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二是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推动各县区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社区创建经验学习交流,使示范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为人知、深入人心,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是丰富社区民族工作载体。积极协调各方,主动地为示范社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示范社区不断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水平。充分发挥各自载体作用进一步加大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举办政策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奖竞赛。加强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各民族群众和谐相处。广泛宣传、推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加强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慰问帮扶工作。扶持少数民族就业创业。进一步加强流动少数民族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社区统战干部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将少数民族反映的情况和困难记录在册,并报请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帮助解决,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解决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七、处理突发事件制度
社区要按确保一方平安的原则,及时处理本地区由于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事件,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动态,配合有关部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在社区内予以解决。
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更多了同时群众对居委会的工作变得理解、支持和信任,能有事就找组织和社区帮忙解决,不再意气用事了。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社区司法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社区司法工作计划120--年----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是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上下功夫,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控管。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措施,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20--年----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完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根据汤泉街道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建立以街道分管政法工作副主任刘骏为组长,主任助理陈法耕为副组长,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财政所、民政办、工商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团委、妇联、劳动所等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陈法耕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孙立苹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两支队伍的建设。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奖励,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区矫正办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集中培训,使社区矫正工作者达到“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为提高社区矫正志愿者和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要建立一定的激励奖惩机制,不断加强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二、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创新工作思路
1、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2、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强化日常管理。
要抓好矫正对象集中教育、个别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矫正对象服刑的自觉性,做到积极认罪服法,努力改造自己,按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抓好矫正对象的监督、帮教工作,对符合救助的矫正对象积极努力开展救助工作,保障矫正对象正常的社区生活;抓好对矫正对象的等级测量管理工作,通过信息平台加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手机定位跟踪管理。
3、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
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来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以会带训”的形式,在办事处会议上进行宣传,通过各种相关活动进行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社区司法工作计划220--年,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全县和谐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强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激发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新活力。
1、大力推进标准化司法所用房建设。
强化督查指导,按规定落实好司法所办公用房达标,并能够为自己使用,设有所长室、调解室、矫正室等。
2、完善司法所各项工作机制。
制定《20--年度司法所工作考评细则》,使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细化、量化、项目化,形成系统科学的基层司法所工作管理运行机制。
3、加强档案(台账)规范管理。
按照市局要求,统一规范基层司法所各项业务文书制作、台账登记、档案管理。制定20--年度司法所人民调解和所务管理工作台账,确保乡镇、村(居)调委会人民调解工作台账和调解卷宗的立案登记、受理、调处、调解协议格式、结案、立卷、归档等内容统一。
4、指导“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有关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司法所建设等报表的上报,确保市局信息化工作考核目标任务落实,并在每月3日前对上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6、开展司法助理员业务工作培训,每上半年组织全体司法助理员进行一次基层业务工作和信息化应用操作培训,实现全体司法助理员“会调解、会协调、会写、会操作”的四种能力。
7、开展司法所业务培训交流活动。
组织基层司法所业务人员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考察,提高业务水平。将各司法所工作台账(卷宗)统一到基层股相互进行交流,抓综合亮点工作交流,谁的亮点多、特色新,就定其为先进典型的交流点。通过对照,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推进司法所向科学化管理目标迈进。进一步激活司法所人员干事创业的工作激情。
8、创新考核机制,严格绩效考核。
为确保司法所各项工作都能按序时进度完成,组织对司法所进行半年、年终工作考核,并将考评结果直接与各司法所经费保障、评先评优挂钩。
二、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在维稳化解纠纷上有新举措。
1、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知晓率。
组织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周末时间,设“人民调解宣传台”,宣传典型调解案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针对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一是在年初各司法所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培训以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卷宗制作、经验交流等为主要内容,要形成工作材料。二是基层股将对去年调解工作考核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中学与重点学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举办培训班,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
3、发挥调解职能优势,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在扎实做好日常(乡镇每月、村居每周、村民小组每天)排查调处的同时,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着力开展集中排查化解以土地确权与流转等矛盾纠纷专项活动,司法所组织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员每月至少一次下基层开展巡回调解,化解各类疑难矛盾纠纷,并及时登记,履行指导、协调、督办职责。最大限度地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
4、落实调解经费。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指导乡镇、村居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年终,全面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推动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5、加强行业性调委会建设。
对已成立的行业调委会,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提高,规范运作。
6、发挥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引导群众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减少讼累、降低诉讼成本。
三、法律服务要有新突破。
1、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
每年召开一次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工作者业务水平;上半年组织一次业务交流活动,引导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及其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把好法律工作者“出入关”,抓好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
2、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把服务“三农”放在突出位置。
接受农村基层组织、村级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委托,积极参与土地征用补偿、农民工外出务工、农村金融信贷等涉农涉法事项的法律服务。诉讼非诉讼案件,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法律服务所20--年度人民调解案件不低于20件,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件。
总之,要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
社区司法工作计划31、制定普法工作计划,进一步落实普法工作规划。
2、加强少年的法制教育,继续联系社区民警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3、坚持和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给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4、通过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重视,使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民调工作能力,为搞好社区稳定工作继续努力。
通过我们一年的努力工作,使辖区内的居民群众法律、法制观念普遍加强,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更多了。同时群众对居委会的工作变得理解、支持和信任,能有事就找组织和社区帮忙解决,不再意气用事了。总而言之,我辖区居民能安居乐业,邻里和睦相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正确指导和帮助以及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今后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把辖区的社会稳定和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更好,决不辜负领导和群众的期望。
社区司法工作计划4使辖区内的居民群众法律、法制观念普遍加强,通过我一年的努力工作。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更多了同时群众对居委会的工作变得理解、支持和信任,能有事就找组织和社区帮忙解决,不再意气用事了总而言之,辖区居民能安居乐业,邻里和睦相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正确指导和帮助以及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今后我有决心,有信心把辖区的社会稳定和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更好,决不辜负领导和群众的期望。
进一步落实普法工作规划。
1制定普法工作计划。
继续联系社区民警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
2加强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给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3坚持和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
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重视,
4通过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搞好社区稳定工作继续努力。
5加强民调工作能力。
社区司法工作计划51、制定普法工作计划,进一步落实普法工作规划。
2、加强少年的法制教育,继续联系社区民警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3、坚持和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给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4、通过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重视,使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民调工作能力,为搞好社区稳定工作继续努力。
一、领导重视、加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街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街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治化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严重干扰街的中心工作,影响对地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我们街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认请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抓住机遇,落实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首先各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真正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今年,根据本街实际情况23个居委会都建立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今年6月份,我们对各社区居委会综治主任组织了培训受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活动,调解过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则。我们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吸收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且群众威信较高的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聘请一定比例的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法律知识的离、退休干部等志愿者但任调解员。加大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重点是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规则性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制作进行了培训。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设施,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尽快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我街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街工作大局,紧紧围绕防激化这个重点,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我街经过认真研究新时期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综合运用排查调处、专项治理等手段,认真调处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建立了“社区警务室”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隐患和苗头,积极预防因拆迁、还迁、环境卫生、低保、就业、供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各类案件和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社会事件。同时,还根据形势发展,在抓好传统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并根据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增强调解效果。
四、改善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关于指导部门要有想法。简而言之,就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具体落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能够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拿出具体设想和操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实现衔接要有办法。衔接的办法往往是指衔接的途径。既然两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与,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尝试以下具体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事实上,调解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都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如送达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宁中法[2002]65号)也规定,凡是《意见》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应当尽量调解。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院自身的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本身并无太大关系。笔者认为的衔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对于这两类具体工作的衔接,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具体做法实现:
1、实行立案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法院接待人员应与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此案件移送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缓立案。或者在查明情况基础上,主动联系基层民调组织,及时掌握纠纷情况,安排专人参与诉前调解。
2、实行审判中调解。对于已经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的与意义。如当事人同意诉外调解的,立即办理撤诉退费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诉讼,审判人员发现存在调解可能的,也应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联系,邀请其一起参加调解,加强调解效果。
3、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消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通过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
4、人民法院赋予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通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不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5、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调解业务水平。
6、人民法院应聘请或特邀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通过以审代训方式,增强调解队伍业务知识。
7、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做好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帮助优化民事审判环境,关键是坚持依法调解原则。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要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要找准法理与情理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核心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纠纷移送制度。通过对纠纷的审查,分清纠纷性质,确定采取何种调解方式。对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或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要在24小时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同时具备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等多重性质的纠纷,要能够依据纠纷性质分别提出调处意见,指导并促使矛盾双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运作。
9、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引导机制。对于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并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以便纠纷及早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10、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共同调解制度。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关于具体作为要有章法。具体作为要有章法是指:要通过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规范有序。为保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下有关工作制度:
1、联系与会议制度: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主要是双方适时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各村(居)、街道民调组织具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区县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定期联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民调组织联系网络。
2、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法院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各社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对该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各区县法院、法庭要确定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并将指导员的姓名、电话印发给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同时,各区县司法局将辖区内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人员姓名及其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指导员,以便于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做好指导工作。
3、指导与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加强对民调委员的业务指导可以采取各类方式:一是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主要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导方式。由法庭的审判人员具体负责一个街镇的民调指导工作,时常到民调委员处了解情况,进行指导。三是以会代训方式。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定期参与各街镇调组织例会进行答疑释惑;四是以庭代训方式。对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可以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调解人员现场旁听;或者各基层法庭及业务庭经常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旁听开庭,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4、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民调组织建立台帐制度,凡启动民调程序的纠纷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局、法院要选派专人定期进行评阅,对不足之外及时指出,认真改正,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服的,法院依法受理。对不具无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维持,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公信力。
5、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暂缓立案。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由村(居)社区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一周内再次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经人民陪审员先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或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6、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法院对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无论是确认还是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认无效,都要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民调组织,以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情况进行回复、报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基层调解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
7、疑难案件会诊和研讨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可以及时与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取得联系,请求其进行疑难案件会诊。法院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咨询,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发展。法院通过加强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参与疑难调解案件会诊,尽量使群体性纠纷解决在社区中而不形成诉讼。同时选择一些疑难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共同研讨,既开拓他们的眼界,又增进其综合分析法律与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
8、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利用民调委员熟悉群众、了解群众心理等特点,法院可以挑选素质较高的民调主任,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及一些辅工作。经法院批准,人民调解员可以以见习人员身份参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审判工作,旁听开庭、调解,担任人民陪审员等。
9、跟班学习和联调制度:各区县司法局有计划经常性地选派基层调解骨干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他们亲身感受和体会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高其调解技能。法院可以尝试民调、审判联动新机制。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可以尝试由特邀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充分利用民调组织的人力资源,增强审判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提高诉讼调解的社会效果。
10、评比与奖励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应定期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官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
关于指导部门要有想法。简而言之,就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具体落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能够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拿出具体设想和操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实现衔接要有办法。衔接的办法往往是指衔接的途径。既然两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与,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尝试以下具体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事实上,调解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都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如送达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宁中法[2002]65号)也规定,凡是《意见》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应当尽量调解。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院自身的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本身并无太大关系。笔者认为的衔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对于这两类具体工作的衔接,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具体做法实现:
1、实行立案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法院接待人员应与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此案件移送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缓立案。或者在查明情况基础上,主动联系基层民调组织,及时掌握纠纷情况,安排专人参与诉前调解。
2、实行审判中调解。对于已经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的与意义。如当事人同意诉外调解的,立即办理撤诉退费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诉讼,审判人员发现存在调解可能的,也应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联系,邀请其一起参加调解,加强调解效果。
3、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消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通过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
4、人民法院赋予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通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不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5、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调解业务水平。
6、人民法院应聘请或特邀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通过以审代训方式,增强调解队伍业务知识。
7、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做好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帮助优化民事审判环境,关键是坚持依法调解原则。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要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要找准法理与情理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核心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纠纷移送制度。通过对纠纷的审查,分清纠纷性质,确定采取何种调解方式。对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或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要在24小时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同时具备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等多重性质的纠纷,要能够依据纠纷性质分别提出调处意见,指导并促使矛盾双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运作。
9、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引导机制。对于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并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以便纠纷及早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10、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共同调解制度。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关于具体作为要有章法。具体作为要有章法是指:要通过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规范有序。为保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下有关工作制度:
1、联系与会议制度: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主要是双方适时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各村(居)、街道民调组织具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区县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定期联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民调组织联系网络。
2、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法院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各社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对该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各区县法院、法庭要确定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并将指导员的姓名、电话印发给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同时,各区县司法局将辖区内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人员姓名及其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指导员,以便于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做好指导工作。
3、指导与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加强对民调委员的业务指导可以采取各类方式:一是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主要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导方式。由法庭的审判人员具体负责一个街镇的民调指导工作,时常到民调委员处了解情况,进行指导。三是以会代训方式。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定期参与各街镇调组织例会进行答疑释惑;四是以庭代训方式。对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可以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调解人员现场旁听;或者各基层法庭及业务庭经常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旁听开庭,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4、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民调组织建立台帐制度,凡启动民调程序的纠纷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局、法院要选派专人定期进行评阅,对不足之外及时指出,认真改正,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服的,法院依法受理。对不具无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维持,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公信力。
5、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暂缓立案。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由村(居)社区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一周内再次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经人民陪审员先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或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6、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法院对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无论是确认还是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认无效,都要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民调组织,以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情况进行回复、报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基层调解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
7、疑难案件会诊和研讨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可以及时与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取得联系,请求其进行疑难案件会诊。法院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咨询,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发展。法院通过加强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参与疑难调解案件会诊,尽量使群体性纠纷解决在社区中而不形成诉讼。同时选择一些疑难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共同研讨,既开拓他们的眼界,又增进其综合分析法律与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
8、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利用民调委员熟悉群众、了解群众心理等特点,法院可以挑选素质较高的民调主任,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及一些辅工作。经法院批准,人民调解员可以以见习人员身份参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审判工作,旁听开庭、调解,担任人民陪审员等。
9、跟班学习和联调制度:各区县司法局有计划经常性地选派基层调解骨干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他们亲身感受和体会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高其调解技能。法院可以尝试民调、审判联动新机制。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可以尝试由特邀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充分利用民调组织的人力资源,增强审判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提高诉讼调解的社会效果。
10、评比与奖励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应定期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官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的报送:从第一季度的情况看不理想,我相信大家的工作应该都做了,但为什么简单的统计表就报不上来呢?要求每月25日前报,难道是大家工作太忙了,没把咱司法行政的事放在心上?有的说:没有矛盾纠纷,没有也要零报告。这项工作,大店、涝坡做得很好。
2、关于人民调解员培训:?二〇一〇年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计划?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上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已发给大家)。年度培训要在5月底以前完成,各司法所要认真组织,并主动与县局联系乡镇的人员联系,并准备好培训材料。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解决培训经费,要主动邀请法庭派员协助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法律服务所也要积极参加,共同开展培训工作。我们还要认真总结,培训结束后,各司法所应在6月5日前将培训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工作总结的电子文档上报县局基层科。
3、关于乡镇司法所邮箱号:基层科专门为大家申请了互联网邮箱,刚才已经分发给大家了,基层科的邮箱也在上面。很多工作大家可以借助邮箱开展,具体问题请同基层科王忠兵同志联系。有的人也许会说,我们没有电脑。这个问题也不是现在能够解决的,但是工作还要做,你是用电脑办公还是用传统方式办公,只要把工作做好就行。
“十五”期间,江北区综合经济连续保持快速增长,城乡一体化进程高速推进,都市工业蓬勃发展,但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和大量征地拆迁,旧城改造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处于多发期。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近年来,全区各类调解组织每年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200件左右,成功率都在97以上。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疑难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网络体系健全,组织建设规范化
至20__年底,我区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225个,人民调解员838人。(1)建立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8个镇、街道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统一落实了办公用房,牌子、公章和政务公开内容。明确了镇、街道调委会的工作范围,即负责调解本辖区内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村、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每年,庄桥、洪塘街道人民解调委会员主动参与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占全街道的70以上。(2)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社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8个。其中,街道社区调解委员会都聘用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物业管理等常见性、多发性、易激化性民间纠纷的调解。(3)积极稳妥地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调委会49个;事业单位调委会3个;行业调委会5个;在江北区消费者协会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江北区总工会建立了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保障企业的改革进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职工在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企业与周边地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其他调委会12个。包括联片调解组织、学校调委会、集贸市场调委会等。(5)进一步完善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在设置调解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上是以自然村(片)、车间、工区为单位设置调解小组,以生产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信息,保证信息的畅通,是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的基础。目前,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些调委会基本做到了“四化”即人员专职化、工作规范化、待遇工薪化、组织网络化。
二、强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推广“调解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每二年对人民调解员通过申请、考核进行晋升。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给予等级晋升。目前,全区共评出等级人民调解596名,其中一级调解员289名,二级调解员237名,三级调解员68名,四级调解员2名。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已经在实施中初显成效。首先是基层调委会建设得到了加强。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民调解新机制,其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此制度在激励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规范工作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实效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其三是调解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根据纠纷的难度选派不同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调处,工作效率和效果有了质的飞跃。其四是调解工作和对调解组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使人民调解员不仅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而且加强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此外,我们每三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分别评选出十佳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若干名。有效的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更好的发挥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强指导机制,队伍建设规范化
要想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办案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是关键。为此,我们首先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我们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走访检查镇、街道社区调委会和部分农村调委会的工作,并对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定期组织他们分析民间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研究调解纠纷中存在的新问题,制定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为了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提高办事效率,由局统一铅印了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调解登记簿。其次,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每年我们都把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纳入年度 工作计划,“明确分工,按级培训”,层层抓好落实。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对全区838名调解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全体调解员,由镇、街道为主进行每年一度的普遍轮训。区司法局每年投入几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与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及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一般原则与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三是以会代训。主要是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工作经验。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随后进行考试,对合格人员进行注册,并实行持证上岗,佩证调解,不断优化了调解队伍综合素质。四是协调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与区法院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组织调解干部旁听民事案件的意见,并经常组织镇、街道的调解干部参加了旁听。通过庭审旁听,让调解干部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调处矛盾纠纷的技能,不断提高调解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通过努力,建设了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度,形成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四、不断强化防范机制,努力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职能,加快推进法治化建设
2020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协调好重点人群学法工作,包括青少年、农民工、城镇工作人员、党员和干部等,重点学习《宪法》、《人民调解法》、《新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重点人群学法、知法、用法的能力。
1、重点培训。不定期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今年来,我所共举办镇级普法骨干、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训班各一期,参训人员50余人次,村级培训班14次,培训人次100余人。
2、广泛宣传。半年来,我所共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6次,发放宣传单500余张,发放宣传册100余本,制定宣传展板4块,解答法律咨询40余次。
二、依法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020年上半年,辖区内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3人,其中,解除社区矫正对象10人,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3人。为了把社区矫正工作做的更好,我所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各个管理制度的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每周一和到所里见面,并汇报一周的思想情况,每周定期举行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使其端正矫正态度,转变其思想,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入矫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社区矫正同样是刑罚执行过程,以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明确自己的在刑身份,找准自己的定位,端正态度,积极改造。
积极拓展教育方法,采取个别座谈了解,电话汇报、报到、社区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帮助他们化解心理上的障碍。严格按照《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图形式走过场,落实日常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和思想汇报工作,严格执行请假、会客等审批制度。落实走访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强化监督管理,从而杜绝脱漏管、再犯罪等现象的发生。
三、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领域
我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行为,以抓服务质量为侧重点,深化法律服务“三进”活动,将法律援助工作方式从“等上门”变为“走下去”,依托村法律援助联络点,社区、妇联、残联、社保、劳动、等部门联系,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以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紧紧围绕和谐社区和拆迁中心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使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了解法律援助,懂得利用法律援助来解决涉法问题,争取把“法律援助”打造成民心工程精品。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
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当好镇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顾问和助手,努力做好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及时掌握动态,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半年来,,口头调解各类纠纷151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书面调解7起,调解成功6起。
2020年上半年,司法所抓住机遇,攻坚克难,负重前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和不足,如创新的思路和招法还不多;新的措施和举措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法治宣传的深度还不够工作思路不够创新,参与依法治理的力度还不强。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配合党委、政府不折不扣地做好精准扶贫及新农村建设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总体素质。
(三)全面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本镇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工作,做好“七五”普法工作总结。
(四)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加强对安置帮教人员的管控,做到底数清,去向明。
(六)深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充分运用村级调委会职能作用,认真抓好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
(八)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九)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加强对两类特殊人群的监管教育。
关键词 人民调解 诉讼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刘艳云,北京市西城区委党校社会学教研室主任;濮苏安,北京市西城区委党校教务处主任。
一、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利益格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断调整和变化,使社会发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纠纷类型复杂化,在传统的民间纠纷中,矛盾性质往往较为单一,新形势下的民间纠纷,矛盾性质表现出更多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多重矛盾相互交错、互为因果;另一方面纠纷主体多元化,在传统的民间纠纷中,矛盾主体双方多为公民个体,新形势下的的矛盾主体则更多的涉及了公民与法人,以及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同时,由于城市化进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导致群体性纠纷和高额财产利益纠纷明显增多。
二、人民调解“延伸”的实践和积极作用
2003年上海长宁区法院设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化人民调解机构――“区联调委人民调解窗口”,开展了“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探索,开创了“人民调解走进法院”的先河。目的是在社会化的大背景下实现纠纷的合意解决和减轻基层法院的压力。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是通过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以实现迈向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
2007年,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与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后,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在法院立案大厅联合设立了独立于诉讼外的诉前调解形式――西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直接调解“打到法院门口”的纠纷,意在打造一条切实为当事人有效解决纠纷的新途径。尝试推动人民调解与法院立案审判的衔接互动,完善社会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双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成立,标志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成功实现了对接,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迈出了创新步伐。八年来,西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其“身在法院内”、“调在诉讼外”、“指导诉讼中”的特殊身份,有力推进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在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功能的过程中,发挥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一)便于把握调解工作的策略与方法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人民法院立案庭同处一个工作环境内,可以触及到来自当地各个街道、各个社区及各村的纠纷情况,这一有利的位置,使工作室在宏观上能多角度全方位了解纠纷形势,在微观上能更加具体把握调解工作的策略、方向及方法。这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能恰当运用不同的调解策略与方法等。
(二)便于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对而设,对于来访的当事人,立案庭与调解工作室可以实现随时沟通情况,既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室随时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也为确定掌握来访当事人所诉求事项的接访方法创造了条件,进而形成“默契配合”,从中取得最佳的调解与指导效果。
(三)便于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能够触及来自当地各街道、各社区、各村的纠纷信息,可谓是“见多识广”。故对于指导辖区内的社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便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
正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于立案大厅内,很多来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室的工作表示出了极大的信任,其接访量远远高于法院周边的其他法律咨询机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程度相对较高。
(五)便于构建三大调解的衔接机制
目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是我国民间纠纷调解体系中的三大框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之间,尚缺少有效的联动机制。
当前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许多纠纷集行政、民事、刑事等诸因素相交。所以,将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于法院内,不应仅仅是办公环境的“衔接”,也不是人民调解向法院“延伸”的最终目标。其核心应当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与深化。
此外,当事人在有关诉状的书写、证据的提交、办理的程序等等问题上,几乎都到人民调解室咨询,寻求指导与帮助。可以说,人民调解室进驻人民法院,在客观上也极大缓解了人民法院导诉工作的压力。
三、人民调解“延伸”机制的发展和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大量的诉前接访工作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包括立案环节的调解工作)有着相当的重合度。因此,如果仅将“人民调解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的“确认”,从而实现了其“法律效力”,即认为是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显然是不够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只是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向法院“延伸”的一个起点,一个标志。目前,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又包括“立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诉中调解”(开庭后至判决前的调解)和“诉后调解”(包括“判后答疑”和“执行和解”等)。而这些可以渗入“调解”的环节,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常工作中均有所触及。
但是,人民调解工作室所开展的“非诉讼调解”性工作的经历证明:
第一,在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下,在矛盾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机率较低,是因为前面提到的“来访人多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大量的“单方调解”所实现的社会效果,则容易被忽略。 第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所涉及的民间纠纷,包括了从矛盾初始至裁判结束及执行阶段,其涉足领域远远超过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大大超出了人们对“人民调解”一般理解含义。
基于上述两点可以发现,以“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延伸”至人民法院内,实际上还有更大、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那就是人民调解所具备的“非诉讼调解资源”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资源”之间,还有建立进一步的“资源整合”的发展空间。现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实际上恰是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间建立整合关系的一个良好的契合点。
四、深化人民调解“延伸”的探索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是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向诉讼前的纠纷调解,直接调解“打到法院门口”的民间纠纷。这种设立宗旨,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实现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是要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实现奠定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机制与模式,在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延伸进法院已取得的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延伸”的空间。
(一)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调解室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初工作计划,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并定期检查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作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作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逐步建立与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相适应的各种“延伸”机制
考虑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除了要保证其作为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的作用继续发挥外,还应当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常接访中所涉“诉前纠纷、诉中纠纷、诉后纠纷的特点,考虑逐步与人民法院相应业务庭室建立关联机制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实现人民调解的全面“延伸”。
(三)严格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范围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重新调整,导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愈来愈多,造成各类纠纷复杂多样,各种各样的矛盾相互叠加,如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几经调整,已经达到了400多项;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已经取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限制……都表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已经扩展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民间纠纷的外延在无限的扩大着可以说法不禁止的都可以列入调解受案的范围。
(五)调整普法宣传与业务培训方向
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一个重要职能应该是积极为各街道调委会提供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轮流选派各街道的人民调解员来驻法院人民调解调解工作室进行业务锻炼;法院也将依托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因此,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兼具有带教和培训的职能。
4”法制宣传月活动、2月27日参加街道“与青奥同行传雷锋精神做文明市民”广场便民服务活动、“3.15”裴家桥广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咨询人数达50余人,收到良好的效果。
帮教安置工作申报了省级先进集体,人民调解案例获得区优秀案例一等奖,并在全区优秀人民调解案例大会上进行交流发言。
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在两会期间根据区司法局工作指示,对帮教对象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重新犯罪,并补助8名生活特困的帮教对象1600元、矫正对象8名1800元,衔接帮教人员6人,衔接率和帮教率均为100%;接收矫正对象6人,解矫2人,现在册39人,其中缓刑19人,假释11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剥夺政治权利3人分别两次支部个别矫正对象参加区司法局主办的矫正教育活动,7人听了刑法理论,8人参加了心理疏导讲座。矫正工作走访到位,矫正平台操作良好。按期对帮教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填写“南京市帮教对象等级管理测定量表”。
人民调解工作运行常态化。本季度中有较多的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三八节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布署重大节假期间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同时针对出现的突发事件给予了积极的高度关注。
1.12月29日下午,青岛路2号1栋1单元102室的龚风阳(男),到社区反映,儿童医院锅炉房与他家仅有一墙之隔,间距1米左右,锅炉房的噪音影响他的生活,白天在家里静不下心,晚上,锅炉的噪音使他彻夜难眠,他要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要求儿童医院给予他经济补偿。
经过实地查看,儿童医院锅炉房的噪音确实对龚风阳有影响,而且,区环保局也曾经对锅炉房的噪音进行过检测,噪音超标,已经通知儿童医院限期整改。关于赔偿一事,正在协调。
2.湖南路47号凤凰城立体车库从10月份施工以来,文云巷6号的24户居民反映比较强烈,多次到市规划局去找,希望找到凤凰城建立体车库的依据,得到的结果是区城建局只批了从底部到上面6米5的高度,市规划局没有任何批文.老百姓由此就坚决不同意他们建立此立体车库,并说此车库建设是违章应该坚决把它拆掉。施工方贾经理也多方到居民家做工作,但进展不大,老百姓是坚决不支持他们建立立体车库。24户居民一致要求违章就应该拆掉,我们要的就是健康,任何经济补偿我们都不接受。现在居民提出凤凰台饭店立体车库只要能拿出批文,施工方方可施工,否则立体车库只保留底部到上面6米5的高度,以上部分全部拆掉。目前该车库正在恢复批准范围。
3.湖北路41号101室巩嘉诚在2年前就想破墙开店,此举遭到了楼上201室的阻止,201室多次到街道城管科,坚决反对101室破墙开店,否则201室要做出过激行为。
4.渊声巷11号2单元304室余福鑫因干部待遇问题,已多次上访,其宣称为国家建立战功,转业后在企业待遇不公,要求提高待遇。目前,已多次与其谈话,控制其情绪,比较稳定。
5.汉口路61号,穆斯林餐厅与周围居民的矛盾纠纷。这起矛盾纠纷曾于1月14日召开过调解联席会议。纠纷焦点是周围居民反映餐厅油烟大、门前污水常有,穆斯林餐厅也有过过激行为。双方闹疆了,居民坚决要餐厅搬走。
6.随园大厦(共3栋大楼)、随园14号共计居民118户居民的生活用水是由随园大厦物业管理二次供水的,由于随园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至今已欠交了3个月的自来水公司的水费了,若持续下去,有停水的可能存在,势必造成118户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存在的隐患。
1月19日上午,社区费安宁书记、街道倪主任、司法所安宗钊等人为此专门召开了协调会,社区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7.1月5日,大方巷社区、湖南路街道办,淘遛遛办公室李主任以及淘遛遛6家商铺业主等25人。矛盾原因是淘遛遛商铺因唐建宁、盛岚,扬礼芹、周继善、钱金萍、施右国等6家业主不按时交纳租金,就停6家店铺水电,但6家店铺认为淘遛遛对他们经营活动有欺骗行为,拒不交水电费。1月5日下午经过多方协调,以上6家商铺最终同淘遛遛达成协议。
8.南京怡华酒店与新房主江苏怡华酒店之间的承租问题发生矛盾。2月4日上午由江苏怡华酒店管理公司李海东总经理带人到酒店进行接收,但无人理睬,李海东带人采取了堵门方式。上午10时司法所接到通知,前去了解情况。经现场谈话方知南京怡华酒店由于欠广发银行债务已被秦淮区人民法院拍卖,买家为江苏怡华酒店管理公司,由于没有行使交接手续 ,致使处于无序状态。下午3时,街道主任倪一如、书记蓝绍森到29楼现场办公,召集了由鼓楼派出所、区司法局、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保卫、江苏怡华酒店管理公司李海东、湖南路司法所等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商!2月5日在酒店29楼会议室再次召开协调会,会议由街道主任倪一如主持。会议各方进行了初步接触,江苏怡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江苏
怡华)李海荣董事长和其曹律师、南京怡华酒店(下称南京怡华)和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康成)及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泽天)委托周羽正律师都持有授权委托书参加谈判。会议双方的焦点是如何进行正常的移交和接管。主要是酒店内的资产除29层楼的其他2层楼的归属,江苏怡华的李海荣认为,另2层楼的产权是属于整个楼的公共部分分摊的,周羽正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到有关部门核实,对方是否要收购酒店或请南京怡华拿东西走人?是否对员工有什么安置?;二是曹律师代表江苏怡华提出方案。会议双方就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所异议,江苏怡华不认同泽天与其有法律关系,认为泽天与康成签定合同是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江苏怡华无关,江苏怡华只认康成和南京怡华。周羽正律师认为原先房屋是康成的,本着买卖不破租赁的惯例,康成既然与泽天签定租赁合同,在谈判中就应该有泽天的位置。江苏怡华坚持不和泽天谈判,希望泽天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关于裁定书上的裁定内容,请秦淮区法院派人解释。今天的谈判目的就是让各方坐下来,面对面的谈,司法所搭建平台,湖南路办事处主任倪一如作最后的讲话,一是要保证酒店的正常经营,不能造成混乱局面;二是要保证这里的稳定,双方可以拿出下一步的谈判时间;三是双方不得做出过激行为。江苏怡华李海荣董事长表示节前不会有行动,保证酒店正常经营,但在节前对方必须拿出处理方案并盖上公章;周羽正律师代表康成、南京怡华、泽天表示同意。
该案主要是因原房主的房屋产权由秦淮区法院拍卖,新房主江苏怡华酒店董事长带人前去要房,在无人理睬的情况采取了过激行为,堵塞大门及电梯,严重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容易造成地区不稳,司法所人员在街道领导的带领下,立即行动起来,现场办公,召开了调协会,不断地搓商,在依法解释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下,做到和平解决移交房产等相关事宜,说明法律在此基础上的重要性。
目前该案双方已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9.2月26日下午4点左右家住五条巷51号203室84岁高龄的陆宗南在儿子陆海平的搀扶下的走进了社区,在他们断断续续的讲述下我们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陆宗南和庞增敏在27年前组成了一个重组家庭,之前老夫妻两人非常恩爱。可就在26号陆宗南住院一个月之后发现家回不了了,经过一再敲门,庞增敏婚前的儿子庞洪才隔着门讲锁是他换的,母亲不想见到陆宗南,不准他们进屋,于是他们找到了社区,希望社区来调解这件事。社区书记和调解员第一时间上门了解情况,并把庞洪请到社区共同来解决此事。从庞洪的叙述中我们得知:母亲得了帕金森综合症已有两年了,之前由于跟继父陆宗南处的不融洽已有一年没有上门。两天前保姆小马突然找到他,说陆宗南现在生病在医院已经一个月了,陆海平要辞掉他,可是庞增敏每天要打四针,自己不放心,希望庞洪上门看看。庞洪找到陆宗平要求把家里钥匙给他,让他住进去陪母亲,陆宗平不同意,庞洪就干脆把家里锁换了。陆宗南当时非常激动,表示家是自己的,今天就一定要进门。庞洪坚决的表示,造成这件事的后果是他们父子造成的,母亲说过不让陆宗南进门,自己会坚决维护母亲的意愿不让他进门。由于双方的矛盾非常尖锐,社区在其中做的种种思想工作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天气寒冷,加之陆老先生身体虚弱,我们建议陆海平暂时带父亲另找地方住两天,社区再上门做工作。之后几天我们找到了另外一个当事人庞增敏,此事庞增敏思维已略有混乱,但是从她的言语中听出来她不希望陆宗南再进家门。我们把庞增敏的意愿转达给了陆宗南,后来和陆海平一起商量先将陆宗南送进养老医院,等时间来冲淡一切,到时如果有缓和的机会时,我们再进行调解。此事我们会继续关注。
三月份的矛盾集中在邻里之间的较多,以上下楼之间漏水、浸透为主,较重的矛盾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主要还是因财产尤其是房产矛盾为突出,这方面当事人有些不遵守法律、有些对法律还是不懂,这更加需要在调解中,学会守法、学法和普法了。
通过以上5件案子的办理情况来看,春节期间发生了一件重大矛盾,平时主要以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较为突出,要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和邻帮邻的友爱之谊教育,从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关系谈人与人如何相处。
本季度人民调解工作共接待84批,人数145人;受理矛盾纠纷115件,调解115件,调解成功率100%。
一、以强化社会矛盾化解为着力点。完善机制,进一步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一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上半年争取医患纠纷调委会挂牌运作。
(二)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按性质和轻重缓急分类,统一登记造册,并在月底之前呈送地方党委政府,同时上报市局基层科备案。重大、突发性情况随时演讲,司法所长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二是依照分级培训原则,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活动,各地在一季度分期拟报集中培训计划,由市局集中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辅导讲座。三是整合系统力量,继续落实好律师参与接待制度,组织好每周一律师接访工作及律师参与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工作。组织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参与突发性、敏感性、的处置,参与重大问题的调处。四是参照相关档案管理规范,由市人民调解中心结合实际出台潜江市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落实贯彻《关于建立“1+4联合接访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加强对全市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指导工作,抓好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工作,全面提升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树立人民调解工作品牌形象。三是高标准、高质量的办好《人民调解工作简报》及时对上全面反映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对下传达党和政府的相关方针、政策、交流调解工作经验,探讨调解工作规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四)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认真布置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
二、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着力点。充分履职,为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证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讨论制定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二是上半年举办一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班。三是积极探索完善城区、农场、乡镇三种不同区域的管理模式,培育典型以现场会形式进行推广。四是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建设与管理,完善社区矫正基础工作。五是落实司法奖惩和行政奖惩措施,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快矫正对象的转化改造过程。
(二)进一步加强帮教安排工作。突出抓好“三无”对象的过渡性安顿。二是加强与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出台帮教安排工作帮扶方面的专门性文件。
(三)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法宣科在3月提请召开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全会,会上确定年工作总体思路、任务。二是领导挂帅、部门配合,成立专班和专家组,高标准做好全市“六五”普法规划的起草送审和讨论下发工作。三是早部署、早动员、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认真抓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四是认真组织,上下联动,46月,以“六五”普法确定的重点学习内容,高标准完成全市第一期法制宣讲员培训和各地二级培训工作。五是认真组织做好“六五”普法统编教材编辑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适时开展法律援助专项行动,解决好特殊群体的法律诉求。二是把好援助案件的审批关、质量关。积极争取政策经费支持,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全年料理法律援助案件80件以上,料理法律援助事项1200件左右,不时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三是积极抓好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
(五)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通过双向选择更紧密地服务经济发展。二是加强督办,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三是严格制度,认真落实每周一讲评机制,进一步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不时拓宽业务领域,主动服务于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各个领域,确保业务总量和收费有明显增长。四是加强调研,不时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治自律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自治组织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惩戒委员会和风险防范基金,及时查处、惩戒违纪违规执业行为,尽可能降低执业风险。
三、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关键在人。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新发展、新突破,事业成败。必需努力建设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实事”高素质干部队伍,因此,要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抓好队伍建设。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面加强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二是围绕“强纪律、讲操守、树形象、比业绩”读书演讲主题实践活动,全系统内开展包括政策法律法规、理论、专业知识和执业道德纪律等内容的学习,保证参学人员每人学习笔记达到一万字以上,心得体会文章两篇以上。三是全系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推出一批岗位能手和标兵作为本系统学习的典范,全系统内形成争当标兵、争当楷模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党建责任制度。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和重大决策机制,健全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努力提高班子成员思想、理论水平。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全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重点是进一步健全以“”为主要内容的党内生活制度,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大力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发展壮大律师党员队伍,把律师团结在党的旗帜下,充分发挥好律师队伍促进社会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三)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与相关科室整合的方法,相互协调沟通,联合查处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制定法律服务工作年终考评规范。打造人才库,形成优质服务推荐机制。三是以素质促业务,把“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树立形象”作为总抓手,律师队伍中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法制、时事政策教育,增强广大律师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法规水平,提高依法执业、依规行事的自觉性,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四)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年初认真组织,完成好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四支队伍的教育和整顿。
四、强化措施。为全面完成司法行政各项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时改善基层工作条件。二是扎实开展第二批“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对第一批“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督察指导,切实发挥省级规范化所的典型引路作用,力争年内新创建2-3个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经费、装备配备管理工作,确保经费、装备发挥作用和使用安全。
(二)进一步深化经费保证体制改革。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司法行政经费保证规范落实到位。二是向内挖潜。继续推进创建节约型机关,完善民主理财和局党委集体理财制度、坚持政府推销制度,严格工作经费保证制度,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继续实行季度报账制度,实行定项目,定标准,做好系统内资金保障。
2004年我局工作的中心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立足本职,以民间矛盾纠纷排查为重点,以普法为主线,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全力维护我区的稳定工作。具体目标和措施是:版权所有!
一、认真谋划,积极部署,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普法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加强“三个建设”即: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寻求“三个突破”即:在普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上寻求突破;在普法工作的管理方法上寻求突破;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寻求突破,形成“大普法”的工作格局。
具体做法:1、加强和完善普法骨干队伍建设,区建立健全普(请登陆政法秘书网)法讲师团,乡镇办事处建立普法小分队,村街建普法小组,使法律进社区工作向纵深发展。部门单位普法员要达到干部职工总数的10%,村街普法人员达到5—10名。2、农村普法工作强化农村夜校的普法主阵地作用,同时组织律师、讲师团定期巡回讲演宣传普及法律。法律宣传内容有针对性,坚持同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相结合,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同村务政务管理相结合,同送法进户相结合,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相结合,推v版权所有!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二)夯实基层依法治理。在全区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八个一”活动,即建立一个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制定一个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一套依法治理规章制度;建立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开辟一块法制园地;每季开展一次法制宣传咨询活动;每月开展一次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建立一个安置帮教工作站,落实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各总结一个依法治理典型,以点带面,将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区铺开。
二、加强网络建设,健全制度,探讨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新途径
(一)健全基层民调网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形成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楼院长四级民调网络。每个城市社区调委会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农村调委会人少于5人,每年对基层民调人员培训2次,提高基层民调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处纠纷的能力。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1、加强硬件建设,使所辖8个司法所全部成为规范化司法所;2、人员充实落实待遇,理顺乡镇司法所管理体制;3、加强司法助理员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三)创造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坚持“四个一”工作,并进一步探索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健全人民调解制度,严格规范调解程序,保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落实民调责任制,充分发挥村(居)、乡镇办事处、区三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到把民间纠纷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努力形成安置帮教工作良性运行机制。1、建立健全衔接制度,包括重点对象接回制、回归人员登记核实制、信息反馈制,做好衔接措施的落实。2、多方联动,帮助、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活出路问题。3、加强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对脱管、失控刑释解教人员的追查、协查、通报制度。4、加大帮教力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
三、树立大服务思想,不断开拓法律服务领域
(一)公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证源、提高业务收入。继续严把质量关,杜绝错证、伪证。
(二)司法鉴定。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医鉴定程序,加强对法医鉴定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杜绝错鉴、误鉴。
(三)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培训。每年对法律工作者学习培训不少于1次。完善法律服务所的各项制度,包括受案程序、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对落实情况每年检查2次。
(四)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提高办案质量。
四、提高队伍素质,推进行风建设
(一)抓好干警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每周不少于4小时,每人有学习笔记,定期检查。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10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起,调解率,成功率。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件,成功调解件,占全部纠纷的。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完善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是街道的一大问题,在市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街道领导非常重视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积极与领导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成员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最终在领导的协调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以及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达到余平方,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自交接以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街道下辖的各社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目前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以及市民学校等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全年,共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广泛开展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通过以上活动的落实,使我所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的管理同样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我们采取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序的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有效的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社区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矫正对象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不够。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10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起,调解率,成功率。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件,成功调解件,占全部纠纷的。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完善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是街道的一大问题,在市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街道领导非常重视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积极与领导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成员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最终在领导的协调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以及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达到余平方,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自交接以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街道下辖的各社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目前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以及市民学校等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全年,共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广泛开展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通过以上活动的落实,使我所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的管理同样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我们采取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序的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有效的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社区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矫正对象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不够。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国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原来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伤害等传统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共同使命,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基层法院的职责。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20__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因此,在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摆在全国基层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近年来宁波市____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实践为研究样本,扎实稳妥地开展关于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调研,希望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参考,开创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架构
1.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截至2014年3月,____区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53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6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55个,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初步建立了自下而上多层次、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为了落实开展“大调解”工作,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在职党员、楼长、退休干部、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列入“社区能人库”,鼓励他们参与到日常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调成有奖”的氛围。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归档”机制,主要解决跨辖区或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
2.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打破固有的地域及行业局限,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____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__年3月挂牌成立。该调解委员会由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局、安监局、劳动局、国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影响全区稳定的重大矛盾调处工作进行协调;协助做好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解工作;定期对全区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分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五个专业调解工作室作为常设机构,分别是:驻法院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3名;驻劳动局的“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3名;驻交警队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9名;驻卫生局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2名;驻国土局的“国土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2名。
(二)基层人民调解面对的社会纠纷情况
1.社会纠纷数量与构成
近年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社会纠纷数量增长较快,纠纷种类更加复杂的挑战。以____区人民调解组织收案为例,20__年至20__年纠纷数量进入一个较快的上行通道,由6762件上升到12553件,增长了85.64%。2013年案件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仍有11247件,在10000件以上的高位徘徊。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属于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型纠纷,在纠纷总数中比重有所上升,由20__年的43.43%上升到20__年的50.6%。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可以划入专业性纠纷的范畴,曾占据纠纷总数的大半江山,近年来虽然比重有所下降,但种类进一步增加,矛盾的多样化和尖锐化大大增
加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
2.社会纠纷出现新趋势
社会纠纷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一是传统性纠纷重新占据多数,做好婚姻家庭和邻里等传统类别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仍是日后一个相当长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能因为新类型矛盾纠纷的不断涌现而忽视传统矛盾纠纷或降低对其的工作力度。二是矛盾纠纷种类不断多样化,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法制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立法不断完善,《物权法》、《道路交通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医疗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等,使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医疗等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图表2)。相信未来几年,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继续加快,新型的矛盾纠纷还将不断涌现,对此,各级调解组织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面对的民间纠纷数量大、种类多
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屏障,一直承担着过滤和化解民间纠纷的重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间的交流和联系呈多样化的趋势,相对应的是民间纠纷也不断引发。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纠纷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人民调解工作量很大;另一方面,纠纷种类丰富,涉及主体类型不断增多,矛盾内容趋于复杂,使得人民调解的工作难度加大。问卷调查也显示,92%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调解工作量大,任务繁重”;69%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缺乏如拆迁、劳动争议等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数量与种类的双重压力不断上升,而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则相对落后,这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2.人民调解在传统领域出现功能萎缩
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是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传统领域,人民调解在该领域一直发挥着弥合裂缝、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群众之间发生了这类无法自己协商解决的纠纷,也愿意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去找人民调解员诉诉苦,评评理。这些纠纷一般存在矛盾不深,争议标的不大的特点,但当事人双方有很强的倾诉意愿,容易反复。应该说,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处理传统领域纠纷上拥有丰富的经验,一般先让当事人的情绪通过倾诉得到了一定宣泄,再进行劝解和教育,往往能够使纠纷顺利化解。然而,近年来由于民间纠纷数量的不断攀升,往往一件纠纷还未处理完毕,更多的纠纷就纷至沓来,使人民调解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倾听双方的倾诉,应付时常的反复。在日常的工作中,就事论事的机械性调解多了,对双方内心潜在需要的挖掘和关心少了,于是传统领域纠纷的调解效果下降了。
3.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缺乏相关指导
近年来,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也纷纷涌向人民调解组织。这些纠纷与传统领域的纠纷相比,往往涉及多层次、高专业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要求很高。而且,这些纠纷的主体更复杂,标的更大,群体性纠纷比重上升,因此处理起来难度大、易激化,容易酿成。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如果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当地的政策不了解,对各类纠纷的调解难点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相应的调解技巧,就容易感觉无从下手。然而,目前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的指导非常缺乏,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即使以书面形式下发,也没有组织系统的讲解和学习,想要掌握难度很大;另一方面,针对较为复杂的个案缺乏具体的指导,无法使人民调解员更好地认识到争议的焦点,失去学习掌握相关调解技巧,促使纠纷解决的机会。
二、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
人民调解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理论上,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好,人民调解纠纷数量多,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就相对较少,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____区的统计数据为例,20__年至2013年,人民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解纠纷数量高居不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收案数并未减少,每年反而呈递增趋势。人民调解案件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同在高位运行,一方面是因为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许多过去没有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也逐步暴露,特别是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制度来加以解决,使得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不受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另一方面,基层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停于表面,流于形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开始呈现弱化的趋势。基层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缺位”,造成非诉讼调解不能减少诉讼,基层法院长期经受“诉讼爆炸”的考验,又不能抽调力量有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我们认为,只有准确把握现阶段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才能摆脱恶性循环的局面,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向正确的轨道。当前,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主要面临内外两方面困境。
(一)内部困境
1.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调解法都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列为基层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但是,一方面,相关法律对如何开展专业指导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过于概念化,使基层法院在实践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支持,不能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另一方面,法律对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如何进行分工,如何协调配合也未作规定,影响指导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内部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少专门性的指导机构。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由各民事庭负责开展,缺少统一负责、统筹协调的部门。这种缺少领导、没有分工的运行方式造成民事庭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在指导工作已经成熟的领域,往往一拥而上,重复开展工作;而在指导工作需要开拓创新的领域,往往互相推诿,不能迎难而上。二是缺少科学的绩效考评办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事务繁重,见效慢。由于没有把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计入绩效考评,指导工作得不到正确评价,导致基层法院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将精力投入指导工作。三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法官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如果要全面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要在办案同时平衡指导工 作,先要完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3.工作方式待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复杂多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越来越高,相对的,人民调解员有限的法律知识和“老娘舅”式的调解技巧在处理新问题,特别是专向性纠纷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停留于书面文件指导、定期培训等传统方式,工作方式落后,功能不健全,体系化不足,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基层法院不仅要做好日常性指导工作,还必须推陈出新,创新工作方式,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外部困境
1.人民调解工作侧重于组织建设,指导工作呈弱势化
多年来,基层法院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在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以____区为例,2013年,____区设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53个,形成了区财政拨款,区司法局管理协调,组织培训,区法院协助培训,乡镇、街道、机关单位负责人员招录、提供办公设施的格局。在组织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基层法院在指导调解工作方面的弱势地位。在司法局统一管理培训,其他机构提供硬件设施的前提下,人民调解组织更愿意向司法局及提供硬件设施的机构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基层法院得到不其他部门的有效支持,也无法收集到调解组织的反馈信息,指导工作缺乏充分发挥的土壤。
2.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不高,影响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好坏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要件,也会影响到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据统计,____区共有人民调解员969人,其中,157人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812人为聘用制人员。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为了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要求,人民调解组织有相当数量的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这些工作人员一般不参与具体的调解工作。因此,全区的调解工作主要由聘用制人员负责开展。聘用制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认真负责,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聘用制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反映出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年龄结构老化,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93%的人民调解员年龄在40岁以上,年龄结构老化,决定了人民调解员学习能力下降,创新能力不足。根据我们实地了解,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人民调解员因为年龄、疾病的问题退出调解队伍,导致法院前期开展的指导工作半途而废。二是文化层次过低,不能胜任专业化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只有167人学历在大专以上,有459人仅具有初中学历,占了总人数的56%,甚至有的人民调解员是文盲、半文盲。面对文化水平不高的受众,法院在制定培训大纲时无从下手,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专业化进程。三是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大部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流动性、随意性较大。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是一项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以半年至一年为一周期较为科学合理。只有首先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性,才能开展接下来的指导培训工作。
3.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不紧密,难以开展常态化指导工作
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紧密,经常性互通有无,能够共同构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反之,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不紧密,不能有效开展指导工作,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就会打折扣。实践中,基层法院受制于人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在整个辖区范围内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只能针对司法局与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再由司法局与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向村、社区、企业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传达指导精神,效果并不理想。同时,大多数人民调解组织也不会主动与基层法院取得联系,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之间缺少一种常态化的指导、沟通机制。
三、基层法院加强人民指导工作的对策
同志在20__年2月23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结业式上作总结讲话时曾强调,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对于法院来讲,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与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机结合,是人民法院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坚持和发扬以往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同时,基层法院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卓有成效地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一)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创造条件
现行法律明文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法院的法定职责。要深入开展该项工作,必须在工作性质、任务、指导流程等方面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现实,加之各地基层法院近年来根据当地情况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积累了一定经验,有的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指导工作机制,因此现阶段对指导人民调解制订全国性的具体实施细则难度较大。
当然,有难度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完善立法,让基层法院各自为政,而是应该进一步鼓励基层法院在业务指导的实践中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经验,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上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的工作也要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并尝试在中院或高院的辖区内,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文件,推广先进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为完善立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二)法院内部优先调配资源
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仍会不断增多。基层法院想要处理好不断增加的矛盾纠纷和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应该从矛盾纠纷解决体系整体考虑,而不是只着眼于诉讼化解这一种方式。必须认识到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通过专业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作用,既有利于缓解法院自身的讼累,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定纷止争,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基层法院不仅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有清晰的认识,而且要进一步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性思维,将业务指导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到工作日程中来。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可以设立专职的人民调解指导机构,如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该机构由院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内部按照纠纷性质或辖区范围设立若干小组,由相关业务庭庭长任组长,若干经验丰富的法官为组员,层层负责,各司其职。该机构组织全院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下发指导文件、保证指导效果、组织 经验交流、定期总结完善等具体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规范性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矛盾纠纷能否顺利化解。由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民间性和非强制性,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协议内容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重新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这降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为解决这一不足,基层法院要积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就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促使纠纷的解决。为方便纠纷双方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____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统一格式的《司法确认告知书》和《民事状》,开通绿色通道处理司法确认案件,一般当天即可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根据省高院文件精神,____法院还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诉讼费进行了免除,也不收取其他费用,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来,收到了良好的履行效果。以劳动争议纠纷为例,____法院2013年全年累计对409件该类型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其中376件都自觉履行完毕,另有33件直接进入了法院执行程序,也大部分执行到位。
在实践中,受人民调解员能力不足或其他客观因素所限,人民调解协议常常出现格式不严谨、用语不规范、表达有歧义等缺陷,甚至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这不仅影响了具体纠纷的调解质量,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疑虑,而且会损害人民调解制度本身的社会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对其进一步发展构成阻碍。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可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评查,对其中格式、用语、表达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还可以进一步将典型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总结出规范性的模板,下发供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参考。对案件生效判决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基层法院要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调解委员会进行反馈,以书面形式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正建议,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
就法定分工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行政事务方面,而基层法院的指导则主要体现在具体业务方面。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人才和典型案例资源,在业务指导方面拥有明显优势,但如果与司法行政机关分工不明,职责模糊,这种优势就缺乏充分发挥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建立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加以协调。法院与司法局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工作,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
为更好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在解决民间纠纷上形成合力,基层法院还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间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召开碰头会、经常相互走访等形式,构建良好的联络机制。遇到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及时获得法院的具体指导,提高调解成功率;法院则能够掌握特定时期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的特定性和倾向性,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指导人民调解的重点,方便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