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医保工作意见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出台背景
基本制度运行平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10年来。基金收支平衡,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但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参保人员医疗需要的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要求全市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述求日益强烈,尤其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此类问题,要求尽快扩大市级统筹范围。今年6月,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通过了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市委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步伐,根据《研究民生工作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市委专题会议纪要第31期)精神,拟定并上报了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以渝办发〔〕324号文件予以印发,对我市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
二、市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年。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规定,结合我市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分为35个统筹区,其中主城6区为市级统筹区,其他各区县为单独的统筹区。不同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等各不相同。年以来,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先靠后统”和“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原则,市先后将渝北、巴南、北碚和双桥4区纳入了市级统筹范围。目前,全市仍有31个统筹地区。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层次统筹的主要问题
市级统筹区医保基金人均报销额比非市级统筹区平均水平高一些。同时,一是医疗保险待遇存在差异。年。市级统筹区特病门诊实际报销比例为76%比其他30个统筹区的平均水平高19%
导致了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就医、购药,二是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就医不方便。由于医保实行区域统筹管理。无法直接刷卡实时结算,垫支”和“跑腿”问题突出,区县和群众反映较大。
有的统筹地区参保人数仅占全市总参保人数的0.3%基金比重仅占0.24%且各统筹区彼此独立,三是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弱。各地区参保人数和基金累计结余分布不平均。不能相互调剂使用,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弱。
四、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力争在2012年底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
二)基本原则
纳入一个”原则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非市级统筹区要尽快调整当地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先靠后统”成熟一个。目标任务期内完成缴费标准、待遇标准、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信息网络等方面与市级统筹区的统一,按期纳入市级统筹。
五、扩大市级统筹范围的措施
一)其余31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市级统筹后实行“分级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体制。区继续实行现行的垂直管理”模式。
申报程序
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就医所选定点医院填写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器官移植与心脑血管介入手术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4.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指标检查、化验报告单,并由就医所选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审批表》。
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
1.报销范围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且与治疗计划相符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2.报销比例
凡属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时每人每年只按照就医医院的级别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退休人员报销80%,在职职工报销75%;城镇居民报销70%;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不再负担10%的医疗费用。
3.异地就医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以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有效报销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医师开具的处方、单位介绍信和医疗保险手册,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4.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
当年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按大额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就医管理
1.我市范围内一级以上定点医院均为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院,参保患者根据本人情况可选定其中的一个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医院,选定以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改,次年需更改的应提前半个月到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审批。
2.定点医院医师在填写《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中治疗计划时,应详细写明诊疗项目和检查、治疗次数,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严格执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治疗计划,超出治疗计划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自付。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77号)和渝人社发〔〕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年7月1日以后,我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缴费后,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县医保局接续其卡内信息和资金;失业前未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就业局提供资料后,统一到县医疗保险局按规定制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计划内生育的,仍按《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9号)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补助金。
四、转移接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失业保险关系从我市转出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时限,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由转入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负责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并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时限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接收工作。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五、注意事项
1、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后接转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本文件规定一并纳入参保范围。
2、符合参加职工医保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县就业局统一为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缴费手续。
3、符合参保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办理职工医保的,请于年10月18日前带3张1寸近期蓝底或红底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一张按照社会保障卡制作格式要求递交)提交我局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卡,过期不再办理,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