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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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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1篇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一为了做好医务室的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医疗器械使用消毒保管制度》:

1、各类医疗器械有专门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2、各类医疗器械存放于固定、干净、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强酸、强碱等腐蚀物品的侵蚀;

3、严格按各类医疗器械的操作规章进行操作;

4、操作完毕,立即清洗,按《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常规消毒制度》的要求进行消毒,准备下一次使用;

5、长期不使用的医疗器械及时做好清洗及上油等防护工作,并妥善保存;

6、各类医疗器械如有故障或损坏,立即通知维修工或与厂家联系;

7、建立医务室医疗器械的常规检查保管制度,每两周检查一次,并登记成册。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医疗器械分类与风险分级原则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控制及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卫生部有关管理规范和监测评价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范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和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临床需求。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三1、目的

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提高本公司的信誉。

2、依据

本制度依据《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和本公司有关制度制订。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各部门。

4、内容

4.1应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商品,认真检查证,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假冒,并妥善保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4.2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要选择合法的供货单位,并收集供货单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4.3购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产品,收集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相关的产品标准的质量合格证明。

4.4购进首营商品,需经质量部门审核合格后,经经理签字方可进货。

4.5不得购进未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购进无法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4.6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应厂商索取合法的票据,购进管理要有完整的购进档案,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记录购进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及经办人、质量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购进记录应真实、完整。做到票据、账卡、货物相符,记录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2篇

1、对城区九家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的检查情况发现:

(一)经卫生监督员对医疗机构在电视媒体以及其余平面媒体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形式有:电视广告、路灯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站牌广告、护栏广告、杂志广告等形式;

(二)对警民门诊部、博爱门诊部、中铁五局二公司职工医院、卫协医院等四家现阶段没有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我们进行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宣传,并责令其以后医疗广告时必须依法;

(三)对现代女子医院、云森医院、市二医院、华雅医院、同仁医院等五家医疗机构,经检查发现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均不能出示由省卫生厅审查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鉴于以上情况卫生监督员对相关医疗机构制作了监督文书并进行了取证,具体措施有:

(一)对相关路灯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站牌广告、护栏广告等进行拍照取证,可是对电视媒体由于技术原因拍照取证未果;

(二)对以现代女子医院等八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广告专项检查监督行动,根据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提出监督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前立即停止非法医疗广告;

(三)对以现代女子医院等民营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责令其认真学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作出深刻检查,促使其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医疗广告。

此次检查过后,现代女子医院和云森医院整改态度好,及时作出了深刻检查并将检讨书交我所,保证以后医疗广告时一定依法依规。

处理建议:

第3篇

    关键词 违法医疗广告 原因 对策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它的专业技术性非常强,而且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广告一直是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从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不断进行补充、修正,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虽然也曾取得过明显的成效,但违法医疗广告仍然充斥各种传媒,成为广告市场的一大顽疾。

    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

    一、违法医疗广告的成因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 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 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 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 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2007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 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 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另一方面,要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各个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不宜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重要的是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政府行政监管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必须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即必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包括成立自律组织、订立自律条款、成立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如报刊发行量审计机构及广播电视的收听率和收视率等调查机构等。

第4篇

关键词:虚假;医疗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61-02

1 “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

关于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1.1 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

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七条规定了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禁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禁止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9项禁止条款。总之,医疗广告具有特殊性,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1.2 形式要件

由于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性和社会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者医疗广告时,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不得。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手续。在实践中,广告主必须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手续和《医疗广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广告者方可为其医疗广告。

③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必须同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号。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即为真实的医疗广告,否则即为虚假的医疗广告。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广告。

2 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

2.1 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虚假医疗广告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虚假医疗广告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障公民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屏障性体系直接处于危险状态。而且,消费者的财产权也因生命权与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处于尴尬状态:缺少了作为本体性权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财产权自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载体而无所依托;而不具有保障性的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损害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则必然导致财产权的伴随性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之于一般虚假广告,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

2.2 直接冲击了合法的医疗广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无端流失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树立医疗品牌、完善医疗形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主体为提高竞争力所作的必然选择。为此,相当比例的医疗资源被用于广告宣传,以扩充消费群体、提高消费信用。然而,虚假医疗广告的出现,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其所鼓吹的医疗效果的盲目崇信并因而对合法医疗广告产生失望,广告资源因市场秩序被破坏而被严重浪费。

2.3 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公众对主流媒介的信任度

虚假医疗广告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虚假医疗广告直接引发了医疗信用危机。脱离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必然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广告真实性的质疑,从而更进一步地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主体本身诚信度的质疑,由此导致整个医疗体系产生信用危机,具有市场催化作用的医疗广告本身成为了医疗市场本身健康、有序发展的最终障碍。

3 虚假医疗广告产生的原因分析

3.1 利益驱动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

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3]

3.2 政府监管不到位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卫生、新闻媒介等。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可以来管,但往往是都不管。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的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加之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查处不严,结果使虚假医疗广告屡打不绝。

3.3 信息的不对称性

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

3.4 行业自律差

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得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而医疗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些媒体为了多增加广告收入,明知一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实也昧着良心进行刊载和播放。

4 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4.1 政府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北京市于2007年8月制定《违法医疗广告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制度》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批准医疗广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批准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可根据需要商请同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制作《请予确认违法医疗广告的函》;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确认函》。对两部门相互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查处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同级卫生、工商部门,同时向市卫生局报送处罚决定书。《制度》还确立了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合两个部门或多个部门之力,通力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告别过去“争利益时打篮球,出了问题就踢足球”的消极局面。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

4.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和处罚

法律法规是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强有力手段,而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尚有许多可打球、钻空子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虚假广告,一般情况下应由广告主来承担民事责任,新闻媒体作为广告者对此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侵害人中的任何一方索赔,该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索他们应支付的份额。但在媒体“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特定情况下,新闻媒体则要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有多少新闻媒体承担了“连带民事责任”或“全部民事责任”呢?正如新闻报道中的名誉侵权官司极大地加强了新闻媒体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自我审视一样,如果新闻媒体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庞大的虚假医疗广告的受害者群体诉到法庭,势必会更加慎重地对待每一项医疗广告业务。

4.3 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

患者对一些医学知识的缺乏,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解决与虚假医疗广告作斗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受到侵害,患者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或投诉于消协,或告上法庭,依法讨回公道,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否则,虚假医疗广告还会使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参考文献

第5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教育、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医疗广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防止违法医疗广告出现反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要认真对待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问题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四、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地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媒体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

五、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六、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第6篇

卫生部公布:违法医疗广告明显减少

本刊讯卫生部4月25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0日,卫生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违法医疗广告明显减少。

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医疗广告整体有所好转,《办法》实施初步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2007年第一季度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显示:电视广告违法率为12.1%,同比下降8个百分点,报纸广告违法率为16.9%,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浙江、重庆、贵州等省市工商部门公布的违法广告数字显示,违法医疗广告数量占各类违法广告总数的8%以下。

卫生部有关官员表示,目前医疗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但个别地区、媒体时有波动,反弹压力明显。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群发等方式违法医疗广告,增加了监测和查处的难度。部分报纸、电视经济生活频道等媒体的自律、监管已成为广告治理的一个关键环节。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一是保持对违法医疗广告整治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力度,定期对查证属实的案件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二是在卫生部拟订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中,将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是否依法予以校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出证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逐步在全国实现医疗广告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政策法规

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6月底前须建广告诚信档案

本刊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6月底前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辖区内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媒体广告的监测,在查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有关省局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的基础上,完善辖区内广告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要建立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记录;要定期对广告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建立违法广告企业“黑名单制度”,探索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还要做好对广告企业信用的公告工作,对列入违法广告黑名单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曝光。

行业动态

欧盟将出资31亿美元促进新药研发

本刊讯近日,欧洲发起了一项价值20亿欧元(合31亿美元)的药品研发计划,以重振昔日“制药帝国”雄风,并缩小与美国、亚洲的制药差距。

创新药物计划(InnovativeMedicinesInitiative)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布,该计划向学术机构和小型公司提供资金,以攻克制药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计划将围绕药品研发的普遍性解决措施展开,因而单独一家公司无法在竞争中获利。

据官员介绍,欧盟将在7年内出资10亿欧元,大型制药公司则提供等值资助以提供人员和设备。第一项研究计划在2009年启动,另有大量计划需多年才可产生实用性结果。最初研制将侧重糖尿病、大脑紊乱和呼吸系统疾病,癌症和传染病将在随后涉及。

该计划的最大目标是预测新药的安全和有效性,这与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核心路径计划”(CriticalPathInitiative)类似。

研究进展

大功率LED芯片手术无影灯在渝研制成功

本刊讯日前,在重庆市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LED手术无影灯研发”的支持下,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攻克了矩阵阵列式大功率LED(半导体)芯片技术,成功开发出色温连续可调的大功率LED芯片手术无影灯,标志着重庆市LED医疗照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水平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7篇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简要案情:被告接到举报,称原告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被告据此立案调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医院呼吸内科的名义在城市晚报连续4天刊登广告,称“三个疗程(三个月)彻底治愈哮喘”。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广告未经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时原告承认该宣传为虚假宣传。被告认为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同时,被告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被告又以原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广告为由,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处以10000元罚款。根据以上几项内容,被告对原告下达了处罚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

一、原告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并非多个违法行为。

本案被告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如果尚有其他未查清事实,在证据确凿查明事实后可以追加处罚。本案中,原告未经批准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广告,其实施的行为符合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构成特征,并非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

二、原告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8篇

采访一开始,葛均波院士的话题首先提及了当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严重泛滥的社会问题。他认为,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医疗广告走入了公众视野。打开电视、电脑,各种“专家”、各种“医疗广告”、各种“养生之道”此起彼伏,有的地方报纸医疗广告占用了数个版面,其中不乏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根治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从此告别吃药、打胰岛素”,“××治疗仪可治疗高血压、脑中风、冠心病等各种慢性病”等等,不胜枚举。

“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为何日益猖獗?!”浑身透着儒雅之气的葛均波院士忽然剑眉一扬,发出了一声质问,声音也高了许多!

随后,葛均波院士根据自己多年调研来的结果,解析了个中的原因。他说:“首先我认为,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自身健康,有些患者和老年人对疾病认识不足,容易轻信虚假医疗广告。其次,虚假医疗广告形式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隐蔽,他们采用诸如炒作科技概念、请明星代言、‘专家’讲座、植入‘养生节目’、免费试用等等的手段,让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普通老百姓很难分辨真伪。第三,某些不法商家只顾经济利益,罔顾人民健康等的商业道德缺失也是一大原因。还有,部分媒体把关不严也不容忽视。基于广告传播媒体的逐利性,各种媒体与广告商家之间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最后,我们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原因之一。目前的审查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存在监管权部门分割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照此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现实中更多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这种多重监管、多头执法模式客观上造成了监管职权的分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卫生行政部门相比稍显逊色,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广告是否违法而进行判断时,会遇到一些障碍,加上多部门协作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对非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和查处仍需要加强。”

目前,电视依然是比较强势的媒体,依然是广大民众接受各种信息的最重要媒介之一,因此,在采访中,葛均波院士着重谈及了电视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他坦言:“老百姓受骗上当,除了骗子公司的‘忽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被电视台给骗了。许多观众都善良地以为电视台不会播放虚假广告,更不会和骗子合伙欺骗观众,却没想到部分电视台为了多赚钱,不顾职业道德与法律规定,滥播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

第9篇

1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日,我局根据举报,由2名卫生监督员对冉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为冉某,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2、有区民政局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为:“某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也是冉某;3、诊所门前的招牌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某区江津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4、用门前招牌名称印制有“普通处方笺”,有6份记载了药物、剂量及用法的处方,其中有“重组乙肝疫苗10ug×2”处方一份;5、冰箱内有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近100盒;6、现场执业人员6名,谭某、曾某等5人只能出示资格证书。7、以“肝病研究所”名义在我市电台和户外进行医疗广告宣传。该案经立案、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合议,对该诊所以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案、肝病科未经核准超范围执业案拟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下达事先告知书后,该诊所于次日书面提交并盖有“肝病研究所”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诊所公章的陈述申辩,说明其是一个单位两块招牌,并要求减免罚款。我局经行政处罚减免审批,于8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元,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8月31日诊所交纳罚款后结案。

2010年3月29日,我局对冉某诊所再次进行检查,该诊所仍以“肝病研究所”和“肝病诊疗中心”在《供求世界》报纸上“乙肝大小三阳、急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腹水等各种肝病确保5~15天有显著疗效”的医疗广告;门诊登记本上记录有自2010年1月1日~3月27日就诊的55名患者情况,其中有33名提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曾某等3名护士及药房张某现场不能出示执业证书。4月6日,我局再次对冉某诊所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的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违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诊所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后结案。

2 分析与讨论

2.1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冉某诊所《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在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没有“西医内科”名录,只有一级科目为“内科”;冉某诊所第一次有“肝病研究所”的处方笺及该处方笺书写给患者增强免疫力的“乙肝疫苗”处方;第二次有门诊日志登记的55名患者中,就有33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分类,就诊的人员应属一级科目为“传染科”、二级科目为“肝炎专业”。由此可知,冉某诊所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证》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超出登记范围应属违规执业。

2.2 诊所名称问题的探讨:

2.2.1 医疗广告者与《执业许可证》上的机构名称不相符。冉某诊所第一次以“肝病研究所”的名称在电台和户外站牌上广告,第二次是以“肝病研究所”和“肝病诊疗中心”的名称在《供求世界》报纸上医疗广告的。所谓“肝病研究所”是某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所谓“肝病诊疗中心”是冉某自行命名的。虽然冉某诊所与“肝病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属一人,但二者是有严格区别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诊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诊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况且,医疗机构成立并执业是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为标志[1]。早在2005年《科技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中规定,从事医学科研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并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立后纳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范围。而且某局核发的“肝病研究所”的“肝病”已超出冉某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属于《通知》中所列非法行医行为,也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以,本案认定以“肝病研究所”、“肝病诊疗中心”的医疗广告是违法的。

2.2.2 冉某诊所的医疗广告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在广告中,冉某将“某区肝病研究所”中的“某区”去掉,给人的感觉该研究所是跨区域的机构,带有欺骗性。广告宣称对“各种肝病确保在5~10日有显著疗效”,严重违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2.2.3 医疗广告法律法规立法上的瑕疵。《广告法》仅对药品、医疗器械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对医疗机构的广告却未涉及,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卫生部联合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同时也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目前,各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医疗广告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广告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只有审查权,没有监督权,这是法律制定上的瑕疵之一。其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以下的卫生行政部门既然没有审查的职责,往往也不大愿意监督。本案冉某诊所以“肝病研究所”的名义“确保5~15日有显著疗效”的医疗广告,审查部门不监督,监督部门不愿监督,受害的是广大患者[2]。

2.3 正确理解与执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案在第二次合议中,有人提出会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违法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3]。冉某诊所的两次违法事实相同,违法时间虽然在不同的年度里,却在7个多月的时间内受到同一行政机关的两次行政处罚,是乎有违《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所谓“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两种情况:即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这一违法行为便告终结;另一种情况是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确有困难,处罚完毕后应限期改正,只有当限期结束后,此违法行为才应终结[4]。冉某诊所两次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均在“十五日内”。也就是说超过15日的限期改正时间后仍未改正者,应视为另一个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应属于行政违法中的屡犯,即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没有得到纠正,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给予处罚,而这样的处罚不属“一事不再罚”[5]。

2.4 卫生行政执罚的缺失。

2.4.1 调查取证尚有不足。收集有效证据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证据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核心,这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6]。行政机关在考虑全部证据以后,根据占优势的证据来确定事实,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3]。本案在冉某诊所内发现有乙肝疫苗后,应询问该诊所是否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点,人员是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两个内容都没有涉及,对乙肝疫苗也没有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5名医护人员均未制作询问笔录;更为重要的是对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的收入情况没有收集相关证据,甚为遗憾。

2.4.2 违规使用乙肝疫苗的行为未能查处。乙肝疫苗是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的疫苗。在冉某诊所第一次检查时发现有乙肝疫苗药物和使用的处方记录,而对该疫苗没有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罚款,是本案的不足。

2.4.3 行政处罚轻微,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冉某诊所未经行政核准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依据《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3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聘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应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我局第一次仅给2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二次也只给予3000元的罚款,处罚过于轻微。另外,还有以“肝病研究所”“肝病诊疗中心”的名义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没有追究。

执法者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执行,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对照案件实际情况与相关法规比照,认为对医疗机构的处罚过于很轻微,对无证执业人员亦未处理,对应该没收的疫苗而没有没收,这样的卫生行政执罚显得草率和极端的不负责任,如此作法既达不到教育的作用,更不可能维护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3 小结与建议

通过对冉某诊所违规医疗行为案件的分析,反映出卫生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行政执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建议:

3.1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不仅熟练掌握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内容,同时要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从客观上突破一个“难”字,从主观上克服一个“懒”字,在社会上撇开一个“情”字,在调查方法上突出一个“巧”字,在执行公务中严守一个“廉”字,以全面提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能力。

3.2 建立行政处罚后的回访制度。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后,应当进行回访,以便了解当事人是不是改正了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建立回访制度,是保证行政执法落到实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与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更是严肃行政执法的需要。

3.3 修改医疗广告法律法规。为使医疗广告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应赋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批权、监督权。否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永远是束之高阁,医疗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将处于一个真空地带,无人监管,受害的仍然是广大的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 赵同刚 医疗服务监督案例评析 [M]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年8月第一版 P116-119

[2] 付爱华、刘军、汤文成等 某门诊部对外租赁科室引发的法律思考 [J] 中国卫生法制 2010年第5期 P60

[3] 马怀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用问答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4月第一版 P127~186

[4] 谢玲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配套规定 [第四版]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5月第1版 P19

[5] 陈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应用版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年3月第1版 P64-67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虚假、违法广告欺骗患者的行为。通过开展全省整治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执法行动,实现以下目标:

(一)通过医疗广告集中整治,在辖区内基本消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环境;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曝光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就医。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安全有效的保障。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和媒体类别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医疗广告的行为和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必须在7月31日全部停止,7月31日以后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监测发现的违法医疗广告,将严格进行查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并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主动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坚决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和非法行医行为,通报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情况并及时移送违法案件。

(三)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广告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医疗广告的巡查和公示制度(《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内容及证明文号可在江西省卫生厅网站“医疗广告监管”栏目中查询),发现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经营者、者进行处罚。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并指派专人对本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户外等大众媒体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及其他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依法查处,同时做好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当地医疗广告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并落实整治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以及对违法医疗广告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重点,严密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派专人对本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户外等大众媒体的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监测,做到不留死角,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要将违法虚假医疗广告较多(或屡次违法医疗广告)以及有关部门曾经通报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测对象;要组织监督人员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监测覆盖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监测公示到位。

(三)严格监管,及时移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通报》要求,再接再厉,继续保持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各地要公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医疗广告违法案件,自觉抵制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同时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自觉依法执业。

第11篇

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权益。

二、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社区居民医疗卫生安全。

三、工作内容

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执业现状调查和综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机构依法执业、医院感染和医疗废物管理、放射防护管理等。

(一)依法执业情况

1、机构资质情况:重点查处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

2、人员资质情况:重点查处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未办理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3、医疗广告情况: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违法医疗广告及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篡改内容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医院感染和医疗废物管理情况:重点查处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射防护管理情况:重点查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调研内容

1、许可审批情况:调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审批内容是否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规定。

2、实际设置情况:调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是否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3、业务开展情况:了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6月日-日)。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确定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内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二)监督检查阶段(7月日-8月日)。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日-月日)。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将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县。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医疗卫生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群众基本的医疗保健任务,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正使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12篇

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医疗等广告虚假宣传、格调低俗、互相攀比、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等问题,促进我县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为目标,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范围内容

(一)范围: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以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二)内容: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中的下列违法行为:擅自制作和国家严禁的药品医疗广告;未经批准以及篡改批准内容的广告;使用特效、根治、无毒副作用等语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广告以及使用恐吓、迷信、低俗语言或暗示等不良文化内容的广告;利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和药用的广告;以及新闻报道、电视短片及各种讲座形式的广告等。

三、方法步聚

集中整治和规范从年月日开始。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领会会议精神,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制定本级整治方案,组织各部门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

对年以来(包括年以前签约的广告,所有媒体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的广告一律停止刊播。各有关部门和媒体要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现正在刊播的承接和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的广告,逐一登记造册(包括广告产品名称、广告主、公司、媒体、时间)对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等法律法规,逐条检查有无违法违规问题。凡属于国家严禁在大众媒体刊播的广告合同属于违法合同,立即停止执行;没有经过审批的药品医疗广告合同,限期由广告主办理审批文件,未办理批准文件的不准刊播;没有按照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的要立即重新按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刊播。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当地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有关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检查阶段

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二是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否落实到位。三是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等违法行为。上级整治办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县整治药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

(四)建章建制阶段

1严格规范广告行为。广告经营媒体和广告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经营管理。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广告申请、审批、刊播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要设立专职广告审查员,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实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台长(总编)三级签发制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第13篇

虚假医疗广告长期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副所长孙建方教授于3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从一位皮肤病专家的角度,就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和治理对策等问题,谈了他的建议。

孙建方教授开口便说:“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较之于其他的虚假广告,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虚假的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它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而且虚假医疗广告还能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引发医疗信用危机。”

孙建方教授接着说:“据我了解,虚假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有: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虚假医疗广告产生呢?我认为,首先是医疗机构利益驱动促进了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其次,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第三是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使虚假医疗广告有了市场。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最后,便是媒体的利益驱动所致了。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一些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

提及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孙建方教授从一位医学专家的角度提出:“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机制。这是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的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目前尚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这首先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在实践中,由于违法者众多,真正因此被判刑或处罚者却很少。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没收违法所得、以等额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但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因此,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这有赖于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后需要通过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努力,去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和维权意识。在目前,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一旦受到侵害,就要拿起法律武器,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最后,孙建方教授说:“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逐步实施和落实,一定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消除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性,从而有效修复医患关系,修复目前十分严峻的医疗信用危机……”

第14篇

在广告已成为一大产业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开始重视广告。广告成为了商家们攀飞的神话,也成了他们意欲占领市场的法宝。广告已经成为企业促销必不可少的手段,有效地使用广告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就医疗药品市场来说,虚假违规广告铺天盖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其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

一、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现状及危害

(一)恶性竞争导致医疗药品市场的紊乱。随着现代人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保健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医疗药品广告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和选购,他们大打广告牌。夸大其辞,过份渲染已成为医疗药品广告的通病,更有甚者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二)虚假医疗药品广告的危害。日益猖獗的虚假医疗药品广告在误导消费者,导致患者们盲目投医,相对增加医疗成本的同时,也可能使病患者的病情被耽误或恶化,贻误治疗的最佳时机,更有一些所谓的治疗各种性病的恶俗广告成为了老百姓们眼前耳边挥之不去的垃圾。二、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手段(一)假方案挣脱法律束缚。不法广告公司会利用对法律熟知的优势,帮助广告主寻找漏洞、打球。他们往往会设计多个广告文案:首先是设计一个内容简单到只有单位或药品基本情况、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用于报审批部门审核的文案,然后就会从不同角度设计多个文案备用,有突出治愈率的,有用患者作证明的,有用专家出场的,这些文案中所有违法的语言和手段都会用上。(二)规范版本套取广告批文。按照规定,要想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广告,每一条都必须经过审核并分别拿到批文才行。

(三)媒体、广告公司互相串通多版本。按正常程序,媒体必须对广告批准文件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各种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但因为广告公司很多是媒体直属的,或者与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媒体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广告批文视而不见,根据广告主的要求,套用一个广告批文,用不同的版本进行刊登或播出。

三、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的原因

(一)商家追求利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商家不惜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吹嘘自己的产品,夸大事实甚至编造谎言,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进一步诱发其购买行为。

(二)广告公司、媒体单位的不规范。同样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广告公司和媒体单位对于明知是不合法的广告依旧。造成了众多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出现。(三)消费者的盲目追从。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容易被一些具有华丽外表的广告所左右。对于那些患者来说,承诺能给他们解决痛苦根源的广告词极具吸引力。

四、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供销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等其他内容。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其第7条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等。国家对于医疗药品广告的有严格规范的审批和管理流程,算得上是层层把关。首先是要求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设计广告文案时,承担对广告内容把关的责任。另外要求广告主将广告文案上报给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其次,广告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刊登或播出。最后,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湖南省打假行动。整个2005年,各省工商部门都如火如荼的进行打击虚假医疗、药品的工作。2005年4月21日我省“打虚假、树诚信”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长沙召开,省工商局周森保副局长指出,近几年湖南广告业发展很快,2004年全省广告经营额达20亿元,比上年增长25%,高于我省GDP增长速度。但当前广告业的发展中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影响到整个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整治行动的重点是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行动一开始,省工商局就召开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以周森保副局长为组长的广告专项政治行动领导小组,随后将《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迅速下发到14个市州工商局。此外,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两次联席会议,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起草了广告监管的四项制度,分别是《广告检测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新闻出版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等。为了肃清虚假广告市场,省工商局采取了“自查自纠与强化监管的整治模式”:一是整治单位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增强责任意识;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法律意识,举办了全省广播、电视、报刊和广告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培训班,增强了各单位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的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防范意识;三是加强广告检测,着力规范教育;四是加强广告督查,及时进行指导;五是突出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该活动从2005年4月一直持续到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共发放宣传资料6万多份,监测广告99588条(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广告27829条(次),查处虚假广告案件2831件,罚没金额1374万元等,另外对湖南教育频道、湖南公共频道、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等媒体的有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建议函,对4家媒体的8名广告负责人追究了政纪责任。

五、对未来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对策研究

在市场化条件下,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媒体自律。中国报纸受利益驱动,虚假广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要从根本上杜绝版面的转让现象,这有赖于媒体的自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把一切变形的、不合法的出租出售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同时对报纸版面的委托,也要加强管理。要制定一个比较严格的入口,对于委托单位的性质、规模都要有一个限制。另外,报社应牢牢抓住版面的监控权。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 虚假广告 监管 法律措施

2006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18万件,其中虚假广告案件就有1.66万件。2008年,三鹿奶粉被曝严重质量问题,奶粉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2011年,天材教育、复旦名师精品课程等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中虚构师资,被上海市工商局查处。2012年,修正药业等9家药厂13个批次的胶囊重金属铬超标,广告宣传的“良心药、放心药”受到质疑。可见,近年来,虚假广告层出不穷,人们对商业广告产生极大的不信任。虚假广告蔚然成风,亟需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大力整治虚假广告,重塑消费者对商业广告的信心。

一、完善立法

(一)建立和谐的广告法律法规体系

对虚假广告的治理,依靠的不仅仅是《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民法》等一系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广告的治理有着同等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和谐的广告“法律群”,使针对虚假广告的法律监督和处罚更具有操作性。

第一,条款规定相协调。例如: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与《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不尽相同,调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使之与《广告法》协调。例如,在《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的表述则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以上两条都是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进行规范的,表述却不尽相同,法律、法规间的协调性未得到体现。

第二,处罚措施互补。在对虚假广告进行查处过程中,按照情节不同,应对广告参与者采取罚款、赔偿、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的处罚措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类似条款中可以看出,关于罚款这一类处罚措施的规定是明确的,但经济赔偿以及刑事处罚方面的规定却十分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两大难题:第一,由于罚款金额与广告费挂钩,而未与违法所得接轨,造成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的现状,不高于广告费用5倍的罚款对犯罪嫌疑人威慑力不足。第二,除罚款外的其它处罚措施由于条文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难度过大,造成形同虚设的现状。因此,立法中需要细化与各类处罚措施相关的条款,使其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各类处罚措施的配合使用,才能对虚假广告参与者起到震慑作用。

(二)明确对虚假广告的界定

目前,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针对虚假广告没有系统而明确的定义,只有少量与之相关的条款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中,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对虚假广告做出认定。因而,司法上对虚假广告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只有在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中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才能解决虚假广告认定难的问题。鉴于此,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对虚假广告进行系统、明确的界定。

第一,从内容界定,内容不真实的广告一定是虚假广告。《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可见,《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广告内容应涉及到广告商品的哪些方面呢?《广告法》却未能明确,只是在第九条中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从以上条款可以推论出:凡是广告内容中涉及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等相关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虚构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第二,从形式界定,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多样,以下几种形式均可界定为虚假广告。第一,无中生有,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不存在。第二,夸大事实,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描述中,言过其实。第三,语言模糊,此类广告的内容可能是真的,但广告中利用语言技巧使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第四,编造获奖信息,在广告中编造获奖情况,利用权威机构或组织的肯定和表彰,提高产品知名度及公信力。第五,利用名人虚假宣传,此种形式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名人特有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进行虚假宣传;另一类是冒用名人名义或形象进行虚假宣传。第六,不公正的宣传,在广告中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当然,虚假广告的形式还很多,一一列举存在难度,《广告法》中可考虑将较典型的形式写入条文。

第三,从目的性界定,虚假广告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可见,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所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而对带有商业目的的公益广告,科普广告等并没有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在对虚假广告进行治理时,范围也被局限于商业广告,治理其他类型的虚假广告则是无法可依。近年来,众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上的这一漏洞,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因此,在定义虚假广告时不应该仅限于商业广告,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哪怕是公益广告、科普广告、医疗广告、招聘广告都应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

第四,从后果界定,判断广告是否虚假广告,不要拘泥于广告的内容本身是否虚假,只要其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与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不相符的错误印象,那么它即构成虚假广告,内容真实但却引人误解的广告同样属于法律所规制的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只要广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误解,那么此广告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三)明确广告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将广告代言人列入广告活动参与者。《广告法》第二条仅仅提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守《广告法》。显然当前的《广告法》只将以上三类人列为广告活动参与者。当前,广告代言人为赚取代言费,不核实广告商品信息,说假话误导消费者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将广告代言人纳入广告参与者进行规制确有必要。2010年10月,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的刘凡曾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虽然此修订稿尚未通过,但至少印证了让明星、名人承担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应责任已是立法的大势所趋。

第二,明确各广告参与者应尽的义务。广告主应提供广告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商品信息来误导消费者,欺骗广告设计者和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在设计、制作、广告时,应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者在广告时,应按规定查验相关文件,掌握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等,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代言人在进行商品代言时,除了查看广告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保证广告词的真实性。

第三,明确广告参与者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相关责任。其中,广告主的责任很明确,但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为明知或应知,即过错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很难证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是否在主观上对虚假广告明知或应知。鉴于此,建议《广告法》中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归责条款进行修订。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只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能证明其制作、的虚假广告没有过错,即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广告法》中还应增加关于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加大监管及执法力度

(一)严格执行广告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有广告监督管理司,该司的职责包括,“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2012年11月,广告监督管理司了“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治虚假广告工作的通知”。可见,工商行政部门对虚假广告的治理是重视的,相关的广告审批制度也是健全的,只需要遵照相关制度,严格执法,积极做好事前监督。

(二)加强行业内部的审查制度

中国广告协会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直属单位应协助工商行政部门做好行业内部对广告的审查工作。例如在美国就有很多独立的非盈利广告协会通过制定严格的广告规约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倡导广告诚实化运动。

(三)建立虚假广告举报制度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直属单位,在虚假广告的治理中,消费者协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建议消费者协会面向社会,接受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举报,并定期向工商行政部门上报,协助工商行政部门做实对虚假广告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