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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和分散开户现象难监管。
形成基层银行财政专户数量和余额占比高的主要原因:一是重复和分散设置专户,由于财政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基层商业银行为吸引大批财政专项资金落地本行,相继采取各种措施违规动员财政及预算单位将同一专户资金化整为零开立账户,财政及预算单位由于与商业银行长期合作关系,碍于一些情面,协助商业银行巧立名目开立专户;二是财政及预算单位机构管理不健全有多头开户现象;三是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不完善,缺乏对专用账户开户文件有效的管理和检索功能,依靠人工记录和查账等方法,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财政专户全面规范。
(二)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不高。
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种模式,对预算内专户资金实行了严格的预、决算制度,接受人大审议、审计监督、人行审核把关,形成了较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散落在基层商业银行大量的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往往脱离了人大、审计、人行等部门监督,透明度不高,当地政府很难全面掌握这些信息,直接影响政府预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三)财政专户分类细、资金沉淀多。
专项资金开户过细,最主要体现在社保基金专户上,分别按“生育”、“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五金分设专户,同时,“医疗”基金又按照“城镇”“、农村”进一步分设,非税收入资金也分为县直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户和乡镇非税收入资金户,账户数量过多,资金沉淀多,截至2013年末,尚志市预算外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余额6.83亿元,而国库库存余额仅1.81亿元,仅占财政资金总额的26.5%,73.5%的预算资金游离于国库之外。
二、财政专户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影响
(一)虚增财政收支,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地方财政将大量财政资金通过国库调拨至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再通过专户进行二次分配,形成实质上的“第二国库”,虚增财政资金收支,增加资金划拨环节,而且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在专户上,违背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初衷。沉淀于各类专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体制之外,削弱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执行效果,对国库单一账户的构建产生阻滞效应。
(二)财政专户繁多,财政资金使用缺失监督。
《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国库的主要权限包括财政存款的财政库款的支拨”,赋予了国库监督财政存款开户的权力,但《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中都没有明确国库监督财政存款开户的内容和范围,国库难以掌握和监督财政在商业银行的开户情况,导致从人民银行国库转出的大量专项资金监督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容易发生贪污、挪用的风险。再者,从相关预算法律法规看,人民银行对财政性资金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待划转清算户的检查进行,但实际上预算收入与支出执行权均集中在财政部门,仅对商业银行检查难以起到治本的效果。
(三)商业银行不良竞争,大量财政资金游离在国库之外。
一方面由于目前国库存款利率按照活期利率计息,利率固定化及现金管理功能的缺位造成财政部门不但对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管理缺乏主动性,而且想方设法将预算内资金划出去,以谋求更高收益;另一方面财政存款的稳定性强、资金数额大,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争夺异常激烈,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财政资金,而且由于大多数财政存款专户资金性质不明确,商业银行将财政资金专户归入一般性机关团体存款中,使之变成了一般性缴存款,从而向人民银行少缴财政性存款。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地方财政部门出于收益最大化和脱离监管的天然诉求,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调出,造成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在商业银行,减少了财政资金使用操作和管理的透明度,同时也加剧了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使大量国库资金游离在国库之外。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建议
(一)制度先行,统一财政专户管理。
制度建设是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的根本保证。目前,财政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大多分散在各个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中,缺乏统一规范的,具有指导性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因此,需要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明确界定财政专户资金核算范围,减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数量,是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的前提。同时,也要明确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在财政专户管理方面的职责,清理、撤销不合规专户,统一规范财政专户开设、使用和管理。
(二)落实为重,提升专户管理成效。
制度是加强专户管理的基础,落实是强化效果的根本。《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文件中,针对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的问题,提出了“在严格落实非税收入开户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按旬划库的制度要求”。但目前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因此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制度、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专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三)推进改革,力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管理。
1.1明确立项单位的监管程序
财政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主管部门为立项单位。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和项目实施中的检查、竣工验收等,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吸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参加;财政部门委托同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和竣工验收,以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加,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1.2明确项目管理的处罚责任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责令退还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外,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支农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严把支农资金拨付关口
实行项目管理,其次要加强资金控制,这是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桥头堡”。在资金拨付前,要前移监督关口,将管理的环节做细,将项目的责任落实,确保资金拨付到位、使用有效、监管有力。
2.1竣工之后承包单位要初验自查
项目承包单位在每年末或项目全部完成以后,首先要自行初验,并写出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请求立项单位检查验收。
2.2竣工之后立项单位要全面验收
由立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或项目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完成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立项单位提出检查验收报告,做为报帐付款依据。
2.3工程物料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凡是较大项目工程及所用物料,要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由招标办或政府采购部门结合财政资金管理主管科室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对于较小项目或不适合政府采购的,要由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考察、共同确定生产或供货厂家。
2.4项目资金要统一实行报帐制
凡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一般都要实行报帐制,较大项目可实行分阶段报帐,较小项目可完工后一次性报帐。报帐时,项目实施单位可根项目实施责任书(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成本和项目施工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
2.5严格项目资金自筹配套使用顺序
近年来,在中央、省级扶持政策的要求和带动下,各市、县(市、区)除配套执行省级政策规定外,部分还增配标准、增设扶持政策,不断加大贴补力度。配套政策主要为农机购置补贴、稻麦种植大户直补、水稻机械化作业补贴、统防统治补贴、旱粮生产直接补贴、政策性保险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等。增设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种粮大户、鼓励旱粮生产、促进土地流转和连片种植、奖励高产、推进机械化生产、粮食功能区提产等方面。
二、财政扶持政策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了浙江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2011年至2013年,粮食播种面积分别为1881.20万亩、1877.33万亩和1880.61万亩,基本保持稳定,其中:早稻播种面积分别为167.64万亩、166.02万亩、172.67万亩;晚稻播种面积分别为1174.52万亩、1082.87万亩、1070.42万亩。2013年,重点扶持建设的省级粮食功能区平均粮食复种指数为1.58,远高于0.87的全省耕地平均粮食复种指数。近几年,经济作物的种植效益普遍高于粮食种植效益,在粮食种植吸引力逐步减弱的情况下,最终还能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财政扶持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稳定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财政扶持政策让种粮农民获得了实在的利益,提高了收入,稳定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了普遍欢迎。调查显示,96.9%的种粮大户、81.7%的一般种粮农户认为财政扶持提高了自己的种粮积极性,其中分别有62.6%、21.2%认为积极性有很大的提高;74.6%的种粮大户、61.2%的一般种粮农户对扶持资金标准表示满意或较满意。调查显示,种粮大户能获得平均约212元/亩的扶持资金,占每亩平均利润的58.3%;一般种粮户能获得平均约96元/亩的扶持资金,占每亩平均利润(含自身人工成本)19.2%。财政扶持政策围绕服务粮食生产全过程,初步形成了价格补贴、直接补贴和服务支持等功能互补,综合补贴和专项补贴相结合的政策体系。特别是近几年财政发放农机购置补贴大幅增长(2013年比2011年增长24.6%),有力推动了种粮农户对农机的购置,对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现代化进程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省农业厅统计,2013年种粮大户有4.4万户;总播种面积为424.9万亩,比2011年增加22.5%;户均播种面积达96.57亩,比2011年增加28.0%。
三、财政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效果
需进一步提高调查显示,一般种粮农户对农资综合直贴、良种补贴认知度超过80%,但对其他政策认知度较低,基本在50%上下,均低于种粮大户对政策的认知度。83.9%的一般种粮农户对种粮大户的种粮收益情况不了解或者不太了解,49.1%的一般种粮农户不清楚是否存在针对种粮大户、一般种粮农户有不同的政策。这些都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
(二)政策扶持力度
需进一步加大据统计,2013年浙江粮食价格比2012年上涨2.8%。而种粮成本增长约10.6%。种粮大户获得扶持资金约212元/亩,仅占种粮成本1280元/亩的16.6%,绝对额相比较少。因此,扶持资金和粮价的增长带来的收益赶不上成本增加带来的损失,导致农户从财政扶持中得到的收益大打折扣。种粮扶持资金与种植经济作物扶持资金相比差距较大,再加上种粮收益同种植经济作物每亩上千甚至上万元的利润形成了鲜明反差,农民改种经济作物意愿强烈。调查显示,有74.6%的一般种粮农户由于收益低而不愿意种植粮食。
(三)政策设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