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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3、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放宽对科技服务类企业注册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科技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
4、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实施税收优惠
5、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对物流企业、货运企业、拆迁单位、保险公司、商标公司等营业税计税基数进行调整,缩小计税基数,鼓励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参见省地税局实施细则。
6、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鼓励航空业发展,对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给予有关税费减免。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8、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业”征收营业税。
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9、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给予一定年限减免营业税优惠。
10、新办的省内旅游企业和在我省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11、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12、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3、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对于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比照开发区工业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三、实行规费减免
1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15、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16、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的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7、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52007年,由省级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分年度共安排3亿元,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18、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中小服务企业。
扶持农村服务业发展。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19、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20、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21、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由省、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影响全国乃至国际定价的各类名牌市场,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
建立和完善大通关制度,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有条件的口岸实行24小时全天候通关,提高通关速度。
五、进行价格扶持
22、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现代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23、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六、规范服务业管理
24、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服务业发展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制度。
25、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的覆盖领域,重点推动商贸、旅游、餐饮、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等行业的标准化进程,优先制定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服务业相关并推广实施,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26、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27、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28、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对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财政、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29、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自2005年起,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江苏省服务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七、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
30、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外优秀研发人才。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各级政府对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一批中高档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引进的高级服务业人才周转使用。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当地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
31、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初创期间实行一定的税费优惠。
32、省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30万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33、支持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选派一批公务员、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中国香港、新加坡等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交流培训人员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34、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对科技服务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八、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
35、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进服务业领域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投入、多样化经营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尽快完成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会分开改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
一、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的事项要设定办理时限,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理时限,对申请人手续不全的要做一次讲明、两次办完,杜绝三次。
二、改善服务态度。认真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的挂牌服务。
三、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窗口单位一律做到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各管理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违诺责任、监督方式、投诉电话十公开。
四、保持廉洁从政。严禁吃、拿、卡、要、报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行为。
五、各机关承诺的内容,应采取印发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设置告示栏、触摸屏、显示屏、网上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
六、违反承诺处理办法:
(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要求,实行服务承诺制的单位,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办理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各种证照,超过承诺时限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属单位领导造成的,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两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属处(室)领导造成的,该处(室)主要领导,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两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属工作人员造成的,该工作人员,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两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服务时不按规定着装、挂牌、语言不文明的,一经发现或被投诉,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该当事人,一次给予诫勉教育,二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服务态度蛮横、语言粗俗,甚至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给予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十项内容未对外公开的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要求,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1)
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2)
不准在工作场内哼歌曲,吹口哨、跺脚、奔跑,在经营场所双手叉腰,双手抱胸或插入口袋,整理头发或衣物、化妆等,以及在场内大声喧哗或与他人高声说话。
(3)
当班时不能翻阅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杂志等。
(4)
当班时不准吃零食和不按部门规定的时间就餐。
(5)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各种不卫生行为。
(6)
不准与同事不协作,合作共事,故意造谣生事,拉帮结派或排挤其他同事。
(7)
不准在禁止吸烟区吸烟。
(8)
发现公司财物受损,丢失要及时上报。
(9)
不能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
(10)
不能未经批准私自收藏客人遗忘,赠送的物品。
(11)
当班时不能打瞌睡、下棋、打扑克、或收看电视、录音机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12)
为能因事缺勤而未预先请假。
(13)
不能在墙壁、更衣柜、交接班本等乱写乱画。
(14)
不能欧打宾客或同事。
(15)
不能偷窃、骗取客人或同事的财物。
(16)
不能与客人私做交易,行hui受hui,或进行不道德行为及额外服务以收取费用。
(17)
不能骚扰客人私生活,偷看、窥视。
(18)
不能用非法手段偷窃或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帐单、单据或利用已付帐单向另外客人收钱和故意加收费用。
(19)
不能向外单位泄露公司文件、资料、数据,或伪造本公司文件谋取私利。
三、员工宿舍管理规范
1、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管理人员在上级主管的直接领导下,对员工宿舍的财产、人员、
接待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完成本工作区域和员工宿舍楼道及周边
卫生清扫及绿化的养护和整理工作,并确保员工住宿安全有序。
定期对电器设备、消防器材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管理
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加强夜间巡视,加强对进出宿舍的陌生人
员登记管理,严格控制外人入住宿舍,保证员工宿舍的安全秩序。
如家人探访确实无条件外宿的,须向宿舍管理员报告,经同意后
登记方可入住。若发现有不安全的隐患,如:员工在宿舍酗酒、
赌博、斗殴或不文明的举止,要及时制止、处理并及时报告。
2、员工宿舍的规章制度
⑴
新员工入店,执人事行政部开具的住宿分配单及本人员工证到
宿舍管理员处登记,按管理员分配的房间住宿,不得挑三拣四、
不得私自调换。
⑵宿舍内严禁喧哗、打闹、赌博或变相赌博、聚众酗酒及有伤风
化的行为,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⑶爱护宿舍内的一切设施、物品,不得随意损坏,凡有丢失或恶意损坏者,按价5倍赔偿,同房间内责任不清时共同承担责任。
⑷自觉维护宿舍内外的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保持个人卫生、整洁。
⑸男女员工不准互串房间,以免造成他人不方便。
⑹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和私自安接电源插座,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⑺离开宿舍随手关门,如忘带钥匙,可到管理员处借取备用钥匙,用后即交还。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电信行业对社会公开的最低承诺,同时适用于单一电信业务网或多个电信业务网共同提供的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所称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电信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本规范所称通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通信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全国的电信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全国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本规范中,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服务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的企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电信服务工作。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通报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发生重大通信阻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
第十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包括该业务的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应针对业务全过程,通俗易懂,真实准确。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建立公开、公平的电话号码用户选择机制。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多种方式受理业务,方便用户。
上门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或佩带本企业标识,代经销人员应主动明示电信业务身份,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等服务,并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用户投诉。对于用户关于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用户。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方面与用户发生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应当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做出对持卡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单方面免除或者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以形式开展电信服务的,人在提供电信服务活动时,应当执行本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其业务商的管理,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规范的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局部调整或补充。调整后的指标低于本规范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通信管理局按照前款规定调整服务质量指标的,该行政区域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服务质量指标。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用户的特殊需要,约定有关的业务受理、开通时限、故障处理时限等问题,但其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
(一)、定义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邯郸县一中志愿者服务队是由邯郸县一中学生组成的社会团体。隶属于邯郸县一中团委,负责规划、组织本校志愿者活动的开展。
(三)、服务队以“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实践成材”为宗旨,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原则.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以全面提高青年中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
二、队员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在志愿者招募期间经过自愿申请可以在校青年志愿者中心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1)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2)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具备素质;(3)遵纪守法,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4)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二)、注册教育(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团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3)调查合格后,填写统一的注册登记表。(4)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志愿者志愿服务证”。
三、队员权利与义务
(一)、队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志愿者队组织的各种志愿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2)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志愿者中心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3)提出请求,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向本队推荐优秀会员(5)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6)相关法律、法规及团委、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队员基本义务:(1)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或独立开展的志愿服务工作;(3)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5)不得以志愿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6)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7)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任务
(一)、规划、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开展及宣传,积极配合校志愿者总队的活动。
(二)、由我校发起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均得事前由队长向校青年志愿者总队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活动申请材料: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事件以及宣传等完整实施。
(四)、组织服务队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项目后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每月最后一周统一交至团委。
五、组织机构
(一)、服务队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全体青年志愿者大会。全体青年志愿者大会每学期开2-3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增减,开会时间会另行通知。
(二)、服务队受邯郸县一中团委领导。
(三)、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主要负责服务队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宣传活动,管理服务队日常事务,负责向总队提交活动申请,按时参加服务队队长例会,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
六、奖惩制
2、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利益的宅基地审批、林木采伐、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婚姻登记、救济款物发放、国家政策性补贴发放等行政执法、财务收支等事项及时全面公开。
3、要公开相关政策、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承办人员、违诺责任。
4、实行群众“点题公开”,对群众想知道的事情随时公开。
5、实行阳光政务全程公开,在事前、事中、事后随时公开办事的构想、进展和结果。
办事制度
1、群众来镇政府或政务综合服务大厅办事,由于政策、上级审批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在岗位等原因,不能当天将事情办结的,事情由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代办。
2、代办人员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情办结。
3、在事情办结后,代办人员采用上门送达的方式,将有关手续、证卡、表格等送到群众手中,不让群众走回头路。
4、及时登记填写代办记录,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备案。
群众预约领导制度
1、在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基础上,对于确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协调、解决,而群众所要找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因公外出不在办公地点,由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填写《群众预约领导办公卡》,然后在群众所找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回来后,上门到群众家中了解情况,予以及时解决。
2、在事情办结后,及时填表登记。
佩证上岗制度
1、无论是党群工作者、公务员还是事业站办所工作人员,在上岗时都应当衣着得体,举止大方,语言文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2、上岗时统一佩带附有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编号、联系电话等信息的胸卡,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旁听制度
1、书记、镇长接待实行旁听制度。
2、召集人为党委常务副书记。
3、旁听人员为有关站办所负责人、旗镇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退休老干部代表、群众代表。
4、及时征求和听取旁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接待机制,办公办事公正公平。
群众听证质询制度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或与群众关联比较大的重要决策和事项,经党委会决定,可随时召开群众听证质询会。
2、参加人员由有关人员及离退休老干部、政协人大委员等组成。
3、听证质询会同与会人员进行直接的、平等的对话和交流,问计于民,取信于民。
4、听证质询会能够当场解释和答复的问题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做出结论的,要说明原因和确定责任人,限定办理时限。
5、事情有结论或办理完毕,及时将结果公开并向有关人员反馈情况。
延时办理制度
1、服务窗口单位适当安排工作人员轮休,实行双休日办公,五个工作日七天服务,确保双休日群众事情有人办理。
2、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延时服务。
3、延时服务与正常服务要有同样的态度,同样的效率,同样的效果。
4、工作人员不得在延时服务期间接受群众的宴请。
社会监督考评制度
1、镇党委把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干部作风、转变工作方法,建设服务型政府纳入对单位、干部考评范畴。
2、此项内容的考评,注重民主监督和群众公认,采取群众评、领导评、互相评等方式,全方位考查评价各单位、各工作人员的现实表现。
3、针对群众反映出的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制定方案限期整改。
4、对群众满意率低的干部,要给予警示和戒免,当年不得评优、晋职、列为后备干部。
5、对群众不认可的干部,进行停职侯岗处理。
服务“四限”制度
1、限时:简化手续、限定时间、工作不推诿。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2、限地:深入基层、限定地点、工作不绕弯。镇设服务大厅村设便民服务室,村妇联主任和记帐员为便民工作联络员。能到户办的事不到村,能到村办的事不到镇,能到户办的事不上推,需要到旗办的事镇统一代办。
3、限事:明确权限、限定事项、工作不越权。切实转变职能,真正变管理为服务。
4、限费:政务公开、限定标准,工作不滥收费。
信息收集与制度
1、为满足群众对各类致富信息的需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2、通过电脑上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做到全面、系统、快速、准确、真实。
3、对获取的信息要分门别类进行系统整理,根据时效性和种类的不同,加工制成信息产品。
4、通过电视节目的信息,信息会、板报、橱窗、宣传单等形式进行信息,每年月一次。
5、信息要有计划、有针对性,要结合当地经济实际,要有详实的材料,建好信息的档案。
服务承诺制度
1、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体镇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村干部必须认真对待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请求等服务事项。
2、领导班子成员受理的服务事项,属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答复与处理,属需部门处理的,立即指示给相关承办人,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程度,限定服务办结日期,交承办人处理。
3、镇村干部受理的服务事项,必须立即着手解决处理。属政策和技术咨询方面的,自己能予以答复解决的,立即予以解决;答复解决有难度的,立即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属矛盾纠纷类的,按“三级调处”程序办理。
4、服务事项原则上必须在受理后10日内解决,领导指示的,按指示限定时间解决,除极特殊情况外,最长解决时限不得越过30天。
5、领导干部年内服务事项每人不少于10件,镇干部每人不少于5件。服务指标完成情况,记入干部年度考核,予以奖惩兑现。
学习培训制度
1、“满意服务政府创建”活动要以学习培训为教育的主要形式,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2、在活动中,镇组织集中学习培训每月不少于2天,村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2天,干部、党员每人每月自学达到20课时以上;
3、在学习内容上,除镇领导小组规定的学习篇目外,各支部、每位干部、党员要结合各自实际选学相应的自学文章;
4、集中培训参训率镇干部要达到100%,农村党员要达到85%以上,镇、村干部掌握实用技术6项以上;
5、要坚持记好学习笔记,镇村干部要达到5000字以上,农村党员初中文化以上文化程度的要达到2000字以上。
信息反馈制度
1、满意服务政府创建活动要注重并认真做好活动情况反馈,加强上下沟通联络,确保活动有条不紊地实施。
2、在创建活动中,镇领导、镇干部、调处组、镇直负责人、干部及时将服务情况向镇满意服务政府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3、在创建活动中,由服务队队长将运行情况按阶段、分步骤地及时向活动办公室反馈。
4、值班人员要在值班中或次日交班前将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热线电话情况向活动办公室反馈。
5、反馈情况务必做到及时、准确。
6、各村要每阶段向镇活动办公室及时上报至少三份具有指导意义的活动信息。
服务监督制度
1、满意服务政府创建活动的服务监督小组,负责服务活动的监督。
2、监督小组要对创建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3、监督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与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沟通、解决。
4、对发现的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低、服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5、由于监督不力,出现严重失误或重大问题,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监督人员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1、确定专人负责满意服务政府创建活动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
2、满意服务政府创建活动要建立专门档案,专项管理。
3、满意服务政府创建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表格、台帐卡页等,均作为活动的档案立卷内容,及时收集、整理、立卷。
4、归档立卷要严格分类、编目、装订,按档案规范管理程序建档。
5、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防止档案材料遗失。出现问题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首问负责制度
1、为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首问责任制度。
2、接待群众来访或办事的第一个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承担答复、指引、帮助、协调的义务。
3、首问责任人根据办理事项的性质,负责找职能部门给予办理。
4、对应由几个部门处理的事项,依照程序通知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解决。
5、对于来访的痴、呆、傻人员和精神病人,首问责任人应将其护送出院或通知监护人领回。
6、接待来访或办事的群众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接待的事项移交后,首问责任人有权查询工作结果,有权向领导反映情况。杜绝办事人冷、横、硬的工作态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一时难以受理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可以将其送到分管领导处。
8、应由各个部门或工作人员处理的事项,可由最先受理的部门主持,依照程序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协商处理。
限时服务制度
1、限时服务是指责任人在规定的服务和办理时限内完成所要服务的工作内容。
2、法律、法规、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下列时限完成工作。
3、请求解答咨询的应解答,需要请求上级或查阅资料的应于半月内答复,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处长到一个月。
4、提供服务的应于1-3日内完成。
5、办理审批事项的应于一周内完成。起始时间自受理之日起计算。
6、具有服务职能的部门均应执行限时服务制度,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公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接受监督。
7、部门受理服务和工作事项承办人,填制承办表,规定时限,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督查。
领导接待制度
1、值班领导在接待日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2、热情接待来信、来访者,同时做好登记。
3、对案件及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督查落实。
4、做到不推、不拖、不积压,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一条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的基础上,各服务机构依法与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服务协议。实施服务后,维持村(居)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二条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即各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各村集体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其资金和账户由机构根据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服务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分工和职责,实现权责一致、相互监督。
1.负责人。村级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居)委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服务机构报账。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服务机构备案,并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
3.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服务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不得由村(居)委会干部以及与村(居)委会干部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成人员应向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预留相关印鉴。
第四条实行备用金制度。实行服务的村级资金采取备用金方式进行管理。备用金的金额由各村(居)委会与机构协商决定。备用金的使用额度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实际开支时,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印鉴后,由村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如遇重大开支事项,还需先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开展服务后,各村(居)委会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服务机构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运转的依据。年度终了时,服务机构根据当年各村(居)委会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提交村民会议审议。
第六条实行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制度。开展服务后,村级财务实行村(居)委会报账员向服务机构定期统一报账,具体报账时间由服务机构与村(居)委会协商确定。
第七条实行村级报账审核制度。开展服务后,服务机构在受理村(居)委会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居)委会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鉴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
第八条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定期公开制度。开展服务后,服务机构应定期向村(居)委会提供详细、完整的财务信息。村(居)委会收到服务机构提供的村(居)委会财务信息后,应定期予以公布,包括村(居)委会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等,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实行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服务后,服务机构应研究制订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对各村(居)委会的财务会计档案进行单独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开展服务后,应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管理核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并公开审计结果。村(居)委会换届、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轮换时,还应组织相应的离任审计。
第二章服务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负责本乡镇的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岗位设置。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岗位设置为:总会计1人,核算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若干人,原则上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处理日常账务,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居)委会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担任服务机构总会计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工作,原则上应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有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三章村级债务和农村票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开展服务工作前,各乡(镇)要做好各村(居)委会债务的清理工作,尽快收回外借资金,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消除村级债务、防止村级债务继续增长的相关政策,核销欠账,锁定旧账,确保村级资金核算由原方式向服务的平稳过渡。同时,各乡镇要规范票据使用,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管,消除“白条”入账现象,有效控制村级债务的增长。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为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条件。要健全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探索新的服务工作模式,加强软硬件建设,加快人员培训,建立健全服务工作电算化模式下的内控制度,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沟通协作,对各乡镇开展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村级会计委托工作转入正轨后,按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1.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的业务进行指导;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乡镇核算中心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农业、财政等部门依法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并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构建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发挥服务工作效能。
1.便民服务站依托村两委成员、网格员轮流值班,确保便民服务站常态开放、为本村群众提供日常服务。
2.鼓励便民服务站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3.值班人员负责便民服务站办事窗口、柜台,便民服务设施、设备的卫生保洁;负责群众诉求的解释、处理。
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有事向村党支部书记请假,以便及时调换,不误工作。值班时间不能出现空岗。
二、出勤制度1.便民服务站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均正常服务。
2.便民服务站作息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定实施。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做好考勤登记。
3.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4.严格请假、销假、续假程序。请销假严格按照便民服务中心考核办法实施,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如遇特使情况需要续假者,书面履行续假手续。逾期不归或不履行续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三、卫生管理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为民服务环境,保持便民服务站卫生清洁,特制定本制度:
1.工作人员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保持室内外、前后台整洁卫生。接待群众要端庄大方,文明用语。
2.保持办事窗口、柜台整齐、整洁。办公用品、宣传资料按规定位置摆放,办公桌椅和服务柜台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杂志、书报等。
4.保持公共区域、便民服务设施干净整洁。及时倾倒垃圾,维持公共区域地面、便民服务设施、卫生间清洁。
四、服务承诺制度
1、统一服务指南。统一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办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情况、办件类型等基本内容。强化信息公开,确保线上线下标准一致、信息准确、方便应用。
2、承诺办事程序。将规定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告知办事群众,并严格按告知程序办理。
3、承诺办事时限。即办件立即办结;承诺件在承诺期限内予以办结。
4、承诺廉洁办事。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接受吃请或赠送礼品、礼金,不得收取任何代办费用。
5、承诺文明办事。对服务对象热情相待,语言文明。
五、全领域·全流程帮办代办制度
为提升便民服务效能,全面推行全流域·全流程帮办代办制度。
1.在市政务服务门户网站设置帮办代办模块,搭建全市一体化帮办代办信息平台;各村普遍建立专兼职的帮办代办队伍。搭建线上线下一体的帮办代办服务体系。
2.村帮办代办人员、网格员要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主动了解群众实际困难和办事需求。
3.针对村弱势群体,不定期上门走访,主动为群众解决现实困难。
4.加强“全领域·全流程”帮办代办平台及相关事项的学习,熟悉办理流程,不断提升为群众服务的能力。
5.提升为民服务意识,热情服务、主动作为,真正为民解忧、为企解困。本职范围内的事项,根据办事群众的现实需要,主动帮办代办,帮助群众办成事;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群众需要,主动服务,依托“全领域·全流程”帮办代办平台,发挥全市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整体优势,确保群众能办事。
六、文明服务规范
1.日常使用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同志、先生、女士”等礼貌称呼。
2.接待服务应主动招呼,使用“您好”、“请坐”、“请问您办什么事情”、“我有什么可以帮助您”、“让您久等了”等。
3.办理事项使用“请稍后”、“请填写XX(表单)”、“请您提供有关资料”、“您提供的资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后”等。
4.事项办理结束使用“请慢走”、“再见”、“谢谢您的合作”等。
第二条 加强管理,树立“四种意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坚持严格土地管理,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按照“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监察提效”的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制。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名称、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六公开”,通过政府内网等载体公示相关内容。实行“窗口进、窗口出”,增强办事透明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实行重大项目服务跟踪制度,开通绿色通道,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四条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首次轻微违规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不予处罚;确需处理且规定了处罚幅度的,从轻处罚。杜绝乱处罚、乱作为。
第五条 加强收费监管,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需收取的费用,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不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重复收费。
第六条 落实“八条禁令”,严格工作纪律。不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不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做到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公正执法。
第七条 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落实首问责任制、行政首长问责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形成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免谈话、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行政处分。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事项是指按照市政府要求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办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和便民服务项目。
第二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进中心各类服务事项的确定与调整,并对行政服务事项的运行情况实施督办和协调。
第三条服务事项确定、调整后,相关窗口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制订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制作《告知单》,并报中心审核。未经中心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告知单》内容。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窗口单位不得在后方受理。
第四条设立窗口的单位应当将下列事项的材料提交中心,由中心在网站上统一公告: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窗口)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监督、举报电话;
(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第五条申请人到窗口后,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文明、规范服务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接待,并依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并主动提供《告知单》;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应当即时受理。
第六条中心窗口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按照“六件制”管理原则办理。所涉办理事项、办件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都必须按照要求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
(一)即办件的办理:凡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办结的即办件必须在当天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
(二)承诺件的办理:凡需要经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申请事项,窗口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受理,并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
(三)联办件的办理:涉及2个以上窗口(单位)办理的联合审批事项,由责任单位窗口受理并牵头办理,按照《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联办制度》(蚌政办[2001]23号)、《关于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办法》(蚌行字[2001]19号)和《蚌埠市基本建设及经营性用地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蚌政办[2003]11号)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对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关窗口(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责任单位(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组织协办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立即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第三联报中心。
(四)补办件的办理:申请人因申报材料不齐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事项,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全部事项,并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补办件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待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按相应办件程序办理。
(五)报批件的办理: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窗口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上报。属市政府审批的,按市政府规定的承诺期限转送;属省级审批的,按省级规定的承诺期限转送。
(六)答复件的办理: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或经审核、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或当日决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日决定,并及时将办件输入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不予办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件受理,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研究审议,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做出不予办理决定后,窗口应及时将办件输入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不予办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不予办理通知书》具体内容按照《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填写。
第七条服务事项办理完毕后,窗口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各窗口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中心统一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窗口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办理。即办事项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事项应当尽量缩短承诺时限,提前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转报事项由窗口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转报;补办事项的办事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联办事项按照中心联审会确定的时限执行,未召开联审会的按照《关于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办法》(蚌行字[2001]19号)和《蚌埠市基本建设及经营性用地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蚌政办[2003]11号)的规定执行。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窗口办理事项的所有收费都必须有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所有收费环节应在中心完成,收取费用必须出具合法的收费收据。
一、严格执行行业禁令:
1、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不准办“人情照”;
3、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
4、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
6、不准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如有违反以上禁令的,—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待岗、诫免谈话、党政纪处分等处理。
二、规范办事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每周业务例会制度。
三、接到投诉电话
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三个工作日内有关人员到达现场。投诉人有详细地址和电话的,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四、积极宣传城市规划法
坚持重大项目公示制度。积极参加“行风热线”和“机关服务进社区”活动,接受政策咨询,现场答复、解决问题,各类承办事项办结率达100%。
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杜绝服务忌语,按照“马上办,主动办,上门办、公开办、变通办”的要求,不推诿、不扯皮,为客商、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
六、办事时限承诺
“一书三证”办理过程中的办事时限须严格遵守市局的统一规定,能提前办结的尽量提前办结。
七、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上述承诺期限内:
1、单位有违法建设,没有处理完毕的;
2、手续不完备,证件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
3、应拆迁房屋未按期拆除的或地界、权属、建筑间距等矛盾未解决的;
4、因有关部门会签延期的。
八、违诺责任追究承诺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管理违诺责任:
1、单位或个人到本局办理建设项目,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未予受理、办理的;
2、朱按承诺规定办理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而错办、错发证件的;
一、公示原则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按照简单易行、客观公正、分级公示的原则进行。
二、公示对象及范围
省公示对象及范围为省属、部属驻穗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简称省三级医院,下同)。各地公示对象及范围由各地自定。
三、公示内容
(一)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法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二)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例数等。
(三)医疗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床日费用等。
(四)单病种信息:单病种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等项目指标。公示病种由各地自行确定,省三级医院公示病种包括:肺炎(18-50岁)、肝硬化、急性阑尾炎、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腹腔镜下胆囊切除)、腰椎间盘突出、直肠癌、前列腺增生、肺癌、子宫平滑肌瘤(全宫剖腹切除)、剖宫产、单胎顺产、小儿腹泻(6岁以下)、白内障等12种常见病。
四、公示方式
(一)省三级医院公示方式如下:
1.在*省卫生厅公众网公示医疗服务基本信息、工作量信息及医疗费用信息、单病种信息。
2.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公示医疗费用信息、单病种信息。
(二)各地公示方式参照省做法进行。
五、公示时限
医疗服务信息一年公示两次,每半年公示一次。
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公示方式确定。网上公示最短期限为6个月,最长期限不限;新闻媒体公示的期限一般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
六、公示程序要求
公示机构以多种方式,定期、定向采集医疗服务信息。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报的信息须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机构要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公示机构确认医疗服务信息结果后,由公示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的信息后如有不当或错误信息的,应当由公示机构及时更正或撤消。
七、信息采集要求
(一)省三级医院
省三级医院要按照附件中统计表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省三级医院每年1月31日前、7月31日底前分别将上半年的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上报省卫生厅;其中,中医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先上报省中医药局,由省中医药局核准后报省卫生厅。
上报数据暂以书面和数据软盘同步上报的形式,以后将逐步实施数据网上直报。
(二)各市医院医疗信息采集要求由各市确定。
八、公示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省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属地内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二)医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核准医疗服务信息,拟定公示文稿、公示方式等,负责将采集的医疗服务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
公司秉承“ 技术为本, 务实创新 , 客户至上, 服务第一 ”的经营理念,体现温馨、温情、温暖的服务宗旨,提高顾客满意度为指导方向, 追求最完善的客户服务。
二、服务承诺
1. 专业安装:我们拥有专业安装人员,免费上门设计、安装,根据客户要求,我们以专业的水准为其选定合适的安装地方,力争让顾客称心、满意。
2. 售后跟踪:公司对售出的GPS系列产品,我们将做长期售后跟踪服务,让我们用周到热情的服务保证每一位消费者能用上满意的产品。
3. 保修与维护:售出的GPS系列产品保修期外维修只收零部件费用。
三、工作守则
1. 负责公司GPS终端产品的安装、维护及售后服务工作。
2. 及时把客户和行业的各种信息反馈给公司。
3. 认真保管和维护安装维护资料和工具。
4. 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各种故障。
四、安装维修服务细则
1. 公司客户服务人员接到《安装需求单》、《安装车辆明细》及《司机信息和车辆基本信息》,填写《安装任务派工单》
2. 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在接到维修来电来函时,应详细记录客户名称、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商品型号、购买日期等相关信息,查清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现象,填写《维修服务单》。
3. 经GPS事业部经理审批《安装任务派工单》和《维修服务单》,安排合适的维修人员。
4. 公司安装维修人员出发前须核对安装维修信息,准备好工具,备品配件及相关文件等。
5. 如需返修,维护人员须将车牌号,故障现象写在纸胶带上粘贴在终端上,并将原终端号与更新的终端号填写在《维修服务单》上。保证终端产品外观整洁。
6. 如需更换SIM卡,要将新旧SIM卡号登记在《维修服务单》上。
7. 对安装维护工作的质量及其文件的完整性负责。
8. 公司安装维修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要做到诚心、精心、细心, 不损坏其他物品。
9. 凡属有偿服务,应由维修人员直向接客户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回到公司后,立即将款交于财务。
10. 公司鼓励维修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其维修技能。
五、客户意见和投诉
1. 公司通过公示的热线服务电话、信箱其他方式,接受客户和消费者的服务咨询、意见反馈和投诉等。
2. 公司客户服务人员要按照公司规范语言进行,热情礼貌,不许怠慢任何一个客户和消费者。
3. 公司对每次来电、来信、来访须给予迅速、满意回复,对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要综合整理,提供给相关部门。
4. 各地服务中心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应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通报给客户。
七、客户服务人员的服务准则、权限及应急方案
1. 服务准则
n 一流的服务态度,超值的服务质量,宣传公司文化,树立公司形象。
n 服务及时、快捷,最短的叫修、等待时间,最少的修理耗时。
2. 安装维护人员权限
n 对使用的材料工具及资料严格控制和保管。
n 及时向部门主管如实反映各种情况。
n 严格执行公司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3. 应急方案
n 如在维修过程中由于器件或配件的不足而不能处理,可通过口头请示或其他办法灵活处理。
客户经理制是电力企业通过选聘客户经理,对客户关系进行管理和维护,与客户建立全面、明确、稳定的服务对应关系,推销电力产品、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电力一体化服务,从而实现客户资源配置优良化增强电力企业竞争实力的经营管理模式。客户经理制是电力企业服务理念和业务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是稳定和扩大优质客户群体的有效手段。客户经理既是电力企业产品的“推销员”,又是收集市场信息、反馈客户需求的“采购员”,同时也是为客户提供电力服务的“服务员”。作为电力企业业务代表,客户经理可以调动内部资源,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电力服务,在与客户建立长期、密切的关系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是电力企业经营体系中一个专业化的服务群体。
实施客户经理制的实质和根本目的,就是一切从客户和市场的有效需求出发,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增强营销能力为动力的全行联动的市场营销服务机制,通过培植一个庞大、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实现电力企业效益最大化。客户经理制必须包含以下几种核心理念:
1.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这是客户经理制的最核心理念。电力企业必须把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调动所有资源让客户感到满意,以客户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的标尺。要通过提供专业水准的服务,使客户资产价值增加,让客户享受增值服务,使其经营风险降低,运营效率提高,从而提高客户对电力企业的信赖度、依赖度和忠诚度。
2.营销一体化理念。目前服务业的市场营销早已超越了产品的生产,范围扩展到市场调研、营销战略、营销组织、公共关系、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等诸多领域和环节。电力企业实施客户经理制,也就是要把电力产品的营销作为一种专门化的事业,将各种营销资源进行整合,以满足各种营销活动要素,实现营销的专业化。
3.核心客户综合开发理念。对为电力企业创造80%的业务和利润,且占客户总量20%的优质、核心客户,电力企业须高度重视,实行差别化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核心客户的电力需求。只有核心客户的电力需求得到有效开发,才能更好的为客户提供高品位、专业化的电力服务,才能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推行电力企业客户经理制的意义
电力企业客户经理制是现代电力企业推行的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机制,是电力企业与客户关系的一种深刻变革。为了提高电力企业优质服务水平,在电力企业和客户之间建立诚实守信、平等友爱的和谐关系,更好地建立“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理念。满足客户对电力产品的需求、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树立全员参与的电力客户服务理念、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树立长期的利润观点、树立国家电网品牌形象。电力企业客户经理是电力企业的代言人,为电力企业的各种服务做“传媒”,最大程度的使客户理解、满意,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三、推行客户经理制的必要性
1、建立客户经理的三层内涵:
(1)建立一种“客户-客户经理-企业各业务部门-企业”的新模式来代替“客户-企业各业务部门-企业”的旧模式,改由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电力企业客户经理与特定客户之间是一种明确,稳定和长期的服务对应关系。
(3)是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是全方位的服务。
2、推行客户经理制的必要性。
(1)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上线的需要。
(2)客户服务意识的需要。
(3)提高电力企业效益和防范风险的需要。客户经理在工作过程中直接面对客户,能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和客户的相关情况,一旦出现拓展业务的机遇和市场风险,客户经理就能综合分析,灵敏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既可以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又可以及时推进业务发展,从而不断提高经营效益。
四、客户经理的招聘
(一)客户经理招聘或选拔
电力企业的客户经理负责向客户推荐、提供电力综合服务,其自身综合型的经济、电力系统知识,专业型的业务交易技巧,开拓型的营销公关素质,直接决定其业务绩效的优劣。
优良的客户经理人才是客户经理的第一要素,严密的选拔任用制度是电力企业成功实施客户经理制的前提。
1、客户经理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A良好品德,客户经理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行,廉洁自律,有进取精神和事业心。
B强烈的竞争意识和拼搏精神
C具有效益意识,客户经理要明确自己的首要任务是创造客户,拓展业务,为电力企业创造更大的业务量和利润。
D具有法律意识,客户经理应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E具有风险意识。
F熟悉电力系统知识和业务知识,具有一定写作能力。
G独立思考,反应敏捷,有自己的工作思路,方法较多。
H善于处理与客户的关系,有能力协调电力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的高效运作。
I有良好的外在形象。客户经理直接面对客户,代表着电力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形象,着装,名片等均应符合规范,其言行举止和身份相符。
2、客户经理审查测评
选拔客户经理时,可以从学历、资历、业绩、笔试及面试五个环节进行审查和测评。
A学历主要是测评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
B资历测评专业素质与业务技能。
C业绩考核责任感、勤奋程度、进取心
D笔试考核理论知识、业务技能、文字表达
E面试考核仪表、谈吐、反映、思维、自信等。
通过以上项目的加权计算,来初步测评客户经理的综合素质。
五、客户经理的认定
客户经理的任职条件为: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业务记录;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电力业务工作经历。
客户经理序列对电力企业所有人员是开放的,只要满足基本条件,经资格审查和认证后均可担任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内部应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划分的依据是个人的工作能力,专业工作经验,工作业绩,所负责客户类别和所营销产品等。为便于客户经理进行管理和加强对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规范客户经理名称及其营销行为,客户经理分为高级客户经理,一级客户经理,二级客户经理和见习客户经理四级。不同等级客户经理对应不同类别的客户,营销不同的产品,同时在营销费用和收入上也体现差别。
1、高级客户经理的任职条件。
(1)具备丰富的电力企业管理,政策和法律等知识,有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
(2)具备电力企业对客户管理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市场开拓,风险控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与技巧。
(3)具备市场开拓,大型客户开发的规划,策划和组织管理能力。
(4)具备管理和协调一级和一级以下的客户经理的工作。
2、一级客户经理的任职条件
(1)具备较为丰富的管理,政策和法律等知识;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
(2)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和市场开发能力;具有较高的公关与谈判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具有丰富的客户工作经验。负责大型客户开发的实施和具体运作,基本客户的管理和维护,在大型客户开发与管理过程中充当主要角色,对风险业务客户的调查和管理。
(3)能够协助高级客户经理处理复杂的客户开发与管理事务;能够管理和协调二级及二级以下客户经理的工作。
3、见习客户经理的任职条件。
(1)符合客户经理任职的基本条件。
(2)具有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3)熟悉电力企业基本的产品知识,业务和操作流程。
(4)具备一定的公关,交际和营销能力。
客户经理的初次资格认证,根据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经严格的考评认证上岗。
六、客户经理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
客户经理的考核应体现客观化、合理化、公开化、制度化、全方位、重实绩的原则,做到权责对等,兼顾合作与竞争,兼顾短期目标与电力企业长期利益,兼顾激励与约束,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挂钩。
(二)考核内容
对客户经理的考核包括绩效指标、行为指标和能力指标三个方面,并按照工作侧重对三个方面的要素指标分别确定权重。首先,绩效方面的考核应占较大权重。考核应包括: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工作的数量和工作效率。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业务的效益、质量、信息反馈和业务办理速度等。其次,行为方面应包括工作态度和客户满意程度。具体内容可设立客户评价、纪律性、协调性、责任感、积极性等指标。第三,能力方面可设立市场竞争和营销能力,新产品开发,推广能力,客户分析能力等考核科和指标。
1、常规考核与非常规考核
(1)常规考核。常规考核是考核部门定期的有规律性的对被考核客户经理进行考核考察。
(2)非常规考核。非常规考核是指没有规律性,因某一事项或某一原因随时对被考核客户经理进行的考核考察方式。
2、现场考察与非现场考察相结合
(1)现场考察是指考核机构派员到被考察的客户经理去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现场考察又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受考察者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及其他配合,考察内容一是对电力企业全面业务的一般考察,二是对特定项目的专项考察。考察方式可由考核机构派员持考察证直接考察,还可委托相关的机构或组织代行考察。考察方法一般有盘点,核对,查询,分析,确认,观察,函证,答卷和调查等。
(2)非现场考察是指考核机构对被考核人提交来的各种统计资料,报表,文件记录等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分析。
3、定期考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由电力企业按指定日期呈送报表资料所进行的非实地考察多属定期考察,实地考察也分为定期与非定期两种。
(1)定期考察是指在既定的时间进行例行考察。
(2)随机抽查又叫非定期考察,是指事先不通知受检部门,随时派员或委托指定人员进行抽查。这种"无预警的考察"带有不确定性,所以能较好的保证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
5、外部考核与内部自律相结合
客户经理的内部自律是指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这种自律一方面是行业自律,另一方面是电力企业内部监督考察。
(1)通过管理制度进行的行业自律
电力企业在制定客户经理管理制度时,还发挥着考核的作用。在考核活动中执行制度部分的规定。
(2)电力企业内部监督考察
(三)考核的程序
对客户经理考核的程序如下几个步骤。
1、制定计划。每年制定考核计划,包括目的、原则、内容和时间。
2、技术准备。包括:确定考核方法、制定考核标准和培训考核人员。
3、收集信息资料。客户经理的考核信息必须注意随时收集,并形成制度。
4、分析评价。在对评价项目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对同一项目及不同项目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
5、考评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的使用有两个途径:一是作为客户经理等级升降、奖惩等人事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反馈客户经理作为改进绩效的依据;在这两个结果中,客户反馈的意见应该是评价客户经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应该对客户的评价意见做出公正性判断,并结合电力企业内部的考核结果决定对客户经理的奖惩与惩罚。
6、依据考核情况每年应对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方法等进行适当修订。
(四)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标准
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有定性和定量两个标准
1、定性考核的标准:
A与客户关系网扩大程度
B与客户关系是否有了新的进展
C客户对电力企业的认识是否加深
D客户对电力企业的业务是否有更多的了解
E客户对电力企业的信任度是否提高
F客户是否决定与企业继续,或扩大合作
G客户对客户经理的评价
H个人工作表现
I个人工作能力
J个人综合素质和同事评价
定性考核一般采取自评、客户抽样评价、客户部门主管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2、定量考核的标准:
A新客户增加多少
B客户在电力企业中的业务量、业务范围增长情况。
(四)客户经理激励制度
1、客户经理的物质激励。主要体现在客户经理的收入分配上,客户服务经理个人收入=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行为考核评分。
2、客户经理的精神激励机制。“人本管理”就是强调对人的创造性和潜能的管理,强调精神激励对员工管理的不可替代作用。建立对客户经理的精神激励机制,电力公司努力构建具有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公司文化精神,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及管理水平,使客户经理置身于心情愉悦、协调合作的工作氛围。
七、客户经理的基本职能与工作范围
(一)客户经理的基本职能
客户经理是电力企业与客户之间联系的桥梁,关系的纽带,其基本职能是开拓市场,产品营销和客户开发,具体包括分析市场,寻找与接触客户,收集和传递信息,建立与客户的关系,对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和动态监控。
1、分析市场。客户经理要根据电力企业的经营原则,经营计划和电力企业对客户经理的工作要求,对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营销方向,工作目标和作业计划。
2、寻找与接触客户。客户经理要根据电力企业的客户发展战略,主动寻找客户,通过各种渠道建立与客户的业务联系。客户经理要注意加强公共关系,保持电力企业良好信誉。
3、收集和传递信息。客户经理与客户接触后,要详细收集客户的各种真实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管理资源信息,行业和产品市场信息等。根据资料建立客户档案,根据电器业务方案写出建议报告,风险分析报告,综合评价报告,提交电力风险控制部门,相关产品作业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客户经理要对提交的各种信息,客户材料,业务建议和工作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与客户建立关系。客户经理要根据客户的需求,与客户探讨业务合作方案,把客户的需求与电力企业的产品结合起来,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对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和动态监控。电力企业与客户经理建立关系以后,客户经理要与客户建立日常联络,与客户维持良好的关系。客户经理不只限于对客户财务因素进行关注,分析,而且对客户行为和特征要有直观的印象,以便从深层次上把握客户的思想动态,行为对其财务决策的影响,注意评价客户的满意程度或新的服务要求,以便不断调整自身的服务措施。
(二)客户经理的工作范围
客户经理作为电力企业的一个新的职能岗位,独立处理与客户的一切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工作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熟悉客户情况,细分客户市场
2、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夺身定做电力产品。客户的需求是复杂多变的,不同的客户对电力产品需求的侧重点也不同,只有熟知客户情况,才能为其提供有针对性地服务,在维护忠诚度的同时,不断拓展新的市场。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农村服务平台是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民意收集和反馈、政务服务、宣传引导村民参与行政决策功能的载体。
第二条县政府办负责本县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负责信息员的组织和管理。
乡镇党政办负责本乡镇农村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政务中心负责将政务服务延伸到各村,在条件成熟的村推行电子政务。
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村网页的制作、完善,信息员技能培训,并为乡镇子网站的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已实现联网的各网站、网页安全、平稳运行。
第三条农村服务平台要素主要包括:网络信息系统、纸质信息系统、信息员系统和硬件系统。
(一)网络信息系统指县网站、乡镇子网站、村网页三级联网系统。村网页应当上传本村予以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源,必要时可以搜集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咨询、生产经营、致富就业、文化生活等各类信息对村网页予以完善,服务村民。
(二)纸质信息系统包括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政务服务指南和手册、其他政府文件、《今日星沙》等。
(三)信息员系统是指承担农村服务平台的协调、组织、运行、维护、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各乡镇、科局、村信息员。
(四)硬件系统基本设施包括信息公告栏、登记簿、计算机、电话、接入互联网所需的其他各种IT器材。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还可设置触摸查询一体机和打印机等设施。
第四条对于请求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信息员应如实登记,并当场予以答复;无法答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在15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第五条农村服务平台关于村民意见,按照《*县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试行)》收集处理。
第六条农村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示栏应符合内容扼要、形式合理、阅读方便、清洁完好的要求;
(二)供翻阅和查询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政务服务指南和手册、政府公报、其他相关文件等应当完整、全面;
(三)保证网络畅通和安全,村网页应当保证可通过互联网正常访问;
因丢失、损坏、管理不善等行为所造成的信息设备维修、更换等费用,由村部自行承担。
第七条农村服务平台对信息的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原则,并遵守《保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布的规定。
第八条各级信息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恪守社会道德规范,讲求诚信;
(二)热爱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有服务精神,能自觉履行信息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具有专科以上文化水平,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文字编辑能力;
(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互联网应用与操作基本技能,有良好的操作、收集、分析和传播信息的能力。
第九条各乡镇、科局、村都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信息员。乡镇、科局应当推举业务骨干作为信息员,村信息员一般由大学生村官担任,也可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条各级信息员的职责分工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乡镇信息员应当对各村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建立各级信息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以加强工作协调与联系;
(二)科局信息员应当收集、整理和公开本部门的信息;
(三)村信息员负责农村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四)各级信息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农村服务平台信息员应当保证每周至少有两个工作日值班,具体时间及安排应予以公示。
村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整合、编辑各类信息资源,维护村网页和村信息公告栏;
(二)负责政府信息的查询和更新;
(三)登记、处理村民提出的政府信息请求;
(四)收集、反馈民情民意;
(五)宣传培训、引导协调村民有序参与政府行政决策。
本款第(五)项中的培训内容包括服务平台的使用、政府优惠政策的利用、参与政府治理的方式及技能等。
农村服务平台的信息员应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对平台上的信息资源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