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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澳矿业法;矿业督察员;矿权争端;行政规制
中图分类号:F416.1(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153-05
一、引言
澳大利亚是世界矿业大国,号称坐在矿车上的国家。西澳州人口占澳大利亚10%,拥有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矿产与石油生产世界领先。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矿业管理主要由州级政府承担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责任。在西澳,《矿业法1978》是系统规范开展非油气矿业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共163条,明确规定了矿业用地的准人、矿权设置、矿权登记与交易变动、矿业补偿与矿权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特别是通过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执法方式以及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司法审判形式,很好地解决了矿权之争,对繁荣西澳矿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事业迅猛发展,我国矿权之争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引发,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与和谐。无论是2006年四川雅安乌斯河铅锌矿矿权之争、2008年广东清远刘屋村瓷沙矿开采权之争,还是2009年最大的和田玉原生矿矿权之争、2010年的陕西波罗矿井产权案,都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矿权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行政缺位、错位或越位的现象。一方面,一些矿权之争事件的引发是由于矿权管理的不公开、不透明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我国矿权审批、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并不畅通。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和公众参与制度性渠道的欠缺都表明,我国当前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矿权争端的复杂情势。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事先行政规制模式无疑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产生及立法演进
19世纪后期以来,也就是1885年金矿法颁布之后,西澳大利亚州就有矿业督察员行使行政裁判权解决采矿人之间“司空见惯的喧嚣争吵和暴力争端”。采矿人之间的争端往往能够被督察员解决得“天衣无缝,不留后患,并且一般不会引发诉讼的可能。因此,督察员被公认为,熟悉采矿人的习俗和欲望,能够及时、果断并权威性地处理矿区出现的矿业纠纷。现在,西澳大利亚州不仅保留着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传统,而且主要通过督察员来进行勘探权和采矿权的授予,督察员制度在矿业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一个中心地位。有证据表明,到督察员法院的案件比由督察员解决的行政案件少得多。由此可见,矿业督察员对矿权争端事先行政规制的作用日益凸显。
早在1978年,矿业督察员制度就被列入《矿业法1978》西澳立法中。该法原第13条规定,总督可以任命任何适当人选担任督察员,包括矿务总监等享有薪金的公共部门官员往往被任命为督察员。而且督察员既在矿权管理过程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又可在督察员法院审理矿业纠纷中行使司法裁判权。《矿业法1978》第八章司法部分专门规定了督察员法院的组成、性质、受案范围、裁判权及办案规则等内容。该法第127条授权总督在全州范围内根据需要设立督察员法院。第128条规定每个督察员法院应是一个保留案卷纪录的法院。第132条明确列举督察员法院可以受理裁判的12种涉矿案件的受案范围。第134条规定了其享有的司法裁判权。第136条规定,督察员法院审理管辖的矿业案件按照总督批准的法院规则进行;只有当法院审判程序规则没有规定,出现空白时,将适用《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法2004》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136条的授权规定,《矿业条例1981》第七章诉讼程序周详地规定了督察员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但是,有关督察员在矿权管理过程中履行行政职能的程序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并不十分明确。在Strange vPietsch一案中,GN Calder SM督察员认为,督察员审查矿权没收案件是在行使行政职能,因而没有裁判费用的权力。1999年在Re Warden Calder,Ex parte Gardner一案中,西澳高等法院合议庭审查了《矿业法1978》下的督察员角色的属性。Ipp法官认为,纵使督察员通常被要求进行司法裁判,但《矿业法1978》中用于处理督察员在公开法院开庭的条款与矿业督察员履行行政职能的角色是相一致的。当督察员没有在督察员法院中开庭时,就没有权力根据地方法院法(1904)规定的规则提供证据的命令作进一步证据调查。据此,蒂姆卡文娜(TimKavenagh)律师认为,当督察员行使行政职能而不是在督察员法院里进行司法审判时,程序和程序性权力的规定缺失意味着有关督察员权力和程序的不确定性以及与之相随的被不同督察员所采纳的不断变化、前后矛盾的观点就会出现。
为解决督察员履行行政职能的权力、程序规定不明的立法现实,《矿业修正法2004》第9章专门区别了督察员行政与督察员法院的角色,直到2007年3月31号,《矿业修正法2004》方才正式生效。为使《矿业修正法2004》得到更好的实施,根据《矿业法1978》第162条的规定,总督可依据该法制定管理条例。随后,总督于2007年3月9日批准了《矿业条例198l》的2007年修正案,即《矿业修正条例2007》,并且该《矿业修正条例2007》与《矿业修正法2004》同日生效。因此,有人把《矿业修正法2004》、《矿业修正条例2007》合称为2007年修正案。2007年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分9节进一步细化了督察员基于《矿业法1978》第四章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程序规则。那些传统的由督察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审查的问题,现在被认为是《矿业法1978》第四章的矿权管理程序部分。具体而言,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主要涉及督察员的权力、功能和职责;将遵循的判例和程序;费用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三、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1,矿业督察员的任命及职能
在西澳,每个矿区有一名督察员。根据《矿业法1978》第13条第1款规定,凡符合《治安法院法2004》拥有治安法官职务的任何人都可被总督任命为一个督察员。反之,总督不能任命一个不具有治安法官身份的人作为督察员。事实上,一个治安法官往往可以是好几个矿区的督察员。
根据《矿业法1978》,督察员行使着三大职能。一是纯粹的行政职能,即不涉及准司法程序的职能:
(a)可以向某人发出一份矿利证书:
(b)向欲进入任何私人土地以寻找矿物或标出矿业租用地的人颁布许可证。
二是,矿权授予或没收的职能,涵盖了矿区督察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来行使的最重要、最普遍的行政职能:
(a)授予某人勘测许可证的申请和在不违背本法的情况下授予其他各种许可证:
(b)针对不支付租金或不遵守有关矿业用地要求的费用开支,基于没收勘探许可证和其他各类许可证的请求,作出决定。
三是,调查、报告和建议职能。督察员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申请并收集证据后,形成报告或者建议传送给部长,以便部长综合所有的证据记录、图片和其他文件作出是否授予或者拒绝授予许可证的决定。对于这方面的申请包括:
(a)授予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b)针对不履行包括年度最小费用开采计划责任的,没收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c)对于租约或者许可证规定的豁免证明的授予。
2,管辖
《矿业法1978》第四章主要规定矿权设定问题。即规定了关于矿权申请程序、期限与条件、提交报告和遵守经费开支的要求以及矿权放弃和没收的情形。根据《矿业法1978》的第42条第2款、第59条第2款、第70D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第90条第3款和第92条的规定,没收矿权的申请书或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书的提交即启动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如果没有人基于矿权的申请提出异议的话,则由矿业登记员进行处理即可,不需督察员进行行政性审查。因此,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要么是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要么是针对矿权申请异议的法定情形才会启动。简而言之,矿业督察员的管辖范围主要有两项:一是审查没收矿权的申请。二是审理针对申请的异议。
3,程序
当程序启动时,矿业登记员确定第一次提讯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矿业登记员在向答辩人(respondent)送达申请人的申请复印件后,也将答辩状发送给申请人。这里的答辩人包括矿权的持有人、异议人或任何受抵押人。送达给矿权受抵押人是矿权持有人的义务,这要求矿权持有人向受抵押人解释所发生的事情,使受抵押人知悉他的抵押物上存在的风险。这种义务仅仅适用于抵押,但并不适用如受中止登记申请保护的其他物权。
(1)申请没收矿权的审理程序。没收矿权的申请应当以表35A的格式提出,并且必须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律师或其他被授权的人签字。申请提交之后,矿业登记员在申请书上标明第一个提讯日期,并签名加盖印章后送达答辩人,随后答辩副本返还给申请人。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送达的是申请书正本。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被要求提供一个书面的细节陈述。
如果矿权持有人欲反驳没收矿权的申请,必须在送达之日起14日内以表36的格式进行答辩。答辩的重点是提出辩护的理由,诸如答辩人已经履行适用于作为申请标的矿权的费用开支条件;如果没有履行要求的费用开支,答辩人需要辩驳问题不足以严重到证明没收矿权的正当性。答辩状通过矿业登记员转送给申请人。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要求答辩人提交和送达具体细节(particular)。因此,答辩人需要提交答辩状和细节,但答辩人只需有送达具体细节给申请人。
《矿业条例1981》第143条规定,只要督察员认为其对审理的结果拥有充足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进来。此条认可了在Smith v Sita&Blake 案中督察员的判决。在该案中,矿权持有者的清算人被加入进来作为没收矿权诉讼的当事人。
(2)异议的程序。基于矿权申请的异议应该按照附表一的表16的格式提出,异议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该保留一份异议副本。当就豁免申请形成一个异议时,那么《矿业条例1981》第144、145条就会适用,这时异议人必须准备详细说明。《矿业条例1981》第147条规定,如果督察员命令公开文书,异议人应当公开文书。
四、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主要特点
1,以权利制约权力,促进矿权争端解决的实体正义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对公权力的限制除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外,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也必不可少。矿业督察员审理矿权申请异议案、没收矿权时,履行的是行政职能,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只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解决矿权争端的实体公正要求。《矿业法1978》明确授权任何人享有申请没收矿权、矿权申请异议权利,让督察员的行政权公开、透明运行,能够很好地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在实践中,督察员以行政强制力,授予矿权、决定没收矿权,如稍有不慎没有对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正确的适用,就会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矿权争端行政规制程序中异议申请的设置。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的矿权,减少矿业纠纷的产生;也可以更好地维护矿业法律秩序,保障督察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实体正义。
2,遵循自然公正原则。确保矿权争端解决的程序公平
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规则和避免偏私原则。即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司法程序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原来就是司法程序中的规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体系传统。当督察员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或是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启动行政审查程序时,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公平,遵守了自然公正原则。在Savage v Teck Explorations Ltd,
(unreported,Full Courtdelivered 16 September 1988)案中,马尔科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督察员有权驳回没有给予足够详情的。因而,在行使特定权力时,督察员有权做一些必要的事情以保证当事人的程序公平。Re Warden NichoUs SM;Exparte Plutonic Operations Ltd,一案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案中,Plutonic申请移审令以督察员的命令,该命令要求他提供申请豁免有关采矿租约开支条件的更充分细致的理由详情,因为督察员认为他的申请只是按照该法的有关条文简单列出豁免的理由而已。Plutonic认为,根据加德纳案判决的结果,督察员在本案中不是在行使司法裁判权,因而就没有权力命令采取特定的审理程序形式以确保异议人能够得到他的申请豁免采矿租约开支条件原因的详情。大法官惠勒(法官米勒和穆雷均表示赞同)认为,根据第102条规定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支持豁免申请的法定声明不是异议人可得的文书。她进一步指出,异议人有权知道豁免申请的事实基础是
其在听证过程中作出反对豁免申请,正当提出反对材料的前提和基础。大法官惠勒认为,督察员确保异议人获得自然正义是其职责所在。如果在听证过程中,由于申请者的原因使得异议人措手不及,督察员可以决定听证会休会,并不得已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措施。因此,督察员可以要求豁免申请人在听证日之前,向异议人提交申请豁免的事实材料和所依据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休会产生的不便和成本,并能确保豁免或没收的审理程序顺利完成。
3,采用利益激励,激发公众参与矿权争端解决的积极性
西澳督察员没收矿权时,采用利益激励机制,注重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与配合作用。如《矿业法1978》第96、98条均规定,任何人以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提出没收矿权的申请,督察员依法认为合适,可以处以罚款以代替没收许可证或租约,如果申请人不是部长或部长书面授权的官员,督察员可以将罚款的全部或部分奖励给申请人。而且在作出上述没收命令后的14日内,该申请人在没收的土地全部和部分上标出或申请矿业租用地方面有优先于任何其他人的权利。此规定既予以金钱奖励,又给予矿权申请法律上的优先权,这大大激发了公众参与矿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积极性,有助于形成全民参与式矿业管理,同时也弥补了政府矿业行政管理人力不足的现实。
4,申诉与司法审查,控制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裁量权
《矿业法1978》不仅专章规定了督察员的行政职能,而且对督察员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如督察员在任何一件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事情或问题上作为或作出裁决,是犯了不端行为罪,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督察员使用其在担任职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为其个人利益服务,也是不端行为,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
《矿业法条例1981》进一步规定,对督察员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部长申诉。虽然督察员享有颁布勘测许可证和杂项许可证的权力,但是部长保留对督察员这种权力行使非常重要的控管权,任何申请者都有向部长申诉的权利。部长享有足够广泛的权力去从头审查督察员的最初决定,好像申诉就是重新审理一样,部长还可以考量自己认为合适的、符合自然公正的其他材料。在ReWardenFrench;Ex
parte
Serpentine
JarrahdaleRatepayers Association and Gardner Nol一案中,Ipp法官提到,在对这类申请听证时,督察员是在履行调查职能以帮助部长做出是否授予矿业租用地决定。只有部长有权授予勘探许可证、采矿租约和做出豁免证明。部长不一定要遵循督察员的建议。部长依法被赋予很大程度依据政策来处理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部长甚至可以直接接收当事人关于豁免或没收的申请。当然,在实践中,部长往往依赖于像矿业总监等工业和能源部官员的建议。
由于向部长申诉的范围有限,因此,司法审查就成为了控制督察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一般而言,司法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照行政法的原理,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只能审查督察员的行政决定是否越权或存在法律错误。早期由高等法院审理的矿业纠纷均是通过申请宣告令(declaratoryorder)或禁令(injunction)而启动。在这些案子中,督察员和部长均应为被告。近年来,矿业纠纷往往以高等法院特权令来处理。根据《高等法院法1935》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西澳高等法院继承王座法院特权令的权力,受害方可以通过申请训令(mandamuS)、调卷令(certiorari)及禁令(prohabitation)获得司法审查。训令是纠正督察员错误地认为没有职权而拒绝受理的情形。或纠正督察员适用的程序。调卷令是要求督察员法院的审判纪录移交高等法院以待审查的命令,如果出现没有管辖权或存在法律瑕疵的裁判,就宣布其无效。禁令是阻止督察员法院的无授权的管辖和权力的行使。颁发特权令的司法审查既规范了督察员的裁量权,又体现了对督察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监督要服从司法救济是维护人权最后手段的现代法治原则。
一、整改对象和标准
(一)整改对象。一是“卫片检查”中确定的违法用地行为。主要是指“卫片检查”中尚未通过复耕复绿或完善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18宗违法用地。二是省厅2012年3月预警督察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主要是指省厅督办市局立案查处,市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各地尚未予以完全落实的违法用地。三是2012年各地新增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各地2012年向省厅申报但尚未取得批复便已动工的批次用地和各地工业园(集中)区新增的违法用地。
(二)整改标准。对上述三类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改,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行政处罚落实到位。要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确保主罚、次罚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假没收、假拆除、假罚款等弄虚作假现象。二是消除违法状态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积极筹措报批资金,落实用地指标,确保8月底取得用地批复;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难以在8月底取得用地批复的,要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同时责成违法用地单位予以复耕复绿。三责任追究跟踪到位。要按照“分清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提出处分建议,并跟踪落实到位。凡是违法用地涉及耕地或是占用其他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必须处分行政级别为副科级以上的违法用地责任人;凡是违法用地主体为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凡是违法用地主体为企业或个人的,必须对提供土地的村组或乡镇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同时对够上刑事处罚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改目标和任务
(一)整改目标。采取切实有力的整改措施,积极消除2011年度“卫片检查”、预警督察及2012年新发生的违法用地状态,从而实现“三不目标”。一是2011年度“卫片检查”不走过场。通过积极主动的查处整改,力争将2011年度“卫片检查”问责比例控制在1%以下,从而实现市、县两级“零问责、零约谈”,确保2011年度“卫片检查”顺利通过南京督察局、省厅检查验收。二是2012年度“卫片检查”不留隐患。通过积极主动的查处整改,切实消除2012年度新发生的违法用地状态,从而有效降低2012年度“卫片检查”问责比例,夯实2012年度“卫片检查”工作基础。三是省厅2012年10月份预警督察不出大案。以积极主动的查处整改态度,迎接省国土资源2012年10月预警督察,从而确保罚款不出市,追责不上交。
(二)整改任务。此次整改工作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核查清理。主要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重点核查2011年度“卫片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处罚是否恰当、追责是否到位、违法状态是否消除;尚未取得批复的批次用地是否存在动工建设行为;工业园(集中)区是否存在少批多建、批东建西行为;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二是查处整改。主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权限负责查处整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定违法案件管辖主体,直接立案查处违法占用耕地20至50亩,其他土地50至200亩的违法用地案件。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违法案件,跟踪落实违法用地责任人追责、补报用地手续、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等工作。三是督查验收。主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督查各地核查清理工作是否全面,消除违法用地状态是否到位,行政问责是否落实,行政处罚是否执行。
三、工作安排
整改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为期一个月。
(一)自行清理阶段(在8月17日前完成)。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各地对照南京督察局《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逐宗落实整改措施。对省厅2012年3月份预警督察发现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梳理,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进一步梳理2011年、201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具体阶段为:
8月12日前,各地完成南京督察局《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省厅2012年3月份预警督察发现的违法用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到位。
8月16日前,各地主动清理2011年、2012年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摸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底数。
8月17日前,各地将专项督察、预警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工作报告形式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将排查出的新的违法用地行为,以表格形式上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二)审核督查阶段(在8月27日前完成)。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各地上报的违法用地案件管辖主体,各级按管辖权限开展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同时派出督察组对各地整改落实和排查出来的新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督查。
8月20日开始,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督察组对各地自行清查、查处整改、补报手续、复耕复绿工作进行督查,对整改符合标准、清查全面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反之,则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对整改查处不到位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局将暂停受理该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对重点地区进行动态巡查。
(三)迎接验收阶段(在8月30日前完成)。该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各地按要求归档整理各类案卷资料,汇编各类文件和表格,迎接南京督察局、省厅督导和验收,具体阶段为:
8月29日前,各地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核意见进一步加大查处整改力度。
8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案卷整理归档工作,要进一步充实佐证资料,将补办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复和供地手续文件等充实在卷宗中,确保佐证资料不出现逻辑上的错误;实事求是地形成专项督察整改报告,侧重于核查有数据,整改有措施,到位有材料,工作有亮点。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主动应对。国土资源部2013年开展的2012年度“卫片检查”将取消6.30政策,意味着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一经发现将直接计入问责比例。南京督察局已在《反馈意见》中明确:对于这次专项督察反馈的问题,若整改不到位的,将不予通过验收,并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省国土资源厅也将于2012年10月左右开展预警督察,主要目的是直接立案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同时,结合预警督察结果确定年度执法监察目标考核名次。为此,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南京督察局专项督察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决不能有懈怠、畏难、观望等心理,主动查纠,积极整改,才是唯一的应对之策,要坚决保证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绝不允许打半点折扣,更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在我县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为契机,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健全制度,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2008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中和批后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检查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土地执法监管等工作在我县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
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保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房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统计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迎检日常工作。
四、工作任务与步骤
(一)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做好2008年至2010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资料的收集工作;2008年至2010年度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总结的收集工作。收集地方政府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台的、目前仍然执行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
(二)具体业务分工
主要是建好台账
(1)对54宗合法用地及2010年供应的存量土地,逐宗由发改委建好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台账,规划建设局的规划许可台账和建设施工许可台账,房管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台账,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台账。
(2)对32宗违法用地,涉及到大港镇、蔡岭镇、交警大队、供电公司、移动公司、教育体育局、园区管委会、房管局等部门和乡镇,对此,要求用地单位要提供违法用地的责任人,监察部门要完善违法用地的处理材料,同时要处理到人,处理到事,涉及罚款的,请政府和财政逐宗解决。该项工作时间必须在2-3天内完成,要求办案人和责任人到国土资源局集中办公。
(3)对83宗实地伪变化用地,具体涉及到农工部、农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大港镇、张岭水库、汪墩乡、狮山乡、春桥乡、多宝乡、左里镇。其中,涉及到农村道路的,由乡镇、交通局出具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出具立项批文;涉及到水利设施的,由水利局和所在乡镇提出出具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出具立项批文;涉及到养殖业的,由农业部门和所在乡镇出具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出具立项批文;涉及到新村试点的,由农工部和所在乡镇出具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出具立项批文。
(4)对17宗复耕复绿用地,具体涉及到。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实施,4月10日前要完成,农业部门、林业部门要出具验收材料。
(5)对农民建房的,要在4月6日前完善以下手续,并分类报市、县政府审批,牵涉到全县24个乡镇:摸清涉及图斑的户主,并收集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填写并上报农民建房呈报表,表上要有乡、村、组签名盖章。
乡村小学和医疗所等集体单位用地,要在4月6日前完善以下手续:摸清涉及图斑的准确的用地项目名称,收集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督察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提供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资料;提供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资料。
就在游同普开工建房的10天前,在澧县县纪委的会议室,含县国土资源局在内的7个部门和乡镇的负责人因为土地违法问题被纪委诫勉谈话。
游同普违法占用耕地从发现到被制止不到10天时间,诫勉谈话使得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任人对土地违法异常警觉。2012年,澧县县委县政府先后多次出台文件,强化土地执法,重拾土地快速执法机制,建立巡查每日一报制度,通过诫勉谈话,完善共同责任机制,探索建立破除土地执法的“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三难机制,建立“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澧县土地监管保障机制。
土地执法“三难”困局
所谓“三难”,是土地执法遭遇的全国性困境。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将违法遏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此谓“发现难”;由于执法监察缺少手段,力量单薄,对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制止,此谓“制止难”;对人对事很难处理到位,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尚未真正落到实处,此谓“查处难”。
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7万件,涉及土地面积41.1万亩。有1124名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825名责任人受到政纪处分,200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邹谢华表示,执法监察发现难、查处难、制止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土地督察内部体系有待进一步协调,有必要全面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制、体制、机制,不断推进土地督察制度法制化,继续提高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工作效率与效能。
澧县也不例外。伴随澧县县域经济不断发展的是土地违法的愈演愈烈。游同普案只是以单个农民为主体的土地违法,而更多的则是本应保护耕地的乡镇一级地方政府,却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而且违法的手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正因为此,据常德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通报显示,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给澧县疑似违法用地图斑139个,占地801.39亩,耕地528亩。经核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261.5亩,为常德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最多的县级行政单位。
总结上述澧县土地违法的原因,常德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小组认为:一是土地执法监管不到位,违法用地问题突出。墨池公园占地达192亩,项目开工两年多,到现在还没有组卷报批,也尚未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二是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混乱,乡镇违法用地量多面广,主要涉及安置点、工业用地、幼儿园,液化气站、水厂等项目用地。据统计,6宗安置点监测面积75.2亩,耕地74.88亩,据了解今年新开工建设用地面积又有数百亩违法用地。三是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44宗违法用地绝大部分案件查处不到位,其中6个安置点用地、墨池公园用地、澧阳变电站等对当事人均为处理到位。特别是墨池公园在卫片下发时占地只有62.6亩,现已达到120亩以上,不但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制止,而且违法用地愈演愈烈。
动态巡查机制:破解“发现难”
土地违法的居高不下由于无法驱走的阴霾一直围绕澧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四周。而国土资源部的卫片执法则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落到澧县土地管理者们的头上。
8月份, 常德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利用土地执法监测系统对澧县规划区进行一次巡查,发现澧县在卫片执法检查期间,又有百亩违法用地,形势非常严峻。
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副队长周乃柏的手机会在每天下午5点准时响起。这是队员们上报当日县城内土地动态巡查的结果。
9月25日,澧县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实施城市管理“三年行动工程”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成立了两个巡查组对县城城区进行动态巡查。每天5点电话报告巡查情况,及时发现违法。
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也取消了节假日,进行全天候巡查。巡查结果同时要上报给县政府的“三年行动工程”指挥部。“发现问题当场制止不了的,立即报告给县政府的创建指挥部,县政府城镇组、督查室、监察局及分管副县长直至县长。”周乃柏对记者表示。
而对于城区以外的地区,国土资源所联合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内必须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
一旦土地违法行为被发现,则引入澧县独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土地违规案件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游同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就是甘溪镇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的,上报情况后,迅速启动快速执法机制,及时查处到位。
快速反应机制:破解“查处难”
在县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的地产商下沉至乡镇一级市场,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异常严峻。使得澧县县委县政府重拾澧县2008年首创的“土地执法快速反应机制”。这一机制也被国家土地督察局重点推荐给各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
早在2008年,澧县人民法院和澧县国土资源局就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快速法院机制的实施意见》。这一意见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的时间节点做了明确的限定。然而,这一意见却因各种原因被搁置。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只能限期拆除,没有其他处罚措施;而且处罚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全部走完法律程序需要的时间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而违法建房户可能已经搬进新居居住多时了,再去强行拆除,造成执法成本增加,建房农户也因损失巨大而产生抵触情绪和报复倾向,往往导致矛盾更加尖锐和激化,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而快速反应机制则利用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的这一不足。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
这就意味着法院可利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游同普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被巡查发现后,正是快速执法机制,引入法院财产保全的条款,对搅拌机等施工设备进行封存,才得以及时制止违法,迅速查处到位。
“在查处违法占地中引入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违法占地行为的进一步扩大,有效制止继续施工、突击抢建行为,减少违法用地既成事实。这样,既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果,也减少了违法当事人的损失,有利于缓和执法与被执法之间的矛盾,消除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澧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复凡对记者表示。
共同执法机制:破解“执行难”
澧县方石坪镇副镇长虞钊对9月27日县纪委的诫勉谈话记忆犹新。2013年4月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方石坪镇宜居新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50亩。该项目虽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却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虞钊作为分管国土的副镇长因此被约谈。
在全国层面,政绩驱动下的“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加剧了对土地的非法占用,造成诸多政府部门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
对此,11月1日,澧县县委出台了严禁违法规划、严禁未批先用、严禁乱占耕地、严禁违法程序、严禁处置迟缓的“五个严禁”通知,对政府各部门的土地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责任界定和处罚措施。
根据该通知,乡镇辖区内因管控不严,出现违法用地的,按照每宗地1万元标准扣减乡镇财政拨款。出现3处以上、5处以下违法用地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出现5处以上、7处以下违法用地的,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乡镇长给予警告处分;7处以上违法用地的,乡镇长责令辞职,乡镇党委书记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全县范围内因管控不严格,出现违法用地的,按照每宗1万元标准分别减扣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拨款。出现违法用地,被省市约谈问责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给予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分管负责人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规划局局长给予警告或者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报送20__年法治建设工作半年总结的通知》(宁治办〔20__〕13号)的要求,现将我局20__年上半年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主要工作简要报告如下。
一、20__年上半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一,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培训工作。20__年上半年,开展“五五”普法讲座21场42课时,听众1130人次。编辑、印制、免费发放了20__年全市文化行政机关法制学习读本《文化市场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__年版)》、《文化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__年版)》。举办了一期全市文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法制培训班。主要是采取以会代训、以案说法、法制专题讲座、开展了全市文化行政执法案卷讲评、对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观摩学习。举办了两期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业务骨干培训班,从理论讲解、模拟操作、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全过程培训。同时,以音像法制宣传日、知识产权宣传日、国际博物馆日为重要的宣传服务平台,广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普法宣传活动。对出国、出境承担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15批次、约130人次进行了法制教育。
第二,稳步推进文化法制建设。一是召开了20__年度全市文化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会议,部署了本年度全市文化系统法制工作。二是以金陵图书馆为试点,开展了局属各单位法治__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三是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建设。确定了江宁区文化局、建邺区文化局、溧水县文化局为20__年全市文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全市文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建设,从20__年1月1日起,全市文化行政机关已经全面实行了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度。四是对行政和民事案件应诉作出了积极的响应。对金石网吧案(一审)和(二审)、雄鹰网吧案(一审)等两件三次行政诉讼案,张绮媛人事争议案(一审)和张国宪自诉案(一审)等两件民事诉讼案,作出了积极的响应。(1)__市栖霞区华盛发网络服务中心合伙人之一金石诉我局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法院(20__)玄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本机关胜诉。原告上诉市中级法院,经二审法院20__年6月7日(20__)宁行终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上诉人撤诉。(2)在雄鹰网吧案一审诉讼期间,因宁文市网罚字20__年度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文字性错误,为维护行政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本机关宁文市网罚撤字〔20__〕第1号决定,撤销了宁文市网罚字20__年度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一审法院20__年5月31日(20__)玄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该案经重走程序后,本机关完成了对该网吧的行政处罚。该案是__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以来,在本市市域范围内发生的最严重的一起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其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3)指导市民俗博物馆做好了该馆解除与张绮媛同志人事关系争议案,经市人事局仲裁,市民俗博物馆胜诉。张绮媛同志向白下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正在等待一审法院开庭审理。(4)张国宪自诉案(一审)民事诉讼案,自诉人撤诉。五是加强了对本机关涉法文书的形式审查。对溧水县永阳镇本色娱乐中心违法演出案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形式审查,提出了书面审查意见。指导玄武区文化局完成了__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开办娱乐经营场所(ktv)行政许可听证工作。六是受省文化厅的委托,参加了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办公系统第二轮专家评审会,并依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了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各类 法律文书和规范文本(电子文本),以及我局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规范文本(电子文本)。
第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全市文化行政机关以巩固和扩大__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成果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了对文化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治理和规范了市场秩序。一是开展了取缔无证电子游艺室集中执法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129人次,执法车辆217台次,依法清理、取缔非法电子游艺室经营点697家次,收缴并销毁涉赌电子游戏机4126台,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电路主板379块。制定并上报市政府的《关于制定__市游艺娱乐经营场所20__-20__年总量与布局规划方案》已获审核同意,待上报省文化厅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二是联合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文化公共聚集场所开展了易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市区(县)共出动执法人员11760余人次,巡查各类场所45270家次,及时排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760余处,整改较大安全隐患13家。三是继续加强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重点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今年上半年,配合工商部门共取缔“黑网吧”174家,巡查网吧9296家次,查处网吧96家,其中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网吧7家;依法取缔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3场;取缔无证音像制品销售摊点47处,查获销售窝点47处,收缴非法音像制品221600张。四是组织了李长春同志考察__文化场所的选点、改造和迎查工作。五是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事项上网办理。上半年共受理网吧行政许可变更事项141件,办结__件,完成行政处罚案件28件。
第四,继续推进权力阳光运行建设。一是督察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无条件上网运行,杜绝双轨运行现象。截止到6月底,上网办理169件。二是加强对所有办件流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审查,针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理结果外网查询等功能需求,不断加工完善。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网上操作流程全程监控、监督。五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便民服务。
第五,进一步开展了政策研究工作。一是认真组织编制《__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__—2015)》、《__市文化设施布局总体规划》、《__历史文化保护规划》、《__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工作;《__市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宁委办发〔20__〕18号,20__年4月23日),已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施行。二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__〕66号)的要求,完成了《__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评估报告》的课题研究和课题报告的撰写、报送工作。三是组织开展了全市文化系统文化理论创新工作,《__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研究报告》荣获省文化厅20__年度文化理论创新工程一等奖,《20__年__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度报告》荣获省文化厅20__年度文化理论创新工程三等奖。四是对江宁区锡剧团、浦口区扬剧团进行调研,形成了《__市区县国有专业艺术院团发展现状调研报告》。初步完成了《__历史文化名城法制保护对策研究报告》。五是受文化部市场司和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的委托,组织我市参加了“中国文化市场三十年”网上征文活动,截至6月30日,报送和发表征文43篇。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中国文化市场三十年”网站开设了“__征文专栏”。这些征文从多角度、多视野反映了__市文化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六是完成了对《20__年__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度报告》的修改,该报告被收入《中国创意产业报告(20__)》一书,已于今年4月出版发行。完成了对《20__年__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报告》的修改,并被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__文化蓝皮书—公共服务》一书,该书20__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六,努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参加研究了组织__文化产业考察团到台湾考察、招商工作;与__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共同研究了__文化产业考察团创意产业协会分团组团工作;修改、审核、报送了协会起草的《__文化产业考察团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分团方案(草案)》。根据栖霞区委宣传部的请求,协助、配合栖霞区政府组织20__首届中国“龙潭杯”金箔金线应用创意设计大赛活动。向__钟山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__钟山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dtz载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介绍了我市创意产业相关政策。应栖霞区政府的邀请,实地考察了__钟山创意产业园,并就该园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了政策建议。对__垠坤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宣告西祠街区网络实体店经营失败,园区转型为青年创业园,提出了意见。
二、20__年下半年的主要任务
第一,认真组织实施《__市游艺娱乐经营场所20__-20__年总量与布局规划方案》和“网吧发展 计划”。继续保持取缔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和“黑网吧”的高压态势,在反复查处、坚决取缔中建立较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突出抓好全市网吧监管系统建设,按照全国一个标准,全省一个软件的原则,将安装和反卸载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实行区域责任制,做好文化聚集场所易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检查全市文化行政机关对《20__年__市文化(文物)系统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要点》和《20__年__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学法安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本机关和各区县文化局制定的涉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加强对本机关和各区县文化局文化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备工作。
第三,继续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江宁区文化局、建邺区文化局、溧水县文化局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为重点,20__年10-11月开展对各区县文化局和机关行政执法处室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进一步做好对各区县文化局和机关各处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涉法问题的研究和答复,特别是对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涉法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第四,继续推进权力阳光运行建设。一是督察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无条件上网运行,杜绝双轨运行现象。截止6月底,上网办理169件。二是加强对所有办件流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审查,针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理结果外网查询等功能需求,不断加工完善。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网上操作流程全程监控、监督。五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便民服务。 9年4月23日),已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施行。二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66号)的要求,完成了《**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评估报告》的课题研究和课题报告的撰写、报送工作。三是组织开展了全市文化系统文化理论创新工作,《**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研究报告》荣获省文化厅2008年度文化理论创新工程一等奖,《2007年**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度报告》荣获省文化厅2008年度文化理论创新工程三等奖。四是对江宁区锡剧团、浦口区扬剧团进行调研,形成了《**市区县国有专业艺术院团发展现状调研报告》。初步完成了《**历史文化名城法制保护对策研究报告》。五是受文化部市场司和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的委托,组织我市参加了“中国文化市场三十年”网上征文活动,截至6月30日,报送和发表征文43篇。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中国文化市场三十年”网站开设了“**征文专栏”。这些征文从多角度、多视野反映了**市文化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六是完成了对《2008年**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度报告》的修改,该报告被收入《中国创意产业报告(2009)》一书,已于今年4月出版发行。完成了对《2008年**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报告》的修改,并被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文化蓝皮书—公共服务》一书,该书2009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六,努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参加研究了组织**文化产业考察团到台湾考察、招商工作;与**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共同研究了**文化产业考察团创意产业协会分团组团工作;修改、审核、报送了协会起草的《**文化产业考察团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分团方案(草案)》。根据栖霞区委宣传部的请求,协助、配合栖霞区政府组织2009首届中国“龙潭杯”金箔金线应用创意设计大赛活动。向**钟山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钟山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dtz载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介绍了我市创意产业相关政策。应栖霞区政府的邀请,实地考察了**钟山创意产业园,并就该园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了政策建议。对**垠坤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宣告西祠街区网络实体店经营失败,园区转型为青年创业园,提出了意见。
二、2009年下半年的主要任务
第一,认真组织实施《**市游艺娱乐经营场所2009-2011年总量与布局规划方案》和“网吧发展计划”。继续保持取缔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和“黑网吧”的高压态势,在反复查处、坚决取缔中建立较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突出抓好全市网吧监管系统建设,按照全国一个标准,全省一个软件的原则,将安装和反卸载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实行区域责任制,做好文化聚集场所易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检查全市文化行政机关对《2009年**市文化(文物)系统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要点》和《2009年**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学法安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本机关和各区县文化局制定的涉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加强对本机关和各区县文化局文化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备工作。
第三,继续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江宁区文化局、建邺区文化局、溧水县文化局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为重点,2009年10-11月开展对各区县文化局和机关行政执法处室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进一步做好对各区县文化局和机关各处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涉法问题的研究和答复,特别是对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涉法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及实施
制定了20__年局系统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并指导局系统各部门、单位制定责任制目标分解方案,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保证了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并于半年对局属单位、各区、县(市)环保局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进行了通报。
二、立法协调工作
协助市人大开展了《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提报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已经于5月16日公布并实施。起草并提报了《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草拟稿,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立法调研。该《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哈尔滨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年内可公布。
加强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25件立法项目提出了15条修改意见。
针对基层提出的法律问题,分别向省局、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提报请示,并及时向区局和基层单位转发,对基层单位在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给予指导。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1、年初制发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对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其在指导和规范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2、为了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了责任机制,与监察室等部门联合起草并实施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预防和查处环境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作为不当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3、结合“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转办规定》,
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1、加大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配合省、市人大组织开展了以水资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对全市建设项目和呼兰、双城等重点区、县(市)所属开发区进区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组织了两次专项执法检查。
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重点检查了我局驻市行政审批大厅工作窗口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中心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执行许可公示、监督检查、许可听证等相关制度以及使用行政许可文书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许可文书填写不规范、检查监督文书归档不及时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3、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审查
审核局系统各执法单位提报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83件,对其中12存在证据不充分、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案件,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办理。对部分案件存在处罚畸轻畸重、量裁不当等问题,经与办案部门沟通后,按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另外,对立案后,要求销案、变更处罚额度等问题严格把关,计划明年完善相关处罚变更审查程序。
4、积极协调市、区法院,推进强制执行工作进展
为了给一线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们积极与市法院、道理区及新成立的松北区法院沟通协调,取得支持。今年向法院共申请强制执行立案22件,其中已执行到位7件,执行金额7.5万元;以往立案的案件执行到位5件,执行金额4.2万元。
五、行政复议和执法投诉的应诉工作
依法办理了3件行政复议、1件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一件行政投诉案件。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3起复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对相关区环保局行政审批中乱作为或不作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了不予受理、终止复议和复议维持的复议决定。对于哈尔滨市阳光数码影像中心因不服我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环保局提交了答辩书,省局已做出复议维持的决定。
六、环境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了对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宣贯工作。邀请市人大法工室对《条例》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答疑。
认真做好环境法律咨询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全年共受理来自社会各界和基层环保部门的各类环境法律咨询300余件次,每一件都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回复,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基层单位解决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七、做好政研和调研
综合工作,为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服务
1、完成了20__年市委、市政府、局重点调研课题的申报及分解落实工作。
2、完成了20__年度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的筛选整理并开展了调研报告评选工作,共评出优秀调研报告37篇。
3、完成进行了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推荐工作,共向省局推荐14篇,并对5篇调研报告修改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
4、参与了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法制调研工作,完成了王世华市长布置的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6项重点调研课题的协调工作。
5、完成了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在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
情况的调查与建议》调研报告,并与农垦总局环保局就环境管理问题进行了协调和对话。
八、创新性工作
1、针对集中式培训的内容针对性不强的实际,今年采取了按需施训方式,上门开展培训。培训采取典型案例讲解、执法人员疑难问题问答的互动方式,增强了培训的效果,对提高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大帮助,受到基层环保部门的欢迎和好评。
2、针对执法薄弱区域重点督察
【关键词】法医文证审查;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督
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法之一,它通过审查确认鉴定的方法、手段是否合法、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准确,为侦查和诉讼提供可靠的依据,确保案件质量,避免错案发生。但是目前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存在着诸如审查率偏低、制度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法文证审查工作的发展。笔者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就如何加强法医文证审查工作进行一下阐述。
自2012年以来,笔者所在单位共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300余件,通过审查共发现问题鉴定11件,其中退回重新鉴定并改变鉴定结论2件,退回补充材料、修改瑕疵9件,发出检察建议1件。避免了在检察机关由于法医鉴定结论错误而导致发生错案,较好地履行了检察法医的监督作用。
一、将强化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
一是实行检察技术人员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为切实有效解决现有鉴定资源因鉴定能力、鉴定质量、设备配置、地域分布等原因导致的诸多问题,以市级院为单位,按照“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积极推进一体化进程”的工作发展思路,大力推行技术鉴定一体化工作管理机制,统筹管理,统一调配全市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和技术装备。同时为确保法医人员素能适应工作开展需求,要经常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让法医人员参加多种类型的培训和练兵,切实提升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二是将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切实纳入法律监督环节。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横向联系,对内强化技术、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凡是进入检察环节的有技术性鉴定结论的案件,不经过法医文审,一律不结案,形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法医文证审查机制。
三是将工作列入检察长工作调度范围。为保证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有效运用法医文证审查搞好法律监督,从源头上切实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应当把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列为检察长工作调度范围,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定期召集技术部门和办案科室的人员参加的文证审查案情分析会,及时梳理工作重点,讨论疑难案件。
二、实现文证审查监督全覆盖
一是注重提升审查率,努力实现人身损伤案件全覆盖。改变原来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局限在刑事案件领域、工作覆盖面较窄、案源较少的现状,将法医文证审查的范围扩展到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以及自侦等多个办案部门,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各个领域,为各项检察工作开展、化解社会矛盾争得主动。工作中要大力倡导案件的文证审查率,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人身损伤案件鉴定结论的全覆盖,切实提高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市级院在考核办案工作时,要将原来单纯考核办案数量变为即考核数量同时又考核文证审查率。
二是注重将监督关口前置,加大对社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和把关。针对社会鉴定机构和某些公安法医门诊结论准确性不稳定、可信度不高,特别是在法院审理的一些自诉案件中,缺乏有效监督的司法鉴定更易成为当事人纷争焦点等问题,充分发挥文证审查监督职能作用,把审查监督触角延伸至进入诉讼程序的社会鉴定机构和法医门诊作出的鉴定结论上,通过采取联合审查、定期检查等方式,严防因鉴定结论不准确导致涉检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一是要总体程序纲目清晰。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文证审查的总体程序、送审范围、委托方式,审查方法、资料存档和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各业务部门在接到人身损害等含有技术性证据的案件后,必须将鉴定结论提交技术部门由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审查,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送审的技术性鉴定材料给予明确的意见,以帮助刑检部门把好证据审查关。法医人员要主动与侦查机关一起开展疑难案件当事人病历审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重大疑难案件时,不但要随卷附送鉴定材料,还要附送必要的病历材料。
二是圈定重点审查范围,规范委托方式。将重点审查范围圈定在刑检部门办理的伤害类案件和交通肇事类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学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书、分析报告、检验报告等,刑检部门办案人员遇有需要送审的技术性证据材料上办案系统办理委托文证审查手续,同时需要将案件的简要案情、被鉴定人的有关情况、技术性鉴定结论(含附在卷内的鉴定依据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等一并发送检察技术部门。对于证据材料在侦查监督环节已经进行过审查的,公诉部门可以不再委托送审,但是鉴定材料与之前发生变化的仍需委托送审。
三是限定操作规程,完善归档要求。检察技术部门法医接受案件后,要对鉴定结论证据材料和有关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一般情况下,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在接受委托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委托部门承办人反馈结果,根据需要出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遇有疑难复杂或通过审查发现异议等情形,法医应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按照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检察技术部门办理的文证审查案件应当按照高检、省院有关要求专门组检察技术卷进行归档。刑检部门应当将技术部门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附在技术性鉴定材料后一并组卷归档。
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审判执行工作成效显著
2012年,省高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409件,同比增长33.92%,审结4639件,同比增长48.97%;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3876件,比上年增长了4.3%,审结261838件,同比增长1.13%,结案率同比提高1.64个百分点,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98.8%,一、二审服判息诉率为98.9%,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为84.1%,执行标的到位率为81.3%。
全省法院继续开展“万起案件评查”活动,对涉诉、发回改判和超审限三类案件进行了集中评查,全省三级法院自查案件10575件,复查1948件,进一步完善了审判质量评估、法官绩效考评等各项工作机制,形成了常态性的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体系。扎实开展裁判文书、庭审质量“两评查”活动,细化裁判文书及庭审评查标准,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庭审观摩等形式,认真查找、整改、规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薄弱环节,全体法官人人参加评查、人人接受评查,切实提高了庭审规范化水平,有效杜绝了在立案、审判、执行以及诉讼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程序疏漏、手续不全、登记错误、材料缺失以及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人名、地名、时间、文字、法条、标点错误等问题。
全面加强司法维稳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强化严打维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犯罪,社会保障、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清算等重点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犯罪,破坏社会治安、制造恶性事件犯罪,制假售假、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持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6·26国际禁毒日”对44件犯罪案件的83人进行了集中宣判,妥善审理了通化如家酒店纵火案等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同时,加强对“清网追逃”案件的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惩治犯罪。确保了打击力度,提升了震慑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
强化促和维稳。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意见(试行)》和2011年11月全省政法机关推广法院系统“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经验工作会议精神,不断丰富和发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做法和经验,进一步落实全员、全面、全程调解工作制度,着力推进司法调解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结案率达到67.21%,持续位居全国法院前列。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要求,着力在涉及征地拆迁、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在基层组织、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等设立了8300个“调解工作站”,并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在基层法院立案窗口和人民法庭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进一步形成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各种社会调解的衔接联动,有效促进了诉讼与非诉讼组织网络、工作机制、调解程序和调解效力的“无缝对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萌芽状态、在诉讼程序前。吉林省法院诉调对接的理念、做法和经验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报请中央批准,将吉林省高院确定为全国唯一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高院,并由此将全省法院整体纳入这一改革试点范围。
强化息访维稳。2012年,全省法院共化解涉诉积案2000多件,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化解涉诉积案成效明显,平均达到96%。在全国和省重大会事期间没有发生因涉诉处置不当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服务保障经济建设。全省法院着力加强了我省在加快转变方式、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中企业改制、金融纠纷、投资消费、知识产权、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民间借贷、涉农纠纷等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我省经济实现“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支持。强力推进规避执行反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反规避执行各项措施,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政法委的组织领导下,部署开展了集中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努力保证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足额实现权益。2012年,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51716件,执结标的额196亿元,执结率为86.93%。同时,坚持把行政审判作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平台,妥善审理涉及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等各类行政案件,全力支持各级政府在转变方式、调整结构、扩大内需、保障民生等方面采取的各项措施,依法纠正侵犯企业经营自和公平竞争权、违法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以及违规收费罚款等行政行为,努力为企业经营发展和自主创新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省高院制定了《关于积极支持全民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原则和具体措施,并成立了以院长张文显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组织全省法院全面开展了“积极支持全民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活动。一方面,全面建立涉小微企业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涉小微企业纠纷案件,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开设巡回法庭就地办案,慎用活用司法强制措施,加大诉讼费减缓免救助力度,深入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和自主创新营造宽松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全面建立小微企业联系点制度,实行地区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全省法院共建立小微企业联系点1369个,超额完成了1200户的定额任务。对包保的小微企业全面落实了“三个一”的工作要求,即逐一成立工作小组、逐一落实包保领导、逐一制定服务措施,对小微企业实施全面的“法律体检”,有针对性地帮助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指导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协调帮助和解决实际困难。全省法院共实地走访小微企业1400余次,服务小微企业1300余家,提供法律咨询200余次,化解矛盾纠纷50余件,解决诉讼纠纷100余件。同时,注重加强与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搭建起了法企沟通联络的长效服务平台,尽最大努力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有效的司法支持。
全面融入社会管理体系着力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2012年,全省法院共立案受理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157358件,既有效引导了人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愿、解决纷争,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正义伸张、矛盾化解,也最大限度地预防了矛盾纠纷在司法程序和法律范围之外聚集、蔓延和激化。同时,从更加有利于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讼累、保障民生民权出发,深入推进立案窗口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接待的“一站式”服务功能,并全面推进了繁简分流、小额速裁、远程立案、巡回审判、就地听证、假日法庭、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措施常态化、普遍化建设,确保了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更有尊严地参与诉讼、更加和谐地化解矛盾。
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和文化功能,依法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良好道德风尚,推动社会诚信文化和道德文化建设。依法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加强了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201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民事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438件;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省高院组织召开新闻会,公布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同时,积极配合省政府打假贩假专项行动,参与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制裁商业欺诈、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虚假诉讼等违约失信行为,为吉林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积极探索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长效互动工作机制,通过进行法律培训、签署相关规范性文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等形式,深入探求行政审判、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在法律问题上的共识,不断拓宽行政争议化解渠道。特别是针对全省在推进实施“城镇化”战略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在全国首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裁执分离的“吉林模式”,进一步规范了吉林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执法司法工作,并通过诉前协商和诉中和解,实现了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的大幅下降和有效化解。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63件,比上一年同期下降51.57%,没有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和恶性事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江必新同志的充分肯定,批示指出:吉林省高院在贯彻“裁执分离”原则、依法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发挥审判为大局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也充分吸收了吉林省的理念、做法和经验,将“裁执分离”的“吉林模式”推向了全国。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设促进司法事业科学发展
全省法院坚持以深化审判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提升司法公信为重点,进一步深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和司法建设,健全完善更加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推进各项司法改革。林业法院、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进展,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管理体系,我省5个铁路运输法院整体纳入全省法院序列,林业法院600多人完成了身份转换,长春林业中级法院、延边林业中级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调配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涉诉局的机构设置得到了省委的高度重视,并已经省编办批准,目前正在抓紧筹备。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工作全面推进,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进一步规范,有效提高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量刑的规范化。探索司法拍卖改革,着手将评估拍卖引入产权交易中心,逐步建立起司法拍卖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落实执行工作机制改革措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分权集约执行机制、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等各项机制建设不断推进。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省高院党组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以“践行核心价值观,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主题、为期三年的全面提升司法公信专项活动,并将2012年确定为“司法公信提升年”,组织全省法院着力推进了为民司法筑公信、公正司法建公信、公开司法促公信、廉洁司法保公信、严格司法提公信、和谐司法扬公信六项机制建设。各级法院认真贯彻省高院工作部署,切实把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严格司法、和谐司法等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落实到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着力提升以为民、公正、廉洁、和谐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核心公信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和期待,有效地推动了立案、审判、执行、息访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了司法核心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省高院与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全面建立了法院文化建设双重指导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统筹领导、检查考核、支持保障和交流宣传。全省法院坚持把加强文化建设作为引领工作方向、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载体,紧紧围绕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的目标要求,扎实推进了法院精神文化、价值文化、法律文化、廉政文化和正气生态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辽源中院被命名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并有19个法院被命名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全面加强党建队建工作着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学习型班子建设,始终坚持在需要统一和深化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或者在法院工作的重要节点时期,及时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使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成为常态。2012年,省高院党组先后召开了3次理论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会,有效提高了党组成员、院级领导和中层正职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省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多次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重大事项,较好地实现了党组班子成员认识一致、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坚持公正处事,努力营造公正和谐、平等竞争、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用人环境,组织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持续提升,在省委组织部对38个省直部门进行的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中,省高院的组织工作满意度位列第二,选人用人公信度位列第四,受到了省委组织部的通报表扬。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使无证开采、毁坏林地、破坏资源、堵塞河道、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坚决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违法矿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顺利迎接年度矿产资源卫片执法创造条件,为全区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二、整治内容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法开采行为,分为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行为;
(二)村两委会非法出租(售)山场、林地、土地等用于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转让行为,主要指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清理清查阶段(年12月8日-年12月16日)。各街道、镇要认真制定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和业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的无证开采、违法违规采矿、越界开采及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并逐一登记造册。12月17日前,将清理数据及阶段性工作情况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处理整改阶段(年12月17日—年1月16日)。各街道、镇要采取边清理边整改的方法,对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制定出具体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取缔非法开采的业户。区国土、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工商、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难度大的地区进行集中查处,对无证开采行为,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恢复原貌。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转移采矿权的,除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外,对受让方也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对违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认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对村两委会非法出租(售)集体土地用于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矿、为违法者提供便利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认真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督导检查阶段(年1月17日—年1月28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察组对各街道、镇开展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验收,对漏查漏报、瞒案不报、处置不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为扎实推进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国土、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工商、交通、文广新等部门和各街道、镇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镇是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各街道、镇要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重点区域,逐村、逐矿包干,逐级落实责任到人,并严格奖惩兑现。重大违法案件要组织力量进行严厉集中查处,采取集中行动时,区直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部署到位
今年是奥运之年,也是新一轮平安建设的关键之年、决胜之年。为确保全市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年初我局即印发了《质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计划》,并根据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打假工作列入综合治理工作,我们增补了食品科、特监科、稽查大队负责人为综治领导小组成员,并于下属单位签订了《综合治理责任状》,并对维稳工作、群众来信来访、车辆管理安全、票据和资金管理、印章管理和办公室门窗、用电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面实施了综合治理和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了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上下协调的创建工作机制。
为深入将创建工作向纵深推进,我局党组始终把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传达上级精神,通报了全市综治维稳工作,部署了本局综治维稳任务。特别是为确保奥运期间平安工作,局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奥运期间安全工作,先后开展了“迎奥运特种设备百日督察”、“奥运期间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活动,专题下发了《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对安全保障措施、内部管理和网络安全、新闻宣传、作风建设和、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常抓不懈,时刻敲警钟,实现了我局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教育于事前、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二、强化制度建设,管理落实到位
为了加强全局平安建设内部管理,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并将制度细化责任到人,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用制度保证平安工作的落实。一是加强对综治平安教育。我们进一步强化《六条禁令》执行力度,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执法;严禁公车私驾;严禁借执法之名吃、拿、卡、要;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者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6月份我局组织全体中层干部和稽查人员参加旁听法院关于侵权渎职案件审理工作,用活生生的实例教育每一名执法人员必须增强是非辨别力、诱惑控制力,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加强矛盾调解工作。我们通过向行政相对人发放《行风监督卡》,在全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加大对行政相对人回访频次,认真做好群众的投诉与监督,今年全局没有接到一起群众投诉。为认真做好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消除化解行政争议,在全省率先启动了“质监法制庭”,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三是加强防控力度。今年我们继续坚持党员志愿者义务治安巡逻制度,每月定期两次由分管局长带队到万善路风光带进行治安巡逻,并做好治安防范记录。同时,我们要求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值班,做好记录,遇事慎重稳妥处理,重要事情及时报告,并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时均由领导带头值班,二十四小时接处突发事件,确保一方平安。四是加强现金安全管理,我们在为各部门财会人员配备保险柜等设备的同时,还对财经制度进行了规范,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将现金上缴银行。并由财务室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造册,落实使用人维护责任。五是加强消防保卫工作。我们在全局下发了禁烟制度,严禁在局大楼使用明火,并安排专人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组建义务消防员制度,制定了消防应预案。同时,我们制定了门卫保安工作制度,并由门卫排查防盗隐患,督促各科室断电关好门窗,由于管理到位,措施得力,今年以来来我局从未发生过公款或公物失窃事件。
三、突出重点工作,强化安全防范
一、 廉政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人员素质风险四种类型。
(一)思想道德风险
指银行业从业人员个人因主观原因和外部环境的不良诱惑而可能产生思想道德问题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背离社会主义荣辱观,等。
(二)制度机制风险
指金融机构因制度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够可能导致的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未能根据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需要,及时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制度,造成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工作流程出现漏洞,贯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制缺乏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不能形成有效的常规化工作措施。对人、财、物管理等重要事项未能严格按照制度办事,致使权力没有按要求规范公开运行。
(三)岗位职责风险
指银行业从业人员个人因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可能导致的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对职责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致使银行所属人员或本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软弱放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失职渎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
(四)人员素质风险
指银行业从业人员个人因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家庭因素影响不正确行使权力可能导致的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因文化素质差异,处理问题的能力、观念、质量和效率不同。
二、廉政风险的主要聚集区
(一)领导干部岗位
主要存在着权力是否过于集中,行使权力是否超越权限;党内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是否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各项党内监督制度是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案件防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制度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对分管工作是否履职尽责,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权力滥用的风险。
(二)信贷岗位
主要存在着客户营销准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审查、审议审批、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贷款核销等各个环节制度是否执行到位;贷前调查是否真实、贷后监管是否走过场;前、后台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落实;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应行使监督权力而不作为可能导致职权失控的风险。
(三)财会岗位
主要存在着会计流程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做到不兼容岗位相分离;坐班主任履行职责是否到位;以及会计记账、复核、授权相互制衡的内控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是否落实同业存放、网银合作业务监督制度;结算业务是否按要求规范操作;财务报账制度执行是否严格;重要资源分配、大额财务费用支出是否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固定资产购置、管理、使用、处置等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职权失控的风险。
(四)人力资源岗位
组织管理上是否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干部管理上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利益;机构人员管理上是否存在违反操作程序及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薪酬管理、保险统筹、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上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国家和总行政策法规制度规定;是否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职权失控的风险。
三、廉政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途径
(一)做好廉政风险信息的采集工作
1.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廉政监察、政风行风评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反映、案件查处、责任审计、巡视巡查、干部考核、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客户回访、员工座谈、与当地检察院、法院、公安、纪委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等方式,多渠道收集廉政风险信息。
2. 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导管理层、客户信贷、财务管理、人力资源、“三重一大”等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充分运用电子监察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 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对查找出的各类廉政风险点,依据廉政风险点的发生频率、权力行使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廉政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对潜在廉政风险大,发生问题危害重的,划为A级风险点;对潜在廉政风险较大,发生问题危害较重的,划为B级风险点;对潜在廉政风险较小,发生问题危害较轻的,划为C级风险点。逐一登记,归类汇总,形成《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并根据形势变化和权力项目的增减,对廉政风险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险等级。
(二)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档案库
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在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廉政档案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目录的基础上,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档案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定期整理、归类分析,特别要重视对举报问题的收集和分析,通过剖析案件,全面了解掌握廉政风险信息。建立台账,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系统内的廉政风险信息系统。加强对信息的动态监控和分析研判,全面查找风险点,通过揭示高风险的领域、岗位和环节,进一步明确风险防控重点。
(三)建立日常风险预警处置机制
1.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是针对风险点提前采取预防性措施。通过绘制风险防范流程图,制作岗位风险警示牌,制定岗位风险防范措施,立足于预防风险和保护干部,注重事前防范。根据权力等级分别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对C级廉政风险,采取保廉承诺、警示教育、人文关怀、风险提示、廉政谈话、函证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单位和个人的自律和防范意识。对B、A等级廉政风险,除采取以上措施外,建立和实行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干部选用交流、公开承诺、岗位责任、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考核评议、廉政档案等制度。通过采取前期预防措施,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性,达到关口前移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目的。
2. 中期监控。在前期预防的基础上,通过信息监测(包括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举报、网络举报、行政投诉、电子监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政风行风热线、定期自查和专项检查、抽查等手段,构建风险监控网络,避免问题的扩大化、严重化。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对前期预警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及时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
3. 后期处置。针对中期监控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等措施,及时纠正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书面告知实施预警的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中期预警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纪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对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党纪、政纪追究,需要法律追究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围绕征地及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资金监管、搬迁安置和补偿等关键环节,通过专项治理的方式,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监管,坚决制止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和暴力征地拆迁行为。
二、对象与内容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是否合法、合规实施了土地征收、占用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监督。重点对有无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土地征收方面
1、是否按照要求履行听证程序;
2、是否在地类、权属、面积认定时征求过被征地农民意见;
3、是否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4、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决定公告;
5、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
6、是否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7、是否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8、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转用或者土地征收上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
9、是否存在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滥用权力,曲解套用“公共利益”概念,随意扩大征地范围,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10、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经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
11、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是否及时合理;
12、是否存在非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
13、对征收后地上附着物拆迁,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14、其他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
1、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是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受委托单位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
3、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4、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是否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30日以上;
6、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的,政府是否在多数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召开听证会,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7、政府征收决定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对于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9、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0、征收决定是否及时进行了公告;
11、征收调查的结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公布;
1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时间是否超过一年;
13、是否依法订立补偿协议;
14、各类补偿款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1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过程是否合法;
1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是否独立、客观、公正;
17、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政府发放的补助和奖励资金,是否均同时、足额发放;
18、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及时依法进行了公告;
19、有无采取行政强拆行为的;
20、有无建设单位违规参与搬迁活动的;
21、有无动用公安人员执行搬迁行为的;
22、有无派遣行政机关人员参与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行为的;
23、有无采取暴力、胁迫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设置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24、房屋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建立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2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与步骤
成立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有关建议等,于11月20日前报市纪委纠风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有无实施方案中所列举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市直各相关部门的抽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组织实施。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底)
对自查自纠及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迅速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提供虚假报告,以及整改不力或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要进行重点督察,并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各县(市、区)要迅速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具体工作,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自查自纠的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省里抽查的准备,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20__年工作总结
20__年,在局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总队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局中心工作,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大局,始终坚持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行政执法理念,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房地资源行政执法职能,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完成了全年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执法成效比较显著
20__年,总队始终坚持和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在土地执法、房产执法、工作、安全工作等各方面都做到了稳步推进。
(一)土地执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坚持动态巡查工作关口前移,新发生违法用地基本得到遏制。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是治理违法用地的有效机制。总队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坚持开展网格化的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关口前移,基本做到了到底、到边、全控制、全覆盖。经统计,本市今年1-11月份动态巡查共发现新发生违法用地122件,涉及土地面积1228.5亩,仅占年度计划总面积的40.95%。。
2.违法用地消除和整改工作成绩突出。一是发挥政权优势,做好违法用地的拆除工作。在拆除消除违法用地工作中,总队紧紧依靠各区、镇政府、区房地局和纪监委,综合各有关部门力量,全体执法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进行沟通协调,拆除消除了一批违法用地。如:嘉定区外岗镇杨甸村上海鼓舞餐饮有限公司非法占地53亩,建造蒙古包,奉贤区金汇镇资福村园艺场非法战地20亩,建造厂房等一批面积较大的违法用地,现已全部拆除,复垦并具备种植条件。今年,拆除和消除违法用地项目共计95件,涉及土地面积831.5亩;拟拆除消除的违法用地34件,涉及土地面积151.4亩;通过拆除消除,使实际存在的违法用地大幅减少,让违法者付出高于守法的成本和代价,对遏制新的违法用地发生起到了震慑作用。二是区分重点,区别对待,抓好违法用地严重镇的整改工作。对新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根据不同的责任主体提出不同的意见,通过五联单制度将责任分解到各个相关部门。使区县纪监委、执法总队和区县政府根据自己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管、督促、推进消除违法用地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不定期将违法用地的重要情况向各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以书面的或口头的形式进行通报,推动各区县党委召开制止违法用地工作会议30次左右。通过各区县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区镇、委办局的主要领导会议,落实制止和消除违法用地的工作。今年以来,总队以及各执法处到各区县召开协调会190次,向各区或镇政府发出《违法用地通知书》546份。编发《土地执法工作简报》8期。通过努力,整改消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3.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一是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据统计,1-10月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89件,已发出行政处罚决定421件,涉及土地面积535.47公顷,罚没金额6297.71万元。正在查处的68件,其中,已通过会审,拟作出行政处罚的43件。二是做好违法用地案件的移送工作。坚决贯彻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加强与市、区纪监委的协调沟通,及时向监委移送违法用地案件材料,并协助市区监委做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专项行动中移送案件的调查工作。目前,已有52件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涉及相关责任人员26人次,其中:处级干部4人,和行政撤职1人,诚勉谈话3人。基层党员干部21人,其中免职5人,通报批评1人,党纪政纪处分7人。正在查办的4件案件中,涉及相关责任人6名,其中处级干部4人,一般党员干部2人,目前,已处理处级干部1人,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未执行行政处罚违法用地当事人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向法院移送案件175件;配合有关区政府,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赵国天、周志荣等嫌疑人及案件材料移送公安部门。目前,涉案人中已有1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网上通缉。
4.国土资源部第八次卫片和网上图斑的核查工作基本完成。一是认真组织,妥善协调做好核查工作。按照国土
资源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及时召集10个区局开会部署了部第八次卫星图片核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检查的目的和原则、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根据卫片执法检查的需要,及时将变化图斑核查工作底图提供各区县房地局。同时,制订了《八次卫片数据填报口径和注意事项》,加强同各区县的工作联系和技术指导,指导帮助各区县局的数据填报工作。总队全体员工在确保土地执法巡查不间断的前提下,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加班加点,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了核查工作。经核查:部八次卫片变化图斑共涉及宗地数3108宗,总用地面积71340.2亩,其中合法用地1698宗,土地面积50524亩,违法用地180宗,土地面积2555.8宗,合计新增建设用地1878宗,土地面积53090.7宗。二是狠抓落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9月17日至24日,总队会同市局土地处、规划处、权籍处组成两个检查组,由总队领导带队,采取听取汇报、抽查卷宗、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对浦东新区、松江、金山、南汇、闵行、奉贤、宝山、青浦等区县的部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实地未变化、农业结构调整等情况以及对应拆除违法项目是否按规定、按计划落实拆除整改工作进行现场查看。通过检查,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对发现问题进行纠正整改,确保了核查工作的效果。同时,今年以来,组织了对网上图斑的核查工作,共核查图斑4521宗,其中,合法用地1194宗,农业结构调整304宗,实地未变化1962宗,违法用地1061宗。
5.全国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的评估工作顺利完成。一是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总队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学习,吃透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评估工作。二是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和检查考核。按照评估标准,制订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评估检查工作方案》,组成了由市局土地利用管理处、综合规划处和执法总队参加的评估小组,于10月24日、27日,对浦东新区、嘉定区、青浦区三个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形成了评估报告,确定了排序顺序(排序为:浦东新区、青浦区、嘉定区),11月日至5日在上海房地资源网站上对本市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排序名单进行了公示,按要求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评估意见》和审核意见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二)房产执法有效开展
1.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执法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根据19个区县局上报的数据,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共检查经纪企业6431家,其中检查发现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有773家,占检查总量的12%;无房地经纪企业资质备案证书的有1490家,占检查总量的23.15%;其中做出行政处罚309家,停业121家,补办手续67家。二是配合市局交易处对定金合同撤销率高的《天山华庭》和《黄浦华庭》等15个楼盘进行执法检查。下半年针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云天绿洲、阳城贵都等11个合同撤销率畸高的楼盘,根据由庞局长亲自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总队会同市局交易处、交易中心有关同志对媒体报道的11个楼盘的定金合同和预售合同进行了全面清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同时对楼盘撤销信息以及相应的管理监控措施提出专门意见。
2.积极做好案件办理和查处工作。一是加强对各区县拆违工作的指导协调。对各区县每月新增违法搭建处理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截止9月底,全市住宅小区新增违法搭建1813件,已处理完毕1638件,处置率为90.34%;未处理175件,占新增总量的9.65%。对12319热线反馈的数据进行分类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会同市局物业处召开了各区县房地、城管数据分析会。二是认真进行案件查处工作。完成了对违规估价的诚谊房地产估价公司和两名估价师,对违规销售中心村房屋的松江区石湖镇政府,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上海市松江区叶谢镇人民政府和上海市洋金海实业公司的行政处罚工作,今年共完成行政处罚案件6件。
3.进一步推进群租房整治工作。今年以来,积极贯彻沪委办[20__]17号文件精神,按照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托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指导推进,督察区县开展整治。根据局领导在《重视舆论监督加强督察整改》的批示,及时向普陀区房地局了解并到现场调查,并将中远两湾城群租回潮现象的调查结果及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局。
(三)其他业务工作稳步推进
1.高度重视工作。工作一直是总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总队形象的重要因素。今年以来,共收到并处理案件137件,其中涉及土地违法83件,目前已处理83件,房产违法案件54件,
目前已处理完毕54件。对受理的每件案件,均能做到认真登记,按时处理、及时反馈,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今年来,案件的办结率和回复率均达到了100%。2.安全生产工作稳步推进。针对车辆多,出勤率高的实际情况,总队始终把车辆行驶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__年8月,进一步完善了驾驶员出勤考核机制,出版并下发了《上海市房地资源行政执法总队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制度汇编》。同时,还利用gps在线监控等高科技手段在线监管巡查车辆,基本做到了全年行车无重大事故发生。
20__年,恰逢奥运会和残奥会在我国举办。总队积极贯彻中央、市委和市局关于保障奥运期间安全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狠抓细节,确保了奥运期间的安全稳定。
二、制度建设成效突出
今年以来,总队一直注重建章立制工作,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物,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一) 健全办案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办案。
1.制定了《土地违法案件办案流程》。通过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查处土地案件的职责分工、受理、立案、调查、送达、执行和结案等处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2.建立了动态巡查档案制度。动态巡查一直是总队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因为执法人员较为分散,分管区域之间差别较大,也是管理上最难的环节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动态巡查工作,总队建立了动态巡查管理制度。一是印制了专门的档案袋和相关表格。规范了台帐填写格式、动态跟踪记录、台帐信息管理,从制度上保证了对违法用地及时发现,及时如实上报。二是指派业务管理室专人负责档案号的发放和跟踪监管工作。切实做到一案一号,一袋一案,及时处置,及时汇报。三是将档案填写情况列入对责任的考核体系。明确了违规填报或不填报的相关责任,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准确。
3.制定出台了《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定》。作为总队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总队今年制定出台了《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定》,将于20__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一是严格制定程序,确保科学合理。在总队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业务管理室和办公室制定了《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定》草稿。总队办公会议对草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执法处的意见,汇总后又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的版本由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力求该规定的科学合理。二是体系完备,涵盖广泛。该规定共计八章四十一条,具体明确了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处理、考核机制,从源头上规范了责任人的动态巡查工作,为进一步进定完善办案机制和问责机制奠定了基础。
4.基本实现了网上办案。从20__年2月开始,依托市局土地管理平台,总队各责任人作为系统的用户及时的向系统报送信息和及时处理系统下达的任务,并按系统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查处,做到所有违法用地案件必须通过系统进行查处。总队按照系统的信息数据,对每个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从执行的情况看基本上达到了系统共用的目的。
(二)不断探索三级土地执法监管体系
1.形成并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本市三级土地执法监察体系的意见》。今年以来,总队在认真总结过去土地执法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分析土地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并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本市三级土地执法监察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区县房地局和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监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2.积极开展试点和调研。今年以来,为总结实践经验,总队在南汇区、青浦区、崇明县组织开展了三级土地巡查监管机制试点,努力构筑“政府带头、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土地监管体系。总队领导为学习国内同行的先进经验,数次组织了专题调研工作,组队赴南京等地学习研究,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
3.认真总结,深入探讨,不断推进机制成型。11月24日,总队组织召开了三级网络巡查机制建设专题研讨会,各试点区县相关负责人到会。通过这次研讨会,总结了一年以来取得主要成绩,也分析了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计划和任务,为三级巡查机制的成型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行政不断加强
(一)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规范队伍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全体执法人员能自觉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三告知”率达到100%。今年以来,共发放“三告知”和“十不准”规定768份;在违法案件审理中,按照发现、调查、处置、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加快形成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优势互补的执法监察体制,坚持违法用地案件集体会审制度,严格案件办理程序,确保公正、公平。为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积极协助市局法规处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配合市局法规处做好14件案件的听证、4件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议以及4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继续开展执法监察监督工作
本年度,总队聘请涉及动态巡查工作的10个区县的监察委、房地局的25名同志担任政风监督员,对总队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总队和各执法处领导经常向政风监督员了解情况,并征求进一步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9月份,专门邀请政风监督员来总队听取意见,并发放了政风测评表,从发挥作用、工作作风、办事规范、廉政建设四个方面听取意见。据统计,四个方面表现为好和良好的平均在62%和35%以上。
20__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少数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依法执法上有欠缺。动态巡查中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违法用地,有的甚至隐情不报或形成事实后再报。二是抓制度的落实还不够有力,执法人员按章程办事、按制度办事的意识不够强,制度落实和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三是少数执法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不够强,自身要求不严,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现象依然存在,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加以解决。
20__年工作安排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机构改革赋予总队新的职能和工作要求,围绕全局中心工作部署,坚守阵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大对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地执法监察力度,内强素质,外树形像,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加强和提高总队的全面建设,以科学发展观推动总队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强化房地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一) 坚决将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发现与初始,制止于萌芽。
1.进一步转变观念,创造性的开拓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坚守耕地红线作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沟通,创造地开展工作,真正做到土地执法关口前移,
重心下移,将违法用地遏制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力争使本市新增违法建设用地基本得到控制,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2.继续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要按照总队即将下发执行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加强责任心,对所在责任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掌握得了、控制得住,切实做到到底、到边、全控制、全覆盖,切实在违法用地发现于初始、制止于萌芽上下功夫、见成效;并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中上报的信息、卫片图斑核查成果和建立违法用地巡查档案实行督导制度,对责任人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核查。
3.进一步加大查处违法用地的力度。继续加大拆除违法用地项目的力度,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做到“露头就打”,国家和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要督促其尽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无特殊情况的其他项目,要督促区、镇政府组织力量坚决予以拆除;要按照历史违法用地的处置口径,认真做好历史违法用地的处置工作;要继续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贯彻落实15号令,按照“既要查处事,又要查处人”的要求,对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和处理,严肃追究违法用地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土地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用地的地区,建议市局停止其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
(二)进一步加强房产执法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1.加大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行为的查处力度,着力推进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要求,围绕《优秀历史建筑三年工作计划》的实施,认真贯彻《保护条例》,加大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行为的执法力度。一是推进各区逐步建立优秀历史建筑的巡查机制,预防为主,把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对第二批175处保护建筑及世博亮点项目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适时予以曝光,推进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落实。
2.加强对小区违法搭建执法工作的指导。总结去年各区在整治违法搭建和工作中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对各区房地执法部门的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全力推进《三年行动计划》目标的完成。一是加强对各区区违法搭建执法工作的指导,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控制新增违法搭建。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加大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强研究和探索,通过综合方法,多管齐下,逐步拆除存量违法搭建。二是配合市局相关部门做好群租的预防和整治工作。三是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开展对维修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加强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诚信规范透明执法的房地产市场体系的建设。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结合市局明年整治房地产市场的重点部署,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的关键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一是继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重点查处捂盘惜售,无证预订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依法查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估价规范和标准。迎合委托人意愿任意抬高或压低房屋评估价格行为。三是配合市局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
1.继续抓好建章立制工作。20__年,总队依然把建章立制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一是要继续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重点是抓好土地执法发现机制、办案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的制订和完善工作,力求各种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狠抓现有制度的落实,通过多种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继续推进三级巡查机制建设。20__年是三级巡查机制发展的关键一年。要在深入研究20__年以来在试点区县取得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土地执法三级巡查工作,切实做到有序推进。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构建起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对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 内部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背景下,必须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对自侦工作构建起一套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点面结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修正案对侦查工作和内部监督带来的影响
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将改变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方向和主线。
2.辩护权的扩展和律师行使辩护权“三难”问题的破解以及审判程序的完善,将打破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原有的系统内“相互配合”机制,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更多时候将以监督者身份面对自侦工作。
3.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确定,建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既为侦查工作明确了取证方向和取证要求,也增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4.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完善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强大支撑,有力提升了侦查能力;但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笼统、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明确,既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进一步扩展了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应建立健全一个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及时、监督全面、监督到位、监督有效。
(一)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督主线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也必须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务必将其作为监督的主线和重要内容,成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推动案件管理系统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网络化办案,实现对自侦案件侦办工作全过程进行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软体,通过控申、侦查、侦监、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的信息录入,实现了对自侦案件从交办线索到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侦查指挥系统。通过该系统,由各级侦查部门填报每个案件各诉讼环节信息,实现对自侦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统应侧重于对办案效率的监督,侦查指挥系统则侧重于对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监督。
(三)实现对案件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监督重点是初查、侦查、和证据审查三个环节:
1.对案件初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重要节点采取填报工作表格的方式,实现对初查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内部监督。
一是线索的管理。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情形。对举报、移送的案件线索,可由侦查指挥中心通过下级院填报《案件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备案表》,整合案件线索信息,以定期跟踪分析线索办理情况的方式进行监督,或以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来推动线索的查办;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可要求办案人员填报《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信息登记表》、《办结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汇报表》,通过院局领导的及时审批来依法进行督促查办。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侦查人员对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员认真填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表》,就涉案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工作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性格及爱好等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并由院局领导进行签字审核,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利于掌握侦查方向和寻找案件突破口,也为监督初查工作提供书面资料。
三是执法风险的评估。主要是由纪检监督部门通过核查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制订的办案安全预案和填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执法办案风险处置表》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应由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通过文书审查和来访处理对初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非经批准不接触初查对象和不准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结果。由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形成的举报线索初查终结意见进行评判,重点审查自侦部门是否将举报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审查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自侦部门。
2.对案件侦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采取强化办案人员对执行办案纪律的自律和发挥检察机关系统内其他部门的职能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一是执法办案的自律。可通过办案人员填报《办案告知卡》、《办案人员申请回避审批表》、《廉洁自律卡》等三个表格来实现监督。
二是法警部门的监督。应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的“管用分离”制度和审讯过程中的“看审分离”制度。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管理,办案部门使用;办案部门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区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部门在工作区应建立涉案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和填报《移交涉案人员登记表》、《履职交接班登记表》,构建完整的司法警察履职“一案一卷宗”制度,通过值班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制止和报告,实现对审讯行为的全程监督。
三是技术部门的监督。应严格执行“审录分离”制度,通过技术部门对侦查人员讯问、询问涉案人员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工作来实现监督,包括对问话过程和对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全区域视频监控的两种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侦监部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办案机制中,建立每起自侦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核实相关证据,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实行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制度,核实证据了解案情,利于发现或者调查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从而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安全督察员对办案工作区执法行为进行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三日内将清单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制度,建立执行搜查时商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制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现场监督报告表》,发出《案件执法监察通知书》进行纠正。
六是监所部门的监督。明确规定由监所部门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监所部门可通过定期向在押人员发放维权书告知羁押期限和利用在押人员诉讼情况管理软件认真落实预警提前告知、到期及时催办、违法立即纠正三项环节,促进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七是控申部门的监督。对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控申部门应及时分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查办,防止侦查部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滥用,避免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对案件证据的审查监督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所作的重大修改和辩护权的扩张完善,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应构建起严密的内部审查机制。
一是侦查过程中的备案审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自侦案件不诉、撤案报上级院批准制度的同时,可建立部分特殊案件在下级院需作出立案决定前应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制度,同时利用侦查指挥系统落实专人对下级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填报《立案备案审查表》,突出对立案、采取措施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侦查终结前的专门预审。自侦部门在确立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一名业务水平高的干警作为案件预审官。预审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参与案件的侦查取证,但对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实行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预审官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审查,并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形成案件预审报告并经审批。只有经预审官同意和领导批准的自侦案件方可向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结移送后的起诉审查。公诉人应保持最为“中立”的立场,以最严格的标准来审查案卷,确保案卷证据达到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建立“快速”的审查机制,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做到早发现早补证;应有“准确”的预测判断能力,对庭审对抗强度的增加做到应对有方。起诉审查的监督可通过审查报告及庭审笔录来具体体现。
(四)完善案件考核机制
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是内部监督工作作用和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强化内部监督的保障。
1.考核内容
一是执法规范。自侦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做到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程序合法,侦查行为文明、规范;二是办案效率。自侦案件是否做到办案效率高,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周期短;内部监督制约是否做到职责明晰,协作通畅;三是办案质量。是否做到收集证据客观全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体系完整;四是办案效果。办案工作是否充分体现为大局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无因侦查行为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反映。
2.考核流程
一是部门自评。由侦查部门就所侦办案件对上述四项考核内容进行自行评价,填报《案件质量登记表》,由科局领导审核;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结合侦查指挥系统填报情况和备案审查结果给出审查意见。
二是监督意见。对自侦案件侦办流程中各个环节开展情况,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进行评判,出具监督意见,形成《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意见汇总表》,作为对自侦案件考评的重要参考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