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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分配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将住房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不同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实现住房供应的市场化、社会化;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主要内容
(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和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凡按本意见实行住分配房货币化的单位,由职工按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住房供应政策购买。凡未按本意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住房和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由职工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中由单位提供的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住房资金来源、职工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合理确定职工承担住房消费的比例、购买住房的基准房价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条件下,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方案。
(六)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当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对已达到本单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发放,可以根据职工现有住房状况建立轮候制度,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或者按月发放与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等其他方式。在单位内部,可以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住房补贴必须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得用于其他消费。
(八)逐步形成市场化、社会化的住房供应机制,对不同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租赁政府或者单位提供的公有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租赁商品住房;高收入家庭应当购买、租赁商品住房。
(九)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保障体系。由政府和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对已登记在册的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仍以各单位为主,在2000年前按照计划目标完成住房解困任务。
(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点从住房建设转向住房消费,不断提高职工家庭的住房购买能力。
(十一)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稳步提高租金标准,逐步使住房租金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对租住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标准的部分实行加倍计租;对离休干部、烈属和社会帮困家庭等,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十二)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公有住房出售时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出售。
(十三)在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已离休的干部和退休的职工,在离、退休时住房困难尚未解决的,仍由单位按照原住房分配办法解决。
三、配套措施
(十四)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制度。各单位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时,应当对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和登记。
(十五)进一步完善职工现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各种办法,规范住房交易行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并制订积极的财税政策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为职工住房交易提供便利。
(十六)发展住房金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办法,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程序,改善服务。同时,要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十七)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相适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推行住房开发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提高住房的设计、建设水平和居住环境质量。控制住房开发建设成本,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降低房价,减轻职工的购房负担。
(十八)加快住房维修、管理机制的转变,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运作方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
四、实施要求
(十九)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房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二十)各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并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致工作。
(二十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职工的住房观念,确保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停止实物分配住房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购、建职工住房,除1999年1月1日前批准规划报建、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外,其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向职工出售、并按规定标准向购房职工发放货币化补贴,或采取职工集资合作的方式兴建。
(二)对现有公房,除调剂一部分腾空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或周转房外,可售公房要按照国发〔1994〕43号文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一律停止标准价售房。各市、县都要严格执行售房政策和价格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增加优惠折扣项目或提高折扣幅度。
(三)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除因房改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外,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要求和租金改革规划逐年提高租金标准,争取2000年住房租金达到占当地(指市、县,下同)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职工租住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达到当地当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8%后,不再提高。
在逐年提高租金标准的同时,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对离休老干部、经济困难的职工家庭户以及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士遗属和孤老优抚户,可适当减免住房租金,提供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要按规定搞好住房租金计收工作,租金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四)停止实物分配住房后,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住房货币化分配包括逐步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按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五)房价收入比(即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成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与当地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向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职工(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仅享受住房租金补贴、住房租金减免而未享受政府其他形式住房资助的职工。下同)发放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可以采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但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职工个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六)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与应补贴面积的乘积。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平均每平方米建安工程费之差测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3%以下的利润等8项因素计算。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测算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本人应享受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实行政府限价,并可按规定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超标面积部分实行市场价,不给予购房补贴。2000年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进一步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由职工个人自行解决住房,加快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步伐。
购房补贴资金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付。地方财政建立住房补贴基金,列入预算内管理,用于支付经费来源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职工购房补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解决。
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用以支付购房款,不得由职工提现或挪作他用。
(七)有条件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的单位,具体分配方案报房改部门核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八)贯彻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市、县财政预算内单位,应全面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都要加紧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济条件好的单位应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济困难的单位,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先入轨后提高。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办理一定期限的缓缴手续。
三、积极促进居民住宅业的发展
(九)国务院决定把海南作为全国盘活房地产试点地区。在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期间,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新建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商品房,其他市、县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需求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以销定建,逐步完善的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政府限价销售。具体销售价格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建设成本和3%以下的控制利润以及地段差价调节等因素确定,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执行。要加强领导,落实银行贷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工程建设,树立住宅小区的样板项目,发挥示范作用。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建筑标准、质量等级、工程造价、竣工日期、工程监理等,并对购房者资格进行审核。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保证住房质量。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要抓紧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做到建好一幢,完税一幢,办证一幢。住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抓紧办理购房户房地产权证。
(十一)单位可以在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妥善解决配套建设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所用的自有土地,原属划拨的,仍保留划拨使用权性质,申请用地变更登记,免收土地出让金。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出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本系统职工,不准对外销售。建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经房改部门核定产权比例,房产部门给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
(十二)要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7号)要求,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已经免征的,继续免征,未免征的,减半征收;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费用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等配套费用逐步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十三)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地将部分产权明确、无借贷纠纷或其他诉讼事项的现存商品住宅,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允许单位按规定购房并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或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给购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这部分住房应缴而未缴的税费,经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办理。
(十四)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已售公有住房从售房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不足支付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的,由有关购房户共同分担。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新型物业管理,成立业主管委会,择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与业主管委会签订的合同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合同期满后通过竞争方式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效益,减少收费,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十五)支持居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购买宅基地自建低层独立式住宅,逐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四、发展住房金融,拓宽住房融资渠道
(十六)省和各市、县都要建立健全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住房资金专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购房补贴。
(十七)房改资金管理机构要与银行、保险部门互相配合,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或大修自住房。
(十八)积极争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的支持,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或者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与银行商业性贷款相组合,保证贷款安全,适当扩大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更有效地提高职工购、建房支付能力。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以个人出资为主的投资体制。新建经济适用房小区要坚持住房预售,根据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同时要发动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以预售房款和职工集资款作为建房的主要资金来源,以住房基金和银行贷款配套支持,确保较高的建设资金到位率,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五、培育和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在认真查处房改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职工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统一的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除原房屋买卖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产权共有单位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成本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二十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房屋所在城市房地产转让或房屋租赁的程序办理交易手续,并照章缴纳税费。
其中,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出售或租赁,必须经产权共有单位同意,且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产权共有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出售或租赁的收益在缴纳交易税费后的余额,按原定产权比例在产权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产权共有单位所得的收益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二)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得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住房出售应纳税所得额时,原购房支付的总房价款列为其中的减除项目。
(二十三)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规定购、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六、推进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
(二十四)要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的职工住房问题,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或授权管理中,未列入委托或授权资产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已列入委托或授权资产的公有住房,经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或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协商同意,修订协议,也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售房收入纳入产权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已从企业总资产中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公有住房,可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售房收入纳入改制重组后的企业的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住房,未作价入股的,可参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售房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已作价入股的职工住房,可由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遵循资本保全原则,制定具体售房方案,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报房改部门办理。为保全资本金(或股本金),可适当上浮售房价格,售房中给予职工的折扣优惠可支用公益金弥补。售房收入要按规定提留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备维修基金,并划归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其余的作为资本金(或股本金)回收。
(二十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主要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房改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七)各市、县都要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央驻琼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房改工作,按照属地政策,实行分级管理。新的房改方案一经批准出台,必须按期实施,不允许违反规定超期执行旧办法。
关键词:职称制度;改革;人才评价
职称制度可以说是中国进行人事安排的主要分配制度之一,对于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近年来,职称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推进,为了使职称制度评审更加公平和专业,我国专门设立了各个专业的技术资格申请考试、职业考试、思想道德考试等,这些考试为职称制度体系的改革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虽然这些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选的公平性,但就当今的社会情况而言,还有些不相符。现今的职称制度,许多改革专家也曾发表自己的看法,其评选的公平性毋庸置疑,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为了加强我国的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社会大众对改革情况进行监督。
一、职称制度的发展过程
1.职称制度的由来。职称制度的标准很高,是由国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的,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将全国范围内的专业型人才都召集起来,对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取得的成就进行统一的审核、评判,然后给予对应的职称作为表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已经建立了很多制度对职称制度加以辅助,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来,对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也逐渐重视起来。从这些变化可以看出,不同阶段对于职称制度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当前的职称制度,不仅要求本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还要求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证明。2.职称制度在改革中取得的成效。一项制度的产生与时代背景是脱不开关系的,中国的职称制度就是在时展过程中孕育出来的。随着改革过程中制度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向前发展。
二、现行职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现今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应发现在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的过程中,我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下降,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面对当前各国的发展形势,我国的处境十分艰难,因此在进行职称评选时要更加客观。如有些为了某项事业兢兢业业付出大半辈子的员工,他们没有精力参加职称考试,由于职称考试不过关,而得不到应有的职称荣誉,这样是不合理的。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1.政府的管理方法落后。通过对政府的职称管理进行分析,发现了严重的缺位以及越位现象,对于整体的管理不到位,出现缺位情况;而对于细节问题的管理又过于刻板,所以就出现了交叉甚至越位的现象。对于一些新兴的行业,他们的职业资格应由国家进行统一安排,可是直到现在还没有制定出,而有些行业又太过细化,致使管理任务繁重。由于这些分配不合理,使各类的标准有些不统一,职业资格的认证质量也各不相同。对于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由于政府参与的太多,造成了监督力度不够。由于监管不当,很多决策都过于主观,没有结合所有审判人员以及监督人员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需要政府负责。因此,必须明确各部门职责以便有责可究。2.对职称功能的认识不够准确。职称制度是将评价、使用以及待遇这三者联系到一起的综合性人事制度,但这其中还掺杂着很多其他制度所管理的部分,必须将那些部分细化出来,否则就会造成管理混乱的现象。由于职称功能的混乱,造成取得相同资格证书的人员过多,岗位需求的人数较少,出现矛盾的状况。3.职称框架不完善,内部关系不明确。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分工也更加明确,以前设立的专业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需求。在各行各业中,工作任务都已经被细化,但大多新细化出来的部分都未设置具体名称,因此就大大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于人们的职务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的内在关系不清楚,存在很多的交叉和重复,对于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将容易混淆的部分提出来,进行清晰的界定,这样才能方便人们的工作。
三、对现行职称制度改革的建议
1.理清内在,准确定位。在进行职称工作改革之前,要先了解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特点,只有充分了解了现实情况,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解决方式。从目前出现的问题来看,当务之急是理清各专业技术职务的功能,将相近的职业内在联系找出来,这样才能对此加以区分,进而对各个专业准确定位,健全职称制度管理体系,使人才的本领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2.提倡分类改革。目前各制度的改革方向都是分类管理,职称制度也不例外。分类管理的好处就是,细化的部分可以给予更高的要求,且方便管理,还能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使负责的部分更加清晰,工作效率也有明显的提高。3.完善职称评审和考试制度。对于职称的评审工作,不能只在内部进行,也要面向大众。这里的大众是区分来说的,对于企业来说,大众指的是所有员工,而对于国家人员来说,大众指的是整个社会,因为只有大家都参与进来,才能尽可能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性,而且在评选的过程中,要有国家的专职人员对此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一些兢兢业业几十年辛勤付出的人来说,给予他们应当获得的荣誉是应该的,这份荣誉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另外,可设立一些考试,对这部分人开启通道,要考虑特殊情况的存在,让在自己工作岗位上做出贡献的人得到属于自己的职称荣誉。笔者通过对现行职称制度改革问题的分析,进而提出建议,以期对社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朱颖.基层医疗机构现行职称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5(8).
[2]杨莉,丁力洪.浅议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J].中国农学通报,2013(32).
一、明确高校职称的内涵和性质
明确职称这一管理对象的内涵和性质是判断职称制度问题并提出改革思路和对策的前提和基础。而现有对当前职称制度问题的评论所存在的内在的逻辑矛盾,说明人们在这一本源问题上缺乏应有的共识。
如有观点认为职称不应与工资待遇等挂钩或挂的过紧;有的认为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路应是“评聘分开”。这意味着将职称作为一种资格、学衔或荣誉称号,高校教师可以先获取这一称号,单位则可以不予正式承认(聘用)或支付报酬,也意味着拥有教授头衔的人要多于单位能够聘用认可的人。这与那些持“教授过多”意见的人,观点正好相反。改革开放初期,在恢复职称工作中,将职称从原来的职务转化为学衔或学术称号,导致职称评审范围肆意扩大,造成职称泛滥的混乱局面,其教训值得深思。
实际上,无论从我国职称制度的发源和沿革,还是从国外高校的管理实践看,教授、副教授等职称都是一种高校特有的专业工作职位、岗位或职务。从我国看,职称一词本身就源于“职务的名称”。从国外看,高校教师的等级也不仅仅是作为个人的身份能力标志而存在,都与学校的组织管理和聘用行为有关。当然,高校教学行为和职业的特点可能会使我们难以分辨教授的岗位职责与讲师究竟有什么不同。教授与讲师可以讲同一门课,教同一批学生,后者还可能更好。在一些国家,教授负有学术指导、管理和组织职责,才使二者得以区分。
无论如何,推进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在“学衔”和“职务”之间做出单项的、排他性选择。因为二者性质和功能不同,制度设计必然不同。作为学衔称号,主要功能是人才评价,其授予可不受管理主体和财力物力资源制约,可以是政府官方行为,也可是纯市场、纯民间的评价行为。但作为岗位或职务,其主要功能是人力配置和岗位聘用,其设置需根据教学事务的需要,受单位经费预算的制约,是一种主体明确的组织管理行为。
从管理角度出发,国家或高校没有必要专门将高校教师或其他人才排出高低上下。如果国家非要给每一个人的品行能力作出优劣判定,其结果将是十分可怕的。
因此,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应坚持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组织管理规律进行改革。职称作为专业技术职务,其设置和聘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而职称评审本质上是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任职资格评价,是指用人单位在职务或岗位聘用、晋升过程中,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对其工作人员业绩、资历、德才表现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其评价结果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职称评聘,实际就是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评价和使用过程。单位在聘用人员的过程中,可以承认和采用第三方的认证结果,也可不予承认。
二、深化高校职称管理体制改革
职称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内部行政领导与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同主体在职称管理中权力分配、职责分工及其地位和权力关系,是职称制度改革面临的深层次的、核心的和关键的问题。
职称管理权包括岗位设置权、编制确定权、任职资格评审权、职务聘任权等。在职称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权力关系主要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国家与用人单位的权力关系;二是行政领导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关系。这些权力分工在不同国家情况有较大的差别。在美国等国家,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人员聘用权完全属于具体用人单位;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欧洲国家,公立大学教授评聘则实行国家集权的体制。在荷兰,教授聘任权属于国王;在法国,大学教授属于高级公务员,国立大学每年都要向教育部上报对新职位和空缺职位的需求,教育部组成由部长任命的全国性专家小组对全部申请者进行“竞试”,最后由某一政府官员如教育部长任命,正教授则由总统任命。但无论美国还是法国等,学术人员或其代表都在聘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我国职称管理体制或职称管理权配置的主要问题是在政府与高校之间,政府对职称评聘直接参与过多;在高校内部,行政领导和行政部门影响力高于学术人员,而且政府和高校行政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高校行政化和职称评聘过程中寻租和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深化职称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调整公立大学职称管理中不同主体的权力关系,形成政府监管、学术评价、行政聘用评聘体制和机制。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基础阶段。1983年,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学校教育必须拥有一支整齐、有序、有质量的教师队伍,并以此为标杆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努力使这支队伍具备合格整齐、学科优良、组织合理等特点,排除个别以次充好的现象,将站岗在一线的中小学教师调动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師资管理制度,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1]。(2)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1986年5月颁布了《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和任务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与聘任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从1986年起,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从试点开始,逐步得到全面、深入的开展[2]。(3)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度的全面发展阶段。1991年7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走向了日常化。之后的《教师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都明确要求各中小学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继续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采用动态的人才任用机制。2009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对教师聘任制做了进一步的深化。(4)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制的完善阶段。2015年8月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更完善的指导意见,这也使此次的《意见》成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再次改革的模板。2017年1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鲜出炉,本次《意见》指出,职称评价将更为科学;要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要向基层倾斜,对艰苦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等有一些特殊政策倾斜。这对中小学教师来说,无论是在职称评定或是职业发展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突出问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偏离教学
教学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内的一切工作都在为教师的教学活动而服务。在职称评定的过程中,中小学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应该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内容,而不是注重教学内容以外的条件。比如,将教师的科研成果列入职称评定的范围内,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大量教师采取非正常的渠道“生产”自己的科研论文。这样的做法不仅无利于教师自身的发展,同时给教育学术领域带来不好的影响。另外,教师的教龄也被作为参考内容,这时最容易出现拼资格的现象。此外,各种无关紧要的荣誉证书也成为职称评定的额外条件。仔细思考,这些非重要的条件往往将优秀的教师限制在职称评定之外。
2.职称评定限额带来教师之间的的病态竞争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是为了更好地激发教师工作的热情,激励教师不断学习,提高自己。所以,职称评定应该给每位优秀教师提供表现自己的机会,而不应该限定名额。但是,现行的职称评定划定指标,限定名额,众多教师为了争夺有限的名额而“各显身手”,必然形成一种不健康的竞争趋势。一些有条件获得职称的教师都会想尽各种方式来获得名额,这样的风气滋生了一些腐败行为。另一方面,这种划定指标或名额限定的方式,对于发挥和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极其不利。因为在职称评定的竞争过程中,那些善于使用手段的教师更有机会获得高级教师的职称,而同等条件,甚至比他们更努力、更优秀的教师因为缺乏有效的“途径”而与职称失之交臂。如果这样的事实不断演变,那些在职称评定中失败的教师,就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消极的态度,无法专心工作,阻碍自身专业化发展道路。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不科学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对于一线教师来说是一次获得认可、自我提高的机会,因此,教师职称评定过程的公平性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教师职称的评定应该由谁来评才不失公平,这个问题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需要一个比较权威的组织对参评教师的各方面进行审核,运用公平合理的方法,对参评教师的实际教学工作进行认真考察,建立个人评定档案,整个评审过程应是公开透明的。然而,因学科重要性的不同,在职称评定中也会差别对待。比如,中小学校的小学科教师与主科教师相比,评职过程就会相对滞后,在很多情况下,小学科教师晚三、五年才能获得相应的职称,在评定中级以上职称时,尤为明显。无论是外出培训的机会或是学校中所占地位,小学科教师都很难与主科教师相提并论[3]。另外,目前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主要关注的是教师的学历、资历、工作成绩以及是否有学术研究成果等,如果简单地将这些项目进行量化,而忽略了教师的道德素质、教学效果、日常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定性考核,那么中小学的职称评定就有失公允。职称评定的标准极易把中小学教师引向不正确的发展道路,影响教师的教学质量,打击教师们的工作热情。
4.乡村教师职称结构不合理
乡村教师晋升机会与城镇教师相比往往不尽人意,这是个极其普遍的问题,尤其在高级职称指标方面,乡村学校的名额更为紧缺。现实中,小学校的中高级职称教师都很少,各级别的职称数量由本校现有职工总人数和相应级别职称人数确定,如果学校超过了固定数额,不会再得到多余的名额。另外,乡村学校中教师人数本就不多,所以那些达到中高级职称评定标准的教师也迟迟得不到分配指标。同时,职称指标是人事部门根据由省至乡的顺序逐级分配的,城镇学校、重点学校往往多于乡村学校,而且在下放的过程中职称指标容易被截留与挪用[5]。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联合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无论农村学校还是城镇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上都应该保持平衡状态而不能产生明显差异。但是事实上,城乡教师之间职称结构分配依然存在很大差距。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解决策略
1.创新职称评审机制,实施评聘相统一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应全面反映教师的整体业绩水平,让优秀教师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针对由谁来评审更公正这个问题,可以建立同行教育专家评审机制,改革之前陈旧的评审委员会组织,制定新的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包括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以尽可能专业的水平、专业的视角对中小学教师的实际能力进行评价。也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过程,突出同行专家、一线教师在评审中的突出作用。当然也可以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在选择教师职称评审人员时,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邀请外地专家或全国性的专家评审团队。另外,为增强评审结果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的评审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肅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可推行最终结果的公示制度,并且在评审开始前开展公正、廉洁教育。最后,为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实际效用,教师职称的评审过程可以与事业单位岗位实际的聘用要求进行结合,即采取“评聘结合”的方式,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教师资源,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教师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学校内的评聘工作将根据单位岗位实际的需求数量来开展,整个资格评审过程既与理论专业要求相结合,又符合实际的岗位聘用需求,实现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避免教师人才资源的浪费,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2.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性作用,促进公平竞争
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教师职称评审,都应该以人为本,以教师自身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激励性,在公平竞争的模式下进行职称评定过程。因此,我们应努力做到三个方面:第一,针对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建议使用标准参照式的评定方式,因为与常模参照式的限额评定方式相比,前者更易将教师的注意力引到自身方面,以标准条件为参照反思自己的优点与不足,成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自觉动力,而常模参照式评定则容易让教师产生对比心理及不健康情绪。为了确保教师职称评定对中小学教师的长期激励作用,可以考虑将职称评定与教师日常工作考核制度结合起来。第二,应适当删除目前实际职称评定中非重要的附加条件,注重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工作实效。比如,教师日常教学的表现、所教学科的教学总结与反思、师德素养、精神风貌、师生互动的成果等内容。这些标准不仅能让教师感受到教学工作中的成就感,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第三,为了保持教师职称制度激励作用的长效性,避免教师产生一劳永逸的懒惰心理,根据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际规定,职称制度产生的激励性效果在10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如何避免职称评定激励作用的闪电效应,是教育管理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3.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应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遵从课程改革的号召,追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持续、健康发展,改变过去过分注重教龄、等的倾向。首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考察,坚持把教师的品德修养放在教师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校完全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师生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和教学行为,强化教学育人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其次,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针对教师职称评定中的不公平现象可以建立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最后,将目光聚集在一线的教育教学工作,评价实际的工作业绩和真实的教学水平。改变应试模式下教育教学方式,钻研新的教学方式,引导青年教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将素质教育的丰富内涵内化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教师专业技术评价标准方面,应努力保持城乡之间教师评审的平衡状态,对基层的、农村地区的教师实行一定的倾斜政策,重点关注对实践教学经历的考核。因为与城镇教师相比较,农村中小学教师享受不到同等良好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成长环境,应该给他们更多的机会[5]。
4.全面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为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让每一个乡村的孩子接受与城镇孩子同等教育水平,对偏远、穷困、人口稀薄等地区的教师队伍建设给予更多的支持,慢慢减小城镇、乡村地区间的师资水平差距,国务院在2015年内相继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号召各地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对乡村教师的特别支持计划,确保通过制度使乡村教师得到同样公平的待遇,使整个农村教育事业获得较好的发展[6]。虽然我国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目前还不尽完善,但是也不能完全否定它的实际作用。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乡村教师和薄弱地区的教师在整个教师职称比例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应实现不同地区教育的相对公平,在职称评审制度中,可以适当向乡村地区和薄弱地区给予照顾。比如,城镇教师晋升为高级职称的标准中要求必须有乡村或薄弱地区的任教经验,这样不仅突出了薄弱地区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又能够促进区域间的师资力量合理地流动。
参考文献
[1] 施贵菊,王珏,杜尚荣.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问题反思与对策建议——基于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分析[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2).
[2] 张健.中国教育年鉴(1985-1986)[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3] 蔡群青,夏海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J].教育探索,2016(5).
[4] 丁山,杜桂娥.我国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问题探析[J].时代教育,2016(4).
[5] 蔡群青,夏海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J].教育探索,2016(5).
魏卓表示,为了促进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职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乡村教师评定职称制定了相对倾斜的政策。一是具体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二是城镇中小学教师评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三是对乡村教师任教三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四是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鼓励教师向基层一线流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教育部,按照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职称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倾斜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良好发展。
魏卓还介绍了2015年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增设了正高级职称。二是完善了评价的标准,设置了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改变了原来过分强调论文和学历的倾向,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一个重要依据。三是创新了评价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水平和能力评价。四是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我国将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青年报》消息 近日,在二十国集团(G20)劳工部长会议闭幕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的新闻会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我国将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证书。
尹蔚民说,职业资格制度是人才评价制度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对人才的评估、使用、培养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职业资格证书存在的问题是过多、过细、过乱,本届政府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就是为了降低就业门槛,激发创业和创新的活力。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要求,人社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大力气整顿职业资格,国务院已先后六批取消了319项职业资格,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量的52%。在此基础上,将再精简合并撤销一批职业资格,取消的数量将达到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量的70%以上。
山东明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新华社消息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山东省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记者日前从人事部了解到,目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工资收入能高能低。
据介绍,人事部正在加快研究制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当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制定符合各专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标准,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分类管理。同时积极推行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多种评价方法,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办法,加强社会化评审的制度化建设。
一、推进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改革
1.完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规范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发展。2020年计划投入资金2400万元。续建镇双语幼儿园;投入资金2205万元,续建24所乡村幼儿园。
2.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投入资金225万元,续建县中学教学辅助用房、学生宿舍、厕所;投入224万元,续建中心校学生宿舍、食堂;投入170万元。续建赤土中心校教学辅助用房;投入110万元,续建中心校教学辅助用房。
3.推进教师资源配置改革。加大教师培训力度,精心组织各级各类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引导教师专业化提升。积极与市对接,组织县中小学骨干教师10人次以上到市优质中小学跟班观摩教学,带班实习;组织开展教育管理、教学专业人才培训4期100人次以上,推动帮受双方教学交流学习等。根据国家、省、州对培训的要求,2020年计划完成教师国培、省培、州培、县培300人次。开展校长教师轮岗。
4.推进智慧教育“123”模式建设,缩短数字鸿沟。持续开展远程网络教学,加力推广智慧教育云平台,加快资源引进与开发,利用多种媒体手段向边远农牧区输送教育资源。投入80万元,为金珠镇牧区重点寄宿制学校采购一体机。
5.构建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全面保障公平受教育机会。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实施中职和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中专学生资助政策。一是在线申请特别资助;对升入高职、专科预科、专科、本科预科、一般本科到重本的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升学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500,1000、2000、3000、4000、5000元;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新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连续资助直到学业结束。2020年计划资助中职生200人、大专以上80人,资助金额42万元。二是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2020年计划完成生源地助学贷款60人,贷款金额42万元。三是推动教育扶贫基金发挥作用,对贫困家庭学生开展资助,确保解决贫困学生在享受有关资助政策外的就学困难问题。2020年计划资助300名学前幼儿、义务教育、中职以上学生,拨付资金50万元。
二、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
6.推进订单定向培养紧缺专业人才计划。继续实施订单定向培养紧缺专业人才计划,完成2020年度定向招录任务。目前州上尚未下达指标。
7.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促使教师由“单位人”转为“系统人”,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有序推动事业改革,按期完成事业改革的各项工作。
三、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8.深化高中阶段统一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改革,建立统一网上报名,统一考试,统一招生为主、自主招生为辅的考试招生制度。抓好初中招生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网课班招生工作。目前正在筹备初中毕业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9.推进美育、体育工作。抓好美育、体育工作的开展,围绕建州70周年,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做好体育阳光一小时体育活动。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标准,上好道德、法治和思想政治课,做到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各学校结合实际,五一期间,各学校纷纷举行“经典诵读、书香校园”活动。并开展了六一、五四等学校体育活动。美育工作有序推动,各学校以艺术节形式展示学生书法、绘画作品。
近日,中国就业研究所所长曾湘泉在“2016年中国劳动经济学会年会”上宣称,2016年劳动年龄人口继续下降,近5年累计减少的数量约为2000万,劳动力供给的减少导致人工成本上升、产业转移和技术替代劳动成为未来的趋势。(11月22日《人民日报》)
@元獍子:21世纪最贵的是什么?是人才!劳动力减少,使得我国产业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技术型转向成为必然。老龄化、少子化也给经济发展带来压力,在劳动力缺口巨大的背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是一道绕不过的坎。
@输入法234:增加劳动力供给,需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对于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不同的问题,应采取促进教育公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等措施应对。
@走啊走啊:现在劳动力素质提高了,但是自身素质与技能产业结构演化升级要求不尽匹配,容易带来结构性失业风险,因此要重视培训和人力资本投资,缓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矛盾,各级政府部门不能缺位。
@向前进:劳动年龄人口逐年下滑已是既定事实,从发达国家的经历来看,均面临劳动年龄人口下降、人口老龄化的困境。劳动力下降是一个社会危机,确实潜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但也是转型发展的机会,只有积极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案,才能从容应对缺口危机。
完善价补机制价然在路上
好消息!物价上涨,这些困难群众可以领到一笔价格临时补贴。近期,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公布了新版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原来价格临时补贴多是按季度发放,如今缩短为20个工作日,普遍降低了补贴启动条件,缩短了补贴发放时间。一些地区还适当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设立了补贴最低标准。(11月21日《法制日报》)
@青丝变自:物价上涨,无疑最为敏感、压力最大的是低收入人群。降低启动临界值、缩短启动时间等措施对价补机制进行完善,还是多地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设立最低限额等,对低收入人群来说犹如一场及时雨。
@山村老师:各地临时价格补贴对象普遍没有把流动人口尤其是低收入农民工包括在内。我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77亿,这个庞大群体已经远离户籍所在地,自然领不到老家的价格补贴,虽然身在各个城市,但城市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似乎把农民工忘在脑后。
@吉娃娃:降低补贴启动条件恐怕也需要不断完善,由于有的地方居民人均收入普遍较低,CPI启动临界值就应该降低。有的地方公共财力比较雄厚,有能力承受更多的价格补贴,临界值也可以降低。价补机制需要不断向合理化方向调整。
@行动让路思想:出台的政策再好,不被群众所熟知、利用就是政策的浪费。无论是帮扶政策,还是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政策,都需要走好最后一公里,否则,再好的政策一旦遭遇“肠梗阻”,就会沦为摆设,令公共服务“失准”“失效”。
让职称评定“称职”起来
评职称是大事,它与工资、福利待遇等密切挂钩。然而长期以来,各行业在职称评定工作中普遍存在“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不过,这种状况今后将得到扭转。近日,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行多年的职称制度将迎来新的变革。(11月15日人民网)
点评:涉及亿万职工的改革红利,如何从纸面兑现为薪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传统职称评定上寄生的利益链太多太复杂,如同出租车改革一般,这阵痛怎么熬过去,仍在考验着制度设计的初心与智慧。
职称制度改革应从整体上采取“量体裁衣”的大动作,通过配套改革等全盘设计,搅动人才合理竞争和积极创新这一池春水。
把职称作为一种评价方式和工资、晋升挂钩是可行的关键在于打破“一刀切”的僵化评价标准,让能力和业绩成为考评重点,形成一种更科学和人性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才是职称考试改革的出路。
“上19珀寸闻”外延体现维护弱者情怀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点评:由于“工作时间”的概念不够明确,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会被以“不在单位范围”的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江苏省的新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对“工作时间”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到父母、子女、配偶住所看望,都属于“工作时间”。
江苏的新规定,给“上班时间”一个更明晰更细致的框定,似乎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但它体现了司法向弱者倾斜的理念,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益尝试。
拔工作最让人担忧的是隐性歧视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2015年在北京等地多所高校的调查显示,比例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工科女大学生占80%以上。其中,有80.2%的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不给女性复试机会”“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等现象。(11月21日中国新闻网)
点评:二胎政策出来之后,女性就业隐性歧视凸显出来。假如年轻女性不能顺利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她们来说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我国法律早已规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却很难操作。就业性别歧视不属于政府劳动监察监控的范围,只能去法院打官司,而法律的粗线条规定和缺少案例作指导,法院审理起来很困难。
破解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需要破解守法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失问题。通过税收等方式给予企业补偿和优惠,从而减轻企业可能因雇佣女职工所产生的负担。
涉老“带薪休假”助推公民尽孝
北京将完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方便子女在老年人术后康复、临终关怀等特殊时期直接照顾老人。同时,社区医院为老人提供的上门服务,符合条件部分将纳入医保报销。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召开会,对市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11月22日《京华时报》)
点评:出台涉老“带薪休假”新规,为子女尽孝尽责铺路搭桥,这一行政行为充满人性温情,溢出助推子女尽孝之美。
(一)重点:盘活存量,制定规则,阳光评聘
1.盘活存量是指在深入调查摸底、情况明了的情况下,对现有岗位设置总量进行盘点,把岗位由相对充裕的区域、单位或学科向相对紧缺的地方倾斜,使之总量再平衡,起到自主调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之间的有机融合。这是两者有机融合的基础。
2.制定规则是指在吃透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规范、有效的并与岗位设置相辅相成的评聘规则,包括过去已取得职称但尚未得到相应聘岗人员的过渡办法和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合二为一的评聘实施方案。这是两者有机融合的核心。
3.阳光评聘是指中小学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评聘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坚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这是两者有机融合的保障。
(二)难点:统一认识,稳步推进
1.统一认识。
无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还是岗位设置都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内容,与每一位教师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允许在政策大原则下,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因此结果会因地、因事、因人、因时而异,如果在评聘过程中两者没有做到宣传到位、规范有序、阳光操作,老师们要真正理解国家政策设计初衷、统一认识并非易事。统一认识是两者有机融合的前提。
2.稳步推进。
无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还是岗位设置,全国各地推进时间和力度因地而异,这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正是因为如此,既得利益群体和未得利益群体之间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因此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何时推进、如何推进、力度多大等都直接影响到评聘工作的推进和教师队伍的稳定。这是两者有机融合的关键。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有机融合的思考
(一)必须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竞聘工作,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从鼓励教师主动从教、专心从教、专业从教、终生从教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与岗位竞聘工作。
(二)必须摸清底数,盘活存量。
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学校必须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摸清两个底数,一是本单位(系统、地区)专业技术岗位核准和使用情况,特别是岗位空缺情况;二是本单位(系统、地区)申报计划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原则上本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与申报职称人员通过情况要大体一致,也就是要做到评聘有机融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采取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调整职称评审通过率等有效办法,最大限度用好、用足、用活现有岗位资源,优化队伍结构,妥善解决职称评聘矛盾。
(三)必须吃透精神,制定规则。
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学校必须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地制定岗位竞聘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聘对象、具体竞聘岗位及数量、占空岗比例、竞聘条件、量化评价标准和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等。
(四)必须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学校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全校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按程序报批。另外,在全面组织实施前,必须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系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稳步推进,切忌一刀切。
(五)必须阳光评聘,全程监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量有多少?资料显示,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其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
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5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有专任教师1539万人。来自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数据显示,2015年末,全国卫生人员总数达1069.4万人。
1.招聘: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2016年7月6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完善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2017年,人社部门将研究出台事业单位考核、竞聘上岗规定,制定监督、培训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制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工资: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同时,国家将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研究建立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稳步提高医务人T薪酬水平。目前,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已经启动,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将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3.管理: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健全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制定配套政策规章,完善激励约束和监督制度。
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组织实施工作,完成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探索高校、公立医院等不纳入编制管理后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进一步释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活力。
4.职称: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 的倾向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将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5.创业: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今年3月10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明确了四种情形和具体政策措施: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要有新突破。
一是继续依托“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加大海归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开展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招聘工作,做好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创业服务工作,继续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力度。二是大力引进国外智力。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才引智工作,组织企业申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督促华朋集团、上上电缆集团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工作,利用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力争引进博士后进站工作。三是完善高层次人才政策体系,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力度,做好《__*市创新创业人才若干政策规定》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第三届__*市杰出人才奖的申报评选。四是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及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为留学生来__*就业、创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继续做好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推荐工作。五是加快培养紧缺人才。做好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常州市级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做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申报工作。继续开展科技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按照省和常州市统一部署,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353工程”)。
二、公务员队伍建设要有新提高。
一是建立公务员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其在公务员日常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公务员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二是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项目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工资日常管理信息化。三是加强公务员能力和作风建设。加强公务员四类培训做好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开展公务员网络远程教育和“菜单式”培训。做好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促进勤政廉政,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工作效能,提高服务水平。
三、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要有新进展。
一是深化行政和事业机构管理改革。继续做好乡镇机构改革扫尾工作,做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纪检监察等改革的检查验收总结。做好市级机关机构改革准备工作。二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研究制定《__*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扎实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有机衔接。认真贯彻执行《__*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三是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推进,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我市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事业单位新型分配体系。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社会化用工)管理。推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试点几个单位或全面推开)。四是加快职称制度改革。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做好职称评聘分开工作。完成国家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加强职称考试的组织管理,继续做好职称社会化评审申报和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职称评审服务工作。配合省市做好企业中经营业绩突出高级经济师认定工作。
四、各项人事人才工作要有新发展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表示,教育部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对于被辞退的代课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随着各地保障制度的完善,积极研究争取通过纳入城乡社保、农村合作医疗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截至2008年年底,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全国公办中小学还有代课教师31.1万人。这些代课人员构成复杂,不同的地区情况不一样,有些地区的大多代课人员不具备教师从业资格,学历层次比较低。长期使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吕玉刚:“代课人员在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情况下,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努力,他们的成绩要充分肯定。”长期低薪使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合格的人员进入不了正式教师队伍当中去,对于这些人也是“极不公平的”。出于对学生和代课人员权益维护的目的出发,教育部明确反对这种不规范的用人行为,要求各地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吕玉刚同时也表示,妥善解决代课人员的问题,并不是否定他们曾经付出的努力和劳动,也不是简单地让所有代课人员离校回家,其中关键是地方各级政府切实负起责任。
2009年全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1月18日,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在山东省潍坊市进行专题调研时指出,2009年全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紧密围绕“两条主线”,重点实施“四项改革”,各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迈出了重要步伐。
改革的“两条主线”:一是着力于建立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机制,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大力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二是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努力形成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制机制,缩小学校间特别是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教师资源配置上的差距。
重点实施的“四项改革”:一是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这是依法保障教师待遇的重大举措,实施工作进展平稳顺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二是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大多数省份出台了本省教育系统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并着手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工作进展顺利;三是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2009年上半年,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解决了长期以来城乡教师基本编制标准不一致、向农村倾斜不够等问题,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增强了强劲动力;四是积极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这次的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了人才评价标准,完善了评价机制,对进一步促进教师职业发展,造就教育家型的优秀教师将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广泛应用,给中小学生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途径。同时,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和有害信息借机传播,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有效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对中小学生的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
一、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的指导,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实际和课程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二、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重点培养学生依法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行为。
三、加强绿色网络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校园网络进行检查,指导中小学在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上安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屏蔽有害信息,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
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要有新突破。
一是继续依托“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加大海归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开展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招聘工作,做好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创业服务工作,继续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力度。二是大力引进国外智力。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才引智工作,组织企业申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督促华朋集团、上上电缆集团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工作,利用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力争引进博士后进站工作。三是完善高层次人才政策体系,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力度,做好《***市创新创业人才若干政策规定》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第三届***市杰出人才奖的申报评选。四是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及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为留学生来***就业、创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继续做好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推荐工作。五是加快培养紧缺人才。做好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常州市级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做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申报工作。继续开展科技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按照省和常州市统一部署,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353工程”)。
二、公务员队伍建设要有新提高。
一是建立公务员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其在公务员日常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公务员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二是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项目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工资日常管理信息化。三是加强公务员能力和作风建设。加强公务员四类培训做好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开展公务员网络远程教育和“菜单式”培训。做好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促进勤政廉政,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工作效能,提高服务水平。
三、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要有新进展。
一是深化行政和事业机构管理改革。继续做好乡镇机构改革扫尾工作,做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纪检监察等改革的检查验收总结。做好市级机关机构改革准备工作。二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扎实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有机衔接。认真贯彻执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三是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推进,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我市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事业单位新型分配体系。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社会化用工)管理。推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试点几个单位或全面推开)。四是加快职称制度改革。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做好职称评聘分开工作。完成国家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加强职称考试的组织管理,继续做好职称社会化评审申报和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职称评审服务工作。配合省市做好企业中经营业绩突出高级经济师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