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投资目标:谋求持续的资本绝对收益
投资理念:
进行价值型投资,寻找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低估型企业,包括资产价值低估、并购价值以及由业绩增长驱动的相对价值低估等。
投资策略:
主要以产业投资的眼光,评估和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充分考虑长短线因素,最终精选出价值被低估,市场易于形成共识,透明度高,沟通顺畅,可以施加积极性影响的投资品种。
风险提示:本产品以证券投资交易为主要投资目标,尽管投资管理人将积极发挥专业特长,但投资收益仍受到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有可能还会出现亏损。请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前仔细阅读信托文件。
投资业绩
1994年成立的内部职工基金到2007年累计增长157倍,年均复利收益率47.6%,远远超过上证指数的增长率
“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收益率为107.58%获取2007年信托产品组第一名(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介绍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证大投资集团旗下的主力公司和集团赖以成长壮大的发源公司。公司创建于1993年,由当时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毕业的戴志康、朱南松等人发起设立。主营业务为: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资产委托管理、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企业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实业投资等。最初的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00万元,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百倍增长,目前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管理和运营的资产规模约为20亿元。
基金经理介绍:
朱南松――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1989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2年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8年获复旦大学哲学博士。
产品名称:中融信托・诺亚・港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标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份数:不超过50份(自然人)、机构不限
退出机制:5年封闭,3年累计收益率低于15%可赎回
资金要求:100万元起,超出部分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人民币)
加入费:1.5%
费率:管理费:2%
银行托管费:0.2%
投资顾问费:正收益的20%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
不得投资于ST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进行证券回购融资交易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
投资策略:坚定的长期和相对的集中的投资
企业的价值――投资杰出企业,分享经济成长的硕果
优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强于一般上市公司;在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强者的优势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弱者的差距也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长期投资的基石注定要建立在杰出的企业之上。投资优质上市公司,跟随实体经济中的强者:长期投资制胜的法宝。
中国崛起的价值――投资东方,做多中国
改革开放30年来高速成长的中国经济并没有放慢她的脚步。我们正面临质的飞跃,我们的学习曲线正在加速上扬。我们的现代化目标将在今后2。年得到极大的实现。对拥有巨大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中国经济的信心是本款产品立足的根本点。
时间的价值――长期投资,尽享复利的威力
不受股价短期波动的影响,专注于长期趋势的资本回报。用长期确定性化解短期的不确定性;以较低的长期投资风险化解较高的短期投资风险;通过长期稳定获利取代短期投资收益波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复合增长,尽享时间的价值、复利的威力。
资产配置――加入一个长期获利的稳定器
本产品为5年期的长期投资产品,致力于为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加入一个长期获利的稳定器。
基金经理介绍:
但斌――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中国著名私募基金经理,中国关注长期价值投资的第一人,将价值投资思想与中国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最坚定的实践者,畅销书《时间的玫瑰》一书作者。
1992年开始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生涯,长期致力于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基础研究,对投资哲学有一定思考,对投资组合的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技术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有一定实践,擅长把握结构性机遇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投资。
近年业绩表现(附业绩比较表)
在2003、2004、2005年的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下跌的三年中,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都取得出色的回报率,最近三年投资总回报超过300%。且每年回报都在35%以上。
产品特点:
5年完全封闭,投资绩效5年后一次提取。
5年封闭期:产品针对资产管理人的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致力于为投资人提供专注于长期投资回报的投资工具。
投资绩效5年后一次提取:资产管理人与投资人风险共担,成果共享;共同面对长期价值投资历程中的挑战,共同分享长期价值投资的硕果。
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介绍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滨海开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I期,产品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向一般受益^、发行6000万元。单笔信托资金起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的信托合同总数不超过50份(含50份)。信托期限18个月,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00(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7.6%;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200(含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D%;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300(含300)万元以上,信托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6%。发起设立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及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北方信托拟出资1.8亿元,泰达建设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出资2000万元。
公司主要投资于海河沿岸地区及滨海新区优质土地整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运作,同时可参股政府支持的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公司。投资公司主要运作模式可采取参股、入股现有项目企业或整体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等方式。
风险控制:以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为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和收益提供保障;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公司实行监管;通过风险控制手段及增值服务的进行,保证了投资公司股权的增值,为其他投资人进行股权收购带来了便利条件。
招商银行个人商用房货款“商铺货”
招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广大个人客户正式推出了全新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商铺贷”。
2009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地位的进一步确立和国民经济的企稳回暖,作为房地产行业中价值洼地的商用房已逐步显现出了长期的投资价值,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商用房的投资,商铺和写字楼以其潜在的升值空间,已经成为继股票、住宅之后新的投资热点。“商铺贷”通过创新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及贷款服务,在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中首创了多样化还款方式实现“以租抵供”、超长贷款授信额度和贷款发放自助“随借随还”等多项同业领先功能,大幅降低了个人投资商用房的门槛,让个人投资商铺、写字楼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不再遥不可及。
“商铺贷”为客户提供了同业首创的“以租抵供”功能,客户可通过“商铺贷”个性还款法降低贷款月供金额,使贷款月供可以匹配商用房的租金,实现“租金抵月供”的功能。“商铺贷”灵活的还款方式能够充分降低客户月供压力,解除客户投资商用房的后顾之忧。“商铺贷”人性化的考虑了客户使用贷款的便利性和经济性,为客户提供了贷款“随借随还”功能。客户开通“随借随还”功能就可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想借就借,想还就还”。这样,客户不仅可以不跑银行就能马上提取贷款,而且还可在资金充裕的时候随时还款,最大程度化节省了贷款利息。“商铺贷”充分考虑了个人客户对贷款需求的长期依赖性,客户在招商银行只需办理一次贷款手续,便可获得长期“循环使用”的“商铺贷”贷款授信额度,客户可在贷款授信额度内反复多次使用贷款。“商铺贷”为客户提供了持续的资金支持,让个人购置商用房更轻松。
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理财产品
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429号”人民币91天信托型产品,预期年收益为2.9%,收益类型属于不保本浮动型,认购起点5万元人民币,此理财产品募集规模8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交银国信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所募集的全部资金用于受让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贷款债权的受益权。由于近些年监管部门对于信托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管理严格,以往5万元就可以买信托产品的状况不复存在,不过这倒是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市场机会,那也自然要让银行赚上一笔。不过,无论如何,有这样的理财产品可买还是不错的。
没有温度的房子
一对不和睦的夫妇,有个13岁的女儿。女儿有哮喘的毛病。爸爸呢,挺能耐,总有年轻女人主动招惹,他是来者不拒;妈妈呢,也挺能耐,单位里说话算数的主儿,她很爱这种感觉。女儿病了,既然是两个人的孩子,那么就是两个人的责任,一天一天两个人轮流,有时候谁的时间冲突需要调整还要口角一番。突然有一天听说,他们的女儿自杀了,在自己的卧室里。因为是大孩子,自己有自己的房间,晚上妈妈看孩子房间锁着没在意,早上该吃饭去上学了,门还锁着。打开门时,孩子已经死透了。大家说,买二手房可要注意啊,不要买了这种没有温度的房子。
2003年4月,杭州市工商信托推出了规模2000万元的“证券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雏形。同月,百瑞信托推出了国内第一只准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在郑州问世(以下简称“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该产品存续期长达10年,,实现了“曲线”的开放。2004年2月,深圳国投推出的“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以下简称“赤子之心”)则为更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合同约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其将一直存续,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开放日随时申请认购,在封闭期满之后,可随时赎回。
已推出的这几支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较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的优势,不乏创新之处:
监管更加透明,加强了财产的安全性
根据《信托法》规定,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帐、单独管理,每个委托人均有独立账户,因此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运作规范、透明。“赤子之心”借鉴国外模式,采取了受托人(深国投)、银行(工商银行)、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和投资顾问(国泰君安咨询)四方监管的形式,即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资金托管在工商银行,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双重监管。具体的流程是:资金划拨由信托公司发出指令,银行直接向证券公司划转;购买证券的指令,由投资顾问发出,信托公司审核后进行具体操作。证券账户的资金余额T+1后划回银行。这样保证资金只在银行和证券公司流动,而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只托管资金和证券,保证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投资范围更广,弹性更大
“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将统一用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国债、企业债、证券基金投资,以及货币市场的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信贷业务等投资,并将根据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长期和阶段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变化趋势确定资产配置,对配置资产比例评估修订。“赤子之心”投资范围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在品种的转换上,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可以根据对大势的判断适时换仓,具有更大弹性,可以充分平滑在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配置。而范围的扩大意味着风险更加分散。
绩效的激励约束设计更为合理
信托的收费模式更趋市场化,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基金业实行的固定管理费率是一个有力的挑战。在“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中,根据信托收益收取信托报酬,在信托投资年收益低于1.5%时不收报酬:“赤子之心”则按开放日净值与历史最高净值比较之差,提取20%?的绩效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基金不能保持持续增值,投资顾问是不能从中获取绩效费的。
以投资经理为核心,内在信用加强
“赤子之心”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因受托人与本信托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解除,或接到赵丹阳先生不再担任本信托投资顾问之负责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实际上就说明了该信托计划是围绕着基金经理而设立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该基金经理的信用,而参加信托计划的。同时,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首次募集设立时,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认购了相当份额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这就将基金经理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有效弱化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内在信用加强的目的。
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
赎回影响了投资的稳定,资金的不平衡进出使基金经理频繁买卖证券,而无法持续地长线投资,阻碍了其运做思路。而“赤子之心”为了投资稳健、持续的考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拉长了封闭期,在封闭期后的开放日才能自由赎回。这对客户进行了有效的筛选,只有立足投资而非投机的客户能够进入该集合信托。保障了信托运做的长线性,避免短线频繁操作而影响整体投资策略的投资波动现象,鼓励投资而非投机行为。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受到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规模较大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开展变得更加困难。在当前法律、法规框架内寻求解决200份合同限制的办法,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规模较大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从三个角度来探讨10种解决办法。
1. 从资金信托业务的范围
按照相关的法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受到200份合同的限制,而其它信托业务并没有200份合同的限制性规定。从图2可以看出,只要委托人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是资金,而是其它财产,如股权、股权的受益权等,就可以归为财产信托业务,不受200份合同的限制。在信托合同的设计时,广大投资者作为受益人,而不作为委托人。
解决办法一:把资金信托业务变为财产信托业务,广大投资者作为受益人,而不作为委托人。(参看图2)
2. 超过200份合同
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超过200份合同,就是要把每份合同的平均金额提高。首先分析一份信托合同,如图3所示。按照相关的法规,一份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只能是一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多人。因此可以从委托人的身份、金额大小,受益人的个数上来寻求解决的办法。(参看图3)
解决办法二:通过预约的方式来提高每份信托合同的金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网站、电话、现场的方式向信托投资公司预约信托产品,目前已经有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了这项业务,一般采用“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预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有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利用银行的营业网点来办理预约。
解决办法三: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库,从中寻找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较富有的个人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所推出的私募信托产品的客户群体的最终定位,应该是高端的客户,它们所投资的每份信托合同的金额一般较大。
解决办法四: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由银行提供一些大客户。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银行获得与信托产品相关的中间业务,同时银行应提供一些大客户给信托投资公司。
解决办法五:以企业工会或其它合法组织的名义来签一份信托合同,然后职工与工会之间再签另外的合同。寻找一些大型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职工要买信托产品,可以以企业工会或其它合法组织的名义来签一份信托合同,然后职工与工会之间再签另外的合同。资金可以来源于职工,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的形式由企业出资,如企业年金等。
解决办法六:在一份信托合同中,一个委托人可以对应多个受益人。在一份信托合同中,可以以一个委托人对应多个受益人的方式,并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受益权转让和继承的相关条款,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3. 以间接的、合法的方式“越界”
分析图1,可以从不同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同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同法人的有效组合中找到解决的办法。
解决办法八:将集合信托计划所运用的单一法人分割为不同的法人,这样,同一信托投资公司就可以针对不同的法人发行不同的集合信托计划(参看图5)。
解决办法九:利用信托投资公司非指定用途的集合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其它的集合信托计划。(参看图6)。
解决办法十:构造一个由多个单一信托计划构成的用于非指定用途的资金池,可以随时从该资金池中根据所投项目的情况选择不超过200个单一信托计划投向该项目的法人,如图7所示。在应用该办法时,需要解决资金池内资金可能面临的闲置问题,以及资金与项目在金额与时间上的匹配问题。另外在单一信托计划法律文本的具体设计上,应与实际的资金运作相结合,以防其中可能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
以上就是本文所提出的10种解决办法,其中的一些办法是现实可行的,而另一些办法仍需要根据具体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操作的难易程度。以及当时的政策、法律环境来探讨它的可行性。
信托的起源和发展的动力就是通过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来绕过法律、法规的限制。信托产品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设计出无限多种,因此相应的解决办法也可以有无限多种。在本文所建立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还可以衍生出更多的解决办法。
背 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对任意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在其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针对大家的疑问,本期我们就来关注――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价值及策略
2009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大幅回落,各种投资工具收益平淡,在这个背景下,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却独具投资价值,并一直被人们所关注。看来,房地产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在某些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中具有重要作用,房地产信托产品相对热销的局面仍将持续。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主推的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理财产品,既能为百姓提供相对安全的理财方式,实现资金保值、增殖(值),也能为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的渠道。
投资者为何要选择信托公司?众所周知,房地产的利润很大,人人都想分享房地产高速发展的盛宴,但普通的百姓却总是因为自己的资金少而放弃这个财富梦想,或者是还在担心控制不了投资风险。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帮助你,可以将我的、你的、他的、社会各界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规模优势,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房地产投资,帮您实现财富保值增殖(值)梦想。
房地产企业为何要选择信托公司?民间借贷利息高、还贷压力大;银行融资却只能做贷款,审批环节多、获得周期长;员工或者大众募集资金的数量有限、涉嫌非法融资;所以,房地产企业选择了信托。信托公司有相对传统的融资渠道,手续简便、资金规模大、到位及时、资金供给具有高持续性、贷款利率适中,除贷款外还可以做投资。最重要的一点: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信托计划实现房地产企业的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主推的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介绍
一、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的来源及规模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全部来自社会,即:将社会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收集、汇总,形成规模优势。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总规模一般在2000万~2亿,时间通常在1~3年。
二、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带给投资者的收益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设计上采用了结构化的形式,即设立风险投资者和一般风险投资者。其中风险投资者承担信托的各项风险,并确保一般投资者5%~10%的最低收益;而一般投资者在扣除信托手续费后可获得10%的信托资产收益率,同时在受托人信托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时还可以获得超过10%以上部分中的50%作为超额收益。
三、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计划的流动性
为保持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立了申购和赎回条款。
个人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每运行满一年的时候可以进行申购和赎回。
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可以每年不定期赎回4次,但需要提前预约并经风险投资者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的运用方向
投资于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的购买及后续开发;
参与房地产企业某一项目,进行项目合作开发;
关键词: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企业债短期融资券附担保企业债信托
在国家金融体系日益完善以及银行风险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债券必将重新兴起。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的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企业债作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一直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及持续高储蓄率的背景下,要改变企业外部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这种单一的融资结构,放松企业债市场以减轻企业间接融资所造成的银行系统风险迫在眉睫。本文主要从产品的替代性和互补性角度,分析了企业债券对目前的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及其设计的影响。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替代性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样都具有融资功能。企业债是企业直接融资工具,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利用从委托方募集的资金同样可以投放于企业或项目。在某种程度上讲,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由于企业债在其发展中出现过一定问题,国家加强了企业债发行的审批与管制。目前国内企业主要融资方式还是通过银行、股票市场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融资。虽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这些融资方式中占的比例并不大,但企业债的发展必然会对这种替代金融产品造成冲击。
短期融资券的出现已经昭显国家放松企业债市场的趋势。虽然国家发改委认为短期融资券并不属企业债范围(企业债主要是指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债券),但由于其融资成本较低,而国家对信托、REITs等融资渠道要求比较严格,已经有一些经营效益较好、具有较好偿付能力的企业为寻求短期流动资金转向企业债。这种情况也将随着企业债市场的进一步放开而日趋明显。企业债主要是融资目的,其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竞争主要体现在融资市场上。产品销售价格与数量直接决定于供给与需求。企业债的市场供给取决于企业对债券融资的需要,其结果直接来自于融资成本的比较。包括直接成本(比如股息、红利、利息和发行费用等)与隐性成本(比如破产成本、控制权转移成本与委托成本等)。企业债的市场需求,除投资方的资金规模外,主要体现在企业债券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与比较。目前,企业债市场特别是供给市场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制度法规限制很严格。所以其对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的替代性是十分有限的。
从目前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供给来看,其限制并不如企业债那么多。而且,同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信托具有自身不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在混业经营上,通过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可以直接用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或产业市场。但目前我国的信托产品同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一段差距,具体体现在信托产品结构失衡上。对信托产品融资与投资功能的不同侧重是我国信托产品与西方信托产品的主要差异,即一个注重融资,一个注重理财。我国信托公司主要是产品开发型业务,而中介顾问型业务较少。特别是投资银行业务较少。同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信托融资受到314号文件、《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多重政策限制,特别是受到每期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一般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融资额度不超过亿元,此外,银监会在今年年初又一次加大了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力度,导致目前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为主业的信托公司直接面对企业债的冲击更加陷入困境。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互补性
这里所说的互补,并不是从供给角度讲,而是从功能角度讲,具体指产品开发与资金运用上的互补。同作为投融资工具,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各有其具有优势的领域。在金融市场上,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聚集社会资金,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使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特别是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目前信托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社会中小投资人,这与以机构投资为主的企业债在目标客户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在销售对象上形成互补。
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与企业债各有一定的优势范围。如短期融资券的缺点主要就是融资风险大、融资弹性小和对企业的要求高。这就需要企业具有相当高的信用等级。从税率角度看,企业债也有一定的弱势。目前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可以发行企业债。但企业债的兴起也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业务空间以及新的产品设计方向。目前,企业债和企业年金是信托业应关注的两大业务增长点。
企业债与集合类信托产品还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利率市场化问题,另一个是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在这两个问题解决之前,由于风险与收益不能得到合理的体现。可能会出现企业债或信托产品一头冷一头热的情况。但总的来说,互补性依然存在。
企业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影响
企业债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托公司的产品结构较为简单。在《信托法》出台的大背景之下,经过整顿与重组的信托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为以所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体的信托业务模式。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面临的是两个市场:一是以信托方为主体的财产委托方;一个是以项目方为主体的财产运用方。作为投融资的中介,信托公司的产品开发与销售受到委托方和运用方影响。这两个市场的机会都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出现提供可能。目前的情况是,多数信托公司在进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开发时还是以项目为中心,首先考虑的是项目特性和风险控制,所以,如果运用方资金总需求相对稳定,那么企业债注定要从信托产品口中分一杯羹。虽然企业债注定要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但从当前的市场与制度环境看,企业债的市场发行门槛还比较高。首先,对发行企业债的企业要求较高,审批程序比较复杂且额度有限。其资金运用与使用方式也受到限制。其次,对发行企业其发行方式还未实现市场化。由于企业债利率未能实现市场化定价,抑制了企业债风险定价机制的形成。由于企业债未能与市场利率波动挂钩,导致了广受追捧或是无人问津两极现象的出现。再次,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一是权威性不够,二是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和承销商具有共同利益,导致信用评级权威性不够,影响投资人的理性选择。另外,企业债市场依赖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发行企业要具备相当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资信条件。由于一系列约束条件的存在,短期看企业债由于规模有限尚无力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造成较大冲击。
从长期看,企业债市场必然逐步全面放开,企业债融资较集合类信托产品的优势也会逐步显现出来。由于信托公司主
要从社会委托人手中募集资金,其融资成本较高。从最基本的融资成本角度考虑,企业债较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具成本优势。资料显示,银行现行1年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基准利率为5.58%,而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收益率基本稳定在2.92%~2.94%之间。而信托贷款的利息水平通常比银行贷款略高。所以,随着高信用度企业债的大量出现必然挤压现有融资类信托产品的生存空间。信托公司要生存可以发展和企业债合作的信托产品形式以及逐步从筹资主导型向代客理财过度,增加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保险信托等新的信托品种。
对于信托公司来讲,虽然委托方及运用方式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具决定性影响,但二者中仍要以委托方为先,这是开发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灵魂。信用,或者说对委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所以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必须从信托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资金需求的企业利益出发。与发行企业相比,信托公司的重点在于其信用的长期性,如果集合类资金信托产品设计还是维持目前这种从运用方角度出发的产品设计概念,与企业直接发行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优势,所以受到影响在所难免。信用具累积效应,而这恰恰是企业单独发行债券所难积累的。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协同
以发行企业债作为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企业调整资本结构,发挥财务杠杆作用的现实要求。但由于部分企业债券不能按期兑付,影响了企业债券的信用度,阻碍了企业债券筹资功能的发挥,这也就为新的信托产品出现提供了契机。
由于企业与投资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使有信用评级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无担保企业债融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况且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能得到很好执行的情况下,投资人很可能对企业债保持谨慎态度。所以企业债的顺利发行必须依赖一定的担保。而企业债券发行对债权人缺乏直接的物的担保、担保权的行使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是影响债券信用的关键。
银行已经注定要逐渐淡化企业债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利用民法上的担保制度,一对一为大量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操作上并不可行。所以,通过附担保传递出企业偿付能力信号十分困难。那些具有好的发展前景但目前并不辉煌的企业无疑很难传递出有投资价值的信号。此时,利用信托产品无疑是一个明智的做法,通过附担保企业债信托,企业可以借助于信托公司所积累的良好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是一种财产权信托业务,是公司债券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管理行为。
信托公司本身对信托资产运用的收益具有担保色彩。特别是对那些规模大,产品种类多,收益较好的信托公司来讲更是如此。信托公司通过其经营活动可以天然传递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优良信号,这是那些单独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不具备的。所以,如果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的好,即使企业债的发行一定程度上得到解禁,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相对具有一定优势。
除与企业债结合开发新的信托产品外,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对有集合信托产品创新来巩固并开拓市场。通过构建风险收益特征不同集合信托产品线来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者的多样化需求。这种多样化特征具备企业债所不具备的融资优势。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还有助于实现向以客户(委托人)为中心开发信托产品转型,这也是信托公司培养、探索形成自身可持续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的核心。
综上所述,企业债的出现虽然会对信托业目前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但长期的讲,企业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信托业结合。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市场未来的发展在于信托公司自身的信用积累以及产品结构的调整。
参考文献:
一位吉林信托总部人士向记者证实,近期确实没有任何产品发行。在2月之后的三个多月里,吉林信托究竟发生了什么?市场人士皆百思不得其解。不过,一份吉林省公安厅网站新闻稿通告或许可以部分解开这个谜团。
根据这份名为“长春市公安局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强势开展”新闻稿透露的信息,“3月16日,市局经侦支队通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吉林信托被骗案,涉案金额1.5亿元。”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正是在案发之后,监管层加强了对吉林信托产品的审批。”
狂飙突进
前身为吉林省经济开发公司的吉林信托于2002年正式成为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并于2009年正式更名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也是从这一年起,吉林信托开始涉足面向公众募集资金的集合信托业务。
根据年报数据,从2009年起,其集合信托项目从2个、总金额约1.6亿迅速取得了年均十倍以上的增长,即使在信托近两年增长四倍的背景下也显得十分惊人。至2011年年末,吉林信托集合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跃升至229亿元,总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也跃升至630亿,资本利润率达17.13%。
这种超速发展,既是借着信托业在2009年以来备受追捧的东风,,也有赖于吉林信托独特的发展方式。
从2001年起即任职吉林信托的总经理邱荣华主导了吉林信托的转型。从2009年起,吉林信托开始大量发行集合信托产品,面向公众投资者集资。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吉林信托将渠道重点放在了与第三方理财的合作上。
“吉林信托的产品在第三方渠道中一直占据很大的比例。”一位第三方理财公司总经理表示,“他们的发行频率很高,是我们渠道的主推产品。”
根据2011年年报数据,吉林信托仅当年就成立了267个信托产品,其中集合信托产品133个,为总数的50%。这在同规模的信托公司中亦数比例较高者。
四处开花
对于吉林信托来说,快速扩张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开始涉及大量此前不熟悉的领域。在地产信托、政信合作、矿业信托和艺术品信托等各个领域内,均有它的身影。
根据用益信托统计,在2011年24家信托公司参与成立的78款矿产资源类产品中,数量最多的是吉林信托,为10款,发行规模达到26.13亿元。在产品收益率上,吉林信托也位居前列,在收益率大于10%的15个产品当中,吉林信托即居其四。
而在信托业内普遍认为风险较大的艺术品信托领域,吉林信托最知名的案例即是与雅盈堂文化公司合作,在2010年9月30日成立了“吉林信托·雅盈堂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4.5亿元资金,运行24月。其质押物为三个月前在春拍中以4.368亿天价成交的黄庭坚书法名著《砥柱铭》。
这个信托计划的特殊之处在于,在艺术品拍卖中常常有数月的付款期,因此这个信托计划仅仅充当了雅盈堂的融资工具。在信托业规则中,普通项目的资产抵押率一般在40%至50%。在那么热的情况下拍出的4.36亿的质押物,质押率竟然高达100%以上。
事实上,在质押标的无稳定现金流,缺少随时变现的能力,又为融资性产品的情况下,信托计划对手的财务状况成为信托计划的最后一道风控线。
根据2012年1月11日吉林信托此项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雅盈堂文化发展公司在2011年整年均无主营业务收入和支出,其主要业务即是在每年两次的拍卖中买入和卖出艺术品。而此次信托计划能否兑现,恐怕只能依赖质押物《砥柱铭》在2012秋拍市场上的表现。
放弃抵押
不仅在艺术品信托市场上,吉林信托在其它市场上亦成为一个极度生猛的“创新者”。在很多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上,时常“推陈出新”,甚至超越了同行所认为的“底线”。
以吉林信托发行的“吉林信托·松花江(112)号五谷农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其向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3000万流动资金贷款,信用增级措施为承德亿财制衣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控制人刘志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这个信托计划的奥妙在于,“缺少最重要的风控一环—抵押物”,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信托经理这样表示,“没有了具体能够控制的抵押物,即完全依赖担保人本身的信用。如果两家公司的投资失败,后期法律处置成本会变得很大。”
而这种缺少抵押物的的信托计划,在吉林信托的产品库中并非孤例。在吉林信托与新湖地产合作发行的多款产品之中,吉林信托同样进行了大胆的“创新”,放弃了抵押物。
在吉林信托与新湖控股合作的两期信托计划中,吉林信托同样没有要求抵押物,而通过设计优先级与次级资金的方式来起到风险保护的作用。
知情人士称,这个信托产品的次级资金采用了面向企业内部员工认购的方式,以员工自有资金撬动外部资金,显示新湖控股在地产调控的前提下资金运用已经显示紧张之态。
根据格上理财近期的数据,从2011年12月以来发行的产品中,松花江115号同世达项目、松花江110号鲲鹏实业信托贷款,两个项目同样没有任何抵押措施。
“漏水”
从年初开始,吉林信托产品的发行节奏就开始放缓,至2月更是完全停止了产品发行。
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表示,在吉林信托上报前述1.5亿受骗事件之后,监管层加强了对吉林信托产品的审批,因此吉林信托产品发行骤停。
记者多次联系吉林信托总经理邱荣华,但其不愿意对涉及案件具体详情及是否受到监管层处罚作出回应。在所能找到的公开资料中,有两款运行中的集合信托产品规模为1.5亿,分别为“吉林信托·松花江115号同世达集团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吉林信托·亚沙会配套酒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此外,吉林信托单一信托计划具体规模及信息并不披露,是否会涉及不得而知。
麻烦不止这些,在吉林信托着力十分明显的矿业信托领域,已经出现“力不从心”的状况。
2012年1月4日,吉林信托宣布对“吉林信托·松花江20号栾川财富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提前清算,原因是融资方没有按约定还款。这款产品本应在2012年3月27日才到达正式的兑付期,这也掀开了矿业信托违约的第一例。因此,最后吉林信托兜底完成了对投资者的兑付。
但这种公司兜底恐怕难以持续下去,在地产调控不断持续的状态下,吉林信托其它的产品亦开始“漏水”。
最新披露的案例是,4月23日,吉林信托公开“吉信·长白山【11】号南京联强集合资金信托”(南京联强集合信托)清算公告,比原计划清算时间晚了8天。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其已经构成违约。
事实上,这单案例的兜底方已经变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过以华融为代表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地产项目并非有来必收,且在其中会收取大量费用,并对资产进行打折销售。信托公司在此过程中可能不得不承受损失。
“一般信托公司如果有能力,选择提前清盘会更好一些,拖到最后清算期过了才发公告,可能是各方承担损失的比例拖了很久。”一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
或许是因为面临很大的压力,公司内部已经将全力放在如何保兑付之上,因此吉林信托在2月7日之后再没有发行新产品。
【关键词】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化运作
一、信托与私募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各种投资基金的运作也蕴涵了信托关系和信托特征。它们脱胎于信托行为,各国的投资基金立法也基本是以信托法为依据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本质上也体现着信托关系,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它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按照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截至2010年4月28日,中国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已达1.1万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方式主要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化三种。信托化是指根据信托原理构造,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作为受托人接受特定投资者委托投资于设立的基金,同时作为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作为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既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本上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本文主要就此种方式的运作展开探讨。
二、私募基金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信托运作,主要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通过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资金信托方式。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在这种集合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当事人包括在私募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管人。
作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当的投资能力,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金融机构。保管人是指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对信托计划财产负有保管义务的机构。保管人也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信托义务。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保管人由信托当事人约定,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尽管保管人由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约定,但更侧重于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谨慎选任义务。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投资者就是受益人,二者是同一的。
三、私募基金信托运作方式的困境及解决
私募基金在我国虽得以迅速发展,但从整体而言,处于萌芽时期,而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也只是其摸索着发展的一种尝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引导缺失与监管机构混乱
对于私募基金本身而言,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引导与规范,这一方面使得私募基金没有一个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监管,亟待新《基金法》的出台以解决这一尴尬境地。再从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来看,目前主要依靠《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规范,虽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变得有法可依,规范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相关的制度协调和跟进明显落后于其发展。从监管主体设置来看,根据《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银监会是私募基金信托的监管机关。而《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为证监会。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证券性质毋庸置疑。这造成了我国对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由证监会、银监会分别对其监督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基金进行监管的混乱局面。随着今后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度的提高,统一监管的必要性会凸显出来。因而在对私募基金的信托化动作监管上,银监会应尽快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与协调机制,为统一监管的实现作好准备。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尚不成熟
私募基金有定期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临时信息信托公司应当主动向受益人披露外,其它相关信息只有在受益人查询时,信托公司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向受益人提供,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公司向监管机关主动提供此类资料。这一规定无疑将银监会的监管活动推到其极被动的地位。如果信托公司对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主动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则很难发现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以监管私募基金市场上的风险。另外,信息披露中的各方当事人太过单一。《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银监会依监管职权,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可见,在私募基金信托的信息披露关系中,只有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和监管机关之间两对关系,而忽略了保管方。其实,保管方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直接相关,既应当负披露义务,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问题的关键在于保管人的选任上。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及实务的做法,由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选择享有决定权,这样保管人就很难监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改变这一现状的做法是改让受益人大会来选择或更换保管人,而不是由信托公司来选择保管人,以落实保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其监督功能。
(三)缺乏自律监管机制
关键词:房地产;股权信托;风险控制;融资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1―0078-03
收稿日期:2006-07-23
作者简介:薛继安(1974-),男(汉族),湖北荆门人,高级经济师,从事产业投资工作。
1 前言
房地产股权信托是集合资金股权信托在房地产行业运用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大的归类讲属于管理型股权信托。集合资金股权信托是指集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资金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的信托产品,包括基于信托股权的受益权转让(但不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信托产品)。目前市场上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中,绝大多数为贷款投资。虽然贷款类信托无论在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量方面仍占有绝对优势,但仍存在投资模式单一,抗风险能力差的缺陷。集合资金股权信托作为我国信托市场上的创新,兼顾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较好地克服了贷款模式的不足,代表了集合资金信托未来的发展方向。
集合资金股权信托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委托人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信托机构设立股权信托,然后再将股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融资的职能。第二种情况,为了避免股权过户,委托人将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然后再将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股权质押实现风险控制。第三种情况,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到期回购股权来实现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这种情况虽然形式上是股权投资信托,但本质上是实现融资的目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股权融资信托的一类。第四,股权投资信托的变异模式,即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投资对象(企业)的控制力,受益人设计成优先和劣后两种形式,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成为劣后受益人,从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控制力。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房地产股权信托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风险、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和法律法规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尽可能将信托运作整个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最小,必须从最初项目的选择、信托存续期间的风险控制、信托结束时信托资金的退出等方面严格把握。下面对相关要点予以分别阐述。
2 项目本身质量
集合资金股权信托与房地产融资的结合主要是利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增加了项目公司的资本金,通过行使股东权力优化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信托给一个项目提供的通常是前期启动资金,如果这个项目不能从银行顺利取得后续融资,或者银行因其资质有问题而不发放后续贷款,那么基于该项目的信托计划就会受到巨大的关联风险。因此项目本身的质量直接关系着股权信托的成败。
通常来看,项目本身质量体现在三个方面。
2.1项目是否有好的盈利预期。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是信托收益的根本保证。一个好的项目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盈利预期。项目的收益一种是项目自身的收益能力:如电力、高速公路等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项目,其支付收益的能力较强(如苏州信托推出的苏嘉杭高速公路项目,在苏嘉杭高速公路北段未通车的情况下,南端的车流量在2003年初已达到设计水平,项目公司已经开始盈利):另外一种情况是对收入不稳定或没有收入来源的项目,投资者需要了解政府补贴、财政支持的具体情况,以判断项目的预期收益水平实现的可能性。2003年上半年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了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计划,成功募集资金5.5亿元。上海外环隧道建设项目系城市建设规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得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优惠。根据相关政策,项目公司从运营期开始,每年可得到与上海市人民政府约定的项目投资余额9.8%的补贴。该项目仅政府补贴一项就高达9.8%,且收益相当稳定,是难得的好项目。
2.2项目是否能有效管理。信托作为一种杠杆融资,其风险管理的实质应该是对项目的管理,在项目控制上有两方面的内容须提起重视:(1)事前控制,(2)现金管理。(1)事前控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推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委托人出示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应着重财务分析,尤其是现金流量分析,为信托的规模、期限与收益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这一事前控制阶段相当重要。(2)现金管理,现金流量管理是贯穿一个信托项目始终的管理重点,在前期主要是分析预测,在中期为资金运用审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在后期则要确保及时变现,支付信托收益。
2.3项目公司股东实力。项目公司股东的实力与资源调动的能力是项目顺利开发的最有力保障,因为一旦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出现困难,项目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调动其网络资源,筹集资金,实现信托的安全退出。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可以肯定的说这是好的项目。
3 项目风险控制机制
一个好的股权信托项目必定是一个有着好的项目风险控制机制的信托项目。股权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一般是通过股权信托产品股权结构设计、项目监管和提供担保(或抵押)来实现。
项目监管,通常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向项目公司若干重要岗位派驻人员。比如在浙江水泥股权信托计划中,工商信托充分利用其股东权力对信托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在信托成立两年期限内,浙江水泥所有股东均不得分红;信托成立两年期限内,由工商信托派驻董事、财务总监和办公室主任各一名。重庆国信的景龙国际公寓股权信托,重庆国信的项目人员分别担任项目公司的董事长、财务总监等重要职位,从而有效地对信托资金进行监管。
担保(或抵押),有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有实物(或股权)抵押将是控制信托风险、保护投资人收益的有效保障。在浙江水泥股权信托计划中,设置了三重担保,一由冯光成个人出具连带责任《保函》,保证光宇集团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二由浙江水泥所有5个自然人股东将所持浙江水泥股权质押给杭州工商信托:三由非关联第三方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其中,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国建筑业十强企业。浙江水泥的三重担保既有回购《保
函》、股权质押,又有外部担保,将风险层层分解,涵盖了股权投资的基本保证手段,相当于工商信托100%控制了浙江水泥。如果信托结束之日冯光成及其控股的光宇集团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杭州工商信托只需将浙江水泥的全部股权卖出2.4亿元即可实现信托资金及收益的回收。即使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展望集团有限公司也将为此提供连带担保。
股权结构,优先股的股权结构设计是控制信托财产风险的最有价值的金融创新。优先股是介于债券与普通股之间的一种金融工具,优先派分且收益稳定是其主要权利特征。首先,优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息。无论公司盈利水平如何变化,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变。第二,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
在信托计划中优先股的设计一般是将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受益人也分为A类和B类,分别签署优先受益资金信托合同和劣后受益资金信托合同,信托收益首先用于分配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在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前,劣后受益人不得分配信托利益。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滨江花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中还直接约定了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可以股权形式进行分配。即在大股东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对信托股权进行评估,按评估值根据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范围计算优先受益权分配的信托股权比例。股权评估值低于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利益范围的,优先受益人按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份额平均分配信托股权。
股权信托中优先股股权结构的设计是最为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之一。与公司中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不同的是,集合资金股权信托中的优先股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创新,在信托期限内,享有重大事项表决权。集合资金股权信托中的优先股设计实际上是具有表决权的优先股。
4 项目信托资金退出机制
股权信托的最终风险来自信托到期但信托资金无法从项目中退出。有效的信托资金退出机制的设计将大大增加信托产品的安全性,从而增加其吸引力,实现有效的资金募集。
信托资金的退出机制应该包括信托资金的退出方式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信托资金的退出可以分为个别信托的退出和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资金的整体退出。
个别信托的退出一般不会对整个信托计划产生破坏性影响,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不大,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能够化解。比如,几乎所有的信托计划中都对这种个别退出有相关条款约定,即“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形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并具体要求在受让方面,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必须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资金的整体退出是一个信托计划设立时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根据股权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根据受托人对股权拥有权利的不同,信托资金退出的方式可有回购、转让等,若由于风险事件的发生,不能按事先约定方式退出,也可以通过拍卖股权方式强行退出。信托资金退出的保障措施通常有关联方担保、多方联保、实物(或股权)抵押、当事方出具承诺函、设置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等。也有非常用方式,比如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3月发行的郑州市土地储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增级方式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将偿付信托计划贷款资金纳入同期同年度财政预算。这是特殊项目的特殊保障方式,只能是特例。
目前,一种对几乎所有信托资金退出都能起到保障作用的一项保障措施正在讨论中,即建立信托保险制度。信托保险制度的概念来源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信托保险制度的权威定义。但借鉴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由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信托财产受损或兑付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制度安排。建立信托保险制度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及时兑付。由于信托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而且本身也面临着诸多不可控因素,信托投资出现不能按时回款,或者项目失败等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到期支付的刚性和信托凭证缺乏流动性的特点使信托公司极有可能无法按期兑付,信托保险制度的产生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为信托机构清偿债务,避免出现兑付危机。
当然,要防范股权投资模式下融资企业道德风险,除了上文所说的事后补救措施外,还应该建立事前防范措施。比如完善限制性契约,在契约中明确限制资金用途,并规定信托公司按照持股比率对项目公司有监督权力,对于企业从事不合信托公司意愿的过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信托公司有权终止契约关系;同时,信托公司可以要求购买方及项目公司定期提供会计报表来反馈其经营活动信息,并有权对涉及的联保方、购买方及项目方的账目进行审计和检查,从而使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及时掌握项目方的投资策略和经营管理动向,从而有效地防范相关方的违约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其中依据我们的情况主要研究第四条即信托持股,以下是信托持股案例:
序号
公司名称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1
准东石油
01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
04年,准油技术股份制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委托人数444名)
2006年9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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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星网锐捷
03年9月27日,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5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
05年2月22日,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盈仁投资,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分为四个步骤:
步骤之一:企业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业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尤其在民营企业中。如果人数超过200人,可以考虑员工持股会作为信托主体,但目前中华总工会对此还没有具体的意见。
步骤之二:企业或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信托合同应是双方主要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信托目的、信托期限、管理方式、受托人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税费承担、受托人报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条款,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职工持股计划安排和管理办法纳入信托合同之中。
步骤之三:信托公司利用上述信托资金受让或认购企业股份,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对于股东登记时,是否要披露信托关系,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关键词信托 产品创新 发展状况
一、信托业发展概况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2007年以来,我国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迅速增长,2013年底,超过保险和基金行业,成为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并存的四大金融业之一。在这个时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完善。2007年3月,银监会正式开始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与此同时,银监会也颁布了其他一系列章程,规范信托公司的业务标准,进一步加强管理。2010年7月,银监会出台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起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体系,结束了信托行业粗放经营模式,终结了过去可以无限做大资产管理规模的历史。
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即开展信托资金为主的商业信托和家庭财产信托为主的私人信托。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私人信托业务尚不发达。加上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商业信托领域。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要金融功能有:第一,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不管是个人委托还是机构委托,把资金用于指定用途。这时信托公司不是M行主动管理,而只是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其中占比重较大的是来自银行的委托资金。第二,信托融资,即以私募方式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来为企业提供借贷资金或提供项目融资。虽然监管部门不允许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但是投资人把这类集合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看作固定收益,而信托公司为了信誉,迫于竞争压力,一般也将其作为保本保收益业务。在这一功能下,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三,为委托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运用私募发行集合信托资金计划,将募集的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竞购尚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此来获得投资收益。
(二)业务发展状况
2007年后,我国信托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信托理财成为了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在法律监管体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从2007年到2013年,信托管理的资产从1.2万亿增加到10万亿,增长近8倍。而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0.22万亿,同比增长24.01%,环比增长11.29%。特别是在2008年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开始发展,带来了信托业的井喷式增长。但是2010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开始收紧政策口子,加大了对信托业的监管力度,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文件,银行、信托合作业务增势放缓。
相比之下,集合信托产品的发展迅猛。证券信托投资计划的范围已经不是仅仅停留在二级市场,而是扩展到了一、二级市场。这其中,房地产信托规模庞大,发展日渐成熟,不断涌现具有创新性的集合资金计划,如TOT、QDIU REITs等新兴业务处在不断探索之中。2010年底,全行业经营收入283. 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2011年底,集合资金信托和非银信合作项下大客户驱动的单一资金规模合计3.31万亿元,占同期信托总规模的比例达到62.44%,标志着以高端客户驱动的信托业务发展模式得以确立。
(1)总体发行情况。截至2011年8月,信托业年平均发行规模从2007年的1000亿元增长到4500亿元。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发行规模的增长迅速,增长率达到100%。于此同时,信托产品期限逐渐缩短,从原来的2.25年缩短到平均期限1.96年。
(2)资金运用行业。从信托业资金运用的行业而言,2009年以前,证券投资、贷款领域的资金运用较多,2009 年后权益类投资的增长速度最快。
从投资领域来看,2009年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随着楼市的不断升温,迅速攀升,房地产信托成为仅次于金融业信托的第二大行业,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二、产品创新
(一)消费信托
在消费信托(consumer trust)法律关系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消费者(即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指定产品,并为受益人消费权益的实现提供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在满足受益人特定消费需求的同时,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消费信托优势分析
(1)消费者。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消费信托,能够帮助消费者节省开支,并有效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信托能实现零散资金的有效集中,从而让消费者以最优的价格享受到最好的商品或服务,参与消费信托的消费者,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格基本上能低于市场价格的20%左右,并且在消费有效使用期限内,支付的价格没有变动,实际上达到了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信托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然而《投资者报》记者发现,在中融信托身上,隐含兑付风险的其实远不止青岛凯悦一例。
记者检索中融信托过往项目,发现今年7月份以来,共有13个信托项目提前终止,其中11个项目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有关,有3款信托产品的提前终止公告中没有说明融资方是否兑付资金。
经过调查了解,名为“廊坊海润达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后称“廊坊海润达项目”)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后称“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项目”)的两款产品的融资方已经发生了兑付困难的问题,产品规模总计为20.34亿元。
更令人惊奇的是,在鄂尔多斯房地产市场已经危如累卵的情况下,中融信托依然在发行鄂尔多斯项目产品。
截至记者发稿,中融信托尚未对记者的采访问题作出回复。
首次拍卖多数流拍
12月12日,中融信托青岛凯悦项目的抵押资产——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8、10号房产,即位于青岛奥帆中心旁的大型高档城市综合体——青岛凯悦中心被第一次拍卖。此次拍卖共涉及96套公寓,但当日仅成交了6套,绝大多数流拍,之后将还有2次拍卖。
虽然如此,但青岛凯悦项目的信托受益人并没有遭受损失,应是中融信托以自有资金进行了“刚性兑付”。
事实上,自房地产调控后,众多房企都大玩“击鼓传花”的融资游戏,青岛凯悦中心也是如此。
青岛凯悦中心运作之初,引进了美国凯雷集团,后凯雷退出,中融信托“接棒”,一年后,中融信托欲抽身其中,将“接力棒”转给四川信托,但受到部分第三方代销机构的抵制,终使接力产品流产。
至此,青岛凯悦的“击鼓传花”游戏戛然而止,“花”最终砸在了中融信托手里。无奈之下,中融信托只好选择将此“花”拍卖,成为业界首家拍卖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
不过,青岛凯悦项目至少还有楼盘可拍卖,而中融信托的一些其他项目在发生风险时,却不一定有固定资产可卖,即便有,也面临着拍卖不出去的困境。
深陷鄂尔多斯
鄂尔多斯已经成为很多信托的噩梦。在轰轰烈烈的批量造富、大盖楼房后,如今的鄂尔多斯陷入了楼市崩盘、豪车贱卖的境地,催债的人随处可见,房地产开发一蹶不振,大片大片楼盘停工,政府也欠债累累,想在此地通过拍卖房产变现资金,可以说难比登天。
因此,中融信托在鄂尔多斯的伊金霍洛旗项目能实现正常兑付的可能性也无限接近于零。
该项目2011年5月10成立,规模为11.64亿元,存续期限2年,资金用于向鄂尔多斯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完成增资后,中融信托合计持有凯创地产96%的股权。募集资金用于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及建设,还可用于位于铁西区的“城市之巅”项目。
根据合同,该信托计划可在一年后提前终止。今年5月,中融信托了该项目的提前终止公告,称“为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履行我司的受托义务,根据信托合同文件的约定,我司宣布2012年10月24日为提前分配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提前分配日,并于提前分配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可见,该公告虽名为提前结束,但内容中却未提将项目提前结束,且未说明融资方是否偿付资金。
该项目是否是中融信托自己垫资兑付?《投资者报》记者就此向中融信托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有回复。
据鄂尔多斯的建筑设计人士齐先生介绍,伊金霍洛旗棚改项目尚未完成,地方政府在棚户改造中出现资金紧张,距离建设还遥遥无期,而“城市之巅”项目目前也已停工近一年。
凯创房地产公司其他的项目是否能用作抵押?且不说因为信托的私密性,无法查证其抵押项目,单就该公司来说,还款能力极弱。
信托计划书显示,凯创投资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平,其集团以煤炭业为基础,以非煤产业为互补,该集团已先后在伊金霍洛旗、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等城市与地区建立子公司,进入北京后,集团提出了“立足鄂尔多斯,辐射全国”的战略方针。
然而现实情况是,该公司目前在鄂尔多斯立足都已不稳。
据了解,王建平及旗下公司已经背负巨额民间借贷,曾经仿效其他在鄂尔多斯有欠债的房地产公司做法,以“城市之巅”项目楼盘进行抵债。
另据记者了解,去年9月,鄂尔多斯刮起一场当地人称“九月风潮”的金融风暴,当地政府秘密召开会议,摸查民间借贷情况,形成一份当地人称“黑名单”的欠债老板名单,共列为三类,第一类是进入崩盘的,要求扣押其护照,摸清资产,掌握其活动,适当时候作为典型打击;第二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将其列入融资黑名单,要对其进行重点列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查账、问询;第三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一般的老板,列入融资调查对象,对其进行警告,限期缩小融资额度和规模。
王建平属于第二类,且首当其冲。以这样状况的融资人,如何能实现信托的正常兑付?
更令人吃惊的是,在众信托公司都对鄂尔多斯避之不及的时候,中融信托今年却在鄂尔多斯继续发行信托产品。
信息显示,今年8月份时,中融信托一款“鄂尔多斯佳奇城投Ⅱ期项目财产权信托”正在发行中,且于8月6日,因未募集够资金,不得不宣布延长募集期。
在到了延长募集期后,资金仍未募集够,又不得不公告调整最低认购规模,由3亿元调低到1亿元。
该产品是受让鄂尔多斯佳奇城司对鄂尔多斯东胜区政府19.77亿元应收账款,信托存续期内,由东胜区政府向中融信托支付应收账款。
通常意义上,政府债务信用级别较高,但鄂尔多斯却不是如此。“几乎每家公司都有政府的应收账款。”齐先生说。
早在10月,记者在和鄂尔多斯的朋友通电话时,就听闻当地很多政府部门已经连续几个月没有发出工资,加之在煤炭行业持续低迷,以及民间借贷危机重创之下,鄂尔多斯财政收入的扭转目前看起来还需时间。因此,佳奇城司如果无法及时还款,中融信托受让的政府债权要在产品到期日立即兑现亦会比较难。
廊坊项目危机
“鉴于目前国内房地产行业受宏观调控、限购限贷政策,以及经济下行等因素,廊坊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受到较大影响,本信托计划所投资项目,开发进度亦严重落后。为维护优先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履行我司的受托义务,根据《中融-廊坊海润达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融-廊坊海润达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交易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本信托计划将于成立满1年之日(即2012年7月28日)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前兑付全部优先受益人的本金以及优先受益人第一个信托年度内的全部信托收益。特此公告!”
少有信托公司会在提前终止项目的公告中提及产品风险,而这个“廊坊海润达项目”则是例外。
该项目资金计划用于向河北廊坊市海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获得中融信托的股权投资款项后,将该笔款项专项用于“苗场”房地产项目和“三五三一”开发建设。
廊坊海润达项目规模8.7亿元,其中优先级规模4.5亿元,劣后级规模4.2亿元,中融信托将信托资金用于向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增资完成后,中融信托占有项目公司约98%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告名称非“提前终止公告”,而是“优先级信托资金兑付公告”。
一位信托人士认为这里暗含了两个意思,一是对于优先级投资者来说,这个项目已经提前终止,因为本金和收益已经兑付;二是对于中融信托来说,这个项目还有很多收尾工作没做,不算终止,比如融资方不能正常还款等问题。
该产品预期收益率根据资金规模不同,设定从11%~15%,据记者统计,这个收益水平是中融信托今年提前到期产品中最高的。
据《投资者报》记者调查,廊坊海润达项目风险很大,在该产品提前终止后,项目兑付资金很可能亦是中融自有资金刚性兑付。
项目中所说的“苗场”房地产项目是指廊坊市苗场村的改造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廊坊市广阳道北侧、东环路西侧,定位将建110平米的高端楼盘,预售时间定在2011年12月,售价为8300~9000元/平方米,廊坊平均房价则不到7000元/平方米。
记者在苗场村项目现场看到,106亩的场地空空如也,丝毫动工痕迹都没有,场地中央有个积水的大深坑,坑里长的芦苇都已有一人多高,看上去无比荒凉。
“这有两年没动了,一直都是这个样子。”周围百姓说。
项目现场一个小棚子搭的小房里有三四个人在说话,偶尔也搬点东西。
“我们就是在这搭搭挡栏,还没有开工。”现场人员表示。记者看到,这片空地围挡的围墙是新的。
这就是说,该项目计划在2011年12月预售,但如今一年将尽,房还未盖。
另外,该片地区的拆迁进展也并不彻底。
根据廊坊当地新闻显示,苗场村作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在2009年下半年即已开始,但是就在这个106亩地的现场,有一排棚户存在,正好处在项目围墙的开口处,显得异常孤单,这几户仍然在做着五金、修车等生意。
“我们不属于苗场村的。”当记者问及这几户为何没有拆迁时,他们这样表示。
而“三五三一”的现场看上去要比苗场村热闹些。
信托资料显示,三五三一项目计划建设高端建筑,计划预售时间为2012年3月,售价为8500~12000元/平方米。
在项目现场,工人不到10个,记者去看时,他们正在挖土。“我们刚来没几天。”工人说。
奇怪的是,现在很快将要进入冰冻期,这样的季节并不适合施工。“应该不是有资金了,不然不会这时候动土,很大可能是想拉资金,做出个要开工的样子来,好给人家资金方信心。”天津一位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对记者说。
上述两个项目都还没有预售,当然不可能有收益,但是项目空置这么久,信托资金做什么用途了?偿付资金来自哪里?
“我们领导说这是商业机密,不方便讲。”海润达公司人员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另据记者了解,该项目在募集资金初期也曾因募集资金不够而延期募集。而且在廊坊海润达项目结构设计下,中融信托将面临更多的麻烦。(详见下文“中融产品设计忒大胆!”)
13款产品提前终止
今年下半年以来,中融信托提前终止的项目多达13个。除了前述的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项目和廊坊海润达项目外,另还有11款产品提前终止,除了一款阳光私募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外,其他都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项目有关。
中融信托最大的特色就是发行房地产信托多,而发行阳光私募基金并不多。
一款于去年7月11日成立的阳光私募基金“融裕26号(德龙一期)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运行了一年多后,于今年12月3日公告终止。
据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该产品净值为0.8204元,近一年收益率为-5.42%,从其历史净值来看,业绩表现平淡,从成立起至今从未超过1元。
中融信托还尝试了一款私募股权信托产品“融驰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认购上海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股权投资,投资标的为中部省份某铁矿项目和某省广电广播电视网络,于2011年12月23日成立,期限5年,然而不满一年,今年8月2日就宣布提前终止,且终止公告中未写明融资方是否偿付资金。
生益科技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期)和(二期)也先后提前终止,该项目的设计较为简单,就是受让济南北安投资所持有的生益科技限售股股权。
济南北安投资是一个做广泛投资的公司,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同时也很看重房地产投资。据记者研究发现,济南北安投资和中融信托算是“老朋友”了,过去合作成立过多款信托产品,但此次在生益科技股权收益项目上,济南北安投资或许失手,而被中融信托提前终止项目清理了股权。
生益科技一期和二期两个项目分别在今年7月12日和7月20日到期,在7月16日,数据显示生益科技950万股限售股被清盘,这个时间,这部分股权在中融信托手里,故只能是中融信托在清盘。
另外,云天化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生益科技项目类似,也是受让济南北安投资所持的云天化股权。
剩下的几款提前终止产品都是房地产信托,其中“华夏幸福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有4期产品,都提前终止,华夏幸福去年10月8日刚刚借壳上市,虽然上市能融资,无奈房地产企业太缺资金,因此在上市2个月后,就通过中融信托发行信托产品,此外,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还同时与华鑫信托、新华信托、中铁信托、渤海信托等发有信托产品。而华夏幸福的很多项目也都集中在廊坊。
风格生猛
中融信托最近几年来资产管理规模飞速发展,从2008年到2011年,该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708亿元、1323亿元、1799亿元和1783亿元,居同业前列。
其中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当属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在所有信托资产中一直都是比重最大,中融信托是业内公认的发房地产信托“最飙”的公司。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或许与中融信托部分管理层有房地产行业经验有关系,敢于放胆去做。比如中融信托副总裁王宝安就曾任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中融信托销售方式也比较激进。
2009年,中融信托新增了四个财富管理中心,2010年,中融信托把第一财富管理中心整体转制成为第三方理财机构——恒天财富,其余的财富管理中心则重组为北方区、华东区和西南区营销中心。
不过,在激进的步伐中,财富管理中心也产生不少问题。
2010年中融信托财富管理中心因涉嫌违规获取银行的理财客户信息,被停业整顿半个月。而且至今仍有第三方代销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抱怨中融信托“过河拆桥”。
在风险加剧的今天,中融信托激进的步伐应该慢一慢了,否则自己垫付的资金可能消耗掉一年的利润。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保险资金运用以及保险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的基本情况,阐明信托与保险资金合作具有广阔的空间。基于信托主营模式、企业年金模式及保险金信托的案例进一步阐述信托与保险资金对接的主要形式,提出信托对接保险资金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信托 保险 企业年金 保险金信托
一、信托与保险资金合作有广阔的空间
(一)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2014年年全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保险业增速达17.5%。保险资金运用2014年实现收益5358.8亿元,资金运用余额9.3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39%。其中,银行存款25310.73亿元,占比27.12%;债券35599.71亿元,占比38.15%;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0325.58亿元,占比11.06%;其他投资22078.41亿元,占比23.67%。
2012年以后,险资投资范围快速放开,其中风险对冲工具和参与利率市场化的工具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保险投资13条”出台以后,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策略组合越来越丰富,从过去的集中与高信用等级的各类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组合逐渐可以扩展到各个久期,对于期限和信用的运用更加灵活。
(二)保险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的情况
2012年10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按照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另外,保监会多维度调整险资投向,2014年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于60%以上属于信托、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在内的另类资管产品,只有85%的账面价值可作为偿付能力报告认可价值。
保监会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末,78家保险公司(集团)共投资信托计划739笔,涉及32家信托公司,累计投资余额2805亿元,较今年一季度末增加768亿元,增长37.7%,较上年末增加1363亿元,增长94.5%。
二、信托与保险资金对接的模式分析
目前,信托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呈现多样化,除了以往的险资投资集合信托外,“企业年金信托”、“信托保险与小贷公司合作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创新业务不断涌现。
(一)信托主营模式
信托主营模式指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保险公司)的资金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进行贷款或投资,按信托合同进行收益分配和到期信托财产清算返还。
2013年3月外贸信托·鼎鸿4号应收票款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此信托是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类融资型信托。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海航航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航控”)持有的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应收票款收益权。通过股权质押、保证担保、存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多种措施进行风控控制。
(二)企业年金模式
企业年金模式指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根据企业年金法人提高年金收益的要求,信托公司寻找投资标的,有针对性地设立的信托计划。
2014年7月,百瑞信托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共同打造的“百瑞安鑫1号单一资金信托”宣布成立,信托计划对接的是企业年金。百瑞信托将信托本金以信托贷款方式贷放给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用于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共和200MWp并网光伏电站工程的建设与运营。
(三)保险金信托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2014年5月,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合作推出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的保险金信托。这是保险金信托首次引入国内,该产品第一次站在消费终端产品层面,实现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的创新融合。
三、信托对接保险资金的建议
(一)研究信托型养老产品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养老金可以有效地在长期管理过程中防范和对冲经济周期及波动性等风险,所以信托型养老产品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不错的投资选择。通过大型资源型企业的投融资模式的改革创新,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度创新推动,以及金融机构和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积极参与,使社会养老金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现了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牵手对接,对于利用国有资产、金融工具和市场化机制,服务于养老保障等社会管理工作,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二)通过产品定制化加强合作
对于具有很强产品开发能力的信托公司来说,为保险公司设计和推荐个性化产品是必然趋势。信托公司可以为保险公司遴选投资项目或设计投资组合,由保险公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或认购信托受益凭证,由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和项目管理。在信托期内,信托公司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交易、转让和质押等流动平台,及时按法律制度规定定期披露项目执行情况,使保险公司能够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分得信托收益。也可以由保险公司自行寻找投资项目,通过信托公司做成信托计划发行。
(三)不动产信托(REITs)类产品可成为保信合作的重要领域
适宜的REITs产品能够满足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这表现在:首先,REITs与股市和债市的相关性都比较低,有助于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其次,REITs在满足保险资金投资的流动性要求方面也有优势。并且,投资REITs还能够使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除了帮助商业地产缓解资金压力外,REITs还有助于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并肩携手研究保障房、养老社区的开发,这将使得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的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总之,保信合作的前景广阔令人兴奋,短期内可能的进步也给人无限遐想。“逐利”与“求稳”是保险和信托都将面临的长期挑战,但“创新”与“谋变”更是金融业永恒不变的主调。相信借助“创新”与“谋变”, 信托和保险能够在“逐利”与“求稳”的征途上一步一个脚印,合力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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