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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才教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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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才教案

第1篇

1.1我们生活在社会关系中

1.2影响人际关系的主要因素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为什么社会关系对我们如此重要

2、能力目标:了解影响人际关系的几种主要因素

3、素质目标:学会初步构建良好的人际关系。

教学重点

社会关系的定义、类型及影响人际关系的五种因素

教学难点

学会理解并区分认知因素中的五种心理效应

教学方法

超星学习通、案例分析、课堂问答、作业与讨论

教学过程

教师的组织和引导

设计意图、具体方法

学生活动

第一课时

新课导入(5分钟)

介绍本课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整体介绍本课程的三个模块及各模块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新课讲解(35分钟)

*图片故事导入:天堂与地狱的区别

一、什么是社会关系

给出定义: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课堂训练:(连线题)根据列举的关系找出其对应的社会关系类别

二、为什么社会关系对我们如此重要

案例:《乌克兰“狗孩”马拉亚》

由案例得出:人区别于动物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人的劳动实践,那些兽孩脱离了人类社会,仅仅是生物人,不能成为社会人,他们只有进入到人群中,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也就是说人的社会化必须也只能在人群中完成,在社会中完成。由此推出第一个观点:

1、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需要

是人存在和发展的方式,也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离开了人际交往,人就失去了社会性;离开了社会关系,人就失去了从事各种活动的条件,也就无法生存和发展。

2、建立社会关系是人归属的需要

马斯洛的需求层级理论

(学校、邻里、社区、单位和其他环境)归属感

3、良好的社会关系是人健康全面发展的需要

“交往剥夺”的心理学实验

案例分析:小李的经历

总结(5分钟)

第二课时

新课讲解(30分钟)

影响人际关系的主要因素

一、认知因素

人际交往的过程其实是一个认知的过程

对自己的认知

对他人的认知

对交往本身的认知

1. 第一印象:在人际交往中,人们往往注意开始接触到的细节,如对方的表情、身材、容貌等,而对后来接触到的细节不太注意。这种由先前的信息而形成的最初的印象及其对后来信息的影响,就是首因效应。

2.近因效应:最近的信息对人的认识具有强烈的影响,最后留下的印象比较深刻。

3.晕轮效应:又称光环效应,指在人际交往时,人们仅仅根据某个人一种或者几种特征来概括他在其他方面一些未被了解的人格特征,从局部信息形成完整印象的心理倾向。

4.刻板印象:在人际交往时,人们往往习惯于机械地将交往对象归于某一类群体中,对于某个人或某一类人产生的一种比较固定的看法,是定势效应的典型表现。

5.投射效应:在认知和对他人形成印象时,以为他人也具备与自己相似的特性的现象,把自己的感情、意志、特性投射到他人身上并强加于人,即推己及人的认知障碍。

二、情绪因素

三、相似因素

四、互补性因素

五、人格因素

总结(5分钟)

让学生对本课程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故事导入,让同学们意识到我们不是独立于世的,而是身处在社会关系中

4种划分方法,释义举例讲解法

即时训练巩固学生的理解记忆

由狗孩的案例推出: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需要

让同学们领悟:不管你愿不愿意,社会关系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它对每个人来说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它让每个人在其中成长,在其中成功。

案例分析引发思考

案例:找工作

课堂练习巩固知识

通过测试《你曾经被自己的思维套路过吗?》帮助理解刻板印象

注意了解投射效应的两种类型

《人际关系与沟通》P14

利用已有知识和生活经验进行思考回答。

第2篇

本次公开询比采购案是2021年8月到港供本钢炼铁总厂焦化分厂2021年10月生产需要进口焦煤。

二、技术要求

 

进口低硫焦煤(典型指标):

S不大于1.2%;G值不小于90;挥发份不大于33%(空干基);Y值不小于20;CSR不小于65;灰份不大于10%。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本要求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国企或国企控股贸易公司;

2、民企钢厂控股贸易公司,且年贸易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3、行业知名的跨国公司或国际贸易商;

4、宝武、鞍钢、首钢等大钢的合格供货商。

5、与国内大型钢厂合作,无不良记录;与本钢集团没有纠纷案件等。

6、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的彩色电子扫描件:

(1)提供投标方(公司)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彩色电子扫描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彩色电子扫描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电子扫描件);

(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彩色电子扫描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彩色电子扫描件);

(6)业绩说明文件;

 

四、商务要求

计划采购进口低硫焦煤1船7-9万吨要求:

1、最迟到港日期2021年8月31日。

2、按照焦煤数量、每吨定价报盘(在单价栏内填写每吨定价,在投标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数量)。

3、定价机制:5月普氏指数平均价格百分比;卸率20000吨/天;TT12小时。

4、供货方需要按照要求期限独立开立信用证,本钢保证在船到新加坡前开证。

5、报价要求:标的物数量均为1,招标仅确定单价。

8、报价方式及币种:CFR美元

9、交货地点:本钢指定卸货港(丹东或鲅鱼圈)

10、运输方式:

报价条款CFR中国主要港口,依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界定。

五、评标方法及中标成交原则

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国际);

中标原则:投标方报价单价合理,每吨5月普氏指数平均价格百分比最低推荐中标。

六、其它事宜

1、本次招标资格审核方式为资格后审,开标后对拟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料评审,评审不合格,取消中标资格。中标方可以指定其海外公司执行合同。

2、由于项目时效性强,开标后投标家数达到两家即可开标,仅有一家投标转为直接采购。

3、业务联系人及方式

采购方联系人:康建军       电话:024-42224197

4、违约赔偿细则按照双方合同文本,若中标方不能按照约定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将被列入本钢黑名单。

5、要求在2021年5月8日10:30点前截标,逾期无效。

 

 

                              本钢国贸公司

第3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号货物进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11月2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指定或委托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3月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4月21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席。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后,申请人补充了材料。

深圳分会秘书处依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有关仲裁程序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均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1999年5月28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号货物进口合同",合同标的为马来西亚胶合板4,000立方米,合同总金额1,980,000美元,装运港为马来西亚港,目的港为汕头港,装运期在1997年3月1日前。合同同时还约定:1.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1998年10月29日,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因未按约定提供货物而占用申请人已付的货款526,961.15美元及该笔资金的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106,314.41美元,本息合计633,275.56美元;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未提供货物而给申请人造成不同的直接利益损失98,501.58美元。上述各项总计731,777.14美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仲裁的全部仲裁费。

申请人称:

1997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将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1套寄至申请人,申请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的进口付款通知书于4月2日予以承兑,(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中原为:申请人遂按对方提单金额于4月2日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后在庭后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更正"中予以更正--仲裁庭注)总金额1,980,405.50美元。因申请人未收到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对方于1997年4月15日退还申请人1,453,444.35美元,却将剩余货款526,961.15美元扣压至今,不予返还。此外,申请人还从1997年4月10日起,一直为该笔款项支付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至今。

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将全部货款如数支付。但由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致使申请人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的利益。事实上,申请人于履行了申请人支付义务后,即与国内需方订立了以该批货物为标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张胶合板的销售价为37元人民币,而申请人该批进口胶合板的成本价为每张36.19元人民币。依此计算,申请人损失因合同可产生的合理利益399,168元人民币,以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为48,501.58美元。不但如此,申请人还因无法履行该购销合同之供货义务而向需方支付了50,000美元的违约金。预期利益与违约金之和为98,501.58美元。

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答辩。

二、仲裁庭的意见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合同的签订地点在中国××。按照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剩余货款526,961.15美元及其利息106,314.41美元经查,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争议合同。1997年3月7日,经申请人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开出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总金额为1,980,0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编号为lc44605970087。1997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开出一张商业发票,编号为df1-63012,金额为为1,980,405.50美元。1997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向申请人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并附上有关单据(包括提单、装箱单、品质证书、重量证书等),要求申请人审核。1997年4月2日,申请人根据上述付款通知书,对编号为lc44605970087信用证下的1,980,405.50美元予以承兑。但此后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的提货通知。申请人于1997年4月初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交涉,在得知被申请人无法交货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退款并由申请人在香港的客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代收。1997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指示汇款1,453,444.35美元予××公司。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号货物进口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将上述申请人已支付的金额1,980,405.50美元全部返还申请人。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返还1,453,444.35美元。被申请人在其给许××先生的函中承认lc44605970087信用证下的尚欠款为526,961.15美元,而认为银行费用、180天银行利息、政府税务应由申请人承担而不返还,但是并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庭认为,银行费用、180天银行利息、政府税务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因此,除被申请人已经返还的1,453,444.35美元外,剩余款526,961.15美元也应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

被申请人还应承担因其拖欠该笔资金而产生的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支行出具的证明表明,截止至1998年10月19日,申请人在该支行有信用证垫款66.7万美元(信用证号为:446059760087),垫款利率:1997年10月21日至1997年12月15日为12.3%,1997年12月16日至1997年12月30日为10.26%,1997年12月31日至今为14.4%,据上述证据,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自1997年4月10日至1998年10月9日的垫款利息106,314.41美元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关于因合同可产生的合理利润及其申请人向国内需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申请人称由于其一直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致使其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的利益,计人民币399,168元,以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为48,501.58美元。经查,1998年9月10日,申请人在给其律师的函中,称:"我公司订合约时,马来西亚胶合板国际市场价格为每立方米450美元,国内市场价格每立方米4,150元人民币(每立方米以112张板计算,每张37.00-37.30元左右)。"被申请人没有答辩,也没有对申请人提供的市场价格提出异议。仲裁庭认为,以每张人民币37.00元确定当时的市场价格比较合理,申请人该项主张应得到支持。

申请人称其因无法履行国内购销合同而向国内需方支付了50,000美元的违约赔偿金。经查,1997年4月28日,申请人与××工贸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以本案争议合同项下货物为标的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下称购销合同),约定售价每张人民币37元。但是,申请人在此之前(据申请人方许××先生书面证言,约在4月6日左右)已得知被申请人不能交货;且被申请人已经于1997年4月17日依申请人指示向××公司汇出1,453,444.35美元。而在其后的1997年4月28日,申请人仍签订了上述购销合同。申请人在明知对方无法交货而且也收到被申请人归还的部分货款的情况下,仍然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申请人称这是由于其内部不同部门之间未及时沟通而造成的,这说明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据此,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50,000美元。

三、裁决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0天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申请人已付货款526,961.15美元及利息106,314.41美元,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利益损失中的预期利润48,501.58美元。合计为681,777.14美元。

(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赔偿利益损失中的违约金的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