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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角色
40年前,人类世界诞生了“虚拟新世界”――一个叫“互联网”的无边疆信息社会。在这里,人们分享彼此之间的信息,实现了“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个人”之间的沟通。
而实现这种信息沟通的技术工具,就是一种在1983年被开始应用,称为“域名系统(DNS)”的寻址技术体系。这个域名系统,现在由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所统管。全球目前一共有248个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英文缩写ccTLD)和22个通用(类别)顶级域名(英文缩写gTLD),目前尚有16个语种的多语种域名(英文缩写IDN)已批准测试,预计2010年全球可以正常访问,其中包括“.中国”(简、繁体)域名。
不过,进入信息社会的人们找到互联网的“中央管理机构”ICANN时,认为一旦找到了这个机构,所有的互联网问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的想法其实不太对。因为ICANN在关于自己的角色中有一个很有趣的声明,它除了说自己是干什么的之外,主要都在说自己“不负责什么”:“不负责内容控制、不负责阻止垃圾邮件、不负责上网。”总之,它让大家明白自己是一个角色很有限的机构。倘若要提国际上“对互联网的管理”,除了ICANN之外,还有管技术标准的I-ETF,管知识产权的WIPO,管标准的ISO,还有互联网协会ISOC、W3C、国际电联等等。因此,如果有人提出“打破美国互联网域名与地址分配机构对互联网管理的垄断地位”这样的观点,估计是有点问题,因为ICANN对互联网的管理从来没有取得过垄断地位。
ICANN的监管
当然,自从ICANN成立以来,它已经依据同域名注册商签订的《注册商认证协议》RAA里面的合同条款要求,提前同多家注册商解约。例如:2009年11月25日宣布同三家注册商解约,一年来还有同两家涉及案件公司(其中一家是由中国人注册的公司Onlinic)提前解约。而在2008年10月3日,ICANN给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15天解决域名数据库(Whois)调查工作”。这两家注册商违反了ICANN注册商认证协议RAA中的第3.7.8款,这个条款要求注册商“……接到任何人有关已注册的域名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通知后,相应的域名注册商要对投诉的不准确问题采取合理的步骤进行调查。如果注册商掌握了被投诉域名信息不正确后,注册商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修正。”如果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无法修正上述通知中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可能采取包括终止合同的措施。
由此可知,ICANN的域名体系是通过监管注册商依《注册商认证协议》的条款而实现的。
中国的监管
我们再回顾一下历史: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中国科学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同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CN、域名开始接受注册申请。1999年,第一批ICANN注册商开始在中国市场开展注册活动。换句话说:在中国市场上,有国外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通用(类别)顶级域名,例如.com、.net等,也有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管理的域名,例如,.CN、中文.中国等。而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中国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调政策。现在我国最重要两个部门法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就是出自工信部。具体地讲是:
1.颁布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目前已经有两个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一个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获授权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3个“中文域名”\(其中,中文.cn是过渡状态\、7个三级“类别域名”(其中和分别授权中国教育网、中国国防类别注册网管理)、1个.cn“二级域名”、34个三级域名“行政区域名”,合计46个顶级域名。另一个是中编办“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获授权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政务”和“公益”两个中文顶级域名,但是现在好似又改名称为“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2.颁布中国互联网域名类别例如,增加了英文“类别域名”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增加了“政务”和“公益”两个中文顶级域名:政务――适用于党政群机关、政务部门等;公益――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
3.公布获准从事互联网域名注册的服务机构截至2009年5月,获准从事域名注册的服务机构审批公示共有70家。它们有两种渠道获得批准:一是直接拿ICANN的gTLD注册局批准协议申请备案;二是由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例如CNNIC)审核通过,再报给工信部核准才能公开从事审核经营范围内业务。工信部在从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审中规定:超出审批范围将依《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发出罚单、公示,把罚款上交国库。自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份罚单是2009年3月13日公示的,处罚单位是“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规行为:罚款三万元。
产业正本清源
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尤其是手机WAP网站这类应用的产生,对互联网实名制及域名注册实名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月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开展网上违法活动的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坚决支持打击网络不良信息,并依法采取措施坚决治理域名注册过程中存在的虚假信息问题。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下,CNNIC宣布12月10日起在技术和人力方面投入资源,并将建立更完备的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域名注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查处不良域名应用,同时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已采取了以下措施:立刻停止媒体曝光的涉黄域名解析,终止其危害。迅速查实并查处CCTV曝光的注册服务机构新网与名富网及新网商大煌网;启动注册信息核查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6月4日中国首届域名大会CNNIC《中国域名产业报告》介绍:2008年中国域名相关产业规模逾42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逾十万。正如一些专家给“域名经济”专版贺词所言:域名是互联网最重要的基础之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互联网经济时代,域名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经济价值彰显,域名产业是创新的朝阳产业。域名经济是伴随互联网经济发展形成的新领域、新产业。普及域名经济知识,认识域名经济价值,交流域名经济实践,促进域名经济发展,是利国利民的有识之举。置身新经济的江湖,岂能缺失域名的利剑。
全球增长极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域名市场的增长极。
《中国域名产业发展报告(2015年)》(以下简称《报告》)指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3.14亿的全球域名注册总数中,中国占3601.9万个,约占全球域名注册量的11.6%,仅次于美国,是全球第二大域名市场。其中,“.CN”域名总数为1636万,“.COM”域名为1304.1万,构成国内注册域名的主流。
仅2015年一年,中国新注册域名不低于2000万个,.CN和.COM继续稳居前两位,.CN为注册量最高的ccTLD,.COM则贡献了域名增量的62%。
2015年域名市场直接交易规模约20亿元,由域名带动的网络服务产业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域名主要用于网站等互联网服务,因此会拉动建站、空间、邮箱、IP地址等关系密切的基础性互联网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新通用顶级域注册规模中国领先。2012年,ICANN开放新gTLD项目,再次激发了整个域名业界对中文域名的热情。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互联网产业研究部主任刘越介绍,在首轮申请中,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个机构提交了70份中文字符的顶级域申请,截至2015年末已有42个写入根区。
截至2015年底,中国新gTLD注册量占全球份额超过四成,贡献了全球新gTLD增量的46%,且有进一步扩大领先的趋势。“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中国对互联网域名的需求潜力巨大,中文域名的潜在需求和文化优势将逐步显现。”刘越表示。
但是在域名注册量大幅增长的背后,却是应用率较低的尴尬。《报告》指出,截至2016年6月,我国域名应用率仅为12.3%。“这反映出我国域名中的大部分是由域名投资人所持有,域名空置率较高,域名应用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他说。
同时,我国域名行业的服务业态相对落后。域名占有率最高的美国拥有一批围绕域名开展特色经营、多元经营的商业机构,如 MarkMonitor、Iron Mountain、Nominum、Infoblox等。
而长期以来,我国域名行业主要停留在注册、交易、建站服务等传统业务模式,产品和服务同质化明显,以价格竞争为主。在域名品牌保护、域名解析和安全服务等领域缺少特色经营,“与美国一些领先企业存在差距。”刘越指出。
安全隐患凸显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域名总量高速增长的同时,域名解析带来的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域名解析系统从设计之初就建立在互信模型的基础上,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协作体系,也是互联网关键环节。
目前,域名解析故障是引起互联网安全问题的最频发原因之一。一方面,针对域名系统的攻击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安全最重大的威胁之一,DDoS攻击、域名劫持、缓存投毒等安全事件频发,具有影响范围广、破坏性强的特点。
据Arbor Networks统计,DNS是全球DDos攻击的第二大目标。另一方面,域名体系的桥梁作用被恶意利用,成为攻击互联网的手段之一。如反射放大攻击利用了DNS递归请求等特性,以较低的成本向网络发动巨大的流量攻击。
各国高度重视域名解析系统安全,提升域名系统的安全性已成为全球业界协作的发力点。针对域名“缓存投毒”、“域名劫持”等安全问题,ICANN等机构及多国不断推动DNS安全扩展协议DNSSEC在根和顶级域的部署。目前,根服务器已全部部署了DNSSEC证服务,截至2015年底,已有80.3%的顶级域名服务器部署了DNSSEC。
回归国内,我国域名系统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递归解析服务问题突出。
《报告》指出,我国二级及以下域名服务安全状况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问题。抽样调查发现,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网站域名约60%以上的域名系统存在安全问题,仅有17%的域名系统为良好状态。
重要域名系统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严重依赖于境外开源解析软件系统,采用境外开源软件的比例高达52.6%;重要域名解析服务缺少必备的冗余备份机制,近80%的域名解析服务少于3台解析服务器,且超半数处于同一网段内部;重要域名解析服务与其他服务的安全隔离较差,有11.87%的服务开启了递归解析;域名解析系统对DNSSEC的支持率约有66%;对IPv6的支持率不足3%。
对此,刘越指出,各域名解析服务机构需要扩展节点部署范围,分流攻击流量,增强整体抗攻击能力,并不断加大安全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的灾难应急机制,提供更可靠的解析服务。
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一直以来,ICANN作为域名的“大管家”,负责全球域名系统的管理和根服务器的协调。
2016年10月1日,美国政府将IANA职能管理权移交给全球互联网多利益相关方社群之后,美国政府不再担任对IANA职能的监管角色,IANA职能由ICANN及其新设立的子公司负责运行,并接受全球互联网多利益相关方社群的共同监督与问责。
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以许可为核心,形成部省两级管理机制。其中,部管互联网根服务器(含镜像)业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业务的许可,省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业务许可。
目前,我国当前的域名管理注重“注册审核环节”,缺乏域名解析的事前和事中管理,域名解析系统的建设水平、安全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往往是针对域名解析系统问题,事后调查原因应急处理,多年以来,行业多方呼吁加强对域名解析的管理。
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处长裴玮介绍,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增设了互联网域名服务业务类别,为递归域名解析服务业务的准入约束、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保证和促进我市互联网络和政务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安全发展,现对我市政府系统网站域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政府网站域名规范。根据**号文件要求,行政机关政府网站英文域名要以"."结尾,中文域名要以".cn"结尾,并与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或简称相适应。事业单位域名以".cn"结尾,并与本单位的合法名称或简称相适应,不能申请"."域名。各单位政府网站应按上述规定采用规范的域名,目前还未使用规范域名的,请及时向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指定的注册服务机构重新申请注册域名,并将变更后的域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2、建立域名注册审核、注销报备制度。各单位在注册启用新域名、废止旧域名之前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填写《政府系统域名注册、注销备案表》。7月31日前,请各单位将各自目前在用域名及域名的注册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政府系统在用域名情况统计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建立域名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域名管理工作,指定域名管理责任人,明确职责,建立域名管理台帐,做好域名维护和续费工作。如发现域名被冒用抢注等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
4、加强域名系统安全防护和应急工作。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运行管理且对外提供服务的权威、递归域名解析系统和域名注册系统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工作,确保本单位所属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域名注册信息安全。
以下是《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切实履行通信网络安全管理职责,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请于2009年9月4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wangxiaofei@miit.gov.cn
附件:《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被非法控制等以及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被非法篡改等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管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订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责任主体)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政策、标准的要求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五条(方针原则)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同步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规划、设计、新建、改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满足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已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没有满足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进行改建。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预算。
第七条(分级保护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将各通信网络单元按照其对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结果应由接受其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通信网络运行单位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评审。
第八条(备案要求1)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通信网络投入运行后30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单元,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的通信网络单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九条(备案要求2)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主要功能等。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关键设施位址等。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第十条(备案审核)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通信网络单元备案申请后20日内完成备案信息审核工作。备案信息真实、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备案信息不真实、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通知备案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符合性评测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要求,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自行组织进行符合性评测。评测方法应当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通信网络单元的级别调整后,应当及时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符合性评测结果及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应当于评测结束后30日内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经常性的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风险评估方法应当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及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应当于风险评估结束后30日内上报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三条(灾难备份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的要求,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演练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第十五条(监测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自主监测,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监测系统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与电信管理机构的监测系统互联。
第十六条(CNCERT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建设和运行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安全服务规范)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管理,保证其服务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政策、标准,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措施)电信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委托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测活动。
第二十一条(配合检查的义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对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规范检查单位)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检测,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第二十三条(规范检查人员)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泄漏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对专业机构的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由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罚则1)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罚则2)未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标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域名、互联网、商标、抢注、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3(a)-0000-00
当历史的车轮行驶到21世纪,有更多的人认识到了互联网的商业价值,与传统商业价值相比,互联网更具震撼力。虽然互联网上的商业运作仅几年而已,却成为了广大商家的竞争之地。
一、域名的法律特征和性质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的解释,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如何理解域名的含义、认识域名的性质是我们讨论对域名进行保护的关键。
域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空间拓展的无限性。域名存在于因特网中,不受国界、地域、商品及服务的限制,在空间上具有无限性;
2、时间永久性。域名一旦注册并使用,它的存在具有永久性,没有期限限制;
3、专属和识别的绝对性。因特网的技术特征决定域名具有专属性,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其他人都不能再注册和取得完全相同的域名,但可以存在相似的域名。
4、命名方法的规定性。域名的名称符号组合,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域名的这些特征和因特网的技术成熟发展,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在逐步得到市场认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比如其与传统知识产权、商标权就容易发生冲突。由于国内外尚无承认域名是一种权利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域名归属提起确权诉讼,只能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二、域名注册存在的问题
域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使得无论商家还是个人用户都逐渐认识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也就出现了很多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各类域名纠纷的出现在所难免。
1、域名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
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含在商业域名、域号形式之下的驰名商标权、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传统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体系中并不存在独立类型的域名权。关于域名权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是不是知识产权,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2、域名的注册欺诈、恶意抢注
除了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在域名的注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严重影响了部分企业的利益。恶意抢注是域名和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域名注册和商标注册不是一个机构,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域名注册机构也就不会考察注册的域名是不是某个企业的商标,这就给了恶意抢注商标的人以机会。
三、域名的保护措施。
1、域名的国际保护
美国司法实践对商标的保护与对域名的保护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必须符合一定的反淡化条件才保护被抢注的域名。这对某些没有什么知名度的商标而言,当其被抢注为域名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抢注域名的行为屡禁不绝,最终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原来他们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性的域名注册规定,域名登记业务主要秉承美国政府主张的“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的原则。
2、域名的国内保护。我国通过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相关程序对域名进行管理和保护。该《办法》否认了域名的交换价值,只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是“不得转让或买卖”,实际上,域名买卖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于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我国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针对域名问题颁布的一些管理办法进行认定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通过商标侵权来判定域名侵权的案例,除了使用《商标法》来解决域名纠纷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相关问题做了解释,因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公平、平等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于一些恶意抢注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做出了一些解释。
此外,除了通过《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对域名进行保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经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中国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但是如果与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一致,要服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参考文献:
1、李居迁、杨帆:《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
2、陶鑫良、程永顺、张平:《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月
3、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4、常天荣:《咨询法务透析》1999年5月
5、蒋志培著:《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
域名的标记性功能在于它比IP地址更易于记忆,随着网上商事活动的逐渐兴起,“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突显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商业识别意义及其所代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①所以,大多数域名注册申请人都愿意将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从而为域名与商标各自的特性来看,域名抢注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可能性:
(一)地域性:域名没有地域性限制,它具有全球唯一性,在国际互联网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每人申请成功的域名都是该用户所独有的。但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不同的人所拥有,而且,在甲国注册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在乙国也得到保护,只有重新在乙国注册才能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正是商标受地域性限制的表现。因此,当商标权利主体为多重时,尽管各自都有不同的地域享有商标专用权,但他们之中却只能有一个人以该商标作为域名申请注册,这就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与域名产生了冲突。
(二)域名的唯一性不同于商标:商标的种类和构成多种多样,且法律仅限制了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也即几个厂家可同时使用同一商标生产种类完全不同的产品,如“长虹”彩电与“长虹”服饰,尽管商标名称相同,但后者却不构成对前者的侵权。而作为域名,由于其构成是单一的,在互联网上如果“长虹”彩电以此申请了域名注册,则“长虹”服饰将不再享有以同样名称申请域名注册的权利。
(三)域名无相似性的限定:商标侵权中有“相同或近似”的规定,即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不但要求不同,而且要求不能相似,否则就构成侵权;而域名却没有此种限定,如“”作为域名尽管与“"很相似,但二者均为合法域名。
1990年,中国正式注册登记CN域名,成为我国的顶级域名;
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要求注册申请人必须是组织;
2007年,CNNIC启动国家域名腾飞行动,CN域名低至1元,注册量暴增;
2009年12月9日,CCTV报道打击时批评CNNIC域名管理;
2009年12月11日,CNNIC发出公告,12月14日起停止个人注册CN域名;
2010年1月14日,CNNIC发出通知,允许个人继续持有个人已注册的CN域名。
朝令夕改,玩的是哪出?
米晓彬:我觉得再度向个人开放CN域名注册是个好事儿,这说明CNNIC已经认识到,限制个人注册并不是封住黄色网站的唯一途径,因为如果不进行实名验证,最终还会有被利用做黄色网站的可能。
于国富:如果没有恰当的审核机制,依靠某些非法条件,个人用户仍可以通过注册虚假公司,进行虚假的CN域名注册。从理论上规避CNNIC新规定只是需要一个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这两个条件均可通过虚假出资,注册皮包公司获得。
齐麟:我们的管理措施并没有“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可能是信息传达过程中出现了偏差,致使网民产生了这样的评价。目前,我中心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正在研究起草有关允许个人注册域名的注册管理方案。但面向个人开放注册域名尚在方案研究阶段,提上议程的时间表要看域名注册信息核对工作进度。允许个人注册持有CN域名的前提,是必须严查域名注册持有人的信息,保证“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追责到人。
信心不足,不如“去”美国
刘天:此前,CNNIC在管理CN域名时相对宽松的政策与解读,使该域名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即使扫黄的确有其必要性,但明文取消广大个人用户注册CN域名的权利,是牺牲了广大个人用户的利益,去补救因管理上的偏差而产生的漏洞。因此个人用户产生一些负面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
大锅饭:CNNIC的武断之举伤了不少个人用户的心。借用网易相关评论里的一句话:你让我滚,我滚了。你让我回来,对不起,滚远了。即便现在又允许个人注册了,但是再想重现当年的辉煌,估计要等00后成长起来了。
太子港:我宁愿去美国注册,现在支付宝也跟GoDaddy(美国域名与主机服务提供商)合作了,可以直接支付,方便多了。
米晓彬:这样想问题过于片面,美国虽然没有要求实名注册(一般只留邮箱即可),但是美国人一般都自觉实名。美国对整个互联网域名本身就有管理优势,大家都跑到美国注册域名,这危及中国网络信息安全,百度被黑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治标不治本!
齐麟:国内重要网络企业用户应该尽量使用国内域名注册服务商,因为境内服务商对国内重要的网络企业安全防护级别较高,此前从海外转至国内就是一个案例。我们会努力把我国的用户和网站留在国内,而不是赶到国外去。
“昕”闻乱播
人们只是希望能够除去互联网领域里的杂草,CNNIC却把庄稼也一并剃除了。我一问,周围的不少个人站长在经历了政策上的大悲大喜之后,显然对政策的信心不足。其实,说不足是客气了,直白点儿就是狠命吐槽,因为对他们来说,政策的一个小小的变动,轻易就能葬送他们辛苦经营几年的饭碗。
关键词:域名;商标;权利冲突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类型
(一)域名侵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强竞争力优势的商标。我国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对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即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是指域名持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引起混淆的行为。由于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在他人抢先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就不能再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了,即他人的抢注行为客观上排斥了驰名商标人的注册。宝洁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注册了“.cn”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宝洁公司认为晨铉智能科技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驰名商标,遂诉至法院,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晨铉公司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导致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有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危险。晨铉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持有人宝洁公司的合法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晨铉公司应停止该不当行为,保洁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由于驰名的商标的特殊性,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域名领域,他人不得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用于域名注册。
(二)域名侵犯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是与驰名商标对应的概念,普通商标的效力受到地域限制和类别限制,其只在注册的类别范围内受到专有保护,所以普通商标的效力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领域。在他人将与普通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犯,关键是看域名注册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是否引起混淆误认。中国互联网管理机构CNNIC在2012年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恶意的四种情形。比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认定,若域名注册人将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于相同种类的商品、服务,或使用于导致误认的相似商品、服务时可以认为该域名构成对普通商标的侵犯。
(三)商标反向侵夺域名
商标反向侵夺域名是指商标权人滥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剥夺域名权人正当持有域名的行为。在反向侵夺的情形下,域名在实质上并不构成对商标的侵犯,但商标权人却坚持认为域名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进而提讼以期剥夺该域名。因驰名商标是不能注册为域名的,这种商标通常指普通注册商标。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通常是善意的,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具有正当注册理由。1996年雅虎公司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因蛋糕公司先于1989年注册了“yahoo”商标,故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域名。由于已为公众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该域名显然是不合理的,蛋糕公司的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反向侵夺下,法院通常会认可域名注册合理,保护域名注册人对域名合法持有的权益。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一)域名与商标各自的特性导致的冲突
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排他性,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注册一个域名后,它就在全球具有唯一性,不能再出现与之相同的域名。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和有限的排他性,商标的专用权通常在注册国内有效,要在国外获得保护,必须向所在国申请注册。即使某个商标已被注册,只要不是驰名商标,他人仍有权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即域名只能是唯一的,而同一个商标却可以有多个主体,域名与商标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另外商标采取相似禁止,商标权人可禁止他人将自己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服务上;而域名则不会禁止相似域名的出现,两个域名尽管相似,但只要不完全雷同,都可以获得注册。在其中一个域名注册为商标后,就会出现商标与相似域名的冲突。
(二)取得制度分治导致的冲突
现阶段,我国对商标的注册和域名的注册采取不同的机构管理的模式,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商标注册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由《商标法》调整;域名注册由信息产业部下属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由《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调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域名服务机构在进行审查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通常只要申请的域名不含有《域名管理办法》第27条所禁止的内容就可以获得注册。由于在域名审查时不考虑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同时商标注册制度也不考虑域名先存的问题。这种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注册管理且彼此互不相关的分治模式也为二者的冲突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的冲突
由于域名不是与商标一一对应的关系,域名资源的稀缺性就体现出来,一个简单易记的独特域名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一个经过使用,为人们所熟悉的商标也同样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利益最大化是商家的追求,在利益的驱使下就会出现“搭便车”、“傍名牌”这样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通过对他人蕴含商业价值的域名、商标的模仿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自己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的情况下,分享他人经过努力而获得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的信赖。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类似于不劳而获,不仅对其他商家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而且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种行为如果比较严重,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实践中,这种案例也通常以侵犯相应的权利和不正当竞争来。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可以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者并重,互不可缺。就事前预防而言,可以分为技术措施和法律措施。随着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在2012年推行新的顶级通用域名数量扩展计划,扩张后的顶级域名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因域名资源的有限性产生的冲突问题。通过这项技术措施,顶级域名扩展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域名冲突,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还需要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考虑采取如下法律措施。
(一)完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和异议程序
2012年修订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CNNIC。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域名服务机构只审查申请人、联系人的身份材料,是一种典型的外观审查制度,而非实质审查。因形式审查不能发现域名与商标的雷同和重复,故这种有限的形式审查制度不能在申请阶段避免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可以考虑采取检索审查,审查申请的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建立商标检索系统,在域名注册机构和商标注册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两个机构之间可以互享一些资源以方便检索。现阶段,全面推行联合检索是有难度的,可以有步骤地推行检索审查以防患于未然。同时规定异议人的异议期限,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公告,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商标权人可以对相同或类似域名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则不予注册。
(二)完善域名注册合同制度
域名注册合同是约定域名注册主体与域名注册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性合同文件。为明确域名注册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益,WIPO和ICANN的相关规则都充分发挥了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冲突中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相关规定比较缺乏,《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仅原则性地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虽然对域名申请人提出了一些要求,但诸如“申请者应当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遵守《域名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表述仍然显得过于简单,没有明确具体内容,不能起到预防冲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合同预防冲突的作用,可以在域名注册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首先要明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迫使域名注册人增强责任感,督促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域名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将恶意域名注册人拒之门外。其次明确域名的有效期限和使用原则,通过对有效期限的规定,采用申请续展制,使域名注册人不能永久掌握域名权,避免对域名的垄断;通过实际使用的规定,打击恶意注册人只注册而不使用,囤积域名以转让的非法目的。再次要明确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禁止反向域名抢注。
(三)明确恶意范围并增加抗辩情节
在域名侵犯普通商标时,恶意的判断影响是否构成侵权,因此明确恶意范围就显得尤其重要。修订后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9条规定了构成恶意的四种情形,与修订前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把转让对象限制为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这与UDRP的规定一致,从恶意范围的限缩可以看出在恶意的判断认定上,态度更为谨慎,这有利于域名权人利益的保护。恶意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而对恶意的范围进行缩小正是保护非恶意域名注册人的方法,若任意扩大恶意的范围,则域名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将受到侵犯,显然不能以侵犯一种权利的方式保护另一种权利,所以恶意的范围既是对商标权人的尊重,也是对域名权人的保护。为妥善处理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争议解决办法第10条规定了被投诉人的三项抗辩情节:一是被投诉人善意使用域名的抗辩;二是被投诉人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的抗辩;三是被投诉人非商业性使用域名的抗辩。与修订前相比,增加的抗辩情节表明管理者站在更为对等和公平的角度看待双方争议,纠正了对传统权利的保护偏向。通过明确恶意范围和抗辩情节,可以在处理冲突纠纷时有据可依且体现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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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缘.域名与商标之法律冲突[J].中华商标,2011(03).
数据显示,自2011年6月ICANN批准并启动了新通用顶级域名扩展计划以来,全球已经有1154家机构申请了1930个新通用顶级域名。专家表示,随着域名数量和规模不断壮大、同质化竞争愈演愈烈,域名的争夺势必越来越激烈。
顶级域名现状
国际上的域名管理机构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成立于1998年。根据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现有顶级域名分为两类:通用顶级域名(Generic Top Level Domain,简称gTLD)和国家与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简称ccTLD)。随着ICANN于2012年1月首度开放了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已有无数的New gTLD诞生,成为互联网关键性基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业务管理部高级运营主管薛原介绍,当前全球顶级域名包含22个通用顶级域名和200多个国家及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为了鼓励竞争,向用户提供多样化的选择,ICANN推出了新通用顶级域名项目。
开放申请新通用顶级域名被称作互联网有史以来最大的变革。据瑞士域名专家、Thomsen Trampedach合伙人Jannik Skou先生介绍,现在国外已有73个中文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另有32个来自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品牌的申请,如宏基、百度、联通、搜狐等,将自己的品牌和产品的英文名称申请为新通用顶级域名。中文新通用顶级域名或中国品牌申请的新通用顶级域名共计121个。未来顶级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呈现10%-15%的增长。面对如此高速的增长势头,薛原对中国的新通用顶级域名发展充满了信心,“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域名的后缀将多种多样,尤其是中文通用顶级域名将以其易认、易写、易记、易传播的特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中国互联网上。”
据了解,全球范围内的任何公共或私人组织都能申请创建并运营新gTLD。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具备运营注册机构所必需的技术、运营和财务能力并符合其他具体要求。此外,在中国,申请新顶级域名除了要得到ICANN的批准,根据工信部《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ICANN估计,一项申请的评估过程最短需9个月,最长要20个月,因不同的申请而定。
此外,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一个申请人可以提交多项申请。但是ICANN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使用相同的gTLD。若出现该种情况,将进入字符串争用解决程序。
机遇与风险并存
根据ICANN的官方声明,新通用顶级域名旨在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更多域名空间选择,增加全球互联网的地域多样性和文化包容性,刺激域名行业市场竞争,同时创建互联网企业创新平台,刺激经济,在全球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但是作为互联网一次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新通用顶级域名对人们的影响可以说有利有弊。
对于企业来说,新通用顶级域名能够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塑造企业全球品牌价值。Thomsen Trampedach 2013年的数据报告显示,品牌顶级域名现有917个申请,均由大型品牌公司提出,根据ICANN政策,每个申请者需要交纳18.5万美元的费用和每年2.5万美元的年费,如此庞大的费用让大部分的中国企业望而却步。新通用顶级域名的开放可让这些注册企业的品牌效应进一步扩大,增加全球影响力。同时,互联网的安全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新通用顶级域名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应对域名劫持、不良网站以及垃圾邮件等网络安全问题。最重要的是,新通用顶级域名的开放对于构建创新平台以及发展新的商业经营模式都是一次绝佳的机会。
毋庸置疑,顶级域名已经从互联网的一小部分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宝贵的知识产权财富。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问题:网络侵权,域名争议,恶意抢注等。由于ICANN开放注册新一轮新通用顶级域名,与上一轮相比,注册数量暴增80倍,并有持续增加的趋势。那么企业未来每年用于评估、注册和管理顶级域名下二级域名的成本将大幅提高。还有一个最让企业头疼的问题:抢注。一旦企业的品牌通用顶级域名被抢注,会使用户产生混淆,影响企业的品牌清晰度,而针对品牌的钓鱼网站、灰色网站等潜在不良应用增多,将加大企业应对的难度和成本。
薛原对本刊记者介绍,按照ICANN的工作计划,预计将有超过1000个新通用顶级域名会在今明两年正式对外开放注册,为了保护知识产权,ICANN要求所有的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局在面向公众开放注册前,必须设置日升期(SUNRISE),期间仅允许经商标清算所验证具备相关权益的用户注册与自己商标匹配的域名;而面对数量众多的新顶级域名,作为企业也没有必要对所有新顶级域名进行保护,对于国内企业建议重点关注与自己行业相关的顶级域名和中文通用顶级域名,尤其是具备明确网络标识作用的顶级域名,如“.公司”和“.网络”。另外,除去要对顶级域名本身进行仔细挑选外,也需要对顶级域名的运营者-注册局的情况多加了解。权威、专业、安全的注册局对于顶级域名的长期发展和稳定服务至关重要。
成立商标清算所
由于新通用顶级域名的迅速发展,无数投机分子把眼光投向了这片前途光明的领域。为了帮助商标所有者保护其知识产权,在本次北京会议之前,ICANN于3月26日做出了一项重要决定:成立商标清算所。
一些ICANN观察家表示,持有商标的企业应该考虑参与该计划。ICANN推出的商标清算所允许商标所有者在新的顶级域名推出之前注册自己的商标以及保护商标,以防止其他公司在顶级域名开始运行后,利用他们的商标来注册网站。
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新通用顶级域名开放注册前将自己的商标在商标清算所备案。商标清算所备案的商标可适用所有的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申请。随后,商标清算所对所提交的商标信息验证和核实,商标权利人可在域名的优先注册期将与其商标相匹配的文字注册成为域名。
据了解,关于什么样的商标可以备案也有相应的规定。Jannik Skou介绍,已注册成商标,受法律或国家协约保护或法院判决认可的商标,含有可识别的文字要素的图形商标或者中文文字商标可以备案抑或是其他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商标标识可以允许备案。然而,带有“.”的商标,专利、设计或州级注册商标均不可备案。
企业在选择哪些商标应该被备案上面,Jannik Skou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大多数企业会把核心品牌商标的备案置于首要位置,但是也不能忽视在网络以及市场营销中心主要使用的商标。
域名战略不容忽视
在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逐渐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商业战场,很多企业都开始注重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大部分用户对域名认识和保护力度仍然相对薄弱,域名注册量渗透率相对较低,不少中小企业以及创业个人都在无形中痛失商业利益与机会。近些年来,中国发生了多起域名冲突案例,开心网和千橡网的域名官司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据了解,目前没有专门的单行法规范网络域名,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原则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据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廉运泽律师介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国际上,法院在实践中会借鉴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和经验,并考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尽管中国域名相关立法在逐步完善,但恶意抢注行为并未随之减少,反而愈演愈烈。这就要求企业自身完善域名战略,提前做到有备无患。
摘要: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作为一个名词,域名的权利属性一直存在争议。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创设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如域名权或网域名名称权等,将更有利于理清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减少纷争的出现,更好地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
关键词:域名;域名权;知识产权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域名的价值越来越受人重视,而显现出的域名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即在于人们对域名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保护不力。因此,科学界定域名权的性质势在必行。
一、域名的涵义
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以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IP地址,由一串四个被句点隔开的数字组成,这些数字极难记忆。因些,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用字母代替数字,创建了域名系统,当用户输入域名,确立要访问的计算机后,由安装在访问主机上的域名系统负责自动完成域名与网址(IP)之间的转换。因此,我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把域名定义为:“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
域名根据其构成分为不同的级别: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二级域名是相对于顶级而言的,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而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注册单位类别的符号。一般情况下,在把国际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二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在把国家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三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
二、域名的特征
(一)标识性
人们设计域名就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和使用,域名呈个性化、形象化特征,商业域名往往与该用户的公司、品牌或主要营业性质直接相关。但域名的标识性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是用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二)唯一性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域名管理制度规定,每个域名只能对应网络环境下唯一的网络名称,现代科技技术不允许两个完全一致的域名同时存在于网络中。根据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IP地址,这就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是域名唯一性的延伸。
三、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问题最初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具有了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各种纠纷也随着产生。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权利待定说
该说认为,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二)权利否认说
有学者认为,域名只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和保证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其所有人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换言之,Internet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的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
(三)债权说
该观点认为,取得域名权的人在法律上没有排他的效力,本身无法对抗第三人,所以域名是一种注册者的债权。而注册机构赋予注册者在一定时间对特定域名有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再缴纳费用而延长其使用期间,属于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契约,因此申请人通过注册所取得的仅仅是该域名在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注册机构在其未继续缴费或违反域名申请中的声明时,都可以撤销其域名。
(四)知识产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也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学者仅指出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未分析其特点,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是一种商业标记,或者说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更多的学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有区别的,是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
四、对于域名权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分析
“权利待定说”虽然反映了学者严谨的治学态度,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学研究的滞后。要构建逻辑上严密,理论上清晰的域名法律规则,权利待定说显然不是长远之计。
“权利否认说”的观点更多的是从域名的技术角度出发来论证,该观点显然没有全面考虑域名的属性,如域名的区别性、排他性等,所以最终导致片面强调域名的技术属性而忽略了它的法律属性,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客观的。
“债权说”和“权利否认说”一样没有全面考虑域名的属性。域名的权利客体实际上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智力成果,在获准注册的情况下,只要申请人是在合法状态下使用,其对域名的持续使用是否继续,完全可以凭申请人单方意志决定;另一方面,申请人在注册一个域名之后,不能在相同状态拥有的是不确定的大多数人,而不是特定的相对人。这些都不是债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说”通过对域名的专有性、时间性、创造性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并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有属性进行比较,考虑到当前域名的实际发展情况及今后发展趋势,得出了域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目前为止最有说服力的观点,该观点既尊重客观实事,又充分考虑了今后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性。
五、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一)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首先。域名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一个域名的产生往往要经过所有人仔细的斟酌、构思和选择,使自己所注册的域名能具有显著的标志和独特的含义,能够最大限度的吸引公众的眼球。如果企业仅以其企业名称作为域名,表面上看并未进行创造,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其创造性已经完成。所以,域名是注册人的智力成果。
其次,域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企业在注册域名时。总是选择一个能表现自己企业特征的域名,或者就使用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域名在互联网中成了企业名称的延伸,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在互联网中的窗口和代言人。正因为这个原因,域名往往能够给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域名制度的协调是通过WIPO进行,这本身说明域名已成为“准知识产权”。
前 言
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众多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及其域名成为展示企业信息的前沿窗口。同时,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具有了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意义,其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不仅国外的许多企业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其中最为有名的要数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已经通过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2000多个域名,其中有与杜邦、宝洁、菲利浦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字母相同的域名,是CNNIC上域名注册的第一大户。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因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网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界的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域名相关知识及其特点
1、域名相关知识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简单地说,域名就是用户登上因特网的地址。用户要想迅速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真正的网络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当用户输入相应的数字编码时,就能将自己的计算机同因特网上相应的计算机联结,从而进行互联、访问。由一串数字组成的网络地址没有特定的含义,例如,“169.132.25.87”,对于电脑来说识别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记忆这些枯燥的数字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为了便于记忆,人们就开始用具有相应意义的字符来替代这些数字地址,从而出现了域名。我们常用的“sohu.com.cn”、“sina.com.cn”等都是相应网站的域名。其中的“sohu”、“sina”就是域名的核心部分。
2、域名的特点
⑴ 唯一性
互联网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域名存在。从技术上说,每一个域名都有一个对应的数码网址(即IP网址),域名的唯一性实际上就是域名之下的IP网址的唯一性。IP网址由几组数字组成,计算机通过识别这些数字而联结相应的网站。两组数字不同,即使只差一个数字,所对应的网站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不同IP网址相对应的域名自然不同,更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域名共存。
⑵ 排他性
互联网源于美国。1992年,经美国国会要求,NSI公司(NETWORK SOLUTION,INC)成立了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构,成为统一注册、分配互联网域名资源的唯一机构,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后来,NSI公司的权力逐步转交给了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Mumbers)。ICANN是负责管理网络域名体系的一家美国公司,它仍然延续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仍然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由此不难看出,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先到先得,一人一个域名,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他人不可能再注册和取得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
⑶ 识别性
采用域名的原因是为了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各个网站,以方便人们的记忆。于是,用户们在申请域名时,都会选择那些容易记忆又能体现自己的特性,甚至是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域名。因此,域名在很大程度上有了广告宣传的功能。域名就如同网上的“商标”,蕴藏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二)商标的相关知识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有一家民事主体具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在网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不大的冲突外,这种机制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使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性质
1、表现形式
实践中,关于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域名的恶意抢注问题,另一类是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域名抢注”这一名词的最早出现大概源于1995年底至1996年中,据当时的有关统计,我国有600多个着名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对应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五粮液、红塔山等。全球性的域名抢注比中国还要早,最为典型的(也是最具讽刺意味的)一个案例就是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被抢注。 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究竟何为“恶意抢注”呢?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的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以下简称WIPO报告)的报告中给此种恶意抢注行为下了一个定义,它对恶意抢注的定义名称是“域名注册不当”:“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排除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处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而此域名恰恰与他人的商标相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特征,域名持有者与该商标持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就在所难免。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情况理解为“善意使用”。善意使用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商业性使用。使用这种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域名使用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一位电脑爱好者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一个非商业性的个人网站,而他的名字恰好与某家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家公司对这位电脑爱好者提起了诉讼,这位电脑爱好者仍然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另一种是商业性使用。同一个商标是可以使用在不同类型的产品上的,如果两家生产不同产品的公司使用的商标相同,其中一家以该商标为域名进行了注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另一家公司则失去了这个机会,如果各不相让,争端就会形成。
2、性质
⑴ 恶意抢注域名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抢注不构成侵权。因为,从域名的作用来看,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只起到地址的作用,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其次,在虚拟空间里,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将商标的域名权利给任何一方都不尽合理。再次,《商标法》仅规定,商标权人只能要求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因此,商标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属于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是无效的。 域名是商标在网上的表现形式,一件商品、一种服务能够被商标局注册为商标,那么这种商品和服务必然花了很大的代价达到了某种质量和标准,并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一定影响。将其同名称的域名抢注,无异于掠夺他人的一笔无形财产。
从理论上讲,域名既不属于商品类别也不属于服务范畴,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不可能扩展到域名上,商标权的保护也不可能当然延伸至网络域名。但是,将他人商标在网上注册为域名,使用户误认为域名注册人与商标人有某种关系,从而借误认而收益的“恶意抢注”行为无异于掠夺他人的无形资产,无疑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他人利益受损的故意,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⑵ 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的冲突
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发生冲突,是一种善意的行为。在前文我们已经论述过,它分为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和善意的商业性使用两种情况。
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是指域名注册人以非营利为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 根据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不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从而防止公众发生误认。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因其远离商品、服务领域,不依附于特定商品,不代表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本身也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域名注册者本身也是一种善意行为,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善意的非商业使用中,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善意的商业性使用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注册域名,但注册为域名的商标是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只是该商标恰巧与生产不同类别商品的生产者的商标相同。商标法规定,不同类别商品的生产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商标,因此,双方对同一商标都拥有合法的权益。那么,在注册域名时,就只能严格依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谁先注册域名就是谁的,并不对令一方构成侵权。因此,在善意的商业性使用中,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同样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域名的市场价值逐步被社会公众所认同
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特征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在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于是,商家们纷纷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或其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作为域名,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拓展业务、扩大声誉。更有商家在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时,将域名作为了其中的一项内容,不断吸引公众通过自己宣传的域名登录自己的网站。商标所具有的市场价值如何通过域名扩展到因特网上,已经成为众多商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域名注册者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了自己的域名,并想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额外利益。域名纠纷由此产生。因此,域名所具有的市场价值日益增长,成为了引起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内在原因。
(二)外在原因: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在制度上的差异
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并且不允许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共存。如果已经有人用自己的商标注册为了域名,那么就不可能再有人注册相同的域名。但是,如果用某一商标注册域名的用户并不是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分析过,用商标作为域名,不仅可以提升该商标的市场价值或公众认知程度,而且该商标的市场价值或者公众认知程度将会和域名的使用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被抢注为他人的域名,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市场风险,其经济损失将会不可估量。
域名注册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虽然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二者发生交叉的机会是巨大的。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问题,也没有对使用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或救济措施。就我国而言,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非真正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并且在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并进行审批。但是,该办法的第23条又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不承担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责任。因此,域名注册审核制度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是形同虚设的。这样的域名注册制度,为域名和商标发生冲突提供了便利条件,必将导致并加剧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三、解决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途径
(一)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
1、WIPO的措施
近年来,WIPO一直在探索因特网域名制度的协调问题。1999年7月,WIPO发表了《INTERNET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由一个主文与11个附件组成,就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互协调提供了权威的、系统的政策性建议,并对互联网络和各地域名系统的建立与发展作了详细的总结。WIPO在报告中向各成员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
⑴ 域名注册规范程序
WIPO认为当前各国实行的域名注册程序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脱节,是引发域名注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WIPO在报告中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各国的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联络信息的正确及可靠与否将是申请人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第二,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联络信息主动进行检验,一旦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联络信息,将是一种违反协议的行为。如果联络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致使异议人不能同相关域名持有人建立联系,异议人可以向域名管理机构反映,一旦情况属实,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已注册的域名。第三,鼓励申请人在进行域名注册前自愿进行查询,在域名注册协议中订入有关保证条款,保证域名的注册和使用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侵犯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
⑵ 统一争端解决程序
报告为异议人提供了一套制止滥用域名注册的高效的程序,这套程序主要是针对因“域名注册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争议。报告首先对“域名注册不当”行为进行了定义: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或利益,同时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其次,报告规定,作为争端解决程序发动的法律基础,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明确如发生任何因“注册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争议,均应当通过本报告确立的程序解决。第三,报告还规定了特殊的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这指的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专业从事域名解决争议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将委任相关领域的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就取消争议域名的注册、将争议域名的注册权利转让给异议人和依据双方责任确定程序费用的负担等事项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均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⑶ 域名的排他程序
域名排他程序的设置,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的优先保护上。即将《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议》中所确立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中。这是一种跨越国界和具体商品或服务界别限制的独特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它通过指定的专家组确定是否赋予驰名商标所有者在顶级域名下的排他权,而排他权的效力则是禁止除商标所有人外的任何第三者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报告分别规定了排他权申请和撤销申请,并确立了排他权的标准。专家组应当在90日内做出是否应当给予排他权,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取消既存排他权的决定。报告明确规定了专家组的决定的性质,其相关决定只是满足域名系统的管理需要,对任何国家的工业产权部门或法院不具有约束力。
上述建议如果被采纳,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对驰名商标也将会起到较有利的保护作用。
2、美国的《反抢注域名法》
⑴ 概况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和最快的国家,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鉴于司法裁判对于处理域名争议的最终决定意义,美国于1999年10月通过了《反抢注域名法》,这是规范国际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专用权相互关系的一项立法,是对美国1964年的商标法的修订与补充。随着互联网经济日益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确立互联网领域内的各种行为规范,尤其是域名注册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已成为立法机构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美国的《反抢注域名法》在这方面先行了一步。在这项立法生效之前,美国的商标所有人针对他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只能以商标侵权或淡化商标等为理由,依据有限判例向法院提起诉讼。
⑵《反抢注域名法》的主要内容
《反抢注域名法》规定,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属于可由商标所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在判定域名注册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注意两个基本要素:第一是域名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第二是注册域名时所用的他人商标是否已经具备了显着性或属于驰名商标、或属于美国法律规定保护的商标、词汇或名字。凡为了牟利而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皆属于恶意,不管域名注册人是经营何种商品或服务,也不管相关的商标是否已经注册。至于受特别保护的商标,则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者,并非所有商标或服务标志。
美国将规范域名的原则和规则放在商标法中,说明立法者确认了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各国法学界仍就域名与商标的关系争论不休时,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从商标所有人利益的角度,及时的制定了规范所有人与域名注册人关系的法律。这一立法对于商标法如何适用于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如何继续有效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做出了适合美国国情的规定。《反抢注域名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对显着性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加以延伸,超出了传统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将以他人显着性或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列为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法把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扩大到了互联网领域,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抗以注册域名方式侵权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也更容易主张权利的论据。
(二)我国解决域名注册纠纷的相关规定
1、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⑴《商标法》的适用
众所周知,依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来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难度是很大的。我国 《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③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可见,这些条款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于商标这一狭小的领域,并不涉及商标与非商标标识的相同或相似问题。如果驰名商标权人提出诉讼请求只能依据《商标法》或其立法原则、精神,法院在判决时是找不到相应条款的,若不依据《商标法》,法院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样即使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也白费。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下发相关司法解释,使《商标法》的适用扩展到域名注册纠纷,那么,域名注册纠纷的解决也就有明确法律可依了。
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兜底法”。人们普遍认为,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管不了的问题、规范不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管。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目前起诉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着力往反不正当竞争上靠。
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对这类纠纷案件针对性强的条款,人们普遍认为可以适用的是第二条,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条用起来也是比较牵强的,适用这一条款是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
2、《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⑴ 相关规定
我国国务院信息办于1997年5月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这是目前规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第二十三条对。cn后缀的域名纠纷的处理作出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之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第二十三条是《办法》规定的解决域名纠纷的核心条款。
《办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⑴ 域名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申请的域名负责,确保其没有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否则后果由自己承担;⑵ 我国把域名冲突分为两类:“与注册商标冲突”和“与企业名称冲突”;⑶ 任何一类冲突被相对方提出后,只要该相对方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理由,域名管理机构就将在30日后终止冲突所针对的域名;⑷ 域名管理机关对于域名冲突没有任何责任。
可以看出,《办法》较多的吸收了国际通行的惯例,在简化各种手续,保证网络的高效运作方面规定的比较细致明确。而且,也为我国处理域名争议提供了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
⑵ 《办法》规定的不足之处
从总体上看,《办法》的规定比较粗糙,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① 规定的域名注册条件十分严格,比如个人就不能注册域名,这实际上等于把一部分客户送给国外注册机构。
② 存在一个明显的漏洞。根据规定,如果先注册人与争议相对人对于同一域名具有相同的权利,则先注册人权利的效力不及争议相对人。因为争议相对人提出的理由可以使域名管理机构在30日后终止该域名,而先注册人却不能凭借同样的理由终止这一结果的出现。这就使得已注册的的域名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对于域名的先注册的一方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③ 所谓“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实际上是在消极地回避矛盾。《办法》没有提出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④ 未规定异议期间。异议人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尚无定论,就算异议人真享有在先权利,也不能在任何时间无限制地享有该权利。如果域名经注册使用后,在任何时候异议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一经确认,域名就被停止使用,不利于网址的稳定,将给域名注册人带来一定的损失。
⑤ 没有考虑到不同商标同音不同字的情况。例如,“长虹”与“昌鸿”两个商标发音均为“changhong”,假如“长虹”的注册商标人将“changhong”申请为域名,则“昌鸿”的商标人是否有权利提出异议呢?当然,随着中文域名的出现,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三)解决域名注册纠纷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重点问题
1、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
域名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挑战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又一次证明。因此,需要被重新考虑和改进的也许不仅仅是域名系统,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样需要被调整和重新认识。
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关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域名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是因特网条件下特定的知识产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理由如下:
① 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
域名是经过人构思、选择、创造而产生的。域名申请者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登陆自己的网站,都会选择一些有特色的词汇作为自己的域名,或者便于记忆,或者有某种特定的含义,或者能够展示网站的相关内容。作为商标所有人,为了在自己的网站上更好的展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更会用尽心思创造域名。那么,更多的商家选择了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以方便用户用最便捷的方式登陆自己的网站。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转化成域名后,域名自然也是一种智力成果。无论什么样的域名,都凝结了注册者的智慧,都是智力成果。
② 域名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特性,而域名兼具这三个性质。域名具有极强的专有性。域名是唯一的,一旦被注册成功,域名持有人在网上就具有了绝对的排他权。域名所具有的地域性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不同,它不以国别为界,而以网络为限,域名只在网络中起到地址和标识作用。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的性质,是以物理空间的国界为限,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正在加强,驰名商标大部分已经依照国际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保护。地域性已经从国内范围延伸至了国际,在网络迅速发展并已经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今天,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外延扩展到“虚拟空间”是很有必要的。域名的时间性不是很明显,但类似于商标的时间性,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只要按期交费,可以无限期拥有。
③ 域名是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
域名作为一项智力成果,必然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域名的排他性、标识性等等。但域名又不同于商标、专利,它的地域性是体现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它的时间性也并不明显,只要按期交费,是可以无限期拥有的。因此,无法将域名列入传统知识产权任何一项权能的保护体系之内。域名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新型知识产权,应受到特定法律的保护。
综上,域名可能成为一种全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发展史说明知识产权并非一成不变。有些智力成果,如计算机程序包含的版权、专利权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才随着计算机本身的技术发展以及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增长,逐渐地被人们所承认;有些智力成果,如植物新品种、数据库,已列为,或将要列为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将域名列为单独的一项知识产权,将有利于对域名的规范和保护。
2、驰名商标的优先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在域名注册纠纷案件中,域名与驰名商标的纠纷是最为突出的。驰名商标是域名抢注者实施敲诈、待价而沽、进行寄生的最理想对象。国内外的一大批驰名商标都曾遭到被抢注为域名的厄运,“麦当劳”就曾经花800万美元将域名从抢注者手中赎回(注册一个国际域名的价格是70美元)。驰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后果是惨重的,优先保护驰名商标,并将其延伸到网络空间是势在必行的。
⑴ 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于是使我们很容易产生这样的看法:法院无权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时候,就只能请国家商标局进行认定后,法院再以此为依据对案件做出判决。但是,在实践当中,由国家商标局对一项商标进行认定,不仅程序复杂、繁琐,而且,由法院做出这种请求是否合适,是否能得到商标局的支持与认可也成了问题。
在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案件中,对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它常常决定着最终的判决。因此,比较经济可行的办法就是由法院做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任何法治的国家,均以法院作为执法的后盾。司法是最终的、最高层次的执法,司法具有最高的、最终的效力。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也是一样,法院有认定的权力,是不容置疑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IKEA”案中,根据英特艾塞公司的经营规模、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公司广告投入及世界影响力,认定“IKEA”为驰名商标。这成为我国第一件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也充分说明了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⑵ 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申请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实际上这就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虽有权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但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应当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认定标准相一致,而不能另行其他标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解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纠纷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采取个案认定,一次认定、一次有效的原则。法院在法律文书中作出的认定,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场合下不应该具有驰名商标的证明效力。因为法院在进行认定时,仅仅是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发生的冲突,是针对它当时的状态做出的认定。而驰名商标是会不断发生变化的,今天的驰名商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变成普通商标;今天的普通商标在条件具备后,也可能会成为驰名商标。即使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也是有三年的有效期的。
⑶ 平衡商标权人与域名持有人的权益
在发生域名与商标权的纠纷时,我们采取驰名商标优先保护的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情况下都只保护驰名商标,而不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当一个商标已经注册为驰名商标或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成为驰名商标后,发生了域名抢注行为,法律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本着公平的原则,法律应当保护域名持有人的权利。
① 域名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在后,而该商标后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权人无权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主张撤销注册在先的域名。
② 普通商标注册在先,域名持有人非主管恶意注册在后,并且未进行动态的商业使用,之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无权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主张撤销已注册的域名。
③ 普通商标注册在先,域名注册在后,商标权人在已知和应知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对该域名未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不得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在任何时间要求域名持有人注销该域名。
结 论
电子商务发展至今,暴露出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作为一种新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已经有几年的历史了,并且仍在呈上升趋势。域名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的淡化,背后蕴涵的商业意义的加强,使得域名的地位今非昔比,域名抢注行为的猖獗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世界各国对域名抢注问题越来越关注,纷纷制订立法、规章,遏制这种现象继续再蔓延下去。我国政府也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是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实践上的缺陷可以看出,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立法还是比较落后的,遇到某些问题解决起来还是相当困难的。面对此种局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一套简便易行解决争议的途径,成立专门解决争议的机构,提高专业水平及其效率,降低成本,不轻易进行诉讼。
2、制订相关立法,对域名注册纠纷的有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关键词:域名;域名权;知识产权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域名的价值越来越受人重视,而显现出的域名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即在于人们对域名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保护不力。因此,科学界定域名权的性质势在必行。
一、域名的涵义
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以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IP地址,由一串四个被句点隔开的数字组成,这些数字极难记忆。因些,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用字母代替数字,创建了域名系统,当用户输入域名,确立要访问的计算机后,由安装在访问主机上的域名系统负责自动完成域名与网址(IP)之间的转换。因此,我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把域名定义为:“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
域名根据其构成分为不同的级别: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二级域名是相对于顶级而言的,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而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注册单位类别的符号。一般情况下,在把国际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二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在把国家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三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
二、域名的特征
(一)标识性
人们设计域名就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和使用,域名呈个性化、形象化特征,商业域名往往与该用户的公司、品牌或主要营业性质直接相关。但域名的标识性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是用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二)唯一性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域名管理制度规定,每个域名只能对应网络环境下唯一的网络名称,现代科技技术不允许两个完全一致的域名同时存在于网络中。根据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IP地址,这就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是域名唯一性的延伸。
三、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问题最初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具有了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各种纠纷也随着产生。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权利待定说
该说认为,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二)权利否认说
有学者认为,域名只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和保证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其所有人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换言之,Internet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的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
(三)债权说
该观点认为,取得域名权的人在法律上没有排他的效力,本身无法对抗第三人,所以域名是一种注册者的债权。而注册机构赋予注册者在一定时间对特定域名有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再缴纳费用而延长其使用期间,属于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契约,因此申请人通过注册所取得的仅仅是该域名在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注册机构在其未继续缴费或违反域名申请中的声明时,都可以撤销其域名。
(四)知识产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也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学者仅指出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未分析其特点,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是一种商业标记,或者说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更多的学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有区别的,是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四、对于域名权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分析
“权利待定说”虽然反映了学者严谨的治学态度,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学研究的滞后。要构建逻辑上严密,理论上清晰的域名法律规则,权利待定说显然不是长远之计。
“权利否认说”的观点更多的是从域名的技术角度出发来论证,该观点显然没有全面考虑域名的属性,如域名的区别性、排他性等,所以最终导致片面强调域名的技术属性而忽略了它的法律属性,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客观的。
“债权说”和“权利否认说”一样没有全面考虑域名的属性。域名的权利客体实际上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智力成果,在获准注册的情况下,只要申请人是在合法状态下使用,其对域名的持续使用是否继续,完全可以凭申请人单方意志决定;另一方面,申请人在注册一个域名之后,不能在相同状态拥有的是不确定的大多数人,而不是特定的相对人。这些都不是债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说”通过对域名的专有性、时间性、创造性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并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有属性进行比较,考虑到当前域名的实际发展情况及今后发展趋势,得出了域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目前为止最有说服力的观点,该观点既尊重客观实事,又充分考虑了今后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性。
五、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一)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首先。域名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一个域名的产生往往要经过所有人仔细的斟酌、构思和选择,使自己所注册的域名能具有显著的标志和独特的含义,能够最大限度的吸引公众的眼球。如果企业仅以其企业名称作为域名,表面上看并未进行创造,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其创造性已经完成。所以,域名是注册人的智力成果。
其次,域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企业在注册域名时。总是选择一个能表现自己企业特征的域名,或者就使用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域名在互联网中成了企业名称的延伸,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在互联网中的窗口和代言人。正因为这个原因,域名往往能够给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域名制度的协调是通过WIPO进行,这本身说明域名已成为“准知识产权”。
(二)域名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是时间性。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只有所有物本身消灭时,所有权才归于消灭。而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白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世界各国的域名制度都规定了域名持有人享有对域名的永久性独占支配权,但这种永久性独占支配权是以交纳年费为条件的,一旦持有人停止继续交纳费用,就要终止其域名使用。这种制度跟商标权的到期续展制度在制度设计原理上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域名权具有时间性。
(三)域名权的空间效力问题
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一。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或实践中实行对等保护原则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而域名因其存在的环境互联网本身具有国际性,域名一旦在某国获得注册,其注册人在全世界范围的互联网中都可享有对该域名的独占支配权。因此,域名的无域性成了域名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个主要障碍。
今年以来,信息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央和部党组的要求和部署,围绕部中心工作,大力推动相关重点工作的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2016年重点工作进展
(一)推进信息通信网络优化升级
一是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取得重要进展。二是三网融合全国推广逐步推开。全年IPTV用户增长超过3000万户,达到8200万户。25个省份用户超过百万规模。三是4G发展步伐加快。为546家企业核发4G终端设备进网许可3359张,4G系统设备进网许可207张。四是推动网络演进升级。支持基础企业部署多载波聚合、VoLTE等4G演进技术。五是网络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批准新增杭州、福州、贵阳3个骨干直联点。完成网间带宽扩容950G;全国互联总带宽达到4012G,同比增长31%。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从28万元/G/月下降到18万元/G/月。国际光缆总带宽和国际业务带宽分别达到13.5T和4.8T,比去年增长38%和33%。修订出台《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批准新建5个国际光缆信道口、3条国际通信专用通道、1条跨境专用数据通道。
(二)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行业管理
一是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与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加强网站基础管理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违法违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联动的通知》。二是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配合工商、食药监、新闻出版广电等十余个部门开展20余个专项行动。三是积极参与互联网国际治理。统筹组织中国社群深入参与网络空间规则制定。
(三)强化市场秩序监管
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当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好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与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接。完善云服务市场管理政策,推动《规范云服务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出台。二是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清理整顿改号软件,针对语音专线和“400”等重点电信业务,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全面排查清理、规范使用用途和做好动态复核,拦截不规范主叫号码,并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累计下架改号软件和产品1749余个,关停违规语音专线2.3万条、“400”号码67.5万个,拦截“+86”非法国际来话4922余万次。
(四)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用户权益保障
一是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完成《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工作。二是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成效明显。前三季度全行业百万用户申诉率为37.8人次,不明扣M百万用户申诉率为2.4人次,均控制在行风纠风考核指标以内。三是加大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力度。
(五)加强电信设备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规范手机预置软件可卸载和信息明示,加强手机进网安全检测。二是改进和完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初步建立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三是推动落实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相关成果。积极推进中美电信设备合格评定相互认可(MRA)相关工作。
(六)进一步提升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安全水平
一是完成重大活动和各类抢险救灾通信保障任务。二是基础监管能力继续加强。完成国家应急通信“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加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
2017年工作重点
(一)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
一是研究制订并推动出台工业互联网发展战略。加快开展工业互联网重点标准的研制。二是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做实做大,加快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和国际合作,完善政府、产业间交流机制。三是加快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推动IPv6地址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技术应用,开展工业互联网IPv6网络化改造应用试点。四是推进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培育龙头企业,加快推广应用。
(二)加快网络优化升级步伐
一是在全国范围组织落实《三网融合推广方案》,指导中国广电、基础电信企业深入开展固定网基础电信业务、IPTV等融合业务。二是推动4G网络演进升级,研究5G商用牌照发放思路,做好5G商用准备工作。三是完成3个新增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加强网络性能和互联质量监测,继续扩大互联网网间带宽容量,2017年扩容1000G。
(三)进一步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
一是开展“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完善域名、IP地址与网站联动管理机制,落实与网信部门的两级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实现7×24小时响应。二是加强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抽查评估及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域名注册实名制,推动域名实名等相关标准出台。三是落实互联网金融、网约车等监管政策,配合做好网络约租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配合相关专项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审批和监管。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建设和使用。四是统筹组织国内互联网社群、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加强国际协调。
(四)加强电信设备管理
一是做好《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宣贯实施。二是修订《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探索设备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加强物联网设备等新设备进网管理研究。三是积极推动中美双边MRA相关工作。四是加快《数字移动通信终端通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标准的制定。
(五)强化信息通信市场监管
一是优化改进许可证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二是研究许可证年检改年报工作,深入推进市场监测机制、信誉管理机制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护航计划”,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对口服务。三是深入治理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打击非法经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深入开展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工作。四是重点清理整治语音专线和“400”等重点电信业务。推动打击虚假号码通信诈骗四项举措尽快落实到位。五是完善重点、热点领域市场竞争规则,协调处理企业竞争纠纷,查处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六)切实维护用户权益
一是完成申诉系统升级改造,引导督促企业及时化解用户纠纷。推动互联网用户争议投诉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加强服务和收费监督检查,重点开展互联网服务抽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二是重点整治社会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改进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方式方法。三是完善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和手段。督促企业落实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置和曝光力度。强化手段建设,继续开展手机应用软件技术检测。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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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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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定义
1.1 “甲方”意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意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第三方”意指除甲方、乙方之外的任意一方。
1.4 “甲方产品”指甲方自行开发的,具有独立版权的电子邮件系统及产品的相关说明、文档、资料。
二、权益和义务
2.1 甲方向乙方提供基于乙方的因特网域名________________为后缀的企业邮箱托管服务。
2.2 乙方承诺不用该邮件系统传输任何非法信息,遵守所有邮件服务的协议规定。
2.3 甲方承诺尊重用户隐私,不公开用户邮件内容。
2.4 甲方为乙方设立管理员信箱,乙方可自行管理其所有信箱。
2.5 甲方负责该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2.6 甲方不能公开用户的姓名、邮件地址、电子邮箱、帐号和电话号码。除非:
a.乙方特别要求、或者同意甲方向第三方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透露这些信息。甲方在诚信的基础上,维护用户的个人利益。
b.根据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络应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甲方会提供乙方的注册信息。
2.7 如果乙方的企业信箱的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有权终止企业信箱服务。甲方在乙方未提供详尽信息资料或资料不准确时,有保留结束乙方使用甲方收费电子邮件服务的权利。
2.8 为了得到甲方所提供的邮箱服务,乙方同意支付以下费用:邮箱服务费______年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他费用(请列出项目,比如域名):_________元人民币;合计_________元人民币。
2.9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日内,以方式将合同款寄至甲方。
三、服务条款
3.1 合同期限内,乙方提供一个技术服务信箱_________,接到用户信息后,2个小时内给出答复。_________以后可以通过语音邮件留言到_________中。
3.2 系统中相应软件的升级,乙方承诺给以甲方免费升级的优惠。新增软件功能另议。
四、误期及罚款
4.1 由于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交付货款(以银行汇出时间为准),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由乙方负责。每延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的0.25%的违约金,最终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发展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卫生行业现代化,促进卫生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和卫生部、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保障,不断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卫生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卫生医疗质量、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集成建设;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原则,贯彻建设“数字”、打造“信息卫生”的指导思想,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卫生管理方法,优化卫生业务流程,提高卫生服务效能。
第四条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一个系统安全、运行通畅、标准统一、应用全面、管理规范、资源共享,覆盖全省城、乡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基本实现卫生政务电子化、医院服务网络化、公共卫生管理数字化、信息服务一体化的战略目标,以信息化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为政府、社会和人群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卫生部和省政府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审议和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信息标准及有关工作规范、管理规章。
(三)审查和审批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大型工程项目。
(四)协调跨行业、跨部门重大卫生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省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信息标准。
(二)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及与卫生相关的网站、软件产品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组织开展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知识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学术交流。
(六)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各州(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各地、各单位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满足需求、经济有效、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将信息化工程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项目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立项审批。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项目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立项审批的,各级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对本级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上由各项目应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并提出项目需求,同级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将项目内容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内进行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用系统的运行、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交由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承担卫生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根据标准化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统一的信息标准,自定信息标准(信息代码)的使用需经省卫生厅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性能指标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及网络管理
第十五条卫生信息网络是指医疗卫生单位的局域网和外部互联网。各单位内部局域网遵循切合实际、满足需求的原则自行建设;外部互联网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各业务专网互联应用卫生专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六条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方案须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卫生系统内联网VPN的IP地址和域名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建设和使用计算机网络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和卫生系统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用系统必须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采用与互联网进行逻辑隔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要建立和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在互联网运行的网络应用系统和门户网站,信息和数据不得上网。
第二十条各单位局域网和应用系统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灾备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存储与备份的有效管理,切实保障系统和数据稳定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卫生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一)卫生信息涉及卫生政务、医疗活动、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多个领域。各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本部门的卫生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二)各单位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加工、存储、分析、开发和应用卫生信息资源,应将现有的纸介资料转化为数字化、结构化的电子文档,应避免建设与其它地区或部门已经建立的或可以共享的电子文档、数据库,应将公开的信息放入互联网网站,实现我省卫生信息资源共同开发、综合利用、互连互通、全面共享。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遵守网站建设规范,建立卫生系统内网站建设考核机制。
(四)涉及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要信息由省卫生厅网站,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先。各单位在互联网网站上的信息,贯彻上网信息审核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卫生系统应用软件管理
(一)卫生系统应用软件包括在卫生领域内软硬件一体化产品、商品化软件、自开发软件等。各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应用软件和服务,并要求购买正版软件。
(二)在省卫生系统内投入使用的商业软件必须到省卫生信息中心登记备案,条件成熟时,建立省卫生系统应用软件审核和准入制度。
(三)卫生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应根据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卫生部、省卫生厅统一开发使用的应用软件,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不得另行开发。
第五章卫生信息化综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积极应用卫生信息技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卫生行政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和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三级医疗机构要专设信息化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州(地、市)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设或代管信息化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各单位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本单位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卫生信息化的应用技能应作为公务员、员工上岗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卫生信息化的管理制度和卫生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措施;要重视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信息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信息化工作开展的,要给予批评,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卫生系统内的各类中心、专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具有信息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能力的单位,开展卫生行业内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代码的制定工作和卫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和信息技术(IT)行业的企业、公司积极参与卫生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