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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审计要点
第一,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部门根据订货单,经过审核后,编制销货通知单。
(2)信用部门根据销货通知单进行资信调查并批准赊销。
(3)仓库根据运输部门持有的经信用部门批准的销货单核发货物。
(4)会计部门根据销货单开具销货发票,并根据销货发票及经批准的有关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应收账款明细账,并进行总分类核算。(5)出纳人员在收到货款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6)对于长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会计部门应催收、清理货款并及时处理坏账。
第二,应收账款增减变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坏账确认标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包括有无虚列应收账款、虚列企业利润的现象,对已作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应审查是否利用坏账损失进行舞弊活动。发现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做出分类调整。
第三,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是否正确。包括所选折算汇率是否前后各期一致;期末外币应收账款余额是否按期末市场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差额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四,应收账款项目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会计报表中应收账款项目是否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账户的所属各明细账期末借方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应收账款核算的错弊形式及审计思路
一是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准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存在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采用总价法。审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净价法入账从而推迟纳税或将正常销售收入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情况,对此,审计人员应复核有关销货发票,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记录是否一致。
二是应收账款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虚列收入,或将未经批准的“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账户的内容反映在“应收账款”账户以达到多提坏账准备金的目的。对此,审计人员应查阅“应收账款”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如果记账凭证未附记账联或未登明细账,则可能虚列收入,此时应函证与被审计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看其“应付账款”账户的数额与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数额是否一致;必要时还需查阅相关业务的原始凭证。
三是应收账款回收期过长,周转速度过慢。应收账款是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之一,其回收期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应收账款迟迟不能收回的情况。因此,审计人员应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定期检查应收账款明细账和催收货款的制度,是否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对于账龄在1年以上的款项要查明其拖欠的原因,是否存在款项收回后某些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私分的情况。
四是坏账准备金的计提不正确、对坏账损失的处理不合理。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要审查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即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之和是否正确,计提比例是否正确;计提坏账准备时是否考虑了坏账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审查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企业在核算坏账损失时是否采用备抵法;不能随意将可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造成企业存在大量账外资产。
三、对“利用应收账款虚列当期收入”的审计调整
如查阅某承包企业账目时,发现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及“应收账款”账户与以往各期相比,其发生额较大。调阅有关记账凭证,发现12月25日18号凭证内容是:
借:应收账款 105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12月28日25号凭证的内容是:
借:应收账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12月29日30号凭证的内容是: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贷:应收账款 255000
按规定只有调账业务、年终转账业务及错账更正业务允许记账凭证后面不附原始凭证,但在查阅上述三张记账凭证时,发现均未附任何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时,发现这些明细账中也均未做登记。说明该企业存在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利用年终虚增收入从而虚增当年利润的现象。因此应分别情况对上述问题进行审计调整:
若上述问题在年终结账前发现,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0
若上述问题在次年被发现(假定所得税率是33%),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5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0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课题性质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设计学职号称教师专业班级单科研位教学√生产其他
论文√
课题来源
浅谈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
开题报告(阐述课题的目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进度安排、预
期结果、参考文献等)一、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1、研究目的:在竟争越来越激烈的状况下,企业正确运用赊销,切实加强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显得尤其重要。企业应收账款的增多,成本等费用的偏高,信用水平的偏低使得公司应收账款风险加剧,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企业亏损,甚至造成企业的破产倒闭,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应收账款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所以可以说应收账款是企业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收账款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营运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积极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将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应收账款的重要性,应收账款管理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纵观我国的研究现状,企业应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论文研究目的就是对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2、研究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商业信用的国度扩展,导致大中小各种企业的应收帐款比例不断增大,当前国内企业对应收帐款管理重视程度和力度不够,相关信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规范,导致应收帐款质量低下,回收程度偏低,而应收帐款的增加和质量的降低必然导致其中一部分应收帐款的呆帐坏帐的产生,这些应收帐款的沉淀,使企业资产实际质量降低,严惩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流转和经济的正常运行。作为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应收帐款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分析应收帐款的管理方法和及其不足之处的改善方法,这些对于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借鉴和参考意义,对于我国企业管理质量的提高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一定的帮助。二、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西方对于应收账款的相关研究已经有百年的历史了,其信用控制体系已经非常完善,因此,企业对应收账款的控制也相对比较容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西方学术界对传统意义上应收账款的控制研究,逐渐转向对应收账款后期的证券化和保理业务的研究。1.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研究成果。Zweig认为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降低风险、多样化资产组
合的手段,增加了一种融资工具。Schwarcz指出,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具有如此的吸引力是因为证券化引致的交易成本节省远远高于其它融资工具。他还认为发起人证券化资产的投资报酬率小于其它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因而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有成本效率的融资工具。2.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研究成果。BenJ.Sopranzetti(1998)教授从企业的融资的角度探讨了应收账款保理的问题。由于企业应收账款的存在,减少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应收账款是具有一定信用的资产,那么可以通过信用评估,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鉴定协议,把应收账款作为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投资融资的经济活动的目的。LannyLatham(2004)应收账款是各种企业拥有的一项很常见且非常重要的资产,它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可用资源、损益情况、现金流量。从企业内部管理出发,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剖析,提出了“要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提高产品竞争力,注重客户资信调查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力度”的观点,并对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Jamesc.Van.Horne(2003)教授认为整体经济环境和公司的信贷政策是影响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水平的主要原因。整体经济环境是不可控制的因素,而信贷政策的变量包括交易账户的质量、贷款期限的长短、现金折扣、季节性延迟付款、收款程序等。企业通过改变这些变量必然导致额外销售产生的边际利润和应收账款增加产生的机会成本。管理应收账款实际上转化为了对额外销售产生的边际利润和应收账款增加投资所要求的收益进行评估,只有两者相等时,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收益才是最大化的。国内研究现状:由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问题,导致国内对应收账款的研究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企业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因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备,信用管理体系尚在探索和建立中,同时我国大部分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意识比较淡漠,管理方式比较单一,所以我国的应收账款研究还在起步成型阶段。1.关于应收账款的现状研究吴蓬生、张维迎、李恩柱、闫培金等学者从我国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出发,努力的从全方位的角度提出改进措施。这其中学者们最初的观点看上去并不能完整的构成一个体系,但是仍具借鉴意义。2.关于应收账款法律方面的研究吴蓬生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把应收账款看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种契约,解决手段(远期的应收账款)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他对不良债权涉及的许多缘学科问题进行了大胆的理论探索,并做出回答。3.关于应收账款从博弈角度的相关研究应收账款是以信用为基础才得以存在,其价值的实现程度由当事人双方的博弈决定,张维迎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解决的方法是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信用制度,进行信用调查、信息跟踪,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进行控制管理。4.应收账款风险研究李恩柱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进行了研究,对应收账款对企业产生的分析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对应收账款风险防范对策进行了研究,以确保企业财务的安全性。陈英新从风险的角度指出:应收账款的风险是由于市场因素的不稳定性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时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了赊账企业的应收账款在回收时间和回收
数额上具有不确定性。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备,信用管理体系尚在探索和建立之中,有关政策法规尚未出台,我国还很难直接照搬西方国家的应收账款的管理模式。因此,我国企业只能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应收账款系统化的管理知识来制定适合自己的应收账款管理模式。三、研究内容本文首先阐述了目前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存在的问题,针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做出原因分析,并运多种措施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一、企业应收账款的概述(一)应收账款的概念(二)应收账款的范围(三)应收账款的确认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应收账款拖欠严重,企业面临信用危机(二)应收账款降低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效益下降(三)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的总成本三、企业应收账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企业之间市场竞争的产物(二)实现销售和收到款项的时间差所致(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四)信用政策制定不合理(五)企业防范风险意识薄弱(六)外界市场环境复杂四、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措施(一)全面核算应收帐款的成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加强客户信用管理(四)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五)以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来降低风险(六)提高人员素质(七)应收帐款的控制结论四、进度安排1、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完成论文的任务书。2012-9-8至2012-9-262、编写论文提纲,撰写开题报告,进行开题,实习期间进一步查找资料,作社会调查。2012-9-27至2012-10-113、撰写论文,完成第一稿,并交指导老师。2012-10-12至2012-11-24、修改论文,完成第二稿,并交指导老师。2012-11-3至2012-11-155、修改论文,完成第三稿,并交指导老师。2012-11-16至2012-11-29
五、预期结果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能够及时收回关系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否正常周转,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针对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找到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
六、参考文献
[1]王庆成:《财务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2]杨金观:《中级财务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3]杜英:《财务会计实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姚铁梅:《加强应收账款管理,规避企业经营风险》《财会通讯》、,2004。[5]潘荣良:《强化应收账款管理,防范经营风险》《财会月刊》、,2004。[6]袁秀兰;《当前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与对策》《会计之友》2005。、[7]王霞等:《如何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财会研究》、,2006。[8]黄艳华;《应收账款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
论文关键词:国际保理,保理商法律风险,规避
国际保理是一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的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当前,在国际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其特有的优势,迎合了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我国作为外贸大国,对国际保理业务也有着巨大的需求。外汇拖欠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这些企业一直期盼能有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务来解决这一难题,而国际保理的出现对解决企业外汇拖欠问题提供了一种现实和可能的途径。像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主要是银行和非银行保理公司,其中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在国内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其业务量在我国现有的保理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份额。国际保理业务在给保理商提供新的、更广阔的利润空间的同时,也会给其带来一些新的风险,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的简称,它是18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崛起的一种界于托收与信用证之间兼具商业和银行双重信用功能的结算方式。美国的《商业律师》一书中对保理业务的定义是:“在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供货商之间存在持续有效的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保理商对通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提供下述服务:1、现金收购所有的应收账款;2、保留销售分户账并提供有关应收账的其他账务服务;3、收取应收账款;4.承担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产生的坏账损失。同时还规定,保理商只有在提供至少两项上述服务时才被视为是保理业务。”这一定义是基于专业实践的考虑而作出的,与《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相类似。概括而言,国际保理是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坏中集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出口商)、债务人(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涉及的合同相应地包括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货物(服务)销售合同、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合同。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转让,出口商通过出售应收账款,即债权,从而获取融资,保理商从出口商买断出口商出售货物(服务)的应收账款,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进口商催收账款。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供应商而临的资金积压与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目前己成为国际贸易市场上的一种重要结算方式。[1]
二、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
保理商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销售账务管理是保理商利用其便利条件和专业知识提供的管理服务,不涉及责任与风险,所以保理商主要面临着与其他服务内容相关的风险:即与贸易融资相关的出口商风险和与信用风险担保及应收账款收取相关的债务人风险,以及来自对应保理商的风险。
(一)来自出口商的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和供应商签订保理协议和应收账款的债权让与是保理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因此保理商面临来自出口商的风险主要是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
保理不同于信用证的地方在于保理协议和基础贸易合同密切相关,保理商通过购买出口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获得对买方的债权,因此,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该注意的保理商法律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在保理中,并不是供应商的各类销售的应收账款都是合法的,如果存在合同欺诈、违背外贸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等情形,则应收账款债权不具有合法性,会损害保理商的债权。
(2)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由出口商将其对进口商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属于民法中的债权转移问题。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那么它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
(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的权利抗辩风险。根据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亦可向新的债权人主张。如果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债务人的抗辩,如认为供应商的供货品质或交货时间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提出债务抵消要求,拒绝向进口保理商付款,则保理商将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4)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权利瑕疵风险。应收账款债权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供应商己经将应收款抵押给第二人;供应商将转让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己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其他保理商;债权转让中,没有将实现债权所必需的附随权利如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质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利等进行转让,导致保理商不能实现债权。
(二)来自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更为关注的是买方购货商即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因为购货商是货款的最终支付者。保理商买断供应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保理商和债务人之间也就建立起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供应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信用风险。
保理商面临的买方购货商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由于信息不对称,买方购货商隐瞒自身的资信状况,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不及时告知可能影响自己及时还款的各种事件,导致保理商难以正确评估买方的资信状况。融资审查时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不能合理的确定债务人的信用额度,融资判断失误,高估了购货商的资信程度,最终出现买方拖欠贷款,买方拒收货物井拒付货款,甚至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的信用风险。而且保理商是在一段时间后才追收账款。在这段时间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的得失,必定会引起其信用水平的升降,影明其清偿能力。也许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而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难以预料买方购货商今后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还有,如果债务人得到货物后逃匿,保理商如无法找到债务人,则无法收取应收账款。[2]
(三)来自对方保理人的信用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双重保理机制是最为普遍而重要的操作方式论文开题报告。在这种保理方式中,存在着四方当事人,由两个保理商通过保理协议共同提供保理服务。这样,一方出口保理商不仅要而对来自供应商和债务人可能的信用风险,还要而对由另一方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不履行义务而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风险。这种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商不能成功收取应收账款或虽己成功收取账款,但无力向出口保理商转付相应款项。
(2)进口保理商不遵守保理协议,在收取相应的账款后,逃匿或拒不向出口保理商转付相应的款项。
(3)进口保理商成功收取应收账款后,将该账款挪用与其它经营项目而没有及时向出口保理商转付相应款项。这样,在己向供货商提供了预付款贸易融资后却无法收到进口保理商应该转付的账款,出口保理商将而临重大的损失。而进口保理商则承受着其能否从出口保理商那里收取相应的保理费的风险。[3]
三、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为有效地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保理商在国际保理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签订保理协议,加强对应收账款债权的保护。
在保理协议中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
(1)供应商担保条款。由供应商在保理协议中做出承诺,保证所出售的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合法的债权;除了己经向保理商披露的因素外,一开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碍债权可转让的因素;保证在出售的应收账款债权上不存在保理商所不知道的权利抗辩风险和权利瑕疵风险;保证债权转让的完整性等。
(2)通知条款。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通知可以由供应商发给债务人,经授权也可以由保理商发给债务人,通知直接关系到保理商的利益,是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之一。在保理协议中应当对通知的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己经让与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
(3)协助条款。在保理协议中应规定;一旦发生进口商拒付情形,而且拒付并不是基于其与供应商之间的贸易纠纷时,保理商应该要求供应商承诺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协助保理商追讨债款。特别是因债务人所在国家法律对于保理商直接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设置障碍时,保理商应要求供应商承诺:不管是通过法院还是其他方式进行诉讼,都应该对保理商的诉讼进行配合,必要时保理商可以联合供应商或使用供应商的名义进行诉讼。
(4)追索条款。保理协议应规定:如果对己保理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针对供应商提出抗辩、反索和抵消主张时,保理商将有权解除保理协议,并对其支付的预付款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
(二)深入调研保理商法律风险,事前做好保理业务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工作
资信调查是保理商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据和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的手段。可以说,做好了保理业务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工作,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的防范就成功了一半了。
(1)对供应商的审查。供应商的信誊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因此在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之前,保理商必须对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看供应商是否为经营正当业务的合格法人,其产生应收账款的业务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还应审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及经营业绩等,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评定供应商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从而定是否做这笔保理业务。
(2)对债务人的审查。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将直接决定着银行保理商能否成功地追收账款。保理商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取决于行保理商所核准的信用额度。因此,作为银行保理商核定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主要根据,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保理商应该利用其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络,或者利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1)的网络和官方及民间的商情咨询机构,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关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债务的集中程度,销售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或何种保理服务。
(3)对对应保理商的审查。选择资信状况好、对抗风险能力强的保理商,是防范对应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的关键。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要慎重选择对应的保理商,事先对对应的保理商的资信状况、风险对抗能力等作严格的审查。
(三)完善我国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为保理业务风险防范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还是一块亟待开发的沃土,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保理的专门法规。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公约》这一惟一的国际法及〈〈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执行,而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入世”之后,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是国内融资市场所而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针对日前我国发展保理业务的需要,应该由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操作细则,加强对中国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监管,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保理公司,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注释:
[1]白志潮:〈〈浅谈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12月
[2]吴胜林 张一帆:〈〈我国国内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9月
[3]仇志刚 李恒:〈〈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及其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4年2月
参考文献:
[1]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版
[2]于立新:〈〈现代国际保理通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
[3]弗瑞迪:〈〈保理法律与实务〉,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白志潮:〈〈浅谈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12月
[5]吴胜林张一帆:〈〈我国国内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9月
[6]仇志刚李恒:〈〈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及其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