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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会计的产生、特点和它对会计电算化的影响
(一)网络会计的产生及特点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网络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会计环境在网络下也发生了变化。国际互联网(Internet)使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企业内部网(Intranet)技术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则使企业走出封闭的“局域”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的对外实时开放,同时使企业内部包括财务部门在内的所有部门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更好的利用网络带来的优势,网络会计就产生了。
网络环境为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全方位的信息支持。特别是Intranet,它利用了Internet的一系列技术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网络的衔接方式进行重新组合,其结果是会计所需处理的各种数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形式直接存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这就使网络会计信息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1、在线反馈功能。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企业每一项变动都可以实时予以反映。
2、全面反映功能。通过在线访问,信息需求者可以获得网上所有企业开放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
3、实时分析比较功能。网络环境下,在线数据库包括了网上所有企业信息。企业内财务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得到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正确地预测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
(二)网络会计对会计电算化的影响
近几十年来,在以信息为中心的国际技术浪潮影响下,使人们加强了对以计算机为中心的信息处理工具的研究,在会计领域,会计电算化也得到了发展与普及。它相对于手工处理会计信息方式有了长足的进步,它使得数据载体处理工具有了很大的变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信息处理的质量。
但在网络信息时代,以单机工作的会计电算化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数据传送时间长,资源不能共享,信息交换不畅,信息使用者查看数据资料不方便等。而网络会计弥补了这些不足,具有以下优点:
1、资源共享。网络上的计算机不仅可以使用本机资料,还可以任意使用网络上其他计算机内的资料。
2、设备共享。网络化以后,网络上的计算机可共享服务器的各种硬、软件,特别是一些贵重设施,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通信方便、快捷。连人网络之后,信息可利用网络上各部门的计算机快捷通讯。
4、分布式处理。一项复杂的工作可以划分多个部分由网络上的不同计算机同时分别处理,从而提高了系统的整体性能。
二、网络会计对会计基本理论和实务的影响
(一)网络会计对会计基本理论的影响
网络会计的产生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它不仅改变了会计信息生成和传播途径,而且给传统会计中理论和实务带来了很大影响。
在会计基本理论中会计四项假设是最为重要的,但随着网络会计的产生,四项假设中三项假设有变动和改变,只有货币计量假设没有很大变动,只是更趋于实际。
首先,会计主体假设是诸项假设中最主要的一项,是会计工作的单位,如果该假设不能成立,以下几项假设均不能成立,会计工作也无法开展。但网络会计的主体—网络公司(Virtualcorporation)是一个虚拟公司,所以它不同于传统会计主体的范畴,很难确定会计主体。因此需要我们转换概念,用相对会计主体也就是网上存在的这个临时组织来代替传统会计主体假设,才可以明确该会计任务完成的职能。
其次,持续经营假设由干网络会计的产生而不能成立,继之而起的应是面临解散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在传统会计中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考虑,财产估计和费用分配等问题而设立的,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会计可实时反映分析财产估价和费用问题。而且网络会计的主体网络公司是一个存在于网上的临时性组织,进行的多是一次易,完成后即进行解散。
再次,会计分期假设也由传统的划分方式变为了适用于网络会计的划分。它的产生是因为在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下,由于提供会计信息的技术受到限制,系统加工信息需要较长的时间,划分一个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期间,可实现报表的连续性和规律性。由于高科技通讯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采用,网络公司的交易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并立即解散。所以在一个极短时间内再划分时间段已无必要,只要把会计期间与变易期间统一就可解决该问题。我们可以在一次交易后只编制一次会计报表便可满足需要。
(二)网络会计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会计核算工作是依照一定范围进行的,但是网络会计的出现使会计中原有些原则受到冲击,有的原则丧失意义,有的原则应进行修改,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
1、对权责发生制的冲击。它的作用主要是限定期间内费用和收人的分配,而在网络会计中会计期间等同于交易期间,所以无跨期分摊收入和费用的同题,权责发生制就失去了其基础,另一种方法现金收付制则更适用于网络会计。
2、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冲击。如前所述,网络公司是个临时性组织,它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所以它的成本计价按现行价值,可变价值等公允价值更合理。历史成本对网络会计而言已丧失了意义。
3、对会计报表的挑战。提供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决策提供真实的、可靠的、及时的会计数据。传统会计中,报表是在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编制的,所以无论是动态报表还是静态报表都有面向历史的缺陷,用网络会计的电子财务报表更适应决策者的要求。这种即时处理随时提供信息的特点是以往会计报表所无法比拟的。电子财务报告的运用还可有效扩大其各种信息容量。
4、对会计职能的影响。网络会计对核算、监督职能均有要求,尤其是会计监督职能。由于其组合方各自利益不同,按时间划分,会计监督在网络会计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分为交易前监督,交易中监督,交易后监督。严格执行这些监督即可保证网络会计工作安全有效的运作。随着时代的演进,会计已从核算型过渡到管理型,网络会计的出现对会计管理产生了影响。如:网络会计的运作,诸多信息千变万化,要高速传递而不能产生半分差错,就要求会计管理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从而对会计管理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网络会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对策
(一)网络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l、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网络环境下,数据信息通过网络得以传递,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数据流动过程中的鉴章等传统确认手段不再存在,所以很难保证信息的完整与真实。财务信息被截取、篡改、泄露财务机密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网络系统的安全性。由于网络上任意一台计算机都可获得其他计算机的信息资源,所以企业在网上进行贸易时,也易处于风险之中。主要是一些非法操作,如网上黑客的恶意攻击等、病毒也是网络安全的一大劲敌,要采取适当的防病毒措施。
(二)问题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利用网络会计带来的优势,保证信息数据质量和安全,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结合会计需要,确保网络安全有效地传递信息。
l、加强对数据输人的管理。网络环境下,大量不相同的会计业务交叉在一起,再加上多用户共享数据库的出现,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密,一旦有缺乏严格控制检验的凭证录入到整个网络系统中,就很难查明原因,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准确。因而把好数据录入关,保证数据录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十分重要。
在输入系统前数据都要经过检验,输人工作也应由多人多组分担;对输入的数据、代码等进行必要的校检,以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和网络系统的特点,可以把同类凭证按凭证号顺序分成几组进行输人。
2、加强对数据处理的控制。为了保证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可采用集中分散式和授权式两种控制方法。集中分散式是由网络服务器统一对各数据库进行管理,服务器将这些数据传送到各个工作站,每个工作站分别在本站处理各自的业务。每天结束,各个工作站都将当天新处理的业务数据传送到服务器,由服务器集中进行序时处理,并加人相应的数据库中。授权式是当工作站有业务需要访问网络服务器中的数据时,服务器可以根据当时的忙闲决定是否允许访问,若闲则可授权访同,否则不允许。
(三)提高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网络运行的可靠性和保密性构成了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研究内容。
1、系统容错处理。它通常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措施。从网络的工作过程中可以看到网络协议采取了一系列容错与纠错处理,从宏观上保证了信息传输过程的可靠性。微观方面的措施则因具体的网络环境而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它的容错能力。
2、安全管理体制。它的重点是存取控制,就是把计算机用户对信息的读写或修改控制在一定级别范围之内,其基本途径是身份认证、权限和记录日志。在网络中通常设置三级权限,其他用户的权限由系统管理员授予。
3、安全保密技术。对病毒的防御现在通用的方法是采用防火墙技术,它可以将包括病毒在内的非法入侵访问抵挡在内部网络之外,从而起到对内部信息的保护作用。对于信息流则普遍采用加密技术,以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泄密,数据加密的主要是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企业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物理意义开放的同时,挺高了安全防范能力,保证网络系统的可靠运行,增加了网络的“免疫”能力。
一、经济学上的权威崇拜及传统经济学的困境
经济学的严重落后性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无论是迈克尔·佩雷曼主张经济学终结[i],还是陈纲先生指责经济学家不如农民[ii],都已表明,人们对于经济学术落后性的极度失望。“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出发点和庸俗化方向本身就决定了其灭亡的趋势。不论是其自身的反思还是对立流派的批判,西方经济学的非科学特征早已是不争的结论了......或许,下一代人将不再跟随萨缪尔森学习经济学。”[iii]
的确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已远不如其它自然科学。在18世纪时,物理科学、化学科学开始全面发展,同样,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也吹响了经济科学发展的号角。自18世纪以来两百多年时间里,人类的物理科学、化学科学,甚至包括后来才开始发展的生物科学,现在都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类早已经能自由地遨游太空,早已经能精确地计算出宇宙飞船飞入的轨道位置以及能精确地计算出着陆地点,人类早已能制造出异常复杂的机算机,人类早已能精确地分析出任何物体的成份含量,并根据需要合成出特定的化工产品和新材料。但是人类的经济科学却远没有这么发达,在权威崇拜下,从根本理论上来说,仍然基本徘徊在亚当.斯密1776年的思维起点,虽然后来萨伊、马歇尔、凯恩斯、熊彼特等不少人几百年来在作大力的推进和修正,某些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客观地说,在根本理论上几乎未作出革命性的飞跃。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学上严重的权威崇拜。威廉.斯坦利.杰文斯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尖锐地批评经济学权威的危害,把某人的著作奉为圣经拒绝人们提出新理论和批评它的长短,对于真理必定是最严重的侵害。毫无疑问至今为止,甚至未来,不可能有哪一位大师的经济学术能够充当经济学圣经的角色,因为经济学是一门科学,任何人的智慧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真理而无一点纰漏甚至缪误的地方。只不过个别“天才”性的经济学大师的学术之中或许有多一点智慧性的东西罢了。
经济危机、贫富悬殊、工业化压抑、环境污染、沙漠化、自私自利、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等等,都表明,传统经济学在权威崇拜意识的禁固下裹足不前,已不能解决现代人类社会的经济建设。世界银行在1991年发表的年度报告,开篇诚恳、鲜明地指出“推动经济发展的原理还远未被人们完全掌握”。
二、现代经济学新革命的系统构想
为此,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学界要敢于跳出西方传统经济学的疆化思维,去努力寻求真理,进行一场现代经济学新的革命,以更好促进中国的经济建设。
(一)经济学支柱概念的革命
我们认为,传统经济学中最落后的地方就是对支柱概念或者说研究的基本对象的固守,各国经济学家还深受数百年前的产品观影响。客观地说,数百年前,以农业生产和新兴的工业生产为主,当时的经济学家们能够提出产品的概念,并以产品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或者说以产品作为经济最基本的细胞是非常科学的。但是就如化学科学不能停留在分子阶段,还需进一步研究发展到原子、质子、量子,仍至将来还可能进一步发展一样,我们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支柱概念也需改变。
严格地说来,产品远不足以囊括人类的整个经济领域。诸如金融服务、保险、诗歌、歌曲、经济学家的著作等同样在商业领域流通的东西并非一定是产品。
因此,我们提出财富的概念,构想经济学上以“财富”替代过去“产品”、“商品”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所谓财富,我们将其定义为“就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财富在经济学上并不是指金钱,而是指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金钱或者说货币只是商品类财富的权力凭证、度量工具。我们的这一类似的定义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曾提出过:经济学应将财富看做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努力的结果[iv],一些学者也开始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当然都还缺乏系统性,并且未与产品的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理,特别是只将以金钱来衡量的商品类东西才叫财富,反言之在过去的意识里财富就是金钱。为此笔者在《财富创造论》一书中尽可能全面地清理了财富与产品、商品的关系,系统地阐述了财富为经济基本单位的事实以及应作为经济学支柱概念的建议。根据定义,财富包括产品,也包括非产品,包括商品,也包括非商品,包括物质类财富,也包括非物质类财富,包括有形的财富,也包括无形的财富,凡是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是财富,都可以是经济学研究和考虑的范围。提出将财富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这应该更为科学。
在经济学上进行这一研究对象的革命非常重要,它有助于经济学界及经济界更全面地研究社会的经济建设。例如,环境,当然不是产品,通常也不是商品,但因为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也是财富。这有助于我们将其纳入经济建设考虑之中,而不是去发展“产品”、“商品”经济破坏环境财富。依据这一思想,我们就会明白,财富不只是商品,不仅一辆汽车是财富,一湾绿水也是财富,不仅一只山羊是财富,一片绿色的草地和森林也是财富,它们都满足我们的需要。当汽车造得很少时,因为其稀缺而显得价格很高,因而我们毫无疑问地认为其是财富。而当我们的环境恶化,一湾湾绿水消失,符合需要的水变得稀缺时,我们每天生活上所用的水我们也不得不天天付出货币去购买,这时水似乎才变成了我们的财富。实际上水原来就是我们的财富,只是我们总觉得其太充足而不珍惜罢了。过去那种以稀缺性为预设前提的经济学术思想已显得非常落后而致命。长期以来,全球环境的破坏与恶化,与经济学上的产品观和商品观不无关系。当然,也有人会认为,经过投入资金人工改造过的环境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也可叫产品。实际上即使将改造过的环境称为产品,同样显得比较牵强,经济学作为科学是不宜为固守某一古老的概念和思维而牵强的。同时,未经改造的环境同样从远古就进入了我们的生活领域,我们每时每刻都不能离开,这一庞大的部分我们更不能遗忘,它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同样,对于无数的非产品、非商品,因为有了财富作为总括,因此其创造、实现、分配、消费等情况也就能较好地纳入经济建设的考虑之中,这对于人类未来的建设非常重要。
总之,经济的最基本细胞是财富,而不仅仅是产品或商品,因此以“财富”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更为科学。针对经济学的现状,现代新经济学的革命可能首先必须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即支柱概念上进行革命,否则现代经济学仍然不可能有突破性发展。
(二)经济学中研究对象产生过程的革命
无论是非常局限的产品观、商品观,还是全面概括的财富概念,其产生实际上并非仅仅来源于生产。由于如上部分我们已提出了财富包括产品,也包括非产品,包括商品,也包括非商品。因此下面我们直接使用财富的概念。
我们认为,财富首源于智力创造,然后是实现,而并非仅仅生产,而传统经济学在财富产生过程上应该说还基本停留在两百年前的生产认识阶段。这的确需要我们现代在此基础上向前推进,或者说革命。例如,电脑没有先经科学家们发明创造,是不可能生产的,一个企业没有自己的科研人员们不断研究创造出先进的电脑,其生产也几乎是不能进行的;再如小说,其首先是作家的智力创作,创造出能满足人们需要的高水平的小说才是至关重要,而并非印刷车间的生产至关重要,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小说不需要印刷生产,通过网络即可销售给广大读者。也就是说,经济学应该更好地反映现实的经济情况,应该将财富的产生过程进行实事求是、科学地研究与抽向归纳,只有这样抽向归纳出来的基本理论才更符合现实经济情况,从而才能更好地反过来演绎至现实经济建设中,更科学地指导社会、企业、个人的经济活动。
当然我们有必要对财富创造、财富实现、财富产生及财富生产等重要的概念进行重新整理定义,以有利于经济学理论的突破与发展。所谓财富创造,是指人们为探索获得新种类、新形式、新规格、新用途、新领域等等方面的财富,以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的发明、发现、创作、设计等新财富的活动。它并非单纯的大脑思维活动,也不是重复性地制作产品的活动。对于财富创造,我们提出了“以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的发明、发现、创作、设计等新财富的活动”这一措辞,即创造不仅仅包括发明、发现、创作、设计这四大形态,还包括其它活动形态,这为现在复杂的各类创造形态以及未来可能新出现的创造形态留下思维的通道。定义中的“等”字非常重要,否则很可能使将来的研究、解释固步自封。财富实现,就是使创造的概念性的财富成为事实或使成为能为人们消费、使用的事实。具体地说就是将所发明创造的新财富进行知识传播、生产、销售、服务等等活动,使其变成可以为人们直接需要并且供人们使用、消费的各类活动的总和。财富产生,就是人们创造实现财富的活动,它包括财富创造和财富实现两个部分。财富生产,是指人们在农业和工业上,根据已经取得的财富知识,通过劳动和一定的要素的结合种植农产品和制造工业品的活动。财富生产只是财富实现中的一部分。如上所述,财富产生包括财富创造、财富实现,而财富生产只是财富实现的一部分。考察整个国民经济时,用财富产生的概念更为全面准确。我们提倡在经济理论上使用财富产生的概念,而避免再滥用产品生产的概念。如果一味使用生产一词必会使我们继续陷入过去的理论思维中,很难有系统的突破。
我们认为,财富的产生由两阶段构成:第一阶段,财富创造阶段。即财富首先要由科学家、研究人员等智力者创造,才可能有这样一种财富。否则生产上不知道能生产什么。例如,如果没有爱迪生发明创造出电灯,工厂再高明也不可能生产出电灯这一财富来。第二阶段,财富实现阶段。财富实现包括生产、运输、销售,还包括其它许许多多方面。这里我们用实现这一概念来概括财富产生的第二阶段,而不用生产来代替,因为生产仅仅是财富实现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部分而矣,尽管过去“生产”在我们的眼里是多么的伟大和至高无尚,在20世纪中叶供过于求以后,它的地位和重要性有时甚至并不比销售高多少。在过去的传统经济理论中,财富产生过程的核心和起点都是生产,在旧四分法中是生产、交换,因此认为财富是从生产中生产出来的,除了销售可以对应于交换外,其它方面,如科学家、银行、国家、服务人员、后勤人员、管理人员、资本等等,都只是辅助甚或是寄生的,当需要强调其重要性时,于是牵强附会地称其为生产。运用综合财富观及财富产生的两段论,我们就可以更好地解释诸如科学家、银行、国家、服务劳动者、后勤劳动者、管理劳动者、资本在国民财富中的作用,它们实际上都在进行着财富的活动,因具有财富价值或财富产生功劳而存在。
财富的产生由财富创造和财富实现两阶段构成。财富创造是首要的,没有财富创造,便无财富实现可言。生产的地位也并非那么显赫和功劳无量,在现代社会,没有科研人员等创造出优秀的财富,生产变得毫无意义,即使在财富的实现环节,生产也未必就是全部,对一些财富如歌曲、软件来说甚至未必就需要生产。这也告诉我们是到了应该好好全盘思考旧有的经济学术理论的时候了。
总之,经济学中财富产生的过程应该由过去理论中的生产一元观,革命地推进到创造、实现的两段论,也就是说,经济学理论上对于财富的产生应该建立创造、实现的两阶段思想,生产实际上远不能囊括财富的产生过程,生产只是实现阶段的一个可能的程序而矣。例如,一个软件,先是经过科研人员设计创造出来,即财富创造阶段,然后还需要进行实现给社会,即实现阶段。然而,实现阶段也只是可能需要大批量地复制生产成光盘,即生产环节,然后通过运输环节、销售环节等实现到消费者手中。不难看到,即使在实现阶段,也未必就只有生产,还有运输、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同时,应该指出,现在许多软件财富直接在网上进行销售以换得货币,未必需要生产。这也告诉了我们生产一元观在现代社会的落后性。尽管在农业上,粮实需要大量的农业生产劳动,在大部分工业制造上,工业产品需要大量的车间生产劳动,但是,经济学不能一味停留在18世纪只研究农业生产和新兴工业生产阶段,两百年后的现代需要更进一步,需要更全面地研究现代经济。况且财富产生的两阶段论,并不是否定生产,而是更全面的地囊括了生产,只是有的财富的产生过程需要生产环节,有的不需要生产环节,有的财富生产环节的重要性占有极高的地位,有的则占有较辅助的地位。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理论应该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应该说,财富的两段论能较好地达到这一点。
当然,实事求是地说,基于初步进行研究,以及财富的无限复杂性,关于财富产生过程的研究及财富的两阶段理论,未必就包括所有财富,但它至少包括了现有经济学中研究的所有财富。对于部分自然类财富,其同样适用综合财富观思想,很大部分如煤碳、石油也能适用财富产生的两阶段论,少部分倘需要新的阐述或作例外处理,但其不影响科学理论的革命步伐。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在不断完善中发展的。
因此,我们认为现代经济学上是可以在研究对象的产生过程
上进行革命性推进,树立财富产生两段论思想的。
(三)“四分法”的新革命
萨伊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后来詹姆斯.穆勒在萨伊的划分之外又添加了交换形成“四分法”之外,此后人们对这种根本性的经济理论问题未再作出什么突破性的见解,更无人对此作出否定性意见。后来的学者更是将生产作为社会经济的核心和起点。把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划分为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三部分,应该说在当时是很先进的。不过,现代人类的经济理论应该在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萨伊和穆勒的这一理论用于考察古、近代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有极高的价值,但这一理论以生产为经济的核心和起点,过份强调了生产的价值,排斥了许多重要财富要素的功劳,如创造、运输、传播、服务等许多方面都未包括进四分法中去,只是在现实中将其进行适应性解释。作为根本理论这是残缺不全的。在人类由工业生产时代过渡到新的时代后,这一理论运用于人类的财富经济领域已显得削足适履。现在已有许多经济学家深深感到过去以生产为中心或起点研究经济的严重局限性。如H.罗宾斯坦写道:“新古典的价格、生产和产出理论不会引出一个创新理论来”。
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划分,并非仅仅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更科学的划分应该是:创造、实现、分配、使用(消费)。人类经济生活领域除了财富实现外,还需要财富创造,而且财富创造是源头。即使是财富实现,生产、交换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服务、传播、运输等问题。在现代社会,服务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毫不逊色于工农业品的生产与销售。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在一些财富领域甚至不需要生产。就如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例如一个智力创造精英设计创造了一种游戏软件财富供人们消遣享受,他未必需要将其生产成光盘,他可能通过网上传播就完成了财富的实现工作,即使需要生产成光盘,我们现在都已感觉到光盘的生产在这一财富经营活动中已显得无足轻重。再如,一首民间音乐经民间音乐家们创造出来后,人们口传声唱流传开来,这一财富未必就经过了生产。因此,我们在学术理论上使用了财富实现这一提法,希望能具有更高的概括性。财富实现在不同的财富方面可能包括的内容及划分会有所不同。对于大多数物质财富来说,它如传统经济理论划分的那样,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交换)等环节,对于部分物质财富来说,可能只是销售,也可能只有生产,例如,农民自已种植稻米自己消费,他就只需要生产就行了,未必需要交换。而在许多财富方面,财富的实现并非一定需要生产,可能是服务等等。在理论研究时,我们不宜将财富实现界定为只包括生产、销售、服务,因为仅这三方面很可能还远不足以概括完财富实现的所有类型活动。我们主张在不能完全列举时,留有余地,使其在迅速发展的现代人类社会具有更强的适应性。
现代社会远不是两百年前的工农业生产时代。在现代社会,生产已退出社会舞台的中心位置,让位于创造。因此,在萨伊和穆勒的理论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发展,还创造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应有的地位。财富创造的确处于财富的源头。生产、交换是在财富创造出来后的事。尽管诸如稻谷这样的财富,一万多年来人类每年都在不停地进行生产,而研究创造只是偶尔出现,但是依然是先有创造,后有生产,并且每一次重大的创造都是革命性的。没有远古时代智力精英们的创造,人类不可能知道生产稻谷。现代社会没有诸如袁隆平这样的智力精英的再创造,人类不可能生产高产的杂交水稻。创造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例如,只有不断创造出先进的手机财富,企业才能进行生产、销售,否则生产出来的手机因为落后根本销售不出去,企业只能停产倒闭。
经济上不仅仅只有生产,还有销售、传播、运输、服务、管理等等实现活动。用生产来代替这多得多的活动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四分法之中,继创造之后,应该用实现的概念来代表所有各种形态的实现活动。
为了更科学地论述新经济理论,我们认为还应将旧四分法中的交换进行分解,关于销售、流通方面的内容归入实现部分,关于财富利润方面的归入分配部分。即划分为:财富创造、财富实现、财富分配、财富使用,这样更清晰明了,便于把握经济的真实规律。
另外,我们基本继承了消费的提法,不过在这基础上改为使用。这样更有利于对于社会财富经济的考察。因为财富除了终端类财富,还有产生财富的财富。例如机床厂开发、生产供给的重型机床这一财富就不是终端类财富,而是生产财富的财富,该财富存在创造、实现以及分配问题,同时还存在使用问题,即许多企业购买该机床财富并非是拿去消费,而是使用。如果在财富四分法中使用“消费”的概念,显然是无法描述和考察这一类财富的。因此我们用“使用”这一概念更为准确。再如,人们购买电炒锅,虽然这一财富是终端类财富,但人们是将其用来炒菜,应该是使用,消费的提法好象也不太准确。人们购买笔、购买电脑也是如此。当然,我们希望在新四分法中用“使用与消费”这一更准确的概念,基于语言简炼的原因,我们将其精简为“使用”,也就是说在经济学中新四分法创造、实现、分配、使用中的“使用”实际上还包括“消费”,即严格表述应该是:创造、实现、分配、使用(消费)。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应该更全面地反映这一事实,因此我们认为现代济学应该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旧四分法上进一步革命性推进到“创造、实现、分配、使用”的新四分法。新四分法单独列出了创造的概念和以“实现”的概念取代生产的概念,应该更为科学、全面。新四分法单独列出了创造,并以创造为首,对于国民经济以创造为主导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经济理论依据。
(四)经济学应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
当人类发明创造了稻谷、麦子等的种植方法后,人类从狩猎时代进入了农业耕作时代,这一时代在于对这些财富进行种植实现以满足人们稳定的生存需要。而当人类开始大量发明工业品,并发明了蒸汽机等机器化生产工具时,人类进入了工业生产时代,这一时代在于对工业品进行大量创造和大规模生产实现。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各国智力创造大规模展开后,人类进入了智力时代,在智力时代人们主要是更大规模地创造各类财富,然后将其进行实现。人类的发展总是围绕财富的创造与实现这一主线而演进。
在现实生活中同样如此,一个企业、一个社会均是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一个企业诸如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政策、经营战略无一不是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无不服务于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一个社会同样如此,货币政策、投资政策等等都是围绕满足人们财富的需要,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
因此,我们认为人类的经济学理论应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研究的基础和主线,然后针对不同时期以及不同的具体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深入研究。尤其是现在,把握好这一主线,并特别注重最关键的财富创造问题,对于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无论是现实问题,还是理论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学都应注重创造的研究。社会的经济由财富的创造、财富的实现、财富的使用、财富的分配构成。在21世纪,经济科学理论就应该反映这一基本事实情况,否则不可能科学发展。从现实来看,现代财富创造大规模展开,创造层出不穷,创造的情况几乎决定一切,创造由人类经济的幕后终于走上舞台并且已占据主角的地位。几乎每一种经济问题都因创造而出现,因创造而变化。在18世纪、19世纪,人类工业生产时代,一个经济学家他如果不深谙工业生产,他不会是一个好的经济学家。在21世纪人类进行大规模创造时代,如果我们还忽视财富创造问题,我们将因理论脱离现实,而不可能是一个合格的经济学家。
我们要注重财富的创造问题,以财富的创造、实现为基本主线,就需要走出生产一元观的误区。作为经济学,其最基本的对象是什么?经济学基本的对象是财富,而绝不仅仅是产品、商品的问题。在过去许多经济学说里将产品和商品作为经济的细胞,这不完善,因而不可能是很科学的。我们认为财富才是经济的细胞,产品和商品只是财富中的一种。因此过去那种以产品、商品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不是完整的经济学。财富包括产品、商品,也包括不需要生产的非产品、不需要交换的非商品,也就是说凡是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应尽量纳入经济学研究考虑的范围,这样更为全面、科学。同时,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容是:创造、实现、使用、分配等问题,而绝不仅仅是生产、交换、消费、分配问题,更不是以生产为核心和起点的问题,生产仅仅是财富实现环节的一部分而矣,实现不仅包括生产、还包括销售、运输、服务、传播等等。经济学应从生产一元观的误区中走出来,否则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统计调查的结果是,我们即使是情况最好的企业,也存在大量的设备闲置。车间里摆放着世界先进设备而企业停产倒闭者更是数不胜数。这一切惨痛代价与过时的生产经济理论统治整个社会的思想不无关系。既然“生产”是社会的核心,即然一切都决定于“生产力”的高低,既然发展的好坏取决于“生产率”,既然经济学理论上都是这么说的,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经济思想的学生们当然就“科学”地大力购买先进生产设备去促进“生产力”了。虽然一些经济学以现实修正的办法强调科学的重要性,但即然在根本理论上即萨伊—穆勒旧四分法上除了生产,只有交换,因此科学也就只是一种外来的东西而矣,一种在现实观察中因其现实的极端重要性和血的教训而才得以进入经济学领域的要素而矣。现在生产经济学的思维即使在美国也仍然根深蒂固。不仅仅保罗.萨缪尔森先生,还是格里高利.曼昆先生都深受生产经济思维的影响。被誉称为天下第一的经济学教材,并在中国继《经济学》后又一次掀起经济图书浪潮的曼昆先生著的《经济学原理》,在关于整体经济应如何运行上提出的原理是: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其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各国及其不同时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别,源于其生产率的差别;在考虑任何政策如何影响生活水平时,关键问题是政策如何影响人们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为此决策者需要让工人接受良好教育,拥有生产物品与劳务所需要的工具,以及得到获取最好技术的机会[v]。实际上,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其创造财富和实现财富的能力并与分配有关;各国及其不同时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别,源于其财富产生力(包括财富创造力和财富实现力,而不仅仅是生产力)的差别;在考虑任何政策如何影响生活水平时,关键问题是政策如何影响人们创造财富和实现财富的能力以及财富分配的情况,为此决策者需要让劳动者接受良好的教育,拥有创造财富和实现财富的良好能力,并尽可能考虑财富发展效率与财富公平分配之间的最佳结合。
显而易见,经济学应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生产”、“有效需求”、“货币”、“就业”、“价格”、“自由调节”、“国家干预”等都应该在此基础上作侧重研究,否则经济学很可能找错方向。
(五)由生产率思维向财富产生率思维革命性转变
数百年来经济学术上有一个错误的说法,认为生产率一直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在工业经济时代前期,提高纺织机的生产效率的确可以生产出更多的纺织品以满足人类的需求。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中叶后,旧产品的供过于求使得生产率并非还那么重要。遗憾的是经济学的思维一直以来都还停留在生产率上。例如,中国二十世纪九十年最根本的问题与八十年代就有所不同,不再是生产率问题,在中国有大量从国外花高价购买的先进纺织生产机器闲置,生产率剩余了。生产率是为财富服务的,换句话主要是实现财富时在工厂里生产的快慢而矣。有没有更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纺织品”财富以及能不能销售出去才是最重要的。创造或引入更能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并且卖得出去时,才可以进行生产,那时候生产率才变得有价值。
我们认为需要转变的思维是,不能将产品财富种类假定为是不变的,也不能将生产假定为社会经济运行的轴心或起点。过去古典经济学发源于十八世纪工业生产革命时期,那时最显著、最激动人心的是纺织机器的发明,即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大大增进了社会的财富。因此一些经济学家们认为生产就是社会经济的轴心,生产率就是经济学最核心的命题。从学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过去的经济学大师们是无可非议的,毕竟每位智者都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现代经济学在这一点上应有所进步。如前所述,社会的经济并非仅仅只有生产,还有服务,还有销售,还有传播,还有运输,特别是还有创造,等等。因此应该更全面地来把握社会经济,可以在传统经济学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基础上推进一步,发展为创造、实现、分配、使用。另外,不能将产品财富作为全社会的所有财富,更不能假定其不变。全社会的财富,除了产品财富,还有文化类财富等等,除了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上的物质财富,还有服务以及其它形态的财富,除了商品类财富,还有非商品类财富,以生产上的产品财富来代替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导致以偏概全,在考察社会经济时解释上就会显得牵强附会,在复杂的问题上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人类的财富种类永远在发展,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过去在经济学术上将社会的财富种类假定为固定,显然这样就会认为科学技术进步使生产率提高了,使财富增多了,使经济发展了。“提高生产率”就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成了各国政府至今为止最时髦而又缺乏准确性的用语。而实际的情况是,电脑、因特网、手机等等信息财富的创造,并非仅仅是社会的生产率提高了,电脑、因特网、手机等更是一种人们直接消费使用的终端财富。
将人类现代创造出的类似这些难以穷尽的财富看作是生产率提高了,已显示出传统经济学术的严重疆化与落后。而比这更为严重的是,因为生产率被西方传统经济学术上视作发展经济的核心而传授给学生们,当学生们走上政府、走上企业领导管理者的岗位后,它们在思维上就会受到“生产率”的困扰,当他们无法摆脱生产率理论这种经济学思维支配时,显而易见的是在制定企业发展大计上,首要的就是大力提高企业机器每小时能生产产品的效率;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时,首先考虑的是引导社会大力购买生产率高的生产设备,而不是首先考虑社会如何去最大限度地创造实现财富的问题。当生产率提高,生产出的产品大于需求时,经济危机发生了,于是生产率成了经济危机的罪魁祸首。经济学上以生产率为核心的思维是不妥的。
客观地说,生产率的概念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前期是很有价值的,因为那时社会财富的状况主要体现在生产实现财富的能力水平。生产率越高,那么实现财富的能力越强。在生产不足的时代,能生产多少财富也就意味着能实现多少财富。提高生产率,社会、企业实现的财富也就越多。但到了二十世纪末情况发生了变化,生产率再高,生产出来的产品未必为社会所接受,当生产出的产品不为社会所接受时,这时生产率再高,对于财富也意义不大。显然,现在社会的重心已不再是财富的生产,而是财富的创造,我们更应该关心的不是生产率,而是财富创造率及综合的财富实现率,即应该关心社会或一个组织(如企业、科研机构)人均创造实现财富的能力。
国民经济增长的原因不仅仅是生产效率的提高。经济增长一方面是生产率提高、财富得到更广泛实现,另一方面是新财富的不断创造。在许多人看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生产率提高。在十八世纪时的确如此,那时候,生产率的提高使得英国生产出大量纺织品,满足国内人们的需要,并向外输出获取了大量白银。但是世界对特定的纺织品的需求总量是有限度的,当未达到限度时,生产率的提高使得财富能被大量生产出来,因此生产率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当达到限度时,这时候不能再多生产,经济增长停止了,甚至如果消费者手里的纺织品更新不够快,那么将会出现严重的负增长。实际上,经济的增长在一定时期既有生产率提高的因素,还有财富在更广范围内实现的因素,更有各类新财富不断得到创造的因素。十八世纪以来,主要是电灯、电话、塑料、尼龙、洗衣机、空调、汽车、电视、电脑、因特网等等数不胜数的大量新财富的出现,使得人类的财富得到突飞猛进的增长,而并非是纺织机等生产率的提高成为了人类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原因。
生产率,是工业生产时代的一个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单位时间或者说单位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效率。也有人认为是单位时间或者说单位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水平。实际上,生产率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而且随着非生产性行业的迅猛发展,生产率的概念早已不能用来衡量整个国民经济的状况。但是,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人们仍然在采用生产率的概念来考察国民经济。而且在学术解释上将生产率内涵无限扩大,以弥补产品、生产、生产率作为经济学支柱概念的先天不足。实际上,人类的经济全貌是:首先是科学家等智力精英们发明创造一种财富,然后组织生产,将这种还是概念性的财富生产出来,另外还需要进行销售将其最终变成为为人们消费的真真实实的财富。也就是说,在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时,应该采用财富产生率的概念。
财富产生率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人均创造、实现财富的能力水平。它包括财富创造率和财富实现率。财富创造率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人均创造财富的能力水平。财富创造率也可称作智力创造率。财富实现率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在单位时间里人均实现财富的能力水平。它实际上包括传统上人们所说的生产率,但它比生产率更广泛、更有意义。因为它不仅包括社会或组织人均在单位时间内可以生产产品量的水平(即生产率),还包括社会或组织人均在单位时间内可使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等财富为人们最终接受消费的能力水平。
财富实现率的概念还可用于解释和分析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基本不存在生产活动,而主要是销售、服务等实现活动,销售或服务的财富市场范围越广,目标对象越多,那么这一种财富实现的程度越高,财富也越多。因此财富实现率的概率也可用于考察一个商业企业的经营情况。这是劳动生产率所不具备的。
因此,在新经济学革命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思维上由产品生产率的概念向财富产生率的概念进行转变。
(六)劳动价值论的革命性推进
18世纪,亚当.斯密认为劳动(生产劳动)决定财富的价值。两百年后这一观点需要重新思考。一项财富的价值是其创造
诞生时起就已确定。例如科学家们发明了汽车,它具有陆上交通等价值,这时其价值一并与财富的名字及形状、结构的诞生而诞生了。后来车间的生产只是将这种财富一个一个地生产实现出来。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需求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其价值的变化,价格也不影响财富的价值。财富的交换价值并不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主要的是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情况和供需情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很难着摸和把握,实际上现代生产一种产品的劳动时间远远低于过去的劳动时间,但是其交换价值不减反增。
虽然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进一步研究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但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仍需要进一步发展。
让.巴蒂斯特.萨伊也不同意斯密的劳动价值论,萨伊认为生产的要素除了劳动外,还有资本和自然力。他提出效用、供求和生产费用决定价值的价值论,其中效用是各种财富的内在价值的基础和来源,物品的价值是物品的效用决定的。并认为商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并且虽然供求变动决定着价格变动,但供求对价格的作用有一定限度,这个限度就是生产费用。这一论述虽然仍有一些不完善,但在当时是极具天才性。
站在现代社会,我们认为财富价值的高低自其被创造出来时就已确定,只要在实现中不会偷斤减两;另外,财富的价值不等于财富的价格,财富的价格由需缺度决定,从而可能随时变化。
当然对于财富价值的再思考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我们赞成陶俊杰先生在《中国经济大争论》中的观点:“经济学家首先是科学家而不是政治家……社会需要作为科学家的经济学家参与治国,需要由你带来充满远见、不囿于政治派系利益争斗的直言和坦诚!”
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理论永远是在发展的。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理论,同样是必须不断向前发展的,这样才能维持其生命力。尤其是劳动价值理论,在18世纪、19世纪达到科学及真理的颠峰后,由于后人不恰当的疆化死守,一两百年来再没有得到发展和推进的机会,从而因落后而很少被人们真正接受。
站在现代来看,我们认为,科研等劳动创造了财富,而一般劳动继科研等劳动之后实现财富。也就是,将劳动进行细分,劳动中的如科研等类型的创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中的一般劳动实现财富。如科研发明劳动、设计劳动、创作劳动等为创造劳动,如生产劳动、销售劳动、服务劳动、运输劳动、管理劳动、普通技术劳动等为一般劳动。人类社会的任何财富的产生,都离不开创造劳动与实现劳动,因此是劳动创造与实现了财富。这是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发展,
虽然只是将劳动细分为创造类劳动和一般劳动来发展劳动价值论,但这一推进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推进,更符合实际,因而更能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同,从而使劳动价值论保持其真理性与生命力,更好地为人们理解和接受。同时,这一理论,使我们根据时代的进步,科学地运用劳动价值论来解决部分问题,即作为一个社会来说,科研等创造劳动是首要的,没有科研创造劳动,就没有新形态的满足人们需要的新财富,一个社会很难进步与发展,社会需要更加重视创造劳动在现代财富中的极端重要性;而实现劳动则是必要的,没有大量的一般劳动去实现财富,财富也只是一个概念而矣,人们依然得不到任何现实的财富,社会需要充分肯定一般劳动的重要功劳。资本不创造财富,也不实现财富,但在现代社会一项财富的创造与实现,往往都远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达到的,需要许多人组合起来进行创造和实现,要将劳动力组织起来,以及组织起必要的资料,就需要大笔的资本,资本也就起到组织财富产生的作用。往往是资本充足,那么创造上就能更好地组织优秀的科研人才进行创造,实现上则能组织足够的人力进行大规模生产和在更广阔的市场上进行销售。这就更好地说明,资本不创造财富,但它在一国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上非常重要,这使我们能更好地从经济理论上正确地看待资本以促进国民经济建设。
也就是说,用社会必要劳动进间来解释劳动价值论已不适应需要,而将劳动进行深入研究细分为创造劳动和实现劳动后,我们能更好地科学继承与发展劳动价值论。
同时,应该指出,经济学是一门经济领域的科学,而不是政治学,不宜将其政治化,否则很难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即使是关于创造劳动、实现劳动以及资本等各要素在财富中的重要作用,这也只是经济学术的研究与探索而矣。
(七)财富的价值、价格及需缺度问题
我们认为一项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汽车自其创造出来后,其就具有运输的功能,创造得越好,其价值越高。生产率的提高,不影响其价值的改变。同样在生产上投入再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依然不变。财富的价值也不因为供需的变化而变化,它自其被创造出来后就已经恒定。财富的价值也就是财富的功能或效用,其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功能是跟随着财富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同意财富的价值因人们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人们的需求变化,只能说财富需要不断地创造更新,以满足人们变化了的需求。某一财富的价值是不变的,除非其诸如老化等降低了效用、生产的不力使其功能不全等。财富的价格涨跌并不一定意味着财富的价值发生了变化,财富的价格往往是以价值为基础,当然一定程度上也以成本为基础,但同时深受供与需之间的影响。例如在涌泉边,水是一文不值的,但是水仍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其价值并不因为其价格为零而为零。虽然在沙漠里,也许一瓶水可能有人愿意以千金相买,但是其价值依然是恒定的,即仍然只能是满足人们对水的需要。人们在沙漠里不喝水要被渴死,同样在涌泉边不喝水也会渴死。不能因为某种财富稀缺时就认为其价值升高了。无论是生产多少,无论价格怎么涨跌,无论是提高了生产率还是未提高生产率,每一个该财富的价值量都是不变的。供需的差距也不改变财富的价值,人们一顿只吃一个面包,供应十个面包,人们还是只吃一个面包,每个面包的价值量还是不变的,只不过其它九个面包的价值被浪费了。我们认为某一财富的价值是恒定不变的,当然进一步新创造出来的新一代财富,其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时其财富价值是会提高的。但是新一代财富已不是原来特定的财富,就如今天的日光灯、艺术灯已不是爱迪生那时发明的白炽灯一样,即使今天改进了的白炽灯也不是那时的白炽灯,应该看作一类财富但是属两项财富或者属两种规格的财富。进一步创造,新的财富价值量提高了。财富的效用价值似乎也有时间性的情况。例如五十年前的一部法律可能对于当时来说是很有效用价值的,但到了现在效用价值可能已所剩无几。但就这一例也不否定该法律的价值的恒定性。该法律的价值在于在那个时代条件下具有特定的价值功能。不能苛求其在新的条件下也能满足新的需要。满足新的条件下的需要是新的法律的事。
一项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在生产上投入再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依然不变。同样财富的价格也并非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例如,农产品投入的社会必要时间远高于高科技产品,但是价格远低于高科技产品。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已很难适应现实经济问题。关于财富的价值及价格问题我们不主张经济学上仍然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徘徊不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充其量在一定范围内可作为参考而矣。
我们认为财富的价格受需缺度的影响。所谓需缺度就是一项财富人们对其需要的迫切程度、购买能力与这种财富满足人们的情况、在供给上稀缺的程度两方面的结合。需缺度越高的财富,价格越高。需缺度低的财富,价格相应较低。财富首先要为人们所需要才可能有价格,这是前提。而财富的价格深受供需情况的影响。在十八世纪以前的布宜诺斯艾利斯,那里动物很多,但耕种的粮食很少,物以稀为贵,面包的价格比鲜肉还贵。在远古时代,一碗饭也能很轻松地换到一只野兔。如上面所述,水是我们必须需要的,当我们居住在涌泉旁时,水也就没有价格。相反,如果在沙漠的要道上销售水,那么我们会发现,它可能比石油还要贵若干倍。某种财富为人们所迫切需要,并且供应量少时,价格就会上升,这时候生产销售这种商品利润就较高,经营者就会增大实现供给,或新的经营者就会加入。相反,某种财富不为人们所迫切需要,并且供应量大时,价格就会下降,这时候生产销售这种商品利润就较低甚至亏本,经营者就会减少实现供给,或退出这一财富实现事业。财富活动与人们的需求密切联系,隐含了利润的价格在其中起到气象仪和调节器的作用。我们需要明白财富的价格深受供需情况影响。当粮食很稀缺时,粮食的价格会比任何工业品都还贵。只不过现代人类每年能生产供给的粮食量就一般地来看已经不为人们所忧愁,至少不为工业国家所忧愁。那种认为农业产品附加值很低的经济学说不正确。对于电脑,设想不存在继续创造,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生产供给的人非常多,那么每台的价格有一天会下降到令人吃惊的水平,其“附加值”将低得并不比粮食高多少。实际上由于已有大量人在生产和销售供给电脑,现在我们经常听到许多商家抱怨电脑这一高科技产品财富“附加值”并非很高。
在研究国民经济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财富的价值与财富的价格不对等问题。例如,一块电子手表,在二十年前值5元,今天其更先进,财富值更高了,但是其价格并未得到多大增长。再如,一部某款手机,5年前的价格设为5000元,现在其价格可能500元也难以卖出去。财富的价值与价格不一定是对等的,某一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而其价格则深受需缺度的影响。
(八)财富换财富原理
作为经济学,倘需论述财富换财富的问题,财富换财富这是人类的经济规律,也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支柱之一。
财富首源于创造,创造出来后人们依据所创造的财富知识进行生产,以满足生存、幸福的需要。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后,随着人类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多,人类开始了一定程度的分工。这时候大多数人种植农作物,少数人开始进行手工工业产品的生产,双方都需要进行交换,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这时候由于创造的财富还比较少,分工、交换都还比较初级。而随着纺织品机器、蒸汽机等的发明,以及大量其他不计其数财富的创造,人类进入工业生产社会后,这时候,社会分工深化。往往是一个人不可能生产满足自己生活、生产需要的所有财富,只能创造、实现供给某一或某些特定的财富,然后进行社会化交换,供给社会中需要此种财富的他人,从他人手里获得可以购买到其他财富的货币(也即社会化财富的凭证),才能用货币去购买自己生活、生产需要的财富。也就说,人们各司其职,从事不同的工作,为社会供给特定的财富,从而获得货币,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例如,一个工厂的工人们,他们需要生产出社会需要的某一工业品财富,销售供给其他人后,获得货币,然后用所获得货币去购买粮食、衣服等自己及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财富。再如,一个公司的服务员,他们需要向社会供给服务财富,得到社会的他人认可消费后,才能获得货币,然后用所获得的货币才能购买到自己及家庭生存、幸福所需要的财富。总之,随着人类所创造财富种类的众多,每个人或每组织体的人只能供给其中一种或少部分种类的财富,必须参与到社会分工中去。这就是分工的原因。
在社会化分工的时代,除了社会救济、赠与等外,社会更一般的规则是,一个人要获得他人供给的财富以获得生存和幸福,必须用自己供给的特定财富去交换,即财富交换财富。转财富换财富,这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财富换财富,包括商品化的交换,也包括非商品化的交换。
财富的商品化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现代,财富的商品化是一个趋势。一个作家以自己全部的劳动来创造供给人们需要的小说财富。他需要生存、需要过上起码的现代生活,因此他所创造提供的财富,别人如果需要,应该用自己手里的财富来与其进行交换。如果其它人不用自己手里的财富交换就能免费获得作家创造的财富,那么这位作家实际上就是在无偿地向他人供给财富。而这位作家是需要生活的,是需要养活其家庭成员的,他除了自己拥有小说原稿这些特定财富外,就一无所有,而最终会被饿死,要么转行以求生存。著作权领域如此,整个专利领域也是如此。
一般说来,财富的商品化并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事。在自然经济时代财富不商品化,人们通过自己种地自己可以养活自己。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社会,每一个人不可能都去种一块自留地。在未来,甚至可能90%的人没有自留地,而只能从事其它非农业财富的供给。社会的这90%的人要获得粮食需要将自己供给的财富商品化,去向农民换取粮食。而农民也需要将自己种植的粮食的绝大部分商品化,去换回工业类财富、文化类财富、服务类财富等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须的财富,包括去换回化肥等生产类财富。而在这90%的人中,每个人又可能在从事着不同的财富供给,他们之间也需要用自己供给的特定财富才能换回别人供给的财富。
总之,财富的商品化是一个趋势,实际上是财富换财富规则的体现。虽然以我们过去的观念很难接受商品化问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财富更加广泛的创造与生产形成了社会分工,而社会分工使得商品化成为必然。财富的商品化实际上就是财富的社会化交换而矣。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所有财富都要商品化交换,而仍有大量财富是经过非商品化进行交换的。如许多基本财富就是由公共财政购买变成公共类的财富,作为全社会共享的福利。例如修建街道、普通公路是需要大量资金的,这些都是人们普遍需要的财富,如果这些财富为修建它的人进行商品化经营,每个人从这里过都需要收费,那么显然是不妥的。但修建者又不能无偿劳动,如果这样,那么修建者会最终破产和饿死。这就需要政府代表全社会向大家聚集税收来购买这一财富,将其变为公共财富由全社会不再付费就可共享。
再如思想类财富以及许多难以商品化的科学学术财富,特别是基础研究,这些财富是难以商品化的,虽然它们是非常优秀且极为重要的财富,但几乎没有任何个人和企业愿意花足够的价钱来购买交换这些财富。这样的结果是为社会创造供给了这些优秀财富的科学家们往往处于极度贫困的境地,要么他们有其它职业来支撑他们的这些高尚的财富创造供给活动。在历史上,以及现在,往往是这样,搞这些财富创造的通常是家境不错者,或者有其它职业获取生活来源者,或者是领取国家工资的少数科研工作者,而普通平民很难能从事这些财富的创造。秀才往往是贫穷的,这就是社会未很好遵循财富换财富的原理所致。这大大地制约了优秀财富的创造。这就需要政府代表全社会以公共财政来支持这些优秀财富的创造和供给。
社会化的现代社会,一个规律就是财富换财富,我们总是在从事着不同种类的财富供给,我们用自己供给的特定财富换取别人手里的社会化的财富。我们常常看到,我们养山羊、种土豆、造汽车,然后拿去卖,从而能获得别人手里的货币。因为财富换财富得到良好的体现,因而我们自觉地大量地养山羊、种土豆、造汽车。可是,我们在环境财富上却很难看到财富换财富,因此我们很难看到有人专门去大量种树、植草。因为其植再多的树、种再多的草维护了环境,但没有人愿意拿钱去购买,其将因换不到财富而不能生存。以至于很长时间来,没有多少人去保护环境,反而是更多地人砍伐树木去换货币,养殖更多的山羊吃尽草坪去换货币,以至于无数森林变成戈壁,无数草原变成沙漠。良好的环境也是大家所需要的,由于很难让个体分别购买,只能由社会公共部门代表大家来购买。因而,将全社会聚集起来的税收的一部分拔给环保个体和地方也就理所当然。虽然这不是商品化的财富交换,但实际上也是符合财富换财富的原理。当环保上财富换财富的原理得到良好体现时,当进行环境保护能换到财富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去搞环保经济,专司环境保护。
当然,在社会财富换财富的基本规则之上,我们也需要发扬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但作为经济学理论应该充分考虑到人们往往只有在能基本生存的情况下才更容易无偿供给。
总之,在经济学中提出基本理论后,还需提出财富换财富的基本原理。这有助于我们全面考查国民经济建设问题。
三、现代新经济学构想的演绎与验证
科学的理论应该从现实中的现象进行抽象归纳,使其具有高度的理论指导意义,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况,使其尽可能具有时代性的真理意义。当然这还需要对其进演绎与验证,看是否有矛盾的地方,或者不能解释的地方,如果没有,那么这一理论则是极科学的,可以上升为较长时期内的理论;如果有,那么显然这一理论还有局限性,但如果这一局限性远比过去的理论小,那么应该说是值得肯定的,以后倘需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一局限性比过去的理论大,那么这一理论则是失败的,应该给予否定。
对于经济学革命新构想我们在这里进行一些演绎与验证。(一)理论验证
1、关于农业品的验证
关键词:裁量标准、法的具体化、裁量一元论、判断过程审查方式
目次:
前言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二、裁量标准的性质
三、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四、裁量标准的功能
五、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结语
前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量制定裁量标准[1]的行政法现象。这一行政法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各级行政机关在努力依法行政,中国的行政法治在向纵深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关于裁量标准的行政执法实践,还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关于同一个事项,存在着数量众多的裁量标准;这些裁量标准,设定主体与时间各异,各裁量标准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直接原因在于有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对裁量标准的设定主体、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规范,根本原因则在于行政法学没有对裁量标准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说明和指导[2].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理论基础、功能、法律效果等基本问题进行一个尝试性思考,以抛砖引玉。
二、裁量标准的概念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关于裁量标准的概念,笔者尚未见到明确定义。有学者这样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制度。”[3]这一定义虽然将外延限定于行政处罚,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思考材料。
定义裁量标准,需要探寻行政执法活动特别是其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4].——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之所以要设定裁量基准,是因为立法者对其作出的指示不够完整,特别是所谓的“规定核”(norm-kernel)。如果立法者就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向执法者作出指示时,使用了不确定概念或者有一定幅度的概念,从而为其预留下一定的活动空间,那么执法者在对这种规定进行适用时就需要按照立法者的意图对这一空间内的规则进行补充[5].
按照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裁量标准:“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一定义尽可能全面地对裁量标准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进行了描述。具体而言:
第一、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者);
第二、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是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
第三、设定裁量标准的依据是立法者意图(例如,设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时,需要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等);
第四、设定裁量标准的范围是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6]这一规定所预定的范围是“警告——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设定裁量标准的方式是进行要件-效果规定(非此不足以使判断完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7])。
(二)、裁量标准与周边概念
为进一步明确裁量标准这一概念,有必要将其与相近概念作一比较分析。
1、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首先,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一个大致的区分:
裁量标准对不完整判断标准进行补充定量的需要直接援用立法目的等价值要素以要件—效果规定的方式设定
解释标准对不确定概念进行明确定性的一般借助于逻辑、经验性认识和语义分析一般以定义命题的方式设定
但实际上,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往往浑然一体、无法截然分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针对这一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设定了如下“细化标准”。
“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
‥‥‥.“
这一“细化标准”的2可以变换为“赌资为500元至1500元的为‘赌资较大''''的赌博,参与者处以五日以下拘留。”这一命题,整体上看是一个完整的要件-效果规定,所以是一个裁量标准;但其前半段(下线部分)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谓的“赌资较大”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一个解释标准。
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的这种紧密的关联性,与行政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相关,同时还关系着裁量标准的性质。详见后述(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2、裁量标准与行政规定
行政规定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根据朱芒教授的分析,《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行政规定”,所指称的不是一种具有共同性质的行政规范,即不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行政规范,而是一类行政规范,即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外形的所有行政规范;具体而言,行政规定在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属于法规明令的行政规定(在功能上等同于法律规范)以及属于行政规则的行政规定(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功能)[8].
从上述行政规定的概念来看,其外延要大于裁量标准——注意,这里所说的“裁量标准”是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换句话说,裁量标准可以理解为行政规定的一种。王贵松博士将裁量标准定位为“其他规范性文件”[9],在这个意义上说是有道理的。
当然,要将裁量标准在行政规定中予以准确定位,需要考虑到裁量标准的法律性质。详见后述(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3、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及说明理由制度
尽管在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裁量标准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的存在形式并不局限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管是否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都是要对行政法律规范补充判断标准的,否则其判断无法完结,也就无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在没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裁量标准也是存在的,其形式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10].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毫无疑问,同样都是裁量标准。因为其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目的、条件、依据、范围、方式都是相同的(参见前述裁量标准的概念),只不过主体的行政层级(前者往往是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而后者是直接处理具体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时机(前者还没有面对具体的行政案件,后者则伴随着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存在形式(是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有所不同。另外,如果行政机关忠实地依照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它就自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被提升为规范性文件,那么它就转化为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也就是说,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互相转化的关系。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这种同质性提示我们,应当对“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予以充分的注意。同时,在思考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时,这种同质性也是一个必要的考虑要素。详见后述(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关于裁量标准的性质,目前有很多不尽准确的提法。如“自我削权”[11]、“缩小自由裁量幅度”[12]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13]等等。这些提法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主体与行使主体,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从根本上说,对裁量标准的概念缺乏准确理解。
其实,裁量标准的性质已经蕴含在上述概念里了。即,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包括如下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具体而言是“法律创制原则”的必然归结。
第二、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是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决定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必然归结。
第三、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这是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的必然归结。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我们说“自我削权”或者“缩小自由裁量幅度”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等提法是不准确的。行政裁量权是立法者所授予的,上级行政机关无权代替立法者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政执法人员尽管直接行使行政裁量权,但并非拥有行政裁量权的法律主体。尽管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裁量标准会对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挥事实上的约束作用,但必须认为: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下级行政机关并无法律拘束力。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对该行政执法机关有拘束力的是该行政法律规范本身;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行政内部规定。——这意味着违反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4].
要言之,裁量标准的设定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裁量权的增减无关,它只是为防止恣意介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设定的一个“防护网”,且这个“防护网”本身是立法者意志的延伸。
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关于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尚未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王贵松博士认为:“行政裁量标准的规范基础在于宪法第33条的规定,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15]这一观点虽然使用了“规范基础”这一表述,但在逻辑上可以理解为是在探究其“理论基础”——在宪法文本过度简约和抽象的情况下,两者其实是一回事。
将裁量标准的理论或者规范基础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突出了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意义,但没有充分提示裁量标准本身的实体价值。因为它没有对裁量标准的内容与性质,具体而言是裁量标准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充分揭示。
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与性质来看,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存在于特定的行政裁量理论——“裁量一元论”。“裁量一元论”认为所有的行政裁量都是法律授权的结果,根本不存在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16].既然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所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换言之,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与行政机关所执行的特定行政法律规范相关,而非行政机关自治的结果,那么在逻辑上很显然,裁量标准与“裁量一元论”有着血缘关系。前述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之间的紧密的关联性也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关于此点,德国实证主义裁量理论(其本质为“裁量一元论”)的表述颇具参考价值。
“当我们把所有的国家活动作为法的适用来观念、把裁量作为其中的必要要素来观念的时候,裁量就蜕变为处于法的拘束尽头的、法律上不重要的那些问题。裁量的基础以及边界,只有在解释规则和规范的金字塔所构成的妥当性链条走到尽头时才得以发生。”[17]
当然,还需要留意的是,“裁量一元论”本身所指向的是“实质法治主义”,因为它是以对“行政的前法律性”的否定为前提的[18].在这个意义上,裁量标准的终极理论基础或者规范基础是“实质法治主义”。
五、裁量标准的功能
关于裁量标准的功能,目前实践中似乎有一种共识:裁量标准可以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从而使行政执法更加公平[19].这一认识着眼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拘束作用,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准确。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来看,裁量标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具有调节行政执法过程的功能。——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其设定主体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具体的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其上级行政机关(实践中多为地方政府的法制部门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虽然上级行政机关无权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标准作为行政内部规定在行政系统内部有一定的拘束作用,这使得它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能够切合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空间维度上的灵活性),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范围的行政执法能够统一标准(空间维度上的一贯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如前所述,裁量标准本身不是法,它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在立法者所预留的空间之内进行适当变更(时间维度上的灵活性)。
第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还具有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的功能。——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裁量标准了解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有关行政机关会如何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事先(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为获得授益行政行为进行准备、为避免不利行政行为而修正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其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张权利和行使防御权。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以参与裁量标准设定程序,甚至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到裁量标准中去[20].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如果其提起行政诉讼则转化为行政诉讼原告)和法院具有说服功能(反过来说,具有将具体行政行为加以正当化的功能),另一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自我拘束功能。——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裁量行为)的理由进行的说明。也就是说,在这里,“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在关联性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两者合二为一。所以,这里所谓的裁量标准的功能,其实就是“说明理由制度”的功能。
裁量标准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有着一个共同的前提: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的判断过程。如果没有裁量标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过程就被封闭于“暗箱”之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乃至权利对权力(私人对行政)的监督都会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有学者主张“以对话模式重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21],这种对话模式的实现无疑也需要裁量标准这一平台,无论是法官与行政官之间的对话还是行政官与私人之间的对话。所以说,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是裁量标准的最基本的功能。
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在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中,裁量标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22].
(一)、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首先决定于裁量标准的性质。
首先,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很重要。法规的效力为法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民主正当性所支撑,而裁量标准的效力来源于法规的授权——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行政裁量权。因此,法院作为司法者,首先应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是否确实获得了立法者的授权——如果立法者的指示已经充分具体和确定,换言之,行政法律规范已经以要件-效果规定形式为执法者提供了完整的判断标准,那么行政机关就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就此设定裁量标准本身构成越权;如果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确实获得了立法者授予的裁量权,那么应该进一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的内容是否合法。
其次,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同样重要。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决定着法院对裁量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时的判断标准。即,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不是在审查其合理性,而是在审查其合法性,即使法院在最终表述其审查结果时,有时会使用“明显不合理”等用语。具体而言,案件事实的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考虑要素、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乃至行政机关判断过程中必然应用到的逻辑法则、经验法则,都应当理解为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当然的指示,而非法外的标准。法秩序是一个庞大而精密的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对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时,着眼于法秩序整体,对其他规范乃至宪法上的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援用,是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本意。
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还意味着合法的裁量标准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得到准确适用。也就是说,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判断其为合法之后,需要进一步对其适用进行审查。毋庸赘言,对裁量标准适用的审查与对裁量标准内容的审查,其判断标准性质相同,都是法(如上述)。
这里涉及到一个特殊问题:“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问题。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性质来看,应当认为,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并非对立的二元,“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原则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23].因为,既然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违法,那么只能认为“合理性原则”本身就是法[24].
第三,裁量标准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也很重要。从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来看,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意味着,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因此,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行政机关负有设定裁量标准的义务。法院首先应当着眼于系争行政法律规范所提供的判断标准的完整性,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应当设定裁量标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裁量标准——如果没有设定,这本身构成违法[25].
(二)、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还决定于行政裁量的性质。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行政裁量理论是为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而出现的[26];后来经过演变,行政裁量理论转化为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观念体系[27].也就是说,行政裁量实际上是一个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工具概念。
这意味着立法者一旦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充分注意司法审查的边界。因为法院的权力始于法也止于法,既然立法者已经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自我抑制,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
法院一方面有司法审查权,另一方面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这是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面对这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法院最好的选择是“中庸”——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中,法院根据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乃至举证,对其判断过程进行追溯,审查其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中是否混入了权限外事项或者与法律的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是否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重视的价值、经验法则等),如果是,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也就是说,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意味着法院不会自行作出一个内容完结的判决。换句话说,不会对行政案件的处理自行下结论[28].
(三)、事先公布的裁量标准的司法审查有特殊性。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裁量标准一旦由行政机关本身(注意:不是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设定并公布,行政相对人就会对其产生信赖,预期有关行政机关会据此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种信赖是善意的,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公布裁量标准的行为,同时,责任行政的理念在今天已经深入人心。所以这种信赖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一旦对裁量标准进行设定和公布(包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就不得随意对其加以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包括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变更,必须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29](注意:在上级行政机关已经预先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自行设定并公布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属于“变更裁量标准”)。
(四)、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综上,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无行政裁量权而设定裁量标准构成越权。
第二、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设定了裁量标准进行司法审查。有行政裁量权而没有设定裁量标准,违反“裁量标准设定义务”,构成违法。
第三、法院要以“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对裁量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如果混入了行政机关权限外的事项或者与法律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或者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构成违法。
第四、法院要对行政机关变更已公布裁量标准的理由进行审查。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
第五、法院要对合法裁量标准的适用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合法裁量标准作出的,但没有对其进行准确适用,也构成违法。
上述五个命题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第一个命题虽然是实体性的,但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立法者是否对其进行了裁量授权的法律解释)的审查,严格来说,并非对行政裁量本身的审查。而第二至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与非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相比,有着明显的程序性特征。首先,第二与第四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分别与一个行政程序法范畴的规则相关——“有行政裁量权则须设定裁量标准”和“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已公布之裁量标准”,且法院的判决方式也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依据已公布未变更之裁量标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第三与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尽管其所依据的判断标准本身是实体性的——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但法院的判决方式同样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重新设定裁量标准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重新适用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整体上看,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的司法审查,有着很明显的程序性特征。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所构想的司法审查是法理上的,是抽象的,是否可以直接对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是否可以和在多大范围内在裁量行为行政诉讼中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受制于实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30].法理上的司法审查权与制度上的司法审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结语
在结束本文之际,笔者根据以上理论探讨,针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治状况提出如下几点具体建议,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一、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我国行政机关在对现有裁量标准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做法。
第二、为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就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程序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31].
第三、建议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不过,该义务的主体、范围、性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32])。
第四、建议法院主动吸收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尝试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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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量标准的用语尚未统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使用“裁量标准”(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赌博、案件处理裁量标准(试行)》、《苏州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一词,有的地方则称“细化标准”(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在学术界,有数位学者称其为“裁量基准”(如朱芒、马秀琴、邢玲玲等,具体文献参见后注)。本文考虑到汉语语言习惯,使用“裁量标准”一词。
[2]有关裁量标准问题的论说,笔者检索到的文献极为有限,如: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准制度”,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载于《法制日报》2005年6月13日第六版;王家华“谈谈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标准”,载于杭州市政府法制局主办《政府法制》2001年第4期(总第123期);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见于/n1/jcrb716/ca345108.htm,2006年6月15日22时45分访问。另有多篇有关新闻报道或见于报刊或互联网,如:曹玲娟“卡住‘人情案''''上海执法自由裁量有了’刚性''''标尺”(新闻报道),《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7日第十版。
[3]前注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4]GeorgHenrikvonWright:NormandAction(1963,Routledge&KeganPaul.)(日译本:稲田静樹訳「規範と行動の論理学東海大学出版会2000年)对此有清晰分析。
“指示总是由一定的主体发向其他主体。它从规定提供者或者规定权威者(authority)的意志‘源泉''''中’流出'''',向服务者(subject)发出信号或者指示。规定权威者一般对服务者说,希望你采取一定的行为。”(日译本第8-9页)。
“对作为指示的规定的六个‘构成要素''''(component)或者’成分''''(ingredient)或者‘部分''''(part)加以区别是有效的,这六个要素是:性质(character)、内容(content)、适用条件(conditionofapplication)、权威者(authority)、服务者(subject)、时点(occasion)。某某指示是什么的完整的叙述,提示着上述六个要素。‥‥‥其中,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构成规定的核,我建议称其为’规定核''''(norm-kernel)。规定核是指示与其他类型的规定同样具备的逻辑构造。……而权威者、主体、时点是指示所独有的,其他类型的规定不具备。”(日译本第85页)。
[5]东京大学教授小早川光郎对此有精到分析((日)小早川光郎「基準?法律?条例塩野宏先生古稀記念「行政法の発展と変革下巻(有斐閣平成13年)391~392頁):
“在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没有被法定的情况下,以及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虽然被法定,但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据此并不能完结的情况下,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只是按图索骥地对法定基准加以适用,而需要就各个案件补充并适用判断基准,以使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得以完结。抽象而言,行政机关需补充并适用的判断基准是:”如果存在一定的情况Q1、Q2‥‥‥则采取X处理方案是妥当的;如果不存在情况Q则采取Y处理方案是妥当的''''(例如,我们可以将这里的‘X、Y''''分别替换为营业许可行为、不许可行为,或者撤销营业许可行为、停止营业行为)。行政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的裁量''''.在裁量时,行政机关必须对最适合于处理本案件的基准是什么进行诚实的探究,特别是对应当补充基准的部分——前述的‘如果Q存在则X,如果Q不存在则Y是妥当的''''部分。这种补充基准的工作,在’行政机关的裁量''''中处于中心位置。“(下线笔者)
[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7]《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所设定的“细化标准”。
[8]参见: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9]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0]没有理由则构成违法,法外“理由”(如“人情案”)也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1]《浙江金華公安自我削權彰顯合理行政》(記者李立),见于/gate/big5//zfjs/2005-10/20/content_80372.htm,2006年6月16日15时访问。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5〕14号)要求:“清理、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处罚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幅度。”
[13]《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大政发〔2004〕2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14]王贵松博士认为:“对于特殊情形,应该允许执法机关作出不同于裁量标准的规定而作出处理决定。这是裁量权的应有之意。”(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这一观点与本文的观点有相近之处。
[15]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6]参见: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25页。
[17](德)UllaHeld-Daab.,DasFreieErmessen,Berlin:DunckerundHumblot,1996.
[18]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8页。
[19]参见:(记者)周少华徐晓恩等“金华公安一把‘尺子''''量罚”(新闻报道),来源于《浙江日报》,见于/newsxp/content/zhoubian/zh/2004525111253.htm,2006年6月18日12时访问。
[20]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是有区别的。行政立法程序本身允许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因为行政立法的正当性恰恰来自于它的民主性;而裁量标准设定程序则并非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舞台,因为它是执法者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其正当性必须以此为基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中的对话,其主要目的在于为确定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搜集足够的信息。——这意味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相比可以相对简化,一般情况下采用征集公众意见(Publiccomment)程序即可。
[21]徐文星“从权力理论到对话理论——行政裁量权研究方法的转变”,见于法律思想网(law-/index.asp),2006年6月21日11时访问。
[22]法国的“成本效益衡量审查方式”与日本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都是以裁量标准为核心构筑的。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5-26页;(日)亘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行政訴訟の日仏比較弘文堂2002年333頁。
[23]参见:高家伟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6页。
[24]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9页。
[25]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设定义务”的主体是在法律上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而非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抽象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法制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主体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本文前述)。
[26]参见:(日)渡辺宗太郎「自由裁量論の推移(京都大学)法学論叢46巻6号26頁。
[27]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
[28]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太郎杉事件控诉审判决”(東京高判昭48?7?13行集24巻6?7合併号558頁)。关于本案的解说,参见:(日)小早川光郎「事実認定と土地収用法20条2号の要件――日光太郎杉事件街づくり?国づくり判例百選(別冊ジュリスト103号)56事件120頁。——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有一定特殊性,因为我国的法院可以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作出变更判决。当然,这种特殊性只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
[29]参见:(日)石井良三「自由裁量の処分――公益原則を中心として(三)法曹時報第7巻第4号53~54頁。对变更裁量标准的理由加以追究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銃砲所持許可取消処分取消請求事件控訴審判決”(東京高判昭51?1?26行集27巻1号24頁)。
[30]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还不允许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有些外国已经以一定的方式承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如德国的规范统制诉讼、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笔者拟另文介绍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
【内容提要】本文就旅游产业化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旅游产业化基本涵义进行了分析,提出旅游产业化是一个复合性概念:一是指现代化、国际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的业态;二是指相对落后的旅游业向现代旅游业发展的业势。再次从水平标志、空间跨度、发展基础和运作方式阐述了实现旅游产业化必须具备的条件。最后,从旅游产业本身分析了在技术能力、产出能力、市场能力、管理能力和获利能力等方面分析了达成旅游产业化目标应具有的产业素质。
【关键词】旅游产业化/条件/素质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世界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分别以年均7.5%和12%的速度增长,远远超出了其他产业的发展速度。从发达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情况看,已经完成了由初级向高级的产业升级,实现了旅游产业化。如果我们把视角转向中国的旅游业,可以说,其旅游产业化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与现代旅游业还存在较大差距。相应的,我国对旅游产业化的理论研究也有许多空白。本文拟就旅游产业化的基本涵义、旅游产业化需具备的条件及我国旅游产业素质进行分析,以期对促进我国旅游产业化的进程作一理论探索。
一、旅游产业化的涵义
旅游产业化涉及到诸多复杂的问题。首先其涵义问题关系到事物的本质属性,用现存的研究成果确定其三维空间颇费思量;其次是旅游产业化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交织关系错综复杂;三是旅游产业化还受到文化背景、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人才、宏观体制和微观机制待多重因素的制约。但是,旅游产业化涵义的研究应当承担两个重要使命:一是描述现代旅游业的业态;二是描述中国旅游业和加速向现代旅游业发展的业势;为研究问题起见,可将现代旅游业“冻结”在特定的时空中作为抽象化了的静态比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尤其象中国这样拥有丰富旅游资源、极具发展潜力、旅游业又相对落后的国家,旅游产业化则表现为一种动态进取行为——由初级产业向高级产业发展,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进军的产业进步过程。
日本学者富永健一曾把产业社会划分为前期和后期。前期为开展产业化的社会(IindustrializingSociety),后期为实现了产业化的社会(IndstrialiadeSociety)。他认为,实现了产业化的社会是高生产和高额大众消费的社会。(注:〔日〕富永健一:《经济社会学》,南开大学出版社,302页,1984。)日本学者是将产业化社会按时间维进行阶段研究,本文尝试对旅游产业化按空间维进行对比分析,应属同一时间序列中的横向比较。
从上述研究角度出发,旅游产业化便内涵着静态与动态两种表现形式,包容着结果和过程两种客观状态,贯穿着业态和业势两大研究取向。由此,可以用简要的两句话为旅游产业化下个定义:旅游产业化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一是指现代化、国际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的现代旅游业的业态;二是指相对落后的旅游业向现代旅游业发展并最终步入其中的业势。
二、旅游产业化的基本条件
实现旅游产业化的条件是旅游业的现代化、国际化、规模化和市场化。
1.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水平的标志
现代化既是一种与近代工业革命、技术革命相适应的时代观念,又是包含着十分丰富、复杂的社会内容的社会经济体系。旅游现代化涉及到经济现代化、社会服务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三个方面。
按人均收入可将经济分为贫困型、温饱型、小康型和豪华型。根据美国人口统计局、美国旅游资料中心等机构的调查分析,美国旅游临界点在年收入1.5万美元,超过这个收入的家庭比低于这个收入的家庭外出旅游的可能性大两倍。年收入在2万至5万美元的家庭,其作出旅游的可能性则更大。因此,现代旅游业是在“小康型”向“豪华型”发展的时空之中展开其腾飞的产业翅膀,旅游现代化的经济基础是经济现代化。
社会服务现代化既是旅游现代化的外在条件之一,又是旅游现代化的内生条件。作为外在条件包括:便利、快捷的国际旅游通关、签证服务,旅游人身保险和医疗服务,旅客社会安全保障体系,整洁清雅的旅游环境等。作为内生条件包括旅游六大要素的多层次服务:现代化的交通服务、通讯服务、购物服务、导游服务、线路及客房的预定服务及娱乐设施和发达的酒店服务。
文化现代化则在更深层次上影响着旅游现代化。中国传统文化崇尚静态的审美观,是封闭性文化,在其文化基础上很难垒起现代旅游业的殿堂。现代文化是一种涌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放的、动态的文化,形成一种独具时代价值的文化格局,从而对旅游现代化产业深远的影响。现代社会的工作制度、休假制度及利用闲暇时间去旅行都是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的结果。
文化现代化在一国之内不是对异质文化的否定,而是对异质文化的探索、借鉴和融合。对文化差异进行探索的价值情趣,是引导现代旅游业客流走向的神奇的魔棒。
文化现代化的核心是科学现代化,一切现代科学都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在观察、实验、整理、分析等冷静的客观手段之中,包容着人类追求发展、探索自然的激情和渴望。因此,以求知为原动力的探险旅游、科学旅游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样,具有现代文化潜质的人,并未见得收入有多高,但在其精神追求、情操陶冶、视野开拓、价值实现等文化动力驱使下,会视旅游为自我发展之必需。离开人类文化现代化的动力,旅游现代化便成为无源之水。
2.国际化——旅游产业化的空间跨度
旅游国际化的表征是一国国际旅游的比重不断上升。没有国际旅游的发展,旅游业很难成为现代产业。法国的罗贝尔·朗加尔左他所着《国际旅游》一书中指出:20世纪50年代之后,才开始真正进入大众化的国际旅游繁荣时期。随着旅游国际化的进程,其左经济层面上的影响愈来愈明显。旅游国际化不仅成为旅游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被视为一国社会与文化进步的重要象征。它有助于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文化交流,促进各国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
旅游国际化的结果,使国际旅游成为旅游经济中的高级层次,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作为持久发展本国经济的战略良策来考虑。作为旅游客源国来说,客源输出的结果,使其在世界上的经济和政治、文化的影响得到强化,在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中保持心理上的优势。作为旅游接待国家来说、国际游客进入的结果,使其持续稳定地获得外汇收入,增加就业机会,旅游设施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
3.规模化——旅游产业化的发展基础
根据美国人索尔斯坦·维布伦在其所著《休闲阶级理论》一书中的分析,从1936年起,西方发达国家实行“付薪假期”社会法,旅游才由富人所特有的活动开始进入劳动大众阶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旅游活动在全球获得巨大的进展。1990年国际旅游人数达41500万人次,比1950年的2350万人次增加了16.7倍。据世界旅游组织估计,到本世纪末,全世界每年外出旅游的人次将达30亿之多。
旅游业规模化的集中表现是大众旅游(MassTourism)的形成。大众旅游一是指旅游参加者的范围已扩展到普通大众,旅游也不是少数人的奢移行为;二是指现代旅游开始形成的有组织的包价旅游为代表的规范化旅游模式。即旅游者在旅行社的组织安排下,按预定时间、路线和活动内容,有计划地完成旅游全程活动。
在经济发达国家中,并非所有家庭都有条件外出旅游度假,还有相当数量低收入家庭无力承担旅游的开支。对此,有些国家采取由政府、雇主、工会或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补助的办法,组织外出旅游度假。这便是所谓“社会旅游”(SocialToursm)。这一做法,也大大推进了旅游的规模化。
既然规模化是旅游产业化的基本条件,那么规模收益理论如何解释旅游经济问题呢?在旅游需求为一定的前提下,旅游供给生产要素的增加(如星级饭店的增加),只能在客观上对原有客源市场份额进行“再分配”,这就会产生规模效益递减,并造成业内过度竞争,如削价倾销等,加剧了规模收益递减的走势。在旅游需求方面,其规模经济问题就会有很大不同。客源规模的扩大,对旅游供给形成两大效应:一是对景区、景点和饭店、购物、餐饮等,增加的旅客会产生“帕累托效应”,促成规模效益递增;二是可刺激旅游供给数量的扩大,使规模效益不变或递增。
4.市场化——旅游产业化的运作方式
旅游市场化的落脚点要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1)市场规模,即一定的大众旅游市场的基础,并且这个基础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2)市场需求,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旅游经济严重格讲是需求导向型经济,不能离开旅游市场需求去考虑旅游发展问题;(3)市场取向,即彻底告别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接待型旅游”的观念,按市场规则引导旅游活动;(4)市场真实。旅游市场化并不是凭主观臆愿去“制造市场”,如各种低劣粗俗的人造景观,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这个“节”那个“节”等。旅游经济是立足于地方旅游资源的一种特色经济,将旅游资源按市场需求转化为旅游产品应当持科学的态度,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
三、我国旅游产业素质分析
通常来讲,产业素质是某一产业的技术能力、产出能力、市场能力、管理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综合体现。旅游产业化,在外部要受国民经济产业素质的影响;在内部是由其自身素质高低所决定的。
1.旅游产业技术能力
旅游产业中的“技术”,既包括物质形态的硬技术,也包括智力形态的软技术。硬技术一是指旅游业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吸收与应用,二是指旅游业本身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水平。如美国的迪斯尼乐园、未来宇宙城,日本的高山游览索道等,其硬技术的应用与开发,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另外,科学技术本身也会成为旅游以光产品。美国航天基地、机器人工程,中国的三峡工程、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等科技成果吸引着众多的游人前去观光。事实上,由于旅游业涵盖了食、住、行、游、购、娱六个要素,这些行业对现代技术的应用,都表现为旅游业技术能力的提高。
旅游业的软技术,是指旅游业的管理技术,包括行业管理技术、企业管理技术和环节管理决窍等。在一定意义上,软技术比硬技术更显需重要,更具价值弹性。一项硬技术水平很高的旅游产品,由于软技术跟不上,会导致亏损甚至失折。相反,一种技术含量并不高的旅游项目,由于管理得法,营销有术,会赢得市场和顾客。
从总体上看,我国旅游业技术能力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如旅游装备落后,科技含量高的旅游产品少、管理水平低等其原因除了我国整体技术水平低之外,与把旅游业看作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无需提高技术的错误认识不无关系。如果说科技在旅游业广泛应用受到客观局限的话,管理落后的层面是可以扭转的,软技术的优先提高是完全有可能的。
2.旅游业产出能力与市场能力
旅游业产出能力是指旅游业能提供的全部旅游产品(包括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产出有力在旅游业是一种待消费的“库存商品”,产出能力转化为市场能力则是一种飞跃,进入不了市场的产出能力是毫无价值的。从一般意义讲,产出能力与市场能力达到均衡状态为最佳,即供求平衡。但旅游业供求的特殊性,使其供求规律有特别的表现。当旅游业的客房供不应求时,在短期内不可能象加工业通过加班加点赶制出来。因此,旅游业拿出能力的事先储备是由行业特殊性决定的。其产出总量和结构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旅游市场的需求增长总量,二是政府的“行业准入”行为。而这两方面的约束,都应当根据产出能力的存量和市场能力的实现率来确定。1996年我国涉外旅游饭店的床位出租率为55.2%,这表明旅游饭店的产出能力过剩及市场能力不足。因此,对饭店新增产出能力的宏观控制以及饭店自身努力扩张市场能力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旅游产品的丰富性是扩张产出能力的又一途径,增加特色旅游项目、开发新型旅游产品,可增添游客的兴致,延长逗留时间,从而提高产出总量。
3.旅游产业管理能力与获利能力
旅游产业管理能力包括宏观管理能力和微观管理能力两个层面。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旅游业法律法规的约束、旅游产业政策的导向及行业管理的协调上。宏观管理能力的有效性体现为市场竞争有序、利益主体行为合法、旅游区域合作广泛等。微观管理能力是旅游企业自我管理的状态和水平的综合反映。企业组织设计、人力资源配置、业务流程安排、服务质量控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市场开发与促销、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等等,均是旅游业微观管理能力的应有内容。
【关键词】行为导向教学法;程序设计;教学案例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应用专业也成了热门专业,而高级程序设计语言是计算机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在高级程序设计语言中,VisualBasic语言以其易学易用和功能强大,而且能够方便快捷地开发Windows应用程序等特点,而深受使用者欢迎。因此,其也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高级程序设计课的首选。VB是一门集知识和技能于一体、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要求学生既要学好知识,又要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同时,在进行软件开发时,要对用户需求及市场情况进行调研,再加上计算机软、硬件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要求学生还要具有很强的自学能力和终身的思想。对于这些要求来说,传统的教学难以做到。而使用强调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人的为本位的“行为导向教学法”将会较好的实现这些教学要求。本文拟就在中等职业教育的计算机程序设计(VisualBasic)教学中,如何运用“行为导向教学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行为导向教学法的基本理论
“行为导向教学法”是在近几年从德国引进的的职业教育新模式,其目标层次是培养人的行为能力,方法层次是人的行为活动。即:这种教育以行为为目标,教学以行为为导向,教学是学生积极参与的全面的教学,学习过程是学生同时用脑、心、手来进行学习的过程。
行为导向教学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即是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教会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工作”为目标而开展教学活动,因此,对学习者来说,学习目的是十分明确,即现在的学习是为今后的职业服务。教学活动的开展,通常是围绕某一课题、问题或项目开展,是以“学习任务”为载体,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索的过程。整个教学过程为一个包括获取信息、制订计划、做出决定、实施工作计划、控制质量、评定工作成绩等环节在内的完整的行为模式。使用“行为导向教学法”,将能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专业能力、方法能力、能力、个性能力),以达到职业教育的“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教学目标。
二、行为导向教学法在VisualBasic教学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现行的计算机专业类教材大多与其它学科式的教材一样,重视知识结构的系统性,教学大多以线性方式展开,适用于“循序渐进”的传统教学模式,以《VisualBasic程序设计》的教材为例,从语言基础、流程控制、过程与数组、窗体与控件、对话框设计、菜单、工具栏和状态栏设计等等,分章编排,在每一章的内容里,也同样按线性方式展开。如果,在教学中仍按传统的教学方法按章节讲授,势必降低的课程的综合性、实用性,也缺乏趣味性,这不但难以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使得教学双方都陷入困境,而且,学生不知道如何在真实的情境中灵活地使用知识和运用技巧。这样的学习,是很难面对今后职业的。要改变这一现象的方法,比较成功的是运用以课题或项目来开展教学活动的行为导向教学法进行教学,在教学中,淡化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更多关注的是知识之间的联系,在联系中学习知识、在综合运用中学习知识,使学生不仅学会了程序设计知识本身,又培养了学生运用程序设计的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二)可行性
《VisualBasic程序设计》是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课程,知识涉及许多抽象的术语,如:类、对象、过程、语句、控件等等,还有大量的开发工具的使用。仅就VB的开发环境为例,其中就包含了:窗体设计器、代码编辑器、对象浏览器、属性窗口、工程管理器、工具箱、菜单、工具栏等等。掌握和熟悉它们的最好,就是在不断的结合实际的“案例”(案例教学法)或“课题”(项目教学法)的操作实践中去掌握。在教学中,教师可以把课程包含在两到三个综合贴近实际的项目,给出案例,再把这个项目分成若干个小项目(或模块)。例如:以开发一个“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为一个综合项目(教师首先给出案例演示,以引起同学们的关注),再分别以“登录窗口”、“查询窗口”等为小项目进行设计开发,相关的基础知识(如:在设计“登录窗口”的项目中,学生可以掌握“文本框、标签、命令按钮、属性设置、变量命名规则、变量定义、变量数据类型、变量的声明语句、赋值语句”等相关知识群)。学生在具有目标明确的项目驱动下,以“做中学”的方法进行学习,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学习乐趣,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关键能力。
二、“行为导向教学法”案例
行为导向教学法中的“项目教学法”是指师生以团队的形式共同实施一个完整“项目”的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通过在开展项目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工作来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特别是独立工作能力、想象力、创新能力。项目教学法包括了计划、实施和检查及成果展示的全过程。它是由学生自己来完成整个过程的教学方法。以下是一个项目教学法的简案。
项目: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一)教学目标
1.培养学生运用VisualBasic知识解决实际的能力;
2.培养学生独立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3.培养学生与人合作的能力。
(二)项目的实施过程
三、需要重点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教师角色的转换
在行为导向教学中,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是“双师型”的教师,老师的角色由传统的教学主导者转变为教学活动的引导者或主持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咨询员、伙伴、朋友等角色出现在学生中,教学方法由注重“教法”转变为注重“学法”,为此,要完成教学任务,教师要付出更多的心血。
(二)项目设计的合理性
项目设计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可实践性,以保证学生可操作,并有收获。因此,项目的设计应采用结构化的方法,自上而下,逐步细化的原则;项目的实施,则采用自下而上,由易到难,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
关键词:审计基本理论;审计案例;审计教学
一、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面临的困难
审计学是一门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包括审计基本理论与审计实务。从事审计教学的教师普遍感觉审计学课程难教,尤其是审计基本理论,而学生则普遍反映难学、枯燥,其主要原因有:
(一)审计基本理论的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
审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如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等条文多,而审计目标、审计证据、审计重要性、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等,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需要掌握的东西零星分散,不系统。课程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以报表或账户为线索的会计课程,使得学生在学习中难以系统把握。
(二)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多、内容深
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太多,有时概念之间又相互交叉渗透。审计基本理论涵盖的内容不仅广而且深,如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把握,对审计重要性高低的评估和对可接受审计风险大小的确认、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无不含有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不少审计概念和理论是从英文翻译而来,其语言表述不太符合中文习惯,更难理解。
(三)审计基本理论内容比较枯燥,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教材中审计基本理论,多是说理性的,很多内容是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条文,内容枯燥、晦涩难懂,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二、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的意义
通过案例学习财经类课程是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将审计案例应用于审计基本理论教学具有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审计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枯燥、沉闷局面,给枯燥的理论增加了鲜活的背景和情节,使审计理论变得生动、易于理解,可引发学生的学习及参与兴趣,充分挖掘出学生的思维潜能,促进其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挥。
(二)有利于巩固学生的所学知识
审计基本理论涉及的相关学科门类众多,内容宽泛,主要涉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选择典型审计案例进行讲解和讨论,可以使各学科知识综合运用,相互渗透,有助于学生将已学的各科基本理论融会贯通,起到深化理论教学、巩固相关知识的效果。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
审计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接触到实际问题,提高认知及感悟的能力,以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对审计基本理论的理解,使学生进一步弄清审计基本理论。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有案情、有场景,使学生身临其境,认真研究案例,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辩论,不断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理解所学理论打下坚实的感性认识基础。
(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在建立教学案例库的过程中,教师深入审计实际或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大量案例,根据案例案情及教学要求进行分析、筛选、改编和更新,使之典型化和系统化,并在课堂教学中恰当应用,在案例讨论中灵活指挥,从而可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而教师指导学生剖析审计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也是教师再学习的过程,也会使教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的主要审计案例
根据多年的审计教学和一定的审计实践经验,笔者在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按照教学内容精心搜集和编写了若干审计案例(见表1),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真实案例
这一类审计案例主要用于教师课堂介绍、学生参与讨论。笔者选择了一些古今中外的经典案例,例如,英国南海股份公司审计案例、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案例、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科龙德勤的案例等。真实的历史事件、生动的场景,促使学生饶有兴趣地探究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背后的故事,使较为抽象、晦涩难懂的审计理论具体化、形象化,加深学生对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笔者还选择了张洪涛猝死的案例、河北邯郸农行被盗的案例、贪污犯胡建军的案例等。这些案例虽算不上经典,但曾引起媒体轰动或发生在我们身边,能引起学生对审计理论产生共鸣,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二)虚构案例
这一类案例主要用于学生课堂讨论和课后作业。这些虚构案例紧扣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引导性,将琐碎的审计基本理论知识系统化。虚构案例运用恰当,能说明和解释理论,具有代表性,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教材的内容,把握教材的重点、难点,掌握相关知识。
四、应用审计案例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教学是一种直观并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方法。教学实践证明效果较好,教学结束后,学生对教学的评价为优秀。笔者的体会是,要实施好这种教学,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和课堂讲授教学之间的关系
审计案例教学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学生以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个别到一般,但它并不能取代讲授教学。讲授教学根据审计基本理论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启发式的教学。这两种教学应该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以发挥各自优势。
(二)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讲授教学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角。而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精心准备丰富、适用的案例资料,组织和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展开热烈的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所以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都是课堂的主角。
(三)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将多媒体电教演示教学系统、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和审计案例教学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提高学生的感知能力和学习兴趣;二是可以大大增加课堂教学的知识输出量,提高教学效率,确保案例教学时间,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四)对学生建立案例学习考评制度
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客观地考核学生的成绩。这样可以较好地检验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的能力,促使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参考文献:
1、李小惠.审计学教学案例设计及其运用研究[J].会计之友,2010(4).
一、现代企业理论:现代会计学的理论基石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关于企业的性质,有两种影响较大的观点,表现为对企业的两种不同定义,一是科斯的定义,二是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的定义。
根据科斯的定义,“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他把企业和市场视为“两种可相互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手段。”“在企业之外,价格运动调节着生产,对生产的协调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实现的。在企业内部,这些市场交易不存在了,与这些交易相联系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让位于调节生产的企业家一协调者。”②显然,科斯基本上是把企业理解成为一种与市场协调机制具有相同职能因而可以相互替代的行政协调机制。
关于企业的另一种定义是詹森和麦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他们把企业定义为一种组织。这种组织和大多数其它组织一样,是一种法律虚构,其职能是为个人之间的一组契约关系充当连接点;就企业而言,这“一组契约关系”就是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③这里的契约关系既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契约,也包括不明确的契约,即所谓“默契”。
如果我们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企业所包含的内容就必然被分解为若干契约关系,参与这种契约关系的无非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和产出品的消费者。如果我们撇开这些契约关系,再来看企业的话,那么,企业就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了。
显然,如果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正确,那么,意味着对科斯的观点之否定。詹森和麦克林强调的是“契约关系”的确立过程,但是,他们忽略了“契约关系”的贯彻过程;而科斯却相反,他强调的是“契约关系”的贯彻过程,而忽略了“契约关系”的确立过程,因而未能充分指明企业内部的协调与外部的市场协调的内在联系。企业不同于市场的根本之处在于它具有生产的功能。就契约关系的确立而言,企业确实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点,但是,作为一个与市场不同的、具有“生产功能”的企业,在契约确立之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这些契约。这时,企业就成为一个层级组织。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贯彻过程就是在这样的层级组织中进行的。因此,全面地理解企业的性质,应该是把表面上似乎对立的这两种企业定义结合起来,企业既是个人之间一组契约关系的连接点,又是一个层级组织,这两者是不矛盾的。可见,企业具有双重性质。企业同时具有这两方面的性质正表明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层级组织,企业是市场的对立面,它是一种性质不同的协调手段;然而,作为层级组织的企业恰好又是市场本身的产物。除非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一个“巨型企业”,否则,离开了市场,企业便不能产生。在确立了企业具有双重性质之后,后面的行文将根据需要而强调其中某一重性质。
尽管今天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形式,但是,我认为现代企业理论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相辅相承、共同发展的同时,推动了现代会计学的发展和完善,而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通过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又反过来促进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和繁荣。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金融市场与会计学具有共生互动性。因此,以现代公司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理论构成现代会计学的理论基石。现代会计学的许多基础问题如会计主体概念等都建立在现代企业理论基础上。离开现代企业理论就没有现代会计学可言。
二、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会计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
会计主体(AccountingEntity)概念是一个古老的会计学概念。
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会计活动中广泛采用的复式簿记(复式记帐)就已经有了“会计主体”的萌牙,但是,它发展到今天成为现代会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却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虽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概到19世纪下半叶才在现代管理理论上得到正式承认,但是早在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出现之时,独立会计已经孕育着这样的基本思想:企业必须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其所有者的经济实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主体基本假定促进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当然,会计主体概念的真正确立必须以企业经营独立性为前提。在独资或合伙企业阶段,会计主体概念虽然产生,但仍不可能得到充分认识和应用。只有到了股份公司制度阶段,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显地分离了,会计主体概念才具有明确的实际意义。
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上,从而,在经济上要相对独立,必须成为独立于所有者之外的“法人”。而公司制度就是人们创造出来的法人。但是,事物的发展并非如此简单。在早期,会计主体棗企业的所有者并没有放弃自己对企业的所有权。在相当长的历史对期内,指导会计主体的基本理论是所有权观念(ProprietaryConcept),所有权观念主宰着财务会计。虽然这个理论也承认企业在会计上是一个独立的主体,甚至也承认企业所占用的资产应当与业主或所有者分离,但是,它又突出地强调,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所有者所有,企业全部的负债也由所有者承担,构成所有者的义务。所有权观念只是要求会计主体概念服从于业主严格管理和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并不完全承认作为会计主体的企业在经营上的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
以后,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后来居上。这时,财务会计的基本观念发生相应的变革,从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主体观念(EntityConcept)。西方会计学者对主体观念的表述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基本上都包括:①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如同与外界长期债权人的关系;②股东不拥有公司的经营利润(只有宣告股利及股利支付范围的份额才属于股东);③股东仅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不干预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④财产视为公司占有与支配,而不属于股东;⑤财务报表是面向包括公司管理当局在内的全部利益集团,并非仅仅为股东编制。根据主体观念,公司被认为是一个与其所有者相独立的主体。这个主体本身是独立存在的,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
则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的资产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拥有的负债是企业的负债。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体现了这点。
会计主体概念要求主体与主体的所有者以及其它主体严格区分开来,会计总是计量某一个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是现代会计学的会计主体概念。然而,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不同,法人都可以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却不一定是法人。例如,独资或合伙企业在会计上视为会计主体,但是,它们却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指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实体,它强调的是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法律关系。这点正与我们前面强调的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连接点相吻合。这也正是我认为现代企业理论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度的原因之所在。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总之,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会计主体概念促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有现代公司制度才赋予企业真正的会计主体地位,而会计主体概念从微观层面上保证了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可侵犯,从而保证现代公司制度正常有效运转。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会计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
三、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会计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
公司资本来源渠道不外乎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条。然而,在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中,仅仅确认债务资本成本,而没有确认权益资本成本。安东尼教授提出的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旨在矫正这种缺陷。其主要思想是以股东为导向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右边结构应该进行修正,把原来的股东权益(ShareholderEquity)分成两个部分:股东权益和主体权益(EntityEquity)。根据前述企业的性质以及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财务报告应该报告主体本身的活动与状况,而不应该主要关心股东们的利益。如前所述,企业(公司)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点,发达的金融市场把许多契约关系连接在企业(公司)这个连接点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只不过是这一系列契约中的一个部分。作为一系列契约连接点的企业(公司),与外界存在许多的契约关系,这些契约关系所隐含的经济利益关系都是财务报告所应该报告的。
(一)强调主体权益,强化了会计主体概念
根据主体观念,会计主体被看成是独立于其所有者的,那么,会计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拥有资产,会计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结欠外界负债。这样,某个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应该报告会计主体的财务利益而不是其所有者(股东)的财务利益。从这点看,资产负债表的右边报告会计主体的资本来源,而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列示的数额代表在资产负债表日资本投入的各种形态。在这里,资产负债表并不意味着反映各个利益集团和个人在会计主体中的利益或权利;相反,资产负债表只是企业整体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汇总报告。因此,资产负债表的会计恒等式应该是“资产=资本来源”。
按照上述思路,资产负债表右边要进行相应修改。这时,资本来源包括:(1)负债。负债代表各种贷款人、供应商(以应付帐款形式表现)、雇员(以应付工资及退休金等形式表现)和政府(以递延所得税形式表现)提供资本的数额。(2)股东权益。现行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并不代表股东所提供的资本数额。尽管实收资本项目反映股东原始投入的数额,但是,留存收益却不代表股东的贡献,盈余是会计主体本身赚取的,而不是股东赚取的。股东实际提供资本的数额大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实收资本数额。除了实收资本这种直接投入外,股东提供的资本还扩大到与使用这些实收资本相联系而又尚未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他们的权益资本成本(权益利息)部分。尚未支付的普通股权益利息本应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是,在目前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体现。目前公司对债券持有者的负债是按照其原始发生额加上尚未支付利息额进行计量的,普通股股东权益数额也理应如此计量。如此,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号概念公告的定义不同,股东权益不是一种剩余求索权,“股东权益代表着股东提供资本的数额。它包括他们直接投入的数额加上这些资本应计的利息。利息是使用资本的成本。权益利息是使用股东权益资本的成本。”④(3)主体权益。根据上述分析,会计主体实际上有三种类型的资本来源,除了负债和股东权益以外,还有会计主体本身努力所创造的资本来源,这就是主体权益。主体权益与现行财务会计程序下的留存收益并不是一回事。在一定时期内,某个会计主体本身的经营活动所创造的资本来源数额通过净收益来计量。净收益应该是各种收入(包括利得)与各种费用(包括损失和权益利息)之间的差额。正如现行的财务会计程序每个会计期间的净收益加到留存收益上去一样,每个会计期间的净收益应该加到主体权益上去。然而,由于权益资本成本作为一个成本项目加以确认,加到主体权益的数额比现行财务会计程序下加到留存收益的数额要小一些。某一特定时日的主体权益是截止到该时日为止的净收益之和。
因此,资产负债表的会计恒等式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主体权益”。资产负债表左边反映某个会计主体的各项资产,而各资产项目反映各种资本形态的性质及其投入的资本数额;资产负债表右边反映取得资本的各项资本来源:负债、股东权益和主体权益。显然,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提出的“主体权益”概念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主体概念。
(二)现代会计主体概念: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的基础
如前所述,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和企业组织形式以独资或合伙形式为主体时,指导会计主体的基本理论是所有权观念。这时,单独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相反,重要的是要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因为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唯一的、真正的“外来者”。而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相联系的公司通过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个渠道来筹集其所需要
的资本。这时,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相对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外来者”。
值得指出的是,现代财务会计一方面倾向于接受主体观念,另一方面却在会计实务中的某些领域继续采用所有权观念。权益资本成本的“待遇”就是其中一例。根据主体观念,无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都是公司使用资本的代价。目前,有些会计著作还认为债务利息从性质上看并不是费用,而是收益的分配,即对各种权益所有者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根据主体观念,主体本身的经济活动与主体的所有者如股东以及其他主体必须区分开来。因此,从理论上说,利息费用、所得税和股利都是公司的成本或费用。但是,当前的财务会计理论却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利息费用和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而股利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把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违背了主体观念。它把公司这个主体的所有者(股东)与公司主体本身混淆起来了。这不能不说,当前财务会计不仅理论与实践相违背,而且理论本身也并不是一致的。
综合上述分析,安东尼教授提出的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强调了主体权益概念,不仅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主体概念,而且拓展了会计学的研究视野,突破了传统会计学只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计量权益资本成本的局限,从而将会计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全面计量产权成本。
四、结论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以金融市场为依托,以现代企业理论为基础,讨论安东尼教授所提出的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并以此为契机对会计学概念进行经济学思考,以期拓展会计学研究的视野,沟通会计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通过本文的讨论,形成如下结论:
第一,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拓展了会计学的视野,会计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从微观层面向经济学靠拢,从而会计利润向经济利润靠拢。
第二,企业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会计学必然分成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大独立领域。从总体上看,财务会计为“契约关系”的确立服务,管理会计则为“契约关系”的贯彻服务。而现代企业是“契约关系”确立过程与贯彻过程的统一,又决定了现代会计两大独立领域将在新的层次上融为一体。
第三,企业理财的目标应从股东财富最大化转移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上来。
关键词:智力资本计量理论借鉴
智力资本概念的形成及理论的发展,实质上是对企业重视知识资源管理这一发展趋势的响应。1969年加尔布雷思提出“智力资本”的概念,他指出智力资本不只是知识和纯粹的智力而已,而是一种动态的资本,是有效利用知识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经济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以智力资本及其管理为基础的企业理论的发展,使之成为管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准确计量与报告企业的智力资本已成为管理理论界及实践者们关注的热点及难点问题之一。
智力资本计量理论的发展演进
智力资本计量理论的演进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智力资本计量理论萌芽阶段
20世纪80年代早期,智力资本开始受到关注。除了瑞典的Sveiby教授,日本学者HiroyukiItami(1987)是在该领域极具影响力的人物。HiroyukiItami在对智力资本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作了开创性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调动无形资产》一书。该书被认为是智力资本计量理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为日后智力资本计量理论研究及实践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智力资本计量理论发展阶段
该阶段是智力资本计量理论研究和实践快速发展的阶段,明显的特征是其实践指导性。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许多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其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明显拉大,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完全信息。为此,世界各国的智力资本学者及实践者从各个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成因分析及计量研究,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卡普兰和诺顿提出了包括财务方面、用户方面、内部经营方面和革新学习方面的均衡记分卡。斯堪的亚模型的创始人EdvinssonandMalone(1997)创造了斯堪的亚浏览器(SkandiaNavigator),并提出计算智力资本方程式:智力资本=IC。其中,I是企业运用智力资本的效率系数;C是智力资本的绝对测量值。斯堪的亚模型为创建一个测量企业知识资产的分类法做出了突出贡献。它超越了财务会计的传统假设,为知识资产组合结构和组织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思路,并为此探索了一条操作性较强的计量方法。该阶段的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于实践,并延用至今。
(三)智力资本计量理论完善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智力资本计量研究的工作平台建立在国际间合作的基础之上。自20世纪90年代末起,智力资本已成为各国智力资本学者与实践者们研究的聚集点,各种学术会议、演讲报告、研究论文和其他相关出版物备受瞩目。OECD在阿姆斯特丹举行了以智力资本计量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旨在着手制定智力资本计量和报告的国际指导方针和实践标准。然而,由于智力资本学者及实践者的学术背景与研究切入点不同,研究方法与技术路径各异,直至今日,较为完善的智力资本计量理论及方法体系尚未形成。
智力资本计量方式的主要分类
(一)总体评估方法
顾名思义,总体评估方法是对企业拥有的智力资本总体进行计量和评估。总体分析方法主要以货币计量方法为基础,在研究企业智力资本管理的早期就提出。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从企业总价值中超过财务资本的部分,来计算智力资本的总价值量,并通过各种财务数据来进一步衡量智力资本管理的状况。典型的总体评估方法是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Tobin的q值法、无形资产价值方法(Calculatedintangiblevalue,CIV)等方法。
从本质上讲,总体评估方法属于立足于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量方法,是对传统会计方法的有益补充,通过市场对公司价值的理性评估,可以将智力资本的价值加到公司的账面上,从而弥补了传统会计计量方法的不足,为企业交易与投资提供了借鉴。然而,智力资本可以具有不同的形态与性质,仅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衡量,实际上是将智力资本作为一个黑箱对待,不能反映智力资本对企业贡献的全过程和内在影响状况,也即智力资本的内在价值特性无法测量,难以为智力资本管理提供参考与借鉴。(二)分项评估方法
智力资本价值评估作用除了提供资产价值的记录以外,更重要的是对资产的质量与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因此,智力资本的分项评估(Assetbyassetapproach)方法就应运而生。在智力资本的分项评估方法中,有两类测量方法,一类是货币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法、收入法和市场比较法。另一类是非货币计量方法,包括定性测评和定量测评方法。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方法通过归一化处理转化为可量化指标。因此,前面一种是绝对标准量的衡量,后一种是一种相对标准量的衡量。由于智力资本具有多维性,价值内涵具有多重性,因此,两类结合是最好的方法。Sullivan做了很好的总结,他提出智力资本的衡量可分为质的衡量以及量的衡量,其中质的衡量可分为价值基础和引导基础,量的衡量可分为非货币基础和货币基础。
分项评估方法对智力资本做了进一步的细分,并且对每一类无形资产进行分别的评估和测量。这种方法突出了不同类型的智力资本的特殊性,甚至能够反映智力资本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表现出的不同特征。因此,分项评估法不但对智力资本的各个类别进行评估,而且是对这些资产的动态考察。但是,分项评估往往忽视了不同类型的智力资本之间的联系,将其视为并列元素,从而不能从系统或整体的角度考察其价值创造作用。
(三)系统评估方法
企业智力资本的价值增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企业战略目标下各类智力资本相互作用,会同时增强智力资本。因此企业各类智力资本决不是简单的加法运算,某些智力资本对公司价值的贡献具有杠杆作用。因此,随着对企业智力资本管理的深入,许多学者提出了系统化的智力资本价值评估方法。系统化评估方法是将智力资本评估与企业战略、知识管理联系起来,找出驱动企业竞争优势的核心元素,梳理核心元素与其他元素之间的内在关系,构建一个面向未来、动态的智力资本评估框架。在此框架下,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与指标进行测定和评估。
对我国智力资本价值评估的借鉴
以未来为导向。由于智力资本是企业的战略性资源,故智力资本计量的设计主要针对企业未来业绩的管理,而不是提供历史业绩报告。因为未来为导向的计量能提供决策制定方面的信息,而历史业绩报告仅仅为决策制定提供辅助信息或参考意见。这方面的计量通常涉及智力资本的存量。我们知道智力资本存量的增值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企业智力资本的增加,一是获得经济价值(即企业效益的提高)。所以智力资本的计量不仅可以帮助管理者和投资者更加真实的了解企业发展状况,揭示智力资本对企业业绩的贡献,还可以评估智力资本管理实施的效果,促进其改进。企业关于智力资本的计量基本上停留在量度存量,因为存量或资源相对容易量度。
以过程为导向。企业的智力资本是一个过程,其过程性表明,智力资本从创造到最终的应用要经历一系列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智力资本通过知识的不断的聚散、更新和修正而变化。管理者也必须量度这种变化过程或智力资本流量,尽管计量比较复杂,但提供的信息更有用。Chatzkel(2002)认为在你所拥有的知识和你是否善于将知识转换成对别人有用的信息之间不存在相关性。
以系统为导向。企业的智力资本是一种能力。其能力特性表现为“具有影响未来行动的潜能”,“一种有效做事的能力”(Dawson,2000)。管理者必须通过有意识的管理活动来提高组织能力,赢取竞争优势。应该把企业经营看作一个系统,用全局的、整体的观点来看待企业发展问题。所以,计量时应采取整体观以目标为导向的计量系统。
参考文献:
1.安妮•布鲁金.第三资源:智力资本及其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关键词权益资本成本资本成本会计计量
资本成本会计(AccountingfortheCostofCapital)在西方会计理论界曾经引起长时间的热烈论争,但主要局限于财务会计如何对资本成本进行核算,未涉及其较深层的理论问题,而且论争之焦点集中在现行财务会计实务是否应该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尤其是权益资本成本,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相关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发达的金融市场、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和会计信息系统为依托,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以求达成共识,推动资本成本会计尽早付诸实施。
一、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稳健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ConservatismPrinciPle)作为一项修订性惯例已有相当久远的历史,它曾经对财务会计实务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其要旨在于:如果某项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挑选时,应当选用对服东权益产生乐观影响最小的那种方法。比如说,对资产的计价,如果有两种价格可供选择的话,就应该选用较低价格入帐;如果是对负债的计价则相反。但是,“对于费用与其迟确认不如早确认,而对于收入则与其早确认不如迟确认”①。一句话,稳健性原则要求“宁可预计损失和费用,而不可预计收入”。
按照资本成本会计的基本原理,在确认权益资本成本时、借记“利息汇总”帐户,贷记“留存收益”账户。据此,有人认为在计量权益资本成本的同时,也确认了权益资本的收益。这种在收益实现之前便确认的做法,违背了现行财务会计的稳健性原则。
我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这是因为:
第一,权益资本成本帐务处理的过程,一方面确认相计量了权益资本成本,而另一方面也确认和计量了留存收益。它既确认和计量成本(费用),也确认和计量留存收益,其结果对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什么影响。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如果公司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存货(即产销完全平衡,实现零存货),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权益资本成本增加,当期净收益必然以相同的数额减少,而这减少的数额不就是记入“留存收益”帐户贷方的数额吗?
相反,如果公司既有固定资产,又有存货,这时,权益资本成本要在固定资产、存货和销售成本之间进行分配,当期有一部分权益资本成本转化为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成本,只有由销售成/1担的这部分权益资本成本作为当期的费用与当期的收入配比,由此得到的净收益自然小于记入“留存收益”帐户贷方的数额。但是,如果我们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考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化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成本的权益资本成本部分最终会转化为销售成本,从而与某期的收入配比。这样,在某个特定的期间,留存收益总额还是不变的。这与不同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不影响整个使用期限的利润总额道理相同。
第二,如果把稳健性原则表述成“某项业务有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挑选时,应当选用对股东权益产生乐观影响最小的那种方法”的话,那么,应该说,违背稳建性原则的不是资本成本会计而是现行的财务会计。因为在现行财务会计程序和方法下,当期的净收益包括权益资本成本和真实的利润两部分。把本应属于成本的部分作为净收益,显然高估了当期的净收益。就当期而言,这能说稳健吗?
第三,根据实现原则,收益只有实现才能加以确认。这一点我坚信不疑,但是,我认为资本成本会计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与实现原则无关。因为它影响的仅仅是成本和留存收益,顷与收益概念无关。恐怕没有人会认为收益就是留存收益。因此,那种认为资本成本会计“在收益实现之前便确认它的做法、违背了现行财务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当然,收益与留存收益并非毫无关系。众所周知,收益是引起留存收益变动的一个主导因素。没有收益就没有净收益,没有净收益又哪来的留存收益呢?即使如此也无妨。因为面对全球性的金融工具创新,未来收益实现的确认标准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稳健性原则在现行财务会计实务中最有代表性的例证就是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勘storMarketwhicheverisLower)。有人担心如果推行资本成本会计,在存货成本中计入部分资本成本会不断增加存货的价值,从而使存货价值超过市场价格,违背稳健性原则。②其实不然,如果存货成本超过市场价格,仍然可以根据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按市场价格计价,并对存货成本进行调整。我认为如果真的出现公司存货成本超过存货的市场价值,这个信息将更有意义。因为这对公司是一种警告,说明公司存货生产或销售存在某些问题。公司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并设法改进。
其次,稳健性原则在当今财务会计体系的地位已是日暮西山,今非昔比。稳健性原则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和金融市场相联系。从企业组织形式来看,稳健性原则适应于独资或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从金融市场来看,稳健性原则适应于金融市场欠发达,企业资金主要靠银行、财团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提供,即主要来自直接融资,而不是靠金融市场间接融资。随着形势的发展,稳健性原则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金融社会,发达的金融市场促进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改变了整个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来源渠道。因此,也改变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体,即从以债权人为主体转化为以股东为主体,包括其他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多元化信息使用者集团。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下,作为曾经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将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的稳健性原则,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现代财务会计要求客观和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稳健性原则显然难当此重任。因此,我们不能再用稳健性原则作为否定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的依据。
二、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主体现念
在19世纪,所有权观念(ProprietaryConcept)主宰着财务会计。当时,大部分企业组织都是独资或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由其所有者直接管理,公开持股的公司十分罕见。根据所有权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所有者所有,企业全部的负债也由所有者承担,构成所有者的义务。企业由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或几个人拥有。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相反,重要的是要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因为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唯一、真正的“外来者”‘在满足了这些“外来者”的权益之后,剩下的就是企业业主的利润。因此,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和企业组织形式以独资或合伙形式为
主体时,重要的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是权益资本成本。
以后,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后来居上。这时,财务会计的基本观念发生相应的变革,从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主体观念(EntityConcePt)。根据主体观念,公司被认为是一个与其所有者独立的个体,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相联系的公司通过两个渠道来筹集其所需要的资本,即从债权人那里筹集债务资本,或通过发行股票从股东那里筹集权益资本。这时,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相对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外来者”。至于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如何组合,这是公司理财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对这两种资本来源的特点和成本进行权衡。既然现行财务会计已经确认和计量了债务资本成本,再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又有何妨呢?
根据主体观念,所有的资本都是由公司主体的“外来者”提供的,无论从哪个渠道取得资本,对于独立的“人格化”的主体而言,都是有代价的。然而,遗憾的是现代财务会计师一方面倾向于接受主体观念,另一方面却在会计实务中的某些领域继续采用所有权观念。资本成本的处理就是其中一例。根据主体观念,无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都应该作为成本处理。因为从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而言,它们都是公司使用资本的代价。在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中,不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都不是作为成本处理。对于债务资本成本,以利息的形式支付债权人,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对于权益资本成本,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股东,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因此,我认为当前财务会计不仅理论与实践相背离,即使就理论本身而言,也不是那么一致。
主体观念还认为债务利息从性质上看并不是费用,而是收益的分配,即对各种权益所有者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例如,美国会计学会会计概念和标准委员会在1957年曾经指出,利息费用和所得税均属于利润的分配。根据主体观念,主体本身的经济活动与主体的所有者如股东以及其他主体必须区分开来。因此,从理论上说、利息费用、所得税和服利都是公司的成本或费用。但是,当前的财务会计理论却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利息费用和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而股利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显然,违背了主体观念。它把公司这个主体的所有者——股东与公司主体本身混淆起来了。这不能不说,财务会计理论本身也并不是一致的。
三、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成本观念
上面我们从主体观念讨论了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下面我们以此为基础从成本观念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从总体上说,财务会计记录各种成本,而各种资产通常以其成本来计量,净收益便是收入与为了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种成本之间的差额。因此,如果利息确实是成本,那么,利息就应该记录在会计成本帐户上。
什么是成本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词委员会发表的第4号“会计名词公报”曾经对成本下过如下定义:“成本是指由于取得或将能取得资产或服务而支付的现金、转让的其他资产、结付的股票或承诺的债务。所有这些不同的支付方式,都可用货币表示其总额。”④这个定义基本上还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它还不能明确地表述出成本总是指“某物”的成本这一层含义。这里的“某物”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目标”。例如,某建筑物的成本就是为了取得该建筑物而使用的各种资源的总额。如果是用现金购买该建筑物,这个总额便可以用现金表现;如果是公司自行建造该建筑物,那么,这个总额就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资源成本的总和。
同样地,如果产品是外购的,那么,其成本可以用耗费的现金数额或发生的负债数额来计量;如果产品是公司生产,其成本可以用人工成本、原料成本和其他资源成本的总和来计量。因此,成本计量了成本目标所使用的各种资源。公司在生产产品时,使用的人工用人工成本计量,使用的原料用原料成本计量,使用的各种服务用类似的项目来计量。所有这些项目构成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
同理,公司还应用各种资本即应用各种资本来取得各项资产。如前所述,这些资本来自两条渠道: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但是:
1.债权人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债务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在会计上称为“利息”,就是公司使用债务资本的成本。
2.来自公司股东的权益资本同样也有成本。股东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就是公司使用权益资本的成本。根据主体观念、应用权益资本的成本与应用债务资本的成本没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提供债务资本可能得到的报酬是标明的利息,而股东提供权益资本预期的报酬包括两部分:(1)各种股利;(2)股票市场价值的增值。他们当然不希望股利就是全部的报酬;相反,他们期望其投资所得到的部分收益将留存于公司,而这些留存于公司的收益所创造的收益以及其他因素将带来公司股票市场价值的增值。将股东的报酬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与使用权益资本需要成本的结论并不矛盾。这个成本正是股东提供资本给公司时要求得到的报酬。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所用的“股利”这个名称有点词不达意。因为如果股东得到的报酬只是目前公司支付的股利,那么,他们是不会投入他们的资金的。他们之所以投入其资金是因为他们期望所得到的报酬率高于目前的股利率,并且期望将来能得到较高的股利或者当他们出售股票时能得到较高的市场价值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正因此,股利率一股低于债务利率。因此,用“股利”来表述权益资本成本低估了它。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净收益”也有点词不达意了。“净收益”计量公司的经营业绩,它本身不是一种成本,而是刁耗用的成本即费用与收入的差额。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净收益”包含了一部分成本即使用权益资本应负担的权益资本成本,但是,“净收益”并不等于权益资本成本。净收益还包括卓越的管理、优质的产品、良好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其他因素所带来的酬。
四、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两类资本的界限
公司所需要的资本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用发行债券或股票筹集。从广义上说,权益是指资产的所有权,也就是投入资产的资本来源。权益包括债权人权益和股东权益。有人担心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会混淆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界限。债务资本及其利息是对资产的一种法定求索权,而权益资本只有剩余的求索权。⑥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都是公司的资本来源,对公司这个独立主体本身而言都是有代价的,因而,需要确认和计量其成本。这只是其共性。我们并没有否认其个性。其次,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报告各项负债和股东权益没有影响。进一步说,确认和计量资本成本不仅对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就是对收益表也没有什么影响。在这时,成本中包含资本成本与包含折旧费用并没有区别。它们都不是“法定的求索权”,也都不是当期的现
金流出量。
五、资本成本确认和计量与利息资本化问题
如前所述,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将使一部分资本成本资本化为存货、厂房和设备的价值。对于存货项目,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4号准则公告,其利息成本不能资本化,更谈不上权益资本资本化了。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对于会计信息系统而言无关宏旨。因为在未来高新技术环境下,公司将以销定产,实现零存货,也即销售多少才生产多少。这时,资本成本是否资本化对公司当期损益没有影响。如果公司存在一定量的存货,那么,资本成本是否资本化对公司当期的损益可能有影响,但是,存货总是要出售的,如果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看,对公司整体的损益也没有什么影响。至于固定资产项目,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4号准则公告,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将债务资本成本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但是,“从会计理论来看,计列应负利息是一种最合理的会计方法”⑥。这里的“应负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两部分。根据前面的分析,权益资本成本是否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对公司的损益也没有什么影响。
西方现行会计实务允许公用事业企业在固定资产价值中计列应负利息。这是因为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和盈利水平,严格控制在政府的监督之下。“为了保证公用事业企业能够获得正常的投资收益,允许在其投资总额内计列应负利息,这样,按照控制总额所规定的盈利水平才是合理的。”⑦既然公用事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利息已经资本化,要把它延伸到所有的公司又有何难呢?
论文摘要:商法是现达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弄清其基本理论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它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关键。文章针对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否属于民法特别法和商法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探讨,目的是期盼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促进我国商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商法是现达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是调整商品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对今后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产生重大作用。因此,学习和研究商法基本理论,弘扬现代商法的开放性,“牢牢掌握商法自主发展的宝贵精神,是我们打开商法科学之门的一把金钥匙。”[1]本文就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民法的特别法以及我国商法在当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等,作一初步探讨。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承认商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还有它单独的调整对象,但我国在长时间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乃至基本理论的问题认识不清,“我们似乎被笼罩在商法的烟雾之中,感到难以名状的困惑。”[2]追溯其根源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在很长时间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否认商品交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再加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产生的法律体系不完备的状况存在,自然否认了调整商品交易活动的商法的独立性。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划分法律部门之间关系不清,出现互相争夺地盘的现象,尤其是民法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都片面强调自己地位的重要性。民法试图应用它与商法的特殊关系包容商法并取而代之,持此观点者认为“商法独立于民法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3]而经济法更不示弱,认为凡是与经济有联系的它都可包揽,亦图包容和兼并商法,德国学者柯洛特主张经济法是规范各种职业阶层经济生活特别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其中包括商法。卡斯克鲁认为经济法是促成民商合一而代替商法的总名称。[4]在这一思想影响下,我国有学者认为:“商法在社会中已经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再按照某些学者的建议制定商法典,或者按照大陆法系法典化的思路发展我国商法,则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出路的。”[5]“商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存在或业已丧失殆尽了。”[6]
不可否认,商法在我国发展过程中确实经历了一段艰难历程,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经过长期的重农抑商和封闭的计划经济后,传统上依附于民法并作为其特别法形式出现的商法,才逐渐“浮出水面”,引起法学界和整个社会的关注。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但在短短十几年内,我国在商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绩,初步建立了商法体系。“我国已颁布的商事单项法律,已经使各个商事领域的法律调整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7]到目前,国家已颁发了12部商事法律,其中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由此可见,商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尤其是商法的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已逐渐被人们公认。①为此,法律实务部门对民商审判机构也作了调整,从而使促进商事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商法”不再成为“被人们遗忘的角落”。
一
什么是商法的调整对象?对此,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商法学界所持观点并非一致,大体可概括为三种:第一,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人或企业,例如,德国商法学者奉行以商人为中心主义的原则,故持此观点。第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行为,如法国奉行以商行为中心主义的立法原则,故持此观点。第三,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主体和商行为,如日本等。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但如何把握这一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除认为商事关系的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从事营业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之外,有人认为:“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8]还有人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交易关系,包括交易组织关系和交易行为关系”[9]等等,不一一列举。
综上所述,各方观点,不尽相同,略有差异但其实质并无多大差异,可谓殊途同归。比如,主张商人或企业为调整对象者,强调以商人或企业身份实施了商行为,从而形成了商人这一特殊主体方面的关系;主张商行为为调整对象者,强调基于商行为而形成的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无论强调商主体还是商行为,最终都是以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为商法的调整对象。
诚然,商事法律关系是现代商法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是由商事法律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的自身特性决定的,并非人们的随意性而决定。因为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鲜明的径直的经营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在这里,我们认为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其内涵可理解为:
第一,商法调整的是平等性的营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调整非营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便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商法也不予以调整。
第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不调整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如企业开展的文体活动,经济组织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等,都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
第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和经济组织,商法对其具有多层次、多规模的广泛适用性。
第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既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如工商登记等,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企业与权利人、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
第五,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虽然都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共属私法性质。然而,二者仅此一点的一致性并不能代替或忽视二者之间在性质上的重要区别,有必要区别二者的不同之处,这对理解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特作用是非常有益的,否则就会陷入“私法一体化”的陷阱而不能自拔。民法与商法调整对象的重大区别在于: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的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的组织之间,基于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民事行为既包括非经营活动,也包括经营活动。商事关系仅仅是商主体实现商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不会有自然人特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商行为仅限于经营活动,不包括非经营活动。
第二,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第三,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且并不都是有偿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都直接发生在商事领域,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权,更多的是财产的管理权和经营权。
第四,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民事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所行使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商事登记,特种标的物经营许可等。
从以上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调整对象的对比中,显然可知,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自己明确的独立性,“商法在法律体系中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谓独立,就是说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10]而且它的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断增加,这正是商法这种独立性的具体表现。对此,学者们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民法调整的是常态的经济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商法调整的则是营运中的财产关系,这是一种动态中的财产关系。”[11]民法是权利法,商法是财富法。民法相对于商法是静态的,商法对于民法则是动态的,而且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也不断为自己增加新的内容,从而更显现出自己独特发展的道路。
二
商法究竟是“民法的特别法”,还是有它自己的本质属性,它的发展趋势如何?对于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商法学界很少有人提出质疑,因此,近几年来我国出版大批商法学教科书,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①而在人云亦云之中,刘凯湘、徐学鹿等教授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提出了质疑,刘教授认为:“商法和民法是私法的两项基本法,是两个并行的、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不是商法的普通法,商法也不是民法的特别法。”“在商事关系高度发达的今天,再把商法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就欠科学了,而且十分不利于商法制度的完善和商法观念的形成,从而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12]徐教授也认为:“进入现代,商法与民法截然分开,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民法调整家庭关系。”[13]商法具有民法特别法模式的不可取性。[14]对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究竟是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关于商法是特别法的概念问题。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律分类来看,特别法是“指适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一般法是指“适用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果把民法作为一般法,近代商法在适用的历史时期、特定的商人身份、特定的商事活动等方面都可视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但在空间效力的范围内,民法和商法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通常所称的特别法要么是地区性法规,要么是非常时期法令,要么是属人法。而现代意义的商法是不属于这些类型。
第二,关于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由来。从商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商品经济是商法赖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土壤条件,商法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众所周知,民法是简单商品生产的产物,民法规范基本上来源于罗马私法,它平等地保持一切民事主体,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律,但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了普遍性,加之民法特有的扩张性和包容性,因此,在大陆法系的学界始终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长此以往,束缚住了人们的头脑,形成了传统的固定模式。
第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并不具备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意味着逻辑上的种属关系,如合同法之于民法,民法表现为一基本的法律规范,合同法表现为一具体的法律规范。而商法并不特指某一具体的法律规范,它植根于希腊商文化,从一开始就与民法毫无关系,表现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大量的商事法规破土而出,作为商法主要分支的公司法、票据法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一开始就是与民法并行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把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定义为另一个法律部门的特别法,很显然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第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成为一项最具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它健康有序地运行,商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民法虽与商品经济结伴而生,但与现代工业社会市场经济同步前进的却是商法。[15]“法律不仅要在一国统一,一国普适,而且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还会日益国际化,世界普适。”[16]商法在国际统一浪潮面前,现代化迫在眉睫,商法相对于传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就是把近代商法融于世界统一的大潮中,重新恢复商法的国际性,跨上现代商法的里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继续存在。我国商法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立足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对各国商法予以扬弃,形成独具特色的有效而科学的商法体系。未来的中国历史也将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最终获得成功,是离不开现代商法的保驾护航的。惟独如此,我国商法才能走向世界,为振兴中华发挥重大的作用,否则是没有出路的。
此外,商法在人类历史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自主性和开放性的特有品格,对进一步理解商法并非是民法的特别法的传统模式也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商法的发展与进步,必须摆脱陈旧观念,认识它存在的危害性,使商法在新世纪尽快完成向现代化商法的飞跃。
三
“商法是市场交易的规则”。[17]市场交易规则具有国际性。而国际性是商法的天然属性。由于商法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在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独特的,尤其在我国对外开放中的功绩无与伦比,它加大加快了我国向世界开放的步伐,使中国产品走向世界市场,促进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洪流之中。商法在我国获得崇高荣誉,被世人称赞当之无愧。但是,就商事立法和商事执法,依然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落后。因此,目前当务之急是,为加快我国商法发展,对我国商法立法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和高度重视,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潮流,否则它会直接影响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和直接损害国家的形象。 转贴于
(一)中国政府应当尽快削弱对商事事务过分强制性的规定,大力弘扬商法特有的自主发展精神。商法虽然在一定程度具有公法性并为其服务,然而,就其本质而言,它属于私法范畴,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对此不能产生任何怀疑。在我国,商法的实施由于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法性,包含了许多行政管理措施,它的实施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而不像西方国家实施依靠法院。因此,在商法实施过程中有三个突出问题亟待改革。
第一,行政主体“过分强调政府的干预色彩”,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了许多障碍。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法律实行严格的审批制或者许可制。这种制度极其落后,强烈显示出政府对微观经济领域干预经济的发展。再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申请上市要经证券主管机构严格审核,程序极其烦琐。但它们又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实质是“权力出租”,造成了严重恶果。追其原因是行政机关职能转变只喊口号,少见成效,种种问题总也得不到实质性改进。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因此商法的实施,应该进入司法程序,让其享有程序公正、公平的待遇。
第二,行政主体过多的强制性规范,束缚了商事主体的手脚。在我国现有的商事法律规定中,出现诸如“必须”、“应当”等强制规范,这与商法是私人自治的法律产生矛盾。因为商事行为体现为私人交易行为,其形态各异,千变万化,不能忽视其特点,行政主体应当充分相信和发挥私人的自主裁量,使其具有自主精神,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活跃市场交易。
第三,行政主体过分依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忽视司法救济措施,显示了行政权利的专横,这是不可取的。商法是私法,它在实施过程中与民事法律享有平等待遇,因此应当尊重和运用民事方法作为权利的重要救济手段。没有救济的法律显然是恶法,恶法与善法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有无救济这一关键环节。
(二)充分认识商法国际化的天然属性,积极发挥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商法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途径,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阻碍商法走向国际化有两个问题必须引起注意。一是我国加入国际条约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着距离,我们必须迎头赶上,尽快与国际交易规则接轨,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要求,否则我们将会产生重大失误,延缓我国现代化的速度。二是商法的落后,突出表现在立法空间已有立法规则落后,制约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如果我国的商法仍然固守19世纪的规则,那我们将可能只有资格与坟墓中的死人做生意。”[18]问题必须这样严肃提出并望设法改正,否则我们会落后于正在崛起的印度,这种危险是存在的,而且,我们的人民绝不会答应。
(三)积极改革商法的立法技术,完善我国商法交易规则,推进科学立法的现代化。在这方面,我们立法过于简单粗糙,缺乏应有的法理上的严密性和逻辑性。有的出现严重的技术上的“硬伤”。诸如已出台的《公司法》深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以“财产所有权”代替“股份受益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霸道”,动摇了公司法的基础。再如“信托法”堕落为“委托”法,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其他商事行为亦有类似的毛病,不再列举。这些问题存在尚需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认真改进。
(四)商事交易中的不平等,是商法领域中存在的重大法律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维护商事交易的公平竞争。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国内市场的发展严重受阻。概括地讲,就是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一是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二是国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三是企业内部的私人投资者与国家股东处于不平等地位。由于篇幅所限,我们舍去内容不作详尽论述,只追其原因,一句话就是政治上不平等导致经济上不平等,完全是人为造成的,这一问题不予重视和改正,否则将来会造成经济上的不平等,最后只好用政治手段解决,这一点我们是不愿意看到的。问题的严重性必须充分估计,为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予以彻底纠正。
本文对上述三个问题作了一些初步探索,目的在于澄清商法研究中的基本理论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商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使商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它应有的伟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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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三十年来,我国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都得到了较大发展,但仍存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需要探讨。文章从现代管理会计的目标、学科属性、对象、外延、质量特征和手段等方面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作者的看法。文章对引起管理会计同行对管理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澄清认识,推进我国现代管理会计学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现代管理会计;执行会计;决策会计
一、 管理会计发展历史的简要回顾
从历史上看,管理会计的实务发展先于管理会计的理论。从实务上看,如果我们把管理会计看成是内部报告会计的话,那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前的会计基本都是管理会计。根据史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是“东印度公司”,如果我们把1494年11月1日意大利著名数学家luca pacioli所著的《算数、几何、比及比例概要》(潘序伦先生翻译为《数学大全》),其中第三部分是簿记(葛家澍教授翻译为《簿记论》以下用此名)作为会计学开始真正成为一门学科(郭道扬,2008)的话,那么自1494年到东印度公司成立的1601年的近一百多年的历史里,会计实务基本上是管理会计,为内部管理者(基本也是所有者)服务的会计。对于管理会计学科的形成和发展,根据余绪缨教授(1999)的分类,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初到20世纪50年代的执行性管理会计阶段。这个阶段的管理会计的重要特征是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学说为基础的执行性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管理会计主要内容实际上是成本会计,即标准成本控制与预算会计;管理会计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帮助制造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即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劳动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强调执行和把事情做好。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个阶段是决策性管理会计阶段,管理会计的主要内容发展到帮助企业预测,进行短期和长期决策,甚至应用很复杂的数学模型(比如线性规划模型、动态规划模型、网络规划模型等)帮助企业进行决策分析,强调先把事情做对,然后再把事情做好。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发展起来的创新管理会计阶段。这个阶段以robert s. kaplan为代表,以作业成本计算和作业管理(abc and abm)和平衡计分卡(bsc)、经济增加值(eva)、适时制(jit)、全面质量管理(tqm)等新型的基于战略的管理会计方法和工具为核心。该阶段重新审视了管理会计理论对实务的指导作用,摆脱了与管理决策相关性越来越差,远离管理实践的复杂数学模型,构建了一系列实用易懂的现代管理会计新方法。//html/jianli/
二、关于现代管理会计的目标
现代管理会计的目标到底是什么?目前很多教科书与相关文献都不讨论,或者讨论不清楚。许多新版的西方管理会计教材都把现代管理会计目标表达为“帮助企业价值增值”。比如1997年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关于管理会计定义以及由美国著名管理会计学家robert s.kaplan, banker, atkinson & mark young四教授合著的《管理会计(第3版)》中为管理会计所下的新的定义为:“管理会计是提供价值增值,为企业规划设计、计量和管理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系统的持续改进过程,通过此过程指导管理行动、激励行为、支持和创造达到组织战略、战术和经营目标所必须的文化价值”。这里对于现代管理会计目标的阐述归结一点就是帮助组织提供价值增值。胡玉明教授认为:“21世纪的管理会计应是为企业(组织)核心能力的诊断、分析、培植和提升提供相关信息支持的信息系统”(2000)。胡玉明教授的定义对现代管理会计的目标的新认识,即认为现代管理会计的核心目标是帮助企业创建其核心竞争能力。那到底现代管理会计应该以什么为目标呢?
我们还是从管理会计历史发展的规律来看。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社会主要问题是主要的商品都很匮乏,大部分产品供不应求。主要矛盾是生产不出来,这个时候管理会计主要目标是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后来,社会生产力普遍提高,生产能力大大超过需求,生产什么才是顾客需要的决策问题才是企业面临的主要核心问题,因此决策会计成为管理会计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所处的环境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竞争越来越激烈,不仅是国内竞争,也体现在国际竞争,去年来美国发生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就是一个明证;其次是变化越来越快;再就是顾客化时代的到来。市场经济时代,是顾客说了算的时代。一个企业要想取得成功并不断地繁荣发展,必须设计和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建立高效率的分销渠道,开展富有成效的市场营销活动,快速地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尽管管理会计信息不能保证这些至关重要的活动取得成功,但是匮乏和扭曲的管理会计信息将使企业面临严重的困难。高效的管理会计系统通过及时而准确地提供信息,将为企业创造巨大的财富。未来的企业管理者必须牢固树立顾客第一的思想,急顾客之所急,想顾客之所想,一切以顾客为中心,努力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用顾客价值的最大化换来企业价值的持续最大化。因此,现代管理会计作为主要为企业(或组织)提供管理信息支持的信息系统,应该以顾客价值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这个观念适合任何运用管理会计信息的组织,营利性企业组织的顾客是企业提品或劳务的消费者;非营利的组织,比如学校顾客是学生,医院顾客是患者,政府的顾客是政府所服务的公民或者居民,即使是祠庙和教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也有它的顾客,就是它的信徒。没有顾客的组织终将消亡。有顾客的组织必将存在。组织的顾客越多,这个组织就越兴旺。一个企业组织,只有服务好它的顾客,让顾客满意,使它的顾客价值得到增值,才能使企业价值得到增值,使股东价值得到增值。当然,对于企业价值增值可以继续用财务指标,比如经济增加值eva来衡量,也可以用非财务指标,比如核心竞争能力指标来衡量。/
三、 关于现代管理会计的学科属性
余绪缨教授(1999)曾阐述过现代管理会计的学科属性,认为管理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其学科属性是信息科学的一个组织部分。我们认为,这个论断依然成立。因为现代管理会计是现代会计学和现代管理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是现代会计学的一个分支。现代会计学仍然是一个信息学科。财务会计学为组织外部利害关系人提供其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为组织内部利害关系人提供其决策有用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这一点国内外目前绝大多数学者已经形成一个基本共识。
谈到学科属性问题,不得不谈管理会计学的上一级基础学科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管理会计学的学科性质,我们不难推断管理会计学的上一级学科应该是会计学和管理学;会计学的上级学科应该是信息经济学,然后是经济学(包括宏观和微观经济学);管理学的前级学科应该是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组织行为学。//sixianghuibao/
学科属性中经常会涉及与其他相关学科或者课程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主要是管理会计学与财务管理学、与成本会计学的区分问题。
进入上世纪70年代,伴随日本国内Styling的大量消费,商品差异化战略成为当时企业竞争的重点,领先竞争企业或实现外观美的耐久性是成功的关键。此时,本田的设计管理进入了完善自我设计知识的设计师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时期,这一时期被岩仓信弥称之为“创造设计性产品”的时期,即充分发挥创造力,完成设计活动。长期从事企业组织创造力研究的美国当代心理学家、创造学家Amabile总结了创造力成分理论(ComponentialModelofcreativity)。她认为,创造力的产生是三个组成成分联合作用的结果,即领域技能、创造技能和工作动机。围绕上述三个组成成分,在企业管理中以下六点是提升创造力的重点,即分配适当的工作,赋予工作方法或顺序的决定权,合理分配资源(时间、资金),组成多样性的团队,上司的激励,组织支援体系。对于正值谋求创造力的本田而言,上述六点中的“组成多样性的团队”是当时本田采用管理设计组织的方法,即本田设计组织吸取了各种专业背景的人才以求突破性思考,并把这种管理形式命名为“异质并行开发”。Amabile曾提出“集结相互补充、互相刺激的多样视角和背景的人才是实现高创造性组织的关键”。针对设计组织“同质化”问题,美国企业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重视,而早在70年代,本田就已经将这种集结“异质”人才(设计师)作为管理设计组织的有效方法,并成功实现了设计师的活用。由此,本田不仅从用“手”时代迈入用“脑”时代,同时完成了设计管理体系构建的第二阶段。
二、“品牌形成”的设计战略
80年代是小型乘用车全球竞争扩展的时期,本田新任社长河岛喜好确立了本田新的企业方针,即产品差异化战略中的“差”,并非单纯的产品“差别”,而是能够赢得消费者心的“个性”。上述方针可以理解为本田经营战略的差异化不仅是物质面的差异,更是精神面的差异,特别是从设计视角而言,在完成培养设计师和实现活用设计师的设计管理构建后,本田开始进入以“品牌构成战略”为目标的企业设计战略阶段。由日本多名学者共同编著的《Marketing革新时代③品牌构筑》中曾经提出品牌的理论:“企业为了树立品牌,必须在目标人群的头脑中开设以本企业品牌命名的‘银行账号’,这样消费者才能不断地通过这个账号存入自己对这个企业的好感。”本田依据上述理论,设立让消费者存入好感的“银行账号”是通过进一步完善本田标志实现的。本田标志的基本设计理念受益于本田宗一郎对“”的思考,他认为本田应该是在“”代表的具备坚实形象的基础上,看准时代的动向,更好调合“”具备的圆满要素和“”具备的革新要素。基于上述思考,本田标志整体轮廓为三味线音箱式,四边为带有张力的圆弧四角,将“H”框住,同时从标志的立面看各部分断面均为三角形。以上设计要素酝酿了本田标志强烈的存在感,消费者通过这个标志不仅深刻体会到本田设计的独创,同时记住了“本田账号”,本田借助创新性商品带动消费者将好感存入“本田账号”,实现价值观及信息的交流。这种以设计为核心展开品牌形成战略被称为“创造设计的品牌”,这也是本田设计管理构建的第三个阶段。
三、用“心”的设计战略
90年代是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急速转变的时期,可视的“物”和不可视的“信息”被认为同等重要。在这种转变中,本田经营重点由以设计功能为最大目的转变为利用设计丰富消费者的生活和满足消费者的心灵。岩仓信弥则用提供“物”向提供“事”的时代转变来形容本田当时的经营理念,即消费者不再单纯追求“物(汽车)”的高性能,而是关注什么样的汽车更适合自己现在的生活和未来理想的生活这件“事”。正如前面岩仓信弥提到的“手”“脑”“心”的观点,伴随上述消费环境的转变,本田开始思考如何用“心”完成商品研发。值得一提的是,历经10年研发,1996年12月本田双足行走机器人正式问世,本田向世人表明对“不可思议”的挑战精神,这种精神打动了消费者的心。90年代不仅是新社会形态出现的时代,也是日本经历经济大萧条的时代,更是被本田设计师称为同时能够感受到打动人心的困难度和愉悦感的双重心情的时代。正是这种困难和愉悦让岩仓信弥感叹:“用‘心’设计是最难的,因为心是动的。也正因为此,才是最有意义的。”伴随从“物”向“事”的时代移近,本田通过转变企业设计理念(用“心”),创造出打动消费者心的适应时代的商品,从而完成本田设计管理构建的第四个阶段。
四、“以知识为核心”的经营战略
90年代末,日本一桥大学教授野中郁次郎针对日本企业知识管理构建提出知识经营(KnowledgeManagement)理论,围绕知识的获得、创造、活用、积累等特性提出企业对设计资源的管理是创造知识的根本。进入21世纪,以知识为基础树立企业的价值观、建立内部制度、指导企业实践是优秀企业经营的基本方法。基于知识经营确立的战略被分为两种:一是为了确保现在收益,利用现有经营资源(可见资产)和知识(不可见资产)的优势,弥补企业弱点的“生存战略”;二是为了确保未来收益,构建企业经营资源和知识等优势,将企业未来弱势最小化的“前进战略”。本田历经40年设计管理体系构建,将隐性的设计知识积累并传递为整个企业的显性知识,独创了难以被其他组织模仿的文化和精神,这是本田的“生存战略”。但是21世纪企业的竞争核心是“能够创造未来的企业”,所谓创造未来就是在消费者尚未注意到需求的情况下,企业能够引导消费。深刻感悟这种竞争趋势的本田,已经逐步将设计管理创造的知识活用在“前进战略”,进而谋求本田新的卓越表现。
五、结语
一、转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转承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出自于普通法系侵权法中的Vicarious Liability一语,是指责任人因与他人间的特定基础关系而对该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转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中 的一部分,对Vicarious Liability这一术语,有的称其为“责任”,有的称其为“使用者责任”,有的称其为“替代责任或代负责任”。根据Vicarious Liability一语存普通法系侵权法中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含义——责任的转移承担,应译为“转承责任”较为合适。汉语中的“转承”,顾名思义,转移承担 电,由一个承担者转移至另一个承担者。“责任”中的“”因与民法中的“”一词相同,容易与民法上的“责任”相混淆,故不宜采用,且其内涵 也不一样;“使用者责任”不能涵盖所有的转移承担责任,因为“使用者责任”只是“转承责任”中的一类;“替代责任或代负责任”,从字面逻辑上讲,包括代人 和替物承担责任,而“转移承担”,是一个承担者转移至另一个承担者,显然只能代人,因为物不是责任的承担者,无法发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普通法系侵权法 中的Vicarr-ous Liability这一法律制度也只有一人为另一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意,无替物承担责任之说。因此,替代责任或代负责任应是“转承责任”的上位概念或属概 念。
转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有其基本特征。
第一,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责任人为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对受害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等其他非转承责任,责任人只为自己的 行为承担责任。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与行为人是同一人,单一的行为人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共同的行为由他们共同承担责任。在转承责任中,责任人与行为人 相分离,并非同一人。这种分离不仅仅是事实上的分离,而且也是法律上的分离,即法律上将责任人和行为人视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即使是一方为了另一方的利益, 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也被视为自己的行为,行为人在行为时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责任人与致害事实往往无直接关系,就责任人的本意而言,并 无致害他人的意图;致害的直接原因是责任人以外的行为人的行为。因此,转承责任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受害人、行为人和责任人。
第二,转承责任的发生不是任意的,是基于行为人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业已存在的行为人与责任人间的特定基础关系,如隶属、从属、委任、选任、代 理、雇佣(含师徒)、教授受训(监督管教)和监护等身份关系。这些基础关系本身不会造成致害事文的发生,并不表现为与致害事实的直接联系,而是一种特定的 间接关系,但正是基于这种特定的间接关系,责任人才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这种特定的间接关系,或超出这种特定的间接关系,就失去了责任人 承担转承责任的基础。
关键词: 毕业论文管理 管理体制 管理制度 管理细则 质量监控
毕业论文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的重要性体现在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毕业论文实践环节架起了学生与社会之间的桥梁,提高了学生就业以后的动手能力。作为负责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生命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实践教学办公室,加强对全院学生毕业论文的管理,对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确保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一、毕业论文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本二级学院建院之前,农学、生命科学两系已经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毕业论文管理工作。建院以来,对我院原有工作进行了重新整合。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某些遗留问题没有最终解决,一些新的问题日益凸显:管理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各级管理层次权责不够清晰,管理制度不够细化,管理模式低效繁杂,质量监控未充分发挥实效,等等。导致部分学生轻视毕业论文,以一种应付的心态对待毕业论文;部分指导教师管理不到位,没有全身心地投入到指导工作中去,导致毕业论文质量整体下滑。
二、探索与实践
2009级学生是我院建院以来的第一届学生。为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更好地组织完成学生在校期间最后的教学任务,解决遗留问题和新问题,我们针对2013届毕业论文,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与实践工作。
(一)健全管理体制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高度重视毕业论文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在第七学期开学初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亲自抓、负总责。小组成员由院务工作委员会和实践教学办公室人员组成,最终形成“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长——实践教学办公室——教学部——指导教师——学生”的六级管理体制。同时,明确职责分工。由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院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委员会下设专业答辩组开展答辩工作。本着“提前安排、及时准确、细心周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设
针对毕业论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依据学校文件相关精神,理顺思路、精心策划,起草《生命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过多次面向全院教师征求意见与讨论修改,《细则》正式出台并执行。《细则》共分十一章,四十四条,十九附件。《细则》正文部分涵盖组织领导、选题与任务下达、开题与中期检查、撰写、评阅与答辩、毕业论文档案提交与归档等重要内容;附件部分涵盖写作模板、表格模板、装订要求等具体规范。《细则》将毕业论文二次答辩制度加以重新明确和规范;力争彻底解决长期以来的遗留问题;对各类要求加以细化。另外,在工作中还逐渐形成了集中讨论制度、公示制度等尚未成文的工作程序。
(三)加强质量监控
质量监控是确保毕业论文质量的基本前提,是制度运行的保障,是对全体教师和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有效监督。通过充分发挥六级管理体制的作用,做到从学生选题到论文档案材料归档各个环节层层把关、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学院还充分发挥二级教学督导组的作用,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同步督导。《生命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对二次答辩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申请二次答辩的各种情形,尤其强调禁止抄袭、编造,以及非本人亲自完成论文的各种行为。《细则》同时规定学生不能进行一、二次答辩或认定一、二次答辩不合格的各种情形。另外,通过成立毕业论文审核小组,建立论文后评估机制。学院根据专业情况,将毕业论文审核小组划分成若干组。每组成员在组长的安排下,将学生提交的纸质版、电子版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同时,每组指定人员就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的英文部分进行审核,重点检查中、英文是否对应;用词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语法问题,等等。只要审核中发现问题,就立即反馈学生进行修改。规定审核次数不多于三次。最终仍不合格者,提交毕业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四)重视意见反馈
在毕业论文工作执行过程中,学院重视广大教师、学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今后改进各项工作。学院通过公共邮箱对相关工作开展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接收教师的意见反馈。在答辩期间,学院为各答辩组印发《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情况反馈表》,要求广大师生对发现的问题、今后需要坚持的和今后需要完善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时采纳。
通过收取2013届《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情况反馈表》显示,广大师生对毕业论文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说明管理工作已收到了一定成效。
三、关于今后工作的思考
(一)适度扩大二次答辩的群体
目前,我院所采取的二次答辩措施主要倾向于那些无故不参加毕业论文各环节和各种评定中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考虑采取随机的方式抽查部分学生进行二次答辩,适当选取优秀论文的学生进行二次答辩,体现其监督检查、榜样示范的作用。
(二)适度改变一人一题的方式
今后工作中,考虑根据指导教师、学生本人和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将一人一题适度改为多人一题的方式,进一步培养学生团队协作的能力。
(三)适度调整毕业论文工作时间
根据不同科研课题的特点,学院考虑与各专业协调培养方案,将毕业论文工作适度提前。这样既保证了低年级学生尽早进入科研状态,又保证了毕业生论文工作不与考研复习、就业等工作相抵触。
总之,毕业论文工作既是对学生毕业前的一次综合检验,又是对管理工作者能力和水平的考验。我院将继续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建立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毕业论文质量逐年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1]蒋亦华.我国本科毕业论文制度的阐释与建构[J].现代大学教育,2009(2):101-106.
[2]柯颖.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的对策思考[J].学术论坛,2008(10):203-205.
[3]周文刚,卢欣欣,崔仲远.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的改革与实践[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3(2):111-113.
论文摘 要: 管理学原理是随着管理能力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渐受关注而形成的;《管理学原理》是管理类各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其教学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管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并增强学习、研究、应用管理学的能力。它涵盖两条主要的逻辑路径:管理理论与管理职能;这一致思路径规定了管理学原理的基本概念及应当采取的教学策略。
一、引言
人类的管理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管理思想来源于人类社会的管理实践。事实上,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我们都可以找到古代哲人在管理思想方面的精彩论述。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管理的重要性——管理是促进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固然需要丰富的资源与先进的技术,但更重要的还是组织经济活动的能力,即管理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经济资源,作为“第三生产力”在社会中发挥作用。
1911年出版的《科学管理原理》的引言中,“科学管理之父”泰罗开宗明义地指出,这篇论文的宗旨之一是“论证最佳的管理是一门实在的科学,基础建立在明确规定的纪律、条例和原则上,并进一步表明,科学管理的根本原理适用于人的行为——从人们最简单的个人行为到我们大公司的业务运行”。现代意义上的管理学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为社会科学的一个专业领域。
二、《管理学原理》的基本问题
任何一门学科的形成和定型都有三个关键性标志:明确的研究对象、独特的致思路径和完整的概念系统。弄清这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无论是对一门学科的理解和把握,还是对于该学科教学策略的选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管理学原理》的研究对象
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揭示管理的客观规律性,即如何按照客观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合理组织生产力,不断完善生产关系,适时调整上层建筑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管理学原理是从管理中总结、归纳、抽象和概括出来的科学原理,它着重研究管理的客观规律和具有共性的基本理论,具体研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理组织生产力。这是由管理的自然属性决定的,是由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与社会化大生产决定的。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需要管理,需要研究如何配置组织中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信息等各种资源,“物尽其才,人尽其用”,使各要素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以实现组织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相互统一。因此,怎样计划安排、合理组织及协调、控制这些资源的使用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是管理学原理研究的主要问题。
2.完善生产关系。这是由管理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一方面,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文化,会使管理呈现一定的差别,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管理应着重研究如何处理组织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关系问题;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设立、人员安排以及各种管理体制问题;研究如何激发组织内部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组织目标而服务。另一方面,管理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不同的社会制度使得管理体现着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一“印记”决定了管理学原理应该研究如何使组织内部环境与其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问题;研究如何使组织的规章制度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上层建筑保持一致的问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秩序和规章制度,从而维持正常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管理学原理》的致思路径
管理学原理作为一门科学,研究管理活动的规律性,解决与管理活动有关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等方面的问题,已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其构造形如金字塔,其顶端是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体系,底部是关于管理过程、管理对象以及相应职能的科学系统,中间则对应着管理层级和管理领域。
那么,管理学原理在研究正式组织实现组织目标这一过程中又是怎样致思的呢?管理学原理首先从管理理论入手。通过分析,研究人类过去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认识管理思想、理论和制度与方法的演变发展规律,继承前人的经验和成就,古为今用。因此,绝大多数的学者在编撰《管理学原理》教材时,都考虑将“管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放在著作的第一章或第二章;因为,大家的思考逻辑基本一致:管理理论与方法是一个历史的发展和演化的过程,管理理论和管理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反映了管理科学从实践到理论的发展过程,研究其产生和发展是为了继往开来,继承发展和建设现代的管理理论。通过对管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的研究和介绍,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管理学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掌握管理的基本原理。
其次,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基本的原理,管理科学也不例外。管理的基本原理是指带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管理规律,是对管理工作的实质及其基本运动规律的表述,也是研究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环节、管理工作的程序等问题的解决之道。诸如:决策的制订、计划的编制、组织的设计、过程的控制等,这些活动都有一个基本的原理和原则,是人们进行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管理过程及相应的职能,即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这是管理学原理体系的坚实基础。我们必须学习和掌握它,做到活学活用。
再者,人是管理活动的主体。管理活动与组织成员的行为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一方面,管理者的素质高低、领导方式、领导行为、领导艺术和领导能力,对管理活动的成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即研究“领导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高效率完成组织目标的基础和前提,即研究“激励员工的主动性”。
(三)《管理学原理》的基本概念
概念是理论致思凝结而成的逻辑环扣,也是把握研究对象的基本方法和工具;概念之间的关系则构成一定的理论体系。与上述致思路径相应,管理学原理有以下一些主要基本概念。
1.管理理论。管理理论着重从历史的方面研究管理实践、思想、理论的形成、演变、发展,知古鉴今。
一般来说,管理学形成之前可分成两个阶段:早期管理实践与管理思想阶段(从有了人类集体劳动开始到18世纪末)和管理理论产生与发展阶段(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真正意义上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与理论,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组织的日益庞大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分为三个阶段:古典管理理论阶段(20世纪初到20世纪30年代行为科学学派出现前)、现代管理理论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主要指行为科学学派及管理理论丛林阶段)和当代管理理论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
根据不同理论的表述,追本溯源,我们可以找到各自的核心基本概念,也是这些管理理论的思想起源。具体来说,诸如:“效率”与“标准化”之于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管理职能”与“管理原则”之于法约尔的“一般管理原理”,“层级结构”与“权力”之于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人性假设”与“非正式组织”之于梅奥的“行为科学理论”,“决策”与“满意原则”之于西蒙的“理性决策理论”,“系统”与“协作”之于巴纳德的“社会系统理论”,“竞争”与“战略管理”之于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工作流程”与“企业再造”之于迈克尔·哈默与詹姆斯·钱皮公司再造理论。等等。
2.管理职能。所谓管理职能,是对管理过程中各项行为的内容的概括,是人们对管理工作应有的一般过程和基本内容所作的理论概括。管理活动是人们进行的一项实践活动,是一项实际工作,是一种行动。人们发现在不同的管理者的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往往采用程序具有某些类似、内容具有某些共性的管理行为,比如计划、组织、控制等,人们对这些管理行为加以系统性归纳,逐渐形成了“管理职能”这一被普遍认同的概念。
管理职能一般根据管理过程的内在逻辑,划分为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但是划分管理的职能,并不意味着这些管理职能是互不相关、截然不同的。划分管理职能,其意义在于:管理职能把管理过程划分为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在理论研究上能更清楚地描述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有助于实际的管理工作及管理教学工作。划分管理职能,管理者在实践中有助于实现管理活动的专业化,使管理人员更容易从事管理工作。在管理领域中实现专业化,如同在生产中实现专业化一样,能大大提高效率。同时,管理者可以运用职能观点去建立或改革组织机构,根据管理职能规定出组织内部的职责和权力及它们的内部结构,从而确定管理人员的人数、素质、学历、知识结构等。
计划职能对未来活动进行的一种预先的谋划。主要内容:目标与任务分解,目标实现方式与途径选择,进度控制与调整等。
组织职能为实现组织目标,对每个组织成员规定在工作中形成的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主要内容:组织设计,人员配备,组织运行及组织变革等。
领导职能管理者利用组织所赋予的权力去指挥影响和激励组织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工作,主要内容:指挥引导,激励鼓舞,协调沟通等。
控制职能是保证组织各部门各环节按预定要求运作而实现组织目标的一项管理工作。主要内容:确立标准,衡量绩效,纠正偏差等。
三、《管理学原理》的教学策略
所谓教学策略就是依据一定的理论,为了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是教师在具体情境中对各种教学要素的合理性处置方式,包括教学内容和材料的安排、教学方式和方法的选择,以及师生活动程序的设计等。
对于大学本科教育而言,《管理学原理》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一是培养学生的管理意识,使他们形成从管理学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行为习惯;二是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使他们正确理解管理的概念,掌握管理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继而为学习其他管理学课程打好理论基础;三是增强学生的角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能够主动观察和正确判断复杂情境中的应然关系,保持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培育学生的反思与创新能力,使他们在未来工作中遭遇或面对管理困境和道德悖论时,运用管理学知识提出富有创见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因此,根据上文所澄清的管理学原理的基本问题和该课程特定的教学目标及“培养未来企业家”的发展性思维,特提出下列基本教学策略以供探讨。
首先,强调兴趣的培育与引导,重视案例讨论与情景结合。“追求卓越,成功便会追上你的脚步”;成功是人人向往的目标,但是成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自身的卓越,如何使得个人完成从优秀到卓越的飞跃,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兴趣”。为学生打开一扇知识的门,培育和引导他们的学习兴趣,为学生呈现知识的宽度,激发学生自己去探索和思考知识的深度,是真正的教学首要。
尽管以基本概念为纽带的知识传授占据教学的基础地位,但离开具体情境和对现实问题富有说服力的思考,就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以致用是任何学科的教学目的,管理学原理作为一门应用性强的课程,有着丰富的应用素材,积极搜集、主动探讨、深入思考社会现实中“新、奇、特”的管理案例,既能增加教师自身的实践知识,又能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更重要的是能大幅度地激发和培育学生的学习兴趣。
其次,注重基本概念的讲解,强调形成知识体系。概念是特定知识系统对研究对象的独特把握方式,是理解和运用管理学原理知识的关键路径和工具,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重视基本概念的教学。一方面是“讲”,运用准确的语言揭示概念的本质属性,突出其关键特征。譬如,不同的词性就能反映出同一概念的不同关键属性:“计划”从名词的角度来看是“一种管理文件”,从动词角度理解是“为实现目标进行的活动安排与谋划”;“组织”从名词的角度理解是“一种权责结构”,从动词的角度看是“一系列组织运行的活动”,等等。另一方面是“解”,呈现概念实例——分析共同属性——揭示概念内涵。
学生一旦建立起管理学原理的基本概念,就可以借此把握管理学原理的整体知识结构和基本理论,进而为学生分析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形成与提升构筑坚实的基础。
再次,注意学习方法,培养实践能力。“最好的学习方法就是教别人”,从某些角度来看,管理学原理是一门社会学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不能像数学、物理、化学等这些科学性强的学科一样,在掌握基本公理和定律的基础上,通过逻辑推理和演绎解答问题;所以,管理学原理的绝大部分知识都是用文字进行表达,这就意味着学习的内容复杂,信息量庞大,这些学科特点给学生学习、理解、记忆和表达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和压力。推己及人,笔者主张师生在一定程度上互换角色,由学生扮演“老师”,把知识“教”给其他学生。这一策略不仅能寓教于乐,还能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学生在进行教学准备、教学实践和教学总结的过程中就是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自我管理过程。
另外,管理学原理研究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环节、管理工作的程序等问题的解决之道,这种属性就强调管理学原理中的应用工具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及可执行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强调学生在这一部分主动参与和实践,甚至创造机会或安排具体项目让学生干中学,做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
最后,合理选择教材,合理安排教学。教材往往受编写者个人兴趣、认识和篇幅、出版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强烈的个性化色彩和个人偏好,如果只选用一种教材,就难免会使教学内容趋于简单化和片面化;反过来,选用多种教材既不太现实,又太复杂。最好的策略是教师根据管理学原理的致思路径或知识模块,用讲座形式覆盖主要教学内容,将教材的有关章节纳入讲座体系作为精读材料;教材中没有的内容则另外指定有关阅读材料。这样安排的益处,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教学内容做到合理、全面,还可以做到“专修”与“选读”相结合。
参考文献
[1]沈鸿生.《管理学原理》的对象、体系初探[J].中国工业经济学报,19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