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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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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工作计划

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晰责任分工

由于这次档案清理涉及部门较多,集中体现“量大、时间跨度大、工作责任大”等“三大”特点,我行高度重视档案清理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定期召开小组工作会,及时了解阶段性工作进展,抓好督促指导。为了做好清理工作,我行建立好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行领导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各部门负责人之间不断沟通协调,仔细商讨档案清理、移交、保管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应清尽清、先清后销、依法合规”工作原则,创新工作思路,克服档案多、时间紧、人手少困难,多措并举确保档案梳理和清点工作有效开展。

二.认真开展清理,全面有序推进

本次清理对象为我行综合档案部门保管的自建行以来至2018年底的各门类档案。我行严格按照档案清理销毁工作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时间表,将超期限、超范围和不再具有保管价值的档案通过鉴定剔出去,将仍有保存价值的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继续保管,一是利用综合办公平台档案管理系统中各类档案存量记录和实体档案存量对比核实,用耐心真正做到“一件一件文件过,一份一份清”,确保数量的准确。二是明晰工作步骤,一方面确定档案清理范围,另一方面按“超范围归档、超期限保管、不再具有保管价值”三个标准将不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分类登记,保证工作高效完成。从局部到全面层层推进档案清理销毁工作。我行按照上级行计划时间提前完成档案筛选清理、造册、档案鉴定等各项工作,截至目前,我行筛选清理超期限文书档案4181件,需销毁文书档案2203件;超期限会计档案564件全部销毁

第2篇

一、进一步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把档案工作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各种档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在管理措施上,领导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档案法》及有关资料,研究制定档案整理归档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借(查)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收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员岗位职责和达标升级有关措施及方案,同时还加强对各科室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指导,从制度上、措施上有效地保证了档案工作地顺利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区档案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经培训上岗,了解工作职能,熟悉业务,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

根据档案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县档案局的专项目标要求,县旅游局配备档案柜、办公桌椅、电脑等基本的办公设施,添置门窗、窗帘,基本上满足了档案室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光、防潮、防湿、防鼠、防磁等的要求。

二、档案业务建设情况

根据《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建设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档案管理业务建设的情况,每年我们按照区档案局安排的时间按时立卷,请他们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好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既得到了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又减少了无效劳动,提高了案卷质量,保障了档案管理的时效性和系统性。对于各基层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我们经常深入基层,要求认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立卷,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好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对档案文件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鉴定、销毁、归档等工作。

三、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

我局从2012年始将信息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使用档案局推荐认可的档案管理软件,建立了较完善的案卷级目录数据库,积极推进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电子文件数据库。

四、档案服务监测情况

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八项档案管理制度,即:档案保管制度、各种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守则。按规定收集整理文书、财会、设备、图片等档案。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打算

1、强化档案为领导决策和部门工作服务的意识。围绕市卫生局的工作重点,选好题,收集好材料,加强研究、开发适用的档案信息,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开展档案服务利用工作,深化项目档案工作,将档案服务工作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第一线延伸,加大对重大事件(合同、协议)的规范建档力度。

2、整体推进档案信息化进程,继续推进档案网络建设。努力与档案信息化接轨,做好互联网站档案信息服务工作。

3、抢抓机遇,切实加强综合档案室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

4、加强档案保护,开展档案修裱、消毒等工作,保证馆藏档案完整齐全,延长档案寿命。

5、加强监督,继续开展档案监督检查工作。

第3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新版20xx

财政部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财政部网站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年12月版和20xx年5月版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有四大变化。

此前,由于1998年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针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年12月版(一下简称:一稿)和20xx年5月版(以下简称:二稿)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把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同贴出,只是为了直观的看出与征求意见稿的差距。

二稿在一稿的基础上明确了,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保管的会计资料增加了固定资产卡片、纳税申报表两类。

二稿不同于一稿的重要变化有四点:

1、移交期限。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移交的期限,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稿改为半年内移交,二稿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可在一年内移交档案。

2、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对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规定不同。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四类。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20xx年、30年两类。

3、驻外机构档案管理。

二稿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其会计档案管理应优先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驻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我国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未涉及此内容,一稿是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此处可以理解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际大形势。

4、审计机构参与档案保管期限鉴定。

二稿第十五条:单位应当由档案机构牵头,组织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提到对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一稿的规定则是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签定。

此处的变化可以理解为审计机构的业务范围又增加了。

另外增加两部分:

1、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2、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

附通知原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我部对199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