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传统文化保护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保护文学艺术的重要性
(一)保持民间文学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众多、资源丰富,“自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文联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十部民间文学艺术大型著作的汇编和整理,经过调查人员的努力,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万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字资料5亿多字。”[2]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掠夺,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被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滥用。因此,为了更好传承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资源,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紧迫性和重要型。
(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3]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现代文化是“流”,二者一脉相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的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入侵带来新鲜感,很多人逐渐遗忘本土传统文化,使得很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失。为了防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失传,加紧制定法律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利益平衡的需要
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可能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很重视,而发达国家免费使用这些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不可能。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事实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国利益的综合体。
它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希望建立统一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标准的想法。到目前为止,国际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法律或者地区性条约中都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文。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
1966年,突尼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发展中国家。此后,1968年,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70,智利和摩洛哥;1973年,塞内加尔;1975年,肯尼亚;1978年,布隆迪;1980年,几内亚等国家继突尼斯之后,都相继采取了这种保护模式。[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努力下,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以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国际上,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此之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把民间文学艺术归入到保护邻接权的体系中。这些都是对《伯尔尼公约》很好的补充。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关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为“OAPI协议)》,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及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都相继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
在国际组织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1976年,两组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制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成就,并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但是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开创了新的道路。
(三)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不遗余力,相反除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发达国家外,几乎没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保护。[5]
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审理Milpurrurru诉Indoufurn案,Milpurrurru指土著艺术家,被告是越南地毯公司。该案是越南地毯公司未经授权在地毯上印制由土著居民设计的图案,对土著居民的传统艺术作品造成了侵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也准备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增加保护民间文学的条款。
[6]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2]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保护创新的源泉(中国西南地区传统知识保护现状调研与社区行动案例集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超级秘书网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