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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
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
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
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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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权交易的作用
从世界范围的经验看,开展水权交易是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稀缺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水权交易可以缓解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对水权巨大需求的压力
有学者以西北五省、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例,分析了经济增长对水权的长期需求,经测算,2010年与2000年相比,当GDP从8039.89亿元增加到19082.78亿元,增长137%时,水权交易量则从26.04亿迅速增加到208.46亿,增长700%,这表明,随着GDP水平的不断提高,该地区对水权的需求量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注:李周等:《化解西北水资源短缺的对策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3期。)在这种情况下,就迫切要求将一定数量的水资源转出农业。为了避免由于无偿或低偿将农业用水转为城市和工业用水给农业和农村地区带来的损失,就有必要通过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来确立合理的水权交易价格,实现公平合理的水权从农业用途向城市和工业用途的转移。
(二)水权交易可以弥补水资源再分配的“政府失效”
由于水资源的重要性,许多国家都是依靠政府部门为其国家的公民提供供水服务。政府垄断了水供给和水权的分配与再分配,一方面造成了大量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又形成了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资源使用上余缺不能调剂,这表明在水资源再分配上出现了“政府失效”。因此,有必要通过水权交易来实现水权的转让,以优化水资源配置。
(三)水权交易可以增加水资源配置的社会福利
水权交易可以提供水资源使用的合理价格,为用水部门之间重新分配水资源提供有效的机制。由于放弃水权的一方得到了经济补偿,保证了水从低价值使用(如农业灌溉用水)向高价值使用(如城市和工业)的转让,提高了水的使用效益,并保证了城市和工业长期稳定的水资源供给。因此,水权交易改善了水资源分配的有效性,增加了水资源配置的社会福利。
(四)水权交易给政府和水资源环境保护者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机会
政府可以通过买入水权来调控水权交易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从事水资源保护的社会组织也可以购买水权,然后把水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来达到降低取水量、维护水生态平衡的目的。
(五)水权交易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评价的科学性和调控高耗水企业合理的空间布局
水权交易使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水资源评价变得简单易操作,只要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水权交易价格来计算成本即可。此外,由于不同地区或流域的水权价格不同,对于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或流域,水权交易价格通常较高,高耗水的企业或项目会因此而大大增加成本,这实际上就用市场手段阻止了高耗水企业或项目的进入。
二、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们对于水权交易的主要顾虑是它可能对农业和国家粮食安全不利。从开展水权交易国家的实践来看,水权交易对农业确实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灌溉农田和农作物产量的下降,但是,水权交易同时也为这些国家的农业发展带来了水权转让收益,从已有的文献看,水权转让收益已可支撑其农业的发展。(注Chang,C.,&Griffin,R.C.(1992)。WatermarketingasareallocativeinstitutioninTexas.WaterResourccsResearch,28(3),879-890.)在我国,灌溉农业占据着主导地位,70%的粮食产自需灌溉的土地。2001年,我国农业灌溉用水3485亿,占全国总用水量的62.6%.如果水权交易导致10%的农业灌溉用水(约348.5亿)转为城市和工业用水,而水权制度、政策改革和灌溉技术应用方面又没有重大突破,按照每生产1吨小麦需1000水计算,将可能需要进口小麦3485万吨,这相当于近20年全球每年2亿吨左右粮食贸易量的17.4%,从而可能引起国际市场粮价的剧烈波动,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但是,水权交易也为我们提供了通过需求管理来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新思路。一方面,通过需求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城市和工业对水的需求。事实上,我国工业的节水潜力非常可观,如我国生产1吨钢需水23-56吨,美国、日本、德国所用水不到6吨,因此,通过需求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城市和工业对农业用水的挤占数量;另一方面,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也可以减少农业用水,增加水权供给。例如,喷灌的节水效率远高于传统的大水漫灌和自流引灌,而目前我国90%的灌溉地还在使用后两种灌溉方式。现在,我国农业用水的有效利用系数平均为0.43,如果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将它提高到0.55,每年即可节约12%(约418.2亿)的农业灌溉用水,完全可以弥补水权交易所可能导致的农业用水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移的数量。可见,通过需求管理,可以将水权交易对农业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影响降到最小甚至完全消除。
此外,水权交易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负外部性问题。主要是水权的使用和转让可能对第三方的水文条件和经济状况以及对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二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水权交易不够活跃,这将会从水资源供给方面制约城市化进程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水权交易的财税政策
实行相应的水权交易财税政策,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水权交易,另一方面是通过财税调控手段,消除水权交易的负面影响和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水权交易的作用。
(一)对农民采用农业节水技术提供财政支持
农业是我国的用水大户,农业节水的潜力巨大。农业节水尽管对农业本身具有积极的作用,如降低了成本,同时,农民投资节水技术还可获得所节约水量的转让收益,但更重要的是节约下来的水资源流向了城市和工业部门,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农民并不能得到节水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因此,农业节水技术对全社会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这正是公共财政政策所要支持的。因此,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应该加大对节水农业的投入力度,对农民投资节水农业技术进行直接到户的补贴。具体可以采取粮价补贴、实物补贴、申报补贴等方式,保证补贴透明和补贴到户,以逐步形成对农民有效的节水激励。
(二)运用适当的财税政策激励企业节水
对积极节水并出售水权的企业应从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引入水权交易制度以后,在企业成本和费用中应增加企业为节水而增加的有关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企业为获得水权而支付的费用也应计入税前成本而不应在税后净利润中扣除,这样,可激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加大节水力度,以提供有效的水权供给;对于企业所节余的水权,必要时可以采取由政府收购的方法,刺激企业节水。此外,还可以实行抵消政策,即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新建企业如要获得一定数量的水权,可以通过帮助该区域内另一企业进一步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从而利用其多余的水权为自己所有。
(三)为水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以促进水权交易
1.加强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基础设施是开展水权交易所必备的,有利于控制水权交易成本,克服水权交易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在智利的Limari流域,由于水利基础设施等基础条件较好,水权交易就
比其它流域活跃。大型水利基础设施涉及整个流域,其受益人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属于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主要中央和省级政府)来投资建设。
2.加强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水权信息采集和披露的力度。先进的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广泛的信息采集和披露,能够降低水权交易成本,促进水权交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提高水权交易效率。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通过流域或地区用水公报,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重要灌区和大的用水户的用水信息,包括分配水量、实际取水量和耗水量、排污量、用水效率、水价等相关指标,为水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水文资料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积极的外部性,它也应由国家财政投资、公共机构提供,并且由全社会无偿使用,而不能成为少数机构的“私人物品”。(注:胡鞍钢、王亚华:《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中国软科学》,2000年第5期。)
3.由国家对大江、大河和大型湖泊、水库等水源地这一“公共产品”的生态环境进行投资保护,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
(四)对水利设施实行企业化运营,将其中的财政补贴转为对特定对象实行定向补贴和转移支付
与江堤等纯粹的公益性水利设施需要政府来管理不同,有些水利设施如灌区虽然本身具有公益性,如防洪防灾,但更多的是具有非公益性。它既可以向农业供水,也可以向城市供水,而且后者的盈利可能会较大,这是一个收益较为稳定、可以商业化运作的领域。因此,对灌区及类似性质的水利设施可以实行企业化改革,采取发行股票、债券和从银行贷款等投融资方式,成立供水公司(或类似性质的公司)并按照公用事业的经营模式来运作,引入竞争和广泛的用户参与,改革收费办法,减少直至取消财政拨款或补贴。同时,将节省下来的财政拨款或补贴转为对特定对象实行定向补贴和转移支付,如可以仿照粮食直接补贴的方法,对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用水户进行直接补贴,体现保护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原则,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对一个流域上游或贫困地区实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
(五)对水权交易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1.政府可考虑对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收取不同的手续费,引导水权的有序流动。对于水权交易中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或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应予以鼓励,只需交纳很少的手续费;反之,对于不利于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或对第三方水文条件和经济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水权交易,则应交很高的手续费。对于水权和排污权向工业小区流动的交易,手续费应极低,以示鼓励,因为水权和排污权的这种流动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集中治理污水。
2.对于水源保护区,可分配较多的初始水权和较多的初始排污权,使其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必要的节水和治污资金。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著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产税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实践中,财产税的估价容易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纳税人直接缴纳又经常使纳税人感到税收负担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轻财产税负担④。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而言,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使用者收费,以及来自更高级次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不断增长的、颇受欢迎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被广泛地用于为卫生服务、开发许可、公用事业、文化景点等筹集资金。但是,作为一种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筹资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务。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贫困救济、基础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费是不合适的。
除使用者收费外,销售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主要对象。与地方财产税相比,地方所得税和销售税确实具有一些优点。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级政府)通常也征收这两种税,因此,由更高级次的政府代为征收和管理,能够节省遵从和管理成本。此外,这两种税收的弹性都要好于财产税,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行申报。相比之下,财产税的税基需由税务管理部门进行估测,所费时间较长,而且通常被纳税人认为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不大。将销售税和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同时征收销售税和所得税,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边际税率将会非常高。另一方面,销售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要比财产税税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邻近的地区购物或工作,以避免缴纳地方销售税和所得税。
更高级次政府的补贴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事实上,几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中都包含着自身收入和上级补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异较大。一种极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选择适当的居住地区,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产品。在该模式中,地方财政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家庭在选择居住地区时“用脚投票”,有效地“购买”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务,税收如同市场决定的价格一样发挥作用。另一种极端形式则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强调地方服务的平等性,地方政府应发挥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该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在筹集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补助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种模式的人认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财政体系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因为更高级次的政府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累进税,这一方面提高了税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无法通过在各地区间迁徙而避税,减少了扭曲性地区决策引起的超额负担。此外,在集权财政体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从而使各地区间的财政机会更为平等。尽管这些观点指出了更高级次政府补贴的优越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税收与政府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就必须权衡公共支出的成本与收益——理想的结果是将支出调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如果资金来源于其他地方,这一联系就被割断:公共支出项目的边际收益不再等于其边际成本。有关地方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很可能变成地方与更高级次政府间关于地方公共项目补贴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因此,决定在边际上扩大还是缩小地方公共项目时,地方税收必须发挥主要作用,以使这些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复杂的决策中成为主要的决定力量。
五、中国财产税改革:税收归宿理论的引申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渐进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着这一水平(国家统计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额大大降低的同时,其支出任务并未相应减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超过55%的部分落在县、乡政府肩上(WorldBank,2002)。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在众多可选择的渠道中,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预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之内,成为地方政府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两种最为常用方法⑤。世界银行(2002)估计中国目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计1994年中国的预算外资金高达2100亿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乡镇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过非预算资金筹集的。例如,广东省某镇1993—1994年90%的基础教育支出成本通过非预算资金弥补;浙江省温州地区某镇94%的道路建筑资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来源于非预算资金。按照他的估计,中国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来源于预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弥补。
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的使用反映了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进步和改良,因为二者体现了地方纳税人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满足这些偏好的资金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使财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尽管具有上述优点,但二者的负面效应更加明显:首先,由于各地方政府征集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能力不同,因而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践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比不发达地区更容易从地方经济中取得资金,结果是不发达地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征集会减少中央财政的收入规模,因而中央政府采用转移支付以减轻地区差异的能力同样降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状况面临着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其次,由于非预算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不受中央政府监督,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降低其税收负担为条件要求企业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入资金。换言之,相对于预算资金而言,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可以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或非预算资金。这无疑将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达到稳定经济的政策目标。最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取得大部分是无规则的。这种不透明的制度安排也为地方官员的腐败敞开方便之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地方财政体制,减少通过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筹资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加快财产税的改革将是解决该问题的一剂良药。该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处理省级以下财政关系的阶段。虽然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并未明确省级以下财政关系。实际上,与中央——省级政府收入——支出不配比一样,省级以下政府也存在这一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共支出发生在县乡级次上,但收入分配却并未与支出模式相符。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间也应建立规范的财政关系。财产税属地方税,如果下一步的改革集中于地方财政体制,那么财产税必然成为主要的改革对象。第二,加快财产税改革也符合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愿望。实践表明,每当中央政府试图抓紧对地方财政的控制,省级以下政府通常都采用非正式的预算安排予以应对。可以说,忽略省级以下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式必然无法削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使用。因而,在未来的改革中,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财政予以重视。财产税的改革不仅不会使中央利益受损,还将有利于帮助其实现建立以税收为基础的财政体系和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目标。允许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管理权将有助于激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向正式的预算体系转化,从而更加便于中央政府监控。第三,推进财产税的改革还将有助于防止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财产税不仅征收了地理位置租金,而且要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支付成本。用财产税替代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无疑有助于消除非正式预算筹资方法所导致的负面激励效应,实现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
注释:
①Bird,RichardM.和EnidSlack(2002)的研究结果表明,199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0%。发达国家的比例为35%(10年前为30%)。转轨国家比例相对较低,但也达到了12%。
②Hanreys.Rosen(1995)指出,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收入标准的选择。采用当期(年度)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比例下降,表明财产税具有累退性。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研究财产税的累进程度似乎更为理想,因为某一家庭的某一年度的收入是高是低对该家庭的住房消费影响不大,决定这一问题的是该家庭的长期收入预期,而不是某一年度的波动。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住房消费大体上与永久性收入成比例。换言之,对建筑物部分的课税既不是累进的,也不是累退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进行修门的过程中,遵循的是不仅仅要使新的体系与1993SNA统一的原则,同时还考虑到则政分析家不断扩大的需要、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对《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介绍的体系做了大量更新和扩展,其中主要修改的有以卜几个方而:对政府则政统计体系记录的单位和经济事件的范I、记录经济事件的时间、定义、分类和平衡项日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
1.单位的范围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单位的范围侧重于《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界定的广义政府部门,其定义以机构单位的概念为基础。广义政府部门包括全部居民政府的一位和由政府控制井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的全部居民非营利机构。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体系的范围是在职能的基础上界定的,它包括履行政府职能的全部单位。在原则上,只包括与政府职能自接有关那此交易。这意味着不包括那此不代表则政政策实行的交易,特别是,与货币当局和其他存款金融机构的职能有关的所有交易都不包括在内。
另外由于修改前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定义的基础不同,从而两者对超国家当局的处理也存在着不同。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超国家当局不包括在在何国家当中;而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由超国家组织在一国履行政府职能带来的交易包括在该国的统计数抓中。
2.记录经济事件的时间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记录交易和其他经济流m:的时间由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也就说,流量在经济价格被创造、转换、交换、转移和消失时记录。而在《1986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交易在收到和支出现金时记录。相比而言,权责发生制的记录时间与资源实际流动的时间相符能够很好反映政府收支情况;而现金收付制的记录时间可能严重偏离有关经济话动和交易的时间。另外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之所以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为了与SNA1993保持一致,在SNA1993中记录经济事件的时间也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3.事件的范围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事件的范围比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更为广’泛,因为修改后的体系包括影响资产、负债、收入或开支的全部经济事件,而不是仪仪包括由现金交易代表的那此事件。例如,将易货交易及商品和服务的赠与包括在内。《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仪有选择地包括一此实物交易,并且是作为备忘项日。
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包括其他经济流量,所谓其他经济流量是指除交易外影响一个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值存量的所有流量。为了使会计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与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完全协调,必须包括其他经济流量。根据定义,其他经济流量是非现金事件,因此它们井不作为《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的组成部分进行统计。
4.定值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资产和负债按当前市场价格定值,包括可能具有不同名义价伯的债券。而贷款由于一般不进行交易,因此不具有市场价伯,它们按名义价值记录。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债券总是按债务到期时政府须支付的数额定值,这可能既不同于名义价值,也不同于当前市场价值。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规定将债券的名义价值作为备忘项日记录。
5.记录流量的总额和净额
关于流量是按总额表述还是按净额表述,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和《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大部分处理是相同的。主要不同在于市场基层单位的销竹和开支。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市场基层单位的销竹和生产成木按总额分别表示收入和开支。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如果销竹减去生产成木的净额为正数,则作为收入记录;如果为负数,则作为支出记录。
6.流量和存量的统一
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是完全统一的体系,因为可以从会计期初的存m:数抓与该期间发生的流量中得出会计期末的存量:数抓。由于这种统一,影响广义政府部门的则务业绩、则务状况和流动性状的全部事件都包括在内。《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所包括的存量数抓限于债务,债务存量的变化往往不能与所记录的流量相互协调,需要提供补充性表格来说明完成这种协调所需要的其他数抓。
7.定义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收入是交易带来的净伯增加。因此,收入包括赠与,但却不包括来自处理非金融资产的所得。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收入定义为除赠与外所有不需偿付的款项。因此,收入包括来自处置非金融资产的所得。
类似地,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开支是交易带来的净伯卜降。购买非金融资产不影响净信不视为开支交易。“开支”一词取代了《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的“支出”,因为它与权责发生制记录的联系更为密切,并表明非金融资产交易不包括在内。《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将支出定义为所有不需偿付的款项,包括购买非金融资产。
8.分类
修改前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对收入的分类有很大不同。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收入分为税收入、非税收入和资本收入,赠与构成单独的非收入类。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收入进一步分为税收、社会保险交款、赠与和其他收入。
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和《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开支/支出都按两种方式分类:按职能和交易的经济性质。在两个《手册》中,按职能进行的分类都采用联合国颁布的《政府职能分类》。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对由交易带来的非金融资产变化进行了新的分类,因为它们不划为收入或开支。新的分类采用《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的相应分类,以交易涉及的资产类别为基础。
贷款减还款是《1986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代表出于政策日的获得的金融资产净额的一个交易类别,与支出划在一起以计算总额的一个交易类别,与支出划在一起以计算总赤字/盈余。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这此交易与其他金融资产交易划在一起。
9.平衡项日
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尽昔规定了其他平衡项日,但是分析框架仪侧重于一个平衡项日(总赤字/盈余)。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的分析框架以几个平衡项日为特色,其中,《政府运营表》包括净运行余额(它定义为收入减开支,代表交易带来的净伯变化)和净贷款/借款(它定义为获得的金融资产净额减产生的负债净额,获净运行余额减获得的非金融资产净额);《现金来源和使用表》包括现金盈余/赤字,以反映政府运营表带来的现金流量的余额以及获得的非金融资产净额。除了不剔除贷款和还款交易带来的现金净流出以外,它类似于((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的总赤字/盈余。在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另一个平衡项日是总余额定义为因重新安排出于公共政策日的而进行的资产和负债交易从而经过调整的净贷款/借款。伯得汁意的是,私有化的全部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竹)。
中国作为金融项日包括在内;以贷款形式提供的补贴确定为开支。它相当于《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的总赤字/盈余,但却采用权责发生制确定。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手册》的其他平衡项日包括净伯、金融净伯、基木余额和储蓄,而在《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却没有类似的平衡项日。
10.与其他统计体系的协调
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与其他国际宏观经济统计体系相互协调。也就是说,在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为则政分析服务这一日标卜,基木概念、定义和管理.与其他宏观经济统计体系尽可能相同,与政府则政统计体系相互协调的其他统计手册有《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和基金组织《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主要遵循1968年《国民帐户体系》,但是两者协调的程度要低得多,主要是由于《1986年政府则政统计手册》采用现金收付制记录。
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和与之相互协调的宏观经济统计体系之间的主要差异是它们所采用的分类以及随之而来的平衡项日。例如,修改后的政府则政统计体系的税收分类和《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有较大的不同,但两个体系的税收定义相同。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对退休计划和外商自接投资收益再投资的处理不同于《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的处理,结果,两个体系中的净贷款/借款不同。
此外,由于涵盖范围不同,但是,其内涵在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比在《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中要小
二、与1993年国民帐户体系之间的差异
尽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修门政府则政统计体系的过程中尽可能使其与1993SNA保持一致,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两者还是存在着一此差异,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1.两个体系对生产相关交易的登录不同
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不把中间消耗或产出作为开支类别,但是在1993SNA中,却把中间消耗或产出列为开支以扣除、虽然政府则政统计支出类别“货物和服务的用途”与1993SNA中的中间消费最接近,但它与库存的处理以及则政和保险服务的消费有根木的区别。此外,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对自给性资本形成的处理影响到对一此项日登录的比较。1993SNA将自给性资本形成中的支出、固定资木消费和雇员报酬登录为中间消费,而政府则政统计系统则登录为购置固定资产。
2.两个体系对社会保险的处理不同
在1993SNA中,社会保险计划收到的所有社会缴款都被视为经常性流入(资源),社会保险计划支付的所有社会福利都被视为经常性流出(使用),尽答提供退休福利的计划的收支相当于计划的负债变化。在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对提供退休福利的计划的缴款和这此计划支付的福利被视为是负债的变化,而不是收入和支出。此外,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以同样方式处理向政府雇员提供退休福利的无基金计划和有基金计划,确认为米来提供福利所负的债务,而1993SNA不承认这此债务。
3.两个体系对数字是否合井汇编的处理也不同
1993SNA不把统计数字合井汇编,但政府则政统计体系把统计数字合井汇编。因此,在为各级政府汇编统计数字时,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不开列政府部国内两个机构单位间的所有债务人一债权人的则务状况和政府部门两个机构的-位间的所有交易,这样从统计数字来看,似乎政府部门只有一个的一的机构的位。因此,政府则政统计体系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总额可能比1993SNA少得多,即使这两个体系之间井没有其他差异。
4.两者在关键的平衡项上可能存在着不同
借出和借入净额是政府则政统计体系和1993SNA中的一个关键的平衡项。但是由于对一此交易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主要是社会保险缴款和退休计划的福利,政府则政统计体系中这一平衡项的价伯与1993SNA中同名的平衡项也许不同。为了避免混淆不清,将《政府则政统计手册》中的平衡项或分类类日标明为「政府则政统计1,以显示这此项日在政府则政统计系统中与1993SNA中的项日名称相同,但覆盖的内容不同。
三、我国与国际准则的差距
1.政府则政统计内容不够完整
相比国际准则以及其他国家而言,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长期以来一自都存在着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都是政府则政收支,理应全部纳入政府则政统计的范围,但是日前我国政府则政统计仪仪对政府预算内收支进行统计,对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数抓信息则是的独另行收集整理分析的。大部分社会保障缴款收入和支出没有反映在则政预算收支中,对其他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也分散在抚恤和社会保障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预算科日中。实行则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循环于国家预算之外,甚至由各自的主答部门自编核算,这使得国家各级政府的则政总收入和总支出情况无法准确反映,对政府的则政业务话动因指标缺乏很难进行完整精确计算。
2.分类标准不规范
按照CDDS建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则政统计分类方法,政府收入按收入性质分类,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职能进行分类。与之相比,我国政府则政统计分类不够规范,未按收入性质分为经常性收入、资木性收入、转移和赠与收入;政府则政支出未能够按照“经济性质分类”和“政府职能分类”进行分类,用来说明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资.答理费用等)和所达到的目标(如教育、科技等)。目前我国政府则政支出分类标准很不统一,部分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如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等,部分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如社会保证补助支出、国内外债券付息支出等。由于收到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分类的影响,造成统计分类框架不清晰,内容的协调,统计数抓质量较差。
物价的持续下跌和经济增长速度连续低于潜在的增长水平,说明通货紧缩仍是目前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特征,其趋势仍在发展:
1.GDP增长率呈不断下降趋势
我国GDP增长率从1993年的13.5%下降到1998年的7.8%。1998年下半年,依靠财政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率有所回升,但仍然明显低于过去十年的平均水平,同时低于我国潜在的经济增长能力。
1999年上半年GDP增长率达到7.6%,其中一季度GDP增长率达到8.3%,二季度GDP增长降为7.1%。经济增长前高后低的趋势明显,若不及时采取有力的启动政策,完成今年GDP增长率7%的目标仍有一定困难。
2.各类物价水平持续下跌,通货紧缩趋势依旧
到1999年8月,商品零售物价指数连续23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个月负增长,反映经济景气的生产资料价格购进指数也连续35个月负增长。今年上半年,商品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从第一季度的-2.9%和-1.4%进一步下跌为-3.2%和-1.8%,尽管近来这两个指数均有程度不同的回升,但回升幅度十分有限。
3.消费需求不旺,增长乏力
1998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仅为6.8%,1999年上半年进一步下降为6.4%。比1985-1997年间平均17.7%的增长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说明物价的下降并没有相应带来商品销售额的增长。
4.农产品收购价格剧烈下降幅度大,农民收入增长减缓
199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就全面大幅度下跌为-4.5%,1998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增长率进一步下降为-0.8%,两年累计下降了12.1个百分点,等于农民生产等量的农产品而货币收入却下降了12%。农村居民消费持续下降,1998年农村居民以69.6%的人口,只购买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38.9%,1999年第一季度有下降为38.5%,而占人口30.4%的城镇居民,却购买了另外61%以上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城乡居民消费差距过大。
5.外贸出口形势并不乐观,外需严重不足
1999年上半年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580亿美元,同比增长4.4%,其中出口830亿美元,下降4.6%;进口750亿美元,增长16.6%;顺差80亿美元。此外,上半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194亿美元,下降19.9%;实际利用外资186亿美元,下降9.2%,预示着吸收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难度进一步加剧,外资对国内经济增长的贡献在减弱。
6.基础货币投放下降,实际货币供给不足,货币流动性比率降低
近年来,我国基础货币投放下降,货币供应趋紧。1998年末,基础货币余额为29108.7亿元,仅比上年末增加29.2亿元;到今年3月份,基金货币余额降为28314.9亿元,比年初下降793.8亿元;6月末,基础货币余额降为28042.7亿元,比三月末下降272.2亿元,比年初下降1066亿元。
在基础货币下降的同时,广义货币供应量M2仍保持小幅增长,其增长量约为基础货币运用余额减少造成的货币供应的收缩量。也就说,近年来,我国广义货币M2在小幅增加的同时,货币流动性比率(即M1与M2之比,即全社会货币供应中,用于居民消费、企业生产和投资的那部分货币占整个货币的比重)却不断下降。1997年6月货币流动性比率为37.5%,1998年6月下降为35.7%,到1999年6月进一步下降为34.86%。造成货币流动性比率不断下降的原因,是由于近两年企业投资活动不积极,流动资金减少,以及居民消费欲望不强。由于企业资金趋紧,投资意愿下降,1999年前4个月企业存款下降355亿元,其中,活期存款下降842亿元,定期存款却增加了487亿元。
根据西方学者的实证分析,货币需求对经济增长的弹性为1.8.考虑到我国正在经历由实物经济向货币经济的转变,弹性应该更大一些。据国内学者对1979年以来的实证分析,我国的这一弹性应为2.3左右。也就是说,经济每增长1%,货币数量应该增加2.3%。以1998年经济增长7.8%为例,货币数量应增长17.94%,而我国1998年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分别为10.09%、11.85%和14.84%,都远低于17.94%的水平。因此,就近两年的经济增长速度而言,我国基础货币的增加速度太低,货币供给不足。
明年应继续实行适度扩张的财政货币政策
通货紧缩使实际利率上升,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下降,储蓄倾向上升,投资意愿减弱,是导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的直接原因。不断加深的通货紧缩将是未来几年我国经济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因此,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必须与经济结构调整的中长期政策衔接起来。
进一步缓解通货紧缩是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因此,继续实行适度扩张的财政货币政策仍是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政策取向。实行这一政策取向的问题是,从货币政策方面看,政策传导机制障碍影响了基础货币的放量,也使利率政策作用不明显,新的货币需求不旺也从另一个角度抑制了货币供给。因此,放量基础货币、扩大货币需求,在传导机制障碍短期难以解决、利率政策不明显的条件下,基础货币放量须寻找新的途径,同时,从现代货币需求理论看,提高非政府投资收益率是创造新的货币需求的关键。
从财政政策方面看,扩张性财政政策不能作为长期政策使用,发债空间有限,发债空间欧盟国家债务负担率不高于60%,1999年我国债务负担率约为12.5%,西方国家宏观税率平均在45%以上,我国约在12%,说明财政的偿债能力约为西方国家的1/3弱,1/4强,因此,我国的债务负担率低线为15%,最高不能超过20%。
我国目前大约有3万亿的隐性债务(估算),未来几年将部分体现为政府的显性债务,如剥离银行不良资产的最终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缺口等,最终都要由财政来承担。
依据李嘉图的等价定理(当债务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率时,当期的债务发行是对未来增加的税收收入的提前支付),当期的债务发行,必然导致未来年度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否则,财政将发生支付危机。因此,必须考虑灵活运用弥补财政赤字的方法。
明年财政货币政策具体思路
1、货币政策方面:
1)继续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的同时,核心问题是解决货币传导机制障碍。将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与信贷安全作为刚性考核指标,解决不讲效益,只求安全的问题。
>2)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调低存款准备金率,以增加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在当前已经扩大商业银行存货差和增加低成本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将存款准备金降为零利率,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扩大贷款投放和其他形式的资产运用,防止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套取利息。同时,将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目前的8%再下调到5%。
3)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在当前通货紧缩的形势下,不仅要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继续推进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改革措施,还必须注意防止出现政策和导向上的极端化倾向。如果金融机构单纯追求防范风险而不积极进行投资和贷款,整个宏观经济必然会陷入更大的困境,从而导致更大的金融风险乃至经济风险。因此,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应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发展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各种类型的非国有金融机构,推进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以分散国家的金融风险,拓展中小企业的筹资渠道。
4)积极培育金融市场,增强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积极推进金融市场发育,加快货币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为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创造条件,促进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放开票据贴现率,鼓励商业银行积极进行票据贴现业务,加大再贴现的规模,扩大中央银行资产运用中票据持有的比例,增强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
2、财政政策方面:
1)适度扩大财政赤字,调整支出结构
建议2000年继续实行适度扩张的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赤字增加1000亿元左右,主要考虑拉动GDP的增长与阻止物价水平的下滑。
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在增加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同时,应该考虑将部分财政资金用于能够直接带动民间投资和消费的领域。包括增加经常性预算支出,增加职工收入以促进居民消费。特别要将增加的预算资金优先用于扶持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结合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力争使5000万贫困人口提前脱贫;加强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由财政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鼓励居民多消费而少储蓄;同时,可考虑将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清理企业间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特别要注重发挥财政政策在带动民间投资等方面的作用,放大财政政策的扩张效应,通过有效地利用财政贴息、财政担保和财政参股等手段,充分吸纳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工业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依靠非政府投资和居民消费支撑经济自主增长的能力,为迎接中国加入WTO的挑战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2)弥补财政赤字的方法
弥补财政赤字有多种途径,其中,债务融资和货币融资是通常使用的方法。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不允许采用货币融资法,可考虑继续采取债务融资方式,但中央银行必须大力拓展公开市场业务。目前可采取的措施是,财政部向商业银行发行低息或无息短期国债,由中央银行通过国债市场当天等额购入,迫使中央银行释放基础货币,增加货币供给。这样做虽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财政赤字扩大仍然体现在债务规模扩张上,形成政府债务负担。
此外,采用何种方法弥补财政赤字,应在精确计算推动通货膨胀增长幅度的基础上确定。对控制通货膨胀总的考虑是,通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连动,使物价指数由目前负增长,提高到明年的正增长。鉴于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货膨胀率控制在3%左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以及沉重的就业压力,经济增长速度必然要远远大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若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8%,一般不超过9%的情况,通货膨胀率控制在5%左右应是可行的。
3)“轻徭薄赋”,稳定宏观税率
为保证财政各项政策的协调一致,在积极扩大财政支出的同时,保持目前宏观税率的稳定,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经济形势好转之后,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源开拓才能有利地支撑税收的增加。同时,继续清理乱收费现象和推进费税改革,减轻企业与居民负担,支持经济增长。
4)社会保障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并举
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内,无论是从收入分配格局变化,还是从经济增长等方面来看,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都无法支持消费的快速增长。扩大消费的唯一方式是将居民储蓄变为当期消费。这就要求我们在稳步推进经济体制、政府机构、住房制度、社会保障、教育体制和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尽快建立和健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解决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采取诸如对无房老职工的住房基金作出补偿、偿还政府对老职工劳动保障的隐性负债,补足欠发的职工工资、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薪金等方式,有效增加居民收入,改善居民的收入预期。实行这一政策,应贯彻低收入阶层优先的原则,当前刺激内需的重点尤其要放在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上。同时,在供给方面,调动企业和企业家的积极性,使富有活力、蓬勃成长的企业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发动机,发挥财政、信贷乃至民间资金“投资”带动“投劳”的作用,以增加就业,扩大需求。
5)将刺激内需和外需结合起来
继续坚定不移的实行各项鼓励和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如提高出口退税率、出口信贷、出口担保和不断扩大出口企业经营自等,尽快扭转出口下滑的趋势,在努力扩大内需的同时,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首先,物价总水平仍在低位徘徊,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消除。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从去年11月份以来,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开始出现负增长。今年1—6月各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0%、0.0%、0.8%、1.3%、1.1%和0.8%,上半年累计同比下降0.8%,其中,食品价格下降了0.9%,衣着、家庭用品、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价格下降1.1—2.4%之间。7月份,物价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去年同月下降了0.9%,其中,食品价格下降0.9%,衣着类价格下降2.4%。生产资料产品出厂价格从去年6月以来就持续走低,至今没有回升的迹象。据统计,今年1—6月各月,生产资料价格与去年同月相比分别下降6.3%、5.4%、4.7%、4.4%、3.8%和2.6%。这些指标都表明:生产和消费两不旺,通货紧缩压力仍然存在。这种情况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增长,不利于企业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也不利于生产经营者的正常投资和经营。我们认为,只要通货紧缩趋势存在,就应该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带动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方面,消费需求增长的后劲不足。特别是今年以来,消费增长势头明显疲软,上半年,我国GDP实现7.8%的增长率,投资和出口分别增长21.5%和14.1%,而占最终消费较大比例的消费品零售额,今年1—7月仅增长了8.6%,增幅分别比2000年和2001年同期降低1.4和1.6个百分点。居民储蓄率仍居高位,有关资料显示,到今年7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8.3万亿元,同比增长18.4%。尽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总体上消费需求有所回升,但主要靠的是政策拉动,在目前居民对社会经济预期并未实现根本好转、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新的消费增长点尚未最终形成的情况下,如果立即取消政策支持,消费需求则很难保持继续增长。应当看到,这几年我们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使投资保持了一定幅度的增长,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其中,国债投资一直是社会投资的主体,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效应仍有待提高。据统计,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1%,其中,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为12.8%,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1.55%,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投资增长分别为8.1%和12.7%,仅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8.45%。今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势仍然强劲,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1.45万亿元,同比增长21.5%,其中,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投资增长24.4%,集体投资增长15.8%,个体投资增长19.4%。国有投资仍是今年投资增速上升的主要力量,而城乡集体、个体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资本市场发展不力,致使货币传导机制近期内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但国有经济没有进一步扩大投资的能力和动力,民营中小企业投资也得不到必要的金融支持。在缺乏有效引导机制、激励机制和相应体制环境的情况下,投资的自发增长动力明显不足。因此,现在如果停止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社会投资总量可能会变得起伏不定,甚至迅速下滑。在这些涉及体制、结构等深层次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之前,难以形成经济发展的自主动力,积极的财政政策也就不能中止。
第三,我国财政状况仍然可以承受。虽然1998年至今,我国累计发行了66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财政赤字有所增加,但据统计,都在安全线以内。从我国今年1—7月份的情况看,国家财政收入1.03万亿元,增长10.6%,预计全年财政收入将增长10%以上。尽管这一数字与前两年相比有明显回落,但仍高于GDP增长率,只要适当控制财政支出,估计今年财政赤字可能略超过但不会远远超过3%的警戒线。更何况,可以用来衡量一国资金供给能力的国民储蓄率在我国长期保持40%左右的高水平,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这意味着我国可动员的信贷资金相当充裕,承受赤字和债务的潜力较大,略高于3%的财政赤字率完全可以承受。在具备一定承受力的前提下,为了避免经济出现停滞,政府主动承担适当的结构性赤字,反而有利于避免将来发生更为庞大的周期性赤字,从而维持相对稳定的经济增长。因此,目前国债发行还有一定的政策空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中长期化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上述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物价低位运行,内需自主扩张动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并不稳固,通货紧缩仍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工作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就退出积极的财政政策,势必影响今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关键时期,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是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开放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我国GDP增长率已从几年前的1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7%左右,一旦落入“低增长循环陷阱”,再恢复快速增长必然要花费更大的成本,我们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也将受到损失。因此,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一定的政府支出规模成为当前最现实的选择。况且,目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步伐、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保证国家安全等,还都需要进一步增加财政支持的力度;另外,银行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亏损挂账,社保欠账,在现阶段也只能靠财政解决。
目前,我们选择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仅是出于启动国内需求的需要,也是为了保证合理经济发展速度、维持宏观经济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等多方面需要,而最终得出的结论。从这个角度上讲,在我国所处的特殊经济发展阶段,只有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才能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及其成效。因此,目前还不是探讨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否应该淡出这一问题的时候,当务之急,要认真研究如何通过调整其形式和内容,进一步丰富、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内涵,使其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中,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此,要从原来将积极财政政策作为应急的、短期的政策选择,逐步转向以启动经济内生增长动力为主要目标的中长期政策,把着力点放在解决有关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在降低积极财政政策中长期化会引发的负面效应的同时,力求保持我国经济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1.继续发行一定数目的国债,把握国债投向;强化国债管理,提高国债的使用效率。在国债发行数
量上,一方面,为巩固前期政策效果,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继续实施以发行国债、扩大内需为主要内容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国债发行规模和增长速度,2002年维持1500亿元,2003年可以继续发行建设国债,但规模不宜扩大。
在国债投向方面,增发的国债首先必须用来保证在建项目如期竣工投产,严格杜绝“半拉子”工程。其次,要用好中央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专项国债,建设好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为了配合国企改革并更直接地拉动内需,可以适当增加国债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贴息规模、扩大贴息范围,加强对科技发展的支持。特别是要增加对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产品研究开发投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在国债管理方面,不但要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坚决防止重复建设,而且要通过不断完善工程招标监理制度和完工审计程序,切实提高国债资金的效益;对用于技改的项目也必须合理选择、科学论证、谨慎决策。除此之外,国债的使用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做出调整。比如,可以适当加大国债投资资金中转贷给地方使用的比例,使地方独立地对自己的负债行为承担责任。这样不但能够减轻中央的财政负担,而且有利于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发挥其对社会投资的基础性、带动性和引导性作用。
2.不断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运作方式,切实扩大政策实施效果。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国际治理通缩的经验,积极财政政策的运作方式有两种:扩大支出和减税。要进一步提高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下工夫。
一要调整政府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为了提高积极财政政策的效率,增强财政的调控能力,政府财政支出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为使积极的财政政策与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必须尽快改变竞争性领域政府行政性配置资源的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搞好经济的宏观调控,以便从体制上和制度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的问题。政府的宏观资源主要用于增加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科学教育、环境保护、国防等方面的支出,为经济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通过支持财政贴息、税费改革以及其他必要的优惠性措施,切实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减轻社会负担,为优化经济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并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切实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
二要灵活运用税收杠杆,有效启动投资和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在当前国内需求不振的形势下,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发展成为积极财政政策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必然走向。由于目前我国税负水平并不高,税收占GDP比重这一指标与国际相比是偏低的,而增支的压力却很大,因此,我们不具备全面的减税条件。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有针对性地调整税收结构和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努力培育和扩大税源,在不至于大幅增加财政赤字的同时,切实扩大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此,首先要对目前不合理的税制结构进行调整,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局部减税。其中,包括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并调动投资、生产的积极性;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形成公平的税负,激发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完善个人所得税,建立综合汇总征收制度,同时改革税扣标准,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收力度,促进收入分配趋向公平;按照不同领域税负水平有增有减的原则,对环境污染等存在外部负效应的行为需要加征重税;尽快解决目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对股息红利所得的重复课征问题。其次,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种走私活动,严格杜绝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变被动纳税为主动纳税,使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轨道。第三,加快各项税费改革的步伐,取缔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减轻社会负担,以求扩大和培育国内需求。
3.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当前,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有效需求不足。据国家经贸委今年上半年对600种商品供求情况的调查,供过于求的商品占86.3%,供求基本平衡的占13.7%,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要缓解需求不足,必须在提高居民收入上下工夫。目前,社会低收入阶层在不断扩大,城市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在增加,农民收入增长也十分缓慢。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有效启动居民消费,有必要进一步集中财政资金,用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和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以及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上,从治本的角度改善居民的预期消费需求,达到拉动消费的目的。为此,第一,继续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为下一步启动消费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二,政府应通过落实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结合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强化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措施,力争解决好当前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从根本上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第三,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居民收入的增长。第四,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教育的投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减负。
关键词:国际投资保护;征收;管辖;补偿标准;域外效力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基石。到2005年,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大约有2500个。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已经有177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
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了有关征收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国有化。如果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且它是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prompt,completeandeffectivecompensa-tion)并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那么它就被视为是合法的。在赔偿问题上,如何区分那些可以得到赔偿的征收和那些合理的、不予赔偿的行政措施,对仲裁员和国际法律学家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不同的仲裁庭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角度各不相同,有的只专注于行政措施的后果,有的着重于措施的目的,而有的则在这两种方法间采取折中的方法。就这个问题而言,目前尚未有定论。
鉴于此,本文针对国际征收制度和国际投资保护的发展趋势,在阐述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和国际惯例法对国际投资所起作用的基础上,着重通过分析欧美在国际征收问题上的态度和通过司法判决来分析国际投资法在征收问题上的发展。
一、有关国际财产征收的条约实践
在国际投资保护问题上,国内法和国际法都会涉及到投资者的政治风险。对于东道国来说,它可以进行国内立法对外资进行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选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如MIGA或母国的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保险。构成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决。其中,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投资者提供了最主要的投资保护。在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中,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但是,存在着地区性的投资保护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东盟投资保护协议、已经获得52个国家批准的能源条约,以及WTO关于贸易方面的有关投资保护规定。目前,有关投资保护的条约一般以双边投资条约为主。双边投资条约通常从一个意向声明开始,阐述了旨在保护和促进相互投资,其次对条约中的某些重要词句进行定义。最重要的是,条约界定了投资者的类别和哪些投资需要得到保护。通常,这些定义的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来说,双边投资协议并不规定接受投资的问题。它通常取决于东道国关于资本进入的法律(即外资的进入并无绝对权)。美国在这方面的条约实践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大大不同,因为美国双边投资协议在投资接受上明确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另外,美国最近的条约还包含了禁止某些履行要求,并以之作为接受投资的前提。
关于投资的待遇问题,不同形式的投资协议订立的标准不尽相同。如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除了少数双边协定明确规定有国民待遇原则,大多采用最惠国待遇或公平待遇标准。目前在投资待遇方面的最重要标准就是“公平待遇”(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标准。公平待遇标准在确切含义上是有争议的(显然是由于这些标准的含糊不清造成的)。有关公平待遇标准所进行讨论在于它是否只是反映国际习惯法所认为的保护或是否构成了一个自治的标准而超越国际法上的最低标准。对有关双边投资条约争端的仲裁裁决显示了把公平待遇标准看作是一个意思自治的标准,它的解释取决于条约条文。Schreuer(2005)在对案例法的研究上,列举了一系列适用公平待遇标准的条件。这些原则包括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期望、免受胁迫和骚扰、恰当的程序和正当程序的标准以及善意原则。另外常用的待遇标准是“充分保护和安全”(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条款。这个标准涉及到东道国应当对别人提供的保护。实践中,这项条文规定东道国应恪尽职守保护外国投资者。其它条款主要是可以诉诸当地法院、同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国的关系(保护条款)或投资者向母国汇回利润的形式以及争端解决等。
在双边投资争议解决方面,考虑到缔约方之间(政府间纠纷,如关于条约解释和适用发生的争议)、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或投资纠纷,如国有化补偿和政府管理行为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可能会产生纠纷,双边投资协定通常都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虽然这是政府之间纠纷案件的标准解决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私人当事人可以根据基于国际法的政府间条约提起仲裁。由于投资者其实并不是条约的缔约方,这种仲裁被称为“无默契的仲裁”(arbitrationwithoutprivity)。对于投资者来说,它的主要优点在于他不再依赖本国的外交保护而采取法律行动。在双边投资协议中有许多不同类型的仲裁规则。最常见的是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框架下的仲裁。当然,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仲裁(UNCITRAL)规则或其他形式的仲裁,以及两者的组合也有可能的。因此,它取决于相关双边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者适用何种仲裁的表述。有些双边投资协议对提交仲裁明确设定了一些条件,比如事先用尽当地救济(prior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
近年来投资者与投资国的仲裁案件不断大幅增加。仅2005年,各争端机构至少受理了50宗新案件。在选择仲裁方式上,最常见的是采用ICSID。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在226个基于条约的仲裁中,136个是在ICSID框架下解决的,而67个则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仲裁法(UNCITRAL)规则、14个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SCC)规则、4个根据国际商会(ICC)、4个利用特设仲裁(ad-hocarbitration)、其余案件则根据开罗国际商业仲裁地区中心进行仲裁。
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签署了2500多个双边投资协议。问题是,双边投资协议是否可以被引证为国际习惯法,即它们是否“适用于即便在条约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或争议”。对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有些学者不认同双边投资协议代表习惯国际法,认为双边投资协议仅构成协议国之间的特别法。在此特别引述Sornarajah(2004年)文中的表述:“认为条约可使国际习惯法稳定的论断是错误的。如果认为在此领域中确实存在习惯法的话,那么就很少需要这种大量的条约制定来保护投资活动。”
二、国际财产征收和补偿标准的国际法问题
双边投资争议是国际投资中所产生的与投资者利益攸关的纠纷。其中一种就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由于国有化征收或者政府管理行为等有关投资保护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如前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保护标准主要是针对国有化或征收问题。一般情况下,东道国都保证不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外资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但应当给予相应的或适当的补偿。
1.征收的条件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明确规定对外国人征收须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即外国人法的最低标准,包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具有歧视性、必须符合法律正当程序以及必须给予补偿等。通过国际法给予外国人特殊保护的理由在于外国人不同于征收国的国民。他们被排除在形成政治意志之外且不属于国家“命运共同体”,共同体应当享有实行征收的新经济体制优势同时承担必要的风险。因此,只有当征收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且不具有歧视性并附带补偿时,才可以允许对外国人的征收。
2.征收的补偿义务和补偿范围
补偿义务及补偿范围一直以来是国际征收法领域的热点议题。
在补偿义务方面,发达国家和发掌中国家之间曾经存在着极大的分歧。发达国家在起草条约和缔约时都坚持赫尔公式,即要求征收国对投资者予以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即便争议双方对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不透明。目前,仲裁法庭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对间接征收的处理。间接征收,又称为“蚕食性征收”(creepingexpropriation),它指的是东道国通过行政手段来剥夺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双边投资协议把这种“等同于”征收措施的危险也考虑在内,比如说通过限制使用权(如指定财产管理人)或以有形手段将财产所有权人从所有人的地位上排挤掉并实质性影响他的使用权(即所谓“蚕食性”征收)。这类事实征收的特征是它将支配权掏空而只剩下形式的外壳。伊朗一美国海牙仲裁庭在一个案件中接受了这种征收。该案中,以美国企业在其购买的建筑用地上与伊朗方面合作建造住宅,而伊朗政府通过指定管理者排除了企业的项目管理权。
在补偿范围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也将各种等同于征收而受保护投资的措施(第110条:“ameasuretantamounttonationalizationorexpropriation”)归于征收管辖的内容。在现资保护双边协定的实践中,这样等同于征收的措施也和正式征收一样是具有补偿义务的。这导致东道国违背与投资国的约定使投资失去法律基础或经济基础时也负有补偿义务。
当实际上或仅仅名义上为了环保进行的限制对投资项目产生消极影响时,实质征收保护就引出了一个特殊问题。不少评论家担心国家因为害怕补偿义务而削弱环保力度。新的投资保护协约考虑到了这方面的担忧。例如美国与乌拉圭的投资保护合同摈弃了有损法定环境标准的投资鼓励措施(第12条第1款)并承认缔约国有自由在遵守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保证环境利益得到维护(第12条第2款)。在环保措施或者其他为了公益采取的措施中,常常很难区分事实征收(类征收措施)和为改进国家制度功能而进行的(无征收义务的)调整。对此,新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裁判实践以财产干预强度为标准。在西班牙Teemed公司对墨西哥案中,仲裁庭明确,即使是为了环保或者其他公共利益进行的调整也不能表现为类征收措施。在考量规定之干涉作用的适当性时,如何既考虑到国家利益又顾及财产所有权人的经济权利和合法预期,对此仲裁庭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欧洲保护人权公约第一个会议纪要第1条的判例。根据该判例,为政治目的反对一个项目并不构成无偿剥夺一项投资的经济价值的理由。
颇受争议的是征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违背国家与外国企业间的民事合同。首先,国际法中的征收法并不保护外国债权人对国家的所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此外,一国违反其来自于供货合同的给付义务都可能表现为征收。另一种情况是外国人出于对合同约定的信赖,在东道国安置了一定财产(如为合资企业建设设施)。根据美国学派的一个观点,如果一国违反合同对外国债权人采取行动且该行为具有歧视性或随意性,那么该国违反了国际法。
如果某种征收外国人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补偿均违反国际法(如行为歧视性地只针对某一国公民或者违反了国际法公约),那么按照国际法关于国家责任的普遍原则该行为将导致损失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责任国应当履行全面复原义务,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或者进行经济赔偿。该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补偿现实财产损失(dammumemergens),还包括利润损失的补偿(lucrumcessans)。在国际征收法中发生全面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是一国违反投资保护协定或者违背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在国际法上有约束力的特许协议。
3.补偿标准
有关征收的补偿数额是国际征收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传统国际法以“赫尔”公式(HullFormu—la)表达补偿要求。按此公式补偿应当迅速、充分、有效(即以可兑换的货币进行补偿)(“prompt,ade—quateandeffective”)。19世纪末,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提出了相反的观点(CalvoDoctrine)。他认为不必给予外国人及其财产比本国人更多的保护,因此未要求完全补偿被国有化的外国财产而仅仅是适当补偿(“appropriatecompensation”)(第2条第2款c项),但该观点未得到“西方”国际法学界的采纳。二战后,所谓的一次性补偿协定(lumpsumagreement)在各国实践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该协定主要针对在多次征收后向受损失的外国人的本国进行一次性补偿的问题。依协定,征收国的损失补偿额大多在市值的20%至80%之间。过去,这类协定常被用来作为证据证明国际法不要求完全补偿。然而,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这类协定具有相对性并包含从政治目的出发的考虑。许多这类约定中也包括了数十年前的征收行为和国家在革命中的征收行为。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这类征收本来原则上不带有赔偿义务。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和发展本国经济,发展中国家在赔偿标准问题上的立场也比以往灵活,不再坚持卡尔沃学说,而开始接受国际习惯法中的完全征收补偿原则。在伊朗一美国索赔法庭的仲裁裁决实践中就采取了这个观点,尽管附论部分还保留了个别观点:对整个经济部门国有化的补偿可低于完全标准。随着国际投资对本国经济的促进作用,对征收进行完全补偿的观点也比上世纪70—80年代有更牢固的基础。完全补偿的数额原则上必须参照被征收财产的市值计算。如果企业积极参加经济事务,现代仲裁实践倾向于以现实市场价值(如包括商誉)而不是账面净值(netbookvalue,折旧后的投资价值)作为基础。根据伊美海牙仲裁庭裁决,确定适当的市场价值的依据是一个有购买意向且消息灵通的购买者可能提出的价格,即“在买卖双方均有充分信息,均希望将自己的经济获益最大化并均未受强制或者强迫的情况下,有意向的购买者向有意向的销售者提供的价格”。评估运营中的康采恩时,除了现实财产价值还要加上未来预期利益。这样,对运营中集团的完全补偿就接近于违法征收的赔偿额,但后者还包括了损失的利润。在确定价值时,所谓的现金流贴现法起了重要作用。该方法以减去费用和经济风险后的未来收益为依据。
我国目前基于本国国情和促进外商投资的需要,通过同许多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国内立法,在国有化和征收问题上原则上保证对外资不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只有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在非歧视性的条件下才可以对外资财产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措施,同时完全、充分、及时地予以补偿。
三、征收的域外效力
征收措施是一国之行为,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剥夺或者限制各种财产权。对于国有化或征收措施是否及于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以及国有化或征收措施是否有域外效力问题,不同国家主张不尽相同。如果财产位于征收国内时,该国的属地管辖权包括对该财产的管辖。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征收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域内效力。在本国领土上,一国不仅可以调整财产转让而且可以进行有效的财产转让。但如果被征收财产在外国,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一批被征收的原油从近东运往德国汉堡港。在那里,一家石油企业以所有人的身份要求提货。这时,他国对征收行为的承认就具有决定性作用。从一开始起征收外国财产的效果就取决于在外国是否得到承认,即征收行为的域外效力。例如征收企业在外国的财产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被征收企业的外国财产所在国拒绝承认,那么征收将流于形式。
西方国家在原则承认外国国家国有化和征收措施法律效力的基础上,通常根据征收的性质来决定征收措施的效力(特别是域外效力),主要根据公共秩序保留、依据法院地法否认无偿征收或没收(以“刑罚性处分”为由)、或是以“实际控制理论”为由否定外国征收的域外效力(即当外国征收措施所根据的法令生效时,有关财产实际上已经在该国之境外,法院可以以该外国法令对相关财产无实际控制力为由否认其域外效力)。下文以德国法院的判决为例说明德国对外国征收措施的域外效力承认问题。
1.积极属地原则:对被运往国外财产的处置
在国际私法中,被征收财产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这一点体现了“积极属地原则”。根据“积极属地原则”,如果被征收财产位于征收国,外国原则上会承认该征收行为。在征收完成后并且相关财产被运往国外,按照上述原则,如果外国承认征收,原所有者无法再在国外要求提取被征收物。问题是,如果征收违反国际法,比如具有歧视性或者未进行规定的补偿,按照国际法各国可自己决定是否承认该违法征收以及是否拒绝执行违反国际法的征收。
在是否承认和执行国外的征收问题上,德国的司法判决值得参考。例如,德国法院只有当征收与联邦德国有属人或者属物上的联系时才审查他国征收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法。比如,当外国对德国人征收时,该行为就会产生这样的“本国及当前联系”。在此前提条件下,是否审查外国征收行为的标准是德国的公共秩序,这是德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原则的总称(《德国民法典》总则第6条)。德国的公共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法普遍原则的影响(《德国基本法》第25条)。这样,如果外国征收违反国际法且与德国有足够的本国联系,那么德国当局及法院拒不承认该征收。在“智利铜争端”案例中,美国企业的所有铜矿被智利政府征收。当该铜矿的铜被运往汉堡的德国企业时,一家美国企业要求以原所有人的身份占有该铜。它提出的理由是智利政府拒绝向其补偿。汉堡地方法院首先认为征收在征收国的财产是有效的。因为本案与本国无重大关联,法院拒绝裁定征收无效。即使该行为可能违背国际法及其中的公共秩序原则。仅仅将无偿征收物带往德国不足以产生本国联系。在这一观点后暗含的是对政治经济纠纷的担忧。法院更多的考虑到了否认征收有效性将会给贸易带来不确定性的后果。
在美国,虽然国家行为主义在很大范围内使他国行为免受美国法院就其是否符合国际法进行审查,但是这种特权也有例外,即违反国际法的征收行为,除非总统做出不同决定。
2.消极属地原则:对外国财产的直接和间接征收
根据“消极属地原则”,各国一般拒绝承认外国对其领土内财产的征收行为。将征收扩张到征收时在外国的财产就不具有“域外效力”。当征收国基于属人管辖权将本国公民或本国企业,的境外财产国有化时,征收的效力取决于被征收财产所在国是否承认征收。根据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他国征收企业的效力也不得及于德国境内的财产。当外国企业被母国解散又同时牵涉到征收时,出现的问题是在德国的企业财产此时属于谁。关于将外国征收措施扩张到在德国财产的问题,还应考虑到一个重要的涉及宪法权利的方面:保护财产所有人来自于基本法第14条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德国直接征收本国财产的前提是有相应的德国法律和符合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要求的补偿规定。
此外,当企业在外国享有财产时,一国可尝试以“间接”方式取得该财产。此时,被征收的不是企业而是股东。国家通过征收股份获得对企业的控制并直接控制企业财产。企业的“空壳”仍然保留。财产归属于存续的企业的表象不变,但现在企业已在国家手中。这样国家通过企业控制机制取得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其中包括在外国的财产。德国联邦法院基本上以与对待直接征收相同的方式审理外国通过企业法获得在德国的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外国不得通过征收股份间接获得对外国财产的控制。当外国通过对外国人征收进而控制法人时,无论如何都应适用属地原则。关于他国征收企业股份的问题,德国联邦法院发展了所谓的“分离理论”,以排除对企业在德国财产征收的域外效力。按照该理论,这类企业的本国财产应归属于一个分离出来的新企业。通过这样一个“分离企业”(Spaltge-sellschaft)的存续,被他国征收的企业股东得直接保留在德国的财产。德国的分离理论一直受到人们的批判,因为虚构的“分离企业”(虚拟企业)的存在打破了企业在经济、法律上的整体性。首先要顾及的问题是剥夺企业股份时,单单以属地理论无法完整回答其关于外国财产的效果问题。因为法人的“母国”(住所地国或者设立地国)可以为自己辩护说企业的股份在其领土内。在这个意义上,“母国”的属地管辖权包括了征收股权。这样看来他国对征收外国财产的承认并非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母国”能够自己完成对本国领土内股份的征收。如果一个人的企业住所地在外国或者依外国法成立企业或者在外国获得股份,他/她就不能期望能由于企业财产在他国,该国就会为他/她免除征收风险。归根结底,这了关系到企业“母国”和其财产所在国的管辖权冲突。此外,完全否认外国对本国财产的征收可能给本国与征收国的关系蒙上阴影。基于这方面考虑出现了一个利益平衡模式。该模式较极端的“分离理论”灵活,并采取了两项指标:(1)补偿数额,(2)公司股份是否主要在实行征收的企业“母国”的公民手中。德国联邦法院只有在无偿征收(没收)或者被征收股份大部分在外国人手中的情况下才适用“分离理论”。此外,从德国宪法角度来看,应当注意的是外国征收企业股份时,德国是否承认其对本国财产的征收也应依基本法第14条判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德国基本法第14条要求承认征收的前提是有法律基础和补偿(依基本法第4条第3款的意思)。但与此相反的是,更宽容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不同于直接征收外国财产,企业“母国”可以自己在本国领土“完成”征收股份。以基本法第13条第3款作为评价标准,只有当补偿超过市值的一半时,才完全承认通过剥夺股份而直接征收本国财产的效果。在企业“母国”股权的地域化和因此而合理的征收风险降低了补偿标准。当然,国际法中有利于外国人的补偿规定并不受此影响。同最初的“分离理论”相比,后来的司法判决相对比较灵活,并采取了利益平衡原则。
四、结语
1、从自身规模看,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具体情况见图1(本文所有图表的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7)》,《中国财政年鉴(2007)》,相关数据由此计算而得)。195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总共投入23691.35亿元,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激增。2006年的财政支农规模是1980年的21.15倍,是1990年的10.31倍,是1996年的4.53倍,是2000年的2.58倍,是2003年的1.81倍。财政支农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亿元用了10年时间,1988才达到214.1亿元;又用了五年达到400亿元,1993年为440.5亿元;突破1000亿元大关从1978年算起用了20年,1998年达1154.8亿元;而突破2000亿元大关用了6年,2004年达2337.6亿元;突破3000亿元大关只用2年,2006年达3173亿元。同时,从2000年的1232.5亿元激增到2006年的3173亿元,2004年净增值为583.1亿元,比1995年574.9亿元的规模还大;2006年净增值为722.7亿元,比1996年700.4亿元的规模还大。
2、从稳定性来看,增长速度经常大幅波动,财政支农稳定性比较差
从图2可知,总体上我国财政支农增长速度常有大幅波动,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依据波动幅度的大小,我国财政支农的变化趋势可大致分为三阶段:1978—1982年的急剧波动时期,与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政策多变有关;1982—1995年的相对稳定时期,与该期间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经济政策相对稳定有关;1996—2006年的较大波动时期,该期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各种困难和压力,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就某年具体的波动幅度而言,在1978—2006年的29年中,有7年的波动幅度大于20%,其中有3年大于30%:1978年为39.3%、1997年为37.98%、2004年为33.23%。其中,2006年也接近30%,为29.45%。波动幅度为10%~20%的有10年,幅度绝对值低于5%的只有2005年(为4.82%)。其中有2年是负增长:1981年竟为-26.53%,1999年为-5.98%。最大的波动幅度差距为65.8%(1978年39.7%与1981年-26.53%的差额)。
3、占财政总支出比例呈下降趋势且波动较大,近几年有止跌上升趋势
从图3可以看出,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比例的变化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5年急剧下降阶段,从1979年的13.6%降到1985年的7.7%。这一时期由于农村普遍实现,农业持续大发展,国家减少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第二阶段:1985—1991年缓慢上升阶段,1991年达到10.26%。第三阶段:1991—2006年缓慢下降阶段,除1998年和2004年的小幅增加外,大致呈下降趋势。1998年的上升是由于1997年以来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大洪水泛滥,国家发行国债加大对长江和淮河的投资。2004年的上升是由于农业连续多年滑坡,国家重视“三农问题”。
4、从合法合规性来看,相关支农要求常得不到有效落实
从国内的法律来看,《农业法》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落实。1993年《农业法》施行以来的有关情况见图1和图4。从图4可知,实施《农业法》以来,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总体水平的法律要求基本实现,只有1999年例外。1993—2006年的14年中,有9年是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特别是1999年财政支农增长幅度为负,所占比例竟高达64.3%;只有5年达到法定要求,所占比例仅为35.7%。1996—1998年3年是在非正常状态下实现财政支农的增长幅度的:由于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长江与淮河流域洪水泛滥的特殊情况,国家通过发行大量国债大幅提高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对长江和淮河治理的投资;2004年国家提出建设新农村;2006年是2005年超低反弹,且财政支农增长幅度的稳定性也差一些。总体来看,《农业法》的一部分要求落实较好,而另外一部分要求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的财政支农措施远远没有达到WTO协议的规定。在WTO协议框架下,“黄箱”的支持比例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而我们国家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没有很好利用“黄箱政策”的条款,更没有充分有效利用“绿箱政策”。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如对农业科技、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投资,由于其不会对农产品的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因而协议根本不限制“绿箱政策”。因此,我国的财政支农政策完全不用担心与国际规则相矛盾,应大胆根据我国的农业实际需要和财力来安排支农资金。
二、结构:明显不尽合理,亟需较大改善
1、从内部结构来看,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明显不合理
目前财政支农一级结构及二级结构都明显不合理,2000—2006年我国财政支农结构的基本情况见图5。
财政支农最大的一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为68%,所占比例太高。而其两个部分结构也极不合理,由于机构膨胀、行政经费支出刚性等原因,用于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比重大,增长速度很快;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如农业事业专项经费及为农业事业发展提供保护和服务的专项经费等支出比重较小,增长缓慢。
财政支农第二大项是农业建设基本支出,占24%,所占比例不高,其中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又占绝大多数,而用于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非常少,所占财政支农比例大致为10%。“七五”时期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占59.6%,“八五”时期为63.1%,“九五”时期为63.4%,实际上这些投资是全社会都收益,与农业直接生产关系不大。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绝对数额很小,所占比例过低。2000—2006年是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增长最快的七年,只有99.30亿元,此期间农村人均每年科技三项费用仅为0.26元,剔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会更少。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7%~1%。现在发达国家科技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一般是60%~80%,而我国目前不足40%。要促进农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必须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及其成果的推广支持力度。
2、从变化趋势来看,财政支农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完善
我国财政支农的结构变化见表1。从表1可知,我国支援农村支出及事业费规模急剧扩大,但其比例增加更为迅速,从50年代的35%一直增加到80年代的68%,增加了近一倍,之后如此高比例继续稳定,1950—2006年的平均值高达66%。但农业建设基本支出比例却从50年代的49%减少到80年代的23%,之后基本保持此低比例,1950—2006年的平均值仅为26%。值得注意的是,大型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却逐步上升,从“六五”时期的53.8%上升到“九五”时期的63.4%,上升幅度惊人。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投入比例以更大的幅度下降,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农村实际的需要背道而驰。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基本演变是:1950—1962年没有,1963—1967年有一点,而1968—1970年又取消,之后逐渐增多,1950—2006年总共才171.49亿元,所占比例仅为1%。1950—1980年期间,由于我国的贫困人口数目较大、比例较高,农村救济费用规模增大但是比例减少,1984—2005年则没有,2006年突增330.88亿元。总之,从纵向的各个时期相比,财政支农结构并未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虽然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大,但是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同时,财政支农的结构性问题容易被规模不断增大所掩盖,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和国家的足够重视,这恰恰是严重影响财政支农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
1、继续扩大财政支农规模,充分发挥其积极推动作用
一方面,依照《农业法》的要求,应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应结合国际惯例,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在国家财力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支农幅度并保证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应依据市场原则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采用补助、贴息、担保、税收减免等手段,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效应、杠杆效应、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形成支农资金多元化、多渠道的新格局。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农结构
首先,扭转支援农村生产中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事业费过高现象。如果扣除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直接用于支农支出资金所占财政支农支出总额比例是很低的,这些部门的事业费过高导致支农支出资金严重不足,严重阻碍了农业较快发展。建议把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费从财政支农支出中划出去,使项目含义名副其实,更为科学合理。其次,加大与农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变带有全社会普遍受益性质的水利工程、林业生态等建设占比重较大而直接用于农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占比重较小的局面。最后,尽快增加农业科技的投入。财政长期对农业科技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摘要】国际粮价的飞涨引发了对我国农业发展等问题的广泛讨论,而财政支农是国家对农业投入的最重要渠道,因此有必要对财政支农的情况进行研究。本文认为,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农规模不断增加,但是财政支农结构不尽合理,从多方面来看仍有很大的改进余地,本文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支农规模结构对策建议
2006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粮价的持续攀升引发了全球性通货膨胀,导致30多个国家出现粮食危机,并引起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而对于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来养活世界近22%人口的中国,粮食问题始终倍受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国能否主要依靠自己生产的粮食养活自己?中国的粮食安全有保障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空前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重视农业问题,近年来提出“工业反哺农业”的新思路,并不断增加财政支农力度。本文认为,非常有必要对财政支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宋乃公、王大用、国鲁来等:如何让资金高效流入新农村[J].人民论坛,2006(5).
[2]财政部农业司课题组:创新财政支农机制促进新农村建设[J].中国财政,2006(9).
一、财务政策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财务政策一般指财务主体利用一定的办法有意识地改变财务对象,以达到企业理财目标的指针。财务政策因具有国家和企业两个不同的主体而产生两种不同的目标取向和表现形式:
(一)就国家主体而言,财务政策是国家以财务规则、制度等形式对企业财务方面所作的规范,它是一种强制执行性的财务政策。其基本目标是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配合,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从财务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资本金的来源形式和管理的规定、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利润及其分配政策的规定等;从财务政策的表现形式上看,主要是《企业财务规则》和各行业的财务制度。
(二)就企业主体而言,财务政策是企业在国家财务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和现实要求所制定或选择的一套自主的理财行动指南,它是一种自主选择性的财务政策。其基本目标是配合企业经营政策,调整企业财务活动和协调企业财务关系,力求提高企业财务效率。从财务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风险管理政策、信用管理政策、融资管理政策、营支资金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等;从财务政策的表现形式上看,它是一套自主的、灵活的内部财务制度。
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无独立自主经营权,企业财务行为只能是一种被动行为,财务政策也基本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执行性财务政策,供企业选择的余地非常有限,导致企业“无财可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特别是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主体的确立,企业财务行为成为一种积极的、主动行为,自主选择性财务政策成为理财人员自主理财的外在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财务政策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是实现整个企业经营政策和财务目标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和优化公司理财行为,提高企业理财效率的重要基础。
二、企业财务政策的选择
企业财务政策涉及到活动的方方面面。从理财内容看,主要包括: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股利管理,因此相庆的财务政策就有风险管理政策、信用管理政策、融资管理政策、营运资金管理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和股利管理政策,下面就财务政策的选择问题进行讨论。
(一)风险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风险是一个较难掌握的概念,如何定义存在着争议,但无论如何,风险却是客观、广泛地存在于公司的融资、投资、营运资金和股利管理的全部理财活动中,并且对公司实现其财务目标有重要的,使人们无法回避和忽视。一般而言,风险和报酬的基本关系是风险越大要求的报酬率越高。因此风险管理政策选择的目的不在于一味地追求降低风险,而在于在报酬和风险之间作出恰当的抉择。其决策原则是:当报酬率相同时,应选择风险小的项目;当风险相同时,应选择报酬率高的项目;当决策项目风险大、报酬率也高时,则取决于报酬是否高到值得去冒险,以及决策者以风险的态度。
从理论上讲,决策者对待风险的态度是有区别的,可能采取三种态度:愿意冒险、回避风险、中庸之道。据此,可供选择的风险管理政策主要有:
1.回避风险政策。这是一种保守的风险管理政策。对于那些回避风险的决策者,总是以无风险作为衡量各种被选方案优劣的标准。事实上,这种政策并不经常采用,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总是与报酬联系在一起的,没有风险也就没有丰厚的报酬,一个成功的经营管理者是不会采用这种风险管理政策的。
2.控制风险政策。这是一种冒险的风险管理政策。采用这种政策,要求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要正视风险,极力采取相应措施来控制风险,以减少因发生风险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在理财实践中,这种风险管理政策经常被采用。
3.转移风险政策。这种政策是指对某些可能发生风险损失的财产或项目,用转移的方式转出企业,并交换回较为保险的财产或项目,如:用转手承包的方式把有风险的项目转包给他人;以参加保险的方式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等。
(二)信用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赊销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方式,是企业为加强竞争、扩大销售、开拓市场而选择的出路。利用这种竞销手段,就必然产生商业信用问题。当然,企业销售商品并不是对任何一个单位都可以给予商业信用,而是应当先制定信用政策,据以对各个客户进行评价,衡量是否可以给予商业信用,并对其数额加以调节和控制。因此现代公司理财必须将信用管理政策的选择置于一个重要的位置上。
信用管理政策的选择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市场竞争的程度、公司的销售状况、客户的信用等级和公司信用罐及管理能力。若公司当前应收账款占用少、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路差、客户信用等级高、信用制度严密以及管理能力强,可实行适度宽松的信用政策;反之,则可以实行适度从紧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是企业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
1.信用标准政策。为了评价、证实和判断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用以确定对其可否给予商业信用或达到一般的信用期,需要有评价这种信用的程度的标准,一般要有五个内容:(1)客户品质,即购货单位过去履行偿债义务,遵守商业信用的品德,这是对客户能否给予商业信用最重的评价因素。(2)偿债能力,这是销货单位的信用部门对客户过去的偿债情况、未来的盈利趋势、当前的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和研究以后所作出的主观判断。(3)财务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以确定客户净资产的大小和获利的可能性,作为其赊销账款限额的依据。(4)提供的担保品,对于信用期较长的单位,则需要研究其可能提供偿还债务的担保品,如流动资产的内容及其变现能力。(5)经济情况,主要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客户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影响。很明显,采用以上五项标准,对需要给予商业信用的客户分别进行评价,是保证应收账款安全的必要手段。
2.信用条件政策。信用条件政策包括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两个方面。在企业制定信用政策的过程中,企业首先必须确定赊销需要采用的最佳信用期,企业采用的信用期越长,赊销的商品就赵多,发生的销售收入就越大,取得的利润也可能越大,而且坏账损失也可能越高。其次还要确定合理的现金折扣政策,它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所给予的优惠。现金折扣的实施可以加速应收账款的收回,但要发生折扣支出。因此,现金折扣的制定,要通过分析给予折扣所减少的应收账款资金占用
和给予现金折扣所发生的支出来进行。
3.收账政策。收账政策的制定要宽严适度。如果收账政策过于宽松,可能导致客户更加拖欠货款,增加与应收账款投资相关的成本;如果收账政策过于严格,可能导致公司失去较多的销售机会,影响公司未来的销售和利润的增长。因此企业必须根据现实情况来制定合适的收账政策。
(三)融资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融资管理的实质在于负债融资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及其融资比例的决策。负债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一个公司只靠资本,而不运用负债资本就能满足资金需要的。负债融资与融资相比,负债融资的还本付息压力大,但资金成本一般较融资低,且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而融资则是一种高成本、低风险的融资方式。
事实证明,负债融资对企业经营个有重要的意义,会给公司经营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双重性影响:适度的负债不仅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而且可以产生财务模杠杆作用,即不论公司利润多少,负债资本的利息是固定的,当公司的投资报酬率高于利息率时,会使公司的每股收益提高;但过度的负债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甚至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从国际惯例来看,确定长期资本中负债资本和资本各自的构成比例及其相到关系,实质上是资本结构决策的核心问题。因此融资管理政策的选择必须建立在资本结构优化的基础之上。从理论上讲,各公司都应有其最佳的资本结构,但实际工作中还没有一个科学的方法判断资本结构的最优点。通常只能根据财务经理的经验和判断能力来作出决策,为此在制定融资管理政策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负债经营政策的选择必须以资本结构的优化为基础。根据西方资本结构理论,可采用以下两个标准来判断资本结构是否“最优”:一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化。一般认为,一个公司要达到最优的资本结构,就是要使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降至最低限度。二是公司的总价值最大化。从根本上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于追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所以公司的最优资本结构应当是可使公司的价值最高。当然公司的价值只有投入市场才能通过价格表现出来,而且公司的市场总价值应该等于其股票的总价值加上债券的价值。
2.考虑影响资本结构的主要因素。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很多,主要有:(1)公司的风险程度。公司的风险对融资方式有很大的影响,若公司的风险大,举债就不如发行股票理想。(2)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越好,举债融资就越有吸引力。(3)销售的稳定性。如果公司的销售稳定,则可以较多地负担固定的债务费用,否则,就会冒很大的风险。(4)管理者的态度。如果管理者讨厌风险,就可能尽量减少负债资本的比例。(5)贷款者的态度。大多贷款者都不希望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6)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的行业,资本结构有很大差别。
3.进行融资的每股收益分析。判断资本结构的合理与否,还可以通过分析每股收益的变化来衡量。即能提高每股收益的资本结构是合理的,反之则不够合理。每股收益分析是利用每股收益的无差别点进行的,根据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可以分析判断在什么样的销售水平下适于采用何种资本结构。
(四)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营运资金管理政策涉及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总体安排。良好的营运资金管理必须依靠一种切实可行的、能够有效地考虑风险与报酬的营运资金管理政策。营运资金是公司短期筹资与投资的具体体现,它在数量上等于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因此它体现着公司在流动资产及其筹资安排上的效果。
营运资金管理政策一般有正常型、稳健型和冒险型三种,它们各有利弊:冒险型政策的净流动资本最小,风险最大,但其总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稳健型政策的净流动资本最大,风险最小,但其总成本最高,收益最低;正常型政策的收益与风险则介于二者之间。每个企业应当根据自己对待收益与风险的态度,在这三种政策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
1.正常型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公司以短期资金满足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以长期负债或资本满足固定资产的资金需求。这种政策减少了公司不能偿付到期款项的风险,它要求公司能够准确衔接资产变现和负债的到期结构。
2.稳健型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公司用长期负债或资本来满足固定资产和长期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而且短期负债来应付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由于短期资金来源产生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过程,公司无法将它们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因此,这种政策的实际运用会遇到困难。
3.冒险型营运资金管理政策。公司以长期负债或资本筹措部分固定资产所需的资金,以短期负债来筹措全部流动资产和部分固定资产所需的资金。由于公司中的短期能力有限,可能没有足够的短期资金来满足,所以这种政策的风险最大。
(五)投资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投资管理是现代公司理财的一个重要内容,选择科学的投资管理政策来指导投资管理至关重要。投资管理政策是为了使企业在长时期内的生存和发展,在充分估计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的内外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长期投资所作出的总体规划。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合理地、科学地组织培植企业生产力,解决企业将来如何在急剧变化的环境中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企业选择投资管理政策必须考虑以下四个原则:(1)从属性原则,即企业投资管理政策的选择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企业总体发展目标;(2)导向性原则,即企业投资政策一经确立,就成为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的指导原则,是企业发展的纲领;(3)长期性原则,即投资政策是为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它不仅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趋势,也规定各项短期投资计划的基调;(4)风险性原则,即投资政策本身不能消除风险,因为投资政策实施成功,就会给整个企业带来生机和活力,使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反之,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甚至陷入破产、倒闭的局面。企业投资管理政策按性质不同,可划分为稳定型、扩张型、紧缩型和混合型政策四种:
1.稳定型投资政策,是一种维持现状的政策,它适用于企业外部环境近期无重大变化,投资维持现有水平,企业充分、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现有产品的利润,以积聚资金为将来发展作准备。这种政策实际上是产品转向的一个过渡阶段。
2.扩张型投资政策,是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的产品生产和经营项目。其核心是发展和壮大。具体包括市场开发、产品开发和多样化成长(即经营新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3.紧缩型投资政策,该政策一般有两种:一是完全紧缩型投资政策,即企业受到全面威胁时,将全部资产清算以收回资金、偿还债务;二是部分紧缩型投资政策,是将企业部分非关据产品或技术出卖,紧缩经营规模。企业在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经营优势丧失,或者在取得竞争胜利时放慢竞争节奏时宜采用这种投资政策。
4.混合型投资政策,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同时采取稳定、扩张、紧缩性等几种政策。
(六)股利管理政策及其选择
股利理论研究的焦点在于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是否相关的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著名的股利理论:一是股利无关论;二是股利相关论。事实上,无论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是否相关,股利政策都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的收益分配管理政策。选择科学的股利政策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稳定股票价格,维护公司形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公司股利政策的选择必须考虑以下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关影响因素:(1)从内部因素上看,主要有盈利状况、变现能力、筹资能力、投资项目、偿债能力等;(2)从外部素上看,主要有法律限制、股东要求和债务合同约束、通货膨胀和其他因素。对以上这些因素的不同考虑,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股利政策:
1.稳定股利政策,是将股利支付额固定在一个已定的水平上,在较长时期内不随公司盈利情况的变动而变动的股利政策。实施该政策,能消除投资者对未来股利的不安全感;便于股东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减少凤票投资风险;盈余减少不会引起社会反响。但该政策的局限性在于股利的支付与公司的盈利情况联系不紧密;盈利下降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危机,实际上影响股利的稳定性。
2.变动股利政策,指股利支付随着公司盈利情况的变动而变动的股利政策。实施该政策的好处在于:股利支付的数量与公司的盈利情况联系紧密,体现了“多盈多分,不盈不分”的原则,也减轻了公司的财务压力。但是,该政策容易使股东感到公司经营不稳定,从而影响公司股价。
关键词:行政裁量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
一、行政裁量概念的解析
行政裁量是行政权的重要内容,是其最显著,最独特的部分,广泛存在于几乎所有行政领域。但目前不少专著或论文中都比较广泛地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尤其强调“自由”二字。其实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对这两个概念的混同会导致在认识上存在诸多偏颇。
在德国,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机关经由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可以决定是否使相应的法律效果产生,或者产生何种法律效果。[1]德国法学界对“自由裁量”概念的使用是非常谨慎的,只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使用“自由裁量”。日本与台湾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裁量的界定与德国大体相同。与此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界多是对行政裁量进行描述,很少给它一个确切界定,而且在更宽的范围内较多使用“自由裁量”的概念。如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就使用的是“自由裁量”的概念:“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任何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2]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把行政裁量置于更宽广的范围来加以研究,而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更突出从行政行为角度来分析行政裁量。此外,英美法系更侧重于从程序角度对行政裁量进行分析,而大陆法系多重视行政裁量的实体方面。而我国学者对行政裁量相关概念的使用较为混乱,在概念上更多借鉴大陆法系对于行政裁量的界定,却在使用上似乎又向英美法系那样在更宽的范围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对两个概念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行政裁量与行政自由裁量的关系,我们可以从行政行为的分类来入手。行政行为根据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羁束行为是指其要件和内容都有法律规范具体而严格的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判断时,只能因循规定,不承认行政主体裁量余地的行为[3]。裁量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断和处置的行为[4]。通说又把裁量行为分为羁束裁量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只对某种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对醉酒驾车的,行政机关可以在1—200元的范围内课以罚款。所谓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的原则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裁断的行为。这种裁量多用于行政主体对不适合按照客观的法则进行法律判断的政治性政策性事项,以及基于高度专门性,技术性知识所做出的判断。但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相比,只是受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已。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其实这两种裁量都属于选择裁量,即在不同的法定措施中,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哪一个[5]。因为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都有选择行为方式的余地,只是选择范围不同罢了。与此对应,德国学者的另一种分类则是决定裁量,即行政机关只能决定是否采取某个法定措施[6]。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两种裁量是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的不同步骤,如警察面临治安危险时,首先要决定是否决定干涉,其次是如果决定干涉,将采取什么措施。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自由裁量”相对于“行政裁量”只是其中的一个分类,二者不宜混同。
二、行政裁量的两重性
行政裁量权在现代行政领域的发展空间的拓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行政权涉及范围较窄时,行政权的运用也只能遵循“无法律即无行政”的严格法治主义。但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行政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大,完全遵循严格法治主义理念将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事项。于是行政裁量权得以承认并充分发展。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调动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但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也存在极大的可能性:从权力本身性质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他更易于被滥用。行政裁量权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将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更有甚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于本机关和自身利益出发会选择那种最有利于他们自己的做法,而不是选择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那种做法。滥用裁量权的形态主要包括:裁量逾越,即没有选择裁量规定的法律后果;处于不正当的目的;考虑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遗忘了其它有关事项;不作为或迟延;背离了既定的判例和习惯等。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对其进行控制,避免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和因此而产生的腐败,并进一步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对公平正义和法治造成威胁。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控制的同时也关系行政裁量权本身运用的效率及灵活度,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本文就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阐述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
三、行政裁量权的立法监控
本文这里所说的立法,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通过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裁量权加以控制:
(一)缩小行政裁量的范围。立法赋予行政裁量权时应慎重,不要轻易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同时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逐渐缩小行政裁量的范围。这种方式在实际中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但我们可以在立法技术上进行改变。如在行政管理的具体规范中尽量避免用词的模糊性,而使用较为确定的概念,从而相对地缩小自由裁量的领域,变自由裁量为羁束裁量,甚至变为决定裁量。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从立法上控制行政裁量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实现的。
(二)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在具有宽泛的行政裁量权的情况下,越需要严格的行政程序加以控制,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将法律规范所设定的适当程序适用于行政裁量之中。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出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多数国家都拥有统一规范的行政程序法典或各种单行的行政程序法。我国也应借鉴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经验,通过严格明确的行政程序法规定来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运用。
(三)通过立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当中。抽象行政行为量上剧增,自由度过大的违法问题日趋严重,而且抽象行政行为一旦被滥用,它在更大范围内多次适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奠定了司法审查的技术基础,我们目前也可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局限于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加强法律的解释工作,防止并克服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随意扩大和缩小。尤其是行政机关制定例如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时,应对不够确定的概念、对象、标准、幅度、范围及裁量权的行使方式,程序作出进一步合理规范。因为行政机关这种准立法不仅具有时间和区域、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并且还有专门人员,技术熟悉的优势,在合理规范行政裁量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行政裁量的行政自控
行政主体自身理性认识的提高是对行政裁量权良好控制的组成部分。对行政裁量的行政自控可以从多方面考虑:
(一)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化。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仅限于少数行政机关,但所有的行政机关无时无刻不在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且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加明确,更加细化,可以尽可能缩小过宽的行政裁量权的空间。
(二)在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的同时,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如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行政处罚中坚持审裁分离,作出决定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理由及复议和诉讼事项。
(三)发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尤其是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来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相比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实行有限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更有利于制止行政裁量权的逾越或滥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范围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这是目前的司法审查难以做到的。尤其是内部纠错的行政复议制度,复议机关对下级机关及本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有利于全面及时地纠正错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角度来看,复议机制与其他监督机制相比,更具有效性。
(四)建立行政裁量的自我拘束机制。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做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行政主体都应受其前面所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做出相同的决定或采取相同的措施。有人会质疑这是否有损于行政裁量的灵活性,笔者认为对行政裁量自我拘束原则不可机械地理解:社会是复杂多变的,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都不完全相同,行政自我拘束是一种原则,我们应灵活把握。如当行政机关出现反复无常,在同等情况下不同等对待或不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我们就可以认为行政主体有违反自我拘束原则的嫌疑。
(五)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采用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范,明确奖惩标准和有关程序,可以使行政权的享有者和实施者不敢滥用裁量权,而有助于促进其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裁量权。其本质是变职权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现了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
(六)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行政是人的活动,行政裁量权的运用也是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来直接实现的。公务员实施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务员自身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依赖于公务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因此对公务员的选拔要严格把关,并要对公务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工作能力,思想品质等,使其能主动地服从法律,自觉服务于人民。
行政裁量的行政自控意味着行政机关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矫正,毕竟是对自己的违法与不当的自我纠正。这不仅需要勇气还需要一定水准的能力,故不难理解其往往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因此内部自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五、行政裁量的司法控制
笔者认为作为最后救济手段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裁量最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体制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突破现有的司法审查有限性原则。现有的有限司法审查原则体现了现代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一种配置方式。立法者在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同时,遵循了司法权有限的基本规律,赋予了行政机关以积极,能动地推进各种事业所必需的基本的自由空间。出于对行政裁量的尊重,才决定了司法审查的有限性。但是,由于现代行政的扩张导致行政裁量范围的扩大,行政相对人受行政裁量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如果相应的司法救济的广度与深度不随之增加,那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行政裁量广泛存在于各种行政领域,并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抽象行为中滥用裁量权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因此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刻不容缓,要把一切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行政行为都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来,接受司法审查。不少学者已对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有人就主张可以先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限于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样也可将《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起来。
除司法审查的范围外,我们还要加大司法审查的深度,即进行合理性审查。传统上,各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采用合法性标准,拒绝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但是,随着各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合法性标准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已显得软弱无力。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必须有一种新的控制标准来防止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失。由此,合理性标准便应运而生。在现实中,由于行政裁量存在广泛的自由空间,行政主体在不构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与逾越的情况下仍然可能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且这种侵害更具隐蔽性,而且还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有时这种侵害并不一定是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的,但由于行政活动的日趋复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难免在执法活动中出现错误,虽然不违法,却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给公民提供司法救济的手段,显然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长期以来各国都通过对滥用自由裁量权或的扩张性解释,不断扩大合理性标准的适用范围:英国的不合理、不相关的考虑、不适当的动机等[7];美国的目的不当、专断与反复无常、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和未考虑相关的因素、不作为和迟延等[8];德国的违反合理性原则、不正确的目的、不相关的因素、违反客观性、违反平等对待等[9],都属合理性审查的标准。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仅局限于行政处罚中的显示公正,范围显然过于狭窄。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理论,逐步加大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范围。但同时我们也要明确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不等同于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的合理性考虑的标准,即法院不能代替行政主体以同一标准判断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法院不能用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判断是否合理和公平。即使对于同一证据事实,法院自己作出判断时得出的结论和行政机关不同,只要行政机关的判断合理,法院仍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10]因为现代行政的复杂性,个别问题的专业性技术性不可能使法官对所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做出准确判断。因此,司法审查中应确立多层次,多维度的判断基准,如有学者主张将争议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而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11],相关问题本文不再赘述。
(二)加强对行政程序中裁量的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性监控也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之一,而且相对较为容易判断。程序的不公正就难以使他人信赖其结论或内容的正确性。因此,法院应严格审查行政主体在程序问题上的裁量是否存在着违法或不当。我国现行法律目前只规定以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程序性标准,致使司法审查的程序标准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即使在没有法定程序为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根据相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规定的一般程序规则,或借鉴国外司法审查程序性标准的经验,引入正当程序标准,来判断行政主体对程序的裁量是否足以保障通过该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在司法审查中引进判例制。现代成文法国家与判例法国家都在借鉴对方的先进经验,呈现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国的行政法却是由判例法发展起来的,这的确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行政判例的编纂可由最高院来进行,选择判例的重点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案件。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在进行案例选编,但这毕竟不同于判例制的建立。判例是法律的渊源之一,且具有拘束力,而这些特征都是案例所不具备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倒与判例制有几分相似,都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一定的经验,使之制度化并赋予其约束力来指导法院的审判工作。但判例制更具体,更细化,更有利于法院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同时,行政机关通过对行政判例的学习研究,也会增强其对行政裁量权自我约束的自觉性。
(四)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是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事实做出决定,并用以作为法官判决的基础。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制。笔者认为在行政裁量案件中建立陪审团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更多涉及的是事实性问题,这正是行政审判中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基础。尤其是在现代行政中,许多问题都与一定的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相关,而法官并不是所有问题的专家。如在环境污染测定与处罚的行政诉讼中,可以请若干环保问题的专家组成陪审团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这样才能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有利于法官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
现代国家需要行政裁量,建设法治国家又必须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由此而带来的各种相关制度相互作用。但任何制度的变革都要注意与其他制度的协调,同时也需要我们大胆发挥一些想象力。无论任何制度的变革都不应该是扼杀行政裁量权,而应是有利于行政裁量权在法治原则下正常运作,有利于合理配置权力,有利于提高现代国家实现政府职能的效率和水准。
参考资料:
[1]参见[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以下。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页。
[3]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4]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5][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6][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7]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160页。.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78-679页。
[9]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135页。
[10]皮纯协,胡锦光《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235页。
[11]王学栋,冯洪革《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载于《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2期。
[12][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4-125.
[1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545,678-679.
[14]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J].法学研究,2004,(1):3-17.
[15]皮纯协,胡锦光.行政诉讼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235.
1.县乡财政负担沉重
在地方财政层面上,县乡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基层政府筹集资金、分配财力,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的重要职能,县乡两级政府担负着为占全国大多数的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包括一般行政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支持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1999年以来,中国先后四次出台政策上调了干部职工工资,同时按照政策规定,农业、科技、教育支出要求按超出同期财政增长比例增加,使县乡财政中农业、科技、教育支出基数越滚越大。此外,虽然大多数的三农支出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且近几年国家财政用于三农资金的比重逐年提高,但地方财政仍然需要配套负担了支农支出中的大部分份额,其中在很多支出项目中,地方的负担比例要高于中央,这也客观上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
2.县乡财政自有财力不足
县乡财政来源单一,第一产业农业的比重较大,在实行税费改革后全国许多县乡明显感觉到财政收入紧张。目前中国许多县域经济缺少充满活力、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民营经济比重低,经济增长缓慢,经济总量小,财政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县乡财政收入总量必然减少。在乡(镇)财政收入中农业税收入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农业税占的比重越大。在中国取消农业税和除烟叶以外的契税后,县乡的财政收入情况更加紧张。大部分乡镇的财政收入只有几十万,乃至十几万,主要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过日子。
3.县乡财政收入比重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减少
1994年以来,省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7.1%提高到2005年的24.8%,平均每年提高0.63个百分点;县乡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则由1994年的41.8%下降到2005年的38.6%,平均每年下降0.27个百分点。
二、县乡财政收支困难的成因分析
通过上述对中国县乡财政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县乡财政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困难和问题,尤其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税的取消,县乡财政运行的很多困难和问题全面表现出来。县乡财政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
1.县乡经济基础薄弱
中国县乡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县域经济发展缓慢,造成县乡财政实力不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一是工业支撑不强。中国县乡缺少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税收贡献多的工业企业;二是农业基础不稳。中国县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产业结构调整慢,绿色、优质、高效的农业规模小,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弱,农民增收的步伐缓慢;三是三产结构不优。低层次的传统产业占据中国县域经济的基础地位,占当地GDP的比重相对较大,特别是房地产、信息、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保险、教育、中介咨询、社会服务等新兴的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对县乡财政的贡献作用很弱。
2.县乡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分税制改革后,财权层层上收,事权级级下放,县乡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导致了县乡基层财政在政策变革中的弱势地位。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划分不合理,承担了许多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责。财力层层向上集中,职能和支出责任却不断下放,而且下放的通常是刚性强、支出大的事项,还经常出现上面出政策、下面出资金的增支减收情况,使地方支出责任加大。
3.上级政府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转移支付资金结构不合理。建立在基数法的基础上的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客观上仍然延续并扩大了既得利益格局,没有起到均衡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距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均等化效果,反而扩大了相对差距,使得财政困难的县乡长期处于不利地位。二是转移支付制度不合理。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政府将转移支付资金经过省政府、市政府的渠道拨付给县乡基层政府,拨付资金链条的加长,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对转移支付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提高县乡财政收支能力的政策建议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是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认真研究和着力解决的问题。“郡县治,天下安”,这关系到国家财政的振兴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关系到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发展,关系到小康社会能否如期实现。
1.发展县域经济,加强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
经济决定财政,解决中国县乡财政困难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县域经济,壮大财源。首先,把三农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着眼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强各级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优化种植业结构,突出发展特色农业;其次,重点发展乡镇企业,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尤其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依托资源优势,壮大主导产业,实施项目牵动,扩大县域经济总量;第三,搞好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外向化。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快推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增强县域经济活力;最后,要抓住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机会发展第三产业,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搞活农村市场。
2.提高县乡财政收支质量
(1)强化收入征管。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收入征管要体现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和应收尽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依法征管,既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杜绝“跑、冒、滴、漏”,确保应收尽收。
(2)加强支出预算管理。要实行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的透明度;要实行综合预算,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管,把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捆起来统一使用,增强财政预算的统一性;要实行零基预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要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力争做到竞争、择优、公正;要逐步拓宽政府采购范围,包括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租用、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要切实搞好政府的采购招标工作,注重把竞争机制引入招标中。
(4)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财政投资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投资项目,集中财力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调整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3.改革完善财政体制,规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
一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和层次,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科学界定县乡政府的职能定位,逐步改变县乡政府过多地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陈荣佳,2007)。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投入,相应减轻地方政府的支出负担,提高农村基本公共产品财力的均等化程度;二是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的事权。对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建设等事权,原则上应按受益范围确定管理对象,跨乡镇项目事权主要划归县管理,乡镇范围内项目事权主要划归乡镇管理;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转移支付行为,尽量减少转移支付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透明度,体现政策导向,合并一些具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性质的补助项目,提高具有均等化作用的转移支付比重,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革现行专项补助办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和降低财政困难县乡的配套资金比例,甚至免除地方配套。
4.推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通过减少财政管理层次,省级财政可以将收支划分、体制补助基数、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专项资金补助等工作直接部署到县,方便从源头上加强对县级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县级财政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调动县乡财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有力地促进县乡加快自身发展。此外,在县乡政府层面,大力推行和完善“乡财乡用县管”改革。
5.实施控编减员增效
加强县乡政府的人事编制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办法。要继续有效地精简机构,减少县乡财政供养人员。对一些职能弱化、重叠设置的县乡部门和机构要进行撤并,对一些从事经营性和竞争性行业的部门单位要使之尽快与县乡财政脱钩。要利用各种途径和有效载体分流县乡在职机关干部职工,尽量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对超编人员,县乡政府可采取按比例逐年消化的办法,坚决防止反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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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8日,深圳市财政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创博公司、盈力公司、朗逊公司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多处相同,其中的打印错误有雷同,三公司行为构成串标;投标供应商亚能公司在该次招标中,投标文件部分关键技术参数表述不真实,对评标工作产生了误导。为此,深圳市财政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深财购「20049号、10号、11号、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上述四家投标供应商处以在一年或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事情至此似乎已经很清楚了。但是,律师在研究后发现,深圳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着种种缺陷,而这些缺陷在国内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屡见不鲜。这些缺陷已经让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本身游走在违法的边缘。
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惩处是非常必要的。但作为政府采购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所存在的缺陷值得我们重视。
本案适用什么法律?
本案是属于公开招投标引起的政府采购案件。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来看,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机关没有适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而是援引地方性的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本案的缺陷之首。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对象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所以法律将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和行政主体,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明确,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规、规章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落实到本案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行政主体援引地方性法规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其依据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我们以其引用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来分析,根据该条例规定,供应商如果存在本案所述的违法情形,投标无效,给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其他供应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投标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可见,该条例赋予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权力:“可以”处罚或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决定权完全在于行政主体。此外,该条例罚款的幅度和禁止交易的年限也与国家法律——《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内容相悖。如该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是处以投标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又如,该条例规定的禁止交易的年限是三年内,低于一年都是被允许的;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是“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之后,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适用,作了明确的解释,其中规定: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显然,本案的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依据国家法律,而不是地方条例。
法律对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规定究竟如何?
这起政府采购案例,行政主体认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属于“串标”行为,但实施的处罚却远远少于法定内容,严重违反了羁束裁量范围。
“串标”行为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和招投标活动中都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直是被从严禁止的。但本案件中的供应商却仅仅受到在一年或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这显然有悖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是供应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所存在的违法情形,应该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串标”行为也有严厉的处罚规定,但相对于《政府采购法》来说,还是较轻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应该优先适用。
本案中,采购主管部门认定供应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串标,应该给予行政处罚。那么依照什么样的程序,适用什么样的法律,给予什么样的处罚,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设定的处罚种类、实施的处罚依据进行,否则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权自何来?
目前,在我国的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实践中,违反处罚法定原则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深圳这部政府采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果需要继续适用,相关内容亟需修改。在尚未修改完善之前,对于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案件,只能按我国政府采购法、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其一,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赋予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案件行使主管权和处罚权。
其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处的行政处罚
,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
其三,行政处罚程序是法定的。违反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隐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其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首先,物价总水平仍在低位徘徊,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消除。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从去年11月份以来,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开始出现负增长。今年1—6月各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0%、0.0%、0.8%、1.3%、1.1%和0.8%,上半年累计同比下降0.8%,其中,食品价格下降了0.9%,衣着、家庭用品、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价格下降1.1—2.4%之间。7月份,物价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去年同月下降了0.9%,其中,食品价格下降0.9%,衣着类价格下降2.4%。生产资料产品出厂价格从去年6月以来就持续走低,至今没有回升的迹象。据统计,今年1—6月各月,生产资料价格与去年同月相比分别下降6.3%、5.4%、4.7%、4.4%、3.8%和2.6%。这些指标都表明:生产和消费两不旺,通货紧缩压力仍然存在。这种情况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增长,不利于企业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也不利于生产经营者的正常投资和经营。我们认为,只要通货紧缩趋势存在,就应该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带动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方面,消费需求增长的后劲不足。特别是今年以来,消费增长势头明显疲软,上半年,我国GDP实现7.8%的增长率,投资和出口分别增长21.5%和14.1%,而占最终消费较大比例的消费品零售额,今年1—7月仅增长了8.6%,增幅分别比2000年和2001年同期降低1.4和1.6个百分点。居民储蓄率仍居高位,有关资料显示,到今年7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8.3万亿元,同比增长18.4%。尽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总体上消费需求有所回升,但主要靠的是政策拉动,在目前居民对社会经济预期并未实现根本好转、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新的消费增长点尚未最终形成的情况下,如果立即取消政策支持,消费需求则很难保持继续增长。应当看到,这几年我们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使投资保持了一定幅度的增长,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其中,国债投资一直是社会投资的主体,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效应仍有待提高。据统计,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1%,其中,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为12.8%,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1.55%,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投资增长分别为8.1%和12.7%,仅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8.45%。今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势仍然强劲,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1.45万亿元,同比增长21.5%,其中,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投资增长24.4%,集体投资增长15.8%,个体投资增长19.4%。国有投资仍是今年投资增速上升的主要力量,而城乡集体、个体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资本市场发展不力,致使货币传导机制近期内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但国有经济没有进一步扩大投资的能力和动力,民营中小企业投资也得不到必要的金融支持。在缺乏有效引导机制、激励机制和相应体制环境的情况下,投资的自发增长动力明显不足。因此,现在如果停止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社会投资总量可能会变得起伏不定,甚至迅速下滑。在这些涉及体制、结构等深层次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之前,难以形成经济发展的自主动力,积极的财政政策也就不能中止。
第三,我国财政状况仍然可以承受。虽然1998年至今,我国累计发行了66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财政赤字有所增加,但据统计,都在安全线以内。从我国今年1—7月份的情况看,国家财政收入1.03万亿元,增长10.6%,预计全年财政收入将增长10%以上。尽管这一数字与前两年相比有明显回落,但仍高于GDP增长率,只要适当控制财政支出,估计今年财政赤字可能略超过但不会远远超过3%的警戒线。更何况,可以用来衡量一国资金供给能力的国民储蓄率在我国长期保持40%左右的高水平,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这意味着我国可动员的信贷资金相当充裕,承受赤字和债务的潜力较大,略高于3%的财政赤字率完全可以承受。在具备一定承受力的前提下,为了避免经济出现停滞,政府主动承担适当的结构性赤字,反而有利于避免将来发生更为庞大的周期性赤字,从而维持相对稳定的经济增长。因此,目前国债发行还有一定的政策空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中长期化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上述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物价低位运行,内需自主扩张动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并不稳固,通货紧缩仍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工作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就退出积极的财政政策,势必影响今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关键时期,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是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开放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我国GDP增长率已从几年前的1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7%左右,一旦落入“低增长循环陷阱”,再恢复快速增长必然要花费更大的成本,我们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也将受到损失。因此,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一定的政府支出规模成为当前最现实的选择。况且,目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步伐、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保证国家安全等,还都需要进一步增加财政支持的力度;另外,银行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亏损挂账,社保欠账,在现阶段也只能靠财政解决。
目前,我们选择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仅是出于启动国内需求的需要,也是为了保证合理经济发展速度、维持宏观经济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等多方面需要,而最终得出的结论。从这个角度上讲,在我国所处的特殊经济发展阶段,只有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才能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及其成效。因此,目前还不是探讨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否应该淡出这一问题的时候,当务之急,要认真研究如何通过调整其形式和内容,进一步丰富、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内涵,使其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中,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此,要从原来将积极财政政策作为应急的、短期的政策选择,逐步转向以启动经济内生增长动力为主要目标的中长期政策,把着力点放在解决有关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在降低积极财政政策中长期化会引发的负面效应的同时,力求保持我国经济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1.继续发行一定数目的国债,把握国债投向;强化国债管理,提高国债的使用效率。在国债发行数量上,一方面,为巩固前期政策效果,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继续实施以发行国债、扩大内需为主要内容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国债发行规模和增长速度,2002年维持1500亿元,2003年可以继续发行建设国债,但规模不宜扩大。
在国债投向方面,增发的国债首先必须用来保证在建项目如期竣工投产,严格杜绝“半拉子”工程。其次,要用好中央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专项国债,建设好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为了配合国企改革并更直接地拉动内需,可以适当增加国债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贴息规模、扩大贴息范围,加强对科技发展的支持。特别是要增加对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产品研究开发投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在国债管理方面,不但要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坚决防止重复建设,而且要通过不断完善工程招标监理制度和完工审计程序,切实提高国债资金的效益;对用于技改的项目也必须合理选择、科学论证、谨慎决策。除此之外,国债的使用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做出调整。比如,可以适当加大国债投资资金中转贷给地方使用的比例,使地方独立地对自己的负债行为承担责任。这样不但能够减轻中央的财政负担,而且有利于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发挥其对社会投资的基础性、带动性和引导性作用。
2.不断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运作方式,切实扩大政策实施效果。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国际治理通缩的经验,积极财政政策的运作方式有两种:扩大支出和减税。要进一步提高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下工夫。
一要调整政府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为了提高积极财政政策的效率,增强财政的调控能力,政府财政支出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为使积极的财政政策与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必须尽快改变竞争性领域政府行政性配置资源的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搞好经济的宏观调控,以便从体制上和制度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的问题。政府的宏观资源主要用于增加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科学教育、环境保护、国防等方面的支出,为经济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通过支持财政贴息、税费改革以及其他必要的优惠性措施,切实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减轻社会负担,为优化经济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并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切实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
二要灵活运用税收杠杆,有效启动投资和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在当前国内需求不振的形势下,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发展成为积极财政政策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必然走向。由于目前我国税负水平并不高,税收占GDP比重这一指标与国际相比是偏低的,而增支的压力却很大,因此,我们不具备全面的减税条件。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有针对性地调整税收结构和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努力培育和扩大税源,在不至于大幅增加财政赤字的同时,切实扩大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此,首先要对目前不合理的税制结构进行调整,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局部减税。其中,包括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并调动投资、生产的积极性;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形成公平的税负,激发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完善个人所得税,建立综合汇总征收制度,同时改革税扣标准,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收力度,促进收入分配趋向公平;按照不同领域税负水平有增有减的原则,对环境污染等存在外部负效应的行为需要加征重税;尽快解决目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对股息红利所得的重复课征问题。其次,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种走私活动,严格杜绝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变被动纳税为主动纳税,使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轨道。第三,加快各项税费改革的步伐,取缔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减轻社会负担,以求扩大和培育国内需求。
3.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当前,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有效需求不足。据国家经贸委今年上半年对600种商品供求情况的调查,供过于求的商品占86.3%,供求基本平衡的占13.7%,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要缓解需求不足,必须在提高居民收入上下工夫。目前,社会低收入阶层在不断扩大,城市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在增加,农民收入增长也十分缓慢。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有效启动居民消费,有必要进一步集中财政资金,用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和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以及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上,从治本的角度改善居民的预期消费需求,达到拉动消费的目的。为此,第一,继续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为下一步启动消费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二,政府应通过落实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结合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强化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措施,力争解决好当前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从根本上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第三,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居民收入的增长。第四,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教育的投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减负。
论文关键词:财政收入,经济增长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是政府发挥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手段。财政收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的大小。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制度浓厚的计划色彩,使得财政收入对经济增长的导向作用被人为割裂。忽视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发挥财政的职能与作用。因此研究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能为政府制定财税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及建议,防止政策制定的盲目性。
二、国内外研究方面
关于财政收入规模与经济增长相关性方面,国外对此研究大都得出的结论是财政收入规模与经济增长呈负相关或弱相关的关系。如Sculley(2001)和Grossman(2002)分析美国的经济情况,得出政府的税收水平与经济增长呈现负相关。Karras(2003)通过对11个国家税率和GDP增长率的分析得出,税收短期内与经济增长呈现负相关,但这种相关性在长期内的趋势会减弱。国内学者大都研究财政收入与GDP之间的关系,研究的结果一般认为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呈高度正向线性相关性。如徐菁(2007)通过绘制杭州市20年财政总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散点图,并建立回归模型,得出财政收入与GDP存在显著的线性关系。
关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方面,国外学者多认为财政收入应占GDP有个合理的比重,超过这一临界值就会对经济有负影响作用。如Sculley(1991)分析了103个国家七、八十年代税收占GDP比重的数据得出,当税收占GDP比重低于19.3%时,能促进经济最大化增长,而当这个比重扩大到45%以上,经济增长率接近于零。国内学者研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方面多从该比重过低的原因以及确定该比重的合理规模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如董承章、蒋东宇、娄正良(2000)利用我国6年数据,得出工业企业中非国有经济比重、预算外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上升和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利税率的下降是导致近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降的重要因素。
目前,国内研究财政收入绝大多数针对的是全国的财政收入经济论文,地方性财政研究较少。研究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大都侧重经济增长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忽视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互动效应。因此研究地方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以及如何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来促进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增长具有很高的理论现实意义。本文以下以江苏扬州为例来研究地方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三、扬州市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分析
(一)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1.主要指标
(1)国内生产总值
GDP是公认的衡量国民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也是衡量国民经济的通用指标,它能综合反映国民经济总量,民经济速度、规模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2)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的统计口径较为复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统计方法不同,一般来说,一国政府的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本文中所指的财政收入仅指纳入政府预算内的那部分财政收入,即财政总收入。按目前扬州市财政体制的划分,财政总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上划中央收入三个部分。
2.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均来自于扬州市统计年鉴以及扬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部分数据是经搜集整理后计算所得。
(二)模型建立与结果分析
为清楚揭示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现通过扬州市1989-2008年相关数据,并利用SPSS11.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模型分析。
1.财政收入与GDP总量的关系分析
(1)模型分析
由散点图我们已经能够很直观的观测到二者之间的线性关系,为进一步探究二者关系,笔者建立一元回归模型。以GDP(X)为自变量,财政收入(Y)为因变量,
得方程:Y=a+bX+ε
其中a、b为回归系数,ε为随机变量。
图1 财政收入总量与GDP总量观测值与线性模型拟合状况
以扬州市1989-2008年财政收入与GDP的相关数据为样本值,利用SPSS11.0分析软件进行回归分析,估计出的回归方程:Y=0.173X-29.369()
其中弹性系数b为0.173,表示GDP值每增加1亿元,相应的财政收入将增加0.173亿元,经济总量与财政收入总量的person相关系数为0.979,回归方程的复相关系数为0.979, r2为0.959,经方差分析,F=423.944
2.财政收入增长与GDP的增长关系分析
(1)散点图分析
由上面的总量模型可以得出财政收入与GDP总量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性,理论上财政收入增长与GDP增长之间也应存在着相关性。但笔者通过对扬州市1989-2008年财政收入增长率和GDP增长率的数据进行绘制散点图,却发现观测点杂乱无章,毫无规律可循,两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
(2)关系对比描述
以上分析出财政收入与GDP都呈高速增长,但二者的增长率并不同步,为进一步把握二者增长规律,现对财政收入与GDP的增长率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财政收入的增长率与GDP的增长率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以前,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基本上是低于GDP的增长率的,财政收入弹性小于1;第二阶段是1993-1994年间,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猛增,大大超过GDP的增长率。第三阶段是1994-1997年,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又低于GDP的增长率,财政收入弹性再次小于1;第四阶段是1997年以后,财政收入加快增加,其增长率又超过了GDP的增长率经济论文,财政收入弹性大于1,尤其是2002、2003、2006、2007年财政收入的增长率都超过了30%,远远大于GDP得增长率。从1989-2008年的平均增长率来看,财政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22.02%,GDP的平均增长率16.93%,财政收入平均弹性为1.30,这表明近20年来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还是不同步的、非均衡的。
图2财政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对比关系图
(3)模型分析
下面对1989年-2008年期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关系进行分析,以财政收入增长率为因变量Y,以GDP增长率为自变量X,利用非线性多项式回归模型,作了初步测算:
系数
未标准化系数
标准化系数
t
Sig.
B
标准误
Beta
gdp
0.865
1.233
0.592
0.702
0.492
-0.298
2.972
-0.085
-0.100
0.921
(常数)
0.085
0.110
一、基建财政财务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