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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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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

第1篇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作人员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前款中属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未婚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收养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符合条件收养子女,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应限期办理收养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出具证明有过错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假技术鉴定,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违法为他人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

(五)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第七条在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导致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不具备法定条件开展试管婴儿等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或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对象开展试管婴儿等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在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处理、处罚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四)、、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其他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

第十四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对检举、控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单位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受到处分。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由有管辖权的单位作出。

第十八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违法违纪行为人涉嫌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相关材料。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第3篇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400元的扶助金。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扶助对象:居住在本辖区的农村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本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等(含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二)扶助标准:二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三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直至治愈或康复。

(三)发放渠道: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发放。

四、关于奖励扶助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法定奖励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向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区法定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表》,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同意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后,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个镇(街),申领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情况;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收到并发症人员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审议工作。无异议的,签署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街)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对村(社区)委会申报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异议的,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对镇(街)计生办报送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法定奖励及扶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镇(街)计生办要建立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对象资料档案,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2、区、镇(街)、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严禁、。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理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计生部门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服务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区人口计生局核发。

5、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法定奖励及扶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联合督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第4篇

一、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1、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市、县(区)各级计生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公示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对计生执法案件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文书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明确规范。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规范了计划生育干部的行政执法行为。全市基本形成了“行政公示、服务承诺、政务公开、责任明确、过错追究、监督到位”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机制。

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计生部门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上设置计生工作专栏对相关政策法规及重要信息及时予以公开,乡(镇)计生办及村级利用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对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制度、办事程序,具体到生育指标审批情况、奖励优惠对象情况、违法生育对象处罚情况都及时予以公开公示,送政策、送服务到群众家门口,直接接受监督。同时,积极完善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了接待室、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投诉和监督。

3、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收效良好。各县区在各自工作基础上各具特色开展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商州区、乡两级建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办公室,采取电话咨询、工作人员集中办公的方式,针对不同的服务项目,办公室具体设置了政策咨询、生育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等服务台,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让群众只进一个门,就能把需要办理的事务全部办完。柞水县、乡两级设立了便民维权投诉、咨询和有奖举报电话,制作了举报箱,设立有接待室,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实行承诺服务,千方百计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各县也结合工作实际,多种形式开展了此项活动,如向群众发放便民维权、优质服务卡,向群众宣传便民维权的内容、办事程序及主办单位人员、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等,做到群众办事随叫随到,不让群众跑回头路。

4、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震慑效果明显。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按照中、省统一安排,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从20__年8月至20__年9份在全市开展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县(区)通过认真摸底排查对20__年以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城镇居民的违法生育情况进行清理清查、主任登记、建立档案。据统计,此次活动全市共清理出城镇违法生育130起,处理126起,其中党员干部16起,行政处罚12人,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28.5万元。

二、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个别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本国策一直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个别地方领导只注重计划生育质量指标的提高,没有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对于新时期、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的变化认识不到位,没有在工作思路上与时俱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仍然停留在过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推行计划生育的阶段,没有站在落实以人为本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高度看待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残留“法外特权”思想,认为只要能完成人口质量指标,违点法也不要紧。对于依法行政工作缺乏具体要求和正确引导,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基层在工作方式上出现的违法行为。

(二)立法与实际工作存在脱节现象,具体执行难度较大。一是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不完善,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制约措施,如《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未经批 准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在法律责任中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计划外怀孕的群众在计生干部反复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为保证人口计划地完成,对其强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还有很多具体问题,例如非婚生育的法律责任问题、再婚夫妇的计划生育问题、独生子女身份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具体认定等,没有配套解释,省人大也未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在全省统一口径。由于各地执法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差异难免会造成实际执行上的不平衡。二是与上位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有相互冲突的现象,如《省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计划外生育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这一规定显然与《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相冲突。另外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从企业退休的,应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时间是20__年9月29日。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__年下发的《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__]89号)

文件中“提高5%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__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两个规定在执行时间上存在冲突,增加了操作难度。类似这些在立法方面造成的漏洞给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三)基层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亟待提高。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计生执法人员465人,全部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基层计生干部普遍学历较低、流动较快,对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是很熟悉,执法能力和水平有限。其中很大一部分因素是目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繁重、压力较大,加之计生干部岗位津贴取消,酬劳微薄、工作辛苦,岗位吸引力越来越小,工作人员流失严重。调入人员流动较快,适应岗位时间较短,缺乏工作经验,业务水平有限。二是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现象。此次调研,从翻阅的案卷来看,主要问题在于案卷资料缺失,程序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公示。另外在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人数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处罚依据的援用等方面都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如个别乡镇以计生办名义向计划外生育户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还有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证进行执法、出具当场处罚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还有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概念混淆、政策适用错误等。更有甚者,执法中存在扣押、损坏群众财物、收取押金、乱罚款等现象,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于《省条例》在法律责任中预留了处罚弹性,将自由裁量权下放给地方,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操作,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隐患。个别干部将自由裁量权的设定看作是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的筹码,滥用手中的权利,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随意减少或提高征收标准,以追求罚款为目的放水养鱼,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法律的严肃性。

(四)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仍然存在死角死面。一是部分群众对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仍然一知半解甚至知之甚少。从历年情况来看,咨询各种法规政策的群众在总量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仅08年一年全市咨询类案件达478件,占总量的52%,主要涉及生育政策、处罚政策、奖励优惠政策等方面内容。尽管现行《省条例》已经执行了七年之久,各级计生部门也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开展了宣传活动,但仍有很多群众对这些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还不清楚、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我们经常接到群众电话咨询现行生育政策是否调整,听说第一胎生育男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女孩。这就反映出群众对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很低,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工作不够细致深入。二是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一方面因素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障体制不完善,群众生育愿望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对于政策的稳定性存在怀疑,对将来能否实现政府养老持观望态度,部分群众仍然坚守

“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是经济因素制约导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效果不明显。商洛是贫困地区,财力有限,没有能力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更多的奖励政策,现有政策存在很大局限,奖励标准偏低,落实难以到位,对育龄群众来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面临的生活和养老问题,吸引力不大,不足以影响群众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转变。加之农村实行的“两免一补”等多项普惠政策的冲击,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越感无法凸现出来,部分群众宁愿超生后支付社会抚养费而放弃优惠政策,想方设法躲生、抢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生育秩序。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难题,据调研数据显示,全市20__年度的社会抚养费平均征收率为78.97%,个别县仅为63.82%。造成这个问题的因素比较复杂。一是征收对象综合情况较差,征收难以到位。从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研中发现,计划外生育的对象户大多是受教育程度较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群众,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流动人口,这类群众基本上不具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物质条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也不大。二是执法手段单一,质量难以保障。计划生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作,实际工作会遇到很多问题,如调查取证,由于权限有限,许多重要证据像流动人口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相关生育情况证明材料、农村非住院分娩孩子的出生证明、个体经营户本人的收入证明以及群众举报的超生子女的私人照片等资料无法直接掌握,不能强制调取更不能擅自拍照,只能依靠对象户本人提供,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局面,也影响了取证质量。

(六)各方配合不到位。一是区域合作不到位,计划生育政策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各地计生政策也不尽相同。据调查,在计划外生育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流动人员躲生,由于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政策差异以及沟通配合方面的不到位,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很难掌握这些人的真实生育状况,给躲生人员留下可乘之机。二是部门间协作不够。前些年,我们一个县区计生部门查处了十件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案件,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但在具体执行处理结果的过程中各部门配合不力,责任难以落实,导致群众举报不断,反响极为恶劣,经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协调才逐一执行。另外对于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案件,在计生部门调查结束送交组织、 人事部门处理时,这些相关部门仍然要重新进行调查,造成多头取证、重复调查,既浪费资源又容易造成证据分散、混乱。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领导,转变思想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落实以人为本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高度上重新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树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念,切实以人为本、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二)深入细致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在现有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的基础上,各地大胆创新,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细致深入上下功夫。增加宣传品种类,让群众生活中随处可见计划生育部门的宣传资料;在社区、村级举办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班,定期宣讲有关生育政策、处罚政策,面对面接受群众咨询;实行领导干部包村包户制度或计划生育户与育龄群众结对子的方式,一对一的开展长期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之,要从生产、生活各方面关注、关心群众,使广大群众能够真正理解政策、熟悉政策、自觉执行政策,为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不断加大奖罚兑现力度。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救助,建立有效的养老保障机制,使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实现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通过利益驱动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坚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奖罚分明,奖要足以让群众心动,罚足以让群众畏惧。

(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建立计生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计生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充实基层计生执法力量。在各乡镇、社区、村级公开招聘计划生育协管员,从计划生育户或返乡农民工中挑选有文化、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作为基层计划生育协管员,协助计生干部搞好宣传、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每月支付定额报酬。既起到了正面引导和宣传的作用,也解决了一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充实了基层计划生育队伍的力量,使我们的工作有更多的人来参与。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基层计生部门和计生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四是强化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建立司法、行政、社会等各个层面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5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工作 新闻宣传 高度重视 基本国策

我们充分认识到,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是广播电视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在计生工作中的舆论工具作用对做好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站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继续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配合宣传力度,注重宣传社会效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政策通过广播电视这一渠道,进入千家万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人口和计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支持。

一、加强对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领导组织和保障

1、调整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领导机构。形成了站长、站总编辑任组长,分管宣传副站长任副组长,新闻、专题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宣传领导小组,统筹广播电视计生宣传工作。

2、加强计生宣传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为使计生宣传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显著的宣传成效,我在年初就把其纳入年度宣传总体规划,列为今年常规宣传的一个重点

二、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努力营造浓厚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氛围

1、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闻报道力度。我把人口和计生宣传作为社会公益性宣传列入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电视台通过新闻节目中的《人口和计生》专栏这一报道平台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报道。重点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充分报道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大活动。通过常年不断、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切实推动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继续做好了人口和计划生育非报道方面的宣传。在广播电台的《科学与生活》、《学习园地》两个节目中不定期开辟人口和计划生育专版,今年已达4期。平时则在这两个节目中穿插安排部分相关内容,并且时间和长度都逐步增加。把关爱女孩、关注社会性别平等、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内容作为宣传的重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精心制作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形成专片在电视台经常性播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寓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于管理与服务之中

在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中,全县把群众是否拥护,是否满意作为计生宣传工作的出发点,把工作重点由单纯的强调对群众生育行为的约束,转向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更加深入细致。

(1)计生宣传咨询服务个性化。县、乡两级服务站在设立咨询门诊、咨询电话的基础上,定期组织计生服务人员到城区、乡村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为育龄群众解难释惑。

(2)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实效化。县计生服务站专设了不孕不育症专家门诊,定期邀请省内外专家座诊,提高诊治水平,对不孕不育症患者建立档案,提供优质的检查、诊断、治疗、咨询和孕期全程服务。

通过对基层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分析与探索,得到以下启示和体会:一是必须坚持经常的宣传教育。只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口理论统一思想,占领计生宣传舆论阵地,唱响新型生育文化主旋律,才能消除对生育政策炒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才能保障生育政策持续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持之以恒;二是人口计生宣传必须坚持“面向群众、服务群众、贴近群众”的原则,计生宣传才能有生命力和感染力,才能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转变婚育观念;三是要不断创新计生宣传载体,把群众所想、所愿、所需,用不同载体展现给群众;四是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工作与优质服务工作相结合、与帮助计生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才能增强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实效;五是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对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及时改进,提高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效能。

第6篇

关键词:基层组织;计划生育;宣传;实施

1 基层计划生育的相关知识

计划生育国策的落脚点是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口的严峻形势和生殖健康等基本知识,是这项基本国策终极目的。因此,做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计划生育需要由基层政府来执行,那么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在实践中要积极地改善党和群众的关系,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 存在的问题

基础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技术服务、药具管理、经费收支、群众工作等,构成了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业务的基本框架,而这个基本框架的所有部位都涉及人口计生工作的诸多方面,犹如机器上的链条,哪里出现毛病,哪里就是薄弱环节,发展下去势必会造成不良后果。管理和服务的典型支撑力比较脆弱。没有过得硬、叫得响的典型和骨干做支撑,带动作用缺失。各村计生专干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村计生专干缺乏敬业精神,有畏难情绪。

服务管理人员面临后继乏人的困境。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许多切身利益问题没有保障,工作压力大,工作又苦又累又难,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弱化,乡镇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着闹“人荒”。

3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3.1 加大宣传力度。为了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与理解,要在人流量大、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立显眼的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并且要常更新;在居民小区选择合适的地方设计计划生育宣传栏,方便居民阅读有关人口与环境关系的刊物;也可借助媒体的力量,根据市区和城镇的实际需要,举办多样化的宣传活动,积极的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

3.2 将计划生育资料发向家家户户。为了真正做到人人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需要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把计划生育宣传材料发送到每户家庭。因此,工作人员要常常到人民群众中去检查宣传资料是否到位、了解人们群众对计划生育知识的知晓情况,并且要了解当地每户家庭的生育情况。

3.3 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为了让更多的育龄群众了解到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协会要定期培训组织成员,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委员的带头作用。同时,委员们要常常下访群众,为他们带去更多的关于生殖健康、科学育儿和科学避孕方面的知识,让群众从心里感受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关心。为进一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群众基础。

3.4 定期清查人口,关注流动人口。随着城镇规模的发展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口进入城市,人口流动率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为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要想更好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基层工作人员要坚持定期清查人口,定期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避孕器具。也可以设立流动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点,提供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4 具体的实施方案

针对上文制定的工作计划,为了更好的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为全面完成划生育目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 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形式上与时俱进。近几年来,农家乐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的高频词汇之一,也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旅游度假的去处之一。那么,基层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人员可以把计划生育标语制作到农家乐的服务员服装上,或者设计一个醒目的宣传栏,及时向游玩的群众普及计划生育知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以在大型超市或购物中心发放带有计划生育标志语的环保购物袋,不仅为购物者提供了方便,还帮助群众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计划生育部门可以积极联系舆论媒体,利用节假日联合医院来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2 基层组织加大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国家计划生育局每年都会有宣传工作与目标,基本部门在积极配合的同时更要认真完成工作目标。各城镇、各村政府要在宣传栏上适当增加计划生育标语,及时更新宣传栏的相关内容,还要按时发放计生宣传资料和计生用品。

4.3 做好媒体宣传和文字宣传工作。宣传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宣传车、海报、横幅、传单、小册子、板报等等。各种宣传方式各具优缺点,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

(1)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具有覆盖面广、形式活泼的优点,适用于在关键时段的集中宣传和专题宣传。(2)海报、宣传画、标语适宜张贴或放置于人流大的路边、社区、企业、公共食堂等既不影响环境美观又醒目的场所。(3)板报、宣传橱窗板报或橱窗是社区或企业的宣传阵地,适宜于在普查各阶段进行经常性的知识宣传。(4)传单、小册子在企业或公司出入口、车站出入口,影院、商场出口处发放,其内容要短而精,主要侧重于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和普查对象应依法配合等方面知识。(5)宣传物品温馨实用的精美小物品如台历、笔、纸杯等具有放置时间长、群众乐于接受的优点,但覆盖面不广。(6)知识竞赛、文娱节目适宜于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在闹市区商场门口、人潮涌动的广场开展,能收到极佳的效果。(7)咨询活动可开办网络有奖咨询活动、热线电话有奖咨询活动吸引市民踊跃参与,也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开展现场面对面咨询活动。(8)横幅、彩旗由于横幅和彩旗的色彩鲜艳,能很好地渲染气氛,可在宣传阶段有选择地进行悬挂或插放。(9)向同伴或亲友宣传利用走亲串友的时机,直接向同伴或亲友介绍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这是一种收效极佳的宣传方式。(10)发送手机短信宣传由于手机可随身携带,拥有庞大的商家和用户群体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又由于短信具有费用低廉、到达率高、操作简单、速度快捷、个性丰富等特性,因此手机短信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用的宣传手段。因此,计生部门要积极联系媒体渠道,及时报道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通过以上创新措施的落实,我们相信,基层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一定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是面对新形势对计划生育宣教工作的新要求,我们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群众乐于接受、工作效果良好的原则,不断推进计生宣教工作的良好开展。

参考文献

[1]赵霞.浅谈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29).

第7篇

1.1缺乏复合型人才,人员结构不适应优质服务工作需要。据调查,计生服务站人员中,非专业技术人员少,服务站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知识面不广,业务素质低,复合型人才极其缺乏。而且,缺乏应用技术人才,即使配备了先进设备也没多大用处。1.2综合服务能力不高,难以满足群众需求。计生办人员少,技术难配套,大部分人员技术单一。人们的信赖度不高,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不了解及对免费服务的质量的不满意或不信任等。1.3服务体系和组织网络不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还没成型。服务站人员编制少,很多工作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而且,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思想观念陈旧,影响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开展。1.4计生经费不足。服务站是非盈利性机构,正常开支靠国家财政拨款和节育手续及“三查”补助。然而,由于经费短缺,很多工作业务难以开展,极大影响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1.5医疗技术水平和基础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不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阻碍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发展。

2.探究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方法

2.1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宣传,转变群众意识观念,全面提高优质服务质量,增加群众信赖度,为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可信,方便的服务条件和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必须把坚持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将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宣传融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当中,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此外,加强宣传计划生育服务政策,广泛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节育知识,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安全有效避育节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化和优质服务的推行,是一个不断摸索前行的过程。要提高服务技术质量,首先就要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有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引入更多高学历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培养计划生育服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工作人员本职业务的学习和进修以及职业素养,掌握更多的优育节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及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3光有高水平的工作人员,没有先进完备的计生服务设施和条件也是不够的,各地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提供充足经费。完善完备计划生育工作医疗条件,扩大宣传教育工作的规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效果。同时,服务工作人员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的重点要涵盖医疗技术,宣传技术,咨询技术等各方面,做到全覆盖的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提高群众自身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自主性。

2.4发挥优势,合理布局,改革管理管理体制,落实服务工作人员的量化考核用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度,培养职工的爱岗职业精神。

2.5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为群众提供优质,放心的服务。2.6建立一个规范化系统网络,包括质量控制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考核评估体系。围绕“创新服务机制、调整网络布局、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强区、镇、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此外,外出务工人员由于其流动性,在务工期间缺乏计划生育有效管理和服务,是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一个难点,如此建立健全全国育龄人口信息网络化系统非常重要,让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和在家同样能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扫除计划生育工作的盲点。

3.结语

第8篇

一、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旨在落实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由政府出资,针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父母无法再生育,在母亲年满50周岁以后给予的计划生育扶助制度。

我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对此,广大育龄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些独生子女遭遇意外风险死亡的家庭,遭受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打击,特别是在夫妻失去生育能力后,更需社会的关心和扶助。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统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到人,确保政策落实的可靠性;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确认程序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户籍为;

2、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5、女方年满50周岁。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本人申请。扶助对象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年度的1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无异议的由村(居)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2月28日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3月31日前上报所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市、区)审查认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村(居)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录入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

5、扶助对象退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扶助对象进行审验,对确认为扶助对象死亡、因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委逐级审核后,停止发放扶助金。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扶助金的,取消其扶助资额,追回已领取的扶助金。

四、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

1、扶助的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界定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

2、资金的发放

扶助金由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发放,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发放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办理存折,领取扶助金。

现已超过规定年龄的,以本制度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9月30日前。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资金由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其中北三市、长海县和金州区贫困乡(镇)的扶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开发区自行承担;其它地区市级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承担80%。

市财政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定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并通过市人口计生委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在发放日前及时足额地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到建户准确无误,及时发放到人。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年1月1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检查扶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对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将个人账户收支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逐级报至市财政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建立目标人群个案数据库,会同有关方面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实施的综合评估,并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协会、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思路转变的具体实践。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各区市县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将维护群众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

第9篇

一、实行村级计生员年度绩效考核制度

村级计生员考核工作由镇计生办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每个计生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平时表现、基础工作、重点考核分值及评定等次报所在镇政府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符合解聘条件的,由所在镇政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共同做出解聘决定。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考核总分为100分)

(1)计生宣传教育及知识普及(10分)。每年度抽查10名已婚育龄群众,调查生育、节育、奖励扶助、办理相关证件等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知识的掌握情况,掌握率达100%得满分。各个抽查对象得分合计除以抽查人数就等于计生员分值。

(2)统计信息准确(10分)。人口信息档案完整、准确,身份证登记率达90%以上,每错、漏1人扣0.5分。身份证登记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孕情管理(15分)。怀孕6个月内孕情掌握率达到80%以上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落实长效避孕(15分)。当年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85%以上,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控制法定外出生管理(15分)。没有法定外超生得满分。有男户法定外超生1例扣5分,纯女户超生1例扣1分,扣完为止。

(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15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完成100%,得15分,每少1对扣2分,扣完为止。

(7)流动人口管理服务(10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台账,缺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出现一例反馈名单,村委会未上报的有一人扣2分;重点服务对象一年内见面(电话联系)不少于2次,有一人(次)未见面扣1分。

(8)依法行政(2分)。出现一例违反“七不准”或“八项纪律”行为的,该项不得分。

(9)平时工作表现(8分)。村级两委班子综合评分(4分),镇计生办综合评分(4分)。

(二)奖分条例

(1)动员1例纯女户(农村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落实绝育的,奖5分,落实上环的,奖3分,奖分无上限。

(2)动员办理1例农村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的,奖励2分,奖分无上限。

(三)罚分条款

(1)在省、市考核中因本人工作失误,给本市、本镇带来严重影响的,扣20分。

(2)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扣20分。

二、考核等次界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职称、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经考核,分值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70至89分评为称职等次,60至79分评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评为不称职等次。

三、奖惩办法

第10篇

一、站内组织管理(15分)

1、制度建设(3分)

各站在3月底以前制定并上报本年度的工作计划(要求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每季度,并有季度工作完成情况检查记录)、考勤制度及考勤登记(要求:考勤记录不能代签)、绩效奖惩制度(要求:绩效工资与手术量、平时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积极性相结合)、学习制度(要求:有分月学习计划并细化到具体学习内容,每月有具体的学习记录)值班制度、无菌技术管理制度、随访制度等,有完成计划的进度、指标、措施、步骤以及年度总结。

每缺一个制度扣0.5分,内容不全或未按要求具体细化的一项扣0.2分,3月底前未上报计生局的,扣2.0分,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逗硬落实的,此项不得分。

2、作风及效能建设(3分)

严格请销假制度,要求工作日原则上不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请假一天以内由站长批准,请假两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健全请假手续。请假无假条的,一次扣1分;被计生局查实一次迟到、早退或脱岗、旷工的,扣1分;上班时间打游戏、看电影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一次扣0.5分;被县效能督察通报的,此项为零分,并扣减站内职工绩效工资300元/人;站内职工内讧、闹情绪的,一次扣1分;不服从县人口计生局工作安排的,一次扣1分。

3、个人执业形象(2分)

上班时间穿拖鞋或不穿工作服的,一次扣0.2分;服务态度差,扣0.5分;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影响单位形象的,扣1分。

4、服务机构形象(2分)

要求:站内环境清洁,无科室出租或承包现象,各科室设置合理、物品摆放规范。

站内有纸屑、窗台有灰尘等不清洁现象的,发现一次扣1分;科室物品摆放杂乱的,发现一次扣0.3分;出租或承包科室的,扣2分。

5、财物管理(5分)

500元以上医疗设备有卡片,并标明责任人、购买日期,仪器完好无损,有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未建记录的扣0.5分,记录不规范的扣0.2分。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扣1分;向服务对象索取费用的,扣2分;另对当事人处以收受金额10倍以上的处罚。财务管理混乱的,扣0.5分;财务支出不合理的,扣1.0分;发生赤字的,扣5分。

二、技术质量管理(35分)

1、严格按审批项目施术,无超范围服务。(2分)

有超范围服务的,扣2分。

2、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分)

有无证上岗的,扣2分。

3、严格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操作,安全施术(7分)

施术不戴医用帽子、口罩、手套的,一次扣0.5分;不严

格按照流程洗手,更换手术衣的,一次扣0.5分。全部开展规定的检验项目得2分,检验项目少开展一项的,扣0.5分;术前严格检查、记录清楚详细的得2分,有检查不全、记录漏项的扣0.5分;术中操作规范的得2分,术中操作不规范的,扣0.5分。术后指导、记录及时准确的得1分。以上考核,以平时抽查为评分依据。

4、严格无菌管理制度。(5分)

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感染控制管理制度得到落实,有手术室、B超室、妇检室、治疗室、检验室、电子阴道镜室、污物贮藏间及器械高压消毒等消毒记录。手术室、治疗室各种包、盒、瓶有标签,注明内容物及其消毒效期、消毒人员。

有高压消毒记录,得0.5分,记录不准确、逻辑性不强的,扣0.2分;采用浸泡方法消毒器械的扣1分。

有紫外线消毒记录,得1分;紫外线消毒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分;记录不准确、逻辑性不强的,扣0.5分。

无菌和有菌物品严格分开,得0.5分;未分开存放的,扣0.5分。

5、急救药品、设备齐全有效。(1分)

急救药品不齐或有过期变质药品的,扣1分;输氧及其它急救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配备不全的,扣1分。

6、规范病历文书,做好资料归档。(7分)

2010-2013年的各种档案资料按年度、类别收集整理装档。要求:病历资料齐全、完整,书写规范、辅检粘贴件完整、管理符合要求,(有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健康处方、高压检查卡、检测试纸、血常规检查、小便常规检查、阴道涂片检查、随访记录等),得4分。缺一种资料扣0.5分;病历数量与手术登记不符的每差1例,扣0.1分。病历书写规范、术语准确、无缺漏项和涂改,得3分;有漏项、涂改或用语不准确、书写潦草的,1项扣0.1分;病历粘贴不规范,扣0.5分;病历未及时书写的扣0.2分。

7、2010年-2013年的门诊登记、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登记、手术登记、术后随访登记、检验报告登记簿等分年度整理并填写规范,有逻辑性。(5分)

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缺乏逻辑性的,扣1分;少1项登记的,扣1分。资料归档不及时,扣0.4分;归档资料不齐的,少一项扣0.2分。

8、质量目标管理制度得到落实,有质量管理分析报告(对本站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估,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每年1次。(1分)

无质量管理分析报告不得分。

9、严格按照蓬人口发〔2011〕10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2分)

有技术人员培训进修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查看计划安排、学习记录、考试试卷、工作小结等)。积极鼓励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天。站内未组织学习和考试的不得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扣0.5分,不按照计生局安排参加学习进修的不得分。

10、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1分)

有推诿手术或服务对象的不得分。(以调查服务对象为评分依据)

11、开展特殊病例、术例学习讨论。(1分)

未开展的不得分;已开展但记录不详的扣0.5分。

12、诊疗仪器设备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器械采购管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医疗废物处理等制度健全,落实到位。(1分)

药房有防腐、防虫、防火、防鼠、防盗、防潮设施。药品摆放整齐,无过期、失效药品。特殊药品有专柜保管、专人专账管理。有制度未落实的扣0.5分,管理不规范的扣0.2分。有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记录、医疗废物处理记录等,记录不规范扣0.2分。

三、优质服务工作(35分)

1、已婚育龄妇女享有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达100%。(3分)

免费手术项目落实率低于100%的,扣3分。

2、开展技术服务宣传。(4分)

中心站每月应到联系乡镇开展一次以上宣传和药具发放工作(须有图像资料),少一次扣0.2分;辖区内示范村育龄群众应享有的避孕方法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以记录、计生办签字和群众调查为准)。

3、每年面向育龄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五期教育培训2次以上。(2分)

有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培训教案、考试试卷、成绩花名册、办班小结,缺一样扣0.5分,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扣0.2分。

4、对2010年-2013年期间的“B”超三查档案进行整理归档,要求普查面均达已婚育龄妇女80%以上,每年普查2次以上;流动人口免费服务率达80%以上,凡是普查结果有异常的,须有随访记录及联系电话。(8分)

普查率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流动人口免费服务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5、计划生育手术知情面达100%(2分)。

低于100%的按比例扣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6、开展了孕期全程监测。监测面不低于当年合法生育妇女人数的30%(示范村达80%以上),每人受检5次以上。(3分)

低于30%的按比例扣分,检查次数不达5次的,每少一次扣0.1分(以到村调查为评分依据)。

7、开展优生优育指导。(3分)

有0-3岁婴幼儿早教教案、培训资料、花名册;优生优育咨询记录;独生子女健康检查登记簿等。

每缺一类扣0.5分;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2分。

8、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有男、女生殖保健咨询记录,每年40%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生殖道感染免费普查,且建立了生殖健康档案。男性参与率20%(2分)

检查率、参与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2分。

9、优质服务信息录入及时,内容准确。(5分)

病历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按比例计分,“B”超三查录入不及时、不完整的,按比例计分。

10、开展了绝经期取环。(1分)

未开展的,不得分。

11、开展打击“两非”活动。(1分)

有开展打击“两非”活动的宣传活动记录、标识、总结,缺一样扣0.2分,有参与“两非”行为的不得分。

12、其他各种咨询记录和登记册。(1分)

四、出生缺陷干预工作(15分)

(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7分)

1、组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低于全县各站平均数的,此项不得分。(3分)

2、建立完善孕前跟踪管理制度,随访服务达100%。(1分)

3、优生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3分)

优生健康教育面达90%以上,有优生教育教案、优生知识答卷、优生教育花名册、优生知识读本、活动现场照片等资料,每少一项扣0.5分,资料不齐、不规范扣0.2分。

(二)叶酸发放工作(8分)

1、按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叶酸片发放工作的通知》(蓬人口发〔2011〕57号)要求,2012年叶酸发放面达40%(示范村80%)以上,出生缺陷发生率力争

控制在10‰以内。对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站,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5分;对低于目标考核任务50%的站,此项不得分。(5分)

2、做好叶酸的宣传工作。(1分)

有宣传资料(优生知识宣传内容、当年新婚对象宣传花名册)、宣传活动记录。未开展的扣1分,无宣传活动记录的扣1分,资料不齐的扣0.5分;当年新婚宣传率达到90%以上,低于的按比例扣分。

3、叶酸发放资料规范齐全,报表及时准确。(2分)

有叶酸发放登记簿、知情同意书、统计表,年度计划、总结。

表册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随访不到位的,扣0.5分;报表不及时的,扣0.5分。随访对象须有电话号码。

五、其他工作(实行倒扣分)

1、当年无手术事故发生,并发症控制在1‰以下。

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全站评优评先资格,扣拨全站公务费;惩扣责任人纳入考核的全部绩效工资,惩扣站长20%纳入考核的绩效工资,惩扣站内职工10%纳入考核的绩效工资。属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属技术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执行。

2、对于接受省级以上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发生一次扣5分,同时惩扣站内在岗职工工作津贴700元/人;对于接受市级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发生一次扣3分,同时惩扣站内在岗职工工作津贴500元/人;对于接受县计生局检查、评估不合格的或被县计生局通报批评的,发生一次扣2分。对于接受上级检查得到表扬、肯定或被作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予以宣传的,县计生局将予以奖励工作经费。

3、上报免费手术弄虚作假的,倒扣5分。

4、上报免费手术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倒扣5分。

5、应参加义务献血未参加的,倒扣2分。

6、不按时完成局机关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倒扣10分。

第11篇

一、建立健全“四•五”普法机构,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

领导重视是做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县计生办专门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亲自抓普法工作,健全普法工作的有效组织体系,提供了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大保障,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了完全的普法工作机制,使普法工作有部署、有组织、有实施,真正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四•五”普法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及实施

为了切实保证普法工作的连续性,长期性,县计生办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以中央《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执行为重点,加强对《宪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监督,制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四•五”普法工作计划,把普法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规划,争取在“四•五”普法期间计生系统从熟悉本行业的行政法规,从基本上了解和掌握行业法规以外的其他重要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案件,在计生系统内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行业新风,并对全县各族育龄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力争作到育龄群众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投入,为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为确保法制工作顺利进行,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半年县计生办计生系统人员进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人口统计》培训班,用于理论培训学习资料投入1.5万元,宣传教育资料3.3万元,宣传板面、宣传橱窗0.6万元,资金到位,任务落实,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版权所有

四、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高普法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此,我办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学习高标准、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级计生干部接受普法学习教育,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对他们组织学习,以会代课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详细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执法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为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县、乡、村各级均有人口学校,设立普法宣教阵地,县人口学校每月10日开展对各乡、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情选择培训活动,每次活动都结合法制宣传为重点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制观念。

五、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浓郁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借3月2日中央《决定》颁布2周年,5月29日计生协成立22周年庆祝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群众中家喻户晓。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了农牧民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知识,覆盖面广,感染力强,影响力大,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律意识。

六、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加强党风廉政

第12篇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

从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入手,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从思想、政治、业务方面切实加强对基层计生干部的培训,使之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切实解决执法队伍的结构、素质、能力问题,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坚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原则,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认真贯彻落实《日常监控考核实施办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把基层依法行政纳入日常监控,实行动态考评,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完善利益导向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奖扶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实施意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各项奖扶政策的落实工作。乡镇(街道)要在3月底之前完成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初审、公示,4月5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法规科,县级将于5月份完成奖扶对象的审核、确认和录入工作;7月份完成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审核工作;9月份完成独生子女大学生一次性奖励及村级计生专职主任待遇的审核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办理退休加发5%的奖励。

5月份,县人口计生委将对已享受奖励政策的人员进行年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已领取奖励又违法生育的人员,除依法追回奖励外,对所在乡镇(街道)按日常监控计算成绩,并在全县通报。

第13篇

一、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是新的工作形势所需

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流向、价值取向、环境制约等因素的影响,计划生育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流动人口、下岗、离岗、“口袋户”、“空挂户”等人员大量增加,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在经济转轨期,人们婚育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婚生育、离异再婚、早婚早育等人数增多,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弱化,计划外生育控制乏力;三是人口反弹压力大,从现在的低生育水平成就取得的方式上讲,主要是靠行政干预实现的,在取得的低生育水平的背后,蕴藏着旺盛的“生”机,积蓄着顽强的“反弹”势能;四是由于现实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社会心理浮躁,部分育龄群众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不公,对计生工作抵触情绪大,极易导致群体围攻和恶性案件,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管用,工作难度加大。计划生育干部畏难情绪抬头。要改变这种局面,最佳选择只能是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实施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现实条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于2002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又一里程碑,它标志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又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迈进了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一步。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为这一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强制力将保证它的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这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具有导向、引路的指导作用,示范、警醒的教育作用,规范、惩戒的强制作用,从而保障基本国策的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增添了支撑力。一是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施行,这将促进全面贯彻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二是《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劳动法》、《收养法》等都有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如《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劳动法》规定晚婚晚育者增加假期。《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法》为保证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防止一些人利用收养行为,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引发人口管理失控现象,明确规定,严格限制收养子女的数量,无论是单身收养,还是夫妻共同收养,一般只限一名子女。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坚持“三个必须”,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必须努力提高国策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开始全面进入依法优质服务的新阶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已建立起来,新形势、新任务对计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当前,计生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我们所面对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有许多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上、文化层次上、工作方法上的不适应,因此每一位从事计生工作的同志都必须提高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成为执法、守法、护法的模范。

第14篇

工具/原料计划生育处罚方法/步骤1遵纪守法做合格好公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贯彻国家的政策方针;

2对于想生二胎的朋友可以生二胎,国家给予独生子女家庭的福利,但是由于压力过大好多家庭还是坚持一胎;

3由于现在老一辈父母的影响,没有生男孩有些遗憾,所以导致违法;

4事业单位要以身作则,进入了事业单位根据规定违法要接受降级或者罚款等处罚;

5情节严重的,要将直接开除处分,还要进行罚款;

第15篇

县计生委开展计划生育文明执法总结

近年来,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抓计生就是抓民生、抓发展的思路,紧紧围绕文明执法这个中心,持之以恒抓规范,便民服务做主线,利益引导强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有效提升了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一、完善工作规范,夯实便民服务基础。对依法行政程序进行规范,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力促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1、是规范执法责任。通过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界定执法程序,明确了计划生育法制、规划统计、技术服务、奖励扶助、流动人口管理等部位行政职权和执法任务,有效地规范了执法责任。同时界定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发放等程序,明确具体执法岗位的执法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做到职责明确,目标明晰,避免了执法空白和相互交叉扯皮现象。2、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作方面,由县政府法制室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中心共同审核把关,确保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3、是实施过错追究。制定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把行政不作为、、程序错误等违法行政列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明确了责任承担形式、错案追究程序,成立了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二、推行阳光计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转变群众工作方法,主动研究群众诉求,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1、是强化政务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通过便民服务大厅、公开栏、网络、媒体、入户等多种形式,实现全部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县人口计生委设立了计生维权中心、便民服务大厅、药具服务中心、法制服务中心、群众工作站共5个服务处所,8镇5乡2个街道、266个村社区建立了政务公开栏,实施维权服务。全县已形成了覆盖全系统、涉及全领域、面向全社会的人口计生政务公开体系。2、是强化民主评议。在农村普遍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倡导上门服务和村计生专干服务制。在县城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全社会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3、是强化社会监督。开通了“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全天候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聘请育龄群众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监督计划生育行风建设情况。狠抓案件查处,确保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落实到位、群众权益维护到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社会大局稳定到位。县计生维权中心免费为计划生育户和女孩家庭提供法律服务,化解涉法上访等。已免费为育龄群众解答法律咨询132余人次,代拟法律文书17件,解决涉法及涉及政策上访案件6起。

三、切实改善民生,促进便民服务落实。把关注民生作为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努力改善民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促发展,便民服务、暖人心。1、是注重利益引导。对领证的1.3万余独生子女户,每户每月按时发放40元奖励费。对升入本县高中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加10分优先录取。对992名符合计生奖扶条件的计生家庭老人每人每年发放奖扶金840元,为只生育一个子女及双女户的家庭每户办理200元的养老保险金,为38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发放100元特别扶助金。2、是注重服务关怀。落实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标识化建设,有效增强了计生服务站所的亲和力。组建新农村新计生“百村百日行”工作队,进村入户开展生殖健康免费检查和疾病筛查,为农村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便民服务。构建以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为龙头,以村(社区)计生服务室为依托,以育龄妇女小组为支撑的计生便民服务网络。共为群众服务6962项,解答咨询8627人次。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着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目前,全县60%以上的持证生育对象免费领取了叶酸和复合营养素,先后为3.1万名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了五项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