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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博弈;利益
铁路建设的规模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铁路建设的发展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铁路系数低于国际基本水平,需要国家组织相关的力量加大铁路的建设力度。铁路的建设过程中可能会挖掘隧道,占用农民用地。挖掘隧道是一个技术难点问题,而占用农民用地反应的是社会问题。随着国土资源的紧张,城市扩建等问题的存在,农民的用地在缩减,铁路建设占用,必然会计划农民的人地矛盾,所以更应该进行妥善的处理。
一、铁路建设中征地拆迁分类及各方利益主体简述
铁路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中,征地内容主要涉及永久性建设用地、安置用地、临时工程用地、取土场、弃土(渣)场、小型临时工程用地诸如便道等 ;拆迁内容主要涉及居民房屋、工厂以及电力、通信网络和管道等为主题的拆迁和线路迁改工作。征地中的永久性用地基本无法复耕;其余的建设用地在一定程度上都将会被复耕,成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
铁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关系到各方利益,主要归结为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铁办和施工单位等四个行为主体,铁路建设用地问题处理的核心就是妥善处理四方的利益问题,尽量做到利益均衡。以下对四方利益进行了具体分析。
被征地(拆迁)的村民:农民作为征地拆迁的主题和对象,普遍情况下被认为是弱势群体,在拆迁中处于不利地位。当地政府:征地拆迁对于当地政府而言,好比是烫手的山芋,使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铁路建设毋庸置疑可以带动和推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于情于理都应该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当地政府也不想激化与当地村民的矛盾,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发展。铁办(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是临时组成的部门,有相关的国土资源、发改委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资金管理,及协调地方政府进行拆迁工作,隶属于某铁路项目建设总部。施工单位:即铁路建设单位,追求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征地拆迁中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地方政府和当地铁办尽快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二、乡村征地拆迁四方利益的博弈过程分析
征地拆迁的过程,即是上述四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进行博弈的过程。按常理而言,施工单位、铁办和当地政府三者会协同,共同面对被拆迁者,以使拆迁顺利进行。然而实际操作中,各方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在很多时候都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铁路建设农用土地的征用当中问题的核心即是对农民的经济赔偿和具体安置。农民的主要收益来自于土地,虽然近年来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城市务工,但是土地仍是他们的依靠。而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民对于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因此,农民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当不能满足他们的目的要求时,就相对的集体爆发干扰建筑施工的行为。施工单位与农民都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经济利益,不能达成共识,因此问题就比较突出。
而作为政府机关,首先他们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按时的完成上级的农民用地征用任务,保证铁路建设施工可以按照计划顺利实施。同时,政府机关又是百姓利益的维护者,需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这就使得政府成为一个矛盾体,既要完成土地征用,又要满足农民需求。
铁办主要是掌握征地拆迁的资金管理和土地的测量工作,所以在某些情况中容易出现部分官员的权力寻租现象。比如可以利用权力之便,随意的更改拆迁面积,是个别人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又或者将不属于高标准补偿范畴之内的土地,列为高标准补偿范围之内。这样内部权利的操作很可能引发农民的普遍不满,干扰土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施工单位除督促当地政府和铁办按时完成拆迁任务外,还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亲自与被拆迁者进行直接交流,或者为了自身利益与村民联合在一起,共同与当地政府进行博弈。
根据以上的四方利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农民是该项利益讨论的核心人物。农民的态度和配合程度,直接关系到土地征用工作进行的顺利与否。为了保证铁路建设的正常运行,应该均衡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只有利益均衡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三、铁路建设中乡村征地拆迁工作反思
乡村征地拆迁工作不是利益群体之间的胜败较量,而是应该努力找寻利益均衡点,实现最终的互赢。应该变换角度,站在对方的位置上进行必要的换位思考,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又不能过分损坏其他群体的利益,尽量达成相应的共识。
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应该做到以下两点:(1)高层负责制。根据需要组建拆迁共组负责小组,并确定责任人。此组织的建立,可以减弱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失真,并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避免了因时差而措施处理时机(2)村民自建维权组织。随着民主制度的深入,农民的民主意识的增强,农民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自己的社会组织,领导者由当地村民自己选举的精英组成。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村民作为一方博弈主题的地位;此外,因其代表者本身具备村民所给予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所以能使问题解决的解决更加直线化。
此外,针对于征地拆迁中的作者认识到得某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工程规划和建设中应以少占用民用地作为其中一个设计参考标准。拆迁量大,就意味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增加。(2)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在道德和自身无法控制的时候,我们只能依靠政策、法律和监督等外在的力量来约束。(3)赔偿标准细化。为了避免在处理中产生寻租事件和不公平现象,对于能细化和该细化的赔偿标准,我们应尽量的细化。(4)去除标签化。谈判各方只有站在统一的水平线上,才能公平博弈和协商,才更有利于拆迁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在谈判开始前就给被拆迁者带上“刁民”等不良标签。
铁路建设的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且土地征用范围广,设计资金大,涉及因素多,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本着公平的原则,既要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还要保证铁路建设的如期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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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费用
征地拆迁工作是公路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了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国家对土地资源严格管理,强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土地政策的不断调整,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多的新问题。征地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公路建设的公益利益,也影响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利益,解决征地问题已经日益引起各级政府、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如何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灵活解决征地问题成为公路建设、管理部门非常关心的议题。
一、征地补偿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一)征地补偿工作出现的问题。
公路建设征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同一地区不同公路建设项目或者同一条公路项目由于实施阶段不同被征地农民所得补偿费用不一致的情况,引起被征地农民出现不满情绪,影响征地进程。有以下几种原因:
1. 不同时间段,产值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按该块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为基数乘以相应地类补偿倍数为标准。征地的时间段不同,前三年平均产值就可能不相同,即使在补偿倍数统一的前提下,补偿费用也不一致。
2. 近几年补偿倍数逐渐提高。国家的土地政策不断调整,更多的强调对被征地农民的保护问题,加大了保障力度,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不断提高,至今两费补偿倍数已达到法定上限。政策的调整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客观环境造成在不同的时间段上不同项目或同一项目分段开工的被征地者得到补偿不一致的情况。
3. 不同地类,不同区域补偿标准不一致。公路工程为带状建筑,而非块状建筑,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能经过不同地带类型,不同气候地区,不同县乡即为不同条件。对于不同地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倍数不相同,不同区域的同类土地,气候、温差甚至同一地块的阴坡、阳坡的土地产值也都不一样,这些因素都在影响着被征地者所得到的补偿费用。
4. 法律、法规尚有不健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所规定标准过于宽泛,补偿倍数10-30倍,也可超30倍,不易具体操作。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09年以前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政策原因都导致被征地农民所得补偿不一致。近年来征地的政策法规也有一定的调整和进步,一些征地政策也逐渐更加贴近群众,具有可操作性,如: 2010年后吉林省各地市陆续公布各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规方面的空白,对征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5. 个别地方政府及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存在操作流程不规范,对国家及省里土地政策理解不充分,掌握不全面而引起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基本采用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相关事宜。
(二)对于以上问题,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征地补偿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市场影响粮食价格、国家给农民直补、专补以及调查价与实际存在差距等因素,都影响项目立项、征地包干、实际支付农民过程中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准确性。
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交函【2009】184号)文件要求省内各地区区域内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我省各地市已于2010-2012年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但是根据国家每2-3年调整一次的政策要求,目前征地年产值标准已进入调整通道,建议全省各地方政府尽快出台相应产值标准、倍数及区片综合地价,指导征地工作。
2、明确征地时段
为避免抢栽种、抢建构筑物的现象,保证工程建设资金有效性,建议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审批前,并参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指导工程征地。
3、加强监督管理宣传力度
在上述各项标准统一落实之后,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各项具体工作。并在征地拆迁工作之前将国家和省里的各项土地政策及各地区不同地类土地的不同产值予以事先公示,充分做好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标准的宣传、普及工作,让被征地农民由不了解到充分了解再到积极配合,使征地拆迁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减少被征地者盲目攀比,协调难度大,落实时间长的问题。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及建议
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与城市房屋拆迁既有联系又有巨大的区别,因此在拆迁工作中完全套用城市房屋拆迁的方法既会增加拆迁工作的难度,也不能够更好的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一般拆迁农村房屋有两种补偿形式:(1)按房屋区域位置、新旧程度及附近房屋成交价格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2)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有条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进行合理安排安置。
(一) 对于根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铁路建设;统征统迁;原因与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uch a large-scale construction is the railway development decades of not meet, for mor investment concept changing, joint railway building mode gradually arisen, mor and signed in all provinces of "province department minutes" of the project subject to undertake construction cost, local governments bear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whose house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 mode. In this mode, basic provinces were taking "all for the series moved" whose house mode, and the concrete is by the provincial hall as the dominant unit whose house, counties, the district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implementing land bureau, joint railway construction in the face of various new whose house and capital management related aspects of the problem, this paper in shaanxi province of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whose house is widespread in the process, with the problems and cause analysis and advice.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All drafts moved series;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53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由于铁路建设快速的发展,随着合资铁路修建模式比例的扩大,铁道部和地方政府先前制定的标准不适应铁路建设发展的要求,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存在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有助于铁路建设顺利、健康地发展。
一、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推进过程中遇到政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政策层面上存在问题的原因
⑴省部纪要往往比较笼统,关于征拆工作的规定没有详细费用分担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过程与省国土厅分歧较大。
⑵有关部门对征拆工作中应由铁路方面承担的工作和费用估计不足,在可研和初步设计中未能计列有关费用。
2、执行层面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⑴地方政府投资到位严重滞后。由于地方政府筹资渠道较为单一,在面临大量基建项目征拆投资的情况下,往往不能按省部协议将所需资金按时筹措到位。由于政府拨付征拆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只能到位部分资金,被征地农民意见较大,不愿按期交地。由于资金原因,征拆工作时停时动,严重影响项目征拆进程,给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困难。
⑵征拆补偿标准问题。同一个地区铁路建设与企业建设征拆补偿标准不统一, 老百姓抵触情绪大, 增加征拆难度。
⑶路地征拆办工作协调问题。地方征拆办与铁路征拆办工作步骤不统一, 工程急需的用地不能及时交付。
⑷地方政府对待征拆工作的态度问题。地方政府在征拆工作中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交地之前,谈条件提要求,否则不交地不拆迁。
二、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操作模式,包括地方出资方式、验工计价方法、本模式实际操作中有哪些优缺点,对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模式的建议。
1、合资铁路的出资方式为:铁道部负责工程建设,陕西省负责境内段征地拆迁工作及费用,征地拆迁费用经双方认可后计入股份。优点在于地方政府可分担部分铁路投资,缺点是地方政府配套资本金无法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直接影响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进展。
建议由铁道部或路局协调陕西省政府,在财政计划中按照铁道部的批复,及时调整、增加资本金,确保陕西省承担的征地拆迁费用能及时、足额到位。
2、验工计价方法“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优点是反映了阶段性征地拆迁完成数量和投资量,拨付征拆款前做到有理有据。缺点是在实施过程中,地方国土部门需要征地拆迁资金预付款来启动征地拆迁工作,与铁道部的要求有冲突。
建议在征拆补偿标准政策出台后,地方国土局及各乡镇、村组设立征拆资金专户,逐级上报并进行备案以加强资金监管,国土厅根据初步设计调查数量适当预付征拆启动资金。
三、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数量确定的方式,在超出标准处理方面应把握的原则。
1.目前,陕西省已建成及在建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数量确定的方式,大多采用如下方式:
(1)征地数量的确定,基本按勘界成果数量,另外加上路地双方确认的安置用地数量和边、角地及夹角地数量。
(2)拆迁数量及费用的确定,认可第三方确认的评估数量及费用。
2.对超出标准的处理建议:
超出标准处理,应遵循铁路、国土、地方政府、被拆迁单位、评估单位共同参加、协商,以既要考虑被拆迁单位的利益,又要控制拆迁费用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还要签订相关协议。
四、导致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增加的原因,怎样才能有效控制征地拆迁费用。
1、导致征地拆迁费用增加的原因
⑴省部纪要、路地征拆协议中涉及相关费用未能明确,不完善。如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承担不明确,又如路地协议中未明确拆除各类房屋单价和清运建筑垃圾单价, 导致地方政府定价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