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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企业对外信息的一种渠道,一方面是企业与政府、员工、顾客等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沟通媒介之一,另一方面也是推销企业自身的一种公关形式。本文以公共关系为切入点,论述其与社会责任报告的关系、不足之处及改进措施。
【关键词】
公共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
2006年以来,随着新《公司法》、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各上市公司掀起了社会责任报告的热潮(增长趋势如图一所示)。仅2010年一年,就有603家上市公司了社会责任报告,2011年更是达到了898份,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创历史之最。同时,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研究也方兴未艾,内容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报告披露的范围、监督审查的有效实施等各方面。本文作者通过研究发现,社会责任报告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有别于广告和市场营销的宣传式公关策略。如果企业对其运用得当,将会在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文化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
图一
注:图中横轴表示年份,纵轴表示数量(份)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概念繁多,其中著名学者卡洛尔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由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方面构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相比之下,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国内学者在结合国外先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糅合了中国特色元素,使得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实用性。其中由中科院编写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制定了详细的分类和规范,具有较大的代表性,被很多企业作为模板使用。该《指南》将企业对外信息的客体主要分为股东、客户、政府和员工等,本文的主要脉络即根据该《指南》进行阐述。
二、公共关系的概念。
简单的说,公共关系即是指“一个组织运用有效的传播手段,使自身适应公众的需要,并使公众适应组织发展需要的一种思想、政策和管理职能。”具体来讲,公关的职能包括信息管理、宣传推广、协调关系、提供服务等。透明公开、诚实无欺是公关活动的黄金原则。以目标对象为标准,公关又分为内部公关和外部公关,内部公关包括股东关系和员工关系,外部公关主要包括政府关系、顾客关系。著名学者斯科特.卡特里普在《有效的公共关系》中介绍到:公共关系可以通过组织一系列非赢利性活动,向社会公众传递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可见,富有效率的公关活动对提高企业的商誉和经济效益,维护企业良好形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关意图
既然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公开透明、诚实无欺原则的约束下,通过行之有效的传播方式使利益相关者知悉这些贡献,对企业管理层来说是可行且必要的。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责任报告的受众与公关对象存在很大的一致性。在王铁山的研究中曾指出“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实质是一种以企业利益为根本目的的公关行为。”与形式众多,着重点不一的公关方式相比,社会责任报告是一种综合性公关策略,它改变了以往侧重某一特定对象的点对点公关模式,代之以点对面的公关模式。而且此种公关方式在博得社会信任的的同时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的正相关收益,有效的弥合了企业在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对抗。下面分别从政府、顾客、员工、股东关系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关意图。
(一)政府关系
从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来看,2006年是开始迅猛增长的起点。与此同时,面对假冒伪劣等日益恶化的企业信用状况,政府大力提倡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方面的建设。由于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资源,而这些资源能够加速企业发展壮大。为了获得财政、信贷、税收和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扶持,企业选择积极主动的承担依法纳税、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责任,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将其披露,充分向政府呈现自己优秀公民的形象。
(二)顾客关系
顾客作为消费者,决定着企业生产产品的价值能否顺利实现。一项调查显示,由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带来环境改善、福利提高等正外部性效果,大部分消费者愿意选择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产品。企业负责任的做法得到消费者的良好反馈,形成良性的双向互动,为提高企业美誉度打下坚实基础。
(三)股东关系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企业所有者可以脱离实际岗位,聘请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管理。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并确定最佳投资方式,股东需要了解企业全方位的经营活动信息。企业本着对股东负责的观念,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沟通机制,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长率、净利润率等有关成长性和经营收益的指标,有助于赢得股东的信任,获取更多的投资,从而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科研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有利的条件。
(四)员工关系
一个企业是否朝气蓬勃,员工是关键的一环。员工的素质决定着企业的形象,员工的精神铸就企业的文化。因此对员工的利益应予以特别关注,社会责任报告中有关无歧视招工、合理的工资薪酬、假日安排、晋升奖励等手段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企业积极关心员工心理健康、建立不同层级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等措施在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员工流动性方面大有裨益。
四、结论
社会责任报告以不同对象为切入点,从不同维度对政府、员工、股东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公关宣传,以避免零和博弈,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但社会责任报告只是其中的一环,企业还需从全局着眼,在材料收集、意见反馈等环节加强建设,构筑完整的公关链条,充分利用社会责任报告这一形式助推企业良性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在我国,保险制度实施多部门管理,其从审批到报销要经过多个程序。而医疗等治疗费用却在逐年增加,虽然近年来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企业职工看不起病的现象依然存在。保险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且执行效率相对低下,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对企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二、电力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1.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完善
为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此,企业应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提高社会保险的收缴率,并实现全额收缴和拨付。另外,根据员工的工作状况、家庭状况对其下岗基金做出调整,以确保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企业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以减少其后顾之忧。随着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为:
(1)实现保险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
使保险制度不断的趋于完善,为职工提供更多福利。
(2)保险政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建立了新型的、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对保险缴纳和管理的认识更全面
保险缴纳更积极,保险管理更加合理。
2.建构覆盖电力企业的卫生医药制度
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是电力企业确保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医疗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通过全面的覆盖整个电力企业的卫生医疗制度的建立,能够使员工获得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加深了职工对电力医疗制度的认识,使其体系逐步完善。
3.工伤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落实和改革
企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员工福利之一,其落实过程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主义企业保险制度完善的体现。企业应进一步明确企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为其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和产假。总之,工伤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落实和改革为企业员工带来了福利,但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
1.创新企业保险管理观念
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进行,其保险制度也应随着进行改革。这要求现代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保险制度的构建目标和构建原则重新进行定位,明确保险管理思路,深入了解企业员工需要,在保险体制建立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需求。坚持电力企业保险管理创新,企业管理者应具有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能够合理有效的解决企业在保险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电力企业保险事业的完善,使其为员工提供福利。另外,管理理念的创新还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一致。
2.建立科学的管理观念
社会保险工作既是服务,又是管理,二者缺一不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队伍,利用科学的管理观念对企业进行管理。企业保险管理者应从根本上转变思想,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心。并且时刻把握科学的管理观念,实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效率不断提高的管理机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保险制度具有普遍性、保障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其执行和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多项专业知识和能力,这要求管理人员灵活运用,在坚持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实现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3.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保险管理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企业应致力于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的收缴和发放,真正为企业员工谋福利,确保企业员工的利益。并且时刻坚持以人为本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确保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努力构建一批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实现电力企业保险机制的建立、管理和完善。
4.实现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
实现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有利于实现保险管理信息的透明化,提高员工对保险作用的认识,促进保险收缴的进行。同时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也确保了员工的实际权益,提高了管理者的专业性和管理效率。为企业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更多的群众基础,同时加大企业保险机制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四、总结
劳工权益保护的诉求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的重要动因,国际劳工组织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关键组织。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主要源于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国际劳工公约。所谓基本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八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基本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是为了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其他一切措施的前提条件,通常被称为“基本国际劳工标准”。这八项国际劳工公约又可以分为四类,具体包括: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包括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和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公约);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包括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和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包括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182号公约)。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影响
各种企业社会责任规范都要求,遵守这些规范的企业必须同时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一系列核心公约,而它们所列举的国际劳工组织的这些劳工公约有一些中国并没有批准,或者即使批准了也提出了保留条款。因此,中国企业在对跨国公司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执行,必然对我国的劳工标准体系和劳工权益保护产生影响。
有关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实现的问题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第2条的规定:“凡工人和雇主,均应没有任何区别地有权建立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须事前得到批准。”在我国,结社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政体不同,中国实施单一工会体制,上级工会领导下级工会,全国各地的工会组织都要服从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存在工人“自己选择的组织”,并且组建工会必须事前得到上级的批准,而不是完全的自由设立。对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1944年的《费城宣言》、1949年的第98号公约、1981年的第154号公约和《集体谈判建议书》(第163号建议书)中,对谈判的目的、主体、内容、方法和政府应持的态度等事项都有明确规定。而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项专门的集体谈判法律或法规,《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是目前我国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的主要依据。由于工会无法发挥代表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的主体作用,中国劳动者有限的集体谈判权事实上也无法实现。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得以顺利推动,行政和司法部门如果能够采取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规范条款,如SA8000标准中的规定:“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等的执行,必将大大促进中国劳工自由结杜权和集体谈判权的实现。
有关罢工权实现的问题
在罢工权方面,虽然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里没有一款明文规定保障罢工权,但是,多年来,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通过处理相关案件,逐渐形成了关于罢工权的“判例法”。结社自由委员会承认: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为属于第87号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有权规划自己的活动和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这项权利范围内的行动。事实上,集体行动权与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离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也使地方政府和企业主更加了解国际规则对于劳工权益保护的要求,使他们明白,即使中国法律没有明确提出保障工人罢工权,但是也并没有禁止,依据中国认可和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以及民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他们也必须尊重中国工人的罢工权。国内学术界一直就有明确工人有限罢工权的呼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必将加快中国劳工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从而有利于改变政府目前在罢工权问题上的回避态度,促进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
有关就业与职业歧视问题
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还有一些针对特殊人群的就业与职业保护规定。与第111号公约相比,中国关于禁止就业与职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不足之处:一是对就业与职业歧视的界定过于狭窄,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4种情况,还达不到公约列举的项目,而其他国家普遍都是大于公约规定的范围。二是国际上反对就业歧视立法一般都是采取正面规定,即不得歧视哪类人的方式;中国却大多采用相反方式,即规定对哪类人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给予特殊照顾。相比而言,前者应该更合理一些,因为对一部分人的特殊照顾有可能意味着对其他人的不公平,形成事实上的歧视。就业歧视已日益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导致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原因既有社会观念的制约,也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随着社会责任规范的推广,我国应当考虑从立法的层面,对就业歧视加以限制和消除。
有关工资问题
国际劳工标准对劳动者工资与其他劳动报酬的保护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最低工资保护,二是对定期按时领取工资权利的保护,三是企业破产关闭等情况下对工人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权利的保护。这些原则在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执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关规定,与国际标准要求无大差距。然而,拖欠工资、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以及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现象仍存在,其根源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背景下,来自消费者、工会和投资者的压力要求跨国公司在采购时不能将订单价格作为唯一考虑因素,还要考虑为它们生产产品的工人是否获得了应得的工资。对于 什么是“应得的工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规定一般是:至少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满足员工基本需要,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必然能够促使中国出国加工企业做到遵守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这将是对中国劳工权益保护非常大的影响,毕竟这是政府劳动行政和监察部门至今都没有彻底解决的一个问题。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提升劳工权益保护策略
对于中国来说,在目前的大趋势下,为了更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一方面应该继续加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性质和影响的研究,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尽快加强各方面应对措施的准备。加强劳工权益保护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形成法制一一政府一一企业三者联动的保护策略,不断改善劳工状况,中国就能应对任何可能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法制层面的调整
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全是企业的事,而是一个超越法律概念的广泛问题,一个经济体系正常秩序的维持,不能只依赖企业自觉性,而应建立在法律和规则基础上。首先,企业杜会责任全面纳入公司法体系。现代法学的发展逐渐呈现出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调整私人利益的私法需要借助调整国家公众利益的公法,以增强公法对私人活动的控制和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可以说公司法已经公法化了,许多在传统公司法中被视为私权的领域己经随着政府公权力的扩大而逐步缩小,对于公众利益的保护在公司法中被不断强化,并加以强制力的保障,从而企业作为私法活动的主体不得不遵守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规范。对于以员工为代表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只有写入公司法体系,才能得到企业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其次,劳动法体系中加入劳动基准法。我们发现,我国在劳动标准方面的一些规定是不恰当的。一方面,我国缺失了部分国际通行的劳动标准。另一方面,对部分劳动者的保护水平却高得有些脱离实际。国家应当比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进行最低劳动标准的立法,修改某些方面过高的劳动标准,使得其与国际劳工标准处于同一个平台。在大多数企业可以做到遵守劳动法的基础上,政府就可以以社会责任立法等形式,或者民间以商业形式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于不同类别的企业提出适宜的劳工权益保护的更高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调整
首先,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多数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标准实际上已经为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所涵盖了,目前的问题就在于执法弱。政府应该从维护社会基层劳动者利益和保证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以社会公众利益代表和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加强劳动执法的力度。端正执法态度要求政府劳动执法监察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尊重《劳动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地位。改进执法方式就是要坚定执法为民的信念,把“普法”教育、守法检查与违法惩处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手段推动企业增强落实《劳动法》及其他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保证执法程序本身合法,坚持司法公正、“阳光执法”。其次,鼓励相关民间团体和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种工会和消费者团体的作用是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劳动者以及分散的中小投资者,要与组织起来控制着大量资源的企业对话,必须要有一个平台使他们能够站在与企业对等的高度,因而他们必须要有自己的民众组织和团体,才能发起广泛而持久的运动与企业对抗。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很多时候应该只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在监督民众团体和组织的正确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其发展,从而保证各种社会力量体系的平衡。
企业的选择
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背景下,传统市场经济理论下的企业管理和运营方式也必须发生相应的进化式的改变,应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理念引入企业人本管理理念中。
首先,将劳动法调整机制引入企业人本管理理念中。将劳动法调整机制引入企业人本管理理念中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核心理念在中国企业人本管理理念中的融人。具体而言,在企业的招聘制度、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培训制度等制度设计时,应将保障平等就业权的理念、保障劳动报酬权的理念、保障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的理念、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权的理念和保障职业培训权的理念引入企业的人本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