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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 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四、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国地税之间的关系与征管问题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四、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国地税之间的关系与征管问题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四、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国地税之间的关系与征管问题
摘要:地方政府是一国政府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地方政府职能作用的合理化和地方财政的有效运行是衡量一国整体财政运行质量的重要指标。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的困境问题日益凸现,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的一个桎梏。通过从中国地方财政困境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这种困境形成的多方面原因,并进而提出化解困境的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财政;公共品;地方公债
按照政府权力的层次划分来看,我国政府可以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个级次,与之相对应,财政级次也可以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除了中央财政之外的其他四个级次的财政都可以称为地方财政。其中,由于当前乡级财政的具体职责多由县级财政决定,尤其是占乡级财政支出主要部分的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后,乡级财政作为一级财政的意义已经弱化;而市级财政尽管是具有完全意义上的一级财政,但是由于其位于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之间,在财政职能的行使等方面并不具有典型性。可见,省县两级财政更能集中反映我国地方财政的运行状况,因此,本文的探讨更侧重于对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的分析。
一、我国地方财政困境的现状
1.我国地方财政困境概况
我国自1994年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本着提升中央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出发点,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都进行了调整和界定,在为中央、地方政府间划清了财权界限的同时也带来了地方税收体制缺乏规模和质量,地方财政收入稳定性较差和保障程度低下等一系列问题,使得1994年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分水岭,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到分税制改革之前的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的简均数为70.2%;1994年后,上述比重大幅下降,近年来基本保持在48%左右。国研中心的报告显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财权大幅度提高、地方财权大幅度下降,但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变化幅度较小:1994~2002年期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为70%;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之比的变化:1979~1993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比是0.77∶1.06,1994~2002年这一比例就变成了1.51∶0.61.
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则是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国有企业亏损等各方面的责任,加之庞大的具有刚性特征的办公和人头经费支出,地方财政支付负担沉重,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地方财政自给率自1994年以来不断下降。地方财政自给率是衡量地方财政运行状况的重要标志,1993年以前,我国地方财政自给率已经显示出逐步回升的态势,到1993年已经达到1.02%,地方财政不仅可以保证自己支出的需要,而且略有剩余。1994年地方财政自给率开始严重下滑,一下跌至0.57%,尽管之后又略有回升,但是回升一直乏力,到2002年也仅为0.559%(贾康)。按照我国某省市1999年地方财政累计赤字(挂账赤字)占地方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0.81%推算,2001年全国地方政府财政赤字规模大约777亿元,可见,地方财政收支存在巨大缺口,财政赤字压力日益上升,地方财政运转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2.我国地方财政困境的典型特征
尽管地方财政运行普遍面临着困境,然而我国地方财政困境还是表现出了从上至下逐渐加重的典型特征,即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其他一些原因,造成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向上级政府集中的格局,省级财政困境相对较轻,越到下级财政,困境表现得越明显。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省级财政在收入上既可以争取到中央政府的补助收入,用于“吃饭”财政,争取到国债转贷资金用于建设财政,又可以向下级政府集中大量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省级财政在支出上既可以尽量下放事权,将许多支出责任压给下级财政,又可以将许多本应由自己支出的项目减少支付或者进行挂账处理。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省级财政的困境看起来并不明显。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并不是省级财政运行的真实状况,只是省级财政将自身收支矛盾转嫁的结果,是地方财政困境的下移(当然也部分地上移给了中央财政)。可以说,由于处在特殊的行政级次,省级财政的困境得以掩盖,使得我国地方财政的困境越发集中到了县级财政的运行上。
由于基本上处于财政收入的最初端和财政支出的最末端,我国的县级财政可以算得上是集中体现了地方财政的困境,几乎所有的收支矛盾、体制矛盾和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的问题都集中反映在这一级财政上,欠发工资问题、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县级政府正常运转难以为继等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县级财政运行困难成为了公开的秘密,1991年我国的赤字县就已经多达1216个,占全国县级总数的0%,到了1994年底,这一比例上升到了58%,赤字额也由58亿元上升到了78亿元,尽管目前还没有表明我国县级财政赤字的准确数字,但是县级财政运行更加困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二、造成我国地方财政困境的原因
1.收入方面的原因———财源日渐匮乏
(1)地方整体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乏力。从我国地方经济的总体运行情况来看,产业结构普遍存在着“二、三、一”的产业排序。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地方产业结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造成企业的科技含量不高,竞争力不强,难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命运,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得地方经济的蛋糕难以做大,财政收入增长乏力。此外,阻碍县级经济发展的特殊原因还在于我国农业生产单位过小,而且十分分散,不利于先进技术、设备的使用和研究开发;没有转变结构的基本能力;经济作物的下陷成本偏高,难以适应市场及时转变经营品种;农民的小农意识严重,劳动致富和发展创收的动力不足,即使在那些有搞活经济基础的县乡,许多农民也不愿意进行创新,加上一些县乡干部缺乏长期发展本地经济的眼光,使得一些地方扶贫支援的种兔、种羊被宰杀,医疗设备被变卖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根本上妨碍了县级经济的长远发展。
(2)体制因素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弱。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分税种,从而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由传统的集中型财政体制向规范化的分级财政体制转移的重要一步,要使地方政府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级行政主体,就必须在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各自事权的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财权。分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作出了明确的划分,但是在对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按税种进行划分时,只规定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税种划分,对于省以下的财政分税没有作出规定,所以,现行省以下财政基本上不存在分税制,也没有其他规范的做法。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突出效果就是增加了中央政府的收入,使中央有了更充足的财力来行使事权,从而进一步巩固了中央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地位。与此相比,地方政府的财力并没有得到明显增加。在我国现有的28个税种中,财政收入主要集中在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上,这三项税收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51%以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铁道部、银行、保险机构等条条管理的大型机构的营业税都划归中央财政所有,而所剩的财政收入已极为有限,省级政府根本无法再与下级政府进行分税,由于缺乏主体税种的支持,地方财政尤其是省以下政府的财政根本无力支持地方政府完成事权,实现政府职能,造成了目前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持续下滑,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弱的现实。
(3)现有地方税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阻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1994年我国在进行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建立了地方税体系的基础,尽管10年来地方税体系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宏观经济态势的变化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现有地方税体系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具体说来,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于地方税种划分不清晰,税种界定的依据不足。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分税制的经验来看,地方政府对属于本级的税种一般都是专享的,很少存在于中央共享的情况,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国税、地税职责划分不清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低效。而目前我国的分税制实际上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收入,而不是真正的“分税”。很多重要的地方税都是共享税,同一税种的共享,不仅使税种的划分缺乏统一的标准,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合理增长,弱化了地方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能力。此外,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税权划分不科学,地方税权相对过小;地方税制结构不完善,内生增长和调控机制不健全;地方税法律效力不高以及地方税配套措施不健全等方面,这些缺陷都严重阻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成为地方财政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4)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是支持地方财政运行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分税制财政体制既然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对于地方财政收支总量和支出责任不相匹配的缺口部分,中央财政应该责无旁贷地以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加以保证。但是从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情况来看,表现出以下特点: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基本能够满足省级政府的支出需求,但是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不足,严重影响了县级政府的财政运行;无论是中央对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还是省级财政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都缺乏合理、规范和科学的标准;中央的转移支付基本目的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的缺口,缺乏了本应具有的激励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保障,法律的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中央对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地方财政收支缺口无法得到制度上的弥补,地方财政,尤其是县级财政困境重重,举步维艰。
2.支出方面的原因———财政支出的压力不断上升
(1)社会发展要求地方财政承担越来越多的支出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对于公共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而这种多样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在社会基本满足居民对全国性公共品(如国防)的需求之后,居民对于地方性公共品的需求会日益增加,最终远远超过对于全国性公共品的需求。由于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接近于公共品的使用者,所以,在地方性公共品的提供上,地方政府将更具有效率和优势,因此,地方政府必然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品的生产和提供的职责,这一点已经为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所证实,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也体现出这一趋势。这就造成了现有体制下地方财政支出压力日益增加,财政运行越发困难。
(2)我国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界定不清,法定支出比例保证之间存在矛盾。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地方财政理应承担更多的支出职责,但是我国现有的公共财政建设还很不完善,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十分模糊,无论是对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范围,还是对政府和市场的支出范围,都没有科学规范的划分标准,造成了地方财政承担了许多不应承担的支出职责。此外,由于各部门法和《预算法》相互冲突,法律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科技、教育、农业、社保等法定支出比例保证之间存在矛盾,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很难满足这些法定支出的需求,而地方财政若要不折不扣地满足各部门的需求,就难以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又会同《预算法》相冲突,因此,地方财政,尤其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成为了矛盾的焦点,财政支出的压力可想而知。
(3)行政事业费用不断膨胀,加剧了地方财政支出的困难。在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方面,行政管理费增长率最高,九五期间比八五期间的行政管理费增长了266%,数目十分惊人。1991年,我国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3140万人,当年全国行政管理费开支达到370多亿元,加上事业费支出,当年共达1400多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7%.1998年全国有528万公务员,2002年增加到532万。其中333个地市111万人;1735个县级政府225万人;48000个乡镇95万人;中央政府加省政府57万人。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财政拨款(补助)的预算单位开支人数高达4526.1万人,其中地方财政供养人数占94%.在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中省级占12.5%;地市级占13.5%;县级财政占49.9%;乡级财政占24.1%.按全国总人口12.8亿计算,财政供养人员与人口之比为1:29.这一比例无论于我国历史纪录相比还是于国外数字相比都高得惊人。仅以县乡财政为例,统计显示,我国许多地方财政支出中用于吃饭的部分占80%还多。领导干部多的现象在许多地方形成“倒金字塔型”。地区行署从常务副专员到副主任科员多达17个层次。一般各县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和县政协四大班子共有县级领导39人。领导多自然小车也多。一般每县有车200辆左右,年费用400万元。可见,如此规模巨大的财政供养人员自然会使原本拮据的地方财政背上沉重的行政成本负担,给地方财政运行带来沉重的压力,若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地方财政的困境始终难以有效摆脱。
(4)地方财政支出管理混乱,财政支出监督乏力。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管理十分混乱,这种混乱不仅表现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概算不实,多计工程价款;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下;层层发包,贪污建设资金;挪用专项建设资金,满足本位利益等方面,更体现在财政预算资金编制和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预算约束软化,中间调整过多;专用基金结余较大以及主管部门滞留资金等。这种混乱的财政支出管理使得原本就已经十分紧张的地方财政支出变得更加拮据,增加了财政支出的压力。此外,在财政监督方面,地方财政也普遍存在着忽视财政监督管理,导致财政监管思想松懈;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途径受阻;机构设置缺损和人员素质不高等多方面的问题,导致财政支出管理混乱的状况进一步恶化。
(5)我国城市化速度加快,对地方财政支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10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非常快,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到2003年末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了40%,一些研究表明,城市化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拐点:一个是30%,另一个是70%.城市化水平在30%以前和超过70%以后都处于发展的平稳阶段,而在30%~70%之间时,则是城市化发展的快速阶段。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阶段,城市化高速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大多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提供,因此,地方财政支出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无疑又会给地方财政支出增加压力,使地方财政困境更加严重。
三、化解地方财政困境的对策措施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造成我国地方财政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想要有效化解地方财政的困境也必须有针对性地从多个角度入手,对症下药,方能收到成效。
1.调整地方经济结构,提高地方经济效益,确保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
地方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从根本上妨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尽量将工作重点放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尽量“做大蛋糕”上来,减少对企业经济的直接干预,增强服务意识,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对于一些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扶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推进农业科技的应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后劲。
2.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虽然对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边界做出了一定的划分,但是由于当时的一些特殊原因,分税制改革是不彻底的,存在很多缺陷,诸如对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不明确,缺乏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划分收入的税制基础以及缺乏科学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等。这些缺陷或者从收入方面减少了地方财源,或者从支出方面增加了地方的支付压力,最终导致地方财政困境的恶化,因此,必须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制度层面为地方财政摆脱困境提供保障。目前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点是:第一,进一步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职责,为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创造条件。第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改善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减轻地方政府因无足额、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而导致的财政压力。第三,不断减少非规范的税收返还等转移支付的力度,相应增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以有助于减轻贫困地区和基层财政的赤字。第四,按照分税制的要求赋予地方政府包括举债权在内的各类财权,有利于中央对各级政府债务的全面监管,有效避免地方财政风险。
3.严格控制行政管理费用的规模,加强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管理费用的不断膨胀已经成为地方财政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自1957年第一次扩大地方自,进行党政机构精简以来,我国进行了若干次机构改革。1992年以来,我国共进行了4次机构改革,其中,1998~2001年的机构精简,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力度最大的改革之一,全国有20~30万机关人员被分流。从1999年开始省级政府和党委机构改革分别展开,2000年市县乡机构改革全面启动。截至2002年6月,经过4年多的机构改革,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费用一直呈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笔者以为,控制行政管理费用不断增长的规模,必须以减少政府规制职能为重要前提,以推行电子政务,实现办公现代化为重要举措,同时,必须加大人大的监督力度,确保对财政供养人员的精简落到实处,防止机构精简和行政管理费用不断反弹。
4.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发债权
地方公债,又称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在经常性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利用信用原则,从社会上吸收资金来满足地方公共支出需要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公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与地方居民直接相关的公益、公用事业不断发展,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不断扩大,还面临一些临时性的巨额支出,这些支出规模可能超过该年度正常的财政收入规模。在这种情况下,举债就成为地方政府筹措建设资金以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方式。在国外,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市政债券市场十分发达,已经成为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市政债券是一种非常有吸引力的融资工具,它通过信用形式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不仅发挥了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优势,而且增强了地方政府的配置职能,丰富了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论文摘要】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是我国改革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是财政联邦制改革的前提框架;而财政联邦制改革,则是完善和规范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必然路径,其目标是在中央政府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推动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建立。
1 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是中央集权型的政治单一制国家,不能否认,我国经济改革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而财政体制的改革,无论是最初的“分灶吃饭”,还是后来的各种大包干,或者是现行的分税制,一直走的是财政联邦制的道路。尽管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在一个层面上,但同为我国处理央地关系的两种不同的重大制度。因此,必须理清楚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做出恰当的安排,避免相互掣肘,促进和谐的央地关系的形成。但是,在我国的改革中,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实际一直被有意地回避了。可能的原因是,直觉似乎告诉人们,“分灶吃饭”、大包干和分税制等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都是与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相冲突的制度,而中央集权制又是敏感的“政治问题”,只能少说为佳;或者认为弄清楚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只会阻碍改革,自然是不清楚更好。在这种氛围中,就是有一些人明知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在我国不能动摇,因怕被人误解,或怕扯改革的后腿,也会三缄其口。正是因为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及对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关系问题的有意回避,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前期各种形式的大包干忘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严重削弱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将整个国家推到了非常危险的境地;现行的分税制又因为提高了财政权力的中央集权程度而遭到不少人的批评;在不推动政治单一制改革的前提下,分税制不可能规范运行,也不能在省以下推行,更重要的是,迷失了改革方向,变成了“分钱制”, 不仅未能解决“放乱收死”的循环问题,而且还导致了严重的“诸侯经济”问题;近年来,更有一种因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匹配”而干脆否定分税制改革的观点逐渐流行起来,[1,2]财政体制改革面临着误入歧途的严重危险。
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实,都充分说明,在我国,理清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相互关系,实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2 政治单一制:财政联邦制的前提框架
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由我国悠久的中央集权政治传统、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基础、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构成、辽阔复杂的地理超级大国和极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等国情决定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因而是不能动摇的。这是已被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结论。这些国情不仅从未有逆向改变,而且经济不平衡、新的国际环境等要求中央集权的因素正在强化,尤其是作为后现代化国家,我国正面临着迫切而艰巨的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这一任务的完成只能以政府为主导,必然要求完善和加强中央集权制,以保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指挥和领导。因此,在今天,我国的中央集权制更是不能动摇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处理央地关系的制度安排必须以中央集权制为基本框架和根本前提。显而易见,这纯粹是国情使然,而不存在什么敏感的“政治问题”。
财政联邦制是西方学者借鉴政治学中的联邦制概念而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是对财政分权理论的一种形象概括。同联邦制概念一样,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只能是特征描述性的,而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内涵界定。一般认为,只要在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地方财政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就是财政联邦制,而任何国家的央地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职能分工,任何国家的地方财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而财政联邦制这一概念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这使所谓的财政联邦制具有了普适性,由此容易得出的结论是,财政联邦制与国家结构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可以存在财政联邦制。问题是,这种理论严重忽视了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所谓的财政联邦制的决定作用,很容易导致对他国制度设计的盲目照搬,其后果不仅仅是南橘北枳,而且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动摇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断送我国的现代化大业。事实上,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一国地方财政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决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分权明确而彻底,地方的公共支出决策能完全独立于中央,地方的公共支出能完全反映出辖区内居民的需求偏好。因此,地方财政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在我国目前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权力划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收支不仅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而且还常常通过立法、行政、人事、司法和政策等控制手段的运用,施加间接而重大的影响。因此,地方财政不可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些事实说明的一个道理是,任何国家的财政联邦制只能以本国的国家结构为前提框架,在我国,只可能存在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基本框架内的财政联邦制。究其实,我国几十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实质是以财政联邦制的方式,不断规范和完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过程。财政联邦制改革,正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一条稳妥的道路。
3 财政联邦制改革:政治单一制的改革道路
尽管政治单一制和是政治联邦制是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但二者追求的目标却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各自优势。政治单一制和政治联邦制也无所谓优劣,能实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目标,就是优的,否则就是劣的,而这一目标,只有在国家结构适合本国国情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结构,这使我国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充分发挥具备了必要条件,但并不具备充分条件。这一充分条件是否具备,还要看我国的中央集权制的具体形式。改革之前,我国的政治单一制类型是极端的中央集权制。这种体制将市场和地方应有的权力都集中到了中央,成为一种包办一切但又僵化无能的官僚体制,不仅扼杀了市场的活力和效率,而且还使地方弄虚作假,中央盲目指挥成为必然,不仅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无从发挥,而且在中央极端集权的另一端,呈现的是无法根治的地方滥权,整个经济社会在央地间权力争夺中动荡不安。在30年前,这种体制将我国推到了经济崩溃和政治危机的边缘,因而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
很容易理解,我国的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还权于市场和分权给地方——进行的,第一条线是市场化改革之路,第二条线是财政联邦制改革之路。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制,只能是这两路改革的不断深入、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是完善和规范中央集权制的必然路径,其实质是在极端的中央集权政治单一制中,加进联邦制的因素,去除其极端性,给地方应有的地位,使其成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以实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目标,而决不是要将其改造成联邦制。明确了这一性质和方向,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便既不应该存在因动摇中央集权制而成为“敏感的政治问题”的问题,也不应该存在与中央集权制“不匹配”的问题。财政联邦制改革也正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一条稳妥的道路。因为财政体制是央地关系的核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对其改革能从经济问题入手,抓住关键,推动央地关系这一政治问题的解决,阻力最小,又能取得较大成果。同时,财政体制改革可以在原体制其他制度不动的条件下率先进行,可以保障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中央的权威等良好的改革环境,而财政体制的改革又必将平稳地推动其他所有制度的改革。正因如此,我国的改革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突破口。
4 市场化改革:推动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动力
到今为至,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一直是由中央政府推动的,但是,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必将成为推动财政联邦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动力。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必然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由日益强大的市场力量,根据市场干得了、能干好的事,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则,明确划分市场和政府的权力,将政府从自己的领地上驱除出去,并时时严防政府的再次侵犯,迫使其成为“有限政府”和“有用的政府”。这一阶段可称之为市场和政府权力划分阶段。第二个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由强大而理性的市场力量,根据低一级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高一级政府不得插手,地方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中央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则,将有限的政府权力在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这种权力划分,实质是对公共产品的不同提供主体的选择,是从下到上的权力授予,能充分发挥“离纳税人最近的政府最能反映纳税人的需求偏好”和“分散决策”的优势,能使各级政府的产出适合当地偏好,鼓励政府间竞争和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和创新,[3]也便于纳税人对政府的有效监督,能使各级政府都成为“离纳税人最近的政府”和“最好的政府”。这一阶段可称之为各级政府权力划分阶段。这一阶段实质就是由市场力量推动的财政联邦制改革。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至今还基本处于第一个阶段,市场的力量基本上还无暇顾及各级政府权力的划分,但是随着力量的日益强大和第一阶段改革任务的基本完成,必然会将重点转移到各级政府权力的划分上,大力推进财政联邦制的改革。为了大力推进两个阶段的改革,市场力量必将逐步掌握和充分运用我国各级人大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这又必将推动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即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全面改革。
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应该是,我国的各级人大将真正成为纳税人(市场力量)的代表机构,能真正代表全体纳税人的根本利益,能从根本上控制各级政府的行为,使其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各级地方政府将真正同时受到上下两方面的有效监控,既不可能欺下,也不可能瞒上,财政联邦制从下到上的权力授予使其能提供充分满足地方需求偏好的公共产品,中央集权制从上到下的领导又使其无法进行地方主义保护;中央政府将真正成为整个社会调控的核心,独一无二的位置使其能高瞻远瞩,数量不多的任务使其能集中精力,绝对大比例的财政资金使其有能力引导和控制地方的行为,抓关键和利益诱导的方式使其调控具有很高的艺术水平,这将极大地提高其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这样的制度能同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这就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参考文献
[1] 姚洋.诸侯经济:中国财政联邦制[J].南风窗, 2003(3)
关键词:财政联邦制政治单一制央地关系
1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是中央集权型的政治单一制国家,不能否认,我国经济改革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而财政体制的改革,无论是最初的“分灶吃饭”,还是后来的各种大包干,或者是现行的分税制,一直走的是财政联邦制的道路。尽管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在一个层面上,但同为我国处理央地关系的两种不同的重大制度。因此,必须理清楚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做出恰当的安排,避免相互掣肘,促进和谐的央地关系的形成。论文百事通但是,在我国的改革中,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实际一直被有意地回避了。可能的原因是,直觉似乎告诉人们,“分灶吃饭”、大包干和分税制等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都是与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相冲突的制度,而中央集权制又是敏感的“政治问题”,只能少说为佳;或者认为弄清楚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只会阻碍改革,自然是不清楚更好。在这种氛围中,就是有一些人明知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在我国不能动摇,因怕被人误解,或怕扯改革的后腿,也会三缄其口。正是因为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及对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关系问题的有意回避,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前期各种形式的大包干忘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严重削弱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将整个国家推到了非常危险的境地;现行的分税制又因为提高了财政权力的中央集权程度而遭到不少人的批评;在不推动政治单一制改革的前提下,分税制不可能规范运行,也不能在省以下推行,更重要的是,迷失了改革方向,变成了“分钱制”,不仅未能解决“放乱收死”的循环问题,而且还导致了严重的“诸侯经济”问题;近年来,更有一种因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匹配”而干脆否定分税制改革的观点逐渐流行起来,[1,2]财政体制改革面临着误入歧途的严重危险。
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实,都充分说明,在我国,理清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相互关系,实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2政治单一制:财政联邦制的前提框架
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由我国悠久的中央集权政治传统、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基础、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构成、辽阔复杂的地理超级大国和极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等国情决定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因而是不能动摇的。这是已被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结论。这些国情不仅从未有逆向改变,而且经济不平衡、新的国际环境等要求中央集权的因素正在强化,尤其是作为后现代化国家,我国正面临着迫切而艰巨的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这一任务的完成只能以政府为主导,必然要求完善和加强中央集权制,以保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指挥和领导。因此,在今天,我国的中央集权制更是不能动摇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处理央地关系的制度安排必须以中央集权制为基本框架和根本前提。显而易见,这纯粹是国情使然,而不存在什么敏感的“政治问题”。
财政联邦制是西方学者借鉴政治学中的联邦制概念而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是对财政分权理论的一种形象概括。同联邦制概念一样,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只能是特征描述性的,而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内涵界定。一般认为,只要在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地方财政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就是财政联邦制,而任何国家的央地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职能分工,任何国家的地方财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而财政联邦制这一概念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这使所谓的财政联邦制具有了普适性,由此容易得出的结论是,财政联邦制与国家结构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可以存在财政联邦制。问题是,这种理论严重忽视了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所谓的财政联邦制的决定作用,很容易导致对他国制度设计的盲目照搬,其后果不仅仅是南橘北枳,而且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动摇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断送我国的现代化大业。事实上,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一国地方财政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决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分权明确而彻底,地方的公共支出决策能完全独立于中央,地方的公共支出能完全反映出辖区内居民的需求偏好。因此,地方财政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在我国目前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权力划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收支不仅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而且还常常通过立法、行政、人事、司法和政策等控制手段的运用,施加间接而重大的影响。因此,地方财政不可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些事实说明的一个道理是,任何国家的财政联邦制只能以本国的国家结构为前提框架,在我国,只可能存在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基本框架内的财政联邦制。究其实,我国几十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实质是以财政联邦制的方式,不断规范和完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过程。财政联邦制改革,正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一条稳妥的道路。
3财政联邦制改革:政治单一制的改革道路
尽管政治单一制和是政治联邦制是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但二者追求的目标却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各自优势。政治单一制和政治联邦制也无所谓优劣,能实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目标,就是优的,否则就是劣的,而这一目标,只有在国家结构适合本国国情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结构,这使我国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充分发挥具备了必要条件,但并不具备充分条件。这一充分条件是否具备,还要看我国的中央集权制的具体形式。改革之前,我国的政治单一制类型是极端的中央集权制。这种体制将市场和地方应有的权力都集中到了中央,成为一种包办一切但又僵化无能的官僚体制,不仅扼杀了市场的活力和效率,而且还使地方弄虚作假,中央盲目指挥成为必然,不仅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无从发挥,而且在中央极端集权的另一端,呈现的是无法根治的地方滥权,整个经济社会在央地间权力争夺中动荡不安。在30年前,这种体制将我国推到了经济崩溃和政治危机的边缘,因而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
很容易理解,我国的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还权于市场和分权给地方——进行的,第一条线是市场化改革之路,第二条线是财政联邦制改革之路。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制,只能是这两路改革的不断深入、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是完善和规范中央集权制的必然路径,其实质是在极端的中央集权政治单一制中,加进联邦制的因素,去除其极端性,给地方应有的地位,使其成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以实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目标,而决不是要将其改造成联邦制。明确了这一性质和方向,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便既不应该存在因动摇中央集权制而成为“敏感的政治问题”的问题,也不应该存在与中央集权制“不匹配”的问题。财政联邦制改革也正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一条稳妥的道路。因为财政体制是央地关系的核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对其改革能从经济问题入手,抓住关键,推动央地关系这一政治问题的解决,阻力最小,又能取得较大成果。同时,财政体制改革可以在原体制其他制度不动的条件下率先进行,可以保障国家的统
一、社会的稳定和中央的权威等良好的改革环境,而财政体制的改革又必将平稳地推动其他所有制度的改革。正因如此,我国的改革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突破口。
4市场化改革:推动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动力
到今为至,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一直是由中央政府推动的,但是,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必将成为推动财政联邦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动力。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必然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由日益强大的市场力量,根据市场干得了、能干好的事,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则,明确划分市场和政府的权力,将政府从自己的领地上驱除出去,并时时严防政府的再次侵犯,迫使其成为“有限政府”和“有用的政府”。这一阶段可称之为市场和政府权力划分阶段。第二个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由强大而理性的市场力量,根据低一级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高一级政府不得插手,地方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中央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则,将有限的政府权力在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这种权力划分,实质是对公共产品的不同提供主体的选择,是从下到上的权力授予,能充分发挥“离纳税人最近的政府最能反映纳税人的需求偏好”和“分散决策”的优势,能使各级政府的产出适合当地偏好,鼓励政府间竞争和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和创新,[3]也便于纳税人对政府的有效监督,能使各级政府都成为“离纳税人最近的政府”和“最好的政府”。这一阶段可称之为各级政府权力划分阶段。这一阶段实质就是由市场力量推动的财政联邦制改革。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至今还基本处于第一个阶段,市场的力量基本上还无暇顾及各级政府权力的划分,但是随着力量的日益强大和第一阶段改革任务的基本完成,必然会将重点转移到各级政府权力的划分上,大力推进财政联邦制的改革。为了大力推进两个阶段的改革,市场力量必将逐步掌握和充分运用我国各级人大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这又必将推动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即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全面改革。
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应该是,我国的各级人大将真正成为纳税人(市场力量)的代表机构,能真正代表全体纳税人的根本利益,能从根本上控制各级政府的行为,使其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各级地方政府将真正同时受到上下两方面的有效监控,既不可能欺下,也不可能瞒上,财政联邦制从下到上的权力授予使其能提供充分满足地方需求偏好的公共产品,中央集权制从上到下的领导又使其无法进行地方主义保护;中央政府将真正成为整个社会调控的核心,独一无二的位置使其能高瞻远瞩,数量不多的任务使其能集中精力,绝对大比例的财政资金使其有能力引导和控制地方的行为,抓关键和利益诱导的方式使其调控具有很高的艺术水平,这将极大地提高其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这样的制度能同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这就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新晨
参考文献
[1]姚洋.诸侯经济:中国财政联邦制[J].南风窗,2003(3)
关键词:财政省管县 非合作博弈 均衡
“市管县”的形成与弊端
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中,省、县之间又多了一级建制――地区或地级市,并逐渐演变成了“市管县”的格局。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代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它通过加大行政层级,强化了中央集权,确保了国家经济指标与政治指令顺利的下达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经济辐射能力,带动了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政治的稳定。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区域经济的发展、行政治理环境的变化,如此多的行政层级势必导致越来越多弊端:首先,加大了行政的成本,降低了行政的效率,束缚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行政创新能力的提高,不利于政府职能的适时转变,甚至衍生出众多的体制腐败;其次,“市管县”体制扩大了市的行政“势力范围”,加之市的权力大于县,造成一些市随意扩张,市同县争资源、争土地、争项目的竞争关系与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屡屡发生冲突;其三,由于城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和传统体制的影响,一些地级市只顾中心城市的建设,有的甚至截留政策、资金与项目,成了县域经济的“抽水机”。另外,分税制改革后,省级以下常常出现财权上收,事权下移(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省级财政越办越强,县级财政哭爹喊娘”)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省管县”改革试点及现状
为此,2005年6月,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改革县乡财政的管理方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管县’的改革试点”。“十一五”规划也提出,“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由此可见,扁平管理将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而“扩权强县”、“省管县”将是这场改革的突破口。实际上,在这之前的14年间,“省管县”改革已在全国试点推行。 据财政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到目前,全国实行财政“省管县”的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加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共有22个地区实行了“省管县”。
但是,在看到“扩权强县”改革光明前途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其道路的曲折性。在现有的“市管县”体制下,作为博弈的双方,一方面,地级市政府不会主动地放弃对县政府的财政管理权;另一方面,县政府在财政省管县的政策下必然竭力争取自身利益,以保障自己实际的财政收入。这种县市利益冲突必然贯穿于省管县政策执行的全过程。本文内容如下展开:第二部分,博弈的相关概念阐述及基本假设;第三部分,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的博弈分析;第四部分,推进省管县体制的策略选择。
博弈的相关概念阐述及基本假设
所谓博弈,是指一些个人、队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
在此博弈中,地级市政府与县级政府不允许存在一个有约束力协议的存在,双方按照“经济人”的假设选择自己的策略与行为,拥有完全理性并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非合作博弈问题。
一个完整的博弈关系至少应包括三个要素:局中人,即博弈活动的参与者,在市县博弈中,主要表现为地级市政府和县政府;策略,即局中人在所有给定信息集的行动规则,它规定了局中人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行动;支付,指在一个特定的策略组合下,局中人得到的效用水平或期望效用水平,市县政府作为各自利益的代表者,其博弈的根本目标是通过自身的策略选择,实现支付最大化。
为分析方便,本文假设地级市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合作”和“不合作” 两种策略选择,县政府有“争取”与“不争取”两种策略选择,博弈双方的收益是相互间共同知识,在博弈的每一个阶段,要选择行动的参与者都知道这一步之前的整个过程,即在行为前对对方的策略选择、行为信息和收益结果等都有清楚的了解,属于完全且完美信息博弈。因此下文用博弈论的标准式来描述双方博弈行为:
参与者1地级市政府从可行动集S1{a1ii=1或2}(a11为合作,a12为不合作)中,选择一个战略a1i;参与者2县级政府观察到地方政府行为,从可行动集S2{b2jj=1或2}(b21为争取,b22为不争取)中,选择一个战略b21或b22;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的收益分别为u1(a1i,b2j);u2(a1i,b2j)。
地级市政府与县级政府的博弈分析
为了分析简便,本文假设地级市政府选择a12(不合作)时,给自身带来收益为P,给县级政府带来收益为P2(P2<0),两者为非零和博弈;地级市政府选择a11(合作)时,则县级政府的收益为P1,给地级市政府带来收益-P。
两阶段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如图1。
在第一阶段中,如果地级市政府选择a11(合作),则意味整个博弈结束,县级政府收益为P1,地级市政府收益为-P,县市的博弈为非零和博弈。
如果地级市政府采取行动a12(不合作),则进入博弈第二阶段。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县级政府观察到市级政府第一阶段采取行动a12(不合作),从可行动集S2{b2jj=1或2}选择行动b21(争取)或b22(不争取)。
地级市采取 “不合作”行动,如果县级政府采取b21(争取)的行动策略,则县级政府的支付为P2-C,其中C为县政府为争取自己的财政权益过程中花费的各种成本(主要表现为花费在与中央、省政府的沟通和与市政府较量等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此时地级市政府的支付为P-C2*R,其中C2为地级市的可能损失(主要表现为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的减少以及由此带来对县的部分权力的丧失等直接和间接成本),县政府 “争取”策略的情况下地级市政府对政策不合作受到县政府抵制的概率为R(0
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博弈可以通过逆向归纳法,求出其不同情况下的博弈逆向归纳解即两阶段博弈可置信的纳什均衡。
情况一: P2-C<P2-C1+C3,县级政府的最优选择为“不争取”。因为是完全且完美信息,地级市政府也能够同县级政府一样解出县级政府的最优的解“不争取”,因此地级市政府将在-P和P-C3之间比较,在现实中一般-P
情况二: P2-C>P1-C1+C3,县级政府的最优选择为“争取”。在这种状态下,县政府极力配合财政省管县政策,争取自身在财政上的权益,对某些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地级市政府决议采取置之不理甚至是对抗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市对县领导权威。但即使如此,地级市政府仍然不会放弃“不合作”的策略,因为其策略的选择也依赖于两种策略支付的比较分析即-P与P-C2×R之间的比较结果,这时会出现两种情况:当-P>P-C2×R时,地级市政府采取“不合作”的收益将小于因此而需要承受的成本,这时地级市政府觉得无利可图自然会对财政省管县政策采取“合作”的行为;当-P>P-C2×R,对财政省管县政策采取“不合作”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地级市政府就会选择对该政策采取“不合作”策略。在现实中这种条件更为常见,因而地级市政府“不合作”的行动是可置信的策略选择。在满足这个条件的情况下,再结合县政府的实际策略选择,双方动态博弈的子博弈完美均衡将是:“争取、不合作”,这是非合作博弈均衡,由双方的最优策略构成,具有稳定性。
推进省管县体制的策略选择
通过对财政省管县政策推行过程中县市关系的博弈分析,可以发现县市政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出于实现自身利益的考虑,现实可能出现的博弈均衡是“不争取,不合作”或者“是”争取,不合作“,作为推进省管县体制的策略,我们希望出现的博弈均衡是“争取,合作”。前文已有论述,当-P>P-C2×R即P
加强省级政府对于省管县体制改革的领导。中央或省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减少地级市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具体层面工作上的干预,鼓励县级政府在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省政府采取分阶段扩大县级政府的经济自这种渐进的方式,避免与地级市的正面冲突,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地级市的利益,使县市关系处于相对较为融洽的状态。
完善分税制,实行市、县(市)分置,建立省、县和省、市两级财政体制,减少地级市对于县级政府的直接控制能力。调整现有省、市、县三级财力的配置状况及县级内部财力配置结构,巩固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县级财力,将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改革为省、县两级财政和省、市两级财政体制,实行市、县财政分置、财政同级。
基本思路是:在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各税种的特点,采用按税种划分收入的规范办法,来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将营业税作为省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并适时开征财产税,以此作为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还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共享税。但应该改革现行的税收共享办法,实行同源课税、分率计征的方式,使得各级政府都能够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成为了可能。
通过分税制改革,强大县级政府的财政实力,减少地级市政府对于县级政府的控制能力,使前述博弈中的“不合作”行为的难度加大。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增强县级政府的谈判能力。在那些推行财政省管县省份的县政府,应抓住改革,为县提供较为充裕财政拨款的契机,加大对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二次制度或政策安排,为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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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论文摘要】2000年以来,从减轻农民负担入手的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和分配行为,减轻了农民负担,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增大了乡镇财政压力。改革的局限使农村税费改革面临困境,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趋势是财政体制创新,财政体制创新的核心是统一城乡税制,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乡镇行政发展是财政体制创新的逻辑要求与必要保证,乡镇行政发展必须考虑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与国家总财力的关系。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成果以及对乡镇财政的影响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期,农民收人持续增加。按不变价格计算,1978-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人年均增长率达15.6%0}’}到1985年以后,农民收人的增长速度急剧放慢。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公报,“七五”时期(1986-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人年均实际增长率为4.2%,“八五”时期为4.3%,“九五”时期为4.7%01989年农民人均纯收人竟出现负增长,为一1.6%oX27cr9a)影响农民收人增长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莫过于农民负担过重。实际上,1980年代后期开始,农民负担逐步增加。1990年代,农民负担总体呈上升趋势,基本在高位运行,农民负担年均增长幅度一般都超过同期农民收人增长幅度。
1994年农民负担增长幅度更是高出农民人均纯收人增长幅度12.6个百分点。f31c}s}面对日益突出的农民负担问题,中央政府采取了不少严厉的减负措施,但是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农民负担过重,极大地妨碍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农业经济滑坡、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缓慢、农民生活困难、城乡差别扩大等等令人担忧的现象。
某些地方,一些农民不堪重负,被迫背井离乡,甚至出现自杀等让人触目惊心的事件。农民负担过重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引发了农民对农村基层政府的不满情绪。农民拒绝交纳税费、抵制政府工作、集体上访等对抗屡有发生。很明显,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种种问题已经危及农村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政府推出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重要目的的农村税费改革举措。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从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三取消、二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等。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化,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并将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4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通过农村税费改革,用税来代替向农民征收的各种收费、集资和摊派,用税法来规范农村的分配关系,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和分配行为,有利于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各地试点情况表明,农民负担减轻幅度一般都达到30%。明显改善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和农村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完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初步达到了“减负”、“规范”的目的,但是农民负担的减轻意味着乡镇政府收人的减少,农村税费制度的规范意味着对乡镇政府收取税费行为的制约。这对乡镇财政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一是扩大了乡镇财政缺口,加剧了乡镇财政危机。农村税费改革以前,乡镇财政已经存在较大缺口,当时可以通过税外收费、借债等途径解决。统计数据表明,从1996年到2000年,全国乡镇财政总收人中,超过30%的收人是乡镇自筹、统筹资金。2000年,全国乡镇财政总收人为1026.65亿元,其中自筹、统筹资金达403.34亿元,占39.29%。4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费等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集资和屠宰税,又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这样,乡镇政府财政收人中,税收没有太多增加,甚至逐渐减少,而原来可以纳人乡镇财政收人的统筹费等又被取消,乡镇财政收人大大减少,乡镇财政缺口迅速扩大。为了支持农村税费改革,解决乡镇财政困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增加了转移支付金额。2001-2004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金额分别为33亿元、245亿元、305亿元、396亿元。尽管如此,乡镇财政缺口仍然很大。二是乡镇债务偿付能力大幅度下降。由于各种原因,全国绝大多数乡镇背负沉重债务。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认为,如果采用中间值推断,全国乡村债务总额不会低于6000亿元;如果采用高值推断,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应突破10000亿元。5湖南桃源县4o个乡镇总计负债11.49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近2900万元,最高的达10933万元。农村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化解债务的能力已经不足。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偿付债务的能力大大降低,沉重的债务带来的问题和矛盾更加尖锐。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它客观上加剧了乡镇财政压力,使原本十分困难的乡镇财政雪上加霜,难以为继。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危机降低了乡镇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少乡镇尤其是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乡镇,基层政府根本无力或难以满足农村庞大的公共需求,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保健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危机影响了乡镇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和行政管理活动,可能引起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危机。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趋势:财政体制创新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的乡镇财政压力增大和潜在的行政管理危机,使农村税费改革进人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在目前的财政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要么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的负担,但严重制约乡村正常运转;要么让乡村正常运转,牺牲农村税费改革,加重农民负担,让改革走回头路。I7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转移、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些新动向。有些地方,乱收费由农业税费向行业税费转移,如对农民建房收“空间占用税”,巧立名目变相提高学杂费。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强迫提供服务”,美其名目“有偿服务”,如强令农民购买质次价高的果树苗,通过代办保险从中牟利。有些地方克扣农民应得的征地补偿费、补助金等。诸如此类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不禁令人担心农村税费改革陷入“黄宗羲定理”。
农村税费改革的困境,究其缘由,首先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本身的局限。政府财政是财政收人和财政支出的统一,农村税费改革属于财政收人方面的改革,规范的是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使乡镇财政收人的数量、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乡镇财政支出没有全面、系统的改革和调整。即就是在财政收人内部,税费改革也只是财政收人改革的部分内容,也没有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税制和分配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说明,要使农村税费改革走出困境,必须同时进行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统一城乡税制,完善基层政府收人结构。归根到底,农村税费改革的趋势必然是财政体制创新,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体制创新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逻辑要求,也是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和成功的必要保证。
农村税费改革是财政体制创新的开端和有机组成部分。财政体制创新之所以必要,不仅仅是为了使农村税费改革走出困境,根本理由在于消除现有财政体制的弊端。现行财政体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本身是财政体制创新的成果。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税制基础上的财政体制显现了新的问题。中央财政收人占全国财政总收人的比重大大提高,同中央财力集中度提高相一致,省级财政相对于市级财政,市级财政相对于县级财政,县级财政相对于乡镇财政,财力集中度不断提高。财力向上集中,而事权、财政支出责任并没有发生同向变化,甚至反向下移。县乡财政收人功能、财力逐渐减弱,但财政支出功能日益增强。县乡政府在提供维持性和社会福利性公共物品方面承担着更大的作用,在提供与基层民众权利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功能方面比任何层级政府发挥着更大的作用。L8这样形成县乡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之前)事权与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的不对称。按理,财政转移支付可以缩小,乃至解决不同级政府间、不同地区间财政的不对称。但是,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够完善,使地区间的财政差距、基层政府财政的不对称难以有效解决。另外,上级政府可以通过上收财力和下放事权来转嫁财政负担。乡镇财政处于国家财政体系的末端,承受转嫁的上级财政负担,无法将自己的财政负担在财政体系内部转嫁,通常的做法就是向农民伸手,解决财政困难。通过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村基层政府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困难,以至于农民负担过重的财政体制方面的原因了。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病远不止这些,但是已足以说明必须进行新的财政体制创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财政体制创新的内容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统一城乡税制,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城乡二元税制以至于城乡二元财政体制,使收人较低的农民承担了比收人较高的城市居民相对高的税赋,而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投人却明显低于城市,是对农民的歧视性待遇的重要表现。从2004年起,免征、减征,并将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使完全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呼之欲出。完全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之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使农民履行同其他纳税人一样的义务;同时,财政支出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使农民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由国家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共产品。在税制和财政支出制度城乡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财政体制,这是财政体制创新的核心。第二,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要遵循事权和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相统一原则。如果把事权和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相统一,理解为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之后形成的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总财力的基本匹配,_9那么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界定可以不拘泥于政府本级征收的收人的数量,而更多地考虑国家总财力、政府管理能力和公共产品的属性、供给效率。以农村义务教育为例,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标准所需要的费用数额)通过向农村基层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负担费用;而从效率看,发展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责任适宜农村基层政府承担。第三,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人。由于地区经济差距会长时期存在,应适当提高中央政府等上级政府财政收人在国家财政总收人中的比重。这对中央政府等上级政府统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地区经济差距,保证所有的基层政府给本地区居民供给最起码的公共产品,是必须的和有利的。
基层政府的财政收人主要包括本级征收的收人,如税收,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等。一般对于农村基层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政府而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应是最重要的收人来源之一。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人的30%~4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美国的学区财政收人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叫在明确划分和完善各级政府财政收人和财政支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财政体制创新对乡镇行政发展的要求
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物质基础的需要规定了财政规模,而财政规模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又具有制约作用。一方面,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共同需要即社会公共需要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的职能范围,政府依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组建行政机构和配置行政人员。政府为实施行政职能和供给公共产品、维持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所产生的对物质基础的需要,规定了财政支出的范围和数量,进而提出了财政收入的数量要求。另一方面,财政具有反作用,财政为政府的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财力,财政收入的数量限定了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规模,确定了政府所能供给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的最大值。
财政与政府活动的关系说明,财政状况的变化必定要求行迁,财政体制创新必然要求行政发展。使用行政发展概念,是要强调行政系统(政府)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要以整体功能优化、行政效率提高为方向,以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农村税费改革引发和为开端的,实际上正在平缓推进的财政体制创新,使公共财力的数量、公共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定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假如没有政府变革的配合,财政体制创新避免不了夭折或半途而废的可能。如同财政体制创新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逻辑要求和必要保证,行政发展是财政体制创新的逻辑要求与必要保证。
行政发展是复杂、宏大的系统工程。这里以乡镇行政发展即乡镇行政系统(政府)的创新为分析对象。乡镇行政系统(政府)是包括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纪委等在内的担负农村地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整体,这种理解似乎违背公共行政理论,但不得不承认这种理解与我国乡镇管理实际是吻合的。乡镇行政发展不仅有着宽广的背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思想文化、农村村民自治等各种因素构成了乡镇行政发展的外部环境,而且有着复杂的内因。显而易见,乡镇行政发展不能仅仅着眼于农村税费改革、财政体制创新。在此,无意设计一个全面的乡镇行政发展的蓝图,主要探讨农村税费改革、财政体制创新对乡镇行政发展的影响和要求。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开端的财政体制创新对乡镇行政发展的要求,不是乡镇行政发展的全部的却是必须的依据。
关键词:土地财政; 财政压力; GDP锦标赛; 时间序列模型
一、引言
近年来,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国家为控制房价出台了多项措施如限购令,国十条等,但房价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土地财政则是房价持续推高的重要原因,其本身也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通过土地和房地产业所获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相关税费、以及抵押土地所获取的融资等收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1]。土地财政今年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1990年我国的土地财政中土地出让金收入仅有10.5亿,而2010年我国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高达2.9万亿元。虽然2011年土地出让金有所减少,但是据前三个季度的数据可以预测2012年土地出让金又有增加的趋势。
土地财政为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地方政府正常运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土地财政严重透支了我国未来的发展资源,隐藏着巨大的财政金融以及政府信用风险[2]。因而必须要从其成因入手尽快解决该问题。对于土地财政的成因,各家有自己的观点,归纳下来主要为:1、财政压力说。2、土地相关制度说。3、GDP锦标赛说。
近年来涌现大量关于土地财政的学术研究中,以陈国富,谢国财等为代表,主要从我国特有的财政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入手研究其原因,传导机制,所导致的巨大风险,以及对其解决对策,研究我国总体的土地财政状况[3]。但是很少有人对我国土地财政的影响因素做出合理的模型进行研究。本文旨在通过模型验证土地财政的成因并提出相关政策。
二、土地财政影响因素的定性描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进行,我国土地财政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土地财政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房地产相关税费,土地抵押融资,以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四方面组成。而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财政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地方土地财政发展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各地土地出让金金额迅猛增长,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平均达48.9%。
从图1中可以看到我国土地财政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尽管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是总体上还是在增加,其比重从2001年的16.6%上升到2011年的60.1%,2011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高达3.15万亿元。由此可见土地财政的确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4]。
就目前的研究而言其土地财政的产生原因可以归类如下。
其一,分税制改革—财政压力说:目前针对土地财政这一问题,学术界流行一种重要的说法—财政压力说。该理论认为分税制改革给我国地方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压力, 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比22%,且中央财政支出占比为28.3%,但是进行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中央财政收入于94年升至55.7%,2011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为49.5%,首次低于50%。同时财政支出中央占比尽管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是中央占比一直呈现降低趋势,2010年低至17.8%。同时,各个地方大力发展经济,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即地方政府财权不断缩小,事权不断扩大,必然导致地方政府财政严重不足。因而,地方政府为了改善财政压力将目光转向了土地财政。
其二,土地相关制度—土地相关制度说:促使土地财政形成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制度,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以及土地储备制度。与国外的土地出让制度不同的是,我国使用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且我国的土地按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且只有政府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要通过政府的征用才能在市场上流通。这就赋予了政府土地方面很大的权力,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很大的寻租空间,致使腐败滋生。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为地方政府提供以地生财的动力。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收土地要向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且规定了最高补偿费用。即便是按照最高补偿费用来算,失地农民所占收益的比例仍是很小一部分,这为政府提供了极大的利差。最后是土地储备制度,政府储备土地最初的目标是要盘活土地存量,但是目前为地方政府进行信贷提供了保证,促使政府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并将存活的储量土地进行土地融资,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大的资金支持,这一方面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大的土地财政动力。另外,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为抵押品从银行获取大量的贷款,这就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很大的信用风险。综上,与土地相关的制度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进行和扩张提供了制度条件和动力,也是推高房价和地价的重要因素。
其三,现行的地方官员晋升考核体系—GDP锦标赛说:地方官员晋升锦标赛理论即GDP锦标赛说是从我国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模式入手,研究其对我国地方官员的行为和地区差异的影响。该理论认为我国政府官员的晋升是以GDP增长为标准,这使得政府官员在面对晋升竞争时,更加关注GDP的增长率、财政收入等相关的经济指标。晋升锦标赛致使作为理性人的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达到晋升目的,必将会尽力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诱发政府官员的短视行为以取得GDP、财政收入等指标的提高[4]。而土地财政是GDP锦标赛的短期内最有效的选择。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是通过土地融资获取大量的资金支持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低价甚至免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吸引投资,促进当地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
三、土地财政发展的实证研究
以上三种成因说法,其中土地相关制度说目前属于理论制度层面。目前相关理论研究已经相当充分,本文主要针对财政压力说和GDP锦标赛说进行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择、数据收集和模型设定
本文选取土地财政依赖度(即土地出让金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为被解释变量,用比值来度量我国的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能够有效地剔除相关的通货膨胀影响,同时能够有效地避免伪回归。用财政压力指数地方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解释变量X1,该变量能够有效地表示地方政府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并用以验证财政压力说。另外,选取我国GDP年增长率做为变量X2,说明我国土地财政的发展与GDP增长的关系,用来验证目前所流行的GDP锦标赛说。根据中国知网的检索显示,土地财财政这个名词在2001年才出现,并在以后的几年得到迅猛的发展。所以本文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选取2001年到2011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加以处理以支持模型验证。建立相关模型如下:
Yt =C1+C2X1t + C3X2t+μt
(二)模型估计结果
我们对时间序列分别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的结果显示各组时间序列的数据均满足平稳性假设。对模型应用OSL估计,得出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回归结果,得出如下回归方程:
在(1)式中Y表示我国土地财政依赖度,即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值;X1表示我国的财政压力指数,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GDP的比值来表示;X2为我国近年来GDP的增长率。
3.实证研究结果分析
=0.954185说明该回归模型与样本拟合优度高F=14.64说明回归模型整体显著;DW=1.965470说明回归方程随机性不存在序列相关。各项系数符合实际情况和理论分析,同时结果显示接受财政压力说和GDP锦标赛说。
根据结果显示,X1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且其系数为4.662249,这说明土地财政依赖度与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呈正相关,该结果接受财政压力说,这与李永乐、吴群等的理论研究结果相一致:中国式的分权体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用“扭曲之手”来攫取预算外的财政收益,地方竞争体制进一步驱动了地方政府采取积极的土地财政策略。也就是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的确是为我国土地财政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为了扭转土地财政肆意发展的状况必须要进一步调整我国的分税制[5]。
同时X2也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且其系数为6.920928,这说明我国的土地财政与我国的GDP的增长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各个地方GDP的增长的确对地方土地财政依赖度有贡献作用,这与GDP锦标赛理论的预测相一致,即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能够达到晋升的目的的确会通过采用土地财政的方式来增加财政收入,刺激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GDP锦标赛的理论通过了模型的验证[6]。另外该结果还表明GDP的增长率对土地财政依赖度的影响程度更大,是影响土地财政依赖度的主要的因素。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两个角度来分析了土地财政发展的动因,结果表明我国土地财政的发展是分税制改革、土地相关制度、GDP锦标赛的共同结果。要想解决我国的土地财政问题,必须要从土地财政的发展动因出发,制定相关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7]。
(一)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进一步调整我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占比,在扩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将一部分事权从地方政府手中解放出来,同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力度,以此缓解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8]。
在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同时,应当在税制上做一些调整,在与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的税费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目前,与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的税费基本上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停留在房地产和土地的交易环节[9]。我国政府应当将土地和房产的保有环节作为征收税费的重点,同时此举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额外的税收收入。
(二)完善土地制度和相关的分配和管理机制
首先,应该改变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我国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上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利,这就为地方政府取得和出让土地提供了相应的不可抵抗的保障。
其次,应该改变我国的土地出让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实施土地招拍挂制度,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寻租及政府腐败行为。但是该管理体制还是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应该让土地出让进一步市场化和透明化。
再次,调整相应的土地储备制度,限制地方政府以地贷款的额度和频率,避免地方政府进一步恶化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避免政府信用的崩溃。
(三)改善我国的政绩考核指标,避免GDP锦标赛的恶性循环
我国目前的政绩考核指标集中在可以衡量的显性指标如GDP增长和财政收入等,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留任等都依赖于这些硬性指标,这是政府官员开展土地财政的原动力,促使地方政府出让土地获取大量的土地出让金以增加财政收入,或者廉价出让土地以招商引资以促使GDP的增加[10]。要想改变政府官员的这种行为,必须要改变我国的政绩考核模式,要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要从经济指标、环境指标、居民幸福指标以及发展的可持续性等方面的指标来考察政绩。这是改变土地财政肆意发展的重要环节,同时还是提高我国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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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演进过程 地方政府债务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极不匹配。在合法融资渠道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地方投融资平台,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和基础产业快速发展。然而,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数量的快速膨胀,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问题。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一般是由地方政府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而发起设立的公司。本文采用2010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定义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演进过程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萌芽阶段、创建阶段、推广发展阶段、加速发展阶段、规范发展阶段。
投融资平台萌芽阶段(20 世纪80年代初-1994年)。上世纪80 年代初,广东省以修建铁路融资方式为省内各地政府集资贷款,然后再利用所筹资金修建道路,偿还贷款来源于道路建成后通车收费的收入。这种政府筹集资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的萌芽阶段。1992年,上海市为了完善筹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最早建立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即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投融资平台创建阶段(1994-1997年)。1994年分税制后,财权大部分上缴中央,事权大部分下归到地方,这给地方政府增加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促使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大规模建立起来。1997 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创建了国有独资的城司,实现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市场化。
投融资平台推广发展阶段(1997-2008年)。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我国政府大力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各地方政府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经济发展,但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资金压力。为了解决基建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地方政府充分发挥了投融资平台的项目融资功能,满足了建设资金的需求,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投融资平台加速发展阶段(2008-2010年)。投融资平台真正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是在2008年下半年,投融资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融资规模迅速膨胀。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中央政府出台4 万亿元投资计划,此项扩大内需的刺激计划方案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这一时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融资作用。2009年3月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也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政府举债的积极性,投融资平台的数量与债务规模开始迅速膨胀。
投融资平台规范发展阶段(2010-至今)。2010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加强了管理,使投融资平台在数量与融资规模上加速膨胀的趋势得到抑制,在运行方式上更加规范化。2012年3月,银监会召开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再一次给快速发展的地方融资平台降温,并进一步规范了融资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减少贷款风险。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方式建立的。因此,要了解投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债务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对投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梁玉芳(2011)从法律地位的角度分析认为,这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两种关系:委托关系和行政授权关系。而投融资平台所获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都是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行政授权,所以融资平台应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贾银萍,2009)。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之间密切的关系,导致了一旦投融资平台无法偿清债务,最终将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的问题。刘颖(2010)经过研究也表示,从微观角度来看,投融资平台的债务来自于企业的直接或担保债务,而且从宏观角度分析,一旦投融资平台经营失败,地方政府必将承担平台公司所有的债务,并由政府直接偿还。因此,在投融资平台的经营过程中,总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地方政府债务。
本文根据已有文献,从“资本化”的角度,对投融资平台如何产生了地方政府债务及其债务类型做出分析研究。“三个资本化”包括特许权资本化、土地资本化、政府支出资本化(敬志红,2011)。
特许权资本化。地方政府根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不同分为三个领域:一是市场化运作,社会投资领域。在这一领域中,投融资平台以地方政府的项目收费权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措资金,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偿还所贷的资金。因此,这一领域并不能对地方政府形成偿债压力,但如果项目经营失败,则或有负债将成为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二是公私共营、市场运作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一领域中投融资平台将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和具体操作。地方政府对这类项目不产生直接的资本金支出,但从债务本息偿还的资金来源看,却属于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三是完全政府投资领域。政府根据这一领域中的项目资金需求的大小,通过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和运作,对资金需求小的项目负有直接偿债责任,对资金需求大的项目负有或有偿债责任。
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地方政府土地资本化的具体表现是融资平台公司通过银行以土地的未来收益进行杠杆融资。这一运作模式是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和质押土地收益权而实现政府债务融资。因此,它最根本的风险是对土地价值估计的不确定性。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价值往往被高估,使得政府和投资公司的债务规模急剧膨胀,若突然遇到经济调整,土地价值下跌,则土地的偿债能力会减弱,导致银行切断对政府提供的资金链条,届时偿还债务的压力会直接由当地政府承担,若政府财力不足以偿债,则会对社会各领域造成不稳定的影响。
政府支出资本化是政府运用财政支出实现杠杆融资的一种方式。一般是通过地方政府建立的农业投资公司,在它们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后,用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贷款资金转贷给其他农户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一旦财政不能定期支出,或出现支付危机,就会影响到基层政府和各经济体。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企分界不清晰。在我国不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制度下,地方政府纷纷发起设立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导致政府与企业的界限非常模糊,当投融资平台的债务急剧增加时,势必会造成地方政府庞大的隐性债务,导致财政风险的产生。如果这一问题不及时解决,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法律,必定会以投融资平台为主要载体进行融资。
融资过度依赖银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主要是中央的地方政府债、城投债和银行贷款。在这三个融资模式中,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截至2009年末,我国14家上市银行里,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已占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11.75%(黄志龙,2011)。由此可见,投融资平台的贷款在我国人民币贷款余额中的比重逐渐提高,融资方式过度依赖银行,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可能导致由金融风险所产生的一系列其它社会风险。
偿还责任和担保责任的法律失效问题。根据《担保法》和《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因此,地方政府所出具的承诺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投融资平台公司无法将贷款偿还给银行,银行对政府所担保的还款责任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王晓曦,2010)。
资金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田华杰(2011)分析认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在打捆贷款后,会将筹集的资金交给建设单位使用,平台公司并不对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造成融入的资金全部脱离融资平台,也就是借款人的监管范围,可能会出现资金因为得不到监管而使用不到位的现象。
健康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议
控制债务总量,提高信息透明度。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入的资金规模非常庞大,所构成的债务结构也比较复杂,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且巴曙松(2009)发现,当前应推动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所构成的隐性债务,向可以公开的显性债务转化,提高当前投融资平台债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当前,投融资平台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是银行贷款,但银行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程度的把握比较困难,给银行的正常经营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为了扩展地方政府融资渠道,肖玉香(2010)认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这也是新形势下投融资平台的战略选择。
健全财政体制,减少融资压力。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将财权重心上移到中央政府,事权重心下移给地方政府。因此,要解决投融资平台债务迅速膨胀的问题,应该从根本上健全财政体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事权适度向中央政府转移,财权划分上适当向地方政府倾斜,划清各政府层级间的权利职责,尽量减少政府职能的重叠,减轻下级政府的财政负担和融资压力。
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独立运作投融资平台。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资金需求加大,很多地方政府选择通过投融资平台筹集资金。但刘颖(2010)分析认为,应该放宽法律约束,允许地方政府自行举债,减少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过度依赖。这样不仅能加强政府的财政收支管理,而且还能控制地方债务的进一步膨胀。政企分开在我国改革初始就已经提出,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王晓曦(2010)认为投融资平台应该成为“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从而促使投融资平台经营的市场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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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政府 市县级政府 事权划分
一、引言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我国政治经济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间的关系界定,一直是影响政治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特别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问题,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的划分问题。我国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十二五规划”中又进一步强调提出“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党的十八吹响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号角进一步推进了政府间财权事权改革步伐。我们可以这样说,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划分及匹配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政治经济领域一直以来亟待解决的重大核心问题。但是,从现状来看,中国目前拥有世界上层级最多的政府体系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自治州)、县(县级市)和乡(镇)共五级,各级政府事权目前缺乏正式而明确的划分。所以,对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关系的调整研究以及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研究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核心焦点问题。政府间的事权划分问题,不仅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对政府间事权划分进行全面的了解、充分收集相关文献资料、整合评述的工作,将对今后政府以及理论界研究各级政府事权划分产生重大的现实应用意义和研究意义。
通过对国内有关政府间事权划分文献的搜集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学术界对政府间财权事权的划分探讨可谓是“历史悠久,百花齐放”,对政府事权划分的关注度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在2013年达到顶峰,由此看来,现实国情对政府间事权划分研究的要求十分迫切。基于对检索文献的梳理和整合,将从政府间事权划分研究的理论发展、市县级政府事权划分研究现状分析以及对策进行综述。
二、政府间事权划分研究的历史进程
自建国以来,政府的事权划分就伴随着改革的进程而发展,学术界对于事权划分的研究也呈现出阶段性研究,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研究基于国外政府间财权事权划分模式的经验和启示来改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如1994年张洪武、张聪林所著的《德国政府的事权划分及对我国分税制的改革借鉴》;谢旭人所著的《澳大利亚的政府事权划分及财政转移制度》等。第二阶段,对政府事权划分和配比等相关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以及扩展事权划分内涵,如2003年宋卫刚所著的《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概念辨析及理论分析》;2003年蒲善明所著的《浅谈确立“均权政府”理念对搞好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思维导向作用》。第三阶段,基于财政视角下论述我国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平衡发展,并充分总结国内经验与国外政府对比提出了将事权划分法制化的理论,如2006年寇铁军所著的《政府间事权财权的法律安排---英、美、日、德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贾康所著的《财政扁平化改革和政府间事权划分》。第四阶段,多角度的论证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如2013年马万里所著的《多中心治理下的政府间事权划分新论---兼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第二条(事权)路径》;2012年赵和楠所著的《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理论依据:基于政治学、经济学的视角》;2011年周坚卫、罗辉所著的《从“事与权”双视角界定政府间事权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转移支付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现代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越来越高,事权划分改革不再是单一的制度变化,而是与财权相辅相成的均衡化发展,从学术界的理论研究趋势看来,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对其理论研究更具有重大的现实应用价值。
三、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内政府间事权划分研究现状
通过对国内有关政府间事权划分文献的梳理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界定了事权、财权及财力等相关的概念,并阐述了事权、财权之间的关系。宋卫刚认为,首先,政府为了能够实现其职能而具有的权力就是政府事权。因为政府具有管理相关社会事务的责任,这种责任也就构成了政府的职能,所以政府具有了事权。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政府事权是依据政府责任——即政府职能而被赋予的一种政府权力。其次,政府事权是经过法律授权的政府权力。我们知道,在现代国家政治体制中,政府的权力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法律授予的。因此,政府事权作为政府权力的一种形式,也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法律授予的,并且受到法律的约束。最后,政府事权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权力。根据我们对“政府”的界定,即“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所拥有的实际上是行政权,政府事权是行政权针对政府管理的不同事务的一种细化和分类。综合上述特点,宋卫刚把“政府事权”定义为依据政府职能产生的,通过法律授予的,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权力。
2.对我国财政体制、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的探讨,唐在富在《我国政府事权划分的历史演进与改革建议》一文中对当前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本格局进行了阐述并解释了当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状况(即实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3.指出了当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格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宋立认为,首先,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体制,鉴于单一制体制安排的特点,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以由上一级政府决定为主,因而缺乏必要充足的协商统筹,变更性随意性很大,进而缺乏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有效性。其次,我国法律对于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多是基于原则性的规定,存在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的问题,出现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出现交叉重叠、支出责任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缺乏合理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和细致划分。再次,在我国公共服务事项划分中,由于各级政府之间实行多重标准,出现相互交叉重复、相互冲突的问题,缺乏合理的规范性,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承担了一定的全国性公共物品的供给责任,而中央政府则承担了一些地方性公共物品的供给责任。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重心向下级基层政府下移,事权的配置与各级政府的行政能力与财政能力不相适应,这与国际惯例和转轨国家的改革方向是不一致的。
4.分析借鉴国外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经验,如张瑛《西方发达国家事权划分与财政支出结构的比较分析》,许闲《德国政府间三级事权划分与财政支出》,刘丽、张彬所著的《法国政府间事权、税权的划分及法律平衡机制》研究等。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对于国外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研究相对充分,并已取得诸多可喜的成果。
(二)国内市、县级政府间事权划分研究现状
虽然学术界对政府事权划分的研究已算丰硕,但大部分研究都是基于国家宏观层面来论述,也有一部分是论述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的,但是具体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研究仅仅限于地方的个案研究和单个方面的讨论,对于市县级政府事权划分,往往讨论重点都在于与中央和平级政府间的划分清晰度问题。市县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存在诸多问题则待解决,其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及其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和之处范围划分不明确是一个重大问题。李芳菲认为,缺乏法律保障是事权混乱的法制原因,政府层级过多导致政府间事权界定模糊,职责存在交叉重叠,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清的原因在于我国政治体制设计存在缺陷。基于各个地方情况的不同来论述当地政府间事权的划分,总结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事权划分缺点,有利于总结全国范围内地方政府的普适性经验。吴湘玲、高红岩在《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分配关系初探》一文中,以四川省德阳市为例,结合当地特定情况分析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基础上,初步制定出了我国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但是,由于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和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等原因,加之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等方面的客观原因的存在,我国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差距较大,形成了财权与事权之间新的不适应,出现了各级政府间的财权越来越向上集中、事权交叉且越来越向下下方的局面,地方财权不胜应付地方事权的被动局面;柳延福、陈继勇在《市县两级政府财权事权划分的研究与思考》一文中,以张掖市为例,通过对建国以来甘肃省市(州、地)与县级政府间财权、事权划分的分析,提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县两级政府间财权事权的思路,他们认为,市、县两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下,财权、事权的划分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的要求相一致;(2)1958年至1979年期间,地区级财政建立以后,地、县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发展状况相协调;(3)1980年至1993年在“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下,地、县财政的支出责任逐步明晰;(4)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特别是撤地设市后,市、县两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更加突出了“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更有利于市县经济的协调发展。基于以上特点分析出市、县两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市、县两级政府间的财权向上集中而事权向下转移,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共有事权划分不清晰,市、县两政府承担着共有事权的主要支出责任;缺乏政府间权责利关系的法定化,单行法律、上级政策促进并扩大了县乡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缺乏弹性,市县承担了事前没有界定清楚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标准单一,市县承担了超出其受益范围的支出责任;实行“省直管县”后,市、县两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够明确,出现了区域性公共服务成本补偿困难的问题。
关键词: 转移支付 国际经验 财力
一、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一种补助,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对自有财政收入(含按财政体制规定上级财政给予的返还与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或上级政府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财力缺口的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财力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其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1.一般性转移支付,它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从1995年起中央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3.调整工资转移支付;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5.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6.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二、转移支付的分类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它是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为保各级政府既得财力而采取的一种财力转移支付方式。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二)专项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根据特定用途,增拨给地方财政部门的专项预算资金。
三、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制约因素
我国目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四、国外转移支付情况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均等化转移支付由联邦拨款委员会操作,拨款委员会以一套公式来测度各州的财政能力与需求,在此基础上决定拨款的分配,对第i州的拨款=标准财政补助+对第i州的收入补助+对第i州的需求补助-对第i州的专项拨款。式中,标准财政补助是按该州人口乘以一个全国统一的人均拨款额来确定的。其主要目标是从总体上弥补财政收入的纵向不平衡。收入补助考虑由于一州收入能力不足而应得的补助;需求补助考虑由于一州的特殊需求而应得的补助。
(二)美国
美国的专项转移支付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项目专项补助,联邦政府可根据自己意愿确定补助标准;二是公式专项补助,联邦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公式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其中,公式专项补助占1/3,项目专项补助占2/3。在转移数额上,专项补助占有较大比重;在使用上,一般联邦对州一级的补助主要用于失业救济和其他福利转移支出,州对地方一级的补助则主要用于教育。
(三)加拿大
加拿大的转移支付包括:一是财政均等化计划,二是固定项目补助,三是援助拨款计划。加拿大的固定项目补助是联邦政府对省级政府负责的两项主要公共服务健康和高等教育进行专项补助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在于使各省负责的两项主要的公共服务教育和卫生能够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加拿大援助计划是联邦政府对省在社会福利领域提供资助的一种形式,包括盲人补贴、老年人补贴、残疾人补贴和失业救济。其目的在于消除和制止贫困,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并带有联邦与省双边协议的某种性质。对一般省份,联邦政府负担支出的一半;对较富裕的省份,联邦政府则负担支出的一半以下。
(四)日本
在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并不仅仅使用某一种补助方法,而是综合运用规定用途与不规定用途、附加条件与无附加条件的补助方式。一般地,中央政府为了平衡各地区财政收入水平差异,则采取不规定用途的无条件补助方式,这样能够直接增强低收入地区的财政能力;而为了增强地方提供某一种或几种公共产品的能力,则较多地采用附加条件的专项补助方式。通常,一般性补助是促进公平、实施地区间财政收入协调政策时所采取的主要方式,而专项补助则有利于达到效率目标,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因此,这种交叉运用也是有主次的。
五、经验借鉴
(一)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对资金的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无法确知所有的补助金是否都最终用于那些优先选择的公共物品上,不利于政府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是,它可以弥补地方政府一般性财力的不足,对于它的使用,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自,有利于地方政府实现范围广泛的政策目标和普遍改善地方居民的福利水平。
(二)中央政府利用非配合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供应特定公共物品和服务,可以使地方将补助金全部供应特定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政策目标。但是,它可能造成中央政府在供应该公共物品和服务上对地方政府的替代作用,不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造成地方居民福利水平的非最优化。
(三)中央政府为实现促进地方在某一特定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增加供应的政策目标时,配合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是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最佳形式。与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相比,达到相同政策目标,中央政府所需支出的补助金较少,而且要求地方政府进行配合,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与非配合财政转移支付相比,配合财政转移支付更易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也不会造成地方居民福利损失。
六、结论
(一)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转移支付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只是政府财力的补充,下级政府拥有较大的使用自。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区基本开支的需要,因而更能体现公平原则,避免了专项转移支付的随意性。世界各个国家,大部分都是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限定在需要多级政府共同分摊成本的某些基础项目和公益事业上。而我国目前专项转移支付范围过宽,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之间分配也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因此,应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大幅度增加一般转移支付。
(二)采用因素法转移支付公式代替现行基数法公式
采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采用基数法确定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基数是不合理的。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以此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为了鼓励各地加强税收的征管,提高地方上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可考虑收入努力因素,如各地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因素法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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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骏.论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论文摘要]本文从产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理论和观点进行综合归纳,探讨新农村建设的路径。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标明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广大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二元经济差距的发展要求。
2006年,全国各地进入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研究成果集中在:
一、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提出
1.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刘易斯模型假定发展中国家存在两个部门,一个是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的传统的人口众多的只能维持基本生存的农业部门;另一个是有较高劳动生产力的能够接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现代工业部门。其认为,只有当城市吸收所有农村剩余劳动力后,农业的劳动边际生产力才能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才能拉高。
2.拉尼思-费景汉模型。该发展的模型认为只有在农业生产率提高,劳动力转移速度高于人口增长速度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拐点才会出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把隐蔽失业人口转移到工业部门中去,必须在工业部门发展的同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农业生产率与工业生产率同步增长,农业生产率提高是保证工业部门扩张和劳动力顺利转移的条件,只有当农业生产率提高,劳动力转移速度高于人口增长速度,经济发展才能顺利从农业转向工业。
3.托达罗模型。该模型假定一个现实或潜在的劳动力把他在一定时间内城市部门的预期收入(即迁移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差额)同当时农村普通的平均收入相比较,如果前者高于后者,那么他就会迁移。提出应当尽量减少因发展战略偏重城市而引起的城乡就业机会的不平衡,创造城市的就业机会不足以解决城市失业问题;不应盲目扩大中、高等教育,导致学历门槛。
二、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提出
1.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研究。韩俊提出:土地收益应更多的让农民来分享。新型的城乡关系,一是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要使得农民能够享受到同城市居民基本均衡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二是建立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四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五是要按照农村的特点和农民的需求办好农村金融;六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和户籍管理的制度,根本的目的是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关键是要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各项制度。张晓山(2006)提出必须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第一,调整分税制结构,财政向地方让利,保证县及县以下机构有一定的税源。要着眼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开发当地的资源优势,培养税源,逐步增加县及县以下机构的财政收入,形成县域经济的良性循环。第二,增大体制性、制度性的转移支付,将事权与财权一起下放,使转移支付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第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遏止地方政府以地生财,随意支配农民土地资源的权力。张强认为城乡之间的建设资源,要素的双向流动存在制度,城市资源进入农村受到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制约的核心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参与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问题。调动农民积极性,重点是解决集体建设用地,社区合作组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创新,核心是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城市建设问题。
2.城乡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熊清华(2006)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存在着如下问题:首先是农村基础设施薄弱,难以从根本上改变靠天吃饭的困境;其次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从而制约着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大;三是农村社会事业硬件设施严重不足,困扰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另外,我国农村新阶段还存在着公共事业落后和公共服务缺失等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因素。因此,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王再文(2005)认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进而提出通过非市场供给和市场供给相结合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推动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允许多种资本进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市场,在必要时还应积极鼓励外资参与经营。楚永生(2006)认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存在不足与过剩并存现象,不足主要体现在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不足和农业科技供给的匮乏以及农村义务教育供给的不足。同时,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过剩主要包括:与政府政绩、利益挂钩的非生产性公共物品供给的过剩;臃肿的地方政府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过剩的公共物品;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结构不能反映农民需求的次序。郑新立、张晓山(2006)提出建设新农村的关键是遏制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现在城乡差距主要体现在城乡居民在享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使农民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和城市一样,基础设施的投资重点应转向农村。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必须同步推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创造体制条件;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大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姜长云(2005)认为,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协调处理好城乡之间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创新的关系。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中,更多地强化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在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体制中,改变发展型乃至享受型公共物品供给主要由政府“买单”的制度,较多地引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三、从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提出
1.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夏耕认为应当研究价格信号如何更好地在农产品市场中传递从而更好配置农业生产资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型过程,实质上就是要素的积累和流动过程。实现城乡二元结构成功转型,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实现要素市场化,保证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在城乡、产业、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要素市场的建立是二元结构转型不可忽视的制度前提。温铁军(2006)则从市场失灵出发研究政府对于农产品市场的调控,突出政府的作用引导农业生产资源。通过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成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社,形成相对规模的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农产品产业。2.城市化建设。谢扬(2006)认为:“城镇化发展道路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式可以有这样那样的选择,但是唯一不能动摇的是中国城镇化战略的决心,因为过去对城镇化政策的摇摆曾经给我们的发展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新农村建设历史上有过这样那样的经验教训,但应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国家城镇化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补充。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不可能奢望重新将农民留在农村来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最终‘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是继续实施和完善推进城市化的战略,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实现城乡统筹,实现人口、劳动力在城乡经济、社会结构上的转移和调整,实现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改革。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可能积累起发展资金,国家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才有财力支持。郑海航、谢扬(2006)提出实施和完善推进城市化的战略,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实现城乡统筹,实现人口、劳动力在城乡经济、社会结构上的转移和调整,实现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改革。
3.农村发展问题。韩俊(2006)指出重点抓好“富农”问题,把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中心环节,通过分税制改革,财政向地方让利;增大体制性、制度性的转移支付;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来保障农村的资金投入,扩大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林毅夫(2006)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当前经济形势下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手段,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以现有自然村的公共基础建设为切入点,资金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由农民参与决定、设计和监工实施,新农村建设完成时间以2020年为宜。张晓山(2006)提出生产发展,收入增长,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要求。要扶持农业专业户促进农业发展,需要统一现代技术支持,统一全面,及时的现代市场信息支持;统一的市场销售渠道支持;统一的质量标准支持;统一的品牌支持。五个统一支持要由市场中介组织提供。
4.农村经济结构优化问题。柯炳生(2005)侧重于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改变农村三次产业的比例关系从而优化产业结构,即发展民营企业和农村服务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林毅夫(2002)认为新农村建设与中国整体经济发展周期联系在一起,事实上是将新农村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中国经济紧缩的权宜之计,侧重在其投资拉动的方面。尤其发展符合我国资源禀赋比较优势的劳动力密集产业,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扩大就业,减少农村劳动人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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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利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意义重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其自身发展及其社会职能的行使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从近几年会计法规执法检查来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尚待进一步规范。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着与世界其他各国相对应的部门财务管理相比,既有共性(一般性),也有其个性(特殊性)
共性主要包括制度层面及制度执行层面;而个性主要体现在我国经济体制方面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层面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专项资金存在审批把关不严,供应范围过宽。由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在核拨专项资金前,项目缺乏必要的论证,使得资金和应办的项目脱节,从而在各级财政的预算、决算中,几乎所有的支出科目都列有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带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另外,专项资金分配存在严重的随意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施行,同时,也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可乘之机。
(2)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失控,呆坏账比例较高。据统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账面余额占流动资产50%以上,且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呆账、坏账。主要表现在单位采购财产物资商品的预付货款因不及时清算或贷款担保硬性扣回等形成的呆坏账。这些都是制度性缺陷导致的后果。
(3)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不及时,财务监督执行不力。年度终了,单位财务部门因没有及时清理结算,容易造成往来款项往往由于跨年度责任不清,从而而形成呆账、坏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二)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相关制度制定者会结合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然而,即使在一个成熟的制度环境下,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即制度执行不力带来的问题。现阶段,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善,资金安全隐患突出;资金使用计划性不强,预算工作不合理;原始票据管理不规范,假票、白条抵库现象严重;财务纪律观念淡薄,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资产管理不科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查处不严等。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是人为问题,因此,产生的问题有复杂、繁多和难以控制等特点。
(三)体制方面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和经济体制方面。首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个重要方面是分税制改革的推进,预算外资金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中分离出来,不仅冲击国家财政收入,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并且在分流收入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分流财政支出,于是出现了原由财政供给的项目照样供养的状况。这不论从财政资金供需平衡理论还是从实践看,都必然导致预算资金紧,预算外资金松的问题。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和部门放权让利的行为,使得本来掌握在财政部门手中的分配权力纷纷下放到各主管部门,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但在这种机制下,如果部门单位在利益机制和攀比效应的诱惑下,一些部门竭力寻找预算外的财源,势必导致分配主体多元化、社会分配不公或“寻租”行为的产生,诱发腐败。再者,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剧了部门保护和条条分割,不利于政企分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利于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在这种机制下,一些部门的工作重点往往是如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怎样保证这块资金的完整和规模扩大,因此会加大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加剧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致使政企分开难度较大,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开放学习的展开。最后,也是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会面临的问题,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非常关键。行政事业单位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深,其财务管理意识比较薄弱,甚至先进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都没有接触过,加之领导的不重视。因此,其在执行财务管理工作时往往不够科学严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无实质内容且缺乏效率。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制度,增强制约机制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在国家宏观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度,相互制约,减少或避免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发生。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内部财务管理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保证部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二是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促使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反映经济活动内容。制度制定过程中要体现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即制度的制定必须结合单位实际,不能照搬硬抄,并且内部财务制度的条文在表述上应尽量通俗易懂,操作方便,并与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通过考核、检查、监督等形式严格贯彻执行既定制度,针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制度。
(二)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储备财务管理人才首先要使领导转变观念,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其从观念上认真对待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各级领导部要认真学习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财务管理和依法理财的能力;定期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并要求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二是要加强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吸收一些年轻的,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学历、懂业务的人员充实财会和内审岗位,不断加强财会和内审力量。三是要健全人才储备职能,对在单位理财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应注意加以赏识和重用,并加强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工作,使其日后成为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超级秘书网
(三)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目前,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财经纪律松弛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加强监督,掌握资金流向把各种专项资金管好用好。同时,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对撤销的单位要由主管部门清理登记财产,搞好接收,严防相关人员利用改革之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变卖财产、私分财产隐藏和转移收入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建立赏罚机制,堵住
各种漏洞,防治腐败。这里强调一下,预算外资金是滋生腐败等问题最多的一项内容,各个单位应当设立专户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核算和控制,包括对预算外资金来源、金额和去向等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核查,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考核,防止预算外资金滥收和违规使用等现象。
(四)强化预算管理,加大预算约束力度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预算、执行预算和监督考核预算执行情况三部分内容,可见预算工作贯穿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预算管理应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原则,彻底改变“只重预算执行,忽视编制和评价工作”的预算管理方式,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大力推广“零基”法、绩效编制方法,实行预算内外综合统筹,全部收支编入预算。另外,要进一步细化预算收支项目,落实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切实保证预算与实际相符。最后,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广泛采用最低成本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方法进行评价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总之,随着市场化脚步的加快,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将成为单位管理工作的核心,只有遵循财务管理的规律,避免单位陷入相关制度层次、制度外执行层次和体制层次的误区,才能使的行政单位在推动一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才能使事业单位在建设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过程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实现事业单位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武旭庆,浅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状与改进,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论文摘要]我国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存在供给主体失衡、供给总量不足、局部供给不均衡、供给效率低等四个问题。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要在分权的经济运行体制和集权的政治体制的矛盾中寻求到一个良好的结合点,把政府的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农村公共产品及其供给机制
1,农村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即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或其家庭消费的私人产品而言,由农村社区集体共享其效用的产品,和一般公共产品一样也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农村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公共产品供给的私人动力不足问题。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消费非竞争性、收益非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随着农村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亦日益增加,加快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与效率成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正确选择。由于我国不同区域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别很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要求比较复杂。因此,以某一个制度或某一种方式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安排。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特别是非纯粹公共产品供给有很多不同于一般的公共产品,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受益的直接性,即“给谁办事由谁出钱”。城市的公共产品供给一般由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解决,而农村公共产品很多仍由农民自掏腰包以各种费的形式解决,这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很大程度的直接受益性。二是受益的范围性,即“谁不出钱就不给谁办事”。村作为一级自治组织是没有稳定财力支撑的管理机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表现出“村民自治”与“一事一议”等特点,谁能拿出钱就给谁办事,拿不出钱就不给办事,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被限定在具体的空间之内。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分析
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
(1)供给主体单一。受政府政策、产权界定和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参与主体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是单一的供给主体。
(2)供给主体错位。一是上级政府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上的缺位。中央政府和各省、市、县及乡镇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确认、调整机制及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一个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随意性较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和融资,但实际上这些供给责任多都推给了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二是乡镇政府在供给过程中的错位。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镇政府承担着与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能,支出负担沉重,所掌控的公共财力勉强维持自身行政运转,生产性公共支出难以保证。三是村民自治组织在供给过程中的困境。乡镇政府经常利用政治权威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推卸给严重缺乏或根本没有公共财政保障的村委会。
(3)权责不对称。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同时,并没有相应赋予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足够的预算资金。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县、乡镇区域内的公共需求由县、乡镇政府提供满足,而县、乡镇政府的财源多来自本地经济,在以农牧业为主的乡镇,产业的财政支持力极弱,财政增长极小。且零星分散难以征收。这种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使得地方政府凭借本级财政收入无力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1)供给总量不足。中央的财政支出规模尚不能完全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需求,虽然国家用于农村公共支出的财政支持力度正在不断加大,但较之于基数庞大的农民群体,人均比率还是低得可怜。
(2)供给局部过度。在我国占人口60%的农民占有20%的公共产品资源这种窘境中,部分农村气派的政府办公楼与破旧的学校、寒酸的卫生院形成鲜明对照。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区域间不均衡。
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特别是在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依靠地方财力支撑的情况下,这种区域间的公共产品供给不均衡尤为严重。并有一个值得我们更加重视的规律,公共产品建设上的地区差距要比经济发展上的地区差距更大,并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
(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配置效率低下。对于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群众办多少好事”的考核机制需要,在供给行为选择上,往往用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模糊概括去抑制农民的不同公益诉求,公共产品的供给难以全面提高需求主体的福利水平。
(2)农村公共产品投资管理效率低下。延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财政支农体系使得支农资金以不同的名目由各个中央和地方部门支配,资金使用分散,交叉和重复等现象严重。对一些制度外财政收支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资金到位率低。相当一部分资金被用于涉农部门臃肿的机构和人员开支,造成极大浪费。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解困途径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及解困问题本质上不是一个技术革新问题,而是一个制度创新问题。从根源上分析,农村乡镇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困境归根结底在于分权的经济体制和集权的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当然总根源还是生产力水平低的问题。由于经济上的分权,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竞争机制。政府间竞争要求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供给,但在集权政体中,地方可运用的政策工具很有限,只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及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来提高竞争力,迫使地方政府寻求制度外收入。这就加重了当地居民的负担,引发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