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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改变教学目的与评价模式
美术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位学生都具有发现美的眼睛,去提高欣赏的能力和创造力,把所思所想体现在艺术中,而并非是短浅的、功利性的目的。这种改变是最根本的所在,若非如此,美术教学就不能真正找到合理的价值,也就不能吸引师生的眼光了。大方向的改变困难重重,但在具体的教学中,教师可以选择因材施教,而不能“唯学分是举”。要尽力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有效提升学生对艺术的感染力。同时,学校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不能仅仅是创作技法的提高,更要让学生真正从中获得自我的提升,这样才能达到“美”的教育目的。
1.2从多角度入手,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
中国画中的山水之灵气,是其绘画艺术最独特的风格。宣纸,墨迹,构成了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格局。历经数千年的沧桑巨变,中国画的艺术中蕴含了国人的思想与智慧,它与社会、信仰、感悟、审美都密不可分。如何从多种角度入手,去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热情,是每一位研究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课本的教学不是唯一的手段。教师可以通过户外写生,让学生真正地感悟大自然,明白“艺术源于生活”的真谛。不同的创作有着不同的时代背景,又由于中国画与诗歌艺术密不可分,课堂上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等多种载体向学生诉说唯美的诗句,典雅的风景,借此传达出国画中最美好的部分。例如“春水碧于天,画船听雨眠”的雅致,“世间无限丹青手,一片伤心画不成”的寂寥,引导学生去发觉艺术的人生,留下他们自己的春秋笔墨,才是促进中国画美术欣赏教学的最佳途径。
2结语
商品包装设计对于商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包装具有识别功能,一个设计独特,精美的包装能让该商品在琳琅满目的商品海洋中脱颖而出。二是包装具有保护功能,牢固、结实、适用的包装能让商品在长途运输和长期储存中保证质量和维持原状。三是包装具有审美功能,带有艺术性的精美的包装可以给消费者带来美的享受,激发他们的购买欲望。四是包装具有体现商品价值的功能,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受往往是从商品的包装开始的,对商品核心价值不是很清楚的消费者往往是根据包装来判定商品的价值的。例如,豪华的包装可以体现高档商品的高贵价值。
二、中国传统文化在商品艺术包装中的应用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在商品艺术包装中可供借鉴的地方有很多,其中书法、图案、色彩就是比较常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范。
(一)汉字
在商品包装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文字,它最为直接地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可以说几乎每一个商品包装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文字,那么汉字就成为中国商品包装中的重要组成元素。汉字起源于图画,它不仅仅是一种传递信息的符号,而且在经过一代代书法爱好者的创作后成为一种具有审美和装饰作用的艺术品,恐怕也是世所罕见。中国汉字的构成仅仅是几种简单的黑色线条,然而这些线条经过抽象奇妙的组合再创作之后,就成为动静交汇、寓意深刻的图案造型,所以,把中国的汉字融入到商品包装设计中,既能起到传递商品信息的作用,也能让消费者受到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气息的感染和熏陶。我们以“爱如潮果奶”的果汁饮料包装为例,它是以幼圆的印刷体为基础,取“中国如意结”的构成形式,与“如”字的下半部分相结合,产生流动的视觉感受。另外“潮”字的偏旁三点水,用形象的水滴替换,既增加了美感,也使图画和文字“爱如潮”相互映衬。同时让人感觉到“爱如潮”产品给人如潮水般汹涌澎湃的爱,让人心如潮水,遐思无限。
(二)民间图案
民间图案是各民族的民间生产者创作出的用来表达祝福、表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或者仅仅是供人欣赏的艺术品,几千年来,中国的民间图案已经成为能为人们带来吉利好运的吉祥神灵物而被固定下来,它浑身上下洋溢着浓厚的乡土气息,而且与民俗活动紧紧相连。比如蝙蝠与寿桃代表着福寿祥;明月代表花好月圆,“鱼”代表年年有余,龙凤图案代表龙凤呈祥等等,这些图案迎合了中国人追求吉祥幸福的心理,如果能用到商品包装的艺术创作中,就能传达出商品被赋予的这种精神属性上的追求。江西樟树药厂出产的阿胶就是运用了由中国民间故事创作的张果老倒骑毛驴的图案。据记载,张果老是八仙之一,常倒骑白驴,日行数万里。休息时即将驴折叠,藏于巾箱。曾经为唐玄宗演出种种法术,授以银青光禄大夫,赐号通玄先生。又回到中条山去。张果老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使阿胶的产地跃然纸上,而张果老的仙风道骨,倒骑毛驴的形象与当下的明星效应又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则商品包装就很好地利用了中国传统的张果老倒骑毛驴的图案,效果非常好。
(三)色彩的运用
色彩的选择、搭配、表达也是一种艺术,中国悠久的历史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色彩艺术。在中国文化中,红色象征着喜庆、热闹、吉祥,表达一种激情热烈,朝气蓬勃的情感,中国民间历来有尚红的传统,如果把红色用于节日的商品包装,比如月饼、酒、以及一些过节时常送的礼品等,就符合了中国人的色彩心理,能为大众普遍接受。再比如黄色,它在中国是高贵身份和神圣权利的象征,是我国古代帝王的专用颜色。还有橙色的温馨与充满活力,白色的洁白雅致,绿色的生命和青春气息等,如果把这些颜色恰到好处地应用于产品的包装艺术设计,就会和消费者在情感上获得共鸣。这个月饼的包装。在我国,月饼是八月十五人们相互馈赠的主要礼品和品尝的主要食物,八月十五是传统的团圆节,所以设计者选择了喜庆的红色和鲜亮尊贵的黄色,给人们带来的是满眼的喜庆、热闹,就像红色的太阳照到心里,暖融融的。画面上还有象征富贵的牡丹和祥云,象征着吉祥如意,富贵喜庆,而圆圈又象征着阖家团圆,这幅包装设计可谓是综合运用了图案、色彩的中国传统文化,很值得借鉴和学习。同时要注意一点,在把中国传统文化融入现代商品包装设计的时候,要注意和现代艺术,尤其是现代西方设计思潮相结合,做到兼收并蓄,融会贯通,找到传统和现代的契合点。因为没有经过现代艺术改造的传统文化往往给人陈旧,俗气的感觉。所以,必须采用现代艺术设计理念和工艺手段进行改进,要从图形、色彩、造型方面进行改进以适合现代商品包装设计,要在创造中融入现代人的思维和时尚,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要求,做到既质朴生动,情真意切,又富于浓厚的现代生活气息。
三、结语
2011年9月14日,“安顺地戏”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个当选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案以败诉告终。在“安顺地戏”案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有:第一,“安顺地戏”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作品”。第二,“安顺地戏”和作者的关系又是如何。第三,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主体资格适格。对于这些争议的焦点,法院却多采取了一种回避和矛盾的态度。
从“安顺地戏”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传统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诸多分歧,然二者却采取相同的法律保护方式,这就使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陷入了困境,而这种困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弘扬和发展。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法律保护困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范围是明确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如同其他私权一样。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却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少数民族或者一定范围内地区的人经过传承所创造出来的,因而其浓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这种传承的过程无法由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传的特定群体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再创造而得到发展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进而很难确定其权利主体,即如“安顺地戏”案中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具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即可产生,其创作周期较短,作品形式明确。
相较之该种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创作而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衍生作品不断改造和更新,从而不断地丰富,因而具有延续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地区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创造出来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有形的表达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间艺术片等;语言的表达形式,如谚语、传说、诗词等;活动的表达形式,如礼仪、舞蹈、杂技、技艺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族乐器等。”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续性和形式多样性。然而,亦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很难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种形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即产生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思想剧是否具有权利客体资格的疑问。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别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合集。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安顺地戏”案,也出现了不少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侵权的案件,例如《刘三姐》署名权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这些案件的作者权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该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是针对民间文学作品本身,而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虽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表达方式、表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类案件的解决,并不能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度
我国《著作权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构成侵权。在2007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3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销售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制权;除另有规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经编改、翻译、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私益的包装,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发展和创作。我国的法律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延续性,只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和组织意识到其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差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特殊之处来摆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困境。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其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归到“其他形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没有使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现形式”。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公约成员国关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需要,在修订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具体作者”处理。修订本中第15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国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和公约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上,该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保留了这一条款。随后,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已经纳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代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办法取代著作权保护办法。这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通过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出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针对其特点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
第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应当承认其群体性的存在,不排斥“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我国可以仿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示范条款》中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居民团体”二者中选择,作为有权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般都较为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然而这种界定缺乏其合理性。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因而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科学的定义方法。立法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律遗漏。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不受限制。我国法律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一般的作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不可忽视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期间的设置不该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继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