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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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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3篇

二、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3.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4.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六、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1.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gb50348-XX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308—XX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74—XX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0—XX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367—XX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XX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XX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269—XX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72—1994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38—XX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7.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试,确保将合格的系统交付给用户使用,未能通过的项目,必须与设计人员一起找出原因所在,排除后再行检测,通过后才可以投入试运行。

8.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为以后的系统维护工作打好基础。

七、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1.工程完成后,售后服务部必须协同工程技术部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

2.建立系统维护工作档案,按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落实好系统维护的日常例行工作,强化各种周期性的例行检查。

3.建立维修工作记录卡,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保障维修保养工作的高效运作。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监督管理

1 前言: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优劣维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2 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能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起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桤. 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对招投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3 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公司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和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评价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二是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三是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 四是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五是对完工后的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勾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另外,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质量监督站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资源管理共享的前提条件。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

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4 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众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人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1)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贞量事故。

2)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

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

1)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是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人经济管理和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第5篇

关键词: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U44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的公路桥梁建设正在高速发展。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桥梁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桥梁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果,进而会影响到整条公路的使用效果。在桥梁工程建设中,质量是关键,必须加强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加强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重点是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 抓好影响桥梁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

影响桥梁工程质量的因素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五方面,对这五方面进行严格控制,是保证桥梁工程质量的关键。

1.1 应选派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丰富的施工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来担当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和相应责任人。严格实行工序责任人制度,明确现场施工、监理单位桥梁施工质量控制工序责任人,并认真做好工序交接和记录签名工作,切实做到桥梁施工每个质量控制环节均可追溯。

1.2 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合同要求配齐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程序,使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1.3 优化进货渠道,严格按质量标准订货、采购、运输;对材料进场要按技术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现场配制的材料,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材料还要切实加强试验检测工作。

1.4 施工机械设备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严格按合同条件配备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进场的机械设备无隐患,技术性能良好;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进行操作。

1.5 技术准备的质量控制包括:熟悉和审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对项目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调查分析;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2 提高桥梁设计的质量

优秀的桥梁工程设计方案是建成优质桥梁工程的基础和前提。只有优秀的设计,通过高质量的施工,才有优质的工程。优秀的设计则要从规划、勘测入手,勘测数据的准确是设计出因地制宜、优秀的工程建设方案的前提,因而必须提高工程设计勘测的水平。

3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首先要健全完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成立由相关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内应有测量、质检、计划统计等专职的人员。质量工作要多层次、全方位地来开展。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对桥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涉及工程安全、耐久性质量指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报形式要求整改,进一步提高桥梁工程施工质量。

其次要制定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如技术交底制度、质量交接制度、检查制度、相应的监督和奖惩制度等,将桥梁工程项目的质量好坏与其责任人的切身利益挂钩。要严格技术工作程序,对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要求。要求施工技术人员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按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认真做好工程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交底工作,按操作规范操作;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严格按设计图纸、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每道工序进行完后质检员首先进行自检,然后进行互检,监理工程师还要进行抽检。

最后要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要求各类人员必须做到原始记录与施工工艺一致,自检、互检和抽检的结果一致,从而保证施工质量目标的落实。要明确规定每道工序都要经检验合格,由施工者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同时要重视质检的各项记录,以便在出现质量事故时能够明确责任。在施工中做到“四有”、“五化”,即:“有方案、有标准、有制度、有目标”;“施工规范化、操作规程化、技术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数据科学化”,才能确保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4 利用先进技术,加强桥梁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是尤为重要的。加强“事中控制”,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每道工序都应该严把质量关。首先,是对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组织与进场的控制。其次,要明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关键部位。桥梁施工前,依据设计文件和以往工程施工经验,可以明确质量控制重点和关键部位。再次,要定期对现场操作人员和机械维修人员进行考核。不仅考核其专业技能是否达到标准,同时也要考核其对质量标准的掌握情况。监理工程师应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人员、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质量管理要利用现代化技术,在当今信息时代,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也应运用信息技术,逐步向信息化管理方向转变。为达到建立一个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这一目标,要从管理和技术两个重要方面加以创新。开发面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业务管理软件,实现从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业务信息处理功能。将信息技术这一现代化技术运用于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对提高桥梁建设质量管理的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5 做好工程质量检验评价,提高工程质量检验评价水平

桥梁工程质量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要对桥梁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合理、公正、准确的评价有一定的困难的。对于存在的问题,除了从评价人员的素质、对质量标准的执行等方面加强以外,也要注意改进评价方法,提高评价水平。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定方法是以数理统计为基本手段的。对于桥梁工程质量评价也可以试用新的技术方法,如利用样本估计进行工程质量可行性分析,用模糊数学对桥梁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这样可以降低工程质量评价时因人的主观因素所受的影响,弥补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价工作中分项、分部工程权重分配比较笼统这一缺陷。

提高桥梁工程的质量是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战略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加强桥梁工程的质量管理,需要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统一协调、互相合作,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把我国的桥梁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考文献

[1]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

第6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其达到预定的目标,是工程进行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实现预定的质量目标,根据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控制对象进行观察和检测,并将观测的实际结果与计划或标准对比,对偏差采取相应调整的方法或措施。

一、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人员综合能力、程序执行力度和检测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2)常见的质量通病依然存在,如地脚螺栓外露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焊道药皮未清理;母材上引弧或有焊点;管道穿墙未加套管以及管道安装水平度垂直度超标、土建墙面不垂直,镀锌扁钢连接地下焊接部分未刷防腐漆,土建施工时没有对工艺阀门等成品进行保护;焊接时焊条保温筒没有及时盖严;夹克管防腐补口及管线保温防水质量存在问题等。

(3)施工现场不规范,资料与工程不同步。检查发现部分施工现场脏乱差,如焊条随地堆放,电缆沟工程垃圾不及时清理,土建现场土方随意堆放等。施工资料内容填写不全,不够及时,有的工程施工一段时间后工程资料还没有报验。

(4)部分监理和施工人员素质低,监理职责履行不利,监理人员施工现场到位次数较少,平行检验不及时,资料不同步。个别施工单位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个别工程中部分施工图纸资料等不能及时到位,各专业施工图衔接存在问题;现场质量检查有待加强,仍存在重进度、忽视质量的思想;部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不高,现场缺少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部分施工队伍对监理指令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不予响应或响应滞后。

二、工程质量程监督管理措施

2.1加强监督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无盲区、无死角的工作格局

(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管理要及时到位;全面了解施工要求,增强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程序等。

(2)切实加强质量监督的保障能力,继续抓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实体质量问题的分析,找出责任主体相应的质量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项目整体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改进,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重要材料设备复验,执行焊接工艺要求等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无损检测、混凝土试块等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的监督抽查次数和工作深度,在停必监点检查时,工程资料必须同步到位,反映工程实际。加强对爆炸、火灾环境和接地绝缘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管,确保工程内在质量,实现工程本质安全。

(3)抓好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工程建设质量。重点工程具有投资高、规模大、易燃、易爆等特点,对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监督机构要夯实工作基础,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创新监督方式,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做好监督前期准备工作,研究编制监督工作方案,做好人员培训,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4)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效能。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计算机和网络辅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力度。推行网上报监、网上办公、电子档案、信息、标准规范查询、在建设工程实时监控、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等软件开发,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创造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环境。

2.2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依法行使监督手段

我们要严格执行监督工作程序,合理分配监督力量,科学制定监督计划,工作中严格按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办事,对出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认真的整改,一抓到底,直到问题彻底解决。

(1)加大质监力度,严格监督程序。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对不合格的工序坚决不予放行。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注重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在监督的同时,宣讲程序和标准。纠正质量问题时,先是指出其违反的标准条文,再耐心解释问题的危害,以杜绝同类质量问题的发生。在监督过程中,根据质量控制的前期控制原则,将监督重心逐渐前移,强化对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的监督,并解决了各单位对各标准的理解及执行的分歧问题。在监督过程中严格执行材料入场检验制度和焊接工艺评定要求,加强了混凝土板裂缝和墙体裂缝的控制,加强了防水工程和防腐工程的监督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了通报。在监督过程中,一方面对油田产能建设重点工程加大力度,重要的监检点及时到位;另一方面加大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监督力度,合理制定监督计划,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2)加强内部管理,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适应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要求,规范质量监督人员行为,更好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领导组织对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明确了工作方针和目标,重新修订了 “质量管理手册”,重视监督资料整理和收集。详细制定了岗位责任制、行政工作制度和监督工作制度,使质监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操作。下达监督计划书、监督报告,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层层把关,确保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监督结论的符合性。

(3)宣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开展“三员”培训。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提高油田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结合工作要求,组织了“三员”(工程质检员、施工员和技术员)培训工作,提高了施工单位“三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平,掌握规范标准,为工程质量控制和提高打下了坚实基础。

(4)精细谋划每项工作,实现工程的本质安全。在安全环保工作中,我们把反“三违”强“三基”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起来,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实现工程的本质安全。深入开展反违章禁令活动,严肃查处习惯性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象,坚决杜绝“三违”现象,有效控制违章事故发生。完善应急响应预案,强化应急资源配置,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演练,提高现场应急管理水平。

(5)加强关键工序和关键控制点的工艺规范与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理。加强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检查频次;制定工程质量检查表,明确了质量检查的内容、质量偏差的标准数据,为监理人员现场检查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2.3强化过程管理,施工质量明显提高

强化建设项目过程控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要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监督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狠抓现场管理,做到人员配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过程监督到位。监理人员在材料进场检验、施工过程检查、工序交接、隐蔽工程等环节都能够严细认真,现场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施工单严格执行“三检制”和“三工序”制度,重点工程都办理了工序交接手续。特别是焊接施工在焊接前对焊工都进行了焊接考试,焊接完成后按照规范要求或图纸要求进行了无损检测,保证了焊接质量。

2.4工程质量的鉴定验收标准

必须运用现代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按照国际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覆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规程和施工操作规程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与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技术说明书等施工文件;设备产品说明书、安装说明书和合格证等设备文件;材料、成品、半成品、购配件的说明书和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各阶段的验收记录。

三、结束语

工程质量问题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果甚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工程质量与控制的基本理论,从工程实际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依法监督,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优质服务,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把好质量关,从制度上、组织上、人员上加强全过程管理、清除工程质量隐患,使施工现场事事、处处、时时、人人都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规程办事,确保质量体系覆盖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达到目标要求。

第7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加强监管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路网结构的不断完善,公路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公路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就显得极其重要,已成为当务之急。

1 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1 加强对勘测设计工作的管理,把好审图关

勘测设计阶段是公路施工的龙头,设计是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依据和标准,委托设计时,施工单位要组织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和设计代表及时向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死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地对公路施工进行现场调查,在设计阶段必须保证设计的充分性,同时注意设计数据的覆盖范围,有些可以同步进行的布线工作,最好能在设计图中体现出来,通过优化设计,促进精心设计,使技术与经济紧密结合,从而提高设计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1.2 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

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进行资质预审工作。既要考虑投标方的资质资信,又要充分考虑标价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计算时,要反复进行审核,保证报价的基础工程总造价的正确无误。既要克服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又要反对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在评标定标中,要把造价执业者以及造价编制依据的合法性作为评判定标价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保证标价的科学合理。这样既避免了高价中标,又阻挠了最低价中标,有效地预防了恶性竞争,这也都是在项目质量控制需要遵照和采用的方法。

2 增强质量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大力推广典型设计,改进施工工艺,强化施工监理,才能建成优质、安全、高效、创新、廉洁的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的形成是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操作人员的共同作用,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提高公路施工质量,就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培训,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2.1 加强公路施工人员“质量第一”的意识

公路施工管理人员自身的安全素质低,这是最让人为之担忧的问题,同时也是导致公路工程质量和进度偏低的主要因素。例如,某个施工企业,如果拥有一支高素质管理操作人才队伍,那么这个企业的施工质量就有了坚实的后盾基础,并保证了可靠的施工质量。反之一些特种工及施工管理人员由于素质差,存在诸如管理能力缺乏、思想麻木,就会导致公路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得不到合理的保障。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加强监管,在提高施工人员的“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的同时,可以尽量加快进度。

2.2 提高材料质量管理

要优选采购人员,提高他们的职业理念和职业素质,使那些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且又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该项工作。采购原材料要多动脑筋,广开门路,多想办法,千方百计,收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有用,从源头进货,择优选购,面向市场的原则。进场材料要严格把关,所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有合格证件,技术资料,说明书并对材料供货商进行产品质量评审、考核。

3 把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预防控制,严把质量关

3.1 提高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

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并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施工人员必须树立“质量为主、预控第一”的观念,强化质量意识。

3.2 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具有较强的拓展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与项目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力;生产人员则应当具有精湛的技术、精确的操作和精心的服务,打造施工质量过硬的公路工程。

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三检” 制,即:自检、互检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专检。在公路工程施工前期,应及时召开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组成的质量会议,提高质量意识,加强项目管理,要求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坚持施工班组自检、作业队质检员复检、项目部质检,必要时业主和设计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 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就是针对项目范畴和项目特点所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一项最基本的管理职能,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做好公路工程施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首先,必须是切实可行的。一个施工项目没有了一整套切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就等于是一张白纸,是一句空话;其次,项目管理组织规划应符合企业施工项目的组织方案,制度的制定要结合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管理制度。抓好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制度落实的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最后,领导要充分信任员工,积极支持员工放开手脚工作,做员工们的“赞助人”。从制度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让企业阳光温暖每一位员工,鼓舞员工奋发有为,激励企业开拓前进,要增强全体员工学习和遵守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身心投入到公路建设中去。

5 总结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综合的过程,牵涉到方方面面。工程管理人员不仅要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懂施工、懂经济、懂设计,并且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项目成本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合理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公路工程的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监理;质量控制;监督;管理

一 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上“重监督、轻管理”的现象

目前监理行业在工程质量控制上普遍存在一种“重监督、轻管理”的现象,一些监理人员重视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而对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控制管理工作却不予重视,以为无足轻重。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我们知道,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即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简称“三控”)。“三控”中质量控制是所有控制工作的核心。其控制方法和手段,与其它目标控制相比有其不同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所谓监理,即监督和管理。质量目标控制不同于其它目标控制的显著特点就是在质量控制上,监理不但要履行监督职责,还要履行管理职责,这就是监理对质量目标控制的指导原则。

对于监督,监理理论和规定都有较具体的内容和程序供参考执行,易于把握。而管理含义很广,内涵丰富,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具体怎样管理,得先从工程质量概念着手来认识和把握。

所谓工程质量:狭义的工程质量,即工程实体质量。其定义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之和。“实体可以是活动或过程,也可以是活动或过程结果的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而广义的工程质量(本文所说的工程质量均指施工工程质量)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二是生产过程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等。工程质量的好坏是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而不是靠单纯的质量检验检查出来的。所以,质量控制就是围绕质量形成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作业技术和活动来开展的,是通过控制过程活动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实体质量的,而绝不是仅靠单纯的检查监测来保证实体质量的。这是因为形成工程质量的特点是:影响质量因素多;质量波动性大;变异性强;隐蔽性强。从而导致工程质量检查监测的局限性。因此单靠监督检查来保证工程质量是远远不够的。一些监理人员在控制工程质量时,仅充当“监督员”的角色,按部就班地执行规定的检查验收程序,发现问题,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一些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几乎能在每周工程例会上提出一些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来,甚至有些质量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这本身就已经成了问题。试想在这种环境条件下的施工活动能产出很好的工程质量来吗?所以,在工程质量控制上,监理人员不仅要当好“监督员”,更应当好“管理者”。通过对过程活动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条件,使整个工序活动始终处于正常的良性状态,通过提高过程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的实体质量。因此我认为,管理主要应体现在加大主动控制力度,增强预控能力上。管理的基本思想应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这才是监理工作科学性的具体体现。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是以人为控制核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条件,提高过程的工作质量,同时以监督检查为手段,严格控制工序质量标准,把住验收关,以保证工序作业质量,从而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二 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

1)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2) 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业务素质应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管的需要,并严格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监控。3)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4)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设备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5)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通知,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验收。6)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7) 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学习和研究质量控制理论方面的知识,是抓好质量工作的基础,我们一定要对质量管理体系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明确质量目标,明确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各人的质量职责,明确质量控制的程序以及质量控制的难点和重点,并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目前,工程质量控制水平比以前有大幅度提高,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保证措施、监督检查等各方面的工作基本有序,但也不可否认,在监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甚至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的问题。没有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监理单位孤立地看待成本,不在质量管理上下功夫,能胜任的监理人员投入和资金投入不足,甚至把质量与成本对立起来;二是工作作风问题。部分监理工作不踏实,作风浮躁,不思进取。三是管理水平的问题。部分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人员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对质量问题不会预防和研究,发现不了问题或潜在的问题,不会处理问题。四是技术水平的问题。现场监理人员不懂业务知识,缺乏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培训,缺乏实际工作经验。

三 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1监督和协助施工承包单位完善工序质量控制体系

工序质量控制主要是以班组人员为控制核心,因为他们是工程质量形成的直接行为主体,他们的思想素质、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息息相关地影响到工序质量。工序质量控制实际上主要是对班组人员思想素质及行为的控制。其方法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工序质量管理体系和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他们的思想意识和施工行为,约束不良习惯,增强责任感,以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来保证工序作业质量。其中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制度就是岗位责任制,如班组长责任制,强调各工序班组长要对其所有班组成员的作业质量负责。要采取合同措施,明确具体的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以及行为准则。并要求其他各级管理人员也要对自己所辖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负责,实施质量责任追究制,为工序活动创造良好条件。监理要密切注意施工承包单位自检系统的运行情况,防止走过场,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的实际效果,对不称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撤换。

2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作好现场质量控制工作

(1)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纠正不规范的施工操作方法,尽量做到即时即控。对重要部位或关键工序环节要进行旁站监督,确保良好的工序活动状态。

(2)对于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跟踪档案,保持可追溯性。

(3)密切注意施工单位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方面因素所做的安排,以及在施工中是否发生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变化,作到及时防范,将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始终纳入到控制管理范围。

3 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1)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如施工组织设计等。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应主要审核其经济合理性,技术工艺的可行性,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深基开挖、地下室防水及新型材料或结构的施工方案更应慎重审核,并写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2)对于施工中的关键工序或薄弱环节要督促施工单位设立质量控制点,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和跟踪检查。对于重要复杂的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交底,其内容主要是工艺方法,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和操作方法等,要让作业人员明确质量要求,熟悉工艺方法,掌握操作技术。

4用规定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指令性文件,规范和约束施工行为

如主要材料进场须经监理检查其外观质量,交验有关技术质量证明资料,并按规定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主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完成后,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具单报验,经监理复核签认可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或隐蔽。所有现场配制材料试样及钢筋焊接试件,须经监理现场见证,封志送检等。对指令性文件,如《监理工程师通知》,《工程暂行指令》,《质量安全整改通知》等,主要用来指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指示施工单位做什么,不做什么,以规范施工行为,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工序施工活始终处于正常的良性状态。综上所述,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必须要坚持监督和管理并重的方针,监督、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监督的管理,无异于纸上谈兵;没有管理的监督,近似于空中楼阁。这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一条基本经验。

参考文献

[1] 龚军.建筑工程质量与工程监理[J].山西建筑,2009.

[2]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

第9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 管理 方法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48101

1 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是社会广泛重视的一个问题,水利工程质量不仅关系着工程效益的得失,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与力度,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采取何种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2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存的问题

2.1 前期工作不充分与勘测设计不合规范,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当前,我国水利工程一般只注重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却忽略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周期短暂,参建单位(如建设、施工、监理等)往往不够重视对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致使项目的原始资料不全,卷目不清晰,相关质检资料手续不够齐全(如:单元工程、原材料等),施工、监理日记敷衍了事等。还有不少水利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勘测设计深度不足、工作仓促,设计并没有得到深化、细化,致使实际工程与招标工程的资金投入、技术、管理等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项目为图省事,直接使用初步设计图纸来充当招标图纸、施工图纸,这样既不符合规范,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将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

2.2 工程资金不足

在日常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工程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使得工程迟迟未能开工;或者由于资金不到位,使得工程不得不暂停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留下来的部分尾工形成“半拉子”工程;或者工程己竣工,具备验收条件,但因地方财政不予拨款,影响了工程的竣工验收。出现了以上情况后却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许多部位已经受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破坏,造成水利工程质量及安全使用性能下降。

2.3 只注重实物质量监督,忽略参与原材料制作各方的质量责任

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只侧重于实物的质量安全监督。相对于其它流水线产品,水利工程的区别在于产品多专业、多工种、工期长、材料设备多、品种繁杂。除此之外,水利建设项目还具有影响因素多、工程实体庞大、地处偏僻等特点。如果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偶尔几次到现场检查验收,或者只是对进货方进行原材料质量安全检测,会影响到监督的全面性,影响到工程质量的正确核验、评定及控制。故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仅要加强对实物的质量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参与原材料制作等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具体要以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为准来保证实物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4 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及人员的配备不充分,监督检测技术落后很多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及人员的配备不充分,缺乏先进的监测人才和监测没备,监督检测技术落后;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测更多依靠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判断与经验,凭经验下结论,这样往往会出现疏漏。同时,监理人员不足,监理素质良莠不齐,专业技术还没达到工程要求的深度和广度。如某水利工程有将近一半的质量监督人员只有机构编制,而没有人员编制,大部分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为兼职人员,这样使得监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大大降低,无法有力保证工程的安全及质量。

1.5 不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

目前,水利工程普遍存在轻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作用和地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市级以下的农田灌溉、地方性的防汛加固等工程项目中尤为突出,基本不会主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如遇上级检查,经常就只是“走过场”而已,使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难以落实。同时,还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强制性理解有偏差,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水利工程单位之间的关系误以为是雇佣关系,有的将质量检测与质量监督混为一谈。

2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措施

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是水利工程的核心,是水利建设的主线和永恒话题。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指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是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因此,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必须要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坚决落实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并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要把措施落到实处。

2.1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质量安全要求的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实现规范化管理。首先,必须遵照国家、省和水利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其次,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让工作规范、高效、有力地进行。同时水利监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各行其职,本着对人民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其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真正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3 协调施工和监理的关系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建立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和监理是保证体系实施的核心。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主要是由施工单位决定的,虽然说好的质量是施工单位做出来的,但是离开了监理,施工质量是难以保证的,监理的目的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始终如一。因此,在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合理,有没有完备的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严格履行监理的职责,采用旁站、巡视、抽查、试验、计量支付签证等方法手段,做好施工监理,做到对项目质量安全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2.4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直接关系到最后的水利工程质量,因此十分重要。为了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必须在几个方面严格控制:1)施工人员、材料、机械、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2)要保证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持证上岗;3)施工单位质检人员要做好现场的跟踪检查工程;4)监理工程师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工程要跟班旁站监督,严格执行监督、签字再验收的工作程序;5)质量监督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对关键部位重点检查验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依照国家、省和水利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好质量关,首先,应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资质审核,质监过程可采用监、帮、促结合方法,抽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材料,同时,对水利工程进行项目划分批复,抽查实体工程质量,核实是否跟评定材料一致,如果有出入,要坚决纠正并整改。在工程竣工前进行质量总验收,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

2.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保证安全施工费用的正常投入。水利工程安全施工监督要加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施工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到位,督促监理、施工人员配备安全施工防护用具,减少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安全施工的培训与教育;熟悉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器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着重检查关键工程的岗位、人员、环境、设备隐患;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拟定整改与预防措施并实时跟踪,实现安全监督工作的循环运行。

5 结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宏观控制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具体工作,这不仅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掌握监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监督行为,更要在参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质量与安全为中心,全方位、多层次加强监督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把好关。

参考文献

[1] 黎宏崧.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探讨[ J ] . 科技资讯,2009,(23).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 实体监管 过程控制 验收备案

在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全过程中,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应用,监督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监督的设备仪器不断更新增加,监督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不断丰富。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劣质建筑产品流入社会,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今天在法律、法规全面实行的情况之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管做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建筑工程以惊人的速度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随处可见,拨地而起,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建筑电梯、建筑节能已广泛采用,内容包含越来越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作业难度越来越大,这样复杂的建筑工程,工程建设的各方必须具有保证质量的行为,否则无法确保工程质量,所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必要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另外,法律法规也要求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等等。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而确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因此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2) 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 建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的30年间,我们所进行的质量监督是实物性的监督,政府质量监督深入到每个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上。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制意识普遍淡薄,政府监督实行微观监督是必要的、合理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基本形式,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实现了从单一的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转变,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推向质量责任的第一线,政府质量监督实行宏观的监督管理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但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责任主体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在思想领域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表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暗箱操作、不负责任,工程实体时常出现这样那样的质量缺陷,因此,我们在注重监管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同时,还必须注重监管工程实体的质量。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履行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经过不断学习、探讨、琢磨、交流,深感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抓起:

1)严格监督注册审查与施工过程中的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以后,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必须认真审查责任主体提供的资料,表现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质保体系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检查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质保体系资质、人员资格是否落实到位;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过的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材料是否合格,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尽职尽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有降低工程质量等级的要求;检查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是否真实可靠。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到位等情况,为了强化质量责任,采取人员到位签名制度,并存入监督档案。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符合规定要求。

2)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告知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方式、方法、依据、手段和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使他们充分享有知情权,以便于调动他们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他们的质量行为,力求做到与法律法规相符合。

3)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改变过去那种深入到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工序的监督方式,改变传统"敲、打、看、摸"的落后检查手段。要以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合理为目的,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巡回检查的监督方式,配合使用回弹仪、楼板厚度仪、钢筋定位仪、高精度水准仪等便携式设备,对混凝土的强度、楼板的厚度、钢筋的位置以及建筑物的沉降量进行定量抽查,用客观事实和科学数据说话。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监管素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知识,而且还要熟悉施工、设计、检测等专业技术标准、规范,掌握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水平,才能成为一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千方百计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执法水平、管理水平,是每个监督机构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提高本身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监管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才能有效监管工程实体的质量。

5)加大监管的执法力度。以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合理为目的,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进行严肃的惩治,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助长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蔓延。但是,要做到这一点,仅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不够的,还必须引起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重视,各级政府部门的关心支持尤为重要。

6)强化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资质认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招标投标也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竣工验收备案同样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它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最后一个环节。近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基本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有的工程不履行手续、有的工程不完善、有的工程不验收、有的工程验收后整改不到位,使得验收备案率不高,未经验收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越来越多,屡见不鲜。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招标投标资质认定过程中,以此来衡量各方主体的工程业绩状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条件,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程的备案率,而且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使他们从工程一开始就自觉规范质量行为,防止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为竣工验收备案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了工程质量,进而完善了管理制度,从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施工阶段竣工备案资质认定,成为一个闭合的环形管理模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的惩处力度,坚决杜绝未经验收备案就投入使用这一不良现象的发生,多管齐下,迫使责任主体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先的观念。

总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人员,要不断学习、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总结经验、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牢记验评分离,注重验收,强化手段,过程控制,熟练运用建筑法、质量管理条理、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提高工程质量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1`王宗昌《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8月

第11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监督管理

优质的质量一直是建筑施工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做好质量管理就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控制,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对工程的影响就显得极其重要。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概况

1.监督管理工作能根据工程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发现并减少企业问题,填补企业管理上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往往还是采用阶段控制的管理模式,对全过程控制仍然有欠缺。

2.很多建设单位普遍都是急于建筑工程的开工,而忽视了许多必需的施工准备,从而造成建筑工程出现很多质量问题,没有对建筑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这就直接导致无法有效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

二、建筑工程质量具有的特征

1.因素多。从筹建开始决策、设计、材料、机械、环境、施工工艺、管理制度以及参建人员素质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它具有受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2.变动大。建筑质量会随着施工条件的变动而发生较大的变动。各种各样的因素对房屋质量产生影响,这更增加了房屋质量变动的概率,因此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动都会影响建筑施工的建设环境,进而导致质量波动。

3.影响大。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关绿化、环保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对社会的影响较大。

4.隐蔽性。建设过程中需要很多环节相连接,并产生多种中间产品以及很多的隐蔽工程,使得建筑施工质量也具有隐蔽性。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时,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以便产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地采取措施给予处理,避免工程竣工后只进行表面性的检查,而内部性的质量问题仍然难以发现,给建筑施工质量造成威胁和安全隐患。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要素

1.方法。方法是指技术方案、施工工艺、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方法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

2.设备。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这一控制主要体现在施工阶段,控制要求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在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选用中,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建筑技术经济等因素,合理选择机械的类型和件能参数。

3.环境。环境因素是指工程技术自然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对环境的控制体现在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以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拟定季节性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以免工程质量受到冻害、干裂、冲刷等的危害。同时,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尽可能减少施工所产生的危害对环境的污染,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实行文明施工也是环境控制的一个重要控制点。

4.材料。材料是指投入工程建设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水电暖通设备,是工程施工的物质基础。对材料的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控制方式主要选择质优价廉、信誉高的生产厂家和供货方;其次是加强对材料检查验收,严把进场关;在此基础上,重视材料的使用认证,优先选择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材料和厂家,落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行的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制度,并强化对材料质量的跟踪管理,及时防范因材料因素影响工程质量的风险。

5.人。人影响工程质量的第一要素。因此,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首先要培养施工人员树立质量第一、预控为主、为用户服务、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质量、成本、工期相结合)综合效益观念;其次是强化人的素质。依靠质量教育、精神和物质激励的有机结合,加强人员培训和优选工作,通过开展岗位技术练兵以不断强化工程人员的素质。

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人员方面的监督管理。人的因素贯穿于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的不同环节,是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决定性因素。施工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人员的选择、工种以及这些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等。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人员,这类人员的数量要足够、层次应合理。此外,要不断激发具体施工人员的质量监督管理积极性。

2.材料方面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材料造价信息,按照合同和施工进度的要求能及时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正常施工。严格执行材料试验、检验程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施工原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着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涉及各个方面的内容。把握好原材料的采购关,原材料的运输过程中也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其损坏;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后应对其规格、数量以及型号等进行严格的检查,必要时进行多次抽样检测。

3.设备方面的监督管理。施工设备管理的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组装成部分,机械设备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力保障。必须综合考虑施工设计方案、建筑技术和设备水平等因素,合理选择机械类型和性能参数。要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调配施工机械,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及时性能及工作状态是否良好,避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质量事故。要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转。

4.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1)要实行总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的要求,各个分包单位建立自身的施工安全负责人。(2)施工企业要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3)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建筑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4)在建筑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要积极地做好技术质量控制工作,重视新工艺以及新技术的应用。

5.验收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严把质量关是工程管理的关键工序,一般可分为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几类。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企业要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的建筑产品。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公路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就是施工,所以必须将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作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公路工程的施工本就是一个涉及面广、极其复杂、项目繁多的过程,再加上它本身就有建设时间长、整体性强、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等特点,导致公路工程的质量控制比一般的工程质量控制更加棘手。

(一)影响因素较多

工程的建设涉及面很广,所以受影响的因素也较多,如材料、地形、气象、水文、设计、操作方法、管理制度等,都会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

(二)容易产生变异

影响施工质量的系统性因素和偶然性因素较多,容易产生质量变异。如施工方法不当、操作不按章程、设计计算失误等,就会引起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机械设备正常的磨损、材料性能的微小差异、施工环境的微小变动等,都会引起偶然性因素的质量变异。

(三)容易判断出错

由于施工的过程中工序交接、隐蔽工程、中间产品等较多,如不及时检查就容易产生第二类判断错误;检查的不及时、不认真也会导致测量仪出现误差,读数不准,进而又会产生第一类判断错误,所以在进行质量的检查与验收时必须要谨慎、细心。

(四)检查不能拆卸

工作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不能像某些产品一样再拆卸检查其内部的质量情况,即使发现质量问题也不能像商品一样退款。这就要求在建设的过程中就要严格把关质量的控制,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一次性完成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五)受投资、进度等的制约

公路工程建设本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投资力度大进度就快,质量也相对较高;反之,则质量差,进度慢。所以在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投资、进度、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其达到统一的发展。

二、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原理

(一)从实体质量构成控制的原理

公路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包含单项工程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工序质量和分部工程质量,要做好公路工程的质量控制就要严格抓好每一道工序,将质量控制贯穿整个建设过程,保障公路工程项目的高效完成。

(二)从影响因素控制质量的原理

影响因素总的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1.人的控制。对工程建设人员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强化他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还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对人力资源的利用实行因材施用、扬长避短的原则,避免因人造成的失误。2.材料的控制。对材料的选取要严格把关,对材料的质量标准、取样、性能、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控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避免因材料的控制不当而造成工程的质量问题。3.机械设备的控制。着重对机械设备的造型、主要性能参数、使用操作要求等方面予以控制,保证施工质量。4.方法的控制。在施工方案的设计与制定时,必须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如技术、管理、经济、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虑,力求方案可行、操作方便、经济合理,提高工程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加快工程进度,降低成本。5.环境因素的控制。在实施工程的时候需要对工程实施的环境进行考察,探清工程的实施环境,并合理利用,为工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从不同阶段控制质量的原理

公路工程的建设要经过筹建、设计、施工、竣工等多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质量控制都会影响到整体的工程质量,所以为了提升整个项目的质量在施工的过程中质量的控制必须贯穿各个阶段。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根据项目的施工各阶段的特点重点明确地加强质量管理保证每个阶段的质量控制符合标准。

三、什么是公路工程的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是指对公路工程各阶段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施工时间、衔接关系等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总目标编排计划,将计划付诸实际,并检查实际施工进度是否与计划相符合,出现偏差的部分要进行原因分析,及时采取补救的措施,直到工程项目完全竣工。是一项与工程建设的质量相辅相成的工作。

四、工程的质量控制与进度管理的关系

(一)对立统一关系

工程的进度管理与工程的质量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1.公路工程对质量的要求无疑是很高的,高质量的项目就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与资金,就不得不降低工程的进度;如果要争进度早日竣工,相应的工程质量就会降低。为此,工程质量的控制与进度的管理存在对立的关系。2.如果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制定得既可行又高效,能够保证工程的均衡性和连续性,那么不仅会缩短工程的时间也可以获得较好的质量。所以,工程的质量控制与进度管理还是存在统一的一面。

(二)相互影响关系

工程的质量控制与进度管理也是相互影响的。合理的进度安排对应合格的质量,不合理的进度安排就会影响工程的质量。据有关研究表明,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离越大,质量的提高就越少,当达到某一个点时,进度的拖延不仅不会提高质量,还有可能导致质量下降。因此,在工程的质量控制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避免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返工情况拖延施工进度。

第1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各级质监站在监督过程中不断提高、强化技术管理的工作,通过建立技术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检测技术手段,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技术理论研究和总结,建设信息化管理,促进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必须不断的改革和深化。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 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以下,本文就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改革重点作简要的分析、探讨。

1 明确质量监督的岗位、任务与职责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每个岗位、人员都有着自己的作用与职责,若要保证项目生产与各项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合理分配人力资源,有机结合任务、岗位、责任,以个体活动效率、质量的提高,带动整个项目的运作。作为国家政府监督、管控建筑工程质量的代表,深入工程现场的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当地政府的监管范围,是严格把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因此,在针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项目的自身特点与标准,针对项目施工的不同阶段、工序、部位、岗位,有针对性的分配监督岗位并明确相应的监督、管控任务,以保证各项监督、管理活动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切实履行好各岗位职责,全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2 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管的技术性、权威性

若要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树立质量监管的技术性、权威性,必须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在岗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不断学习新的技术、方法、知识,通过长期的实践与总结,充分了解、掌握建筑工程监督工作中的情况、矛盾、不足、问题并加以改进、处理,分阶段、分层次抓好在岗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之熟练掌握各项政策、标准、规范、法律以及操作规程,提高其主动性、积极性,以保证各项监督任务的充分落实。在实际的工作中,不仅需要综合考虑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管控两个层面,同时还应加强重视工程项目的生产操作层面,在保证教育培训制度化、授课内容多样化的基础上,采取定期培训、专题研讨等方法,有机结合现场检查、绩效考核、奖惩机制,以集中培训、交流讨论、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分别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等参建单位的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引导、督促在岗人员提高法制意识与自觉性,使之明确各自的职能与职责,从而全面提高项目的施工、管理、监督等活动事项的效率、质量,从根本上保证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由此可见,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只有不断强化、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才能获得其他参建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认可,从而树立权威性、技术性。

3 构建合理、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操作与管理,针对工程项目的各个参见单位,分层次实施强制性标准的培训,使之充分理解、掌握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与作用,提高其执行能力。对于违法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性标准的操作、行为、活动,一经发现应深入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标准、规范与制度给予严厉惩处,以示警戒。由此形成系统、完善的工程质量技术保证体系,将其作为改进、完善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与重点,构建质量技术管控机制。在此基础上,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项目自身的特点、标准与需要,结合项目实际的生产能力,合理选配施工技术与工艺并制定合理、科学的内部控制标准与操作规程,从而实现质量监管专业化、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各项监管活动的效率、质量,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4 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不断改进监管方式与方法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的快速提升,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不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同时,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已不再是单纯凭借观察、触摸等方法进行监督、审查、检验,各种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应用,大幅提高了质量检验的准确度、信息回馈的速度、勘察测量的精准度,而利用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对项目的施工进行实时监控,能够及时发现、识别、确认施工现场的各种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以及质量隐患,有助于工程质量通病与安全风险的预防、处理,大幅提高了质量监管工作的效率、质量。

5 加强对各项工程档案、记录等材料的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项工程档案、记录、数据以及监理日记,都是以书面的形式反映工程施工的历史情况,是一种过去式的监管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档案、数据、记录等信息材料的管理,有助于监管人员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特点,从而寻找出规律、问题,由此才能不断改进、完善各项监督、管控方法及手段,提高质量监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不仅全面、详细的记录了工程质量责任制的整个执行过程,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质量评定、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活动事项的基础依据、重要资料。因此,应正确认识、加强重视质量监督档案的作用与重要性,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统一部署、充分落实,以开发、利用为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为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应不断加快现代化管理的建设步伐,应用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网络系统以及各类管理应用软件,从而逐步实行档案管理自动化。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体制改革的日益完善,在市场经济下,各建设企业、监理机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综合考虑项目自身的特点与要求,结合我国有关工程标准与规范,建立合理、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将其充分落实到各生产岗位、监管部门中,通过长期的实践不断改进、完善监管方法与模式,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管水平,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巴瑞苹.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8,(15) .

[2]郑科.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控制要点[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09,(05) .

[3]宋君涛. 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及影响因素的探讨[J].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11,(05) .

[4]. 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探讨[J].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11,(01) .

[5]徐继强,喻天波,吕春雨. 对建筑工程重要环节的思考[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10) .

第1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措施

【 abstract 】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quality control principle, combine JiuZhi county region characteristics, analyzed the strengthening JiuZhi county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 keywords 】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pecific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存资本,发展之道,是企业追求的永恒主题。建筑工程质量,是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一、久治县地域概况及工程建设特点

久治县是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辖县,青海省畜牧业生产基地之一。位于州境东南部,东南与四川省接壤,东北与甘肃省相邻。 县府驻智青松多(康赛乡辖地)人口1.7万,以藏族为主,占总人口的98%以上。面积8757.25平方公里。辖6乡。久治县位于东径100°20′~101°47′,北纬33°02′~34°03′,东南部与四川省阿坝县相邻,东北部与甘肃省玛曲县接壤,西与达日县接壤,南与班玛县相连。全县土地总面积8757.25平方公里,海拔在3568米-5369米之间,年平均气温0.1℃,年日照时数2084.5-2509.5小时,年降水量在764.4毫米。是一个面积大、人口少、地势高、草原广、资源丰富的民族自治州。久治县工程建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工程层数少、规模小。久治县大多数建筑工程都在五层五层以下,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4000平方米,乡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一层、二层房屋居多。第二,工程建设任务分散,安全监督管理不便。第三,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差距大,施工量不足,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第四,材料运距远,运输困难。第五,施工期短。

二、加强久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意义

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成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及质量控制原则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是由建筑工程本身和建筑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建筑工程及生产的特点:一是产品固定性,生产流动性;二是产品多样性,生产个别性(单件性);三是产品形体庞大、生产周期长、投入高、具有风险性;四是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正是由于上述建筑工程及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质量如下的特点:1.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多。2.工程质量波动大。3.工程质量的隐蔽性。4.工程项目终检的局限性。5.工程质量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二)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质量控制时,应遵循GB/T19000-2000的八项质量管理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第二,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第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四,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第五,恪守国家与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第六,坚持事先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第七,坚持全面质量控制的原则。

四、加强久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久治县工程任务分散,各县相对距离较远的特点,结合目前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很有限的情况,应从如下各方面做好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第一,认真研究现有机构的特点,认真学习政策,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第二,认真领会法规,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第三,建立监督机构内部激励机制 ;第四,结合地区特点,合理安排人员,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第五,改变监督方式,将传统的、一直沿用的“监督管理”改为“监督执法”;第六,完善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二)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简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和监察的压力。依靠行政手段构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

1.建立对项目全过程实体质量和行为质量的监督检查内部通报机制 ;

2.建立法定建设程序的内部审批公示制度;

3.强化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示制度。

4.建立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结合本地的特点,实现州、县工程质量及管理一体化机制,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

5.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督侧重点。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1.正确认识监理地位,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监理公司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从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来说,这两个负责是协调一致的。

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推进监理公司素质的提高。目前监理工作很不规范,部分监理人员素质很低、职业道德很差,工程监理是我们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规范监理工作,并使监理工作继续推进。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优势。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又称群众监督、公众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直接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总之,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督模式,建立起一种“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保障机制。对监督对象建立“预控、预报、预警”的保障机制,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政府角色归位,企业质量管理到位。无论公建、市政工程.还是住宅工程,就质量监管而言,目标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建筑精品工程,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需要。

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的层次多、范围大、角度广,它不仅仅是建设主管部门一个部门就可以建立起来的。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要建立这样的机制,还需要做很多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也需要一定的实践来进行摸索和总结。

【作者简介】王谨(1980-),男,中专,助理工程师,二级建造师。联系地址:西宁市南川东路29号龙花苑小区14栋241室(810012),电话13909755430。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项建国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15篇

1.1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经济市场复杂多变,市场体制不完善,存在政府缺位、越位等现象,管理意识和法律观念较低。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只会使得建筑施工混乱,建设单位在招标中故意压低价格,施工单位将承建的工程层层转包或者以包代管,这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非常不利,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留下了较多的质量安全隐患。

1.2以速度压质量

建筑工程不能满足的追求施工速度,把加快施工进度变为改变质量的一个理由。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一味的追求施工进度,不顾建筑工程质量,或者是以领导检查为节点等现象。这就使得施工单位采用“人海战术”,忽视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的可行性,不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使得施工程序颠倒,没有做到基本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这是对国家和人民非常不负责的做法。如果一切以施工速度为先,那么必然会为工程质量画上休止符。

1.3监理单位行为不规范

面对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筑行业中部分监理单位恶性竞争,在建设单位压低监理费用的情况下,使得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加上监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制无法贯彻落实,较多的监理人员没有取得国家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就上岗,这样使得他们在各个方面都不能较好的适应监理工作,对监理的内容也非常不熟悉,使得监理队伍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另外,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现场监督工程非常不到位,草草了事,更不用说相关的监理记录了,使得整个监理工作形同虚设。监理单位工作的不规范,最终只会使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

1.4施工单位内部管理薄弱

有些施工单位没有设立专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部门,使得从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的人员十分缺乏,完全不重视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内部的质量监督体系、各类规章制度都形同虚设,在这样的发展情况下,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缺乏较强的责任心,另外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性质使得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责任制无法较好的落实,这些因素都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部分施工单位为了争取自身更多的利益,大包大揽一些力所不能及的工程项目,但是由于其施工专业技术不高,缺乏相应的施工经验,最后只能盲目的层层装包,这样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就难以开展。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措施

2.1加强施工设备与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必须对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在施工材料的采购上,一定要选择信誉高、评价好以及材料具备相应质量保证书或者合格证等质量过关的供应商,其建筑材料必须满足国家以及建筑工程实际的标准与需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与设备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待其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进场。如果使用井口的施工材料必须严格的检测,符合我国相应的质量标准,且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才能进场使用。同时,应该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合理的使用,有针对性的采购施工材料,提高施工材料的利用率,最大程度减少施工材料的浪费,给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压力。

2.2建立健全的集体监督机制

我国在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各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始终贯穿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体现了“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随着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必须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的集体监督机制,提高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使监督执法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和高效性。同时必须要求所有的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并保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以及准确性。在做好施工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查处时,还应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性,把存在的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初期。

2.3深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改革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政府监督职能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全国实行了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工作。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的力度,深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改革。目前我国质量监督体制处于转型和完善阶段,内部制约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完善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2.4提高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高素质的企业、高素质的施工队伍才能保证高质量的建筑工程,提高建筑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前提。首先,企业领导应该以身作则,深刻的认识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性,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服务人民。其次,企业员工是第一生产力,企业领导应该使工程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的轨道上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的技术学习与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为提高工程质量与实现最大程度经济效益提高强有力保障。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