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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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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调研报告

第1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机构编制管理的目的在于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客观因素为理由,在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方面做文章。另一方面,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等理由对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相关问题发文件、打招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条条”干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编制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困难。

(二)政事不分,行政部门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事务。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必须实行政企和政事分开。近几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转变成间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宏观调控和指导经济运行,而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上。相当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把所属的事业单位当成附属物,对人、财、物、事实行统管统揽,用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管理本应由事业单位自主处理的繁杂事务。于是,有的部门以工作任务多、编制少为由找领导,为事业单位增配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调动工作人员等,致使机关工作政事不分、事业人员臃肿难消。

(三)超编势头难挡,编制控制难度较大。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然存在部分单位超编现象。一是上轮机构改革的分流任务尚未完成,至今仍然留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形成事实性超编。二是结构调整不到位。如事业单位中县城及乡镇中心学校超编严重,形成人员膨胀,乡镇村级小学离城区较远,人员严重不足,编制空缺,大量聘用临时代课教师。三是政策性安置人员,属政治任务,在无编或超编的情况下超编安置。四是工作需要与人员编制冻结难以协调。五是人为因素难对付。

(四)处罚机制不健全,监控乏力。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机构编制法律,中、省、市各级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具体的责任追究措施不够明确,管理缺乏权威,监控缺乏力度。

(五)部门协调不够,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组织、人事、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对人员、编制、经费的管理过程中沟通不够,工乍脱节。如部分区市县配备副科以上干部时,没有事先与编制部门衔接,存在超编制和超职数配备的现象;在人员调配上,有的不与编制部门核对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随意办理调配手续。

二、对策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认识。机构编制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政权建设。加强机构编制宣传工作,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机构膨胀、人员臃肿、政企政事不分、效率低下,是阻碍生产力和社会事业发展最大的体制,损害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建立精简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协调发展。实践证明,机构编制管理的好坏,关键在领导。领导认识提高了,才能带动全社会重视机构编制工作,才能促使上下左右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也才能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从而为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体制保障。

(二)继续建立和完善制度,强化对机构编制的监督。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制度。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两办”督查室等部门的领导为机构编制特邀督查员,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统一制定处罚规定,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签批进人的行为追究责任,对擅自进人的要坚决清退,对擅自增设机构的一律不予承认、不予登记,对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责令重新调整,对严重超编的由相关部门重新组织竞争上岗、限期分流超编人员。

三是完善控编进人办法。全市统一印制《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时,包括人员调配、政策性安置、录用、聘用人员,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计划调配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按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数核拨经费。

四是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建立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使用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应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要科学、合理、实用。其内容发生变化时,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备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好超编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超编由各种原因造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解决的办法:一是通过改革解决。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改变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权归于事业单位,使主管部门从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二是对编制不足造成超编的事业单位,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定编标准,根据定编标准进行据实测算,该补充编制的进行增补。三是对人为因素造成超编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进人条件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进入的,一经查实,应立即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和竞争上岗办法,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激励竞争机制。四是积极推行满编单位先出后进,出一进一,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或“出二进一”的管理办法。四是对改革待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和分流。

(四)实行动态管理,编制管控为引进人才开路。

就目前我市情况看,各级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致使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水平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严重阻碍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实施人才战略,会造成一些单位超编,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第一:要做到静态定编和动态核编相结合。即在已定编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审核,根据各单位职能的变化、工作量增减和人员异动情况,对部分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核并予以增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第二:实行预留编制引进人才。即在事业单位改革重新核定编制时,由编制部门预留一部分编制,对个别因工作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给予少量增编。第三:实施弹性管理,暂挂编制。对一些编制已满,又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采取暂挂的办法,解决引进人才的需要,待用人单位出现自然减员空编时,及时收回编制。第四:确定人才专用编制,腾编引才。由编制部门在各单位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腾出10%左右的编制为人才专用编制,这些编制只能用于引进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第2篇

实践证明,各个时期制定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原则、以及管理方法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经济管理体制基本相适应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由于过去的编制工作具有被动性和主观随意性特点,加上管理力量的脆弱和法制不健全,致使长期以来机构编制缺乏科学的定量分析、法律的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编制往往陷入“膨胀一精简再膨胀一再精简”的恶性循环。现行编制管理模式已经受到严峻挑战,一些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因素也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以下“四性”:

一是编制使用上的交叉性。现行的编制分为3类,即:行政、事业、企业。这种编制划分,使国家机关除有行政编制外,还有事业编制,混编串编比较严重。

二是管理缺乏严肃性。建国几十年来,编制管理科学处于逐步完善、发展当中,机构编制还没有定性、定量标准,执行起来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对编制管理的科学性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凭经验、凭感觉开展工作,使得管理的随意现象比比皆是。

三是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缺乏科学性。现实中,“条管”与“块管”、部门与部门、上级与下级之间,在某一特定时期,往往存在各自的局部利益。当局部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人们则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一些机构编制事项,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的办法,人为给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施加压力。

四是管理的监督处罚手段缺乏可操作性。“编制就是法规”,这是从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和观点。可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管理的法律规范,缺乏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处罚机制,很难真正把编制作为法规来执行。维护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法规。这对加强监督工作具有四个方面积极作用:①起预防作用;②及时发现问题;③严肃法规;④优化管理及提高功效。

二、监督的类别和形式

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中的监督体系,一般可以有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综合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群众和舆论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等。其主要形式有:

一是审核监督。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审批机构编制后的一定时期内(比如半年或一年),对所定的“三定”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如发现违规现象,则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二是统计分析监督。统计是编制管理部门进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经常性编制统计,可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动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客观上起到一些威慑作用。根据统计结果,编制部门可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规行为。

三是综合部门监督。主要指审计、人事、财政、纪检监察等综合部门的监督。如:工资基金监督,这是带有经济性质的行政监督措施之一。通过工资统发中心,编制部门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有效控制,对超编人员不予发放工资,以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四是接受群众监督。这类监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化的特征,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表现,如:通过、举报等形式和有关部门反映,这样可以弥补监督机制的不足和疏漏,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上述各类监督与编制立法紧密相联,加强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是更好地执行编制相关法规的有效途径。

三、建议和意见

为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编制法规的执行,加强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监督水平。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责任追究管理体系,既担负领导责任,又行使监督职能。主要通过各级组织,监督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是否执行编制法规到位。

二是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规观念。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的作用,利用传播媒介在当代信息社会中功能日趋增强的特点,使它们参与监督。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牢牢树立“编制就是法规”的意识,懂得机构的设置、编制的配备、职能的整合和利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随着个别领导意图的变更而轻易改变。这样能更好地维护法规的统一性,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按程序办事。

第3篇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

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

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着80%份额的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游离于市场准入之外,只要成立医疗机构就自然获得了使用药品的权力,这对广大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对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实践证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仅靠事后监管很难治本,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医疗机构药品纳入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中去,明确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市场流通的一种形式,从开办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标准,才能获准“使用”药品资格。否则就严格实行“医药分家”,不允许其单设药房或药库。目前在现有管理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