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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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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净资本管理,信托公司,发展

随着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信托行业在过去的十年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如今,信托行业已经初步建立以《信托法》为核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为支撑的“一法三规”监管体系。作为我国信托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实施了三年时间。

一、净资本管理起源

自1979 年我国信托行业的诞生以来,我国信托行业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整顿的坎坷历程。直到2001 年《信托法》的正式施行,我国信托业才逐步走上规范运营的发展道路。2007 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新“两规”出台后我国信托业务的发展依旧极不均衡。银信合作业务以及与宏观调控政策背道而驰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等均迅猛发展。为了避免整个信托行业重蹈历史覆辙,银监会于2010 年9 月正式颁布实施《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规范约束信托公司业务的发展。

二、净资本主要监管文件分析

1.净资本管理办法。《净资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净资本管理办法》对风险控制指标做了如下规定:第一,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第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40%。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大于等于100%,即信托公司净资本应覆盖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2.银监发[2011]11 号文。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2011 年1 月27 日,银监会了《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作了明确规定,内容涉及不同评级结果信托公司的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及不同类型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计算标准。

三、 净资本管理对信托公司业务的影响

面对“一法三规”的约束,信托业务发展受到了诸多限制,但信托业依旧高速增长。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行业信托资产规模达到8.72万亿元的历史新高。净资本管理对信托业务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差异化监管问题突出。尽管银监会就净资本、风险资本、监管指标作出了规定,但是鉴于信托业务的复杂性,各信托公司及银监局对于净资本的计算缺乏统一标准,加之各地银监局对信托公司监管松紧尺度不一致,这就导致不同地区对于类似的信托业务却采取着不同的风险资本计提标准,从而使行业监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与不公平性,这导致各信托公司对风险资本计提大小不一。

2.优先发展信托业务,压缩固有业务规模。按照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固有业务要消耗信托公司的净资本,还要计提风险资本,而且两者的系数都远远高于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计提水平。因此,发展信托业务、压缩固有业务成为主流趋势,比如民企控股的中融信托、新华信托等的固有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仅为1.5%, 2.6%,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7.99%。

3.被动管理型单一类业务归于事务类业务。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事务类信托”在各类信托业务中所占的风险资本计提系数是最低的。对于被动管理型单一类项目,不少项目本身接受原状分配,信托公司实际风险较小,符合“事务管理类”要求。因此,由于监管政策界定的模糊性与风险的可控性,某些信托公司将被动管理型单一类项目解释为“事务类”业务,这以大大节约净资本占用。

4. 房地产信托花样百出。房地产信托业务是《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主攻对象之一。房地产信托风险资本计提比例高达3%,是计提比率最高的。为了顺应宏观调控的政策,银监会于2011 年6 月开始要求房地产信托项目需要报批。在监管层严厉政策出台后,房地产信托出现了明显下滑的趋势。此后某些信托公司推出了类房地产信托产品以规避行业监管,并降低了风险资本的计提。

四、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缺陷与完善对策

《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初衷主要有二:一是控制银信理财合作、房地产信托等高风险业务的规模超速发展,确保信托项目顺利兑付;二是引导信托公司朝中长期投资等主动管理型业务转型发展。此办法虽可能是当前对于信托业监管最有效的手段,但该办法仍存在一定瑕疵,有待改进与完善。

1.“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利弊参半。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文表明确保“刚性兑付”仍是监管政策的重点。信托业务虽然是受托业务,但在“刚性兑付”的前提下,一旦项目出现风险,信托公司仍要以各种方式来弥补损失,以保障支付项目的本息。刚性兑付对于信托业的高速发展利弊参半。一方面,信托行业规模迅速扩大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刚性兑付的保障。然而,刚性兑付也存在某些弊端。刚性兑付致使“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信托合同形同虚设。另外,投资者具有刚性兑付的预期。长此以往,信托市场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立法完善乃治本之道。笔者认为监管层通过净资本管理约束保障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初衷虽好,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充分落实。相反,这种监管思路还有可能导致风险的积累,从而引发信托公司乃至整个行业风险的爆发。监管层如若能够大胆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或许更有利于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信托业法》或者颁布“受托理财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以保护投资受益人利益为核心,以受托责任为标尺,统一理财市场监管规则。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信托公司 净资本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0年8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进行了规定。在净资本管理的新形势下,如何按照监管的要求进行业务调整以及制定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展规划,已经成为各家信托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后净资本管理”时代的行业背景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是信托业风险管理的一次重要变革,“净资本”其实是外在形式,内在本质则是风险管理,即以信托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动态风控机制。净资本的基础是净资产,参考变量是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结构,关键要素是三大类业务中不同子项的风险系数。净资本管理新规构建了以综合性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监管层引导信托行业步入“风险创造价值”良性发展轨道的一次重大改革。

(一)信托公司扩充资本金和调整业务结构迫在眉睫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核心约束指标为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此外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信托公司净资产的40%。两个基础指标以信托公司净资本和信托公司风险资本为基础指标,在此之上通过比例测算进行风险管理。其中,信托公司净资本的基础是信托公司净资产,关键要素是风险扣减系数。风险资本的基础是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关键因素则是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数据,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约5.5万亿元。随着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张,信托公司必然面临净资本方面的压力。信托公司需要采取两方面应对措施:一方面是扩充资本金,提高净资本规模;另一方面则是调整业务结构,尽快实现业务转型。

(二)信托公司需做好业务调整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际上发出了一个“扶优促强”的明确信号,即扶持资产结构优良的信托公司稳健成长、促进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信托业务稳步增长。信托公司自我调整和重新洗牌的契机,唯一的出路就是适应变化和重塑自我,做好自身业务调整。

首先,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基本上位于5%、10%、15%、20%、50%的“高位”,而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计量系数则相对较低,因此信托公司应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信托业务,这也符合监管层一直以来要求信托公司“专心做好信托业务”的监管思路。

其次,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业务,加之监管层对此类业务的严格规范,因此信托公司应该及时调整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规模和比重。

再次,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相对较高,而投资类和事务类这两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较低,结合监管层一直以来要求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和建设资产管理专业平台的要求,信托公司应该重点发展投资类信托业务和事务类信托业务。

第四,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明显较高,由此可见监管层并不希望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过度集中于房地产这一高风险领域,因此信托公司应该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之外开辟新的盈利增长点。

(三)信托公司由粗放式经营向内涵式发展转型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随评级变化、业务风险系数差异化,结束了以往信托公司规模不受限制扩张的经营方式,限制了受托资产规模的杠杆率,引导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从过去的规模驱动转向效率驱动,转向能发挥其灵活投资优势、体现主动管理能力的高端财富管理。这就使得信托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对融资类业务、投资类业务的业务结构进行调整。

二、信托公司业务创新的制度优势

信托公司是唯一可同时投资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并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债权、夹层融资等金融投资工具,具有信托业务创新的独特制度优势。

(一)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银监会新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对信托计划发行份数、发行起点金额的限制,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划出了空间。同时,“新两规”通过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等,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促使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信托业务全面转型,不断提升信托业务的含金量,以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信托产品满足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

(二)广阔的投资领域

信托公司是我国境内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受到诸多政策法规限制而投资领域受限,而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或客户需要把信托财产配置到包括货币资金、证券、股权收益权、黄金、艺术品在内的广阔的投资领域。

(三)灵活的金融手段

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包括股权、债权、股债混合、可转换股权、可转换债权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通过委派监督人员或管理人员等方式现场控制信托财产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公司的这种优势很好地体现于其较强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信托业务创新的方向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的营运规模将受到“数量限制”,信托公司必须努力寻找盈利、风险和资本占用量之间的“三元”平衡。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无限扩张的免费午餐断档了。信托公司必须十分重视价值链和风险点的平衡性控制,而不像以前那样青睐低风险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解决净资本约束的根本性方法,只能是通过调整业务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努力实现公司业务产品模式的全面转型。

(一)发展高端财富管理业务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中国金融机构进入了全面的财富管理时代。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资产管理和配置能力。充分发掘信托的制度优势,实施以财产保护、财产转移、财产传承、财产分割、高端投资与税收服务为目的的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加强信托产品研发投入,开发难以复制的财产保护信托、子女教育信托、婚姻财产信托、财产传承信托等系列个人信托业务,逐步形成自身专属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经营特色。要形成能够为高端客户有效配置资产,在债券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几个市场将委托人的资金配置进去,形成有效的收益组合,保值增值。

(二)积极推进QDII业务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多家信托公司获得业务资格,虽信托系QDII产品还未大面积推开,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在全球范围进行资产配置,寻求投资机会,将是资产管机构的核心竞争能力,信托公司应该在此领域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三)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

国务院“金融国九条”和“金融30条”均提出大力推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试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信托公司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但是并没能形成规模优势。未来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应加快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的步伐,使产品在资产结构、投资方向、运作流程和法律配套等方面全面与国际标准接轨,突出产品的流动性强、风险分散、市场回报率高、投资管理手段灵活等多方面的优势。真正成为我国房地产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和信托业的规范发展与战略双赢。

(四)认真开展公益信托业务

2008年6月2日,为帮助和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银监会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为中国公益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公益信托是国际信托行业普遍发展的业务领域,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发展营业信托业务的同时,应该大力发展公益信托,为国家的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可以宣传自身的良好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邢成,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2.唐真龙,信托酝酿行业大变局 转型大幕开启,上海证券报,2011年09月02日

3.唐真龙,利用制度优势 银监会力推信托业务创新,[N].上海证券报,2012年06月21日

4.陈赤,信托发展创新要在五方面加快调整转变,[N].金融时报,2012年07月23日

第3篇

在2013年,尽管信托业风险事件频发,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刚兑成为了很多信托公司的最终选择。今年以来,多家信托公司旗下的项目出现兑付问题,最后都是自己掏腰包息事宁人。如果按照被爆出的问题产品统计,占用自有资金规模在数十亿元。然而在信托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却很难发现刚兑的身影,这也就意味着,真实用于刚兑的自有资金规模远高于数十亿元的水平。

信托公司一般都不会直接承认刚兑,而是通过转让金融产品的方式进行间接刚兑。在对财务报表的披露更为严格的上市公司中,也仅有陕国投曾披露了对投资者的刚性兑付。目前除中诚信托仍在“诚至金开2号”的兑付上纠结外,其他同行均选择了刚兑。这成了众多信托公司兑了却不能说的秘密――隐性刚兑。

9月初,监管部门下发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到各家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也将紧随其后成立。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最早由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3年年底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提出,当时的表述是“信托业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信托稳定基金”。到了“99号文”,保障基金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今年7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工作会议中又提出“筹备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直到征求意见稿的下发,监管层的动作之快令各方始料未及。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公司高管由信托业协会和银监会人员担任,公司主要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作,检测信托公司风险,托管被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的信托公司,依法参与其资产处置和机构重组。

第4篇

关键词:信托公司;拓展业务;客户信赖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8-0003-02

一、关于信托行业定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基于《信托法》只要涉及委托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有财产权利的属性,那么一般可以将其认定为信托。通过此定义可以发现我们生活中有很多行为都可以纳入信托的范畴,事实上信托的业务有着比其他的金融机构更加广泛的范畴,信托又被称为“金融百货超市”。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信托业的行业发展从资金运用的方式上来讲,信托的目的是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连接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相比之下信托的业务范围更具广泛性,通过信托方式而积累的资金在企业中的应用更具灵活性,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这就决定我们能够更多的从各个方面满足企业发展和经营的需要。所以,笔者认为信托的行业定位应该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服务者。

二、信托业的优势

许多金融机构实质上就是一种中介机构,这种机构存在的目的是将获利的源头规划为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联系起来而从中收取的服务费用。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待竞争,许多创新产品的形成和新的经营模式的变更实质就是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谁能够获得客户的信任和理解、并和客户在操作层面上达成更多的协议,谁就能在金融中介行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因此,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就必须将获得更广泛的客户资源作为主要经营目的。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必须提供更加专业和灵活的金融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拓展业务领域和范围。但信托公司从事的各个业务领域,一般都会遇到专业机构竞争。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PE/VC等。在这种情况,信托公司如何让生存下来并脱颖而出,笔者认为必须有效整合业务范围,充分发挥各个业务的相互协同效应。

图1 企业在各个阶段企业的金融需求

从图1中可以发现,在企业在各个阶段企业大致金融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从总体来看,几乎没有任何一个金融行业可以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但信托行业可以做到,这是基于信托的业务宽泛性和灵活性,信托业可以涉足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这也正是信托行业独特优势所在。正是由于可贯穿企业发展的各个不同的阶段,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信托公司能够更深入的理解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需求,从来建立更加广泛的客户信任平台。

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和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并不能涉及企业发展的各阶段、另外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发展业务的投资收益也有很大的不同。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必须从不同行业产业链以及业务链的角度来考察投资收益。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同熟悉的金融中介进行业务合作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自身风险和交易成本。

三、我国信托业务现状和评价

信托当前的业务主要还是贷款,贷款有多种形式比如股权投资、购买应收账款等,但本质终归是一种贷款;而且贷款企业大多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样的盈利模式在当前收益比较高,但是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风险:

1.政策性调险。信托业务开展受政策受银监会影响很大,其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比较准确的规划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结构,2010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则是在鼓励信托公司加信托产品的开发力度的同时提高监管和培育核心资产的能力,并通过净资本等控制指标的对信托公司进行动态监控、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以求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另外银监会颁布的《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稳步推动信托公司自主经营和管理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许多业务就会受到来自银监会的直接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信托有着“靠天吃饭”或“靠政策吃饭”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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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波动。从刚刚第一点的情况来看,信托公司很容易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和冲击,从而造成我们整体收益波动。比如之前“银信合作”的叫停。不过笔者认为随着加息周期的到来,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不会产生太大的波动。

而针对这种由于政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收益波动是有办法克服的。笔者认为办法之一就是进一步开扩业务领域范围、做企业经营发展全方位顾问。从数据统计来看,企业的总体融资需求通常是占GDP一个较为稳定的比例,大约有60%-70%,不论是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是如此。不同之处在于发达国家会更多的是依靠发行证券或者创造更多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融资,而发展中国家依靠的主要来源还是银行贷款。

鉴于企业的总体融资需求一般都是一定的,问题只是在于这个总体蛋糕如何进行细分的问题。信托同时具有灵活性和金融混业的特征,因此通过不断开拓与调整业务方向,不断地适应企业未来融资结构的变化。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我们就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就能够具有更加广泛的客户基础。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2010年度“985”项目“四川大学经济发展与管理创新研究基地”

[1]陈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风险问题探析[J].西南金融,2009(7).

第5篇

我国信托业是在党的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得以恢复和发展起来的金融行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发展新阶段的开始。1979年至1999年,在这短短20年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5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每一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不同,但根本目标只有一个,即规范信托业发展,防范信托风险。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正是在第5次信托业清理整顿的大环境下,借鉴西方国家信托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而出现的新生事物。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规定,其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和运用做了进一步补充,以上两制度中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构成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雏形。然而,纵观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发展现状,以及部分信托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停业整顿或被关闭的实事,可以看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范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一、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

(一)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目前,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上两制度片面地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比例和使用范围,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具体条款规定如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01条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第163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二)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根据2005年公开披露的48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分析。截至2005年末,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注册资本合计410.07亿元。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可不再提取的规定,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80.11亿元,缺口率高达97.68%。以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最高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例,期末信托赔偿金4522.60万元,注册资本25亿元,准备金缺口45477.4万元,缺口率高达90.95%;另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为零,从未计提过信托赔偿准备金,准备金缺口率高达100%。就河南当地的两家信托公司,中原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59万元,注册资本59227万元,准备金缺口率99.5%;百瑞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62.9万元,注册资本35000万元,准备金缺口99.1%。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现象非常突出。

(三)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从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看,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来源局限于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对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运用,只是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并未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新的来源渠道。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是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重要特征,已成为制约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充分发挥的“瓶颈”问题,也是导致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不断攀升的信托规模,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根据2005年公开信息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共管理信托资产规模1956.99亿元,较上年增加443.15亿元,增长29.27%。当年新增集合信托项目622个,新增集合信托总规模511.8亿元,平均单个集合信托规模8228万元,而48家信托公司平均每家信托赔偿准备金仅为395.83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的4.81%。2005年河南当地两家信托公司新增集合信托项目30个,平均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0.95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15077万元的0.4%。随着信托规模的快速增长,信托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数量差距不断增大,会进一步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

二、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分析

针对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存在的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一)由于受我国信托业法制环境和现有金融信托制度规定的影响,信托赔偿准备金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其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托规章制度,信托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与《信托法》相配套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产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托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信托赔偿准备金虽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体现,但始终未出立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即使现有的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条款规定,也存在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作用,首先应出台专门详尽、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制度。

(二)我国信托业经历第5次清理整顿后,信托公司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通称一法两规)的规范约束下开展业务,从信托业整体情况看,信托公司在综合经营能力、资产管理水平、业务结构调整、信托发售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托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包袱沉重、产品创新能力不强的状况,未能形成良性的获利机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从未分配利润,严重影响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数量,直接造成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较2004年增加8807万元,增长86%。增速较快,增量较小,成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变化的主要特征,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太小,稍有增量,就会显示出较高的增长比例。即使按照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增长比例推算,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计提限额82亿元,需要8年甚至更长时间。河南地区的两家信托公司,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21.9万元,较2004年增长50%,若照此增长速度计算,两家信托公司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赔偿准备金最高计提限额1.88亿元,大约需要13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如果不改变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机制的局面,信托赔偿准备金漫长的积累过程无法避免,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势将很难发挥。

(四)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信托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而信托赔偿准备金由于受最高提取限额的约束,信托财产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悬殊的矛盾会越来越大。信托赔偿准备金对于超出自身金额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信托产品,一旦发生信托赔偿事件,很难形成有效的赔偿效果,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因此,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进,其风险防范作用必将会更加弱化,甚至发展到形同虚设的地步。

三、完善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鉴于目前我国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有关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金融制度当中,且原则性较强,不便于操作的现状,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必须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方法和比例,运用的范围、途径和方式、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监管要求,以及违背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使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使用更加高效,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

(二)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不同的信托公司由于受资产质量、资金规模,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抗风险能力截然不同。因此,可以借助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依据风险大小,将信托公司划分为5个等级,即A、B、C、D、E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一般、关注、差5个级别。根据信托公司所处不同的风险级别,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与风险级别相配比的原则,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最高限额。具体方法:监管评级为A、B、C、D、E5个级别的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应依次为5%、6%、7%、8%和10%。停止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限额应依次规定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15%、20%、25%、30%和35%时,可不再提取。这样可以使信托赔偿准备金与信托公司的风险度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信托风险与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的配比原则;提高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增强信托公司股东对信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信托公司经营风险。(三)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放大信托风险补偿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应该拓宽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运用渠道,鼓励信托公司在充分考虑信托赔偿准备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同时,兼顾收益性,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具体措施:

1.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存放中资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同时,准予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金融投资领域,进行投资活动,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信托赔偿准备金,并给予税收优惠,以激发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积极性,达到信托赔偿准备金快速积累的目的。

2.准许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赔偿准备金购买商业保险,一旦信托计划出现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额,提供风险补偿,放大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风险的补偿效用。

3.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信托风险缓冲基金的创建。当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风险时,信托风险缓冲机制启动,信托风险缓冲基金可对信托计划进行收购,保证信托计划按期兑付,起到信托风险的缓冲作用。

(四)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计提限额时,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停止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当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不断增加,信托风险度不停增长时,为了有效解决信托规模快速增长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滞胀的矛盾,应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即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计提限额后,应按当年信托规模与一定比率(可参照一般存款准备金率8%)的乘积,确定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基数,用信托风险准备金计提基数与达到计提限额后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相减,若差值为正值时,应按差值补提信托赔偿准备金;若差值为负值时,保持原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以达到有效防止因信托规模不断攀升,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弱化的现象。案例:某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为100亿元,年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亿元,达到了管理办法规定的计提限额,按规定当年可不再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根据信托规模100亿元与8%的乘积(100×8%=8),计算出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为8亿元,8亿元减去6亿元的差为正2亿元,该信托公司当年应补提2亿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反之,若差值为负数时,则不计提也不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保持6万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火墙”作用,化解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必须完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建立健全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1]49号,2001.11.27.

第6篇

关键词: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化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12-0068-03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

我国信托业是在党的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得以恢复和发展起来的金融行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发展新阶段的开始。1979年至1999年,在这短短20年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5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每一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不同,但根本目标只有一个,即规范信托业发展,防范信托风险。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正是在第5次信托业清理整顿的大环境下,借鉴西方国家信托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而出现的新生事物。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规定,其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和运用做了进一步补充,以上两制度中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构成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雏形。然而,纵观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发展现状,以及部分信托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停业整顿或被关闭的实事,可以看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范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一、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

(一)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目前,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上两制度片面地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比例和使用范围,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具体条款规定如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01条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第163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二)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根据2005年公开披露的48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分析。截至2005年末,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注册资本合计410.07亿元。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可不再提取的规定,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80.11亿元,缺口率高达97.68%。以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最高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例,期末信托赔偿金4522.60万元,注册资本25亿元,准备金缺口45477.4万元,缺口率高达90.95%;另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为零,从未计提过信托赔偿准备金,准备金缺口率高达100%。就河南当地的两家信托公司,中原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59万元,注册资本59227万元,准备金缺口率99.5%;百瑞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62.9万元,注册资本35000万元,准备金缺口99.1%。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现象非常突出。

(三)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从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看,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来源局限于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对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运用,只是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并未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新的来源渠道。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是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重要特征,已成为制约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充分发挥的“瓶颈”问题,也是导致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不断攀升的信托规模,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根据2005年公开信息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共管理信托资产规模1956.99亿元,较上年增加443.15亿元,增长29.27%。当年新增集合信托项目622个,新增集合信托总规模511.8亿元,平均单个集合信托规模8228万元,而48家信托公司平均每家信托赔偿准备金仅为395.83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的4.81%。2005年河南当地两家信托公司新增集合信托项目30个,平均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0.95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15077万元的0.4%。随着信托规模的快速增长,信托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数量差距不断增大,会进一步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

二、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分析

针对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存在的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一)由于受我国信托业法制环境和现有金融信托制度规定的影响,信托赔偿准备金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其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托规章制度,信托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与《信托法》相配套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产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托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信托赔偿准备金虽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体现,但始终未出立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即使现有的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条款规定,也存在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作用,首先应出台专门详尽、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制度。

(二)我国信托业经历第5次清理整顿后,信托公司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通称一法两规)的规范约束下开展业务,从信托业整体情况看,信托公司在综合经营能力、资产管理水平、业务结构调整、信托发售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托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包袱沉重、产品创新能力不强的状况,未能形成良性的获利机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从未分配利润,严重影响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数量,直接造成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较2004年增加8807万元,增长86%。增速较快,增量较小,成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变化的主要特征,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太小,稍有增量,就会显示出较高的增长比例。即使按照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增长比例推算,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计提限额82亿元,需要8年甚至更长时间。河南地区的两家信托公司,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21.9万元,较2004年增长50%,若照此增长速度计算,两家信托公司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赔偿准备金最高计提限额1.88亿元,大约需要13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如果不改变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机制的局面,信托赔偿准备金漫长的积累过程无法避免,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势将很难发挥。

(四)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信托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而信托赔偿准备金由于受最高提取限额的约束,信托财产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悬殊的矛盾会越来越大。信托赔偿准备金对于超出自身金额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信托产品,一旦发生信托赔偿事件,很难形成有效的赔偿效果,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因此,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进,其风险防范作用必将会更加弱化,甚至发展到形同虚设的地步。

三、完善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鉴于目前我国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有关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金融制度当中,且原则性较强,不便于操作的现状,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必须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方法和比例,运用的范围、途径和方式、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监管要求,以及违背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使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使用更加高效,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

(二)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不同的信托公司由于受资产质量、资金规模,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抗风险能力截然不同。因此,可以借助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依据风险大小,将信托公司划分为5个等级,即A、B、C、D、E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一般、关注、差5个级别。根据信托公司所处不同的风险级别,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与风险级别相配比的原则,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最高限额。具体方法:监管评级为A、B、C、D、E5个级别的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应依次为5%、6%、7%、8%和10%。停止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限额应依次规定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15%、20%、25%、30%和35%时,可不再提取。这样可以使信托赔偿准备金与信托公司的风险度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信托风险与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的配比原则;提高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增强信托公司股东对信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信托公司经营风险。

(三)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放大信托风险补偿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应该拓宽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运用渠道,鼓励信托公司在充分考虑信托赔偿准备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同时,兼顾收益性,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具体措施:

1.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存放中资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同时,准予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金融投资领域,进行投资活动,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信托赔偿准备金,并给予税收优惠,以激发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积极性,达到信托赔偿准备金快速积累的目的。

2.准许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赔偿准备金购买商业保险,一旦信托计划出现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额,提供风险补偿,放大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风险的补偿效用。

3.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信托风险缓冲基金的创建。当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风险时,信托风险缓冲机制启动,信托风险缓冲基金可对信托计划进行收购,保证信托计划按期兑付,起到信托风险的缓冲作用。

(四)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计提限额时,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停止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当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不断增加,信托风险度不停增长时,为了有效解决信托规模快速增长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滞胀的矛盾,应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即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计提限额后,应按当年信托规模与一定比率(可参照一般存款准备金率8%)的乘积,确定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基数,用信托风险准备金计提基数与达到计提限额后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相减,若差值为正值时,应按差值补提信托赔偿准备金;若差值为负值时,保持原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以达到有效防止因信托规模不断攀升,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弱化的现象。案例:某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为100亿元,年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亿元,达到了管理办法规定的计提限额,按规定当年可不再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根据信托规模100亿元与8%的乘积(100×8%=8),计算出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为8亿元,8亿元减去6亿元的差为正2亿元,该信托公司当年应补提2亿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反之,若差值为负数时,则不计提也不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保持6万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火墙”作用,化解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必须完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建立健全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1]49号?熏2001.11.27.

第7篇

关键词: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托行业;业务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5-031-03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新的监管规章(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中首次引入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引入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是新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将对信托行业的市场定位、产品开发方向、内部管理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也为解决长期困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风险承担问题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对信托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确定了信托业高端理财的市场定位

按照信托资金的来源划分,信托公司从事的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主流业务。新办法颁布前,信托公司依据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老办法第六条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据监管机关有关人士解读,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体现了信托业务私募理财的性质,每份合同不低于5万元体现了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要求。

2002年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普通居民可支配收入大幅增加,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等收入的个人即可达到目前信托业务的资金门槛(5万元)限制,该限制已难以作为投资者是否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标志。另外,老办法对于投资者资质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以投资者单个信托合同的金额作为标志,难以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不利于实际操作。再有,老办法对于信托产品的市场定位与目前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定位基本相同,无法体现信托公司的独特作用。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又纷纷利用各自的竞争优势开发理财产品,给信托公司带来了很大冲击。

2007年颁布的新办法通过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客户准入作出了新的规定。办法规定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应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新办法一是提高了委托人资金规模限制的门槛(或要求其能证明近年来的收入水平),这一限制远高于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推出理财产品的金额起点规定,将目标客户群体限定在收入比较高的人群,初步确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财的市场定位。二是提高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可操作性,由过去仅以投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金额为考量委托人资质标准,变为综合分析投资金额、拥有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为识别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依据。

二、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信托公司业务重心的调整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决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财的市场定位,信托公司面对的投资者群体具有更多的金融知识,拥有更多的金融财产,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对投资收益有着更高的预期。信托公司要在高端理财市场站稳脚跟就必须具有能够满足高端客户需求的投资管理能力,依据信托市场的多元化需求设计出对高端客户具有吸引力的信托产品。这就促使信托公司在做好现有业务的同时调整产品结构,进行业务创新,增加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比重,突出高风险、高受益的产品特点,满足高端投资者的需求。

目前,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渠道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以信托资金发放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和受益权投资,以上三个投资渠道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以发放贷款为资金运作模式设立的信托项目,信托受益水平稳定,以贷款合同为纽带,信托项目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关系,当借款人面临清算时债权关系的受偿顺序在股权前,另外操作中还可以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手段,风险相对可控。因此以信托资金发放贷款是许多信托公司进行信托资金运作的首选模式。但由于受市场利率水平的限制和商业银行竞争的影响,以贷款模式运作的信托产品受益率相对较低,难以满足高端投资者的受益需求。2006年以来,由于“全流通”等困扰证券市场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蓬勃发展,以证券市场作为主要投资目标的信托产品增长很快,在新发行信托产品中占有相当比例。和贷款相比,证券市场投资的受益水平较高,但受益水平波动也较大。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多以证券市场为投资目标,和这些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证券信托产品缺乏明显的差异性,竞争中不具有优势。股权投资和受益权投资是近年来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领域,这一领域具有高风险、高受益的特性,对于追求高受益的高端投资者具有比较大的吸引力,特别是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已成为近年来高端投资者追逐的热点。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目前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还难以大举介入这一领域,给信托公司留有比较大的拓展空间。

由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促使信托公司调整业务结构以适应合格投资者的需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式将逐步由贷款为主向证券投资和股权、受益权投资为主过渡,股权、受益权投资以及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为解决长期困扰信托公司的风险承担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只有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到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承担问题要复杂得多。首先,目前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尤其是作为其主营业务的集合信托产品,其主要市场定位是中等收入人群。这一客户群体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信托公司的营销宣传带有或多或少的保本暗示,使得这一客户群体很难接受信托损失的现实。一旦发生损失,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其次,由于客户承受风险的能力弱,即使委托人承担了风险,也会对信托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产生重大影响,信托公司将立刻面临信托计划发行困难的问题。由于信托公司不愿或者不敢把风险交给委托人去承担,所以信托投资一度成为了一项不能失败的投资。一笔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成功运作仅能给公司带来1%左右的收入,而一笔信托资金的运作失败将让信托公司面临灭顶之灾。因此,近年来许多信托公司呼吁建立信托产品的风险缓冲机制,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但由于信托产品风险缓冲机制与《信托法》的设计初衷相违背,信托产品的风险承担问题始终难以得到解决。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为解决信托产品的风险承担问题提供了现实可行的方案。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委托人在充分了解信托产品风险和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委托信托公司从事资金的运作。由于委托人的范围被界定为具有识别和判断信托风险的能力、具有承担信托计划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因此,信托公司只要通过调整信托产品的定位,完善产品设计、依据信托合同进行资金运作,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信托产品发生的风险可以交由委托人去承担,信托公司无须承担额外风险。

四、 合格投资者制度促进信托公司改善内部管理、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合格投资者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且要承担投资失败产生的风险,因此投资者会更关心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项目管理、优质项目开发等方面的能力,这些能力的高低是委托人选择信托公司的首要依据。同时从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出发,监管机关也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信托公司在努力开发信托产品、拓展市场的同时,必须努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健全风险控制体系,才能达到监管机关和合规投资者的要求,在理财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和银行业、证券业相比,信托公司真正从事信托行业的时间还比较短,缺乏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从业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虽然近年来信托公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另外,基于合格投资者风险承担者的角色,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也势必提出更高要求,包括产品设计情况、信托资金运作情况和清算情况等。近年来,由于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托资金托管的相关制度,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步,部分信托公司还主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信托资金的运作和清算情况进行见证,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随着新法规的实施,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将进一步完善,逐步满足合格投资者对于信息透明化的需求。

五、 合格投资者制度促进信托公司改变营销模式,逐步实现信托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差别化

第8篇

关键词:股权信托;MBO;ESOP;法律问题

一、股权信托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该股权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受益人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股权信托设立以后,股份作为信托财产将会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按照信托的目的,自主行使对股权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对于除信托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而言,受托人就是受托股份的所有者并有权以股东的身份对抗包括公司在内的第三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信托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各地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业,并按照规范的运作模式积极开展各种信托业务。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我国信托业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股权信托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和股权管理机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被企业所应用,而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实务中股权信托被大量应用于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

二、 股权信托在MBO、ESOP应用中所体现的优势及问题所在

(一)、MBO股权信托优势及问题

管理层收购信托(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1.MBO股权信托的优势

第一,解决管理层收购主体人数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人数上的限制,必须在五十人以内。如果管理层参与收购的股东人数很多,加之想参与收购的管理层人数也过多,由于人数上的局限将造成管理层收购无法顺利实现。将股权信托运用到管理层收购是管理层把资金信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去完成最终的收购,因此无论管理层参与收购的人数有多少,都不会受到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限制。

第二,解决管理层收购的巨额融资问题。管理层收购除了面临收购主体适格、人数限制外,资金的来源也是很重要的问题。管理层的自有资金是有限的,与巨额的收购资金是有差距的。管理层可向银行贷款但作为个人往往不具有很大的信用额度,又没有可抵押的巨额固定资产,因此巨额融资来源很困难。MBO股权信托是由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设计出一定数量的信托产品并由社会投资者进行购买。信托公司可以将发行信托计划融到的资金贷给管理层,进而解决管理层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避免新设公司导致的双重征税。为了解决管理层收购人数限制及转投资的限制,管理层会选择设立一家新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但是设立新的公司会面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因而管理层就面临着双重征税的困境,就会降低管理层的收益。但是通过管理层收购股权信托能避免双重收税给利益带来的损失。

2.MBO股权信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MBO股权信托中的信息披露问题。MBO股权信托具有天然的屏蔽效应,可以使管理层在收购中不暴露真实身份。信托的这种信息隔离有优点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信托公司持有资金进行最终的收购活动成为形式上的收购人和公司的股东,真正的投资人管理层可以躲在幕后控制和操作,这对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今后的投资人来说都是显失公平的。

第二,MBO信托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问题。管理层收购完成后,公司的管理层拥有双重身份,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也担任着管理层的角色。这样可能有利于管理层更加勤勉的为了公司的利益管理公司事务。但是,成为股东的管理层同时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利益也趋于一致,管理层更容易与第一大股东联合,滥用股权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便更容易出现。

第三,信托公司信用程度低。MBO股权信托是以信托公司能够顺利的发行信托计划融资,将资金贷给管理层完成目标公司的收购。目前我国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公司不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没有雄厚的资本支持,信用程度低下。加之信托公司长期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造成的社会评价低。信托公司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除此之外信托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信托公司必须规范的开展业务,增加信用基础。

(二)、员工持股信托 (ESOP)的优势及问题

员工持股信托是指企业员工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出资委托信托公司认购本公司股权或直接将员工已持有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员工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为了员工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股权的一种信托方式。

1.ESOP股权信托的优势

第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人数有五十人的限制,企业内部众多的员工将无法参加持股。而信托设计则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无论员工的总数有多少,只要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持股就不会再出现人数过多的问题这和管理层收购中人数限制是类似的问题。

第二,由于员工人数众多,持股相对分散,对于员工股权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表决意见很难。加之员工自身的局限不可能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统一行使股权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将分散的员工股权集中起来行使,代表员工的利益形成有影响力的表决权。

第三,ESOP股权信托有助于解决对外融资,员工一般不会具有太多的资金,信托公司也可为员工持股解决资金难题。

第四,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股权信托的引入能够有效解决新设公司双重征税的困境,由信托公司统一持有和管理。

第五,员工持股后如果想转让股权、新的员工加入、老员工退出等都能够通过信托受益权的流通转让来完成。

2.ESOP股权信托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股权信托收益的税收管理。股权信托将产生很大的收益,该收益就会存在纳税问题。纳税问题不是员工持股计划信托中才会遇到的问题,由于员工持股人数较多,在征税上也会麻烦一些。股权信托出现较晚,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尤其是信托收益如何纳税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具体规定可以操作。在实务操作中信托计划招股说明书也无确切的说明投资人究竟信托收益如何纳税。征税的具体方案未解决,因此在征税办法出台之前国家将损失很多税收收益;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征税让受益人多缴税,利益受到损失,这两种现象都是不利的。

第二,股权信托登记问题。在ESOP股权信托中,员工完成持股计划后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统一行使股权。在股权信托给信托公司时是否需要登记,怎样登记等目前都还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一般凭借公司的登记而获取公司真正股东的信息,而股权信托在表面上看股权是属于信托公司的,但实质上委托人受益人都是公司持股的员工,因此也很有必要在股权信托变更登记时注明实际所有人。在牵扯到第三人相关利益时,向其披露最终幕后的股东。

三、 完善MBO、ESOP股权信托建议

1.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MBO、ESOP股权信托顺利良好的发展,必须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目前,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计划虽然实践中很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MBO和ESOP有一些初步的法律依据,但是制度设计并不完善具体,不能很好的规范企业行为。因此必须加快MBO、ESOP股权信托的立法进度,规范收购程序和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除了法律规定的健全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如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都是非常急需健全的法规。

2.做好MBO信托和ESOP信托的披露

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对股权信托的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信托公司本身的信息披露。在信托公司代为收购股权的情况下,是否披露实际委托人或收购人,是颇受争议的。对可能涉及的项目公司资信变化、关系委托人资金安全的事项,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强制性履行信息披露或者告知义务。在信托公司持有较高比例上市公司股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其背后的委托人的委托关系的披露就显得十分重要。

3.完善股权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

股权信托登记应该在哪个行政部门办理,在现有的法律中还找不到具体依据。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造成股权信托登一记的混乱。所以,目前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关景欣.中国信托法律操作实务[J].法律出版社,2008年。

[2]王恒.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看信托公示登记制度[J].经济经纬,2004年第2期。

[3]升.信托与税收[J].时代金融,2006年第1期。

[4]唐义虎.信托财产权利研究—民商法文库[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第9篇

2008年中旬,银监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在“信托两规”的基础上,为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2007年3月1日,银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两规”)正式实施。上述办法明确提出,银监会将优先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创新类业务。湖南信托、深国投、新华信托等信托公司已经发行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品,开始了信托公司操作PE业务的探索和实践。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要求信托公司建立起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约束与激励机制、信息披露和退出机制。

《指引》还允许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指引》第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视点:

《指引》在上述“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指引》第二十一条)。同时,要求投资顾问应满足“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以及“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等条件。这就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私人股权信托投资产品设置了准入门槛,并将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角色限定在“投资顾问”。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申报材料中有信托公司作为公司IPO发起人股东的情况,证监会发审部门基本上会暂停审批。按照证监会的要求,申请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等问题。而信托业目前缺乏有效登记等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此问题有待监管部门协调。如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品通过IPO退出的障碍不清除,显然会影响此类产品的回报率以及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上海市《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2008年8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进行规范的同时,旨在“为股权投资企业在上海的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

《通知》规定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通知》明确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除重申了《合伙企业法》已作出原则规定的“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外,《通知》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0篇

关键词:信托业;发展转型;立法完善

一、中国信托业的历史发展

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开始了中国人独立经营金融性信托的历史。1979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现代信托业真正的登上时代的舞台,并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经历了六次的清理整顿,逐渐走上了正轨。

第一次整顿始于1981年至1982年,国家对我国信托业进行了第一次整顿.其主要目的是将计划外的信托业务纳入管理体系即全部信托业务均由人民银行或其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第二次整是在1985年央行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限定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明确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类同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且可从事实业投资。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标志着信托业的第三次整顿。1993年6月,央行开始了对信托业的第四次整顿,再次明确了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政策。1999年,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国务务院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中国信托业开始第五次接受整顿。2001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第六次整顿的开始。国家第一次以制度形式,开始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业经营。②

通过历次对信托业的整顿,我国的信托业从无到有,从有到不断规范,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为了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服务部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信托业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

二、中国信托业的立法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信托业的立法进程是随着历次的全国性整顿而不断深入进行的,其历次整顿都只能解决当时的现实问题而忽略了前瞻性的问题,没有对信托业的未来发展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位。细究我国信托业领域的法规法规及部门规章,可以发现,与信托发展的实践相比,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亟需完善的地方。

第一、信托业立法滞后,难以满足信托业发展的需求。虽然从我国现代信托业产生开始,对于信托业的立法活动就一直没有停止。但是,由于信托业发展速度较快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导致了信托监管不能适应信托发展的客观需求。虽然以“一法三规”③为基础的信监管体系逐渐在形成,但目前只是对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最基础的框架,而对于资本并购和资产重组的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操作、MBO信托计划的实施等领域的信托业务,仍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指引。

第二,信托地位不独立,监管缺乏一致性。我国对于信托业的监管一直未能取得和其地位相称的监管体系。我国金融业确立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以来,信托一直没有自己专门的监管机构。从归属人民银行监管,到现在归属证监会监管,信托监管一直处于银行监管的附庸地位。这与信托的地位极不相称。另外,信托的业务范围被分为多个部分分别归不同部门主管。这种监管不统一导致监管缺乏一致性,使得信托监管机构重叠、标准不一、力量分散。

第三,部门规章为自己设定的管制权限超越了立法授权。例如,按照《信托法》第四条的本意,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的,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然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银行不仅确立了自身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准权,同时规定任何有关信托业务的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该机关的批准。但是,信托业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金融活动,更涉及到广泛的社会领域。因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明显超越了立法授权,和《信托法》存在冲突。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转型与立法完善

信托业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历次的全面调整,立法不断完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从2013年年底的同业比较来看,信托业的总资产规模10.91万亿元人民币,仍相当于银行业约151.4万亿元规模的零头。”④因此,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仍然可观。在当前如何实现信托业转型,完善信托立法,保持其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信托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1、以“一法三规”为基础,不断完善信托业法律法规

中国信托业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现今,中国信托业形成了以“一法三规”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信托业今后立法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信托业立法仍然满足不了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面对信托业出现的信托公司风险频发、信托兑付危机不断出现、行业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必须加大信托立法的步伐,围绕“一法三规”,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信托业法律法规。

2、完善信托监管制度,规范信托市场行为

信托作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托业监管应该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社会监管以及行业自律为辅助的一套完善的监管系。”⑤在现有监管框架下,一方面要完善信托立法,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建立全面的信用评级制度。同时,要改变现行监管措施只重视信托公司市场准入监管而轻视对其持续性监管的监管方式,建立持续监管体系。最后,要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性监管,改变以往的合规性监管方式。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的对信托公司风险进行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实现信托监管由合规监管为主到风险监管的转变。

3、加快信托业务的转型优化,形成信托业务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国信托业的盈利模式仍然主要是依赖项目融资业务的信托报酬收入。因此,加快信托业的业务转型,构建起核心竞争力成为保证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一方面,要推动信托公司现有核心业务融资类业务的优化,改变主要依靠政策助推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向精细化发展模式的转变。并建立与融资类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控体系,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应推动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发展,创设更多以投资组合驱动的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信托产品,更好的满足资产所有人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4、抓住外部机遇,推动信托行业未来发展转型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来信托业的发展要抓住机遇,推动信托行业未来发展转型。一是要从依靠制度红利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积极融入市场竞争,培育核心竞争力;二是要从国内走向国际,开展国际信托业务,为全球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和金融服务;三是要坚持金融产品标准化,形成标准的信托产品交易流通平台;四是发展公益信托、养老服务信托等普惠化信托服务,适应普惠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五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建立互联网信托部门,推动信托服务的转型升级。

结语

从改革开放后现代信托业在我国开始建立,信托业经历数次整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了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信托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众多的问题,无论是信托业本身的发展困境,还是立法监管的滞后,都对信托业的未来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托业也迎来了发展转型的良好时机。推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转型,完善信托业立法和监管体系,成为保证信托业未来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落脚点。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信托业的未来也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高峰。(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2014-2015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5年7月8日

② 刑艳.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浅析.赤峰学院报.2015年1月第一期(上)

③ “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④ 管延芳.中国信托业拐点及信托业转型路径研究.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5年4月

⑤ 肖屹.中国信托业监管的有效性分析.经济论坛.2015年6月

参考文献:

[1]《2014-2015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5年7月8日

[2]武飞.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演进.商业银行.2013年8月

[3]刑艳.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浅析.赤峰学院报.2015年1月第一期(上)

[4]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现代法学.2003年12月

第11篇

关键词:行业定位 被动管理 主动管理 核心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19-03

一、我国信托行业定位的历史轨迹

我国信托业发展可谓一波三折。最初信托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探索引进外资的新渠道。但随着信托公司的职能由对外融资逐渐扩展到国内的资金融通,随着我国信托机构的逐渐快速增加,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监管机构开始了对信托行业的调整。在调整―发展―问题―调整的循环中,监管机构共进行了6次整顿:

第一次整顿开始于1982年4月,整顿的要点是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办理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要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目的在于清理非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禁止变相的信贷业务。

第二次调整是在1985年9月,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停止发放新的信托贷款,停止新增信托投资,明确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明确框定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目的在于打击信托公司超范围经营,避免其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

第三次调整是在1988年10月,依循着撤并信托机构、压缩信托公司的政策方向,基本上是前一次整顿模式的复制。

第四次调整是在1993年到1996年间,监管机构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与专业银行脱钩,压缩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从1995年的392家下降到1996年的244家。目的在于改变信托公司高息揽存、盲目投资、不良资产增多的现象。

第五次调整是在1998年6月,对所有问题严重、地方政府不愿救助或无力救助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并进入清算程序,而且信托业与证券业彻底分离。

第六次整顿是在2006年12月,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实业清理,争取早日换发新牌照。

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信托业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贷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2007年1月,银监会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信托新两规”的修订,开宗明义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提出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2010年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托行业正式进入净资本管理时代。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业蓬勃发展

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持续扩容,行业发展景气度大幅提升。从2006年到2010年五年间,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高速扩张,规模从3000多亿扩张到3万亿,增长达10倍。在信托产品数量上面,2006年全行业共发行534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400亿元;而到2010年全行业发行2566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800亿元。

从行业整体盈利情况来看,2006年行业整体净利润为42亿元,至2010年行业整体净利润达到162亿元,增长4倍,信托行业的繁荣活跃了中国的资本市场,也使其逐步缩小与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发展差距。

从结构上看,截至2011年上半年,单一资金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72%,集合资金信托以24%位居第二,管理财产类信托仅占4%;从信托资产运用构成来看,融资类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57%,投资类信托以28%位居第二,事务管理类信托占15%;从信托资产的投向分布变动来看,随着我国对基础产业投入的加大以及2008年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施行,投向实业的信托资产占比由2007年的10%逐步上升到2010年上半年的19%;与此同时,信政合作信托资产占比由2010年的12%下降到2011年年中的8%,银信合作资产占比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50%以上。

从行业集中度上看,截至2010年,以净利润为参考标准,行业共有65家信托公司,排名前5名的信托公司净利润占全行业43%,前10名公司占全行业58%,前15名公司占全行业68%。

(二)持续发展的问题依然严峻

虽然目前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信托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也大幅上升,但我国信托行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信托的可持续发展。

1.行业定位模糊,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在过去的30多年中,信托公司每三五年都要“面临调整”,每次整顿都没有真正回答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盈利模式。虽然银监会多次表示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但在专业理财机构的定位下,信托公司仍面临和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的竞争,这些机构都有自己的专营业务。信托公司表面上是金融百货公司,但实际上每一个细分领域都将遭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强烈竞争。比如,做贷款和银行竞争,做证券投资遭遇券商和基金的竞争,做股权投资遭遇政策红线和私募基金竞争,信托业一直在探索自己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却一直被短期利益所左右陷入迷途。

2.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沦为大型机构的政策工具。在信托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地方政府办信托、银行办信托、保险办信托,信政合作、银信合作都曾火爆一时,如今大型央企以“产融结合”为口号大举进入信托业,目前,在总共65家信托公司中,实业类央企控制了16家。这一方面显示出信托业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以及其自身灵活性和综合性所孕育的市场价值,引起市场广泛认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由于信托缺乏的核心竞争力,但信托牌照又赋予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类领域的灵活性,很容易使信托公司沦为“工具”,而信托公司也甘于靠牌照获取微薄的“制度红利”,这大大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开展业务的自由度。

3.商业模式上,以融资类、通道类的被动管理为主,经营较为粗放。从商业模式上看,信托公司盈利模式主要依靠融资业务、通道业务等被动管理方式,信托的投资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这也是信托整体利润水平增速低于信托资产规模增速的原因。项目融资型业务是“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这种融资属于过渡型业务,缺点是项目太分散,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规模效益;并且完全依赖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无法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模式不具备可持续性。

从具体业务上看,该商业模式主要表现为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主要扮演通道角色,获利微薄,且信托资产运用于贷款比例过大影响其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作用,使信托公司进一步偏离回归主业的轨道。另一方面,银监会颁布72号(2010)文和14号(2011)文进一步规范融资类的银信合作,要求融资类项目将由表外转至表内,以及相应满足150%拨备覆盖率和大银行按11.5%、中小银行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受上述规定制约,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将减少,传统的银信合作不具备可持续性。

房地产信托在2010年第三、第四季度分别占信托资产的13%和12%,目前比例有所降低,但仍保持在9%左右。房地产信托的活跃受益于银根的紧缩和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严厉的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偶然性;而且由于资金面紧张,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大幅上升,2011上半年我国房地产信托产品利率普遍在10%~15%左右,个别项目甚至超过25%,项目风险较大。绿城集团旗下房地产信托遭遇调查给该市场带来巨大压力,一旦信托资产违约将会给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并给信托公司信誉带来不利影响。银监会还对多家大型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停发房地产信托。

4.监管当局监管力度过于严格,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信托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个行业均出现过“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信托业在“一法两规”颁布前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和监管制度不健全,出现了一系列的违约事件和信托公司破产事件,监管机构处于审慎性考虑,对于创新型极强的信托行业实行了严厉的监管,相继叫停“股权+回购”的信政合作、信托开立证券开户、通道类银信合作、过桥类银信合作、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等,监管机构习惯于以“叫停”的方式处理信托行业出现的问题,一步步将信托的生存空间越压越窄。与此同时,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刚性兑付”机制,信托公司不仅要有严格的风控体系,而且对信托项目强调“刚性兑付”以保障投资者利益,这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风险共担”的模式有所区别,无形中也限制了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和创新的激励。

综上所述,我国信托行业虽已初具规模,但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经营效率有待提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核心价值,信托难以像银行、保险和证券成为金融市场的核心支柱,信托行业的破茧成蝶还任重道远。

三、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发展方向

信托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独立有影响力的支柱,必须明晰自身的定位,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方面发力,要将盈利模式逐渐向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主动管理业务改变。同时信托公司要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以创新产品服务并领先市场,从而成为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金融机构。

首先,信托公司应着重于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财富管理是信托的本质诉求,也将是中国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托专业人员,为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信托产品和服务,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其次,信托公司应强化自主管理能力。目前,在一些专业领域,信托公司的经验以及经营能力并不占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以有限合伙形式开展相应的投资业务,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方式;通过与实力较强的专业公司开展合作,逐步培养自己的投资队伍。待自身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计划的形式直接开展相应直接投资业务。

最后,信托公司应加强创新能力。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的提高是信托公司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的基础。依托产品创新,信托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专门的产品与服务,在产品设计中充分考虑客户的偏好;通过产品创新,在自主管理中信托公司才能敏锐地把握市场的变化。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产品研发人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以高质量的信托产品赢得客户满意度和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柯卡生.中国信托行业的监管与发展.中国金融,2011(16)

2.廖强.制度错位与制度重建:对我国信托业问题的思考.金融研究,2009(2)

3.汪戎,熊俊.中国信托业发展30年评述.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1)

4.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2009年中国信托公司经营蓝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5.招商证券研究所.信托行业专题报告――银信受限促转型.招商证券研究报告

6.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年鉴

7周新花.浅谈我国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与发展.科技致富向导,2010(7)

8.王绪祥.中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天津财经学院硕士论文,2004.6.1

9.吴江.论中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4.6.1

第12篇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主要风险;应对措施;保兑付

一、房地产信托概念及现况

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可塑性的财产管理制度。而房地产信托则是信托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收益的一种信托业务。

中国信托业和中国的改革开放相伴而生,承载着金融体制改革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历史使命,历经了曲折的发展历程。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它与2001年6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2002年7月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构筑了最基础的“一法两规”信托法律体系,信托也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7年3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0年银监会又出台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与之配套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清楚自己业务的定位后,中国信托业释放出巨大的潜力。《2012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信托资产规模2007年底0.88万亿元,2008年底1.22万亿;2009年底2.01万亿;2010年底3.04万亿;2011年底4.81万亿;2012年6月末5.54万亿。近五年来实现了年增万亿的高速增长,正是房地产信托这个最大的引擎,才使得信托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仅2011年,国内就发行了房地产集合信托产品近千个,发行规模近3,000亿元,较上年增长50%左右。许多房地产商,包括万达、万科、绿城等单一公司的信托产品发行量都超过了50亿元。据估计,信托资产中有30%左右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有关,并且贡献着信托业60%左右的利润。

此外,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房地产信托余额为6,751.49亿元。房地产信托多在1.5年期到2年期之间,2011年上半年新增的1,700余亿万元的房地产信托中的大部分将在2013年上半年兑付,加上2010年发行的两年期左右的信托产品,预计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将是房地产信托兑付的高峰期。正如“无间道”里说的,出来混总是要还的,现在,到房企和信托公司还债的时候了。

二、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的态度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7月26日在出席“2012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电视电话)会议和2012年年中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继续扎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继续强化房地产贷款风险防控,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管理。下半年,要着力加强信用风险前瞻性管理,有效防范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风险。

会议特别强调,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充当资金中介或直接参与民间借贷,严防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尚福林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系统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严守风险底线,加强前瞻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个别领域、个别地区的局部性风险演变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防范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强风险提示、日常监测、加强信息披露、提前关注重点公司及重点项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新项目实施事前报告制度等。总体来看,前期采取的监管措施在控制发展节奏,防范化解风险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房地产信托主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自从“保兑付”成为房地产信托的焦点词一来。监管部门、信托公司、投资人等都在从不同角度分析房地产信托容易出现风险的每一个环节,“保兑付”最虽然牵扯的精力颇多,却并不是房地产信托的唯一风险,房地产信托项目本身、尽职调查的过程、项目运营的中间环节以及信托公司监管过程中潜藏着诸多风险。

1.项目风险

一切的源头都是项目本身,选择一个好的项目是房地产信托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一款信托产品的成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成立前要做相关的尽职调查、风控审核、发行预审等;发行时需要联系银行、直销、第三方渠道做相应的路演和推介会;后期则需要相应的资金募集、确认函发放、成立公告;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监管资金使用以及进行风险控制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从开始的尽职调查到后期,整个房地产信托产品环节,最大的风险肯定是项目本身,如果一开始对这个项目没有做好尽职调查,没有做合适的评估,那肯定后来所有的风险都会由这部分问题产生。选择房地产信托项目的核心理念就是项目本身。主要考察项目产生多少的利润、收益回报是多少、地价成本多少等方面。当然交易对手的水平也决定了项目的成败,如果交易对手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开发经验丰富、项目管理体制完善、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等,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着房地产项目的成败。

这个时期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信托公司业务团队对项目的遴选和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团队对项目风险的整体把控。要求尽职调查一定要做细致,避免出现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及表外融资。

2.监管风险

确定了项目后,信托公司如何对项目进行后续的管理,是否准确掌控项目的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流的回收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环。

信托公司一般是通过占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掌管项目公司证照印鉴、查阅项目公司所有档案及掌控项目方银行账户来管理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但是即便如此项目公司也会想出一系列的应对措施,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会出股东拆借资金到期不归还、虚报工程量、截留销售回款、私刻印鉴、购买大额理财产品实为私下挪用等不良行为,这给项目带了巨大的资金监控风险。信托公司在一次一次的资金挪用中与项目公司博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项目方的操作手段,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

通常信托公司会进行实时的项目现场监控、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信托资产清查、要求项目公司做出书面的信用承诺、逐笔核实项目公司所报的工程款等方式来防范及发现这些潜在的风险,保护信托资产不受侵害。

3.兑付风险

2012年始,房地产信托的风险显露:开发商不能按期偿还融资资金选择延期兑付、信托公司宣布提前清盘房地产信托项目,还有一些房地产信托项目则引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接盘。各个信托公司的“保兑付”表现各有不同。

房地产信托项目是在房地产调控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开发贷未能如期取得。部分房地产信托资金进入项目的时间点比较靠前,多为前期开发报建阶段或者是拿地阶段。在信托资金支持房地产项目走过该阶段后,就需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资金来偿还。而房地产调控政策之下的银行货币政策随之调整,使得原本计划内的资金注入出现问题,即使是房地产项目公司拿到了大额授信,但银行方面却不能按期实际放款,从而导致了房地产企业供血不足。另一方面,市场骤变,销售回款缓慢。部分房地产信托为开发商提供建设类资金,信托资金支持项目拿到预售许可证后,本期望通过销售实现现金回流从而兑付信托资金的项目,但突遇房地产市场调控,限购政策持续,银行个人贷款政策调整等不利因素,使得房子不能按期销售,资金回笼过慢,自然导致信托资金的兑付也就出现了问题。但应当看到,信托公司为房地产项目融资通行的抵押率是必须低于40%,谨慎一点的公司一般规定抵押率必须低于30%。在“大信托”的模式下,信托公司持有房地产项目公司近100%的股权,且项目公司证照、印鉴及银行账户均在信托公司的掌控范围内。因此,大多数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是短期流动性风险,而非长期性的大问题,也就是说不是项目价值风险,这也就是资产管理公司为什么会接盘的原因。

房地产信托行业整体风险可控,但需防范个体风险。部分信托公司不看好房地产后市,为避免到期难以兑付的情况出现,上半年多款房地产信托产品提前终止清盘。与此同时,个别到期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则延期兑付。虽然在刚性兑付机制下,房地产信托不能兑付的情况不会大规模出现,但是个别信托产品仍面临兑付风险,而提前终止和延期兑付也都给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四、房地产信托的未来

2012年还剩最后四个月,房地产市场的前景尚不明朗。一方面是对房地产市场“金九银十”的期待,另一方面是房地产调控的持续深入。而房地产信托兑付风险则暗潮涌动,投资者对于房地产信托预期收益的揣测也有点像雾里看花。

近期,虽然房地产信托收益率在理财产品收益率普降的情况下走出独立行情,融资质量明显好转,但由于房地产整体调控目标尚未实现,房地产税呼之欲出,预计房地产信托发行量回暖的力度有限。另外,今年二三季度亦是大量金融体系外(如民间借贷资金)房地产融资开始到期的时点,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此类信托时,应注意考察融资方的社会活动和对项目的考察,警惕部分风险的传递。

参考文献

[1]平安信托.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R].21世纪传媒.2012.

[2]苗燕.银监会:继续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管理[J].上海证券报,2012(7).

[3]冯娜娜.房地产信托三大风险保兑付是最后战役[OL].21世纪网.

第13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信托;REITs;投资

一、REITs的概念

房地产投资信托,也即Real Estate Investments trust,简称REITS,这是源起于美国的一个概念,1960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国内税法典》(International Revenue Code,I.R.C.),使得设立REITs成为可能,法典在此基础上给予其以优惠的税收待遇。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在以往被称为不动产投资信托,是指一种采取公司、信托或者协会的组织形式。它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收购并持有收益类房地产(例如公寓、购物中心、写字楼和仓储中心等)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并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机构。然而在我国多将其称为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新型的信托形式,与一般的信托相比,它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首先,REITs的投资模式主要是对现存房地产的获取与经营。这一点与共同基金的特征相类似。其次,从制度渊源我们也可以看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有着避税的功用。REITs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组织实体应当缴纳的税款;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租金收入分红的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这样就避免了对REITs和个人的双重征税。最后,REITs是一种被动的投资。这种被动性体现在只能从房地产投资中被动地取得收入,这样可以防止房地产过于积极地投入到市场风险之中去,进而对小投资者稳定收入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REITs往往会与一个与其相似的概念相混淆,那就是房地产资产信托(Real Estate Asset Trust,简称REAT)。房地产投资信托是在风险分担的原则之下,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聚集,由专门知识技能的人负责运行的贷款投资。这类投资运用于房地产买卖管理或者是抵押权贷款。一般都是中长期投资,投资的利益分配给股东或者是投资人。区分REITs与REAT的实益在于,它们所受法律规束不同:REITs通常会受到专门立法的调整,而REAT往往只有信托法规范。因此有必要指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产品。

二、REITs在我国的现状

中国的REITs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是其真正兴起,是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这一时期,“一法两规”开始实施,在经过了五次清理整顿之后,信托公司得到了新的生存机会。信托公司在央行121号文件发出之后,结合房地产企业对融资的迫切需求,推出了各自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出现并积极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整体上来说,有以下的一些特点。

首先,在产品的构成条件上,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必须受到的管束主要来自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对房地产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资产组合以及收入构成等方面都没有具体地规定。这一点与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投资方向、资产组合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限定有着明显的不同。其次,在投资规模和期限上,从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来看,并结合我国REITs实践来看,我国REITs产品往往体现出期限短、规模小的特点。这与美国产品有着很大不同,美国的REITs产品一般而言都是中长期信托,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长期融资的作用。我国虽然也规定了信托公司的期限,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其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实践中,目前中国一般的REITs产品多为1~3年期,很难说发挥了中长期融资功用。此外,规模小这一特征又使得投资组合的有效建立出现障碍,在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方面不尽如人意。再次,在组织结构上,与一般国家既存在公司型,又存在信托型不同,我国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全部采取信托型。信托型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在保护投资者资产和收益的安全方面可以提供其他类型不可比及的保障。信托型使得信托财产取得了相对独立性,这就摆脱了其他资产或者管理业绩的影响。如果某房地产置于了信托计划之下,那么只要该房地产存在,信托计划持有者仍可以取得其收益,这种取得不会因为房地产管理公司破产或者信托机构倒闭而受到限制。另外,我国依旧处于REITs的初级发展阶段,选择稳定性较强的REITs组织结构类型,可以降低其受股票市场等金融因素的影响,从而有利于REITs自身的发展。但是也有必要指出,我国应当在已有的信托管理经验上,积极地探取REITs的其他种类。最后,在产品的销售方面,由于监管政策的限制,我国的信托机构不可以开设分支机构,异地经营也受到限制,多数信托机构重新登记不久,积累的客户量不多,直接销售也不乐观,如此一来,中国信托机构自己所拥有的营销网点十分微薄,销售网络的优势并不明显。

三、我国对REITs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具体针对REITs的立法规制,只是在大体上形成了“一法二规”的格局。这里的“一法”指的是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这一法律是我国在信托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自然对REITs有着约束作用。所谓“二规”,指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两部规定都是由银监会在2007年出台的。

以上可以说是我国关于REITs的全部立法项目,不论在理论探讨过程中,还是在实践操作运行中,这些法律规制都不可谓完善。

首先,我国相关立法并不健全。需要澄清的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投资基金,对于它的调控,除了专项法律外,还需协助以《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基金法》。这其中,《基金法》和《信托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立法来看,《基金法》严格说来,只是一部并不十分完备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

其次,我国现有的基金大多是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有赖于契约的规定。由于契约不可苛求完备,其在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法规的详备规定来补位。然而我国《基金法》、《信托法》包括其属细则和实施规则,都没有很好的发挥到法律补位的作用,对于权责安排、利益制衡等可能存在的漏洞也没有法律的补救。在内容上,证券投资基金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定义,《基金法》实际上的调整对象并非十分明确;对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规定也有失公允,这种失当安排往往使得了基金管理人较于他者处于优势地位,不利于监管。整体来说,“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虽然为信托业和信托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和实施细则的不健全,REITs如要获得相关的法律依据还是很困难的。

除此以外,从我国现行《信托法》的规定来看,能够取得具有受托人资格的法人只有信托公司,易言之,信托在目前立法框架下只能由信托机构发行,这样一来信托机构很容易成为法定垄断的中间机构,这就削弱了市场竞争,也降低了房地产专业团队管理REITs的可能性。

另外,还有学者指出,现行“二规”实际上是取代2007年以前的“二规”的新二规,虽然新规定有助于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扩张,也有利于流动性较强的REITs的开展,但即便是我国现有信托法律体制,也存在着改革不彻底的缺陷。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低八条的规定使得我国信托公司推行信托计划始终被限定在非公开发行的范围之内,这就使得REITs,没有办法摆脱私募基金的帽子,无法实现其变现性、流通性强的特点。

四、完善我国REITs建设

完善我国REITs建设,需要在有关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税收法制以及运作模式上对现在处于的困境加以突围。这以过程必然伴随着巨大困难,但也是大势所趋。有关组织形式方面,前文已经有所述及。相对于公司型组织形式,我国应当在契约式或曰信托式组织形式上予以更多考量。其优势主要在于,一方面契约性REITs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能够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契约性的REITs在设立、组织和运行上都比较方便,此有利于资金的迅速流动。

在设立条件方面,我国立法可参考美国法的规定,对REITs的设立规定法定条件。可以借鉴美国法的“百人规则”限定REITs所享受优惠税收的范围。为了防止REITs成为少数富有者积累财富的工具,应当对一个纳税年度后REITs的持有人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市值做出限制。此外,出于风险回避的考虑,我国REITs的设立条件还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限制性方面:其一,不得投资于闲置土地;其二,不得提供信贷,不得为他人承担债务,不得在没有征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用资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其三,不得投资于任何承担无限责任的产业。

在税收法制方面,对于REITs这样一种新兴行业应当予以保护,尤其是在重复征税方面要引起足够重视。配套的税收政策也需要加以适当调整。在REITs中,多方当事人关系复杂,而且因为当事人多为法人,其复杂度又有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办法是独立设立特别税收规则,在税种、纳税人、纳税办法等方面做出符合实际的规定。税收政策应当在中国经济语境下的角色的作用后作出税收上的谨慎调整,尤其是应当在重复征税上面尽量做到单一征收。

有关REITs的期限问题,中国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年限在1~3年。期限较短,不能够有效发挥中长期融资作用。我国立法上应当对REITs的运作期限作出适当的延长规定,借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风险规避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李新天,闾梓睿.《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困境及出路》.载《中国商法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99)

[2]李智.《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之基本理论》.载《河北法学》.2007(9)

[3]李安民.《中美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比较》.载《学术研究》.2005(3)

[4]王辉.《发展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思考》.载《社会科学家》.2008(10)

[5]何正荣.《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的全球化趋势》.载《社会科学辑刊》.2006(3)

第14篇

王台贝来自台湾,先后在大陆多家金融机构就职,曾经担任兴业银行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和诺亚财富董事,在信托产品的设计和运作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如今王台贝是上海极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专业植根于信托产品市场。不妨看看他为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们带来怎样的建议。

提防房地产融资型信托风险

“与2009年相比,今年信托产晶的市场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在王台贝看来,首先在于融资型信托产品的比例大幅增加,其中主要来自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需求。事实上,从去年年中以来,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都在整个信托产品市场上占据了较大的比例。与2009年相比,今年由于严格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的推出,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有了很多的限制,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把发行融资型信托产品作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房地产项目融资型信托产品的收益也有水涨船高的趋势。

王台贝认为,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应当认识到,趋紧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至少会在短期内对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带来影响,提高了房地产项目融资型信托产品的风险。“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收益相对较高,风险也高,在今年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还是应该更加谨慎,并通过筛选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王台贝强调说。

首先,优质的信托公司应当成为投资者的首选。信托行业有多年的发展历史,优质的信托公司对于项目的选择、风险的把控都胜出一筹。“投资者们可以通过一些专业的网站了解更多信托公司的分级分类信息,了解信托公司的背景与既往的投资业绩。”他建议道。

其次,在房地产融资项目中,投资者可以更多考虑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商,因为中小房地产企业在房产政策调控中出现违约风险的几率更大。“当然,对于大型的房地产商,投资者也不能迷信。”王台贝建议,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指标,“资产负债率越高,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偿债风险越大,一些企业甚至采用发新债偿旧债的手段。”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最好保持在行业平均水平或是以下,“如果有股权担保的条款,也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投资者不能忽视房地产融资项目的细节。“比如信托项目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哪些地产、工地的位置、预计的售价等等。”王台贝说,做到明明白白投资对于投资者非常重要,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获取这些信息或许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可以向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销售公司要求提供这些信息。“如果他们不愿意提供这些信息,或是只给一些含糊的结论,那么投资者倒不如干脆放弃这种产品”。

私募型信托今年“力道”减弱

私募型信托产品是市场的另外一大热点。尤其是去年以来,私募型信托依靠其运作上的优势,如投资范围广、投资限制少等,不少产品的业绩远远超出了同期的公募基金产品。不过,王台贝认为,今年私募型信托产品的“力道”会有所减弱。“原因还是在于二级市场今年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同时,王台贝觉得,由于私募型信托产品间的区别非常大,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往往很容易出现盲从,因此在选择这一类型的产品时往往更需要一些技巧。

一是关注私募型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私募型产品的一大特点就在于投资范围比较广泛,但从具体的产品合同来看,还是有一些差异。”王台贝说,“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上的规定,可以帮助投资人了解产品的激进程度和风格,有利于投资人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其次是私募型信托产品的费用问题。产品的认购费用,固定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私募型信托产品的报酬条款等等,在进行产品投资之前,就务必要做到心中有数。

“投资者也可能比较关注管理团队的既往业绩。”他觉得,既往业绩往往体现了团队的管理能力。但历史有时候并不一定能够代表未来。私募团队的高流动性有时候也会对产品的实际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投资者有必要了解这方面的信息,“但不能因此而迷信。”他补充说。

政策利好有望今年破题

谈及信托产品市场发展的趋势,王台贝认为TOT(信托中的信托)的产品形式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市场上。

“从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民间投资资金的力量还很充沛,证券、房地产两大市场今年的表现又较为疲软。因此,人们对于信托产品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很多信托产品刚刚推出时就销售一空,基本上属于供不应求的局面。”王台贝介绍说。

第15篇

增资潮下,注册资本最低的大业信托仅3亿元,排名垫底,这与注册资本128亿元的重庆信托相比,首尾相差了近43倍。

2016年年初,大业信托变更公告,年纪70岁的老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沈伯年退居二线,任公司董事,原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陈俊标升任董事长,并任法人代表。

对于市场盛传的增资事宜,大业信托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暂时还无法披露。而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大业信托目前正积极推进增资事宜,但受历史客观因素影响,能否最终落地仍需过程和努力。

股东影响增资

4月7日,大业信托在官网了公司2015年的业绩报告,这一时间较以往披露提前了起码半个月。

“公司资本规模偏小。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资本实力的高低将成为制约未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近三年的年报中,对于自身业务痛点,大业信托亦毫不避讳。

作为信托公司,大业信托的历史并不长。2011年3月,在重组原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大业信托重新登记开业,注册地为广州市,并在北京和上海设有业务管理部。

值得注意的是,自开业以来,3亿元的注册资本就没有变过。相似地公司股东除有更名外,亦和重新开业时的一样。

不过,虽然是地方色彩较浓的中小型信托公司,公司股权结构也简单,但是大业信托股东的来头却不小。根据数据显示,大业信托的股东总共有3家,其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41.67%、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持股38.33%、广东京信电力集团持股20%。

“从很早以前了解,广东股东不愿意增资,也不愿意稀释。”在广东资管人士的眼里,大业信托对增资的需求一直比较强烈,但苦于股东结构,审批程序较多且时间久,不到批复完毕很难预计到位时间。

据悉,在大业信托中占比最高的大股东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原由财政部全额出资成立,而今年一季度正忙于转型改制的问题。

此外的两家本土股东,一家是广州金融控股集团,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整合市属金融产业的平台;另一家广东京信电力集团,为广东省五大电力企业之一。

“股东都是国企,对应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审批和流程比较长,在积极努力中,不到最后都不能确定,不知是否会有变数。”一位知情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透露。

净利润三年来首降

2015 年大业信托实现净利润2.62 亿元,这在此前银行间市场披露的57家未经审计信托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中排名倒数第7。

按年报所述,公司去年的净利润数据实际已全面超额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任务。只是从上一年的比较数据来看,这一数字较2014年同比下滑了10.86%,也是近三年来公司业绩的首次下滑。

根据年报显示,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5.53亿,较2014年的6.03亿元同比下降了8.29%;手续费及佣金收入4.91亿,较2014年的5.21亿元同比下降了5.76%。

不过,大业信托的信托业务收入占比高达88.78%,与其他信托不同的是,公司投资收益一项近三年都是空白。

与此同时,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净资本实际状况与信托业务协同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固有资金运用制定了高流动性、低风险的投资原则。2015年公司的固有业务布局也比较简单,主要在金融机构和其他,分别占60%和40%。

“一般来讲,公司自营业务资金主要来源自有资本,注册资本小,最直接影响到自有业务,加之经济下行,优质资产稀缺,信托业务收入在转型短期较难实现大幅增长,自营业务收入在总收入的占比和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资本实力不够,会错过很多业务机会。”北京某资深信托研究人士向记者提到。

从大业信托年报披露的发展不利因素来看,在金融机构间业务边界趋于模糊,同业竞争激烈、资本规模偏小、高端客户的积蓄等等问题之外,去年的全球经济低迷、信托传统业务萎缩、风险暴露释放等新的问题又冒了出来。

“发展年限不长,注册资本金不多,这样的规模倒也可以。”上述资管人士向记者说道,由于金融发达,竞争激烈,广东地区的业务活跃度其实不高,即便背靠大集团大公司,实际业务也不好做。

资本影响业务

据悉,由于自身资本实力及业务单一薄弱等问题,不少中小信托公司对正在进行的公司评级也有一些情绪。注册资本过低,资本金过少,业务发展受限,直接拖累评级,评级又将可能影响到的投资感官使得近年来不少信托公司将增资和引入战略投资者工作放在了案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