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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
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
当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相互依存。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二者应同时兼顾,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邮编;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根据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页。
2参考:周淑燕《南韩保险事业发展之梗概》一文(台湾《保险专刊》第47期,1996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208-209页。
【关键词】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
一、投资监管概述
(一)投资监管的内容
投资监督管理是指有关监督机关和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的投资活动和政府管理投资的工作进行的监督管理,其实质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约束和规范,使政府的投资行为和管理投资的行为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
(二)投资监管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同时,投资体制中还存在企业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不够规范、投资宏观调控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投资制衡体系,不断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二、我国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的现状
(一)监管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众多,监管不全面、不完整。
民用机场建设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管主体众多,大到中央部委,小到地方政府。这种监管机构分散,监管效率不高。目前,对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一个民用机场建设投资项目要接受多个监管部门的重复监督检查,既浪费监管资源,又影响监管效率。
虽然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部门和机构众多,但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对民用机场建设投资实行真正的、全面的和完整的监管。这种分头监管的局面使得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差,责任落实不到位,从而降低了投资监管的作用。
2.监督的法律依据比较多
民用机场建设过程中,各监管部门监管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和规章制度比较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针对民用机场建设各个阶段的,都是比较零散的,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涉及到监管的全过程。
(二)民用机场建设中技术与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民用机场建设时间跨度长
由于民用机场建设投资大、审批环节多,因此历时较长。特别是筹建期,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地方政府等多部门的审批,如此繁琐的审批环节为民用机场建设单位带来沉重的人力和财力负担,也为以后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物价上涨导致工程成本上升等问题埋下了安全隐患。
2.民用机场建设投资前期工作考虑不全面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都进行了立项、可行性研究,也履行了报告批复程序,但有些项目仅仅是履行了建设审批程序,没有深入地从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角度进行预测,对项目的投资价值及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不够客观、科学。
3.民用机场设计分别存在设计保守或超前现象
由于对民用机场业务量预测不够准确,对民用机场规模涉及不够准确,导致设计目标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出现设计保守或超前现象。
4.预算、概算与实际投资差异较大
在民用机场建设的实践中,无论是新建或者是改扩建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普遍存在着“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不良现象,其结果不仅影响了国家对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的宏观控制,而且给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投产运营后带来了较大的财务负担。
5.机场建设工程结算不规范
在机场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一些不规范之处。比如结算资料保存不完整、费用项目重复计算、变更合同没有补充协议等。结算过程中出现的这些不规范之处至少会产生两方面不良的后果,一方面可能会助长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决算的正常和按时进行。
三、完善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的措施
(一)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的保障措施
1.建立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政府投资监管沿着法治的轨道发展
全面落实民用机场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除了要健全监管模式,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理顺监管流程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尚未对政府投资监管特别是决策责任的追究做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因此,要以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来推进政府投资的监管,用法管权、法管人、法管事,尽快构筑起政府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2.建立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
(1)理顺管理部门职权。投资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使投资管理的权力配置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进一步强化程序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行政的层级监督制约。
(2)加强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拨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款和尾留款,及时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地方审计部门可选择一定规模的项目,依法对项目实施、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概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民航局会同地方管理局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和稽查,发现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设计概算、不按规定招标发包、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建设资金损失、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等、、营私舞弊的行为,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建立完善的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体系
建立一套涵盖宏观调控管理、建设决策管理、计划控制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建设过程管理、后续审计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管体系,需要全面认识“工程”和“资金”之间的关系,正确判断它们之间作用力的大小,以这两条链为准绳,挖掘控制点,采用恰当的监管方式方法,并将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贯穿始终,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监管效果(见图1)。
1.工程链监管
工程链监管是指对于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流程从工程建设角度监管各阶段的合法、合理、合规性。
(1)投资决策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民用机场建设选址、项目建议合理性的审查。审查可分如下几个阶段进行:项目申报及筛选;项目立项审查;签订责任书。
(2)前期规划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民用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合理性的审查。建设单位提出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民航局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事业发展情况、对外贸易发展水平、铁路、水运、高速公路等运输方式的发展水平、邻近区域民用机场情况、本地区人口统计状况等因素研究并确定民用机场建设标准。
(3)项目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民用机场建设初步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图设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特别注意的是,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对造价的影响较大,应确保建设单位在综合考虑安全、功能、标准及经济等各方面要素的基础上,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用到刀刃上。
(4)建设实施准备及招投标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招投标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如果建设实施准备及招投标阶段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不够严密、明确,在今后结算时,容易引起扯皮而影响工期及造价失控的现象。该阶段审查主要可通过审查民用机场招投标制度及管理程序作为基本考核点。
(5)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该阶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是否合理。对此进行审查主要是检查建设部门是否有相应的制度与有效控制措施。比如变更立项制度,凡是与原合同量、价有变化的,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立项等。6)竣工决算阶段。该阶段主要审查民用机场建设的质量是否合格,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计等。
2.资金链监管
资金链监管是指对民用机场建设项目过程中资金拨付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率性进行监督管理。
(1)投资决策、前期规划阶段。该阶段应尽可能掌握包含土地成本、前期规划费、资金成本及管理费用(含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等)等可能发生的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费用,为后期做好项目经济评价提供数据。
(2)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资料,对每个设计方案作出经济估算及评价,审核概算,控制造价,确定民用机场概算总投资和具体建设内容,同时确定民航基金拨付的最佳比例。
(3)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阶段。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偏多、工程验收不到位、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等情况。因此,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变化,充分深入施工现场,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既要保证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有足够的资金,又要做到尽可能不占用过多的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筹措的难度。
(4)竣工决算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要检查工程监督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要核实建设成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审定建设项目的资金结余;检查各类竣工验收时工程与概算内容的一致性、财务支出的合法性;要关注工程技术资料对执行项目概算、财务决算结果的影响程度。
(5)民用机场交付使用阶段。在民用机场交付使用阶段,要做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在竣工决算审核的基础上,将项目的有关资料及分析结果汇总并建立数据库,为后续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提供参考。
3.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
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需借助社会专业审计力量,将事后审计环节提前并始终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以充分发挥国家审计、行业部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合力。既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又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完整,节约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投资。
(1)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审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决策工作十分重要,它从根本上影响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成本和投资效益,因此应对其进行审计。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投资决策、项目可行性研究、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概算、预算的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标底、投标报价审查;建设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审计。施工阶段的审计是民用机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是堵塞漏洞、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审计内容包括对收入、成本、费用、资金拨付金额进行核实,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中途定性评价。
(3)建设项目结束阶段审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完工后,审计部门要对项目部门实际完成的各项经济指标情况进行审定,对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规定情况进行审计。
此外,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制度、合同签订、质量管理、造价控制、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履行职责情况等重点环节重点加强审计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机构要紧紧抓住资金流程这一主线,重点关注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紧紧抓住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审核这一关键控制点,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纠正并完善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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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艳华.多元化投资背景下的民航业监管重建.政策论坛,2005,(4).
[4]向强,黄一冈.国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特色与借鉴.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0).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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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勇:《投资基金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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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王勇:《投资基金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迫切需要投资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基于养老的风险性和社会性,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养老保险的形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最终以养老金的形式返回到养老保险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本问题,投资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额隐性债务问题需要解决。在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筹集模式下,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工资缴费比例建立。企业缴费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确定,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在实行该体制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和在现收现付的旧体制下已经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职职工,都没有时间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为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这势必造成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据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已经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亿元左右。改革遗留下的隐性债务日益加剧。其中导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会老龄化问题需要渐渐化解。在进入本世纪,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分别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认为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一个新阶段。据测算,我国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将高达2亿,在老龄化高峰时我国老年人将在4亿以上。然而,我国今天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3.8%,却要负担着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国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例是:2000年为5:1.2001年为4.1:1;预测2020年为2.2:1,2030年下降为1.8:1.据预测,2030年左右我国退休高峰(60岁以上人口约占33500万,约占总人口的27%)来临时,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6%,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0个百分点。目前正不断扩大的老龄化危机,对存在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资扩充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雇主)缴费、职工(雇员)缴费和基金运营收入四个方面。为尽快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继续保持适度的财政支持,按照“中央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达到15-20%”的要求,在确保中央财政当期支付缺口补助和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稳定国有股海外上市减持和彩票公益金收入,适时开征大额遗产、奢侈品及高档消费等特别税种,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每年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毕竟是有限的,否则抽空财政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已经比较重,还有医疗、工伤等其他缴费,再加重企业负担已经不大可能。从理论上讲,通过缴费来扩充基金毕竟有空间的限制。在缴费比例、覆盖范围都饱和的情况下,缴费就不能再带来基金的增长。因此,长期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只能通过长期不断的投资来解决。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资来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密不可分的关系,造成了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流失,表现为基金挪用、隐瞒截留收入、福利奖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这一现象近几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为征缴力度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几年才扩展到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而片面追求覆盖面以应付眼前的基金支付还会造成基金管理行为的短期化,出现“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现象,给以后的养老保险基金埋下巨大隐患。这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问题更加紧迫。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分析
养老保险基金从形成到支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中,投资是实现基金增长最核心的一环。巨额的养老保险基金投向资本市场,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时,风险也为各方主体密切关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代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日常风险管理,选择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指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战略和方针。投资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职能就是通过具体的投资战术的运用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而政府部门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对投资的风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所有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投资监管体系,有赖于各个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关系和职责安排。
三、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问题监管的几点建议
1.以社保部门为核心,相关部门辅助进行基金运营的监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跨越了多个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基金的征收和发放,目前还有政府财政拨款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基金的投资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过银行托管和流转,最后受益人从个人在银行的养老保险账户上取得养老金。这些部门通过委托管理联系在一起。因而,对整个基金运作的监管,应该是以社保部门为主,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专职又相互协作。在这样的体系下,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门专司本职,只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只要权责明晰,就可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专业性强,而基金的投资也是非常讲究技术与专业的,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部门。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任务独立出来,委托由社保部、企业和职工代表、专家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的管理内容应包括:(1)审核批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进入和退出理事会负责下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2)限制投资组合与投资比例,严格防范投资管理人的冒险行为。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投资于政府公债,而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项目有严格限制。
基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性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性考虑,应该在证监会下独立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司,专门行使证监会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职能。其负责基金投资的具体行为包括:(1)与社保部门共同确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基本资格,对基金公司高管的任职审核;(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投资管理人进行常规检查;(3)接收基金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评估;(4)协调养老保险基金与其他基金、其他证券的关系,首先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和增长等等。托管银行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身的角色特点,也能有效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投资管理人的异常交易或异常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1.1现行投资控制以静态控制为主
我国当前的建筑工程投资确定方法多种多样,但是最为常见的是静态控制的方法。以此为基础进行的投资管理,通常要以定额为根据。虽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实行了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但是在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运用方面还难以及时提供造价管理人员所需的各种数据和相关信息,无法完全做到和国际社会的惯例接轨。所以,这种静态的价格取定方法,在当前时期还难以全面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尤其是不同水平的承包商要依照同一定额编制不同的工程价格,这样一来,就难以区别承包单位在地点、工程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的价格差异。
1.2造价管理人员素质较差
在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工作绩效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难以较好的组织协调建筑工程项目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②相关人员缺乏经济与法律知识,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往往表现出较差的能力,这与今天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是不相匹配的。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难以满足现代化工程造价管理的诉求,倘若不尽快改变这一现状,提高其业务管理能力,将会使我国建筑企业失去更多的市场份额。④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缺位,难以独立果断的处理复杂问题,尤其是工程技术经济问题。⑤在投资预控方面能力较差,经常性的导致大量工作停留在事后处理阶段,对整个工程的进行产生了消极影响。
2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特征解析
2.1投资控制应具有全面性
因为建筑工程项目投资属于工程项目投资的范畴,因此在进行投资控制时,需要针对项目成本对其进行综合控制,实现对建筑工程费的严格控制,不至于忽视控制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发生;此外,还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结构,对所有子项目的费用加以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防止出现只重视主体工程或者红线内工程投资控制的情况,保证其他子项目投资也能处在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内。
2.2投资控制不是单一目标的控制
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指的是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活动,使项目能够达到较高的质量,在既定的进度下满足各方的需求,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基本相符。当然,为了更好的完成项目投资管理,还需要将投资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重点关注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投资额度;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投资控制是和质量控制以及进度控制保持同步的,它应该被看做是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目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实施投资控制的过程中,需要兼顾量与进度这两个重要的控制目标。
3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机制构建
3.1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①深化招标工作。为了使得建筑工程设计能够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在引入第三方对设计方进行监督与审核的同时,要对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尤其在工程设计图纸确定之后,要在工程招标的同时,保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借助竞争的方式通过最合理的工期和造价确定施工单位,以此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②实行限额设计。在建筑工程投资过程中实行限额设计的目的在于能够为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其责任感。同时,这样一来,还能够引入竞争机制,使原有的设计人员在做出设计决策时,能够进行多种技术的比较,为了实现最优的效果,往往会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方案,而这恰好与建筑工程的目标保持一致。
3.2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①对建筑工程项目而言,为了做好投资的管理工作,需要对相关工作加以严格有效的控制。比如,在施工过程中要制定与设计变更相关的管理措施,借助对图纸和现场情况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最终选定最优的变更方案。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建筑工程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因此,在确定了质量目标之后,应该对施工阶段的质量目标形成理性认识,切记盲目求新,因为这将产生不必要的投资。②加强现场监理。在对建筑工程投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需要与建筑单位结合在一起,共同做好工程投资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其目的在于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而对建设单位而言,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需要事先确定和选择信誉较高和资质较强的监理单位,此外,还要依照实际情况对监理单位的利润空间加以合理的设计和处理,以便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理中出现的监理缺位与效果减弱等情况的发生。
3.3建筑项目工程验收阶段的投资控制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一环节中,要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要对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进行完整的整理,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因此,在审核工作中,要对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施工合同等资料加以认真的核对,比如,要注意手续的齐全性,各种费用文件的完备性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等。此外,建筑单位还要严格的对竣工决算加以审核。充分了解合同背景,对建筑工程投资的变更和相关价格做更为详细的了解等。
4结语
[论文摘要]从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征入手,分析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多年现场管理经验提出相关建议。
一、概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保证了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已开始推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的探索和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管理模式有“代建制”模式和“工务局”模式。但由于基层政府投资管理受多重因素影响,管理难度大,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何顺应政府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进行研究并找出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虽然在项目建设管理上,我国结合国内实际,并参照国际惯例,实行了项目审批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及重大项目稽查制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许多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实施中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重视可行性研究。相当一些项目建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有的项目已经开工,而初步设计甚至可行性报告还未审批或有的项目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甚至有“三无”工程(即无立项、无报批、无图纸)出现。如2008年5月1日《楚天都市报》登载的黄石大冶湖一号老桥改造工程就是典型的“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
(二)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管理效率较低。质量、进度、成本是项目管理的金三角,是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许多项目由本地的设计院或建筑公司承建,建设单位完全依靠经验,而非用科学管理方法进行项目管理,使这三方面的控制失调,从而导致工程质量较低。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制未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项目法人无法独立履行职责;招投标还存在有的地方或部门、行业利用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搞地方和行业保护或不依法招标、招标不规范、串通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工程监理制贯彻不到位。
(四)合同执行不严格、合同文本不统一,许多条款欠缺,或主要条款不够详细。
三、我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做法
2003年10月在对上海、深圳、珠海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荆门市成立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行使业主在建设期间的管理职能,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其核心就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改革,按照“投资、建设、监督、使用”四分离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按照这一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着力规范政府投资工程运作程序,对建设单位、投资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具体为: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主要履行资金筹措、项目委托及监管等业主的职责;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代表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依法进行监督;使用单位负责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具体实施中,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从范围上讲,目前只是在城区范围内推进;从项目上讲,我们先将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共设施工程以及政府各部门投资建设的房屋纳入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三)从三个方面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其一以合同为基础,明确各方责权利。我们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坚持以合同为基础,重点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项目业主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其二以法规为依据,规范工程管理行为。主要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把好工程投资关;严格招投标制,把好工程发包关;推行风险包干,把好工程签证关;实行联审直达项目,把好资金拨付关等措施着力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其三以制度为保障,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我们逐步完善了从工作人员职责,一直到与业主、施工企业、中介组织关系,内部运作模式及施工管理过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重点推行了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投标审查制度、投资控制制度及有效监督制度。
四、建议
(一)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摸索适合各地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向社会开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吸引众多专业项目管理企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三)设计对工程投资影响很大,设计人员要多深入现场,熟悉现场情况,认真地考虑设计方案,做好经济评价分析,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又要高于施工、便于施工。一个好的设计方案往往投资少、施工快、效果好,而且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拆迁协调;施工图设计也要达到设计深度要求,对路基处理、土石方比例、排水出口等要详尽明确,避免工程造价增加。
(四)选择素质高的施工队伍。目前有的招投标项目限制了一些优秀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招标方案中投标报价的比例占得很大,实际上到最后比的是预算编制人员的预算水平,而且拟派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也未参与进来,为以后的工程施工带来很大变数。中标的有些并不是综合素质很高的队伍,管理起来费心费力,效果并不好。
(五)监理要切实发挥作用,要对施工内容、设计图纸等相当熟悉,要有预见性、前瞻性,对工程施工要有很好地控制能力,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事后频频返工,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好的监理要多走、多问、多汇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情况。
(六)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有很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能力 ,既要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又要保障工程质量,还要学会运用各种管理软件或计算机管理网络来很好地控制工程进度,也便于领导及时掌握工程最新进展情况。
(七)做好资料归档。每年管理项目多且杂,涉及到很多施工图纸、招标答疑、图纸会审、领导指示、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等,要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参考文献:
关键字:证券投资风险股票心理素质
在证券投资中,个人的心理因素占了很重要的地位,以股票市场为例,股票的买入,卖出,甚至股价的上涨,下跌,都是所有参与的股票投资者的心理因素的综合,这其中包括理性和非理性两方面的心理因素。购买股票的每一分钱后面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决定其是否购买股票的直接因素就是其当下的心理状态。所有的外部的因素诸如最新的公开信息,历史的走势,某人打听到的小道消息等等都只是影响个人心理的多种因素之一。
具体来说,股市上一个周期的开始,股市经历一段长期的调整之后,股票价格的处于历史上较低的位置,而此时经济基本面开始好转,股价开始处于上升的初级阶段,显然此时股价是合理的,低廉的,基本面开始向好的方面发展,至少是最坏的情形已经过去,此时从长期而言应该是很好的购入股票的时机,但此时投资者在上一个熊市的惨跌中已经心有余悸,恐惧造成了投资者的悲观情绪,难以对当前的市场有一个准确而客观的分析,因此在股票市场上,当利好的趋势不断显现之时,股价反而不会上涨太快,多以小的震荡上扬为主,这就是受个人的心理因素影响尤其是投资者对上一个周期中的惨跌的恐惧的影响所造成的。
实际操作中还有一种羊群效应,这是群体心理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羊群行为”即群体行为,这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它是指投资者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拟他人决策,或者过度依靠舆论,而不考虑自己信息的行为。
市场并不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市场。每一个投资者都有自己的投资理念,有人注重短期,有人注重长期,市场是完全竞争,单个人在大趋势中都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创造者。因此群体心理的作用是可观的,甚至是可怕的,在股票市场上,“集体决策机制”就是一种群体心理行为。“集体决策”中的“集体”不一定就是心理群体,但是集体比个人更容易转变成心理群体。有研究表明,在股市中,由于心理因素的作用,集体决断非常容易导致更高的差错率。对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来说,“集体决策”的典型表现就是“讨论行情”。无论是在交易场所还是在证券论坛,由于心理因素使然,讨论行情的现象屡见不鲜。讨论行情的过程不但是一种群体心理决策行为的过程,而且也是一种情绪相互传染的过程。
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分别或共同导致了证券价值的波动,投资于证券就会产生本金的损失。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一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所有企业都受全局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因此又叫不可回避风险。这些共同的因素对所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能通过多样化投资而分散,因此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又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政府对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通常有一定的规划和政策,籍以指导市场的发展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证券市场政策应当是在尊重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及政治形势、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后制定的。政府关于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应该是长期稳定的,在规划和政策既定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电引导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也可能会改变发展证券市场的战略部署,出台一些扶持或抑制市场发展的初期,对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充分,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对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充分,更容易较多地使用政策手电来干预市场。由于证券市场政策是枕骨指导、管理整个证券市场的手段,一旦出现政策风险,几乎所有的证券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属于系统风险。
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周期波动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它表现为经济周而复始地由扩张到紧缩的不断循环运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增长在年度间的波动仍然比较频繁和剧烈,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在年度间的频繁波动是一种随机波动,还是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其周期波动的形态又是怎样的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周期波动状态进行实证分析,尝试找出其中的规律,以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参考。
利率风险管理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加银行经营收益,稳定银行市场价值的主要工具。利率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实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利率预测和利率风险衡量的基础上,进行利率风险管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表内管理方法,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或负债的头寸,或者改变资产或负债的内部结构(例如构造免疫资产组合),达到控制利率风险的目的;另一类则是表外管理方法,主要是为现有资产负债头寸的暂时保值以及针对个别风险较大,或难以纳入商业银行利率风险衡量体系的某一项(类)资产或负债业务,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等表外科目的安排来对其进行"套期保值"。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物价普遍上涨,证券价格也会上升,投资者的货币收入有所增加。但由于货币贬值,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一般可通过计算实际收益率来分析购买力风险。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率。
非系统风险又称非市场风险或可分散风险。它是与整个股票市场或者整个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等相关金融投机市场波动无关的风险,是指某些因素的变化造成单个股票价格或者单个期货、外汇品种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下跌,从而给有价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1.它是由特殊因素引起的,如企业的管理问题、上市公司的劳资问题等。
2.它只影响某些股票的收益。它是某一企业或行业特有的那部分风险。如房地产业投票,遇到房地产业不景气时就会出现景跌。
3.它可通过分散投资来加以消除。由于非系统风险属于个别风险,是由个别人、个别企业或个别行业等可控因素带来的,因此,股民可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非系统风险。
财务风险是与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关的。我们通常通过观察一个公司的资本结构来估量该公司的股票的财务风险。资本结构中贷款和债券比重小的公司,其股票的财务风险低;贷款和债券比重大的公司,其股票的财务风险高。股份公司只有在支付了所有债务利息以及到期的本金之后,才能对股东支付股息。公司的销售产品和劳务所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工资、折旧、材料等所有营业开支之后所剩余的部分,是公司的营业收入。从营业收入中再减去税款和必要的财务支出,例如支付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利息,剩余部分才是可用于股息支付的收入。由于这一收入被用于股息支付,并且对于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判断影响很大,因此它的大小和易变程度在决定股东的收益率方面很重要。如果一个公司的全部资本都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则它没有利息支出。而对于任何采用举债方式筹措部分资金的公司,由于必须支付利息,因此其营业收入的变动将引起股东净收入的更大变动。
经营风险指的是由于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公司收入的变动而引起的股票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经营风险的程度因公司而异,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某些行业的收入很容易变动,因而很难准确预测。由于公司的收益和现金流量是紧紧依赖于其收入,因此易变的收入将导致收益和现金流量的不确定。当公司收入突然下降时,由于普通股持有者在进行现金分配时排在最后,他们会遭受重大损失。与公司的债券持有者相比,普通股票持有者处于一个风险大得多的地位。当公司经营情况不妙,收入迅速下滑时,公司在支付债务利息和到期本金后,可用于支付股息的收益已所剩无几,从而导致股东们所得股息的减少或根本没有股息,与此同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也会随之降低,使股东们蒙受双重损失。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将资产变成现金方面的潜在困难而造成的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一种股票在不作出大的价格让步的情况下卖出的困难越大,则拥有该种股票的流动性风险程度越大。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各种股票当中,流动性风险差异很大,有些股票极易脱手,市场可在与前一交易相同的价格水平上吸收大批量的该种股票交易。如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股票,每天成交成千上万手,表现出极大的流动性,这类股票,投资者可轻而易举地卖出,在价格上不引起任何波动。而另一些股票在投资者急着要将它们变现时,很难脱手,除非忍痛贱卖,在价格上作出很大牺牲。当投资者打算在一个没有什么买主的市场上将一种股票变现时,就会掉进流动性陷阱。
参考文献:
在整个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决策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决策者需要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通过合理的决策程序与充分的决策准备工作促进决策正确性的提高。在项目的决策阶段中,首先需要进行市场分析工作,通过市场调查对项目的市场前景与走向进行预测,研究市场竞争策略与市场定位策略;其次,在全面市场分析基础上结合已完项目建设方案,确定本项目投资估算;最后,通过对资源、环境、效益等方面综合分析,选择经济与技术方面最佳的投资方案。通过这些工作实现投资决策正确性与项目综合效应的提高。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中的投资管理与控制
项目设计阶段对投资控制目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该关键环节中必须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实现对项目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合理的项目设计对于控制项目投资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必须采取措施在保证质量与安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使设计概算尽可能准确、合理。项目设计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项目设计阶段对投资控制目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该关键环节中必须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实现对项目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合理的项目设计对于控制项目投资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项目设计阶段实现投资控制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控制措施使设计成果最大限度地满足项目质量标准与使用功能,并且尽可能降低项目投资。项目设计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设计方案与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优选
建设单位需要依据合理性与经济性对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在设计方案选择与设计单位选择的过程中,一般采用的方式为设计方案竞选方式与工程设计招标方式,通过这种方式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与设计单位,确保设计单位能够有能力提供设计方案合理、项目的功能全面、质量标准符合、便于工期控制及投资控制目标实现的设计成果,提高投资效益。
2.对限额设计进行推行
限额设计指的是依据已经确定的投资估算控制进行初步的设计,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控制施工图设计进行概算,确保项目的总投资额能够保持在限额范围之内。限额设计具有明确的限额目标,在设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限额进行设计,不得突破。
3.对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优化
在对方案进行审核的过程中要从项目使用角度出发,充分对方案可行性及进行审核。针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与优化,通过方案优化、施工图优化,减少设计缺陷,避免在项目建筑是过程中出现变更的情况或者在施工完成之后出现返工的情况,造成对投资的浪费,工期拖延。要通过设计方案与施工图设计的优化来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保证投资效益。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的投资管理与控制
在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到招标采购工作,通过竞争实现投入最小化、效果最大化。做好项目招标阶段的各项工作对于降低项目资金投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对招标方式进行选择
招标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开招标,指的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组织都能够进行投标,这种招标方式能够充分体现竞争性,实现招标效果最优化,但是程序复杂,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相应的费用也比较高;另外一种是邀请招标,指的是建设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组织进行投标,这种招标方式竞争范围有限,招标人在选择的过程中空间较小,但是在时间方面耗时较短,费用也相对较低。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中要依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最适合的招标方式。
2.重视招标文件、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第一,要重视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的过程中要对文件内容的严谨性及招标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详细审查。工程承包合同是招标文件中较为重要的部分,要重点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类型、风险承包范围、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计量、合同违约条款等,要在合同中对结算方式、合同价变更规定及其他各种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在后期出现索赔的情况,造成项目投资的增加。第二,在招标阶段要注重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工作,要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单位、工程数量、项目说明等进行认真的审核,提高清单编制质量,确保投标报价的有效性,更好的为工程结算提供依据,减少因为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准确产生索赔等问题。第三,在招标阶段注重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招标控制价发挥着参考或者限价的作用,招标控制价是投标报价的依据,实现严格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对控制项目投资具有着重要意义。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中的投资管理与控制
1.对工程材料进行严格的控制
在整个工程项目费用中,材料费的比重较大,约为工程总造价的60%~70%。因此,做好工程材料管理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在项目施工阶段必须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对材料用量、批价进行严格把关。工程材料具有供应渠道多、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波动大等特点,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充分考察市场,并对市场行情进行及时关注,掌握最新动态信息,确保材料批价及时有效,更好地为企业节约资金。
2.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的控制
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将会造成投资的变化,一些较为重大的变更还可能会造成项目的功能、质量及工期等方面的目标出现变化。进入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图是指导施工的标准、规范,在项目进行中,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对变更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实现施工阶段投资管理目标。
3.正确处理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之间的关系
施工质量是整个建设项目的根本所在,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只有在确保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才能够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竣工后的建筑项目质量决定着投资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如果质量存在问题将导致项目竣工后不能够正常运行甚至出现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施工进度是建设项目的关键内容,如果出现工期延误将会造成项目投资的增加,但是也不能够盲目地对工期进行压缩,会给施工管理与资源供应等方面造成困难,增加相应的赶工方面的成本,同样会导致项目投资的增加。质量、进度与投资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只有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促进三者共同增长。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阶段中的投资管理与控制
竣工结算指的是工程的承包人完成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之后,在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按照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发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在整个项目竣工结算阶段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中形成的工程竣工结算将成为对工程总造价进行核算的依据。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有效性,重点审查设计变更中减少的项目,因为这些项目施工单位是不会主动申请调减的;第二,对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投标报价,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严禁重新组价。第三,在审查的过程中要认真审查合同约定的计价的依据及计价的方式是否得到了贯彻落实,从而确保工程决算准确、合理。
六、总结
水电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合理有效控制水电项目投资,应从水电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着手。
1决策阶段合理预测项目投资风险,确定投资控制目标
投资控制是监视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各方面运用情况的活动,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运用状况与项目的质量、进度保持动态适应的一项管理活动。投资控制一般包括3个步骤:①确定投资控制目标;②衡量投资实际情况,获取偏差信息;③分析偏差产生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投资控制必须有控制的客体——控制目标,没有控制目标,投资主体各方将失去控制方向和缺乏控制重点,也无法发现偏差,及时进行纠偏。因此,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投资的合理预测,以确定合理的投资控制目标。水电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由3个不同的部分组成:其一是确定性造价,对于这一部分造价工程师知道它一定会发生并知道它发生的额度;其二是风险性造价,对此造价工程师只知道其可能发生的概率及不同概率发生时的造价分布;其三是完全不确定性造价,造价工程师对其发生的概率及造价分布均无法确定。工程项目造价确立的根本在于第二部分——风险性造价的确定与预测。国内外有许多风险预测方法,最有名的当数蒙特卡罗(MonteCarlo)模拟法。
蒙特卡罗(MonteCarlo)模拟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用于对裂变物质中子的随机扩散进行模拟研究,并以世界著名的赌城蒙特卡罗作为该项目研究的代号而得名。它是一种随机模拟方法,不是按照传统的观念去求解模型,其本质是实验,即在假定条件下去运行模型,然后根据模型运行的结果,进行预测分析和系统评价。在实际应用中,通常是先建立一个模型,再进行数字模拟,如果模拟结果说明模型的有效性不足,可以逐步扩大模型的细节,反复进行数值模拟以求最后取得一个更为精确的估计。
蒙特卡罗模拟方法的实质是:设有Y=g(X1,X2,…,Xn),X为随机变量,函数(即数学模型)g已知,为了确定Y值,我们可以用蒙特卡罗法,具体步骤为:
(1)随机产生一组X1,X2,…,Xn;
(2)代人函数g计算得Y值,Y=g(X1,X2,…,Xn);
(3)重复上述步骤(1),(2);
(4)由(1),(2),(3)步得到n个Y值,计算得到Y的统计值。
运用蒙特卡罗模拟法预测分3个步骤:首先,构造模型。进行蒙特卡罗模拟,必须确定研究对象的概率分布。对于风险因素来讲,常常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分布率,通常是根据历史记录或专家的主观分析判断,求得研究对象的一个初始概率分布。例如在设计变更的预测中,可以根据过去的已完类似工程的变更分布状况和所预测工程的实际情况,预测其初始分布,运用主观概率法、专家调查法给出一个事件的概率分布。其次,运行模型。根据确定的模型结构(概率分布及其结构关系)进行随机抽样,故又称作数值模拟。第三,根据模型的随机模拟结果,统计各风险因素发生的频数,得出要求的统计量。
目前国内水电项目风险预测的理论研究已有大量成果,但是实际应用却显得很不足,大多数工程是以已完工程的历史资料为基础,以百分率进行估算。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预测风险和确定投资控制目标,这方面的工作有待于加强。
2设计阶段以设计质量为重点的投资控制
水电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并具有突出的重要地位。水电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项目实施前的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许多业主认为水电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在工程实施阶段,把投资控制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实施阶段上,忽视了水电站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据国外有关资料对不同建设阶段影响建设项目投资程度的分析,在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条件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对项目投资的影响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为5%~35%。由此可见,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做出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一些西方国家分析,设计费虽然只占水电站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但恰是这1%的设计费用决定了几乎以后的费用,可见设计质量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的重要性,甚至可以说抓住了设计阶段这个重点,就把握了投资控制的方向。
水电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首先须对工程项目各部分建筑运用价值工程理论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在满足建筑物功能的前提下,体现经济优势,以期取得最满意的设计方案。
某水电站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员本着对业主负责,对工程负责的态度,把控制工程投资理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之中。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设计人员先后进行了10余项的设计优化。如:永久船闸与临时船闸合二为一,溢洪道及厂房流道底板减薄等设计优化,节约工程投资近亿元。
其次,在设计各个阶段进行限额设计,以上一个阶段的各项工程量投资控制下一个阶段的设计工作,力争达到随着设计阶段的加深,设计工作越细和各建筑物设计更加优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当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投资估算时,某些设计负责人往往只片面要求造价工程师单纯地从投资上寻找原因,以盲目地降低单价和费用指标为代价来降低工程投资,而不是在设计的细微之处寻找降低工程量及施工措施费的途径。这样就违背了限额设计的初衷,缺乏合理性及科学性,限额设计也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投资控制的作用。
某水电站在建设期间遭受3次洪水冲击,基坑被淹累计30多天,工期损失达3个月之久,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尽管如此,由于实行了限额设计,设计人员群策群力,在设计优化上下功夫,使电站实际发电工期比预期提前了10个月;工程完工后,其投资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再次,应加强设计监理工作,因为设计监理对项目投资的控制是事前控制,比过程控制中的施工监理对投资控制有着更重要的作用。有的比较大的水电项目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并未完全落到实处,执行起来很难请到满意的设计监理工程师。可喜的是投资方已认识到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
3重视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水电站工程项目庞杂、涉及面较广、技术难点多、地质复杂及工期长等特点,增加了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风险,同时也制约了这个阶段的投资控制,超设计概算现象时有发生。在工程的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3.1合理处理好质量、进度与投资三者之间的关系
水电工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后,许多业主不太重视投资控制,往往最重进度、质量,轻投资,很难把投资摆到与进度、质量同等的位置,这可能与我国的水电开发模式和中国国情有一定的关系,经常搞什么献礼,以某个特殊日子作为工程截流、首台机组发电的日子,而工程的进度却无法正常满足此类要求,于是召开动员大会,给承包人赶工费等来达到目标。笔者在某水电站从事监理工作时,发现施工单位的机电安装人员平时上班抓得不紧,到临近工期目标控制点时,索要赶工费,从而使工期要求得到满足,投资却大大突破。投资控制也不能单纯追求节约投资,必须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辩证地处理它与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关系,以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经济效益。如:增加一部分工程投资来缩短工期并提前发电,在进行投入与产出等经济分析后确能带收益,那么,增加部分投资是必要的,这能增加水电站的发电经济效益和发挥其部分社会效益。
3.2做好工程的招标工作,确定合理的工程承包合同价
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有工程量清单型合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交钥匙合同5种,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由于水电项目非常复杂,项目内容和设计指标不能十分明确,招标时只能向投标人给出各分项工程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或招标设计阶段的估算工程量,在工程实施阶段,工作项目和工程量均有较大的变化,因而国内大多数水电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型单价合同,少数水电项目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无论采用单价合同还是可调总价合同,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只是一个暂定价格或预测合同价格,不是最终的合同价格,要使最终的合同价格更为合理,真正反映建筑产品的价格,招标阶段招标文件的编制等招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研究,不留或少留“活口”,尽量消除索赔的诱因,明确界定变更的条件和处理变更的办法,以避免实施过程中扯皮现象发生。
某小型水电站为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在初步设计(等同水电的预可,工程项目较粗)的基础上进行施工招标,业主请一家咨询机构编写招标文件,该机构为第一次编写水电项目招标文件,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招标文件不够理想;笔者在参加评标的过程中发现其变更条款中:“无类似单价可套用时,按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的规定和相应的预算定额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基础价格重新编制单价。”参加投标的各投标人均为很有经验的施工企业,在报价时,其基础价格不具备任何竞争性,通过调低单价中人、材、机消耗量来竞标,无形中给最终的合同价格留下了一个“大活口”,给最后的投资控制埋下了隐患。
3.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投资管理人员素质
由于水电站工程施工复杂,受自然条件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给招标文件编制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实施阶段常常会发生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加上承包商以低价中标,靠加强索赔和变更来盈利。为了减少合同变更、索赔、补偿费发生,需要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配合监理工程师从设计、施工、合同几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预测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建立一套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的约束力,合理地解决各类经济问题。
某水电站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的影响,承包商以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充分利用合同条款,向业主提出合同变更的“标外单价”、“补偿费”、“措施费”、“窝工费”等要求。由于没有一套健全的合同管理细则,面对承包商提出的标外单价及索赔,明显感觉到基础工作差,反驳承包人的证据资料不完善,给审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业主提出了改进措施,制定了《主体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工程索赔管理实施细则》等合同管理办法,抑制了合同变更、索赔、补偿的扩大。
除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外,还应提高投资管理人员的素质以更好地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有效地控制投资。某水电站在合同执行中没有配备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由财务人员从事投资管理,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把固结灌浆的钻检查孔、压水试验、检查孔复灌等报量结算,由于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重新编制单价进行结算。然而,按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固结灌浆按延米计量,钻检查孔、压水试验、检查孔复灌等内容包括在延米单价中”,投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和造价知识不足,被承包人迷惑,影响了工程的投资控制。
除了在水电建设项目各个阶段抓住不同的控制重点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之外,在建设过程的每个阶段均必须掌握2个原则:
(1)主动地、动态地控制投资。水电行业目前推行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实质上就是立足于主动地、动态地控制工程造价的造价管理机制。在投资控制目标确定以后,不能理解工程造价的控制在于发现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偏差,以及偏差发生后再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尽管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被动的,是被牵着鼻子走。水电工程建设是在许多变化的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与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条件、通货膨胀等环境条件的关系比较密切,这些环境条件是动态的、复杂多变的,作为一个水电建设者,一个工程造价人员应该主动地采取措施,提前预防或减少实际值与目标值的偏离,对投资进行动态的控制。
在本研究中,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是指以一定速度增长的建设投资所拉动GDP的增长量或增长率。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水平的重要指标和方法。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内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的价值形态。另外本研究涉及的指标还有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FAI)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内在固定资产方面投资总量的指标,它同样也能够以价值形态反映固定资产建造和购买活动的总量,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计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部分。本文采用这个指标来代表宏观意义上的建设投资水平,既包括建水坝、修公路这些大型的土木工程项目,也包括住宅和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同时,还涉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设备的修缮和改造。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可以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三个部分。在本文中也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CI)作为衡量建设投资活动对国民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一个变量,它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比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小一些,可以代表一年内国民经济中的建筑工作量,是一个衡量建设活动水平更为合适的指标。
本研究拟采用动态计量经济学所倡导的误差修正模型来描述建设投资和国民经济的相互作用。建立经济学模型的传统方法主要是以理论为导向,依据某种已经存在的经济理论或者已经提出的对经济行为规律的某种解释设定模型的总体结构,这种建模途径对先验的经济理论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建模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动荡前屡次预测失灵,促使人们寻求另外的建模方法。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英国经济学家D·F·Hendry为代表,提出了动态建模的方法,交替利用经济理论和经济数据提供的信息,在协整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变量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的误差修正模型(D·Hendry,1998)。
一般经济变量都可以用时间序列来表示,如果它的均值和方差都不随时间变化,就称这个序列是稳定序列。如果一个序列在成为稳定序列之前必须经过d次差分,则称该序列是d阶单整。按照协整理论,几个同阶单整的时间序列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长期的稳定关系,其线性组合可以降低单整阶数,即所谓的协整关系。误差修正模型就是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的。以GDP和建筑安装投资(CI)为例,若GDP和CI具有协整关系,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写作一般的自回归分布滞后的表达式:
二、问题的背景
中国经济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具有典型的要素拉动特征。经济发展需要刺激投资需求,最终消费需求的形成也有赖于加大投资力度,投资与消费双管齐下,投资需先行。因此,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离不开投资的持续增长。从理论上讲,投资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具有一种正向的关联关系。
一般认为,建设投资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大拉动因素。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会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将建设投资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工具。加大建设投资的规模,既可增加就业机会和国民可支配收入、扩大内需,又可以直接带动当前的经济增长,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奠定物质基础。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建设投资在这些国家的整体投资中的比率甚至达到了20%(Kessedes,1995)。
我国大量的文献也讨论了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揭示建设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数量关系的研究成果却极少。中国发展研究院曾经做过一项研究,发现在中国经济中固定资产投资是决定社会需求的最积极的因素。因此,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作为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中国发展研究院,1997)。虽然还有其他一些关于建设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重要性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大部分还处在定性阶段,很少能够指出建设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水平。本研究就致力于找到其对中国经济发展拉动水平的具体数量关系。
三、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一)方程的初步设定和简化
一般来讲,在经济数据中,以不变价格表示流量的序列往往表现为一阶单整。因此,从理论上判断,LnGDP、LnFAI和LnCI序列都应该是一阶单整。采用Dickey和Fuller于1979年、1980年提出的ADF方法进行单整检验结果也表明,的确如此。
然后,可以将方程设定为一般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模型的右边包括被解释变量的滞后、解释变量及其时间滞后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首先设定为:
附图
用最小二乘法估计这两个自回归分布滞后方程,采用逐步回归(Stepwise)方法,剔除不显著的变量。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程中,LnGDP[,t-1]、LnFAI[,t]和LnFAI[,t-1]被引入方程。估计得到的方程为:
附图
可见方程的显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过检验。常数项的t值很小,并不显著。(由于此方程对后面的过程只有理论上的意义,因此不必剔除常数项。)其他各项系数在99%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不为0。该方程的残差类似白噪声。
在建筑安装投资方程中,也是LnGDP[,t-1]、LnCI[,t]和LnCI[,t-1]被引入方程。估计得到的方程为:
附图
方程的显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过检验。常数项的t值很小,也不显著。其他各项都在99%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不为0。该方程的残差类似白噪声。
可以看到,以上两个方程中LnFAI[,t-1]和LnCI[,t-1]前的系数为负值。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它们分别与LnFAI[,t]和LnCI[,t]之间存在着共线性的关系,导致两者的系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互相任意分配。但这对后面的研究影响不大。
(二)求长期均衡方程
下面可以用简单的回归分析求得长期均衡方程。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长期均衡方程为:
附图
可见,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各项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均顺利通过。从此均衡方程可以计算ecm序列(即残差序列):
附图
AdjustedR[2]=0.982F=980.657
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各项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均顺利通过。
ecm[,t-1]=LnGDP[,t-1]-3.228-9.793LnCI[,t-1]。
(三)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1.固定资产投资方程
考虑到在初步设定的方程中LnFAI[,t]、LnFAI[,t-1]和LnGDP[,t-1]都比较显著,在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时引入LnGDP[,t],LnFAI[,t],ecm[,t-1],以保证方程的包容性。
设定误差修正模型为:
附图
p=0.0002,可见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
从变量显著性检验来看,两个方程的ecm[,t-1]的显著性较低,但是,考虑到它们重要的经济意义,仍不将其剔除。
四、经济意义分析
(一)弹性分析
在以上两个误差修正方程中,LnFAI[,t]和LnCI[,t]前面的系数可以看作是GDP对FAI和CI的弹性系数,因此,可以根据方程的系数对它们进行弹性分析。
LnCI[,t]前的系数为0.324,这说明国内生产总值对建筑安装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24。当建筑安装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24%。而LnFAI[,t]前的系数为0.317,这说明国内生产总值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17。当基本建设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17%。
这是非常重要的结论,定量地给出了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的大小。可以看出,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拉动效应大致是这样一个概念,即当建设投资增长1%时,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大约0.32%。以往的分析往往仅限于定性,没有反映出真正的定量关系。从两个弹性系数可以看出,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弹性系数都较大。
(二)拉动效率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建筑安装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的大小,引入一个新的系数,将其称之为“拉动效率”,它是GDP对该变量弹性系数与该变量在GDP中所占份额的比值,即附图,D[,i]表示在此区间内GDP对某一变量i的弹性系数,S[,i]表示某一变量i在此区间内占据GDP的平均百分比。这样可以排除弹性系数大小中不同变量份额因素的影响。如果q>1,这表明某一变量在这一阶段对GDP的拉动作用是积极的,超过了自身在GDP中所占据的份额,是高效率的。相反,如果q<1,则表示这种拉动作用是消极的,少于变量自身占据GDP的份额,是低效率的。
由此可见,两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很积极的,q[,i]均超过了1,建筑安装投资更为显著。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为19.6%,而弹性系数达到了0.324%。这进一步验证了在本文开始时所提到的定性研究的结论,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能够高效率地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三)误差修正项(ECM)的分析
Ecm项系数的大小反映了对偏离长期均衡的调整力度,系数的估计值一般是负值。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Ecm前面的系数是-0.049,由此看来,调整的力度不是很大。调整的过程大致如下:
附图
对于建筑安装投资方程,Ecm前面的系数是-0.018,调整的力度也较小。因此,可以看出,建设投资主要以短期波动的形式来影响GDP的变化,长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这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我国目前正处在大规模建设的发展阶段,还远远没有达到建设量的稳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五、总结
本研究将固定资产投资(FAI)和建筑安装投资投资(CI)作为对GDP产生拉动作用的变量,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得到了反映它们之间长期均衡和短期波动的表达式。从弹性系数可以看出,无论是建筑安装投资,还是固定资产投资,二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很明显的,国内生产总值对建筑安装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24。当建筑安装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24%。国内生产总值对基本建设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17。当基本建设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17%。综合起来,当建设投资增长1%时,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大约0.32%。从拉动效率来看,两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积极的,q[,i]均超过了1,建筑安装投资更为显著。
建设投资主要以短期波动的形式来影响GDP的变化,长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大规模建设的发展阶段,还远远没有达到建设量的稳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因此,本研究的定量结果不仅验证了很多研究者的定性结论,即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能够高效率地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而且给出了具体的拉动效应值,分析了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各自的作用,有助于更加准确地分析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
收稿日期:20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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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宁
在风险识别方法上,目前中小企业应用比较多的是常识、经验、判断法,这种方法的应用主要基于企业之前开展的项目所积累起来的资料、数据、经验和教训,往往在应用时,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班子成员的个人常识、经验、判断有较高的要求。但是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管理相对开展较少,就单个企业而言,很难形成较为典型、客观的经验判断,而且,本身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也使得这种风险识别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作用发挥比较有限。项目融资风险度量差异较大。项目融资风险度量是对项目融资风险和风险后果所进行的评估与定量分析。项目融资风险度量的任务就是对项目融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项目融资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等作出定量的估计或作出新情况的统计分布描述。进行定量分析需要使用到统计学的方法与一些主观估计的方法,而中小企业一般较为缺乏这类的分析人才,本身定量分析也是一个专业化、系统化的过程。因此,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在风险度量方面比较集中在定性分析上,对于风险的定量分析较少开展。中小企业在项目融资风险度量上往往根据经验结果,作出主观判断。由于各人的主观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判断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风险度量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项目融资风险应对手段落后。在制定项目融资风险应对措施方面,需要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分析计算、科学实验和采取措施等一系列活动,作为企业必然要为此而进行一定的成本投入。而中小企业在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其在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前两个环节的工作缺失,导致在风险应对方面容易产生缺少必要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有关风险的动态监控也没有有效开展,风险的应对处理方法还不够科学等问题。中小企业对于项目融资风险的应对,很多情况下不进行充分有效的风险评价,或是以设置少量的项目储备,例如提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就认为可以包容全部风险,这一做法通常是不正确的。在风险处理方法方面,中小企业较常使用的是风险控制与风险自留,对于风险转移使用较少。往往由于风险评估方面的缺陷从而增致了其风险处理上的不科学。
选择具体的风险识别方法方面,中小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限制条件,以及所开展项目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方法的比较来进行选择。除了中小企业现阶段较常使用的常识、经验判断方法外,建议可以采用核对表法来识别风险。采用核对表法来进行风险识别,主要是基于之前类似项目信息及其相关信息编制的风险识别核对表,核对表可以查阅的资料内容很多,如以前项目成功或失败的原因、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项目可用资源、项目其他方面规划的结果等。通过核对表所带来的过去经验的启示,有助于中小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开阔思路,而且采用这种方法进行风险识别,具有快而简单的优点。在风险分析方面,建议中小企业将项目可行性报告作为其项目融资风险分析的首要前提。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是每个项目都必须开展的,是对拟建项目在投资决策前所开展的全面技术经济研究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可行性研究需要分析和评价诸多与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通过对项目的原材料供应、技术设备及人力资源的获取、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状况、项目的环境效应等因素的分析,对项目做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因此可以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作为项目融资风险分析的基础。中小企业在进行风险识别时需要认识到,风险识别不是一次,而应有规律地贯穿整个项目中。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风险度量方法。风险的度量一般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中小企业在项目融资中虽然较多地开展了风险的定性分析,但是具体的分析方法与过程还有改进的必要,而对风险的定量分析更是缺失比较严重的方面。因此,中小企业要努力探索适合其自身条件要求、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风险度量方法。对于项目融资风险进行定量分析是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必然要求,中小企业虽然在开展这方面工作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但是为了更加有效、完善地进行项目融资风险管理,还是要不断努力探索。通过损失度量方法、数据分析方法、损失建模、损失预测方法等量化风险管理技术。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具体实施上,可能难以依靠单个企业或是单个项目来开展进行,往往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外部专家配合等途径来推动实现。加强对项目融资风险的应对处理。现阶段,项目融资风险的处理手段主要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三种类型。
中小企业在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应对处理方面,也可以从这三种处理手段的应用上进行改进、提高。(1)项目融资风险控制方面。风险控制是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规避项目融资风险、消除项目融资风险,或采取应急措施将已经发生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或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风险控制实施时,对于中小企业的有关项目决策者的管理水平、专业知识提出较高的要求。但是不论如何具体实施,项目融资风险回避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那就是要尽量做到:回避不必要的风险;回避远超过本企业承受能力的、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致命打击的风险;回避不可控制的、不可转移的、不可分散性较强的风险,在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并存的情况下,尽量以回避客观风险为主。中小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必然能对其风险应对产生积极的作用。(2)项目融资风险自留方面。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中,对于那些无法回避和转移的风险采取现实的态度,在不影响投资者根本利益或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将其承担下来。风险自留的关键就是要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得出有关风险的发生概率与损失大小,判断、确认其是否是企业确实无法回避、转移而又在企业可接受范围的风险。当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但项目很有必要进行时,项目决策者就会采取风险自留策略。中小企业在采用风险自留方式来应对时,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解决好这部分风险所发生损失大小的判断,仅凭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的提取是不够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的做法还是需要对项目融资有关的风险进行恰当、全面的评估。(3)项目融资风险转移方面。相对于风险控制与风险自留而言,风险转移是中小企业项目融资活动中更为有效的项目风险处理手段。风险转移指的是风险承担者通过若干技术和经济手段将风险转嫁他人承担。虽然风险转移者的原因和手段各异,但其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力求将可能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转由他人来承担。在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中,可以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利用合同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在项目融资中将各类风险具体化,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用何种方式来承担,因此,可以以项目合同、融资合同、担保、支持文件作为风险处理的实现形式贯穿项目的整个经济生命周期,彼此融合,从而使得项目融资有关的风险得以转移。通过加强项目融资风险管理,能够促使项目融资实施的科学化、合理化,有助于降低项目融资风险水平,推动项目融资目标的实现。因此,尽管存在诸多条件上的限制,中小企业还是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方面的措施,通过改进其中存在的问题来有效推动项目融资的顺利实现。
摘要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企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参与国际竞争。文章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的基本情况,针对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技术采取型、资源开发型四种境外投资类型,提出构建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扶植力度,明确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1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史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到1998年底,境外企业数达到566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为63.3亿美元。从1979~2001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各类境外企业66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4亿美元。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境外投资突破了以往的单一模式,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投资地区多元化
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港澳投资为主,到2005年底已经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亚、非、拉美新兴市场投资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国在港澳合计设立境外企业2856家,中方协议投资43亿美元。
1.2投资目标多元化
我国传统的境外投资的目标大多是以设立贸易公司并将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或者设立开发公司并将原材料(包括资源)供给环节内部化。当前境外投资目标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一是市场服务性的投资,即通过投资建立完善的国际营销及服务网络。如温州的月兔电器集团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公司,为出口的空调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这种境外投资的目标是产品服务环节的内部化,可以视为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目标的延续和深化;二是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即在出口市场或者出口市场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基地,主要设备、原材料由国内供给,产品一般在境外销售。这种境外投资大多是我国边缘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向其他国家的转移,符合产品生命周期规律;三是技术获取型的投资,通过投资加强与国外的技术合作,获取上游技术。如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美国设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进行CDMA技术和产品开发。
1.3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民营资本境外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经达到60%,其特点是规模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这一点与国有企业恰恰相反。
1.4投资方式多元化
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
上述的我国境外投资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并非偶然,它是在国际形势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因素下产生的。如果把我国的境外投资过分简单化、或者模式单一化、或者过度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境外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我国境外投资宏观管理框架,必须从经济规律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境外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构建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
境外投资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和满足现阶段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应该以下述三个方面为主:第一,获取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资源,主要包括我国日益短缺的铁矿、石油、木材等;第二,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成熟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出口创汇;第三,向发达国家投资,获取高精尖技术,进入产业价值链的上游环节,发挥后发优势。
这三个目标应该作为构建我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重点和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政策、国别政策的准绳。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外贸、财政、金融、外汇等配套措施上不同程度的“差别待遇”。这种情况有的是历史造成的,有的是源于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将境外投资的门槛统一到这三个基本战略目标上来,实施境外投资管理的“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应该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境外投资战略目标的有效延伸。我们可以按照基本战略目标将不同的境外投资项目(而不是境外投资主体不同)分类,从而确定政策支持、限制乃至禁止的对象。“一个药房抓药”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适应多元化的投资目标,一是要尽快制定境外投资的行业政策,并尽快建立境外投资产业目录,明确鼓励那些资源开发型、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和技术获取型的境外投资。二是要把跨国并购和传统的新建投资在管理上区别开来,尽快制定通过跨国并购进行的投资适用政策和程序。三是要制定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优先选择那些经济互补性较强、市场相对完善金融相对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国别风险。
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部分地解决资本管制带来的“一刀切”问题。1998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我国实施了禁止购汇用于境外投资的临时性措施。这一措施对于有效遏止境外投资项下的集中购汇和资本外逃、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禁止购汇的“一刀切”措施虽然限制了投机性资本的流动,但也限制了正常的境外投资外汇需求。而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对跨径投资者进行甄别,以保护投资者,打击投机者。
3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扶植力度和管理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鼓励政策已经涉及到政策性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优惠、出口信贷支持、政策性投资保险、免缴利润并充实资本金、实物投资出口退税、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策支持面窄。目前上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即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形式,带动和扩大我国外贸出口的经贸合作方式。但这只是出口导向型的境外投资,对于同样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政策体系不够完整。境外投资风险保障等急需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三是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企业要获得外贸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耗时长,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
对本国境外投资提供促进和保护的政策措施,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目前,除了完善已经建立的政策措施,扩大覆盖面,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重点建立如下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第一,单独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基金。该基金应包括对外投资信贷基金和对外投资保险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和鼓励包括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对外投资,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了解、申请和使用。第二,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因发生非常风险难以收回投资时,为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而设立的保险。重点保障发生战争、内乱导致不能执行合同的政策性风险;企业经营者的海外投资被没收、征用造成的风险;东道国因外汇不足而限制外汇兑换、拖延付款以及限制进口造成的经济性风险。第三,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安全环境,积极推进和签订境外投资有关的政府间协定。首先,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以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投资者与投资对象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其次,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简化境外投资的国际税收问题,避免税收摩擦,减轻企业税负。再次,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应积极利用该公约及其条款来有效地规避风险。最后,促进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信息服务,可考虑设立境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收集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协助制定投资合同和章程,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对东道国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调查等。
4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我国境外的投资活动将围绕国内建设的总体战略规划和需求进行,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和销售网络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投资建立生产性企业,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国际市场规则。还可以直接了解并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筹资的能力和机会,有利于加强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带动本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因此,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4.1企业——产业选择的相关性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境外投资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这就决定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目标首先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客观要求,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境外投资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从微观主体上看,产业的各种优势往往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仅要求得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投资项目能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辐射作用,这种辐射效应的强弱,不仅取决于企业资本的增殖程度,更主要的是在于投资项目的产业选择。因为只有合理地进行海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单体企业的分散优势转化为产业的整体优势,才能为企业带来投资利润,同时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改造,进而推动国内产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4.2产业内部贸易量的相关性
境外投资活动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发展的波及效应,但是由于这种投资发生在国外,所以其产生的波及效应大小取决于海外投资项目与国内企业的贸易量,海外企业对国内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贸易总规模,是衡量境外投姿产业选择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其实质在于充分发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相关产业成长的波及效应。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方向应选择对国内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部门,这种关联效应的波及力越大,意味着国际生产对本国产业成长的外溢效益越大。产业内贸易量是由产业内各生产阶段的关联度或连锁度决定的,这种连锁关系又被区分为前向连锁和后向连锁。对于后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其最终产品如果在国外生产,能有效带动国内中间产品和初级产品的生产扩张,通过出口导向实施为本国产业开辟国际空间。对于前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如果选择初级产品在国际生产,则有利于为本国相关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提供资源供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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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后评价是水电站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对项目决策、实施、运行等各阶段工作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客观的对比分析、总结并进行的综合评价。其目的是通过工程项目的后评价,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项目决策、工程实施和运营管理水平,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笔者根据在水电站规划、建设、运营中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就水电站项目后评价中的利率、移民征地安置补偿、电价等因素进行梳理,对工程投资与生产运营环节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为相关电站投资决策提供帮助,促进投资者科学分析,规避风险。
一、利率因素
水电站投资较大,工期较长,工程概算中利息支出约占总投资的10%左右,控制好贷款利率水平是控制总投资的关键。工程建设期的贷款利息依据资金流、资本金平均投入,按照年利率的复利进行测算。建设期内人民银行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一般都有相应的调息政策,为科学合理地预测利息支出,水电站项目的投资者对于利率的预测要考虑到以下的因素:
1.1分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表是确保利息合理支出的基础,同时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运用有效的合同约束条款对工程款、物资设备款进行有步骤地支付,可以确保年度资金计划的准确性。
1.2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建议采用随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因为水电站的建设工期一般较长,3-5年以上,而业主单位对于国际经济态势、国内货币政策的把握不准,签订这种浮动的利率约定合同,可以对水电站投资的资金总成本进行控制。
1.3在水电站的实际建设中,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灵活运用政策性银行的技援搭桥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扶贫贷款资金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兑汇票、协定存款帐户等金融工具,从而节约利息支出。
二、移民征地安置补偿因素
移民工作在水电站的建设中一直是一个特殊而敏感的话题,特别是水库淹没的投资概算政策性强,参照设计规范审查通过的补偿范围、基数、标准等往往与安置实施实际执行存在偏差。这主要是因为淹没区域的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公布的补偿标准文件与设计规范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土地的分类、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方式都不相同。所以,借鉴同时期水电站的实际补偿范围、倍数对移民投资概算进行修正才能满足实际移民工作需求,确保工程进度未因移民工作受阻。
三、电价因素
上网电价是制约水电站效益的关键因素。在目前的电价申报与核准体制下,各地省市物价局、电网公司、发电企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上网电价承受能力存在博弈。物价局在核定上网电价时,通常会根据某个电站的总投资、库容、装机规模、发电量和一系列的社会平均成本来反推其上网电价。在水电站投资决策中,对于新电站推算的上网电价一定要参照近期实际的上网平均电价,来测算投资回收期。
目前设计单位编写的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的上网电价通常为不含税电价,而物价局批准的为含税上网电价。这往往在项目评估决策时容易被忽视,特别需要引起水电站投资者的重视,需对评估电价进行同口径还原,提供真实的决策依据。
一般电站在投运初期都很少能获得设计平均电价,所以运营初期多为亏损,这与可研报告中的25年经营效益的平均推算又存在偏差。水电站多作为电网的主力调峰电站承担了重大的调峰、调频任务,因此无功、空转较多。但是因电网调峰、调频的补偿方案一直未正式出台执行,所以无法在上网电费上得到补偿。
作为经营者,必须要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就应对这种差异。随着电价的稳步增长,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好,来平衡投运前期的亏损,综合多年的经济效益。
四、水资源费和库区维护费
在水电站的经济评价中,总成本费用主要考虑了折旧费、修理费、工程保险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劳保统筹和住房公积金、材料费、库区维护费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利息支出及其它费用。库区维护费多按厂供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从工程竣工后开始按400元/人.年提取,共提取10年,水资源费是暂未考虑的。
而笔者参与的几个水电站从投产以来,水资源费的开征从0.001元/千瓦时目前逐步提高到0.008元/千瓦时,而且还有上涨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各省市的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财综〔2007〕26号《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库区基金从自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各省市库区维护费标准多按厂供电量0.008元/千瓦时征收。投资概算中按厂供电量0.001元/千瓦时计算明显偏低。鉴于水资源费和库区维护费密切与上网电量挂钩,对于新电站的效益分析都应考虑到这些政策性因素调整的差异,目前每千瓦时0.15元的固定成本压力是经营者必须自行消化的。
五、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在经济评价中,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未列入成本。根据项目后评价分析,这两者因素影响较大,应在投资决策中单列分析。
水电站由于占地面积广,加上国家对土地稀缺资源的调控,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呈增长趋势,所以土地使用税是经营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税金。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对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及[89]国税地字第044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对水库库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坝区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不能减免的,坝区的涉税面积也较大,税额标准高,这部分税金在经济评价中都未涉及,但在电站运营期是需按年缴纳的。
从2006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水电站的地下厂房都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虽然业内一直对水电站的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有异议,无论是从地下厂房工程结构特点(结构形态、施工组织、投资造价、功能形态),水电站临时工程费用的分摊还是从国家的能源政策、清洁能源的长远发展、水电产业的政策导向来看都不适宜,但是财税[2005]181号的要求从2006年1月起已经执行。对于造价较高的地下厂房和综合办公楼等都应计算缴纳房产税。
六、流域水情分析
来水量、发电用水量与发电量之间的相关性密切,相关密切程度高,充分体现了水电“以水定电”的特性。从电站运行结果来看,来水量是制约电站发电及经济效益最根本的因素.所以投资前的水情与水情资料的收集、分析相当重要。
水电站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水文气象情报站网站所进行的水文气象要素观测项目包括:雨量、水位、流量等。从流域洪水特点及传播时间可以看出:要充分利用电站洪水预报系统提供短期预报的水情信息,提前1-2天预知每一次洪水过程。即便在电站洪水预报系统失灵,也可充分发挥水文站的作用,人工点绘洪水过程线,也可提前5-7小时预知洪峰到达坝前时间和可能的入库洪量。
因此,在洪水起涨阶段,结合坝前实际运行水位,推算本次洪水可能出现的最高坝前水位,若推算造成弃水,可提前与调度沟通协调,加大机组出力运行,提前腾出库容,调蓄洪水,避免造成过多的弃水或不弃水。在洪水退水阶段,把握好蓄水时机,及时拦蓄尾洪,力争将水库蓄至较高水位,提高水能利用率、增发电量。
七、结束语
7.1重视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规范管理流程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并不是电站正常发电交付使用,竣工决算归档后项目建设就终结,而要在统一的指导下进行系统性地项目经济后评价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的常规性步骤。为有效地节省评估成本和时间,对于水电站这种建设周期相对较长的工程,可以在阶段性地进程中引入后评估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任务。为电站的经济可行性提高更可靠的保证。
7.2注重项目后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
项目经济后评价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所总结的经验教训在新立项项目投资的决策、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过程中被采纳和应用的效果。遇到类似的、同规模、同区域、同特性的在建项目是否可以将后评估结论中差异较大的项目进行修正,有效避免同类差异。同时项目经济后评估的反馈和应用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必须建立一个使项目后评估信息得以反馈和应用的机制与平台。企业应在相应的工作流程中明确规定后评估结果的应用制度。为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供参考,确保项目的立项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