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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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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1篇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恪尽职守、反应迅速、协调联运、妥善处理。

二、*区环保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三、应急处理分队分工及职责

1、“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职责

(1)负责受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举报,并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认真做好记录。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展及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向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通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2、监察大队职责

(1)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接报告后迅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监察人员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影响,以利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

(3)积极参与救险,消除污染危害,并负责做好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进行处罚,并写出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提供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好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4、监测站职责

(1)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水质监测。

(2)制定出我区重大水污染事故监测应急响应预案。

(3)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事故监测,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5、污控科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污染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科职责

(1)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隐患,要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2)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流域及敏感区域河流的日常管理。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水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好相关工作。事故终结后,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落实。7、监察中队职责

(1)加强对所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尽量消除污染隐患。当发现有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迹象时,应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加强对所负责的重点污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自查、自纠制度。

(3)当企业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配合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调查,提供企业平时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及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4)在污染事故处理终结后,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护措施的改进和完善。

8、宣教法规科职责

(1)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污染控制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立案及适用法律、法规终审和案卷的存档工作。

四、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系畅通。接到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我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监察大队接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要迅速出动,30分钟到达现场。

3、现场处理。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首先制止污染行为,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待相关单位或后援人员抵达后,再开展或移交撤离。

4、做好相应的联络工作。由局办公室向市局及区政府汇报情况,并依据事故发展情况与市相关部门联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5、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人员出入控制,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建议当地组织果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疏散周围群众,以便控制可能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污染人数范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公众信息。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需要的信息内容由宣教法规科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进行,妥善做好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7、应急终止。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并且继续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监察大队写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市局批准后,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五、要求。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我局应急处理工作人员首先抵达现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治污染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待市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后,再配合开展工作。

3、凡发现本辖区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市环保局报告,并迅速组织调查处理,不得瞒报、漏报。

六、本预案自之日起执行

为保障我区饮用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为防止和妥善处置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本预案。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恪尽职守、反应迅速、协调联运、妥善处理。

二、*区环保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三、应急处理分队分工及职责

1、“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职责

(1)负责受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举报,并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认真做好记录。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展及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向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通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2、监察大队职责

(1)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接报告后迅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监察人员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影响,以利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

(3)积极参与救险,消除污染危害,并负责做好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进行处罚,并写出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提供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好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4、监测站职责

(1)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水质监测。

(2)制定出我区重大水污染事故监测应急响应预案。

(3)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事故监测,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5、污控科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污染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科职责

(1)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隐患,要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2)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流域及敏感区域河流的日常管理。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水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好相关工作。事故终结后,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落实。7、监察中队职责

(1)加强对所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尽量消除污染隐患。当发现有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迹象时,应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加强对所负责的重点污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自查、自纠制度。

(3)当企业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配合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调查,提供企业平时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及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4)在污染事故处理终结后,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护措施的改进和完善。

8、宣教法规科职责

(1)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污染控制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立案及适用法律、法规终审和案卷的存档工作。

四、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系畅通。接到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我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监察大队接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要迅速出动,30分钟到达现场。

3、现场处理。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首先制止污染行为,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待相关单位或后援人员抵达后,再开展或移交撤离。

4、做好相应的联络工作。由局办公室向市局及区政府汇报情况,并依据事故发展情况与市相关部门联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5、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人员出入控制,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建议当地组织果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疏散周围群众,以便控制可能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污染人数范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公众信息。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需要的信息内容由宣教法规科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进行,妥善做好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7、应急终止。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并且继续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监察大队写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市局批准后,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五、要求。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我局应急处理工作人员首先抵达现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治污染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待市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后,再配合开展工作。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水质,确保全区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有关事项交流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饮用水源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全面启动实施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切实加强了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生活污染、面源污染、水源地水质污染、缺乏备用水源、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镇街、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切实抓好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

二、加强监管,共同维护饮用水源安全

一是彻底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各镇街、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违规码头、畜禽养殖场、网箱(围栏)及投饵性养殖、燃油机动船舶、餐饮娱乐船等污染源,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源区内承包养鱼、肥水养鱼、喷施除草剂及相关化学制剂、农药、化肥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收运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保护区内倾倒任何垃圾,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污染源。

二是切实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源陆域200米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大力推广沼气池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三是严格项目审批。禁止审批有可能对饮用水源地造成污染隐患的旅游、餐饮(含农家乐)、娱乐、工业、养殖和新建废水不能外排的商住楼(含水库管理房)等项目的开发。

四是着力调整和优化供水水源结构。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符合饮用水要求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源的,要及时采取调整取水点或实施供水资源整合等措施,解决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问题。

三、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饮用水源保护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镇街、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饮水安全。

区环保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定期对城市、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监督、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管理和水源的日常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指导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对水库管理所的监管,做好水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饮用水源保护区动态变化,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

区安监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企业配套建设安全应急处理设施,防止因安全事故诱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集中式供水企业的出厂水、末梢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和监督管理。

区农委要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等管理,取缔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防止种、养殖业污染饮用水源地。

区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区交通局、公安局负责牵头交通安全事故污染处置,避免污染饮用水源地,制定危化品危废运输线路时,应综合考虑饮水源保护。

各供水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制水质量,确保饮水安全。

各镇街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饮用水源质量负责,完成现有污染源的清理整治,落实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桩,负责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同时加快场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活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快备用水源建设步伐。

各镇街和各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四、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各镇街要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应急预案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镇政府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

第3篇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 马兆成

副组长 : 翁 延

成 员 : 杨占军 纳洪忠 雷旭峰 张 涛 王 婷

2 、组长主要职责 : 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 、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 、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 、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 、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预防措施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纳洪忠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 ,并逐一认真落实 , 达到实效。

第4篇

[关键词] 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行政责任;监管职责;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 X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39-2

一、“4.11”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回顾:从知悉、公布到应对、解决

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是指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检测出的苯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根据威立雅公司的检测数据显示:2014年4月10日17时的出厂水水样中苯的含量高达118微克/升,同日22时自流沟水样中苯的含量为170微克/升,4月11日凌晨2时检测值为200微克/升,远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微克/升的限值规定。4月11日8时兰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袁占亭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于当日16时30分召开新闻会公布此次水污染事件。4月11日11时,威立雅公司切断被污染自来水管线的供水,排查事故原因。与此同时,部分媒体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报道,社会中出现了市民抢购矿泉水的现象。同日16时30分,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会通告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标,建议公众在未来的24小时内不要饮用自来水,并承诺每两小时公布一次检测报告。市政府组织供应2万多吨的瓶装水和桶装水,相应缓解了之前的抢购风波,市场供应逐渐恢复。由于城关区和七里河区自来水取样点在连续4次检测中均未检出苯物质,兰州市政府网站公告,正式将兰州市“4・11”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修正为“4・11”自来水局部苯指标超标事件。4月13日17时兰州市政府召开第二次新闻会,通告污染原因为两次历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污染威立雅公司的自流沟。4月14日7时随着西固区应急措施的解除,兰州市恢复了自来水供应使用。4月22日下午兰州市政府召开第三次新闻会,威立雅公司董事长向公众鞠躬道歉。

二、事件发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公众知情权到行政监管职责

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触发了全国对于自来水安全的广泛关注,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监测,截至4月18日,以“兰州水污染”为关键词出现的新闻及转载数量高达一千七百四十万篇,热度达到“赤色”级别。水乃生命之源,饮水安全更是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全世界80%的疾病,是由饮用被污染的水造成的。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此次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中,威立雅公司作为兰州唯一的供水企业,与部分政府监管部门的应对措施值得深刻反思。

(一)事件发生前的隐患问题

这次受污染的4号自流沟已经服役58年,关于地表混凝土民用建筑的使用年限为50年,而地下作为城市生命线的混凝土建筑在使用年限上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自流沟历史上至少发生过3次污染,2次修补。而这两次修补都是局部修补,4号自流沟的西段一直并未修补,这也是造成此次自来水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

兰州威立雅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其在成立后第二年便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提交过自流沟改造项目的申请表,城乡建设局也连续三年在改造计划中立项,但该改造项目最终还是没有实施。根据中法合同约定,政府负责改造自流沟项目中地上的建筑物清理和搬迁工作,而政府在搬迁问题上一直未履约,这也迫使自流沟修复项目“流产”。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威立雅公司最直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管的职责。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巡查水厂的日常检测记录,但兰州城乡建设局却始终无法提供监管记录。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出厂水既要做42项常规检测,又要做106项全分析,其中苯类物质属于6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应半年检测一次。此次兰州威立雅公司将半年一测的非常规项目检测提前至4月份,可以说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的检测来自于一次偶然检测。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管理部门对生活饮用水有监督管理职能。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对兰州市157个检测点的各种水样进行定期检测,其中包括管网末梢水和兰州威立雅公司的出厂水。卫生监督所通常会把检测工作委托给疾控中心来完成,由于省疾控中心设备不到位致使2013年的全项目检测并未进行。由此可见,政府的监管部门并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规、规章流于形式。

(二)事件发生后的应对问题

从威立雅公司的管理层知悉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到停止受污染自来水的供应,期间经过了16个小时;从政府主要领导知道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到停止受污染自来水的供应,期间经过了将近5个小时;从确定自来水苯超标到公众知悉(政府第一次新闻会),期间经过了22个小时;从政府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到公众知悉,期间经过了近9个小时。此次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在信息公布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质疑。

按照相关规定,检测人员对于自流沟应坚持每日巡查、每周大检查。而媒体于5月份进行采访时,检测人员仍不知自流沟的检测点在何方。威立雅公司管理层因担心社会影响和领导休息而将关系400万民众健康的消息延迟公布数小时,由此可见威立雅公司在公司管理方面及技术检测方面存在明显的责任疏忽问题。

4月12日会议公布的此次威立雅公司自流沟水体污染是隶属于中国石油的兰州石化公司原油管道泄漏所致。而4月13日的第二次新闻会上通告的污染原因为两次历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污染威立雅公司的自流沟水体。时隔一天,官方权威信息不一致,这让兰州市政府的行政责任及信息公布的准确性再次受到质疑。

三、事件余波未平的反思: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4.11”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发生后,兰州市委、市政府在应对此事件过程中的行为可圈可点。《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适用本预案的事故灾难包括“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所以此次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属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委、市政府在获悉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后,立即成立了以市长袁占亭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而适用范围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次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虽然没有构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没有引起严重的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但是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应该得到法律界甚至社会各界足够的重视。随着“瘦肉精”、“苏丹红”等的曝光,食品安全得到了应有的关注,而饮水安全却没有像食品安全一样有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了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内容,并且详细的规定了设立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唯独没有设立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等法规、规章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五章规定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但是并没有对饮用水安全问题做更为详细的规定,所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安全法》立法有其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兰州市政府在此次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时,做到了“统一”、“准确”,但“及时”受到了质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于上午8时成立,而信息公布却在下午16时30分,“及时”应该限定在多长时间之内,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事后兰州市副市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的“考虑将负面影响最小化,统一媒体的报道内容”成为了未及时公布信息、推脱责任的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兰州威立雅公司在确定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后于4月11日凌晨3时向水厂沉淀池投加活性炭,吸附有机物,降解苯对水体的污染,做到了法律规定的“控制危险源”,但并没有“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比如停止受污染的自来水供应,事后威立雅公司表示企业无停水的权力。苯对人体具有神经毒性,可以致癌。在公众生命健康权和制度规定之间做权衡时,威立雅公司并没有很好的遵循应急处置原则。这使得很多不知情的民众在自来水受污染以后仍然饮用,身体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这次污染源不是苯,而是更为严重的其他物质,那么长时间的受污染自来水供应会引起什么社会状况,不得而知。

四、结语

虽然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结束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市政府网站关于自来水苯的每日检测公告依然在进行,兰州市政府给市疾控中心下拨了700万元的添置设备款,自流沟上方的拆迁工作也在2天内完成。这次事件使得半年一检的非常规检测项目成为日常检测项目,使得检测设备的财政拨款迟到数年,使得多年难以完成的工作2天内解决,这些都是此次兰州自来水突发事件带来的事后效应。除了净水器的大卖,我们更应该清楚看到行政部门在依法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执法缺陷,从更为理性的角度看待行政权和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秦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运营战略研究[D].兰州大学,2013

[2]肖擎.兰州水污染事件告诉我们什么[J].湖北日报,2014.4.14

[3]江德斌.“水危机”的人祸魅影[J].厦门日报,2014.4.14

[4]王石川.反思兰州水污染,最该制度探源[J].青岛日报,2014.4.15

[5]王石川.兰州水污染背后的管理短板[J].人民日报,2014.4.15

[6]陈方.打好兰州水污染的责任补丁[J].光明日报,2014.4.16

[7]柏文学.兰州水污染事件敲响饮用水安全警钟[J].中国食品安全报,2014.4.17

[8]朱离.兰州水污染事件:前后抵牾的危机公关[J].证卷时报,2014.4.18

[9]徐建华.三重困境如何破解――兰州水污染事件折射我国饮用水质量安全之困[J].中国质量报,2014.4.21

[10]马想斌.兰州水污染背后的环境债[J].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4.21

第5篇

(二)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严格扩大内需项目建设中的环保准入。对中央政策支持的涉及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项目,以及满足环境准入条件、促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自治区重点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和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环保准入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不能为了拉动内需而放松环保要求,不能因为要上项目而降低环保门槛。严格限制审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影响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建设。

(三)全力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并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做好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尤其是做好与徐洪河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安徽省泗县和宿迁宿城区的区域联动,防止发生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特大水污染事故;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四)继续加大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活动,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完善重大水污染违法案件移送司法及协同配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检查,增加检查频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涉水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统一水环境质量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水污染联防机制,研究理顺流域管理体制,推动水污染防治形成合力。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集中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环保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

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农林、园林、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建设项目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利用,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视具体情况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

第九条准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贡湖湖体及沿贡湖湖岸5公里区域;入贡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两岸各1公里区域。

(二)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宜兴市太华镇太华村、乾元村、楼新桥村、茂化村、胥锦村、太平村、桥涯村和西渚镇横山村行政区域。

第十条二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起**市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浮沙桥,向西沿塘前路、长泰路延伸至湖边的陆域。

(二)太湖锡东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距离2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至望虞河、西至许仙港、沿湖高速公路以南的陆域。

(三)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四)**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0米内的陆域。

(五)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横山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库区及其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三)**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以长江西石桥水厂与窑港口取水口中点位置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四)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陆域。

第十二条保护区范围经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第十三条保护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生态保障方案,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养殖,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开展退耕工作,增加水源保护植被;

(二)建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项目)采取关闭、停业、治理等措施,负责保护区内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搬迁;

(四)建立并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逐步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参与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打捞蓝藻等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有害水生植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

(三)组织饮用水水源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与防治,探索生物监测途径;

(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五)组织保护区内环境执法检查,调查处理保护区内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六)会同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水质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系统,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水体以及入湖(库、江)河道的水量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保护区水文情报预报;

(三)根据需要实施调水引流,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

(四)负责保护区内生态清淤,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五)会同环境保护、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保护规划;

(六)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质监测工作,核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六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确的地理标界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组织实施对一级保护区的封闭管理和区内淤泥、水草、杂物等的清除打捞,按照规定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的处理进行监管;

(三)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五)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时预报、预警,按照规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和植被(湿地)保护。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防护林带、湿地保护和渔业养殖规划;

(二)对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控制与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保护区内非法养殖、捕捞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纳入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湿地、生态防护林的建设和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查处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保护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其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管。

公安、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排污口;

(二)新建不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

(三)新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印染、电镀、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化工、医药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的企业(项目)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

(五)擅自通行装运油类、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

(六)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气废液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炸鱼和使用电器工具捕鱼;

(八)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九)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十)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生活垃圾;

(十一)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十二)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十三)开山采石和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等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开辟产生污染物的旅游景区;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四)从事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和捕捞作业活动;

(五)在水域滞留、停泊住家(渔)船等。

第二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及作业(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内已有的下列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所有排污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封堵;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和存在水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水上餐厅等污染水体的项目和排放含磷氮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或者关闭;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逾期不接入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保护区内已有的旅游景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实施中水回用,确保零排放。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标准和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

(四)因突发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者应当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取水单位。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保护区内应当关闭、停业、治理的污染单位(项目),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建设单位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保护区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保护区内的单位未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或者未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损毁保护区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7篇

各乡(场、区)镇对本辖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县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农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1、各乡(场、区)镇作为各水源地保护的主体,对水源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全面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乡镇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整治,确保饮用水安全;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成为民众的自觉行为;督促辖区水厂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加强水厂内部管理。

2、县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加强水源地工业污染防治,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会同县水利局、各乡镇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3、县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县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会同县环保等部门积极做好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并对各水源保护区建立碑牌。

4、县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源水、管网水、入户水水质情况,切实加大监测频率。

5、县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城镇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配合县环保部门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启动供水安全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6、县农业部门负责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

第8篇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保护区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农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指导。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原有的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等污染源进行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水务、卫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按程序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立宣传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必须做好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事先申请登记并经管理机构批准,方准进入保护区;

(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边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开展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及上游流域的镇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摘要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管理,对确保水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是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文借鉴国外环境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管理和建设需求,提出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应涵盖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整治、监测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六项内容及要求,以期为我国水源地建设和环境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水污染:水源水质

规范化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等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各级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和规定,各地在保护区划定及整治、水源地环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水源保护区尚未完全划定、保护区标志设置不规范、保护区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监测监控能力不到位、风险管理和应急能力基础薄弱等问题。

实践经验表明,水源水质整体改善与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近年来,各地开展了多项水源保护、污染源整治、生态修复及环境信息、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但由于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目标、内容及具体要求等方面缺乏依据和指导,易造成建设目标不明确,导致资金和土地利用产生巨大浪费。

明确规范化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的内容与要求,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有效指导各地开展水源地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和我国法律法规要求,提出了规范化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的实质内涵,旨在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监督和保护提供目标导向和技术支撑。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及国外管理经验

我国水源地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划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有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同时对各级保护区禁止、限制行为,保护区整治及准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建设等提出要求; 《水法》要求划分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委联合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一级保护区隔离、保护区整治、生态修复、环境信息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此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也对保护区划分、水质水量、各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行为提出了要求。

国外规范化水源地建设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为美国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建立了基本框架。《安全饮用水法》科学地制定了饮用水标准,建立了从水源保护、配水系统、水处理,到信息公开等多方面多屏障的水质保护体系。各州也采取建立保护区、开展环境评价和污染防治等多种方式保护水源:控制因生产或泄露而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工厂位置,禁止如新建垃圾填埋场、中转站或大型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在水源保护区选址;要求地下油罐设置防护区;各州环境政策法令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各州制定水源水质标准时,人类健康标准是基础,并据此采取污染物控制措施。

目前,加拿大采用生态系统管理(Ecosystem Management)和流域管理(Watershed Management)两种方式保护地表水源。前者重视水资源系统各组成要素之间及水资源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环境间的联系;后者将水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权交给地方政府,联邦和地方政府分别颁布联邦和地方系列的“水政策”(Water Policy)。地下水源保护由联邦、省、地方三级政府及相关机构负责:联邦政府负责解决跨界水源纠纷、省级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保护机构负责流域和地下水管理。

德国《联邦水法》要求所有饮用水取水口都要建立水源保护区。100多年来,德国已建立近2000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一是水源保护区的面积大,占德国土地总面积的13%;二是水源保护区执行的水质标准较严,地表水源一般要求54项参评的水质指标满足一级标准,只有个别可放宽为二级:三是保护区划分时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过程中,涉及的居民及团体参与审查和评议,水厂作为主要受益者,需补偿居民及团体因建立水源保护区而遭受的损失。

日本采用“多龙治水,多龙管水”的综合管理模式。部级层面涉水部门主要有环境省、国土交通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经济产业省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对水质、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进行管理。为追求水质安全、确保水量,以及达到“双安”的饮用水目标,日本采取了工程手段保供水、技术手段保水质、行政手段保协作、法律手段保安全和应急手段保供水“五种手段”。其中,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日本保障水质和水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和坚强后盾。

国外水源保护的经验启示我们,制定严格的水源保护法律法规、采用科学合理的水质评价方法、实施严格的管理手段、明确水源保护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主体,是做好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如美国用《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奠定了水源保护的法律基础,采用法规强制措施和非强制措施处理水源的潜在威胁;加拿大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保护水源的责任;德国在水源保护区划分、水质标准实施和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日本采取了“五种手段”保障水源和供水安全等。总之,各国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要求,其先进经验为我国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与国外水源保护所强调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管理制度严格程度相比,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要求和各级保护区内的禁止、限制行为,但并未涉及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没有形成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框架下,达到“水质、水量”双安全的目标和保障措施。因此,规范化建设应遵循“水质水量达标、污染综合整治、风险预警防范、分级分区控制”原则,建设内容应依据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求及水源保护区建设的现状进行统筹考虑和设计。本文认为,当前,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内容至少应涵盖建设目标、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能力、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六个方面。

水源地建设目标

《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要求,“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水源地建设目标”也是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即水量、水质安全。水量安全,要求水源地供水能力、供水现状均满足服务区域的需求。因此,水量目标既要考虑供水服务区域近期和远期水量需求、也要考虑供水工程设计和实际供水能力间的关系,保证供水量满足需求并禁止超采。水质安全,要求水源地水质满足规定标准,并要体现不同类型水源、不同级别保护区的差异。因此,地表水源应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一、二级保护区分别满足Ⅱ、Ⅲ类标准要求;地下水源应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满足Ⅲ类标准要求。

保护区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保护区建设”应以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本要求为主,应包括保护区设置与划分、保护区标志设置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三项内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水源地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也是保护区建设的关键。保护区划分应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88-2007),报经省级政府批复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备案;设置保护区标志,对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生产生活活动有警示作用,可起到保护水源的作用,标志设置应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在水源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可避免人类活动直接污染取水口;考虑到突发环境事故亦有可能影响取水口安全,仅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不能完全阻断污染物进入水体,因此地表水源还应在穿越一级保护区的道路、输油、输气管道等高风险区域,设置应急池、事故导流槽及防泄漏设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对取水口的影响。

保护区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并明确规定了各级保护区的管理要求。“保护区整治”以落实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为主,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整治,整治内容、要求及项目类型均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

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按照上述要求,一级保护区不应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也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均应清拆或取缔,但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应制定计划,限期搬迁。

二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按照上述要求,二级保护区不应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或水体开发行为,均应进行整治。

准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实施准保护区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并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按照上述要求,准保护区整治应以水源涵养和总量控制为主,具体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总量控制、水污染物削减控制和水源涵养林、湿地等生态保护工程。

监控能力建设

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控,是为了正常情况下反映水源水质变化状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提示水质异常,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因此“监控能力建设”应考虑日常监测和预警监控两个方面的要求。

日常监测内容,应包括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频次,具体要求应依据水源地日常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河流型水源的预警监控断面,应设置在取水口上游大于2个小时流程的位置,湖库型水源应设置于支流入口处上游大于2个小时流程的位置,以保证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下游取水口有一定的应急响应时间。预警监控指标,应依据国家、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的监测要求,结合水源供水规模、环境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监控采用自动连续监测方式开展。

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

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是为了提高水源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的概率。因此“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内容应主要考虑水源风险大小、事故应急等方面要求,包括风险识别与防范、应急水源建设、应急监测及应急物质和技术储备等;建设要求应根据风险源的排放特征、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后果分别确定。

建立污染源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是从源头降低风险的关键。点源和流动源是导致水源污染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存在点源和流动源污染风险的水源地,应建立风险源名录并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构建严密的应急体系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手段。其内容应包括:应急水源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修改、应急技术专家库、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具体还应提出应急水源不低于7天供水量的水量、可在2个小时内启动应急水源供水要求,以及制定应急预案、水源地常见污染物处置方案和技术专家库、配备应急监测设备等要求,确保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控制污染扩散并保障正常供水。

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目标,是为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因此,“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应明确管理单位的责任及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应加强档案管理、日常巡查和定期评估等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结合水源的重要性和供水规模提出,并应明确管理责任。国外经验表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管理制度的作用。我国水源地管理也应改变“重法律法规建设、轻制度落实”、“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状,通过建立“一源一档”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日常巡查和定期评估制度等规范化管理的内容,推动水源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展望

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2015年4月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作为保障水源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并提出了考核要求。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针对水源地建设和管理现状及问题,兼顾水源地环境管理特点及水质风险特征,按照水源地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尽快开展保护区划分、整治、预警监控及风险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国家层面也应尽快出台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要求,为我国水源地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主要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 [R].2008.

[2]环境保护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s].2008.

[3]环境保护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s].2011.

[4]环境保护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s].2013.

[5]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S].2013.

[6]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2007.

[7]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S]. 2007.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根本,以解决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从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我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切实提升饮用水水质,确保全区供水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生活、养殖和船舶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强化供水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落实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出厂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三、整治范围

整治全区18个集中式供水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附后),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一般情况下,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500米河道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河段沿岸纵深40米区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河道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保护设施。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界桩、警示牌等设施的设置;在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养生池”等生物观察点。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供水企业各项制度,配齐配强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处理,加强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增添维护供水企业设施,确保规范运行。所有水厂必须在今年内建成水质检验室,并做到定时检测、逐项记载。

(三)强化水质监测。将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控制的监测点位,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每年4次抽样监测,必要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整治工业污染。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设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限期搬迁;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保护区上游的排污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整治养殖污染。加强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鱼。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经营性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治理达标。

(六)整治生活污染。利用各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沿岸垃圾堆放点、填埋场。

(七)整治船舶污染。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2年7月至12月完成,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7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让更大人民群众知晓保护饮用水源的必要性、重要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和严肃查处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区级相关部门、各镇(开发区)、各供水企业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整治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组织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及各镇(开发区),采取分组分片等方式,在今年5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源状况,以及污染物分布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调查摸底情况,于9月底前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9月)。各镇(开发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制定本地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措施;组织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完善设立标志牌;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对不合理的养殖业进行调整。各镇(开发区)将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11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搬迁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对决定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养殖业规划,进一步清理和整治保护区内的工业、交通、城镇生活、文化娱乐、养殖等各类污染源。组成专门整改及督查班子,加强整治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将措施落实到位。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集中整治情况,于11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根据区、镇(开发区)有关部门及个人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责任分工

(一)区府办。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区委宣传部。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严重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源、触犯治安管理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好饮水安全。

(四)区监察局。负责监督、督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循私舞弊和整治不力等行为。

(五)区发改经贸局。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杜绝建设污染饮用水源的项目。

(六)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划拨专款,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七)区环保分局。负责与区水利局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领导有关取缔行动。牵头抓好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

(八)区建设交通局。督促各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各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安装维护;督促各供水企业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设置工作。负责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按职权范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制定指导各镇(开发区)实施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纳管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限期清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九)区水利局。负责与区环保分局划定水源保护区,协调推进有关饮用水源工程项目建设,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做好对各镇(开发区)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抽样监测工作,控制各类疫情发生。

(十一)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种养殖业和禁止施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化肥、农药,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面源污染。

(十二)工商分局。负责责令停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经营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十三)港航站。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管,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强化河流饮用水源上游船舶管理,严禁垃圾、废水、废油下河;制定船舶污染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十四)各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作为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排污管网的建设,组织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

七、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要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府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实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彻底消除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水。

(二)广泛宣传,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区级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用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11篇

1 背景

2008北京奥运会是中国第一次承办奥运赛事,除了北京以外,还有上海、沈阳、香港等6个协办城市承担奥运会足球、赛马和帆船等项目的比赛。作为协办城市之一,上海共举行足球比赛12场,接待来自阿根廷、澳大利亚、日本等17支代表队20队次共792人次,接待来自五大洲160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近260人,观众达40万。从运动员提前抵达适应场地到全部离开共计29天,正式比赛16天。

上海市承担本次奥运赛事的比赛场馆1个,训练场馆5个,接待宾馆2家,涉及集中式供水单位5家。各比赛场馆及接待宾馆中,使用市政二次供水的有3家,5家使用市政管网供水。

上海市2007年度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198.95/10万,无SARS、人禽流感病例发生,公共卫生状况控制在历史较高水平,近年来无重大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发生。根据传染病发病特点,赛事举办期间适逢夏季,是介水传染病发病高峰期。

参加本次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上海市及徐汇区、长宁区等5家卫生监督机构近20名卫生监督员,以及负责水质监测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赛前保障准备

2.1 总体工作目标

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要先确立一个定位较高、明确科学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提出的“平安奥运”的要求,我们提出了“既要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定,又要使来自世界各国的嘉宾获得生活安全感”的工作目标。

2.2 工作方案

2008年初,我们将奥运保障工作列为年度首要工作。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在总结历年来参与APEC会议、上合组织六国峰会及2007年特奥会饮水保障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2008北京奥运会卫生保障监督》及《上海市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指南》的要求,制订《2008北京奥运会(上海赛区)工作方案》、《2008北京奥运会(上海赛区)生活饮用水卫生保障工作要求》及《2008北京奥运会(上海赛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制订了《2008北京奥运会(上海赛区)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奥运上海赛区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期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保障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2.3 组织结构

我们成立了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牵头,徐汇、长宁等5个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同时建立工作网络,配备专职负责饮水保障的卫生监督员,确保奥运组委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与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所与相关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机构与比赛场馆、接待宾馆和供水单位等重点单位之间的信息通畅。通过方案也明确了监督机构与比赛场馆的工作职责,由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生活饮用水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出现的卫生安全隐患的职责;比赛场馆、接待宾馆等重点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是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管理、实施的经营管理责任,落实具体监督指导意见,确保饮水安全卫生。

2.4 培训工作

保障要求的全面落实离不开被保障单位的重视以及对要求的全面理解,因此做好培训工作,使每一个参与者清晰保障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是圆满完成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我们一方面邀请各方面专家,对参加保障工作的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识培训,总结以往保障工作的经验及教训,进一步明确保障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对各比赛场馆、接待宾馆、供水单位等重点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员开展培训,逐条解释保障要求,督促其建立健全专门的保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完善自身管理,全市共培训200余人次。

2.5 全面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奥运饮水保障的策略是全面提高,重点保障。因此在年初尚未完全明确比赛场馆和接待宾馆名单时,我们就开展了对负责上海市区供水的所有市级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整个城市的供水安全。5月份在逐步获悉场馆和宾馆名单后,我们又组织了3轮对各比赛场馆、接待宾馆及供水单位等重点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和二次供水(水箱、蓄水池)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进行水质抽检。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及时责令整改。经过3轮专项检查,使相关单位饮水卫生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比赛开始后的重点保障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掌握各比赛场馆、接待宾馆及供水单位等重点单位生活饮用水水质基线数据,赛前我们对各单位水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进行106项指标全分析,总计检测指标2820项次。

2.6 突发事件的演练

为预防赛事期间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我们依据《2008北京奥运会(上海赛区)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专门的应急小组,配备现场检测仪器和采样设备,组织了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演练,主要是针对接待宾馆可能发生二次供水突发污染事件,对接报、调查、处置、报告等各个环节进行预演,通过实战演练,锻炼队伍,查找不足。

3 赛事期间

3.1 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本次奥运饮水保障我们采用以巡回监督与督查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即监督员每日对比赛场馆、接待宾馆的饮水监督与督查小组不定期监督相结合。我们根据比赛、训练场馆和接待宾馆所在区域不同,由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这些场所饮水安全保障,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唯一的比赛场馆(上海八万人体育场)和参赛选手接待宾馆(华亭宾馆)的饮水安全保障。在比赛期间,由市卫生监督所与市卫生局相关处室组成的督查组,也不定期赴相关区,对各区卫生监督所奥运保障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确保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水质监测点和监督监测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奥运上海赛区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共在上海涉及奥运任务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接待饭店和比赛场馆中设饮水监测点18个,其中出厂水5个,管网末梢水11个,二次供水2个。在事先掌握这些场所的饮水水源、方式及供水设施情况的基础上,每日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这些场所监督检查1次,监督的重点内容为饮水保障要求的落实情况,如定期的巡视、水质自检等。并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对

监测点水样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耗氧量、砷、氰化物、消毒剂余量共10个指标进行监测,其中除消毒剂余量每天监测2次外,其余指标每天监测1次。其中浑浊度和消毒剂余量均由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测。

3.3 每日监测及上报

7月25日―8月23日赛事举行期间,我们每天对全市13家比赛场馆、接待宾馆及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共出动监督员1052人次,并对18个监测点水质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检测,检测指标5 270项次。各区卫生监督机构每日向市卫生监督所上报保障工作日报,内容包括保障监督监测结果和遇到的问题等。每日中午前,我们按照要求制作水质监测结果上报表,将当日上午现场监测结果及前日实验室监测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每周进行周报,对当周饮水保障情况进行汇总。在整个保障过程中,共上报日报表31份,周报5份。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饮水保障工作中,部分场所发生饮用水部分指标不稳定的现象,我们立即组织力量,赴现场查找、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冲洗管道、保证氯量等措施,使稳定得到迅速解决。

4 赛后总结

2008年8月24日,2008北京奥运会胜利结束,历时近2个月的上海赛区饮水监督保障任务圆满结束。整个保障工作期间,上海未发生一起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引起的卫生安全事件,未发生一起介水传染病,我们用自己的辛勤汗水确保运动员和来宾的饮水安全,用实际行动实践了“平安奥运”的承诺。我们对整个保障过程中的工作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剖析,为今后重大活动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奠定基础。

无论是奥运会还是六国峰会都是在一个阶段时间内举行的重大活动,但是饮水保障工作却不仅仅只是这一阶段的事情,它建立在日常长期性的有效工作基础之上。以本次奥运饮水保障为例,我们一开始就调取了赛事所在地区供水单位档案,分析了历年来本市在该地区饮水水质特点和介水疾病发病规律,在获悉接待饭店、比赛场馆名单后,又及时调取了这些场所饮水水源、方式及供水设施情况的资料。以上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依赖我们日常建立的一个完整的饮水档案资料。这些资料定期更新,保证卫生监督员能第一时间了解被保障场所的基本情况。长期性的工作还体现在建立一支呼之能来,来之能战的卫生监督队伍。饮水保障工作类似于日常监督,但又不同于日常监督,除了需要监督员有扎实的业务能力,还特别强调随机应变的能力,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现场检测仪器的掌握、对可能危害的预见等。只有通过日常一点一滴的锻炼和积累,才能保证保障工作的圆满成功。可见,扎实的日常工作是卫生保障圆满成功的前提。

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的高度关注为奥运饮水保障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但仅仅有这个氛围还远远不够,奥运饮水保障还体现了它的科学性。在饮水保障过程中,我们根据上海的特点和饮水保障的要求,制订了一系列的技术文件,规范了保障工作,为保障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在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我们总结了近年来本市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发生规律,并结合奥运场馆用水特点,认识到接待奥运选手和外国来宾的接待宾馆二次供水应引起高度重视。根据二次供水污染事件处置要点,我们在原有《上海市卫生监督机构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制订了专门针对本次奥运保障的应急预案,强调了针对宾馆二次供水污染的处置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实战演练使每一名参加保障的监督员熟练掌握。由于饮水污染事件的表现形式与其它如食源性污染事件十分类似,因此我们要求监督员除了要通过核查确证突发事件性质,还要具备一定的现场水质快速检测能力,以便对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应。

饮水保障工作涉及的环节很多,保障人员要依据保障单位的特点不同,在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的潜在危害因素,并进行分析、分解,制定具体干预措施,以达到卫生安全的目的。

第12篇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防止水源地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尽快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报批工作。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和建设,是对水源地进行依法管理的基础。科学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限,成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当务之急。各地应尽快审核完成城镇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同时,启动乡镇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在前期城镇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环保部要求,继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污染源的调查清理,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化工、造纸、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建档,提出应对措施。

三、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工作力度。结合每年开展的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源地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加大保护区违章建筑、排污口和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力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消除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

四、完善水源地立标工作。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有公路通过或水源地保护区在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道路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树立显明的交通标志或明确禁止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载、装卸和储存,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水源地污染事故。

五、加强水源地监测工作。扎实组织开展乡镇水源地基础环境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建立乡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库。严格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地,要加密污染特征因子的监测频次;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城市,要抓紧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或委托具备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对监测结果不达标水源地,要分析不达标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等国家环保重点城市要按照环保部门统一要求,制定饮用水源地达标方案,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第13篇

一、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合理划分水源保护区范围。现拟将我市分散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类划分如下:

(一)河流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1.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河道水域。若是山泉水,下游范围可酌情缩小至30米。陆域范围: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30米范围。

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范围。若是山泉水,下游范围可酌情缩小至一级保护区外延20米。陆域范围: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塘库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1.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划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上30米范围内的陆域。

2.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延2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必要时,将集雨范围作为准保护区。

(三)地下水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1.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半径30米范围。

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半径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

二、相关单位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负总责,要组织成立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指导相关村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要求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并制定应急预案。

2.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3.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指导保护工作。

4.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5.农林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6.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生态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三、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1.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应当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设置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3.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设置排放口。

4.在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源。

5.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6.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

8.建立责任明确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保障供水水源地安全,水源地保护应编制应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有关水源地防护措施,同时加强水源水质监测,保持信息畅通,以保证饮用水源安全。

第14篇

关键词:暴雨污染自来水事件;事故原因;应对方案

1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几起暴雨造成的自来水污染事故

除了西北个别干旱少雨的省份外,暴雨是我国夏季多发的自然灾害,全国各省份几乎都有暴雨出现。在给城市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不便的同时,暴雨引发的自来水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一些中小型自来水企业更是这类事故的高发区。

2009年5月,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普降大雨,该市水源地水镜湖上游爆发山洪,源水浊度达到180度,大大超出了水厂设备的处理能力,造成城区自来水浊度严重超标。

同年7月23日,内蒙古赤峰市突降暴雨,大量雨水无法排出导致新城区九龙供水公司水源井被污水灌入。第二天,赤峰市新城区陆续有居民饮用自来水后出现发热、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截至8月1日17时,赤峰市新城区已有18个小区发现水污染,致4307人就医。经7月26日采集水样发现,新城区9号水源井总大肠杆菌群、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同时检出沙门氏菌。

除以上事件之外,上海、广东、济南等地也都曾在汛期暴发水污染事件,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暴雨不仅仅会使城市“水漫金山”,而且还会威胁到公共饮水安全。

2 造成此类事故的原因

2.1 饮用水水源地和输水管道防护措施不到位

我国一些中小城市居民饮用水水源地和输水管道基本没有防护措施或是防护措施不到位,是造成暴雨之后饮用水污染最直接原因。突降暴雨时,一些使用地表水源水的城市由于水源地上游生态没有得到保护,很容易暴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大量的泥沙和上游的生活垃圾被冲入水源地,超出了水厂设备的处理能力,造成自来水浊度,细菌等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导致自来水无法饮用。还有就是一些使用地下水的城市,由于城市排水措施发展滞后,而自来水取水井缺乏必要地防护措施,雨水很容易进入自来水的取水井,造成饮用水污染,导致细菌性痢疾、伤寒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以赤峰水污染事件为例,一个污水处理泵站就在向新城区供水的九龙供水公司某水源井附近100米处,两者处在同一个水平面上。而且水源井上只有铁盖,没有其他建筑物封闭。暴雨导致了排水泵站停电,大量污水无法排出,倒灌进了取水井。这个案例不但暴露了我国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设施的脆弱,而且也为供水水源地的防护敲响了警钟。再有就是输水管道缺少必要地防护。例如:2006年发生在济南的饮用水污染事件,原因就是自来水厂与水库之间的输水管道出了问题,致使大量的泥沙被吸入饮用水管道中,迫使自来水厂不得不停产,给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2 政府监管不到位

市政设施的建设缺乏合理的规划和设计也是造成暴雨之后水源或管道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城市在建设过程中,许多本应划清界限的设施往往“亲密接触”,这就给后期的使用造成了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过于放松的监管也是此类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范围扩大,许多城市自来水厂交由民营资本来管理经营,虽然促进了城市供排水市场的发展。但是,相应的政府监管却没有跟上甚至直接放手不管。企业只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安全责任意识淡漠,最终损害了群众利益。

“赤峰水污染事件”的责任公司九龙供水公司就是一家私营公司,在事发之后他们既没有及时通知事发地群众,也没有停止供水,最后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果当地政府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企业自查,及时发现问题,相信这样的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2.3 没有严格执行自来水厂生产过程中的检测程序

根据建设部2005年颁发并实施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混浊度、浊度、臭和味、色度和肉眼可见物,每日不少于一次,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当检验结果超出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频率。水质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然而,7月23日赤峰市区突降暴雨,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检测程序应该在第二天就应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但是直到7月26日,在已经出现大量居民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供水公司才向市民发出水污染公告。

3 我市水源地现状及应对暴雨雨水污染的经验

3.1 水源地现状

信阳市位于河南省南部,淮河上游,现有南湾和湖东两水厂,源水均取自南湾水库。南湾水库地处 河上游,于1955年初建成,是一座具有防洪、灌溉、发电和城市供水等功能的综合性水库,库容5.83亿立方米。

2002年以来,南湾水库库区及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呈逐步加重态势,入库河流水质下降,库区水质总体良好,但总磷、总氮、有机物达到三类水质。主要表现在:(1)水库上游乡镇小企业、养殖业、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或间接排向库区水体,造成总磷、总氮总量增加,水体富营养化;(2)上游山区大量种植茶叶,大量使用高残留的化肥、农药,造成了有机物污染和涵养林地植被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3)紧邻库区无序发展的农家餐馆和库区内经营性岛屿上的生活垃圾和废水直排入库;(4)库汊养鱼施用化肥及农用小型机动船只排放的石油类污染;(5)上游过度开矿和支流河道采砂,土石中的铁锰被大量冲刷流入南湾水库,造成铁锰污染。

每逢夏季暴雨来临,上游的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山体土石中的大量农药残留物和铁锰等有害物质随着雨水大量流入南湾水库,致使水库水体富营养化,诱发水体藻类不断增加,源水水质出现了季节性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质量。

3.2 应对方案

3.2.1 抓源头。早在2007年信阳市政府就出台了《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集中解决库区周边四乡镇350个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染,实行沼气化集中处理或予以取缔;集中解决库区周边四乡镇350个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染,实行沼气化集中处理或予以取缔;取缔库区周边污染物直排入库的“四无”餐饮(无土地证、无建筑证、无营业许可证、无治污设施),实行停水断电、停止营业、促进搬迁;制定库区周边乡镇流域内无磷洗涤用品推广计划并启动实施等一系列工作。2010年又进一步加大力度,出台了政策法规《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成立了信阳市市南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根据条例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通过媒体大力宣传让大家了解保护水源的重要性。

3.2.2 抓生产环节。南湾水厂建于1975年,坐落在南湾水库大坝西侧的蜈蚣山上,后经两次扩建,供水能力达到16万立方米/日。源水经常规净水处理工艺后,利用地势高的特点,重力流入城市配水管网。

湖东水厂于1999年开工建设,设计总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一期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已建成投产。源水也是经常规净水处理工艺后,用水泵输送进入城市供水管网。

由于常规水处理工艺对有机物和铁锰等去除能力非常有限,为解决夏季暴雨带来的季节性污染,我公司从生产环节入手,优化调度,让净水工艺更先进的湖东水厂多供水,并增大了滤前加氯量,尽可能地去除藻类。又投资资金两百多万元对两座水厂部分工艺进行改造,一是对南湾水厂双阀滤池滤头、滤板、滤料进行改造;二是增设南湾水厂、湖东水厂粉末活性碳投加系统,尽可能地消除水中藻类所产生的异味、色度和铁锰含量。并针对夏季暴雨天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3.2.3 抓水质监测。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所以,水质监测是自来水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我公司除了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对水质监测外,还适当增加浑浊度、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每年夏季都会加大水质监测频次,常规检验每天一次,水质全分析由原来的每月一次改为每逢暴雨天做一次,做到随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为水厂供水工艺安全提供依据。另外市环保局监测部门也会在已有水质预警监测体系的基础上,暂缓一般性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集中人力物力,增加对南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千方百计扩充监测指标,特别是针对群众关心的藻类污染问题,增加了“生物毒性”综合指标。并与我公司水质监测站开展同步监测,建立了数据共享制度,确保南湾水质各项指标安全达标。

3.2.4 抓供水管网。从2010年开始我公司先后对城市供水老管道进行改造,合理规划新管道的安装,同时加大力度对个小区自建二次供水进行普查,对水箱、泵站、蓄水池和进水口等易受到污染二次供水设施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并做好用水环境监测,防止污水侵入造成水质污染。另外市政府从去年开始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对城市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对城市排水进行雨污分流,增加了排水管网的排水能力,大大降低了暴雨天气污水污染管网自来水的可能性。

4 结束语

水是生命之源,地球上由于有了水,生命才得以延续。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已经使水污染日趋加剧,让我们“有水但忧水”。虽然夏季暴雨过后的后遗症让我们的城市阵痛不已,但是也是对我们城市供水事业的考验。让老百姓用上安全水,放心水是我们供水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2]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

[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湾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Z].

[4]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Z].

第15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源特指饮用水水源,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包括县城及各乡镇的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山塘、水库、引水渠道,河溪、备用水源等及其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镇政府(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上级安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管。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县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的目标考核评价和绩效评估范围。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依据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统称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并确保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经营性、商业性种植、放养禽畜,禁止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县城及各镇(街道)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由镇政府(街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在办理好取水许可登记后,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按本办法进行有效保护。

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供水范围包括丹霞街道、董塘镇)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方案如下:

一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的库区水面及三百米岸地范围。

二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塘村引水渠水渠面上方五百米范围。

准保护区:指高坪水库水面及岸地三百米、红山河新白至高坪水库段两侧一百米范围。(准保护区未获省政府批准,结合我县实际,予以保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当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当事人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第十七条县、镇政府(街道)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的,县、镇政府(街道)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将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对超标排污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保审查和审批;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向县政府上报。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上游区、涵养区的监督管理及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依法查处向河道内倾倒各类垃圾的违法行为;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并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源头的医疗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规划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固体废弃物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的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禽畜粪便及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限制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第二十六条县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对阻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执法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理,对破坏保护区管理设施、污染饮用水水源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保护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前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水源的认识。

第三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第三十一条县供电部门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环境违法企业,配合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生效的书面决定,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机构,确定专人,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向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水源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县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按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妥善处理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