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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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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年度报告

第1篇

1、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是企业年检的基本检验项目,国家之所以要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是为了确认企业的经营资格和营业能力。

2、工商年检是企业每年都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工商年检现在已经全面升级为网上申报,可以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3、《个体工商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稳步推进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市场监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主体准入的便利化、快捷化,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围绕探索建立现代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全面改革与转变工商职能不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全面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条件,全面创新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流程,打造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最宽、门槛最低、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时效最快、环境最佳的准入环境。

二、主要内容

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逐步减少、规范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推进“先照后证”登记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一)创新主体准入登记流程,实行“先照后证”。对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原则上实行“先照后证”。除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煤矿、客运等关系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工商部门在有关经营范围加注“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等字样。工商部门登记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与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实现互通共享。全市各许可、审批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关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无证经营或超出核定许可、批准项目经营的,由相关行业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推进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尽快制定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完善城区及乡村分类规划、建设、预留各类工业园区、中心商务服务区、便民服务点以及特殊行业经营网点,实现居住与经营适当功能分区,对“住改商”实行差别化管理,并加强安全、环保监管,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

(三)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五)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一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工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二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三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六)改革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实行网上注册登记。积极推进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管理系统,2014年内初步建成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登记服务模式,明年内基本实现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服务,并加强政务服务效能监管。强化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或有需要的其他企业提供市场准入无偿代办、服务。

第3篇

公司年检委托书范本: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承办_________公司20xx年度年检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办理

1、外经批准证书年检;

2、国税登记证年检;

3、地税登记证年检;

4、外汇年检;

5、财政登记证年检;

6、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7、统计部门(网上数据)年检;

二、乙方责任

1、按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所填数据应准确、无误;

2、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三、费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其他事项

1、如乙方中途停办,已支付的服务费甲方不予退回;

2、因乙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通过个别部门的年检,已支付的服务费甲方不予退回,甲方不承担责任。

3、部门过期年检罚款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程序,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20xx年2月19日,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20xx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年检原因

公司年检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其中对注册资本的年检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内容,因为,有否足够的资本是考核企业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质上,注册资本的工商年检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一种定期审核,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在验资通过后,再来抽逃资金,远比对公司时点资金的验资要可靠的多,这也是为什么要进行工商年检的目的之一。

基本程序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交纳年检费;

第4篇

艾菲芭金牌主持郭茂华和黄安在舞台开启了整个演唱会的主题:快乐、感恩。当全场的观众还没有从开场舞的气氛中完全回过神来时,黄安的一首《新鸳鸯蝴蝶梦》让全场沸腾,《样样红》、《肯定句》让观众们完全浸泡在“新古典主义中国风”里。黄安的“中国风”还留在舞台上,一句“往事如风,痴心只是难懂……”让全场瞬间穿越到最初心动的感觉,直到音乐结束,大家才仿佛从梦中醒来,掌声渐强,欢呼雷动,伴随而来的是邰正宵的《九百九十九夺玫瑰》,轻盈出场;随后送出的《千纸鹤》勾起我们很多美好的回忆,纯正的声音婉如春风沐过;一首《心要让你听见》缓解了烦躁的心情,让观众目睹了不一样的玫瑰王子的风采。情歌王子的身影还未消散,齐秦闪耀登场,High动全场,挥舞的荧光棒,狂热的哨音,表达大家对实力派歌手的喜爱。《北方的狼》那一句“不为别的,只为那传说中美丽的草原……”让观众感受到齐秦一如的帅劲和狂放;《往事随风》将白热化的激情与氛围推向了另一个;

“不是在此时,不知在何时,我想大约会是在冬季……”《大约在冬季》唱不尽的真情挚意,让人如痴如醉,现场上万人不由自主地跟随着节拍高歌。一首首的经典之曲,不仅仅是回荡在演唱会的现场,更是印在每个人的心底。正如艾菲芭所倡导的品质服务,会一直伴随大家,带给每一位客户超VIP的享受,犹如这经典歌曲一般。

广州美博会增添创新元素

再度扩展迈向新高峰

拥有25年举办历史的第四十届广东国际美博会(下称美博会),于2014年3月9日至11日在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览馆举行。本届美博会展览面积突破至13万平方米,规模为历届最大。本届展览会主办机构举办了多项兼具学术性及商业性的精彩活动及高端论坛,内容涵盖个人护理、医学美容、专业美发、品牌授权等专题,为超过40万人次的参观者带来更集中的商业契机。本届美博会上,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组织举办了迄今为止中国美容行业最具规模,最高规格,最有效整合资源的中国国际大医美商业论坛。论坛为在新历史发展机遇进程中的医疗及生活美容机构提供智慧动力与落地支持,助力中国美容行业实现持续发展,稳健成长。

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年检3月1日起取消

在我国实行多年的企业年检将被取消。2014年2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从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同时改革,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也将建立;还将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舒佰利Superior,来自美国的知名品牌

舒佰利Superlor英文缩写“SPR”,来自于美国知名品牌,是全球规模最大、研发、生产、销售、培训于一体的现代化高科技创新技术集团公司。在世界各地纹绣界有着广泛的美誉,取名源自中文《易经》。舒佰利的涵义“舒展纹艺、佰万名师、利己惠人”,这一名称正是舒佰利企业团队的经典口号,是将东方的美学及意识与西方的技术精髓相融合,用西方文化诠释含蓄的东方文化。同时不断创造时机,以长期以来在纹绣领域积攒的经验,“高品质、新技术、高服务”的营销理念,回应中国乃至全世界专业纹绣同仁的需。

片仔癀再签“晴格格”

开拓祛黄新市场

为迎合最新品牌定位和祛黄新品推出,2014年片仔癀投入重金,全面打造全新平面、影视广告,开拓祛黄新市场。更再度邀请“晴格格”王艳出任片仔癀品牌形象代言人,并于北京拍摄品牌最新广告片。据片仔癀品牌方称,2013年,片仔癀全新祛黄无暇润白系列大卖,核心产品“祛黄无暇润白雪融霜”上市不到半年,拿下近10万瓶的销量战绩,王艳本人亦对祛黄无暇润白雪融霜赞不绝口。

泉润玩转市场营销

超级黄金单品集群解析

2月10日,泉润新春集训会在广州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共商2014年营销计划。会上,泉润卢燕讲师为来宾深度解析泉润超级黄金单品,从市场营销总结分析到产品卖点提炼和升级,展开新年发展新蓝图。泉润超级黄金单品战略是在集团战略思想中衍生出来的营销战略,一经实践便释放出势不可挡的强大威力。在黄金单品战略的推动下,泉润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受消费者认可、带动品牌知名度的明星单品,如泉润三层渗透补水面膜、三层渗透精华霜。本次会议对黄金单品进行深入剖析,升级产品营销策略、继续发挥黄金单品战略在市场的强大作用。

第5篇

我所主要的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

1、目前政务中心工商窗口,主要业务是开业、变更、注销营业执照;

2、档案管理工作及接受业户的查档申请;

3、督促辖区内所有经营业户进行年度报告填写工作(年审),对过期年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业户进行移出申请;

4、对异常自主申请的企业进行场地核查;

5、消费维权的投诉工作(12345热线4个账号,12315热线2个账号,食药监督系统1个账号);

6、统计管理固定资产、报账等工作;

7、指导各大商超和农贸市场开展惠民服务;

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

1、派驻政务窗口,受理食品许可证的申请、变更与发证;

2、食品药品的场地查验工作;

3、食品生产厂的场地查验工作(审厂);

4、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一是对辖区内流通、餐饮业户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检工作,二是校园快检送检工作;

5、指导校园、单位食堂开展日常风险防控;

6、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

7、建设“明厨亮灶”工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工作

榄核镇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总数台数1432台,其中在用设备1066台,停用设备366台。我所的主要职责为协助区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处对榄核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管,通知即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早做好设备检验工作。

四、知识产权

对侵权行为的初查工作以及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

五、物价监管工作

检查辖区内经营业户是否明码标价,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各项政府机关要求协办的工作,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以及疫情防控等工作

七、配合镇上其它单位开展的各种联合行动。(如计生办、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综治维稳部门等)

八、执行市局、区局不同时期开展的各项专项检查。

九、根据区局安排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如“你送我检”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榄核市场监管所共有公务员3名人,第三方协管人员6人,这6人目前是区派驻,相关费用(工资)等暂由区负责。经统计,目前我辖区共有内外资企业1943家,个体工商户30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8家。其中食品经营户1061家,重点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25家,学校与幼儿园饭堂25家,药品经营户26家。

我所主要的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

1、目前政务中心工商窗口,主要业务是开业、变更、注销营业执照;

2、档案管理工作及接受业户的查档申请;

3、督促辖区内所有经营业户进行年度报告填写工作(年审),对过期年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业户进行移出申请;

4、对异常自主申请的企业进行场地核查;

5、消费维权的投诉工作(12345热线4个账号,12315热线2个账号,食药监督系统1个账号);

6、统计管理固定资产、报账等工作;

7、指导各大商超和农贸市场开展惠民服务;

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

1、派驻政务窗口,受理食品许可证的申请、变更与发证;

2、食品药品的场地查验工作;

3、食品生产厂的场地查验工作(审厂);

4、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一是对辖区内流通、餐饮业户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检工作,二是校园快检送检工作;

5、指导校园、单位食堂开展日常风险防控;

6、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

7、建设“明厨亮灶”工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工作

榄核镇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总数台数1432台,其中在用设备1066台,停用设备366台。我所的主要职责为协助区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处对榄核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管,通知即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早做好设备检验工作。

四、知识产权

对侵权行为的初查工作以及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

五、物价监管工作

检查辖区内经营业户是否明码标价,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各项政府机关要求协办的工作,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以及疫情防控等工作

七、配合镇上其它单位开展的各种联合行动。(如计生办、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综治维稳部门等)

第6篇

2012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创业板推出三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在不断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创业板年报准则》自2009年12月以来,在近3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披露流于形式、不够深入,年度报告摘要与全文趋同、缺乏针对性等等。在总结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创业板年报准则》的相关内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予以修订,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创业板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创业板年报准则》共四章6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和附则四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分为十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及目录和释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明确年度报告摘要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的主要特点以及较之修订前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可靠、决策有用的信息

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为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要求创业板年报信息披露不仅要反映过去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还要关注未来的变化,包含经营环境、公司战略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应使披露内容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关联性、重要性以及可控性,避免空洞的辞藻堆砌和无重点的流水式叙述。

1.要求公司从驱动营业收入变化的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以及本年度成本的主要构成、重大在手订单、研发投入及进展、分部经营情况等方面详细说明报告期公司经营的具体状况;

2.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关键业绩指标;

3.细化对未来展望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从行业格局和趋势、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可能面对的风险等方面详细分析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并要求公司结合投资者关注较多的问题以及公司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及所从事业务特征,重点对公司未来主要经营模式或业务模式是否化发生重大变化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描述;

4.要求公司在分析与讨论公司的外部环境、市场格局、风险因素等内容时,充分结合其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5.强化对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于和公司主业关联较小的子公司,要求披露持有目的和未来经营计划;对本年度内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的公司,要求披露对投资收益影响较大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考虑并尊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和连续性

对董事会报告的内容排列进行了全面梳理,使其更符合投资者的阅读习惯,便于获取关键信息,使得董事会报告的逻辑更加清晰,也提高了内容的完整性。要求公司重点讨论和分析重大的投资项目、资产购买、兼并重组、在建工程、研发项目、人才培养和储备等方面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的计划等以提高披露的相关性;要求充分考虑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等)和内部资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技术、人员、经营权等),结合公司的战略和营销等管理政策,结合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分析;要求公司保持前后年度统计口径的统一,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连续性。

三、调整重大风险提示的披露位置,进一步明确风险披露要求

年度报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展示上市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应当首先向投资者披露年度经营业绩,因此本次修订将重大风险提示的披露位置由年度报告目录之后,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同时,为避免公司披露的重大风险流于形式,调整了相关条款的表述方式,对风险提示披露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如: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充分披露资金占用期初金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四、简化年报摘要,调整摘要披露形式

针对目前摘要与全文内容趋同问题,为提高摘要披露的有效性,《创业板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对年度报告摘要部分做了大幅简化。简化的基本思路是在摘要中着重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内容,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为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并且在篇幅安排上要求突出重点,尤其是重点披露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内容。经过调整,年度摘要的长度大约为一张A4纸的篇幅。

同时,简化年报摘要报纸刊载的要求,仅要求公司在报纸提示性公告,这符合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也与创业板公司IPO信息披露要求一致。年报信息在前一天晚上就在相关网站披露,第二天上午摘要才在报纸刊载,报纸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从实践看,简化报纸刊载年报摘要的要求符合大多数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根据中小投资者问卷调查的情况,投资者一般都通过相关网站和交易软件获取公司披露信息。而且简化报纸刊载要求在公司IPO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投资者较为适应。

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

本条解释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

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七、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财会[2012]19号:2012年11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五、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税[2012]82号:2012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人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7篇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消息,为鼓励台湾居民来大陆投资创业,不断深化两岸经贸合作,大陆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首批开放的省市为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重庆9个省市,开放的行业为餐饮及零售业。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新闻从业不良行为举报电话

针对一些报刊出版单位在记者站及人员管理、新闻采编规范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专门设立全国新闻从业不良行为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和01065212787。

中国五部委联合发文规范黄金交易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通知》

三部委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与人园挂钩费用。

还对黄金交易的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年度报告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了《2011年国际形势总结报告》。报告称,2011年各种力量都在进军亚洲,亚洲成为世界中心的地位基本确立。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成立于1999年5月,拥有众多中国资深外交官、著名国际问题专家、学者和企业家。这是其第一次年度国际形势总结报告。

中国社科院预测2012年世界经济增长3%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的2012年《世界经济黄皮书》预测,2012年世界经济增长率按购买力评价计算为3.8%,按市场汇率计算为3.0%。

香港金融发展指数首冠全球

世界经济论坛最新发表的金融发展指数显示,香港取得5.16分(7分为满分),排名由2010年的第4位跃升至首位,这是香港首次排名榜首。中国内地排名从第22位上升至第19位。世界经济论坛的报告对全球60个领先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作出排名,并分析有助于经济增长的金融体系发展推动力。

福布斯中国海外投资风险榜

在《福布斯》中文版首次的中国海外投资国家(地区)风险排行榜中,瑞典和几内亚分别被评为中国海外投资中风险最小和最大的国家。该榜单中包括了中国在全球各地有直接投资的177个国家和地区,评选根据国家和地区政局稳定指标、政府廉洁指标、法制环境指标、社会稳定程度指标和经济机会指标五大指标。

广东又增6项对港服务业开放先行先试措施

广东省港澳办的消息,《补充协议八》(CEPA补充协议八)的32项对港服务贸易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中,其中有6项在广东先行先试。这6项先行先试措施涵盖保险、建筑、旅游、分销等多个领域。由此,广东对港服务业扩大开放先行先试措施增加到47项。

“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

2011年度“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国有21个品牌入选,其中中央电视台(CCTV)、中国移动(ChinaMobile)、工商银行(ICBC)和国家电网(StateGrid)跻身前100名。世界品牌实验室由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蒙代尔教授(RobertMundell)担任主席,致力于品牌评估、品牌传播和品牌管理业务。该机构已连续8年“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

第8篇

数位媒体朋友2月7日向我询问广东某网贷平台创始人之一股权被冻结一事。据悉,2016年9月、10月,广州市某基层法院已经对其持有的某网贷平台股权解除冻结。

那么,这件事是否属于“从业机构重大事项信息”?是否需要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要不要披露股东股权冻结情况

根据2016年8月24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信贷违约的风险。

然而,规章所指的信息披露责任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其目的是什么?

信息披露的内容

从《暂行办法》第五章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可以看到,整体而言,监管层关注的是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是出借人充分披露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控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信息。对于经营管理信息,《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所以,股东变更这样重要的经营信息应当写进“年度报告”。但是,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是否要写进报告,一并公之于众呢?

2016年11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对于网络借贷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提及了“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等。

这说明监管机构关注网贷平台的运营主体,更关注其股东和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但该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指出,有股权冻结就要向备案机构汇报。那么,到底是谁提出了明确要求呢?

聪慧的读者或许已经猜出来,没错,是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股东股权冻结情况披露的依据

在2016年10月28日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中,其中的4.2.5有这样的表述:“从业机构发生下列可能对投资人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做出简要说明。”所列出的事项中第6项为“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读者可能会问,这与本文谈的“股东股权冻结”有何关系?

其实这里面的逻辑很清晰。在我国,只有诉讼、仲裁才能导致法院冻结某人的股权,个人无法自己冻结。这就表明,只要是股权被冻结了的人,就说明其涉及了诉讼或仲裁,也就是俗话说的“摊上了官司”。本文案例中,该创始人曾经的股权比例达到10%,如果诉讼社会影响力大或影响投资者决策,则属于应当披露的范围。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自律规则和标准。

不按规定披露的结果

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网贷信息披露标准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据悉,广东某基层法院Ω闷教ù词既斯扇解除冻结的时间为2016年9月和10月10日,正巧在标准之前。“法不溯及既往”,同样,“新标准”不能强行约束已经完成的“旧行为”,也就是说该网贷平台安全着陆。

如果其他企业遇到同样的事情,不幸赶在2016年10月28日之后怎么办?

逻辑依旧清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具有完备的机构和职能,“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会受到协会惩戒委员会根据《自律惩戒管理办法》的惩戒,作为救济措施,被惩戒的会员单位可以到申诉委员会申请申诉,重新审核惩戒的合规性等。

第9篇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 信用监管 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舍弃了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以及出资期限等出资规定。在放宽门槛、便利投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实缴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对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因此亟需构筑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确立了企业信用约束制度。依照《暂行条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门构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公示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公众进行公示,以期达到信用监管、加强预期、避免风险的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标准需要差别化区分

以强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为特征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视为由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后的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国《暂行条例》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标准不细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虽然现行立法对公示主体的差异性有所注意,如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对其他企业规定了统一的公示标准,即强制性公示与选择性公示两种基本方式,笔者认为《暂行条例》对强制性公示的规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项的选择性规定比较狭窄。

其次,尽管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对特定弱势商事主体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进行了区分,但是对一般企业的公示规定仍嫌笼统。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性质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联网金融、有无特许经营权、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和标准都会有差异性的需求。除《暂行条例》之外,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所涵盖的披露主体主要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等。可见,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需要相应地调整公示义务的标准,以体现市场的监管需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权益为视角切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寻求信用约束的实践路径,以期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

正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所彰@的“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也维护了市场运行的高效安全。传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点是减少投资者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向投资者灌输对于市场的信心。而现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所内蕴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与信用监管的融合,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逐渐彰显了通过信息公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大型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相较于闭锁公司、中小企业而言更为重大,不仅对其自身股东,对于企业的消费者、债权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利益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上述企业公示关乎其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信息,进而保障和维护非股东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而,在多方利益综合考量的前提下,以公司公共性这一指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标准进行相应区分十分重要,具体而言,公司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规模、消费者的规模、投资者的数量、债权人的数量、股东的数量等。

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为企业规模与公示标准成正比,即企业规模越大,公共性和社会责任也随之增加。基于对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性的考虑,在企业信息强制公示的规则设计上,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反之小微企业的公示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四档

笔者建议,企业信息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分为四档区分。第一档公示标准: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法》将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扩展到了那些并没有上市,甚至未在任何全国交易系统交易的、然而其资产具有相当规模、已经能够对证券市场和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力的大公司。我国现有规定已经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均要求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还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因此,结合现有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暂行条例》要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将年报、半年报、季报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必囿于《暂行条例》一年一次年度报告的规定,可随时多次登录公示平台,公示其年报、半年报、季报抑或临时报告,确保公示平台上的公示信息与其他披露平台的一致性。

第二档公示标准:针对准公众公司。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结合行业特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被划分为大型企业的公司应当被视为准公众公司,建议在第一档公示标准略有降低的基础上设置准公众企业公示标准。具体而言,准公众企业应遵循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一年一次进行年报的规定,将关键的会计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准公众企业年度报告所公示内容除了《暂行条例》现有规定的信息事项之外,还需要增加披露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债权人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对于公司资产、负债的表述,可以对公司的资本结构有更清晰的认知。

第三档公示标准:针对的主体为中小规模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该类企业遵循第三档公示标准,较之第二档标准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不需要披露具体的财务报表,对于年报中的关键财务信息也可以被赋予选择是否公示的权利。

第四档公示标准:针对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享有最低限度的公示标准。对于特定弱势商事主体这一类型的商事主体是否具有公示义务也值得探讨,包括经过商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小商人”、未经过登记的自然人网络电商等。笔者认为,无论经过商事登记与否,只要从事商行为,则必须承担公示义务。其所承担的公示标准相比一般企业可以有所降低,只需每年度报告基本的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事项、生产经营、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必须同等程度地重视交易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应当本着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角度出发,对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制度上的重构和阐释。商事交易追求效率至上,同时,安全也是商事改革进程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因此,在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应以区分公示标准、提升信息质量以及明晰公示事项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①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法学》,2014年第4期。

第10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信贷 债券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一、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情况及国际比较

(一)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情况。

根据CHINAHRKEY研究中心的调查,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成,行业涉及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几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近几年来,在全国每年1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总额中,中小企业占60%左右。中小企业如今已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层面。然而对国民经济又如此巨大贡献的企业群体却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存问题,融资难已成为众多谋求长远发展的中小企业难以跨越的障碍。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早已不是新问题。中小企业在传统融资渠道―银行贷款中的劣势地位某种程度上是由中小企业的先天条件决定的。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欠规范、经营稳定性较差、资产可靠性较低等特点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自然地选择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核门槛,以减少银行成本,降低信用风险。

而自2010年来,央行接连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使存款准备金率达到了21.5%的历史高位。这无疑使本就处于融资劣势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上加难。以至于在2011年出现了多起小企业停产、甚至工厂老板携款“跑路”的情况。2011年底到2012年以来,虽然存款准备金率有所下调,但中小企业的融资劣势地位并未得到改变。与此同时,原材料成本和工人工资也不断上涨。据工信部统计,2002年至2011年间,中国的平均工资年度涨幅超过15%,预计2012年将继续涨20%。这都使中小企业的现金流更加难以为继。CHINAHRKEY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2.5年。

2011年《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调查显示,约有75%的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资金缺口约5700亿元。面对这种困境,不少中小企业都将融资目标投向民间借贷。然而民间借贷高风险、高利率,又有不少存在暗箱操作。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无异于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二)国际比较。

在中小企业同样占经济体巨大份额的美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得到积极应对。2008年,美国的小企业个数占到市场主体的99.7%,雇用了50%以上的社会劳动力,贡献了GDP50%以上的份额。美国中小企业的巨大发展,以及对美国经济的巨大贡献都得益于其良好的融资环境。美国政府为中小企业融资建立了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融资环境。在美国,符合一定要求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美国中小企业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提供的各种信用保证向银行申请贷款。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全名为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通过放宽信息披露要求、开放网络平台和放松私募监管等政策,进一步为中小企业融资打通了经脉。

二、当前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及渠道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政策。

中央政府对于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高度重视,了一系列的措施鼓励支持小企业融资。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适时适度预调微调,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重点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重点扶持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体制机制。”

中国银监会先后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要求“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证监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

(二)银行信贷情况。

当前我国的融资结构仍以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为主,按照政策及监管机构指引,各家银行依据自身特点积极增加贷款,开展业务创新。

以最大的国有银行工商银行及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最突出的民生银行为例:根据工商银行2011年年报,工商银行中小企业有贷户增长37.4%,新增贷款占公司贷款增量的 71.3%,并推出小企业周转贷款、网络循环贷款(网贷通)、标准厂房按揭贷款和设备按揭贷款等专属融资产品,满足小企业客户差异化融资求。2011 年末,工行有融资余额小企业客户 85,324 户,比上年末增加22,243 户。民生银行2011年年报资料显示,“对小微金融服务……五个方面做出重大提升:一是全面拓展服务范围,不仅融资方式有了更多选择,形成多元化的小微金融产品体系框架,从简单的信贷服务向综合金融服务转变;二是进一步主动提高保证、信用等非抵押方式在贷款结构中的比重;三是改进授信定价体系,实现客户价值和风险识别的统一,发展长远的客户关系;四是加强售后服务,开辟‘财富大课堂’,为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普及现代金融服务知识;五是优化运营模式,以‘工厂化’手段强化业务效率和服务品质。”

(三)资本市场融资。

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获准设立,目前已经有693家上市公司,促进了以“苏宁电器”为代表的一批优质中小企业的发展。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目前创业板已经有355家上市公司。

(四)债券等创新融资方式。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9年推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目前已成为小微企业银行间市场融资的重要品种。2012年度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共发行46只,106.02亿元。同时,创新采用区域集优模式,引入政府偿债基金优化产品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商业银行可创新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银行间市场的资金注入对于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壮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政策建议

小企业本身是宏观经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运行的剂,就像淋巴一样起着社会进步发展的新陈代谢作用。同时又创造着大量的就业。但是小企业也面临着抵御风险能力差,经营不稳定,失败率高,违约率高等风险因素,所以从投资人的角度,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及精力,往往从成本收益角度缺乏动力。

因此,政府应从制度架构上建立多层次的小企业融资体系。包括天使投资、种子投资、成长投资、收购并购、上市等股权投资体系;小额信贷、担保、创新抵质押等间接融资体系;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金融债等债券融资体系。其核心是建立一套有效的遴选体系,鼓励适应社会发展,管理良好,技术进步的小企业成长。使社会及财政资源通过市场的手段配置到真正能够创造价值、长期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中去。

(作者:任职于普氏能源资讯,研究方向:经济学)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

[2]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第11篇

长沙市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条 通过培育和引进方式,发展注册地在长沙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沙并经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经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八条 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第十九条 备案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享受补助和免征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20xx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xx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励和补助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市级各部门要定期将适合的项目优先推荐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纳入本市拟上市企业名单,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长沙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xx年3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省相关鼓励政策。

股权投资的原则首先是要端正投资态度。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

由于公司上市能够带来股权价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其过于关注企业上市概念,以至于忽略了对企业本身的了解,这样就放大了投资风险,也给一些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事实证明,很多以海外上市、暴利等为名义的投资诱惑,往往以骗局告终。毕竟,能上市的公司总是少数,寻找优质公司才是投资的正道。

第12篇

“民营经济”,其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其焦点主要在于对集体性质的企业怎么看。在改革开放之前,许多集体企业“官办”的味道很足,有的被人们称为“二全民”、“二国营”、“大集体”。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在对原有的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的时候,出现了“公有民营”的称谓,这里所指的“公有”,既有“国有”的含义,也有“集体”的含义。这一界定把“民营”与“集体”分离开了,自然就缩小了“民营”的含义和范围,这是狭义的理解。

“民”的含义还与“公民”、“国民”、“居民”、“民间”、“民族”等词义相联系,这些含义又往往与人们的居住场所、生活地域、国籍待遇、文化和政治类别等因素相联系。按照这样的含义,“民营经济”又可以理解为,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兴办或经营的经济实体的总和。鉴于此,有人把目前我国境内经济分为三大部分,即: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值得商榷的观点: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同志《在中国首次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演讲》把民营经济的范围界定为: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括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民营”和“民有”也有区别。“民营”与经营方式相联系,具有经营管理的属性。“民有”与产权关系相联系,具有产权归属的属性。一般说来,“民营”的未必就是“民有”的,我国目前还存在“国有民营”的企业;而“民有”的绝大多数是“民营”的。换言之,“民营”包括的范围要大于“民有”,所以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比用“民有经济”和“民有企业”更为合适。

“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还有区别。“民营经济”应该是民营意义上的各种经济成分和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民营意义上的一种企业形态,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或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民营企业”之外,还有具有“民营经济”属性,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非企业的单位或部门。比如:一些从事社会福利、从事社会救助、从事慈善事业的民营单位或组织。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民营经济”试做如下定义:民营经济是以反映投资主体或经营主体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成分,是在一个国度里由本国居民投资创办、经营或控股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济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由本国公民出资兴办或经营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实体和非经济法人实体,具有自行组建、自行筹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几年来,为了及时了解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辽宁等省市都对当地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建立了统计分析制度。比如辽宁省对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是,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的经济组织,而前者之外的经济组织都在统计范围,即:它包括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的全部,还包括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等等企业组织。这样界定的实质等于换个角度给民营经济下了定义。

但无论怎样说,“民营经济”其概念必将约定俗成,其理由有四:

第一,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客观上需要带有总括性的词汇对其进行总体描述。包括个体、私营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他非国有、非外资的经济组织的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著,是必须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社会经济现象。

2004年,辽宁省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实,按照上述统计口径,辽宁省民营企业创造的增加值达到了全省社会总产值的51%,民营经济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显现。辽宁在全国以“国有企业大省”著称,因此,辽宁经济运行的重大变化不仅在辽宁有重大意义,而且在全国也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看看令中国乃至世界惊叹的“温州模式”。改革开放之后,在浙东南的温州依托民间资本,兴办民营企业,100万农民由农村转移到城市,220万温州人走到全国各地经商,276万外地人员到温州去工作。温州迅速致富,跻身于全国城市竞争力24强之一,被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称为全球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温州人创造了中国脱贫致富的成功模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最先反叛传统的所有制结构,与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形成鲜明的对照,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实践证明,这种选择符合温州的实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温州成功模式的内在动力在于:民营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约束更为严谨,机制运行更为灵活,追求利益的欲望和发展的欲望更为强烈。温州的崛起依赖于千家万户,经历了千方百计的筹划,历经千辛万苦,积累了千言万语的体会,显示了民营经济旺盛的生命力。

从全国而言,按照黄孟复同志的界定,2002年全国民营经济在城镇中的就业比重已经超过70%,2004年民营经济在第一、第二产业的就业比重超过82%,2003年广义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全国GDP的65%(其中外资经济约占15%左右),广义民营经济缴纳税收占全社会税收收入的比重2003年为66.5%,2004年1至9月为71%(见黄孟复《在中国首次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演讲》、《在第二届中国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演讲》)。而且,民营经济的发展在稳定社会,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民营经济的基本内涵看,它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大特征。这种称谓把它涵盖的经济成分与国有经济,与外资经济区别开来,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令人关注的重要经济力量,它的发展壮大记录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见证。

第二,民营经济的表述基本符合科学分类方法。对事物进行归类表述是科学方法之一,也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良好习惯和重要传统,这种习惯和传统甚至是不可抗拒的。几十年来,我国对经济组织、经济成分的分类表述错综复杂。比如,从工商注册看,现行的企业类型就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17个类型,其中还没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外资企业。从地域上划分,有乡镇企业,还有城镇集体企业。从所有制大的框架划分,有国有的或全民的,有集体的,还有私营的,其中还有在世界尚未有定论的,到底属于公有,还是属于私有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而民营经济的表述,把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作为两种特有的经济类型独立起来,把两种类型之外的本质相近的经济成分结集在一起,既有内在合理性,又有表述便捷的特点。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在总体经济构成中它是对本质相近经济成分的分述;下延一个层次,它又是对本质相近经济成分的概括。

第三,这种称谓在全国大多数省市得到了基本认同。据考证,早在上世纪30年代初,我国一个叫王春圃的学者就曾在一本书中用过“民营”的概念。1942年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也曾使用这个概念,他把民营经济看成是老百姓办的经济,其中包括合作社。(见宋宝全、王生发编著的《托起明天的太阳》沈阳出版社)使用这个概念真正频繁起来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而且它是来自基层,来自群众的。这种来自群众,来自基层的认同,往往是一种称谓得以确定的基础和前提。特别值得提出的是,1993年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拟发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问题的决议》,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使用了“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目前在我国有众多的地方民营经济报刊,有中国民营经济研究院,还有众多的地方民营经济研究会。2003年11月和2004年12月,全国工商联牵头连续召开两个年度的中国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会后全国工商联又组织连续编写了2003年、2004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两个年度报告和2004年《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可见,尽管目前人们对这种称谓内涵的界定还不尽相同,但它不会,也不能因此而影响这种称谓的认同趋势。

第13篇

一、2020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强化食品药品安全

围绕确保群众“舌尖安全”,先后开展小麦粉、酒类产品、食用农产品、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生猪产品质量等专项检查,持续整顿食品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县食安办牵头协调作用,继续牵头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整治,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校外托管机构及非文化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严看死守,防范擅自复业。针对复工复产形势所需,牵头制定校外托管及非文化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复业指导手册》,有序推动校外托管及非文化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复业。组织修编《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水平。突出“用药安全”,先后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药品安全监管专项检查、中药饮片专项检查、专管药品专项检查、疫苗检查、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深入规范药械经营秩序。常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累计报告药品不良反应707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378例。

(二)纵深推进特种设备和集贸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牵头全县特种设备和集贸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始终将问题导向贯穿整治全程,坚持按照立查立改、闭环整改的原则推进专项整治,截止目前,在特种设备领域,通过多轮排查、摸底、建档,已累计特种设备“一企一档”9941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633台,车用气瓶使用登记8台;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749家次,检查特种设备3079台、压力管道14.024千米,发现安全隐患270条,已整改隐患175条,立案查处18起。在集贸市场领域,组建市场办,专职推进全县集贸市场管理,整治期间,共发现存在隐患市场10家,已整改完成10家。沭河、畅安两个重大隐患市场录入“市安全风险隐患管控平台”的隐患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成。

(三)着力推动质量监管

将“人造板”行业明确质量提升重点行业,实施重点监管。培育并组织3家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申报质量信用AA级以上企业。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产品专项整治6次。认真做好产品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完成23家上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并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上半年共新颁证176张;组织和指导全县15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开展2019年度自查工作,并填报2019年服务业统计直报、年度报告。

(四)坚定抓好疫情防控

1、全力保障市场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在全县设置9个价格监测点,每日关注农副产品价格变化,及时准确了解市场供应变化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县内润信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北农产品批发市场车辆采购问题,确保全县百姓日常生活所需。

2、主动抓好疫情防控。将全系统干部职工划片保责,对餐饮单位、校外托管机构、集贸市场以及浴室从停业期间的严看死守、有序复工的业务指导、全面复业的“苏康码”推广使用等方面全程负责,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3、重点强化价格监管。重点突出防疫物资,向全县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发放《医疗药品用品经营价格提醒告诫书》5000余份,召开全县各大药品、医疗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负责人价格稳控工作约谈会,发放《价格行为提醒函》,签订《价格信用承诺书》,要求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经营。严厉打击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78起。其中恒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药房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案、县好心大药房哄抬物价案等7起案例被选为省、市疫情期间典型案例。

(五)全力服务经济发展

1、一心为企。全力服务企业创业需求,截止2020年6月10日,全县新设立企业4641户,个体工商户830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4户。大力推广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的运用,2020年1-5月,共培育全流程案例674户。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重点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已经为虞美人纺织品有限公司、豪悦实业有限公司等6家县重点项目企业实行了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的服务。

2、服务惠企。加强标准化项目培育,共培育上报《潼阳西瓜生产技术规程》、《桑墟榆叶梅生产技术规程》、《稻田养殖龙虾生产技术规程》等2020年市级地方标准项目3个。根据企业复产复工需求,开通计量器具检定绿色通道,强化技术帮扶服务,截止5月底,共服务复工复产企业270家,为复工复产企业检定校准计量器具2210台件。继续推进惠民计量,共完成全县36个集贸市场的1362台件在用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和全县35个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共计939台件在用医疗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积极服务、推动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截止6月10日,全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1.8%、53.7%、33.2%。

3、融资便企。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在助企融资中更灵活、更便捷的独特优势,为腾盛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一织物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64份,累计抵押登记总金额达83731.15万元。目前正在为傲丝生态(中国)有限公司通过专利质押进行融资提供专项服务。

4、品牌助企。申报“石榴”、“黄杨”、“茆圩花生”、“庙头千张”、“新河板栗”、“海棠”地理标志商标,现已进行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地柏”、“月季”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取得商标注册证。

5、科技强企。截止4月底,完成发明专利申请53件;发明专利授权6件;完成专利授权1217件;有效发明专利量362件;完成PCT专利申请4件;完成普通商标发展30个。组织宋和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晶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2020年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月星集团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正版正货”示范单位。推荐县学府路小学、县南湖初级中学、县建陵高级中学申报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试点学校。

(六)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1、纵深推进“三苗”领域专项整治。继续牵头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深入开展“三苗”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启动2020年“花木”形象提升工程,开展“三苗”领域专项整治2020“利剑行动”,重点加大生猪经营主体监管,全面摸底排查全县线下生猪经营主体1654户(其中企业348户,个体1077户,合作社229户),其中正常经营的1009家,通过登记地址查无下落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566家,经联系拟注销79家。通过网络监测,累计建立网络生猪经营主体监管台账1732家,累计核查下架生猪信息或关闭网店网站1704家,剩余28家无法删除屏蔽网站网页的生猪经营主体,均已协调百度、360等搜索平台进行在线风险提示。与县信用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三苗”领域失信从业人员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全县“三苗”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2、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共检查集贸市场378家,餐饮店934家,宠物店22家,平台电商254家,其他经营场所21家,监测广告257条,删除、屏蔽、下架野生动物涉嫌违法广告15条,核查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内涉嫌违法违规线索340余条,立案2起。

3、开展非标载人电动三四轮车“五禁”专项整治。排查三四轮车销售及维修店铺349家,全部录入市三四轮车信息系统。

4、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查处。截至6月9日,共接处分流省、市、县交办的12345政府热线投诉举报件4533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件3322件,信件395件,接处来人来电约650人次,以上共计8900件次,均按规定办结。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局也深刻认识到,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后,市场主体登记数量成倍增长,登记窗口压力巨大;企业陆续复工复产,面临的各类发展诉求众多,加之现市监部门整合了原7个部门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约1100余项,也对市监队伍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总的来说,目前市监人员整体业务能力还无法完全匹配实际工作所需。如全系统药械专业人员不足10人,特种设备监察员证只有64张等,打造专业化的监管队伍仍任重道远。

(二)服务举措创新性不足。目前,我局在服务企业、服务发展中的工作举措多为落实要求、执行政策、贯彻文件,主要还存在着自行出台的服务性举措不多,面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特色性、差异化服务举措不多,创新举措不多等不足,有待进一步改善提升。

(三)网络交易缺乏技术手段支撑。受疫情影响,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淘宝平台等网络渠道的销售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不乏存在销售价格高昂、质量存在问题防疫用品的不法商家,且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更加隐蔽,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执法权限下,主要面临经营主体查找困难和调查取证困难两大问题,对该类违法行为暂不能形成有效的行为监管和执法震慑。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质保量完成6320批次食品抽检任务,将实事办实。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创建工作。确保学校食堂及幼托机构食堂100%实施“明厨亮灶”,其中幼儿园、中小学食堂100%“明厨亮灶+互联网”。高质量创建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高标准培育特殊食品经营示范点,全面启动“名特优”食品小作坊培育,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县食安办牵头作用,提请县政府召开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并印发《县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县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县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切实构建责任清晰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在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中推行食品安全保险,认真做好迎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省级评价工作,优化全县食品安全大环境。

(二)不断加大药械监管力度。对全县药品零售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全面检查。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三类零售企业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对二类零售企业有重点进行检查。结合实际开展疫苗专项检查,对预防疾控机构每年不少于4次全面检查,对接种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全面检查,坚决保证疫苗安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监管,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三)继续推进特种设备和集贸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进特种设备“一企一档”建设,及时更新隐患治理台账。始终把特种设备的“注册率”、“定检率”、操作人员“持证率”、隐患的“整改率”作为硬杠杠,通过风险隐患的闭环式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加大对家具制造、木材加工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查处力度。牵头相关单位对沭河综合市场、畅安市场同向发力,加强管理。继续强化对集贸市场的动态管理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四)全力推进价格监管。围绕保供稳价,突出抓好防疫用品价格、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及后疫情防控时期价格监管。围绕服务发展,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水电气暖行业、涉农收费等价格检查。围绕保障民生,强化教育收费、医药领域价格行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租赁市场价格监管和物业服务收费等重点领域监管。围绕促进公平,深入推进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以及“双打”等工作。围绕维护稳定,加大整治聚集式传销、打击防范网络传销,规范市场主体直销行为。

(五)继续深入推进“三苗”整治行动。按照“三苗”整治2020“利剑行动”的部署安排,牵头相关部门通过加大无证企业整治、强化执法震慑、加强警示教育、实施联合惩戒、引导行业自律、引入技术手段支撑等举措,持续规范“三苗”市场秩序。

(六)统筹市场主体监管。全力做好2019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确保企业年报率不低于90%。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重点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带头并指导各部门用好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协同监管提供支撑。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对重点类别、重点地区的广告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净化我县广告市场环境。

(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与服务。组织修订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县专利资助办法》,进一步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组织筹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创建验收相关工作。继续做好“六保”工作,以“知鑫服务直通车”为载体,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融资服务。

(八)不断提升质量水平。紧紧围绕2020年度“质量提升”工作重点,修改《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开展第二届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深入推进“人造板”行业质量提升活动。继续组织开展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完成25家获证企业定期监督检查。保质完成80个批次消费品抽检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开展5个批次防疫产品监督抽查,100个批次人造板产品抽检工作,并做好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开展各类自愿性认证,确保新认证和延续认证的各类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证书数量全市第一。

(九)持续优化准入环境。落实“保市场主体”要求,下半年拟发展企业6000户,个体工商户10000户。继续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原有基础上,将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依托省并联审批平台,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走全流程的新设立企业现场办结、当场发照。大力推广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积极为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提供“绿色通道”优质服务,努力实现登记注册“企业别跑、我来跑”。

(十)继续推进标准计量工作。对本年度待验收的北美海棠栽培省级标准化试点和铭和养老医养结合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进一步加强指导。以花木等特色产业积极组织申报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和市地方标准。在我县木材加工、机械、电子重点产业中,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完善我县标准化专家库建设,加强企业标准网上公开的管理。对防疫物资重点企业加强企业标准的指导,符合采标的优先办理采标。组织开展计量双随机抽查,对全县加油站,配镜单位,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按20%比例进行抽查,6月底完成抽查任务与抽查人员匹配,9月底完成抽查结果的录入。

(十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防疫用品生产单位、医药公司、药店、大型商超、餐饮单位执法巡查,严格惩治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聚焦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突出问题,加强监管执法,着力大案要案的查处。严厉打击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网络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继续做好非标载人电动三四轮车“五禁”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销售不合格产品、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落实“六保”任务情况

(一)周密部署推动。通过局党委会认真学习领会“六保”精神,并专门成立“六保”工作领导小组,周密谋划“六保”任务落实。先后多次召开科室、分局会议,逐项部署推动“六保”任务落实。

(二)优化登记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预约办、指导办”登记注册服务。按照“非必须,不现场”的原则,引导办事企业及群众采取网上办理模式,确保办事群众足不出户就可提交申请;在微信公众号和政府网站公布各类业务咨询电话,提前电话预约。制作各种常见类型业务二维码,并上传至163免费邮箱,供申请人下载使用。设置四个咨询电话,不间断为办事群众提供业务咨询、指导等服务。2020年4月17日以来,共新设立企业1831户,个体工商户2795户,市场主体发展量基本恢复到去年同期正常水平。

(三)助推市场复业。为保证城区农贸市场正常营业,自出资金为城区14个农贸市场和2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区域及市场周边共计约64000平米的场所进行集中消毒。坚持工作时间服务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发展服务,自4月17日以来,共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742台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共计74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发17家,生产备案5家,执业药师注册30家;畅通食品生产企业复工“线上通道”,推广“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企业状况自报”微信小程序,支持110家食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自4月17日至今,共帮助企业快速移出异常名录669条,实现信用修复,解除信用约束。积极落实苏政50条相关措施,从4月17日—5月25日,累计完成59个企业标准网上自我声明公开,指导桑墟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等3个单位申报2020年度地方标准。认真落实费用减免政策,截止目前,已为中小企业免除安全阀、压力阀检测费用10余万元,为全县医疗机构免除非强检设施检测费50余万元。

第14篇

关键词:新准则;执行;补充更正公告 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正式实施。新准则的执行情况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依据企业行为理论和演化理论,以及个体认知心理学的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准则初期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对新准则实施背景下的补充更正公告变化进行观测与分析,可以为其他有关新准则执行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印证和补充。

一、新准则执行:基于理论的推测

理论的重要功能是解释和预测。对于我国新准则的执行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先通过理论分析进行推测,然后再据此进行实务调查或者实证检验。就新准则的执行而言,执行是企业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新准则执行之前必然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新准则的执行也应该会给企业带来新的变化。因此可以运用的理论有企业行为理论和演化理论,以及与学习有关的认知心理学理论。

(一)企业行为理论、企业演化理论与认知心理学理论的观点

企业行为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个适应性理性系统而不是一个无所不知的理性系统,需要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特别就企业的决策而言,严重依赖于传统方法、一般行业惯例以及标准运营程序。企业对于规则的遵循,则可以看作是一个集合,这个集合包括对事物性质的理解、对自我意识的理解以及对恰当行为的印象的理解。所有这些理解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演化,并最终成为组织结构的一部分(西尔特 等,2008)。

演化,简言之就是变化(变迁)。霍奇逊(2007)认为演化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是“基于能力的”。诺思(2008)认为知识的变化是经济演化的关键,而个人和组织的学习是制度演化的主要动力,即企业的学习能力决定了其对环境的适应性。特别就属于环境变化一部分的规则变迁而言,企业对新规则往往要经历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规则的学习和执行,首要前提是正确的理解。但是由于知识的形成与转换具有滞后性。也就是说,企业表现出一种“惯性”,对变化没有做出及时反应。这样新规则的学习会受到已有规则的影响,已有规则成为新规则学习的现实背景和约束路径。即已有规则早就内化为企业的“惯例”,对它们的“路径依赖”使得新规则的学习和新知识的习得是渐进而非突变的,“边干边学”是基本的方式。

认知是人们获得、储存、转换、运用以及沟通信息的心理过程。根据加洛蒂(2005)的认知心理学理论:(1)知觉是认知研究的基础,人的知觉是为所接收的感觉信息赋予意义的过程。人对外来信息不只是静态的被动接收,还包括主动的选择、整合和解释,这称之为知觉的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t approach to perception)。人们的知觉会随练习而变化,此为知觉学习(perceptual learning)。(2)人对外界信息的注意受限于认知资源和心理容量,所以人们通常进行的是选择性注意(selective attention)。注意会受到练习、执行任务的种类以及个人意图等因素影响,从而使注意的效果变化。(3)思维是对信息的操作,心理定势、功能固着、缺乏关于问题的知识或专长等障碍影响了人们解决问题时的思维效率。(4)认知存在个体差异和性别差异,其中个体差异包括能力上的个体差异(解决认知任务的能力)、风格上的个体差异(个体用于处理认知任务的特有方式)以及专长差异。

(二)基于理论的推测

企业行为理论和演化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面对环境变化,特别是新规则的出现,组织及其成员必要的学习和适应过程。而组织反应的敏锐性、正确性和差异性是受个人认知能力局限性和差异性影响的。因此,上述理论至少可以部分解释和预测企业在新准则学习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两点重要推论:(1) 企业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错较多。企业成员基于认知能力的有限理性,旧准则潜在干扰造成的路径依赖“惯性”,是产生错误的部分客观原因。(2) 新准则执行情况是不平衡的。准备较充分、学习较认真,且得到专家(主要是审计师)帮助较多的企业执行可能较好,反之较差。这是因为人的认知存在个体差异,练习能改变人的认知能力,拥有专长的人认知能力更强。或者说,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初期,会表现出两个主要特点:过渡性(适应性)和差异性(不平衡性)。

二、新准则执行:基于补充更正公告的证据

要证实上述推测,观察新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一个重要公开信息来源便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财务报告补充更正公告,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作用是将公司定期报告的差错及时告知投资者,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补充更正公告中所反映的出错性质和出错原因,对于检验上述推论提供了直接的证据。因此,下文通过对我国新准则实施前后年度财务报告补充更正公告的分析,来观察新准则的执行情况。

有关补充更正公告的研究,离不开对公告原因和内容的分析。而且由于每个公司公告情形的复杂性,对补充更正公告进行分类归纳便是以往研究常用的方法,原因和内容这两个重要事项就被作为分类的标准。这里在参考王立彦等(2003)、朱喜颖(2004)、陈凌云(2005)、邱东(2005)的方法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补充更正公告首先从对象范围上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补充更正公告(或者说一般的补充更正公告),仅指财务报告之后短期内(下次同类型的定期报告编报以前)直接针对此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即俗称的“打补丁”;而广义的补充更正公告则还包含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一般补充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区别很明显:前者对错报对象的更正较为及时,上市公司主动更正的比例较大,错误性质也不太严重;后者对错报对象的更正滞后时间很长,上市公司被动更正的比例高,错报性质较严重。本文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出现的错报更正,这种错报更正显然属于笔者所述的第一类狭义的补充更正。但是为了与以前年度相比较,因此有必要区分两类不同的公告,以得出有针对性的结论。后文也依据公告内容对狭义的补充更正公告进行了分类详述。

(一)新准则实施前后的补充更正总体情况

1.公告年份与次数

笔者统计了2005年到2008年10月,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全部补充更正公告,公告信息从Wind数据库、上海和深圳证交所网站收集而来。去除了内容重复的公告后,公告情况如表1所示。其中,涉及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公告共260次,其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1835次补充更正公告的全部样本公司共有929家。一半以上的公司自2005年至今公告次数不止一次。 929家公告公司中,有S和ST公司157家,占近17%的比例。S和ST公司表现出公告频率高和追溯调整多的显著特点。这似乎表明业绩越差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越差。可能业绩越差会越有动机粉饰财务报告,不论是自己通过错报更正来调节利润还是被监管发现要求更正,都会使得错报更正更为频繁。陈凌云(2005)也发现补丁公司的业绩较同行业的无补丁公司更差。

近年来,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公告在全部补充更正公告中所占的比例为14.2%,表明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错报漏报还是可以及时更正的。但是进一步分析,将追溯调整公告按照追溯调整错报所属的最早年份进行归类,可以发现对于重大错报的追溯调整而言,其更正滞后时间令人吃惊。例如ST大水(000673)1997—2002年未入账的应付劳务费在2007年才追溯调整;S*ST长岭(000561)1998年少计营业费用和亏损,也是到了2007年才更正公告。尽管这些例子较为极端,但根据笔者统计,追溯调整平均滞后时间接近3年(2.68年),这严重降低了信息的有用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公告针对的对象

由于信息披露的滞后性,从以前逐年公告次数的变化,难以断言企业财务报告质量的变动趋势。因此笔者按照补充更正公告针对的错报对象是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又做了统计。2005年至2008年10月,可以观察到的完整更正对象包括2004—2007年报,以及2005—2007年的季报和半年报。这里的分析整体是狭义的补充更正公告,不含追溯调整。因为追溯调整往往不区分报告类型,且针对上述报告对象的追溯调整无法在时间上把握。具体情况见表3和表4。

从年报的补充更正次数来看,2004—2006年呈较大幅度的下降趋势,但是2007年年报补充更正次数有了强势的逆转提高。不过这种变化趋势在季报和半年报上表现并不明显。再比较2005—2007年季报、半年报补充更正总次数和年报补充更正次数,发现2005年和2006年季报和半年报补充更正的总次数都高于相应年报的补充更正次数,但2007年则相反。鉴于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对年报的重视程度更高,年报暴露出的问题应该更能反映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在新准则正式实施的首年,上市公司发生了更多的错报漏报。

(二)补充更正公告内容分析

笔者区分了追溯调整公告和一般补充更正公告,就其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

1.追溯调整内容

在2005—2008年10月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260次公告中,出现最多的更正内容依次如表5所示。

由于追溯调整常常在一次公告中涉及多方面内容,本表中的次数是指涉及到各类内容的公告次数,这些内容实际所属的公告次数合计可能少于173次,但为了简化统计只能简单加总,相应的比例计算也是用涉及这些内容的公告次数与全部的公告次数260相比。此外,税费缴纳调整不包括由于其他事项引起利润调整进而导致的间接调整,资产减值含坏账准备。[FQ)]

排在首位的更正内容与税费缴纳相关,而且绝大多数情况是上市公司补缴以前年度税费引起会计差错更正。究其原因,客观上是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造成纳税核算本身复杂,再加上清缴时间滞后,从而使得已报告的税费(主要是所得税)信息出错;主观上是上市公司有偷漏税费或者是盈余管理的动机和行为。对于主观恶意,是从同次公告中补缴税费跨越年度大、涉及项目多、补税金额高,以及伴随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和处罚通知等特征来判断的。

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一向被视作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在追溯调整中位列第二不足为奇。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追溯调整公告全部是2006年及以后的,且绝大多数集中在2006年,执行新准则是其主要动因。特别需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因担保常常陷入诉讼中,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使得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不足,并需要同时确认损失,这也是追溯调整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上市公司应提高风险意识,减少公司(特别是关联企业)间互相担保的现象。最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没有核算资金占用利息,或者没有在年报中披露占用情况等,从而产生追溯调整。

在追溯调整公告中,表明收到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和处罚决定的有31次(其中S和ST公司有22次)。这些更正的差错几乎都涉嫌舞弊,例如有的公告承认以前年度有账外核算、少计费用、跨期确认收入、虚计利润等情况;有的错误金额影响重大,甚至引起盈亏的变化,例如S*ST源药(600656)、S*ST成功(000517)和ST科龙(000921)。不难发现,追溯调整公告更正的错报性质严重,S和ST公司尤是。

2.一般补充更正内容

由于一般补充更正的数量多,本文对其内容的具体分解选取了2006—2007年的季报、半年报,以及2005—2007年的年报,以重点关注最近两年内容上的变化。本文将公告内容划分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补充更正,以及非财务报告补充更正两大类。具体列示见表6和表7。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补充更正,具体又包含主要报表补充更正,附注补充更正与综合数据补充更正三块。从表6来看,对财务报表主表更正最多的是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其次是资产负债表,再次是现金流量表。这种次序和这些报表各自的被重视程度,以及可操作难度是相符的。就报表附注的补充更正,集中在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往来款项和资产减值准备被补充更正得最多,除了统计和判断估计方面易出错的原因外(往来款项的账龄分析和风险分析,以及减值准备的提取),也应和其本身性质有关,基于应计制的往来款项和基于会计判断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一直是盈余管理的主要领域。

主要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出错最多的是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与净利润指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及与其计算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填列。这些指标出错率高的原因有:(1)综合性很强,报表数据出错,相应的指标就要随之修正。(2)对规则要求理解有误,如中孚实业(600595)、好当家(600467)、华泰股份(600308)、ST吉药(000545)等上市公司反映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理解有误,从而导致列报出错。这可能与该规则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实施时间较短,上市公司学习适应不足有关。(3)规则本身不完善,造成应用中出错。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由于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不明确,鑫茂科技(000836)据此未将坏账准备金本年转回数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沱牌曲酒(600702)也未将由“以资抵债”等事项引起的应收账款减少而形成的坏账准备转回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后经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这两家公司做了相应更正。证监会已认识到此问题,结合新准则的执行,于2008年7月7日又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此外,ST浪莎和ST卧龙在计算2007年基本每股收益时,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以发行新股日为基准,加权平均计算总股本和每股收益。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按2007年末总股本重新计算了基本每股收益。此差错的出现是新准则和监管规则相矛盾造成的。

对于非财务报告的补充更正,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要求以及统计归纳情况,出错最多的四部分内容是:(1)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3)董事会报告;(4)重要事项。其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从错误性质来说并不重要,出错率高应该是统计上的困难(如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等,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新披露项目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等)。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是薪酬情况的披露)可能因较为敏感,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时遗漏情形较多。董事会报告中无论是对经营情况的回顾,还是对未来前景的展望,都是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的“慎重”态度,就会表现为某种“趋利避害”的斟酌或选择性披露,一般是被监管部门发现并要求修订后才又补充更正。重要事项中的关联方交易和资金占用,以及重大担保事项,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总之,财务报告以外信息的补充更正,除了技术统计问题外,上市公司的动机应是漏报错报的主要诱因。

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矛盾也影响了非财务报告信息的补充更正。例如华夏建通(600149)2007年年报的更正公告中指出,万利达集团为该公司控股股东的参股股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故而进行了披露,而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万利达集团不属于关联方,于是公司更正了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此更正凸显了两个问题:(1)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矛盾亟待处理;(2)监管规则的效力是否应凌驾于准则之上。如果这些问题不予以解决,一些不必要的错报更正可能还会出现,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基础制度建设的完善。

(三)新准则执行情况在补充更正公告中的反映

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总体情况是“平稳有效”的(财政部会计司,2008)。不过,前文通过理论分析得到的一些推论在补充更正公告中得到了证实。具体表现为:

1.部分准则执行中出错较多

从补充更正公告来看,新准则应用出错较多的有合并报表、职工薪酬和所得税:(1)开滦股份(600997)、德豪润达(002005)、博汇纸业(600966)、广东甘化(000576)等企业反映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理解不透彻”,或存在“理解偏差”。除了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公司对某些项目未予合并抵销外,新准则影响出错最多的是合并范围的确定。(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新增的准则,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有一些过渡处理,一些公司因此在转换过程中“理解有误”从而形成了错报。如深深房A(000029)在2007年继续计提了应付福利费,没有按规定将2007年实际发生的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还有的公司是报表附注的“应付职工薪酬表”出错,如东阳光铝(600673)和中恒集团(600252)。(3)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而言,新准则对所得税的核算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公司错报更正集中于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如中天城投(000540)2007年半年报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出错;S*ST闽东(000536)将已确认的2007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而银座股份(600858)调整增加了2007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种调增或调减是否留有利润操纵的空间需要进一步观察。

此外,新准则增加要求披露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对以前年度比较数据进行调整的《新旧会计准则净利润差异调节表》和《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进行更正也较多。

2.一些信息没有及时公告

随着新准则实施,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大量出现。一些公司没有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变更原因、确定依据,以及产生的影响等,于是进行了补充公告。这与前文所述的追溯调整公告中2006年后政策变更增多是一致的。还有的公司就执行新准则对公司的影响也没有及时向投资者传递信息,而是包含在了2006年年报的补充公告中。

3.旧准则影响报告形式和数据调节

一些公司的财务报告出现了形式上的错误:(1)沿用旧科目。如厦工股份(600815)在年报中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白云山A(000522)用“主营业务收入”而非“营业收入”科目。(2)附注不符合新准则要求。如ST黄海(600579)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会计政策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和“所得税”的表述,天奇股份(002009)“固定资产原价及其累计折旧的增减变动明细项目列示”和“长期待摊费用明细项目列示”都不符合新准则要求;欣龙控股(000955)财务报表附注仍沿用了原披露格式;山西三维(000755)2007年半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未按新会计准则编制。

一些公司在按新准则调节报表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如亚泰集团(600881)部分数据未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四川路桥(600039)对控股子公司分配以前年度利润按旧会计准则确认投资收益。

4.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职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对于保证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以及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具有关键作用。公司错报更正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监督方面的失职。典型的如大唐电信2007年年报更正公告中指出:“公司2007年1月完成从公司子公司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唐)股权事宜,公司收购价比深圳大唐股东权益少5656355.09 元,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在新旧会计准则转换过程中,公司对此事项未及时转换为按照新准则核算,仍按照旧准则将上述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且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也未予调整,导致公司2007年年报中母公司财务报表多计投资收益5656355.09 元,同时多计母公司净利润5656355.09 元,少计资本公积5656355.09 元。”陕西金叶(000812)在2007年年报更正公告中则陈述“由于工作疏忽及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部分内容理解有偏差,导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部分内容有误。”这些差错的出现,会计师事务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过,上述问题并非我国所独有。例如欧盟在2005年采用IFRS后,通过对执行情况的调查,也发现会计准则的执行是不平衡的,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受到以前准则和实务的影响,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和审计者不同程度地认为IFRS难以理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评价也较为负面(高利芳,2008)。这证明了新准则执行初期出现一定问题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如何解决问题是当务之急。

三、结论与建议

依据企业行为理论、演化理论和个体认知理论,本文得出了有关上市公司新准则执行情况的一些预测推论。然后基于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补充更正公告的研究,证实了新准则执行中过渡性和差异性特征的存在,表现为出错较多和执行的不平衡。此外,还对上市公司重大错报追溯调整和一般补充更正公告进行区分,通过对更正内容的分析发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有关税费缴纳更正的高频性,以及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矛盾等。

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运用的理论关注的是企业新准则执行中“客观”因素的影响,没有更多涉及对主观动机的探讨,尽管笔者认为主观动机决定下的态度和行为对准则执行影响更大。这是因为本文强调新准则实施初期这个特殊阶段的执行特征及其影响因素,而动机会长期影响与准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政策选择和盈余管理等。今后的研究,可以就准则执行进行更为全面的理论分析和推测,并开展相应的实务调查或实证检验以获得支持证据。

此外因时间所限,新准则执行存在的问题可能未全部显现,从上市公司补充更正公告反映的情况也是有限的。不过就本文的发现,至少可提供如下政策建议: 

1.新准则实施首年,部分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学习情况不佳影响了其执行和执业水平,出现了较多的错报和一定的失职。新准则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必要更加深入地开展。

2.准则和监管规则(由证监会、证交所等的编报规则、上市规则等)间的效力和矛盾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新准则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配套的制度规则进行全面的整理和修订,避免出现矛盾,明确不同层次规则的效力。特别是基于准则趋同的初衷,监管规则如果与准则相左就会有损准则趋同的实质,尤其是当监管规则的效力凌驾于准则之上时。

3.税费缴纳引起的追溯调整非常普遍,除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偷税漏税的防治外,税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也是减少摩擦、优化上市公司经营环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举措。新准则的实施对此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4.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地纠错防弊,减少或杜绝重大错报更正时间严重滞后的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司. 2008.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J]. 会计研究 (6):19-30.

陈凌云. 2005. 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研究:来自年报补充及更正公告的初步证据[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9):12-16.

高利芳. 2008.IFRS应用情况调查回顾及启示[J]. 当代会计评论 (1):84-104.

霍奇逊. 2007. 演化与制度:论演化经济学和经济学的演化[M]. 任荣华 等 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44-245.

加洛蒂. 2005. 认知心理学(第三版)[M]. 吴国宏 等 译.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4-10,106-112.

诺思. 2008. 理解经济变迁过程[M]. 钟正生 等 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8,104.

邱东. 2005. 年报补充更正公告研究[J]. 特区经济 (7):104-106.

王立彦,伍利娜. 2003. 公司年报披露预约日变更及披露后更改行为:基于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分析[J]. 经济科学 (6):102-112.

第15篇

关键词:新准则;执行;补充更正公告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1-0140-08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正式实施。新准则的执行情况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依据企业行为理论和演化理论,以及个体认知心理学的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准则初期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对新准则实施背景下的补充更正公告变化进行观测与分析,可以为其他有关新准则执行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印证和补充。

一、新准则执行:基于理论的推测

理论的重要功能是解释和预测。对于我国新准则的执行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先通过理论分析进行推测,然后再据此进行实务调查或者实证检验。就新准则的执行而言,执行是企业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新准则执行之前必然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新准则的执行也应该会给企业带来新的变化。因此可以运用的理论有企业行为理论和演化理论,以及与学习有关的认知心理学理论。

(一)企业行为理论、企业演化理论与认知心理学理论的观点

企业行为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个适应性理性系统而不是一个无所不知的理性系统,需要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特别就企业的决策而言,严重依赖于传统方法、一般行业惯例以及标准运营程序。企业对于规则的遵循,则可以看作是一个集合,这个集合包括对事物性质的理解、对自我意识的理解以及对恰当行为的印象的理解。所有这些理解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演化,并最终成为组织结构的一部分(西尔特 等,2008)。

演化,简言之就是变化(变迁)。霍奇逊(2007)认为演化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是“基于能力的”。诺思(2008)认为知识的变化是经济演化的关键,而个人和组织的学习是制度演化的主要动力,即企业的学习能力决定了其对环境的适应性。特别就属于环境变化一部分的规则变迁而言,企业对新规则往往要经历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规则的学习和执行,首要前提是正确的理解。但是由于知识的形成与转换具有滞后性。也就是说,企业表现出一种“惯性”,对变化没有做出及时反应。这样新规则的学习会受到已有规则的影响,已有规则成为新规则学习的现实背景和约束路径。即已有规则早就内化为企业的“惯例”,对它们的“路径依赖”使得新规则的学习和新知识的习得是渐进而非突变的,“边干边学”是基本的方式。

认知是人们获得、储存、转换、运用以及沟通信息的心理过程。根据加洛蒂(2005)的认知心理学理论:(1)知觉是认知研究的基础,人的知觉是为所接收的感觉信息赋予意义的过程。人对外来信息不只是静态的被动接收,还包括主动的选择、整合和解释,这称之为知觉的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t approach to perception)。人们的知觉会随练习而变化,此为知觉学习(perceptual learning)。(2)人对外界信息的注意受限于认知资源和心理容量,所以人们通常进行的是选择性注意(selective attention)。注意会受到练习、执行任务的种类以及个人意图等因素影响,从而使注意的效果变化。(3)思维是对信息的操作,心理定势、功能固着、缺乏关于问题的知识或专长等障碍影响了人们解决问题时的思维效率。(4)认知存在个体差异和性别差异,其中个体差异包括能力上的个体差异(解决认知任务的能力)、风格上的个体差异(个体用于处理认知任务的特有方式)以及专长差异。

(二)基于理论的推测

企业行为理论和演化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面对环境变化,特别是新规则的出现,组织及其成员必要的学习和适应过程。而组织反应的敏锐性、正确性和差异性是受个人认知能力局限性和差异性影响的。因此,上述理论至少可以部分解释和预测企业在新准则学习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两点重要推论:(1) 企业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错较多。企业成员基于认知能力的有限理性,旧准则潜在干扰造成的路径依赖“惯性”,是产生错误的部分客观原因。(2) 新准则执行情况是不平衡的。准备较充分、学习较认真,且得到专家(主要是审计师)帮助较多的企业执行可能较好,反之较差。这是因为人的认知存在个体差异,练习能改变人的认知能力,拥有专长的人认知能力更强。或者说,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初期,会表现出两个主要特点:过渡性(适应性)和差异性(不平衡性)。

二、新准则执行:基于补充更正公告的证据

要证实上述推测,观察新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一个重要公开信息来源便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财务报告补充更正公告,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作用是将公司定期报告的差错及时告知投资者,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补充更正公告中所反映的出错性质和出错原因,对于检验上述推论提供了直接的证据。因此,下文通过对我国新准则实施前后年度财务报告补充更正公告的分析,来观察新准则的执行情况。

有关补充更正公告的研究,离不开对公告原因和内容的分析。而且由于每个公司公告情形的复杂性,对补充更正公告进行分类归纳便是以往研究常用的方法,原因和内容这两个重要事项就被作为分类的标准。这里在参考王立彦等(2003)、朱喜颖(2004)、陈凌云(2005)、邱东(2005)的方法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补充更正公告首先从对象范围上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补充更正公告(或者说一般的补充更正公告),仅指财务报告之后短期内(下次同类型的定期报告编报以前)直接针对此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即俗称的“打补丁”;而广义的补充更正公告则还包含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一般补充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区别很明显:前者对错报对象的更正较为及时,上市公司主动更正的比例较大,错误性质也不太严重;后者对错报对象的更正滞后时间很长,上市公司被动更正的比例高,错报性质较严重。本文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出现的错报更正,这种错报更正显然属于笔者所述的第一类狭义的补充更正。但是为了与以前年度相比较,因此有必要区分两类不同的公告,以得出有针对性的结论。后文也依据公告内容对狭义的补充更正公告进行了分类详述。

(一)新准则实施前后的补充更正总体情况

1.公告年份与次数

笔者统计了2005年到2008年10月,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全部补充更正公告,公告信息从Wind数据库、上海和深圳证交所网站收集而来。去除了内容重复的公告后,公告情况如表1所示。其中,涉及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公告共260次,其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1835次补充更正公告的全部样本公司共有929家。一半以上的公司自2005年至今公告次数不止一次。 929家公告公司中,有S和ST公司157家,占近17%的比例。S和ST公司表现出公告频率高和追溯调整多的显著特点。这似乎表明业绩越差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越差。可能业绩越差会越有动机粉饰财务报告,不论是自己通过错报更正来调节利润还是被监管发现要求更正,都会使得错报更正更为频繁。陈凌云(2005)也发现补丁公司的业绩较同行业的无补丁公司更差。

近年来,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公告在全部补充更正公告中所占的比例为14.2%,表明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错报漏报还是可以及时更正的。但是进一步分析,将追溯调整公告按照追溯调整错报所属的最早年份进行归类,可以发现对于重大错报的追溯调整而言,其更正滞后时间令人吃惊。例如ST大水(000673)1997―2002年未入账的应付劳务费在2007年才追溯调整;S*ST长岭(000561)1998年少计营业费用和亏损,也是到了2007年才更正公告。尽管这些例子较为极端,但根据笔者统计,追溯调整平均滞后时间接近3年(2.68年),这严重降低了信息的有用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公告针对的对象

由于信息披露的滞后性,从以前逐年公告次数的变化,难以断言企业财务报告质量的变动趋势。因此笔者按照补充更正公告针对的错报对象是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又做了统计。2005年至2008年10月,可以观察到的完整更正对象包括2004―2007年报,以及2005―2007年的季报和半年报。这里的分析整体是狭义的补充更正公告,不含追溯调整。因为追溯调整往往不区分报告类型,且针对上述报告对象的追溯调整无法在时间上把握。具体情况见表3和表4。

从年报的补充更正次数来看,2004―2006年呈较大幅度的下降趋势,但是2007年年报补充更正次数有了强势的逆转提高。不过这种变化趋势在季报和半年报上表现并不明显。再比较2005―2007年季报、半年报补充更正总次数和年报补充更正次数,发现2005年和2006年季报和半年报补充更正的总次数都高于相应年报的补充更正次数,但2007年则相反。鉴于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对年报的重视程度更高,年报暴露出的问题应该更能反映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在新准则正式实施的首年,上市公司发生了更多的错报漏报。

(二)补充更正公告内容分析

笔者区分了追溯调整公告和一般补充更正公告,就其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

1.追溯调整内容

在2005―2008年10月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260次公告中,出现最多的更正内容依次如表5所示。

由于追溯调整常常在一次公告中涉及多方面内容,本表中的次数是指涉及到各类内容的公告次数,这些内容实际所属的公告次数合计可能少于173次,但为了简化统计只能简单加总,相应的比例计算也是用涉及这些内容的公告次数与全部的公告次数260相比。此外,税费缴纳调整不包括由于其他事项引起利润调整进而导致的间接调整,资产减值含坏账准备。[FQ)]

排在首位的更正内容与税费缴纳相关,而且绝大多数情况是上市公司补缴以前年度税费引起会计差错更正。究其原因,客观上是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造成纳税核算本身复杂,再加上清缴时间滞后,从而使得已报告的税费(主要是所得税)信息出错;主观上是上市公司有偷漏税费或者是盈余管理的动机和行为。对于主观恶意,是从同次公告中补缴税费跨越年度大、涉及项目多、补税金额高,以及伴随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和处罚通知等特征来判断的。

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一向被视作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在追溯调整中位列第二不足为奇。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追溯调整公告全部是2006年及以后的,且绝大多数集中在2006年,执行新准则是其主要动因。特别需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因担保常常陷入诉讼中,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使得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不足,并需要同时确认损失,这也是追溯调整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上市公司应提高风险意识,减少公司(特别是关联企业)间互相担保的现象。最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没有核算资金占用利息,或者没有在年报中披露占用情况等,从而产生追溯调整。

在追溯调整公告中,表明收到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和处罚决定的有31次(其中S和ST公司有22次)。这些更正的差错几乎都涉嫌舞弊,例如有的公告承认以前年度有账外核算、少计费用、跨期确认收入、虚计利润等情况;有的错误金额影响重大,甚至引起盈亏的变化,例如S*ST源药(600656)、S*ST成功(000517)和ST科龙(000921)。不难发现,追溯调整公告更正的错报性质严重,S和ST公司尤是。

2.一般补充更正内容

由于一般补充更正的数量多,本文对其内容的具体分解选取了2006―2007年的季报、半年报,以及2005―2007年的年报,以重点关注最近两年内容上的变化。本文将公告内容划分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补充更正,以及非财务报告补充更正两大类。具体列示见表6和表7。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补充更正,具体又包含主要报表补充更正,附注补充更正与综合数据补充更正三块。从表6来看,对财务报表主表更正最多的是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其次是资产负债表,再次是现金流量表。这种次序和这些报表各自的被重视程度,以及可操作难度是相符的。就报表附注的补充更正,集中在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往来款项和资产减值准备被补充更正得最多,除了统计和判断估计方面易出错的原因外(往来款项的账龄分析和风险分析,以及减值准备的提取),也应和其本身性质有关,基于应计制的往来款项和基于会计判断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一直是盈余管理的主要领域。

主要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出错最多的是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与净利润指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及与其计算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填列。这些指标出错率高的原因有:(1)综合性很强,报表数据出错,相应的指标就要随之修正。(2)对规则要求理解有误,如中孚实业(600595)、好当家(600467)、华泰股份(600308)、ST吉药(000545)等上市公司反映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理解有误,从而导致列报出错。这可能与该规则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实施时间较短,上市公司学习适应不足有关。(3)规则本身不完善,造成应用中出错。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由于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不明确,鑫茂科技(000836)据此未将坏账准备金本年转回数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沱牌曲酒(600702)也未将由“以资抵债”等事项引起的应收账款减少而形成的坏账准备转回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后经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这两家公司做了相应更正。证监会已认识到此问题,结合新准则的执行,于2008年7月7日又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此外,ST浪莎和ST卧龙在计算2007年基本每股收益时,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以发行新股日为基准,加权平均计算总股本和每股收益。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按2007年末总股本重新计算了基本每股收益。此差错的出现是新准则和监管规则相矛盾造成的。

对于非财务报告的补充更正,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要求以及统计归纳情况,出错最多的四部分内容是:(1)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3)董事会报告;(4)重要事项。其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从错误性质来说并不重要,出错率高应该是统计上的困难(如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等,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新披露项目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等)。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是薪酬情况的披露)可能因较为敏感,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时遗漏情形较多。董事会报告中无论是对经营情况的回顾,还是对未来前景的展望,都是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的“慎重”态度,就会表现为某种“趋利避害”的斟酌或选择性披露,一般是被监管部门发现并要求修订后才又补充更正。重要事项中的关联方交易和资金占用,以及重大担保事项,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总之,财务报告以外信息的补充更正,除了技术统计问题外,上市公司的动机应是漏报错报的主要诱因。

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矛盾也影响了非财务报告信息的补充更正。例如华夏建通(600149)2007年年报的更正公告中指出,万利达集团为该公司控股股东的参股股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故而进行了披露,而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万利达集团不属于关联方,于是公司更正了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此更正凸显了两个问题:(1)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矛盾亟待处理;(2)监管规则的效力是否应凌驾于准则之上。如果这些问题不予以解决,一些不必要的错报更正可能还会出现,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基础制度建设的完善。

(三)新准则执行情况在补充更正公告中的反映

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总体情况是“平稳有效”的(财政部会计司,2008)。不过,前文通过理论分析得到的一些推论在补充更正公告中得到了证实。具体表现为:

1.部分准则执行中出错较多

从补充更正公告来看,新准则应用出错较多的有合并报表、职工薪酬和所得税:(1)开滦股份(600997)、德豪润达(002005)、博汇纸业(600966)、广东甘化(000576)等企业反映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理解不透彻”,或存在“理解偏差”。除了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公司对某些项目未予合并抵销外,新准则影响出错最多的是合并范围的确定。(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新增的准则,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有一些过渡处理,一些公司因此在转换过程中“理解有误”从而形成了错报。如深深房A(000029)在2007年继续计提了应付福利费,没有按规定将2007年实际发生的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还有的公司是报表附注的“应付职工薪酬表”出错,如东阳光铝(600673)和中恒集团(600252)。(3)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而言,新准则对所得税的核算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公司错报更正集中于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如中天城投(000540)2007年半年报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出错;S*ST闽东(000536)将已确认的2007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而银座股份(600858)调整增加了2007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种调增或调减是否留有利润操纵的空间需要进一步观察。

此外,新准则增加要求披露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对以前年度比较数据进行调整的《新旧会计准则净利润差异调节表》和《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进行更正也较多。

2.一些信息没有及时公告

随着新准则实施,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大量出现。一些公司没有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变更原因、确定依据,以及产生的影响等,于是进行了补充公告。这与前文所述的追溯调整公告中2006年后政策变更增多是一致的。还有的公司就执行新准则对公司的影响也没有及时向投资者传递信息,而是包含在了2006年年报的补充公告中。

3.旧准则影响报告形式和数据调节

一些公司的财务报告出现了形式上的错误:(1)沿用旧科目。如厦工股份(600815)在年报中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白云山A(000522)用“主营业务收入”而非“营业收入”科目。(2)附注不符合新准则要求。如ST黄海(600579)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会计政策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和“所得税”的表述,天奇股份(002009)“固定资产原价及其累计折旧的增减变动明细项目列示”和“长期待摊费用明细项目列示”都不符合新准则要求;欣龙控股(000955)财务报表附注仍沿用了原披露格式;山西三维(000755)2007年半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未按新会计准则编制。

一些公司在按新准则调节报表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如亚泰集团(600881)部分数据未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四川路桥(600039)对控股子公司分配以前年度利润按旧会计准则确认投资收益。

4.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职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对于保证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以及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具有关键作用。公司错报更正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监督方面的失职。典型的如大唐电信2007年年报更正公告中指出:“公司2007年1月完成从公司子公司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唐)股权事宜,公司收购价比深圳大唐股东权益少5656355.09 元,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在新旧会计准则转换过程中,公司对此事项未及时转换为按照新准则核算,仍按照旧准则将上述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且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也未予调整,导致公司2007年年报中母公司财务报表多计投资收益5656355.09 元,同时多计母公司净利润5656355.09 元,少计资本公积5656355.09 元。”陕西金叶(000812)在2007年年报更正公告中则陈述“由于工作疏忽及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部分内容理解有偏差,导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部分内容有误。”这些差错的出现,会计师事务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过,上述问题并非我国所独有。例如欧盟在2005年采用IFRS后,通过对执行情况的调查,也发现会计准则的执行是不平衡的,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受到以前准则和实务的影响,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和审计者不同程度地认为IFRS难以理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评价也较为负面(高利芳,2008)。这证明了新准则执行初期出现一定问题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如何解决问题是当务之急。

三、结论与建议

依据企业行为理论、演化理论和个体认知理论,本文得出了有关上市公司新准则执行情况的一些预测推论。然后基于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补充更正公告的研究,证实了新准则执行中过渡性和差异性特征的存在,表现为出错较多和执行的不平衡。此外,还对上市公司重大错报追溯调整和一般补充更正公告进行区分,通过对更正内容的分析发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有关税费缴纳更正的高频性,以及准则和监管规则的矛盾等。

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运用的理论关注的是企业新准则执行中“客观”因素的影响,没有更多涉及对主观动机的探讨,尽管笔者认为主观动机决定下的态度和行为对准则执行影响更大。这是因为本文强调新准则实施初期这个特殊阶段的执行特征及其影响因素,而动机会长期影响与准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政策选择和盈余管理等。今后的研究,可以就准则执行进行更为全面的理论分析和推测,并开展相应的实务调查或实证检验以获得支持证据。

此外因时间所限,新准则执行存在的问题可能未全部显现,从上市公司补充更正公告反映的情况也是有限的。不过就本文的发现,至少可提供如下政策建议:

1.新准则实施首年,部分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学习情况不佳影响了其执行和执业水平,出现了较多的错报和一定的失职。新准则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有必要更加深入地开展。

2.准则和监管规则(由证监会、证交所等的编报规则、上市规则等)间的效力和矛盾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新准则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配套的制度规则进行全面的整理和修订,避免出现矛盾,明确不同层次规则的效力。特别是基于准则趋同的初衷,监管规则如果与准则相左就会有损准则趋同的实质,尤其是当监管规则的效力凌驾于准则之上时。

3.税费缴纳引起的追溯调整非常普遍,除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偷税漏税的防治外,税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也是减少摩擦、优化上市公司经营环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举措。新准则的实施对此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4.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地纠错防弊,减少或杜绝重大错报更正时间严重滞后的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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