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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了社会保险政策的一系列文件,但由于网站更新不及时、内容零散等原因,用人单位和参保者对具体社会保险制度无法全面了解。本文通过对东莞社保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咨询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进行全面汇总,以期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者了解东莞社会保险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待遇
一、东莞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1.(1)职工工作不满一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已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4986×3=14958元),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408元)。(3)东莞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9%。缴费基数为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的相应比例,受以上上下限限制。2.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3(.1)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将划分为八个档次,采取浮动机制。(2)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005×3=9015元),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803元)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4.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5(.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强制参加。(2)以用人单位为整体,自愿选择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967×60%=2380.2元)。(4)东莞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医保个账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比例参照职工缴费标准定,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缴费。
二、五大险种待遇规定
(一)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被保险人分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以下称“新人”)和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以下称“旧人”)。“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旧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但领取养老金期间,须每年提供自下而上证明。2.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新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120。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但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旧人”可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调整与“新人”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金额÷120+缴费年限津贴+100元。
(二)医疗保险1.医疗保险的享受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职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非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和非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的在本市试点学校就读的子女(中小学生)参照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少于30年、女不得少于25年。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到规定年限。2.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达95%(退休人员为10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缴费满36个月以上)达20万元。住院基本医疗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和1300元。市外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自行就医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报15%;门诊基本医疗费按70%报销,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定点门诊;重大疾病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每年,另设20万元/年的意外伤害保障。重大疾病险的支付比例统一为75%,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为80%。
(三)生育保险1.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累计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上;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参保。适龄是指在法定婚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2.生育保险的享受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参保人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终止妊娠费用,分娩住院期间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为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顺产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难产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为42天。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分三种情形:因工负伤不构成伤残;构成1-10级伤残;因工死亡。情形一按(1)标准,情形二按(1)(2)(3)相应标准,情形三按(4)标准享受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康复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工资福利和护理费用(后两者单位支付)。2.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7个月(每一级两个月递减)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分别为10个月、8个月、6个月、4个月、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亡救助补助金(由单位支付),5-10级伤残分别为50个月,40个月,25个月、8个月和4个月本人工资。3.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伤残津贴,1-6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一级为东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共有生活护理4级,每级按10%递减。4.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6=180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现为6239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标准为本人工资的30%。孤儿、孤老在以上基础上增加10%,但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五)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领取失业金的两种情形:被辞职和合同期满。申请失业保险要有非本人意愿失业的证明,如劳动仲裁证书、辞退信等材料。很多企业让员工变相“主动辞工”,失业人员可到劳动部门依法鉴定离职真正原因。此外,用人单位必须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领取失业金需要办理登记,提供失业保险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失业人员次月15号可领取失业保险金。2014年7月1日起,新增失业保险申领人员,需每个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就业情况并办理验证。2.失业保险的享受待遇: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现为1208元)。失业保险缴费期限为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的失业金。缴费期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计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连续缴失业保险满14年,可领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为失业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15%,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参考文献:
[1]卢乐善.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2]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3-09-12.
[3]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2013-09-28.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对医疗保险的提法、表述及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医疗保险的范围大小来看,可以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医疗费用,但实际上通过其他制度也补偿了由疾病引起的误工费用,即是一种广义的医疗保险。我国计划要建设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向着“健康保险”的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短期内的医疗保险只能是努力完善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所以,本文所指医疗保险,其实质即是狭义的医疗保险。在此,有必要区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1.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仅在部分地区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区的范围内重点实行。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的规定,自此,便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1965年10月颁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66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对药品的限制。1960年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为6种,1966年时达到102种,1975年达175种,1982年又进一步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总之,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会医疗保险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医疗费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超出国家生产力水平;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仅能覆盖全国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不均;劳动力流动不畅;医疗服务追求高成本,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实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规则,加上各种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规以及试点经验,已经构成中国医疗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处于医疗保险的转型时期,因此,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范围、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方式和渠道、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突出问题主要有:
1.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2.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享受人数的增加,老年职工的增多,疾病的变化,医疗技术的发展,药品和各项医疗费用的调整,各种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对医疗需求的变化,使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同时医疗费提取比例低于实际开支,使得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过高,负担过重。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出现了为了各自经济效益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员乱开医疗费用或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现象造成了新的医疗保险腐败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减少。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实行“部分统筹与单位自管相结合”。即住院和大病实行统筹,同时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以利于从利益机制上促使单位、个人关心节约医疗费用;而一般的门诊、急诊就医由单位管理,各个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不强求统一。这个办法有几个明显优点:首先筹资比例低,统筹资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统筹资金。由于统筹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种,操作比较简单,监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阶段内承认并允许不同单位的职工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单位和职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单位自管的医疗机构发挥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2.保费的收取可以尝试“成本倒推”,即从医院方面的医疗收入倒推算出各个单位应缴纳的保费。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二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额与给付额相一致,即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关系。三是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创造“多赢”格局。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价值取向;策略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制度这四大类。从中不难看出,在顶层设计中上述保险制度涵盖了生老病养的基本方面,并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上社会保险制度也亟待完善和提升,完善的目的在于能够涵盖更多人群,提升方向则主要指向了保障层次和力度。由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哲学问题,即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什么。从现有的诸多相关文献中可以知晓,不少作者都试图从各个学科领域对此作出回答,且因此而得出的对策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抛弃学科偏见的基础上,需要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来审视社会保险设计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1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分析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审视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1)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便与保障公民的社会与经济权益紧密联系。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借助增量变革的累计效应,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也必然需要逐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保障需求。因此就初衷而言,便可以理解为:起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稳定器的作用,并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2)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初衷与归宿需要达成契合,那么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则需要达成稳定器和满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所有这些都依赖于具体的顶层设计来实现,且这些设计仍处在动态演化的过程之中。动态演化的源动力在于新情况与新事物的大量涌现,使传统保障制度系统中的策略选择集合已无法破解实质性问题,如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体制变革的社会保险问题等。(3)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以公平与正义来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显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公平与正义本身就具有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因此,在分析这里的价值取向问题时,需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百姓答应不答应”作为根本的评价标准,且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反馈机制来实现。
2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中国视域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并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激活各类组织职能为推手,这就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中国视域。为此,结合上文所做的分析,这里聚焦中国视域将价值取向具体化。
2.1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可归纳为:(1)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农村人口,进而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2)促使二元社会保险制度并轨,而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体制变革;(3)完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来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展开。从中不难发现,目前我国顶层设计领域便是围绕着上述初衷在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优化与创新。
2.2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具有动态演化的特征,所以我们也只能在相对静止的视角下来建立中国视域下的价值取向:(1)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来提升农业人口的福祉,并为他们的市民化身份转变提供制度保障。(2)在事业单位体制变革中,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来保证过渡期社会公益性专业技术服务组织运转的稳定。(3)在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确保过渡期间的社会稳定性。2.3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正如上文所提出的,对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需要充分听取基层群众的呼声,或者说广大基层民众才是评价当前社会保险制度公平与正义的主体。从而,这就需要搭建起可行的载体来反馈这些呼声。
3价值取向驱动下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策略
根据以上所述,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策略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1)夯实社会调研基础。接下来在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时,需要夯实社会调研基础。目前,精准扶贫战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体制内单位变革等事项都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社会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格局更为复杂和多变。因此,夯实社会调研基础的关键在于增量调整环节,即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传统策略下,建立过渡期的增量变革机制,使得在未来某个时点形成新老办法的并轨。(2)强化行政听证机制。目前,社会对调低养老保险基数呼声较高,那么若是调低基数必然会对国民财富积累产生影响,同时若是不调低基数又怎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呢。为此,在涉及到量变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领域,应在夯实社会调研基础的同时,强化行政听证机制,通过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积极性,由其承担向民众解释和舆论引导的职责。这里需要指出,听证机制强化的关键在于形成纠错勇气,否则该机制将流于形式。(3)多渠道开展舆情搜集。随着某项社会保险新制度的实施,主管部门还需要通过多渠道来开展对舆情的搜集。笔者建议,应大力推动在网络环境中来获取民众的呼声,以及反馈民众意愿。理由在于,我国社会基层大量存在弱势群体,应成为今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关注对象,而他们以现有的格局和资源只能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发出呼声。因此,主管部门应在去除网络噪音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归纳社会民众利益诉求的焦点。(4)试错机制下进行微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内的保险制度设计,都植根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因此,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改善和提升,应在质量上微调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通过实践证明是不符合群众利益的制度项目,则需要在程序法的框架内给予微调,使其最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综上所述,以上便是笔者对本文主题的讨论。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属于哲学范畴,并能给予今后的制度设计提供方法论指导,所以在本文的篇幅中不可能穷尽所有。但本文的核心观点却具有启示性,那就是应抛弃不同学科对价值取向的不同理解与解构,而将其统一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来。
4结语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上社会保险制度也亟待完善和提升,完善的目的在于能够涵盖更多人群,提升的方向则主要指向了保障力度。由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哲学问题,即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需要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归宿、评价等三个环节来展开。通过对价值取向的分析后,今后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策略可从夯实社会调研的基础、强化行政听证的机制、多渠道开展舆情搜集、试错机制下进行微调等四个方面来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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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保制度;改革现状;对策方案
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自1951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补充,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也在逐年增加。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行和完善,为越来越多的广大职工群众解决了后顾之忧,解决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通过发展我国的集体福利事业,不仅改善了职工们的生活,而且还提高了职工们的健康水平,对我国的发展事业带来了巨大的作用,它调动了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建设事业的发展,充分显示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的优越性。
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为促进我国和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得越来越复杂。过去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某项保障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着不同社会群体政治呼声的大小、部门势力的大小或者个人影响的大小而发生变化。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显,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规也严重缺乏执法力度,部门之间、制度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越位和缺位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不规范,对资金的管理水平有限,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有待改善。信息化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还存在着某些制度或待遇没有从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的发展出发,没有从有利于调动职工人员的积极性出发,而只是单纯的为了劳动的保险而进行保险。严重挫伤了许多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对于一些职工来说,他们担负着繁重的任务,工作负荷量大,但是工资待遇却不高。导致了这些人消极情绪的滋长。这不仅影响了职工内部的团结,影响了他们劳动积极性的发挥,而且还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3、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其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严重问题。就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实行的制度还是部门单位“所有制”,即各自管各自的,这种管理制度产生了管理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导致整个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例如,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待遇,就与企业的保险待遇不一样,两种制度,两个标准,没有达到统一协调。另外,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福利其费用开支大,管理不够严谨,浪费也很严重。 总之,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这些问题,不仅拖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后退,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三、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策
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下几点建议:
1、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制度办法是当前关键所在。《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社会保险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各省、市应适时启动地方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支撑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对过去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 需要以全面掌握其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精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
2、介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问题,要求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不断的改革管理体制,优化管理体制,并建立一个专门的、统一的社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定该机构的责任和工作职责,即贯彻落实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不仅可以集中精力来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事业,而且还改变了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完善了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和生产活动,这些都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建立适应不同层次的社会社会保险待遇制度。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地区,各省市,其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实力存在高低不一的情况,对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关的内容,增强社会保险待遇的弹性化。
另外,在涉及到具体的保险待遇制定过程中,也要求建立多层次的待遇水平,对社会保险待遇分清主次和轻重。首先,可对社会保险项目中的病、死、伤、残及退休等项目做一个相应的保险待遇规定,其次,再考虑一些次要的问题,如失业保险等。为了调动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可由国家来保障社会保险中最低的生活必须保险,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保险基金,来决定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险的待遇的大小。这样,就相应的解决了社会保险中所存在的不公平问题,调动了广大劳动者得工作积极性,同时,有国家作保,也保证了劳动者的生活需求,二者相结合,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克华.广东劳动保险制度深化改革问题研究[J].南方经济,1991,(6):34―37.
[2]张晶.我国现行劳动保险制度改革建议探析[J].社会生活,2010,(6):377
[3]张念;社会保险分析与政府职能定位[D];西南财经大学 [4]徐旭;;关于社会保险业务集成的几点思考[A];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002)[C]
关键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参与激励
社会保险关乎着每一位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大部分城镇职工在工作中最为关心的内容,然而目前还存在着部分企业无法保障职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不积极的现象,因此采用参与和激励的方式能够有效改善这一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国家通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在城镇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劳动收入大幅减少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则是为了明确规范和保障城镇职工能够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而制定出的规章制度[1]。
(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首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证职工在因各种因素导致劳动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职工的工作生活有了坚实而保障,没有了任何后顾之忧,自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更加爱岗敬业、将全部的热情和智慧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企业实现综合效益大幅上升的目的,企业的经济效益上去了自然而然就会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职工参保率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企业不能按时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存在逃避缴纳保险金的现象。首先有一小部分企业在雇用城镇职工时没有与其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这也使得很多城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保障,城镇职工参保率比较低。其次,有部分企业为了压缩成本,最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选择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因为自身效益问题和实际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种种原因导致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还并不完善[2]。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面对企业逃避和不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社保监督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进行追讨和监督,在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也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仅仅只出台了一部保障法,对于怎样具体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使得我国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
(一)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
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想方设法的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在此过程中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奖励和鼓励措施,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能够做到自觉按时缴纳费用。首先有关部门可以经常深入企业进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性,与此同时也要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意识,帮助其树立相关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能够合法地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障,尤其是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权益,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注意关注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3]。
(二)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
通过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来鼓励企业自觉主动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有很多企业选择逃避或者拖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缴费基数连年增长扩大运营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一切刚刚开始步入正轨的小公司来说,还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国家和政府首先可以从宏观上做出调控举措,适当的垫底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金额数,并且对于中小型企业国家和有关部门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另外,为了鼓励企业能够自觉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金,可以推行一系列的鼓励措施,比如对于按时缴纳费用的企业可以适当给出一些优惠,比如说可以少缴一部分金额,或者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等等,通过这样的奖励措施来鼓励企业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将强监督管理力度
在面对部分企业拖欠和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时,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追逃力度,切实保证进而能够顺利缴纳。与此同时,国家和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小组,对全面深入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的企业需要追究其一定的民事责任[4]。
(四)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得到落实的重要条件之一,国家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方面的法律政策,并且将对企业的鼓励和激励措施也明确记录进去,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参与度。
四、结论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制度关系到每一位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完善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让职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因此,采用参与激励的方式鼓励企业自觉主动缴纳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金,能够确保每一位城镇职工都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险,从而推动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作者:史安 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参考文献:
[1]封进.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J].经济研究,2013,07:104-117.
[2]汪泽英,曾湘泉.中国社会保险收益激励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06:74-78.
关键词:社会保险;储蓄;消费;劳动力市场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078-02
一、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优抚安置。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内容。
(一)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7年后在全国统一建立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2011年起开展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一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参保的养老保险。后一制度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退休金制度。我国城镇实行的是“双轨制”的养老保险。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指1992年民政部出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差异性较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也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发展较快,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够并且很多人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的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
(二)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城镇医疗保险是指1998年以后推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2007年以后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是指2003年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进行购买药物或医疗中不符合报销部分的支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到个人账户中,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进行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主要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的筹集也是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
(三)失业保险制度
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失业保险的主要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等内容。失业保险制度由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负担。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保研究中心公布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指数报告2012》,报告称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系数5.1764,意味着结存量够未来5年用,明显偏高。最高省份结余系数达30.2476,足够再用30年;人社部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刘燕斌在会上提出,相应省份应调整失业险缴费费率或扩大失业险使用范围。上海地区,结余系数为1.7328,处于运转良好的区间。①
(四)工伤保险制度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标志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其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管理办法,保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3大项,另外设立重大事故工伤待遇的储备金。
(五)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则将生育保险对象扩展到了所有的城镇企业职工,并规定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保险费用则实行社会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①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通常由孕产期医疗保健、生育津贴及有酬产假三部分构成。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分析
(一)社会保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社会财富在初次分配中只追求效率,而社会保险则更注重公平。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都有着重要的影响[1]。首先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是通过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进行筹集。个人通过工资税前缴费的形式建立个人账户,企业以税前缴费的形式形成社会统筹账户,国家通过财政税收进行调节。个人账户对收入分配影响主要体现在年轻工作时期收入与退休后收入的重新分配。社会统筹账户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利润与当下退休者的收入调剂。财政税收是通过纳税人员与退休者或医疗报销人员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失业保险是通过在职人员与失业人员之间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通过企业利润与享受生育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之间进行收入的再分配。通过社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的调剂,能够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使得全体社会成员充分享受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但是它需要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被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而且在缴费比例与待遇支付等标准方面都相同;二是社会保险制度所累积的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所提供的待遇水平的确能够帮助劳动者实现基本生活的保障[1]。从我国社会保险的实践来看,要想达到这样的收入分配效果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从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是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的原则。对劳动者同代间和代际间进行的收入在分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这种代际收入分配机制也很难持续下去。
(二)社会保险对消费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消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当期的消费和预期消费。西方高福利国家居民消费达到国民收入的80%以上,与我国相比差距很大,那种从出生到死亡的保险政策使得居民愿意消费,并可能消费[2]。由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的提高,减少了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从而减少了当期的消费。但人们社会保险效果的预期也会影响人们的预期消费,如在职职工对社会保险效果预期较好,则可能提高在借贷消费方面消费。如现在人们对房屋、汽车的消费,很多年轻人都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借贷消费,从而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社会保险对储蓄的影响
“储蓄虽然是一种个人经济行为,但也体现了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储蓄水平的高低对一国经济发展和增长有着重要影响。”[3]我国一直是居民储蓄率较高的国家,较高的储蓄率会影响经济的增长。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筹集资金并使其基金保值增值,所以社会保险制度对储蓄有很大的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储蓄的影响有两个相反的效应:一是由于有了强制性的储蓄,私人储蓄会因此减少,即“挤出”储蓄的效应;二是马丁・菲尔德斯坦(1973)所提出的“引致退休效应”,即由于需要为维持生活水平而努力,所以会导致储蓄增加[4]。社会保险缴费率提高会减少在职劳动者的收入,收入的减少会使储蓄率降低。在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预期也会影响储蓄的变动,如在职劳动者预期将来养老金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则会在职劳动者当期的储蓄,在职劳动者会增加储蓄来保障年老时的需要。
(四)社会保险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满足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数量与技能的需要。如失业保险会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调解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失业保险能够保险劳动者在继续学习期间或者寻找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从而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岗位,调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但社会保险也会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如预期的养老金较高,则会减少老年劳动力参与劳动力市场。养老保险的预期会影响老年劳动者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
三、结论与建议
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就会通过收入再分配、消费、储蓄及劳动力市场等途径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阻碍的作用。首先,由于养老保险“双轨制”并存,使国家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养老保险所发挥的经济功能。其次,在医疗保险的设计中存在浪费的现象,影响了医疗保险资源的合理使用。再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人数较多,工伤保险的赔偿任务也日益艰巨。只有扩大遭受工伤伤害职工的赔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会有人从事高危岗位。工伤保险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和参与率。生育保险也同样影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养老保险的持续性问题、医疗保险的资源合理利用问题、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问题,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狭窄等问题都是今后要解决的重点,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庆洪.养老保险基金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1998,(2).
[2]王建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08.
【关键词】社会保险;高校;改革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的时候,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二)特点
1. 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按照法律规定,在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内,单位与个人必须无条件参保并履行缴纳费用的义务,以确保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2. 普遍性。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范围几乎覆盖全部劳动者,这样可以降低劳动者的就业风险,并为劳动者提供帮助。
3. 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以实施社会政策为基本原则,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4. 互利性。社会保险的基金在规定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可以有效地发挥互济作用,均衡了参保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同时分散了风险。
二、我国高校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历程
1. 20世纪40年代末—2O世纪80年代初。这一时期内,我国高校的社会保险制度与其它事业单位大体一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国家负责、单位包办,高校教师不需要缴纳任何社保费用即能享受符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保待遇;二是全面保障,无论养老、医疗,亦或住房等各项福利均由高校包办。三是封闭运行、缺乏效率,高校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只对本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的工资低,但是福利好,享受福利成为教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必要条件。
2. 自20世纪8O年代末至今。中国改革开放30年间,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我国高校的社会保障体制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高校教师的养老退休金仍由单位承担,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逐步开始参加社会统筹。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1. 高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高校事业编制职工中,只有合同制工人参加了养老保险,普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和学校自己负担,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国家财政的压力倍增。高校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相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高出许多,造成了社会矛盾。
2. 高校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人的养老金与其它同类人员的退休费存在差异。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人比照同类人员计算所得退休费大于正常办理社会化退休计算所得养老金,两者的差额一直由高校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高校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作用和意义有限。
3. 高校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减缓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当前高等学校正在进行的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依托,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撑,高校人才流动等工作难以得到深化,面临现实的阻碍。
三、高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将高校职工纳入全社会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模式,将原由高校承担的高校教师养老退休金转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其养老金待遇水平需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保持一致,当然前提是社会化养老金待遇水平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保持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立高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高校为教职工建立高校内部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高校与教师个人按月存储一定的保险费用进入其账户。教师退休后,除根据国家政策享受规定的社会化养老金外,还根据高校内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缴存额享受额外的养老金。
(三)国家增大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目前国家对高校教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占比较低,教育经费总量也较小。国家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增大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保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高校社会保险费用的追加也应列入教育经费总量之中。
总之,为了极大程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应有的积极作用,更快更好地适应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的高校社会保险制度,以便我国高校更快更健康地成长,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尽快实现我国国力的强盛。
参考文献
[1] 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2] 孙成林.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D].大连理工大学,2006.
关键词: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一、我国社会保证制度开展现状
(一)目前,我国社会保证制度面临的应战。从长期看,要处理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有病就医、失业保证等形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从方案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在近期,要思索如何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程度,以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二)社会保险范围不全、社会化水平较低。目前,我国广阔乡村处于家庭自保状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城市和乡村之间的这种宏大差距,不只影响了收入公平目的的完成,也阻碍了经济的有序开展。由于我国现有消费力开展程度还不够高,因而,社会保险的程度也只能是低程度的。
(三)社会保证机制存在缺陷,国度和企业不堪重负。从我国现状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企业支付,少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很少交纳,不能很好地表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担负的准绳。
(四)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证程度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低,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乡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
二、完善社会保证制度应该坚持的准绳
(一)社会成员根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求,享用的需求,开展的需求和表现的需求。生活的需求即生存权,是人权保证的根底,这是人人都应享用的最根本的权益,社会保证必需满足人们根本的生活需求,这是社会保证法应规则的最根本的内容。
(二)社会保险的覆盖程度要高。现代的中国,是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广泛的民众参与,国家、企业和民众共同担负保险金的缴纳。人们参与的保险项目,不仅仅要体现在社会保险的福利中,也要体现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险等哥哥方面的社会保障中。当前要加快社会保证制度变革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展施行范围,力图使每个保证项目掩盖到一切符合条件的公民。
(三)社会保险范围和规范与经济开展程度相顺应。各国的社会保证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开展,呈现出社会保证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程度由低到高的共同特性。我们必需思考到现阶段的经济开展情况和根本国情,对社会保险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要适度而规范不能过高,保证程度必需与社会经济开展程度相顺应,并且随经济开展程度的进步而进步。
(四)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社会保险的不同项目表现的公平与效率的水平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顿和局部社会福利事业的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担负,凡符合条件的,均能够无偿享用,表现公平。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统筹公平”的准绳,完成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分离,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担负,保险对象享用的保险程度,既要能保证其生活、医疗需求,表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挂钩,以鼓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进步效率。
三、完善社会保证制度的举措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险的管理也应依法实施。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险方面的根本法律,是标准社会保险行为、制定单项保险政策的根据。
(二)扩展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增强社会保险金的收缴。首先,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需覆盖到城乡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用社会保险,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其次,必需尽快、尽早地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纳人社会保险体系之中。乡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乡村社会保险程度的进步,是关系国民经济开展全局的大事,是关系我国国度平安与稳定的大事。
(三)吸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开征社会保证税,尽快确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险资金筹资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法不够标准,不能顺应经济开展的需求,存在很多弊端。因而,社会保险税应是当前最理想的筹资手腕,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减轻国度和企业的担负,也有利于确定和完善社会保险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证基金征缴艰难的矛盾。
(四)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开展,国力有了快速性的增长,国家与中央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了确保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开展,财政应增加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一方面要提高社会保险的补助,加强对生活贫困和失业员工的生活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准,同时,对于出现的自然灾害,要及时对受灾民众进行补贴和安抚,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第二,对社会保险的社会安抚、社会福利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商业保险也是社会保险的极其重要的补充,应该积极加以引导和利用,以为人民造福和社会稳定。是对杜会保证系统的补充;三是政府应制定财政等各种优惠政策,鼓舞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救济和优抚事业。
(五)依据我国社会开展来确立不同层次的社会社会保险待遇制度。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的开展状况来看,各地域,各省市,其经济开展程度及经济实力存在上下不一的状况,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则,就需求依据不同的状况制定相关的内容,加强社会保险待遇的弹性化。另外在触及到详细的保险待遇制定过程中,也请求树立多层次的待遇程度,对社会保险待遇分清主次和轻重。
结语:
社会保险制度是当前世界发展进程中,基于社会问题的相应的控制理论和控制方式,是完成各种不测的损失补偿的重要措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随着当前社会开展中的各种应用方式的不时的提升,在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其各种相应措施和制度的完善形式是其开展的关键。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全杜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得到安康有序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何俊林,雷定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9)
[2] 孙成林.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变革的探究与考虑[D].大连理工大学. 2005(12).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大概有95%的民办高校没有给教师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而教师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也不会进行相应的抗争。对于我国尊师重道的传统而言,一定要加强对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的重视,确保民办教师也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待遇。首先,民办教师一定要和公办教师在社会保险制度上享有同等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一种公益性的事业,也是社会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构成环节,国家一定要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鼓励、支持、引导以及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和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都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这两项条款中可以看出,民办教师也享有和公办教师一样的社会保险权利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相关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单位而言,一定要收缴相应的罚款,其数额一般为社会保险应缴费用的1-3倍,并且对直接负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根据此项法律条款的规定,建议对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险情况展开全面的普查,进而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落实,进而保障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1条规定:各级政府一定要确保教师的社会保险待遇与薪资福利,加强对教师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善,逐渐健全教师的工资经费保障制度。从此项条款可以看出,各级政府一定要承担起教师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并且确保民办教师也可以享有相同的权利。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险行政机构一定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以及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检查。针对此项规定而言,一定要加强相关制度的落实,并且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严格的考核,确保各项工作都可以落到实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同时展开一定的组织处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
二、加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落实的策略
要想有效缩小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之间的距离,就一定要加强对教师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解决,这样才可以有效促进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之间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教师队伍的不断建设与完善,有效吸引了一些具备高素质的教师,进而充分激发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力,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加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面,大部分地区都颁布了相应的政策与制度,规定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一样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针对这样的情况,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相关工作经验的总结,进而加强民办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首先,在办理程序上而言,教育行政机构以及各地人事部门一定要建立民办教师的人事机构,加强对工资制度的建立与统一,并且建立相应的人事工资档案,加强对师资队伍的管理。民办高校在制定相关制度与规范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公办高校工资、人事档案等相关制度的参照,并且每一年都要对教师能力进行相应的考核,同时负责教师在晋升或者职务变动时,对其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一定要及时将《工资变动审批表》报给相关的人事部门予以审批,与此同时,一定要将相应的变动加入到教师的档案当中。当民办教师的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所在学校就可以上报给相关的教育行政机构以及人事部门,之后办理相关的退休审核手续,相关的社会保险机构就可以根据教育行政机构审批的材料进行退休金的发送。其次,现阶段,社会对于民办教师是否享有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的权利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进而结合我国民办高校的教育发展情况,可以根据公办高校教师享有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制定一些民办高校教师可以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进而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最后,加强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缴费的比例分担。现阶段,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一样享有“五险一金”的权利,并且在进行缴费的时候,民办高校以及教师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办法与比例一定要参照相关公办学校缴费比例的标准进行规定;针对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统筹的地方性津贴,一定要由民办高校进行相应的落实。
三、结束语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
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14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然而,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
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
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13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3]。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
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2%至3%的水平。
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
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
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
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二、小结与展望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
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14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然而,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
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
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13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
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
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
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
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
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二、小结与展望
1.参保人作为社会保险的护理保险制度应具有强制性,即通过法律规定应该参加的人群范围,以保证制度覆盖面。而且,只有在参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够体现出“大数法则”所带来的责任分担效应。在德国,《护理保险法》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而在日本,政府举办的护理保险则强制要求40岁以上的公民参加。2.资金筹集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多主体分担是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主要手段。比如,德国的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承担1/3以上;企业与个人负担较小,护理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计算,税率固定为1.7%,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3.待遇支付方式与护理服务体系在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实践中,其待遇支付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以直接提供服务为主,现金支付为补充。这样的给付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资金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在服务的实现方式上,无论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都被囊括在了支付范围之内。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有健全的高水平的护理服务体系作为依托。如果没有可靠的覆盖各类群体的护理服务的提供,护理保险的设立就没有意义。
二、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②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14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2]。然而,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13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3]。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4],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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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三、小结与展望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保障机制
1 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关,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特色,即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之中,我们应选择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业已完善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有病就医、失业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2)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社会化程度较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雇员和外商企业的职工几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广大农村则更处于家庭自保状态。据统计资料表明,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占总数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总数的89%;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看,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这种巨大差距,不仅影响了收入公平目标的实现,也阻碍了经济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因此,社会保险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从我国现状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企业支付,少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很少交纳,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4)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9年为4.20%。
(5)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时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谐、稳定、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1)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应依法进行。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障行为、制定单项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它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筹集办法和管理体制、规范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的性质、国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企业与个人应承担的义务等,但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人要做到规范运行,切实保证该法律的贯彻与实施。
(2)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障金的收缴。首先,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覆盖到城乡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尽快、尽早地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是关系我国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大事。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进一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据我国区域特点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做到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诸多方面社会成员人人平等。
(3)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不够规范,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会保障税应是当前最理想的筹资手段,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4)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国家与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了确保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财政应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对社会保险的补助支出,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的稳定;二是增加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投入,这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保障系统的补充;三是政府应制定财政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救济和优抚事业。
(5)不断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社会化管理的重点是养老保险中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其方向是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当前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改基金的差额发放为全额缴拨,并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社区和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把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社区组织管理。
(6)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障机制的作用。积极鼓励发展商业保险,为富裕起来的国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这不仅可为再就业者提供更高的社会保险,也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7)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运营。首先,我国应在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负担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及弥补保险费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业和职工则以工资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保障税,并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会统筹,其余的则记人职工个人的帐户。其次,要进一步加大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不同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故意拖欠保险费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确实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或亏损严重的企业,可通过制定缓缴的措施来解决。第三,在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投资方面,从长远来看,应将其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投资运营机构实行多元化投资运营。
(8)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减少失业人员,减轻失业保险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社会经济实体的建立,各种经济实体的运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富国强民的有力保障,同时又为社会就业提供了广大的平台,拓宽了社会就业渠道,减少了失业人员,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轻了社会负担,也使社会更加安定。
(9)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监管法律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运行透明度低,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中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
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1)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2)社会成员保障普遍性。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适度而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与效率结合。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保障机制
1 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关,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特色,即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之中,我们应选择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业已完善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有病就医、失业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2)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社会化程度较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雇员和外商企业的职工几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广大农村则更处于家庭自保状态。据统计资料表明,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占总数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总数的89%;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看,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这种巨大差距,不仅影响了收入公平目标的实现,也阻碍了经济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因此,社会保险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从我国现状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企业支付,少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很少交纳,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4)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9年为4.20%。
(5)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时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谐、稳定、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1)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应依法进行。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障行为、制定单项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它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筹集办法和管理体制、规范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的性质、国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企业与个人应承担的义务等,但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人要做到规范运行,切实保证该法律的贯彻与实施。
(2)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障金的收缴。首先,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覆盖到城乡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尽快、尽早地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是关系我国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大事。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进一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据我国区域特点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做到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诸多方面社会成员人人平等。
(3)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不够规范,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会保障税应是当前最理想的筹资手段,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4)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国家与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了确保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财政应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对社会保险的补助支出,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的稳定;二是增加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投入,这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保障系统的补充;三是政府应制定财政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救济和优抚事业。
(5)不断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社会化管理的重点是养老保险中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其方向是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当前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改基金的差额发放为全额缴拨,并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社区和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把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社区组织管理。
(6)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障机制的作用。积极鼓励发展商业保险,为富裕起来的国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这不仅可为再就业者提供更高的社会保险,也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7)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运营。首先,我国应在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负担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及弥补保险费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业和职工则以工资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保障税,并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会统筹,其余的则记人职工个人的帐户。其次,要进一步加大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不同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故意拖欠保险费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确实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或亏损严重的企业,可通过制定缓缴的措施来解决。第三,在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投资方面,从长远来看,应将其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投资运营机构实行多元化投资运营。
(8)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减少失业人员,减轻失业保险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社会经济实体的建立,各种经济实体的运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富国强民的有力保障,同时又为社会就业提供了广大的平台,拓宽了社会就业渠道,减少了失业人员,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轻了社会负担,也使社会更加安定。
(9)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监管法律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运行透明度低,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中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
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1)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2)社会成员保障普遍性。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适度而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与效率结合。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