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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随着我国石油储备战略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海上石油运量猛增,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频发,损失巨大。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也相当突出。陆源污染物占人海污染物总量的90%以上。[1]在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海洋污染损害索赔问题。海洋污染属于环境侵权,对此种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财产毁损或财产的减少给予赔偿没有疑问,但是,对于因海洋污染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是否给予赔偿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却不无争议。而且,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对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远没有对合同领域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关注的多。而对侵权领域尤其是海洋环境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船舶油污是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纯经济损失为切入点加以研究。
一、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
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中所讨论的经济利益损失,国际油污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建立后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的索赔实践所采纳。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的民事赔偿理论中找不到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我国一般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权行为侵占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现在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对于间接损失,一般认为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我国有学者认为,纯经济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表现为一种间接的损害。[2]但是,笔者认为,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在2002年及2005年IOPCFund《索赔手册》中,“纯经济损失”强调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虽然没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损失。例如,船舶发生事故后,事故海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海滩游客减少导致附近的宾馆、饭店、游艇收入的损失,具体旅游项目投资人以及该海域鱼品的经营人的收入损失等,都是纯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强调的是以受害人的财物遭受损害为前提而产生的损失,如渔民的渔网、渔船等被污染,对渔具清污期间不能捕鱼所受利益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都是经济损失,但产生的前提不同;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纯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
无论是财产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都属于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上对侵权法中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讲,在欧洲责任体系中,对侵权法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可以分为三类。[3]
(一)放任式体系,包括比利时、法国、希腊、意大利和西班牙。在这些国家法典化的法律里存在一个单一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并没有事先排除纯经济损失。如法国《拿破仑法典》第1383条规定:“每个人不仅应就其故意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也应就其过失行为或不谨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条单一原则的外延宽泛,内涵不确定,因此并没有排除纯经济损失的赔偿。”[4]因此,一般认为法国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程度几乎最高,并且这种保护近乎是放任自由不受约束。[5]另外,这类国家几乎总是基于合同外责任、而不是跨界寻找合同法原则来获得对纯经济损失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法国法中,合同和侵权的概念互不重叠。如果原告被拒绝了合同上对纯经济损失的救济,那么他也不可以再提起侵权之诉,因为通常不认可诉的竞合。[6](二)实用式体系,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荷兰。这类国家制度的特征是谨慎的个案分析方法,使法官仔细研究就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所具有的具体社会经济含义。从英国判例看,英国已经慢慢接受了通常情况下一人因过失行为所受纯经济损失不可获赔的原则。最重要的理由是“诉讼闸门”,包含三层含义:(1)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甚至濒临崩溃。(2)普遍泛滥的责任将给被告过重的负担。(3)认定纯经济损失只是扩展侵权责任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7]但是,在英国,如果因被告故意经济侵权行为,如欺诈、侵害贸易、诱使违约、假冒、公共机构里的不当行为、威吓和共谋等,引起纯经济损失,对该类损失的请求权就可以给予赔偿。[8]
(三)保守式体系,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葡萄牙和瑞典。这一体系的特征是纯经济损失并没有被置于受到它们侵权法保护的所谓“绝对权利”之列。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如果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他们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绝对权利”清单中即有意排除了任何对纯经济性质损害的指称。
从上述三种类型国家立法及实践看,尽管采放任式体系的国家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较为宽松,但多数国家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案件类型和事实有严格要求。
三、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应采取的态度
对于直接损失,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加以承认并给予赔偿。关于间接损失能否全面赔偿,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一种主张应全面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加害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并且,如果间接损失不能全部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同时加害人的非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9]另一种主张不宜进行全面赔偿,而应遵循“适当赔偿”的精神,即根据间接损失的不同类别,合理地确定其赔偿范围。[10]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第7条第1款规定:“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因油污而产生的人身伤亡、财产灭失或损害,用海单位或个人因油污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不包括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认为只要间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有实际依据的,就应该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且,从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看,以财产遭受了物理损害为前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基本上是允许赔偿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在我国的船舶侵权行为法中,有关直接损失的赔偿和以财产损害特征为前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也得到了承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就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发生海损事故造成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此外,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的第1条又进一步规定了“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更加明确了设施修复前因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利息损失、船期损失和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等间接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
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予以赔偿,从上述第二个问题的介绍可知,在各国立法和学说中并无一致的解决方案。在英美普通法中,除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外,纯经济损失一直被认为是不能得到补救的,除非此种经济损失是构成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附带损失(此种损失实际上是本文所称间接损失)。“自1919年至2002年,英国劳氏法律报告记录的油污案例共有9个,其中涉及纯经济损失的案例只有4个。但是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普通法的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在油污损害赔偿领域不会得到动摇。”[11]在Alegretev.IOPCF案件中,法院也明确指出,1995年《商船航运法》并不影响纯经济损失不赔的普通法原则。[12]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的一些案例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该原则也已存在极少数的例外。[13]例如英国法官和学者都认为渔民损失属于纯经济损失的一种,且法院一直将赔偿渔民的渔业资源损失作为纯经济损失不赔原则的例外。在1979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J’AireCorp.v.Gregory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原告遭受的是纯经济损失,但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性,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被告负有注意义务,而被告违反这种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14]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OPA1990)第1002条第2款第(5)项明确规定,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的削弱的损害,应由任何索赔人受偿。这种观点正反映着OPA1990的立法背景:……主张利润或收入损失的索赔人不必是受损财产或资源的所有人。比如,渔民虽然不拥有渔业资源,但是仍然能够对因渔业资源受损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主张权利。[15]实际上,尽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认为纯经济损失是不能赔偿的,但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德国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加害他人作为对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法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一个判例中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阻塞了市中心的交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马塞里公交公司的利润损失。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只要具有一种直接的和确定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或侵害了某种权利,都可以获得赔偿。[16]笔者认为,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也应采取肯定的态度;否则,如果发生船舶污染这种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赔偿案件,对诸如捕渔业、旅游业、餐饮业等没有遭受物理损害但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索赔不能予以赔偿,对这些从业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纯经济损失不愿予以赔偿的主要原因在于:(1)引起无数诉讼请求,法院不堪重负;(2)纯经济损失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正如加拿大MasonCJ法官在1995年的一个案件中提出的,“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新的、正在发展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是否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这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17](3)对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将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过重。(4)此外,有学者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纯经济损失不应得到赔偿。认为原告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可能正是他人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并没有造成相应的社会损失;如果赔偿此种纯经济损失,从社会效率上来看,并不具有合理性。[18]笔者认为,不能因这些原因就断然否定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美国杰出的侵权法学者WilliamProsser在1939年尖锐地指出:“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该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大量的请求’;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一种遗憾的承认。”[19]但是,为了避免损失过于遥远、加重责任人责任等缺陷,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损失给予赔偿时应严格把握赔偿条件。IOPCFund《索赔手册》和1994年通过的《CMI油污损害指南》对纯经济损失索赔都规定了严格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基金或指南才是予以接受的。另外,《CMI油污损害指南》第7条强调此种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有下列依赖于受影响的沿岸或海洋环境进行商业
开发的索赔方所受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1)捕鱼、水产养殖及类似行业;(2)提供诸如旅馆、饭店、商店、沙滩设备及相应活动等旅游服务;(3)海水淡化、制盐、发电站以及依靠水源进行生产或冷却的类似装置的作业。但是,(1)与环境无关的商业开发的延误、中断以及其他商业损失;(2)税收损失和公共当局的类似财政损失不予赔偿。[20]IOPCFund及《CMI油污损害指南》的规定为我们建立、完善船舶污染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承认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亦符合国际司法实践。而且,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无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但实质上在法律规定中还是可以找到此种性质损失的赔偿依据。如《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项利益的损失就具有纯经济损失的性质。
笔者主张对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有关人员或部门的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是此种损失毕竟是一种间接损失,是一种较遥远的损失。因此,索赔方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提供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损失的性质,如是门票收入的损失,还是餐饮收入损失,捕鱼量减少的利润损失等,包括损失是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证据。
(2)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的月收入减少量。
(3)如果可能,应证明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每月所卖的货物减少量(旅店应提供房间的出租量、露营地应提供帐篷的出租量、个人提供住宿的应提供月出租量、旅馆应提供食物供应量、旅游胜地应提供旅客/出售的门票量、商店酒吧等其他商业仅要求提供收入减少额)。
(4)在损失发生年内和前3年内有关商业经营的变化(如旅店的房间数量)、开放时间以及价格变化明细表。
(5)节省的开支或其他正常可变花费。
(6)损失的计算方法。
注释:
作者简介:韩立新(1967—),女,汉族,河北抚宁人,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系主任,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1]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69页。
[3]以下三种分类方法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3页。
[4]前引[3]。第93页。
[5]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代中译本序)》,第l页。
[6]前引[3],第96页。
[7]前引[3],第13—14页。
[8]前引[3],第103页。
[9]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84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15页。
广东海洋大学食品学院实验室结合专业方向,将实验室分成两部分,一是教学型实验室,包括食品微生物实验室、食品分析实验室和食品工程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实验教学、大学生创新实验及大学生挑战者杯等任务;二是科研型实验室,包括水产品贮藏与加工研究室、水产品质量与安全研究室、亚热带特色农产品贮藏与加工研究室、海洋药物研究室和两个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水产品加工与安全重点实验室、水产品深加工广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主要承担教师和研究生的科研实验任务。每年,食品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两个专业方向,共计10个班,约350人的毕业实验都是由这两部分实验室承担,又尤其是教学型实验室为主,基本上60%~70%的毕业生论文实验都安排在这部分实验室。因为这些教学型实验室首先是要完成大量而繁重的教学任务,同时还要兼顾科研实验任务,这给毕业生做论文实验带了较大压力,加之学生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及注意事项不太了解,而且在实验过程中部分教师和学生对毕业论文实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期间又缺乏有效的指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研究活动的随意性增加。举个简单例子来说,学生毕业实验结束,剩余的实验原料、试剂药品,经常是未妥善处理,往往还放在实验室的试剂柜或药品柜中,还等着实验人员清除,这大大增加了实验室老师的管理工作量。而毕业论文实验的指导工作量仅仅归于指导教师本人,这无形中也会引发指导教师、学生与实验室老师三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毕业论文实验的正常开展,进而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不高,同时也影响了实验室正常管理工作。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以食品微生物室为实例,对毕业论文实验的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与想法,以加强对毕业论文的规范与管理。
2毕业论文实验管理建议
2.1进入实验室的培训
学生开展实验前,先将安排在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所有学生集中,针对这些学生进行集中培训。首先,让这些学生了解和学习学校及学院有关实验室的各项规章与制度,如《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与《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让学生明白怎样进入实验,进入实验室后该如何做,出了紧急情况如何处理及损坏仪器改如何赔偿等等。然后,实验室老师跟指导老师一起对这些学生进行实验室包括常规常用试剂的配制,基本仪器设备的使用,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等基础实验技能的培训。因为笔者管理的是食品微生物实验室,因此结合实际,对学生安排了菌种的接种,培养基的制备,实器材的包扎,高压灭菌锅使用,显微镜的使用和细菌染色方法(尤其是革兰氏染色法)等基础实验的培训,介绍了各种实验技能的操作方法及要点,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的维护。之后让学生一个一个进行动手学习操作,纠正不规范及错误动作,让他们真正学会这些基本的实验技能。同时,让学生了解食品的各种表:微生物室管理登记表,如进出实验室登记表,仪器药品的领用表,仪器设备借用记录等等。做到有根有据,有章可循,让学生明白这些手续是如何办理与填写。此外,在培训会中还规定了实验室小组长,让其安排好每名毕业生实验固定的位置和柜子,安排每天实验室的值日,其他学生必须听从小组长安排,让学生参与到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来,以减轻实验老师的负担,还能锻炼学生的管理与自我约束能力。培训结束后,对这些进入食品微生物室的学生还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笔试和仪器操作考试(辅以口述),成绩达95分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毕业论文实验。经过培训与考核,学生就能安全有序,合理正确的开展实验了。
2.2实验过程的管理
经过进入实验室前的培训与考核,实验过程中的管理负担应该会相对少些。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按时按点到实验室,并做好考勤登记表。不能像以往散兵游勇似的,每天9点一拨人,10点一拨人,甚至是12点到实验室的。实验老师要时常抽查出勤表,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个人出勤少、在实验室露脸少的学生要督促并警告,而且要及时跟该生的指导老师汇报,让其指导老师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这样一方面可以了解学生实验出勤情况,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实验室管理,树立实验室管理威信。针对个别学生因为实验安排需要的特殊情况(如做微生物的生长曲线是),提前申请,可以另行处理。针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时常需要借用药品试剂、仪器设备,实验老师规定每周几个固定的借用时间点,只能在这规定些时间点跟实验老师借用仪器设备。不能像以往那样,学生缺什么仪器,缺何种试剂,实验室老师像保姆似的,必须随时给准备好。这不仅耽误老师时间,也对学生也没有约束作用。规定好借用时间,也有利用督促学生安排好自己的实验进程。实验过程,需要使用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提前预约好,如果预约好,又没按时使用的话,要口头警告,若是再犯此类错误,停止使用相关仪器设备一个月。如需要借用一些大型的仪器设备,或者是固定资产,而且使用时间较长的,指导老师需要提前跟实验室老师沟通协调,并做好借用登记。实验过程中,遇到实验理论或者技术问题,学生需及时跟指导老师联系沟通,实验室老师如有条件,也可协助解决。如果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毕业生需要开展毕业实验,实验室老师要妥善安排好毕业论文的实验场所。
2.3实验结束后的管理
学生毕业论文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老师必须重视收尾工作,首先实验室老师要检查学生试剂药品、仪器设备的归还及完好情况,督促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督促学生填写好有关使用情况登记表,清洗实验过程所用玻璃器皿,清理实验所剩的实验样品、试剂药品,对于有毒有害试剂要回收统一处理,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学生,实验室老师要及时上报指导老师和学院,以阻止其答辩工作及其毕业离校事宜。其次,实验室老师应及时跟其指导老师汇报学生在实验室的工作情况,这将作为评价学生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3结语
关键词:中国;海洋旅游;文献分析
一、引言
由滨海、海岛、海上及海底旅游活动所组成的海洋旅游,以其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低投入高产出的价值所长,一度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针对此现象,不断有学者对海洋旅游进行综述研究。谷明(2008)对国外滨海旅游进行了梳理;张红霞(2005)、张广海(2008)、周国忠(2005)等学者,分别针对国内海滨、海岛及海洋旅游进行了综述;陆林(2007)、张广海等(2007)对国内外海岛、海滨旅游研究做了对比梳理;除此之外,不断有学者对海洋旅游专题研究进行综述。刘俊、保继刚(2005、2007)对国外海滨度假地形态模型及英国传统海滨度假地衰退做了梳理,陈金华等(2008)综述了国外旅游型海岛人地关系。
但上述成果,侧重点均在海洋旅游的具体研究内容上,专门针对我国海洋旅游研究文献的分析尚不多见,本文将依据609篇期刊论文进行研究。这609篇论文是通过在CNKI上搜索“海洋旅游”、“海滨旅游”、“海岛旅游”、“滨海旅游”、“岛屿旅游”等主题筛选得到,内容较为全面,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海洋旅游的大部分研究成果。
二、国内海洋旅游文献分析
(一)文献时间分析
文献时间自1984年至2009年8月。图1为历年海洋旅游文献的数量分布图。由图1可知,我国对海洋旅游的研究处于总体上扬的态势,说明学术界对海洋旅游的关注逐年增多;但上升中存在波动,波动最低点为:1993、1997、2003、2009。1993和1997最低波动点的产生应是我国社会、经济制度转型带给学术界的影响所致;2003波动是“非典”的影响;2009存在波动主要是因本研究所选取的截至时间所致,暂不具有分析价值,应从波动点中剔除。
根据上述分析及图所示,将我国海洋旅游研究分为4个阶段:1984-1991年,稳步发展期;1992-1997年,徘徊观望期;1998-2003年,快速增长期;2004-2009年,高速增长期。4个阶段的文献分别有12、42、160、395篇。第一阶段共有7年,但文献数量相当较少,其他3个阶段均为6年,论文数量却逐次增长。
第一阶段,属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内旅游业刚刚起步,学术界对海洋旅游的研究也处于探索阶段;第二阶段较第一阶段文献数量有所增加,但如图1所示,此阶段存在明显波动,这主要是因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正经历一场深刻变革,导致学者对海洋旅游的研究持一种观望态度;后两个阶段,除2003年受“非典”影响导致文献数量有所下降之外,其他年份均呈快速或高速增长状态,这与转型之后的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很是契合,在这两个阶段,我国旅游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之有力的政策支持,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则直接促进了国内学者对海洋旅游的研究。由此可见,每个阶段所呈现出的文献分布特征与我国的国情都是紧密相连的。
(二)文献期刊分析
这609篇文献,出自283种期刊杂志,核心期刊68种,所载文献168篇,占总数的27.6%。由此可知,我国对海洋旅游的研究较为分散,学术水平尚待提高。
根据所涉期刊类型,得知海洋学、地理学、旅游学、经济学等领域对海洋旅游的研究最为集中。其中《海洋开发与管理》、《海岸工程》所载文献最多,这说明海洋旅游已成为开发海洋的重要途径。其次是《经济地理》、《旅游学刊》和《人文地理》对其研究也较为集中,且文献质量较高。其他类期刊,从类型来看也多以地理类、经济类、海洋类、综合类杂志居多,这说明我国海洋旅游研究尚处于学术争鸣的初期,相信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加之海洋旅游的高度综合性,今后势必会有更多的领域迎头赶上,使之不断完善。
(三)文献所涉区域分析
经统计,71.76%的文献以我国沿海某省(市)为个案研究;3.94%对不同区域进行对比分析;涉及国外区域的文献约占2.79%;整体阐述我国海洋旅游或不涉及具体区域的文献占总数的21.51%。由此可知,我国海洋旅游学术研究总体上处于一种“重实践,轻理论”的状态,认识上还停留在微观探索阶段,对国外的海洋旅游研究尚显薄弱。
由表1可知,文献所涉区域基本涵盖了我国沿海所有省份及地区(除台湾省)。其中对浙江省的研究最多,而此区域又以舟山群岛的研究文献最为丰富。这与舟山群岛秀丽的海岛风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分不开的。除此之外,以山东、辽宁、福建、海南、广东等省份为案例的文献也很多,这与这些省份如火如荼的旅游开发活动相契合。相比之下,学界对上海、天津两直辖市的关注略显不足,究其原因,不是因为两个地区的旅游业发展落后,而主要由于对这两个地区的工业、历史文化等旅游资源的开发明显好于海洋旅游的开发实践所致。但广西、河北和江苏研究文献偏少的原因与其相对落后的旅游业发展实践是不无关系的。由此可知,我国对海洋旅游的研究基本上是以实践为导向,尚缺乏主动探索理论前沿、开辟未知领域的敏锐触角。
分析各区域研究范围,可知每个区域的研究状况也不尽相同。浙江集中于舟山群岛、辽宁以大连为主、河北对秦皇岛的研究最多、江苏主要针对连云港进行研究。相比而言,山东、福建、广东等地的旅游研究状况较为均衡。此外,把海南作为整体研究的文献较多,这与近年来国家把海南提升为“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战略不谋而合。
纵向分析所涉区域文献,可知对各区域海洋旅游研究大多集中在第3、第4阶段,尤其以第4阶段文献数量最多,增速最快,这表明对各区域海洋旅游研究在近几年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
(四)文献研究内容
依据内容,对文献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见表2),得知五大类中,“开发对策类”论文数量最多,主要集中于发展海洋旅游的条件分析、资源评价及产品设计等方面。这说明我国海洋旅游研究多以旅游开发为导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且反映出我国的海洋旅游开发尚处于摸清家底、产品策划的初级阶段。分析各文献提出的具体开发对策,发现许多研究不同区域海洋旅游开发的文献提出的开发策略很是雷同,缺乏相应地针对性,这也许是由海洋旅游资源共性大、个性小的特点所致,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学术界对海洋旅游开发研究的深度尚待提高。“专题研究类”所涉内容颇广,文献数量较为分散,但对海洋文化、旅游地间关系、旅游影响、生态旅游与可持续发展等内容的研究相对集中。其他三大类论文数量相对较少,“综述类”前文已做分析,“简介类”多是对景点景区的介绍,学术意义不强。
从阶段性上分析,第一阶段论文的研究内容集中于海洋旅游资源评价及开发条件分析,对其他专题的研究很少;第二阶段尽管依然以“条件分析与规划”、“资源开发与评价”的论文为主,但所涉内容较第一阶段有明显增多,旅游影响、环境感知、开发模式与布局、海洋旅游空间结构等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第三阶段,无论是论文的数量还是研究的类型都有大幅度增加,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一阶段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旅游的相关理论开始应用于海洋旅游的研究之中。此外,随着海洋旅游的逐渐深入,海洋旅游分区基本形成,管理与保护工作日渐启动,有关市场开发与旅游地间关系的研究有所增加,对国内外的海洋旅游研究进行阶段性梳理的文献也已出现;第四阶段是海洋旅游研究的高速增长期,文献数量最多,所涉内容也最为全面,专题研究更为细化,出现了对法律政策、无居民海岛开发、海洋旅游基础设施、海洋旅游安全、旅游生命周期等内容的研究。由此可见,我国的海洋旅游研究在每个阶段都会呈现出新的内容,其总体走向是研究视角不断开阔,所涉内容日渐加深。
(五)文献研究方法
参考相关文献,制定文献研究的分类方法(见表3),之后对我国海洋旅游文献研究方法进行分类统计(见表4)。
分析表4,可知我国的海洋旅游研究方法以定性描述为主,其他类方法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这说明我国的海洋旅游研究离科学性、标准化的目标尚有很大距离。但标准化、定量性的研究方法已经开始引入海洋旅游的研究之中,如在旅游指标体系构建、环境承载力研究、空间结构分析等方面,一些较复杂的统计方法(层次分析、因子分析、模糊综合评判、回归分析等)不断被应用,学界较为前沿的GIS空间技术及模型构造等方法也有学者进行了采纳。观察表4,还可发现,在海洋旅游研究的第四阶段,出现了一类新的描述方法,本文称之为“标准化描述”,此类方法大多采用SWOT分析、IPA方法、钻石模型等对海洋旅游的开发条件、游客满意度等进行定性分析,由此可见,即使是定性描述的方法也已日渐走向标准化。相信随着海洋旅游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科技术的日趋成熟,有关海洋旅游研究的方法必会更加科学、系统,并逐渐形成自己的研究体系。
三、结论
基于文献时间分析,得知我国学术界对海洋旅游的关注越来越多,且每一阶段的海洋旅游研究特征与我国的国情紧密相连。对文献期刊进行分析,可知我国对海洋旅游的研究较为分散,学术水平尚待提高,但地理、海洋、旅游、经济学等领域的成果颇多,基本已成为研究海洋旅游的支柱领域。
从文献所涉区域上来看,目前的海洋旅游研究基本上涵盖了我国沿海所有省份及地区(除台湾省),但对每个区域的关注程度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与各区域海洋旅游的发展水平具有高度相关性,这说明我国的海洋旅游研究基本上是以旅游开发为导向,总体上处于一种“重实践,轻理论”的状态。
对内容进行梳理,可知我国海洋旅游研究多集中于发展旅游的条件分析、资源评价及产品设计等方面,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研究视角不断开阔,所涉内容日渐增多,但有关海洋旅游基础理论的研究尚显薄弱,四个阶段仅发现三篇文献专门对海洋旅游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对海洋旅游安全、政策法律等方面的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总之,在海洋旅游研究内容方面,尚有很多领域值得完善与开拓。
在研究方法上,多数文献以定性描述为主,尚缺乏科学严谨的方法体系。今后应通过创新与借鉴使海洋旅游的研究方法不断朝着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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