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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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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工作意见

第1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创业就业、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完善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规模,增强培训实效,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企业职工都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和“创业一人带动一批”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3.5万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万人,创业培训400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1万名,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技能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初、中、高之比为25:45:30,基本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大力开展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需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加快实现培训对象的全覆盖。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重点开展“学历+技能”、“外语+技能”培训。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对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在培训结业时均应参加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根据劳动者就业需求,建立健全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学做合一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灵活采取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方便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劳动者培训积极性。根据市场需求,全面推行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模式,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委托培养,鼓励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或实训中心,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参与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工艺改进、咨询服务等,提高技能培训的实效性。根据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着力完善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创业见习相结合,与创业扶持政策、创业服务相衔接的培训模式,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整合职业培训资源。进一步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限和学校类别界限,组建多形式的职业教育集团,重点培育一批专业有特色、办学有规模、就业有市场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打响“职教”品牌。加强各类职业培训基地建设,依托省技师学院及其它重点职业院校建立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世界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建设1个国家级、2个省级和2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5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示范校,5个省级、20个市级和20个县级创业培训基地,10个县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就业实习(见习)基地和定点培训机构。

(六)提升职业培训能力。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选派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建设2-3个市级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十二五”期间,培养20名省级教学名师、100名专业带头人、1000名“一体化”教师,职业培训专业课教师“一体化”比例达70%以上。深化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体系改革,加强示范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加快开发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教材。推进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职业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三、着力构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机制

(七)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内技能评价和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大力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贯通劳动者技能晋升通道。探索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从生产服务一线发现拔尖技能人才。加强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积极推行职业院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化和制度化,每两年开展一次市级职业技能大赛,每年举办一次职业院校师生技能大赛,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省、国家及世界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以及参加世界技能竞赛的选手,在市内职业院校任教的,可按规定程序优先招录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九)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充分发挥生产、服务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为他们开展相关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推行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采用企业建设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等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能创新、技术开发等活动,发挥技能大师“传、帮、带”作用,带动企业技能人才水平整体提升。

(十)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政策。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经用人单位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其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大职业培训资金的保障力度

(十一)增加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资金要积极整合、统筹使用、提高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性资金安排到位。统筹安排省财政补助经费和市、县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建立按生均安排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财政经费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调整市、县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在按规定给予各项职业培训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实习(见习)基地建设。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规范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市、县政府可统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0.5%,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培训,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教。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个人通过国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和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指导方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创业。

二、工作对象范围及认定方法

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对象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国家征地后失去全部或部分耕地,依法需进行补偿安置,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列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认定方法: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人员花名册由国土部门提供。由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户籍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农工部门对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进行审核确认。经公安、农工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劳动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登记,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1、开展就业登记,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信息资源库。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的无业人员,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申请,凭相关材料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不愿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视同无就业要求。

领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条件的,按文件要求,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信息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

2、提供优质职业介绍服务。区人力资源市场及区各类合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求职登记工作,及时企业用工信息,对前来求职的被征地农民免收门票费、报名费、职介成功服务费、计算机查询费,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服务。

3、建立企业空岗申报制度。区各类企业要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企业空岗信息。需在新闻媒体上招用人员信息,须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按审定的内容招工广告。

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检查、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用工检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培训对象:凡年满16周岁,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5周岁,尚未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暂未就业和有创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在此年龄段以外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原则根据个人申请也可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学历培训四大类。

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安排培训内容,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定向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开展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培训,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凡经过推荐3次不愿参加培训或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放弃安置处理。培训补贴经费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资金为主要渠道,区培训券(卡)管理部门要优先向被征地农民发放省培训券(卡)。不足部分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培训补贴参照省培训券补贴标准执行。

(三)制定奖励措施,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1、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和面向居民生活服务的岗位,原则上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安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每安排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内企业当年新招用区内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每招用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劳务中介、培训机构转移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各类合法劳务中介、培训机构成功推荐被征地农民在区内企业就业的,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按每转移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100元一次性奖励。

(四)采取多种形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要鼓励、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利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以联合、独资等方式自主创业,使其成为被征地农民创业的主渠道。对于由被征地农民组建的经济实体,一次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超过10人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且就业满3年的,每安置1人给予300元一次性奖励。

被征地农民通过创办工业企业、服务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等外)、商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等实现就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先征后奖。

被征地农民从事经营微利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上述奖励、扶持资金申领程序按政府或相关部门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就业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决定成立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吉子俊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张志勇任副组长,成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农工部、工商局、地税局、教育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制定、调整和完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政策;统筹协调就业服务对象认定工作;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筹集、落实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监督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协调合作,通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区国土局负责提供征地后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人员花名册;区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资格的审定及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区农工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测算、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工作,负责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登记管理、落实优惠政策、用工信息等工作;区工商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区教育局、扶贫办负责协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各乡镇要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场所;被征地村(居)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培训报名和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调查、灵活就业流向统计等工作。

五、资金保障

第3篇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