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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二、申购程序和采购管理办法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 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 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采购管理
1、 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 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为加强公司对酒(白酒、黄酒、红酒)采购管理,并使公司酒类消费符合“八项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职员。
第一条 采购单价及规格要求
为满足公司商务招待的需求所采购的酒类在单价和规格方面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白酒:销售单价不超过500元/500ml;
(2)黄酒:销售单价不超过250元/500ml;
(3)红酒:销售单价不超过350元/750ml。
超过上述标准采购酒类所产生的费用财务部将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条 采购管理部门
公司酒类采购应当由综合部门统一管理,包括验收、保管、登记出入库台账等工作。
第三条 采购流程
对于公司酒类商品采购各部门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采购申请
根据公司招待需要由经办人员发起采购申请,填报《酒类采购申请单》(见附表)。《酒类采购申请单》经由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酒类采购申请单》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一份在综合部存档,一份送交财务。
(2)采购
《酒类采购申请单》审批后经办人员方可采购对应的酒类。经办人员应当前往正规商场、商店进行采购,尽量集中采购,并取得正规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据。
(3)验收
酒类商品采购后应当由综合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人员应当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4)入库/领取
所购酒类如需办理入库,由综合部组织办理入库手续;如需一次性领用的,无需办理入库,领取人员如非经办人员则须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5)报销
采购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所有原轼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公司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
三、重要的、大宗的、贵重的或限额以上的采购,由采购部门统一办理;低值、小额或限额以下的采购,由使用的部门各自办理。
公司实行成批和零星采购相结合体制。
四、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测算和制定年度原辅材料、物资需求计划,每年进行1~2次的成批采购;
五、年度物资计划难以概括,或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物资需求计划改变的,可在年度中进行多交的零星采购。
六、贯彻五适方针,即以最适当的价位、在适当的时间、从最适合的地点,购进适当品质及适当数量的物料。
七、采购计划与申请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材料消耗定额、各部门物资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可以制定年度采购计划预案。
根据年内生产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相应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划,该计划按期滚动修订。
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半年、季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审批,月度采购计划变化不大的经总经理划主管副总核准。
根据采购计划制作的采购预算表,以一式多联方式提交,分别经采购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按权限签批核准。
公司物料库存降低到安全库存量或控制标准时,可即进提出采购申请,并分为定量订购和定时订购两种方法实施采购。
八、采购实施
采购部收到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被批复后,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性能指标、报价、批量、运输和付款条件等情况报采购主管选择。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采购询价获准后,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及合同条款。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本公司拟订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须经采购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重大采购合同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和工商部门鉴证。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及时向供应方支付定金和各期货物。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收到托运单据或提货凭单后,即前往提货点,按提货程序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后签收。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购员可拒绝接收或将货物退回供应方。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的,采购员及进告知供应方,并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并持有关发票和提货凭证到财务部销帐。采购员负责对在签字货物和在签字货款明示于图表,分类监控、跟催。采购员对缺货、不明供应商、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处置,寻找替代品或变更生产计划。
九、其他
1.采购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公司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的指标,或达到采购目标成本。
2.采购员密切关注主要材料、物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情况,趋势预测,提出最有利的采购时机。
3.采购部分分析主要物料的采购成本及构成,掌握出厂价、运输费、采购费用、在途损耗、保险费等在采购成本的比重,对有关费用重监控。
4.采购部选择运输方式,应考虑运输费用、快捷性、途中损耗、安全性、方便性等,多方案比较后选定方式。
5.会同财务部确定贷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商业票据,减少公司采购和库存资金的占用。
十、采购部对采购员的如下工作行为进行考查、评价:
采购目标成本的完成情况;
采购合同履约率和违约程度;
采购成本节约额或损失额;
采购物料质量合格率;
价格波动情况;
供应商稳定性和开拓供应商新情况;
廉法或执着收回扣、受贿情况。
以上工作情况记入采购员业绩档案,作为考绩依据,并作出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采购流程
1. 采购经办人在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2. 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把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3. 采购物料定单必须写上公司统一规定PO单号报总经理审批后复印一份交与财务。
采购方式
1. 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计划购买。
2. 长期报价采购:凡生产用物料须选定供应商议定长期供货价格。
3. 每年第一个月重新审定上年度供应商,与供应商洽谈需两人以上进行,并对供应商评审,且作出相关评审记录。
采购实施
1.物品申请表批准签字且到财务部备案后,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汇款手续。
2.采购人员按核准的采购定单或物料申请表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3.所有采购物品必需由仓库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办理入仓手续。
采购付款方式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㈢拟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㈣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㈤收集、统计和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㈥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㈦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㈧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㈩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㈩㈠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各采购单位年初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凡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中途确需采购的,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情况而定。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协议采购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属财政预算安排或属预算外配套的采购资金,分别由财政部门或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将资金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按“先存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退返”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无来源或者有资金来源而未到达专户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结余,属于预算内安排的,由市财政统一调剂使用;属于预算外的,由市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即返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书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㈠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㈡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凡属纳入协议采购目录的,采购单位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计划函”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新晨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无效,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给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如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镇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办公物品购买原则
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要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订购数量。
第二条办公物品订购方式
小型或零星办公物品的采购要由两人以上到指定专门商店采购,要选购价格合适、质量合格的物品。
大型物品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1、购单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除外),应采取招标采购。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
2、凡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
负责人予以确定。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
第三条办公物品采购过程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则进行订购。
一、验货
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到货后,由仓库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二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
留存归类,另一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送货单位做结算凭据。
二、付款
采购员收到供货单位发票后,须查验订货单位合同,核对所记载的发票内容并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后,携验收入库单结算发票以及开列的支付传票,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
字后,做好登记,做到帐、卡、物一致,最后交财务处负责支付或结算。记账联由记账员做记账凭证并归档。
三、分发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用品分发后作好登记,写明分发日期、品名与数量等。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在提出“办公用品购买申请书”的前提
下进行采购。
四、保管
办公用品进仓入库后,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存放次序、分区堆码,不得混乱堆放,并由记账员按送货单序号和货单内容在办公用品收发存帐册上进行登录。仓库
管理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等保全措施。
第四条办公物品采购纪律
一、参与物品采购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损害公司利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物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公司财务帐内,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
办人员。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宜昌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XXX医疗设备、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四条 各科室应在每年12月初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采购预算计划于每年3月份之前报区卫计局备案。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经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卫计局、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采购必须按照年初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未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见附件1),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二)纳入政府协议供货管理的项目需从协议供货库和定点服务库采购,实行“二次询价”,其采购过程可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行计划执行和合同备案。
第七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委托采购机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3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具体实施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是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服务、1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由中心自行询价采购。
二是预算采购金额5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服务、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按照程序书面报区卫计局审批同意后,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自行采购比照政府采购流程组织采购,采购过程需在指定媒体上;委托采购须通过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中心直接采购。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按夷政发〔2018〕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采购的申请与实施
第十条 采购申请按年初预算,由相关科室提出填写采购审批表(附件2),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交财务科统一对外采购。时间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任务提前五日申请,办公用品、耗材每季度采购一次,电脑、空调、办公家具一年采购一次。
第十一条 应急物质由使用科室提出计划,报分管主任审批,提交中心办公会审议后及时执行。医用耗材、生物制品由使用科室每月月底前提出需用计划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按上级规定执行(医用耗材按宜昌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方案进行采购;生物制品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
第十二条 财务科组织采购时,按采购限额及标准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其他规定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分管采购主任、分管科室主任、财务科和使用科室人员参加整个采购过程,对于重大物资采购中心主任须参加。
第十四条 办公区域内维修所需的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由办公室负责,超过1万元的由财务科负责。项目工作所需的采购由项目科室会同财务科负责。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财务科应将采购结果告知成交供应商和使用科室。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财务科和使用科室负责草拟合同,报分管主任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中心主任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采购的物资,中心主任应拒签合同。
第六章 验收和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由分管科室主任会同采购小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按采购要求、合同逐一清点,验收合格后填写《采购验收报告单》。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交由财务科入库、登记、建档,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科室到财务科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科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予以存档保留,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需向财务部门提供采购计划备案表、二次询价资料、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纪律,不得向供应商(厂家)泄露任何与中心采购事宜有关的内容,包括计划、预算、招标或竞价采购过程内部商谈等,不得接受钱物、吃请等。
第二十二条 分管采购的主任组织财务科及相关科室每年对设备、物资材料等采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每年负责组织一次供应商评价,对不合格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各科室在编制采购预算过程中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财务科要认真把握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使用科室的意见,保证采购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与供货方联系退换事宜。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诫勉谈话等处罚,经济上违规的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后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采购人员在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以及未按中标目录供货,包括以次充好、以小包装代替大包装、变更生产厂家、以国产代替进口等各种违规行为,中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按合同规定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科和中心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附件1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 码
品目名称
说 明
A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图形工作站除外。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移动工作站除外。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102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A020210
文印设备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
A0206180203
空调机
空调;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911
视频设备
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A0602
台、桌类
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A0603
椅凳类
扶手椅、凳子等。
A0604
沙发类
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A0605
柜类
柜类采购。
A0606
架类
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A0609
组合家具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A090101
复印纸
C服务类
C030101
基础电信服务
C030102
增值电信服务
C0802
会计服务
C08140101
其他印刷服务
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印刷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附件2
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申报科室: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万元)
采购明细
商品名称
采购数量单位
预估单价(万元)
预估总价(万元)
1
2
3
4
5
申报理由:
申报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采购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采购情况:
物资采购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控制物资采购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子公司所需物资的采购管理,包括:
1、新店建设自采物资。
2、老店更新改造自采物资。
3、车展所需广告物料、礼品。
4、日常市场广宣所需物料、礼品。
5、精品加改装所需零配件。
6、日常办公用品购置。
7、其他领导安排需要审计的物资采购及相关事项。
第三条
审计范围包括物资采购计划(预算)的编制、审批、招标采购、委托加工、验证、付款等物资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必要时还应跟踪审计物料的使用效果及回收物料的保管、使用情况。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物资采购的分类管理,需要编制物资招标采购计划(预算)的,其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合同条款履行的可行性、完整性等。
第六条
物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第七条
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其招标采购的方式、方法及程序等。
第八条
物资运输特别是重要物资的运输管理。
第三章
审计要点
第九条
物资招标采购计划(预算)审计要点:
1、需要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预算)的,其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无计划采购和盲目采购现象。
2、市场广宣物料的采购是否符合分类管理要求,耐用类物料(桁架、拱门、注水旗等)是否由公司集中采购管理使用,子公司一般只采购消耗性市场广宣物料。
3、工程临时急需物资的采购是否编制临时采购计划。
第十条
物资招标采购审计要点:
1、投标方资格、条件审查。
2、耐用性市场广宣物料、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是否执行了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投标单位是否在三家及以上。
3、招标采购过程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价格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相吻合,有无价格过高的情况。
2、是否建立了供应商报价资料库。
3、是否按公司财务部门规定的结算时间结算。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合同签约双方资格及名称。
2、合同条款中是否明确注明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级及包装标准等。
3、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明确注明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在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4、技术资料,包括样品、图纸等。
5、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按法定计量单位执行。
6、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7、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对质检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应明确规定。
8、交货方式和地点。
9、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质保时间及留作质保金的比例。
10、发票类型、结算方式及时间。
11、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1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第十三条
物资运输特别是重要物资运输审计要点:
1、运输企业资质审查。
2、物资运输的可行性研究及费用的审查。
3、物资运输合同的审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部门和子公司单件或单笔3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一般应事前向审计部报送预算。结算时经审计部审计。
一般应于完成时或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的物资资料整理汇总,每月8日前完成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属常规审计项目,采取网上审计和书面审计两种方式,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
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以网上办公系统(OA)审核为主,将经有关人员(经办人、子公司部门经理、子公司总经理、集团业务部门等)审核签字后的资料电子图片传到网上办公系统(OA),走网上审核流程。
金额较大或首次进行的物资采购业务,应先走完纸质资料的审核传递流程,再走网上办公系统(OA)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招标采购物资或确定固定的供应商,审计部派员全过程参与;招标采购的物资在付款前必须经审计签证后,财务部门方能办理付款(入账)手续。
第五章
审计方法
第十七条
对物资采购管理中的重大合同,签约前采用网上或就地审计方式。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搜集资料,取证查询,审核分析,对合同草本内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对较重要的物资采购可采用资料查阅、现场盘查、网上查询等调查分析法,分析掌握物资采购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对一般物资采购以送达审计方法为主,必要时采用就地审计,可运用审阅、比较、分析等方法。
第六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二十条
应送交审计部审签的合同和发票,应送审而未送的;或虽经审计,但未按审计意见执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发现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建议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考核制度,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审计部提出,有关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场广宣所需物料制作费、新车运费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采购、销售工作管理,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公司经济发展需要,完善购销结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管理
1、根据公司年度制定的经营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及煤类产品的采购计划,包括煤炭、木材、粮食、机械设备等各种材料物资的名称、种类、品种、质量、数量等,由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
2、根据年度各项目的采购计划,搞好市场调查,积极组织货源,与各供货方建立长期关系,加强供需双方互利合作。
3、大批量的采购物资、购、销双方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必须签订供需合同或购销协议,合同一式四份,公司财务部门一份,受理业务部门一份,总经理一份,办公室存档备查一份。严格执行无采购合同不进货的原则。
4、购、销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核,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严禁无合同进货。
5、公司业务部门按合同规定的项目种类品种、数量、质量组织采购进货。
6、到货场的煤炭、木材、粮食等项材料、物质、设备等商品,必须实行三人验收制度,采购员、现场保管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联合签字验收,验收单一式四份。业务部门一份,储备货场保管员一份,财务部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
7、煤炭产品的采样办法,参照盛隆公司煤炭销售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木材、粮食及其他产品按行业规定执行。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按公司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8、财务部门做好进场货物的采购统计工作,日清月结,并将每日的购、销、结存情况及时准确的上报公司领导。
9、各储货场每月盘点一次,公司领导、各业务部门、货场保管员、财务部门派员参加,保证库存货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到不亏吨、不少量。
二、销售管理
1、根据公司煤炭、木材、粮食等各种材料物资机械设备等商品的销售量计划,开发销售区域和销售市场。
2、根据公司全年煤炭、木材、粮食等各种材料物资、机械设备等商品采购量,结合用户的需求量,大批量的销售必须与用户签订供需合同。供需合同或协议一式四份,财务部门一份,业务部门一份、总经理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
3、供、需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前,由公司总经理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严格执行无合同不发货的原则。
4、地销付煤单是付煤唯一凭证,一式三份,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储煤场各一份。
5、地销付煤单由业务部门承办,财务部门、总经理签字后,储煤场方可付煤。
6、地销单注明煤种、品种、数量、单价、提货期限,如不按期提货或由余量未提足,此地销单作废,余量部分重新办理地销审批单。
7、各储煤场之间互相调拨或上站台的煤炭产品,实行煤炭调拨单,一式四份,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储煤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调拨单注明煤种、品种、数量,严格按调拨单煤种、品种、数量付煤。
8、储煤场付煤时,必须实行三人付煤负责制,业务部门负责人、销售经办人、储煤场现场保管员,认真执行原始票据检斤制度。做到付煤手续齐备,车位准确,检斤准确,报数准确,记账准确,互相监督,不出差错。不跑车,不超付。
9、储煤场付煤时间,按照盛隆公司规定时间付煤,早8点至16点,其他时间不准付煤,确属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结算管理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煤炭、木材、粮食机械设备等各种材料物资的购销结算工作,根据购销合同具体条款,按各类商品产品的种类、品种、质量、发热量、级别、数量、价格等内容进行结算。
2、采购业务的办理,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每项经济业务发生时,业务部门经办人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制货物验收入库单,验收单的内容要真实、完整,详细填写货物名称、种类、品种、规格型号、材质、质量、级别、数量、单价、金额等项内容。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由计划统计员填制审批单呈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3、批量销售时,业务部门经办人要及时办理货物(煤炭产品、木材、粮食、钢材、机械设备等材料物资)出库手续,根据供销合同规定的条款,由业务经办人、储存库保管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由计划统计员填制审批单,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并为对方办理销货发货票等手续。
定点采购优势与劣势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 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其中属地为省辖市市区内的,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
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的纸张、笔墨、信封、资料夹、计算器、计算机耗
材、其它消耗用品等。
第四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
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两年一定。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的职责:
1、统筹制定定点单位布局方案,对定点单位资质提出总体框架。
2、委托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3、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预中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以及定点单
位布局等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备选名单报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鉴于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特殊性,河北省财政厅代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办公用品定点
单位签订《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和牌匾标志。河
北省财政厅不做为合同一方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下
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定点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2)办公用品价格标准执行情况;
(3)规定信息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情况;
(4)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5、将定点单位选定情况通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制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证》。各单位凭证到定点单位采购办公用品,享受统一的优质服务。
6、会同物价部门对办公用品定点单位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单位的财
政监督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
7、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情况的管
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定点采购政策情况;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记载情况;
(3)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七条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职责:
1、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定点单位布局方案、资质要求,审查定点单位资格。
2、接受河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3、向河北省财政厅提供预中标单位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 对办公用品定点商场(店)单位的要求:
1、热情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设专人负责,保证售出的商品质量高、价格低、
数量足、服务优。可电话采购的,及时送货上门。
对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10公斤的货物,必须提供免费送货服务。对需要安装的,
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2、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的规定,制作本商场(店)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价目表,除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外,还应分送在本商场(店)定点采购的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并将办公用品价目表悬挂在本商场(店)醒目位置以备监督。
3、经销的办公用品必须是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现货,不允许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4、对外宣传、刊登广告时涉及定点问题的,要按河北省财政厅统一规定执行。
5、设置12名财政监督联络员,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财政监督联络员受财政部门委托对
定点单位办公用品的供应和价格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河北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上月办公用品结算表和有关资料。
6、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
7、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
缴纳税费,必须提供带税章的正式发票,有权拒绝购买办公用品单位提出的办公用品采购以外
的不正当要求;不得为购买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坚决杜绝给个人送礼品、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
竞争行为。
第九条 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办公用品购买、保管、领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
2、建立采购询价制度。特别是在采购较大数额之前,至少应在定点范围内货比三家,择优
购买。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定点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关系。
3、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须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交给定
点单位,由定点单位登记购买办公用品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总金额并签字确认。《河
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登满或使用满两年后,交回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
室核销,更换新证。该证不作他用,不得转借。
4、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单位结算时,使用非现金方式由财务人员办理。
5、属于下列情况,需由两家定点单位出具无货或不能供货的证明,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后
方可到非定点单位购买:
(1)购买商品的价格和质量综合评价明显优于定点单位的;
(2)各定点单位无货供应的;
(3)其它经河北省财政厅同意的购买事项。
6、发现定点单位存在提高价格、质量下降、以次充好、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或者定点单
位的任一办公用品高于非定点单位的,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映。
7、擅自到非定点单位以外购买办公用品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因公到外地出差,
在外地购买办公用品的票据,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十条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结算执行两种办法:一是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
按现行预算级次将办公用品购置费拨付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价款
结算。结算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日。二是对列入集中支付试点的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定点单位
开据的《发票》,直接从该单位经费中代为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定点单位违犯财经纪律、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商品的,视不同情
况分别给予警告、抵扣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资格。
3、用户投诉五次以上,经查实或抽查确有质量问题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单
位资格,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办公用品定点的投标活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的,定点单位有权拒绝供货。
5、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
督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
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人按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采购人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落实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各部门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实行采购人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体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并对采购文书制作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采购方式:
(一)年度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
(二)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必须由部门组织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当年市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预算以及预算单位的申请审查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要向监管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监管机构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
(一)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具备起草招标文件的相应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由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纪检、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部门集中采购可由单位财务(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也可以组建工作专班,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信息,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办理资金收付申请,向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规定。
第九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信息,应当在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免费。
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书应当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规定组建,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需要经济技术专家的从监管机构“专家库”中按随机方式抽取。特殊项目的采购,评标专家可由采购人主管部门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相关业务单位筛选产生。
第十二条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第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有单位的使用人员、财务负责人员、纪检负责人员以及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合同,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核后,资金一律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完毕要妥善保存档案文件。
第十八条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答复。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按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上公告,同时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门户网政府采购信息,按网站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公告等;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方法;
(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七)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七)质疑联系方式;
(八)投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五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市财政局负责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市财政局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同时填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表》(附表)加盖公章后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对其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时间的;
(四)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一条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第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要求的,不得成为潜在中标供应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6〕X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经县财政局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进入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为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按“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县财政局每三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重新择优组建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有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任务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财政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下达委托书并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评审合同,中介机构核对签收评审中心移交的相关资料。通过抽签产生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工程项目,接受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预算编制业务委托方;
(二)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抽签,但评审的项目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暂时没有走完评审程序,经县财政局同意可参加抽签;
(三)一个中介机构每次原则上只有一轮中签机会,但中签的项目送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可继续参加抽签;
每一次抽签,中介机构联系人没有参加或没有书面委托代表参加的,视同弃权;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县财政局提出回避。
第九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委托评审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送审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县财政局资金管理部门与评审中心;
(二)经审核同意的,评审中心按规定接收评审资料并登记备案;
(三)评审中心将项目资料移交确定的评审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并核对签收;
(五)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六)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全面复审,提出审核意见,交中介机构调整修改初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七)复核后的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报评审中心备案。
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评审,同一工程项目的编制业务委托和审核业务委托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并确保审核人员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守廉洁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三)中介机构应遵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系统,严格按相关规定、定额、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资料后应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并制定包括评审内容、方法、时间的评审计划,报评审中心审核。
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五)中介机构应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评审中心有权指派专人对委托评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不得直接联系建设方。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现场踏勘、联席会议、对审等)必须在评审中心相关人员主持下进行;
(六)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七)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复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出具评审报告,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
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评审报告内容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评审范围、评审依据、工程经济指标、审减(增)情况说明。评审报告必须胶装,并要求盖公司公章、执业印章、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八)评审中心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根据项目大小,应在接收基本完整项目资料之日起按如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预算初审,特殊应急项目应服从评审中心计划要求:
序号
工程预算送审金额
评审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5天
2
500-2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0天
3
2000-5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20天
(九)中介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评审中心将酌情做出答复和处理;
(十)涉及需要现场踏勘的评审项目,应由评审中心负责联系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一并参加;
(十一)各类项目预算评审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
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的评审方案、程序、获取评审证据及得出的评审结论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情况、现场勘察情况、工程量确认情况、复审情况、评审结果等。对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签发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于项目评审报告发出5个工作日后交评审中心存档。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入库中介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报告准确率、服务时限、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予以淘汰;年度排名处于前列的,评审中心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5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评审中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评审中心应在每一年度末对入库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如发现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五章中介机构服务费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在所评审的项目资金来源中安排,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81号文件)结合市场行情实行下浮:
(一)基本服务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基本服务费按湘价服〔2009〕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40%计算支付;
(二)核减额收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20%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1000万元(含)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5%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0%计算支付;
(三)非技术因素审减不计算核减额收费;
(四)计费方式按照以上《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五)预算审核服务费总额包含基本服务费和核减额收费,实行保底和封顶,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单个预算项目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内,审核服务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万元,单个项目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技术性复杂的在上述下浮比例基础上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服务费与审核质量及时限挂钩,具体如下:
(一)中介机构预算项目初审结论与评审中心复核审定结论比较,偏差率不高于3%,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减服务费总额20%,复核偏差率高于5%,该项目不支付服务费,一年内累计两次复核误差高于5%,取消委托资格;
(二)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总额扣减5%,此项扣减合计不超过总服务费的30%;
(三)中介机构审核完成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漏项的,财政评审中心将予以追溯或从以后的项目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评审服务费须经过评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收到审核结论后,根据评审中心对服务费审核意见及时向中介机构支付。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