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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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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1篇

市公路局关于印发《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公路分局:

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XX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公路局制定的《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机构、工作责任、检查监督到位,努力做好公路抗震防毁工作,确保公路安全与畅通。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地震应急预案印发通知

抄送:省公路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本局领导、

工程科、机材科、办公室、安保科。

市公路局办公室2009年7月13日印发

市公路局关于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二、组织机构

成立XX市公路局交通战备、抗震抢险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在紧急和突发灾情状态下公路部门的各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为局长XXX,副总指挥为副局长XXX、XXX和总工程师XXX,成员由各公路分局局长组成。下设交通战备、抗震抢险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市局工程科,成员由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协调、督促局属各单位的各项战备和抢险救灾任务,审定各项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公路交通战备、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人员名单另附。

三、组织保障

一物资保障。市局物资总库设在XX区XX,设有专用战备物资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贝雷钢桥等战备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公路抗震防毁物资,由专门仓库人员管理。抗震抢险办应随时掌握战备和抢险物资的储备数量并保持完好状况,同时根据需要增加储备数量和各类物资的保管、更新。

二运输保障。以我局现有的运输力量为依据,必要时,可依据紧急状态法,通过市交战办调用交通运输保障队伍由市运输总公司组建的运输力量。

三通讯保障。利用现有的电话、手机、计算机互连网络和其他公用通讯设施。在公用通讯设施遭到破坏时,通过市交战办调用交通通讯保障队伍由市移动通讯局组建或防汛抗旱指挥部专用通讯线路实施通讯保障。并准备备用摩托车、小车形成联系网络,确保紧急状态下公路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

四、组织实施

一公路抗震抢险保障分队平时应处于战备和待命状态,加强对公路线上重要部位主要线路、大桥、隧道等的维修养护和日常值班巡查,及时将重要部位的当前状况信息报送局抗震抢险办公室,以便能及时、准确做好预测和决策,遇突况能果断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措施。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公路分局要迅速了解公路震情、灾情,确定应急抢险工作规模,并即向局抗震抢险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汇总向市府办、市地震局报告,并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局抗震抢险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落实组织、物资、人员、车辆等项工作的调度,负责部署、指挥、协调所辖区域公路的抗震应急抢险工作,并随时向上级报告组织落实情况。

三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一旦接到上级下达抢险救灾命令,应立即组织赶赴震区现场,全力以赴投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震区现场抢险指挥由现场最高级别党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根据地震级别、破坏程度采取架设贝雷钢桥、迂回、绕道行驶、抢修恢复等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并现场成立公路抢险组、物资供应组、伤员救护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生产恢复组等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国道—重点省道—重点县道的优先次序,采取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确保抗震抢险工作有序进行,尽快修复被毁公路、桥梁、隧道、涵洞恢复公路畅通。必要时还必须在主要路口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或派专人值勤、疏导交通,尽力将地震破坏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序。

附件:一公路抗震抢险工作领导机构。

二公路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人员名单。

三XX市公路局重点保障公路。

第2篇

市公路局关于印发《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公路分局:

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XX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公路局制定的《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机构、工作责任、检查监督到位,努力做好公路抗震防毁工作,确保公路安全与畅通。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 地震 应急预案 印发 通知

抄送:省公路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本局领导、

工程科、机材科、办公室、安保科。

市公路局 办公室

2005年7月13日印发

市公路局关于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了在我市公路遭受破坏性地震时,使各有关部门高效而有序地开展抗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及《龙岩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及公路抗震防毁原则为指导,依托现有的战备资源和民兵组织,做到资源共享,不断加强资源与人员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在紧急状态下,服从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确保XX市境内G319线、G205线、S103线等入闽通道和通往闽南沿海地区主要通道及辐射通往各市县主要公路的安全畅通。

二、组织机构

成立XX市公路局交通战备、抗震抢险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在紧急和突发灾情状态下公路部门的各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为局长XXX,副总指挥为副局长XXX、XXX和总工程师XXX,成员由各公路分局局长组成。下设交通战备、抗震抢险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市局工程科,成员由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协调、督促局属各单位的各项战备和抢险救灾任务,审定各项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公路交通战备、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人员名单另附。

三、组织保障

(一)物资保障。市局物资总库设在XX区XX,设有专用战备物资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贝雷钢桥等战备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公路抗震防毁物资,由专门仓库人员管理。抗震抢险办应随时掌握战备和抢险物资的储备数量并保持完好状况,同时根据需要增加储备数量和各类物资的保管、更新。

(二)运输保障。以我局现有的运输力量为依据,必要时,可依据紧急状态法,通过市交战办调用交通运输保障队伍(由市运输总公司组建)的运输力量。

(三)通讯保障。利用现有的电话、手机、计算机互连网络和其他公用通讯设施。在公用通讯设施遭到破坏时,通过市交战办调用交通通讯保障队伍(由市移动通讯局组建)或防汛抗旱指挥部专用通讯线路实施通讯保障。并准备备用摩托车、小车形成联系网络,确保紧急状态下公路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

四、组织实施

(一)公路抗震抢险保障分队平时应处于战备和待命状态,加强对公路线上重要部位(主要线路、大桥、隧道等)的维修养护和日常值班巡查,及时将重要部位的当前状况信息报送局抗震抢险办公室,以便能及时、准确做好预测和决策,遇突况能果断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措施。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公路分局要迅速了解公路震情、灾情,确定应急抢险工作规模,并即向局抗震抢险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 汇总向市府办、市地震局报告,并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局抗震抢险指挥部 按照本预案及时落实组织、物资、人员、车辆等项工作的调度,负责部署、指挥、协调所辖区域公路的抗震应急抢险工作,并随时向上级报告组织落实情况。

(三)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一旦接到上级下达抢险救灾命令,应立即组织赶赴震区现场,全力以赴投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震区现场抢险指挥由现场最高级别党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根据地震级别、破坏程度采取架设贝雷钢桥、迂回、绕道行驶、抢修恢复等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并现场成立公路抢险组、物资供应组、伤员救护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生产恢复组等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国道—重点省道—重点县道的优先次序,采取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确保抗震抢险工作有序进行,尽快修复被毁公路、桥梁、隧道、涵洞恢复公路畅通。必要时还必须在主要路口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或派专人值勤、疏导交通,尽力将地震破坏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序。

附件:(一)公路抗震抢险工作领导机构。

(二)公路抗震抢险保障分队人员名单。

(三)XX市公路局重点保障公路。

第3篇

破坏性地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一章破坏性地震的类型与地震应急原则

一、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在大中城市或地区发生的6.5—7.0级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或旗县级城镇发生7.0—7.5级的地震。

(三)特大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或旗县级城镇发生的7.5级以上地震。

二、地震应急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市范围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震区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并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市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请求自治区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三)发生在几个旗县区或乡镇交界处的地震,由震中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主要受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发生在邻省区与我市相邻地域的地震,由震中所在地的市级或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章地震应急机构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13个应急专业工作组、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地震现场工作队。

第三章备震应急

一、预案准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并依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补充。

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2、应急通信保障。

3、抢修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4、灾害评估准备

5、应急行动方案

6、疏散地点和抢险指挥地点。

二、积极筹措、储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震后及时有效地组织救灾。

三、加强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防普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要采取拆除或抗震加固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破坏性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制定城市人口疏散方案。市区由红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危旧房屋多、人口稠密等特点,制定城市人口就近疏散方案。疏散地点确定在交通便利,视野开阔,地势平坦的地区以及体育场和各大、中、小学校操场等。

第四章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当地地震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旗、县、区地震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震情,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震局和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地震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30分钟内测定出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快速上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震局,并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地震流动监测台,会同震区地震部门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震害评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召开紧急会商会,在地震发生48小时内,及时提出地震类型和地震趋势的初步判断意见,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震情。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要迅速到位,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视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章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迅速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依据地震部门确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将所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援助。

市人民政府向灾区迅速派出市领导同志带队的慰问团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市长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应急行动,视灾情协调驻军、武警,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根据灾情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二、震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迅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地区的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将震区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各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按本地区大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做到统一指挥。市或自治区领导到达地震现场后,震区地震应急工作统一由市或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

三、市地震局应迅速启动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向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地震趋势判断意见和应急工作的建议;定时向指挥部汇报震情和灾情发展趋势,并负责全面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其它工作。

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各专业组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确保整个抗震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

五、各专业应急工作组(队)应急工作。

(一)地震现场工作队。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对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进行地震科学考察和地震震害损失评估,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如有上级地震部门在现场,地震现场工作队要服从上级地震主管部门的调动,积极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共同做好地震现场工作。

(二)地震紧急救援队。调动市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消防灭火、控制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地震监测工作组。按照大震应急预案,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和流动监测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召开紧急会商会,在48小时内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加强监测,做好余震序列的分析和强余震预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四)工程震害与重建规划组。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受损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抗震鉴定,对危房提出拆除或加固的意见,负责指导或组织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参与灾区重建规划,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五)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抢修组。调动驻军、武警以及地方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关档案、抢修被毁道路、桥梁、水库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急救物资的运输、存放和看管等工作。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其它救灾抢险工作。

(六)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组。组织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迅速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做好卫生防疫、救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工作,并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组建震区中心医院。

(七)交通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迅速调集本系统人员、物资,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机场和有关设施;调集本系统和社会有关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迅速调运抢险救灾物资、输送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

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实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的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5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报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弊橹鞣矫?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6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7篇

一、突出重点,完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体系

今年,要依据《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等规定,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完成康定县和2011年省上已给予了专项补助资金的炉霍县、县、新龙县、色达县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启动泸定县、理塘县、道孚县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在编制或修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过程中,要科学划定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因地落实空援、空投、空救场地,特别要强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震后应急组织保障;同时,要结合县域乡(镇)、村点多、面广的实际,深入系统地分析本行政区域尤其是农牧区的抗震防灾问题,高度重视建设用地评价,提出地震次生灾害防御措施,研究建筑地基处理安全技术,明确民居抗震设防技术要求。在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过程中,要把抗震防灾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市政公用设施布局与设置满足抗震和震后迅速恢复供应要求,以生命线系统、重要设施及次生灾害等为重点,提出防灾对策措施和规划强制性内容。

二、规范程序,强化既有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方面,要协助开展既有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在充分调动现有专业技术力量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组织乡(镇)干部进行统一培训,掌握既有工程抗震性能普查知识,协助产权人开展以城镇重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为重点的既有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既有工程,由其产权人负责委托具备资质资格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有计划、分重点、按步骤落实既有工程抗震加固。在实施过程中,对鉴定结论为D级的既有工程,要抓紧采取拆除处理,未拆除前须禁止使用;对鉴定结论为C级的既有工程,要抓紧采取加固措施,未加固前须限制使用。另一方面,要全面加强既有工程抗震设防监管。要加强对既有工程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实行普查、鉴定、加固设计、施工图审查、加固施工的加固程序,认真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要加强对既有工程使用过程中抗震安全的监管,坚决杜绝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既有工程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地震发生后,要组织专家对震后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既有工程破坏原因进行调查,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依规,强化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是要加强新建工程选址管理。要把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防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一并实施,切实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特别要重视重大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规划选址,对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镇(乡)、村防灾规划或城乡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选址意见书。二是要严格新建工程审查制度。要根据《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初步设计审查(及技术审查)、施工图抗震审查、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技术专项论证等制度,加大审查程序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按规定应做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三是要狠抓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城乡建设过程中,要突出抓好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定期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不定期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过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依法责令整改。

四、积极引导,提升民居建筑抗震设防质量

去年,州住建局已编制完成《州“崩科”建筑抗震构造图集》(送审稿),通过了州级相关部门联合初审,目前,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近期将印发实施。各县住建局要因地制宜,可直接采用《州农牧区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技术导则》、《州农牧区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州“崩科”建筑抗震构造图集》,也可以此为依据,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分区域按结构,充分考虑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围绕地方特色、民风民俗和时代精神,研究制定民居抗震图集和施工指南,试点推广,逐步铺开。要组织农牧区建筑工匠和传统艺人,集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建筑工匠提高技能水平、创新施工方法,引导传统艺人改进传统做法、增强抗震意识,积极运用通用设计图纸。要结合依法批复实施城乡规划确定的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等内容,通过电视、报刊、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抗震防灾知识,提高广大群众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8篇

关于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与对策【商场】

为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给中心造成的灾害,保障购物广场财产和顾客、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执行组长:  

成员:  

发生突发事件是在处理小组组长、执行组长或成员到达之前,由总值班员负责处理。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处理抗震救灾有关事宜;掌握地震救灾和灾情,随时向上级汇报,向指挥部各工作组通报;筹集、调拔救灾经费和救灾物资;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二.各组任务与职责

(一)抢险救灾组   

负责人:

1、迅速集结人员和器材,抢救被埋压人员;

2、及时运送重伤员和调配救灾物资;

3、震后第一时间迅速关闭、切断输点、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4、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和设备,迅速恢复供电、供水、供气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全体工作人员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包括抢救压埋人员;

5、保证通信联络设备的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和信息。

(二)医疗救护组  

负责人:         

1、准备充足的药品,器械和设备;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立即进行现场救援

3、根据灾情情况,部署救护力量,妥善安置重伤员。

(三)治安保卫组  

负责人:   

1、加强单位内治安巡逻、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心安全稳定;

2、检查各部门的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情况;

3、地震灾害发生后,做好重点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4、维护治安,严防各种破坏活动;

5、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疏导中心交通。   

(四)人员疏散组   

负责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在购物广场的顾客及员工的疏散。   

1、要告知员工与顾客,地震是第一不能跳楼,第二不能拥挤;

2、部门经理和主管应组织安排顾客与员工从安全通道下楼,要避免碰撞、拥挤、踩伤、绝对禁止使用电梯。

3、部门经理和主管在负责人指挥顾客和员工疏散过程中,不得擅离岗位。

4、如楼层较高,建议顾客与员工在卫生间等小开间场所就地僻险。

(五)物资供应组<<span >建议由财务部人员组成>

负责人:

1、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物资计划,负责采购、调拨急需的救灾物资;

2、接受公司内外援助,统筹安排;

3、为本单位的或的灾民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必要的生活用品;

4、运送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

(六)宣传组

负责人:

1、宣传普及地震科学知识,增强员工与顾客防震僻险,自防自救能力和地震应急应变能力。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向公众震情和灾情信息,安定民心;

3、收集灾情和救灾物资,编写震情通报,进行震害调查;负责地震伤亡与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灾情。

三、临震应急反应

接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地震预报后,全公司进入临震应急期。

1、中心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措施,立即向各工作组传达临震处理意见,并按应急预案落实各相应及措施,准备消防器材;

2、宣传组利用宣传工具,立即开展以急宣传,要特别注意防止和果断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确保秩序稳定;

3、各组负责人制定本组应急方案。

四、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对策

1、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第一线,了解震情和灾情,迅速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他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启动抗震救灾指挥系统;

2、各工作小组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启动应急预案,完成各自任务;

3、启动各类通讯设备,确保通讯昼夜畅通,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随时与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4、根据震情灾情安排慰问工作,妥善安置顾客,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及心理卫生方法方面的帮助;

5、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建筑、设施和设备,做好服务经营的恢复工作;

6、注意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卫部门要加强中心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辖区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奖励和处罚

1、在破坏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就之一者,应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应急任务的;

(2)、保护公司财产和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及时供应救援物资和工具成绩突出的

(5)、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2、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处分或处罚;

(1)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2)临震应急期或震会应急期擅离职守、临阵逃脱的;

(3)阻扰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占用场地的;

(4)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趁机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共财产的;

(6)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7)散步谣言扰乱社会次序,影响破坏性应急工作的;

第9篇

为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给酒店造成的灾害,保障酒店财产和宾客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我酒店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

成员:人事经理、保安经理、工程经理、行政总厨、餐厅经理、客房经理、夜总会经理、水疗经理、总台经理、财务经理。

注:发生突发事件时在组长、副组长和成员未到达之前,由总值班经理负责处理。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处理抗震救灾有关事宜;掌握震情和灾情,随时向酒店领导汇报,同时组织酒店工作人员进行抗震救灾。

二、各组任务与职责

(一)抢险救灾组 (建议主要由工程部、后堂、保安部人员组成)

1、迅速集结人员和器材,抢救被埋压人员;

2、及时运送重伤员和调配救灾物资;

3、震后第一时间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4、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和设备,迅速恢复供电、供水、供气主要职责:组织工程部人员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包括抢救被压埋人员;

5、保证通信联络设备的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和信息。

(二)医疗救护组 (建议主要由销售部人员以及懂得医务常识的员工组成)

1、准备充足的药品,器械和设备;

2、根据酒店领导小组命令,立即进行现场救护;

3、根据灾情情况,部署救护力量,妥善安置重伤员。

(三)治安保卫组 (建议主要由保安部人员组成)

1、加强酒店内治安巡逻、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酒店安全稳定;

2、检查各部门的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情况;

3、地震灾害发生后,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4、维护治安,严防各种破坏活动;

5、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疏导酒店交通。

(四)人员疏散组 (建议主要由餐厅、客房、总台、夜总会和水疗人员组成)临震应急疏散地点为酒店后院篮球场。

1、餐厅主要负责在酒店餐厅就餐宾客以及餐厅员工的疏散,要按照按离出口“近及远”原则撤离,即按包厢自前到后撤离到安全地区。

2、客房主要负责在酒店入住客房的宾客疏散。

(1)、要告知员工与宾客,地震时第一不能跳楼,第二不能拥挤;

(2)、部门经理和主管应组织安排宾客与员工从安全通道下楼,要避免碰撞、拥挤、踩伤。绝对禁止使用电梯;

(3)、部门经理和主管在负责指挥宾客和员工疏散过程中,不得擅离岗位;。

(4)、如楼层较高,建议宾客与员工在卫生间等小开间场所就地避险。

(五)物资供应组 (建议主要由财务人员组成)

1、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物资计划,负责采购、调拨急需的救灾物资;

2、接收酒店外援助,统筹安排;

3、为本酒店地域的灾民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必要的生活用品;

4、运送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

(六)宣传组 (建议主要由人事人员组成)

1、宣传普及地震科学知识,增强员工与宾客防震避险、自防自救能力和地震应急应变能力;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向公众震情和灾情信息,安定民心;

3、收集灾情和救灾资料,编写震情通报;进行震害调查;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灾情。

三、临震应急反应

接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地震预报后,全酒店进入临震应急期。

1、酒店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措施,立即向各工作组传达临震处置意见,并按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准备消防器材;

2、宣传组利用宣传工具,立即开展应急宣传,要特别注意防止和果断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确保酒店秩序稳定;

3、各组负责人制定本组应急方案。

四、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对策

1、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第一线,了解震情和灾情,迅速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启动抗震救灾指挥系统;

2、各工作小组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启动应急预案,完成各自任务;

3、启动各类通讯设备,确保通讯昼夜畅通,地震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随时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4、根据震情灾情安排慰问工作,妥善安置宾客,保障宾客和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及心理卫生方法方面的帮助;

5、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建筑、设施和设备,做好服务经营的恢复工作;

6、注意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员工情绪的稳定,维护正常生活及酒店安全秩序;

7、保安部要加强酒店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辖区公安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奖励和处罚

1、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就之一者,应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应急任务的;

(2)、保护酒店财产和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及时供应救援物资和工具成绩突出的;

(5)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2、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处分或处罚:

(1)、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2)、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擅离职守、临阵逃脱的;

(3)、阻挠抗震救灾指挥组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占用场地的;

(4)、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趁机哄抢酒店、宾客或者公民财产的;

(6)、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7)、散步谣言扰乱社会次序,影响破坏性应急工作的;

第10篇

    众所周知,破坏性地震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很严重的损失,基本处在地震范围内大多数基础设施都被破坏,而处在其中的人们要想得到及时的救援,必须要取得和外界的联系,提供有用的实时信息才能够保证救援的快速和安全进行。不同级别的地震的破坏程度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必须要有根据实际情况的信息,而不能够单凭经验就行处理,损失程度一般会随着通信恢复的速度的加快而迅速降低,保证震区和外界的联系是挽回损失的关键一步。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通信设备遭到破坏,光纤、电话线和移动通信基站的破坏,无线和有限网络都无法连接,实时通信出现硬件性的障碍;震后通信信息量的猛增,常规的通信硬件不能满足震时的通信需求,负荷过大的后果就是造成相关救援信息的传递障碍,营救行动得到阻碍;地震产生的电磁波可以严重影响无线通信信号,传递的信息就不会完整。这就要求对震时进行及时应急通信系统的建立,救援人员掌握了现场的信息后制定有效的救援计划才能最大可能的挽救不必要的损失,震区的人民安全才能第一时间得到保障。

    2破坏性地震对通信技术的需求

    根据不同地震级别,震区和救援队伍对通信技术的需求有所不同,相对的应急预案也是不同的。

    2.1较小级别(5-6级)的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需求

    较小级别的地震破坏性较小,每年有很多处于地震带的地方都会发生多次同等级别的地震,其主要对通信的影响是我国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在此地区的数据传输量的巨大上升,震区内部的人员都想第一时刻知道自己亲戚朋友的安全情况,而震区外的人也有这样的心理,这就造成即使的通信量的增大,严重时可能会造成系统的瘫痪,但是3G业务相关区域依然可以正常使用;语言通信处于较为正常的状态,但是在烈度7以上的地方有一定的通信盲区;对地面网络的影响较小。这种级别的地震只需地面通信硬件支持即可完成较为圆满的救援工作,卫星等应急通信工具在极为特殊的情况在才会得到使用。

    2.2中等级别(6-7级)的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需求

    此类级别的地震对地面已经有了一定的破坏,基础的地面通信业务在较低烈度的地区还是可以正常使用,但是破坏严重地区基本处于瘫痪状态;语言通信也在较高烈度地区受到严重影响,不能够正常使用;网络的使用在低烈度地区正常,烈度在8度以上的区域要求使用卫星通信等应急通信措施;移动、联通公司在较大数据传输上不能够正常完成,只有3G业务在较低的烈度区才能使用。

    2.3中等级别(7-8级)的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需求

    此类级别的地震造成的破坏程度较大,上世纪的唐山大地震后有数十天的地面通信无法恢复,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其对通信设施的破坏程度巨大,且范围很广,语言通信基本不能够进行,只有很少区域破坏程度较小地区可能进行短时间的语言通信,无线网络基本不能工作,3G业务在地震的初期可以进行短时间的应急支持;地面有线网络基本处于瘫痪,要想恢复期原有的通信能力基本不可能实现。这种级别的地震对应急通信的需求和依靠程度很大,只有应用这些才能够对地区的安全救援进行保证。

    2.4大级别(8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需求

    8级以上的地震可以说是摧毁性的,所有的设施全部遭到破坏,CDMA、GRS业务都不能正常使用,所有的有线、无线网络都不能够进行数据的传递,语言、视频等通信方式都不能够应用,只有依靠卫星信号等应急的通信设施才能够进行。

    3通信技术在破坏性地震中的具体应用

    根据不同级别的破坏性地震要有不同的应急通信手段的使用,其目的都是尽快的取得与震区的联系,得到震区的基本情况,以进行救援计划的进行,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同时及时的营救震区的灾民,挽救国家的很多财产。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对地震时通信技术的应用已经有很多的年的研究,并发展的较为成熟,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科学家的不断创新实践,很多新型的应急通信措施得到应用。

    3.1卫星通信技术在破坏性地震中的应用

    卫星通信的使用是在地面通信不能够满足救援需要时采取的应急通信措施,其在较大地震中的应用广泛,也是现今世界地震时通信的主要应用手段。卫星通信的使用,使语言通信、视频业务和数据传输都得到恢复,其全面的通信业务也是首选其为应急措施的重要一点,其中,语言通信业务以海事卫星电话、亚星电话、VSAT卫星电话为主,地面可使用基站的移动电话;VSAT卫星网络是视频业务和数据传输的主要手段,地面通讯系统可以采用3G技术或实时通讯技术;地面仍是采用3G技术或其他通信技术,全面支持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通信网络构建,为灾区应急通信系统建立提供技术支持。

    3.2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在破坏性地震中的应用

    第三代的移动通信技术(3G)凭借较为高速的数据传输硬件和较广的信号覆盖范围,在地震时得到很多的应用,依靠它建立起来的由各野外监测子系统、中心系统和无线业务传输网络组成的应急通信系统可以很好的保证信息的传递,各野外监测子系统凭借着,无限制的时间、地点、数量的优势,灵活的进行合理的安排;中心系统则有专门的线路,可以承受较大数据传输,足以满足震区的通信数据量;而无线业务则是在基础的2G网络线路上建立起来的,对其进行改造后提升了其网络的覆盖能力,保证网络具有自主管理能力。

第11篇

一、应急机构组成

1领导小组

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及工会主席组成,防震抗震小组由校长为组长。政教办公室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后勤保障处任联络员。

2主要职责

⑴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⑵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⑶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⑷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⑸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

二、临时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保证防震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各级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各级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

⑴迅速发出紧急警报。

⑵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

⑶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

⑷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和历史文物的救护和保扩。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系统受灾情况。

四、其它

第12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盐城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加强我公司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应急能力,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在有关本地区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涉及本地区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我公司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应急组织机构

(一)成立公司防震减灾综合保障中队,下辖纺纱、针服、水电、生活治安四个区队和通信综合、医疗防疫两个组。

中队长:XXX(总经理)

教导员:XXX(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副中队长:XXX(办公室主任)

XXX(安保部经理)

副教导员:XXX(XX公司总经理)

(二)防震减灾综合保障中队的主要职责:

1、接受并落实大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

2、在临震应急期间,组织、检查、落实临震应急;准备工作:

3、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大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地震灾情严重时,请求人民政府救援。

(三)各区队、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l、纺纱区队

区队长:XXX(棉纺车间主任)

副区队长:XXXXXX

队员人数:20名

主要职责:在公司中队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棉纺车间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并接受公司中队的人员调派。

2、针服区队

区队长:XXX(XX公司总经理)

副队长:XXX(服装车间主任)

XXX(染整车间主任)

队员人数:15名

主要职责:在公司中队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针织、染笋、服装生产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并接受公司中队的。人员调派。

3、水电区队

区队长:XXX

队员人数:20名

主要职责:在公司中队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水电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接受公司中队的人员调派。

4、生活治安区队

区队长:XXX(安保部经理)

副区队长:XXX(供应部经理)XXXXXX

队员人数:15名

主要职责:在公司中队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食堂、集体宿舍、卫生所、幼儿园、仓库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生活区和生产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生活供给,管理和分配政府救灾物资。

5、通信综合组

组长:XXX(办公室主任)

组员人数:4名

主要职责:负责安排值班、上下联系、事件记载、对外报道和其它事务的处理,负责办公大楼内办公设施的避震防护。

6、医疗防疫纽

组长:XXX

组员人数:5名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病员的抢救和医治,开展消毒防疫工作。

二、临震应急方案

我公司在接到大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破坏性地震临震警报后,公司应急组织机构迅速起动,进入临震紧急状态。

(一)召开公司党政工领导参加的防震减灾综合保障中队会议,传达大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部署防震抢险救灾工作。

(二)根据震情预报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组织人员、设备仪器、货物的避震疏散。

(三)根据震情预报和发展情况,适时通知车间停产,通知水电区队切断电源、水源,通知锅炉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停用卸压。

(四)储备必要的抗震救灾物资。

(五)综合管理部要认真检修对讲机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

三、震后应急行动方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公司应急组织机构迅速启动,立即分头行动。

(一)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各区队及医疗防疫组根据中队命令,派出人员赶赴灾害现场扒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和消防灭火。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医疗防疫组迅速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采取消毒和保证饮用水、食品卫生等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三)通信保障。办公室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如果大丰通信设施遭破坏尚未正常工作、安保部要为中队领导和各区队长和组长配备对讲—机。办公室要建立中队临时办公地点(指挥所),安排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班,对大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本公司地域内的震情灾情即时上传下达。

(四)职工生活和治安保卫。生活治安区队要组织生活服务队,为本公司地域的灾民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保管和分配政府提供的救灾物资;组织治安队,保护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堆扩治安秩序;组织队伍搭建临时帐棚。

(五)水电抢修。水电区队尽快架设临时电路、管路,提供生活、抗震救灾所需电力和饮用水。

第1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生命高于一切,以保障师生安全和减轻财产损失为目标,建立健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长效机制,按照统一指挥高效应对原则,在学校布署下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确保我校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

三 、应急机构组成

1、领导小组

组长: xx 负责防震演练全面工作,

副组长:xx 负责演练统一指挥工作,

成员: xxxx、xx、xx、xx、xx、xx

学校防震减灾工作在上级领导下组织实施。xx校长为组长,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及工会组长组成,总务处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室为指挥部。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挥全系统防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

地震应急领导小组下设5个分组

(1) 指挥组

组长:xx

组员:xx、xx

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及时掌握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组织有关各组人员按预案对现场进行果断处理,并调配人力、物力资源,进行抢险救灾。

(2) 疏散组

组长:xx

组员:各上课教师、学科组长及各班班主任。

职责:在现场指挥下坚守岗位,依据预案措施及疏散路线、顺序有秩序地进行疏散全体师生到安全地带,疏散过程中,避免拥挤踩踏,以保证全体师生快速、安全地撤离现场。

(3)医疗救助组

组长:xx

组员:xx、xx、xx

职责:明确职责分工,准备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将伤员运送到指定安全区进行简单救治后就进医院进行救治。

(3)安全保障组

组长:xx

组员:xx、xx、xx

职责:调集有关人员、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协助其他工作组输送救援人员和受灾伤员。迅速排查,学校电力、饮水、通讯和其它公共设施受灾情况,根据灾情,组织抢修,保证学校供电、供水通讯畅通。负责维护学校内出入口秩序,做好消防治安力量的准备,了解校内各区域的情况,加强巡视。维持避难场所秩序,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协调工作。负责搭建帐篷和应急厕所。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宣传统计组

组长:xx

组员:xx、xx、xx

职责:开展地震知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师生的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的能力,根据市区地震局的震情预报做好宣传工作,并认真做好地震的调查、上报工作,为地震灾害的快速评估做好准备。

四、震前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校舍等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各种情况,全力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四、地震发生时应急行动

强烈地震发生时,一般伴有隆隆的地声、地光及地面振动,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有几秒到十几秒的时间,此时要教育学生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恐惧慌乱,更不要无目地乱跑,必须在学校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避险。

1、地震时室内、外避险

听到地震警报后,处于教学教室内的师生立即停止教学活动,教师告诉学生不要慌乱,并指挥学生将身体尽量缩成一团,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靠外墙的学生尽量往里靠。

在操场或教室其他地方的师生,应该到室外合适的地方(如:空旷场地或到疏散区)去躲避,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如围墙、电线杆等)。千万不要回到教室去。

2、紧急疏散避险

等到主震结束后,为了防止有较大的余震发生,应该立即进行有秩序的疏散,到安全的地方去躲避余震。疏散路线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预先设定。集中地应选择坚实、平坦的开阔地,如操场或远离高大建筑物的场地。

有电时广播疏散信号,停电时用喊话器或哨声疏散信号,全体师生听到疏散的信号后,立即按预定的路线有秩序地进行疏散。

(1)要有顺序地疏散,离教室门口较近的学生先离开教室,不准在教室门口互相拥挤,避免跌倒。

(2)相关老师应在每层楼梯把守,指挥学生有秩序地疏散,学生和疏散人员要听从指挥有序疏散。

(3)疏散过程中,行动要迅速,但是应该排队有秩序地前进,不要争先恐后、慌乱奔跑。迅速转移到指定位置。

(4)疏散过程中,可以用书包、双手等护头,以防被砸伤。

(5)疏散途中尽可能不要穿过建筑物,要尽量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6)各班学生到达集中地后,要立即原地蹲下,保护头部。等到疏散结束后,以班为单位集队,各班应立即清点人数,并向总指挥报告。

五、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地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学校领导组人员立即赶赴学校,各处室负责人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学校集结待命。

2、各负责人在校长室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校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到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六、其它

第14篇

一、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4.《**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三、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六、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八、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九、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十、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十一、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十二、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十三、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十四、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十五、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十七、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5项)

一、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并根据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二、编制地震台网规划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特殊部门和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供水、供热、燃气等属于生命线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二)车站、机场、铁路、港务等属于交通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三)大型商场、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

(四)医院、学校、二类以上幼儿园;

(五)大型厂矿企业;”

五、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2.《地震预报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预案;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市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负责本辖区内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与核实,在提出初步预测意见后,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七、负责震情跟踪与报告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区域,在震情跟踪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临震异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市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转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九、平息和澄清地震谣言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2.《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持社会的稳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2.《**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害损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

十一、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报告并公告

法律依据:

1.《**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四条:“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本辖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形成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五条:“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类型和震后趋势迅速做出判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十三、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十四、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

法律依据:

1.《**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2.《**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工作。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防灾系统。”

十五、负责地震监测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和指导地震监测台网(站)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震监测设施需要搬迁或者撤消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七、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十八、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十九、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十、对地震工作给予表彰或奖励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八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组织培训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二十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二十四、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五、涉及特定地震内容的文稿审核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内容的文稿应当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

(一)已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宏观地震异常现象的解释或说明;

第15篇

关键词:通信技术 破坏性地震 应用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TN9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0-148-02

根据我国的实际地质条件,在自然灾害中,地震在其中占用很大一部分,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上世纪的唐山大地震还是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其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达几十亿,死亡人数在几十万,对我国构建社会和谐是很大的阻碍。在地震前后保持良好的通信可以很好的保证相关救援工作的展开,地震前期对于普通通信信号有很大的影响,震后又对基础的通信设施造成严重的破坏,建设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是很重要的。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进步,破坏性地震中的应急相关通信措施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但是地震是不无估计的自然灾害,必须继续加强相关的通信设施和技术,以达到万无一失。国家对此领域的投入也逐年增加,被列入几个五年计划,主要通信手段包括数据的传递、视频的收集和主要的语音通话。每个环节对于通信手段的要求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1 破坏性地震中通信技术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破坏性地震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很严重的损失,基本处在地震范围内大多数基础设施都被破坏,而处在其中的人们要想得到及时的救援,必须要取得和外界的联系,提供有用的实时信息才能够保证救援的快速和安全进行。不同级别的地震的破坏程度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必须要有根据实际情况的信息,而不能够单凭经验就行处理,损失程度一般会随着通信恢复的速度的加快而迅速降低,保证震区和外界的联系是挽回损失的关键一步。

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通信设备遭到破坏,光纤、电话线和移动通信基站的破坏,无线和有限网络都无法连接,实时通信出现硬件性的障碍;震后通信信息量的猛增,常规的通信硬件不能满足震时的通信需求,负荷过大的后果就是造成相关救援信息的传递障碍,营救行动得到阻碍;地震产生的电磁波可以严重影响无线通信信号,传递的信息就不会完整。

这就要求对震时进行及时应急通信系统的建立,救援人员掌握了现场的信息后制定有效的救援计划才能最大可能的挽救不必要的损失,震区的人民安全才能第一时间得到保障。

2 破坏性地震对通信技术的需求

根据不同地震级别,震区和救援队伍对通信技术的需求有所不同,相对的应急预案也是不同的。

2.1 较小级别(5-6级)的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需求

较小级别的地震破坏性较小,每年有很多处于地震带的地方都会发生多次同等级别的地震,其主要对通信的影响是我国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在此地区的数据传输量的巨大上升,震区内部的人员都想第一时刻知道自己亲戚朋友的安全情况,而震区外的人也有这样的心理,这就造成即使的通信量的增大,严重时可能会造成系统的瘫痪,但是3G业务相关区域依然可以正常使用;语言通信处于较为正常的状态,但是在烈度7以上的地方有一定的通信盲区;对地面网络的影响较小。这种级别的地震只需地面通信硬件支持即可完成较为圆满的救援工作,卫星等应急通信工具在极为特殊的情况在才会得到使用。

2.2 中等级别(6-7级)的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需求

此类级别的地震对地面已经有了一定的破坏,基础的地面通信业务在较低烈度的地区还是可以正常使用,但是破坏严重地区基本处于瘫痪状态;语言通信也在较高烈度地区受到严重影响,不能够正常使用;网络的使用在低烈度地区正常,烈度在8度以上的区域要求使用卫星通信等应急通信措施;移动、联通公司在较大数据传输上不能够正常完成,只有3G业务在较低的烈度区才能使用。

2.3 中等级别(7-8级)的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需求

此类级别的地震造成的破坏程度较大,上世纪的唐山大地震后有数十天的地面通信无法恢复,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其对通信设施的破坏程度巨大,且范围很广,语言通信基本不能够进行,只有很少区域破坏程度较小地区可能进行短时间的语言通信,无线网络基本不能工作,3G业务在地震的初期可以进行短时间的应急支持;地面有线网络基本处于瘫痪,要想恢复期原有的通信能力基本不可能实现。这种级别的地震对应急通信的需求和依靠程度很大,只有应用这些才能够对地区的安全救援进行保证。

2.4 大级别(8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对通信的需求

8级以上的地震可以说是摧毁性的,所有的设施全部遭到破坏,CDMA、GRS业务都不能正常使用,所有的有线、无线网络都不能够进行数据的传递,语言、视频等通信方式都不能够应用,只有依靠卫星信号等应急的通信设施才能够进行。

3 通信技术在破坏性地震中的具体应用

根据不同级别的破坏性地震要有不同的应急通信手段的使用,其目的都是尽快的取得与震区的联系,得到震区的基本情况,以进行救援计划的进行,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同时及时的营救震区的灾民,挽救国家的很多财产。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对地震时通信技术的应用已经有很多的年的研究,并发展的较为成熟,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科学家的不断创新实践,很多新型的应急通信措施得到应用。

3.1 卫星通信技术在破坏性地震中的应用

卫星通信的使用是在地面通信不能够满足救援需要时采取的应急通信措施,其在较大地震中的应用广泛,也是现今世界地震时通信的主要应用手段。卫星通信的使用,使语言通信、视频业务和数据传输都得到恢复,其全面的通信业务也是首选其为应急措施的重要一点,其中,语言通信业务以海事卫星电话、亚星电话、VSAT卫星电话为主,地面可使用基站的移动电话;VSAT 卫星网络是视频业务和数据传输的主要手段,地面通讯系统可以采用3G技术或实时通讯技术;地面仍是采用3G技术或其他通信技术,全面支持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通信网络构建,为灾区应急通信系统建立提供技术支持。

3.2 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在破坏性地震中的应用

第三代的移动通信技术(3G)凭借较为高速的数据传输硬件和较广的信号覆盖范围,在地震时得到很多的应用,依靠它建立起来的由各野外监测子系统、中心系统和无线业务传输网络组成的应急通信系统可以很好的保证信息的传递,各野外监测子系统凭借着,无限制的时间、地点、数量的优势,灵活的进行合理的安排;中心系统则有专门的线路,可以承受较大数据传输,足以满足震区的通信数据量;而无线业务则是在基础的2G网络线路上建立起来的,对其进行改造后提升了其网络的覆盖能力,保证网络具有自主管理能力。

4 结论

地震是破坏程度很大的自然灾害,早一步得到震区的信息就能及时对其灾民和财产进行转移,不同地震级别对于通信的破坏程度不同,采取的通信应急预案也是不同的,但是目的都是保证救援的圆满进行,较大的破坏性地震中对卫星通信和3G业务都有较多的应用,也是现阶段的主要应急手段,全球的科学家都在继续努力开发更加快速安全的相关通信技术,以将地震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帅向华,姜立新,刘钡,等.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设计与实现[J].测绘通报,2011(7).

[2] 吴楠楠,马莹,王启东,等.2007年度华东区地震应急协作联动演练现场通信环境的组建[J].华南地震,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