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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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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

第1篇

2、物品入仓时需要登记;日期、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单价、供应商电话。

3、物品入仓时,仓管员须开箱检验所购物品的数量、名称、规格。

并对查验的仓库物品进行签字确认。

4、仓库管理员应对入仓的物品进行分堆存放,编号、以便于核对数量。并注意每次入仓后都要做好室内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执纪、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罚所收缴的物品、无法退还失主的赃物、无主物,以及在执法活动中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设立罚没物品保管帐目,建立健全物品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品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没收物品收据”。扣押物品转为罚没物品时,执法机关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处罚决定的同时,向当事人出具“没收物品收据”。

第五条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品均属国家财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条执法机关依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在收缴后的5日内,如数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公物仓管理。

第七条执法机关上缴罚没物品,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下列资料:

(一)作出没收物品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二)对没收物品作出的质量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材料。

(三)涉及物品拍卖、转让、加工、使用或者销毁等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执法机关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应当出具无法取得这些文件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执法机关没收的不动产、大型机器设备、大宗生产生活资料等不易移动的物品,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之前,应当采取就地封存、委托专业部门保管等保全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物品上缴手续。

第九条执法机关异地收缴的罚没物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封存、委托专业部门保管等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条财政部门接收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物品时,要对所送交的物品、相关文件、资料及零部件(备件),进行认真核对、查收,逐项登记《财政部门接收罚没物品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录像。核对、查收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一)接收机动车辆,要对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发动机和架体号、交通罚款及养路费等情况进行核对,检验相关手续或者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及时办理车辆停驶和停缴养路费手续。

(二)接收金银玉器等贵重物品,送交和接收双方应当当场对物品封存,送交和接收双方经办人在密封条上签字。执法机关在收缴时已与当事人双方签封的,财政部门接收时必须与执法机关再签封。

(三)接收有价证券,应当检查有关帐户是否按规定冻结,并对其实物的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进行登记。

(四)接收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大宗物品,应当会同执法机关到现场进行实际查验,办理接收手续,并对接收物品采取就地封存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保管。

(五)接收时效性较强的物品,在办理接收手续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物品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查清原因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程序,查阅执法机关的相关案卷,或者向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物品进行必要的整理和维护。具有一定价值,并且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构成危害的,应当及时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拟变价处理的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中介机构无法评定价格的特殊物品,可以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或与执法机关商议定价。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行为进行监督。拍卖保留价由财政部门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或者与执法机关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出现流拍后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第十五条对不适合拍卖或者经二次以上拍卖均未拍出的物品,可以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为参考价格,与有关企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商恰,及时、妥善地对物品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对不适合拍卖、没有企业收购或者收购价格过低的物品,可以委托商品流通企业代为销售。

第十七条执法机关按照《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罚没物品,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罚没物品管理的规定。其中对需要会同财政部门或者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处理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物品清单及处理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执法机关、财政部门处理罚没物品的变价款,作为财政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在收缴、保管、处理罚没物品工作中发生的费用,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不得冲抵罚没收入。

第3篇

第一条 办公物品购买原则

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要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订购数量。

第二条 办公物品订购方式

小型或零星办公物品的采购要由两人以上到指定专门商店采购,要(文秘站:)选购价格合适、质量合格的物品。

大型物品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1、购单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除外),应采取招标采购。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

2、凡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负责人予以确定。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

第三条 办公物品采购过程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则进行订购。

一、验货

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到货后,由仓库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二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留存归类,另一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送货单位做结算凭据。

二、付款

采购员收到供货单位发票后,须查验订货单位合同,核对所记载的发票内容并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后,携验收入库单结算发票以及开列的支付传票,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做好登记,做到帐、卡、物一致,最后交财务处负责支付或结算。记账联由记账员做记账凭证并归档。

三、 分发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用品分发后作好登记,写明分发日期、品名与数量等。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在提出“办公用品购买申请书”的前提下进行采购。

四、保管

办公用品进仓入库后,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存放次序、分区堆码,不得混乱堆放,并由记账员按送货单序号和货单内容在办公用品收发存帐册上进行登录。仓库管理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等保全措施。

第四条 办公物品采购纪律

一、参与物品采购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损害公司利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物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公司财务帐内,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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