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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本协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民事和行政案件、非诉事务、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所具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据其他法规规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林地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质素、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和效益情况,承接工程经营管理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全市造林绿化企业凡从事林地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均应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经核准取得资质资格的企业可以在*地区承接50公顷以上的造林施工工程。
五、*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条件:
1.持有在*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三年以上林地造林绿化经营经历,承接过连片造林绿化面积为30公顷以上的工程;
3.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企业具有林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2名,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助理会计师1名;
5.企业有相应的林地造林绿化工程设备;
6.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30万元以上。
六、*市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核准工作,按企业属地由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市造林绿化企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核准发证;市属企业直接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七、申请资质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原件:
1.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代码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身份证;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工种人员明细表;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聘书;
5.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总额证明书;
6.企业业绩证明;
7.其它文件资料。
八、《造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核部门的年度审核,对不符合资质标准,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资格。
九、每年十月份为企业资质年审时间,企业须在九月底前填写好“造林绿化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表”报属地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属企业直接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质资格,取消资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受理资格申请。
1.不按规定申办资质审核的;
2.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标准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关键词:实习;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当前,在教育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上,一个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是,树立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教学的思想。实践教学主要承担着如下任务:为学习专业理论提供权威性认识;使书本知识深化并提高观察理解、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应用知识,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由于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是操作性强,内容直观,学生能力素质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在教学中加大实践课的内容比例。
一、重视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学生能力素质
高职高专类院校在教学中定位于培养素质高、能力强、应用型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要在课程设置、学科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强力度,从培养学生能力出发,在实践基地建设上不断的开拓创新,从各个角度拓宽学生实习实训途径。
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要按照“全面规划、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建成服务于旅游企业,集导游、旅游企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等专业方向,形成一个多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综合旅游实践教学基地,成为具有高职高专特色的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高职高专院校在实习实训环节一般根据课程的需要,有目的的选择实习方式,有在校内设置的校内实习基地,有与各大企业共建的校外实习基地。
(一)校内实习基地
校内实习基地,主要是根据旅游管理专业设置需要,按照学校设施条件来确定校内实习基地的规模。校内实习基地主要承担面向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在校学生参加导游现场模拟训练、旅行社团队组织、旅行社计调业务、景点线路设计、旅游景区规划等实训任务。校内实习经济实用性强,学生可以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直接实践,教学效果直观,学习兴趣浓厚。
(二)校外实习基地
旅游管理专业操作性强,能力素质直观,现代企业不愿在培训员工上投入更多精力,往往看重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这成为学生就业的一个硬性指标。如果实践能力不过关,势必影响学生就业和学校声誉。因此,每个学校都非常重视与管理经验丰富,硬件设施优质,实地对客服务优良的旅游企业进行合作,帮助完成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训练。
二、合理安排实践环节,严格要求、规范管理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实践环节的有效进行,我们不仅要在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安排,还应考虑设定合理的实践环节考试考评模式,帮助简化实习管理工作,对学生实习实践结果有一个正确、严谨的验收,从各个环节把住实习实践质量关。
(一)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实习实践环节
实习前,必须将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要求、实习内容和实习负责人等情况详细准确进行安排。依照实习实践教学计划,对实习实践各环节安排进行审核,然后制成实习计划表进行备案。
(二)严格组织系统,保障实习实践环节的实施
1、组织管理系统
学生实习实践管理的组织工作,一般由校实践教学部门统一管理,具体指导实施工作由各系自行完成。在实施的过程中,各系组织安排相应的任课教师作为实习带队指导老师,实习基地也同时派出相关人员管理指导实习生的具体实习工作。
2、主要职责
(1)实习实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及实习实训大纲,明确实习实训的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和考核方法;依据实习实训大纲、实际条件及校历制定具体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填报实习实训计划申报表,由校实践教学部门和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执行;组织有实习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实习实训指导书,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订;选派责任心强,有实习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实习实训前的准备工作,签订实习协议,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做好对学生的动员工作,带队教师要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最后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的评定、管理和实习实训工作的总结工作。
(2)系教学部门在实习实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研究制订有关实习实训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及汇总、编辑实习实训大纲。在实习实训中,对实习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监督和指导。
(3)实习实训领队和指导教师的职责。实习实训领队和指导教师是与学生直接接触的校方管理人员,工作具体而琐碎,工作难度较大,职责如下:参加制订实习实训计划,做好各项实习实训准备工作;认真执行实习实训计划,保证实习实训任务的完成;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纪律、生活和安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学生的考勤;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发现严重违纪等情况应及时汇报;不论什么原因缺席实训1/3以上者,本门实习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检查学生业务学习情况,检查实习实训日志或笔记,解决学生在技术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调研报告。
实习实训领队要主动与实习实训接收单位联系,汇报实习实训情况,争取实习实训单位的支持,密切与实习实训接收单位的关系。实习实训结束,领队组织全体指导教师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报告。还清借用物品,结清账目,最后将实习实训教学文件及实习实训成绩交管理部门留存。
3、严格执行实习实训验收工作
组织实习实训考核,评定实习实训成绩。实习实训是必修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修。在实习实训过程中,要分步骤、全方位地进行。
(1)考核人员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的360度考核方式,参与考评的人员也就是在实习工作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实训单位客人、学生之间的自评和互评。
(2)考核梯度上,学生的工作实际能力训练有一个渐进性发展过程,这样在实习中才能检验在学校学习的成果,并找到不足不断进步。在学生实习期间,分梯度进行实习结果测评,分期初测评、期中测评和最后测评。在不同梯度中,学生可以找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实习中及时锻炼该方面的实践技能。
(3)成绩结果上,学生全部完成实习工作后,要写出相应的实习实训报告方可参加实习实训考核。考核成绩要严格掌握,尤其严格控制优秀和不及格的比率,真正防止实习实训流于形式。
(三)严格的反馈制度
为保证实习实训的质量,严格的反馈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1、实习实训定期检查制度
教学部门要以实习实训大纲作为检查依据,对该学期开设的实习实训进行检查,总结阶段性情况并及时调整安排,提出改进意见,并把检查及调整结果记录备案。
2、期末总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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