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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是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灾资金物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
第三条公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应当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信息的主体包括:
(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
(四)向以上部门和单位移交接收捐赠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民政部负责对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其他经民政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汇总统计,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
(三)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四)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量及使用结果;
(二)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三)发放资金、物资的流程;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开以下事项:
(一)受灾群众的救助条件;
(二)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三)救助对象名单;
(四)上级拨付、发放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物资的来源、种类和数额;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捐赠人事先声明不公开身份信息的,应当尊重捐赠人意见。
第十条公开的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形式有:
(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公开;
(二)村务公开栏公开;
(三)政务公开栏公开;
(四)报刊、广播、电视公开;
(五)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发放抗震救灾款物应当逐次公开。
第十三条情况紧急的,按照边转移、边安置、边发放的原则,先行发放救灾资金物资,灾情稳定后再按照规定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分配情况。
第十四条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捐赠人和社会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六条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目的:为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品、药品处于良好状态,为发生突发事故救援时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围:应急救援装备为消防器材和设施、标识或图标、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资包括抢险时所需的物品。药品包括因中毒或灼伤等治疗时所需的药品。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标识和图标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4检查与维护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灾或事故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物资。特殊情况(非事故)确需使用时,需经安全环保部门许可。药品类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更换。
4.1.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3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4.1.4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治疗要求合理配备应急药品。
4.1.5由安全环保部对消防器材和设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4.2维护管理:
4.2.1日常检查
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应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工段长为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特别是气体泄漏报警仪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2) 电工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3)仪表组每周要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进行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电话通话试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4)安全环保部每周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
4.2.2报警仪年度检查试验
每年对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4.2.3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
消火栓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1)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2)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3)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4)消火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油。
4.2.4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周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2.4.1外观检查
1)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2)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3)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4)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4.2.4.2定期检查
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
防毒面具及滤毒罐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剐伤和其它损坏。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
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
3)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应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固定资产、工位器具、管理用具、产品、材料、工具等资产实物,加工造成的废料,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钢屑、铁屑等的管理。
3 管理程序
3.1废旧物资实物统一归口于生产部集中管理,所有废旧物资一律要求登记实物台帐。
3.2 废旧物资实物的入帐登记。
3.2.1 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
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废旧物资实物,应与其他物资隔离管理。
3.2.1.1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填写“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一式三份。
3.2.1.2经鉴定部门签字后报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2.1.3把签批“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1.4把已签收的“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交财务部、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各一份。
3.2.1.5财务部、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做帐务处理,生产部根据“报废
帐务处理物资清单”登记废旧物资实物台帐。
3.2.2加工发生的废品材料
3.2.2.1由车间把质检部开的“废品通知单”替代“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
收。
3.2.2.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3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
3.2.3.1由车间根据实物情况填退料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3.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4钢屑、铁屑等废料直接归生产部管理。
3.3废旧物资的处理
3.3.1生产部应及时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尽快变现。
3.3.2废旧物资清理
3.3.2.1废旧物资的清理,统一由生产部根据清理方式(销售.回收利用等)填写“清理物资清单”一式二份。
3.3.2.2清单内容包括: 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清理单价、金额、部门负责人签字。
3.3.2.3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3.2.4把审批后的清单反财务部一份, 做实物清理,同时减实物台帐。
3.3.2.5废旧物资销售,必须经财务部收款后开出门证,方可出公司。
4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