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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具有一定面值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用途可以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作为一种辅货币,预付卡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我们手机中的移动联通电信卡,银联与交行联合发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预付卡,各个行业众多商家与第三方发卡机构签约发型的消费性预付卡等等都属于预付卡。再比如国际性的paypal与payoneer卡等因为其便利性在全球各地备受推崇。
预付卡的无论是对于第三方发行机构,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很有吸引力。首先,对于预付卡发行机构来说,发行预付卡能获取很大暴利,虽然单张卡片限额不高,但是由于发行量巨大,能从消费者那里获取大量免息备付金,向商家收取交易佣金,以及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利润,加上卡片残值等,发行预付卡的利润能达到10%。其次,商家能提前预收货款,不经手现金,欠款拖欠现象减少,安全性大大增加。另外,预付卡能够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稳定客源等。最后,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卡的使用能减少携带现金的烦恼,携带方便,并且助于提前计划好自己的消费。
预付卡的这些诸多优势,使得预付卡一经引入便取得飞速发展。但是,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出台关于预付卡管理办法法规等,但是关于预付卡的诉讼案件却有增无减。广东省消费委员会披露单在广东2015年受理的预付卡投诉案件就有7000多件,涉及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各个行业。可见我国的预付卡行业存在很大的问题。(1)预付卡系统性能不完善。宋静①对预付卡类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测试研究中发现预付卡系统中存在系统功能缺失、实现错误、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设备不到位、文档与系统存在部分不一致等系列问题。(2)大量的预付卡销售处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很多商家收到预收款之后,并没有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对这一部分款项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而是随意支取使用,如果商家不倒闭,那么预付卡还是能使用,一旦商家倒闭,或者携款出逃,消费者只能蒙受损失,追回预存款项的可能性极低。(3)发卡机构自律能力低,制度不完善,合同条款不明确,甚至利用发卡行为非法集资等。无论是哪个方面,都使得办卡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发卡机构违约风险较大。(4)支付机构未严格执行税收部门发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在发售预付卡的时候,只能开具与收取的服务费向对应的发票金额,而不是购卡人支付的备付金全额,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于竞争,或者购卡人要求报销等原因乱开发票。也有一些商家已预付卡享受了一定优惠为由拒开发票,恶意违反相关规定。
正是预付卡行业的这些优势与存在的这种种的问题,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的预付卡行业从2014年开始进入行业的深度调整期。《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5)》指出,到2014年年底,全国的166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合计发卡2.39亿张,发卡金额合计740.88亿元,同比分e下降了62.65%与14.82%。另外,《报告(2015)》显示,2014年,预付卡的每笔交易金额从原来的7.82元降到了6.26元,平均每笔交易的降幅达到了20%。可见,预付卡正朝着小额便民领域倾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6)》指出,2015年,我国共发行预付卡2.59亿张,较2014年增长了8.4%,总金额761.43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2.8%。但是对于多用途的预付卡,市场发卡数量大幅度降低,其中发卡数量下降最明显的是线上充值类的预付卡类型。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预付卡有从发放实体卡向移动支付转变的趋势,并且预付卡的灵活性也会大大提高。以往的很多预付卡都会限制使用时间,限制商家,限制金额等各方面的限制,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这些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很多消费者受预付卡打折、优惠、积分等吸引购买预付卡,也有一部分的消费者由于携带方便不用找零等原因购买预付卡,随着最近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QQ钱包支付等各种各样更加方便的支付形式的普及,这一部分的预付卡市场必然会收到冲击。再如,电信翼支付,sumsung pay,apple pay,小米NFC等功能的兴起,用户只需要在手机上通过链接下载相应软件,注册账号便可以直接使用,可以用于线下超市商场购物,或者线上交话费,电费等等,不仅使用范围广,而且用手机就能支付,十分方便,免去了携带实体卡的麻烦。当使用这些支付方式带来的红利超过了预付卡的折扣优惠等红利的时候,大量消费者必然会从预付卡转向其他的支付与消费方式。发卡机构为了自身的存活以及发展,必然会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崔娟.第三方支付业务规范发展的思考――以预付卡业务为例[J].河北金融,2013(11)
[2]丁明.第三方支付相关基础法律问题探讨[J].征信,2015(2):5-10
[3]牟爱州.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17):139-139
[4]宋铮.预付卡类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测试探究[J].软件,2013(12):193-195
关键词:预付卡 监管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17-02
一、预付卡业务发展概况
1.预付卡的定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预付卡的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3.预付卡业务发展优势。预付卡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具有诸多优势: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扩大内需,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实现发卡机构盈利目标。对发行预付卡的商业企业而言,不但便于企业低成本筹集资金,还可以稳定客户群体、提高销售收入、提升品牌价值;对于发行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而言,预付卡的发行量达到一定规模将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盈利能力。三是提高合作商户收入和竞争力。商户通过受理预付卡,可以有效促进持卡人消费、扩大销售额,也可以提升自身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四是满足客户多重需求。预付卡的发展,方便了企事业单位发放员工福利,同时,由于预付卡办理方便,也便利了消费者购物。
4.预付卡业务的盈利模式。一是刷卡手续费收入。发卡机构通过拓展受理商户,引导消费者到指定商户消费,并向受理商户收取一定比例的刷卡手续费,该手续费收入为发卡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沉淀资金利息。沉淀资金也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该部分未使用的沉淀资金存放在发卡机构的银行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暂归其所有,发卡机构的发卡规模越大,沉淀资金余额越多,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就更可观。三是商户返佣收入,即发卡机构向部分利润较高的商户收取的折扣佣金。四是账户服务费收入。部分发卡机构收取账户系统管理费,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收取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费。五是卡片工本费。部分发卡机构在发卡时收取一定金额的工本费。六是卡内残值收入。部分持卡人无意丢弃、有意放弃的卡内资金,在监管政策出台前,也成为发卡机构的收入。
二、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层面的问题。一是监管政策不完善。如对预付卡发卡机构未严格执行预付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度等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还有预付卡的发票具体如何开具及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等均未明确。二是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尤其是会计类的专业人才极其缺乏,严重影响监管效率和水平。三是跨部门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包括人民银行与商务部门就多用途预付卡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及人民银行、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在支付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协调机制。
2.注册资金的管理问题。根据2号令要求,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对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材料初审过程中发现,部分发卡机构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同程度出借、投资等情况,如果出借、投资的注册资本发生风险,势必会影响发卡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能力,造成非金融机构资本金与备付金风险管理比例失真。
3.客户备付金的管理问题。一是待审批阶段发卡机构备付金如何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未明确处于待审批阶段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如何监管。山西省在初审过程中,要求比照《办法》规定执行,但由于备付金存管银行履行监督职责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非金融机构是否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尚不确定,以及在行政许可决定下发前,非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业务,客户备付金存款只减不增,导致备付金存管银行监督积极性不高。二是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特殊情况包括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和不可抗力的发生。三是客户备付金的账务处理不一致。
4.发票的开具问题。一是发票开具规定难以执行。如果按现行制度规定,发卡机构只能按收取的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但由于其主要客户群体是企事业单位,如无法取得发票,则无法计入公司费用,企事业单位在发放福利或转赠客户时,就不会选择购买预付卡,发卡机构的客户大量流失,继而发卡机构也将无法存续。二是《办法》条款的适用问题。发票管理属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而《办法》只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单独的规章,但又明文规定了发票管理内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造成事实上的相违背,《办法》条款的适用性有待商榷。
5.预付卡与腐败行为问题。《意见》从治理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的角度,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等,同时,再次明确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以上制度的严格执行,一定程度上会实现防贿促廉的目的,但过于严格,难免会抑制预付卡行业的发展,况且如果非要行贿的话,预付卡不行,可以送现金或实物。因此,要正确处理预付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预付卡不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治理腐败行为还要标本兼治。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预付卡业务监管政策。一是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管理,非金融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本金,是其支付业务能够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在防范其抽逃注册资本的同时,要从制度上限制其注册资本出借、投资的对象、领域及比例、人民银行要审慎评估其出借、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二是明确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及处理方法。三是加大对预付卡收费、有效期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四是加强客户备付金、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五是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切实从业务管理、税收、财务、发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形成预付卡业务监管的合力。六是强化监管力量。基层人民银行要配备足够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从事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同时,建议人民银行总行适时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新业务、新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监管水平。
2.加大客户备付金管理力度。一是对于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在申请前已产生客户备付金的,明确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要比照《办法》进行规范,切实做好风险防范。二是做好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保全措施。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协调沟通,联合发文明确客户备付金不适用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建议参考美国“存款延伸保险”的做法,凡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均必须参加保险,可将客户备付金的收益作为保费支出,当不可抗力发生后,依照保险协议进行相应的赔偿。三是统一规范客户备付金的核算方法。
3.妥善处理预付卡业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不可置否,预付卡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预付卡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偷逃税款、行贿受贿和公款消费的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片面追求预付卡业务的发展,要注重业务的规范,另一方面,在规范预付卡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不能限制或抑制其发展。如治理利用预付卡偷逃税款的行为,可以争取税务部门的政策支持;治理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预付卡业务的严格规范只是治标之策,还需要出台更多的治本之策。
4.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加强政策学习的基础上,督促、指导非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适时进行政策讲解和培训,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和市场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对未经批准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机构进行举报,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各种肉类、巧克力、饮料等内含沙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值,首次有了明确的标准。近日,卫生部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拟自正式后6个月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据介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对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证据,原料中致病菌状况,加工过程对致病菌状况的影响,贮藏、销售和食用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食品的消费人群,致病菌指标应用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因素。
餐厨废弃物去向拟定期上报
为严控“地沟油”回流餐桌,今后饭店剩饭剩菜的去向、用途有望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近日公布《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意见
文化部起草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不含)以下;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等。
白炽灯四年内完全退出市场
10月1日起我国按功率大小分阶段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首当其冲的是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陪伴人们走过100多年的白炽灯泡,四年内将完全退出我国市场。白炽灯虽然明亮,却耗电,而同样亮度的节能荧光灯用电量不足白炽灯泡的四分之一,事实上很多商家已停止销售白炽灯。白炽灯一旦禁售,日常照明将往节能型荧光灯和LED灯这样的新光源转型。
首个贵细药材等级标准有望
出台
随着秋冬滋补季的来临,消费者食用西洋参、枫斗等具有“滋阴润肺”功效的滋补品进入小。从上海市中药行业协会了解到,将对贵细药材逐步设等级标准规范价格。据悉,针对贵细药材制定的首个枫斗质量行业等级标准近日即将出台,将枫斗细分为5个规格、11个等级。业内人士透露,枫斗价格最高的与最低的可能相差10倍,无标准的混水摸鱼现象很可能出现以次充好。
央行:不记名预付卡上限千元
近日,央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今后凡是不记名的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预付卡金额则限制在5000元,该办法于今年11月起实施。
同时还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且不可使用信用卡结算。另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意见》指出,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意见》明确,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意见》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指出,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开展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八项规定”的总体要求,整治“”突出问题,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以依法规范、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协同配合、综合治理为基本原则,更加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依法打击非法销售、经营、使用行为,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公款购卡、以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二、治理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认真排查摸底、规范完善备案、搞好集中整治、严格依法查处、不断总结提高,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对商业预付卡有关机构、企业进排查摸底。重点排查相关机构、企业许可及备案,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及限额发行等项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转交发现的党政干部涉嫌收卡贿赂线索;二是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备案范围、期限、程序,建立发卡企业档案,开展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应备尽备;三是做好发卡企业备案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扎实推进发卡企业备案管理。积极主动为备案的发卡企业做好服务;四是强化对发卡、售卡企业落实“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和“限额购卡”等“三项制度”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发行制度和准确的台账记录,对违规发卡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2014年3月20日治理活动开始。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分为动员部署、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三个阶段进行,9月底全面结束。
(一)治理动员部署(3月20日至4月20日)。召开规范商业预付卡发卡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会议,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宣传动员活动。
(二)监督检查(4月21日至8月10日)。采用现场检查,查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工商登记、发卡制度、发卡记录等相关材料,询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等方式,深入整治企业发卡和售卡行为,严肃查处收卡受贿、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违反商业预付卡、发票及税务管理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提升(8月11日至9月30日)。要认真总结提升正风肃纪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经验,形成工作制度,9月10日前将综合治理情况、典型案例报送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严格遵守商业预付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机构、企业进行正面宣传,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企业、党政干部进行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深入开展“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二同志为副组长,秩序股、市运股、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机构、企业法人为成员的“商业预付卡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的安排、筹划、宣传、协调沟通,形成专项治理合力,推进专项治理行工作开展。
(二)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对防范信用风险、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和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引导发卡企业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售,积极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严格执法。落实好管理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企业落实以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为核心,以及发行、受理、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经许可、跨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行为;未经相关机构备案设立分支支付机构;严肃查处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条件但仍未备案的发卡企业。针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常态化和规范化。查处过程中发现受贿,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违反商业预付卡、发票及税务管理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坚决予以打击和责任追究。
(四)加强政策指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操作办法,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同时,注重发挥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小额支付、扩大消费的作用。引导和鼓励相关机构、企业合规发卡,认真研究、分析市场消费趋势,顺应市场变化,拓展发卡领域,扩大发卡规模,促进消费增长,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关键词:预付卡;市场准入;资金结算与安全管理;预付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1 文献标识码:B
20世纪80年代以来,商业预付卡逐渐成为商业流通企业促销的重要手段,商业预付卡因为方便商家提前回笼资金、争取客户而被商业企业广泛采用。由于预付卡使用方便且能享受折扣和积分优惠,现已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监管体系的覆盖面有限,监管措施的完整性不足,难免会引起发行无度、投放混乱、侵害消费者利益、资金被挪用等问题,亟待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规范发卡机构和商家的交易行为,并促进预付卡市场在良性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一、预付卡已成为重要支付工具
从本质上讲预付卡是商业或服务业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的债权凭证,通过预收款的方式向客户承诺未来享有的提货权,一般规定有效期和使用范围,要求客户在指定期限和指定范围内提取货物或享有服务。预付卡多为不记名卡,客户购买后可以转让,可以离线支付,但不可变现,也无法像信用卡那样透支和挂失。目前,商业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大多具有小额储值功能、消费功能、优惠积分功能,对商业企业还具有促销功能和融通资金功能。对商业企业而言,发行大量预付卡既减少了银行利息、支付手续费等成本,又集聚了消费者资金,增加了公司的预收款项,提高了企业运营资金的流动性。
据统计,目前购物卡销售基本占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的20%左右,部分企业可达1/3,甚至更高。对消费者而言,预付卡比现金和票据更加方便支付,减少了携带现金和找零的麻烦。发卡机构推出的各种优惠、特价商品及会员折扣,也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对于消费地点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预付卡无疑是一种方便快捷实惠的支付方式。我国预付卡市场近几年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个省市的283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主要商场,均发行过商业预付卡。《2009年中国预付卡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流通领域的发卡资金规模已达10 925亿元,交易笔数约17.5亿笔,沉淀资金约397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连锁百强企业中,销售规模的平均增幅为12.48%,而预付卡销售的增幅超过30%,预付卡消费的增幅也在15%以上,均大于销售规模的平均增幅;同时,预付卡消费占总销售规模的比重在百货行业达到30%,在超市行业则占到总销售规模的9%-20%。
商务部2011年对部分地区300 多家商业企业调研的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达14 203.33 亿元(不含校园卡、游戏点卡、加油卡和通讯充值卡),而预付卡消费规模为10 399.58亿元。调查结果显示:零售商场、零售超市的发卡规模占市场发行总规模的90%以上,稳居主导地位;餐饮及其他服务机构发行规模较小,发行面额多以1 000-5 000元为主,5 000元以上预付卡以美容美发行业发行居多;有效期多为1-3年;在资金用途方面,多数企业将发行资金投入企业的日常运营当中。与规模巨大的发卡量相匹配,我国预付卡的产业链初见雏形,已初步形成从卡片发行、卡片受理、卡片销售到后台管理的产业链体系,并呈现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双线发展的格局。发卡主体既包括美容美发等小型服务机构,也包括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专卖店,甚至一些餐饮、娱乐、健身场所也发行预付卡来锁定客户,继而推广至由第三方的专业化机构来负责发卡、清算、资金划转、客户服务等工作。此外,部分银行也发行预付卡,如2008年中国银行发行了VISA奥运版预付卡和长城预付卡,2010年交通银行发行了世博预付卡。预付卡支付功能便捷、营销手段多样、产品创新不断,已发展成为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参与方式灵活的独立业态。因此,有学者曾指出我国预付卡市场将以2倍于GDP的增速扩张,如此测算,2011年GDP增速为9.2%,则预付卡年增速至少为18.4%。
目前,我国的预付卡消费时间分布与地区发展状况并不均衡。一般来说预付卡销售与消费的时间多集中在春节、国庆、中秋等节假日高峰,约为平常交易量的8-10倍。从地区分布看,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以及山西、湖南等地的笔均销售金额与笔均消费金额都显著高于其他地区。从国内的预付卡发展历程来看,基本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发行及使用范围日益扩大。最初,预付卡多为单体的店面在服务半径内,为笼络固定客户而发行的仅可满足本店使用的消费凭证,多为纸质的会员券或消费次数卡。经过10几年的发展,现阶段的预付卡可谓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不仅发卡主体由单体店向连锁店扩展,而且发卡行业几乎遍布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商场超市、家电卖场、健身会所、加油洗车、通信旅游等大部分销售终端或服务机构,使用范围也从狭窄的服务半径扩大到本市、本省甚至全国,功能方面除了消费储值以外,新增诸如积分返利、礼品兑换、折扣让利、附送增值服务等多种功能。未来,预付卡有可能成为跨行业、跨区域、跨发行主体的多用途小额支付工具。
第二,发卡管理、资金清算和服务监管体系逐渐成熟。在单店发卡、单店使用阶段,从发卡、营销、使用到资金和卡片回收的全过程,均由商业企业或服务机构独立完成,相当于在企业内部形成完整的货物循环和资金循环,缺乏必要的外部监控和风险隔离。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和预付卡市场的繁荣,专业的第三方发卡机构应运而生,这些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运用先进的交易结算平台和防伪加密技术,提供卡片发行至资金管理的全套服务,不仅提高了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效率,而且安全性更有保障。如资和信、商联通、雅高等专业发卡机构均能提供全方位的发卡和资金管理,同时依托强大的资金清算系统,减轻商业企业或服务机构的管理成本。目前,部分专业发卡机构还介入到实体经营领域,如资和信已开设自己品牌的商场,一方面标志着第三方发卡机构的经营迈向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资金安全等方面的隐忧。
第三,政府主导的社会服务型预付卡日渐完善。早期的预付卡主要服务于商业流通领域,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的需要。随着社会服务体系的健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也开始尝试采取预付卡的方式便利公民享受公共服务,如公交一卡通、市民一卡通、社区一卡通等嵌套和整合了公共服务职能的预付卡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在运行机制、服务网点、资金管理、监管措施等方面更为规范。
二、国际预付卡市场发展现状
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预付卡市场呈现高速发展趋势,且行业管理体系日益完善。据统计全球预付卡市场规模2005年约3 000亿美元,2009年已达10 526亿美元,有关机构曾预测全球预付卡市场规模在2000-2010年间将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从2009年17%的增速来看,虽未达到预测的高水平,但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消费低迷时代增速已属较快。
(一)欧美预付卡市场发展状况
1.市场规模巨大。当前欧美预付卡市场是世界较为重要的市场之一,根据Mercator Advisory Group最新的美国多用途预付卡市场报告显示,2010年美国预付卡市场规模达1484.3亿美元,同比增长19%。2005-2009年美国预付卡市场的年平均增速超过50%,2010年增速明显放缓,主要是受2010年2月开始生效的CARD法案影响。该法案包括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条款,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发卡机构,让发卡过程更加规范、公平和透明。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未来美国预付卡市场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欧洲的预付卡市场,监管规模小于美国,但增长势头较快。据有关机构预测,在5年内的年增长率平均为110%,到2010年每年将会有23亿张预付卡发生交易,发卡数量占总发卡数量比重的5%;交易金额达到750亿欧元,占到总消费金额的3%。
2.产业链完善。在美国的各大连锁商店及零售店均有专用的预付卡出售货架,用来展示各种预付卡产品。这些产品中既有商户自己发行的预付卡,也有其他发行单位发行的卡片,除此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预付卡礼品分销商,及零售商、独立的数据处理运营机构,收单和转接机构以及独立的预付卡行业数据调研机构。
3.独特的分销机制。为极大满足顾客的需求,对于不同的发卡机构和受理商户,分销商在整个产业链中作为一个互通有无的角色,架起了消费者与商户的桥梁。如沃尔玛需要在其他商户出售自己的预付卡时,分销商和零售商将会根据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其他商户发行的预付卡在沃尔玛销售时,沃尔玛同样会收取一定的佣金。由此,承担发卡机构和售卡机构之间系统交互角色的即为预付卡销售的分销商,从而避免了单个发卡或受理商户需要多头对账结算的难题。
(二)澳洲预付卡市场发展状况
从2008年至今,澳洲预付卡发卡量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2010年,市场中流通的预付卡总数达到500万张以上,比2009年增长了28%。越来越多的零售商提供给消费者多样化的预付卡,以满足各层次的需求。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支付和扩大消费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澳洲消费者认为赠送礼品卡是少数不会因经济不景气而消减的开支之一,预计澳洲人还将继续保持这种消费习惯。澳洲旅行预付卡被广泛应用,它也是澳洲最初发行的预付卡产品和发行量最大的产品。据统计,2010年澳洲共有680万人次赴境外旅游,消费总金额超过400亿澳元。通济隆(Travelex)公司1994年开始发行旅行预付卡(Cash passport card),也是澳洲旅行卡发卡量最大的公司。预付费电信卡是澳洲发行量第二的产品品种,2010年电信电子支付系统的交易总收入约为380亿澳元,其中预付费的移动语音服务是最大的收入来源,此外还有电话卡、互联网接入、音乐专用卡、短信服务等。澳洲电信预付市场主要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运作,平台支持各大银行以及占市场份额较小的移动运营商。此外,澳洲预付卡市场另一个增长点是新兴的预付电子交通票务服务。
在零售领域,澳洲市场有数百家企业自主发行并销售预付费礼品卡,年交易量连续多年超过100亿澳元。澳洲最大的零售商集团沃尔沃斯(woolworth)在2010年4月取消了基于VISA公司网络系统的支付手段,取而代之发行了一种功能齐全的可充值的预付费卡。数据显示该预付卡发行后迅速占有了40%以上的交易额,超过原VISA和万事达份额总和的1倍多。澳洲消费者普遍青睐礼品卡,近81%的澳洲人熟悉预付卡的使用,澳洲人一般携带的6张卡中大部分为零售商的礼品卡,80%的澳洲人倾向于购买礼品卡而不是礼品来赠与对方。
三、我国商业预付卡面临的合理风险
与大规模的发卡量和不断增加的预付卡品种形成鲜明对比,我国预付卡运行和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风险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加以控制,势必破坏预付卡市场的发行管理秩序,进而影响消费市场的稳定繁荣。
(一)商业风险
1.发行门槛较低,缺乏对发卡企业规模、资金、发卡量等重要指标的准入要求。一些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供货和结算及时,促进了当地的消费市场发展,发挥了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实力弱、规模小的商家,由于抗风险能力差,内部管理尚未形成制度化,如果没有必要的发行门槛限制,有可能导致严重的风险失控局面。
2.发卡资金由发卡企业控制,且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通过发行预付卡,发卡企业动态吸纳大量消费者资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或有其它需要,发卡企业很有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等,将对上游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3.售卡及消费信息不透明,外部监控难度大。目前,大部分商家自行制作和出售预付卡,通过内部的购物卡管理系统记录和管理预付卡的消费信息和资金流动信息,外部监管机构很难掌握真实的预付卡运营信息。
4.对持卡人与发卡公司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规定。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卡交易中的持卡人、发卡公司、购物商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多数预付卡卡面上也没有明示权利义务约定,容易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二)社会风险
1.过度发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一是商家或第三方发卡机构大量发售预付卡,后续的管理和服务却不到位,造成消费者办卡、退卡、资金延期等得不到保障,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兑现。一些商家摸透消费者的心理,发卡时讲服务,用卡时讲条件,非法推销、垄断市场、倾销存货,通过不找零、不参加降价活动、打折回购、限期使用等欺骗消费者。二是由于短期内积累大量发卡资金,商家迅速扩张经营规模,但是如果管理水平不能同步跟进,就会造成商家无法兑现供货,消费者的权益遭受损失。由于发卡资金是滚动产生沉淀的,在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后,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卡机构越有可能无法等值赎回其发行的预付卡,或缺乏足够的等价物品用以交换,流动性问题将凸显出来。
2.消费者资金安全存在隐患。一是发卡资金被滥用。消费者的资金沉淀在商家或第三方发卡机构的账户上,商家或第三方发卡机构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如果将这部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将会给消费者的资金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不仅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还容易引发公众信用危机。二是由于发卡机构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不足,可能造成预付卡被盗刷,不仅商家遭受损失,消费者更会承担很大的资金风险。
四、我国对商业预付卡管理问题的认识过程
我国对商业预付卡本质及相关管理问题的认识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认知的转变和管理的反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延缓了预付卡的顺利发展。起初,我国明令禁止发行和使用各种礼品券或储值卡。早在1985年3月,国务院就过《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明确规定“礼品券”只能卖给个人,收取现金,不允许卖给单位;商业企业销售“礼品券”的收入必须存入银行专户。199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禁止发放代币券的通知》,指出任何单位不准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继续订立代币券合同,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的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1993年和1998年,国务院又相继了《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币券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指出了各种代币购物券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性,提出治理购物券发售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对各个环节违法者的处罚规定。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也于1997年2月26日发出《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式储值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停止不记名式礼仪存单和不记名式储值卡(含消费性专用卡)的发行,并对已持有上述业务品种的客户,承担兑付与付款责任。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等发行不记名式存单、卡类产品等凭证,必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方可办理。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逐渐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储值卡,但做出了严格规定。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把商业消费卡纳入监管范围,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的结算费用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
进入21世纪,出于防范贿赂和洗钱风险的目的,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严禁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违法、违规、违纪发行各种代币券、卡。2006年银监会又了《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也联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零售商明确公示、合理定价和、限量限时促销、并规范使用积分优惠卡。
2010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明确了预付卡的合法地位,并将从事预付卡发行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基本上统一了对商业预付卡的认识。人民银行在2010年12月又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范畴的预付卡范围,同时对预付卡业务准入条件、业务规范和备付金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也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地位、作用和分类,明确了分类监管的思路,即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标志着我国商业预付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五、商业预付卡立法和监管经验的国际比较
为全面研究预付卡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情况,以全球视野探寻预付卡立法和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本文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方面,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预付卡监管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了对比分析。
(一)市场准入管理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发卡机构为银行和银行投资开办的企业,或者为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公司。欧盟法律体系和香港只允许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和经过授权的机构发行储值卡,澳大利亚、捷克和立陶宛等国支付工具的发行机构需要获得许可,在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储值卡只能由银行发行。加拿大、马来西亚、瑞士和美国没有严格限制,只能由哪一种机构发行多用途储值卡。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监管当局对储值卡的非交通小额消费功能实行了市场准入管理,如果储值卡只在交通领域使用,其管理部门就是交通管理当局;当储值卡延伸到非交通的小额消费领域,具备了电子钱包的特征后,发卡公司应视为接受存款机构,则金融监管当局应对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如新加坡陆路管理局研发的易通卡于2002年4月正式推出,由QB公司负责在交通领域开始运营,并于2004年l0月经新加坡金融监管局的批准,开始在非交通小额支付领域使用。1994年香港五家主要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合资成立香港八达通卡有限公司,1997年正式推出八达通卡,2000年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八达通卡有限公司为接收存款业务单位。
(二)支付结算管理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预付卡支付结算体系采取不同的运行机制。以新加坡为代表的银行管理模式和以香港为代表的企业管理模式,是两种主流的支付结算体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授权QB公司与新加坡最大的区域银行(CITYBANK和DBSBANK)签署协议合作,由银行负责充值和管理沉淀资金。香港的八达通卡等预付储值卡,是由发卡公司通过自己的中央财务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结算。
(三)发卡主体管理
以香港金融管理局对八达通卡公司的监管为例,八达通卡有限公司须按时提交申报表,包括每月、每季、每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本充足比率、流动资产比率、符合规范证明书等申报信息。金管局还要求该公司遵从监管手册内的指引,遵守操守守则,企业管理层人事任命需要报备。该公司还需要提供其他财务资料,包括向持卡人应付卡内的存款、向商户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八达通的账面净值、中央结算系统账面净值。此外,八达通卡公司发展新商户须经金管局审批,开拓新业务须向金管局提前申报,每年要接受外部审计,金管局隔年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审计。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规定八达通卡的最高存款额为1 000元港币,八达通卡公司不能进行卡存款和押金以外的其他借贷和接受存款业务。由此可知香港金融管理机构对于小额支付卡的监管已经比较明确,并且有一套规范的做法和要求;在监管机构的管理下,小额支付卡作为银行卡的补充,已经可以规范地在非交通小额支付领域发展。
(四)预付卡管理
目前,各国消费卡用于小额支付,消费卡一般为带芯片的IC卡或者带内置晶片的非接触式智能卡,主要在停车场、自动售货机、便利店、快餐通道、报刊零售商、公共交通系统,以及相关市政服务等行业用于小额支付。大多数消费卡卡内余额上限从26美元到1 024美元不等,但是一般而言金额都比较小。消费卡消费处理过程是将销售金额从多用途消费卡写入到商家的终端机内,大多数消费卡都禁止卡与卡之间转账。在技术层面上,发行机构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保证安全,尽量减少在安全方面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在卡上安装防篡改芯片、利用复杂的加密技术等,限制消费卡的可充值金额、限制单次交易金额、利用PIN码授权充值和转账等方法也被广泛应用。
(五)监管主体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由中央银行实施对多用途消费卡和其发行机构的监管,各国中央银行除了实施对多用途消费卡发行商准入的监管,也会监控和分析多用途消费卡业务的发展,并对发行商进行监管。一般对发卡企业从消费者预存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止发行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支付危机。如美联储在《电子资金转移法》(草案)中规定对于储值金额100美元以下的储值卡,不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超过这个起点应当提交准备金,目前尚无法定机构要求非存款机构上报其所发行的多用途储值卡平衡表。欧盟央行关于电子货币问题的报告中明确将电子货币定位于存款,将发行电子货币视为吸收存款行为,必须接受有关存款的法律规定。
六、加强我国商业预付卡监管的制度设计
预付卡发展至今功能日益扩大,发卡规模不断扩张,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应用越来越普遍。尽管人民银行总行已经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但预付卡的具体管理规范尚未出台,日常监管也处于探索之中。为此,亟需加快建立完善的预付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维护资金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管理原则
我国预付卡管理应坚持“多种模式并存,分级差别管理”的原则。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对非第三方专业发卡机构宜采取备案制,按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划分,单用途卡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跨区域的多用途卡在商务部备案登记。其次,在资金管理方面,规定必须由人民银行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负责清分消费数据,但在资金保全方式方面可差别化处理,发卡商家可通过支付保证金、资金专款专户专用、提供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参加行业自律联盟、售卡资金信托等多种方式保证资金安全。第三,在日常监控和预警方面,建立常态的发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要求发卡商家按要求报送发卡数量、金额、期限、余额以及商家的进销货、库存、营业额等数据,并及时发现预警信号,避免商家违约情况的发生。第四,强化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警示发卡商家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同时建立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商家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的极端情况,能够保证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监管模式
1.采取联合监管的管理模式。由于商业预付卡的应用领域比较广泛,涉及商家供货、资金结算、技术安全、支付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在监管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在发卡主体的市场准入、资金监控、安全认证、税务审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形成合力,维护正常的商业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发卡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要对消费卡的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开展现场监管,对消费卡内部控制体系开展评价。另外,可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对其运行的支付平台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完善和改进意见。
(三)资金结算和安全管理
1.实行结算资金保证金制度。发行预付卡的机构要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存放于专门的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对发行主体实行定期评估,确定合理的缴纳比例,保证金缴纳的基数可以选择发卡规模或客户未消费资金账户余额,这些保证金专门用于消费者用卡损失赔偿。如橡果国际在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预存200万元该类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电视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实行资金专户制度。发卡机构获准发卡资格后必须在指定银行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发卡资金,并规定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低于客户未消费卡内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保证消费者储值资金的安全和发卡机构具有必要的偿付能力。
3.建立强制投保制度。发卡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发卡机构,可要求其投保信用保险或借助第三方担保,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在选择保险或担保机构时,发卡机构须选择具有较强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可针对预付卡开发特定险种,在适当的时机和必要的时候,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资信不高的商业企业强制参加该保险,并且发行的规模应当与其参加保险的规模相适应。在该商业企业丧失履约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赔付,以保障持卡人的利益。
(四)技术安全监管
1.尽快制定统一的消费卡技术标准。借鉴银行卡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卡介质、卡结算机具、卡结算系统、卡信息保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消费卡系统的安全、可靠,同时也为今后不同平台之间的连接创造条件。
2.加强和完善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建立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独立机房,对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操作环境等的设计、安装和使用进行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功能强大的防火墙系统和病毒监测系统,制定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和灾难恢复处理能力,确保业务连续开展。
3.规范消费卡的使用标准。对消费卡使用范围、卡内最大金额、每日最高消费金额、单次最高消费金额等要素做出规定,使消费卡作为小额支付工具,成为银行卡的有益补充而健康发展。
(五)引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1.利用科学、客观的信用评估技术,定期评定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辅助实行分类监控。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发卡机构,监控频率缩短,甚至可以采取上门检查等手段,核实发卡机构的履约能力。对于信用评价较高的发卡机构,可根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发卡额度,采取发卡额度浮动管理的模式。
2.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发卡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动态监控发卡机构的风险变动。通过为发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一方面为评价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提供信息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公示发卡机构的信用优劣,引导消费者购卡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发卡机构。
3.利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财务报表快捷高效的发现发卡机构的风险,提供预警信号和相关数据。利用财务风险预警技术,进行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数据监控,做出红、橙、黄、蓝、绿等预警提醒,及时调整信用等级,以便控制发卡额度和调节监控的松紧程度。对于信用不良的劣质发卡机构,可禁止其发行新卡或采取更加严密的手段监控其资金流向。
4.采取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将通过备案审查的发卡机构向社会公示,增强其社会信用,对违规使用售卡资金、余额比例较高的企业也予以公示。
(六)投诉和惩罚机制
1.投诉管理。建立统一的投诉管理平台和查询热线,并定期公布已经查证的违规企业名单,警示消费者。现在类似的平台系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已经建立的比较完善,可考虑借助其现有平台,适当扩展有关功能,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相关警示信息。
2.惩罚机制。根据发卡机构的违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采取不同的惩罚机制:一是服务不到位产生的违约行为,如不予消费者办理卡内资金结转,不能保质提供物品和服务,卡内余额不退还消费者等,这类服务不到位的行为,情节较轻可给予警告或限期改正等惩罚要求。二是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违规行为,如私自发卡、变相私自发卡、不按要求发卡、伪造信息、不缴纳保证金发卡等,属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违规性质,采取警告、没收未出售的预付卡、取消发卡资格、行政罚款等惩罚处理措施。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能,依靠行规行约发挥惩戒作用。行业协会是企业自发组织形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惩戒作用。尤其是对于美容美发、健身娱乐、足疗保健等规模小、机构分散的行业,行业协会能够很好的发挥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作用。例如上海市美容协会发起的《上海市美发美容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已经对单店经营的美容院和连锁经营的美容院发售储值卡进行了分别规定。所以,加入自律公约的发卡机构会遵照公约的要求,严格自律,履行必要的义务。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不容忽视,能够成为惩戒预付卡违规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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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振江,凌冰.日本相关法律对我国储值卡管理启示[J].金融电子化,2010(1).
对于商业预付卡的界定,世界各国不尽相同。德国的定义是存贮预先付款的购买能力。可以代替少量现金作不记名的支付工具。日本称预付卡为预付式证票,认为预付式证票是记载有金额或物品数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物品数量的证票:美国称预付卡为价值贮存卡(stored-value cards),一般涵盖绝大多数取代现金为目的的,小额、经常易的支付卡。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预付卡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但显然该定义并未涵盖单用途预付卡。
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是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需要预先支付对价获得的,由持卡人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享用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凭证。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先行支付性
商业预付卡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特殊合同关系,买方支付价款,而卖方交付记载或标示相应价值的预付卡。商业预付卡既体现为一种记录和授权传递支付指令和信息的账户证件,也体现为发起者签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结算的金融机构认可的资金凭证。所以说,购买或发行商业预付卡实际上是一方向对方先行支付价款。
(二)可转让性
商业预付卡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凭证,一般采取无记名不挂失的无因性规定。由于预付卡的无因性,持卡人间可相互转让,故购卡人与持卡人之间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主体。
(三)可流通性
一般来说,根据购卡合同的约定,商业预付卡在特定范同内具有现金支付功能,具有一定的流通性。特别是多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不仅可以具有现金支付功能,而且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二、商业预付卡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利用商业预付卡进行洗钱活动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给犯罪分子通过购买商业预付卡掩盖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逃避反洗钱监管提供了便利,使得非法所得购买的预付卡混杂在合法收入而获得的预付卡之中实现洗钱。
(二)为违法圈钱提供可乘之机
商业预付卡的消费者必须先行支付价款,有的不法企业以低价优惠等条件为诱饵,假借发售商业预付卡,违法大量吸收资金,然后卷款而逃,严重损害持卡人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三)为套现行为提供了便利
预付卡具有不记名、可转让、无因性的特点,一些人通过透支信用卡购买商业预付卡,然后再转手卖出获得现金,从而实现套现的目的,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干扰了人民币管理和流通
预付卡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能充当“准货币”,它的发售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危及到人民币的权威和形象。且部分商业企业发放预付卡所得现金收入不列入“财务大账”,使得相当数量的现金游离于国家现金监管之外,使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监测发生偏差。
(五)商业预付卡助长了腐败行为
由于管理的缺失,商业预付卡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权力套现的工具,助长了不正之风。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经验
(一)美国对预付卡的法律规制
美国对预付卡的管制由多部相关的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完成,如《联邦存款保险法》、
《电子资金划拨法》、《E规则》和《资金划拨法》、《无主财产法》等。其规制的重点在于金融体系运行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属于存款性质的预付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美国的预付卡种类繁多,其中系统资金寄存在属于联邦保险范围内的存款机构的预付卡,卡内款额被视为“存款”,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法》,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银行定期报告其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及其他财务资料,有权开展现场检查,有权对从事不安全和不稳健业务的银行及其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停业整顿命令、撤销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并取消其存款保险等。
2.对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预付卡,适用《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规则》。《E规则》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的施行法,这两项规定用于规范通过电子系统转移资金的行为。由于认识上存在分歧,预付卡并没有全部纳入到该监管机制,只能对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规制。随着预付卡越来越普及成熟,《E规则》将广泛地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预付卡。
3.对大部分州的非银行业者从事预付卡支付业务的,适用《资金划拨法》管制。在美国有45个州利用各自的《资金划拨法》监管开展支付业务的非银行业务,管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银行机构(发卡人)所收到款额的用途受到严格限制;二是该非银行机构必须监督其属下的分店、经营点合法运作,这些对防止发卡人滥用预付款、保证其还款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4.对预付卡内未使用余额,按照各州的《无主财产法》处理。有的州将一定期限内的预付卡余额看作是无主财产,按照本州的《无主财产法》上交州政府保管,而这一期限各州规定不一致,其中有7个州规定7年,35个州规定5年,8个州规定3年,而纽约州规定只有2年。
(二)日本对预付式证票的法律规制
在日本,预付购物卡被称为“预付式证票”,日本《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第二条明确了预付式证票的定义,并按照发行方式不同,将预付式证票分为自家发行型和第三者发行型两类,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规则进行监管。1989年施行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和保证金规则,构成了日本预付式证票的规则体制,主要包括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保证金制度、监督制度和发行协会制度。
1.申报登记制度。对自家发行型预付式证票实行申报制度,对发行人身份未作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发行,发行人的义务主要有余额申报和重要事项报告。具体而言,法律确定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为基准日,发行人所售证票未使用余额超过700万日元的,应在基准日后的两个月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发行人的发行信息发生变化,如商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变动,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第三者发行型预付式证票采取登记制度,严格限制发行人资质,只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信用程度的法人,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发行。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录、公示几个步骤,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2.地位继承制度。为避免因发行主体变更导致所发证票无法兑现的情况,日本创设了发行人地位继承制度,类似于民法中债的概括转让制度,继承人不仅要承担所有预付式证票之债的偿还义务,还必须履行报告义务、支付保证金义务和接受监督的义务等一切原发行人的义务。
3.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为确保持票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日本法律规定,发行人在基准
日之时所发行证票的未使用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应在基准日后两个月内将相当于余额1/2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其主营业场所最近的“供托所”保管,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预付式证票的持票人在保证金范围内,对该证票所代表的债权优先受偿。供托所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不是金融机构或企业,而带有政府背景和中立性质,将保证金交由其保管,既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可以控制证票的发行总量。此外,法律还允许发行人与第三人签订“保全契约”,约定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代债务人承担交付保证金的义务,但该保证人必须是银行、信用金库、保险公司等有保证能力的法定机构。
4.监督管理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对预付式证票的监管具有五项职权:一是审查报告权。所有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人应在基准日后的两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业务报告书和会计账簿,详细说明证票的发行情况、余额数量等重要信息。二是立人检查权。监督主体在必要限度内,有权责令自家发行者报告其业务、财产状况和相关资料,有权进入第三者发行人的营业场所,对其业务或财务状况、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有权对关系人进行讯问。三是责令改善权。主管机关发现发行人侵害购卡人利益时,可以命令发行人变更业务方法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其运营状况。四是取消登记权。对第三人发行的证票发生违法情形时,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发行许可。五是监督处分权。对于违反申请登记制度、不当取得发行资格、不履行保证金义务、制作虚假账簿文件、拒绝或妨碍立入检查等行为,由监督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加强我国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出台法律或行政法规统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预付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做出统一规范。一方面,各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规范预付卡,容易导致规定之间衔接不畅、标准不统一或相互冲突。另一方面,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预付卡管理能提高预付卡管理的权威性。更有利于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促进预付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建立商业预付卡发行的行政许可制度和商业企业的申报制度,通过严格的准入程序和资格,由政府许可的发卡机构发行和管理商业预付卡,并将商业预付卡实名制等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
预付卡作为支付工具,发行、使用、赎回、清退等各环节牵涉到很多方面,涉及到很多部门的职责范围。预付卡的规范和管理单靠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完成,只有各部门加强合作,齐抓共管,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所以,建立部门合作机制是强化预付卡管理的关键。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建议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起人民银行为主导,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形成合力,不断强化预付卡管理。
论文摘要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消费模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陷。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了全部费用,提供了长期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济,容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而目前,我国对于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矛盾,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因此研究和完善预付式消费的救济机制,以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论文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司法救济 消费者 监管
一、现阶段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根据经营提供的营销内容,与经营者订立的先交付费用,后获得商品或服务并进行结算的协议。当前对消费者以预付费方式进行消费活动有着不同的称谓,有研究称它是“预付费消费凭证”、“预付式服务消费”,亦有学者称它为“预付卡业务”等。在我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称这种商业行为为“商业预付卡”,主要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的发行为典型特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繁荣,预付式消费在发展、兴旺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首要问题为经营者信用的丧失
因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经营者大多为中小型企业或为个体工商户,很大一部分经营者的诚信度较低,更有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卡的形式进行商业欺诈,这种行为在新闻中时有报道,当今社会已屡见不鲜。因商家缺乏诚信所产生的预付式消费问题具体可表现为以下集中情况:(1)经营者充分利用心理学,摸透消费者从众、盲目、贪图小便宜心里,虚假宣传、夸大办理会员卡以后可以享受的优惠及待遇,等消费者真正买单后,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兑现当初的优惠承诺。(2)服务水平被无良商家随意打折。很多消费者自以为用十二分优惠的价格购得消费卡,并以此沾沾自喜,到真正消费的时候,却发现商家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大打折扣,结果要么服务受到各种限制,要么必须加价消费。(3)有些经营者纯粹以发卡为名进行圈钱,经营者在预收了大笔资金后借故装修或整改,人间蒸发。使得消费者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极易引发公众信用危机。
(二)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预付式消费霸王条款多
预付式消费大多数以格式条款为形式,该类格式合同中大多都有:“卡内余额不退”、“遗失不补”、“只针对消费者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等诸如此类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无法保障。经营者办卡前笑脸相对、好言好语,办卡后出了问题横眉冷对、冷若冰霜。消费者若想退卡,则更是难上加难,经营者往往利用霸王条款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
(三)事后维权难度大
从预付卡的实际发售程序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经营者采用的都是交钱拿卡的申请办法,基本上不会有书面的合同文本可供消费者签字确认。消费者只要购买了预付(消费)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缺乏明确的约定和书面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并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有力举证。其次,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目前,预付式消费合同并没有作为一类相对独立的合同出现在《消法》中,也不属于《合同法》分则所囊括的有名合同,目前仅在《消法》第五十三条中做了相应规定,但是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总得来说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从消费合同的角度出发去调整预付式消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付式消费所体现的尴尬之处在于《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不能满足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特别需求,而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又没有涵盖预付式消费合同这一类型。当前,对于预付式消费有专门规定的是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了规范,但未对该《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机构或单位发行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类似的预付式消费卡进行相应的规范,如健身卡、电影卡、购书卡等等,使得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一定局限性。
二、预付式消费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法律关系
在预付式消费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消费合同关系。所谓消费合同,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所订立的协议,是消费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由于预付式的消费合同的缔约主体仅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特定性,而合同的基本内容中,消费者的预付费与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有一定时间上的差异,即消费者付出资金后,要到消费者需要服务或商品的时候经营者才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整个预付式消费合同从缔约、履行到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过程中,都应在遵循诸如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民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具备其有别于其他有名合同的特殊性。
(三)预付式消费的票证法律关系
消费者通过预付价款从经营者手中取得的相应凭证,如超市卡、充值卡、健身卡等等,对于该类凭证的性质,笔者认为,消费者通过预付价款从经营者手中取得的相应凭证可以认为是有价证券中的证权证券,有价证券按照其制作和交付的结果不同,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是指因依法制作和交付证券,导致某项权利产生的,我们称之为设权证券;而证权证券是不依赖于制作与交付,其权利是在做成证券之前就已存在,证券仅具有证明权利存在的作用。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其履行过程是消费者先支付一定费用,再由经营者在特定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消费或服务消费,消费者交付的费用即是其履约行为的表现,该合同在消费者交付费用之前即已成立,凭证的存在仅仅表明消费者享有在特定期限内要求经营者为其提供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没有设立权利,因此预付式消费应属于证权证券。
三、预付式消费司法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途径的完善
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途径方面,笔者将其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两个阶段来进行分析。
(一)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及审批制度
目前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四条规定: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实施标准是否过于绝对,因为目前我国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经营者中,以上两个标准仍然是一个不小的门槛,是否可以考虑把发行量和经营者的规模及经营状况相挂钩,在经营者所能承受的负债范围之内相对应的消费卡,使更多的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享受预付式消费给他们的融资效应。在这,预付式消费中合同的内容在发行之前都必须经审查备案。经营者在获得开展预付式消费的资质后,应当及时将拟定的消费合同文本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以确认其内容合法、公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文本,才能予以备案,获准其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消费者查询。
其次,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行政部门应对开展预付式消费的商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有能力履行并确保其履行完整。亦可要求经营者对预付式消费的销售状况及后续消费情况进行详细的造册登记,并定期报告;而对于没有按照审批要求进行经营的商家,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二)完善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部门货币;储值卡;发行主体;第三方支付
中图分类号:DF438.1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储值卡储值卡又称预付卡,是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预先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 获得储存有相应数量的价值、可在发卡机构指定范围内进行消费的电子支付卡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就目前而言,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储值卡由哪个部门来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仅由地方政府纠风办在节日期间对储值卡进行抽查,而发卡机构的管理制度各异,往往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可以说,目前储值卡管理基本处于真空状态[1]。学界对储值卡的研究比较多地集中在储值卡是否属于“代币券”,消费者使用储值卡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等问题上,基本上是一种从微观层面审视的民商法思维,而不是从宏观层面观察的经济法思维。其实,储值卡特殊的发行方式所引发的金融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储值卡的使用模式是先付款后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发卡企业获得了大量资金,因为这些资金是非银行部门集中起来的,吴志攀先生称这种资金为“部门货币”[2]。我国已经出现大规模货币被非银行部门“圈”起来的情况。据上海银商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2009年中国预付卡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国内流通领域预付卡的发卡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10 925亿元,交易笔数17.5亿次,吸收沉淀资金约人民币397亿元。(参见:万敏.大限临近 支付机构扎堆申请牌照[EB/OL].[2011-09-03]..
[6] 佚名.8000亿储值卡风险黑洞[EB/OL].[2011-07-12]..
[13] 刘丽芳.储值卡的支付信用风险问题探析[J].区域金融研究,2009,(3):22.
[14] 刘薇.多用途预付卡成中秋热送好礼 未来有可能遭停用[EB/OL].[2011-09-05]..
[15] 陈宁.第三方支付对银行多种业务形成替代 威胁网银[EB/OL].[2011-09-14]..
[18] 许若凡,王海江,赵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研究[J].中国外资,2011,(5):98.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风险;支付安全;监管
Non-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 Analysis
WAGN Guo-cu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s, Anhui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llege,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networks and applications for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ayment services,.The payment security,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ofthe customer to monitor management, is to develop a standardized e-commerce market.
Keywords: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s; risk; payment security; supervision
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等电子信息技术参与支付服务市场。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需加以规制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风险
2.1 相关监管法规欠缺
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签名法》是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第一部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介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随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又主导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层次较低,由于目前网上交易大多采用网上定单、货到付款的购物方式,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2.支付的安全问题。《电子支付指引》主要通过限制日交易额来应对支付安全问题,日限额支付模式不过是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所作出的“合理”限制,对于个人客户而言,“不应”的字眼已经清楚地表达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效力,虽然针对单位客户使用了“不得”的强制性字眼,但随后又以“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的规定将该强制性推向无力的深渊。电子支付的病症,归根结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与支付机构监管缺失两个方面。
2.2 关于支付的安全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欺骗付款的问题,即卖方诱导买方提前确认付款或者欺骗买方导致第三方机构“超时打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利用买家对购买流程的不熟悉,在买方购买后但尚未收到商品前,诱导其在网上确认已经收到货,这样钱就会划到卖方的账户里。以支付宝为例,卖方点击发货一段时间后(平邮30天,快递10天,虚拟物品3天),如果买方没有确认收货或者提出申请,系统将自动打款给卖方。第二种情况是,买方在进行支付后,其资金将暂存于支付机构的账户,买方核对产品品质、确认无误后,才向支付机构发出确认支付的指令。随着交易量的放大,支付机构可能汇集、沉淀一笔巨额资金。如何保管一笔巨额资金,如何杜绝支付机构挪用该笔资金进行短期套利,如何防范资金被盗窃等其他行为,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是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2.3 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一些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通过向客户收取备付金等方式,形成了数额可观的沉淀资金,存在被挪用或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隐患。同时,少数预付卡发卡机构存在单方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定客户预付卡的赎回条件等行为,此类“霸王”条款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支付服务平台滥用问题。随着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平台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一些非金融机构在预付卡业务中存在匿名发卡、乱开发票等不规范行为,客观上为偷税逃税、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侵蚀了财政收入,三是业务系统安全问题四是专业队伍建设问题。支付服务业本质上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不仅要求从业者具有支付结算、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较高的诚信水平和职业道德。目前,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专业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还不太高,需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和专业队伍建设。
3 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一是建立和完善新型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业务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抓紧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四是加强票据风险管理,继续推动电子商业汇票应用;五是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六是加强和完善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七是组织建设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八是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完善支付信息分析和披露机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卡;立法规制;继承
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涉及到娱乐、餐饮、洗浴等多种行业,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作为一种小额结算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卡尤其受到追捧,究其原因可以归为以下两点:(1)从消费者角度看,预付式消费卡承载着经营者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具有消费便捷等优点;(2)从经营者角度看,预付式消费卡能够为其招揽顾客,具有稳定客源和及时回笼资金的优点。尽管预付式消费卡有如此多的优点,但是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本文以预付式消费卡的定义为理论基础,分析我国预付式消费卡存在问题并对其原因分析,从而为我国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规制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定义
预付式消费卡又称预付卡,欧盟中央银行在1994年《关于预付卡致EMI(European MonetaryInstitution)委员会的报告》中将预付卡定义为以塑料卡片形式存在、具有真实购买力的多用途支付卡。在美国,预付式消费卡包括各种无独立对应账户的价值储存卡(stored-value cards),一般涵盖绝大多数取代现金为目的的、小额的、经常易的支付卡。根据日本的法律,预付式票证是指记载有金额或物品数量,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物品数量的证票。
我国现行法律对预付式消费卡并没有作出界定,就是在理论界,学者们对预付式消费卡的性质也是颇多争议的。有学者认为预付式消费卡是一种有价证券;还有学者认为预付式消费卡是合同标的。根据法律规定,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预付式消费卡可以分为预付式服务消费卡和预付式商品消费卡,其标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因此在笔者看来,预付式消费卡本身并不是合同标的,而是消费者为将来一段时间提前支付的消费凭证。预付式消费卡无论如何定义,在实践中都具有明显封闭性特征,不管是磁卡形式还是简陋的纸质形式,都是预先支付,分次消费,小额结算。我国目前预付式消费卡从发行的主体上看分为两种:一是商品、服务经营者自我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如大型超市、商场健身洗浴中心所发行的消费卡;二是第三方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如联华OK卡、斯玛特卡等,它的适用范围较第一种广,能在加盟商中分次消费。
根据域外国家对预付式消费卡的界定以及从我国预付式消费卡发行的主体和预付消费卡特征角度分析,笔者认为,预付式消费卡是指由经营者自我发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由购卡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分次消费商品或服务的小额结算的消费凭证。
二、我国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预付式消费卡出现的初衷来看,本应是互利、双赢的一种新型的消费付费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消费模式有时却成为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手段。中国消费者协会2009年的《2009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指出,仅上半年,销售服务卡消费的投诉量同比上升68.7%,居投诉增幅首位。另外,据调查,在相关持卡消费的投诉中,有65.3%的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发卡时的宣传不一致,有55.48%的消费者经历过发卡时未被实现告知、消费时经营者限制消费的情况,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与宣传不一致,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而遭受拒绝的比例为50:21。2011年1月13日,北京青鸟健身俱乐部突然暂停营业而引发的预付式消费卡消费风波更暴露预付式消费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第一,发卡人的资格问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稳定客源不顾自身的资金、规模等条件而滥发消费卡,这其中有很多商家因自身实力不足致使消费者不能或难以充分行使应有的权利。
第二,预付式消费中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吹嘘办理消费卡可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怂恿消费者办理不合需要的年卡、金卡等。而有些经营者在借装修、整改或其他理由预收大笔消费资金后暂停服务甚至逃之夭夭。
第三,预付式消费中的转让、退卡难问题。一些商家在办卡时承诺持卡人拥有转让权,可实际上这些承诺大多是口头的很少兑现。于是在消费者中止消费要求退卡时,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当消费者与经营者进一步交涉,对经营者的违约、欺诈要求退款时,就会受到经营者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或卡上所标示的“到服务终止,卡内余额不退”、“一经办理。概不退卡”等霸王条款的理由进行搪塞。这在今年的北京青鸟健身俱乐部突然暂停营业事件上表现尤为明显。消费者所持有的消费卡内含从百到万元不等的资金,经营者却借装修之名不提供服务,又不告知详细的营业时间,在此情况下不少消费要求转卡遭拒。
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办理、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往往会被经营者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比如有效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等,这对消费者信息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因为常有不法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信息。
第五,产生金融、信用危机。目前部分预付式消费卡跨行业、跨领域的多用途使用已在支付结算中被广泛接受,具有类似货币的结算功能。但大部分预付式消费卡从发行到资金清算,基本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经营者大量发行预付式消费卡回笼资金,使得市场上的资金大量增加,将导致央行对基础货币检测与管制的难度加大。而且预付式消费卡是发卡者以自己的信誉和资产作为保证来发卡的,消费者是基于对发卡方的信任,预付款项以换取未来消费的凭证。预付卡的整个运行过程环节众多,包括发行、消费、清算等,期间极易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个别发卡主体缺乏商业道德和信用意识,滥用甚至透支商业信用。使消费者成为预付式消费卡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极易引发社会信用危机。
(二)预付式消费卡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于预付式消费卡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第一,预付式消费卡没有明确的合同文本。目前消费者要想取得预付式消费卡一般只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状况,登记交钱就可以拿卡,从开始办理到最后领卡,极少有经营者会提供完备的合同文本,更极少有经营者对预付式消费卡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作出详明的解释,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很难拿出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行为侵害其权益,这就使得法律救助缺乏有力的证据基础。现阶段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办理预付式消费卡需签订合
同的规定。
第二,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对预付式消费卡的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这使得预付卡消费出现问题时大多是依靠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多为警示消息,即把不法商家的手段、信息公布于众的一种事后监督的机制,这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经营者不规范的持卡消费行为,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第三,缺乏法律规范的规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范,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因此,无论是消费者进行自我维权还是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此类案件,很难找到专门的法律规章制度,使此类行为成为“法外空间”,而这也是上述诸多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规制
关于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尽快出台关于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法规,明确预付卡的法律地位,并对预付卡的发行、管理、兑付、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如下文所述: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合法化及发卡主体资格制度
对预付式消费卡的规制首先要确定其合法性,我国目前的预付卡一般为经营者自我发行或委托第三发行,而根据现行金融法规,对银行以外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企业是否具有发行预付卡资格、权能等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国家对此类票券的整顿力度也在发生相应的调整。在实践中,2011年上海、北京、杭州等地先后对预付式消费存在问题出台的各种针对性办法证明,预付式消费卡已经被实践接受并将日益规范化。在确定预付式消费卡合法性问题解决后,立法首先应当考虑的是预付卡发行主体资格,明确发行主体范围、资质、条件等。对此,可以借鉴1998年颁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发行人产权清晰,财务账目真实、清楚、完整;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的记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登记制度
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借记卡按照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第十条规定: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式借记卡。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规,预付式消费卡是借记卡的一种,银行具有发行的资格。但现实中如果仅由银行发行并不能满足社会实践要求,目前已有很多非银行发卡人的存在,对这些发卡主体,笔者认为采取申报登记制度是管理预付式消费卡的重要一环,由银行委托具有上述有资格的主体发行,对申报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登报申明。
(三)保证金留存制度和预付式消费卡的保险制度
为了减少消费风险,保障预付式消费卡所示债券的实现,可以建立保证金留存制度。在这方面,日本法律特设的保证金供托制度,为我们提供较为成熟的经验。经营者在委托发行的同时在银行预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确定保证金交付数额时,必须考虑发行人的实力、发行规模、社会影响及偿付能力),在经营者无法兑现承诺或发生需要保证金清偿事项时,进行社会公示,并明确清偿的程序。但仅仅设立保证金留存制度可能不足以应对预付式消费所引发的一些重大债务清偿问题,因此立法有必要同时建立预付式消费卡的保险制,该种保险类似财产险种的责任保险,经营者定期自行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商家无力偿付时支付保险金,从而降低预付式消费风险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资金划拨制度
资金划拨制度旨在保证非银行汇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发卡者滥用预付款,从而保证其还付能力。在此方面美国《资金划拨法(Moneytransmitter laws)》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美国的《资金划拨法》规制主要体现在:从经许可的非银行机构收到消费款起到此款项被支付(使用)为止,其用途受到严格的管制。
(五)预付式消费卡剩余资金管理制度
当前,经营者一般都会对预付式消费卡设定有效期限。一旦过了有效期限,卡中余额则归经营者所有。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所作的调查,许多国家对消费卡不设有效期,如日本就没有设定有效期,而韩国虽设有有效期。却长达5年,德国则只需要很少金额便可激活到期卡。笔者认为,经营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预付式消费卡的有效期。但对消费卡中的剩余资金,立法应当具体规定,比如可以设定到期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对到期资金设定法律规定时间。在此时间内为消费者所有,可以提取,经营者应当返还,在法律规定时间之外则另行其他规定。
(六)监督管理制度
立法将银行作为预付式消费卡发行的根本主体。因此预付式消费卡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靠银行来实行,以建立中央银行为主导、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辅助的预付卡市场的监管模式,此外还应当建立起各监管主体问的监督协调机制,以确保监管行为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要明确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如有权审查预付卡发行申请,有权要求预付卡发行者提供会计财务账册,有权取消发行者发行预付卡资格,有权对发行者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预付卡发行规范实施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控。而工商部门则可以通过制定预付式消费卡合同文本、规范格式条款、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日常工商监管。
(七)地位继承制度
由于预付卡的信用属性和无担保属性,有可能发生因主体变更造成发行消费卡无法兑现的情况,为了避免或减少此种状况的发生。保障购买者利益,日本《预付式证票规制法》规定了发行者地位继承制度。其所谓发行者地位继承,是指让渡与预付式证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业务时,或涉及发行者的合并、分割时,该业务的受让者或法人、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因分割而全部继承该业务的法人等,继承预付证票发行者地位的情况。地位继承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出现的发行主体变更而消费者继续享有此项服务或商品。
(八)问责制度
采用列举的方法对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先付款后消费模式侵害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利用预付式消费卡发行不记名危害社会的行贿受贿行为和洗钱行为等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对发行者采取或取消资格或罚款或通报等多种途径追究其责任。
四、结语
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在我国发展至今,一方面带来的消费市场的巨大繁荣,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一定的问题,但作为一种消费模式其价值已经被实践所证明。其规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除本文所探讨的对预付式消费卡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外,还应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县域经济;工作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5-09-1
1 药品流通工作
一是摸清情况,加大指导力度,大力发展先进营销模式。镇赉县药品流通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在多年来的工作中,我们摸索着工作,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与企业沟通情况。对全县的药品流通行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掌握了基本情况,完成了相关信息的收集;2013年根据省商务厅的要求,市场秩序科对全县150多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全面摸底,并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至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对本地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布局、经营状况、行业组织化程度、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以及群众购药需求等多方面情况做了调研。
二是落实行业统计,建立业务信息报送制度。统计工作是决策的前提和依据,市场运行数据和企业基础数据是行业管理的基础。今年,我们先后向全县药品经营企业下发了两次《关于开展全县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各重点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我局报送统计表,为行业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根据我县药品经营业企业报来的数据,截至目前,共有10家药品经营企业被省商务厅选中,已填入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管理系统,并加入了吉林省药品协会。
三是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2013年,商务部出台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等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为了贯彻好这五项目标准,我科组织全县药品零售企业召开了全县药品流通企业培训会,并建立了我县药品流通工作管理群,宣传五项标准,为规范企业诚信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县政府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我局成立了规范的管理小组针对性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负责对商务系统打击侵权假冒监管工作。夯实基础工作,按时上报信息、报表、材料,通过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为做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认真履责,加强监管。按上级商务部门的要求,出台了《镇赉县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从2013年开始,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席工作会议,并下发每个季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排,组织全县相关部门对全县商场、超市、市场等地进行了监管。截至目前,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0多起。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10万余元,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3 单用途信用卡管理工作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贯彻好此项工作。我们始终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宣传贯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制定了本地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和全县商业企业召开培训会,认真学习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做到内容熟悉,掌握宣传贯彻工作的主动权,极营造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二是利用镇赉电视台为主要宣传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三是通过下发《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告》,把三项制度的内容传达到每个商贸流通企业,提升企业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三项制度宣传贯彻的落实。
二是执行管理办法,做好监督管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和备案管理工作,对各大超市、商场、宾馆、美容健身、洗浴中心等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检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行为。把预付卡“三项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单用途发卡企业的监管,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业务的备案工作,实现对重点发卡企业的业务数据统计、预警分析的信息化管理,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牵头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切实规范零售行业市场秩序工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规范零供交易关系,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2013年10月,我局联合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印发了《镇赉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以约谈会形式与全县大型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沟通,通过约谈会了解企业零供关系和存在的问题。会后,企业及时提交了书面自查报告,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通过这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我市零售业健康发展。
4 药品管理工作新思路
一是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把药品流通行业纳入商务信用建设的范畴,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按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制度健全、诚恳规范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等六个方面的创建要求,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整改、提高,评选出一批诚实守信经营的示范店,树立行业诚信标兵。
一、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形式和危害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线上支付,以手机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以POS收单和便民支付为代表的线下支付以及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由于互联网支付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特性,因此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市场领域主要集中在后三类。
(一)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形式
以宁夏市场为例,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形式主要有以三类:一是派驻业务员开展相关业务。支付机构在当地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派业务员在当地拓展商户。开展的业务以银行卡收单业务为代表,业务员拓展商户后,与商户的协议签订、密钥罐装、机具后续维护等均由支付机构法人机构负责,不能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所提及的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二是依托通讯运营商开展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与当地通讯运营商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由通讯运营商分公司在当地拓展商户,支付机构负责提供在商户布放的非接POS设备。作为实际运营方和资金管理方,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支持服务,支付机构可以充分利用通讯运营商分公司已储备的客户资源拓展支付业务。如在当地开展手机支付业务,且不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三是委托当地公司拓展市场。支付机构通过与当地无关联关系的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发展特约商户和对特约商户的后续维护工作外包给当地公司,在拓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存在对商户资格审核不严、任意降低扣率等多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危害
支付机构异地违规开展业务,势必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首先是恶性竞争,破坏行业秩序。以银行卡收单业务为例,个别支付机构为了抢占市场,选择给商户更低费率、给或加盟商更高佣金的做法来拓展业务,或者在发展特约商户时,只要求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号等简单资料。其次是加大套现的风险,个别支付机构在异地经营过程中,直接以“可以将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收单账户,可以帮助客户套现”等作为宣传,吸引商户的眼球。再次是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支付机构异地经营中展业和退出都较为随意,一旦其退出造成在当地的受理终端、清算服务突然中止,客户将会投诉无门,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客户实现合法权益的成本。
二、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监管存在的难点
(一)信息获取难
目前,全国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已有250家之多,大多支付机构出于迅速抢占市场以及节约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在异地经营中通常是业务拓展先于机构设立,支付机构不设立分公司异地经营,其向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主动报备的意愿不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关注媒体广告、商户收银台布放的机具以及金融消费者或银行、银联的举报等,造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信息被动,掌握情况不全面、不及时,难以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监管。
(二)调查取证难
支付机构采取派驻业务员,与当地公司合作、等方式拓展业务时,对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商业机构或个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行政调查和检查权。对于支付机构拓展的商户,尽管《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到商户调查取证并不顺利。造成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异地经营违规操作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三)整改落实难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监管手段单一,目前主要采取的基本是三步走的处理方式,第一步约谈支付机构当地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二步向上级行通报情况、通过法人机构加强监管;第三步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处罚,但是并不能有效限制支付机构异地违规开展业务,支付机构一边派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周旋,一边继续拓展业务,而整改意见却迟迟不予落实。
三、造成监管难题的原因
(一)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从事预付卡业务”,明确了支付机构异地从事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需设立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但就目前的制度看,对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主要还局限于设立备案,对于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系统的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仍处于自我摸索的状态。
(二)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监管无据可依
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异地经营主要从事以手机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监管中主要存在两大方面问题,一是关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专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手机支付的定义尚不明确和统一。如在手机卡上加载支付账户,客户存钱至该支付账户,即客户可持手机在布放了配套POS的商户实现闪付,对于这一业务是定义为手机支付还是预付卡,再如现在许多支付机构推出的插在手机上的刷卡器,是属于移动支付还是收单(移动POS)等等,如何正确界定,都没有明确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监管中存在迷惑。二是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异地经营主要依托当地通讯运营商分公司,而目前相关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这一形式是否合规,对通讯运营商采取这一形式拓展业务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又该如何监管,同时通讯运营商当地分公司也会认为自己不属于支付机构,而不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工作,目前对于此类业务的监管尚属真空地带。
(三)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在人民银行内部,目前就支付机构监管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够健全,随着支付机构业务的不断拓展,对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重点已经从准入审批调整为支付机构日常业务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因此亟须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协作监管机制。比如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现支付机构存在异地未设立分支机构即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多次督促未取得效果的情况下,会与该支付机构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联系,但目前沟通渠道不够通畅,工作中有诸多不便。而在人民银行外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不能充分调动各监管部门的行政资源,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四)监管人力不足,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支付机构监管的人员往往只有1~2人,而仅在宁夏这一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所掌握的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就有5家(备案和未备案合计)。同时支付机构所从事的支付业务种类多,包含了银行卡收单、预付卡、手机支付等,而每种支付业务的创新速度都可谓日新月异,对于监管人员素质要求很高。
(五)监管成本大,违规成本低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已备案的支付机构分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以及开展现场检查,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当接到对于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投诉时,需投入人力物力去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后还要督促整改。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异地违规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与所投入的监管成本相比,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成本太低。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建立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监管制度
尽快颁布《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管理办法》,对以下问题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非法人支付机构,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向各银行机构发通报、借助媒体公告、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限制其业务开展,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威;二是明确支付机构依托通讯运营商当地分公司开展支付业务是否合规,如果合规应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对通讯运营商当地分公司进行监管、可以调取相关资料、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在业务开展中支付机构和通讯运营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三是明确支付机构异地经营应具备的条件、需履行的义务、违规责任、处罚措施等;四是对支付机构异地设立分公司且备案,但是不开展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完善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的监管责任,建立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处理流程。对于支付机构异地经营所在地的人民银行通过督促、约谈等方式仍不能发挥作用的,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报送方式和渠道,将违规信息报送至其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和人总行相关部门。建立支付机构的“信用档案”,将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信息写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信息在人民银行内部共享,对于“信用档案”记录问题较多的支付机构在今后变更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对于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的,总行能够建立信息库汇总“总对总收单协议”情况,并在人民银行内部共享,便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掌握。
(三)建立与各职能部门自上而下的合作机制
与工商、税务、公安、银监等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资源,在对支付机构异地经营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方面,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效能。以与工商行政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为例,在营业执照颁发方面,支付机构分公司必须到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后,工商行政部门才可在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中加入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等支付业务,促使支付机构分公司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不设立分公司即开展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借助工商部门的行政资源,从而提高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
(四)培养监管人才,不断创新监管手段
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公布,其中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2011年9月1日前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今年5月,首批27家企业获牌。此后,陆续又有百余家企业提交申请,截至8月19日,央行公示的申请牌照支付企业数已超140家,
而作为手握生杀大权的监管层央行,审查资质的脚步也在不断加快。
所有支付企业这一刻都在期望央行会在最后的大限前给他们一个惊喜。据业内人士透露:“原本在8月初,曾有消息说会发放第二批牌照,可不知道什么原因最后还是没有实现。”
其他业内人士觉得,到现在还迟迟没有消息,一定是央行方面推迟了计划,个中原因,业内说法不一,有分析认为,国内不少企业的预付卡业务和规模还不够成熟,距离央行设定的条件尚有差距,让央行选择暂停发牌脚步。也有评论称,由于牌照发放涉及各方利益,央行需要大量时间进行平衡,首批牌照发放带来的很多后续问题,让央行发牌趋于谨慎。
随着大限一天一天的接近,越来越多人开始接受“暂缓发牌”这一说法的可能性。
无牌企业只会缓死
那么,既然可能暂缓发牌,意味着拿到支付许可的企业数量便停止在27家,然而整个支付行业企业规模巨大,按照央行此前规定,未在9月1日前获牌的企业将不得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那么这样一大批未获牌照的企业会不会从那一天开始“批量倒下”?
答案是否定的。
央行相关人士在此透露“口径”:如果9月1日前企业未获牌照,只要企业的牌照申请已被央行受理并进入公示阶段,那么已经销售的预付卡(存量卡)便可继续使用,只是可能不允许再发行新卡(增量卡)。
这样的说法也得到了多位业内人士的证实。
一位支付行业的资深人士表示,支付行业出现洗牌,一大批企业将被淘汰这是迟早的事情,但是不会是因为9月1日大限到,没有拿到牌照就“速死”,预付卡行业现在还有上百亿规模的存量卡仍在使用当中,一口气都死掉会出乱子。如果9月不能发第二批牌照,预计在此之前央行出台一个文件,放宽期限,让这部分没有牌照的企业仍能运营业务但不能发行新卡。
也有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发牌未必会像首批27家那样进行批量发放,更有可能是“过关一家发放一家,因此未必会有第二批发放的确切时间表。”
三大运营商冲刺牌照
即便“停业大限”可以延期,但牌照的隐忧依然是所有仍在排队领证的支付企业心头的一处隐痛。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表示,获取牌照是所有今后想走发行预付卡这条路的企业必须取得的一个“准生证”,如果由于时间关系或者自身存在的问题,最后没有获得牌照,那么必将会出现“大鱼吃小鱼”的局面。
8月15日,随着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联通沃易付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告出炉,电信、联通、移动三大通信运营商都已齐聚第三方支付领域。
分析人士指出,三大运营商此前一直都有意打造自己的移动金融支付体系,此番若能顺利拿牌,将会大大加强自行开发和推广第三方支付客户端的主动权。
另外不能忽视的还有互联网大佬们的力量。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3.5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2-68 -02
预付式消费模式既有有利的一面,但也因发展不完善,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尤其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诚信,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管理。
一、预付式消费的现状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之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这种消费方式近年来在商业零售业、美容美发、健身、餐饮以及娱乐等商业、服务性行业普遍使用,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餐饮券等。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经营者筹集资金、稳定客户、抢占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消费者享受价格优惠的商品和服务,结算方便,而且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繁荣市场具有积极作用。预付式消费通常具有双赢性,然而,消费者显然承担着单向的资金风险及后续的交易与服务风险。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及重大投诉呈快速增长态势,如何加强管理成为社会热点,也是解决的难点。
二、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付式消费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者携款潜逃
花钱买卡,可时隔不久,办卡的经营者却“人间蒸发”。由于预付卡消费家具有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消费者一旦遇到经营者欺诈,或者经营不善倒闭、恶意卷款潜逃等,往往很难挽回损失。有许多经营者在营销过程中,以免费体验、高额折扣、上乘服务等各种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当商家的营销目的实现之后,即大量消费者购买该预付卡后,商家对于原先承诺的服务以优惠届满、消费额度不足等各种理由不予兑现或者予以推脱。
(二)买卡容易退卡难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之后,要求解除约定,要求退卡退款时,往往遇到各种障碍。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为由,或依据格式条款,拒绝办理退卡。有的经营者要收取违约金、有的要扣除高额的“服务款”“手续费”,有的甚至要消费者再补费用。经营者基于其特殊的地位,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许多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诸如“余款过期作废”“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中途恕不退款”等条款,都让广大消费者痛恨又无奈。
(三)店铺转让折扣缩水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往往很难知道经营者实际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当发卡商家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业务转手,而继承的商家又不能按照消费者与原商家的约定提供服务时,一些潜在的矛盾便浮出了水面。预付卡消费周期往往较长,而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常常难以持之以恒,一些经营者在推出“高性价比”的预付卡之后,会通过缩减工作人员、虚假商品价格、使用过期产品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导致服务质量降低。
(四)消费者隐私外泄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有些行业如球会、美容院均会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这些企业为了经营与审查身份的需要可以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隐私,经营者有义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问题日趋严重,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经营者为了获取大量利益,也肆无忌惮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广为存在。
三、预付式消费混乱无序的主要原因
(一)发卡准入门槛低
确保资金安全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但目前市场上所出现的经营者中途关门、卷款而走的事件屡屡发生,购卡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售主体的规制不够。部分不法分子通过发售预付卡筹集资金达成一定规模后,便携款逃跑,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得市场交易的正常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二)经营者失信成本低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预付式消费就是一种信用消费,但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机制尚不完善,还仅停留在口头号召上,对不诚信的经营者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失信行为很难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当守法经营的成本远远大于违法经营成本时,或者当违法经营成本远远小于违法收益时,经营者更多地倾向于选择违法经营来获得利润。目前市场上的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是导致许多市场主体选择违法行为的内在因素。
(三)监管制度不到位
发卡单位的发卡行为任意性强,缺少必要的监督。目前尽管已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以及预防腐败的角度,加强对预付式消费卡的监管。预付式消费卡发行和使用涉及市场流通的各个环节,并且往往伴随着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等诸多情况,对预付式消费卡的监管执法,往往由发改委、商务、工商、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执法,这种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往往造成对预付式消费卡市场监管秩序的混乱。
(四)合同制定不规范
经营者发售预付卡的行为,属于一种合同行为,更确切地说,这种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但经营者在发售预付卡时,普遍未与消费者订定书面合同,甚至连单方面拟定的书面格式条款都没有,而仅仅是通过简单的店堂告示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口头说明来确定合同的内容。这不仅导致了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其易变性,经营者因此而置消费者的知情权于不顾,甚至在消费者持卡期间随意变更服务内容,提升商品或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和风险。
(五)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
一般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对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掌握。但预付式消费不同于一般消费活动,在预付式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不仅需要掌握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更需要了解经营者自身的信息(如信誉、资产等),在实践中,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了解非常有限,尤其对经营者资格、信誉度、经营状况,几乎一无所知,换言之,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信息基本上是处于封闭的状态。
四、加强预付式消费管理的策略
预付式消费风险频发,不仅扰乱了国家的市场经营秩序,也对这一经营方式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加强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健全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堵住漏洞
在立法中,对发卡主体设定市场门槛,对其发售资格、责任、后果等予以明确,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全面建立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售登记、备案制度。预付式消费涉案面很广,涉及人数众多,其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共同利益,由于市场交易中的不对称、经济力量悬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予以倾斜保护。
(二)强化执法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纠正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之外,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信息公示义务。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公布相关信息,方便消费者查阅。有关执法机关在接到关于预付卡商家的投诉时,一经查实,应对那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家实施信誉暴露制裁,将失信的经营业主纳入黑名单。
(三)推行多种途径,加强预付款的监管
对于规模不一的企业,可以提供不同形式的资金监管方式:(1)采取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式。借鉴“支付宝”的网上支付理念,将预收款存入指定账户圈存,圈存资金可根据消费者实际消费次数、消费时间或按月划转至商家。(2)采取保全措施。对已收取的预付款进行严格管理,对于部分资金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因经营者抽逃、破产、转让等原因使消费者利益受损。(3)采取信托模式。将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销售收入归入信托财产,并将部分资金交给商业银行掌管,适当限制企业对预收款的处分行为,避免企业滥用销售收入。
(四)规范合同订立,降低交易风险
相关部门要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就预付式消费中的重要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作为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参考依据。对于不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仅以消费卡代替的,赋予消费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经营者必须承担全额退款义务。
(五)加强教育,提醒注意风险
消费者对于预付式消费防范心理的缺失,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减少事后维权,必然要强化事先的预防教育。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社区组织等都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醒消费者在参与预付式消费活动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