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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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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第2篇

一、签证原则

工程建设应严格对照工程量清单按图施工,对图纸缺陷、清单缺项漏项和隐蔽工程,确须办理签证或进行设计变更的,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程序到位的原则。

二、工程签证范围

1、用于工程建设非合同承包范围(清单范围)的项目,及应公司要求代建代办的零星工程费用。

2、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造成已施工工程的返工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

3、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签证内容

1、事件的由来,包括时间、地点和事件的简要情况。

2、计量、计价的依据及金额(参考价)。

3、证明签证事项的影像资料、测绘报告等图文资料。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印章。

四、签证价款的计算方法

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的价款按以下原则计价:

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招标清单中没有的增加项目,套定额计价计费后,按中标下浮系数下浮计算。

4、定额内没有项目,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不另下浮。

五、签证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事前报告。经施工单位提出事项申请和工程预算,经建设单位代表报分管项目副经理审核、投资经营部审核预算,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2、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工程师、现场代表、预算人员共同到现场签证做好原始记录。

3、公司会审。公司每月5日召开一次工程签证会审会,对上月发生的工程签证单进行会审,确认签证事件及价款。

4、审计审核。对设计变更项目和清单外新增项目,经由施工单位提交预算、投资经营部审核后,送县审计局审核确认。

5、签订协议。对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较大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招标清单中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二)特殊程序

对时间紧、任务重的紧急任务,经分管项目副经理提出、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先行组织实施、后补办签证手续。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签证事件完成的3日内按一般程序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办。

六、工作要求

1、现场代表、预算人员和监理单位办理签证应及时、准确、真实。

2、现场签证一事一签,不得分解签证,严禁回忆签证。隐蔽工程施工时,现场代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如实做好记录和现场签证。

3、所有签证事项由施工单位据实做好影像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应有图文资料而没有的,不可办理签证。

4、现场代表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现场签证台帐,并归档保存。

第3篇

【关键词】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目的;流程;内容;时效性

每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都有签证和设计变更的产生,这些直接对建筑产品的成本息息相关,怎样才能更好的控制签证和设计变更的产生,以及更好的做好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本文谈谈其管理制度和流程。

1.目的

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3.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3.1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3.1.1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及发包单位项目部的确认。

3.1.2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发包单位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销售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1.3所有设计变更审批表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3.1.4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3.2设计变更办理一般流程:

3.2.1经办人在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时,若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应发相关通知。(如因墙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3.2.2预算人员在对变更费用进行估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纠纷的变更单退回,要求提出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3.2.3一般来说,现场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3.2.4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发包单位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4.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4.1现场签证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4.1.1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4.1.2所有的现场签证审批表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4.1.3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

4.1.4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发包单位专用章或发包单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4.1.5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4.2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

4.2.1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特别是对发生原因的交代应详细、明了。

4.2.2对于措词含糊容易引起纠纷的签证,现场工程师在签署时应征求预算人员意见,预算人员审核重大签证费用也应避免用词不准在结算时造成经济纠纷。

4.2.3签证内容完成后,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确定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4.2.4如果签证单附有交工图纸,则监理及项目部工程师应审核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由预算人员人员按照图纸核算工程量。

4.2.5项目工程师对签证单上直接签定的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4.2.6如签证单涉及到隐蔽施工、金额及其它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时,则应由项目部工程师及预算人员人员共同现场认定。

5.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办理时间的规定(包括图纸会审及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流程)

5.1正常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现场工程师按照表格汇报给工程部及总工处,应由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完成,并由预算人员做出估价并获得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后,才通知承包单位开始实施。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可以先实施再由预算人员做出估价;如属隐蔽工程及事后不可复核的工程,则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或拆毁前提出预算并由项目部工程师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核实。

5.2监理、现场工程师应在变更签证内容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上对完成时间和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5.3图纸会审流程:由施工单位中标后在接到图纸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图纸中的问题,由现场工程师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各单位进行会审,并提前2天通知工程部及总工参加,并将现场形成的图纸会审纪要,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返回工程部一份。

5.4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流程: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经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审核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报工程部及总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后,方可进行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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