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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起源
1938年的美国迈克森。罗宾逊药材公司倒闭案震惊了审计界,它充分暴露了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也说明了当时审计程序方面的缺陷。为保证审计师的质量,加强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建议由独立的外部董事,例如审计委员会,任命审计师和协商有关审计事宜。1967年,美国注册师协会(AICPA)建议所有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2年,SEC重申了它的建议,认为一个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尽管SEC、主要的证券交易所、AICPA都发表声明或报告强烈支持建立审计委员会,一些会计公司、IIA、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组织还了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指南,但这些职责均缺乏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说明,审计委员会制度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1987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就审计委员会问题发表了一份公开报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南:(1)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书面的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规定,董事会应予批准,定期复核,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2)审计委员会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3)审计委员会应每年检查管理部门建立的用于监控行为准则遵循情况的规划。(4)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独立公共会计师进行协调。(5)审计委员会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利。(6)审计委员会应就管理当局对与公共会计师独立性相关的因素的评价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当局均应帮助公共会计师保持独立性。(7)在每一年度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应审核管理当局拟聘请公共会计师进行管理咨询的计划,包括管理咨询的类型和费用。(8)管理部门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9)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季度报告的过程。至此,审计委员会制度首先在美国建立起来了。
2.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英和加拿大等国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许多机构和组织开始关注审计委员会问题,他们的许多报告或建议都对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1993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实务公共监督委员会也发表了一份报告:《公共的利益——摆在会计职业界面前的问题》。这份报告包括了一些关于自律及对其他问题的建议,其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部分十分详细。1994年,公共监督委员会咨询小组的报告中指出,公司管理的趋势应是董事会对股东更负责任,管理部门对董事会更负责任。为加强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独立审计师之间的关系,该小组呼吁独立审计师应将董事会当作他们的委托人,而不是公司管理部门。
近年来,随着公司中贪污舞弊(包括机犯罪)、经营道德沦丧和经营失败等问题的大量涌现,立法部门也不得不密切关注公司的治理问题,同时引起的公众对财务报告的缺乏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立法人士及其他有关方面,例如股票交易所和股东,均对此做出积极反映,主动呼吁加强立法和提高标准。
审计委员会本身的职责也在不断扩大,除了确定财务报告“公允而有意义”外,还关注公司的合规性及和道德问题,即努力使公司的活动遵循各种和条例,检查公司在环境、人口变动、城市和贫困阶层问题以及道德问题方面的政策和活动等。审计委员会越来越显示出其在减少公司可能的法律责任方面所独有的谨慎。随着公司治理问题的日益突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1965年,加拿大皇家委员会关于大西洋承兑公司(AACL)倒闭事件的报告使加拿大政府第一次了解了审计委员会。该报告评价了当时的公司治理和财务工作状况,建议财务报表在提交董事会审批前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复核。三十多年来,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加拿大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象美国一样,加拿大的审计委员会可能会扩展其职能,一些法律为审计委员会规定了详细的职责:(1)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查之前进行检查;(2)监督负责人的收入;(3)保证内部控制的适当性;(4)检查能够给单位和审计师带来不利的投资或业务;(5)与外部审计师讨论由审计师提交审计委员会注意的影响单位效益的年度报表或其他事项;(6)与内部审计主任、管理当局一道讨论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英国在70年代以前实行的主要是监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并不多见。直到1977年,公司法才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和控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此后,有许多组织和机构呼吁建立审计委员会,并为之建立应该遵循的实务准则。
1992年,英国公司治理财务方面委员会(CFACG)提出著名的Cadbury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在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采纳了这一报告,要求英国的上市公司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遵循最佳实务准则的程度。Cadbury报告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建议包括:(1)审计委员会应设在董事会下,而且必须有书面的章程或专门的条款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职责权限等做出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2)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应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成员的绝大多数应独立于公司。(3)独立会计师、内部审计主任、首席财务执行官应经常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其他董事会的成员也应有权利参加会议。(4)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每年至少应单独召开1次没有执行董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议,以确保不出现未决事项。(5)审计委员会应有权利和条件调查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充分地获取信息。审计委员会应能够在必要时听取来自外部的专业化建议和邀请有经验的外部人士参加会议。(6)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公司的需要确定,但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以下:A、就独立会计师的聘任、审计费和解聘等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B、在期中和年度财务报表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核;C、就审计的性质、范围及其他审计问题与审计师进行讨论;D、复核独立会计师的管理意见书;E、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F复核各种专业调查报告。(7)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有充分的资金和人力,同时能够直接向公司高层管理部门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复核内部审计计划。(8)年度报告中应列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审计委员会主席要在年度大会上回答有关他们工作的质询。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质及其借鉴意义
1、审计委员会是在职业组织、立法机构和自身的需要共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
从世界各国的审计委员会发展历程来看,职业自律组织对于企业规范经营、防止舞弊的要求在审计委员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仅就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过程而言,最初提出设立审计委员会建议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此后,它还多次发表建议或公告主张设立审计委员会。还有一些其他组织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国家证券商协会、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美国法律协会(ALI)等也呼吁建立审计委员会,美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会计公司、一些律师事务所还纷纷制定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指南。职业组织的这些建议和指南为推动立法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强制要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他们提的也仅仅是建议,真正起到强制作用的是立法机构的各种法案,美国1991年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改善法(FDICIA)和新联邦判决指南(New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自身的需要也十分关键,如果企业自身没有认识到审计委员会或者建立这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即使各职业组织呼吁和论证,审计委员会制度也不会真正在企业中建立起来,或者虽依照法律的要求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其发挥作用的情况也不会令人满意。因此,可以说,审计委员会是在职业组织、立法机构和企业自身的需要共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
2、从审计委员会的过程来看,其职责在不断扩大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包括领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与外部审计师进行协商、检查财务报告三个方面。审计委员会从产生至今,其职责在不断扩大。审计委员会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独立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主要是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从仅仅关注财务报告的公允性,扩展到关注诸如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道德等众多方面。随着全球一体化,公司的自我约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还会进一步扩大。
3、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质上是内部审计,是一种内部控制,是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与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
从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及其职责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设在董事会下,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和公司各项活动的合规性。审计委员会本质上是为实现董事会目标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进行的独立性评价。不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何变化,都没有脱离它为实现董事会经营目标服务的宗旨,都没有改变它独立的评价活动的实质,其职责的演变过程与内部审计的职责演变是完全相同的,也与内部控制的发展是同步的。因此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演变过程来看,审计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手段,是管理的一部分。
如果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作一比较,审计委员会的本质会更加明了。
据考证,监事会制度起源于1602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其大股东受股东大会之委托担任董事及监察人。后来各国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在中借鉴近代三权分立思想的精髓与架构,塑造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三权分立。在一个公司中,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处于立法地位;董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管理执行机构,处于行政地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代表股东对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处于司法地位。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的相互配合和牵制,达到健全发展的目的。由此可见,监事会与董事会都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开展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公司中分别属于公司管理和治理领域。管理与治理有关联之处,也有很大区别。管理主要是由经理人员去行使职责,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激励、控制和协调。公司治理在于公司管理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原是用语,后来经济学家在讨论企业的起源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时借用了这一术语,借指公司权力机关的设置、运行及权力机关之间的法权关系。管理涉及公司的经理及各部门,治理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公司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权责方面的不同。
4、审计委员会在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在我国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十分必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暂行条例规范国有重点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我国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尚没有法律方面的要求。
上述世界各国审计委员会的实践和我国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现状告诉我们,在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基本沿用了原国营企业的行政模式,内审部与财务部平级,或者内审置于财务部内,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在业务上、行政上的领导,内审严重缺乏独立性,限制了其控制和评价作用的发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现状令人忧虑,为招揽客户,谋取利益,许多事务所在竞相压价的同时,还在审计过程中轻信管理人员,降低了服务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一方面领导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进而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工作效果;另一方面,负责与外部审计师进行协调,选择注册会计师并决定其收费,可以避免“独立审计不独立”的现象,还可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另外,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以加强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从这三个方面来说,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必要的。
5、审计委员会只有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审计委员会的宗旨是为董事会实现经营目标服务的,审计委员会只有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其宗旨。这也是我国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时应注意的。
首先,权威性,主要是指审计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中的层次。高层次性和权威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地进行监督的保证。审计委员会必须设在董事会下,独立于经理层。当然,赋予审计委员会足够的权威性并不是要改变它的本质。那些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设在监事会下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审计委员会是服务于董事会的,而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我们不能盲目追求审计委员会设置地位的权威性,而全然不顾事物的本质和。
其次,客观性,是指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公正的立场。只有客观地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或结论才能令人信服。
【关键词】 公司治理;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导致内部审计机构地位不高和独立性差
审计机构的设置基本上平行或低于其他部门(或在财务部门下设置),并接受财务总监、总经理的领导,不能有效地对财务部门、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进行监督。
(二)混淆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功能
不少公司和人员不正确地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于内部审计,而忽视两者不同的隶属关系和职责内容。一般而言,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连同公司的管理层,是构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的三个重要支点,也是监控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环节。
(三)割裂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多年以来,人们过多地关注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方法的发展与变化,却忽视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导致了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关系的割裂。一方面,置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地位,其独立性、客观性及权威性难以得到应有的保证。
另一方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仍是“查错防弊”,而不是对公司管理作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管理审计尚未得到广泛的开展。
(四)内部审计的职能和工作范围受到制约
目前大多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范围仍仅限于传统的经济监督审计,无法涉及公司的管理活动,内部审计的管理职能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上述经济监督审计的对象往往是本公司的下属单位(或二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无权对本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无法对本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求
从执业能力看,大多数内审人员受专业和审计经验限制,仅能从事简单的对会计凭证、账项检查的工作,缺乏对企业经营活动全局的审计能力,熟悉计算机技术和法律知识并能在审计中应用的专业胜任能力更显不足。
二、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互动机理
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保障。安然事件后,各公司董事会更加看重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1. 内部审计对公司治理的信息反馈作用
内部审计作为一种控制机制,能够为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并通过报告的形式向公司治理的参与者提供信息。
2. 内部审计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损失,为经营的有效性提供保证。内部审计是在内部实施连续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结构并确定和调查那些可能预示虚假财务报表迹象的最好选择。
3. 内部审计对公司治理的评价作用
内部审计对公司治理的评价主要是围绕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围绕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和政策等的治理环境;二是对治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的具体治理过程。
(二)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差异、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形成了不尽相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其内部审计的设置也各不相同。比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以美英为代表的外部治理模式,该模式所推崇的是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另一类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内部治理模式,该模式所推崇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1. 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美英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只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再设置监事会,财务监督功能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下设立的完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的内部审计委员会实现的。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并享有议案表决权,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专司监督审查工作。
此种模式缺陷在于,由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既是专司监督审查工作的人员,又是董事会成员,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缺乏完全独立的直接代表股东利益的监事会来行使审计监督职能。通常内部审计控制监控不力,极易导致董事会和经理层权力的泛滥。
2. 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德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不再设审计委员会,财务控制职能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的监事会来实现的。在监事会制度下,监事会有较高地位和较大监控权。其缺陷在于,董事会所代表的法人所有权对经理层经营权的制衡机制未通过设置审计委员会来更好地加以维护,与外部监督形式之间也缺乏必要的联系。
三、改进内部审计:基于公司治理的思考
(一)增强认识,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
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的问题,首先要从观念上有所转变,把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改善的主要内容加以重视。内部审计工作这种监督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过程之中的,并且信息反馈及时,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操作性强,使公司对发现的问题能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出现更大的失误。同时,还可以对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和系统跟踪,应不断改进管理,完善监督控制系统。
(二)重构内部审计的组织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系统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力屏障。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及职权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结构要求,以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 建立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内部审计机构
改变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平行于各职能部门的现状,使之向更高层级升格,从体制上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的全面展开。
2. 变革内部审计的管理模式
笔者通过对英美、德日公司治理模式与内部审计模式的分析,认为可以借鉴以下几点:(1)董事会下设一个专门性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个常设机构,由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聘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此外,审计委员会应就完成监督与审计的过程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接受股东大会的质询以增强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 (2)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同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高于总经理及其下属的各职能部门。在行政上,内部审计机构要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由外部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决定内部审计主管的聘用、提升和报酬。在业务上,内部审计主管根据审计委员会制定的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对总经理及其下属的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调查等。(3)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监事会双重监督机制。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笔者在此设置了双重监督模式,即一方面由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层进行监督和宏观方面的调控,它对股东大会负责;另一方面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总经理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最终向董事会负责,这样就使整个经济责任链条上各方的监督得以有效保障。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避免双方对经理层方面不必要的重复审核,加大监督成本,在实践中可以对经理层审计设置不同的业务重点,内部审计机构要从事详细监督,而监事会可以借鉴内部审计的结果进行重点复核或追加审核。(4)内部审计的职能应该以监督为基础,实行监督和评价并举的方针。尽管国际上倡导内部审计要由“监督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转变,但在我国还存在大量虚假会计信息的情况下,监督是第一位的,只有履行了监督职责,保证了单位会计信息的诚信可靠,才能进一步去履行和发展评价职能,投入更多的时间和人力去进行评价和咨询工作,实现组织的增值目标。
(三)拓展内部审计的职能与范畴
顺应内部审计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应从单一检查型向监督控制型转变,充分体现公司治理的目标。而随着风险导向内部控制时代的来临,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应全面拓展,由内部控制发展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应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
在全面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的要求下,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其作业范围也应突破财务领域的局限。
(四)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
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内部审计的质量,而内部审计的质量又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是否有效。而要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就必须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应注重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关联知识领域的扩展,不仅要通晓审计、会计、工程建设等相关知识,还要熟悉企业管理、金融、经济法、计算机、税收等专业,在实践中培养敏锐的执业判断能力,同时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做到正直、客观、保密。
(五)改进内部审计的技术
首先,内部审计应该突破单纯的、事后审计的传统方式。其次,内部审计的实施应向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为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应从单纯依靠内部审计人员的力量转变为寻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协调关系。
(六)协调并统一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制
在实践中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紧密结合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的建立、内部审计标准的制定,以及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等问题,寻求各法律法规的协调与统一,以制定出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规范体系,通过具体规制强化内部审计的地位和责任,确保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与此同时,要加快各级内部审计协会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尽快设立和完善地方性或区域性内部审计协会,建立健全中国内部审计新的行业管理体制,使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由行政型的法规强制管理、分散管理,转变为社团型的行业自律管理、集中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英.公司治理与财务监督模式的比较与借鉴[N].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6,(9).
[2] 任剑欣.公司治理层面的内部审计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9).
[3] 樊延征.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审计[J].煤炭技术,2006,(8).
[4] 吴双彦.论内部审计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应用的特殊性[N].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1).
[5] 黄坤.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J].经济研究,2006,(11).
关键词:内部审计 独立性 审计机构 隶属关系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189-02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必须认识和解决的问题。受托经济责任需要内部审计拥有独立性,但当前的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状况,法律环境、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等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检验、监督、鉴证、咨询职能,首先取决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原则也是内部审计区别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重要标志。无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离开独立性,审计结果将毫无意义。因此,在企业建制中,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一开始就强调“内部审计师必须独立于他们所审核的活动,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鉴证和评价,这对于正确的审计工作实施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一点,是“要通过组织状况和客观性来获得的”。我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也强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可见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是由审计职业特征决定的。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者在经济上受托或受命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并向委托者负有定期报告履行职责状况和结果的责任。在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分离时,客观上存在着委托者对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两权”分离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奠定了内部审计独立地位的客观基础。由于内部审计主体受托(受命)于委托者,对经营管理者行使经济监督权,而经营管理者也受托(受命)于委托者,负责财产的经营管理,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形成了内部审计主体与经营管理者(被审计部门)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由于财产所有权高于经营管理权,因而内部审计主体的地位理应高于经营管理者(被审计部门)。因此,内部审计主体必须具备必要的权力,才能保证其职能的实现。西方著名审计学家劳伦斯.B.索耶在《现代内部审计实务》中说过,“没有必要的职权,所有为提高改善所做的宝贵的努力都是空想。”而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是其职权的第一要素。《内部审计实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审计的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可见,按照国际内部审计的惯例,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是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就不可能进行经常、及时、有效的经济监督。根据我国当前内部审计工作状况、经验教训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要求,尤其要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关键是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其独立性也要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认和支持。
内部审计机构怎样设置,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审计的权威性和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模式,按隶属关系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等重大事项以及任免总经理等。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部审计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组织地位。
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事会关注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也期望从内部审计揭示的问题做出其职权范围内的判断。但是由于监事会属于公司高层制衡机制组成部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经营管理权,而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审计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有利于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和对下属单位管理人员的监控,但它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也就难于实现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使内部审计更接近经营管理层,能直接为日常经营决策服务,随时可以发挥内部审计作为一个管理过程的作用,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中更好地发挥监督、评价、咨询、控制职能,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提高经营管理的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然而,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履行职责有其局限性,主要实现下审一级的管理体制,难以对公司总部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还需要社会审计的帮助。
隶属于职能部门的形式。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不能直接为经营决策者服务,不能很好地实现审计的根本目的。这种组织模式无论从层次、地位和独立性来讲,都是较差的。
比较而言,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由于它的领导层次较少,地位超脱,相对独立性最强。因此,这种模式应是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模式的最佳选择。但是由于董事会实现集体讨论决定制,这会影响内部审计的正常进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具体形式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主要对总经理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在总经理层下设审计机构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总经理授权,主要对总经理以下各管理层次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控;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可以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给予特殊授权,使其对总经理层可进行监控、评价和服务等。对于实现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公司而言,其内部组织机构较为细化和复杂化,管理层次较多,管理的幅度和难度也较大,一般都建立了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等组成的法人治理机构,由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层进行监督和宏观方面的监控。因此,这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能对总经理与下属各管理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使整个经济责任链条上对各方的监控得到有效的保障。
但目前,我国有些企业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基本上都处于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地位,有些中小企业甚至还没有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这就无法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及权威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企业经营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独立性,但难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进而不能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比如在实际工作中,集团总公司现有的机构设置使内部审计一般不对同处一级的总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价,只审计二级企业;即便对总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审计,通常也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其主要原因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前已提及,独立性不仅是审计的本质特征,而且是使审计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并做到客观公正的必备条件。
无疑,调整理顺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合理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完善企业内部审计体制,确保内部审计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其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隶属关系提出了下列要点:(1)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对组织中一个具有足够权力的负责人负责;(2)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董事会之间能直接交流信息;(3)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确定;(4)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应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5)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6)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评价其《章程》中规定的宗旨、权力和职责是否继续适用和有助于完成任务,并通报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所以,我们在目前开展的工作中,要努力对照已经提出的目标与标准,提高认识,真正认识到独立性对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必然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说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一方面给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为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因此,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唐建兵.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成都大学学报,2000(2)
2.朱小平,文光伟等.浅探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中国内部审计,2004(8)
3.梁学志,葛宪忠.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模式.中国内部审计,2004(2)
4.(美)尤尔美著.中国内部审计学会编译.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