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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为原则,立足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
二、主要内容
市残联购买服务工作,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市残联购买服务平台的“双平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项目编审
1.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依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围绕残疾人实际需求情况,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待年度预算下达后,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向市残联购买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提交《2016年市残联购买服务项目申请表》(附件1)。服务类、设施设备维保类等项目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达到限额标准(起点金额)的项目,须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购买;超过2万元(含),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的项目,须通过市残联购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残联购买平台”)购买;不足2万元的,由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自行购买。
3.通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市残联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4.若未及时纳入市残联购买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实际工作仍需购买的项目,项目部门可向工作小组提出购买申请,提交《2016年市残联购买服务项目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由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购买。
(二)编制招标文件
5.项目部门须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向工作小组提出购买申请(100万以上公开招标的项目须提前3个月申请)。购买申请待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项目部门应在7天内提交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平台的招标文件,可委托采购机构编制,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重点编制监测评估方案。市残联购买平台的招标文件,由项目部门编制,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重点编制监测评估方案。工作小组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召集会议审核招标文件。
6.政府采购平台招标文件的审核,由市残联理事长、分管理事长、项目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作小组成员、采购机构等参加,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协商确定招标文件。理事长、分管理事长、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在《2016年市残联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平台)招标文件确认表》(附件2)签字确认后,项目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方可在机构的确认函上签字(敲章),挂网公告。
7.市残联购买平台招标文件的审核,由分管理事长、项目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作小组成员等参加,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协商确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分管理事长、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在《2016年市残联购买服务(市残联购买平台)招标文件确认表》(附件3)签字确认后,提交工作小组,挂网公告。
(三)实施购买
8.政府采购平台购买的项目,处室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作为购买主体代表参加评标,具体采购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除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外,还需报工作小组在市残联网站公布。
9.市残联购买平台购买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组建评委库,成员由市残联机关在编人员(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小组成员除外)、事业单位科长(含)以上人员组成。项目评审小组由3或5人组成:项目涉及处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1名、评委库中抽取2到4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评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指标及结果确定方式进行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对评委的评分进行核算、计算总分及排名、结果公布以及购买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等相关事宜。
(四)签订合同
10.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管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11.政府采购平台、市残联购买平台、单位自行购买的项目,合同签订一周内,需将合同复印件报工作小组备案。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还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监管评估
12.市残联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促、指导、管理,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13.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运行机制
为保障市残联购买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组织保障,市残联调整了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人员,具体名单如下:
(一)市残联购买服务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决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重大事项和实施方案,部署安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市残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购买服务工作。
(二)市残联购买服务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购买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也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参加相关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具体开展购买服务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纳入购买计划的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未纳入购买计划的项目,但符合购买要求的,也须及时上报,落实购买事宜。
(二)严格规范流程。按照市残联购买服务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效能,确保购买服务工作公正、公平开展。
为进一步深入“三服务”活动,积极应对经济发展带来企业用工需求急剧增长的实际,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努力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就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促进我镇经济发展的需要。“十二五”发展,要加快江北领先进程,建设更高标准全面小康社会,工业经济需要提速超常发展,工业企业仍然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撑。因此,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十二五”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江北领先目标的需要。各村居、单位要充分认识人力资源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力度,千方百计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优化投资环境的需要。各村居、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就是营造投资环境,牢固树立“招工就是招商”的理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企业和项目搞好用工服务,确保不因缺工问题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我镇的投资环境。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调整就业工作格局的需要。丰富优质的劳动力资源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也能够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发展。要强化就业服务,紧紧抓住经济发展加快、工资水平增长、用工要求放宽等有利条件,鼓励就地就业,引导回乡就业。
二、不断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各项举措
1、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各村居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扎实做好区域内以及在外务工人员的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用工服务。
2、主动对接,强化服务。经贸中心要加强与企业信息交流沟通,及时了解用工需求,做到生产状况早知道、用工需求早了解、用工服务早行动,有的放矢开展用工服务。要积极引导本地企业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资待遇,创造职工个人发展空间,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和归属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文化环境,做到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环境留人,减少员工流失率,增强就业稳定性。
3、强化领导,精心组织。镇政府成立由镇组织办、宣传部门、人力资源、教育办、经贸中心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对各村居、单位部门企业用工目标的分解考核,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企业用工服务,负责组织外出招聘;经贸中心负责企业的用工牵头服务工作;教育办负责做好鼓励引导学生本地就业工作;宣传部门负责企业用工服务宣传。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道路保洁、河道管护、绿化养护、公厕保洁、垃圾转运、公共设施维护“六位一体”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不断提升村庄环境长效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完好,管护队伍稳定,资金筹措到位,制度健全完善,考核奖惩分明,监管保障有力,实现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的全面改善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农村环境“六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庄台管护。路面、河坡、绿地、空置宅基地(空关房屋)周边等部位清洁、无暴露垃圾,垃圾转运及时、日产日清;纳入全市垃圾收运体系转运的每天将垃圾转运至村收集点,采取临时性填埋处理的定期对填埋点进行覆土;垃圾桶(池)周边无漫溢。
2、河道管护。村庄内河水体清洁,无水花生、水浮莲、绿萍等水生植物,无垃圾等其他水上漂浮物。
3、绿化养护。河塘岸边、道路两侧、村庄四周树木修剪规范,绿化长势良好,无大片死株、缺株;及时防治病虫害,冬季对所有乔木进行刷白防虫。
4、设施维护。农村公共设施完好,及时维修桥梁、路面、路灯、公厕以及公共活动场所设施;合理添置环卫设施,并对损坏的及时更换。
5、公厕保洁。垃圾桶(池)完好、清理及时、周边无漫溢;公厕干净,冲水设施运行正常。
三、管护队伍
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酬”要求配备长效管护人员,落实管护人员报酬,建立管护责任制,实行常态化管护。
1、管护人员数量。原则上每300人配备一名管护人员,聘用人员要求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残疾。年龄原则上控制在60周岁以内,对身体确实健康、做事认真负责且热心农村环境保洁工作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
2、管护人员聘用。采取“划定区域、落实责任、明确报酬”的方式公开、择优选聘管护人员,优先安排低收入家庭,不得聘用在职村干部、在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禁人情安排及其他照顾性安排。名单需在村庄显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护人员将采取划定区域一人负责制,避免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3、管护人员报酬。管护区域达到300人,管护人员报酬一般掌握在每人每年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少数自然庄台较小的情况除外)。各行政村应通过划定管护区域、整合管护项目,采取一人多岗形式,提高管护人员待遇。管护人员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基本报酬一般占报酬总额的60%。
4、管护人员职责。管护人员每天对管护区域保洁不少于一次,暴露垃圾应及时进行打扫清理,垃圾转运应做到日产日清。
四、管护制度
1、民主议事制度。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严格执行民主议事制度,实行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大家管,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做到公开透明操作、严格规范管理。运行维护工作项目绩效考核应充分听取并尊重村民意见,让村民参与质量监督。
2、管护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各行政村要明确管护人员职责,对管护人员实行责任制管理,签订为期一年的管护合同,同时上报镇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办公室和财政所备案。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对管护人员姓名、管护项目、管护范围、管护要求、年度报酬、考核奖惩办法等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3、设施管护制度。针对村内基础设施现状,结合环卫设施配备要求,年初制定设施维护计划,并经村民民主议事,确定当年设施维护项目,确保村庄桥梁、路面、路灯、公厕、公共活动场所设施、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好。对损坏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确保功能作用正常发挥,杜绝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
4、考核奖惩制度。各行政村要落实村干部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制考勤表,同时每天对管护人员工作表现、管护质量进行考核。要建立村民监督机制,每月选择一定数量村民代表对管护人员表现及管护质量进行测评打分。乡镇将按月对各行政村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村干部考勤考核、村民测评和乡镇考核均作为管护人员考核报酬发放的依据,对不称职的管护人员要及时清退调整。
五、资金安排
乡镇以各行政村人口每人每年32元标准将补助资金分配到各行政村,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其中70%左右用于管护人员报酬,30%左右用于设施维护。
六、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1月20日-12月5日)。镇召开动员会议,宣传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政策及相关要求,同时,村干部要广泛宣传让老百姓了解政策,主动监督政策的执行。
2、方案制定阶段(2014年12月5日-12月20日)。各村根据我镇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员,确定管护人员名单,明确工作职责、报酬标准、设施维护等情况。
3、长效管理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我镇2015年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从1月1日开始执行,各行政村与管护人员订立的管护合同期限应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各行政村要按照管护要求加强管护人员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明确管护职责,提高管护实效。
4、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我镇将主要采取暗访、督查及专项检查的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各行政村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运转情况、管护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村两委是这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工作班子,明确专门村干部具体负责。要制订村规民约,形成村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的齐抓共管机制,同时组织村民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使用至70周岁;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高龄优待证》。
户口在外地及外籍的老年人,在无锡定居一年以上,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居留证》,也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或《高龄优待证》。
户籍在无锡市区的老年人,办证工作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管理。户籍在江阴市、宜兴市的老年人,办证工作分别由江阴市、宜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和管理。证件使用期间,由无锡市和江阴市、宜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验证工作。
无锡市区和江阴市、宜兴市所办理的《老年人优待证》和《高龄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可享受当地同等优待服务。
三、对本市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项目
(一)凭《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1.进入无锡市锡惠公园、蠡园、青山公园、靖海公园(不含园中园)免购门票。
2.进入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梅园横山风景区(不含园中园)实行半价优惠。
3.进入收取门票的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4.乘坐市区公交车可办理每月25元的IC老龄卡。
(二)凭《高龄优待证》除享受上述各项优待服务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进入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梅园横山风景区(不含园中园)、唐城、三国城、水浒城免购门票。
2.进入收取门票的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免购门票。
由单位集体组织老年人经预约进入文物保护单位参观的免购门票。
3.进入灵山景区实行20元优惠价。
4.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局与无锡九龙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5.无锡市直属医院和区级医院对户口在市区的老年人凭《高龄优待证》和居民身份证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
(三)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孤老(指60周岁以上无亲属者)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执行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本人提高20%。
(四)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长寿补贴。市(县)、区级医院每年免费为辖区的百岁老年人体检一次。
(五)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老年人的扶养、赡养的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公证时,应视实际情况减收或免收公证费。
(六)涉老优待服务单位,都要公开优待或优先的项目,并落实到位。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应当为老年人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提供服务。购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船室和车船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席位。
四、外省、市和外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来锡,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的《高龄优待证》或本人护照进入锡惠公园、蠡园、吟苑、青山公园、靖海公园(不含园中园)和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梅园横山风景区(不含园中园)免购门票,经营机构团体购票半价优惠。
五、加大对为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力度。对经市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并领取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为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收费价格优惠。电费、水费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收取;电话费按居民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按半价收取,收视费以居民价格标准按单位终端总数的10%收取。
六、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切实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南通市委老干部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全局工作,坚持把创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范围作为贯穿全年老干部工作的一根主线,尤其是将探索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作为今年老干部工作创新的重点。目前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的进程,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思想认识的统一。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领导班子会、局办公会、全体人员会议,认真组织学习苏发〔20*〕8号、苏委老干〔20*〕1号和中组发〔20*〕10号文件以及全国、全省老干部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市老干部工作实际,针对当前退休干部不断增多等特点,进行了专题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积极探索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拓展老干部局的工作职能,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
二是抓好调研班子的组建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切实做到有领导管、有组织抓、有人员做,务必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局里专门明确由局长曹金海为组长,副局长王锦标、蔡宏伟、局长助理徐训友为副组长,由职能处室综合处负责牵头,市直老干部处配合的专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三是抓好面上的宣传发动工作。连日来,新任局长曹金海、副局长王锦标同志率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深入到通州、启东、如东、崇川等县(市)区老干部部门和有关老干部基层单位,在认真了解各地老干部工作情况的同时,还积极宣传上级有关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文件精神,并要求将探索做好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今年老干部工作创新的重点,从而,在全市老干部部门形成了共识,为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是抓好调查摸底工作。该局已将探索退休领导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列入全市老干部工作的重点调研课题,拟制了具体调研方案,正组织专门的人员力量,采取书面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市直和有关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随后拟组织相关人员到外地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尽快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初步意见,为市领导尽早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为民服务全程制领导小组。办事处设立为民服务全程室,主任,配备3—4名党性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员。社区(村)设立为民服务全程接收点,并明确两名干部作为员,负责接收群众申办事项。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基层工作落到实处,促进为民服务全程制工作的开展。
二、规范操作,提高办理质量
1、申办人到社区(村)全程接收点,或居民处查阅《为民服务全程服务手册》,并按照要求提供所需的材料交社区(村)全程接收点。
2、社区(村)全程接收点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要进行仔细审核,符合要求的,开具材料接收单,认真填写登记表、跟踪卡,开始进入程序,将材料交到办事处全程室(3个工作日内)。
3、办事处全程室按要求进行审核、登记,需要办事处或处直部门签字和盖章的,及时办理后由员交区全程中心(5个工作日内)。
4、区全程中心将办理结果转办事处全程室,办事处全程室将办理结果转回社区(村)全程接收点(2个工作日内)。
5、社区(村)全程接收点将办理结果送达申办人(1个工作日内)。
三、严格值班制度,实行AB岗
各个社区(村)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并选出两名工作员专门负责,受理群众要求办理的全程服务事项。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实行AB岗,各室每天要有一名专职员,保证群众办事能找到人。在值班时间内,督查组在督查中,如发现无故缺岗或群众申请办理事项在半小时内未受理的,社区员接收到群众办理事项材料经审验合格、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送到办事处室的,从办事处室领回办理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申办人不能拿到结果的,将记失误一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四、实行例会制度
办事处每月三日召开一次为民服务工作会议,听取员的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对开展为民服务全程工作的想法和见解,布置下一步的工作。相互间交流工作经验,促使该项工作不断改进。各社区(村)干部务必按时参加例会。
五、激励机制
依据社区(村)、处直各单位所取得的业绩大小,采取每月一站队,年终一总评,分别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先进单位三名
第一、二、三名分别奖:600、500、400元;
先进个人六名
“立足农村,服务三农”是抓好村级服务站建设,推进大田作物生产服务的总体指导思想,按照惠民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以推广低碳农业、科学配方施肥,实施农机系列化服务为宗旨,创新基层供销社服务“三农”形式,通过建立的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级服务站,积极参与我县推进和实施农业标准化工作,搭建助农增收的服务平台。
二、任务目标
村级服务站的发展不仅仅是当前服务三农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服务于未来基层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需要。因此,村级服务站要利用自身发展的优势,充分发挥站点的作用,努力推广农业新技术,承担自身职责与使命,为农民提供最优质的产品、技术服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好村级服务站建设,推进大田作物生产服务创新是实现村级服务站健康持续发展的可行性措施。
为了更好的引导农村经济向着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抓好村级服务站建设,推进大田作物生产服务创新其任务目标:一是发展农户加入惠民县供销社粮棉、蔬菜专业合作社,为村民联采质优价廉的农资;组织农民推广农业技术;二是低碳减排施肥模式示范推广;三是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农业机械化服务队,为农户提供耕种、施肥、浇灌、收获等生产环节的服务,助农增收。
三、村级服务站建设内容及形式
村级服务站建设的内容:组织农民推广农业新技术;推广低碳减排施肥模式;为农户提供农业机械生产服务;联采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为农户提供农产品销售信息;为农村劳动力劳务中介服务。其中,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包括耕地,小麦、棉花、玉米、花生、土豆播种,施肥,浇灌,小麦、玉米、花生、土豆收割等项目。
村级服务站建设的形式是:首先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村级服务站申报表。申报表详细注明该村人口、耕地面积、农作物类型、机械设备数量等信息,经村两委、基层社同意后,报县供销合作社。县供销合作社同意申报后,与站长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村级服务站建设运作形式
村级服务站建设运作形式是:村级服务站由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协调管理,由县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雷力公司、农兴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以基层供销社为主体,依托村级基层组织,在村兴建,以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农业生产管理等为主要服务内容。自2014年以来,县供销合作社已组织10个基层供销社,在20个行政村成立村级服务站。
五、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专门的村级服务站领导组织,作为公益性农民合作组织,村级服务站一般设在村级办公场所。由于村干部在村里具有一定的威望,工作时间也比较充裕,所以村级服务站站长一般由本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村干部通过开展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增加了服务群众的机会,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同时,村干部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也有助于提高村干部工作积极性。
2、分解任务,抓好落实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服务站的带头模范作用,由县供销合作社牵头,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设施,优先选择有条件的行政村,加快建设一批示范性村级服务站,然后全面铺开。
3、严格标准,突出实效
目前,村级服务站的服务场所具有一定的标准:服务场所20m2以上;自身拥有或通过整和达到一定数量的农业机械;服务本村农户户数,2015年达到5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服务站设站长一人,由具有较高威信、群众基础好、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农业技术基础的人员担任;联采公司指定产品,执行公司统一价格。同时村级服务站在政策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根据服务站服务范围,县供销社为服务站配备部分机械设备。2015年至2012年统一配置棉花播种机、玉米播种机、施肥机械、机动喷雾器等设备。2012年在棉花种植大村,帮助建立育苗基地;雷力农业技术公司、惠兴农资连锁公司负责农业技术培训、指导,组织专家巡回指导,及时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问题;公司每年对服务站负责人免费培训二次;公司实施科技下乡活动,每年下村培训农户三次以上;县供销社根据需要,在惠民电视台以新闻、专题报道、广告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根据农作物生长需要,制定农作物全程套餐,印发明白纸,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公司在推广示范区域设置示范标志牌。
4、建立奖励机制
设立年终奖,(1)建设一个达到标准奖励300元。(2)每销售一吨化肥,组织者按150元/吨奖励,自建站之日起,三年内均享受该政策。
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是指以市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居)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是做好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基础。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保健工作方针,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为全市妇女儿童提供不同层次的妇幼保健服务,减女儿童在不同生命周期所面临的健康隐患,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二、完善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建设
坚持妇幼卫生的公共卫生属性,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按照“市建龙头、镇强枢纽、村打基础”的总体布局,健全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
一是要加强“龙头”建设。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要按《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办法》和《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试行)》,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达到二级甲等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全市妇幼保健指导中心,突出公共卫生性质,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管理、基层指导、群体保健、健康教育、业务技术培训、检查评估、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协助卫生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工作措施、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强“枢纽”建设。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妇幼保健“枢纽”,要设立妇幼保健科,配备专职保健人员,负责辖区内妇幼保健工作。同时做好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站保健人员的妇幼保健技能培训、指导,提高其服务能力。
三是加强“网底”建设。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服务网底,是做好个体、群体妇幼保健工作的基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乡村医生(医生),尤其是女乡医,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协助镇(街)卫生院做好相关工作。
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为社区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加强相应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分级医疗保健和双向转诊制度建立纵向义务合作关系,实现“早孕建卡在社区、高危管理进医院、产后访视回社区”的服务模式,使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到基本妇幼保健服务。
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做为技术支撑,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大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支持。设立高危妊娠门诊及病房、新生儿抢救间,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急救体系建设,提高抢救能力,充分发挥绿色通道的作用。
三、明确三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一)村(居)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协助镇(街)卫生院做好相关工作。
1.专人负责妇幼卫生工作,掌握本辖区人口变动情况,填写孕产妇登记本、7岁以下儿童登记本,建立孕产妇、儿童健康档案,掌握动态变化,发生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
2.定期参加镇(街)卫生院妇幼卫生工作例会,按规定报告妇幼(出生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3.督促早孕妇女进行早孕检查及保健。
4.开展妇幼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工作。
4.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安排的其他指令性任务。
(二)镇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基本情况。建立孕产妇、儿童保健手册与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总结孕产妇、儿童管理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妇幼卫生常规报表,完成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质控任务;对死亡的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调查、登记、填卡上报。
2.培训、指导村级完成妇幼卫生任务,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例会。
3.在市级指导下开展妇幼保健服务,接受市级培训、管理与监督。
4.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筛查高危并加强管理。负责与市级建立网络联系,保证转诊或寻求支持的通路顺畅,所有转诊病人有转诊记录。
5.为7岁以下儿童提供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生长发育监测与评价。
6.开展辖区内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7.开展妇幼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女儿童保健业务指导管理。
2.培训、指导镇级完成妇幼卫生任务,定期召开镇级妇幼例会。
3.固定专人负责全市妇幼卫生常规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完成“三网监测”与信息统计质控任务。
4.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产前筛查;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5.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延伸服务。
6.承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四)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职责
1.确定专职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员,负责出生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孕产妇死亡、出生、活产、孕产妇保健服务等数据的统计工作,定期上报。
2.组织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做好本院孕产妇死因评审,并及时向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将死亡报告卡送妇幼保健机构。急诊科、儿科、病案室等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每年度的年报质控工作。
3.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全市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设孕产妇保健门诊,提供规范的孕期保健服务,认真填写保健手册,实施系统保健。
4.畅通绿色通道。畅通全市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设高危妊娠门诊及病房,成立危重孕产妇及危重儿童抢救中心,承担高危孕产妇及难产、高危儿的会诊、转诊、抢救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房屋、设备配备:按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235号)、《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11〕56号)以及《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鲁卫妇社发〔2011〕11号)文件中关于房屋、设备的配备要求,配备业务用房和基本的设备、设施。
(二)人员配备。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专职妇幼保健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需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落实妇幼保健人员补助待遇。为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要求,根据市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虽然进入低生育水平时期,但人口计生工作形势仍比较严峻,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地位没有改变,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的基本矛盾没有改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从我市来看,低生育水平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人口迁移流动大、情况复杂,基层计划生育队伍现有素质与新形势下工作要求较高相比,工作能力、工作积极性、队伍稳定性等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传统的以户籍为依托的社会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投入不足、力量不强,难以享受到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这些都亟待加强和解决。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切实解决人、财、物等实际问题,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以创新流动人口管理体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管理网络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覆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积极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对流动人口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力争到2012年,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本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制度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服务人性化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融合的原则。坚持人本管理的理念,不断满足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加强服务实现管理目标。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做到与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融入社区,增强流动人口归属感和幸福感。
坚持公平合理、基本均衡的原则。坚持底线公平、机会均等,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着力缩小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差距,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城同待遇”,享有基本、均等、优质的公共服务。
坚持部门协作、统筹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整合部门管理力量和信息资源,加强人口计生与综治、公安、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的政策衔接。同时,鼓励民间、社会资本参与计划生育公共产品服务,形成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为主体、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新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管理。
1.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实现区域计划生育优质均衡发展。落实综合治理管理,加强人口计生、综治、建设、人事、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协作,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策体系,建立和倡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信息互通、协同管理、综合服务”的工作机制。
2.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坚持“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原则,依托育龄妇女信息库、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立面向政府部门、系统内部的人口信息共享机制,重点解决育龄妇女信息采集、核对、交换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数据录入、更新维护、信息反馈、部门共享、监督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促进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孕产信息、出生统计信息的共享,为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3.强化公共服务网络机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依托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生殖健康咨询和各类培训等全方位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重点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向流动人群延伸和覆盖,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指导站、镇(街道)计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综合工作平台,打造计划生育“15分钟服务网”。
(二)落实“三项工程”,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均等化。
1.计划生育服务“全覆盖工程”。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扎实推进知情选择、免费药具发放、生殖健康促进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系列服务工程,确保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区域内的全体育龄人群。重点落实好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及免费技术服务,力争到2012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在流入地免费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比例达到95%以上,免费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收孕检率达到90%以上,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咨询等项目服务率达到80%以上。
2.优生优育“六项免费工程”。全面推进优生“两免”、“三优”促进工作,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协调相关部门,大力开展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测、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孕产妇保健和优生、0—36个月儿童保健等优生优育“六项免费工程”。将服务人群由户籍人口扩大到在临居住6个月以上并取得《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同时,依托各级“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提供婴幼儿早期启蒙和优生、优育、优教等服务。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使全市0—5岁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受训率达到95%以上。做好宣传倡导,防止发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保证母婴安全。
3.生殖健康“项目推进工程”。开展性与生殖健康项目,将“青春健康”、“生育关怀”、“人口文化进校园”和“红丝带”活动等覆盖到全体育龄人群,加强避孕节育、艾滋病预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开展随访跟踪项目,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指导、生殖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随访服务等。开展分娩补助项目,全面实施市外来困难孕产妇分娩补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孕产妇实行定点平价住院分娩,并按有关规定提供500元的分娩补助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确保任务明晰,运作协调,关系顺畅,责任落实。
(二)加大经费投入。按照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将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人口计生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落实人员报酬,新增社区(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员按社工待遇落实经济报酬,由市、镇(街道)各承担50%。
1、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社会化服务组织;3、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及饲料预混料厂;4、全县规模水产品养殖场;5、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企业或种植大户;6、1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大户;7、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投资项目。
二、“办事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内容
(一)县局年内召开一次“办事直通车”服务座谈会,县局主要领导出席,局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直接听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关于加快发展、改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急需解决的事项,由有关单位集中研究并抓紧办理。同时,局领导每季度开展一次深入企业、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基地,了解发展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设立“办事直通车”服务窗口。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直通车”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回复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三)建立网络服务系统。利用*县农业信息网及农民“118”服务热线,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政务决策、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
(四)实行上门服务。结合县局开展科技进村入户活动,做好上门服务工作;当“办事直通车”服务对象遇到疑难问题,可预约提请局有关单位上门服务,必要时,可提请局领导率有关单位上门,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办理有关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
(五)实行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对落户我县的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等农业重大项目,局直相关单位要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导,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六)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直通车”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需求和办理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尽量缩短办结时间,力争做到即时办理,实现在有关规定的时限上再提速。
(七)实行上下联动。乡镇农业综合站也要设立“办事直通车”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申请表格、前期咨询、指导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实现“无缝对接”、全程跟踪和“零距离”服务。
(八)建立“办事直通车”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局领导召集,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实施“办事直通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服务对象遇到须跨单位解决的问题时,由受理业务的业务单位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调;难以协调的问题,提请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问题,提请局长协调解决。服务对象遇到须报请上级农业部门审批的事项,相关业务单位应予积极协助。
三、通过“办事直通车”,办好十件实事
结合2009年我县农业重点工作,通过“办事直通车”服务,突出为全县农民办好十件实事。
(一)发放一张农业政策明白卡。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快捷、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给农民的实惠不缩水,及时印制发放省厅收集汇编的《2009年农业政策明白卡》(附件一),推动政策宣传到户,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民种粮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二)发放一张农技专家联系卡。按照“一个产业、一位首席专家、一条技术路线、一支技术队伍、一块示范基地”的要求,县局制作《*县农技专家联系卡》(附件二),并通过开展科技进村入户活动向农户发放,架起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技专家直接沟通的桥梁。
(三)发放一套涉农办事指南。县局综合编印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等涉农办事指南,涉农办事指南主要含括有关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提交材料、承诺时限等内容,并将涉农办事指南发放到需要办理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手中,进一步节约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四)培训一批新型农民。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在全县50个农业专业村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要求每个村集中培训15次以上,现场指导15次以上。同时按上级要求抓好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完成转移培训任务。
(五)发放一张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卡。按照“测土到田、配方到厂、供肥到点、指导到户”的要求,全县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30万亩以上;免费为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卡5万份;在溧江乡组织一次测土配方施肥现场技术服务活动,做给农民看,让农民学着干,使每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
(六)成立一支农机维修服务队。县农机局要认真落实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县局成立一支农机综合维修服务队,同时每个乡镇成立农机维修服务小分队,在春耕、双抢等农忙季节,组织开展农机具的检修、抢修及保养等项工作,使农机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切实保障农机具完好率和效益发挥;县农机局在溧江乡堆背村建设一片1000亩以上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片。
(七)办好一批沼气村级服务网点。在全县建设沼气村级服务网点14个,进一步完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补助建设农村户用沼气2000户,支持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4处,确保我县农村沼气正常使用并充分发挥效益。
(八)积极参加一系列赣牌农产品促销活动。组织我县良豪米业、赣江果蔬菜、新绿公司等农业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国内外展销会、供需洽谈会和产销见面会,全力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在广州、深圳、上海等沿海城市设立定点销售窗口;同时积极引导大型连锁超市、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与我县*县好甜爽柑桔专业合作社、*县永安香菇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产销对接,帮助农民解决大宗农产品卖难问题。
(九)开展一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农业执法、推广中心、畜牧、经作果业、水产、科教等相关单位,深入全县13个乡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免费赠送《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维护合法权益》明白纸、《购买放心农药简明挂图》、展示放心农资产品、传授农资识假辩假常识,有效指导农民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农资产品。
(十)规范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加省、市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兵社创建”活动,争取1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带领社员闯市场的能力。
四、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局属各单位要把开展“办事直通车”服务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扩大内需、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责任领导具体抓,并选择综合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联络员,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提高服务效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办事直通车”服务的进展情况,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催办、督办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请求,及时处理、报告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提出的“社区党建全覆盖、社区建设实体化、社区管理网格化”的总体目标,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投入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通过规范、有序地向社区开放公共设施,满足社区居民对体育、文化、教育的基本需求,更好地为市民群众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组织、因地制宜、服务社区。本市企事业单位现有的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在确保设施拥有单位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社区居民开放。市、区县政府加强统筹指导,有组织地实施社会公共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街道(乡镇)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针对区域内居民的需求,负起相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落实相关的社会组织承担日常管理事务,推进社会化运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资源为载体,加大资源整合统筹力度,向社区居民开放,通过委托各类群众性活动团队进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提高资源共享利用水平,以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对体育、文化和教育的需求。
三、实施范围
市、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自身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其所拥有的有关设施符合社区居民需要、符合安全标准的,必须向社区居民开放。
(一)体育设施
市、区县所属体育场馆,市民体质监测站,学校(含普通高校、中学、小学、中专、技校、职校等,下同)等单位的操场、球场、田径跑道等露天运动场所,要安排适当时段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
(二)文化设施
市、区县所属的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包括行业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以及其他单位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在规定时段内向市民免费开放,并在节假日延长开放时间。倡导各类影剧院定期、定时向市民开设公益场。条件许可的影剧院,要向学生、老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低价票和实施优惠服务。
(三)教育设施
对公办学校的阅览室(含电子阅览设施)、普通教室(含多媒体教室)、会场等教育设施,可根据社区实际需要,在与学校协商基础上,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适当时间段,由社区会同学校组织实施开放。
与此同时,要鼓励其他体育、文化、教育设施的业主或经营者参与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在一定时间段或非高峰时段以优惠方式向社区居民开放。
四、组织管理
(一)管理方式
为确保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的安全、有序、长效,各街道(乡镇)应在区县政府的统筹下,牵头组建由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社区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开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承担相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
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可采取俱乐部、专业协会以及各类群众性活动团队形式(以下简称“管理组织”)的管理方式,由街道(乡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组成各类文化、体育管理组织实施。管理组织与管委会协商后,可招募社区志愿者、聘用学校教师和专业人员担任设施开放期间的管理指导工作。社区体育、文化、教育管理指导员队伍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参加活动的社区居民,可采用会员制等方式进行管理和指导。
管理组织可按照活动人数与活动场所容量相适应的原则接纳会员,发放定期的《会员卡》或《活动卡》。管理组织可向会员适当收取会费,用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管理组织与会员要有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职责分工
1、街道(乡镇)的主要职责。一是协调社区相关单位的体育、文化、教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二是与相关单位签订向社区居民开放的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制;三是加强对管理组织的管理,规范其运作;四是落实专人和措施,加强相应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教育居民爱护设施、注意安全、遵纪守法;五是调解相关纠纷,维护社区居民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2、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是积极创造条件将符合社区居民需求、符合安全要求的体育、文化、教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二是配合街道(乡镇)和管理组织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等工作;三是负责开放设施的日常维护;四是做好开放场地的标识,明确开放内容、形式、时间和相关要求。
3、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一是在街道(乡镇)和管委会指导下,会同相关单位做好设施开放的日常管理;二是会同街道(乡镇)对管理指导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上岗培训,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三是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卫生消毒、维护检修、安全检查,确保开放设施的安全卫生;四是加强对社区居民文明参与活动的宣传教育。
五、安全保障
(一)以街道(乡镇)为主体,积极组织为参与开放共享设施活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开展活动时段发生的因设施和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由区县政府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
同时,管理组织也可为参加活动的社区居民集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由管理组织会同相关单位落实开放场所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告示,指导活动者自觉遵守活动项目规则,明确损坏赔偿等规定;严禁传染病患者和无行为责任能力者进入相关单位。
(三)由管理组织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在每次开放前,对设施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四)由街道(乡镇)会同管理组织安排专职保安人员和社区民警对开放场所进行治安巡查,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和损害设施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六、经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将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的相关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和指导事务的管理组织。
(二)补贴内容
1、管理费用。指管理组织在设施开放中承担管理和指导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经费、招募志愿者费用、聘用专业人员费用、管理人员津贴、误餐费等费用,以及相关单位配合管理人员的费用。
2、物耗补偿。指设施资源开放期间的基本运行经费,包括水、电、煤等费用和设施运转维护等费用。
3、维修费用。指向社区居民开放共享的设施资源的维修费用。
(三)补贴方式
管理费用以及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街道(乡镇)支付给承担日常管理和指导事务的管理组织。
对物耗补偿和维修费用的补贴: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直接给予相应补贴,资金由街道(乡镇)承担,对财力困难的街道(乡镇),由所在区县政府帮助。
(四)补贴标准
由街道(乡镇)根据设施开放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与相关设施开放单位和管理组织协商确定。
七、具体要求
区县政府和市体育、文化、教育部门应结合行业和区域特点,按系统进行指导,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结合,将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纳入社区共建、共议、共治的范围加以落实。
街道(乡镇)要主动与体育、文化、教育设施单位加强沟通协商,促进相关设施尽可能向社区居民开放。区县政府要对街道(乡镇)开展这项工作给予指导、帮助、督促、考核。市体育、文化、教育部门要对相关单位设施向社区开放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区县政府要将相关设施资源开放共享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并定期对设施开放单位和管理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资金在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委员会
当前,农业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迫切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劳务、营销等公共服务。区农经综合服务以区农经部门为依托,直接面向农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会计、土地承包及流转、农村审计、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惠农政策落实、农民负担监控、农业保险、三大合作组织指导等多项涉农公共服务,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不能办、办不好、办不了的事,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区农经综合服务工作,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区政府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推进措施,切实加强区农经综合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经工作机构
经过年乡机构改革,绝大多数区农经部门已被撤销,农经工作大多挂靠到有关部门,且挂靠部门很不统一,有的在农服中心,有的在经服中心,有的在审计科,有的在财政审计中心,有的在经济发展办公室,还有的仍保留原农经站机构。这样的农经工作机构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农经工作的顺利开展。鉴于农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区应重视和加强农经机构建设,凡是没有单独建立农经机构的区,应单独设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简称农经站),统一挂靠在农业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独立,站长由农服中心主任兼任。
三、配足配强农经工作人员
目前,我市区农经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人员偏少,业务素质偏低等问题。有的只有一名农经人员,有的虽有2—3名农经人员,但由于和农服中心合署办公,其工作重点主要是围绕农服中心搞经营创收,对农经工作多为被动应付。与此同时,大部分农经人员没有受过专门的业务训练,业务不熟不精,严重影响了农经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各区要配足配强农经工作人员:农业人口达5万人以上,或耕地面积达5万亩以上的区,其农经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余区的农经人员不得少于5人。各区可到人才市场或大专院校引进农经专门人才,为开展农经综合服务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四、切实落实农经工作经费
目前,我市农经部门工作经费得不到落实,致使办公条件严重落后,有近三分之一的区至今没有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严重影响了农经工作效率和农经工作的开展。为此,各区要切实落实工作经费,每年将农经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开展农经综合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五、进一步明确农经工作职责
1、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科教人员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鼓励基础设施投资
11、对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3、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各类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推进各类园区建设
15、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园区内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17、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18、对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9、对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个人或个体户工商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1、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2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3、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
24、2012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25、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26、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7、个人取得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有关科教文卫及体育、环保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8、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税。
29、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0、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1、个人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拓宽投融资渠道
32、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33、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5、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36、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7、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九、推进民生工程建设
38、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优惠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9、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0、对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1、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4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3、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1-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月生产经营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5、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46、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8、对资金周转困难较大的企业,如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帮助办理税款缓缴。对纳税人100万元以下缓缴税款的申请事项,由扩权试点县地税局按规定直接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非扩权县(区)和100万元以上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由各地于受理申请的次日上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49、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0、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为认真贯彻市委第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全市干部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职能作用,助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全面实施,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解重点项目建设不利因素和最大限度地增加、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利因素为总体要求,以预防、减少、控制阻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发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以及规避经济损失风险为具体工作目标,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力量,按照规范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大,从可行性论证、融资引资、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到建成运营都会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树立“重点项目建设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思想,充分整合调配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力人才资源,认真履行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三、具体内容
(一)积极履行法制宣传职能,为重点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法制宣传属于基础性、引导性工作。要突出法制宣传的超前性,通过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制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参与方和相关当事人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劳动保险、招投标等为重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确立依法征地拆迁的理念,提高处理征地拆迁矛盾和纠纷的能力;使动迁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干部为征地拆迁部门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集中解决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保证征地拆迁工作依法顺利推进。要及时掌握动态情况,注重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阶段性、层次性,为项目建设营造和谐的环境。[责任单位:普法办(宣教科)、各司法所]
(二)积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1.着眼风险防范,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有序介入重点项目建设。强化工作宣传,加强与发改局、建设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专人及时收集掌握项目情况。一是组建重点项目建设律师服务团队,落实分工,明确职责,要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当好法律参谋,从源头上规避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风险。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节器”的作用,正确引导群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做好重点项目建设法律顾问工作。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在政府性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研究、决策过程中,积极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当好法律参谋。建立项目建设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关系,随时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建立项目推进绿色服务通道。对重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土地、环保、规划、融资、拆迁、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事项把好法律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服务收费,努力避免、减少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责任单位:法律服务科、各法律服务单位)
2.体现服务全方位,及时跟进重点项目建设公证。要发挥好公证的证明监督作用。公证服务要在巩固完善现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公证事项的基础上,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既要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又要维护被拆迁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把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作用体现在项目推进的全过程。引导公证机构积极做好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公证,明确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依法履行合同;积极做好招投标公证,确保中标的重点建设项目承包者具备相应资质,保证投资的效益和安全,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发包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积极做好重点投资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过程和拆迁安置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安置协议、补偿协议、证据保全、买房协议等方面的公证,预防和化解征迁双方之间的矛盾;积极做好抵押贷款公证,促进融资功能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资金的风险。(责任单位:市公证处)
(三)积极履行法律保障职能,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着眼早期预警,做好重点项目建设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一是及时掌握各类不稳定因素。重点项目所在地司法所要围绕重点工程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认真组织集中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各类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并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共同化解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各种矛盾纠纷。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要做好及时介入、依法调处的准备,对重大不稳定因素做到及时报告,对一些倾向性、突发性问题组织人力超前预测预防,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建立人民调解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格局。建立健全处置涉法和突发性预案,正确引导上访群众依法上访、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司法所要加强与综治办、派出所、法庭的协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归正人员专项排查。对社区矫正对象、归正人员进行排查摸底,对有重新犯罪倾向、家庭困难的重点对象,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加强教育管控。确保不发生矫正对象或归正人员在重点项目中闹事、阻碍施工等事件,确保不发生矫正对象或归正人员参与有影响的,确保不发生矫正对象或归正人员在重点项目建设所在地滋事等事件。(责任单位:基层工作管理〈社区矫正管理〉科、各司法所)
2.体现人性关怀,依法维护重点项目建设中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积极办理重点项目建设中因土地征用而涉及赔偿、安置等纠纷的法律援助事项,对此类法律援助申请实行“零等待”制度,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即时受理,即时审批。二是积极开展经济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对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员安置补偿等问题引发的涉法纠纷,要及时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重点项目投资建设中的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服务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全市干部大会精神,明确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既是2009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也是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特色作用的窗口。要把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成果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局成立司法行政机关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并分项目成立相关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推进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把排查、验证、检查和落实关,切实提高季度综合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全面提升人口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季度综合服务前的准备工作
㈠季度综合服务要定时定点。为方便群众安排生产、生活,每年初,各镇(区、场)计生站要提前将各村全年4次服务时间(注明开关机的具体时点)、服务地点进行确定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原则上一定全年不再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应于季度综合服务前一个月的25日前报告县人口计生局。各服务点的通知单要在三天前送达被服务对象,并告知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服务。
㈡季度综合服务组的分组。为保证服务质量,各镇(区、场)在安排服务组时,应同时安排落实组,并将两个组的名单上报县人口计生局规统股。每个镇(区、场)不得超过2个综合服务组。每组每天服务一个村。
㈢全面清理综合服务底数。计生站包村人员和村计生专干负责清理和排查服务对象底数。在每次季度服务工作开始前,计生站包村人员与村计生专干一起逐户排查,全面清理核查服务底数。同时结合村《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内信息和男青年变动资料、现存隐患资料等,核对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情况。
㈣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审核。明确一般服务对象和特殊服务对象。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原则上为农村居民中四类已婚育龄妇女:无孩(含事实婚姻)、一孩、二孩及以上未绝育、绝育不满一年。其中年龄在45岁周岁以上、无生育能力(不孕症)、无生育条件(离婚、丧偶)、长期分居等情形列为特殊服务对象。计生站统计人员应对特殊服务对象进行审核,微机人员在每年1月、7月季度综合服务前打印一般和特殊服务人员名单,4月、10月季度综合服务前打印新增服务人员名单,作为季度综合服务登记簿使用,一式二份,镇村各一份。
二、季度综合服务当日现场工作的组织和开展
季度综合服务当日,镇级分管领导、包村科级干部及村支书、村主任、村专干必须到位,负责现场的组织、服务质量的把关和查出问题的跟踪落实。现场要有浓厚的宣传氛围,一般应有彩旗、横幅等,并在现场开展“六个一”活动。村服务室要求整洁卫生,配有窗帘、门帘、空调(或其他取暖、降温设备)等,B超机必须是经过市人口计生委检测合格的。村级政务公开栏内要将本次季度综合服务人员名单、提前服务人员名单及提前服务时间、流动人口寄回证明人员名单及寄回报告单时间、特殊服务人员名单和类型以及需要公开的政策法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季度综合服务时,镇(区、场)计生服务站抽调计生站包村人员、规统人员、流动人口工作人员、政策法规人员、B超员、妇科医生、宣传人员等组成季度综合服务组。计生站包村人员作为验证和送检人,必须核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在通知单上签字后将参加服务对象送入B超室接受服务;规统人员要在服务当日将服务结果录入微机,待季度综合服务结束后一并上传至规统股,同时负责做好季度综合服务汇总及质量评估工作,并负责将各类人员名单向村级反馈和县人口计生局相关科室上报;流动人口工作人员负责通过114电话服务台核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将审核无误的流动人口信息于服务当日或当日前向规统人员通报,进行信息的录入汇总;政策法规人员负责生育证明核实办理、计生管理合同的宣传、补签、履行及政策咨询工作;B超员负责B超检查并在季度综合服务通知单和季度综合服务簿上填写环情、孕情。发现意外情况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妇科医生负责孕情监护、妇科病查治及集中访视,开展优生促进的村级自查和镇级筛查预约等工作;宣传人员负责组织参查服务对象开展“六个一”(上一堂课、看一次影像、做一张试卷、接受一次咨询服务、领取一份宣传品、看一次科普展板)活动;落实组人员负责包组入户走访调查工作,同时负责将服务组反馈的应落实对象及时送达镇(区、场)计生站或县指导站落实相关措施,并负责将落实结果向服务组通报,落实的相关证明证件要及时转交给镇(区、场)相关负责人。
三、实施服务的具体要求及步骤
㈠专人验证把关。服务现场由计生站包村人员认真核对证件,人证相符的引导其参加技术服务;人证不符的询问具体情况,当天无法取得证件的,准予参加服务,但统计人员要做好无证参查记录;流动人口工作人员审验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核无误的,方可作为有效证明,并于服务当日或当日前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规统人员进行录入汇总。
㈡准确实施检查。常规孕情及避孕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由具有资质的B超员完成。
㈢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对“查出问题”及怀疑近期有生育行为的服务对象,服务组人员要注意询问相关信息。对计划内孕情消失的,要查清情况,逐一登记备案。非正常消失的要及时通报县“两非办”。
㈣客观记录检查结果。B超员将具体检查情况在通知单及季度综合服务登记簿中逐一记录,记录内容分别为未孕、孕*周、有环未孕、脱环、环位下移、应上环、应绝育等信息,不得用其它不规范记录替代。对综合服务日“未查”及“查出问题”、提前服务、寄证明、无证参查等各种个案,要组织镇村工作人员进行走访核查,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㈤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抓好期内长效措施的落实,生育一孩妇女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二孩及以上夫妇首选女性绝育手术。发现意外妊娠的,原则上应于当日安排落实补救措施。对不宜落实长效措施的,要由县计生指导站出具相关证明,并督促其采取其它适宜的避孕措施。
㈥具体口径认定:
1、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对县城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就近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在季度综合服务日前一个月内由县计生指导站检查的结果,可认定为提前查;镇计生站自行检查的,镇级可以正常登记但在县级督查时不认定为提前查。
2、镇级要严格按照上报县人口计生局的开关机时点开展服务。县级督查时,在上报的时间前镇级自行开机检查的一律视为未查,到上报的关机时间立即关机汇总。
3、流动人口寄回的证明由村计生专干和计生站包村人员初审,再由镇级流动人口负责人员通过114查询再次审核。对于县督查点,由县督查组负责流动人口审核的人员将村计生专干和计生站包村人员初审的证明再次审核,审核后交规统人员汇总。
四、资料的归档整理及汇总分析
各村服务结束后,统计人员、计生站包村人员、B超员一同负责做好资料的归档整理和重点信息的反馈工作。月底上报县局的季度综合服务报表,镇(区、场)包村人员要认真审核未查和查出问题人员名单,确保基础信息上报及时准确,重点隐患上报不重不漏,并签字后由统计人员负责审核、汇总、分析、上报。同时统计员并做好电子版当日未查和查出问题人员上传工作,计生站站长做好交、催、督办单的填写工作。
五、季度综合服务的质量控制
服务组相关人员要确立求实意识,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1、在上级调查时发现漏排或假查1例的村,给予包村计生人员、计生站站长经济处罚;漏排或假查2例及以上的村,分别给予计生站包村人员、计生站站长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免职、解聘的处理。
2、凡擅自修改季度综合服务信息1例的,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2例及以上的,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免职、解聘的处理。
4、发现1例假流动(证明虚假未认真审核),给予计生站包村人员、流动人口工作人员、计生站站长经济处罚;发现2例及以上假流动(证明虚假未认真审核),分别给予计生站包村人员、流动人口工作人员、计生站站长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免职、解聘的处理。
5、B超人员出具1例假证明的,给予B超人员、计生站站长经济处罚;2例及以上的,分别给予B超员、计生站站长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免职、解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