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30号令和44号令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强化正面宣传,完善培训机制,通过制定和执行县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认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机生产经营单位领导责任意识,提升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防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围绕全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手段,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二)加强对拖拉机及收割机驾驶员及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机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年培训4200人)。
(三)加强对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主要负责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年培训300人)。
三、教育培训计划和时间安排
(一)3月份,召开工作会议,落实培训计划。与各部门各单位签定《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层层落实责任,将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到位,目标量化分解。
(二)4-10月份,认真搞好“三夏”、“三秋”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分期分批组织农机驾驶、农机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及农机购置补贴等国家惠农政策;讲授机械及维护保养常识等专业技能知识,要结合专业特点,讲授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应急避险知识。
(三)11-12月份,认真开展冬季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农用机械冬季使用常识、冬季保养、入库存放等知识内容。
三、教育培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实际情况,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宣传教育培训质量。
(二)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搞好农机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
一、工作目标
2013年,计划培训企业负责人1500人,安全管理人员2000人;培训从业人员60000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参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基本消除。
二、主要工作
1、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报名情况组班,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镇海职教中心(社区学院)承办,培训地点:镇海社区学院。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一般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将实行教考分离,考核方式为上机考试。具体见附件2。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分类实施,由工程学院镇海社区学院培训点负责组织落实,区安监局负责督促考核,培训地点:镇海社区学院。
4、各企业应抓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经费,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健全和完善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各镇(街道)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统计汇总报区安监局综合科。
5、镇海职教中心(社区学院)要加强培训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丰富教学内容;要提高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建立授课监管和考核机制,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培训管理,防止出现代培代考现象。
6、区安监局将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信息数据库,并实现网上培训情况查询。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切实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明确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区安监局将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以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省、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强化安全监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各类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一、重点目标
(一)重点抓好高危行业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培训率达到100%,依法持证上岗。
(二)继续联合县安监局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力争今年举办二期以上培训班,年内培训覆盖率达70%以上。
(三)指导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教育培训工作,做到培训率100%。
(四)继续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五)组织街道机关、街道有关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人员和村(社区)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培训率达100%。
(六)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七)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消防应急演练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适时组织开展村(社区)干部、街道机关干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业务经验交流活动。
(二)组织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在去年培训的基础上,今年争取组织两期(上半年一期,下半年一期)以上培训,力争年内培训率达70%以上。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教育培训。根据上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教育培训的通知要求,组织、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重点针对社会需求量较高的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开展初训和复审培训。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培训。根据上级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抓好对企业班组长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
(七)组织在辖区企业和重点消防单位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最少组织1次。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各类人员安全素质的一项必要措施,因此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安全发展,努力服从服务于黄蓝经济示范区、和美幸福新建设,围绕落实2012年全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完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奠定良好急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战略布署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不断创新手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自主负责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继续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继续推进全县全员培训工程及农民工培训,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三、培训计划
根据市里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各镇、街道办、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搞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同时,根据县里统一下达的培训任务,积极组织参加县里的集中培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积极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所有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全部接受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计划组织培训班16期,培训1100余人。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进一步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重点是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电气焊点、电器维修经营点及建筑施工企业电工、焊工、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10期,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700余人。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抓好高危行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上岗培训合格率达到100%。计划举办培训班18期,培训人员1100余人。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保安全就是促发展、抓培训就是保安全”的观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上报,督促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活动。
2、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上报,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生产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活动。
3、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全体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二)注重实效。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起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全程重视、全员参与、全部覆盖、全面落实;要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为员工提供培训教材,做到人手一册;在参加好县里统一培训的同时,要抓好企业内部职工的“三级教育”培训。要强化实践培训,更多的采用实物、现场参观、案例分析、现身说法等生动形象和直观的教育方法,增强培训效果。
各相关单位:
为强化和规范我县水上交通行业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和水上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推动我县水运安全生产工作稳步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保安全就是促发展、抓培训就是保安全"的观念,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原则,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全面加强水上交通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二、培训目标
通过开展以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措施为重要内容的安全培训,全面提高水上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增强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实现水上交通行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00%培训后持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人员100%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培训分工
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县政府关于安全培训的安排部署,落实行业安全责任,大力加强水运行业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一是做好文件内容的宣贯,结合辖区实际,将文件内容及时向广大水运行业人员进行宣传;二是将船员日、航海日、每年3月20日海事船员签注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月作为安全宣传培训的平台与载体,大力宣传安全培训的重要性,有效提升培训工作实效;三是港航部门要督促水运企业和镇街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尤其是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船员和镇街管船人员为重点;四是港航管理部门结合镇街组织的安全培训强化月度安全培训,充分做好春运、重大节假日、汛期等安全学习和动员工作。
四、培训学时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8个学时的安全培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客运驾驶人每年开展至少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大中型客货船驾驶人每年至少12学时的继续教育。
五、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在2013年5月28日前做好各项培训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在2013年6月开始分析实施安全培训工作,构建培训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港航管理处水运行业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县水运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长:周海,副组长:周兴兰、夏世松;港航处各科室、站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专人为杨有生,联系电话:45675216。
(二)落实工作责任
1、严格落实"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工作责任。
2、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完善安全培训制度,保障培训经费,建立培训档案,做到安全培训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四落实";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师带徒和继续教育制度;企业新招录的危险操作岗位人员在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3、落实安全培训考试质量保障责任。要依法开展核定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
(三)加强培训管理
1、各相关单位街镇应指导船员安全学习纳入年度计划中,保障培训经费和时间的落实,确保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质量。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经费投入,保障安全培训所需的人员、场地,逐步建立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要规范安全培训的档案管理,安全培训有关情况应记录备查,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2、各镇街要把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列入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结合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学习并掌握水上安全最新规定及要求,对上级的文件精神及时的贯彻执行;二是按职能分工,指导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三是港航部门要同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强化安全培训动态监管,切实落实安全培训"黑名单"制度。
(四)强化考核奖惩
1、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今年我处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本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企业日常安全教育等制度落到实处。
2、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经培训持证后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思想重视、组织得力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切实抓好安全培训工作,专门制订了《襄州区安监局201x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实施方案》。工作中,采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并得到企业的广泛积极响应。今年上半年,共组织各类培训班3期,培训各类人员204余人。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为进一步务实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1x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将全区非煤矿山、机械加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培训重点对象,并加强对我区重点企业的从业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同时,要求各镇、(办事处)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做好辖区企业、单位的培训组织工作。上半年,共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14余人;电工、电焊工特种作业人员90余人。
二、关注安全,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全国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期间,为了保证活动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制定了《襄州区201x年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方案》。6月9日,区安办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企业在移动公司门前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在我心中”签名活动,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四大家”领导出席并讲话,咨询日当天31家单位参加共布置展板139余块,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32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400余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不够。我区企业多数规模较小,生产具有季节性,周期短,安全培训缺位,出现未经培训上岗、文盲、半文盲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等现象。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不高。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培训没有足够的认识,企业培训工作停留在浅层次,针对性差,质量低,方法死板,走过场,没有达到培训预期效果。
(三)安全投入不足。一些企业重效益、轻安全,致使企业不愿意在安全培训方面过多投入。有些企业虽然提取了培训经费,但多用于技能培训;专门用于安全方面的费用较少,根本不能满足企业安全培训的需要。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创新安全生产培训方法,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突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检查督促各企业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使第一线的生产者真正受到教育,提高安全技能。
(二)全面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有关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要求,全面开展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职业健康管理业务专项培训。重点是对非煤矿山、冶金铸造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进行正规的学习教育和培训,从而全面提高我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全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突出事前监察,提高执法针对性、计划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服务指导,紧紧围绕市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专项行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全面提升安监部门依法监管能力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现二个工作目标:一是责令限期整改复查率为100%;二是对列入执法计划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全覆盖,确保年度执法计划的圆满完成。不断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有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确保局重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按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要求,做到执法工作有计划,执法检查有方案,执法过程有反响,执法结果有分析。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执法监察工作。市重点检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法监察工作计划与年度中心工作任务有机结合,高标准完成各项执法行动。
(二)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好各项专项整治,切实改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监管领域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等。
(三)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等单位的许可后监管工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
(四)综合监管事项及其他执法任务。一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率达到100%。二是依法查处“12350”举报投诉电话、办理反馈的案件,提高查处力度。三是以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各项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全员大培训工作的开展。四是完成市安监局、市委市政府交办,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联合检查、重点督查等工作任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紧紧围绕我市安全生产的实际和我局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高危行业专项整治及建设工程等领域综合监管,严格行政许可和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检查工作日测算
参与执法人员数量为28人。2015年市安监局在册人员28人,按照《编制办法》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的规定,本局直接执法人员数量为28人(28×80%=23人),占在册定编人员的82.1%,符合国家安监总局183号文件人数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要求。
(一)2015年总法定7000个工作日
2015年全年共365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共计11天法定假日,即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共计115天,365天(全年天数)-115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工作日)。
目前,局定编在册人数为28人,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8=7000日。
(二)行政执法检查需1308个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7000-4320-1372=1308日。
五、执法检查安排及职责分工
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市安全生产特点,确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及检查频次。全年共计划执法检查291家、需要1308个工作日(检查和再次检查,不包括复查)。安全监察科、综合科、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分别由分管领导带队,各为一组。办公室执法人员配置给四个执法组参与执法。
各执法组详细安排分工见附件2。
各执法组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3
六、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要求
(一)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市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执法检查方式
以日常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抽查为主要形式,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检查、聘请专家、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三)执法检查有关要求
1.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承担执法工作任务的科室应根据本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数量、执法车辆使用等实际情况,编制本科室的季度执法检查安排。
(2)承担执法工作任务的科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执法任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规定的19项主要检查内容,分季制定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单位、名称、地点,检查内容及方式,由行政执法大队统筹全市执法对象的落实。
2.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将相关违法证据材料移交行政执法大队,由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归档
执法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4.总结
承担执法任务的科室应当按照重点执法检查名单,严格执行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半年执法工作小结和年度执法工作总结。
5.调整、报批程序
局执法工作计划一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和市安监局备案后,原则上不予调整;承担执法任务的科室因工作需要,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改进执法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效能。
本周主要工作:
一、为确保公司“我和我的祖国——喜迎祖国七十年华诞”系列活动,积极组织经营场所开展服务区岗位技能大练兵活动,严格要求承租商加强日常技能培训,提高操作技能,推进停车区文明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形象。
二、加强场区安全管理,危化品车辆管理,严格按照要求登机临时停放车辆,发放禁止危化品车辆停放告知卡并及时劝离。加强场区车辆停放管理,按照指定车位引导停放,确保场区车辆秩序,加强保安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三、组织经营场所开展文明服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做好文明服务工作,加强文明用语,规范员工服务情况,提升员工整体素质,针对服务方面的投诉情况,严肃处理,杜绝再次出现此类情况。
下周工作计划:
一、结合公司《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本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停车区经营场所隐患大排查,重点排查后厨用火、用电、用油的安全以及小吃摊线路安全隐患,针对经营场所配备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二、组织开展九月份安全生产会议,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结合公司“百日行动”工作,切实推进停车区安全管理工作。
三、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日检日查标准化监管标准,加强监管力度、落实管理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防范事故的治本之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全市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为目标,强化安全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不断拓展安全生产培训面、不断提高应培对象的参训率和培训质量,为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打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申请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经省局批准后可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指导下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任务。
2012年全市培训镇(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人员200人,培训企业“三岗”人员6000人。(其中各类安全管理人员2800人,特种作业人员3200人);“三岗”人员持证率达100%,完成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培训11000人。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落实,不断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与从业人员岗位相关的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从而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不断好转。
三、培训对象:
1、镇(区)经贸服务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安监站(安全科)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日常工作。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落实安全培训经费,依法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逐步消除安全培训的死角,提高各类培训对象的参训率和复训率。各级各部门要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参训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参训人员解决工学等方面的矛盾和实际困难,积极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2、各级、各类安全培训要注重效果,既要保证培训质量,又要确保培训的覆盖面,提高应培训人员的参训率。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各类法定培训对象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到“四个统一”,即“学大纲,学教材,统一收费标准,学时间”。参训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训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对缺课时间较多的参训人员,取消其考试、考核资格,禁止代训代考;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以书面和实操形式对参训者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3、安全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全市各级、各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核发《安全培训证书》。镇(区)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特别注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以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人管,培训任务有机构落实。要把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要全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要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经省安监局审批后,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的指导下,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任务。以发挥大企业的人才资源和管理资源的优势,为中小企业做好示范。促使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上新台阶,为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安全发展打好基础,提供保障。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根据市卫生局2013年社会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结合医院总体工作计划,为了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就医工作环境,现将医院2013年社会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下发各科室,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1、各科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2、各科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杜绝违章违规操作,严格落社会综合治理和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狠抓监督检查、工作流程、责任落实三个关键环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隐患。
3、各科室要利用晨会学习制度,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全院职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注安全、关注生命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知识与技能。
4、严格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工作机制,各科室要认真执行社会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确保我院今年不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目标。
5、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用有好的经验、事故的教训教育全体工作人员,使广大干部职工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全面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医院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具体工作计划
1、继续开展“安康杯”知识竟赛活动,争取创建“安康杯”先进单位称号。
2、在医院新大楼搬迁之前与消防四中队搞一次消防灭火实战演练,从而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对灭火器实际操作技能。
3、6月份以“安全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全院职工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4、遵照市消防支队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要求,8月份由工会、保卫科、团委共同组织工作人员与消防四中队官兵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趣味运动会。
5、9月份由保卫科组织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6、10月中下旬对全院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一次应急工作流程演练,从而提高重点岗位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完善和落实医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加强对员工安全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全院职工的安全素质,规范安全管理,完成院、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上级各部门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任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医院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努力做到:1、无火灾、爆炸事故;2、无环境污染事故;3、无大型设备运行安全事故;4、无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一)强化责任追究,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
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强化落实“谁的业务范围工作谁负责安全、谁安排工作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划分职责权限、明确职责分工,各科室与院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传递安全生产责任压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科室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中,加强组织领导,各科负责人是本科室指定的专门负责人,要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或方案,明确宣传教育培训内容、方式和对象,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有序有效开展。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定期督导抽查。
相关职能部门总务科、设备科、保卫科、财务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药剂科、检验科按照所辖安全责任范围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或方案,并做好所科室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院、科两级从管理制度入手,对每个区域、重点部门、设施设备、管线等进行拉网式排查、梳理、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并逐项制定防范措施。任何安全隐患都不能忽视,任何岗位、所有区域都不能麻痹大意,确保“规定动作到位”,杜绝事故发生。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各职能科室每月自行安排自查自纠隐患排查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复查工作台帐登记。总务科设备科负责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生产操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对锅炉房及其他压力容器和配电室、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养情况;负责氧气瓶仓库、放射源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情况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负责本科室各类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记录。财务科负责医院财务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好财务室、会计室、收费处等的财务安全管理。保卫科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以及消防设备的维修保管工作,依靠群众做好“四防”工作,维护医院工作秩序。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详细记录。药剂科负责严格贯彻《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易燃易爆试剂的使用、管理工作;检验科督导所属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做好生物安全和血液安全的排查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详细记录。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督促检查全院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措施和进行整改,同时参与医院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医疗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详细记录。院感科负责监督检查医院各科室消毒、隔离、防护工作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断完善;做好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医疗感染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详细记录。预防保健科负责排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否到位,有无漏报现象;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是否规范操作;职工健康查体及档案建立是否规范。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详细记录。
一、总体目标
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科学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事故演练,组建应急救援分队,扎实作好消防工作,不断提升预防和应对各项事故的能力,确保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负总责,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每月一次主要负责人带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根据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的工作思路,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加快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工作培训,不断完善监管条件。要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扎实开展好相关活动,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查改控隐患,防堵减事故”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的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安全生检查,并认真作好相关记录。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本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好整改的措施,对存在的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和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完善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根据安全生产季节性特点,集中开展“两节、两会”、“夏季汛期”、“十一”、“冬季安全”四次行动,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公共场所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五)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普及安全常识,推动安全宣传常态化、立体化、多样化。不断增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要作好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坚决杜绝驾驶员酒后开车的现象,加强公车管理,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坚持全面抓好消防工作。按照《消防工作管理标准》的主要内容,抓好消防的相关工作,下大力抓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强化技防、人防、物防措施,落实隐患整治和防范责任制。加强对人员密集公众场所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灵敏可靠、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发挥核心作用。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担任组长,由同志担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单位安全生产,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1、落实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和社区居委会、幼儿园及辖区重点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与12个社区居委会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街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街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与辖区内重点单位签订《***街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57份,与辖区经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542份,与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签订了《***街食品经营单位安全承诺书》共143份。
2、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排查治理,定期组织居委会人员和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4月20日,***街安办联合消防北辰支队柳滩儿中队、新村派出所在北仓幼儿园开展了消防演练。提高了幼儿园师生的防火意识,增强了火灾预防以及应变能力,积累了实战经验,为有效降低隐患发生及降低危害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区宣传部部长**带队,携同街办事处主任**、街安全分管主任**,及街安办、市场监管所、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前往街3个重点点位进行联合检查。共查出食品、消防等安全隐患问题8处,已完成整改7处。8月以来,**多次主持联合会议,区文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法制办、***街等多个部门参与,商讨研究关于辖区内3个无证无照娱乐KTV的惩处问题,目前,今夜良源已停业,豪特KTV即将改为餐馆,皇朝之夜KTV正在整改。
4、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抓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计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药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专项活动共计40余个,针对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危险化学品、硫化氢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单位,分别开展了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要求社区协管员与社区安全志愿者加强对辖区内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工作,共计检查经营单位3842家次,发现无证无照、灭火器材不齐全已及时要求其整改,规范经营行为,配合市场监管所立案查处各类案件15件,罚款额19.85万元。其中涉及食品安全案件8件,罚款额15.5万元。
5、抓好道路安全整治。组织各社区,各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超速、超远、酒驾、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各社区各楼门张贴温馨提示,提醒居民出行注意交通安全。4月18日,街安办工作人员联合交警引河桥大队干警开展了百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于上班高峰时段在京津公路重要路口下发交通宣传单百余份。12月2日上午7点,我街安办工作人员联合引河桥交警大队和天穆镇运管所工作人员在北辰道和果园东路交口附近开展了主题为 “社会协同治理,安全文明出行”的交通宣传活动,区领导到场指导宣传工作。
6、按时召开安委会季度例会和安全员月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工作重点,部署当前工作;根据专项行动开展的要求,及时组织领导小组专项工作会议,同时按要求参加和组织人员参加区、局组织的工作会议,并做好传达工作。
7、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先后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为主题的安全月、以“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为主题的食品宣传周和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三大宣传活动,共计悬挂宣传标语54条,发放宣传材料3万余份,宣传手提袋2000余个,社区更换安全类板报宣传主题共72个,积极组织志愿者及群众参与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共计150人参与。
8、认真做好培训工作,今年以来共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培训工作3次,联合新村街市场监管所开展实地检查培训工作1次,选取辖区内重点食品点位,对各社区食品协管员进行指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联合区食安办开展培训2次,针对区推广的食药安办电子监管模式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培训了电子监管系统的使用,为今后运用电子监管系统到日常巡查工作中奠定了基础。
2017年工作计划:
1.和市场监管所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检查;
2.推广食药电子监管系统的使用,加强协管员的培训;
3.继续和新村派出所进行消防联合检查,彻底清除消防隐患。
4.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点点位,按照要求定时向区有关部门上报信息;
5.社区安全员业务培训;每月对安全员进行考核;
6.继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各社区加强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
7.开展重点节日期间、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