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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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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预付卡;第三方支付;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具有一定面值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用途可以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作为一种辅货币,预付卡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我们手机中的移动联通电信卡,银联与交行联合发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预付卡,各个行业众多商家与第三方发卡机构签约发型的消费性预付卡等等都属于预付卡。再比如国际性的paypal与payoneer卡等因为其便利性在全球各地备受推崇。

预付卡的无论是对于第三方发行机构,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很有吸引力。首先,对于预付卡发行机构来说,发行预付卡能获取很大暴利,虽然单张卡片限额不高,但是由于发行量巨大,能从消费者那里获取大量免息备付金,向商家收取交易佣金,以及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利润,加上卡片残值等,发行预付卡的利润能达到10%。其次,商家能提前预收货款,不经手现金,欠款拖欠现象减少,安全性大大增加。另外,预付卡能够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稳定客源等。最后,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卡的使用能减少携带现金的烦恼,携带方便,并且助于提前计划好自己的消费。

预付卡的这些诸多优势,使得预付卡一经引入便取得飞速发展。但是,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出台关于预付卡管理办法法规等,但是关于预付卡的诉讼案件却有增无减。广东省消费委员会披露单在广东2015年受理的预付卡投诉案件就有7000多件,涉及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各个行业。可见我国的预付卡行业存在很大的问题。(1)预付卡系统性能不完善。宋静①对预付卡类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测试研究中发现预付卡系统中存在系统功能缺失、实现错误、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设备不到位、文档与系统存在部分不一致等系列问题。(2)大量的预付卡销售处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很多商家收到预收款之后,并没有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对这一部分款项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而是随意支取使用,如果商家不倒闭,那么预付卡还是能使用,一旦商家倒闭,或者携款出逃,消费者只能蒙受损失,追回预存款项的可能性极低。(3)发卡机构自律能力低,制度不完善,合同条款不明确,甚至利用发卡行为非法集资等。无论是哪个方面,都使得办卡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发卡机构违约风险较大。(4)支付机构未严格执行税收部门发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在发售预付卡的时候,只能开具与收取的服务费向对应的发票金额,而不是购卡人支付的备付金全额,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于竞争,或者购卡人要求报销等原因乱开发票。也有一些商家已预付卡享受了一定优惠为由拒开发票,恶意违反相关规定。

正是预付卡行业的这些优势与存在的这种种的问题,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的预付卡行业从2014年开始进入行业的深度调整期。《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5)》指出,到2014年年底,全国的166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合计发卡2.39亿张,发卡金额合计740.88亿元,同比分e下降了62.65%与14.82%。另外,《报告(2015)》显示,2014年,预付卡的每笔交易金额从原来的7.82元降到了6.26元,平均每笔交易的降幅达到了20%。可见,预付卡正朝着小额便民领域倾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6)》指出,2015年,我国共发行预付卡2.59亿张,较2014年增长了8.4%,总金额761.43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2.8%。但是对于多用途的预付卡,市场发卡数量大幅度降低,其中发卡数量下降最明显的是线上充值类的预付卡类型。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预付卡有从发放实体卡向移动支付转变的趋势,并且预付卡的灵活性也会大大提高。以往的很多预付卡都会限制使用时间,限制商家,限制金额等各方面的限制,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这些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很多消费者受预付卡打折、优惠、积分等吸引购买预付卡,也有一部分的消费者由于携带方便不用找零等原因购买预付卡,随着最近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QQ钱包支付等各种各样更加方便的支付形式的普及,这一部分的预付卡市场必然会收到冲击。再如,电信翼支付,sumsung pay,apple pay,小米NFC等功能的兴起,用户只需要在手机上通过链接下载相应软件,注册账号便可以直接使用,可以用于线下超市商场购物,或者线上交话费,电费等等,不仅使用范围广,而且用手机就能支付,十分方便,免去了携带实体卡的麻烦。当使用这些支付方式带来的红利超过了预付卡的折扣优惠等红利的时候,大量消费者必然会从预付卡转向其他的支付与消费方式。发卡机构为了自身的存活以及发展,必然会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崔娟.第三方支付业务规范发展的思考――以预付卡业务为例[J].河北金融,2013(11)

[2]丁明.第三方支付相关基础法律问题探讨[J].征信,2015(2):5-10

[3]牟爱州.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17):139-139

[4]宋铮.预付卡类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测试探究[J].软件,2013(12):193-195

第2篇

关键词:预付卡 监管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17-02

一、预付卡业务发展概况

1.预付卡的定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预付卡的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3.预付卡业务发展优势。预付卡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具有诸多优势: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扩大内需,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实现发卡机构盈利目标。对发行预付卡的商业企业而言,不但便于企业低成本筹集资金,还可以稳定客户群体、提高销售收入、提升品牌价值;对于发行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而言,预付卡的发行量达到一定规模将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盈利能力。三是提高合作商户收入和竞争力。商户通过受理预付卡,可以有效促进持卡人消费、扩大销售额,也可以提升自身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四是满足客户多重需求。预付卡的发展,方便了企事业单位发放员工福利,同时,由于预付卡办理方便,也便利了消费者购物。

4.预付卡业务的盈利模式。一是刷卡手续费收入。发卡机构通过拓展受理商户,引导消费者到指定商户消费,并向受理商户收取一定比例的刷卡手续费,该手续费收入为发卡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沉淀资金利息。沉淀资金也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该部分未使用的沉淀资金存放在发卡机构的银行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暂归其所有,发卡机构的发卡规模越大,沉淀资金余额越多,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就更可观。三是商户返佣收入,即发卡机构向部分利润较高的商户收取的折扣佣金。四是账户服务费收入。部分发卡机构收取账户系统管理费,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收取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费。五是卡片工本费。部分发卡机构在发卡时收取一定金额的工本费。六是卡内残值收入。部分持卡人无意丢弃、有意放弃的卡内资金,在监管政策出台前,也成为发卡机构的收入。

二、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层面的问题。一是监管政策不完善。如对预付卡发卡机构未严格执行预付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度等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还有预付卡的发票具体如何开具及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等均未明确。二是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尤其是会计类的专业人才极其缺乏,严重影响监管效率和水平。三是跨部门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包括人民银行与商务部门就多用途预付卡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及人民银行、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在支付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协调机制。

2.注册资金的管理问题。根据2号令要求,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对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材料初审过程中发现,部分发卡机构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同程度出借、投资等情况,如果出借、投资的注册资本发生风险,势必会影响发卡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能力,造成非金融机构资本金与备付金风险管理比例失真。

3.客户备付金的管理问题。一是待审批阶段发卡机构备付金如何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未明确处于待审批阶段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如何监管。山西省在初审过程中,要求比照《办法》规定执行,但由于备付金存管银行履行监督职责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非金融机构是否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尚不确定,以及在行政许可决定下发前,非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业务,客户备付金存款只减不增,导致备付金存管银行监督积极性不高。二是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特殊情况包括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和不可抗力的发生。三是客户备付金的账务处理不一致。

4.发票的开具问题。一是发票开具规定难以执行。如果按现行制度规定,发卡机构只能按收取的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但由于其主要客户群体是企事业单位,如无法取得发票,则无法计入公司费用,企事业单位在发放福利或转赠客户时,就不会选择购买预付卡,发卡机构的客户大量流失,继而发卡机构也将无法存续。二是《办法》条款的适用问题。发票管理属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而《办法》只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单独的规章,但又明文规定了发票管理内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造成事实上的相违背,《办法》条款的适用性有待商榷。

5.预付卡与腐败行为问题。《意见》从治理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的角度,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等,同时,再次明确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以上制度的严格执行,一定程度上会实现防贿促廉的目的,但过于严格,难免会抑制预付卡行业的发展,况且如果非要行贿的话,预付卡不行,可以送现金或实物。因此,要正确处理预付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预付卡不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治理腐败行为还要标本兼治。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预付卡业务监管政策。一是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管理,非金融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本金,是其支付业务能够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在防范其抽逃注册资本的同时,要从制度上限制其注册资本出借、投资的对象、领域及比例、人民银行要审慎评估其出借、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二是明确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及处理方法。三是加大对预付卡收费、有效期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四是加强客户备付金、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五是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切实从业务管理、税收、财务、发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形成预付卡业务监管的合力。六是强化监管力量。基层人民银行要配备足够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从事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同时,建议人民银行总行适时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新业务、新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监管水平。

2.加大客户备付金管理力度。一是对于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在申请前已产生客户备付金的,明确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要比照《办法》进行规范,切实做好风险防范。二是做好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保全措施。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协调沟通,联合发文明确客户备付金不适用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建议参考美国“存款延伸保险”的做法,凡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均必须参加保险,可将客户备付金的收益作为保费支出,当不可抗力发生后,依照保险协议进行相应的赔偿。三是统一规范客户备付金的核算方法。

3.妥善处理预付卡业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不可置否,预付卡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预付卡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偷逃税款、行贿受贿和公款消费的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片面追求预付卡业务的发展,要注重业务的规范,另一方面,在规范预付卡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不能限制或抑制其发展。如治理利用预付卡偷逃税款的行为,可以争取税务部门的政策支持;治理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预付卡业务的严格规范只是治标之策,还需要出台更多的治本之策。

4.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加强政策学习的基础上,督促、指导非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适时进行政策讲解和培训,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和市场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对未经批准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机构进行举报,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3篇

各种肉类、巧克力、饮料等内含沙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值,首次有了明确的标准。近日,卫生部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拟自正式后6个月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据介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对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证据,原料中致病菌状况,加工过程对致病菌状况的影响,贮藏、销售和食用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食品的消费人群,致病菌指标应用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因素。

餐厨废弃物去向拟定期上报

为严控“地沟油”回流餐桌,今后饭店剩饭剩菜的去向、用途有望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近日公布《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意见

文化部起草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不含)以下;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等。

白炽灯四年内完全退出市场

10月1日起我国按功率大小分阶段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首当其冲的是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陪伴人们走过100多年的白炽灯泡,四年内将完全退出我国市场。白炽灯虽然明亮,却耗电,而同样亮度的节能荧光灯用电量不足白炽灯泡的四分之一,事实上很多商家已停止销售白炽灯。白炽灯一旦禁售,日常照明将往节能型荧光灯和LED灯这样的新光源转型。

首个贵细药材等级标准有望

出台

随着秋冬滋补季的来临,消费者食用西洋参、枫斗等具有“滋阴润肺”功效的滋补品进入小。从上海市中药行业协会了解到,将对贵细药材逐步设等级标准规范价格。据悉,针对贵细药材制定的首个枫斗质量行业等级标准近日即将出台,将枫斗细分为5个规格、11个等级。业内人士透露,枫斗价格最高的与最低的可能相差10倍,无标准的混水摸鱼现象很可能出现以次充好。

央行:不记名预付卡上限千元

近日,央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今后凡是不记名的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预付卡金额则限制在5000元,该办法于今年11月起实施。

同时还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且不可使用信用卡结算。另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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