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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20××〕×号
犯罪嫌疑人XXX,......(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写明犯罪嫌疑人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X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一案,由XXX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述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表现,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叙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列举证据,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写明认罪表现和认罪效果,如犯罪嫌疑人明显悔罪,其供述对于查明主要犯罪事实、起获关键证据的意义,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涉嫌犯X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XXXX公安局
(公安局印)
X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侦查卷宗X卷X页。
3.犯罪嫌疑人认罪情况记录。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XXXX]XX号
刘X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莱州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莱州市东方镇小营村。2000年6月l8日在济南打工时因犯盗窃罪被东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在本案中,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刘X强涉嫌故意伤害,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5年4月25日凌晨一时许,刘X强在其打工的“影星洗头城”店内,因洗头付款问题与前来洗头的当地居民肖胜利发生纠纷,后刘X强尾随来到肖胜利的住处索要洗头费,两人发生厮打,刘X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处猛刺三刀,造成小肠破裂,右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刘X强被肖胜利的邻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并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用的水果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周小亮等五人证言,刘X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X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起诉意见书
森公刑诉字【 】第 号
犯罪嫌疑人x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址:xxx县xxx镇潭桥村谢屋组,居民身份证: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由xxx县xxx林业中心站报案至xxx县森林公安局, 2016年7月4日我局立案侦查,2017年8月24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本局侦查终结,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xx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2日19时至24时,xxx县xxx镇谭桥村谢屋组村民xxx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头灯、网兜、捕网、塑料箩筐等捕蛙工具,来到xxx镇潭桥村农田捕捉青蛙,并于8月23日上午将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行情不好,当日并未卖出,遂带回家中待售。2017年8月23日19时至24时犯罪嫌疑人xxx前往xxx乡磨山村农田田埂上捕捉青蛙,并于8月24日6时将两日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xxx林业站、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阻止,尚未出售,xxx林业站将警情报至xxx县森林公安局,接警后,xxx县森林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当场控制住犯罪嫌疑人xxx,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在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展开现场勘察,对嫌疑人xxx捕获的蛙类数量进行了清点,经过清点,xxx捕获出售的活体蛙类38只,死体2只,合计40只。xxx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xxx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40只蛙类进行封存,并送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证鉴定,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 31只蛙类(含死体2只)为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黑斑蛙,9只蛙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犯罪嫌疑人xxx在未取《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现场图片,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xxx供述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x县人民检察院
xxx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