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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伊州卫人函【2015】23号《关于上报“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千百十“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我院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和开发,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推动医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卫生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卫生人才的思想,始终坚持科技强院,人才兴院的发展理念,按照全面提高及重点培养相结合,培养卫生人才和引进卫生人才相结合,结构调整和合理配置相结合的工作思想,切实搞好医院卫生人才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充分调动医院人才的积极性,为医院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卫生人才保障。
二、培养目标
1、积极推进卫生人才全员培训,真正使我院每周的科内业务学习例行化、制度化,提升我院卫生人才整体医疗技术水平。
2、争取在3-5年内培养重点骨干30-50名,培养行业高精尖人才20-30名,培养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5-10名,坚持数量服务质量、宁缺毋滥,根据人才数量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选基数。
3、采取不同培养措施,重点从项目、科研、岗位、实训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对卫生人才实施全方位培养,并按照“一人一案”的要求科学制定培养方案,开展个性化的管理和服务。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卫生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深入我院调查本院卫生人才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调查出来的突出问题,研究决策本院未来2-5年卫生人才工作,把卫生人才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制定卫生人才分类标准。
Ⅰ类卫生人才:学科带头人;
Ⅱ类卫生人才:通过培养或引进的高精尖人才;
Ⅲ类卫生人才:科室骨干;
(三)做好卫生人才培养计划
1、院内重点培养Ⅱ类卫生人才、Ⅲ类卫生人才,加强“三基”的训练。第一是“技术三基”训练,即通过医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提高专业技术素质;第二是“品德三基”的培养,即道德基础培养、法制基础教育、心理和社会基础知识教育。使医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并通过医学心理学与社会人文知识教育,掌握与病人沟通的技巧,从而提高服务意识与水平。另外,对Ⅲ类卫生人才还要实行轮转锻炼,每轮转一个科室,经考核合格才能轮转下一个科室。
2、定期组织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倒讨论、危重病人护理等活动,充分发挥Ⅰ类卫生人才和依托本院的援疆干部对Ⅱ,Ⅲ类人才的帮扶带教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指点、加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的工作失误及时指出,全面提高本院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3、评选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各科室按照Ⅲ类卫生人标准才选拔20-30名,从Ⅲ类卫生人才中选拔Ⅱ类卫生人才10-20人,从Ⅱ类卫生人才中选拔Ⅰ类卫生人才5-10名。坚持数量服务质量、宁缺毋滥,根据人才数量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选基数。
4、积极配合经伊犁州党委组织部、伊犁州州人社局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库的工作,伊犁州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人才津贴的发放,对入选高层次人才库的重点骨干人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行业高精尖人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700元人才津贴。
三、评选和管理
1)评选范围:打破论资排辈,以20-50岁中青年人为培养重点,围绕“千百十”人才工程确定的目标任务,打破身份、户籍领域限制,凡在伊犁州友谊医院工作两年以上,本科生工作三年以上的卫生人才均可纳入评选范围。
2)评选标准: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爱党爱国爱疆,扎根伊犁发展;具有解决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交大的培训潜力;有良好的科学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科室骨干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3项以上: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诊疗工作;
2、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不少于10次;
3、有带教2名以上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
4、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专业叙述论文4篇以上(限前2名作者,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
5、任职期间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
6、任职期内参加国家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3篇(议论文集为准)。
高精尖人才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3项以上: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诊疗工作;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医师的指导能力,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0次,有带教2名以上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的经历;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任职期内须参与1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地州市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3项以上:
1、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病例的诊疗工作;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5次,有带教2名以上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
3、在任职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并编写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在任职期内参与2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自治区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任职期内获得自治区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
3)评选程序:按照个人自荐、科室推荐、组织推荐等多种方式进行推荐,评选结果经友谊医院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全院公示,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建设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单位)从事工商管理、经济管理、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房地产、旅游、建筑等专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满2年。
2.本专业硕士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满5年。
3.本专业大学专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并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满5年。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申报高级经济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应用经济理论知识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动态,并对本专业发展与研究具有独到见解。
2.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运行方针、政策,熟练运用本专业经济技术标准及规程进行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指导经济师、研究生完成科研和项目课题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工作经历之一:
1.作为负责人或骨干完成科研任务,创新管理、应用课题或中型以上经济考察、调研报告,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2.具备国内外经济运行接轨的工作能力,能准确按照有关国内外经济法规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运行。
3.有主持或为主对大、中型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项目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4.解决过重大项目经济运行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
5.有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级、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的经历。
6.作为主要成员编制过市以上或大、中型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纲要等项工作的经历。
7.有经验收合格的大、中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的经历。
(三)业绩与成果
1.学术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的合著。
(2)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加自治区级、部级经济学术活动并发表会议交流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2、工作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和自治区级、部级科技进步奖、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市厅级科技奖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者(第一、二名)。
(2)获自治区级和部级授予的业务先进(优秀)工作者称号。
(3)主持或为主编写的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等,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4)主持或为主编写的科研、调研、经济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2篇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的审查鉴定。
(5)主持和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撰写有实用价值的经济工作报告,提出的创新措施或建议以及有关资源节约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措施,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或经济效益持续稳定增长,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6)作为企业领导,使企业连续3年大幅度增加收入或实现扭亏为盈(经自治区经济综合部门认可)。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八条对为我区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破格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资格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必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
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年限须满8年。
第九条凡申报破格高级经济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十名或二等奖前八名或三等奖前五名。
(二)获自治区级或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两个三等奖第一名的获得者。自治区级或部级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可参照认可。
(三)获自治区级、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以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四)有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的合著,或全区行业颁布使用的由本人编写的8万字以上经济法规性手册等。
(五)主持或为主完成国家、自治区级、部级科研项目的论证、规划建设,经验收合格者(须出具有关材料)。
(六)发明创造、概预算审查或合理化建议等应用于生产项目建设后,取得明显效益(年增加利润在100万元以上,须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七)作为企事业单位主管经营、项目审查、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连续三年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三年累计增加利润100万元以上(须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受到以下奖励者:
1.县属人员受县政府奖励2项以上或受市级政府(含)以上奖励1项以上。
2.市属人员受市级政府(含)以上奖励1项以上。
3.自治区属人员,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奖励1项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如申报参加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报评审范围及对象
大型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现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五年以上。
(三)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和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四)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作为骨干主持或主要参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三年以上,并连续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以交纳税金凭证为依据)或为扭亏增盈(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为依据)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五)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公开出版且独立完成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或相关专业著作一部(不少于20万字)。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4篇以上,编写相关专业实用教材,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并得到省同行专家认可。
(六)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申报数额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由省职改办统一下达申报数额,各市、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依照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申报数额,认真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四、申报程序、评审工作、聘任与管理及证书发放
(一)申报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资格与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属市属单位的报市职改办审核把关,属省直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各市、省直各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职改办核实。
(二)评审工作。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原则精神,暂由省职改办统一组织评审。
(三)聘任与管理。批准通过正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的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文中"财政、经济、审计、统计"专业的比例确定正高级比例,其中正高级比例占高级职务的5%--10%,单位按设岗和核定的比例进行聘任,聘任后的工资待遇比照教授研究员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属于大型企业单位的,可按企业有关规定的工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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