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房屋维修申请报告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我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的事业单位,现有在校学生381人,教师49人。1962年建起的一栋1456余平方米的教学楼,共有12间教室。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校舍的部分结构老化严重,特别是铁栏杆已严重锈坏,多处只能用铁丝勉强加固,这对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学生宿舍楼东面的铁护栏也已多处锈蚀并倒塌,这与优美的校园环境极不协调。学生就餐的礼堂和食堂之间有七,八米宽的天井,一遇下雨学生排队就餐就成了问题,希望搭盖一个不锈钢屋顶。目前学校资金短缺无力更新和维修。现特向中心校领导申请援助。
学校校舍维修预算:
一、项目名称:
教学楼铁栏杆加固、学生宿舍东面修铁栏、不锈钢屋顶(学生餐厅与操作间连接)
二.项目分列如下:
(一)加固教学楼铁栏杆:
1、钢管:200米×10元/米=20XX。00元;
2、工钱及焊条:400元;
本项合计:2400元
(二)学生宿舍东面修铁栏:(抹水泥人工+料)
本项合计:4500元;
(三)不锈钢屋顶(人工+料)
总面积203平方米。
本项合计:16000元
总计:22900元
区财政局:
***区教师进修学校创建于1980年9月,学校地处***巷中段,占地面积720㎡,建筑面积1720㎡,现有综合教学楼1栋,平房两排共6间。1985年省教育厅批准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是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当前主要承担教师岗位培训、校本培训、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培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组织管理等工作。
学校主要建筑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使用,年久失修,在5·12大地震中受损严重,教学楼经鉴定为C级危房,平房经鉴定为B级危房,教学楼顶多处出现裂缝和渗水、漏水现象,已造成部分教学设施严重损坏,影响七楼多功能厅的正常使用。另外,两排平房属于临时建筑,防水严重老化,车棚顶部使石棉瓦破损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现急需维修。该校教学楼和两排平房屋顶防水维修面积501.94平方米,每平方米45元,需资金22578.30元;教学楼粉刷面积3743.47平方米,每平方米16元,需资金59895.52元,垃圾清运费5000元,以上共需资金87473.82元。
为了使学校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恳请区财政局拨付维修资金87473.82元。
附件:区教师进修学校维修部分建筑物平面图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报告一: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刘××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所承建的位于××市华联路的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刘××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刘××在为申请人修建房屋时偷工减料,用的水泥含量、钢筋粗细及密度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致使房屋开裂,楼面下陷,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的问题,根本不能居住。由于该工程并未进行竣工合格验收,需要对该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于是否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直接影响到本案审理判决结果,为了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上述请求鉴定事项作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年×月×××日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报告二:
申请人:张某,女, 20xx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大兴区。联系电话:136**********。
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
合作社联系电话:6********,具体负责人电话:130***********。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28号,在大兴区团河农场首座御园仍有办公室。
申请请求:要求对大兴区首座御园32号楼3单元1111号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维修并给予以赔偿,现维修方案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出具专业维修方案。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医院固定资产在管理和使用上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多方参与,财务科负责总额控制,设备科管理医疗设备,总务科管理房屋及家具,设备日常使用以专业科室为主。设备科和总务科各设有明细账,由于设备管理部门、专业科室和财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由于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相互脱节、沟通不够、缺乏制约,造成固定资产的真实使用状况不明,总账、明细账不符,账实不符,出现问题时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职责权限无法划分,这样导致固定资产信息失真,管理决策的依据也就缺乏有效、可靠的基础。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也存在问题,一些医院没有订立必要的保管维护规章制度,科室领用设备后缺乏必要的维护保养体系,特别是在使用公用医疗设备上,各科室都是只管使用不管维护,出现问题直接推到设备管理科,使机器损耗率过大,维护成本增高,无形中大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维护支出成本。
多数医院没有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的报废也是分散管理。财务科负责总账核算,专用固定资产由设备科管理,其余的由总务科管理,原则是哪个职能科室购置的就由哪个职能科室负责管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使用科室之间内部沟通、衔接效率低,造成报废的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已报废的残值不入账和资产的盘盈盘亏处理不恰当等问题,长此下去,极易造成医院固定资产的流失,从而影响医院决策的质量和政府对医院的监管。
固定资产采购必须实行申购制度。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编写申请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医院管理层应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采购部门要召开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备维护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科室组成的讨论组进行专项讨论论证,并提出本部门的建议,进行购置前的事前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报医院管理层共同研究处理。固定资产采购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通过招标、询问、比较、议价确定供货商。严把设备购入的质量关。采购部门是资产管理的重要部门,除根据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外,采购部门要和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一起从实际出发,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及国内外先进技术,购入设备时严把质量关和价格关,保证设备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医院应该完善现有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医院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中心,由院长、分管后勤设备的副院长、采购、设备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召开采购设备的论证大会,组织设备清查盘点的领导工作、讨论审查设备报废等工作。固定管理中心下设一个固定资产管理科,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以及全院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日常管理和设备安装验收及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入库、变更登记。这个科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管理中心和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联系中承上启下的环节,要经常和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负责人沟通,及时了解各科室的需求,并形成汇总意见上报管理中心。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并分科室、分部门设立数量金额式明细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维修、报废等情况,定期与财务部门金额对账,并到领用科室与实物核对检查固定资产的现状,达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领用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部门,应设专人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资产的领用、维修、流转等事项由专人签字负责,订立专项制度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并和固定资产管理科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是医院固定资产效益提高的关键,固定资产管理科要从本医院实际出发,建立从固定资产的入库到使用再到报废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并积极实施。固定资产入库的验收包括设备、物资的质量和价格。要准确地登记资产购置的总成本,从而保证固定资产统计的准确性,这是保证账实相符的关键。设备一旦购入就要及时验收入库,核对好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参数,调试安装完毕后就要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及时入账和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卡。在调试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生产厂家反映,做好固定资产购置中的事中管理控制工作。在固定资产使用中建立“三账一卡”制度,所谓“三账一卡”,即总账、一级明细分类账、二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由固定资产管理科建立二级明细分类账,并按资产使用科室进行归类管理;各使用科室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卡片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在财务科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另一份给使用部门存查。固定资产管理科应对固定资产使用、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将其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作为使用部门负责人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科学使用,创造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行医院全成本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益。医院积极推行院科两级全成本核算,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科室成本范围,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通过成本核算促进科室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利用,树立起投资要有回报,占用资产要交费的成本意识,用经济杠杆调节医院资金的投向,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益。医院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办理,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损耗程度、处置原因等方面作书面说明报固定资产管理中心,由中心领导汇同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科、财务部门对资产评估做出处置意见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否则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建设、铺设、修缮、装璜或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回填土和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管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办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城管办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2
(一)施工执照、工程计划文件、图纸或拆除方案;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三)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合同;
(四)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土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第七条县城管办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始5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八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第九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持承运合同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方可组织实施。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第十条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和消纳场地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路线、数量或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县城管办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准运证》。《许可证》、《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载运物,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运作业。
3
第十二条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公路沿线、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第十三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县城管办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因小型建设、拆除、修缮或装璜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小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社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装修或维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有效遮盖,工程完工后2日内,业主要及时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联系进行清运。
第十六条临街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护栏或用砖砌实体围墙。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建筑垃圾堆积不得高于工地围栏,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七条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因特殊需要,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的,须到县城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要及时整理,保持整洁。
第十九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和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随时接受城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4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凡有违反办法本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城管办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
划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四)维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墙体加固、整饰或屋面维修维护。
第五条民房建设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房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六条鼓励城郊居民以农民公寓的形式建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居住,集中到规划的小区或居民点建房。
第七条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按期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不按期拆除的,新建房屋不得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第八条镇村布局规划应当纳入镇总体规划,原总体规划中未列入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民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市区民房建设,原则上以维修为主,对符合申请民房改建、复建条件的,鼓励实施提前拆迁安置。
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环保产业园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进行民房维修,系危房且无法维修的可以申请民房复建;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以进行复建和维修。对上述范围内符合新建、改建规定条件的,应当集中新建住宅小区。
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外新建、改建民房的,应当到规划的村庄居住点建设,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的现有民房只能进行复建和维修。
第十条申请民房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改建、复建、维修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规划认定处理的建筑;
(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土地使用证等证书上户主姓名不一致的,需先行到有关部门调整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民房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并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申请新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建设施工图纸;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按行政区划到所在地的规划分局进行申报;
(二)市规划局应当在受理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和内部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处周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对应当缴费的申请人应依据市规划局的缴费通知按房屋批准建设面积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应当在收缴规费后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现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局向申请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
(五)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施工,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关于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规定;
(二)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市规划局应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以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维修,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的地段或拆迁红线已划定地段内的建筑物;
(二)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绿地或其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三)现有完好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生活、居住需要;
(四)影响四邻、消防、交通及其它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法规和规定的房屋;
(五)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五条市规划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民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审核事宜。
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市实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民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民房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处理。被
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局应当加大对市区范围内民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民房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民房建设长效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房建设情况的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市规划局予以处理。
凡因巡查和监督不到位或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违法建设严重后果的,由区人民政府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民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规划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未经验线,擅自开工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筹建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
为了加强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组建质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全国各地城市地方人民政府颁布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查的规定。如上海的《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三级
1.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必备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50万平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及物业在20万平米以上;
(2)管理物业类型三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两种以上,物业类型是指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厂房等以及其他特种房屋(下同);
(3)管理物业必须有两个以上为优秀小区或者大厦,且管理达标面在50%以上;
(4)企业经理或者常务副经理必须从事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5)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10人以上;
(6)企业经营年限必须在3年以上;
(7)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必备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3万一20万平米,或者管理涉外物业1万~5万平米;
(2)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人员3人以上;
(3)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处于以上两种类型之间的为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规模3万平米以下或涉外物业规模l万平米以下的暂不定级。
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营资质审批时所要提供的资料
1、内资企业(全民、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1)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申请报告;
(2)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管理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书;
(5)验资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拥有或委托管理物业证明(委托管理协议书);
(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除需要提供内资企业申报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标准文件。3.私营企业
(1)业主身份证明(复印证);
(2)业主的工作简历;
(3)申请资质审批的报告;
(4)管理章程;
(5)验资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拥有或委托管理物业的证
明;
(8)雇员的名册;
(9)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批程序
国家房产行政管理体系——各地区房产管理局收到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报告及申报资料齐全后,在一定时间内(通常规定为两个星期内)审核完毕,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其他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在手续办完后才能对外营业。
三、物业管理公司设立和工商登记
(一)组织机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依照《公司法》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两种。
(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在注册登记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为了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有必要搞清楚。
1.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应含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一个复杂、完整的系统工程。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分工,实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良性循环,促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2)对所管理的房产及各类附属设施进行科学的管理与养护,使其物业保值、增值,延长其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财富的节约。(3)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所以应以业主(使用人)为对象,开展各类经营业务,寓经营与管理十服务之中,提供全方位的方便服务。
(4)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为业主(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5)履行社会管理义务,积极开展两个文明建设,致力于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2.经营范围根据物业管理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宗旨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
第一条、为了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
第四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和抵押。
第五条、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建立住房流通新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准予放开交易市场。
1、已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
2、遵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已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1、改变使用性质的;
2、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和鉴定为危房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
4、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的;
5、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6、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九条、职工将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要求单位优惠分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条、房改房上市交易,须先到当地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申请办理所购房改房上市准入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或验证下列材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报告;
2、合法的产权凭证或足以说明产权来源的证件;
3、房屋共有权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上市的证明;
4、产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第十一条、县以上房改办要根据个人住房档案,对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审核确认,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如果原产权单位无正当限制出售的理由,应在5天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上市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职工持准入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办理交易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自收到交易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与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办完上市交易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在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销售合同样本的要求,持双方各自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已交有关税费等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下交易的,一经查实,对出售的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并给予适当处罚;对出租的收回房屋。
第十六条、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议定交易价格,并如实申报;也可自愿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交易双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行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职工将已购房改房出售、换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由业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购买上市房改房的对象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
第二十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要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提供各类房地产的供求信息,做好配套服务。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优先提供购房贷款。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相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住房贷款人提供服务。
第五章、税费征管
第二十二条、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税费。
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1%由卖方缴纳。
2、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实行综合税率,按交易额的5%计征(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纳。
3、契税。按交易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4、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
5、房屋转让手续费。按交易额比例交纳(长沙市为0.25%,其他省辖市为0.3%,县(市)为0.35%),交易双方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凡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售出原房、购入新房,按新老房差价交纳契税和房屋转让手续费,并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职工出售所购房改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1年内新购进住房的,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收入的,免征5%的综合税。
第二十四条、以出租、抵押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五条、上缴的土地收益金和税费可由国土、财政、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代征,也可由以上部门派人组成联合征管组征收。
第二十六条、将所购房改房换购商品住宅的,购买方应缴契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50%。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房改房上市转让后,物业管理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售房单位和购房个人交缴的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仍留存维修基金管理机构,随房屋产权转至产权所有人名下。
第二十八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政策,让广大职工理解、支持和参与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
(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医院固定资产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确,大部分固定资产管理属于设备科和总务科,设备科管理医疗设备,总务科管理房屋、家具,财务科管理总账和金额,各部门管理没有建立明细账或者明细账不完整,使用部门没有设立台账、无专人管理资产,管理科室没有建立设备收、发、维修记录,设备在科室之间转移没有手续,报废毁损不及时通知财务,固定资产多年不盘点,管理科室不与财务对账,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脱节,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二)固定资产购置存在盲目性。部分科室紧追潮流添置新设备,不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设备盲目购入后,由于病人少,无法开展工作,导致设备闲置;有的设备即使使用了,由于没有加强维修保养,坏了就买新的,即使可以局部维修再使用,也不维修,根本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益,“不计成本”的投入加大了医院医疗成本开支,造成资金的严重浪费,导致医院固定资产利用率低。
(三)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规范,资产流失严重。各科室负责人调动、离职时,没有执行严格的移交手续(又加上由于原使用科室没有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台账,移交没有确实的依据),对于科室公共财物的转移使用缺乏专人监督和管理制度,往往“物随人走”,资产流失;医院在应对突发疫情时,增设临时应急科室,待疫情缓解后,调配的科主任、护士长都回到原科室,资产管理科室在接收应急科室资产时没有与原应急科室管理人员办理资产移交,可能导致资产流失。
(四)固定资产重采购轻管理,利用率低下。近年来,医院为了发展的需要,购置了大量的医疗设备,改变了设备陈旧的状况,提高了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设备采购中,医院管理层重视资产的采购,轻视管理,只要是临床提出的,在不充分考虑利用的基础上购买,没有对整体医院资产进行全盘管理,申请购买设备是否属重复购买,能否各科室之间调剂使用,没有进行完整的分析研究,导致购置资产占用大量资金,设备利用率低下,同时资产损耗不能从收入中补偿,形成恶性循环……。
(五)会计核算方法不完善,报表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失真。医院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固定资产初始建造或购置价值,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固定资产的磨损在加大,资产的实际价值在减少,由于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资产的损耗无法从收入中得到补偿。旧会计制度下,医院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由于结余少,往往无法按照规定比例提足),提取修购基金计入净资产反映,不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所以医院固定资产直到资产完全报废前,会计报表中资产价值一直保持不变,无法准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导致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反映失真,医院管理层和主管局无法对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下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
(一)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购入的控制。医院应成立专门的资产领导管理小组和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从论证、决策、构建、安装、交付使用、清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一级明细账,资产使用部门建立二级明细账,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固定资产购进的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掌管全院的资产分布和使用情况,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全院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及入账均需先通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制度,特别是对大型医疗设备的购进,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地医疗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报请资产领导小组审批,资产管理小组组织相关专家人员对报告进行评价,充分考虑设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防止盲目购置;进行公开招标,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公开集中招标制度,任何部门不能私自购买,采购部门要和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一起严把质量关、价格关,保证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开支的公开透明。
(二)转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完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医院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年财政拨款只占人员经费开支的4%,医院大部分开支属自挣自吃,固定资产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是临床医技开展诊疗服务的物质基础,医院管理层要转变过去“重采购、轻管理”、“重货币资金、轻实物资产”的错误观点,管好用好实物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能够节约资金、减少设备购置支出,同样会给医院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回报,因此医院管理层要转变观念,把固定资产管理和临床诊疗服务看得同等重要。
1、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流程中不相容岗位的设置,即同一部门和岗位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固定资产购进、验收与付款;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建立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维修报告制度,设立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技术升级,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申报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后,报请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共同审核鉴定后,提出处置申请报告,报告医院管理层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局批准后才能办理处置手续,对于大型设备要进行招标处置;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大型设备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定期进行收支效益评价,并把评价报告汇报给医院管理层,为管理层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以提高设备的营运收益。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清查是资产管理的常规工作(过去医院虽有制度,由于是多头管理,责任不清,没有认真确实的执行盘点制度),医院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参与进行清查工作(资产盘点以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为主,审计和财务部门参与监盘),对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请医院管理层或主管单位批准及时做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报表反映的真实性、完整性。
4、建立资产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医院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将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列入对资产使用部门的考核范围,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资产使用部门将资产管理落实到人,资产管理科定期对各科室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上报财务科,财务科将资产占用、毁损、维修开支情况量化成数据,列入科室绩效体系考核,设立设备管理奖励基金,奖励设备管理成效显着、经济效益突出的人员,并将结果定期公布,提高全院职工资产管理意识、增收节支意识。
关键词: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114-02
医院固定资产是医院持有的一些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较长的有形资产,包括仪器设备、建筑房屋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医院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各医院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医院在大型医疗设备、专业仪器上的投入不断增加,这些设备和仪器是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要素,也是医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因此,要科学有效地搞好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实现其保值增值,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医院的竞争力。
当前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管理建议。
一、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1.固定资产购置问题。随着降低医院药品加成率的政策出台,医院在药品上的盈利逐渐减少。为弥补收入的不足,医院就通过仪器检查收入来弥补支出的缺口,因此各医院竞相购买新设备、进口设备。出于医疗和科研的目的购置设备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单位对重大项目的投资和大型设备的购进缺乏可行性论证及效益分析,只凭着主观要求盲目决策,各部门科室也各自为政,只顾局部利益,从自己使用方便出发,要求增加投资用以购置仪器设备,造成了固定资产重复购置。从全院角度来看,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低,资产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设备投资回收率低,甚至购买来以后闲置不用,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极大浪费,给医院带来了投资风险。
2.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问题。医院固定资产在管理和使用上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多方参与,财务科负责总额控制,设备科管理医疗设备,总务科管理房屋及家具,设备日常使用以专业科室为主。设备科和总务科各设有明细账,由于设备管理部门、专业科室和财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由于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相互脱节、沟通不够、缺乏制约,造成固定资产的真实使用状况不明,总账、明细账不符,账实不符,出现问题时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职责权限无法划分,这样导致固定资产信息失真,管理决策的依据也就缺乏有效、可靠的基础。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也存在问题,一些医院没有订立必要的保管维护规章制度,科室领用设备后缺乏必要的维护保养体系,特别是在使用公用医疗设备上,各科室都是只管使用不管维护,出现问题直接推到设备管理科,使机器损耗率过大,维护成本增高,无形中大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维护支出成本。
3.固定资产报废问题。多数医院没有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的报废也是分散管理。财务科负责总账核算,专用固定资产由设备科管理,其余的由总务科管理,原则是哪个职能科室购置的就由哪个职能科室负责管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使用科室之间内部沟通、衔接效率低,造成报废的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已报废的残值不入账和资产的盘盈盘亏处理不恰当等问题,长此下去,极易造成医院固定资产的流失,从而影响医院决策的质量和政府对医院的监管。
二、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1.加强固定资产购置的论证工作,严把设备购入质量关。固定资产采购必须实行申购制度。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编写申请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医院管理层应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采购部门要召开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备维护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科室组成的讨论组进行专项讨论论证,并提出本部门的建议,进行购置前的事前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报医院管理层共同研究处理。固定资产采购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通过招标、询问、比较、议价确定供货商。严把设备购入的质量关。采购部门是资产管理的重要部门,除根据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外,采购部门要和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一起从实际出发,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及国内外先进技术,购入设备时严把质量关和价格关,保证设备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2.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医院应该完善现有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医院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中心,由院长、分管后勤设备的副院长、采购、设备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召开采购设备的论证大会,组织设备清查盘点的领导工作、讨论审查设备报废等工作。固定管理中心下设一个固定资产管理科,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以及全院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日常管理和设备安装验收及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入库、变更登记。这个科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管理中心和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联系中承上启下的环节,要经常和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负责人沟通,及时了解各科室的需求,并形成汇总意见上报管理中心。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并分科室、分部门设立数量金额式明细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维修、报废等情况,定期与财务部门金额对账,并到领用科室与实物核对检查固定资产的现状,达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领用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部门,应设专人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资产的领用、维修、流转等事项由专人签字负责,订立专项制度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并和固定资产管理科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3.完善和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效益。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是医院固定资产效益提高的关键,固定资产管理科要从本医院实际出发,建立从固定资产的入库到使用再到报废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并积极实施。固定资产入库的验收包括设备、物资的质量和价格。要准确地登记资产购置的总成本,从而保证固定资产统计的准确性,这是保证账实相符的关键。设备一旦购入就要及时验收入库,核对好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参数,调试安装完毕后就要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及时入账和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卡。在调试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生产厂家反映,做好固定资产购置中的事中管理控制工作。在固定资产使用中建立“三账一卡”制度,所谓“三账一卡”,即总账、一级明细分类账、二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由固定资产管理科建立二级明细分类账,并按资产使用科室进行归类管理;各使用科室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卡片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在财务科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另一份给使用部门存查。固定资产管理科应对固定资产使用、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将其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作为使用部门负责人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科学使用,创造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行医院全成本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益。医院积极推行院科两级全成本核算,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科室成本范围,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通过成本核算促进科室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利用,树立起投资要有回报,占用资产要交费的成本意识,用经济杠杆调节医院资金的投向,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益。医院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办理,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损耗程度、处置原因等方面作书面说明报固定资产管理中心,由中心领导汇同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科、财务部门对资产评估做出处置意见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否则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制度再好也要有人来执行,能否建立一支高效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是制度能否得到执行、能否执行得好的关键。固定资产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前沿知识;设备科要加强和厂家的联系,培训设备使用和维修人员,缩短设备维护时间,提高设备完好率,为医院增加经济效益;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要设立经济核算员岗位,负责资产卡片、执行物资管理核算制度。
5.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固定资产。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医院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医院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可以引入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高效清晰地管理全院固定资产。通过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把固定资产管理各相关部门的终端链接起来,各终端安装客户端管理程序,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并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心设立专用管理计算机,使医院的管理者对全院的固定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一目了然,从而为医院的管理、发展规划、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还可以在固定资产的“三账一卡”设备上贴上条码,便于随时随地查询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总之,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是保持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吴慧琴.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探索[J].山西财税务,2003,(2):15.
[2] 刘春玲,王兴玲,史敬华.浅谈医院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J].中国卫生经济,2004,(2):32-33.
[3] 张秋霞.国有资产管理“报废”环节应引起重视[J].军队财务,2004,(6):26- 27.
[4] 李州.谈新制度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J].中国卫生经济,2006,(2).
[5] 吕喜龙.清理固定资产的做法[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7,(12).
[6] 刘颖,史桂环.浅谈医院固定资产管理[J].卫生经济研究,2004,(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完成基础工程,并已经确定竣工交付日期;
(三)属危房改造项目,拆迁户安置房已开始动工建设并确定了安置方案;
(四)具有房屋售后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和保证措施。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基础工程已完工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幢号、层次、朝向、结构、装修标准、用途、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价格,并应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
(六)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允许向境外预售的批准文件;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全部资料后,对审查合格者,应在十日内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预售广告。
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预售场所,制做广告和说明书时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与承购人签订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承购人变更的,应到上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品房预售也可以委托人办理,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时,未达到预售合同规定的结构、设施、装修和质量标准的,由预售人负责返修,返修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承购人有权要求退房。预售人应将房款全部退还承购人,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合同及有关证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规定处以5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对其预售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
广告经营单位为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而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产权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管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范服务及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合同金额在¥2万元-¥5万元之间的物业招标工作,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新建土建项目、新购置设备项目、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装修项目、维保工程(电梯、有线电视、安防系统、车闸、清洁、绿化、消杀等)、工服制作、新增服务项目等。超出权限规定及由管理处自行完成的工作不在本招投标管理办法范围内。
3.职责
部门/岗位地产出资职责物业出资职责
品质管理部受委托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的协调配合组织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招投标工作
财务管理部
标底的测算、费用审算工作参与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
地产工程管理部组织50,000元以上招投标工作必要时参与工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申报部门受委托负责10,000-50,000元以内招投标工作及具体工程实施参与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与施工单位拟制施工协议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公司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包括:招标申请部门经理及专业负责人、品质管理部代表、财务管理部代表、法务人员、地产相关部门人员(与地产相关项目)、分管领导、总经理。定标时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决策。
4.1.2招标权限界定
4.1.2.1招标预算总额在二万元以下,由提出招标申请的部门负责施工单位选择,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但管理处需进行三家性价比对程序后选择承包商;
4.1.2.2招标预算总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物业公司招投标小组负责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4.1.2.3招标预算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由提出施工的管理处为主,品质管理部辅助组织相关资料后,交由地产工程管理部组织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4.1.3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
4.1.4整个招标过程必须保持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4.1.5做好保密工作,任何人均不得泄露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以保证招标的公正性与效果。
4.2 招标项目的确定
4.2.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是按照公司、地产公司、业委会等部门的要求,确定拟招标项目。
4.3 地产出资工程招标权限界定
4.3.1由管理处以书面形式(或邮件)向地产工程管理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详列原因、工程规模、费用预算等,经地产工程管理部或地产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A.造价在2019元以下的工程,由地产相关部门确认审算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管理处按公司采购管理程序选择承包商。
B.造价在2019-50,000元以内的工程,经地产委托认可,相关管理处申请招投标工作,品质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地产相关部门参与定标,报地产领导审批。
C.造价在50,000元以上的工程,由地产公司组织招投标。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相关招标资料。
4.4招标工作程序
4.4.1招标文件
4.4.1.1制定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提出招标申请的部门/管理处,提出详细的招标项目、时间计划、技术交底、达到的相关标准、配合等要求,符合招标审算权限的将招标申请和以上资料合并提出审批,超出招标审算权限的由招投标小组协助管理处提请地产工程管理部进行招投标。自审批结束5日内由招投标小组主持编制招标文件并核定标底,以及审查修改标书中的经济条款,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进行审批;
4.4.1.2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投标承诺书、招标内容、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质量要求、工程造价要求、安全防护责任、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投标押金 、相关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特别约定等,附件包括:相关图纸、拟签标准合同(明确我方要求的全部内容)等
4.4.1.3各类招标文件、记录由品质管理部制定示范文本,作为公司该类招标的标准范本。
4.4.2招标信息及投标邀请
4.4.2.1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在当地主要报纸、网站或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信息,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手续。
4.4.2.2实行邀请招标,由招标申请部门、品质管理部从公司《合格服务供方一览表》中选择所需数量的投标单位进行邀请招标。
4.4.2.3如《合格服务供方一览表》没有合适的投标单位或数量不够,应由相关部门推荐,再组织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方可选为投标方,并纳入《合格服务供方一览表》。
4.4.3 发标
4.4.3.1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及现场勘察由品质管理部组织,招标申请部门、财务管理部、法务人员参与。
4.4.3.2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合格承包商标准和项目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方可发放招标文件。
4.4.3.3招标现场答疑由招标申请部门负责做好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4.4.4 开标
4.4.4.1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交品质管理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4.4.4.2标书必须密封加盖公章,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标书。
4.4.4.3品质管理部主持开标工作,开标工作应集体在场,现场拆封,该过程和内容由招标申请部门作好记录并填写《开标记录表》,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4.4.5 评标和定标
4.4.5.1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对各投标书内容进行分析评比(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
4.4.5.2 评标人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自己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4.5.3 评标应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定标原则为:
A.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其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
B.同等条件下,原来与公司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投标方优先中标。
4.4.5.4 下列情况须重新招标:
A.发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
B.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C.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手段谋取中标。
D.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如各标价均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
4.4.5.5 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须作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员签字确认。
4.4.5.6 确定中标单位后3天内,品质管理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函,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4.4.6 签订合同
4.4.6.1由招标申请部门参照合同范本拟定合同,按权限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必要时由地产成本管理部和法律组审核合同条款,合同拟定完毕,约中标单位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确认后签订正式合同。
4.4.6.2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应做为合同附件随合同存档,其它投标单位资料品质管理部归档保存
4.4.7 招标文件管理
4.4.7.1所有招标文件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V-XX-**,V表示**,XX表示项目简称,**表示年号,表示序号。
例如
城花:V-CH-0501 都花:V-DH-0505
新城:V-XC-0508 世贸:V-SM-0512
5.质量记录表格
TJzzWY7.4-Z01-02-F1 《开标记录表》
TJzzWY7.4-Z01-02-F2 《开标评审表》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明确市局财务事项的审批范围、权限和程序,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推进“阳光财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财务事项是指项目立项、预算分配、固定资产处置、银行账户审签、内部审计及其他财务事项等。
第二章审批范围与权限
第三条财务事项审批范围:
一、项目立项
(一)基建项目立项。全市各级国税局按有关规定由总局、省局审批的基建项目立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的立项。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由总局、省局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
(三)其他事项立项。包括市局的会议、出书、宣传、出国、培训和政府采购等项目。
二、预算分配
(一)我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中分为基建、办案、双代、两费、金税运行费等项目的预算。
(二)市局机关年度预算方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中包括会议、出书、宣传、出国、培训、购置、租赁、修缮、政府采购项目等分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中分为基建、办案、两费、金税运行费等分项预算。
(三)预算管理,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确定之前所拨付的经费(包括年度预算确定之前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申请临时拨付的经费)均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范畴,没有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预算经费不作调整。
(四)调整预算。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
三、固定资产处置
(一)区级国家税务局原值在300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全市各级国税局除房屋建筑物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
(三)市局备案基层分局除房屋建筑物外单价原值在2万元(含,下同)以下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银行账户报送、备案
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报送、备案。
五、内部审计
(一)内部财务审计年度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下同)建议、审计方案、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六、其他财务事项
(一)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
(二)市局借给各基层预算单位因预算执行中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且一年内可在预算拨款中扣还的临时借款,以及因特殊情况发生的临时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委托采购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等。
(四)基建项目开工报送。
(五)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条财务事项审批权限:
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审批权限:
(一)审议基建项目的上报和市局信息化项目立项。
(二)审议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及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三)审议系统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四)审议市局局长提交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市局局长的审批权限:
(一)审签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财务事项文件。
(二)审签报省局的全市各级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审签报省局的全市国税局系统属于总局、省局政府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
(四)审签报总局、省局审批立项、开工的基建项目。
(五)审签报省局的全市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年度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
(六)审签报省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总结。
(七)审批投资总额1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5万元以上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立项申请。
(八)审批区级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九)审批市局机关及基层预算单位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十)审批超过2万元的机关日常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差旅费、汽车维修费;对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或经费划拨以及临时借款和其他借款进行审批。
(十一)审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十二)审批其他需要由市局局长审批的财务事项。
三、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的审批权限:
(一)审核拟提交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拟提交市局局长审批(审签)的财务事项。
(二)审签上报省局的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申请。
(三)审批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预算开支,审批市局机关内部经费支出划拨,并对区(分)局10万元或以下的经费划拨进行审批。
(四)审批年度内部财务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五)审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等。
(六)审批由市局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开工;按合同规定结合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审批基建经费开支;审批投资总额5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支出。
(七)审批市局机关单价原值在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基层预算单位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八)审批机关日常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差旅费、医疗费、汽车及计算机技术设备维修费的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临时借款限额在2万元以下。
(九)审批其他需要由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的财务事项。
四、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处以上主管领导的审批权限:
(一)审查分管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和其他事项立项。
(二)审批分管单位2万元以下的临时借款。
(三)审批分管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单次(项)支出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学历教育及其他教育报销,由主管教育的局领导审批。
五、接待费用的审批权限:
(一)定点酒家签单的转账事项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二)除定点酒家签单限额按上述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其他地点接待的,2000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或计划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500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副主任或计划财务管理科财务副科长审批,办公室所需的接待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内的由副处以上的局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正局长审批。
六、计划财务管理科的审批权限:
(一)审核全市各级国税局基建项目立项、开工。
(二)审核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固定资产处置、财务决算、基建决算、临时借款和其他借款等。
(三)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委托采购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等。
(四)审核并提出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意见。
(五)审批凡属正常损耗、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六)市局机关日常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差旅费、汽车维修费的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下,临时借款限额和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由计划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计划财务管理科财务副科长审批;计算机技术设备的维修,由信息中心领导审核,列册登记,耗材及维修费用在5000之内的由信息中心领导和计划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
(七)审批经服务中心主任根据合同审核的市局大楼正常水电费用、机关办公电话、电梯维护、保安、绿化费、清洁费、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费等费用。
(八)审核其他需要由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的财务事项。
七、机关服务中心的审批权限:
(一)根据合同审核市局大楼的正常水电费用、汽车维修及保养、机关办公电话、电梯维护、保安、绿化费、清洁费、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费等费用。
(二)属市局的各类办公、招待所、集体宿舍、住宅等房产,需维修的,一律填列有关申请表,提交申请报告,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核。
(三)审核市局每次开支在10万元之内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及小型零星基建施工开支,并提交施工预算单、结算单、合同。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及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审签有关招待费用。
(五)审核其他需要由服务中心审核的财务事项。
八、办公室的审批权限:
根据办公室业务的实际需要,办公室的日常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一节项目立项
第五条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上报基建项目立项审批由计划财务管理科商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核,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投资总额10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审议后由市局局长审批,投资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装修、维修等基建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审议后由市局局长审签,上报省局申请列入省局基建项目库,其中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上报申请列入总局项目库。
培训中心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报总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对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投资总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办理。
第六条主办部门提出的市局信息化立项申请(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说明),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局计划财务管理科列入年度预算方案;需要向省局申请经费的项目,待省局批复预算后列入同期预算方案。确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经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审定。
第七条市局其他事项立项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查,由市局局长审批后列入市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第二节预算分配
第八条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由各级国税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按照财政部、总局预算编制规定,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须经以下三个程序确定:
一、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汇总后形成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后报省局。
二、调整上报年度预算。省局下达全市国税局系统预算控制数后,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省局下达总的预算控制数,按省局要求和全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形成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后报省局。
三、确定年度预算方案。省局正式批复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后,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省局正式批复的总预算数对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提交市局党组会议审议。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市局党组会议决议办理预算批复文件。
第九条两费、办案费等项目经费的预算分配方案由相关部门提出,会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相关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复核,报市局局长审批或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遇突发事件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市局拨付应急经费,以及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提交党组会议审议,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报市局局长审批。计划财务管理科办理调整预算批复文件。
第三节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国税局处置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均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签后报省局、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区级国税局处置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处置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查,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处置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市局集中支付和调拨至各基层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实物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固定资产调拨计划,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实物采购部门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固定资产款项的支付及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与固定资产调拨文件。
第四节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市局系统财务即市局计划财务管理科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管理科提出申请,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省局财务管理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财专办审批。
第十七条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或分管局领导审查,由市局计划财务管理科备案后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报省局及省财专办审批。
第五节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管理科提出年度内部财务审计计划,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计划财务管理科组织实施。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重要的应同时报送市局局长和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提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送达被审计单位。年度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总结经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报市局局长审批后报省局。
第十九条人事科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市局局长批准后,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和领导干部本人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作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核,报经市局局长批准后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六节其他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条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计划财务管理科对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进行审核、汇总,经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市局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科室其他借款,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局机关科室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查),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市局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属于总局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报送采购计划,市局政府采购部门汇总,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局局长审签后报省局。
属于市局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基层预算单位报送采购计划,市局政府采购部门审核、汇总,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审批),市局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采购。
《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全、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及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兼有非住宅房屋,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住宅小区住户的委托,对住宅小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公共场地、小区绿化、小区道路、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从宏观上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对住宅小区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评定等级、发放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年检工作;
(五)参与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小区接管;
(六)组织开展住宅小区达标创优活动;
(七)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建、交通、环卫、邮电、供电、工商、物价、公安、消防、供水、供暖、燃气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住户有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共设施、维护和遵守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住宅小区建设与移交
第八条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其规定规划设计道路、管线、公共绿地、幼儿园、停车场、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其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住宅小区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开发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建设实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设计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确需部分变更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配户。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入住前6个月,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凭住宅小区验收合格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小区移交管理手续。
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合建的住宅小区办理移交管理手续时,由该小区建设规模大的单位负责牵头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或前期管理单位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一)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房屋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图;
(四)住宅小区各类房屋清单;
(五)出售房屋的产权归属和成本核算清单;
(六)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及公共场地清单;
(七)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产权人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房,均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办理移交管理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但经鉴定的建设质量问题及保修期内的房屋、设施,仍由该建设单位负责修缮。
第三章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小区物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户代表及有关管理部门举行住宅小区管委会筹备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二十条 管委会成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住户代表在管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小区物业管理目标及居住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修缮、服务等重大措施。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住户的意见和要求;
(五)组织小区达标创优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召集和主持住户大会及有关会议,每年向大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章程;
(四)有管理机构和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资质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物业管理章程;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须先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批准,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综合性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对住宅小区实行管理,依法经营;
(二)管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三)依据房产和公共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止住宅小区内的违章和违法行为;
(四)以为住户服务为宗旨,为住户提供有偿服务,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定期向管委会汇报住宅小区管理工作,接受小区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物业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小区内房屋、公共设施与环境,不得在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观,损坏设施、设备及危及房屋安全;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道路等公用部位、乱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及影响住宅小区景观;
(三)擅自拆改、损毁、占压消防、环卫、电讯等公共公用设施;
(四)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或燃烧有毒物质等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五)随地倾倒污水、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六)挖沙取土、践踏或占压绿地、攀折花木、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畜、家禽;
(七)发出超规定标准的噪音,聚众喧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共用水箱、电梯等附属设施;
(二)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庭院线以内的道路;
(三)养护住宅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园林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公厕保洁和维护环卫设施;
(五)维护小区内交通秩序;
(六)负责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做好的管理工作。
前款(一)项中房屋户门以内部位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属购买商品房的由产权人承担;属房改购买公房的,从住宅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产权人分担。(二)至(六)项中维修、养护费用从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城维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进户线内外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管线、电信等设施的维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划分维修管理责任。专业管理部门不负责维修管理的,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内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及维修住宅小区设施、设备时,应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对因施工破坏的小区环境应在工程结束时修复,否则应予赔偿损失。
第六章 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立项时,按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该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一次性划转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存储,用于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大型设施的增改,以及为其它建成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按0.5%的比例提取住宅小区维护费划拨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补贴经费。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向住宅小区管委会提供商服用房,并在管委会成立一个月内转交管委会。小区管委会应将商服用房按民用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经营收入全部用于住宅小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标准: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60-8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80-10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20-15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单位自管房屋、市直管房屋和托管房屋,按租金收取额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条 住户应按所受物业服务的项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住户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为住户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外,可自行定价。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办公费;
(八)法定税费。
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第四十二条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各项管理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应按《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辽宁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评为省、国家级的优秀住宅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关键词:医院管理;固定资产;处置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3-0090-02
一、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有报损报废,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等。
固定资产处置是各类固定资产完成其使命的最后阶段,也是固定资产最容易流失的关键环节,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国家财政部及各地财政及资产主管部门都相应颁布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但在固定资产处理环节,仍有一些部门或个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做主,随意进行调拨、变卖、转让、报废,处置收入不交或部分交财务部门,截流为个人或部门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特别在固定资产维修更换设备、零部件;房屋建筑物改造所拆除旧设备、旧材料等,由于这些残值在固定资产账簿中没有实物记录,形成账外资产;一些临时机构撤并及突发性医疗事件完成后设备归属等诸多方面,形成固定资产管理薄弱环节,容易引发固定资产变卖转让,低价处置。另外,报废设备不及时处置,占用大量房屋空间,造成资源浪费,同时,报废设备经长期腐蚀,其残值也相应降低等等。这些现象表明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尚不够完善,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脱离管理机构约束之外,形成大量资产流失,因此,强化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完善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及管理制度是当前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措施
(一)设立单独的固定资产处置机构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包括处置设备的申请报告,处置方式,技术鉴定,单位审批,履行处置(拍卖、调拨、转让等)设备销户,处置价值入账上缴,财务账务处理等一系列环节。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长期以来,不少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交由财务部门负责,而财务部门基本职责是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与资金管理,不能承担起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立体角色。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必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设备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处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程序逐项落实完成。
(二)正确区分,把握处置固定资产形式
1.使用期满正常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批准后,实施报废。
2.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处置。
3.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固定资产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进行处置。
4.对无偿调出,无偿转让固定资产,应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后,取得对方单位接收凭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处置。
5.对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考虑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取集体审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
(三)设立固定资产处置考评奖罚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为提高医院职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调动职工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积极性,必须要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奖惩制度,对管理设备负责,维护设备完整,努力引进开展新技术,提高设备使用率,缩短投资回收期,积极献计献策。提高报废设备处置残值率,大公无私勇于维护国家财产,检举揭发私自处置医院资产的行为,或通过技术革新报废设备重新利用为医院节省大量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经检查发现设备使用部门违反设备操作程序,管理制度混乱,随意处置、调拨、变卖医院资产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四)开发引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互为监督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优势,实行全院固定资产网络化管理。医院资产信息全院共享,定期公示医院固定资产信息,将各科室(部门)闲置不用设备,技术进步淘汰设备(可降级使用)或不需用设备等信息,定期汇总后到各设备使用科室(部门)。如需用这些设备,可通过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调拨手续。调拨设备的折旧提取可采取优惠政策,以调动相关科室领用闲置、陈旧设备的积极性,节约医院重复购置设备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