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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元化;机制;“调节年”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4(C)-0342-02
多元化调解机制就是采取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形式多样化、多环节多方位开展调解工作,达到调解结案、案结事了的目的。调解主体多元化是以法院为主导、以民调组织为基础、以行政机构为补充,各主体相互配合,各自发挥优势,最终完成同一目标。形式多样性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席调解等多种形式。多环节多方位包括诉前、审前、审中、审后等环节向当事人本人、亲属、人、单位甚至说情人做调解工作。欲使多元化调解机制良性运作,解决好衔接配合问题、保障衔接配合机制是关键。具体讲,要做好以下具体保障工作。
一、制度保障
(一)建立人民法院、行政机构、民调组织之间案件的流转对接制度。案件到了法院之后,根据性质划分出可调解案件与不可调解案件,征询原告意见后,分流到民调组织、行政机构或者本院相关庭室进行调解。民调组织和行政机构不是本院业务部门,而是协助、配合部门,法院应当出具相应的委托调解手续,受托部门凭委托手续和工作业绩享受国家给予的荣誉或者物质利益。受托部门完成工作,调解成功的、及时将调解协议书或者撤诉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移转法院制作送达调撤法律文书。受托部门调解不成的,也要及时将案件移转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委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委的,可以委托给该村民调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在同一乡镇的,可以委托给镇法律服务所。双方当事人不在同村同乡的,由法院自行调解。法院可以邀请相关民调委员会、法律服务所进行联席调解,法律服务所可以邀请相关民调委员会联席调解。
(二)建立诉前调解制度。诉前调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已有的诉讼制度所没有规范的环节,实践探索的好,动作快的话,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肯定大。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法官在立案庭下面设立诉前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以及多元调解对接工作。立案庭接到诉状后,基于各种审限的规定,可先不予立案,代之以案件预登记。对于可调解的案件、预登记之后根据多元对接的制度进行分流调解。无法分流的调解案件可能会多,非调解法官所能承受,法院可以特邀社会上高素质,高觉悟的党员、退休干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及人民陪审员为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于各调解主体调解成功的案件,立案庭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编排案号,由立案庭法官及时制作调解书或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对于调不成的案件,办理立案手续,转业务庭审理,由业务庭在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调解。对于调不成原告又愿意缓诉的,可以向其出具预登记凭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三)完善审前、审中、审后调解制度。鼓励和鞭策主审法官走出法院、积极接触当事人、感动当事人,发现和感受其真实诉求,影响和感染其诉讼情绪,抓住应诉、送达、催办案件、请托说情等多种机遇作调解工作。在以往的工作中,普遍轻视审前调解,甚至审前未接触过当事人。送达文书往往是司机一个人完成,当事人的各种信息不能完整地反馈给主审法官,遇到问题司机也无法处置。主审法官不能恰当地掌握当事人的动向,抓住调解的机遇。制度的完善,应当保证主审法官及时、充分地接触当事人,掌握其思想状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调解方式和方案,要么委托调解,要么亲自而为。审后调解也是以往工作的薄弱环节。主审法官要么懒得进行,要么怕泄露秘密不愿进行。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调解结案,主审法官应当学会掌握一定的技巧,利用事实已明了,法律指向已清晰的有利条件,促成调解,哪怕判决书已制作,也应不吝惜再制作调撤文书的功夫。
二、组织保障
法院的任何工作都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各部门的配合,因此,多元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同样需要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首先,法院要成立多元调解领导机构,负责本院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外的协调对接。其次要向党委和人大作工作汇报,取得党委、人大的支持,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相关乡镇和行政机关领导参加的调解对接领导协调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对接制度,保证调解案件流转和对接的顺利进行。案件的调解需要占用相关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时间,当法院委托调解案件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负责协调的领导要保证调解人员有必要的调解时间。对于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领导机构要推荐由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和荣誉。法院的工作思路和方案要取得人大的认可,以便监督和支持,政府对法院工作进行的财政支持预决算方案要获得人大通过。
三、人员保障
调解工作是一项耐心细致的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无疑会增长工作时间,加大工作量。一年当中工作日有不足250个,再除去会议、中心工作时间,有效工作时间也就200天刚出头的样子。一线法官人均100多个案件,人少案多的矛盾本来就很突出,这样以来情况就更加严重。况且调解的进程和结果不以法官的意志为转移,即使加班加点地工作也不一定能完成目标任务。时间不足的问题只有用人多的手段予以解决,这就需要足够多的人员作保证。大量招录法官是不可能的,即使现招也不能立即投入工作,应急的办法是特邀调解员。关于特邀的对象,在前文已经涉及,不再赘述。特邀调解员在诉讼程序前后均可投入工作,受承办法官指导,承办法官对调解结果负责。对于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多的乡镇,同样需要人员保证,应当由组织予以解决。
四、物质保障
强调调解就必须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相结合,一改往日坐堂问案的作风,走出法院,深入群众,贴近当事人。大量的案件又要求加快节奏,多个法官或者调解员分头行动,很显然,一个业务庭一台车的配置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应当增添交通工具。深入村庄庭院、田间地头免不了会早出晚归,应当给予误餐补助,因为这是天长日久的工作,干警偶然误餐自己解决不成问题,长期让干警自掏腰包办案是不现实的。无论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都有自己的份内工作,而法院的调解工作需要他们长期的协助配合,我们的制度要保证他们不是靠一时的好奇和热情来配合,而是让他们感到这也是一项值得来做的事业。怎么办?设立调解员补助经费,让他们权衡之后觉得配合法院调解并没有利益上的损失而乐于主动从事这项工作。调解员补助费可按工作时间发放,可按案件数目发放,也可按调解成果奖励性发放。最后,对于个别影响大局稳定、必须调解结案又确实达不成调解意见的案件,应当借鉴政府花钱买稳定的做法,对双方争议的差额部分,由法院从相关的救助基金中支付,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