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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产企业;学生工;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g710
近年来,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迅速,2013年以后将达到年产1亿台、总产值上万亿元的产业规模,成为重庆市的第一支柱产业。到2015年,电子信息产业从业人员将增加到85万。随着我市电子信息产业用工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为保证企业用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组织大量中职在校生到信产企业进行为期三个月不等的“教学实习”,于是“学生工”的问题随之出现。
一、中职在校学生到信产企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被打乱
信产企业用工量大且用工时间不固定,为保证信产重点企业用工,政府相关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将用工指标分配给各中职学校,为完成上级下达的送工任务,学校组织二、三年级学生停课到企业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导致学校只能被迫调整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反映强烈,部分学生和家长也四处投诉或找学校理论,对中职学校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实习学生年龄小,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太长
到各信产企业实习的学生年龄大多在16-18岁,其中16-17岁占85%以上,几乎都是未成年人。到企业后每天要连续从事12小时左右的工作,经常没有星期天,还要倒夜班,对这些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三)企业管理缺少人性化,实习生稳岗率不高
企业基层管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辱骂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在实习期将满时,班组长找各种理由开除学生。学生加班费经常少算,即使学生明确提出问题后也不补发。文化娱乐生活单调,学生每天几乎就干三件事,即上班、吃饭、睡觉。这对一个十六、七岁的孩子来讲,对其身心健康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所以尽管学校和实习带队教师做了大量的动员和思想工作,仍有不少实习生自行离厂。很多学校的实习稳岗率都只有60%-70%。企业则依仗有政府的支持,完全不在乎送生学校、家长、实习生的感受,我行我素。
(四)实习生收入偏低,生活区消费偏高
在中职学生实习的企业中,除富士康底薪1550元以外,其他公司每月底薪仅1100元,2013年10月才上调为每月1200元。学生每月付出艰辛劳动,即使没有休息,每天加班4小时也只能拿到2000元左右。各中职学校也多次通过不同渠道向上级和用工企业反映过,但改进不大。生活区部分消费品比学校明显偏高,比如:餐饮、水果、部分日用品等,实习学生意见较大。
(五)岗位与专业不对口,学生流失较多
到信产企业实习的中职在校生,绝大多数岗位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操作简单而且枯燥,每天进行简单重复的动作,加上企业在管理、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原因使部分学生对就读中职学校感到失望,认为不读书一样可以打工,造成部分学生流失,进而对中职学校招生宣传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六)企业在对学生工的管理上脱节,存在安全隐患
由于各信产企业员工流动性强,更换频繁,班组长也可以随意开除实习生,而且往往不通知企业人事部门和学校管理人员,如果学生从工厂脱离监管后出现人生安全事故,将会产生不堪设想的社会问题。
二、中职在校生到信产企业实习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职能,做好招工就业服务工作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市、区(县)、镇三级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强化平台职能,全力做好信息、公共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推荐培训等工作,定期举办各类劳动力招聘会;加大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推广完善力度,使信产劳动用工供需情况掌握在劳动就业部门手里,促进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大资金投入,使劳动力市场真正达到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和求职者的需要,成为供需双方最迅捷、最可靠的交换场所;由政府牵头,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走出去宣传信息产业的发展形势,请进来考察信息产业的就业环境,建立跨区域劳务协调机制,积极为企业引进劳动力。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定,规范行业用工秩序
由市劳动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
与针对当前信产企业劳动用工、学生薪酬支付等情况,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制定信息产业行业自律规定,提出具体措施,并要求企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促进企业自身用工行为的规范。
(三)尽量不安排在校在读学生到企业实习
大多数二、三年级学生年龄在16岁至17岁,其身心发育不全,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思想意识不到位,吃苦耐劳差,这不仅对学生产生影响,对企业的管理、生产和对中职学校的招生宣传、社会形象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完善技工培训基地建设
坚持以“就业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采取校企联合模式,加大技工培训基地建设力度,采用定向式培训、订单式培养的方法,下大力气培养一批企业当前急需的技能人才,缓解企业当前的用工荒。
(五)畅通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
加强宣传引导力度,转变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意识,改变传统就业观念;引导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走向信产行业的就业岗位;要在工作待遇和工作环境上给以优惠,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入信息产业就业。
关键词 监督博弈分析;中职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31-0061-05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开展已久并备受重视。21世纪以来的多项职业教育改革决策中均指出,要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并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课教师到企业参与实践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因此,一定程度上看,教师企业实践实现了从方向性制度向规定性制度的转变,从零散实践向集中实践的转变。企业接待教师实践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已从自发性接受向制度性接受转变[1]。但是,时至今日,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活动并未形成长效机制,且一直存在着某种形式上的博弈。深究这种博弈形成的原因,职业学校教师角色内涵的变化可能是始作俑者。
从研究的角度看,职业学校教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的角色一直备受关注。在专业教师的企业实践要求方面,有学者指出,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只有“亲临现场”,实施“教师企业行动”,方可联通校企,驱动教师在校企之间“输血”与“供血”,提升职业教育的价值品性[2]。但是,专业课教师“亲临现场”这种行为并不能自然发生。相反,专业课教师的企业实践可能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约。其中,对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的监督直接影响着“教师企业行动”的成效。学者对专业教师企业实践的有效性进行实地调研表明,虽然参与项目研发的教师比例达到 55%,但实践的层次、质量却令人担忧。譬如,结合实践与企业共同进行课程设计、编写实训教材比例数分别为35%和31%,说明教师下企业实践的成效并不理想[3]。如何对教师企业实践活动进行有效测量和评价,并对此基于一种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是一个现实问题。博弈分析是经济学领域常用的研究方法。本研究拟对中职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进行监督博弈分析。
二、模型构建
(一)假设条件
我国中职学校大多为国家设置的事业单位,教师流动性相对较小,其大部分教师对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渴望并不强烈,认为“吃老本也够用”的现象普遍存在[4]。不可否认,也有许多认真负责的专业课教师希望以企业实践的方式提升自身的技术技能水平。基于此,本研究提出第一个假设:中职教师没有外在约束的条件下,通常对到企业实践持两种态度:第一种态度是大部分中职专业课教师认为参与企业实践的效用会低于专心学校教学或科研工作带来的效用。即大多数情况下,规避企业实践、轻松教书才是中职教师安逸生活最为理性的选择。为了维护正常工作日的学校教学秩序,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往往被安排在周末甚至是寒暑假进行。经过紧张教学和难度较大的中职学生管理工作,教师往往特别渴望借假期好好休息,放松身心。要求中职教师利用节假日参与企业实践,难免会产生厌烦、倦怠情绪。缘于此,相当一部分中职教师并不渴望参与企业实践。用E0表示规避企业实践给中职教师带来的额外效用,此时E0的取值往往较高。第二种态度是一小部分中职专业课教师也持一种理性的态度,即认为参与企业实践确实能够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牺牲自己的假期也无妨。此处,用E1表示参与企业实践给中职教师带来的效用。在假设前提下,显然E0>E1。不妨假设各地区中职教师的意愿都符合上文情况,即所有其他中职教师和该区域典型教师保持一致。
针对中职教师企业实践组织管理问题,国家明确规定:对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统筹工作要具体落实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即运行与管理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在此过程中中等职业学校本身只负责制订教师企业实践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教师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因此,可以作出第二项假设:中职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情况是直接受到上级教育部门监督的。在此博弈中,参与人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一位典型的中职专业课教师,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是监督者,中职教师是被监督者。监督者的策略为“监督、不监督”;被监督者的策略是“参与企业实践、规避企业实践”;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职教师均为有限理性经济人且双边彼此信息不对称。
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而言,中职专业课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是拓展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一般来说,上级教育部门将采取划拨专项经费的形式推动校企合作,并加强基地建设,为教师到企业实践搭建桥梁,产生了直接的显性成本。除此之外,在推动中职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过程中更离不开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划、监督与管理,也就是上级教育部门监督中职教师参与企业实践耗费的成本[5]。与此同时,一旦教师不按国家要求参与企业实践必然会受到学校乃至上级主管部门的惩罚。因此可以作出第三项假设:上级教育部门监督中职教师参与企业实践耗费的成本为C,一旦发现中职教师未按照规定参与企业实践受到的惩罚为F(同时 -F可以理解为因发现参与企业实践教师认真细致的工作而给上级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带来的满足感;另外作为一个合格的上级教育监督部门则F恒大于C,否则其自身的工作不存在价值)。a表示单个典型中职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给上级教育部门带来的效用值,参与企业实践的中职教师数量越大,则a的效用值越小。
(二)策略集构建
根据以上三个假设绘制中职专业课教师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策略集矩阵,如表1所示。可以发现,表1中并不存在该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为说明问题,需要对预设条件进行进一步阐释。
(三)预设条件
设P1为上级教育部门抽查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概率,P2为教师规避企业实践的概率,可以得出:
第一,如果P1为恒定值,教师规避企业实践(P2=1)和参与企业实践(P2=0)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П2(P1,1)=(E0-F)P1+E0(1-P1)=E0-FP1
П2(P1,0)=E1P1+E1(1-P1)=E1
采用效用等值法,得出。
第二,如果P2为恒定值,上级教育部门采取抽查(P1=1)和不采取抽查(P1=0)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П1(1,P2)=(-a-C+F)P2+(a-C)(1-P2)=(-2a+F)P2+(a-C)
П1(0,P2)=-aP2+a(1-P2)=-2aP2+a
采用效用等值法,得出。
(四)监督博弈结论
第一,如果中职教师规避企业实训的概率小于,那么上级教育部门的最优解是选择不监督;如果中职教师规避企业实训的概率大于,那么上级教育部门的最优解是选择不监督;如果中职教师规避企业实训的概率等于,那么上级教育部门的最优解是选择监督或者不监督。
第二,如果上级教育部门监督的概率小于
,中职教师的最优选择就是规避企业实践;如果上级教育部门监督的概率大于,中职教师的最优选择就是参与企业实践;如果上级教育部门监督的概率等于,中职教师的最优选择就是参与企业实践或者规避企业实践。
综上所述,以上博弈已形成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表示上级部门有的概率选择严格查处教师规避企业实训;同时表示中职教师有的概率选择规避企业实践。
三、问题分析
(一)对上级教育部门监督的分析
从上级教育部门监督的概率考察,是最优监督概率。如果上级部门监督的概率大于,中职专业课教师最优选择无疑是下企业实践。然而,如果越来越小,中职专业课教师下企业实践的概率逐渐接近于1,也就是说中职专业课教师下企业实践的概率越大。不难发现,E0-E1以及F的大小直接影响中职专业课教师下企业实践的概率。其实,职业教师通过学校的教学或者科研工作获得的效益基本保持在(一旦校领导有要求,下级教师加班加点亦需完成)不变,但E0是很容易变化的量。这要求上级教育部门能够尊重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建立相应机构对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活动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保障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时间和质量,并不断完善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中长期实践计划等[6]。
(二)对中职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的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中职专业课教师规避企业实践的概率为。因此,未按照规定参与企业实践的中职教师受到的惩罚F越重,其规避企业实践的概率越小。在实际操作中,教育部门仅仅规定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没有出台和完善一系列教师企业实践的相关法规,更没有形成一项专门制度。因此,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产业升级换代的转型期时,学校、企业和政府更应该自觉建立沟通机制,确保教师企业实践机制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同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更应该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确保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正常开展,防止实践流于形式,规范实践工作过程,以形成性教师评价理论和发展性教师评价理论为依据,构建多主体的教师企业实践评价体系[7]。一旦有教师消极对待企业实践,应当使其受到相应惩罚,保证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有效和广泛开展。
四、应对策略
当前,由于职业教育的跨界性特点,职业学校、企业、政府等各方在这个“共同的事业”中角色认识并不到位。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问题上,实施成效也受到各方博弈行为的影响。为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的实践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快建立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教师等多方相互协调的长效机制[8]。让“校、企、政”共同努力,实现多赢当然不失为万全之策[9]。也正如前文分析所示,提高中职专业课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概率,降低教师规避企业实践的可能性便是教师企业实践问题的核心所在。根据上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建议强化以下三方面的策略。
(一)优化政府监督行为,降低监督成本
降低上级教育部门监督成本,提高中职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可能性,可以采用以下三种策略:
首先,匿名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在不失公允的前提下,应鼓励上级教育部门尽量使用匿名抽查或突击检查的方式对某区域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政策严格落实相关待遇,或提出批评和落实惩罚措施。
其次,将监督职权分散,形成互相制约的博弈格局。将监督职权分配给同级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甚至大型企业。在当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形势下,企业理应承担起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领导层可以成为中职教师企业实践的最好监督者。按照此逻辑,不久的将来国家会要求更多企业承担起中职专业课教师实践的监督责任,企业也将处于被监管的情势下,企业、中职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三方博弈的格局将会形成。
最后,直接降低教育部门监督成本。在上级教育监督部门内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团队,落实“突击检查和长效指导”相结合的做法。上级教育部门应把握中职教师企业实践“时间短、内容多”的特点,根据中职教师的不同需求,充分获得企业理解、支持与配合,鼓励企业承担教师实践工作[10]。建立一支由企业、学校和教育部门人员共同构成的“智囊团”,教育部门依靠“智囊团”的谋划,可以巧妙地对教师参与实践进行监督和监管,防止盲目监督造成成本抬高(此处将中职教师负面情绪抬升造成的教师质量下滑归类于上级教育部门的成本)。
(二)规范教师企业实践行为,加大规避行为代价
从问题分析部分可以看出,加大对规避企业实践教师的惩罚力度能够促进更多教师因“迫于压力”参与企业实践,从而降低规避企业实践的概率。事实上,提高规避企业实践教师付出的代价并不是上级教育监督部门的唯一选择,采用惩罚和“负强化”相结合的办法也是可取的。融“负强化”和惩罚为一体的策略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提高“双师型”教师薪酬。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给予中职教师中“懂技术、会操作”的能工巧匠更多特殊待遇和津贴,让不参与企业实践的教师切实感受到自身利益蒙受了巨大损失。这样,依托双师型教师培养本身便可以提高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意愿。同时,通过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以及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等都将推动中职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有效落实和开展。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保证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经费,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同时保证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其次,提升参与企业实践教师的认识水平。不可否认,当前部分教师对企业实践存在认识不到位,以应付检查为目的的情况[11]。因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培养企业实践教师的问题意识、创新意识和参与意识。尤其是在职业学校教师参与项目研发的层次、质量和参与度仍然让人担忧,成效也并不理想的形势下[12],教师要带着问题或项目参与到企业实践中去,紧密围绕解决实际问题参与企业实践是现实所需。通过认真参与企业实践,中职教师在技术技能和科研方面均可获得丰厚收益。相反,不参与企业实践的中职教师将在多方面蒙受损失,甚至发展前途也会受到影响。同时可将到企业实践的情况作为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和晋级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在教师职业再也不是“铁饭碗”的情况下,原本对于下企业实践持消极态度的中职教师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会自觉自愿投入到企业实践中来。总之,为有效防止中职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流于形式,更应规范运作锻炼工作全过程,应以形成性教师评价理论和发展性教师评价理论为依据[13]。
最后,以“危机意识”促成教师企业实践。上级教育部门可以扩大“兼职教师”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中的比例,让更多能工巧匠直接参与学校一线教学。由于中职学生动手能力强,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受欢迎程度可能大大高于中职专业课教师。迫于这种压力,中职教师会更加自觉地投入到企业实践中来,对自己的要求会更加严格。
(三)明确中职学校责任,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减小上级教育部门监督的成本、加大教师规避企业实践的代价是促进中职专业课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直接手段。但是,中职教师和上级监督部门间的博弈不能忽略职业教育中另一个举足轻重的利益相关方――中职学校。中职教师企业实践必须依托于校企合作开展,因此,中职学校应积极促成校企合作并鼓励、支持教师的企业实践。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中职学校有时会成为教师企业实践的“障碍”。这种“障碍”表现为:大多数公办中职学校对上级主管部门依赖度高,而与企业合作不密切。这种情况下,以学校自身之力难以与企业建立稳定持久的关系。尤其是当中职学校面对教师们所关心的“课时量”、“工作任务”等问题时,对教师施加压力反倒影响教师参与企业实践。因让教师参与企业实践而无法争取到充足的经费,反而打击了教师工作积极性,职业学校不希望出现这样的窘境。尽管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但是很少有地区能够做到这一点[14] 。因经费缺乏学校无法保证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落实,这也是中职学校难以支持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为解决这个现实问题,中职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改革也应该从职业学校层面入手。首先,建立紧密的校企合作制度,为教师实践提供充足的企业技术岗位。教师对企业的技术和研发支持与企业对教师实践岗位的提供应当形成“等值抵消”和“付出终有回报”[15]。其次,上级教育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深层次、紧密型的校企合作关系,通过产学研等系列活动促进教师到企业实践。让职业学校与企业建立一种双向互动的、深层次紧密型的合作关系,成为双赢共生的合作伙伴,充分鼓励企业搭建平台,增强吸引力[16],让中职教师在企业中学到“真技术、真本领”。第三,鼓励私人捐助、社会募集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推动中职教师参与企业实践。在经费方面解决广大中职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偏远落后地区中职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中职教师“安心、放心、舒心”地参与到企业实践中去。总之,需要学校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增强推动力;需要教师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执行力;需要企业搭建好平台,增强吸引力[17]。
参 考 文 献
[1][5][8]李梦卿,杨妍F.“双师型”视阈下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 2013(19):53-58.
[2]张等菊.基于“教师企业行动”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J].教育发展研究,2013(5):38-43.
[3][10][11][12]成军.高职院校专业教师企业实践面临的问题及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8(11):62-63.
[4][15]王启龙.中职教师到企业实践进修难在哪里[N].中国教育报,2010-10-21.
[6]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7
[7][13]武俊梅.高职教师下企业锻炼的评价体系构建[J].教育评论,2013(2):51-53.
[9]张学兵,陈玉兰.“政、企、校”共同破解高职院校教师下企业锻炼面临的问题[J].职业时空,2011(12):9-11.
摘要:学生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由于实习学生身份定位的缺陷、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缺乏等原因,导致实习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及劳动权益损害时权利难以实现,不利于我国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文章分析了实习学生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加强实习学生权益保护的若干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职业院校;实习学生;权益保护
0引言
由于多种原因,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易受侵害,其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积极探索与构建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不但有利于保护实习学生的权益,培养合格的优秀人才,而且对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劳动权益遭侵害,维权困难实习单位没有提供适当的实习条件和待遇,劳动时间长、加班现象非常普遍,同时加班工资缺乏保障,顶岗实习企业与学生签约比例较低。而且,按现行法律规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无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处理,也难以向单位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在维权途径上困难重重。
1.2 人身权益受损害,救济障碍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费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但对权益受损的职校实习生来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途径等方面却有很多障碍。如江苏省常州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学生陈某,由学校安排到常州某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陈某在焊接化工容器间操作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为了协商赔偿事宜,陈某及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企业之间,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2顶岗实习学生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
2.1 实习学生身份界定的缺陷法律适用是以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为基础,解决实习学生的身份问题是有效保护实习学生权益的重要前提。对于实习学生的身份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劳动者说。观点认为,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不管是否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就与实习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这一点看,实习学生就是实习单位的员工。二是学生说。观点认为实习学生尚未毕业,与学校之间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个环节,所以实习学生的身份应该属于学生。三是折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实习学生身份的界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界定。正是由于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界定的不明确,造成其维权困难的不利局面。
2.2 顶岗实习法律制度的缺失有关法律法规定性不明确是顶岗实习学生经常遭遇侵权的关键原因。现行法律没有把学生实习纳入劳动者范畴,实践中,如果学生实习出现劳务纠纷,而这种劳务纠纷,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附则中,把实习生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把这一内容取消了。实习学生的人身伤害也无法按照工伤处理。
2.3 校企实习过程管理的缺位一是顶岗实习管理不到位。一些学校对顶岗实习重视不够,疏于管理与教育,教学目标缺失,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影响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二是顶岗实习与企业对接不上,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针对实习学生的相关岗位培训计划,有的企业根本就把学生当成低成本的劳动工具,要求长时间顶岗加班却无报酬或仅有微薄补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2.4 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缺乏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实习学生一般不了解自己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到底有哪些,使得一部分实习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由于就业压力,使得实习生处于弱势地位而不敢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另外,实习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也是其合法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
3有效保护实习学生权益的建议与对策
3.1 法律层面的保障
3.1.1 从现有法律规定寻找救济的路径学生实习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学生实习期间各种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家出台详细、严格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目前实习生自我保护最有效和可行的办法,是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该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但仍适用于合同法。
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应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当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对受害学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学校应对实习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受害学生承担的是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应首先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直接侵权责任人追偿。
3.1.2 从长远发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①明确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虽然其身份不同于企业内的普通劳动者,但仍可借鉴境外职业法律的规定,将职校实习学生视为特殊劳动者,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具有的相关权利。德国劳动局有专门的条例来保障实习学生的各种权益,我国在立法时,不妨借鉴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②合理确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的劳动报酬。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允许企业对包括实习生在内的五类人员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无锡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应给予实习学生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按不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由企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实习学生。青岛市也出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权益保护办法》,根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实习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
③将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纳入工伤保险。为避免加重实习单位的经济负担,可参照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或者通过修改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学生纳入适用范围。德国《事故保险法》即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公职人员或学徒都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法国《劳动法典》也作了类似规定,应予借鉴。
3.2 实习责任分担的屏障
3.2.1 建立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要强制性地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同时学校与顶岗实习企业事先要约定如何分担责任,使学校、企业、学生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厦门的做法值得借鉴。厦门将为中职学校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每个学生可享受每年最高50万元的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这种探索不仅为中职生实习权益构筑一道保障网,也为校企合作铺平了道路。
3.2.2 完善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实习协议机制学校应该有针对地制订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从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也很重要,如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的约定、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的约定、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约可依,更好地处理相关争议。
3.3 学生权益的多层保护
3.3.1 学校加强顶岗实习安全教育与管理在重视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的同时,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纳入课程体系,制定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3.2 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劳动行政部门除了审核实习生所在学校的资质、实习生年龄、实习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外,还应对实习企业的资格条件及使用实习学生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违反实习协议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剥夺其使用实习学生资格。
3.3.3 学生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实习前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作为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若实习期间出现意外或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还应该学会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证据意识,保留证据,以备日后之用;遇到权益被侵犯,自己无法解决,可以向家长、学校和其他同学求助解决,或寻求国家及社会的救济。
4结语
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学校应加强实习过程的管理,企业应增强诚信与守法意识,社会应给予必要的援助,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最根本的是国家应健全法律制度,从而形成对实习学生权益保护的合力,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龙伟忠.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预防探析[J].教育与职业,2009,(29).
[2]朱程.高职高专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模式研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