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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环境调查报告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社区环境调查报告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社区环境调查报告

第1篇

通过社区环境的调查,了解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自身做起,为了保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2 调查范围

城市各街道小区,垃圾处理点,人群聚集点。

3 调查方法

实地调查、问卷调查

4 调查情况

通过对各街道小区的调查,我发现以前的随处所见的垃圾现象明显减少,但不完全排除,在绿化带边角上依稀可见有少量包装袋舒坦地晒着太阳,很多是由居民行走时乱丢弃的,更有甚者的是从商处房内扔出来的。道路两旁的垃圾箱由于清洁工没有及时清理,而导致垃圾溢出垃圾箱,还有很多人把垃圾扔在垃圾箱附近,散落的垃圾是固体废气物污染的主要来源,在炎热夏天会发出一阵阵的恶臭味严重影响社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也能招来许多苍蝇、蚊子,从而有可能引起某些昆虫媒介传染病的散发和流行。影响整个社区的形象。如果有些老年人经过而没有注意散落的垃圾,有可能使老年人滑到从而会造成伤害。通过调查还发现有些建筑垃圾散落无人及时清理,以及某些建筑单位引起的粉尘污染严重,造成社区空气中粉尘浓度增高,从而造成人们某些呼吸系统的疾病,影响人体健康。除此之外,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不但提高,汽车以是人们出行的主要工具,但是其尾气对空气的污染不容忽视,还有汽车的喇叭声在社区对还在休息的人们所产生的噪音污染。特别是在中午休息期间会使一些人烦躁不安,从而影响睡眠质量。

4.1 在对随机抽取的20人进行的问卷调查中

4.1.1 请问你平时注意保护环境吗?

回答会的有9人,占45%,回答不会的有4人,占25%,回答有时会有时不会的有7人,占35%。

4.1.2 平时关注关于保护环境的新闻吗?

大多数回答不会,占55%,回答会的占5%,觉得于己无关占40%。

4.1.3 你将废弃的电池怎么处理?

选择随手扔掉的占30%,选择扔进专门的垃圾箱的占17%,无所谓的占5%

4.1.4 你实行垃圾分类了吗?

选择实行的占20%,不实行的占80%

4.1.5 你赞成用塑料袋吗?

赞成占37%,不赞成占20%,无所谓占43%

4.1.6 你是否知道“白色污染”的危害性?

知道的占75%,不知道的占25%

4.1.7 你有没有随地吐痰或扔烟头的习惯?

有的占20%,没有的占50%,有其中一项的占30%

4.1.8 你有没有随时乱扔垃圾的习惯?

有40%人说不太在意,25%说偶尔,25%说不乱扔垃圾。

4.1.9 你认为环境是怎么一回事?

对于这个问题多数人没有明确的概念,不清楚自己应该怎么做,有些人认为环境就是简单的不乱扔垃圾,少数人认为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环保意识。

5 结果分析

5.1 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5.1.1 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多数人对环境问题并不关注,认为与己无关,不自觉的乱扔垃圾、吐痰,对于别人破坏环境的行为更是熟视无睹,对于保护环境的活动也未能身体力行地参加,认为保护环境是政府的事与老百姓无关。

5.1.2 小区规划不力,管理不严格不科学,任意倒垃圾造成严重污染,处理不及时致使臭气熏天,有些部门对房地产建设用地管理不到位,致使粉尘污染严重,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各阶层,环境保护部门整体能力欠缺,不能进行有力及具体的规范,出现政策方面的漏洞是环境保护工作陷入瘫痪,阻碍工作的整体进度。

5..1.3 人们思想道德水平不一,素质有差距,对环境保护的看法不一,所采取措施不同对孩子的环保教育也不同,增加了环境工作的难度。

5.2 社区的环境问题,对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

5.2.1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随地乱扔垃圾滋生了大量细菌,冬季尚好,尤其是夏季大量的苍蝇,蚊虫等,传播疾病,污染空气,工厂排放废气混合着大量的木屑和有毒气体,使得很多的居民患有呼吸道疾病。

5.2.2 使土壤恶化,影响农作物生长,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塑料袋及其难以降解的物质,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土壤透气性,阻碍水分流动,抑制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减产。

5.2.3 垃圾填满,降低了垃圾填埋厂处理垃圾的能力,垃圾中有细菌,病毒等物深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危害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的健康。

5.2.4 垃圾焚烧对环境造成的严重二次污染,焚烧时产生大量黑烟,有毒气进入大气,造成大气污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6解决措施及建议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建设和谐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6.1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居民素质及环境保护意识,使居民自觉保护环境,积极参加环境保护的多种活动,减少破坏环境的行为。

6.2 实行垃圾分类,加强对废弃物的再回收,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加 强废弃物的处理,避免垃圾焚烧。

6.3 环境部门应建立各种保护机制及体系,加强对环境监督力度,各阶层要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政策及措施。

6.4 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人们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加强对学生教育,在学校开展环保知识讲座,提高学生环保意识。

6.5 实行环保奖罚制度,奖励对环保有突出贡献的人,对工厂任意排放行为进行治理管制。

6.6 发挥政府职能,加大建设城市污水及城市污染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机构,

6.7 个人要加强学习,自觉提高环保意识,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活动,为环保贡献自觉的力量。

第2篇

【关键词】社区环境;报告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的健康问题越来越引起高度重视,人们所生活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污染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解决环境问题显得更加刻不容缓。其实环境污染包括好几个方面:噪音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有人把环境污染的范围看的很狭隘,以为不乱扔垃圾就能改善环境,的确这是一种良好的措施。但单单靠这一方面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又有多少人会把这种思想融入到行动中呢?为了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美好,为了实现与环境的和谐相处,我于2011年对我所住的街道社区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1 调查目的

通过社区环境的调查,了解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自身做起,为了保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2 调查范围

城市各街道小区,垃圾处理点,人群聚集点。

3 调查方法

实地调查、问卷调查

4 调查情况

通过对各街道小区的调查,我发现以前的随处所见的垃圾现象明显减少,但不完全排除,在绿化带边角上依稀可见有少量包装袋舒坦地晒着太阳,很多是由居民行走时乱丢弃的,更有甚者的是从商处房内扔出来的。道路两旁的垃圾箱由于清洁工没有及时清理,而导致垃圾溢出垃圾箱,还有很多人把垃圾扔在垃圾箱附近,散落的垃圾是固体废气物污染的主要来源,在炎热夏天会发出一阵阵的恶臭味严重影响社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也能招来许多苍蝇、蚊子,从而有可能引起某些昆虫媒介传染病的散发和流行。影响整个社区的形象。如果有些老年人经过而没有注意散落的垃圾,有可能使老年人滑到从而会造成伤害。通过调查还发现有些建筑垃圾散落无人及时清理,以及某些建筑单位引起的粉尘污染严重,造成社区空气中粉尘浓度增高,从而造成人们某些呼吸系统的疾病,影响人体健康。除此之外,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不但提高,汽车以是人们出行的主要工具,但是其尾气对空气的污染不容忽视,还有汽车的喇叭声在社区对还在休息的人们所产生的噪音污染。特别是在中午休息期间会使一些人烦躁不安,从而影响睡眠质量。

4.1 在对随机抽取的20人进行的问卷调查中

4.1.1 请问你平时注意保护环境吗?

回答会的有9人,占45%,回答不会的有4人,占25%,回答有时会有时不会的有7人,占35%。

4.1.2 平时关注关于保护环境的新闻吗?

大多数回答不会,占55%,回答会的占5%,觉得于己无关占40%。

4.1.3 你将废弃的电池怎么处理?

选择随手扔掉的占30%,选择扔进专门的垃圾箱的占17%,无所谓的占5%

4.1.4 你实行垃圾分类了吗?

选择实行的占20%,不实行的占80%

4.1.5 你赞成用塑料袋吗?

赞成占37%,不赞成占20%,无所谓占43%

4.1.6 你是否知道“白色污染”的危害性?

知道的占75%,不知道的占25%

4.1.7 你有没有随地吐痰或扔烟头的习惯?

有的占20%,没有的占50%,有其中一项的占30%

4.1.8 你有没有随时乱扔垃圾的习惯?

有40%人说不太在意,25%说偶尔,25%说不乱扔垃圾。

4.1.9 你认为环境是怎么一回事?

对于这个问题多数人没有明确的概念,不清楚自己应该怎么做,有些人认为环境就是简单的不乱扔垃圾,少数人认为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环保意识。

5 结果分析

5.1 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5.1.1 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多数人对环境问题并不关注,认为与己无关,不自觉的乱扔垃圾、吐痰,对于别人破坏环境的行为更是熟视无睹,对于保护环境的活动也未能身体力行地参加,认为保护环境是政府的事与老百姓无关。

5.1.2 小区规划不力,管理不严格不科学,任意倒垃圾造成严重污染,处理不及时致使臭气熏天,有些部门对房地产建设用地管理不到位,致使粉尘污染严重,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各阶层,环境保护部门整体能力欠缺,不能进行有力及具体的规范,出现政策方面的漏洞是环境保护工作陷入瘫痪,阻碍工作的整体进度。

5..1.3 人们思想道德水平不一,素质有差距,对环境保护的看法不一,所采取措施不同对孩子的环保教育也不同,增加了环境工作的难度。

5.2 社区的环境问题,对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

5.2.1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随地乱扔垃圾滋生了大量细菌,冬季尚好,尤其是夏季大量的苍蝇,蚊虫等,传播疾病,污染空气,工厂排放废气混合着大量的木屑和有毒气体,使得很多的居民患有呼吸道疾病。

5.2.2 使土壤恶化,影响农作物生长,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塑料袋及其难以降解的物质,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土壤透气性,阻碍水分流动,抑制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减产。

5.2.3 垃圾填满,降低了垃圾填埋厂处理垃圾的能力,垃圾中有细菌,病毒等物深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危害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的健康。

5.2.4 垃圾焚烧对环境造成的严重二次污染,焚烧时产生大量黑烟,有毒气进入大气,造成大气污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6解决措施及建议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建设和谐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6.1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居民素质及环境保护意识,使居民自觉保护环境,积极参加环境保护的多种活动,减少破坏环境的行为。

6.2 实行垃圾分类,加强对废弃物的再回收,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加 强废弃物的处理,避免垃圾焚烧。

6.3 环境部门应建立各种保护机制及体系,加强对环境监督力度,各阶层要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政策及措施。

6.4 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人们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加强对学生教育,在学校开展环保知识讲座,提高学生环保意识。

6.5 实行环保奖罚制度,奖励对环保有突出贡献的人,对工厂任意排放行为进行治理管制。

6.6 发挥政府职能,加大建设城市污水及城市污染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机构,

6.7 个人要加强学习,自觉提高环保意识,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活动,为环保贡献自觉的力量。

第3篇

对现化中学生的心理需求以及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来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引导和阵地建设,是一个教育不可忽略的重大问题,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必须重视对校园环境文化的建设。

一、校园环境文化是一个校园生态系统

众所周知,学校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的机构。从生态学的观点看,校园是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它有着自己的结构和功能。校园生态系统是开放系统,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着物质、能量和信息,从而使自己保持着一种有序状态,并不断地发挥着自己的能。校园环境文化,在培养学生综合性能力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综合能力的培养并不是课堂教学所能够完全承担的,它需要多种逻辑的训练。校园环境文化,作为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之一,有其独特的作用。

二、校园环境文化对学生有影响作用

校园的环境文化通过教育者的组织和利用可以对受教育者产生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养性怡情、陶冶情操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性的功能需要通过教育者的设计而体现。

三、重视对校园环境文化建设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近些年来,学校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了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和设施建设,校园的环境文化建设有了很大的改观。为适应新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都进行以学校内部综合改革,并把比较多的精力散到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上来,特别是对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给予了高度重视。这都是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学校校园环境文化的创建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的发展有着其独特的潜移默化的、深刻有力的影响作用:

1、重视对校园环境文化建设是学校发展的需要。

前些年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校园环境文化建设中出现了令人担忧,必须须引起高度重视的严竣问题。

2、营造校园环境文化气息是学校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

校园环境文化,它具有特殊而多样化的育人功能。如果说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角,那么学校校园环境文化好比是他们活动的舞台,缺少这个舞台,师生的活动就失去了依托,并将直接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进程和效果。校园环境文化在学校思想教育中表现出以下几种功能:

1凝聚功能。学校环境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树立群体的共同价值观,通过它的影响力在青年学生中形成一种无形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把青年学生行为系于一个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之上,从而在高雅古富的精神生活中,陶冶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格。

2激励功能。不同的校园环境文化会将教育教学活动导向不同的境界和水平,产生不同的育人效果。良好的校园环境文化,必然会出现“勤奋好学、积极向上”的校风,深刻地影响着师生的内心节办,激发着师生的工作和学习热情,比起千遍万遍地说教方法,教育效果自然事半功倍。

3熏陶功能。学校按照审美的要求去加强对校园环境文化建设,这对学生的审美理想、审美趣味和审美观念的形成具有无形的熏陶、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4益智功能。校园环境文化对学生的智能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一般地说,丰富良好的环境文化因素刺激,可以促进智力发展,还能激发学生积极的情感,并以此为中介来促进智能的提高,特别是学习兴趣的提高。

以上功能的发挥中显出,学校校园环境文化是学校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的极好阵地,必须加强重视和强化建设。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近代刑法理论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教育刑理论以及刑罚目的的再社会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典型反应。大庆地区为顺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创建少年法庭,2010年开始大庆地区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来,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为108人,约占总人数的45”。在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尤其是在适用缓刑案件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挽救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上海长宁区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云南盘龙地区等最先开展未成年人诉讼改革的试点地区相比,高新区法院在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众多基层法院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我国少年法庭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罚理念的发展而诞生和不断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如根据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设立少年法官外,另设缓刑官员。少年法院在接到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的控告后,由缓刑官员启动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对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进行调查,其社会调查制度包括庭前调查和判刑前调查。此外,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在其相关少年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我国1991年签署的《北京规则》16.1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处遇的普适性制度。

我国自签署《北京规则》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意味着社会调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确立。2012年12月陆续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并形成了几个典型模式,如上海长宁区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区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层司法机关推动并联合社会专业力量进行社会调查的北京模式;合适成年人自侦查阶段介入并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云南盘龙模式;以及河南兰考县在少年法庭内合议庭之外设立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兰考模式。

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比较重视,特别聘请了专职社会调查员一名,该调查员曾经是一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与大庆市妇联、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区协调,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层原因。在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下,会聘请兼职的社会调查员,大多为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在职教师,工作都认真负责。

2.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性格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体表现和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展开,调查范围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生活的小区、学校、网吧等地;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父母、邻居、老师和同学等。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高新区法院目前对于社会调查采取选择性适用的原则,数量大概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调查开始的时间一般为案件移送法院经审查适宜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则通知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合作的专门机关进行;在庭审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不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及质证,也不需要社会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量刑阶段,除证据外,社会调查报告有时会成为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等的参考依据,在庭审后报告也会被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调查主体单一、有限,调查制度无法覆盖全部案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由哪些组织和个人担任,故全国各地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高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员过于单一,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人员有限,兼职的社会调查员本职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时间不充裕的现象无法保证完成所有案件的社会调查,因此通常只能选择部分案件进行,这在实质上造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对待。

2.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不明确。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在报告的运用上“是否需要进行质证”,“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宣读”“由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等问题存在争议。高新区法院同大多数地方法院一样认为报告不属于证据,因此在法庭阶段不出示也不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但报告确实会对一些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这无形中剥夺了控辩双方对报告询问和质疑的权利,会导致当事方产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调查经费不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社会环境、人格特点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丰富的内容,需要社会调查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细致的工作。目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一般都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一般只有几天,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时间需要;社会调查员一般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认识;加之社会调查的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般都为无偿劳动或是仅报销必要的车旅费,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导致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和公式化,进而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调查员种类、提升专业素质,实现调查工作的普遍适用

从长远来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由专门的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是社会调查主体最佳的选择,但现阶段我国社工发展落后,因此在社会调查主体的设置上“应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即既包括实践经验丰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包括专业功底扎实的教师、学者、社会工作者,既可以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员,也可以吸纳兼职社会调查员⑤”。基于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应当注重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适应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要求。

(二)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

对于我国一直存在的关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论,2012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刑事诉讼法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针对实践中的困惑,《解释》明确,调查报告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属于证据;但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监护帮教条件,对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准确适用刑罚,有重要参考作用。”虽然官方已明确表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但笔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这一解释与证据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实践中无法通过证据及证明规则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实践中依然会延续报告在适用中的混乱现象。因此必须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关于社会调查报告使用的质证规则、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明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调查报告的作用,并做到规范化使用,从而维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益。

第5篇

关键词:量刑调查刑罚个别化品格证据矫正机构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YOUR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①北京法院首将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北京晨报,2007-04-20,。

②ThePre-sentenceInvestigationandReport(PSI),H.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娄献忠:“一贯表现”不宜作量刑参考,扬子晚报,2007年04月22日。

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⑤[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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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敏,吕震,嵇剑彬,等.合肥市患者选择医院的情况调查与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11(8):825-827.

[3] Hans O,Birk Lars O,Henriksen.Which factors decided general practitioners’choice of hospital on behalf of their patients in an area with free choice of public hospital:a question-naire study[J].BMC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2012,12(126):1-10.

[4] 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EB/OL].2011[2011-09-15]..

[5]文斌.大理州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思考[J].大理学院学报,2014,13(2):85-88.

[6] Ruby A,RouseM,Hamilton A.Dentists Evaluate Their Patients: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Preferences [J].Journal of Behavioral Medicine,1990,3(13):307-319.

[7]景汇泉,李君,李海梅,等.求医行为的哲学思考及社会发展相关性的探析[J].医学社会学,2014,8(7):43-45.

[8] Claycomb C,Lengnick-Hall C A,Inks L W.The customer as a productive resource:a pilot study and strategic implictions[J].J Bus Strateg,2001,18(1):47-68.

[9]肖圣鹏.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影响因素研究[J].广角镜,2013,7(23):253-254.

[10] Kara Hanson,Winnie C Yip,William Hsiao.The impact of quality on the demand for outpatient services in Cyprus[J].Health Econ,2004,13(12):1167-1180.

[11]楚蓓,王伟,兰迎春.城乡居民就医行为多元影响因素分析[J].医学与哲学,2013,10(A):45-47.

[12]杜珠英,吴媛阳.汕头市居民就医行为分析[J].管理观察,2014,6(17):64-66.

[13]张容瑜,尹爱田,Shi Lizheng,等.就医行为及政策影响因素研究进展[J].中国公共卫生,2012,6(6):861-862.

[14]王粤湘,何丽金,张秀华.门诊患者择医方式的调查与分析[J].医学社会学,2009,30(12):42-43.

[15] 向雪瓶,魏俊丽,彭芳,等.患方选择医院的主要原因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1,31(12):13-15.

[16] David S,BrennanA,John Spencer. Dentist preferences for patients:dimensions and associations with provider.Paactice,and service characteristic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ehavioral Medicine,2006,13(1):69-78.

[17]孙艳华.门诊患者选择医院的参考因素的研究[J].求医问药,2012,10(14):327-328.

[18] 张妍,谢子秋,刘忻,等.患者选择医院的影响因素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0,23(21):71-73.

第7篇

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号召,以世界卫生日的宗旨为依托,希望引起世界各国对卫生问题的重视,并动员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心和改善当前的卫生状况,动员我们的社区居民,推广和普及环保意识,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二:活动主题

告别陋习,关爱社区

三:活动意义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环境问题日益恶化,严重影响着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作为地球主人的我们,要从身边的点滴做起,改变陋习,关爱社区,关爱我们自己。因此,我台开展“告别陋习,关爱社区”的活动来向全体小区人员推广和普及有关环保知识,改变我们陋习,提高我们健康水平。

四:活动时间

2012年4月7日

五:活动地点

XXXX社区

六.举办单位

主办:湖北电视台

承办:湖北电视台垄上频道

协办: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环保局、卫生局及赞助商。

七.活动形式

文艺汇演、知识讲座、义务诊疗、环保评选

八.活动内容

1.活动一:环保知识宣传讲座

活动对象:全社区居民,以家庭主妇为主要对象

活动内容:宣扬低碳环保,推广使用天然气;垃圾分类,有效合理再利用资源。

2.活动二:义务诊疗,预防疾病

活动对象:全社区居民,以老年人群及病患者为主。

活动内容:由武汉XXX医院带领的多名医生,为当地居民进行量血压、为患者诊察疾病,包括施以简单的治疗,还有回答居民有关健康疾病的问题,宣传预防措施,提供有效建议等,为广大居民解决看病难以及对自己身体状况有个了解并能有效预防疾病的问题。

3.活动三:贴近居民,文艺演出

活动对象:全社区居民,喜爱表演者为主

活动内容:演出内容以相声、小品、歌舞为主要形式,重点是小型话剧,也就是征集喜爱表演的社区居民,为他们安排一出体现主题的小型话剧,由他们自己来演绎老百姓的酸甜苦辣以及对社会环境的看法,同时为垄上泥巴剧做宣传。

4.活动四:评选小区环保之星

活动对象:全社区居民

活动内容:由社区全体居民投票评选出小区的环保之星,再由主要单位公正评选出前三名,并给与荣誉及奖励。

5:活动五:走进居民生活调查问卷

活动对象:有充足时间的家庭主妇、老人、上班族

活动内容:以访谈的形式,贴近民心,采访报道社区活动、现场解答观众提问、征集新闻线索、听取观众对栏目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可以进行调查,填写调查报告一份。

6:活动六:废弃物品回收

活动对象:家庭主妇

活动内容:在社区进行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少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废旧电池回收,垃圾分类放置等主题宣传。

附件: 环保调查问卷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 婚否________

1、您认为当前国内的环境破坏程度如何? 非常严重

一般

较轻

2、您的环保意识如何? 很强

一般

几乎没有

3、您对生活垃圾如何处理?

投入垃圾箱

随手扔掉

4、您的房间多长时间打扫一次?

半天

一天

两天 三天以上

看情况

5、您的房间多长时间整理一次?

两天

五天

十天

十天以上

看情况 6、您对废电池了解多少? 很清楚

知道一些

知之甚少

7、您使用最多的是下列那些电池?

一次性电池

充电电池

条形电池

8、您怎样处理废电池?

回收利用

扔进垃圾箱

随手扔掉

9、您购买电池的频率如何?

一般不买

有时买

经常买

10、您认为废电池的回收是否必要?

非常必要

无所谓

每必要

11、您能否有效的进行废物利用?

不能

12、您使用一次性饭盒的频率如何?

从来不买

尽可能不用

经常用

13、如果同时有发泡餐具和纸制餐具,纸制的较贵,您使用那种? 发泡

纸制

14、您认为目前身边危害最大是那种污染?

噪音

空气

水源

意识

15、您的房间无人时是否熄灯?

熄灯

不熄灯

不一定

16、您出去愿意 骑自行车

乘公交

打的

开车

17、您对目前缺水的情况了解多少? 非常清楚

知道一些

闻所未闻

18、您会主动关水龙头吗? 不是

偶尔

经常

19、您开展或参加过环保活动吗?

有过

没有

20、您认为环保重要吗?

不是

很重要

一般

感谢您的合作!

九:活动实施

1、人员安排

以湖北电视台垄上频道工作人员为主要负责人,做好分工,有详细的人员调动安排和紧急应对措施。

邀请著名医生会整以及环境专家进行现场讲座,以及对文艺汇演的人员及节目流程有周密的部署。

现场的保安及保护措施要周密。活动结束会,收拾现场,不能影响社区居民生活和破坏社区环境。

2、现场环境及设施安排

搭建表演舞台,以及安排专家义诊讲台,各个方面的道具以及必需用品安排。

十:困难及应对方案

1、邀请嘉宾或医生有事不能如期到达。

解决方案:尽量确保都如期而至,不然做好后备工作,安排好替补人员。

2、现场环境乱,无法控制

解决方案:做好保安工作,对现场环境有个整体把握

3、天气

解决方案:查看及时天气情况,做好下雨的准备,搭建帐篷,准备好雨伞和雨衣。

4、当天现在人员稀少

解决方案:做好前期宣传活动,做到每家每户都知道这个活动。

5、一些临时无法预料的问题。

解决方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十一:经费

1、 邀请嘉宾:知名医生、环境专家、文艺汇演各个人员费用

武汉大学医学部一名教授

地方小有名气歌手

舞蹈团队

小品、相声演员

2、 调查报告打印费

打印一千份调查报告表

3、 现场搭建舞台和讲座

搭建一个舞台

准备现场义诊和知识演讲

4、 午饭以及水的费用

第8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时间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学界对如何定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诸多观点。+①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包括:首先,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会调查的内容,则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再次,社会调查的用途,社会调查主要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参考。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或其他人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学习状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智状况及案发后的各种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成为国家与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未成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滋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为,从犯罪动机上看“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随机性很强”,从认识特征来看“孤立的而不是联系的看待事物,易为眼前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易产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险和侥幸心理”。+③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结构特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时也应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存在不稳定、容易改变的特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以“宽容”为核心理念的人文关怀。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为其犯罪的预防及矫正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促进社会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纳,能够使他们提高思想和行为的成熟度,从而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一制度设立推广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量其在所处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各种内外因素,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提供参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审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计划地帮助该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1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3章第1节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检法部门有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开展试点,普遍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对谁进行社会调查,何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什么内容,调查结果如何使用,调查经费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性质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产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调查内容

社会调查内容是构成整个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核心部分,因此对它的要求是客观、全面,同时贯彻必要性原则。它是调查报告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依据,调查内容主要叙述和剖析家庭、学校等因素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产生的影响,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帮助未成年人。

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调查内容所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够全面,准确性不高。陈瑞华教授在对重庆某区法院少年庭的社会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时发现,在很多“社会调查报告”在对“犯罪原因”一栏的填写存在惊人的简单化、敷衍化问题。一些“社会调查员”竟然只填写“交友不慎”、“上网吧缺钱”、“家境贫寒”、或者“父母离异”等寥寥数语。+⑦

第二,社会调查中所获资料的来源不详细。调查内容的出处无迹可寻,也就使内容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法官若以此内容作参考则缺乏说服力。

第三,调查内容仅仅是对调查事实的简单罗列,依照调查报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来完成,并不能将调查所得的事实与心理学、社会学等外部资源相结合,缺乏分析论证,导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全面透彻的了解,也使社会调查报告无法具有全国统一的格式,为异地委托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区忽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关注,没有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2.完善建议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各项处置措施的规定为基本条件为标准开展社会调查,不仅使内容更为确定具体,而且更有利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具体体现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审查阶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阶段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批准逮捕等措施的条件,+⑧这就要求社会调查内容须包括能够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险性的信息,因为人身危险性为一种犯罪可能性,除了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还需从生理因素考察,将其理解为“犯罪人主观上的性格或危险倾向”,评判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系数。其次,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含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适用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争取做到“三个见面”,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符合构罪的条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质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监禁刑的处置方式,故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发生后的悔罪态度,家庭及周围环境能够提供的管教条件。

(二)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作为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载体,主体的能力、资格不仅直接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也关系社会调查时间的切入点,因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综合分析各地现行模式中社会调查主体的类型,评析由任一单一主体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现行司法运行环境下适格的社会调查主体。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主体

重庆市沙坪坝区主要区分为两个阶段:体现在审查逮捕、阶段委托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在审判阶段则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前一阶段由律师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解决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所出现的成本问题、专业化问题,而且可以促使侦查机关承担起证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责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劣势在于:现有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库律师数量少,以及援助律师的待遇难题。后一阶段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调查主体,优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素养,不属于控辩任何一方,能够保持中立。劣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尴尬,经费及人员问题难以得到落实,被调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以合适成年人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借鉴英国处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将合适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个体,盘龙区对其进行全面培训,提升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劣势在于: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身份、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之外是否能获得认可值得考虑。

上海市长宁区将社会调查主体分为两种类型,形成由青少年保护工作者承担社会调查与社工矫正部门承担人格调查的模式。其优势在于:调查主体实现了社会化,并且专门成立了调查机构,社区矫正部门的介入使得社会调查主体更为专业,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劣势在于:长宁区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时,并没有获得专项经费的保障,社会调查员的培训缺乏专门化、系统化。

2.完善建议

首先,在侦查阶段应分别由侦察机关和律师作为主体进行调查,互相补充,交叉配合。因为,一方面,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或多或少会涉及到诸如环境、品格等因素,如赋予侦查机关社会调查的职能,可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关注的重点易放在结案数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视不够,因此可采用律师介入调查,与侦查机关相制衡。

其次,在审查逮捕与阶段,检察机关能够获得侦查阶段所作的调查报告,可将该报告作为审查的参考。检察机关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补漏,合适相关案件发生的过程,使调查报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阶段,调查主体应由法官来承担,但作为调查主体的法官不能参与到其调查对象的案件审判中去。可在少审庭内部进行轮流分工,既能保证报告内容的质量,又能兼顾中立性。同时,法院可聘请心理学等专业人士,利用自身身份优势,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专业的参考。

(三)社会调查时间

社会调查时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何时开展,不同阶段得到哪一类适格主体的参与,社会调查报告如何使用等问题。因此期望通过综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会调查时间取得的不同效果,总结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问题,确定参与调查的合适时间。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时间

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案件流程发展阶段的不同,引起参与社会调查的主体不同,使得参与刑事案件调查开始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沙坪坝区检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师介入机制可以弥补检察官进行调查产生的时间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盘龙区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开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有可能出现在判决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昆明市盘龙区将社会调查时间定在侦查阶段对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和权利仅是盘龙区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的,尽管具备适格的调查能力,然而在权利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扩大合适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普适性仍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上海市长宁区的社会调查一般在批捕阶段进行,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函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院在开庭前3日通知社会调查主体参加庭审,并参与法庭教育,判决后移交社区矫正部门开展矫正工作,有利实现了“无缝衔接”。+⑨但是未明确侦查阶段如何利用社会调查报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成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议

综上,社会调查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将该阶段所能获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后续程序的基础性因素。因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给予其更多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尤其在侦查、逮捕及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调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其次,社会调查需要走访众多人员和地点,若从审判阶段才开始介入调查,时间未免过于仓促,不能保证作出高质量调查报告所需时间。再次,从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对调查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做到整个案件流程的“无缝衔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帮扶。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参见:[日]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环境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参见: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3月,第2页。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页。

④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页。

⑤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⑥该意见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⑦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法学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页。

⑧诸如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要求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适用批准逮捕条件的则满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第9篇

“今天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绿色产品行业调查报告既表明伊顿将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带到中国,也表明我们致力于推动中国绿色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社会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强烈愿望。”伊顿公司中国区总裁周涛在研讨会上表示。

据了解,伊顿公司于2008年首次了在中国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体现出公司在中国致力于可持续性业务增长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努力。今天该公司再次2009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展现过去一年在这一重要领域取得的成果,同时回顾伊顿在中国市场提供的广泛的创新环保绿色技术及合作项目。

在华首发中国绿色产品行业调查报告

伊顿在华首次了中国绿色产品行业调查报告,通过对经销商和客户、员工、行业协会和社团、政府部门和媒体等绿色行业利益相关方的问卷调查和案头调研,深入了解中国绿色产品行业的发展情况,包括绿色产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机遇和障碍,并在此基础上对绿色产品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伊顿公司中国区总裁周涛表示:“这是对总结和揭示中国绿色产品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为致力于中国绿色产品行业发展的各方提供的一个参考。”

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公众对控制污染、减少排放和能源保护等话题的关注在稳步上升。所有被访者一致认为,“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可持续发展是伊顿中国业务的核心

在当天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可持续发展之绿色产品行业成长”和“可持续发展之企业社会责任”两大主题,深入讨论了新能源、节能减排、中国绿色产品行业发展、中国低碳经济建设,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等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第10篇

(一)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定性分析

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定性分析是据事论理,用思辩的方式,依靠个人经验判断能力和直观材料,确定社会现象或事物发展变化的性质和趋向.以划清事物性质界限的方法。定性分析的根本的方法是哲学方法,即揭示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方法。除此之外,还可采用系统方法、逻辑方法,常用的方法有:

1.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矛盾分析法

即运用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原理,具体分析事物内部矛盾及其运动状况,从而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其具体作法分三个步骤:

①从调查所得的大量材料中找到事物的矛盾,即找到问题。因为问题即是应该消除或缩小的差距,差距就是矛盾。

②对事物存在的矛盾进行分类,看它们是属于:历史遗留——现实产生;客观存在——主观思想;自然条件——人为造成;局部——全局;根本——枝节;眼前——长远的矛盾。

③分析矛盾的对立面,考察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其它方面互相依存、斗争、转化的条件,从而把握矛盾的特性。

2.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比较分析法

做社会调查报告常用的比较方法有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为:先进行比较,弄清事物的异同,根据共同点将事物归集为一大类,然后再根据差异将大类划分为几个小类,依此类推,事物就被区分为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不同层次的大小类别,明确地反映出客观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3.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因素分析法

即指从社会调查报告材料中寻找出对事物产生、发展、运动起作用的要素,通过系统分析和科学的归纳,探寻到对事物变化起着关键作用的要素系列,掌握决定事物变化的原因,从而了解事物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方法。运用因素分析法,首先应进行总体分析。

第一步是把蕴藏在现象之中的各个方面的基本因素清理出来,并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将它们按一定的标准组成一个有机的多层面的网络结构。影响事物变化有种种因素,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外因(客观因素)和内因(主观因素)两大因素系列,在这一层面下,又可以从不同角度将因素分为:主要因素、次要因素;积极因素、消极因素;一般因素、特殊因素;直接因素、间接因素;必然因素、偶然因素;历史因素、现实因素;起始因素、终极因素;潜在因素、诱发因素;阶级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学校因素(或工作单位因素)、家庭因素、个人因素等。各个系列因素有可能相互交织,错综复杂,显现出一种网络状态。

第二步就是通过对这一网络的分析,从总体上考察研究对象,分析出现某一社会现象的综合原因。这就要求实事求是地把握诸因素的内部联系,把握其特征和转化规律,对事物的总体进行多维的、系统的,内因与外因,客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辩证的分析。其次是进行关系分析。即对因素与因素之间的各种关系进行分析。要着重分析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功能关系、转化关系、共因关系。共因往往是事物存在或变化的最根本的原因,如诸多腐败现象的产生,其共因是私欲恶性膨胀,再进一步深究,就可找出其根本原因是权力作祟.从而找到问题的关键,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再次是进行因素树分析。即以某一种关键性的因素系列为主要分析目标,予以系统的多层次的剖析,按因素之间的联系绘出因素树图,即: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材料的因素分析法——因素树图

这样逐层深人,直至找出最基础的原始性要点,即具体行为表现。

定性分析除了以上方法外,还有分析综合法、归纳演绎法、科学抽象法、社区研究法(是以分析社区人口集体与特定生活环境、社会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社区的社会构成、社会功能、价值观念、日常生活及发展变化的方法)、历史研究法等多种方法。

(二)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定量分析

社会调查报告的定量分析是对社会现象或事物的规模、范围、程度、速度等方面数量关系的情况和变化,进行变量计算和考察分析,弄清其数量特征的方法。简言之,就是从事物数量方面入手进行分析研究。目前,在调查研究中进行定量分析已越来越普遍,使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已成为大势所趋,也是调查研究走向完善的标志。定量分析的 基本方法有:

1.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统计分析法

即运用统计学的原理,对社会调查报告所得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分析现象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关系,以揭示事物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规律的过程和方法。统计分析法包括描述分析和统计推论两个部分。

①描述分析,是把收集到的数据整理加工,找出其中的规律以及现象之间的关系.并用统计量对这些资料进行描述。它主要包括:编制次数分布表.绘制次数分布曲线,测绘现象的集中趋势的离散趋势以及现象之间的相关关系等。例如:我们研究城市居民近五年来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根据调查所得的材料,把每户居民年收人划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以上,17000~20xx0元,14000~17000元,11000~14000元,8000~11000元,8000元以下。然后计算每一个等级中有多少户居民,这就是事件次数分布统计。计算各等级居民在全体居民中所占的比重。就是比例分布统计。计算全体居民的平均收人,就是对这个数列的集中趋势的统计。计算全体居民平均相差多少钱,就是离散趋势的统计。

②统计推论,则是指在随机抽样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样本资料对全体进行推论。它常用的方法有两种:区间估计,统计假设检验。

2.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分析——社会测量法

社会调查报告的社会测量法即通过测量和评定某一社会群体或团体中社会关系或社会意向的一种方法。社会测量法分社会关系测量和社会意向测量两种具体方法。社会关系测量法较为常用,是指将所研究的某一社会团体内部成员相互吸引或排斥的关系状态数量化,从而分析其人际关系的一种方法。运用此法可分五个步骤。

其一,确定选择标准,有六种类型:①工作标准,以测量工作团体内部的关系;②娱乐标准,以测量娱乐群体内部的关系;③社交标准,以测量社交群体内部的关系;④生活标准,以测量生活团体内部的关系;⑤学习标准.以测量学习团体内部的关系;⑥服从标准,以测量被领导与领导之间的关系。

其二,选择指示项。一个标准,可以拟出多个指示项。如服从标准可拟出:你认为本单位谁当领导最合适?谁威信?你最不服谁的领导?等等。

其三,制作测试答卷。给出选择标准;限定选择数目;交代测试目的、选择范围(团体之内),说明对测量结果保密等。

其四,填答试卷。当面填写,当场收回。

其五,对试卷进行整理分析。

对社会调查报告材料的选择,要注意:

1.运用典型材料说明观点。典型材料是代表性的材料,它显示着事物和现象的某些本质特征,有着以一当十的力量。

第11篇

    一、“两卷三书”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义

    所谓“两卷三书”制,即以普通刑事卷、社会调查卷、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和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托而形成的内在逻辑严密、功能系统全面的未检办案工作机制。

    “两卷三书”分为两种情形,即未成年人起诉案件的“两卷三书”和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的“两卷三书”。“两卷”即指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指控行为事实的“普通刑事卷”和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状况的“社会调查卷”;“三书”即指“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和“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三书”在形式、内容和功能等方面有所差异。

    (一)普通刑事卷

    普通刑事卷,又称“刑事侦查卷”,是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基本材料,其基本内容包括侦查机关对相关案件事实的刑法定性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形式、内容和功能等方面,未成年人的普通刑事卷和成年人的普通刑事卷并无二致,体现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共性。普通刑事卷主要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在案犯罪行为事实以及侦查机关对此的基本定性,是全面考察涉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本依据,其旨在解决报应刑发动与否及其程度的问题。普通刑事卷不仅是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依据所在,也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及其法定刑幅度的依据所在,还是制定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等,启动公诉程序以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依据所在。在“两卷三书”制中,普通刑事卷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指引着后续诉讼活动发展的基本方向。

    (二)社会调查卷

    社会调查卷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的材料:其一,反映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庭环境及成长情况的材料,如法定人、亲属和少年本人的相关陈述以及户籍档案材料等;其二,反映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学校表现情况的材料,如教师、同学的相关陈述,该少年的学校档案;其三,反映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区表现情况的材料,如邻居、伙伴的相关陈述;其四,反映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个性心理状况和违法犯罪原因的材料,如心理评测报告、相关人员的分析评估。社会调查卷中的相关材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素材。上述材料非常丰富,其相关法律文书的数量完全可以与普通刑事卷的法律文书数量相匹敌,且能够突出地彰显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殊性,故而应将其独立成卷。

    (三)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起诉书。起诉书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确认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管辖层级,代表国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普通刑事卷所记录的在案行为事实的刑法定性。起诉书是对刑事侦查结论的初步确认,是启动刑事审判活动的必要依据和重要参考,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2.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的重要载体,是终止刑事追诉程序的重要法律文书,在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其矫治的现实可能性的全面评估,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相应刑事政策的精神,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量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决定,一方面可以减小刑事诉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伤害,适时地对其予以教育、感化和挽救,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损害;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节约诉讼资源,保证有限的办案精力投入到打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工作中。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一方面有必要对该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即适当运用检察建议书引导、督促家庭、学校、社区、政府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帮教、管护工作中来,并对之予以有针对性的跟踪帮教和回访工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有必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协助该未成年人修复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创伤。

    (四)社会调查报告书

    概言之,社会调查报告书是以社会调查卷为基础材料而得出的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治可能性等人格状况的分析评估结论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所特有,集中体现着其特殊性。社会调查报告书的全称可以表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人格状况调查评估报告书”。申言之,社会调查报告书通过对侦查机关所收集的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材料的全面分析,在系统阐述其违法犯罪原因及其性格特点、心理特征等人格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治可能性的评估意见,从而为制定合理、有针对性、个别化的帮教、矫治方案提供指引。

    (五)量刑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

    1.量刑建议书。就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而言,量刑建议书具有显着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起诉案件的量刑建议书,一方面要对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罪行严重程度的在案行为事实予以考量,另一方面还要对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矫治可能性等人格事实进行评估,并在综合考虑起诉书和社会调查报告书所载明的事实、理由和结论的基础上,遵循罪刑均衡原则提出合理、具体的刑罚裁量建议,并遵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殊方针和原则提出合理、有效的特殊处遇措施建议。故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量刑建议书更宜称为“量刑处遇建议书”。

    2.检察建议书。就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践而言,不起诉决定的大量适用会带来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对被免予刑事追诉的未成年人的适当管控与帮教问题。对此,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一些相关举措,如与家长或单位签订“帮教协议书”,如“两书”(家长告知书和家长承诺书)制度。⑴这些创新性的举措确有一定的实践效益,但其面临着一个非常突出的法治疑问,即相关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公法原则,上述创新举措因“师出无名”而难入法治轨道。笔者认为,通过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书来督促家庭、学校、社区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其对未成年人所担负教育、监管职责,修补相关的社会管理缺漏,可以将上述有一定实践效益的创新举措的实质内容纳入其中,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相关问题的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二、“两卷三书”制的特点

    (一)创新性

    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工作载体主要为“一卷两书”或“一卷一书”,与成年人刑事检察大体相同。“一卷”即刑事侦查卷(普通刑事卷);“两书”,即起诉案件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一书”即不起诉决定书。而“两卷三书”增“一卷”为“两卷”(即普通刑事卷和社会调查卷),增“一书”或“两书”为“三书”(即社会调查报告书、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起到了突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乃至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特殊性、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的作用,其创新性显着。

    (二)系统性

    “两卷三书”的五个基本环节,在外在形式上环环相扣,在内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功能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体系,为全面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在案行为事实和社会人格事实,为准确评估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矫治可能性,为正确适用其刑事诉讼流程,为公正的定罪量刑,为科学的处遇矫治措施的抉择,提供了全面的决策依据和系统的制度保障。

    (三)规范性

    根据我国修改后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有关的刑事司法机关应当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性格特点等情况,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以供定罪量刑之决策依据或参考。然而,由于相关制度设计不够规范、严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流于形式,或以一个简单的《社会调查表》草草了事,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评估。而“两卷三书”通过独立成卷的“社会调查卷”、正式成书的“社会调查报告书”凸显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其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提出了更为全面、详尽的要求,从而可以起到进一步规范相关司法实践工作,并更好地实现相关法律目标的作用。

    (四)实践性

    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一种制度创新,“两卷三书”制具有显着的实践性。一方面,其制度创新来源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该制度创新是在面临相关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时,为寻求问题的解决而逐渐探索、总结出来的合理合法的系统方案。另一方面,该制度创新尚属新生事物,还有待于在相应的司法实践中予以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总之,“两卷三书”的制度创新来源于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并将通过相关的实践检验和经验积累来获得其制度的完善和内涵的丰富。

    (五)合法性

    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系统创新,“两卷三书”或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普通刑事卷(刑事侦查卷)、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或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涵义范围之内,并有法学理论的根据,如“社会调查卷”和“社会调查报告书”。

第12篇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单独或者会同、委托社区矫正机构、社会调查组织( 人员),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收集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性格爱好、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征、日常表现、家庭状况、监护条件、社会评价等有关信息,用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可谅解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或资料,作为案件处理和开展教育、矫治、挽救工作参考依据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制度,标志着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上升为法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仅要了解和结合案件事实,同时要了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有关个人情况,如其成长过程、道德品行、智力结构、个性特征、身心状况、家庭结构、日常表现以及社会关系等。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监护条件等。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根据我院2015年度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展开分析。2015年度我院共受理审查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0件102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60件80人,不10件15人。结合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1.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先行启动社会调查制度,这就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理,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被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2.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调查报告的调查范围不够广泛、内容不够深入,仅限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而对其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等没有进行深入分析,特别对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对象相对较单一。就我院2015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并不是对所有的未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学生的,就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决定。在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外省市流窜至本市作案,由于在本市无固定居所,而去当地调查费用又较高,故对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少进行社会调查,也就不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生活经历等情况。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一)存在问题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具体可分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调查主体的多元化和诉讼地位不清晰,很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相互推卸责任,二是重复调查。相互推卸不仅造成了案件的无端拖延,也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不能真正付诸实施,流于形式。重复调查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

2.调查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发展还不完善,对调查员的选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科再分配给各镇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可能会因为法律、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欠缺,以及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等问题,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

3.调查内容不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对调查内容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查内容的不全面、不一致,导致调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观方面的真实情况,以致于司法机关不能从社会调查报告中得到未成年人真实、完整的信息,影响办案质量。

(二)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我国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员的培训工作。

2.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社会调查员要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通过走访父母亲友,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还可以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同时,调查人员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以便能全面、客观地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在传统的社会调查方式基础上,积极引入心理测试、人格分析等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方法,通过对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进行分析,从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通过多种社会调查方式的运用,使调查内容全面客观,调查结论真实准确。

3.细化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这个范围相对宽泛,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调查的书面记录等原始资料,包括个人经历、家庭概况、受教育程度、一贯表现、个性特点等等,有时还可能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所进行的生理、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测评结论;另一方面社会调查员通过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作为中立方得出全面、客观、系统、不带倾向性的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这两方面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份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完整地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

四、结语

未成年人由于各方面发展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不足,可塑性较强,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通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对待,使他们真诚悔罪,认识错误,以便今后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彰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年01期.

[2]刘立霞,路海霞,尹璐: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杨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调查的运用[J].法学论坛,2008(1).

[4]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郭欣阳,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河北法学,2009,(2).

第13篇

论文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义

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2)性格及不良习性。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如已参加工作,则重点考察其工作期间工作表现、同事之间人际关系、工厂附近环境秩序等。(4)家庭成员构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关系和睦与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会环境及邻里关系,如邻里关系正常与否、邻里评价等。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试行多年,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诉讼法 中也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给予了进一步细化。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响其司法实践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处必然影响其规范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细问题所在,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单,社会调查制度并不完备,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可选择程序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不愿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进行社会调查是一大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各地进行的试点中,调查模式各不相同,调查员的选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调查报告的质量难以实现调查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异地调查缺失

进行社会调查的试点地区,针对的对象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户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鲜有开展相关调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5%左右,但对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工作除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开展。 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辅助资料,因而这一现状将会间接产生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异地调查制度的缺失难免引起民众对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确认识。

(三)调查员业余化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调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地的社会调查试点中,各地进行试点的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不同的摸索,调查主体比较混乱,如律师、学生志愿者、教师、公益机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专职的社会调查员在各地的社会调查中都发挥着作用。除专设社会调查员外,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自身法律素养如何难以保证,调查能力也因人而异,且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社会调查中。社会调查工作内容多、条件辛苦,这要求调查员应具有较高的自身修养,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经验、掌握统计调查所需的基本能力。现阶段,我国社会调查主体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实现调查主体的职业化、专业化。

三、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

现阶段,将社会调查规定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但与顺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承受这样的“额外负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启动社会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决定,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护。而许多国家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性前置程序,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帮教条件。因此,建议将社会调查制度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程序,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社会调查主体专业化

在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样规定虽有利于社会调查的开展,但是缺陷亦很明显:一方面,控辩双方基于各自诉讼职能,各自进行的调查难免有失偏颇,难以保证客观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会团体调查,虽可避免上述立场问题,但社会团体成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职责,社会调查只能是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难以全身心投入调查工作,势必影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且调查人员的法律素养、调查能力、调查积极性都无法得到可靠保证。调查工作难以做到专业、精准,调查报告难以保证客观性。基于此,可借鉴国外社会调查员专职化的经验,在法院内部,独立于审判法官,设立专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实行和法官一样的选拨、任免制度,并且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调查员的社会调查能力。

(三)规范社会调查程序

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参考,让不必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暂缓起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这一功能,应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应通知法院指派调查员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和侦查同步进行,各有侧重。调查员将调查报告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以便及时准确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提请逮捕、是否起诉、是否暂缓起诉、量刑时参考等。

社会调查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如果通过实地调查难以判断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方法进行测试,并结合实地调查资料,制作出严谨的社会调查报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过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异地调查工作的方式,既节约调查成本又可提高调查质量。

日本《少年法》规定,在调查、审判的全过程,法官要与调查官保持充分的联络,借此监督调查活动的不当之处,保障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 为了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节约调查力量,调查员的调查活动应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调查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或刑事处分。对调查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四)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

第14篇

生物教材是我们开展生物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根据生物科学规律和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所编撰的生物教材对于学生打好生物基础知识,培养基本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教材上内容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那就是以理论知识为主。如果教师在开展生物教学活动的时候,仅仅以教材作为唯一的教学资料,这样,不但局限了学生学习生物知识的范围,同时也容易使得生物学习显得枯燥乏味。因此,教师在开展生物教学的时候,可以大胆突破教材限制,积极吸收一些生活化的内容作为生物教学的资源。例如,学生经常接触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区环境等,就是我们进行课程资源开发的重要方向。

在家庭中,一些食物的来源及种类,食物的保存与制作、家庭宠物的养殖、家庭成员的医疗保健、卫生习惯等都可以作为教学资源把他们吸收到课堂教学中来;在学校环境中,学校里的花花草草、学校食堂、宿舍的环境卫生等都可以作为生物教学的资源来利用;在社区中,社区的卫生环境问题、社区菜市场中的瓜果蔬菜、鸡鱼肉蛋、社区里的公园环境、池塘里的小鱼小虾都可以作为生物课堂的研究对象。

除此以外,教师还可以广泛利用一些报纸网络中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来作为生物教学内容。这样,在教学过程中,积极从身边的事物来吸取营养,丰富教学资源,可以使得生物教材能够与活生生的世界紧密地联系起来。这样,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拓展学生的思维,同时还可以加强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能力。

作业设计生活化

作业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通过课后的作业可以帮助学生巩固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不仅如此,学生做作业的过程中,还会发现很多新的问题,增长很多新的知识,因此,我们通常又把完成作业的过程视为二次学习和提高的过程。

在生活化的生物教学中,教师在设计作业的时候也可以从实际生活出发,这样,不仅可以打破过去那种不是选择就是填空、不是填图就是计算的枯燥的生物作业形式,丰富作业内容,还可以增加作业对学生的吸引力,提高学生完成作业的积极性。例如,在讲到环境污染给生物带来的影响时,我就给学生布置了这样一个作业:调查学校周边的污染现象,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造成这些污染的原因,然后再汇总调查资料,把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每个小组分别研究一个课题,如汽车尾气对植物的影响、河流污染对水生物的影响、噪声对动物的影响等,然后每个小组以调查报告的形式把自己的研究结果交上来,再由教师认真批阅,然后评出最佳调查报告。

这样的作业,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东西能够在生活中得到实际的用处,这样不但有效提升了学生的积极性,也丰富了作业的内容,使得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包括观察能力、调查总结能力、分析推理能力等得到有效提升,进而有效推进学生各方面素质的提升。

第15篇

我家乡的环境调查报告

美好的家乡(留在了记忆中):我是一个大山里的孩子,我的母亲河就是家门前这条可亲可敬的清清流淌着的清江河。从小我就是喝着清江河的水长大的,从小我就在河里游玩,不知当时是多么的快乐。炎炎的夏日,爸爸就带着我和弟兄们,拿着游泳圈欢欣鼓舞的向清凉的河水扑去。在河里游玩,打闹。头顶是燃烧的骄阳,身下是冰凉的河水。这样的日子,很快乐,真的!可是这样的清清的河水已经逝去,再回来的可能性已经是没有多大的希望了。

1、时间:20xx年1月17-18日

2、活动地点: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清江河畔

3、活动人员:杨海涛及其伙伴

4、活动情况

我带着伙伴们一早便来到河边看看,说实话我已经很久没来到这个曾经亲切的河边了。当我看到满目疮痍的河,心里很不是滋味。河面漂着垃圾,河边也是垃圾。还有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河里。原来清清的河已经不见了,唯独剩下的是一条脏兮兮的小臭水沟。原来修的污水收集站没有使用,而是将它填平,这样生活垃圾就直接进入了河里,没有了原有的清澈,只剩下“乌漆麻黑”的水。随处可见的垃圾,让人心寒。

(1)主要表现

垃圾很多,很多小水沟都遭到严重的污染,水质变的恶劣,垃圾主要为生活垃圾,其中白色垃圾占了很发一部分。而且有生活污水大量排放入河中,河水变的很脏很臭。

(2)主要原因

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大家都不是很注意公共场合的环境卫生,也不注重保护身边的自然环境。社区没有投入多少心思在处理垃圾上,垃圾处理不到位。

(3)解决方法:首先要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的意识,每个人都从身边做起,将身边的环境保好,再做宣传,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社区应该投入更多的资金来处理垃圾,没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再快的经济发展又有什么作用。我们应该做到又好又快的发展,而非只注重快速发展,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5、活动体会:通过这次活动,不但提高了我的实践能力,使我更加的熟悉了这项活动的过程,而且通过这次活动我也深刻的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我们身边存在的一些环境问题,明白了现在的严峻行势。我深刻的认识到我们应该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会尽力去保护环境,同时也会做有关保护环境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