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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论述,普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获偿、依法成立维权组织等九项权利。作为消费群体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也应当承继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参与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还应该享有隐私权等其他特殊权利。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金融必要知识或信息的权利。相应地,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产品/服务实情、提供信息咨询等义务。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确认、借款使用情况、债权人的资产变动情况等。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自主选择网络金融平台和交易对象,并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约束,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强制消费者支付结算方式的行为。如在淘宝网购物并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页面会出现“同意开通快捷支付”的字样,而且没有复选框,不给消费者选择是否开通快捷支付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就必须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当个人财产在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中遭受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向对方获取赔偿的权利。若诉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探索。部分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应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专门的负责机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晚,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真空、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出台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型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尽管我国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者维护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却少有直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没有出台专门、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是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建议在该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准入门槛和破产处置措施、业务范围、信息采集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关键词: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080-02
引言
2015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明确列出了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划,互联网金融正从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者逐步过渡为金融体系的参与者和合作者。“互联网+”是从工业时代的创新1.0到信息时代、知识社会的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指以互联网为主,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一整套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扩散,本质在于传统行业的数据化和在线化。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实际运用的一种形式,凭借其快捷便利、准入门槛低等优势迅速崛起,使大众拥有更加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方式,无抵押贷款、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等多种商业模式不断发展完善。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阐述。需求方面,由于传统金融机构高门槛高手续费,导致了处于长尾理论尾巴上的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或中低收入者长期被排斥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之外,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因其方便快捷、透明度高、成本低,恰好满足了中小理财投资者的需求。供给方面,信息通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的迅速发展,刺激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提高了金融效率,丰富了金融生态。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六种商业运作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目前常见的第三方支付有中国银联、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拉卡拉等。二是众筹,主要有京东众筹、众筹网、点名时间等,据国内金融市场研究资料显示,从平台的影响力和可靠度方面排名,众筹网综合第一,京东众筹位列第二。三是P2P网贷,常见P2P平台有陆金所、拍拍贷、人人贷、宜信等。四是大金融数据,主要有两类,以阿里小额信贷为典型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金融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五是信息化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类,分别是以“融E购”为代表的金融电商模式、以网上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务电子化模式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六是互联网金融门户,常见的有网贷之家、融360、91金融超市、大童网、安贷客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
(一)对存款业务的影响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中的基础业务,是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途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范围逐步扩大,本质上具有商业银行存款方面的特点,因而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造成极大的冲击。互联网基金因其明显高于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收益率,吸引了大量商业银行储户的闲置资金,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形成分流。以余额宝为例,2013年6月上线,是目前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2014年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一度高达6.76%,最近也一直维持在2.4%左右,远高于银行活期储蓄。
(二)对贷款业务的影响
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具有复杂的征信体系、烦琐的审批过程和较高的手续费用,这也会导致信用记录不完备的小微企业获取贷款十分困难。互联网信贷模式则利用海量的大数据资源细分目标客户,分析客户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互联网融资的出现分流了对商业银行融资服务的需求,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带来一定的挑战。互联网融资包含三种主要模式:P2P网贷、众筹融资和电商小贷。以中低端理财市场为主要业务目标的P2P网贷公司,不受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要求,低门槛,低成本,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三年来,网贷运营平台数量增长迅速,从2013年的800家上涨到2015年的2 595家,网贷成交量自2013年的1 058亿上涨到2015年的9 823亿元,增长幅度高达828.45%。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将会进一步增强,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冲击也一定会不断加大。
(三)对中间业务的影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担保、承诺、交易、咨询等。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化改革,使得商业银行存贷利差缩小,从而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盈利性,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打破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垄断格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被广泛采用,因其价格较低,操作便捷,很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中间业务有被替代的可能性。在支付结算业务方面,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既可为个人客户提供信用卡免费跨行还款等资金支付服务,也可为企业客户提供大额收付款、一对多批量付款等资金结算服务。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支付结算功能涉及网络支付、转账、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等多个领域。
三、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分析对比
(一)商业银行的优势
1.资金和客户资源丰富。传统商业银行依靠几十年来的稳健运营,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资源,对其顺利开展业务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这是近几年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一时无法超越的。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加快,但是自身经济资本实力依然无法与商业银行相抗衡。
2.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商业银行拥有更专业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切实履行着稳健经营的理念,确保了客户资金安全性,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好的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仍缺乏规范性和自控力,例如P2P跑路的事件屡见不鲜,整体的风险水平较高,资金安全保障不完善,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违约可能性极大。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传统主流业务往往需要较高的信用水平和较高的交易费用,重心放在需求曲线的头部,即资金力量雄厚的大企业上,因而中小企业难以及时获得所需的资金和服务。而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搜索技术,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整合跨地域的分散资源,能满足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的金融需求,实现长尾效应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2.信息处理分析能力高效。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大数据技术,记录和分析客户消费与商户经营的数据信息,掌握了客户的消费意愿、财产状况、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获取了一些个人或机构没有完全披露的信息。而这一信息采集和分析过程,又在互联网上完成,发挥了大数据强大的整合分析能力,从而省去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了资金成本,这是传统商业银行无法高效低廉实现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
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各具有不同的优势和资源,商业银行想要得到长足发展,下一步就需要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借鉴互联网金融成功发展的经验,将互联网技术同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调整商业银行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提高客户黏度和忠诚度,突破发展瓶颈。如百度与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开展合作,涉及联名信用卡、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金融支付等多个领域,这是银行与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的典例,较好地整合了双方资源。
(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互联网金融通过获取的客户需求信息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自身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弱化了商业银行原有的代销产品经营模式。银行若想要在扭转因互联网金融导致的客户大量流失的局面,就需要依据客户的需求与体验感受开发特色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可通过细分市场,构建客户相关行为数据库,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及产品,提升客户体验。同时,开展网络营销,通过应用互联网技术降低成本费用,保证利润来源。
(三)加强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育
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的竞争取决于人才的竞争。在“互联网+”时代下,商业银行面对拥有高端人才的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要积极转变发展策略,进行金融创新。在这方面,除了积极引进具备金融营销知识与互联网应用技能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外,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还要定期对银行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避免员工知识结构单一化。只有培育出一支既懂银行金融业务、又了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商业银行真正才能保持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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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制度构想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1相关概念界定
1.1网络金融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网络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网络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网络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网络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本文中主要讨论广义的网络金融。
1.2网络金融消费者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生活消费”为界定。可见,其对于消费行为的定义具有局限性。
笔者认为,网络金融消费者可以认为是传统消费者在原有概念上的延伸,其既包括使用网络金融平台进行消费的消费人群,又包括投资网络金融产品的理财人群。
2现阶段我国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S着网络金融产业爆炸式发展,我国相关监管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总结起来,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2.1法律缺位
从我国网络金融的大环境来看,个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互联网个人金融安全等相关的一系列提供基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具体,缺乏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控规则。已有的条款多以指导发展方向的宣示条款为主,不具备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容易形成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局面。
2.2网络金融活动监管缺失
例如网络众筹、P2P融资的网络金融行为极易演变成非法行为,或被非法行为当成幌子和伪装;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货币多种多样,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这些活动时效性强,覆盖范围广,不及时发现很容易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网络金融活动的实时监控就显得十分重要。
2.3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的缺失
我国对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银行来负责,人民银行作为我国货币发行管理机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其在金融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评估金融企业或者组织信用信息以及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如或个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评估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业的金融信息尚未纳入此征信系统之中。因此,绝大部分网络金融商游离于现有的信用体系之内,而基于金融信用的某些网络金融就难以得到保障,网络金融消费者难以获得对网络金融商的客观评价标准,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
虽然,在互联网内部已有一些网络金融机构和企业自发形成的网络金融信用系统。但其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推动网络金融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
3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步构想
3.1法律的完善
首先,加强基础法律建设,针对新兴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修订相关法律,如虚拟货币、网络众筹等,系统规定准入资格、交易方式、经营范围等相关细则。
其次针对特定网络金融行业和产品落实和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划分监管范围。
最后,对现有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一方面根据对空白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将原有的规章、条例提升为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3.2制度的完善
3.2.1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建立以“一行三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即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职能,明确监管责任的划分,并配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形成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网络金融实时监控制度,对金融风险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尽可能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消费者的权损风险。
3.2.2网络金融产业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建立网络金融信息公示机制,将网络金融商家的基本活动向消费者开放,实现管理的透明化、权利保护的可见化。
同时,网络金融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因素,实时专门的管理和审查,形成企业内部的限制机制。并进一步形成行业内部的限制和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将互联网信用体系纳入现有的征信系统之中,并针对其特殊性做出相关特殊调整,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保障金融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中充分发挥作用。
3.2.3救济制度的完善
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不同权损,建立不同救济机制,完善非诉制度,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具有针对性的重新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和取证责任,提高网络技术部门的能力,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提供技术支持,降低消费者取证难度。
参考文献
[1] 阴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D].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5:5-7.
[2] 马国泉.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20-21.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
一、背景分析
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利率利率市场化的基本设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更是进行了纲领性的论述“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从1996年我国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开始,利率市场化已走过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竞争的需要,继续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已成为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最高上浮到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从之前的最多下浮到0.9倍变为0.8倍,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开始。近年来,国内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传统电商从支付宝开始进入金融领域,直接与银行的核心业务展开竞争。互联网金融提升货币流通速度,扩大货币乘数,提高通货膨胀对货币供应量的敏感性;同时增强支付功能、提高资产流动性,推动利率市场化。谁也没能想到一个“宝宝”正带来的一场蝴蝶效应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存款竞争。
二、国外经验借鉴
美国和日本的虽然进行不同种形式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之后,利率的变化趋势却都是大致相同的,都是基于竞争的压力先升高,各大银行抢占市场份额,随着资金成本的不断提高,利率又直线下降,造成了资金脱媒的现象,市场继续自动调节,利率回升,最后趋进于0。
通过对美国、日本的市场分析,可以总结出利率市场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1)改革初期,利率波动特别大,对中小型银行的影响力增加,促使其开发不同品种的货币基金来满足市场的需求,中小型银行的融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2)利率市场化使市场有了资金定价的自,提高了银行业和小型融资机构的竞争力,增加了商业贷款定价的灵活性。
三、中国互联网产品具体运作
互联网正在革命性地改变着传统金融的面貌。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依赖技术和平台开始渗透到金融领域。自从利率市场化这扇大门打开之后,互联网的各类“宝宝”们层出不穷,这些类宝宝虽然不属于活期存款,但其大部分拥有活期存款的性质且利率要高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十余倍。接下来,就简单分别介绍一下互联网产品余额宝和银行产品薪金煲。
3.1余额宝
余额宝是由天弘基金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其本质就是一款T+0的货币基金产品,此产品依靠支付宝强大又广泛的平台资源,快速归依短期、小额的支付宝支付类资金,使用户不但能获得货币基金投资收益,同时这些资金可以用来随时支付用户网上消费的金额。余额宝的优势分析:
(1)T+0支付功能融入用户消费领域:传统的货币基金赎回需要T+1或T+2日,作为现金管理工具不够便捷。而余额宝通过基金公司垫资实现客户赎回时资金可以当天到账的T+0功能,并将其融入到客户消费领域,进一步提高了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并实现了增值。
(2)以支付宝为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平台宽广:我国居民活期存款余额约16万亿,其中有部分对收益较敏感,而且支付宝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超过8亿注册用户,日均交易额超过45亿,全年交易额达到1.6万亿,占到我国2012年居民消费额的8.6%。
(3)理财门槛低:从支付宝的网站数据上显示,21岁至30岁的人群占58%,这些用户大部分都没有一定的存款且缺乏投资理财经验,所以余额宝不限投资金额、不限投资期限、随时可用的特点,降低了理财门槛,使更多的闲散资金聚集,更多的用户参与理财。
3.2薪金煲
谁也没能想到,今天的“余额宝”们掀起的是一场金融革命。从起初的“抢存款”,到现金规模上冲2500亿,余额宝以一个代表的身份为互联网金融正了名。因此,银行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中信银行率先回击推出薪金煲业务,第一天利率高达9.4%,吸引了中小客户的眼光,下面就介绍一下中信薪金煲:2014年5月,中信银行与信诚基金合作推出“薪金煲”业务,对接信诚薪金宝货币基金。客户资金可自助转换为货币基金份额,通过银行垫资,实现货币基金的ATM机直接取现以及直接刷卡消费功能。“薪金煲”在5月中旬信诚薪金宝封闭期结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发行。相对于其他宝宝类产品,它的最大的特色是:它的申购和赎回采用“全自动”模式,顾客只需一次性签署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开通协议,设定一个不低于1000元的账户保底余额,无需客户主动购买,账上保底余额之外的活期资金将每日自动申购货币基金,而当客户需要使用资金时,也无需再发出赎回指令,中信银行的后台会自动实现倾向基金的快速赎回。薪金宝的推出,是银行业的一个突围。这种类似活期货币基金的模式会导致银行自身损失部分活期储蓄的利润,但也可以聚集其他闲散资金。银行业推出的此类基金相比于互联网的基金有很大的优势:
(1)支付功能的拓展,尤其是供实时取款以及实时转账功能的产品,在货币基金流动性上已经与现金趋同,是打通了宝宝类产品的最后一公里。
(2)安全性更高,相对于互联网环境的不稳定性,实体商业银行的优势是毋庸置疑的。互联网虽然方便简单,但是网络安全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3)信用性更高,余额宝中虽然每户平均2600元,但基本都是尝试的态度,大额资金存放更多会考虑“安全”,银行背后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多年经营的信用积累,这是支付宝无法比拟的。
四、本文小结
本文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背景、国外经验的介绍和国内相关货币基金产品的兴起、具体运作来探析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结合国外经验和中国现阶段状况,我认为对中国利率市场化未来发展有以下几点启示:
(1)渐进式改革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理性选择。美日长达16年的改革经历告诉我们,利率市场化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2)金融创新是利率市场化的有力推进者。余额宝虽然作为货币基金出现,但是却给传统银行业的活期存款业务带来了巨大冲击,进而推动了银行业对市场利率的敏感性。
(3)金融脱媒是不可避免的过程。银行脱媒的浪潮不会因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上升而改变。应通过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使之与银行脱媒节奏相匹配,减轻银行存款及信贷压力,防范银行为了弥补利息损失而从事高风险信贷业务。
目前,不论是互联网还是商业银行都在进行个性化的产品竞争,毫无例外,这些产品都是利率市场化的最有利推动。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国家监管当局的有效完善制度下,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会渐近式稳步前进发展的。(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学城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劲松,《利率市场化与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博士论文
[2]李程,《利率市场化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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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新智,袁江,《渐进式改革》,国际经济评论,2011.6
[5]尹继志,《从美日经验分析利率市场化对金融运行的影响》,2011.3
[6]陆晓明,边卫红,《美国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的影响》,2012.15
[7]肖欣荣,伍永刚,《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2011.1
[8]王会昌,《利率市场化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选择》,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工业大学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在日常生活支付手段、投资理财渠道等方面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基于技术接受模型和信任、感知风险理论,从消费者角度,结合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本质特点来构造概念模型,解释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产品;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使用意愿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消费者的热捧,引起了高层管理者、传统金融机构和相关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例如,2013年6月13日,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鸿基金合作的创新支付+投资类产品——余额宝上线。至6月底时,余额宝用户突破250万,规模达66亿;9月初其规模已近500亿元,天鸿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用户爆炸式增长的推动下,一跃成为目前中国用户数最多、甚至是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余额宝的成功,也激起了更多的基金从业者拥抱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众多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天鸿货币基金的《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人均拥有余额宝金额为5030元,表明其依然是资金量不大的用户。余额宝用户在二季度突破1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尝试民众很多,说明国内理财需求的空间很大,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覆盖的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得到理财服务。另一方面,相对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数量8亿(截止2013年7月)而言,余额宝的用户数量还有待提高;而且对个体用户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平均投资额度较小,说明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程度还有待提高。
如何扩大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意愿,有必要对影响消费者采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探究。文章以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愿,并且以余额宝为示例,为以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可以提供思路借鉴和理论指导。
1、理论基础
1.1 技术接受模型
技术推进理论是金融创新成因的代表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新技术革命的出现,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物质上和技术上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从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扩展到互联网、移动终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受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还取决于对互联网、移动技术这种交易方式的接受。TAM是David(1989)和David等(1989)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提出来,用以解释用户对新技术的接受行为。由于模型结构简单和各种实证研究对其价值的证实,被广泛用于研究对各种信息技术的采纳,也延伸到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情景。
1.2 信任理论
互联网金融情景下,由于消费者和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时空分离,以及网络设备的不可预测,使得在线交易产生了隐含的不确定性。信任在包含未知风险的交换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特别是在网上购物环境中,信任尤其重要。缺失信任的网上交易和网络供应商的是电子渠道市场渗透的重要阻碍。此外,研究表明,信任对用户愿意从事有关金钱和敏感个人信息的网上交易有重大影响。对商家的信任是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的重要前因。此外,用户通过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对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信任会影响其对同一渠道内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感知信任。在淘宝、支付宝进行过交易从而对支付宝信任的用户更愿意在支付宝客户端进行余额宝的体验。已有研究发现消费者信任会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口碑传播,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刺激重复购买行为。
1.3 感知风险理论
Bauer引入感知风险这个概念,并且把感知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和相关结果严重性的组合。Featherman等把感知风险模型扩展应用到新兴的信息技术情景下(例如移动支付),用实证研究检验了互联网情境下对电子服务的感知风险的七个维度的影响,包括操作风险、财务风险、时间风险、心理风险、社会风险、隐私风险和整体风险。
余额宝是支付+投资类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设计的用户众多,操作频繁,任何操作失误、系统设计不当或蓄意事件(如攻击或滥用信息及程序)等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以及进行交易的时候,用户的身份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以及认证信息等,已经被记录和保存在第三方支付的数据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则很容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这些风险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或资金盗用等问题。易观国际在《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用户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由于木马、钓鱼网站和账户、密码被盗的原因带来资金损失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4%、33.9%。另一方面,余额宝所对接的是货币基金理财,虽然历史上货币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但是不排除会有资金损失的情况。这些都是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可能感受到的风险。
2、研究分析
这篇文章在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理论的基础上,从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产品角度,结合消费者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构建了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意愿模型,模型如图1所示。
2.1 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TAM中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是决定使用意愿的两个主要变量。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理财+支付产品,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理财功能,另外,还可以随时随地用于支付宝的购物付款,集理财、购物等功能于一体。而关于余额宝的相关操作都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来完成,需要使用者具备一定的电脑、手机操作技能。这种情景下,这篇文章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定义为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满足自己的理财需求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易用性”反映了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体验,定义为,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容易程度。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程度越大,消费者使用意愿也更强。
2.2 信任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余额宝本质上是天弘基金旗下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本来名不见经传,但是通过和支付宝合作,把余额宝内嵌在支付宝体系里面,借助支付宝的影响力,降低客户开发成本。不论支付宝选择与何种基金合作,支付宝用户都会有意愿进行尝试,可见,出于对支付宝的信任,是消费者使用余额宝的影响因素之一。这也是众多基金公司和已经沉淀大量客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原因之一。这篇论文定义的信任是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平台的信任,而且信任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向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2.3 感知风险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依据余额宝的应用情景,定义感知风险为:使用余额宝带来的经济损失、心理压力、操作不当等不好的后果和可能性。并且从四个维度来划分感知风险:安全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安全问题等引发的经济损失可能性;隐私风险是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用户失去对个人信息控制的可能性;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而使自己处于担心状态、遭受精神压力的可能性,比如担心自己账号被盗信息泄露资金不安全;功能风险是指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
当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的风险越大,使用意愿越弱。减少消费者感知风险是促进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途径。比如在支付过程中提供各种安全工具,提供保险服务;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披露等。
2.4 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影响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
消费者的个人特点风险偏好和理财知识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有影响。风险偏好是指消费者有规避或者追逐风险的倾向。Chen和He在B2C电子商务环境下证明,消费者对相关品牌的知识越丰富,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就越低;而且消费者风险偏好越高,感知风险越低。也就是说消费者拥有的理财知识越多,对理财产品越了解,那么感知到的风险相应地就会降低。而理财知识越丰富的消费者在判断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时候,比理财知识匮乏的人更了解自己的理财需求,也更清楚产品的有用性程度。
理财产品形式多样,但都可以从收益率、流动性、风险性和投资门槛4个主要指标来衡量。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收益率较高、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投资门槛低等特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理财、购物、变现等需求。理财产品的这些特点是消费者有用性感知的前提。另外,余额宝是金融产品的属性,本身就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的风险感知。
3、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的参与。对互联网平台而言除了应加强互联网安全,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和资金安全,还应该注意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同时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理财知识宣传,促进其理财意识。对于消费者而言,提高理财知识、风险意识,权衡收益率、风险性、流动性以及购买平台等各种要素,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真空地带,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余额宝类金融创新进行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落实。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双管齐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也可以增强消费者对投资环境的信心,对投资平台的信任,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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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民经济的论文范文一:现代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探析
前言:
在经济全球化、全球一体化逐渐深化的过程中,国家要想在国际上占有优势,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提升自身的经济水平,而生产过程的同化导致服务水平的差异直接决定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占有份额,所以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不可忽视的贡献。
一、现代服务业分析
现代服务业是在信息技术、知识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新型服务业,其利用现代化新技术、新服务方式和管理理念,使传统服务业的业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能够向其他行业释放较强外溢效应,是对整体经济竞争力具有提升作用的服务行业的集合体,其需要去引导消费、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及生活服务,由此可见其具有现代性、高新技术性、知识密集性、动态性、生产性等特点,其是信息化、现代化经营理念的发展成果,公共服务职能愈加突出,所以现代服务业不同于第三产业,其广泛分布于三大产业之中[1]。
二、现代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一)现代服务业的产业波及效应
首先市场上对现代服务业产品需求量的增加,将直接推动其产品生产中所需要的相关产品行业的发展,形成相互消耗式的波及效应,例如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业发展会带动汽车生产企业的壮大,现代服务业中的房地产业发展会带动钢筋、水泥等企业的生产等,由此可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因消耗会波及相关产业,而相关产业的消耗又会形成现代服务业的间接消耗波及,以此推动国民经济整体的增长;其次,受消费者以此购齐消费心理的影响,现代服务业会形成配套需求式波及效应,例如消费者最初购买智能手机的目的是观看直播球赛,但其在业余时间可能会利用智能手机拨打电话、观看付费电子小说、付费视频,玩付费游戏等,为满足这种配套消费需求,现代服务业的产品会自觉与相关产品形成互补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除此之外,由于现代服务业是在信息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的基础上产生的,属于新兴产物,所以其具有示范作用,形成示范波及效应,例如其自身的特色决定会出现咨询、管理等新的行业形式,会在信息传播交流速度逐渐加快中影响人的消费观念,以此引领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二)现代服务业激发生产者新的投资需求
首先,随着现代物流业、信息传输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出现和发展,生产者舍去了建造仓库、配置车队、信息交流、寻找市场等环节的成本开支,使其生产成本相比过去得到明显的提升,为生产者队伍壮大和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可能;其次,金融业的发展、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使生产者的融资渠道扩宽,例如民间小额贷款,为中小型生产者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使生产者产品升级、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等方面更有保证,这不仅有利于生产者开拓产品相关产业,也有利于其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扩大规模,以此拉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再次,现代服务业中的市场调查服务、会展服务、媒体宣传服务等可以使生产者及时、全面的了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针对市场需求进行产品的开发和改进,为生产者提供展示自身产品、服务优势的平台,使其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得到加强,从而为生产者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除此之外,现代服务业中的调研、策划、咨询服务及保险业使生产者的投资风险在事前事后都得到有效的控制,由此可见现代服务业可以使生产者的生产难度降低,而生产利润增加,由此推动生产规模的扩大,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三)现代服务业激发消费者消费需求
首先,现代服务业重视产品的研究开发,而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个性化、品牌化的追求愈加旺盛,生产者为追求经济利润,积极与现代服务业相关服务相结合,使其产品供应相比过去更加具有吸引力,以此激发消费者消费;其次,随着现代服务业分期付款等服务形式的出现,使消费者的消费观念由传统的先赚钱后消费向先消费,后付款转变,而且使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更加旺盛,使房地产、汽车行业等一次性消费成本较多的产业在消费模式发生变化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以此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再次,随着现代服务业中的各种保险服务的出现,使消费者对工作、健康等方面有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恐惧心理得到缓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最后,现代服务业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多种支付方式,如信用卡、网上交易等,使消费过程的安全性、便利性等更有保证,也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消费需求的增加将直接推动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推动国名经济增长。
(四)现代服务业的就业机制
现代服务业的显性就业机制和隐形就业机制都非常明显,显性就业机制是现代服务业自身发展中创造了庞大数量的就业机会,例如淘宝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截止2014年向社会提供近20万的就业岗位,而且仍以每月5000个新店铺开张的速度持续增长,而隐形就业机制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其相关产业就业机制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对就业收入产生的乘数效应、因推动技术进步而创造就业机会、对供需结构的调整,从而使就业结构发生变化等方面,例如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劳动力市场运行不稳定等,以此扩大就业的空间,在现代服务业刺激消费者需求,推动产业规模扩大,的同时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由此推动国民经济增长。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国民经济的增长对于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而现代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对现代服务业充分认识,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强化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一项长期伴随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现代服务业。
有关国民经济的论文范文二:互联网金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国民经济的主要影响
(一)衍生出依托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
由于互联网自身具备的高效便捷的通信能力和快速准确的运算能力,产生了一批依托互联网庞大的消费群体而形成的全新的经济形态,这一类经济形态被称为互联网经济。狭义的互联网经济主要由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即时通讯、网络游戏四大核心产业构成。其中以电子商务产业中的阿里巴巴集团发展态势最为迅猛,其创立初时资产总规模仅为1亿元人民币,此后依靠电子商务迅速扩张,2014年在美国上市时净资产总额估值已超2300亿美元。
(二)传统产业的营销模式得到了革新
美国著名学者波拉特早在1977年就准确的预见传统产业在遭遇互联网经济所产生的变革,并创造性的将社会产业部门划分为第一信息部门和第二信息部门。果不其然,当下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使得信息服务业迅速与其他传统产业实现融合和渗透,传统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间的边界已变得越来越模糊,这也是互联网经济另一个重要特征信息高度渗透性。以汽车电子产业、光学电子产业为例,两大产业充分融合了信息服务和基础制造,实难再以单一的产业结构学说来进行清晰划分。
二、国民经济立足于互联网金融下的发展前景
创新不仅是技术成长的动力,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过去,为了提高国家的技术水平,我们采取的是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但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当前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没有自主创新为支撑,即使用市场也换不到核心技术,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也难提高。须知,单纯地依靠技术引进、技术模仿和技术移植绝不会成长为一个有强大竞争力的国家。所以,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共同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一)将重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互联网经济带领我国走进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先导、以农业为基础、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为重点的全面产业格局。在此环境下,国民经济发展不仅要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比如,积极改造传统产业,对信息程度大、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植和资金鼓励,对于产能相对落后的僵尸企业提供兼并和信息化改造指导。加快推进第三代移动通讯和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竞争水平上的重要作用,为政府政策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比如新型工业化与工业化、信息化的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带动工业化,运用工业化提升互联网技术水平,推动传统工业走上科技含量高、资源耗费少、环境污染小的道路。
(二)将直线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伴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我国产品的出口能力正逐步被削弱。经济学家认为,提升经济增长速度的第三驾马车就是净出口,因此,依托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成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突破口之一。由此,企业可利用自动化设计和生产系统(CAD、CAM)来提高企业劳动生存率和产品质量;或借助管理信息系统(MIS)来综合分析经营管理水平,为管理者提供科学的决策建议;或采取业务处理系统(TPS、EDP)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又或是运用经理信息系统(EIS)向企业所有者及最高层管理者提供全面的企业管理信息,集合多元信息技术合力共同推进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
(三)将加快市场经济活动释放速度
互联网经济下的社会消费需求被直观的反映到了网络之中,但民间投资和国外投资却仍然没有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这正是市场活力被压抑的结果。可见,政府仍需继续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力度。比如,逐步试行取消行政审批流程,下放行政审批权力,稳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重点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积极扩大营改增试点,为民间创业和企业发展松绑;放宽存贷款利率管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民间融资机构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试点,为企业发展增添动力;进一步加快各自贸区金融自由化改革步伐,深入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国内投资吸引力。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颠覆了我国乃至全世界的金融业传统业务的格局,同时也带了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的风险因素。论文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的风险因素等方面探讨了国际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同时也将这些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引发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国际经验
互联网金融是融合了信息技术、移动支付和云数据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和传统金融系统的新时代产物。她的出现推动了世界金融业的新一轮飞速发展,加快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周转速度和刺激了世界经济总量的增长,同时也为顾客群体的日常生活中免去了许多麻烦。但由于“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她的风险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要比传统风险复杂得多,并更难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制度和法律上的风险因素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近年来发展过于迅速,国家层面还没有对此市场和体制过于细化地规范,并出台全面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侵入法律灰色地带,侵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一旦发生矛盾,必定会引起社会舆论导向,给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进而阻碍了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技术层面上的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先决条件,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大。但系统设计的主观性、框架的不合理性和一些特发事件都会给她带来技术安全风险和经济上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技术风险有:黑客入侵系统,数据丢失,恶意病毒木马和编程BUG等。
(三)人为操作上的风险因素该类风险因素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因素,主要来源于管理系统缺陷、操作方法陈旧、内部员工欺诈和客户群体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等。它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涉及业务广和可掌控能力弱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上,人为的一点点差错都有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成熟经验
相对于中国而言,国际上有部分国家凭借着信息技术起步较早,互联网金融市场也相对我国较为成熟。同时,西方先进企业管理制度非常注重风险管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着许多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一)P2P线上借贷市场监管1.英国。线上P2P借贷最早诞生于英国,英国对此监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管理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公平贸易管理局(OFT)把控中介平台的市场准入,两部门共同负责对P2P线上借贷市场的管理;二是将P2P线上借贷定义为一种消费型借贷,再根据《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对其进行监管。2.美国。美国同中国一样,并没有具体针对P2P线上借贷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参考与之相关的条款来进行管制的。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制外,美国P2P线上借贷还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消费者保护局(CFPB)通过反诈骗、强制信息披露等手段来进行监督。
(二)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监管1.欧盟。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要想在欧盟成员国设立业务机构,必须申请到电子货币公司或者银行业经营执照。二者择一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除了拥有一百万欧元的初始资本外还必须拥有自有资金;二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必须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业务;三是必须有科学的、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慎重的、高效的行政管理习惯和统一的、标准的会计核结算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2.美国。在美国,第三方中介机构被归类于货币服务机构,并且对这类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时就明确规定好了其投资范围、初始准备金和自有流动资金。这类平台把所积累的资金存放在联邦保险公司监管,属于负债业务。除此之外,在正式运营前,第三方中介机构还需要在金融犯罪执行网上完成注册,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制。
(三)众筹市场的监管1.欧盟。意大利、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承认众筹市场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实施政府监管。对于众筹市场的规定是,资本数量在500万以下(德国是10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产品不用公开募资说明书。其中英国还明确要求,必须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后,众筹的股权和借贷模式才能进行运营活动。2.美国。2012年,美国正式对众筹做出相关规定:第一,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不再需要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第二,同意一个项目有多个投资人,但对每个投资人的出资设置一个上限;第三,众筹平台上最多只能筹集100万资金。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的探讨
(一)健全监管体制首先,努力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成熟经验,创建一个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组织,让地区和国家的局限不再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与控制的障碍,来缩小与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差距;其次,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三会一行”,组建一个以中央银行和银、证、保监会为主,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工信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的网络;再次,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分级预警机制,用现代数字化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从而提升国内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接着,为了避免内部员工的人为操作失误和蓄意盗取他人隐私信息等现象产生,必须构建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及审查体系,由内置外得做到公平及安全;最后,组建一个征信整理部门或者一个高效率的征信团队,确保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首先,在宏观角度下,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蓝图,并且着重解决这些难题:1.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具体有哪些?经营范围有多大?和发展底线是什么?2.国内尚缺乏一套官方的行业引导规范和国家标准。3.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协会。最后,目前国内市场由于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形成消费者不敢放心投资,企业也不能百分百融资的局面。为此,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以线上P2P借贷市场为例,一是明确P2P借贷公司的准入标准,中西结合,外为内用,建立一套稽查与准入方法;二是参照央行所颁布的《备付金颁发》和《支付办法》中有关条例,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管理;三是尽早对线上P2P借贷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等关键性问题形成文书规定。
(三)发展监管信息技术首先,优化互联网金融用户及公司双边信息的认证体系。可以借鉴当前银行系统使用的网络信息识别与认证程序,建立一个更安全更可靠的线上体系;接着,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和升级病毒库、防火墙等安保软件,提高自身的安全防御性能,来抵御外来黑客入侵和保护客户和资金和私人信息的安全;其次,主动去创新和优化安全控件和监控方式、引入指纹识别和签名技术等高科技防伪技术,来确保互联网金融中各方信息的可靠性和中介平台的稳定性;再次,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检测系统,引导线上线下积极合作,构建一个高效率的反欺诈联动体系;最后,要有意识的侧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方面的建设,在核心技术环节要安装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可控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设备。
(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建立消费者维权机构第一,在舆论导向层面,采取有奖问答、有偿征文、宣传报道等交互方式把互联网金融知识在消费者群体中传播,使得消费者养成辨别能力、理财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金融诈骗的事件发生;第二,在市场层面,相关部门要力争维持市场信息对称化和公开化,杜绝虚假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透明,让消费者群体更容易、更便捷、更正确得了解产品的信息。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该以可视化的图表代替枯燥的文字,以清晰明朗、通俗简约的风格来描述投向市场的产品的回报和风险;第三,在政府层面,应当建立一个给消费者群体提供专门维权服务的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既能有效地帮消费者解决矛盾纠纷问题,使得消费者行驶正当的权益,同时又能在消费者群体中起到一个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官方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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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资信评级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履行相关合同和经济承诺等的能力和意愿的总体评价。信用评级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为决策提供参考。在对传统经营的交易支付模式产生巨大冲击的同时,也隐含着尚未被广泛关注的风险问题。加强对网络交易的“桥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交易行为、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均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将首先介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业现状,然后分析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必要性,最后论述如何构建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评级。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业现状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在互联网交易中提供支付支持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首先买方从卖方处选购货品;然后买方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已支付”信息到卖方,由卖方发货并通过专门快递机构送达;买方验收货物后,在互联网支付页面上点击收货,最后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给卖方。
互联网购物的特点不同于线下交易,银行提供的传统支付服务无法满足这种附带担保的支付需求,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却可以有效地保障供货质量、提升服务品质以及规范交易流程,在交易全程中对双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正因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适应了互联网购物这种新型支付需求,近些年来得到迅猛发展。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36589亿元,同比增长66.0%”,在2012年全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摘得前三甲,市场交易份额分别为49.2%、20.0%、9.3%,剩余21.5%由其他多家贡献。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盈利模式
早期第三方支付机构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向客户收取备付金。但是随着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备付金模式已从法律意义上被禁止。若想理清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现今的盈利模式,首先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两大分类: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用户粘性支付平台和以快钱、易宝支付为代表的开放式支付平台两大阵营。用户粘性支付平台依附电子商务网站,通过促成互联网交易的形式向商家收取费用;开放式支付平台则主要依靠平台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率与银行向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率差生存。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惜通过赔本赚吆喝的方式扩张市场份额。可见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应对既有盈利模式面临的挑战,改变同质竞争,开拓增值服务已迫在眉睫。
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身风险分析
目前,国内外对这种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支付和担保等类金融服务的新型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制较少。更让人担忧的是,国内外至今尚未就“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体地位达成一致,这无形中增添了对这一货币流动性极强业务进行跨区域监管的难度。
(一)支付机构自身信用风险
无论是B2C还是C2C业务,互联网交易的支付担保功能都要求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必然存在大量沉淀资金,即“在途资金”。由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暂时保管这笔巨额资金,待履行完毕担保职能后进行结转。这样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通常需要3-7天,当面临质量申诉、退换货等纠纷时,交易过程需要的时间一般会超过一周。这样沉淀资金经过累积后,数额会翻几番。当今法律尚未对该笔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做出明确的界定,可以说,这笔巨额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若不能对该笔“在途资金”进行有效监管,一旦第三方支付机构挪作他用不能及时归还,其后果不堪设想。即便这笔“在途资金”没有被滥用,因其产生的可观孳息的法律归属也是一个现实难题。
(二)支付业务为洗钱、赌博和套现提供便利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同于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资金的用途缺乏严格的监管。互联网交易虚拟、快捷的特征解决了交易的距离问题,促进了商贸活动,但是也促生了不法分子利用其支付特征进行虚假交易,从而进行洗钱、赌博和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影响金融秩序,侵害国家正常的经济运行。
(三)支付机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机构或企业由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的不确定性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通常是指“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沉淀资金即“在途资金”视作支付企业负债;由于同质竞争激励,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部分利润空间被压缩,同时又缺乏良性的盈利点,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引发的流动性不足。可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并非杞人忧天。
通过以上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身风险评析,我们不难发现,加强对支付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同时作为电子商务的支柱,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完善对市场交易安全、金融秩序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反观经济领域的一日千里,法律规制建设迫在眉睫。
四、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信评级
中国人民银行2010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设置了一定准入要求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和业务监管,对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秩序,保障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准入要求”和“业务监管”对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而言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现实中,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都把自己阐述为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网络公司,试图确立“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公司定位。如支付宝在其支付服务协议中专门说明:“支付宝中介服务(亦称‘支付宝担保交易’):即本公司向您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力图避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但实质上,代收代付、支付结算业务都是银行的专有服务,由资质浅、监管薄弱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现状,存在很大的社会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大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这一准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尤为重要的是建立由专门机构负责的资信评级制度,及时对存在的隐含风险进行预警。
(一)设置专门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对网络第三方支付进行机构和业务监督。但是单纯负责金融监管的中央银行,无法快速应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小额多笔、跨区域性支付特点,有必要设置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互联网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等级管理。通过记录支付企业登记、经营信息,奖励、投诉信息,设置专门的查询入口,保护在互联网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评级主体须是一个不代表任何机构和集团利益的主体,最好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与被评级客体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机构组建。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构建统一的国家评级标准和国家评级监管体系,建成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评级国家市场服务体系,从而向评级结果的使用者(如支付业务使用者、商业银行、投资者等)提供整合分析后的信用信息。
(二)引入合理的评级方法与评级程序
资信评级方法是指对受评客体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并判断优劣的方法,贯穿于分析、综合和评价的全过程。在掌握历史交易信息的基础上,要形成专业的评级意见,资信分析师需要审阅大量的可能影响被评级机构可信度的商业及财务信息,同时需要结合市场环境、公司状况、业务特点和地区多样性,以及管理策略等诸多因素。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信评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评估结果事关交易背后数以亿计的交易资金的安全。因此,必须设置严格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在这套评级机制中,务必将服务品质、网络安全、风险控制等指标作为评级标准,建立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
(三)完善信息统计与数据分析
针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特点,一方面,重点强化对客户备付金及孳生利息的信息监控,建立相应的账户托管制度,完善对各支付机构交易业务记录、报告,及时发现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进行企业经营、进行风险投资亦或者非法活动,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风险预警信息,防范支付平台商业信用风险的积累。另一方面完善互联网支付系统的信息统计,真实再现客户交易过程,同时对交易数据进行多层次分析,系统自动识别反常交易模式,并上报交由人工甄别、进行深度检测。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证据,便利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取证。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手段,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检测系统,是防范和遏制支付企业侵犯用户权益的必要措施。
(四)建立资信平台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于普通消费者造成在信息资料的获取、权益侵害时证据搜集等方面的弱势地位。评级机构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消费者弱势地位,建立资信平台,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及时地把资信评估结果向大众公布,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确保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互联网金融已经融入和贯穿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以及其他特性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尤其是传统商业银行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尤其以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无疑从各个方面对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作为传统的商业银行,如何在这种不利于自身发展的趋势下做好自己,已经成为现在传统的商业银行需要思考和面对的问题。另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带给传统商业银行的或许不仅仅是冲击和威胁,这或许更是传统商业银行转型的绝佳时机。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与内涵
谢平和邹传伟(2012)是较早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人,他们首先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他们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对人类经济社会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宫晓林(2013)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将为中小银行与大银行竞争带来机会,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等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冲击和影响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日渐成熟,尤其是成型的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随着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对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主要总结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三大冲?簟?
(一)对银行支付业务的冲击
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尤其是近几年以支付宝、微信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往往是需要通过支付人员到银行柜台进行支付,是支付双方的前端支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支付业务由前端向幕后转移,支付人员只需要通过手机客户端就可以完成网上平台的各项支付,这对商业银行的传统支付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对比国外起步较晚,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每年的增长率却是十分惊人的。2013年,我国的互联网支付规模已经达到了5.37万亿元,第三方的支付数量已经超过了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的总和。在短短的这几年的发展中,虽然互联网支付在全社会支付的总额中还未占到千分之二,但是每年正在以180%的年复合增长率飞速增长。由此可以预见,互联网支付今后的发展力量是不容小觑的。
(二)对银行大数据的冲击
现代商业竞争的本质就是对信息资源的争夺。可以说,谁掌握了客户最有用的信息,谁就站在了最有利的位置。互联网金融是大数据和云计算迅猛发展下的产物,客户通过网上搜索引擎会留下大量的消费痕迹,如果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就是能够创造巨大商业价值的大数据。虽然互联网金融近两年发展迅速,但是还是无法和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海量数据相企及的,传统商业银行的数据都是零散的,没有针对性的数据,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应用正通过这些信息深入挖掘顾客的消费偏好、消费能力等方面的经验规律,互联网金融拥有敏锐的“嗅觉”,能够迅速并且准确的捕捉到用户的习惯和需求,这也是传统商业银行虽然拥有足够的数据,但是仍然处于劣势的原因。
(三)对小微信贷的影响
一般的小微企业很难从传统的商业银行获得借款,而互联网金融天生就是解决长尾问题的最好办法。前几年,阿里巴巴推出了阿里小贷,这对于刚刚起步的很多小微企业而言是很大的福音。小微企业很难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但是阿里小贷对于贷款没有特别多的要求,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资质是知否获得贷款的条件。小微企业的发展是现在中国不能忽视的经济力量。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互联网金融进入支付领域影响的是商业银行的现在,而互联网金融进入小微信贷影响的就是商业银行的未来。
三、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笔者通过研读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相关论文和文献资料,总结出传统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威胁可以采取的几点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合作弥补相互间的劣势
互联网金融虽然在我国发展的比较迅速而且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会有人利用互联网金融筹集大量的资金,然后带着这些资金跑路,我国法律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方面尚且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进行保护。由此可以构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商业银行合作的平台,将用户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账号和传统的商业银行绑定,依靠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誉措施对互联网上的用户进行约束。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云计算等相关技术整理分析商业银行的海量数据,以供双方使用,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二)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合作提升用户体验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对于电子信息技术,更是飞速发展,传统商业银行应该与时俱进,积极的学习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方面的成功之处,并能灵活的运用于自身,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怎么做,可以参考Facebook和花旗银行的完美联姻。
2013年,随着“余额宝”金融服务的开启,各大银行也纷纷抓住机会,审时度势的推出各类基金和各种“宝”类产品,所以说传统的商业银行也在一步步的学习互联网金融,加强自身对用户体验方面的努力。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马克思信用理论
1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并且迅速发展。所谓互联网金融,它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融资、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对传统金融业是一种全新的变革,对银行、证券等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效率产生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政策助力来促进发展。然而,伴随高速增长的是行业的信用风险也在呈上升趋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这“惊险的一跳”蕴含着巨大风险,其原因在于,如果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超过一定程度,导致信用破产,进而引发资金链断裂,使得企业破产,那么企业就会解雇大量员工,使得工人失业,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经济危机。所以,在经济风险的防范中,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就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马克思的货币、信用和危机理论常被当作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虽然不能把西方国家的理论经验直接照搬到我国,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信用理论,对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全面系统地研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已有的文献大多是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性影响,或者从实证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而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的文献却很少,从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去分析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相关文献则更少。因此,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着手,对于丰富国内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发展迅速,但行业整体的运营显现出巨大的信用风险。如何规范行业的整体发展,降低发展带来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2研究现状
关于信用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本质,马克思从经济学和伦理学2个角度进行了阐述。经济范畴中的“信用”是种经济利益关系,反映了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国内其他学者基于这一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柴艳萍(2013)[1]从诚信与信用的关系出发,提出了信用实现的条件。胡为雄(2010)[2]通过对马克思相关政治经济文献的挖掘,认为信用和虚拟资本是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隐喻。马超(2008)[3]强调信用道德水平与信用经济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也有很多学者作了相关的研究。陈秀梅(2014)[4]指出要从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2个方面入手,多方面建立互联网财务管理体系。谢平、邹传伟(2013)[5]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大数据技术和传统金融的变革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会使互联网金融存在巨大的潜在信用风险。既然大数据技术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那么也可以将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利用其去管理信用风险。刘芸、朱瑞博(2014)[6]认为互联网金融应与信用体系等传统金融领域相衔接,使整个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全面、完善。
3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及原因分析
马克思的信用理论包含了信用产生和功能,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各要素在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对立加速。在资本主义社会,各要素之间对立的最终发展趋势是相互分离,最后以危机的形式趋于统一,周而复始,具有周期性。在统一的过程中,有些是以特定的信用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其一。网络金融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融资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日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行为。这种违约风险是客观的信用风险。此外,由于网络金融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网络金融存在人为的违约信用风险。还有,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隐蔽性强,因为交易的时空分离为其作“掩护”,使得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很难辨别真伪;传播速度快,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信用风险可以很快进行大范围传播;范围广、监管难,大数据技术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且发展速度极快,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难以实行监管防范。网络金融信用风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根据来源,可分为狭义信用风险和广义信用风险。狭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角度出发的信用风险。广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和贷款人2个角度分析的信用风险。按其性质可分为故意违约信用风险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故意违约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因道德缺失、信息不对称、主观故意等,在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通俗来讲就是有履行能力但却不愿意去履行合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使得借款人由于非主观故意而无法履约。网络金融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尚且不完善,经常会有恶意逃债的现象发生。如果融资平台不能够有效验证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很容易诱发信用风险。除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加剧了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最初的迅速而无管制的发展之后,其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很难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约束,可能导致贷款达到约定日期,仍不履行还款的义务,信用风险爆发。
4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提出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4.1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的征信体系和监管体系
战略层面,应该加强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层面,应该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并且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征信的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对于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网上证券交易、支付安全等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瞬息变化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及时完善法律体系,保证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
4.2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
立足从业人员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注重安全设施的投入,包括设备、技术和人才的投入。加强内控设施的落实,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建立健全内控责任制,不违规。增强自律能力,在业务许可范围内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加强风险防控策略研究,提高自律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逐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将内部管理变得科学化、规范化。
4.3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风险教育交叉专业人才培养
自2013年6月以来,阿里集团推出的余额宝产品,开创了互联网金融的新时代。通过灵活的转存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得到较银行活期利率高的收益,而且能实现T+0到账,方便随时消费与支付。截至2015年3月,余额宝规模已超过7 000亿元,其背后的天弘基金也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公司。
此外,微信理财通、百度理财都是等同于余额宝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均具有高收益、灵活转账的特点。它们凭着“互联网平台+大数据”的模式,充分发挥着便利性、低成本的优势,对传统银行活期存款业务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用户方面更具优势。
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也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众多的理财产品势必造成资金的竞争。如果处于经济不稳定的情形下用户大规模赎回资金,势必造成挤兑风险,类同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问题。流动性风险即当一家银行缺乏流动性时,它就不能依靠负债增长或者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变现资产来获得充裕的资金,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清算倒闭。本文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研究。以下文中出现的“余额宝”,均代表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二、 互联网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分析模型
Diamond与Dybvig于1983年提出了著名的银行挤兑模型(DD模型)。该模型从银行活期存款的功能、缺陷和优化角度,证明银行因其特有的流动性特征而不会被其他机构或市场取代;同时证明了防止银行发生挤兑风险的两个措施:暂停取款和政府存款保险制度,这两者均可实现最优化的纳什均衡。本文运用DD模型对互联网用户、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动态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其流动性风险和策略调整的机制。
1. 研究假设。
基本假设一:经济体系由N个用户和互联网金融论文产品组成。用户是理性人且厌恶风险,每个人选择要么存余额宝,要么不存,两者选择其一。
基本假设二:模型为三期模型,T=0,T=1和T=2。余额宝为引入资金,在T=0时向存款人提供理财契约,承诺在T=0存入“1”单位货币的存款人,在T=1时期支取时按r1计息,而在T=2支取或还在账面上,则按r2计息。r2>r1。
基本假设三:存款人分为两类:第一类存款人偏好提前消费,选择在T=1时期取款;第二类存款人偏好延期消费,选择在T=2时期取款。所有的存款人在T=0时期是同质的,即每个人不知道自己在T=1时期的类型。
2. 理财契约。根据假设1,经济体系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因此,对于有初始财富的用户,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全部存入余额宝,二是不存余额宝。理财契约表示为:
T=0 T=1 T=2
1 r1 0
0 r2
其中“1”代表在T=0时期每个用户得到了“1”单位的初始货币。T=2为一个确定的时点(如年底或者存款到期时点),T=1并非T=0和T=2的“中间点”,它可以是其中时期内的任意时点。
3. 行为描述。表1为两类存款人在T=1,2期的收益表。
在T=0时期,每个人获赠“1”单位的初始资金,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收益低风险特征,每个人都会选择将“1”单位货币,要么全部存入余额宝,要么全部不存。
在T=1时期,出现θ状态。这里的θ状态指发生意外冲击,出现流动性需求,比如双十一的网络购物狂欢,大量资金将从余额宝中取出进行购物消费。存款人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取出资金进行消费,我们记这一部分存款人所占比例为t;二是继续持有,我们记这一部分存款人所占比例为1-t。第一类存款人取出初始资金,得到的收益为1*(1+r1)=1+r1,而第二类存款人没有取出初始资金,得到的收益为0。
在T=2时期,由于第一类存款人已经取出全部资金,所以得到的收益为0。第二类存款人因长期持有,得到的收益为1*(1+r2)=1+r2。
4. 理财契约的一般均衡。存款人取出余额宝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消费,所以假设第一类存款人在T=1时期取款进行消费的数量为c1,其消费效用为u(c1);第二类存款人持有资金至T=2时期,取款进行消费的数量为c2,其消费效用为u(c2)。
u(c1,c2;?兹)=
u(c1),?兹状态下的第一类存款人的消费效用ρu(c2),?兹状态下的第二类存款人的消费效用
其中,u(c1)是二次连续可微、递增、严格凹的函数,并且满足u′(0)=∞,u′(∞)=0。ρ为消费时间偏好,0<ρ<1。
所有存款人的总预期消费效用为:
EU(c1,c2;?兹)=tu(c1)+(1-t)ρu(c2)(1)
由假设一可知经济体系中存在N个存款人,T=0时期,每个人获赠“1”单位的初始资金,因此消费预算总额为N个单位。t比例的第一类存款人消费数量为c1,余下的1-t比例的第二类存款人消费数量为c2。由此可见,N个用户的总消费预算约束为:
■+■=N(2)
在(2)式约束下,求解EU(c1,c2;θ)的最大值。
首先,由(1)式和(2)式构造拉格朗日函数L
L=tu(c1)+(1-t)ρu(c2)+?姿[N-■-■](3)
其中λ为拉格朗日系数。然后对(3)式中的c1,c2求偏导,
通过计算,(4)式与(5)式可联合得出(6)式:
u′(c1*)=?籽×■×u′(c2*)(6)
将(6)式变形,得到λ的值为:
?姿=■=■(7)
(6)式为理财契约达到均衡时应满足的条件,c1*和c2*为帕累托均衡解。(7)式为等边际法则,意味着c1*和c2*为均衡时,存款人无论何时取款,其消费都是无差异的。
由于u(c1)是二次连续可微、递增、严格凹的函数,所以其均衡解c1*>c1,c2*>c2。
5. 理财契约的纳什均衡。由前面的假设,我们用一个有同时选择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对互联网金融的挤兑风险做进一步讨论。用客户1和客户2分别代表两种类型的存款人。第一阶段为T=1时期选择是否取款,第二阶段为T=2时期选择是否取款。分别用图1和图2的两个得益矩阵表示。
与前面的假设类似,假设存款人在T=1时期取款资金为c1,存款人持有资金至T=2时期取款资金为c2,1+r2为存款人一直持有的收益。显然可以看出,1+r2>c2。以下是两阶段的博弈模型分析。
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由划线法可以得出,图2中标有下划线的策略为纳什均衡策略。两个纳什均衡(取款,取款)和(不取,不取)分别对应得益(c2,c2)和(1+r2,1+r2)。由于1+r2>c2,可以看出,后一个帕累托均衡(不取,不取)明显优于前一个均衡(取款,取款)。
当第二阶段的博弈是比较理想的纳什均衡(不取,不取),则第一阶段的博弈为图3的得益矩阵。
图3可以看出,第一阶段的等价博弈也存在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一个是(取款,取款),另一个是(不取,不取)。可以看出,后一个帕累托均衡(不取,不取)明显优于前一个(取款,取款),同时也是上策均衡和风险上策均衡。因此两客户都会选择后一个均衡(不取,不取),即在T=1时期都不会从余额宝中取款出来,余额宝不会发生挤兑风险。
如果第二阶段的博弈结果是较不理想的纳什均衡(取款,取款),那么第一阶段的博弈可以用图4的得益矩阵所示。此时也存在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一个是(取款,取款),另一个是(不取,不取),分别对应于得益(c1,c1)和(c2, c2)。但是由于c1,c2的大小无法确定,也就是说上策均衡可以是(取款,取款),也可以是(不取,不取)。如果c1>c2,则可以确定出上策均衡是(取款,取款),下策均衡是(不取,不取)。这也就是说,在T=1时期,由于上策均衡(取款,取款)的存在,大多数存款人选择的是从余额宝中提取资金,市场中出现挤兑提现,导致互联网金融系统崩溃。
三、 互联网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以上的模型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纳什均衡的存在,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流动性风险。那么如何防范这样的挤兑风险,业界已有一定的管理措施。
1. 根据“大数定律”对资金账户做出额度限制。大量的实验证明,当重复试验的次数n增大时,随机事件A的频率总呈现出稳定状态。在余额宝中运用大数定理,其成立的基本条件为:(1)资金池样本量要足够大,即n→∞,参与的用户越多越好;(2)单笔取款金额要小,单笔取款产生的风险对总体流动性风险不会产生显著影响;(3)各资产账户的离散度要大,即每资产账户在整个资金池中的比例不能过大;(4)各用户的风险相关性较弱,风险实现分散化,即用户取款事件都是独立同分布的事件。
从第三方支付界的鼻祖Paypal,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关于资金额度限制的启示。Paypal在1999年11月创立了世界第一支货币市场基金MMF,申购起点0.01美元,最高账户余额为10万美元。
余额宝对用户的资金账户也有相应的额度限制。比如,单用户的账户资金上限为100万元,用户每月转入资金上限为20万元。微信理财通也对每个账户的资金上限作出了100万元的规定。这样的资金额度限制符合大数定理成立基本条件中的第2条,体现了阿里集团与腾讯集团对大数定理的敬畏。实际上,对于任何货币基金管理者心里都存在一个隐患,比如这些资金大量涌入互联网金融体系,是否又会短期撤离,从而发生类似银行挤兑的流动性风险。
2. 根据“大数定律”对用户行为做出预测,提早作好资金准备。社会学者认为在一个群体中,个体的行为动机无法掌握,但是当群体中的个体达到一定数量时,群体特征就会出现一定的共同规律和趋向。如网购个体的消费行为具有随机性,但几千万总体用户的消费行为却服从大数定律。根据以往“双十一”网购的数据,结合余额宝的有效用户数量、订单价格等指标,可以预测出“双十一”网购节可能的赎回金额。互联网金融公司可提前存储一定的准备资金防患于未然,不至于出现大规模挤兑现象而造成支付困难。
3. 加强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可分为三大块: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网上金融超市,涉及的监管部门分布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权威机构之中。为余额宝提供资金支付渠道的支付宝,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监管。其次,余额宝本质上质上是投资于货币基金,而货币基金领域由证监会监管,需警惕基金可能出现的大幅缩水或大规模挤兑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最后,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黑客攻击等风险,由工信部协调监管,需防范由于网络安全漏洞而出现的账户被盗之类的各种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新兴事物,各监管部门需严密分工、协调运作,严格管控流动性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立法。互联网金融产品是新生事物,立法相对滞后,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的根源。《余额宝用户服务协定》中提出:“支付宝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不保证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盈利或保本”。这就为将来的亏损埋下了隐患,法律纠纷难以避免。为避免流动性风险出现带来的巨大影响,国家立法部门需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加快相关立法建设,在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修正与补充。如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有效控制风险。同时,还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众多,如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将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立法部门需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独特性量身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四、 结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但对其流动性风险认识不足。余额宝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产品,其收益率并非百分百稳定与持续。加上目前类似余额宝的产品众多,竞争激烈,互联网网民更换金融产品的频率也日益频繁。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为实现T+0策略,其资金池更容易遭到挤兑,流动性风险防范呼之欲出。本文运用DD模型和博弈论,论证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若对其流动性风险置之不理,挤兑行为可能演化成均衡策略,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甚至危害金融稳定。因此,本文建议尽快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立法,采取更加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成为金融普惠的新渠道。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关键词】网上支付 沉淀资金 监管
一、引言
2000年以来,互联网在中国呈现出爆发性发展的趋势,不仅网民规模不断扩大,达到4.57亿,而且网络消费总量也快速增长。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DCCI)2010年11月23日的中国互联网市场调查数据显示:2010上半年网络消费总量达4734亿,预计2010年全年增幅为48.8%左右,中国网民网络消费总量将首次突破1万亿人民币大关,人均月度网络消费额达到206元。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是网上支付的快速发展期。截至2010年12月,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1.37亿人,使用率为30%。这一规模比2009年底增加了4313万,年增长率高达45.9%。网上支付用户规模三年之间增长了3倍,比2007年底增加了1.04亿用户。由此,随着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不断提高,网上支付不断发展,与此相伴的网上支付中沉淀资金的问题自然也就浮出水面。
二、国内网上支付平台及其发展
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与商户、商户与商户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的过程。网上支付包括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2月21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包括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和电话支付)交易额达到11324亿元。第三方支付市场依然保持较高的市场集中率。支付宝以49%的份额占据半壁江山,排名前五的支付宝、财付通、快钱、Chinapay、易宝支付占据近90%市场。
来自支付宝公司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支付宝日交易总额达到5662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500万笔。显而易见:以支付宝目前日交易量15.5亿元、7天收款期计,平均每天账户上吸纳的客户保证金就是108.5亿元;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5%计算,一年的利息收入可以达到5000多万。扣除必要地实缴资本,日均沉淀资金可达80多亿。
三、网上支付沉淀资金存在的问题
网上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主要是针对平台账户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沉淀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虚拟账户里的资金。其中,交易过程所产生的资金是指支付系统中正处于支付过程中的资金。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以及建立信任,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规定只有当买家收到商品并确认付款后,系统才能把货款划到卖家账户。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就这样产生了,这也是沉淀资金的主要构成部分。
网上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不完善
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中,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网络虚拟账户是连接买家与卖家的重要纽带。通过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担保,买家卖家之间建立信任并完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沉淀资金的管理就会出现巨大的漏洞,那就是买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商账户里的钱由谁来监管。根据2010年6月2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管理,并且规定由银行设立专户存放,提取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备付金。但是并没有对沉淀在其账户里的资金做出规定。再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银行无权过问账上资金的流向。即使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客户金额,但实际上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商的虚拟账户里进行的,银行对实际的交易数据并不知晓,第三方支付商调动虚拟账户里的资金银行根本难以监管。
(二)管理风险与支付风险
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在第三方支付商在资金调动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沉淀资金往往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己进行管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想要把账户里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进行某些违法行为譬如洗钱,是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比如前不久,江苏苏州侦破的一起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查,其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并从中获利1700余万。
其次,在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中,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问题,进而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基本都可以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越权使用,甚至进行风险投资的问题。早在前些年,这种资金管理办法就在证券业使用过,可想而知,券商挪用股民资金的案件数不胜数,局面难以控制,最终出现巨大的风险。同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如果管理运用不当,也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偿付风险和金融风险。
(三)存款利息分配问题
巨额的沉淀资金必然可以获得巨额的存款利息。然而,存款利息究竟归属于哪方?产生的存款利息在合同中即用户协议当中并未明确其归属,又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对资金进行代管,那么根据的性质以及合同内容,作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不能享有这笔利息的所有权。然而,在具体的实务中,这笔利息往往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事实上,这笔钱在银行账户上的利息归客户、银行还是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性收益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
四、关于网上支付产生的资金沉淀的监管建议
(一)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完善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颁布之前,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准入标准相对较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规模差别很大,良莠不齐。许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稳定的客户群体,容易通过一些违法手段譬如洗钱来牟利。一般来说规模小的支付机构比规模大的更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注册资金规模,并将其规定为重要的准入标准之一。与此同时,应该从对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标准并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发放牌照的形式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进行有效的约束。
根据最新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资本实力为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000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确立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银行辅助中央银行进行监控。
然而,截止至目前为止,原先几百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获得牌照的有10多家,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的规定,这些获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机构应该进行用户的实名制注册,反洗钱的监控系统的构建。但是,如今用户仍然能够不通过实名制注册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与转账服务。
(二)向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防止沉淀资金被非法使用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其实并没有比较好的解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规定了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存管银行,但是,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支付机构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这会增加支付机构的成本,并且会影响效率。而且,在支付平台使用沉淀资金的方面上,也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在这两个方面,监管部门仍然需要出台更加详细地监管方法,譬如支持支付机构在不同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业存款账户以及转账使用细则,提高保证金比例等等。
(三)明确利息归属,合理分配利息
沉淀资金的规模巨大,每年产生的利息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然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一直是个比较大的问题。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这笔利息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是要求托管银行进行利息的核查。
从法律上讲,沉淀资金相当于客户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的保管物,本身还是归客户所有,因此按理说利息也应全额退还客户。或者可将备付金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金为客户提供保险。
也可以采取事前协商的方法,将利息在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公司间进行比例分配。支付公司所得利息可以当作为客户备付资金保管费或者手续费。关键在于,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所获取利息,支付机构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清楚,让客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至于支付公司利息收入的使用,可以建议其自愿用于自身安全或服务设施的提升,或者直接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增值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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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背景;国际贸易;创新
1引言
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科技的迅速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出现,互联网技术在不同领域、行业被广泛地应用,从而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更让企业得到了有效的发展,不仅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在家里购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且出门购物不需要很麻烦的携带现金,运用网上支付就能进行产品的购买。“互联网+”的出现,让我国的国际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当然了,这就需要国际贸易人才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为了能够让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从而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有效地运用互联网技术,对我国国际贸易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更是国际贸易创新路径的有效措施[1]。
2“互联网+”和国际贸易的含义
①很多人对互联网很了解,却不知道“互联网+”是什么概念,其实“互联网+”就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新。因为经济时代的发展,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这无疑给不同领域的行业带来极大的发展空间,更提供了相应的网络平台,这也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下一种新的形势,不管是对企业,还是企业的生产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互联网+”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依据,对现代信息技术制造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更让新兴产业的发展不断壮大,从而让新的产业在不断的诞生,给大众创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让互联网创新平台的企业在不断的增加,例如,我们比较熟悉的淘宝、微商等,这对产业经济的发展非常的关键,更是前进的动力,从而让我国国民经济得到全面的发展。“互联网+”的问世,让互联网金融及电子商务得到有效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更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尤其是给传统企业生产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让交易成本得到了有效的减少,更促使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成长[2]。②国际贸易就是在通常情况下,将商品进行劳务国际间的转移,这种贸易由进出口组成,需要买家和卖家一起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商品的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例如,我们比较熟悉的苹果手机,一般在免税店进行苹果手机的购买,价格上相对较为便宜,我们熟悉的宝马车,如果在德国直接购买就相比国内购买便宜得很多。
3“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尤其是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更是一场商业的改革,网络和实体的最大区别就是它的虚拟性,因此,“互联网+”在商业的发展过程中,有一定的优势,更有一定的不足。行业的发展,给其带来了新技术,更在安全隐患方面出现了问题,“互联网+”的交易,是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交易媒介,消费者在平台上进行产品的购买,然后对费用进行支付。一些非法分子看准了网络的虚拟性,因此在网络上进行诈骗的行为,一旦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却一直收不到商品,甚至有的非法分子给消费者发了一个网络链接,消费者点开链接,就会让自己银行里的钱不翼而飞。可以说,在“互联网+”的推动中,安全隐患问题必须要及时解决,更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加强,不断完善,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除了给不同领域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更让互联网信息技术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且发展速度非常得快,在这样的背景下,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急需招纳互联网方面的高端人才,然而,就我国的现状来看,这样的人才非常的缺少,当然了,在“互联网+”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发达国家制约了发展中国家以及落后国家,尤其很多发达国家一味地追求自身的利益,给发展、落后国家的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可以说,网络信息技术的诞生,给企业带来新机遇的同时,更有着极大的挑战性,它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也给微小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尤其是这些微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没有相应的优势,资金不充足,从而让这些企业在信息技术方面还处于落后水平,更在竞争实力上非常有限,所以,为了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发展,对于网络技术方面的人才应该注重培养,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4“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贸易的创新路径
可以说,“互联网+”国际贸易的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给国际贸易的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更促进了企业的迅速发展。早期的金融危机爆发时代,给不同国家的经济带来极大的挑战性,更带来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全球经济受到影响,为了能够让国内的经济得到有效的发展,因此,出现了贸易保护主义,设置贸易壁垒也在不断地提高要求,随着“互联网+”的问世,国际贸易发生了变革,更是一次转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给国内产业的影响力进行了提升,我们应该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发展,对电子贸易的发展进行推行,例如,一些其他国家的化妆品要比国内的好,通过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消费者不需要出国,直接可以在网络上购买自己想要的产品。当然了,不同的国家进行商品的购买,最主要的问题是运输问题,对运输的交通网进行不断的完善,更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对跨境商业平台进行不断的完善,这也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诞生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3~6]。创新人才的培养,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另外,营销方式的创新,全球化贸易的视野也能得到拓展,让人们的工业思想不再传统化。作为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国际贸易的形式,对营销策略进行合理的制定,从而适应当代的国际市场。
5结语
近期,国内兴起了以阿里巴巴等公司运营的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其方便、快捷、高回报率为新的吸引力的金融投资方式,这引起了对传统金融业的新的互联网金融挑战,面对挑战,传统金融业该如何面对?
本文将分析目前形势下的互联网新形式的挑战方式,分析其运作方式、弱点、预测其发展方向等内容,并将浅析现代金融行业将采取何种方式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分析,传统金融行业,现代金融行业,应对挑战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 A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的概念是超越计算机技术本身的,代表着交互、关联、网络。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其中每个人作为其中某一个体,都有充分的权利和手段参与到金融活动之中,在信息相对对称中平等自由地获取金融服务。逐步接近金融上的充分有效性和民主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这样的蓝图成为了可能。尤其是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数据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顺利进行。而搜索引擎使个体更加容易获取信息。这些技术的发展极大减小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其中技术实现所需的数据,几乎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代名词。“以技术为驱动的数据金融业务”成为了京东商城的发展目标之一。阿里巴巴也将“数据、平台、金融”作为未来的三大业务发展方向。建行甚至也自建了电商平台。很多机构在争抢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的便捷性和金融产品数据成为了战略资产。
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互联网络进行金融服务的金融交换形式。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代表性的有,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微博钱包、盛付通、国付宝、掌柜钱包、至尊宝、理财通、零钱宝、百赚、现金宝、如意宝、点融网、拍拍贷、安心贷、翼龙贷、有利网、人人贷……多达上百种金融产品,经过了几年的发展,有些已经发展壮大,有些已经逐渐萎缩,甚至销声匿迹。
这其中有的是金融产品的输入方,即借方,如:拍拍贷、安心贷、翼龙贷……,还有金融产品的输出方: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在这其中做得比较成功的就是结合了借方和贷方的理财通、余额宝……
三、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挑战的对策分析
以以下几种金融产品为例,浅析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传统金融业的挑战。
下图一为2014年4月1日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统计表。位居收益率榜首的依然是兴业银行发行的掌柜钱包,其收益率为6.1840%,紧随其后的是广州农商银行的至尊宝。愚人节里,银行的“宝宝”仍包揽前二。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第一位和最后一位的收益率并不是相差太多,虽然两大银行产品暂居排行榜前两位,但是这也是暂时的现象,其中依托互联网服务的理财通、百赚、现金宝和依托互联网销售的苏宁和支付宝也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其实竞争仍然处在胶着状态。
图一、8款“宝”类产品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下图二为这几种收益率的曲线比较表,由此表中明确地发现近7日以来各个理财展品的收益率变化曲线,除了两大银行的领先,其他产品其实是处在激烈竞争的阶段
图二、收益率播报表
三、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风险管理
客观上,数据给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是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数据金融,而是现阶段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引发的在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潜在的金融民主化,才是具有革命意义的一个论述。而其也是未尝不可期待的。
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可能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全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以达到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这样判断的假定条件过于完美,也不可能完全出现。金融媒介仍然会承担一定的职能,但是其职能的大幅减小是极有可能出现的。个体间的直接金融交易值得期待,就像微博让个体之间的信息交易直接化。虽然金融交易需要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交易安全保证,但是这个趋势确实慢慢显现出来。
若是金融的交易完全互联网化,互联网成为一个巨大的公开的交易所,会给监管造成很多挑战。交易的发生小微密集,交错复杂。但是金融的发展是为了好的社会,不是为了方便监管。好的金融是让更多的人享受金融服务,让金融服务更加透明,最大限度减小信息不对称和中间成本。只要金融行为是朝着这个方向去的,监管跟上就行了。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该协会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筹建,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此前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一级协会)下设的专委会,而此次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一级协会,级别更高。值得注意的是,该协会还邀请了基金公司等更多传统金融业机构加入,覆盖面很广。
据了解,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早已明确五大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便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是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其他四大原则包括: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除了成立全国性的一级协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也在加紧制定中。
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在加紧制定一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央行条法司也已召集了腾讯、阿里、宜信等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进行座谈,听取意见。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此前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可能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尽管同属自律组织,但相较于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级别更高。
2014年3月26日,筹备多时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该专委会由央行下属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并发起,其会员单位涉及银行、券商、综合性金融集团、互联网公司、支付清算、P2P借贷平台等多个领域的75家机构。
该专委会的阵容相当“豪华”,不仅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其主任单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平安集团”),主任委员为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此外,还有腾讯、阿里等互联网金融巨头的加入
此外,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工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的出台,监管职责分工将进一步明确,初步确定为: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有其领先于传统金融业的优势,但是也有其不可回避的劣势。优势在于其有方便快捷,随时随地可以进行的金融交易方式,但是也有其安全性低,运营机构的合法性普通人士无法查证等等劣势,造成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传统金融业正迎面赶上,完善现有的交易流程,增加互联网交易方式,例如开通网上银行,与新技术新服务联盟推出同样的服务,例如微信绑定经过安全认证的银行卡进行网上交易,传统金融业必将用其现有的稳定可靠、且被大多数人信赖的银行金融交易系统及其不断发展得外延互联网金融服务迎接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厚积而薄发,且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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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经济学 货币经济学 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管理 监管体系【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已经开始对既有金融模式产生巨大冲击。2013年被许多人冠以“互联网金融元年”的称号。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最“时髦”的词汇之一,不仅有许多基于互联网的新融资模式开始涌现,而且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压力下试图探索转型道路。但迄今为止,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所谓互联网金融创新,实际上只是把线下传统金融模式披上了“互联网外衣”。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现实,还是刻意炒作互联网金融与现有金融体系的对抗,都无助于厘清思路,无法为新技术条件下的金融演进创造健康环境。
由于概念思路的混乱,使得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功能、业态往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正是由于缺乏理论支撑,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产业形态、盈利模式、风险收益特征都难以明晰,使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投资热潮充满了泡沫,更使得监管机制建设和制度完善无从着手。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内涵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是用来描述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与创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技术革命是“触发”条件,而不是主导,更重要的是这一概念体现了金融体系功能与理念的转变。虽然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令人眼花缭乱的解释和定义,每个参与者脑海中也都有一个自己认知的互联网金融,但是我们坚持认为,要真正认清其背后的创新价值和风险特征,就必须从金融理论研究的角度着手加以分析。
与金融要素研究相关的学科体系,可以大致分为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前者研究的是货币的功能、形式、货币制度、货币供给与需求,后者则研究经济主体的跨期资源配置、金融资产特性、金融资产的供给与需求等。随着现代金融业的纵深发展,在组织机构、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不断突破,但背后总是依托于一种或几种金融功能或要素。只看表面,往往使人看不清观察对象的实质,无法把握其内在的金融特性。基于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两大视角,我们认为当前值得研究和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包括五个方面重要内容:互联网货币、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资金配置、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只有明确了这些概念基础,才能够进一步探讨相应的产业形态和盈利模式,以及政策和监管的应对环境。
由此我们看到,在谈到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首先应当根据金融研究的对象要素进行适当的对号入座,才能更好地把握主线。无论从货币经济学还是金融经济学角度来看,相关金融领域的变化并非一蹴而就。自从上世纪末信息革命的突飞猛进式发展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巨大影响以来,金融运行、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就更加紧密地与信息技术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无论是电子银行的发展,还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都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两方面来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
第一,从货币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货币经济学来看,互联网使电子货币逐渐演变出虚拟货币形式,进而深刻影响货币的概念及流通。通常认为,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为存在介质、以数据或卡片形式履行货币支付流通职能的“货币符号”,其具体形式包括卡基、数基存款货币、电子票据等。以我国为例,证券期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单用途预付卡等都具有初级电子货币的特征,但直到各类虚拟货币出现,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央行的货币发行权。比特币是迄今为止最为高级的虚拟货币形态,目前其金融属性或许要高于货币属性,因此对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冲击还非常有限。
客观地说,比特币及其各类山寨模仿者,虽然在现实中遇到多国监管者的“狙击”,并且沦为投机者猎食炒作的对象,但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体现了虚拟时代的货币“去央行化”尝试。就此来看,2013年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就是比特币造富狂热在国人中的蔓延,以及被央行突然严格叫停而“黯然离场”的戏剧性变化。
第二,从金融经济学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就金融经济学而言,互联网使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实现出现了更多新的模式、承载主体和路径。根据罗伯特・默顿在教科书中所言,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资金供求的配置(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解决金融交易中的激励问题)、风险的管理与分散、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发现与提供信息等。此外,还应加上传递金融政策效应、改善公司的治理和控制。可以看到,互联网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使得这些传统金融功能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涵和类型。
一则,从资金配置来看,基于互联网的低成本金融创新和应用,抵消了主流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和网点上的优势,促使传统金融组织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服务渠道,这就是所谓的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等,还使得直接金融与间接融资的边界更加模糊,出现更加自由化、民主化、分散化的投融资模式。互联网不仅使得金融子行业间的混业经营加速,而且出现了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间的融合趋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功能从“求大做强”,转向重视“以小为美”,即更关注居民和小企业的金融诉求。
二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不断提高,以非金融机构支付为代表的零售支付融入人们的生活。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支付体系的变化与GDP和CPI之间有密切的相关性,而且能够通过大额资金流动,对于区域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影响,还可以对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等有所影响,成为央行追求金融稳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要素。
三则,从风险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对冲需求下降,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加强,单个主体的风险更易被分散,复杂的衍生品不再成为主流。但是也要看到,互联网同样带给金融市场以新的系统性风险,如康奈尔大学教授Hara和Easley近期指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威胁,尤其以高频交易最为明显。再如,在缺乏制度环境保障的新兴经济体中,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引发市场风险失控或投资者保护缺失。
四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能够发掘和集聚全新的信息资讯,而在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的保障下,又可以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实际上,基于互联网数据挖掘而产生的征信手段创新,能够培育新的信贷客户。从此意义上讲,互联网有助于以信息支撑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好小微企业贷款,是因为对于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信用评估和抵押物,往往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互联网的数据发掘,可以充分展现小企业的“虚拟”行为轨迹,从中找出评估其信用的基础数据及模式,由此为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创造条件。
五则,作为补充性的功能,从政策传递和公司治理看,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了宏观政策的实施条件,如在新型、高效的支付技术支撑下,许多国家在货币政策中引入了“利率走廊”模式,即在全额实时支付系统中,设置参与者在中央银行存款和向中央银行贷款的两个不同利率,从而将同业拆借利率限定在两个利率之间。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不仅有助于从新的层面促进产业与金融的结合,而且通过促进传统金融、传统企业与新型技术的结合,从而改善对公司管理机制的外部约束,达到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用脚投票”。
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考察
实际上,虽然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炒得火爆,但是在大家惯用的借鉴国外经验方面,相关的素材却非常乏善可陈。无论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欧美P2P网络借贷企业,还是在美国日益兴盛的众筹融资,以及让人捉摸不透的比特币,或者昙花一现的直销银行、PAYPAL版“余额宝”等,都只是金融发展中的朵朵“浪花”,并未呈现出所谓的浪潮。
可以说,在多数金融发展与竞争相对完全的经济体中,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或者是传统金融体系演变的结果――如金融电子化,或者只是多元化金融体系中的补充而已――如P2P网贷等。可以预期,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颠覆性改变,还只是一个梦想。当然,我们不否认将来的可能性,但其前提是整个经济与社会组织模式的进一步虚拟化、网络化,以及政府及央行地位的普遍削弱。按照我们前述的概念范畴,可以进一步简要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
国内发展过程。早在本世纪初以来,关于“网络金融”的研究就已经初具规模,但更多地停留在电子银行等技术性分析,虽然在许多院校成为专门课程,但并没有产生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作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前身,网络金融更多是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此后,随着国外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出现,国内也迅速出现相关创新案例。2007年,国内首批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以来,P2P网络借贷服务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呈现勃勃生机。2011年,随着对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加快、民间资本激活等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在人们眼前,直到2012年终于发酵成一场“狂欢”,使人们更倾向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所引领的全新金融模式,将深刻改变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到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余额宝,这一举动更是点燃了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激情。
国内发展现状。从本质上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热潮根源在于:其一,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不满对互联网金融热潮起到支撑作用;其二,民间资本的积累与投资热点缺乏,共同为互联网金融推波助澜;其三,实体部门的金融热情不断提升,传统金融部门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互联网货币。比特币在进入我国之后,到2013年出现井喷式发展。虽然它的出现是一种草根服务创新,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货币需求。但如果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并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那么自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013年12月5日,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比特币在中国似乎比国外更加火爆,无非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人的投机性要远高于西方人,这在股市、房市、大宗商品、农产品乃至艺术品的炒作案例中可见一斑。面对比特币的诱惑,自然会有更多的投机者奔赴其中,所有的人都相信,自己不会是“击鼓传花”的最后一环。其二,近年来国内的民间资本与财富迅速积累,与此同时,可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很有限,股市和房市的现状,使个人财富可配置资产更加有限。比特币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个跨国界的交易对象,因此也吸收了大量的民间资本。
第二,关于互联网资金配置。与资金及金融资源配置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最为活跃且潜在问题最多的。
其一,各式各样的P2P网络借贷是聚焦的热点。据网贷之家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2013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额高达1058亿元,单个平台从年初的日均两三百人投标,到年底时猛增为每天逾1000人投标,2013年投资群体的数量增长了2到3倍。
当然,作为多年前欧美的舶来品,国内的P2P网贷企业已经衍生出五花八门的模式,大部分与互联网金融精神与实质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属于披着互联网金融“马甲”的本土模式。无论是P2P网贷还是众筹,其本质都是试图运用互联网的渠道与信息对接,实现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脱媒”,由资金供给和需求者直接进行资金转移。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债权交易,强调“点对点”,通常需要有网贷平台来梳理和甄别信息,后者则是股权交易,强调“一对多”,由创业者通过网络来筹资信息。从本质上看,源于欧美的这些模式,都属于充分运用市场自发动力的新型直接融资模式。反过来看国内的情况,大多数的P2P网贷平台都不是作为信息中介,而是或多或少介入到资金供求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体现出间接融资的特点。除了早期刻意模仿欧美模式的企业,后期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和民间融资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甚至还有许多基于非法集资、乃至诈骗的组织也来趟浑水。
其二,国内的众筹融资发展,也遇到了制度方面的障碍。例如: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在监管把握中,很多众筹平台都刻意规避红线约束,而平台项目的回报内容不能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虽然有少数众筹项目仍然试图突破股权融资的障碍,但是多数却由于政策不明朗,越来越像是推广平台。当然,随着对欧美制度的借鉴和突破,以及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带来的证券法修改可能,这类模式的前景依然可期。
其三,除了上述两种典型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模式,其余多数是原有的资金配置模式的进一步延伸。例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实际上,多数其他各类金融产品与互联网企业的结合模式,都属于渠道的网络化,加上服务功能的整合、投资者门槛的降低,实现了商业服务与金融服务功能的融合。然而,就提供高回报的投资收益率来说,其可持续性令人质疑。
第三,关于互联网支付。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及其支付产品的发展,使得居民在支付环节能够享受更加便利的服务,甚至与更复杂的金融服务打包体验。随着技术的演进,零售支付的变化会进一步突破互联网的传统范畴,而向移动终端、移动网络支付逐渐靠拢,这也使得零售支付更加转向客户需求导向创新的时代。同时,在大额资金支付方面,技术发展在于推动整体支付清算体系的统一性和顺畅性,并且能够服务于货币政策操作、满足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第四,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使得金融风险管理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国内最关注的是互联网对于传统保险业的冲击。进一步来看,互联网增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复杂性。一则,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来说,互联网时代产生了更多不确定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融资带来风险的迅速爆发,这在包括“光大事件”在内的各种股市乌龙事件中可以得到印证。二则,从个别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只是重组了风险与收益的结构特点。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反而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来换取服务便利及资金的可得性。三则,互联网还没有改变现有保险、担保等风险分散机制的内在特质,只是增加了新渠道、新产品以及更多信息组织或业务组织形式。
第五,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应该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企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金融信息企业发展、金融信用平台建设还非常滞后。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如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充分运用了其电商平台的信息支撑。而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成立电商平台,试图把信息、信用与业务充分结合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短期内无法突破社会制度“软”环境的约束,如果普遍产生的都是存在虚假质疑的数据,那么“大数据”只能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扭曲。对此,除了长期内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外,短期内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是唯一可选的办法。
互联网金融展望:新的“金融神话”?
明确整体思路。就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来看,可以预见,由于受到各种基础条件的约束,互联网金融未来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仍然有限。而作为P2P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资金配置模式,当前发展的主要前提是存在利率“双轨”及监管的空白地带,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及政府监管思路的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发展路径。
必须承认,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各国监管部门都感到难以把握其中日新月异的变化,都在通过“补课”来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监管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游离于传统金融之外的这些新型金融活动是否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否大幅削弱金融调控能力。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中国,未来政府和监管者的认识和思路,都将是影响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前景的核心因素。
互联网金融时代,既不能安于“野蛮生长”的市场现状,也不应该由政府简单地进行行政干预或实施“父爱主义”式的产业促进。应该说,理论基础、概念范畴的模糊和混乱,制约了人们的认识,也使得政府难以推动政策和制度保障机制建设。作为起点,最为重要的是跳出原有纯粹基于金融或技术的单一分析视角,从信息与金融学科融合的角度,努力构建足以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体系和政策研究框架。另外,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金融创新最终都会体现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因此加强金融与信息部门的监管协调、金融与信息企业的跨行业协调,都显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全球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尚未形成定式之时,政府部门的工作切入点,应是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硬件设施――如安全和保障、技术标准规范统一等,以及软件设施――如政策和支持、金融生态环境、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等。
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不是颠覆传统金融,而是提升和优化了现有金融体系的功能展现,并且以新型互联网金融思想为主导,以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技术为支撑,带来了一个更注重客户需求及个人体验的金融时代。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昭示了“打击”传统金融权威的自由化梦想,而对中国来说,更表现为加快利率与机构市场化改革、提升民营资本的“金融话语权”、扭转“资金双轨制”的重要契机。为了迎接这一新金融时代的到来,需要推动培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文化,如更关注小微及个体企业、强化信用与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下而上的创新等。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不同市场主体理应调整自己的思路和对策。例如,对于传统金融企业,需要加快理念变化,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业务渠道模式变革;对于非金融企业,应该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虑推动产融结合;对于各类“互联网新兴金融组织”,应跳出短视,不沉溺于用互联网面纱来掩盖线下金融的实质,而应真正引领技术推动的草根金融创新与消费金融服务;对于支付企业、技术后台企业,则应利用比较优势,加快向金融中前台的延伸,并且探索与现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赢模式。
对于“大而不强”、创新缓慢、缺乏服务导向的中国金融体系来说,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最大意义,是使得金融“走下神坛”,回归市场经济的常态,并强调开放、民主与透明,且以新技术来激发现代金融功能的“新气象”。在此过程中,既要抑制对互联网金融的无序狂热,也不应过于贬低现有金融体系,刻意追求营造非此即彼的新“金融神话”。
完善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采取相对宽松而友好的态度,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无所作为。将来的改革重点,一是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否则就会出现“瞎子摸象”现象;二是由于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混业经营更加突出,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变,从过去的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而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来适应这些新兴金融模式监管跨市场、跨时空、跨种类的特点;三是尽快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当然,对于监管规则的完善来说,也可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对某些新型的具体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则,如P2P网贷、众筹等;二是使得线下已有的规则进一步在线上落实,而不是任其成为“飞地”,如互联网理财市场;三是真正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互联网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根本性基础。
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对众多互联网金融活动尚未有明确的思路,而移动金融活动的演进,则使得监管完善的迫切性更加提升。从大致思路来看,首先,针对传统金融产品与网络渠道的结合,应落实线下已有规则,同时结合线上特点适当完善标准和细则;其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兴模式,尽快出台专门的新规则;再次,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投融资活动,则需从根本上真正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如制定“放贷人条例”等,从而为网络投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最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原本就是薄弱环节,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因此,针对网络时代的技术特点,应该尽快制定面向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投融资产品、风险管理产品等的消费者保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