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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思想汇报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志愿者思想汇报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志愿者思想汇报

第1篇

敬爱的党支部:

今天的党校培训课,钟德涛老师给我们讲了中国***的纲领这一课。老师深刻的剖析让我更深刻地领会和理解了中国***纲领。中国***纲领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中国***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理想,****的实现也是必然的。但是,为了更快更好的实现****,我们必须分阶段前行,一步一步地接近我们的最高理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任务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的,我们要全心全意为实现现阶段的理想奋斗。

中国***纲领这一面旗帜,指引着无数仁人志士前仆后继地走实现****的道路,凝聚着无数爱国人士为人民自强不息的力量。抚宁县英武山村党支部书记李家庚,放着挣钱发财的“老板”不干,却当上了“赔钱”的村支书。他脚踏实地从基层做起,从和符合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事做起,建设村党支部,帮农民发家致富,让英武山村这一贫困村真正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自己却为了村子垫付了五万多的资金。李家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党的最低纲领,向党的最高纲领迈进。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更加关键的时期,我们更应该坚定自己的信念,拥护党的纲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们现在的每一滴汗水,每一份心血,都在积极地推进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都在一步一个脚印地迈向****理想社会的过程。中国***的纲领这一面旗帜,让所有瞻仰它的人都热血沸腾。青春因为这面旗帜的飘扬更加多彩,人生因为这面旗帜不会迷失方向。这面旗帜正在前方猎猎翻卷,让我们迎着它,坚定向前。

第2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和谐*"建设。

二、社区矫正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被判刑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责

1、综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法庭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配套措施的研究的决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5、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监督奖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6、民政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8、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列支。

9、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企管中心、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只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0月29日-11月10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综治、"两所一庭、教育、工作片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综治政法工作的镇班子成员为主任,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为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常务副主任。(2)各工作片设立以工作片片长为站长,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片长,辖区分管民警为副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站。(3)各村(居)、单位建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治调、政教、群众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落实人财物:镇设置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学习室。按照20:1比例配好镇专职工作人员(聘请社工),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工作片设置矫正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矫正对象1:1比例,少数对象2:1比例选拔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各类硬件(配齐电脑、一体机、摄像设备、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类办公用具,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图,规范上墙)。按每名矫正对象1500元标准落实社区矫正费用。

3、宣传发动:主要通过宣传窗、宣传册、黑板报、简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并参与矫正工作。

4、调查摸底:以各工作片为主对所辖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镇矫正工作机构。

5、拟定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1)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2)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3)集中举行矫正对象档案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如青少年、妇女)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落实"5+1"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小组),即:工作片综治室主任、辖区民警、联村干部、村(居)单位一名监管责任人(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的一名亲属组成。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矫正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问题。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管工作(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即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以后)

1、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县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3篇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促进本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全镇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平安乡镇和文明乡镇作出积极的贡献。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2、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3、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5、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6、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二、社区矫正工作目的和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据两院两部的规定,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矫工作全面的指导。

2、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3、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4、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5、结合本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6日——10月20日)

1、成立机构:(1)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王翠青任组长,乡分管综治工作李玉明武装部长和派出所教导员为副组长,乡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驻乡民警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玉明兼任办公室主任。(2)各驻村指导员、村主职干部、村治、调主任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乡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接待室和档案室。按30:1的比例落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城北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政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村民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0月28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5+1”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0月29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村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村支部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4篇

2016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除了专门国家机关外,离不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协助。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培训,就是要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能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解决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保外就医、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因此,社区矫正就是将原本由监狱执行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保外就医、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统一交给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矫正,这是我国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上的创新,对于促进服刑人员改造自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重要意义。

我们要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与我们平时所做的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进行安置帮教,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人民调解等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要明确一个目标,做好两方面工作。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认真改造自新,顺利回归社会;两个方面工作就是要在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这就把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主要放在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基层组织上,也可以说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基层组织的法定义务。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基层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辛勤工作与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基层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采取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有效手段,组织矫正对象认真学习,开展心理矫治,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监督改造,帮助他们修复人格上、心理上的缺陷,消除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认真接受改造和监督,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更好地回归社会。通过这些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使得一大批社会服刑人员能够改正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同时也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获得党和政府的肯定,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条件,缺乏工作经验,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尽管社区矫正从中央、省市、县区乃至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有效发挥,真正在基层发展职能作用的只有司法所,形成司法所单打独面的工作格局。

2、缺少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司法所在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中,作为内部管理单位来讲,司法所人员的身份及职责是明确的,但是对外来讲,确没有从事相对应工作的身份证明和执法所需的证件。目前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不愿意接受矫正和不愿意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及违规人员,司法所只能劝说,但没有强制执行力。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实践中难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导致司法所无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矫正对象的请销假制度有待完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基层司法所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请销假审批权限只有7天,超过7天需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最长假期不超过1个月。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和正常人一样需要过生活,需要打工求职以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而本地资源有限,矫正对象不得不外出打工求职。如果局限于法定假期只有1个月,外出务工矫正对象法定假期届满需要续假,那就得每月都要请假,每月都要审批,这既不利于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同时基层单位操作起来既增加工作量,也不利于监管,缺乏可行性。

4、志愿者综合素质尚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广大志愿者协助,虽然大多数志愿者能够承担责任,出色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但也有部分志愿者综合素质不高,虽然经过招募、选拔和上岗前培训,仍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沟通交流技巧不够,不能与矫正对象进行有效沟通;二是心理分析能力不够,不能及时通过矫正对象反馈的信息分析其心理变化,从而及时调整矫正策略;三是责任心不够,随便因为个人因素借故不参加矫正服务;四是上下联系联络、统筹沟通能力不够,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

三、志愿者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方针,需要一定的业务工作技能。因此,我们志愿者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方针,特别要重点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八)、《办法》、禁止令规定”等的内容,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的业务工作技能。通过学习,我们志愿者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掌握社区矫正的手段和方法,使自己具备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岗位技能,能够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取得良好成绩。

2、强化责任,认真努力做好工作。责任是做好工作、完成任务、取得成绩的根本保证,做社区矫正工作尤其如此。我们志愿者要切实增强责任心,既然已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就要抱着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努力做好工作,向政府和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我们志愿者做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三个注重”,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性。一是在法律上注重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二是在人格上注重尊重,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三是在思想上注重关心,强化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通过认真负责的工作,切实教育管理好矫正对象,使他们能够安心接受改造,彻底改正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3、规范工作,取得社区矫正工作实效。我们志愿者要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认真开展工作,以取得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一是认真做好初次见面教育。我们志愿者与矫正对象进行初次见面谈话,要严肃认真、有针对性,掌握矫正对象特点,便于今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从而达到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二是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教育。日常思想教育包括每周电话思想汇报、每月书面汇报、每月集中学习、每季度公益劳动,上门走访,日常心理辅导等,这些工作,我们志愿者都要按部就班、认真细致做好,以提高日常思想教育的成效。在日常思想教育中,我们志愿者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情感,对症下药,进行和风细雨的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对个别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的矫正对象,我们志愿者要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不断给予心理干预和心理扶持,促使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认真改造自新,不再重新犯罪。三是认真做好社会家庭教育。社会家庭教育是改造矫正对象极为重要的环节,我们志愿者要掌握矫正对象周边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认真做好社会家庭教育,积聚社会家庭的力量,强化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监督,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四是认真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我们志愿者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始终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切实把矫正对象教育挽救过来。五是认真做好解矫教育。解矫是对矫正对象惩罚的结束,也是回归社会的开始。我们志愿者在宣告解矫时,要认真做好解矫谈话谈心工作,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树立信心,树立正确的“三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5篇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社建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张哲知兼任。同时,各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综治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4个。二是街道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3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16余人。

二、建档立制。

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社区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街道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司法所、各社区落实。

五、人性化改造。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

六、正面引导。

司法所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街道矫正办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6篇

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针对近期全国出现少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我所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对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醒地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与使命感。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每个细节进行审查核对,社区矫正罪犯是否做到每个月电话汇报四次,法制学习是否达到八个小时,义务劳动是否达到八个小时,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补充劳动和学习的时间,对每位服刑人员近期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活动轨迹进行清查,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通过家庭、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多方途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思想帮扶,增强法制观念,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引导他们发挥自身特长,自主创造,依靠劳动创造财富,走正确的人生之路,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二、对社区服刑犯罪进行集中学习,再次强调工作纪律,防止脱管、漏管现在出现

第7篇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的理论基础

1.便宜主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是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制度、暂缓不制度、缓予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8篇

一、夯实工作基础

1、我街道总接收129名矫正对象,已成功解矫101人,现在册28人,全年重新犯罪率为零。今年新入矫14人,已解矫9人。根据党政领导、综合牵头、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思路,我们认真抓责任落实,建立一套工作机制,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是11个社区居委会都成立矫正工作站,由社区调解员负责完成社区工作任务。二是民警、社区主任、调解员及法律工作者、五老人员共组成39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悔过自新。

2、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利用社区信息平台及时将矫正对象信息输入平台,做到“三清”“一迅速”,即人头清、监改类别清、矫正时间清,谈心家访,联系迅速。通过网络平台有效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提高了矫正工作的综合能力,有效的控制了重新犯罪率。

3、在长达半年的上海世博会期间,我们做好矫正对象跟踪管理工作和请销假工作,多次与矫正对象联系、走访,做到与每个矫正对象月月见面,确保世博会期间无一例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二、因人施矫,抓好六环节

突出重点,抓好六个环节,一是抓好谈话环节,了解矫正对象心理状态,消除他们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二是抓宣传环节,按市区统一程序,准时通知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所长告知监督人,签订帮教协议。三是抓好走访工作,掌握矫正对象本人和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确保矫正成效。四是抓好教育环节,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知识和矫正须知考试。五是抓好公益劳动环节,对公益劳动表现定期讲评,作为司法奖惩依据。六是抓好请假审批环节,对外出务工经商的矫正对象,司法所报请上级给予批准,由司法所进行外出前思想教育,并提出行为要求和每周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活动,工作情况。

三、探索四个结合,丰富教育形式

1、 在思想教育方面我们开动脑筋,想办法,改进和丰富教育矫正手段和形式;一是个别教育与家长监督紧密相结合,家长是青少年矫正对象第一责任人,让家长监督和配合,提高了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个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志愿者及调解员则根据矫正办的安排,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兼职服务,形成层层管理确保不漏管。三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消除矫正对象不健康心理倾向,促进其心理尽快回归社会,如矫正对象柳某入矫谈话中还存在一种想法,认为法院当初判决的较重,认为自己不是盗窃行为在朋友家发生突发性的行为,我们和她讲你的本质是好的,你不论在犯罪前,还是在监狱服刑时的表现较好,而且还获得4次减刑,减了五年九个月。通过谈话我们了解到她心理还有一种爱面子思想,不想在登记表上填写判决内容。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希望你在假释期间放下包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悔改,努力学习些法律知识,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多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多与志愿者交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四是课堂教育与互动教育相结合,组织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去雨花台凭吊烈士,去纪念馆、胜利纪念馆等地方进行爱过主义教育。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社会的认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看守所监狱服刑人员座谈,提高其遵纪守法和自觉接受矫正意思。

四、加强心理矫治力度

在如何让最大限度的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方面,我们坚持监管、矫正并举的矫正方法,针对有些矫正对象具有冲动好斗的性格特征,及具有自卑消沉的心理,重点采取了多帮一的矫正方式,个别谈心及好友提示交谈来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使他们正面看待社会事务,从而走上正常的社会轨道。例如:矫正对象叶某是未成年人,又是流动人口,由于其父母没有什么文化,每天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平时管教方式简单、粗暴。造成孩子逆反心理相当严重,有事从不和家人讲,自入矫之后,我们从心理疏导入手,告诉他其父母也不容易,打工收入不高,要租房还要培养你上学,吃了不少苦,你应该好好改造,来报答父母才对,我们帮其树立自新意识,要对父母负责,要自尊自信。在公益劳动时表现积极,我们发现其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促其质变。

五、主动想方设法帮困解难

第9篇

一、夯实工作基础

1、我街道总接收129名矫正对象,已成功解矫101人,现在册28人,全年重新犯罪率为零。今年新入矫14人,已解矫9人。根据党政领导、综合牵头、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思路,我们认真抓责任落实,建立一套工作机制,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是11个社区居委会都成立矫正工作站,由社区调解员负责完成社区工作任务。二是民警、社区主任、调解员及法律工作者、五老人员共组成39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悔过自新。

2、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利用社区信息平台及时将矫正对象信息输入平台,做到“三清”“一迅速”,即人头清、监改类别清、矫正时间清,谈心家访,联系迅速。通过网络平台有效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提高了矫正工作的综合能力,有效的控制了重新犯罪率。

3、在长达半年的上海世博会期间,我们做好矫正对象跟踪管理工作和请销假工作,多次与矫正对象联系、走访,做到与每个矫正对象月月见面,确保世博会期间无一例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二、因人施矫,抓好六环节

突出重点,抓好六个环节,一是抓好谈话环节,了解矫正对象心理状态,消除他们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二是抓宣传环节,按市区统一程序,准时通知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所长告知监督人,签订帮教协议。三是抓好走访工作,掌握矫正对象本人和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确保矫正成效。四是抓好教育环节,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知识和矫正须知考试。五是抓好公益劳动环节,对公益劳动表现定期讲评,作为司法奖惩依据。六是抓好请假审批环节,对外出务工经商的矫正对象,司法所报请上级给予批准,由司法所进行外出前思想教育,并提出行为要求和每周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活动,工作情况。

三、探索四个结合,丰富教育形式

1、 在思想教育方面我们开动脑筋,想办法,改进和丰富教育矫正手段和形式;一是个别教育与家长监督紧密相结合,家长是青少年矫正对象第一责任人,让家长监督和配合,提高了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个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志愿者及调解员则根据矫正办的安排,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兼职服务,形成层层管理确保不漏管。三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消除矫正对象不健康心理倾向,促进其心理尽快回归社会,如矫正对象柳某入矫谈话中还存在一种想法,认为法院当初判决的较重,认为自己不是盗窃行为在朋友家发生突发性的行为,我们和她讲你的本质是好的,你不论在犯罪前,还是在监狱服刑时的表现较好,而且还获得4次减刑,减了五年九个月。通过谈话我们了解到她心理还有一种爱面子思想,不想在登记表上填写判决内容。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希望你在假释期间放下包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悔改,努力学习些法律知识,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多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多与志愿者交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四是课堂教育与互动教育相结合,组织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去雨花台凭吊烈士,去纪念馆、胜利纪念馆等地方进行爱过主义教育。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社会的认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看守所监狱服刑人员座谈,提高其遵纪守法和自觉接受矫正意思。

四、加强心理矫治力度

在如何让最大限度的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方面,我们坚持监管、矫正并举的矫正方法,针对有些矫正对象具有冲动好斗的性格特征,及具有自卑消沉的心理,重点采取了多帮一的矫正方式,个别谈心及好友提示交谈来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使他们正面看待社会事务,从而走上正常的社会轨道。例如:矫正对象叶某是未成年人,又是流动人口,由于其父母没有什么文化,每天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平时管教方式简单、粗暴。造成孩子逆反心理相当严重,有事从不和家人讲,自入矫之后,我们从心理疏导入手,告诉他其父母也不容易,打工收入不高,要租房还要培养你上学,吃了不少苦,你应该好好改造,来报答父母才对,我们帮其树立自新意识,要对父母负责,要自尊自信。在公益劳动时表现积极,我们发现其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促其质变。

五、主动想方设法帮困解难

第10篇

敬爱的党支部:

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传递“正能量”的使者。谈几个问题:

一、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xx大报告用24个字分三个层次精辟的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即是:从国家层面看,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学校德育工作的灵魂,是当代青年正确的价值取向,我们作为学生,毫无疑问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凝聚正能量、传递正能量。

什么是正能量?英国人怀斯曼在《正能量》一书中这样解释,所谓正能量是指“一切予人向上和希望、促使人不断追求、让生活变得圆满幸福的动力和感情”。通俗的理解正能量就是“正气”,就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实践上就是凝聚 “正能量” ,传递正能量的过程。

作为青年学生来说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8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关键是要落实到日常学习生活中:爱国——就是要把伟大的爱国精神落实到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发奋读书、勤奋工作上;落实到热爱我们的家乡,热爱我们的父母、亲人、老师、同学上;落实到热爱我们的学校,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上。敬业——就是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勤奋读书,学有所成,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诚信——就是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友善——就是要尊敬师长,听从教育,服从管理,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些,我想你身上就凝聚了“正能量”

在我们学校,我们同学身边其实是凝聚了大量的“正能量”的:我们有省、市、学校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学期最高成就奖、学业优异奖、公民责任奖、追求超越奖、文明班级、学科竞赛获奖者、学校成绩优秀者、青年志愿者、文明守纪、勤奋学习、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的同学等等这些,就是我们学校的正能量,这些就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榜样。我们要在我们的学校大量凝聚这些正能量、传递这些正能量。

让我们的学校充满“正能量”还要预防种种“负能量”引发的破坏力量。反思我们同学中有没有“负能量”存在呢?我认为或多或少是存在的。比如说:旷课迟到、无心向学;损坏公物、乱丢乱仍;不听教育、不思进取;打架斗殴、惹是生非;唯我独尊、不敬师长;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不文明、不守纪、不规范的行为今天我把它统称为“负能量”,这些“负能量”如果在我们学校大量存在,必然会影响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必然会危及同学的健康成长,我们必须坚决抵制、摈弃,我们决不能让这些“负能量”在我们的学校有生长的土壤。

一个国家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一个社会层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一个学校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稳定、发展、积极、向上;一个人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变得自信、积极、乐观、向上。让我们都行动起来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传递“正能量”的使者,让我们的学校充满着正能量。

第11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方式

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口流动规模扩大并空前活跃。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从农村流向城市,从经济落后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我们称这一类群体为流动人口。但是,由于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城乡居民差别对待和政府管理的缺位,流动人口经济收入低,不能享受很好的社会保障,政治权利也难以平等享有,心理压力大。这种种的因素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给社会治安埋下巨大隐患。与之而来的,便有流动人口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由于流动人口罪犯具有的复杂情况和特征使得依赖稳定的社区环境实施的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平等地对流动人口适用。因此,在法治不断完善的历程中,如何保证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合法性、平等性,如何实行对流动人口罪犯最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式,切实帮助被矫正流动人口顺利回归社会,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一、分析的逻辑起点——流动人口罪犯的特殊性

(一)矫正对象的流动性

流动人口出于生存需要,跟随劳动工作机会而流动,职业呈现多样化与非固定化,工作更换频率高,城乡和地区流动较快。即使是留在某个地方,也在春节像候鸟一般往返于城乡之间。矫正对象的流动性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某一地点短时间的社区矫正也无法起到改造思想、使其重返社会的目的。

(二)矫正关系的复杂性

流动人口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群体,涉及的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由于流动人口是出于对工作机会的追求而流向经济发达的地区,在暂住地或工作地往往处于相对孤立的生存状态。投奔亲戚、朋友的这类流动人口犯罪的社区矫正,除了涉及传统意义上与司法所、矫正志愿者、社工的关系外,还涉及到与其投奔的朋友、亲戚、老乡以及所住地当地居民、社区之间的关系。

(三)矫正侧重点的特殊性

据调查了解,弱势群体对弱势的归因,会影响他们在发泄不满情绪时具体对象的选择,强化他们作出攻击时的自我合理化机制。他们更容易将自己处于弱势的原因指向社会和其他群体,引绪的积累。因此,在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把握和了解服刑人员特别的需求,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并对其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和医疗方面的救助,改善其生存环境,消除再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显得更为重要。

(四)效用评估的艰巨性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完毕后的跟踪研究,既是社区矫正效果的有效评估方式,也是预防再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流动人口中服刑人员的流动性、情况的复杂性和违法犯罪的突发性等等,不仅使得对服刑人员矫正工作难度增大,而且也使得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流程、衔接机制以及工作如何开展、如何有效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等问题都变得十分棘手。在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对于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效用评估变得异常艰难。

二、分析的现实背景——对矫正方式优化分析的必要性

(一)是分类管理与矫正理论的体现与扩展

分类管理与矫正是刑罚理论中刑罚个别化的体现,强调对矫正对象进行适当分类,并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差异性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与矫正措施,有利于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目标。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主要表现为法定的五类人员,分类标准过于单一,以至于未将其他具有特殊性、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需要特殊对待的人员单独列明。对于流动人口罪犯的社区矫正采取特殊方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质上也是对分类管理与矫正理论的体现与扩展。

(二)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必要举措

根据是否承认差别对待的标准,可以将社会公平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大类。形式公平强调法律的强式平等,而实质公平在追求社会最大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少数群体(比如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流动人口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而言,由于流动人口群体具有流动性、社会关系复杂性等特殊性,对流动人口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必须充分考虑到其群体的特殊性,在具体的矫正方式方面进行创新,“对症下药”,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再社会化”的目标。

(三)是科学实现流动人口罪犯再社会化的理性选择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刑罚的矫正和教化功能,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再社会化过程。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通过社会化的手段,使罪犯回归社会,并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流动人口犯罪除了其自身的原因之外,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原因。对流动人口罪犯采用特殊的矫正方式,能够全面体现现代刑罚理论的人性化,有利于调动流动人口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改造自我,实现再社会化。

三、机制完善的建议

(一)扩大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范围

在与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访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荔湾区的各街道均设有“家庭服务中心”,并成立了“友善社会服务中心”,专向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务中心人员多为心理学、社会学专业,专业性较强,以社工的名义而不是司法机关的名义对被矫对象进行心理辅导,他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友善社会服务中心目前的服务对象只限于荔湾区户籍的人员。在荔湾区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一共有一百多人,其中流动人口罪犯有二十多名,也就是说友善社会服务中心将社区矫正中20%左右的流动人口罪犯排除在服务对象之外。对于流动人口罪犯,无论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目的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扩大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

(二)丰富矫正项目,完善管理机制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流动人口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方式与其他罪犯并无区别,主要是进行评估、按照人身危险性进行分类管理,由被矫正对象定期向司法所进行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上交思想汇报、参与公益劳动,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评估调查等。流动人口罪犯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群体,他们所具有的流动性、社会关系的负责性都会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实施和管理。

因此,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建立流动人口罪犯的专项档案,实行专项管理。此外,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并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供医疗方面和就业方面的救助。通过对他们生存环境的改善与心理伤痛的调节,消除再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全面实现回归社会的矫正目的。并逐步实现各区的信息沟通与分享机制,探索适合于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最佳方式。

(三)打造专业志愿队伍,创新志愿服务手段

据了解,广州市从事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主要是广州市本地大学的大学生、教授。就志愿服务的方式而言,志愿者主要采取协助社工开展日常工作、进行心理辅导等,既没有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社会服务机构,也缺少对流动人口罪犯开展社区矫正的针对性手段。

流动人口罪犯在居住地进行矫正不仅面临经济、心理、社交等方面的考验,还要遭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比一般人具有复杂性和脆弱性。志愿服务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十分明显,为了更好地实现流动人口罪犯再社会化的目的,应该打造专业志愿队伍,由充分了解流动人口罪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并不断创新志愿服务的手段,采用适合流动人口罪犯的矫正方式。

(四)专群结合,实现双重观念转变

广州市是一个外来人口比例非常大的城市,在某些区流动人口的比例与本地居民的比例已经基本持平,树立对流动人口的平等、尊重意识已经十分必要。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了社区矫正管辖以居住地为主的原则之后,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同时树立社区公众的开放意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已经势在必行。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广州市各区均重视社区居民的带动作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安教帮扶工作,并实现对解矫人员的后期追踪管理,帮助其重返社会。司法人员的平等对待,在流动人口罪犯与城市居民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理解途径,减少了流动人口再社会化的成本与风险;城市社区居民的友好帮扶,慰藉了流动人口罪犯孤单、恐惧的心,增加了流动人口对公正与平等的理解,增加了社会稳定的因素。

(五)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加强对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的重视

在调研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普遍反映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和人员严重不足,就经费而言,地方司法机关用于社区矫正的人均经费与国家用于收监人员的人均经费的比例远远达不到规定的1:10。按照要求,一般用于收监人员的经费人均每年2万,用于社区矫正人员的人均每年2000元,但实际远远达不到这个数目。就人员而言,以海珠区为例,司法局一共22个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的不到3人,基层司法所共约57个工作人员,每个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为2人左右,但社区矫正工作十分繁忙,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

在社区矫正的经费和人员都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用于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特殊经费与人员几乎为零。然而,流动人口犯罪的现象较为严重,适用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口罪犯的数量也在增加。并且,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流动人口的监管难度往往是最大的,出现脱管、漏管的可能性也最大。无论是出于控制再犯罪率的考虑,还是出于对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都有必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置针对流动人口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和人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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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苏华.浅谈弱势群体犯罪人员行刑社会化及社区矫正[J].新疆社科论坛,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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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董颖,陈青.流动人口犯罪人纳入城市社区矫正范围的思考[J].法律研究,2009年第2期.

第12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完善法律与监督机制

近些年,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的推动下,社区矫正逐步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的重要司法实践,是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刑罚执行活动,因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对独立领域,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及懈怠问题,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强化法律监督,需要转变理念,尝试柔性监督、参与式管理、情感型司法。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观念滞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规范,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很多群众不能接受这种刑罚执行模式,在生活中不愿意与矫正对象交流接触,疏远他们,隔离他们,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同时由于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存在认知上的误区,导致社区矫正手段过于单一,措施可执行性差,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的应有作用。

(二)社区矫正制度、内容不健全。

目前虽然社区矫正工作中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会客、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季度评审鉴定、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 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部内容,但这些制度落实起来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具体实施中受场地、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一些制度向集中学习培训,谈话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矫正对象的请销假等制度开展存在困难,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只表现在矫正对象的接收、电话或书面思想汇报、签定协议书、谈话教育及走访调查等形式上的基本的监控,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矫正内容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太差。同时,部分矫正对象因为生计外出学习、外出务工、经商,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每次的电话汇报,完全是凭矫正对象自己的认识,对矫正对象所汇报的内容,司法所不可能每次都去核实,社区矫正部门又不能实施跟踪矫正,很有可能使这一部分人成为放任脱管的状态,失去了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监管,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就难免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这种状况也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难度。

(三)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无经费保障机制,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1.专职人员严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最多的乡镇只有3人,大部分乡镇,只有1人,而且还都是兼职,矫正对象从接收到报到登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流程一环紧扣一环,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自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 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无保障。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时的资料费,和矫正对象联系产生的通信费用等这些工作都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成了负担。有的时候费用都是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埋单,导致社区工作人中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所为,缺乏工作的创新,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办公场所设施简陋。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学习、活动、培训没有场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矫正档案等表面工作上,乡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很少,没有活动学习的场所,还有的和乡镇的其它综治部门共用一个办公室,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的发展。

(四)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导致职责不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依法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实施监管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监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重要工作内容,在社区矫正立法细则出台之前将公安机关负责的五类监外执行罪犯中的其中三类移交司法所进行双重监管,势必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并且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五)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乏力,监督观念陈旧。

社区矫正的实施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社会控制网络的扩张。当前检察机关中,由于重刑观念或无明确法律依据,或人员配备、经验不足等原因,未能及时对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纠正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同,影响矫正工作的权威性,有待于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和强化。

二、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向人民大众进行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发放宣传资料,改变群众传统观念和思想,争取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进而主动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矫正制度,规范矫正内容,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矫正手段。

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诚反思悔过,行动上老实服刑认罪。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方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实施心理矫正。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性质、类型和强度。四是制度矫正。根据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考勤、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以及问责、考核评议、联系会议,思想教育等制度,以保证矫正的效果和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有效地整合矫正工作力量,保障经费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从事矫正工作的能力。要充实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切实增加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挂牌上岗、持证上岗。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切实建立以司法所具体实施,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委会(社区)为骨干,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网络。乡镇应聘用和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等日常工作。在村委会(社区)组织调解主任、民兵连长等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和情况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使他们具有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真正落到实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

(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质量。

1.社区矫正工作写入刑法后,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以及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义务、法律责任等都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行刑机构设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还要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持证上岗,对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也才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13篇

彩虹桥志愿者调研报告篇【一】

在我进入大学后的第一个寒假中,我体验到了一次非常真实而又宝贵的社会实践活动。彩虹桥为我们广大在校大学生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展现自我的平台,通过成为青年志愿者,为各大乡镇、街道司法所提供服务,这不仅使我学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做人的道理,同时也让自身的社会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我很庆幸自己报名参加了这次如此有意义的活动,它让我接触到了平常时很少接触到的东西。这次活动,给我留下了难以忘却的回忆,让我获益匪浅。 在短短的十天服务时间内,我主要的工作就是帮助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宣传、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帮教等志愿服务活动。在此期间,我最大的任务就是对未成年服刑人员进行家庭走访调查以及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处理繁琐的刑事档案资料的整理,同时在所长的带领下一起解决了一起人民调解的实际案例,针对成为热点话题的医疗纠纷实际案例进行在旁学习,为有纠纷的双方进行合理调解,并最终达成了和解的理想结果。其中我最大的感触就是去未成年服刑人员家里进行走访的时候,发现有许多走上迷途的青少年年纪都比较小,从他们稚嫩的眼神中完全看不出他们邪恶的一面。所以犯罪从自身、家庭、社会各层面来说都有责任。我认为这样的实践活动应该多举办,寒假时间相对较短,真心希望未来这个活动能尽可能地延长实践时间,让我们大学生能在亲身接触社会中学到有用的东西。在这些未成年人父母无法管教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大哥哥大姐姐,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教会他们正确的思想,给他们传递社会正能量。

其次,我作为一名非专业的志愿者,刚开始接触关于法律方面的事务的时候有点不知所措,但是在司法所里所有工作人员热心的指导下,我学到了许多这方面的知识,通过自己的虚心求教我也明白了如何在与人交往中进行相互的学习。作为一名新闻专业的学生,我的专业也能在实践过程中得到锻炼。比如在我们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安全教育会之后,所长要求我写简讯,走访过程中进行拍照等,都需要非常专业的水平才能做到最好。在人民调解的现场,所长要求我笔录,在她的指导下我明白如何正确规范地做好笔录,它非常讲究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与在新闻采访中所做的笔记完全不同,至此我又有了很深的体会。

在此期间,很荣幸能请到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负责这个项目的领导来我们司法所查看各项工作的进程。我们大家围坐在一起,畅所欲言,说出自己对本次活动的一些深切感受,领导们对我们这次活动高度重视,还强调像我们这样的青年志愿者应该多走基层,因为基层离人民最近,能更好地倾听民声,这些也都是我心中最真实的想法。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我锻炼了自己的能力,提高了社会适应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扩大了视野,对自己有了清醒的定位,在实践中成长;另一方面,我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表现出了经验不足,处理问题不够成熟、书本知识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我们回到学校后更加应该要珍惜在校学习的时光,努力掌握更多的知识,并不断深入到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机遇只偏爱有准备的头脑,我们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拿出百尺竿头的干劲, 胸怀会当凌绝顶的壮志,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与社会的接触过程中,减少磨合期的碰撞,加快融入社

会的步伐,才能在人才高地上站稳脚跟,才能扬起理想的风帆,驶向成功的彼岸。

彩虹桥志愿者调研报告篇【二】

现如今,社会对三农问题更加重视,乡镇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基层管理服务工作也愈加重要。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以来,社会各界一道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民的法制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同时,开展司法工作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在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中扮演和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任务。此次暑假,我所服务的机构为XXX县司法局XXX司法所,服务时间为期1个月。在这个月当中本人查阅了该司法所的历年资料,经过调研和分析,总结出了以下结论。

1、乡镇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

司法所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履行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

在本次志愿服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占司法所日常工作的比例上升,查阅XXX司法所20XX上半年及年度的工作总结可知,20XX年上半年(1-9月)XXX司法所为弱势群体、困难家庭共提供了法律援助59起;办理见证47份;民事诉讼1件;非民事诉讼1件;法律咨询100人次;调解民事经济纠纷15件,共计办理司法案件223件,平均每月办理24.78件。20XX年1月到11月期间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94

件,其中常规性纠纷250件,征地拆迁1件,其他43件,平均每月排查26.36件。服务期间,XXX司法所1个月共办理司法案件29(人民调解7件、法律服务17件、法律援助5件,不包括登记在案未处理及正在进行的司法案件)件。由数据可知,XXX司法所每月办理的司法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办理的司法案件均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与法律息息相关的案件,说明乡镇一级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利用法律这一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开展司法工作对群众日常维权、促进社会稳定越来越重要。

2、开展更全面的法律知识普法有助于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所作为面向广大群众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普法、维护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排头兵。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解决群众矛盾纠纷,营造一个和谐的政治环境是司法所开展司法工作的目的,然而开展普法工作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根本手段。同时,由于犯罪的多元化,也决定了开展普法工作覆盖的法律知识面需要更加的全面、系统。

2.1犯罪类型多元化

乡镇一级的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一般地广人多,社会结构复杂。多人地广人多这种局面也增加了矛盾纠纷、触犯法律这些行为的可能性。我所在的乡镇XXX镇区位优越,交通位置重要,流动人口多,有15个村委会,1个街委会,辖区内面积123.6平方公里,人口83000。在本次志愿服务中,我统计了该镇司法所自2011年开始社区矫正工

作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5人,已解矫48人,现有接受社区矫正人员57人。在这105名的社区矫正人员中,涉及的犯罪类型共有19种,其中以故意伤害最为首,共59名,占总人数的56.2%;盗伐林木罪共6名,占总人数的5.71%;交通肇事罪共6名,占总人数的5.71%;寻衅滋事罪共5名,占总人数的4.76%。由此可见,乡镇一级的地方治安工作仍有缺陷,法律宣传还不够深入人心,人们对一些普通的日常法律知识不了解,对教育重视程度还不够,导致XXX镇犯罪多元化。所以乡镇一级的司法所应加大对一些日常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普法内容也应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将易犯、多犯及多元化的犯罪趋势缓解下来,营造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也为建设成法制国家打下群众基础。

2.2预防未成年犯罪形式严峻

在本次调研中发现,105名的社区矫正人员(包括已解矫人员)中,有8名未成年人,占总人数的7.6%,8名未成年人当中有的还不到15岁,出现犯罪人员越来越年轻化的现象,在这些未成年人中,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在现实当中,这些未成年人还未具备策划、组织、实施犯罪的能力,但由于跟风、讲义气等非理性、非自主性的因素影响,致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且这些未成年人犯罪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罪为主。所以,预防未成年犯罪形式严峻,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将是乡镇一级司法所普法的工作重点。可通过到学校举办针对学生的法制讲座与群众签订法制家庭承诺书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

经过六个五年的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更近一步的提高,开展普法工作是乡镇一级司法所的新常态。

3、乡镇一级的司法所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司法所工作效率如何,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所的印象好坏与信任度,同时也决定着能否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职能机构转变。

3.1科学的管理体制决定着工作效率的高低

司法所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司法所的管理特征。现在,司法所实行的基本体制是双重管理,并以司法局的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但是对于乡镇一级的司法所来说,很难摆脱各方面对政府的依赖,久而久之就出现了管理体制的混乱,变司法局管理为主为以政府管理为主。司法所在司法局的领导下,完成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也承担了许多政府工作,导致司法工作重点不明确,效率有待提高,从而出现了人少事多,经费不足的尴尬局面。

要改变这种的尴尬局面,提高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就要做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调整心态,明确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司法局与政府各管什么,做到互不重叠,又不留盲区是关键。总体来说,司法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司法所的业务工作,政府管理司法所的日常工作,政府不能把过多不属司法所职能范围的业务工作交由司法所承担。

3.2加强部门合作,明确各方职责,提高司法所工作效率

目前,大部分司法所办公地点独立于政府大楼,有独自的办公场所,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间隔,这种格局,在某种程度上降低

了司法所的一定办事效率。例如,我所服务的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就在政府的旁边,群众一般有事首先到政府反映,但政府认为这件事应由司法所解决,就让群众到司法所办理,但事实上群众办理这件事情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政府、司法、国土等部门共同合作才能解决。比如有土地纠纷的群众到司法所登记办理时,由于要出具相关的证明,司法所要求群众到土地所出具证明,然而国土地所又要对群众的办理事项予以确认,要求其到政府出具证明。由于不能统一协调安排,各部门敬而远之,出现了群众办事难,有事不知道找谁的局面,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不高的现象。为了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司法所需与其他政府部门加强合作。

解决这种瓶颈,可以参照广东省的司法所办事机制。有一次广东省廉江市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来交流学习时谈到,他们的司法所人员和工作统一归并到镇维稳中心,由维稳中心统筹安排各种工作,并由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办理。通过由这种一个中心统筹,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办事机制,从而节省群众的办事时间,大大的提高了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完成司法工作的同时,还能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一些工作。

4、有关部门需加强对开展司法工作的保障

在本次志愿服务中发现,当地的司法所办公经费缺乏,严重制约了司法所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工作人员少、警力不足,工作人员对计算机的使用不太熟悉,制约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村级人民调解员的报酬没有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有效开

展,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在今后,有关部门需加强对开展司法工作的保障,加大经费投入,对强业务指导,组织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如何直接关乎到每一个人民群众,也决定着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我们要明确开展司法工作对人民、对国家的重要性。所以在新形式下,我们需更加支持开展司法工作及对司法机构的建设。

彩虹桥志愿者调研报告篇【三】

首先,我非常感谢学校给我们大学生这么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说真的这是我从小到大第一次参加志愿者服务为期最长的也是收获最多的,因为在初中、高中每天都要上课连放假都还要补课都没有更多的时间参加久点的服务,虽然彩虹桥这个活动要求志愿服务期要满一个月,几乎占了整个暑假,很多同学都说服务时间太长,因此都没有几个参加,但我非常愿意参加,因为我从小喜欢志愿者可以为人民服务,可能在这些活动中我会接触到新的东西从而学到有用的东西,让我提前接触社会,为日后大学毕业更好的跟上社会的步伐。

众所周知,志愿者在整个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却有很多人没有真正理解志愿者的含义,青少年志愿者的奉献给社会的不仅仅是服务,同时也向全社会昭示了一种精神,那就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精神,青年志愿者的这种精神是对于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等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青年志愿者所彰显的精神也是对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真的在这次实践服务中我见识了很多体会了很多,也学会了很多东西很多道理。首先,在我没有去报到之前我也是很害怕,很担心自己可能会帮不上什么忙,怕所长说什么都不懂,毕竟司法所都是依法办事,而我自己不是专业的法律学生,然而当我去报到时,一切与我所想的都不一样,所长是一位38岁左右的女士,看着一点都不严,没有摆领导的架子,更加的像一位姐姐非常平易近人很好相处,我不会的东西她都细心教我,解释的很清楚,还交代我说:不用担心,慢慢来,听了所长的话很让我感动、很暖心,当然所里的工作人员也是一样,他们都很热心,很好相处,有什么事他们都耐心的讲给我听,教我怎么做,因此这个月里我做事很顺心,而且和他们的关系就像亲人那样,在活动结束那时我还真是舍不得离开他们。

其次,我接触到了新的东西,学会了使用打印机、碎纸机、学会复印文件,在此之前这些东西我真的没有接触过,因为我是农村的孩子,第一次见世面感觉这些东西很高大上,这些东西是所里的一位大哥教我的,他没有嘲笑我是大学生了还不会用,而是一遍一遍的教,终于两三下我学会了。很开心学到了这些有用的东西,不怕以后在人们面前出丑了。

最后,是我学到的感触最深的的东西,在所里的这一个月里我参加了七次人民调解、三次法律服务、四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十五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两次等活动。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有邻里纠纷、林地纠纷、情感纠纷其中有件事令我感触最深:首先是由一场大雨引起的,韦德海男 54岁;黄学福男约67岁,这两个人是邻居。由于韦某与黄某家建得很近,韦某在自家后门建上一堵墙,每当下大雨,雨水就会拍打溅到黄某家的房子的墙上,黄某担心房屋被水浸泡而瘫倒黄某要求拆了墙,黄某曾私下与韦某多次协商,但都没成功,双方每次协商都会吵架甚至要打起来,因为韦某家也是建来挡雨的。最后黄某来要求我们下乡调解,我们于7月29号去调解,据我们向当地居民了解,双方原本关系非常好有什么都相往来,互相帮助,好比亲戚,在我们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开始进行调解。首先我们给双方做好思想工作,讲以往类似的案例让他们听,讲好双方的要求,最后让双方商量。但是他们讲着讲着,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让谁突然大吵起来了,双方儿子甚至要打起来了,各自跑到家里拿起镰刀,还好被村民、村委们拦下了,场面一片混乱。最后在我们的讲解下双方冷静下来,可最终还是未能调解成功。我们就给他们下了调解终止书让他们自行上法庭解决。虽然我也在农村生活,但是没见过吵架厉害到要拿刀来打架的。见到这场面我害怕了,躲在所长后面,后面所长说了一句:不用怕,他们不会对我们乱来的我才放了心。这次的调解让我体会到了,一旦人的利益受到侵犯他们不会讲亲情、道义而是把利益看重于一切,不管有理或无理,总想咄咄逼人,不管以后的路。我觉得大家都是亲朋好友,好邻里有什么大家一起解决,没有必要分分算清,退一步海阔天空、讲讲道理、念往日的亲情,也许日后你有困难时,都是邻里先帮的忙,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不能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凡事都要留余地。同时在这些调解中我跟所长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作为一名调解员不能光讲法律要学会变通,运用人道,讲道理,讲类似案例与双方进行沟通,不能偏向哪一方,同时也要为双方的利益做长远打算,尽量降低双方的话费,达到和平调解,劝双方都退一步海阔天空。

然后在社区矫正中我也认识、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社区矫正最主要的是管理社区矫正人员,让他们按时来所里报到:填表填写他们这一个月的都在做什么,写这个月的思想汇报,每月规定15到21号来所里报到,还要安排他们

第14篇

文秘站刊登

安陆市司法局府城司法所现有干警2人,辖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4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104人,目前在教60人,占安陆市社区矫正人员的总数的20%左右。两年来,府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在府城办事处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衔接、健全制度、创新管理,经过近年来的不断探索实践,府城办事处已逐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所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认真衔接,实现矫正工作程序化

为了彰显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严肃性,府城司法所制定了完整的矫正工作程序。矫正人员接收时有入矫宣告,解教时有解教宣告。每名矫正人员确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实施“一对一”教育矫正。20__年5月份开始,我们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先行对矫正对象实行“两个评估”工作的探索,具体由司法所组织实施。即入矫初期危险可能性风险评估测量、矫正对象填写《自我评量表》、《症状自评量表》,使司法所能综合掌握矫正对象对社会危害风险,推动矫正对象管理趋于科学化。严格分类管理措施进行分类管理,管理正规,效果明显。

二、健全制度,实现社区矫正运行规范化

在开展社区矫正这项工作中,逐步形成“五化”矫正工作法。一是资料登记规范化。二是矫正学习专题化。三是思想汇报制度化。。四是社区服务特色化。按照“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管理、矫正对象力所能及”的原则,建立了社区服务基地,并设定具体工作岗位。五是帮困解难经常化。对矫正对象实行人性化教育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通过每月上门走访,了解关心他们的实际生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心理、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与问题。

第15篇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一)成立机构,落实责任。__年,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在各乡(镇)相应设立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明确具体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在村(社区)级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与村综治维稳站合署办公。从而初步建成了有战斗力的工作队伍,为抓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建立制度,规范运作。作为社区矫正办,司法局切实履行职能,__年转发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加强对各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把社区矫正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制度,抓好落实。一是检查制度。每季度对矫正对象个人

档案检查一次,做出评估,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补正。二是回访制度。对解除矫正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检验工作成效,总结有规律性的做法,指导工作。三是汇报制度。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做好适时帮教。四是定期召开例会制度。由乡综治维稳委牵头,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把社区矫正纳入平安创建和综治维稳内容抓落实。五是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片民警、村组干部、亲朋好友、家属五位一体的帮教措施,认真抓好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除此之外,还建立了学习、公益劳动、迁居、请销假、帮扶解困等制度,从而使社区矫正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协调,强化保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近两年的工作中,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各家各负其责,司法部门具体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一是政法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切实摸清底数。二是建立数据库加强管理。由社区矫正科牵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进由行详细登记,将有关资料全部录入微机,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三是强化保障。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要求,竭力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截止目前,已完成8个司法所的业务用房建设,__年司法局又多方筹措资金,为十个乡镇司法所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为推进社区矫正提供了保障。

(四)创新方法,注重效果。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司法局把社区矫正纳入社会管理创新重要内容。一是严把衔接和接收这一关。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和心理状况特点,从矫正对象移交报道开始,建立一人一档矫正方案,进行结对帮助矫正,重点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方面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明确学习、教育制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行为要求等内容,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等形式,达到矫正目的。二是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通过谈话教育,使矫正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定期安排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促使矫正对象悔过自新;通过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前景展望教育,帮教矫正对象缩短与社会的心理距离。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模式,实行个案矫正和心理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控制,尽可能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危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极大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和信心。三是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性劳动,是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根据年龄、体质、特长及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安排义务植树、公共卫生清扫、到敬老院为老人服务等集体活动,从而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心,使其更好地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四是积极开展帮扶解困,实施人性化矫正管理。根据走访和调查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用地、就医、低保、子女入学、困难补助等方面的问题,让矫正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安心进行改造。

截止__年底,威信县共有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65人,由于帮教矫正措施到位,尚没发现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两年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经费等方面的制约,威信县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范围,目前,此项工作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抓落实,在相关职能配置还未明确情况下,相关人员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给工作顺利推进带来了一定的束缚。

二是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职能,虽然县司法局自行调整人员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但没有专项的行政编制,挤占了原有的司法行政编制;乡(镇)司法所原本就存在编制严重不足,全县除扎西镇外,还有9个司法所是一人所,高田、双河两乡镇还无司法所专职人员,由于人少事多,现在职能增强而未增加编制,工作压力相当大。

三是经费严重不足。目前,两高两部文件要求各地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但由于县级财政困难,财政投入经费不足,经费保障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

四是政法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还不够密切。按照两高两部文件要求,政法各部门的职责是: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及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通过两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还不够密切,造成社区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尽如人意。

五是宣传不够。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威信县社区矫正还处在起步阶段,由于宣传不够,少数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项工作还认识不够,个别单位和部门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甚至还有个别部门认为社区矫正应当在城市社区级实施,不关农村基层组织的事。由于观念滞后,社区矫正在一些地方推进困难,效果不明显。

三、今后工作建议

十二五时期,是威信经济社会进入追赶发展的关键时期,抓好社区矫正,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信息准确、无缝对接”为重点,从五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政治文明的体现,是构建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社会多个层面的系统工程。因引 ,要坚持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人事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司法所人员编制,确保各乡镇司法所人员均达到2人以上;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年均20__元的标准,全额保障到位;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实行救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有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三)进一步推进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由司法局牵头,会同政法各家,积极探索矫正对象预测评估、工作衔接、思想教育、请销假、谈话、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迁居、会客、走访、档案管理、联席会议、考核奖惩、业务培训、联合执法和矫正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坚持依规矫正、文明矫正,从严规范矫正对象和矫正工作者的行为,促进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上层次、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