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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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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作方案

第1篇

1.治理目标保证设备运行正常,无重大治理责任事故。治理措施

(1)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维修档案等治理制度。

(2)配备所需专业技术职员,严格执行操纵规程,设备治理和维修职员持证上岗。

(3)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积垢,无鼠、虫害发生,机房环境符合设备要求。

(4)建立供电、供水的治理制度,供配电、供水系统配置职员24小时值班。

(5)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有记录并按规定定期保存。按工作标准时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工作正常。

(6)消防系统设施齐全,完好无损,确保随时启用。

(7)消防治理职员把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设施、设备的各种题目。

(8)制订有突发火灾的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火灾安全隐患。

(9)给排水设备、阀门、管道工作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按规定时间对二次供水蓄水池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等证齐全。水池、水箱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治理措施,水池、水箱四周无污染隐患。排水系统通畅,汛期无泛水,地下室、设备房无积水浸泡发生。遇有事故,维修职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保证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现象。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0)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维护周到,公用管线同一下地或进公共管道,无排挤管线,无碍观瞻。道路、大堂等公共照明完好,大厦范围内的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二、安全治理

1.治理目标

(1)确保大厦内无因治理责任引发的重大火灾。

(2)维护好大厦内的公共秩序,控制私设摊点、广告牌、广告字画、乱贴、乱画现象;控制小商小贩进进。

(3)有预见性地对任何可能危急业户的安全情况,采取防范措施。

2.建立交互式联动治安网络

(1)在大厦设立活动岗哨,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做到每两小时巡视一遍,并记录安全情况及消防设备、公共物品的完好情况。

(2)遇有紧急情况或其他治安需要,治理处通过对讲机下达指令,巡逻职员可在1至3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支援。

(3)与当地派出所建立警民共建关系,并商请其警官兼任治理处安全治理指导员,定期与治理处安全治理员分析治安形势、特点以及防范的方法和技能。

3.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1)发生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火灾等异常现象时,治理处迅速调集巡逻安全治理员,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控制局面,争取主动。

(2)迅速调整人力、物力,以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发生案件时,立即报警并维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破案。

(4)治理处主任应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沉着、机智实施处理,并向上级进行报告。

三、装修治理

1.日常装修治理

(1)治理处安排职员办理装修队伍的培训、验资、登记、审批和发放各类证件。

(2)跟踪施工情况,治理处主任逐日巡视,了解各施工点施工情况,安全治理主管逐日三次不定时巡视,了解施工情况及纠察施工队运行情况。

(3)安全治理员24小时值班,控制职员进出并做好相应记录。

(4)装修垃圾清运。采取定时上门收集和业户申请相结合的方法,袋装清运,日清日运,不堆积、不滞留,不污染小区内外环境。

(5)安全治理组负责装修日常安全工作。

(6)与业户和施工队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7)装修材料按指定时间进进,安全治理员进行认真查验,发现有毒、易燃、未作处理的材料严禁进内。(4)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应向治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治理职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8)安全治理员巡查时,对装修点的材料、装修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报告。

(9)发生紧急事故时,按紧急处理措施程序进行。

四、消防治理

1.消防组织机构的建立

(1)治理处负责建立消防安全小组。

(2)治理处主任为消防安全负责人。

(3)治理处其他职员为义务消防员。

(4)安全治理主管为专职安全监视员。

(5)日常巡视安全治理员为兼职消防巡视员。

(6)治理处负责制定组织机构图及职员职责。

2.建立各项消防制度

(1)消防检查制度。

(2)专职安全员逐日检查小区内的消防安全情况,包括消防设备、动火作业监视、安全用水、用电情况等,检查结果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中,该记录每周由治理处主任审核。

(3)兼职巡视员负责每楼、每层消防安全情况巡视,每两小时巡视一遍,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4)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隐患不过夜。

(5)发现业户因装修造成的消防隐患,应向业户发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6)治理处制定《动火审批制度》,内容包括动火申请和审批程序及违章处理方法。

3.防火措施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业户要树立防火意识,治理处每周确定一名主管以上的治理职员为防火值班员,全面负责小区的消防工作。

(2)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电器线路需维修时请及时找治理处安排施工。

(3)严禁在小区内烧废纸、杂物,乱丢烟头或燃放烟花爆竹等。

(4)不准改变、拆除、封堵消防设施和通道。

(5)不准在楼道、过道设立仓库,堆放杂物,阻碍通道。

(6)严格装修审批手续,动火审批手续,保证每楼、每层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7)公共场所严禁使用可燃性装修材料,室内使用可燃性材料要严格控制,并加以处理。

(8)配备火警时刻的必须器材,如:应急照明灯等。

4.消防知识培训

(1)对业户的消防要求(包括安全用水、用电),通过《业户须知》、《治理公约》传达到各业户,并向业户发放有关消防学习资料,用宣传栏等消防宣传途径对业户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2)治理处内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上午为各组安全消防学习时间,学习教材是安全消防治理条例,内部的消防治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操纵方法等,学习情况须具体记录。

(3)治理处主任每月检查一次安全活动记录并签字认可。

(4)在安全消防活动日查出的安全、消防隐患,由各组自行在活动记录中登记并整改。

(5)专、兼职消防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常识和消防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其资格每年确认一次。

5.消防设备治理

(1)治理处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2)治理处对各种消防设备和设施的标识进行设计,编制《消防设备标识登记》。消防设备标识由治理处主任指定人专实施,并在各项安全检查中作为检查内容。

(3)制定《设备治理制度》,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1)小区内每年至少组织一到两次消防演习,具体办法和内容参见由治理处每次制定的《消防演习方案》并报政府消防部分。

(2)消防演习后,治理处主任编制《消防演习报告》。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题目,及时调整、纠正并验证其结果。

五、车辆治理

1.小区停车场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由小区安全治理员负责治理,车辆可以随时进出、停放。

2.本小区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车主须凭车辆进出小区的磁卡(月卡或一次性卡)进进停车场。

3.车辆进进:车辆进进停车场应一停二慢,必须服从治理员的指挥和安排,取得治理员同意后方可进进。

4.车辆停放:车辆停放时必须服从治理员指挥,留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在规定位置上停放,并与四周车辆保持适当间隔,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调整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珍贵物品须随身带走,车主停好车辆后须立即离开停车场,不得在他人车辆旁停留。治理员应指挥车辆停放,查看车辆有无上锁,有无外部破损,应通知车主并登记,不服从指挥、乱停放车辆的按照交通乱停放车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停车场车位分固定车位和非固定车位,车主按类使用车位。

5.驶离: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应留意四周车辆的安全,缓慢驶离,并在出口处向治理员交回停车牌,治理员核对牌号相符,收回停车牌、收取停车费后方可驶离。

6.治理员值班期间应认真负责,热情服务,不得会客、饮酒、睡觉,不得离开,不得让亲朋好友和其他无关职员进进停车场,严格核对驶离车辆的牌号,对车主的公道要求应给予满足。治理员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核实停车场车辆内登记记录相符,并列签字交接。

7.停车场内不得试刹车、练习车、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六、清洁治理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切实贯彻党的精神和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要求,在市党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市场物业管理职能作用,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个体经营户等各方面力量,采取日常检查夯实消防基础,集中检查推动火灾防控工作,跟踪问效落实各方责任,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时间

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

组 长:朱xx

副组长:陈xx

成 员:各股、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综合股,李桑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本系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总结上报送相关信息。

四、工作步骤

2017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各物业所要结合本所实际,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广泛宣传发动,逐级动员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全国“两会”结束)。按照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整治,从严从细从实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和全国“两会”期间消防安全。

(三)总结考评阶段(全国“两会”结束后3日内)。各股室、物业所对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火灾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1.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各物业所要会同消防部门对辖区市场内消防产品销售店铺进行检查,要重点对消防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产品以及电暖气、电热毯及其他取暖产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其他各类取暖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消防产品和各类取暖产品质量安全。

2.加强市场内用火、用电设备安全检查。各物业所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市场内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设备进行检查,重点对饮食行、成衣行等行头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3.开展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综合股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对辖区内集贸市场逐个排查登记,全面摸清消防现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开展办公楼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股室、物业所要对各自办公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通道、灭火器、消防栓系统等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改落实,没有配备消防器材的要立即配置,对损坏、失效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要对在用电脑、打印机、热水器、电源插座等各种用电设备,以及超负荷运行线路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和重点防范,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切实营造安全的办公环境。

(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1. 各股室、物业所要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认真落实“一懂三会”和“三提示”要求,针对冬春季火灾防控特点,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市场内有线广播、宣传栏、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知识,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市场内经营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积极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

2.积极参与“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全系统每个干部职工要从自身做起,做到“一配合三不准”,积极配合参与所在社区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不准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停放车辆;不准在楼梯间、地下室过道停放各种车辆、堆放杂物;警示教育家庭未成年子女不准在电缆井、管道井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共筑家庭防火安全基石,为创建消防安全社区做出贡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冬春季历来是火灾高发、易发时段,加之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集中,市场内贸易旺季,引发火灾的风险剧增。各物业所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冬春季火灾防控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松懈思想,扎实做好今年火灾防控工作。综合股要领导督办,跟踪问效,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物业所要对照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责任,落实资金和设备,握指成拳,狠抓落实;属于部门配合性工作,要全力配合,共同筑好防火安全屏障。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工作问责。各物业所要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市局今冬明春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不落实、存在火灾隐患不排除、推诿扯皮、引发火灾的将视情节分别予以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