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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的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 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最近,记者以患者的名义来到本市率先实行以通用名开药的总医院,亲身体会新办法实施后看病程序的变化。
记者体验:买药“二选一”
记者挂号后来到医院门诊二楼消化科诊室就诊,医生询问病情时记者表示自己有胃溃疡的病史,最近胃口总泛酸,饭后腹部也有疼痛的感觉,随后医生仔细询问了记者症状,在电脑里敲打了几个字,并告诉记者他准备给记者开点治疗胃溃疡的药物。医生说:“给你开的药是西咪替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泰胃美,现在医院要求用通用名开药,所以都是按药物成分写的。现在医院这种成分的口服药有两种,一种是国产的,一种是合资企业生产的,前一种名字叫西咪替丁,1.38元一盒;后一种就是泰胃美,95元一盒,你可以自己选择买哪种。”记者选择了相对便宜一些的国产药品,医生表示,现在可以拿着挂号条到门诊药房打印处方、交费和取药了,但最后还要回诊室一趟,他要在打印的处方上签字。在药房,记者很顺利地取好了药品,也拿到了打印出来的电子处方底联,上面病情诊断和药品名都非常清晰。回到诊室后,医生在处方上签字后表示,买的药物短时间内如果没有开封可以到医院来退换,而且也可以凭打印出来的处方到药店买药。
大夫:工作负担加重了
医院药剂科主任对记者表示,从患者的角度来说,国家新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带给他们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用通用名开药,而且医院同类药品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医院医务处处长表示,用通用名开药确实加大了患者就医的透明度,但也给医生增加了很重负担,现在同一成分的药品可能有十几种,以前医生用商品名开药只要记两个字就可以了,现在就需要记五六个甚至七八个字。而且,在给患者开药时本专业的药品由于经常使用,通用名一般比较熟悉,如果碰到一位患者同时存在几种疾病,医生需要开一些治疗本专业以外的疾病的药物,通用名肯定记不下来,就需要现看药品目录。不过他也表示,现在新规定只是刚刚执行,估计一两个月之后医生们就会比较熟悉,开药的速度自然也会提高。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第一类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品和第一类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品和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和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品和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品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二)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质量;用药安全
处方是医师为患者诊治疾病使用药物的书面文件,具有技术、经济和法律意义。为了提高我院处方质量,我们认真执行新版《处方管理办法》,促进了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的规范化管理。回顾分析执行新版《处方管理办法》近一年的工作,笔者深有体会。
1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质量显著提高
根据新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制度,定期检查、讲评,增强了处方开具、调剂、保管意识,促进了处方书写规范,保障患者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1.1院领导重视,机关支持,是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关键院分管领导和医务部领导利用各种会议,反复强调,有时还组织人员深入科室检查处方质量。同时加大管理力度,把《处方管理办法》列入每年第一季度必学的规章制度和年底必须考试的内容。
1.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是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基础自《处方管理办法》后,我院利用各种会议广泛宣传,而且把此文件印发各科室学习,并列入半年和年终业务考试内容。通过这些措施,使广大医师熟知内容,并自觉遵守。
1.3制定处方管理制度,是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依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我院《处方管理细则》、《合格处方标准》。根据国家卫生部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录》,修订了《二疗常用药物目录》,并印发医师人手一册。使处方的开具、调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1.4定期检查、讲评、奖罚,是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可靠保障为了使处方开具、调剂质量落到实处,院指定质量控制办公室定人、定期检查处方质量,并在院月讲评时进行处方质量讲评、奖罚。药剂科对处方质量坚持“四把关”,即处方调剂时把关,值班员装订处方时把关,次日专人检查把关,月底集体检查把关。对不合格处方及时通知医师更正。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各科重视,医师自觉,确保了处方质量。
2处方质量存在问题的分析
通过对2007年5~12月共2万余张处方的检查,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2.1处方前记书写不完整或含糊不清科室、姓名、性别、年龄等填写不全或未填。尤其是年龄同实际不符,填写不清或未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60岁的老年人用药,参考剂量是成人用量的3/4,婴幼儿和儿童因年龄不同,用药量与成人相差更大。所以年龄也是审核用药是否合理的依据之一。
2.2处方正文书写不规范
2.2.1疾病诊断与用药不符诊断填写“月经不调,药物使用复方丹参片”,“冠心病使用更年安片”,“耳鸣使用复方丹参片”等。
2.2.2药品名称不规范不使用药品通用名或随意简化,“复方草珊瑚含片”写成“草珊瑚含片”,“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写成“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有的仍使用商品名或别名,“达克宁乳膏”,“达美康片”,“化痰片”等。
2.2.3剂型、剂量和单位不规范剂型不符或无剂型,“诺氟沙星胶囊”写成“诺氟沙星片”,“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写成“左氧氟沙星”;缺少剂量或未写剂量,“板蓝根颗粒10 g×10袋”写成“板蓝根颗粒10袋”,“硝苯地平缓释片20 mg×30片”写成“硝苯地平缓释片1盒”;单位与剂型不符,“维生素E胶丸0.1 g×30丸”写成“维生素E胶丸0.1 g×30粒”,“诺氟沙星胶囊0.1 g×24粒”写成“诺氟沙星胶囊0.1 g×24丸”。
2.2.4用法用量不正确用法不正确、不规范,“庆大霉素注射液”供口服,“硝酸甘油片含服”写成“硝酸甘油片口服”,“苦甘颗粒冲服”写成“苦甘颗粒口服”;用量不正确或严重超量,“维C银翘片6片,3/d”,“利巴韦林片0.8g,3/d”;缓释、控释药品误作普通药品使用,布洛芬缓释胶囊每日口服3次,硝苯地平缓释片每日口服3次。
2.2.5不根据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药理作用开具处方耳鸣使用复方丹参片或复方丹参注射液,咽炎使用复方甘草片或复方甘草合剂。
2.2.6过敏试验药品未注明皮试判定结果注射用青霉素G、注射用头孢唑林、破伤风抗毒素等未注明皮试结果就取药。
2.3处方后记不完整医师应签名未签或与原签名字迹不一,日期未写或不完整。
2.4字迹潦草,随意涂改有些处方字迹潦草,难以辩认,给划价和调剂带来麻烦,而且容易发生差错,还有处方随意修改,修改后不签名或未在修改处签名。
2.5重复用药主要表现在上呼吸道感染等,重复用药较严重。有的患者同时使用复方氨酚烷胺胶囊1粒,2次/d,维C银翘片3~5片,3次/d,板蓝根颗粒10 g,3次/d或苦甘颗粒8 g,3次/d,造成对乙酰氨基酚和氯苯那敏服用量过大,既可能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又浪费药品和经费。
2.6配伍不合理注射用青霉素G或注射用头孢唑林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中静滴。青霉素及头孢唑林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易被催化分解,不宜加入偏酸性如葡萄糖注射液中静滴,应选用0.9%氯化钠注射液为宜[1];复方丹参注射液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中静滴,有报告此两种药物联用,将导致前者不稳定,易发生盐析反应而刺激机体产生不良反应,宜选用5%或10%葡萄糖注射液稀释[2];还有左氧氟沙星片与蒙脱石散同服,左氧氟沙星片是速效杀菌剂,而蒙脱石散具有较强吸附作用,二药同服,可降低左氧氟沙星的抗菌作用。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处方开具、调剂、保管更规范,用药更合理
3.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处方质量意识要不失时机,利用“院报”、“药讯”及专业讲座等抓好宣传教育,对进修医师和新分配医师进行集中培训,使每名医师对处方书写质量有更高的认识,严格按院统一要求的标准和格式书写处方。
3.2加大联系沟通力度,保证处方开具质量药剂科将供应药品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适应证、用法、用量编印成《处方集》,下发各临床医师人手一册;如有新药增加时,应立即将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作用、用法等宣传通知各临床医师,使临床医师更好地掌握和熟悉药品知识及药物动态,保证处方书写准确,用药合理。
3.3提高专业素质,保证处方调剂质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共有7项内容,要完成审核重任,除了具备扎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与时俱进的专业知识。为了努力搞好“以病人为中心”的处方审核、调配工作,保障用药合理,药剂科务必采取送校学习、外送短期培训、组织在岗培训及参加各种专业学术活动等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严格“四查十对”,随时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联系医师纠正,确保处方合格。同时调剂室窗口要转变服务性质,由供应服务型转变为知识服务型,努力开展药学服务,搞好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3.4加大监督、检查和奖罚力度,保证处方质量院要把处方书写质量作为临床科室考核标准,与奖金挂钩;定期检查、考核、讲评,督促医师增强处方书写质量的意识,使书写高质量的处方成为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陈新谦,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M].第1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48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兽药管理已经迈入了新阶段。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既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又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办法的精髓是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了兽药分类管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兽用处方药经营、兽医处方权、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五项制度。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配套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相信在兽药生产、经营与使用者的理解与支持下,随着办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兽药使用将更加规范,动物产品安全风险将大大降低,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将会更有保障。
一、背 景
( 一)基本现状
兽药行业是我国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农业领域中工业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兽药行业是现代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己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之一。我国兽药行业的大力发展,为动物疫病有效防治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促进了安全优质的畜禽及水产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的增值转化,增强了畜禽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带动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产能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共有兽药生产企业近1 800 家,年产值超过300 亿元人民币。现有兽药经营企业5 万余家。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兽药400 多种,涵盖兽用化学药品、兽用中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国家标准有2 500 多个,兽药产品基本能够满足养殖业发展需求。
我国实行兽药生产、经营准入制度。1987 年颁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2004 年底全行业基本完成了GMP 改造,兽药生产条件、管琿水平大幅提高,初步实现了行业产业升级。2010 年颁布并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 兽药经营行为逐步规范。在兽药使用方面,公布禁用药37 种,了限用兽药清单和禁止在动物饲料与饮水中使用的药物清单,制定了30 多种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对300 多种兽药做出了休药期规定。在兽药残留监控方面,对131 种兽药制定了MRL 标准,150 种兽药有残留检测方法,建立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500 多个。特别是新实施的《兽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清单》,为规范用药,实施休药期制度和开展残留监控奠定了重要基础。
( 二)主要问题
兽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对养殖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但不规范使用的情况依然存在,由此引发的细菌耐药性和兽药残留问题倍受关注。兽药使用者的规范用药、合理用药和科学用药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小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乱用药、违规用药等情况比较普遍。在我国要避免兽药使用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就必须按照兽药使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二、解 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 一)办法制定的出发点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总所周知,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兽药,可以有效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将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此,加强兽药监管,出台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目前,一些应当严格控制使用的兽药,如兽用抗生素、镇静药等,可以随意购买。这种自由销售状态,导致养殖户在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情况下,自行购买、不合理使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亟待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进行管理,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较大的品种,实行处方管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将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兽药管理模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三是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三)办法的精髓髄
在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了《办法》,其主要精髓是确立了五项制度。
一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目录的制定及公布,由农业部负责。
二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按照《办法》的规定,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三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四是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但进出口兽用处方药或者向动物诊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则无需凭处方买卖。同时,《办法》还对执业兽医处方笺的内容和保存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
( 四)具体情况
2004 年《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就高度重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由部兽医局牵头,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了与办法制定有关的调研与研讨。办法草案在多次征集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历时近10 年的时间,最终以农业部2013 年第2 号令,从2014年3 月1 日起施行。办法涉及目的、分类、管理部门、标识、生产、经营、买卖、处方、使用和罚则等10 个方面的条款18 条。
三、解 读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 一)基本思路
兽药分类管理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 按照“ 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不断完善” 的原则, 从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出发, 实事求是地稳步推进。
( 二)遴选原则
兽用处方药是由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遴选原则主要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兽药品种;二是对动物产品构成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限制食品动物使用的兽药品种;三是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价使用的兽药品种;四是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药品种;五是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
( 三)分批公布
兽药分类管理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出发,实事求是地稳步推进。因此,第一批处方药目录以加强对养殖者自我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引发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管理为重点。随着制度逐步实施,将不断对已批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兽药分类管理制度。
( 四)具体情况
哪些兽药应作为兽用处方药管理、哪些作为非处方药管理,不是由兽药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而是是由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反复研宄、多次讨论后遴选并批准的。截止至2013 年12 月31日前,我国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共有1 152 个,其中原料药356 个,制剂796 个。要对众多兽药品种进行分类,就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把基本满足动物实际用药需求和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作为前提条件,依此确定遴选原则。鉴于兽药分类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建立分批、逐步完善的思路。最终形成的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涵盖9大类共227 个品种。
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品种涉及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中枢神经系统药、外周神经系统药、抗炎药、泌尿生殖系统药、抗过敏药、局部用药和解毒药九大类。其中,抗微生物药150 种包括抗生素和合成抗菌药两类;抗寄生虫药15 种包括抗蠕虫药、抗原虫药和杀虫药3 类;中枢神经系统药物20 种包括中枢兴奋药、镇静药与抗惊厥药、麻醉性镇痛药和全身麻醉药与化学保定药4类;外周神经系统药物9 种包括拟胆碱药、抗胆碱药、拟肾上腺素药和局部麻醉药;抗炎药7 种;泌尿生殖系统药物9 种;抗过敏药3 种;局部用药物8 种;解毒药6 种。
四、解 读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 一)背景据农业部兽医局局关于组织编写《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的函(农医药便函[2013]495 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讨论,研宄制定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在对《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关于乡村兽医定位、开展业务范围等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会议认为乡村兽医用药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所有兽用非处方药品种和部分兽用处方药品种。对兽用处方药的选择,应以非国家特殊管制品种、非预防用生物制品、非人兽共用一线抗菌药物和不对动物及动物性食品安全构成较大隐患,并能基本满足乡村兽医用药需求为原则。
依据议定的原则,在《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删去了部分品种,形成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草案,经农业部公告2069 号。
( 二)基本情况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
医院药房晚夜班因工作特点,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员承担处方药品的调剂,并且主要由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承担。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简称《办法》),医院药房处方调剂管理应严格依照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1]。因此,目前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药品调配管理普遍存在有违《办法》规定。鉴于此现象是许多医院药剂科基本存在的管理问题,特撰文以期引起相关管理部门重视。
1 资料与方法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管理规定,探讨医院药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问题。
2 结果
2.1 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 对贵阳市大型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所有被调查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人员均来自药剂科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晚、夜班处方调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专业人员承担,被调查医院中普遍由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担。
2.2 导致医院药房晚、夜班处方调配管理有违《办法》规定的因素。
2.2.1 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专业职称结构和数量问题 大型医院一线处方调配人员结构主要由药士组成,同时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数量是按《办法》颁布前确定的编制和岗位,如果按《办法》要求配备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共两名调配人员承担每日晚、夜班值班调剂工作,那么在处方调剂人员现有数量的基础上将至少增加1/3左右,否则会极大影响日常处方调配工作,由于药剂科人员数量的管理需由医院决定,在不能增加处方调剂人员数量和未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必须执行《部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条件对药房晚、夜班值班调剂人员进行管理。
2.2.2 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年龄及性别问题 按职称评聘要求:中级专业学校毕业专业人员评聘药师职称,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线处方调配人员多为女性,在获得药师职称时正是大部分人员面临更大家庭责任期间,其不可能长期承担夜班处方调配工作。通过被调查医院药房对具有《办法》赋予调剂人员: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权利的药师工作安排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随着其年龄或工龄的增加,管理者将其继续安排在一线处方调配工作将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因此,随着药师年龄的增大,其离开药房一线药品调剂部门的机会就越大,对于大型医院药剂科门诊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主要由年轻药士构成,从而导致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规定。
2.2.3 传统管理习惯的影响 目前药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续的结果,由于现存药房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制度有违《办法》规定,通过对其他省市医院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情况的了解,药剂科晚、夜班值班人员工作安排有违《办法》相关规定,在我国不是个别现象,同时,也并有一家医院因此受上级管理机构的处理,也没有相关管理机构要求须按《办法》规定改革,因此,药房领导在面临各种压力的情况下,只能维持现状。
2.2.4 受制于传统处方调配的观念 “照方配药”是传统药房处方发药的根本,药房一线处方调配人员:药士、药师甚至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等,长期受制于我国传统的医院医疗服务模式,接到患者的处方,习惯意识就是“照方配药”,对于《办法》只赋予药师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的责任,没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药士承担药师应该承担的工作。
2.2.5 受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的影响 药房调剂人员药品调配出现“照方配药”的偏差结果才是差错事故认定的条件是传统处方调剂差错评价方法,这种长期传统意识不仅根植在药剂人员的思想中,同样根植在处方拟订者医师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医疗纠纷极其严重的现在,只要药品与处方相符而所至的药疗及医疗事件或事故中,药剂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极小甚至没有,医师或患者也没有意识到不具备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责任的药士,完全承担处方药品调剂有违《办法》相关规定。
3 讨论
《处方管理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是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医院药剂科应无条件地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条件以符合其规定要求。因此,药士独自承担医院药房晚、夜班药品调剂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现象,相关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EB/OL]. moh.gov.cn2007.03.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B/OL]. moh.gov.cn 2004.06.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B/OL].moh.gov.cn2006.10.1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B/OL]. moh.gov.cn2004.06.04.
关键词:班主任;班级管理;创新方法
近年来,我国教育改革一直在稳定持续进行,教育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在我国社会环境处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结构也逐渐趋于多元化,这要求学生在日常生活及学习中,具备良好的自主学习及人际交往等多方面综合能力。相应的,班主任在校园生活中所扮演的不再仅仅是学生的学习引导人,还承担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提高人际交往及自主学习能力等多方面综合实力的重要责任。
一、注重班风建设
初中生,特别是初三的学生学习压力较大。初三的学生正面临自己的第一次人生抉择,是继续学习还是放弃学业对以后的人生影响很重要。所以作为班主任要注意每个学生的成长,培养良好的班风,班级成绩才会稳定上升,学生才会有动力。班风的良好建设也决定于班级的班委。优秀的班委能对学生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努力上进。班委尽责地完成老师安排的工作对班风的培养很重要。班委态度认真班风才会更好,老师管理才会更顺手,更省心。此外,班级学习环境的培养也有助于良好班风的形成。班级要有自己独特的班级口号、班级誓言、班级歌曲和班级目标。老师可以挂各N口号在班级的墙上,以此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如班级誓言:“拼”是我们的信念,“博”是我们的决心,“竞”是我们的格言,“争”是我们的箴语。面对挑战,我们毫不畏惧;面对困难,我们勇往直前;面对挫折,我们绝不低头;面对失败,我们永不言弃;面对自己,我们不断超越,等等。让学生大声读一遍,暗示自己要努力。再如班级歌曲:《倔强》《真心英雄》,可以在每天的课余时间让全班一起合唱一次,鼓励学生不放弃。又如班级目标:不要最好,只要更好!除了这些严肃的事情,我还时常跟学生一起进行一些有趣的活动,以此增进学生之间的团结,让他们时刻都保持斗志,从而让班级的整体成绩更出色,学生更骄傲。
二、重视与各科教师的沟通
作为一班之主就要兼顾每个学生的每一门功课的学习,所以,班主任要经常与其他任课教师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及时在课下了解;对于学生出现的各种严重的问题要及时在班会中提出并给予合理批评,帮助学生及时改正错误。只有学生的整体成绩共同提升才是真正的提升,班主任与任课老师沟通也可以避免学生出现严重的偏科现象。在不能顾及每一个学生时,班主任可以安排学生之间互帮互助,相互督促地学习,鼓励学生发挥自身主动性,才能使学生迅速地成长,独立地成长。遇到与任课老师沟通不理想时,班主任就要进一步探究方法,与各科老师齐心协力,为学生的进步共同努力。
三、提高自身素质、完善自我
俗话说的好,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班主任作为一个班集体的领导核心,在开展管理工作中,言行举止对学生无时不刻产生着影响,其中就包括对学生生活习惯、学习习惯、以及良好品德、正确价值观形成的影响,所以,我们作为班主任教师要想带好自己的班集体,首先要要求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完善自己,在开展管理工作中给学生一个良好的形象,在学生面前树立好榜样,便于日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国一位著名教育家曾经说过,班主任是在广阔心灵世界中播种耕耘的职业,是一项非常神圣的职业,所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们作为班主任教师在理念上、开展工作方法上也要不断追求进步,跟上学生观念的发展、跟上时代的发展潮流。我们知道,班主任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与普通任课教师相比,对其各项能力更高,如果没有专业的教育管理技能与水平,是无法做好班主任管理工作的,所以,我们作为班主任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养是十分必要的。从细节上来讲要我们班主任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知识水平、文化修养,在管理实践中不断采用科学的教育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平时工作中要多读相关的书籍,如教育学、心理学、社会管理学、哲学等优秀的刊物,同时要善于学习,采纳经验丰富教师的意见,来提升自己。
四、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学生是学校培养的重点对象,更是班主任工作的重点,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作为班主任,想要做好学生的各项工作,对于学生由一定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这就需要班主任要主动的去亲近学生、了解学生。在笔者看来,真正的师生关系不应该是一个长辈与晚辈的关系,更不应该是一个上下级的关系,也不会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一个可以相互信赖、知无不言、和谐统一的双方,学生通过班主任的管理、指导不断的提升了自己的素质、健康的成长,教师也可以通过对于学生的了解、研究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教育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双赢”。人之任何思想、行为都同人的情感、情绪密切相关。总之,深入学生、了解学生,与学生建立起新型、和谐的师生关系是素质教育的要求,同时也是开展科学、高效的班主任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障。
班主任工作中一定不能缺少耐心、爱心和恒心,有爱才有尊重,有爱才有宽容,有爱才有责任。在班级构建中,班主任要重视班干部团队构建和班风建设。在与学困生的交往中教师要做好攻心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学困生的教育与转化。班主任要与学生建立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增强自己的亲和力,还要加强与各任科教师的联系,与家长的沟通,从而使班主任工任更好地开展。
参考文献:
[1]普布卓玛.中学班主任日常班级管理工作方法探究[J].中学时代,2012(2):9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市、县(市)两级政府的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尚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
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
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六)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七)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并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地方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第十条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省、市、县计划储备数量,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省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财政部门应当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不同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轮换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日内,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本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三章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收购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时,可以委托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
第四章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省粮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市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参照省级储备粮动用规定执行,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因启动各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粮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储(代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不落实,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批和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造成地方储备粮不能落实或者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五)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者发生重大坏粮事故的;
(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责令承储(代储)企业改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五)骗取、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或者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关键词:初中班主任;管理工作;有效方法
班级既是学校开展教育工作过程中的重要基本组成单位,也是学生在学习、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境,班级的管理质量及其学习氛围都对学生的学习有着不容小视的影响,而班主任作为一个班集体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对班级的管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初中是一个特殊的成长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学生的心理正徘徊于一个由依赖走向独立的极为敏感的过渡期,而此时,班主任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对其进行的管理引导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心理状态和价值取向等。所以,对于初中生的管理引导,初中班主任应该有效结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去充分发挥自己作为一个领导者和管理者的作用,选择合适可行的方法措施加强班级管理建设,从而提高班级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1目前初中生的心理状态
学生的独立性和批判性思维在这个心理特征发生重大转型的初中阶段得到充分发展,同时也拥有了一定的社会情感、自我认知体验以及鲜明的个性特征。将此阶段的学生与其之前作比较,明显发现其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的依赖性减少,同时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精神品质得到明显提高。但任何事物在变化的过程中都会出现双向效应,即意味着此阶段的学生出现易固执、偏激、孤僻或者封闭等心理问题的现象是意料之中的。该阶段所发生的一切改变都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初中班主任的作用及分析
在教学过程中,初中教师不仅需要向学生传授知识,还要教会学生合适有效的学习方法以及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则教师高标准的自我思想道德修养和强大的知识储备量就显得至关重要。而高强度和相对繁杂的管理工作会使得班主任自身状态不佳,导致在思考某些问题时不够全面,解决问题时过于强调自身观点,不利于对于班级的有效管理。班主任是班级组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同时作为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教育者兼引导者对班级的发展成长及其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班主任在班级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发挥着明显的管理组织作用。班主任应该做好班级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同时对班级的全体学生进行尽可能的充分了解,充分发挥好班主任的组织作用以促进班级的全面发展和提升。其次,班主任同时拥有的引导作用应该在管理过程中得到充分发挥。班主任可以通过激发学生对班级主体性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班级管理,同时通过学生自身的管理约束达到提升班级整体水平的目的。最后,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还起着培养与沟通协调的作用。培养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学生的培养实践方面,在教学过程中班主任除了传授知识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自身修养素质的提高以言传身教的方式潜移默化的影响、教育和启迪学生,帮助学生形成良好和独立的价值观和人格精神;而沟通作用则体现在全面关注学生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健康发展,与学生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学生家长和学校反映存在的相关问题,从各个不同的层面出发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进而提高班级管理水平。
3加强初中班级管理的方法措施
结合当下初中生的心理状态和初中班主任的在班级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做分析,可知在初中生班积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是管理缺乏公平性和计划性。班主任易在班级管理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等级分化管理,给学生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心里阴影给班级的良好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同时班主任在管理时对管理计划能力的缺乏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班级管理的有序进行。针对此问题,以下给出两点建议。
3.1科学、合理、全面、友爱的引导和影响学生:班主任科学的引导管理需要从生活和自身带给学生的影响两方面着手。生活方面,班主任需要从生活细节上给予学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影响方面,班主任应该注意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去正面的影响和引导学生,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从而促进其全面健康发展。在学生出现叛逆等偏激的不健康心理状况时,班主任应该及时通过合理引导,帮助学生认识自身的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寻合适的解决方法从而避免一味的遭到学生的反感及抵触。除此之外,班主任在进行班级管理之时,应该要建立合理有效、可行的奖惩制度以激励学生积极地参与班级管理,班级的全面提升和发展得力于学生严格遵守班级管理的相应制度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与之相配合的竞争机制也是促进班级管理的有效方法,在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中通过班级性的合理竞争,让学生实现能力的提升和全方位的发展以及班级管理的最终目的。最后,班主任对班级管理的加强应该在对学生,学生家庭与学校之间构建良好的沟通机制上有所体现。
3.2在班级内树立良好的教学风气:初中班主任可在班级内制定一系列的班规班律用以约束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修养。对于所制定的班规班纪,班主任应以身作则起好带头作用;班级的相关职位应由学生自主、民主的选拔,并施以实权,给予学生足够的自由发展空间;多加组织相关团体活动增强班级内部凝聚力,让班级内部形成一种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班主任在面对有关学生的问题时,应该施以耐心的态度对学生多加表扬和鼓励,也要多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班主任的态度直接决定了学生的认真程度,也决定了班级管理素质的好坏。总而言之,加强初中班主任对于班级的管理,不论从哪个层面而言都是有益于班级水平的提高的,也能够很好的达到促进教学发展的提升和实现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刘国军 单位:贵州省湄潭县洗马中学
参考文献:
[1]刘喜云,初中班主任如何提升自身素质,提高管理威信[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12)
[2]邱玉荣,浅谈初中班主任教学与管理的互交式影响[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12(1)
[3]刘传丽,加强初中班主任班级管理的方法分析[J].杏坛沙龙,2012(03)
关键词:小学生;小学班级;管理工作;方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G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17)11-0051-02
小学班主任是素质教育、德育教育、班级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但肩负任课工作,更要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对未来小学生的发展以及学习奠定坚持的基础。因此,在新课程改革背景的影响下,小学班主任必须自身具备优良的专业素养以及管理能力,最大程度的发挥自身的优势,定期和家长以及小学生做好互动工作,并担负起教学任务,为小学生的全面发展打下基础。
1小学班主任班级管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1.1班级管理模式过于传统化
众所周知,在小学阶段,由于小学生年龄偏小,虽然对周围事物的认知欲望较强,但是生活阅历以及受环境影响较弱,小学生本身就会周围的一切具备创新的意识,但是,就目前小学班主任而言,为了完成管理工作以及教学任务,往往采用以往陈旧的教学模式,一体化,一刀切,不重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更不会创新自身的管理方法,从而导致班级管理方法的创新性被扼杀。
1.2不重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伴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改革创新,导致大部分班主任在做管理工作的同时,着重点放在了课堂教学中,其班级管理方法上存在一些缺陷,管理工作没有和教学任务融合在一起,大部分班主任依然存在以往陈旧的教育思想中,不愿意创新,更加不愿意主动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学生的个性化特征,在做管理工作的同时,忽略了学生内心真实的感受,让学生处于被管理的状态中,与此同时,大部分班主任认为管理工作就是保证学生的课堂纪律,并没有明确管理工作的本质意义,导致学生失去了课堂学习的活跃性,对学生未来的发展没有任何帮助。
1.3学生的主体意识薄弱
因为以往陈旧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班主任都认为小学生年龄偏小,不懂事,社会交往能力缺乏,认知能力有限,因此,在做管理工作中,处处都要约束小学生,虽然这种方法浅表来看,是为了学生着想,但是就主观管理角度而言,这种方式严重影响了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小学班主任班级管理工作的创新
2.1实施爱的教育
由于小学生年龄偏小,对周围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其身心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班主任在做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处处约束小学生,必须以学生的角度出发,关心,尊重学生。例如,小学生遇到问题,班主任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合理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学生,从小学开始就培養学生的三观理念,班主任必须在尊重学生的同时,具备倾听的能力,让小学生能够把班主任当作良师益友,构建民主的管理机制,让学生在快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2丰富班级活动的开展
为了丰富小学生的校园生活,班主任必须定期的组织小学生进行班级活动,这样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师生之间的良好交流,更有利于提高小学生的实践能力。例如,小学班主任必须为学生创设充足的空间,可以让小学生自己来组织活动,如,辩论赛,唱歌,演讲等活动,锻炼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实践能力,让小学生能够在活动中潜移默化的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创新能力,从而促进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2.3增强学生队伍的有效管理
在小学管理中,班委会在班里管理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如果班主任不在的情况下,班级领导必须负起班级管理的职责,并且及时掌握班级的整体情况,以便于详细汇报给班主任。因此,班主任必须构建完善的班委会体系。例如,可以利用竞选的方式来建设班级管理体系,激励小学生踊跃参与竞选活动,在选择班干部时,必须公平公正,在确定了班干部后,必须对班干部进行整体的培训,并定期检查班干部的整体工作情况,检查他们是否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有处理不当之处,是否对学生负责任,并及时采取班级同学的建议,表现良好的班干部,班主任必须给予口头或者物质上的奖励,树立标杆。
2.4强化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小学班主任是家长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情况的桥梁,因此,班主任除了做好班级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与学生的家长定期沟通,掌握学生的家庭情况以及家庭教育情况,如,目前大部分家长都认为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教育的方式却有所偏差,在家庭中,强制性的让学生完成各种不属于他这个年龄段的任务,让学生从小就有一定的压力感,导致学生厌倦学习。因此,班主任必须要定期的和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指引家长用正确的教育模式来教育自己的孩子,从而保证学生能够在家庭和学校都得到良好的发展。
3结语
综合上述所讲,小学班主任在小学班级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小学班主任必须从学生的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小学生的个性化特征来创新班级管理方法,为小学生构建一个和谐,民主的班级氛围,除此之外,小学班主任必须要摒弃以往陈旧的班级管理方法,不断地完善并创新管理方法,并坚持与学生的家长保持一定的联系,和学校,家长一起共同构建小学生的完整管理模式,进而让小学生可以在这样的氛围下茁壮成长。
作者:李文明
参考文献
育人必先修身,班主任要用言语说教人,要靠自身的表率作用吸引人,要让学生不由自主的对班主任产生信赖和尊重的态度,建立师生之间积极肯定的关系。这种信赖和尊重是建立在班主任广泛的学识基础上的。
一个知识渊博、兴趣广泛、谈吐幽默且教学精湛的班主任对学生有极大的吸引力,很容易令学生由衷的钦佩,于无形中树立起班主任的威望。新课标要求班主任在具备这些基本素质的前提下首先应该是一名出色的任课教师,对所教学科有精深的研究和全面的把握,并能把所把握的知识准确、系统、科学地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到知识。同时,还要精通其它相关学科知识,使学生感到班主任是个博学多才的人,从而在他们的心目中树立起高大的班主任形象。
二、强化班级管理制度,让学生参与班规的制定,促使学生积极主动遵守班规
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是一个优秀集体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前提,要想将班主任工作做到位,除了先进的理念,正确的工作态度以外,还得有科学的工作方法。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建立友好师生关系的基础上,班主任应以先进的教育教学为基准着手制定各项班级规章制度,同时也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因此班级管理制度的制定有必要让学生参与进来。班主任先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草拟出方案,由全班同学集体讨论,班主任须对学生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加以重视,分析整理后确定结果。这种通过吸纳广大学生的才智而制定出的班规能让他们感受到自己做主的成就感和承担责任的使命感,也更能激发他们自觉遵守班规的自觉性。班规制定不能停留于形式,而应形成具体的条文及时付诸于行动。班规的内容应包括班级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作为班委会成员及各科课代表,组长值日班长等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确保班集体里事事有人做,人人都有事做;为保证各项岗位职责落实到位,还应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日计划、周计划、月计划以及学期计划等工作常规,使全班同学时刻有事做,事事有时间去做,这些常规深入到学生的学习、生活、言行等各个方面,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化。实践教学中,师生需不断完善班规遵守班规,从而形成良好的班风,促进班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培养班级干部,将班级工作放手于班干部,通过干部核心带动学生工作
班干部是初中班主任的左膀右臂,对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起着关键作用。班主任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缺少班干部这个桥梁,很难真正走进学生的圈子,与学生关系很容易变成对手关系,因此培养班干部对学生和老师而言都显得尤为重要。班主任可以通过各种班级活动对班干部进行培养,并鼓励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工作,努力表现自己,展示才华,为班级争光。在选拔班干部的时候不应只考虑成绩好的学生,也要善于培养有魄力的同学及有兴趣且自信能够胜任班干的同学,唯有这样才会形成一个团结进取,朝气蓬勃的优秀班级。
作为班干部需时刻提醒自己严于律己,积极向上。同时班主任也要对其加强教育,一方面教育他们要努力提高自身素养,懂得只有以身作则,才能得到同学的信任,获得号召力;另一方面教育他们密切联系同学,平等待人,懂得只有融入群众,才有资格代表群众,才能获得群众的拥戴。班主任要对班干部足够的信任,将工作大胆放手于他们,支持他们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威信,必要时给予具体指导;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助他们进行分析、教予其解决方法,使他们通过实际工作的锻炼增长才干,提高工作能力。在一个班集体中,切忌总是让一部分人去管理支配另一部分人的情况出现,要让集体的每个成员都有参与管理、为集体出力的机会,要通过干部的核心作用,吸引和带动所有集体成员积极愉快地参加集体活动,让每个成员都感受到集体的荣辱与个人息息相关,从而自觉地产生对集体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四 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使每个学生心态平衡,树立积极向上的信心
中学生正处在思想逐步迈向成熟的阶段,心理素质是最脆弱的,尤其是成绩不好的学生,遇到问题容易退缩,这就需要班主任的关爱,让他们拥有战胜困难的勇气。作为班主任不应歧视,更不能挖苦和讽刺那些成绩不好的学生,否则很容易让他们形成自卑的心理,造成他们索性破罐子破摔的后果。只有多给予他们鼓励,将他们同成绩好的学生一视同仁,真诚对待,才会感化他们, 从而使其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的信心。班级一切选举活动都应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要让每位学生都有竞选班干、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荣誉的机会;处理违纪学生要同等对待, 不能有所偏向, 使每个学生的心态平衡,这样班主任的工作才算做到位,也才能得到每一位学生的尊敬和爱戴,班主任工作才能顺利地开展[4]。
总结
【中图分类号】 G6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7)02―0031―01
班主任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所以其必须在兼顾自己的教学任务的同时还要管理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指导学生如何更好地学习、促进身心的健康发展、有效地组织班级的各项活动等,尽可能给学生创设一个和谐、舒适、向上的生活学习环境。作为新时期的初中班级管理者应该明确自己身份职能,正视在班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寻找有效的解决措施,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和提升提供助益。
一、班主任管理工作在初中教育中的重要性
教育工作者应根据自身多年实践工作经验,以及对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了解,总结并归纳出班主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是组织班级工作。领导和组织是班主任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序的班级秩序、文明的班级风气、向上的学习氛围、融洽的师生关系、学生间的关系都是建立在高质量的班级管理工作之上的。其次是引导的作用。初中生还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需要老师不断进行引导和帮助,从日常的为人处事到班级活动中时刻关注学生身心的成长,帮助其塑造健全的人格。
二、初中班主任日常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针对目前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并归纳出班主任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漏洞,只有认清这些问题,才能够为学生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计划。一是班主任的管理目标不明确,班主任在日常管理中,没有根据教学进度及学生的掌握情况制定详细的计划,导致分配教学任务混乱,这样以来,难以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班主任班级管理的方法比较陈旧,灵活、有效的管理方法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目前初中班主任在管理工作中仍然延续死板的管理方法,没有根据发展更新教育理念,导致无法对学生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进行纠正和疏导,大大降低了班级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三是班主任自身的素质问题,由于班主任自身的素质问题导致班级管理工作一片混乱,没有给学生树立一个好的榜样,这就增加了班级管理的难度。
三、制定初中班主任班级管理工作方法的对策
1. 制定明确的管理目标,注重班风建设。班主任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必须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新课改教育教学大纲,制定针对性管理目标。将教学任务分块、分批进行,进而保证教学质量。与此同时,班主任要培养良好的班风,培养优秀的班委,这样才能辅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形成良好的班风,为学生创造轻松、和谐的学习氛围。这种管理方法不仅让学生得到了锻炼,而且有助于树立主人翁的意识,能够调动其他同学共同参与到班级管理工作中来,共同构建先进班集体。
2. 不断更新班级管理方法。结合新课改的要求,及初中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特征,以科学、合理的班级管理方法,让学生获得全面的发展。这就要求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与学生及其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学生的心理想法,帮助并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和学习态度;在课后,班主任还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能够把学生在学校期间的表现及学习情况反馈给家长,这种家庭、学校互动的管理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有着积极的影响
3. 初中班主任要提升自身的素质。作为学生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班主任必须给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在适应新课改教学要求的同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管理水平,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保证教学质量。与此同时,班主任在日常教学工作中,还要做到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将情绪带到工作中来,对班级管理中一些调皮、好动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善于引导,可以采取向学生讲道理的方法,让学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以便能够及时更正,从而提高初中班级管理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