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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的完善摘要: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在致力于探索一条既适合于本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监管新路子。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时至今日,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未来金融业发展的要求仍然存在着较多的不适应。金融监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只有立足现状,结合一国金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水平建立的监管治理措施才是最有效的。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我国的金融监管确立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金融业面对开放的竞争环境和全新的竞争格局,金融创新加剧,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尤其是综合经营的趋势在逐步深化,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以及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变化给“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带来诸多挑战,“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愈加显得紧迫。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协调机制 一行三会正文提纲:
一。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探索
(一)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
(二)国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情况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制约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四)缺乏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功能,监管成本较高。
(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六)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法制并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部门、职能、权利边界1.建立监管协调组织体系。
2.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二)加强内外协调以维护金融安全
1. 对内协调机制建设。
2. 对外协调机制建设。
(三)扩大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范围,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2.建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共享的数据库。
10月16日10:30,安徽大学法学院三楼,全省法学本科自考论文答辩现场。
一个又一个的考生跟考官挥手告别,这场从早晨8时就开始的自考论文答辩,已经接近尾声了。可一个特殊男子的到来,让少数滞留现场的考生开始嗡嗡地交头接耳。
“孟警官,孟警官!帮我传个话,告诉朱辉(化名)莫紧张。”首次见到自己的学生,论文指导老师何俊心里却有些酸楚。毕竟,朱辉是他见过的、第一个从监狱走出的考生。
坐在答辩桌前的这个中年男子,15日上午就从安徽宿州监狱出发了。
当天18时抵肥后,押载他的监狱警察先把他安置在了蜀山监狱,备战第二天的全省自学论文答辩。用宿州监狱教育科警官孟晓亚的话说,朱辉是他们宿州监狱培养出来的大学生。
服刑第二年他说:我要自学法律
紧张难免总是有一点的。
毕竟,从2004年——服刑的第二年开始,朱辉就开始为这一天做准备。
一连七年,每年两次的统考,多次的自测模拟考……繁复的考试,让38岁的他跟同一天走进考场的320多名考生一样,心里多少还是有点紧张。
朱辉更明白,作为一个在高墙里服刑了七年的重刑犯,他是一个“非典型考生”。
2003年,因年轻气盛,他在马鞍山市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不久就被判了无期,服刑于宿州监狱。
在高墙内服刑的第二年,监狱领导得知他是大专学历后,主动找他谈话,表示只要他继续学下去,监狱会尽全力帮助他。
领导和教导员的鼓励让朱辉看到了新生。已32岁的他顶住了一些狱友的冷眼,决定报考法学自考专本连读。
“7年啊,等你学出来都四十好几的人了,有意义吗?”
“正是因为我不懂法,人生才差点变得没意义,我要让后半辈子充实起来!”朱辉用决心堵住了旁人的闲话。
凭着坚持和对法律的敬仰,2006年12月,朱辉顺利拿到了专科阶段法学证书,他的脚步并未停下,2007年,他又报考了本科阶段法学自考课程。
七年弹指一挥间,已减刑三次的朱辉想起苦学的时光,微锁的眉头松开了,“跟其他考生一样,我们都会考好的。”
对他而言七年的等待就为了这一天
朱辉的论文答辩题目是《论侦查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何俊介绍,朱辉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主要是他对这个问题有着更深刻的实践认识。而他答辩的过程,也的确没让何俊失望。
10:40,经过3分钟的简要阐述后,三位考官针对论文内容,依次向朱辉提了三个问题,“请你先思考一下,十分钟后再回答。”
十分钟里,朱辉有时在本子上记着什么,有时又翻着论文查资料,一行行轻声默念着。
“在侦查过程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第一:旁听审问权利,第二:……”朱辉有条不紊的回答,让考官频频点头。
“他的论文有深度,回答也很认真,能结合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历来答题。”主考官——安大法学院副院长陈洁淼如此评价。
10:50,只用了10分钟,朱辉准确回答出考官提出的三个问题。
考场外面 教导员比他还紧张
答辩后,朱辉长舒一口气。他笑眯了眼。接下来,考官组将在下午集体合议他的答辩成绩。
在朱辉的身后,几名宿州监狱教育科的警察,已经朝他走来:孟晓亚上前给朱辉递了杯水,另一位辅导员伸手接过朱辉的论文和笔袋,扶他进场的那位监狱警察则微笑着跟他说着什么……
“朱辉是我们宿州监狱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我们觉得他就像是自己的孩子。”孟晓亚说,每年这个时候,每个答辩现场,都是这样的一幅场景——考生心里揣着紧张,导师心里揣着紧张,他们做“家长”的,心里同样揣着紧张,可给对方的,却只有笑脸,只有轻松。“在这一点上,朱辉跟今天答辩的300多名考生一样,经历了一场典型的答辩。”尤仁祥 蔡丽丽
本报记者 吴洋 文/摄
记者对话朱辉
为背单词彻夜不睡
记者:自考这么多专业中,为何选择法学专业?
朱辉:7年前我犯罪就是因为我是个法盲,我想我下半辈子不能再这么糊涂下去了,我选了法学,想知法,懂法。
记者:遇到最难考的一门功课是什么?
朱辉:英语,这门课我考了三次才过。30多岁的人学英语,记忆已经不像往常一样好使了,为了背高中和大学的单词,我有时背一个通宵。
记者:条件有限,你如何备考?
朱辉:监狱教育科的领导帮我从网上查资料,帮我借书。家人也很支持我,给我寄书。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从美国法律教育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硬件优势
(一)法律图书馆
法律图书馆的质量成为衡量一所大学法学院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法学院法律教育的素质水平,美国律师协会专门制定了《法学院认证标准》,对法学院的运作模式一一进行规定并明确标准,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对图书馆的认证评估标准。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就是必须具有法律图书馆,并且是在法学院内建立的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之外的专业型图书馆,由此可见法学院图书馆在法律教育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它也是维持美国法律职业人才高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体系。在美国,还设有“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对美国各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明确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和验收。
(二)三大法律行业管理组织
为维护美国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其中,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和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是美国三大民间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律师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负责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并对办法学院的开办严格把关;美国法学院协会是美国法学教育规模和影响最大、历史最为悠久的学术团体,全美200所法学院中,有176所为其团体会员,超过1万余名法学教师是其个人会员,每年一度的法学院协会年会是全美最大的法学教育学术盛会。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则负责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规定各种专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评比、验收。
(三)数据库
以数据库在美国高校法学院的使用为例,体现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个性”。法律数据库在我国为各高校提供服务是学校作为单独个体,对应一个的IP地址,同时在线在使用数据库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而在美国高校,法律数据库则是以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展开,即只要是法学院学生,每人都有一个登陆ID,每个学生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陆数据库,并可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设置。westlaw法律数据库为美国各法学院提供的服务模式比较新颖,有针对普通学生用户的主登陆通道,此外,根据使用人群的不同特点,又将主通道分为五类,法学院新生、转校生、在读生、教师、应届毕业生。对于最后一类用户,是westlaw专门为优秀毕业生和毕业后仍想充电的人而设的“绿色通道”。这类人离开学校后仍可继续使用westlaw法律数据库进行继续教育,而后其研究成果往往又由出版商收录到westlaw法律数据库中。此外,引进的法律数据库并非全部是专业数据库,以便学生对各领域各学科全方位涉猎,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面。
二、美国法律教育的软件优势
(一)严格把关,价值观引导
法律素质培养问题关乎国家法治发展,社会稳定,因此进入法学院所设定的门槛也相应较高。在招收法学院学生阶段,美国高校就开始对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严格把关,任何一名申请学生被录取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须有其他学科专业背景。因此,美国律师协会称法学院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对作为一名合格律师应有的法律职业价值观,对法学院学生做出了指导和建议,具体规定总结如下:⑴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⑵争取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⑷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国家法律事业发展。这四点职业观念精确、务实,目的统一于服务大众和回馈社会。
(二)目标明确,人才储备
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突出特点,就是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和同一性,即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也同时是律师)。这种“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符合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使培养目标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有利于进一步组织教学。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法学院只负责职业教育,不搞学术研究,相反,法学院教授和学生的学术水平非常之高,从《哈佛法律评论》这样的校刊在美国法律界的知名度就可以得到印证。美国法学院的学术研究不仅具有理论联系实践的特点,同时具有跨学科研究以及较高的学术品位。从生源方面讲,法学院每年都能够吸收大量各学科领域最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同时,一些已经取得其它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也不断被吸收到法学院中来。这不仅保证了法学院学生普遍的高智力水平,而且使他们具有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法律学术研究及创新的可能。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二:浅谈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模式”一词是针对某一类问题而言的,它是指把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进行高度的归纳总结。模式也是事物的标准板式,这里的“事物”并不局限于图案、图像,也可以是抽象的关系,甚至是思维的方式。电视节目模式应当在“模式”一词之基础上加以理解。笔者认为应当将电视节目模式定义为:具有共同特性的一系列资源有机结合而成的一整套节目之创意与构思的表达。首先,单一的元素是不能构成电视节目模式的;其次电视节目模式最终以表达的形式而完成,这与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不相矛盾。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理论基础
1著作权客体实质要件的重构
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之规定基本有二:一是作品的独创性,二是作品的可复制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其含义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剽窃他人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认同,然而对作品的创作高度之规定却并不一致。法国将独创性表述为“个性的烙印”;台湾地区将独创性界定为“非抄袭”;美国的版权法遵循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额头流汗”原则①已经奉行了近百年,是作品独创性判断的试金石。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可以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之上。电视节目模式的独创性是电视节目能否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争论焦点之一。根据美国版权法历史上的判例,其先后认定了编排、改编等行为均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电视节目模式创作人员搜集资源、整合资源的过程,无疑凝结了独立和辛勤的劳动,其产出成果———电视节目模式之独创性应当殆无疑义。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可复制性,其无论是呈现在电视上、录像带上,亦或是磁碟、存储卡上,都是有形的表达。
2著作权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反思
作品是版权保护的客体,所有的作品都是一定思想的表达,但并不是所有思想的表达都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条约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阐述莫衷一是,但却公认处于思想领域的物质是不能获得版权法保护的。正如美国著名学者托马斯所说的那样“:思想如空气一样免费。”②一个好的创意往往是作品的生命力所在,在创意产业化的今天,一味将构思、概念归入“思想”的范畴恐怕不是一个适宜的选择。③以著名的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圈里圈外》著作权案为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的构思、情节、语言风格与人物关系不能作为作品的“表达”,但是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该案的判决提出,综合的判断标准日益成为主流趋势。“思想”与“表达”之难以界定一直以来都是法律实务界的难点“,单纯的将其符号化、公式化根本不能跟上社会实践的发展脚步”。④
1.培养目标定位明确。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工程教育都突出了职业取向,将学生未来的职业环境作为工程教育的环境,不仅传授知识,还结合工程实践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要求学生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其他跨学科知识,尤其注重学科之间的交叉发展。很多高校在教学内容上增加了企业经济学、法律学、管理学等非技术类的课程,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确定专业知识和跨学科知识的教学内容,通常为80:20。
2.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方式方法和学生评价等方面统一协调,构建了丰富的学习构架。课程设置与工程实践相结合,有利于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美、德等国家的工程教育通常都以产业所需要的能力素质作为制订教学课程体系的依据,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丰富的实践教学项目,让课程设置与工程实践相结合,增加学生主动学习和动手实践的机会,充分利用课堂和实验室,使教学计划具有实践特色。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启发,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运用学习反馈机制,提高学习效率。
3.教学内容的设置上,以开创和发展为核心,立足市场,根据学生的未来走向,为学生量体定做教学内容。德国的工程教育围绕学生的基本能力,即工程基础知识、个人能力、人际团队能力和工程系统能力四个层面,以综合的培养方式,使学生在这四个层面达到预定目标。对于体现创新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科目,更是加以细分,以基础科目和高级科目为基本分类,从工程实践入门知识入手,组织团队,围绕主题,开展包括调研、构思、设计、制造、检验、应用等环节的系统工作,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研发、团队工作和沟通的能力。
4.建立了良好的与企业合作的教育机制,校外生产实践活动丰富,增加了学生主动学习和动手实践的机会。德国工科的大学一般设有3-6个月的企业实践安排,学生在企业进行生产实践,参与企业的科研开发与研究项目,很多学生的毕业设计课题也都源于企业的实践问题。
5.建立了完整可靠的评价系统,针对不同的目的和要求,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核,促进了学习方式的广泛化。按照不同阶段的学习任务确定学生的考核方式,通常包括考试、实验、课程设计、专题报告和毕业论文等几种形式。虽然工程教育主要致力于应用科学、计算机、工程和技术教育,但其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是所有应用型本科专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都可以引入和借鉴的。本文以工科院校的英语专业为例,就人文类专业如何引入工程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提出了一整套人才培养改革建议,探索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途径。
二、人才创新能力培养改革与实践策略
美国的工程教育把技术科学的专业分为三类:工程、工程技术和应用科学。我国的高校在工程教育方面基本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倾向于工程类,更注重理论教授;另一种是倾向于工程技术类,致力于培养技师,缺乏开创性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本文认为,在我国的高等工程教育改革中,应遵循“工程教育、职业取向”的教育理念,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进行改革与实践。
(一)科学定位就业岗位,突出职业取向的能力培养
高等工科院校的工程教育改革应该立足于人才未来的职业取向,根据学院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来实现创新能力培养。工科大学人文类专业的培养目标通常是培养具有工程背景的现代管理人才和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服务人才,因此其对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应围绕这种培养目标来实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社会对复合型人才需求的增加,工科院校的英语本科专业应摒弃单纯传授英语知识的传统教育模式,改为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办以英语为主,辅以一定专业方向,培养“英语+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例如,英语(经济法方向)、英语(旅游方向)等。这也符合工程教育中人才培养综合性的属性。以英语(旅游方向)专业为例,该专业的就业岗位应为涉外旅游企业(旅行社或酒店)的初中级服务与管理岗,即中英文导游、涉外酒店的前台服务员或领班,因此,该专业的岗位职业能力应包括英语交际能力和旅游服务能力,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应围绕英语交际能力和旅游服务能力展开。这种针对职业取向培养创新能力的教育理念使得专业培养目标更加明确,教师在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方面更加有针对性,为在此基础上开展各项教学改革提供了依据。
(二)科学设计人才培养方案
在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时要体现对人才综合能力的培养,既注重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基本技能的培养,也注重跨学科知识和技能的养成。正如工程专业要开设经济学、法律学、管理学等课程一样,英语(旅游方向)专业也应开设英语和旅游两个专业的课程,可以按照70:30或者60:40的比例设课。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应以开创和发展为核心,建议围绕英语语言应用能力、旅游服务能力、旅游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四个基本能力研究课程的设置,使学生在这四个层面达到预定目标。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要体现理论和实践并重、交叉、融合的教育理念,应构建创新能力培养体系,建议独立设置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企业见习与实践的内容,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三)改革教学模式与方法
工程教育要求采取有效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对于综合性很强的服务性行业,例如旅游业,对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专业服务能力的要求都很高,因此,应该多采用启发式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较有效的课堂教学方法有以下几种:辩论法:在课程讲授过程中,将学生分组,对授课内容的重点、难点(例如,导游员是否可以索要小费)进行辩论,通过争辩,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刻,学生创新性思维得到提高。模拟法:对学习内容进行实践演练,例如,设计场景,让学生模拟现场导游环节,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现场导游知识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提高学生现场处理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演示法(presentation):这是工程教育教学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既可以一人一题,完成报告,进行演示;也可以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经过调查研究,共同完成一个报告,并做课堂演示。这个方法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体验式教学法:在专业课教学中应采取走出去的做法,到现场去教学,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例如,在旅游专业教学中就应该多采用体验式教学法,让学生到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等真实场景中亲身体验。因为旅游是一项以体验为核心的活动,通过这种学与问、学与思、学与行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可以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这种体验式教学,能扩大学生视野,拓宽学生知识面,激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创新能力。课题教学法:即在教师的主导下,给出一个或一组相关环节的课题,要求学生独立研究,主动学习有关的知识,完成课题研究,并写出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课题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有利于鼓励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改革学习效果评价方法
根据工程教育的理念,对学习效果的评价不应该仅仅是考试成绩,而是应该采用有利于进行创新能力培养的考核方式,注重过程考核,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考评。建议将学生的课堂表现、新异的想法、创造性、专题研究、实验报告、作业等都纳入考核范围。建议加入课程论文的考核,考察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科学研究能力。以导游英语课程为例,学生学习效果的考评可以分为六个部分:课堂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程论文、团队合作表现和现场考试。其中现场考试可以参照国家英语导游员现场考试标准与模式,分为导游词讲解、导游技能展示和突发问题处理三个部分,考查英语导游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和技能。这种考核方式能够反映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对学生的专业能力做出全面的评估。
(五)重视课外培养,提高创新能力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除了独立设置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外,还应包含课外培养的具体要求与办法。
1.强化第二课堂学习,拓展职业能力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活动,例如,举办专业知识讲座、开展各种社团活动、组织专业技能比赛等。应该不定期地聘请行业内专家为学生介绍行业的最新动态,或者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掌握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应该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能大赛,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和职业岗位技能。
2.试行导师制,努力培养优秀学生可以进行导师制培养的尝试,挑选出一些优秀学生进行重点培养,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创新能力。导师制的培养方式可以考虑以下两种:一种是吸收学生参加导师的科研教研课题研究,让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另一种是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发现问题,积极申报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并完成课题研究报告。导师制的实行,可以使优秀学生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充分施展,同时给其他学生以激励,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六)创新毕业论文指导模式
根据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在人才培养的最后一个环节———毕业论文的指导方面,应该采取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考虑的方法有以下几点:
1.改变由教师下题目的形式为学生自选题目,激励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要求学生在企业实习的过程中,找出企业发展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经过研究论证,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由学生自主选题的模式使学生能够主动观察和思考问题,有利于培养创新性思维。
2.对毕业论文进行过程管理,有利于跟踪学生在每一阶段的研究动态,培养创新能力。可以按照论文的撰写流程,将毕业论文的指导分解为几个过程,在不同的时期下达和验收不同的任务,分阶段地完成对学生论文的指导。
3.在对毕业论文的评价中引入了更为细致的考评标准,在原有的评价标准的基础上,设计不同论文选题与写作的权重,对展示出创新能力的论文予以鼓励,激励学生在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专业领域的实际问题,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七)提高教师的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
教师是输送学生到企业实践训练和就业的联系人,教师本身必须具有工程实践经历,且与工业界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才能满足工程教育的要求,才能培养出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学生。提高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可以考虑几种方式:第一,“引进来,派出去”,从海外引进高端人才或者派送教师到国外研修,拓宽教师的国际化视野和经验;第二,有计划地引导教师参与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实践,支持其参与科研项目,以培养其创新实践能力;第三,吸引企业和科研院所中的有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人员到高校从事教学活动,鼓励教师与其一起进行科研项目的研究核心产品的开发,以培养和调动教师的实践创新能力。
(八)建立与企业合作的教育机制
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积极与大中型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建立长久的实习和就业合作关系。也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专业定向招生和培养,做到因需施教,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九)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相通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
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一、什么是问题意识
北京学者陈瑞华认为,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中的“问题”应该是“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制度和法制层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经由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所谓理论问题就是现有理论解释不了的问题。①这个概念把问题意识等同于:寻找“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了,而且这应该是对博士生或者硕士生的问题意识的要求,对本科生的要求理当把制度和法制层面的问题作为“问题意识”核心内容,本科学生更应侧重于关注司法实践中制度的完善等这些问题。
北京学者李婧、张琪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问题意识”的概念,他们认为: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并由此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促使人们积极思维,认真探究,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思维的这种心理品质,心理学上称之为“问题意识”。②持有此观点的学者为数不少,早在1995年安徽师范大学姚本先先生就已经提出过这样的概念。③这个概念的核心其实就是:人们在认识活动中,对现实和理论问题提出问题或质疑,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实质上将问题意识等同于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了。
笔者认为,法律人的问题意识不能简单如以上学者所述——把它简单等同于去追寻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或去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法律人的问题意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抽象思维活动的形式,即我们在面对社会问题时,应该如何运用我们的法律思维去思考它。比如,有这样的一道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人说“75岁免死,君子报仇,75岁不晚”,老年人犯罪将会因此有恃无恐?你对该观点有什么看法。如果我们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首先会下意识地想:这个题目到底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这就是笔者所谓的“法律人的问题意识”。经过进一步思考,就可以发现这个题目涉及到罪责刑相适用问题、刑罚的正义目的以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和教育目的等问题。如果能够找出这些问题,就能较好地解决这道题目了。其次,我认为,法律人的问题意识应当不仅仅局限于追寻“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对于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这可能是他们的问题意识的核心内容;但对于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来讲,我想他们的问题意识更应该倾向于制度和法制层面的法律问题。最后,完整的问题意识应当包括这样的思维过程,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指出:我们要学会“应用的方法去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的逻辑进路。
二、问题意识的功用
在辩论中,问题意识强的人往往较容易处于主动地位,能紧紧围绕辩论主题展开论述。比如,在日常学习、研讨过程中的辩论、法庭辩论甚至于日常生活中的吵架,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住争议焦点、不能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讨论,就说明这个人问题意识不强、法律思维能力较差,一般来讲语言表达能力也不行。
当官从政更需要有问题意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的领导干部具备强烈的问题意识或者说忧患意识,善于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以说,有没有敏锐的问题意识,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了敏锐的、前瞻的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才能算是合格的领导干部,才能将社会问题防患于未然。没有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往往看不到存在的问题,意识不到潜在的矛盾和危机,其所谓的“施政”都是盲目的,实际存在的问题未能发现、更未能解决,使小问题淤积成了大问题、使新旧问题混杂成综合性问题,最后积重难返、最终走上不归路。从这个角度来讲,没有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简直就是党的事业的掘墓人。
问题意识在论文写作中有重大的意义。论文的写作往往起源于问题意识,它是论文写作的源头、是迈出论文写作的和第一步。没有问题意识的论文写作是盲目的、没头绪的,最后写成的东西最多只能象教科书一样,最多只是一大堆常识性的文字的堆积,未能揭示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读者阅读这样的论文或者著作,除了能积累一些常识之外,并不能得到任何启发。
三、如何获得问题意识
首先,要养成对社会事件、法律现象进行追问的习惯,即面对种种社会事件和法律现象,我们总要追问:它到底涉及什么法律问题?该问题的核心和本质是什么?当然,要想能够洞察各种社会事件、法律现象的本质和问题的核心,就必须有扎实的法理功底、较强的法律思维,而这两样基本功,必须通过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才能达成。
其次,我们可以从以下各种途径来获得单个的具体的问题意识:⑴从法学的基础理论中寻找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研读经典、体会经典,然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阅读时要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经典,发现前人理论的不足,从中找到突破口,对其进行超越、补正和发展。⑵在法律学科前沿中去寻找问题。法律前沿问题往往与现实中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有关。⑶在法律实践中找到问题。法律实践包括古今中外的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每个领域都有可能存在很多依然没能解决的问题。⑷从老师的课堂教学中找到问题。对于在校生来讲,把更多的精力放到老师的课堂教学中,从老师的讲课过程中寻找问题是最便捷的。因为老师的课堂教学一般都会提出很多学问供学生思考。
①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50页。
② 李婧、张琪:“经济类本科生问题意识培养与毕业论文写作”,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8月第23卷第4期。
实践教学是将社会学研究方法运用到教学活动中,其优势在于“能给学习者提供系统的观点”。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性学科,实践教学应当是其重要的教学方法,但长期以来,实践教学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我国提出“两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和“环境法学”被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探讨“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就有了更深的意义。
一、实践教学在“环境法学”教学中的定位
现代环境法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其产生根源在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反思和加强环境管理的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危机的严重威胁下,人们接受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并希望通过现代社会的利器——法律来保护环境,这使得环境法学在产生之时,就负有规范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改善保护活动的使命。“环境法学”的实践性使学生对“环境法学”产生背景和使命的认识只有通过实践教学才能更深刻。同时作为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大量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的各种工艺技术、资源利用的技术要求等都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这使得环境法律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不同,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因而环境法律也就显现出高度的专业性,与此相对应,环境执法与司法显现出高度的专门性。所以,对环境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环境执法与司法状况的把握,是纯粹的理论教学无法做到的,这需要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理解环境法律的特性、制度和手段,了解环境法的实务操作流程及重心。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是针对我国环境与资源状况恶化、环境法律滞后、环境司法和执法环境较差的现实状况而提出来的。“两型社会”建设的紧迫性和现实性要求“环境法学”的教学改变以前“填鸭式”教育,将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前沿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培养既具有可持续发展环境观,又具有实际应用能力的专业化的环境法律人才。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保实践和“两型社会”建设实践,提高学生的“两型社会”认同感、使命感和动手操作能力;通过实践教学,鼓励学生参与两型社会试验区的环境法制创新课题研究,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理解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规则设计的妥当性,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实践,了解我国环境法制运作的基本情况,明确“两型社会”建设环境法制的基本内容。
因此可知,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在,环境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当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环境法学”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应当相互融合、相互支撑,通过理论教学指导实践教学的方向,通过实践教学检验和促进理论教学的成效。
二、“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问題
我国环境法学创建于上世纪80年代,比西方晚了近20年。“环境法学”教学最早开始于1980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学”教学在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理论化倾向并延续至今,理论教学占据了“环境法学”的几乎所有课时,实践教学有限。就目前的“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教学体系欠缺
在“环境法学”的教学体系中,没有对实践教学进行专门和系统的安排,教学环节不完整,在现有的“环境法学”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中,实践教学被理论教学所涵盖,没有就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制度作专门的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链,没有明确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关系。这使得实践教学的地位与安排,完全取决于任课教师对实践教学的态度。具有不规范性和不科学性。
2 教学方法有限
目前“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是案例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但是,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都是已知的或虚拟的案件,老师讲解的目的在于理论或法条的阐释,案情限于简单化和标准化,忽视影响法律实践的社会事实,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毕业论文设计由于“环境法学”在法学整个教学体系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选择“环境法学”研究的学生较少。由于“环境法学’的实践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单一和缺乏创新以及对理论教学服务的定位使“环境法学”的实践教学缺乏实践性和技术性。
3 教学课时有限
我国的环境法学由于产生较晚,直到2007年底才被教育部确认为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环境法学”的教学课时为32至 36课时,极少数学校如北京大学为54课时。由于“环境法学”课程内容庞大,基础理论与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很多前沿性内容,而分论部分则包括了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涵盖二十多部法律,这使得在有限的课时中,教学主要集中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具有偶然性。
4 教学条件有限
“环境法学’要开展体系完整、丰富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就需要教学大纲灵活、实践场所保障、经费保障、师资保障等各方面的条件支撑。而这都是现阶段比较缺乏的,因此也就直接影响着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建议
我国的“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两型社会”的理念和“环境法学”进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实践教学的改革提供了契机和平台,使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1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改变
“环境法学’的教学不仅仅是单纯的环境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环境法律的解惑,还要培养环境法律人才所需要的批判精神和创新思维,培养参与环境法制建设所需要的动手能力和应用技巧。因此“环境法学”教学要改变以往视实践教学为理论教学的补充和辅助的看法,要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把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放在同等地位,通过系统的实践环节和丰富的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对我国环保问题的认识,对专业性的环境法律问题的理解、对灵活运用环境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实践教学改变了理论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 而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他们以不同的身份参与真实的或模拟的环境案件处理,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而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这样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提高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更新
要实现“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就需要改变以前零散的、碎片式的教学,建立完整的教学体系。该体系由两个环节、三个子体系构成。两个环节是指课堂内和课堂外实践教学两个环节。课堂内实践教学要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而转变为“师生共同探索”。就现实生活中案例和社会焦点的环境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式教学。课堂外实践教学通过教学方法的创新,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保实践活动来增强其法律运用能力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同时。通过课堂教学对课堂外环保实践活动的讨论实现课堂内与课堂外教学内容的融合和理论的升华。三个子体系包括模拟实践体系、创新研究体系和社会实践体系。模拟实践是对已经发生的或者虚拟设计的环境案件或事件进行分析和演练,其重心在于发现并探讨其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了解环境执法、司法的基本环节和程序。创新研究是对 “两型社会”建设的现实性问题和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进行制度和规则探讨,其重心在于培养开拓式思维和研究能力。社会实践则是学生亲自参加环保活动或参与真实环境案件的处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的社会沟通和协调能力。了解环境法制运行现状,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3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丰富
这体现在模拟实践、创新研究和社会实践体系中教学方法的充实和扩展方面。在模拟实践方面,以本科实习和模拟法庭为基础,了解环境司法、执法的基本运作环节与机制,以案例分析为方法,理解环境法基本原理和环境法律规范,在创新研究方面,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为形式,探讨“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以大学生创新基金研究项目为平台,指导学生进行环境法实施的调研并撰写有价值的报告和论文。以专题辩论会、讲座为载体,探讨焦点环境法律问题,在社会实践方面,以学校所在地或学校自办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指导学生对环境案件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公益诉讼为方式,指导学生提起或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履行社会责任,以大学生环保社团为组织,指导学生进行环保公益活动,亲身参与环境法制实践,进行环境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4 “环境法学”实踐教学考核机制的探索
实践教学是“环境法学”教学的新生事物,由于其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和学生参与的分散性,确立其科学的考核机制是保证教学目的实现的必然要求。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考核机制要改变以往的一次性考试的评价体系,既有阶段性评价又有总结性评价,既注重结果又反映过程,全面考查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因此,根据不同的教学方式。应当设置不同的考核体系,其考核要素有三:学习效果、社会效果、沟通与执行能力。考核主体既包括老师。也包括学生、相关环保实践关系人。而考核方法是多方面的,如实习阶段,由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和起草的法律文书来考核;模拟法庭和创新研究方面,则可以由学生自我评价、学习或项目小组相互评价、老师评价共同考核,而社会实践方面,还可以增加实践活动的组织者、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评价。
5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保障机制的建立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要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必须要建立保障机制。首先,实践教学要纳入教学计划,并安排总课时1/3左右的课时。当然这建立在各高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将“环境法学”调整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之上。其次,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保证实践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实践教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多老师往往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不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师资的培训,给予实践部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平台,另一方面从实践部门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某些阶段的实践教学。另外考虑到实践教学需要指导教师精心筹划并组织实施,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并不比课堂教学活动少,甚至更多,因而也要改变以往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将实践教学情况纳入其中,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最后,加强经费和硬件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和仪器、场所方面的硬件设施,这就需要获得院校专项资金支持或争取中外环保NGO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合理配置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资源的日益丰富和日臻完善,以网络为中心的计算机技术、数字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国际语言化技术的突破,推动着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化、全球化和网络化迈进,高校专业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字资源的崛起打破了纸质资源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电子资源与纸质资源互补共存的有机体系。现在的法学专业图书馆不仅有以纸质资源为主的实体形态的馆藏,也有以电子资源为主的虚拟馆藏,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用户对信息资源的需求。
新型的载体取代旧的载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文献将越来越多,其使用会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受读者欢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电子文献与纸质文献将各显特色,优势互补,共生共存。因此,纸质资源和电子资源成为了现代高校法学专业图书馆的主要馆藏。
一、纸质文献与电子文献
纸质文献是指以纸张为载体,用书写或印刷等方式记录知识的文献。纸质文献最早出现在中国4世纪,以后逐渐在世界各地传播和应用。
(一)纸质文献的特点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与纸质文献相伴,纸质文献的生产和利用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和稳固的体系,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
纸质文献的载体与信息融为一体,保存好了载体,其信息就得到了保护,只要温度、湿度和光照等方面把握适度,纸质文献便可长期保存;
纸质文献经过千年的洗礼,已建立了完善发达的编辑、生产、发行系统。纸质文献的生产和传播常会受到道德审查和政治审查,对保护普通社会人群、保护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保持社会稳定有积极的作用,因而纸质文献传播的信息能够得到多数人的接受和认同,具有权威性;
在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方面,纸质资源目前已有较健全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和版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从目前看,全世界每年出版图书370万种,期刊13万种,会议文献100多万篇,专利文献、技术标准、产品资料100万件以上,其中至少90%以上仍然是以印刷型为主的纸质文献,其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和必然的。
但是,纸质文献的存储空间大;容易变质和自然老化,并且其知识内容的复制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以优质木材为原料,既占用人类的森林资源,又因制作纸张造成的污染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纸质文献本身所含的知识量不大,许多相关的知识内容需要负载于大量纸质载体上,不利于人们的检索和利用,这些都是困扰专业图书馆的问题。
(二)电子文献的特点
电子文献内容丰富,既可表达文字等静态信息,也可以是集图、文、声、像为一体的动态信息,具有多媒体信息存储和传递功能;电子文献在网络环境下可被多人同时访问,人们可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足不出户就能十分方便、快捷地查询、检索和获取网上的信息,读者利用某些软件,可以从“篇名”“作者”“关键词”等检索字段入手,通过计算机自动检索出所需的内容,提高了检索效率;网络上的信息,只要是与网络连接的用户,就不分国家、区域、民族均可利用,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电子文献体积小,但存储容量大。只需一张光盘,就能解决图书馆空间紧张和用户查检利用的困难。
但是,电子文献使用条件要求较高;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机制,单纯的电子文献出版不像纸质文献那样经严格的编审制度,文献质量得不到可靠保障,使人们对电子文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信息可信度较低;长期以来,多数读者依然习惯于阅读纸质文献,因此,在短时间内读者还很难完全适应和接受电子文献。
纸质文献在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方面已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而电子文献通过数码代码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界限模糊、相互渗透,而且使作品复制、修改变得非常容易,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文献由于载体与信息的分离,因此对它的保护,实际上是要对载体和信息分别进行保护。目前保护电子文献有两种方法:一是不断地转换文件格式;另一种是保存阅读设备和软件,但这两种方法都有缺陷。
二、法律专业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总体状况
“法律图书馆”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通常将纸质和电子文献均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性图书馆统称为“法律图书馆”。主要包括各综合型大学的法学院或政法院校的图书馆,以及研究院所、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图书馆等。
就资源总量来讲,一般的法学院图书馆或资料室的藏书规模基本上与法学院系本身发展一致。馆藏文献以专业性、学术性为主,也体现了学院及其重点学科的专业特色。一般的法学院图书馆或资料室会有3—10万册的馆藏纸制文献资源,电子文献依所在院系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和经费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北大法学院截止目前馆藏纸质文献15万册,数据库9个;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截止目前馆藏纸质文献11万册,数据库10个;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而言,其前身——法律系资料室是于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的同时建立起来的,1994年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所资料室合并为法学院资料室,1998年扩大为现在的法学院图书馆,同时还是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的法学分馆。经过长期积累、发展和建设,特别是扩大为图书馆以后,法学院图书馆已经成为收集、整理、编辑、利用法律专业图书、期刊、文献信息的资料与服务中心。
法学院图书馆纸质文献资源主要包括中外纸质图书、期刊、报纸、学生论文等,本馆纸质文献资源建设遵循每年纸质文献采购计划并且结合本院教师教学科研的需求以及学生学习的各种需求来合理完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资源较为丰富。截止到2012年底,现藏有中外文纸质图书(含过刊)近20万册,其中包括3万余册过刊合订本。以目前近3000千名在校生计算,生均图书已达66册左右。中外文纸质报刊保持每年44种左右;在电子资源方面,现拥有法律类数据库或含有法律类内容的数据库20余个,中文电子图书20余万册。。这些不同类型的中外文数据库互相之间形成补充,构成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比较丰富的电子资源馆藏体系。
(一)纸质法律文献馆藏
1.中外文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文期刊的馆藏分为邮发期刊和非邮发期刊两种。以法律学术期刊和人大书报资料中心法律类期刊为主,同时订购的期刊还包括与法律有关的政治类、经济类、宗教历史类、社科类、学报类期刊等1000余种(2012年订购);外文期刊全部是法律期刊,以英文期刊为主,日文、德文、法文、韩文为补充。订购的外文期刊47种(2012年订购)、约257册。因为经费的原因,法学院图书馆还用交换的方式取得了一定量的外文期刊。截止2012年底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中文期刊2158种,30740册合订本;馆藏外文期刊216种,3641册合订本。
2.中外文图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文图书的收藏以法学学术、法学研究著作为主要收集法律文献,同时收藏法律文件、法学教材、法学案例、法学论文及与法律有关的部分政治、经济、历史类研究型文献等,馆藏法学专业图书的主要范围是:法的理论、法的历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科技法、外国法、国际法、比较法以及香港法、澳门法、台湾法等;截至2012年底为止,法学院图书馆馆藏中文图书47393种,115432册;外文法律图书的订购主要依托校图书馆资金的支持和捐赠取得。以英文为主,日文、德文、法文、俄文、韩文为补充。截止2012年底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外文图书4881种,11688册。
3.学生毕业论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为保存和传承文献,在收集中外文期刊、图书的同时,就我院自1978年复校以来的学生毕业论文进行了收藏,馆藏论文涉及本科生、双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进修班、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等。截至2012年底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法学院毕业生论文约3万余册。
(二)馆藏电子资源
馆藏电子资源是专业图书馆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和趋势。它有利于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缓解图书馆经费紧张所带来的矛盾,有利于图书馆馆藏结构的调整。专业图书馆特色馆藏及数字资源建设应围绕学院重点学科形成馆藏特色,建立专题特色馆藏数据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电子资源主要包括学校购买的法律类数据库或含有法律类内容的数据库20余个,电子图书20余万册。
三、纸质文献资源和数字文献资源的共存与互补
从我院学生借阅图书的情况来看,研究生借书最多,其次是本科生和双学士。印刷型文献现阶段依然是我院读者的最主要的文献资源,港台图书的利用率非常高。特别是研究生对港台资源需求迫切,因为大量的外借和复印,这部分图书也是图书馆破损最快的图书。青年教师非常会利用图书馆,从现阶段看,青年教师的阅读倾向与在读博士生差不太多,对图书馆需求很大,青年教师不仅利用我院图书馆的纸制文献,而且他们更愿意使用电子资源,他们热心于图书馆网络数据库的建设,愿意向图书馆荐购外文图书,图书馆也更容易与他们建立联系。
图书馆事业承载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保障人们基本信息权利的使命,是一项非常高尚的事业。无论是纸质资源还是电子资源,存在的目的和所承载的使命则是完全相同的,只是文献资源内容的载体方式的不同。进入二十一世纪,图书馆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电子文献与纸质文献的关系是互为补充、彼此并存、整体结构比例逐步调整的关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纸质文献仍将继续发挥其影响和作用,电子文献也会有较大的发展。电子文献不可能取代纸质文献,纸质文献仍是最基本的文献类型;同时,纸质资源和电子资源在图书馆中平分秋色的状况也越来越明显,二者将在图书馆中并存发展。《中国图书和图书馆史》中指出:虽然纸在汉代已经发明、推广、使用,但是纸在公元二至四世纪之间并没有完全取代简帛,而是简、帛、纸三者并用。直到两晋时期,纸质写本书才取代了简帛。以此推论,电子文献替代纸质文献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参考文献
[1]白云峰,刘英赫.国内法律图书馆现状分析与思考[C].北京市法学会法律图书馆信息研究会论文(2011).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
[论文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制度 法律职业 发展思路
我国自1995举办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法律人才匮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缓解。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体现了阶段性、政策性与探索性等特点,但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依然不够。面对新形势,如何解决好法律硕士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制定法律硕士发展规划,既是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层决策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国务院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存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法律人才极度匮乏。为了充实国家司法队伍,解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短期行为和一定时期的政策性行为,在职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可以认为是国家在短期满足司法人才的一种救济措施,而法律硕士却可被视为是一项较为长期的行为,而法学类法律硕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项比较仓促的行为。为了满足市场的急需采取的某种应急措施,必然与长期发展起来的符合教育规律且比较稳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冲突。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在入学基本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与法律硕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学制上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两年,但法律硕士待遇为研究生,而法学第二学士是研究生班,两者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两者也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学生,而在职法律硕士从最开始只允许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报考,逐步放开到有三年工龄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前者为学历教育,颁发研究生学历与学位证,后者只是颁发学位证。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类)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源背景与学制不同,法律硕士的生源为非法律本科学生,法学类法律硕士招录对象为法律本科学生,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两年,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除此之外没有多大的区别,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体现不出其特色。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大量的扩招,由于高校的饱和以及博士数量的增多,法学硕士已经无法寻求科研性岗位,转而与应用型法律硕士展开竞争,造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相互重叠,无法凸显不同类别的优势,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调整规划。
2 我国高校的优势在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难以担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教育性上应该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说职业性上,则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体系上来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决于课题与发表的论文上,对于教师的评价也主要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数量上。高校关注的是其在行内的排名,教师关注的则是其职称,上课很好但是一辈子评不到职称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课照样可以评教授。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法学院教师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实务,况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是拥有司法资格的教师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发文禁止教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这样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对于定位为研究型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来说,既能发挥高校教师的优势,又能让教师的学术得到较好的传承,秉承师徒关系,所以法学硕士研究生更受教师的青睐,其教学质量也较为令人满意。相反,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定位为职业性与应用性,很少教师有比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拼命赚钱的兼职律师教师,这部分教师在学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这些教师也基本不会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经验教给学生,以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由于这部分教师整天忙于接案、办案,较少关注学生的学业,难免生出浮躁之气,学生难以从这些教师身上学到职业技能。有些学校聘请一些实务界人士来给法律硕士上课,施行双导师制度,但是学校往往计算其办学成本,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往往不会因为学校付几十元甚至几百元钱一节课的薪酬去上课,因为他们大都还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满。双导师制度看起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学生往往只能联系到学校的导师,难以联系到实务界的老师,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从总体上说,高校难以担当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认可机制的欠缺,公务员招考岗位设置对法律硕士有一定歧视,导致其应用性优势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法律专业硕士定位为“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硕士教育缺乏一个政策性或者说法律性的职业认可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竞争时没有体现其优势。1995年出台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规定:“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和2001年《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分别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但是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所有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导致相关的待遇无法兑现。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法律硕士要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特点在择业时没有得到展示、发挥,与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学硕士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同时对于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国家没有一个整体的评估体制,图书馆书籍、师资配备、实训基地、法律诊所、社会评价等各校参差不齐,导致法律硕士教育在高校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高校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法律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顺多类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关系,大力发展应用型法律硕士教育,适度抑制法学硕士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设置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指出,“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创设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将与法学硕士双轨并存,以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体制不断发展。从发展目标上看,随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并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这二十年,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培养教学、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们正努力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调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须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但是这么多年来,与法学硕士教育规模扩招相比,法律硕士的扩招速度比较缓慢,从招生总量上来看,很多学校法学硕士人数依然大于法律硕士生人数。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所接纳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只能进入其他应用领域。法律硕士扩招与法学硕士限制发展成了必然,但法学硕士培养实际上为高校之优势,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发展将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不利。笔者主张不受理新增法学硕士点的审批,同时对于现有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该进行数量限制,将所有新增的硕士点用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审批,将所有的新增人数用于法律硕士点的招录。再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并轨。对于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硕士关系的处理,笔者以为应该维持现有状态,因为现有中国法律本科生数量庞大,限制法学类招生,同时法律硕士又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学本科生的求学之路。严格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也将导致我国高校很多教师失业、教学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2 坚持以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为主体,发挥司法部门的职业能力优势,探索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国高校是以学术为基本导向的,教师注重学术,法律应用能力弱,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但是法律硕士又是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宗旨的,如何协调其矛盾成为难题。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由高校承担其法律理论教育功能,由法律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法律职业教育功能较为合适。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由录取学校承担其法学理论教育,进行一定的学术训练,第二学年由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第三学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担其毕业论文写作以及相关毕业工作,实行由高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共同培养的机制。这种分离培养必须是实质性的分离培养,职业培训学院必须为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导师,有专门的学院教师进行管理,调配实习单位,设置专业课程,一年后经过课程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进入第三学年的学习,学生毕业文凭上可以加盖毕业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两个单位的公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机构的培养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以及律师培训机构担负起临时培养的职能,因为这些机构比较规范、师资力量也比较强,能够承担法律硕士的培养职责。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机构合并,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培训学院。
关键词:高等师范院校 法学专业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292-02
一、当前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当前,各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设了必修课: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际法等14门核心课程;同时,在14门核心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能够使学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选修课。而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这些专业基础知识,而且必须要具备广博的知识,这样才能更灵活熟练地去分析、判断和解决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也认为,“现在的法学家决不能再像以前的各守门户在牛角尖里下工夫了,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相当的涉猎,其中比较重要的要推经济学、心理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几门。”[1]但是,由于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占据了大部分的课时,从而使可以扩大学生知识面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的选修课和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开设的就很少。
2.实习单位少并且实习时间短。学生实习一般应该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并且学校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随着近几年的扩招,学生数量不断增多,而公检法等部门很难安排更多的学生来实习。学校这方面的经费有限,又没能建立更多的实习基地,所以大部分学校就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但是,这种情况下,由于学校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以至这种实习只是流于形式。另外,实习时间也较短,一般情况下,学校安排学生的实习都是在临近毕业时让即将毕业的学生实习,时间大概都是八周左右,时间短,不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更别说有的实习单位根本就不安排学生接触专业方面的事情,只是让学生打字或者接电话等,消弱了实习的意义。
3.教师队伍不健全。目前,高等师范院校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存在缺陷。第一,师资队伍相对年轻化。目前,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院中年轻教师人数占2/3以上,职称也大多是中级职称。师资队伍年轻化会给法学教学带来新的思想,而且比较容易与学生沟通。但是,这些年轻教师大多数都是从政法院校毕业出来的,没有接受过教师工作岗位的专业培训,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教育工作,来积累教育工作经验;另外,刚走进工作岗位的年轻教师,面临着结婚、住房、生儿育女等组织家庭的生活问题,又要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这就使年轻的法学教师压力很大,不可能对教学投入全部的精力,每次上课可能会只是在机械的讲解,没有时间与学生进行讨论与沟通。第二,教师自身缺乏实践能力。目前,中国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大部分都是从政法类学校毕业后直接就到就业单位学校任教,他们缺乏法律方面的实践工作经验,所拥有的知识一般都是纯理论知识,都是从书本上学习得来的,因此,他的教学工作也是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虽然也有在律所兼职从事律师的教师,但是,相对于对法学教学工作来说数量不大,这也就会影响到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
4.开展的实践教学效果不明显。在中国目前的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明显。虽然设置了相应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然而在这些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操作中学生参与程度比较低,最后大多都流于形式,所以教学效果不明显。比如毕业实习,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学生多,实习地点少,并且实习地点相对分散,学校又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学生在实习中得不到实习单位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和交流或者实习单位对学生的指导和投入不足,这样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很难得到有效的提高。
5.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各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构成,期末成绩占70%,这说明目前学校更注重期末成绩,也就是笔试成绩,这就导致了学生比较关心期末考试,以老师的讲课重点、笔记为主要学习内容,完全忽略了法学专业应有的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平时成绩占30%,而平时成绩主要以作业的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为内容进行评分,作业的内容又简单,因此平时成绩也变得没有意义。这样的考核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就谈不上具有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能力,像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更谈不上具有司法实务要求的实践技能,导致学生在就业市场不具有任何竞争力。
二、关于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建议
1.改进课程设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福特认为,“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须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英国学者潘尼克认为,“法官应当阅读一些伟大学者的作品,这些学者包括阿克顿、梅特兰、休斯、底德、吉朋、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密尔顿、马基亚维里、蒙田、拉伯雷、培根、康德。”[2] 所以,我们必须在传授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开设一些可以扩大学生知识面的人文社会科学类选修课,从而延伸学生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使学生不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
2.拓展更多实习基地,保障实习时间。虽然目前各高师院校法学专业都建立了一些实习基地,但大多数是律师事务所,并且由于条件所限,实际上每年接收实习的学生人数也是非常有限的,仍然有部分学生需要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所以应该尽力为学生联系更多的实习单位,尤其是应该开拓除了律师事务所、各种司法机关以外的实习单位,像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都可以,到这些单位实习对训练学生的非讼业务能力很有帮助,还能够为学生日后就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另外,要保障实习的时间。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时间不能短了,最少需要半年时间。否则,学生去实习的时间短了,就只能感受一下气氛,而不能真实的体验到生活里使用中的法律。平时学生通过媒体、影视作品上所了解的法律总是有些神秘感、神圣感甚至有些戏剧化,和现实生活中的还是有距离的,这也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及制度设计的真实判断,所以只有在实践中才会体会到实践中的法官、法庭、原告、被告等等远非学生预想的那样,法律并非是高高在上的东西,而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我们让学生实习就是必须让他们掌握正确处理现实中活生生的法律问题的方法、技巧,做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人[3]。
3.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目前中国高师院校法学专业普遍存在教师的实践能力不强的问题,但这并不表明是我们的老师没能力,而是目前我们的高校法学教育制度设计没有给教师提供充分接触实践、深入实践的机会。虽然法学专业教师有一部分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但是由于自身方面的或者工作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些老师并没有真正的去执业,因此接触实践的机会就相对的较少。许多老师已经感受到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自己的知识、阅历的局限性,他们也想多去接触实践、深入实践从而能够来丰富教学,但是由于缺乏这样的制度设计,所以只能勉强应付教学。虽然有比较负责任的老师会在备课的时候去查阅更多的资料和信息来丰富教学,但也只是纸上谈兵。如果我们的老师有机会,哪怕只有一年半载的时间能到实务部门去挂职,积累一些实践经验,这样就能增强老师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能力。所以,建议为了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实践的能力,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分期分批送法学专业的老师到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或者是企业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实习来增强教师的实训能力,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师资的基础。同时,还要利用实践部门的人力资源,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的法律工作者等定期到校进行主题讲座,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达到课堂教学与司法实务的融合贯通。
4.制定管理制度促进实践教学的发展。由于受到没有足够的实习基地、缺乏经费等因素的影响,高师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导致实践教学组织和管理的形式化,法律咨询与服务、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大多数都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的效果。所以,建议必须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促进发挥实践教学的职能和作用,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检查,使之不再流于形式,要落到实处,主要包括:(1)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2)各实践教学形式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3)实践教学的学分制度;(4)实践教学的检查、考评制度;(5)实践教学的档案管理制度 [4]。
5.建立健全的考核体系。首先,要把实践课程的学分体现在总学分里,并且加大比重,实践课程的学分应当占到总学分的30%。另外,在专业必修课中都要安排一定的实践学时,并且把实践教学课的成绩单独计分,如果这门专业课的实践成绩不合格,那么这门专业课成绩也不合格。还可以将模拟法庭、社会实践调查、法律咨询服务、毕业实习等实践活动纳入考核体系中,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应改革考核方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考核来代替目前的单一考核方式。比如,像毕业实习的考核,可以增加一项现场考核;像法律咨询服务的考核,可采用口试与书面考核相合的方式。总之,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应当让学生作为主体,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并且必须结合学生的个体实际进行,为了促进实践教学的更好发展,在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建立由老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
[2]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0-121.
关键词:产学研结合 会计专业硕士 培养模式
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环境和教育环境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及其引致的就业形势的变化,推动了会计专业硕士教育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会计专业硕士教育的迅速发展,对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会计人才队伍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会计专业硕士招生时间短,培养模式存在很多不足,因此,研究会计专业硕士发展显得更加紧迫、重要。所以,构建一套适合会计专业硕士培养的新模式,对健全和完善国家高层次会计人才的培养体系,建设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会计专业硕士培养现状
目前我国会计队伍十分庞大,从业人员至少有1 500万人,但高层次会计人才却不足10%,这说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供需存在结构性矛盾。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满足社会对高级会计人才的需要,2003年国务院学位办决定在我国首批设立21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会计专业硕士培养单位,培养职业化的会计专业硕士,2007年又有8所高校被批准为会计专业硕士培养单位,2009年教育部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经批准,2010年、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新增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77家和71家,目前,我国已有177所院校有招收会计专业硕士的资格。近年来,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对会计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以及创新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各高校培养的会计专业硕士同质化严重,与会计学术型硕士培养模式相近,职业化特点不突出。这些问题反映出社会对会计专业硕士的需求有了新的变化,它要求会计专业硕士既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又能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到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去。
虽然我国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在持续扩大,但由于很多高校会计学术型硕士培养先于会计专业硕士,多数高校一直延用会计学术型硕士的培养模式,会计专业硕士的培养模式缺乏创新,从就业结果看,会计专业硕士和学术型硕士的区别并不大,同本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并没有拉开明显的差距,实践证明学术型硕士的培养模式并不适用于专业硕士,这种培养方式没有突出会计专业硕士的特色和优势。会计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较好会计理论基础、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熟悉国际会计法规和惯例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综合会计人才。所以我们要探索出一条适合会计专业硕士培养的新模式,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并存的高层次会计人才,推动目前的会计专业硕士教育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人才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目前会计专业硕士学位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结构不合理
师资问题是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能否成功的关键,然而目前新批准的及层次不高的部分会计专业硕士培养单位依然沿袭会计学术型硕士的导师结构,选择理论功底深厚的教授作为会计专业硕士生导师。首先,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资深教授在授课过程中习惯以支配者的角色灌输给学生书本上的知识,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没有给学生创新思维发挥的机会。其次,这些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对某些实际的操作教师本身并不是很理解,这不利于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实行了双导师制,但由于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缺乏约束和激励使得实务界的专家对会计专业硕士指导不到位,多数学校形同虚设。会计专业硕士不同于学术型硕士,会计专业硕士是为社会培养理论知识牢固、实际工作能力强、有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综合型人才,所以,高校的教师结构不能满足培养优秀会计专业硕士的需要,这制约了我国会计专业硕士的发展。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高校的会计专业硕士的课程除了7门核心课之外,大都是借鉴学术型会计硕士的培养模式设置的,虽也设置一些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内容,但是职业特色不明显,没有按不同方向有针对性地开设一些课程,这种课程设置让学生学到的知识和学术型会计硕士没有本质区别,学到的知识广而浅,没有在某一特定职业方向获得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践课程相对较少,缺乏训练学生综合素质的平台。
会计专业硕士培养目标的定位应该是具有实践性、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现有的偏学术型的培养方式理论课所占比例偏高,实践课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实践课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发散思维创新能力等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有的课程设置导致会计专业硕士的实践性严重不足,这违背了会计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所以高校在课程设置上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去培养会计专业硕士。
(三)学生实践经验不足
实践环节对提高会计专业硕士的实际操作能力与综合素质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由于高校在会计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实践所占比重偏低,导致培养的会计专业硕士与社会需求的应用型硕士不吻合,致使会计专业硕士就业压力很大,在社会上没有竞争力,造成高校会计专业硕士实践经验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虽然高校已经意识到实践对会计专业硕士的重要性,但由于办学经费的紧张,高校没有能力建设足够的实践基地供学生使用,实习场所大多是由企业提供,实践能力的不足导致学生在社会上没有竞争力,既没有学术型硕士的研究能力,也没有专业硕士的实际操作能力。
其次,学生的实习一般是在企业完成的,但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实习企业担心影响生产秩序或泄露商业机密一般不会安排学生参加一线实际工作,企业只是把实习学生当作免费的打工者。而且实习是短期的,所以企业认为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去培养你。
学校没有能力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企业又缺乏利益的驱动为会计专业硕士的实习提供帮助,这些原因导致了会计专业硕士实践经验远远不足,这不符合社会对高层次会计人才的需求,导致他们在社会上很难立足。
三、产学研结合的会计专业硕士创新培养模式
会计专业硕士综合素质的提高仅仅依靠学校课堂教育是难以实现的,还要在大量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产学研合作教育在培养会计专业硕士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上独具优势,产学研合作能解决高校教师结构不合理、学生没有实践基地等问题,产学研合作教育是深化和保障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对注重实践的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措施,产学研结合模式,关键是促进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的真正融合,高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给学生和教师一个实践基地、创新基地,企业也充分享受学校的人才资源和优先享受高校的科研成果,这样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的无缝对接。本文根据以上问题提出了产学研结合的会计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具体模式框架如图1所示。建立产学研结合的会计专业硕士创新培养模式有利于培养高层次会计专业人才,在国家强调创新驱动型发展战略和经济转型的时期尤为重要。
(一)建立一套适合会计专业硕士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式
建立科学、完善的课程体系,是提高高校会计专业硕士创新能力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研究方向的设置既要发挥学科优势,又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目标。在此前提下,课程设置要重视职业素养课程,鼓励开设行业知识讲座、职业道德等与职业发展相关的课程,紧跟时代的脉搏。课程设置包括核心课和选修课,核心课包括MPAcc教指委参考性培养方案给出的政治、英语、管理经济学3门公共必修课及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实务、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4门专业必修课。国际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必然,笔者认为授课过程中要赋予政治、英语新的授课方式,政治多讲授些国内外时事,英语改成商务英语,更多与会计背景相结合,为国家培养国际化的会计人才。
选修课以菜单式的方式,学生针对自己的就业去向选择自己要上什么课。比如以职业目标为导向,针对注册会计师方向,可以开设审计、财务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以帮助学生毕业时拿到CPA证。也可以根据地域特点开设相关特色课程,由于黑龙江省邻近俄罗斯,对俄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为扩大学生的毕业去向,选修课中应加入俄语、国际商务与国际结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专题等课程。在会计从业过程中,对法律的了解对职业判断、决策很重要,所以,在选修课中鼓励多开设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增加学生对相关法律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在授课中还要重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的培养,在教学方面要重视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训练。案例教学的优点在于它选用典型案例,教师有目的、有步骤地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与方法共同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和推理,开发学生多维思考的心智模式,从而培养会计专业学生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选用典型的会计案例,贴近实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是沟通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在案例中探寻经验和教训,通过独立思考、相互交流,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和素质。
为了加强会计专业硕士生动手能力和综合实践的训练,应增加实践学分,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性与应用性知识结合。教学方式改革着重改变传统单一的课堂授课方式,将课堂搬进实验室、企业财会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现场,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助于开拓学生的视野,丰富他们的思维。在授课中,教师将基础理论、典型案例与学科前沿知识融会贯通;在课程考核上,将调研报告、课题讨论、案例分析及课程设计成果相结合;在学习方式上,将个人独立学习与小组合作相结合,以此提高学生的协调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满足会计专业硕士培养的需要
目前我国高校中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资深教师并不多,应实行“导师组制度”并发挥导师组的指导作用,优秀的导师团队对于会计专业硕士论文及实践的指导显得很必要。在校内选择科研能力突出,理论知识过硬的专职教授担任校内第一导师,加强学生会计理论基础素养,同时聘请校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CEO等人才作为兼职导师,校外兼职导师不一定有多高的学历,重要的是具有良好的会计实践经验和社会资源优势,这样由高校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组成一个导师团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形成互补,共同研究学生的培养方案,共同指导这些学生完成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课程,提高学生的社会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在校期间校内导师对学生的理论知识进行评价考核,校外导师对学生的校外实践工作进行考核,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要互相学习,经常沟通完善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校外导师介绍学生进入本单位实习,校内导师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应该积极参加校外的实务工作,教师带领学生建立案例讨论组,在企业工作中发现素材,进行案例研究与开发,研究过程中学生既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也加深了对实际工作的理解,只有在边学习边探索中才能真正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高校对于取得成绩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要给予必要的奖励,充分调动导师组的教学积极性和热情,让导师的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增加高校培养人才的实力。
(三)通过校企合作搭建研究生实践基地
在应用型、高层次会计专业硕士的培养过程中,仅靠学校的会计模拟实验室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处在真正的会计环境中,真正熟悉会计的操作流程,处理现实的会计实务,才能领会会计工作的要领,在实践中更深刻地理解理论知识的意义。所以说进入企业进行现场实习对会计专业硕士能力培养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对学生以后进入企业工作是非常有利的,因此,通过校企合作充分整合学校和社会资源,为研究生搭建创新平台在会计专业硕士创新能力培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企业联合创建培养基地和研究中心,探索产学研三位一体的创新机制,加大企业委托培养力度,与社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用人需求,同时借助企业在技术和经济能力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发挥高校在理论研究、数据信息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优势,引导导师指导学生为企业解决实际管理问题。研究生投入企业管理的实践工作中,有利于锻炼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从而提高其综合竞争力。
学校也应成立专门部门,为参与合作的企业提供财税培训服务、财税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进行税收筹划等,帮助企业员工了解最新理论知识,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企业,享有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优先享用学校的科研成果的权利,从而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增强企业的管理创新能力。
(四)完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
在会计专业硕士学生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毕业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是学生的专业能力、思维方式的综合体现,所以毕业论文在研究生的考核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学校应该从论文选题、数据处理方法、实用性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把关,监督其写作。论文选题应从现实出发,针对会计及相关领域的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应是进行纯学术研究的文章,而应具有实用性和社会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或讨论会计实务问题的案例分析、调研报告或理论结合实务的专题研究,应有数据或实际资料做支撑。论文内容更要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重点在于数量分析方法的训练,数据处理方法的学习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的管理效率和判断能力。如何从海量的数据中找到与决策相关的数据,如何将数据进行处理生成具有信息含量的信息,对会计专业硕士来说是一种必要的工作技能。通过在论文选题的确定、调查研究材料的整理与归纳、课题研究的方法与手段、数据的处理与分析以及论文的撰写方法等方面对研究生进行训练,能够不断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逻辑能力,强化其表达能力,这是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非常重要的环节。
(五)完善研究生激励政策,激发学生创新热情
建议学校设置完善的奖励机制鼓励企业、教师、学生的学习和工作热情,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设定系统的评选方案,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校内外导师、管理干部等,针对当代企业注重企业形象和企业社会价值的特点,发挥高校品牌价值对于企业的激励作用,给予一定比例优秀校外导师以名誉上或其他方式的奖励。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创新已经取代知识批量生产成为高校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完善研究生奖励制度,以奖勤罚懒为原则建立三维的奖励体系,设置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企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项目,资助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学生。全面提高奖学金的标准,加大奖励力度,激发研究生参与到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务工作、案例调研和案例研究中的热情,让更多的创新能力强的研究生在案例研究与开发和企业财务系统建设中突出他们的潜质,取得优秀的成果。
四、总结
会计专业硕士教育是一种不同于学术型硕士的特殊高等教育,其培养目标是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所以会计专业硕士应有独特的培养方式,本文提出建立产学研结合的会计专业硕士创新能力培养的新模式,建议高校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建立政府产学研管理机构、研究生激励制度和学位管理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在培养过程中以会计职业资格为导向,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社会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会计专门人才。目前产学研结合的会计专业硕士培养还处于起步阶段,培养模式还有待完善。X
参考文献:
1.左健民.产学研合作与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J].教育发展研究,2013,(1).
2.徐雅斌.校企共建、产学研结合的工程型硕士研究生培养[J].计算机教育,2011,(10).
论文关键词: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
德国高等工程教育起始于1870年前后建立的德国工科大学。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又建立了高等专科大学。从此,德国形成了由工业大学和高等专科大学并存并各有侧重的高等工程教育体制,在全世界有着广泛影响。
一、德国高等工程教育的特点
1.培养目标的明确性
德国高等工科院校的培养目标是高质素的工程师。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工程师,德国高等工程教育界形成了学习年限长、教学任务重、考试要求严、实践环节多、淘汰率高的特点。
工科专业本科的培养年限一般为五年,但实际上只有很少学生能按时完成,多数学生要5~7年,甚至8~9年才能完成学习任务。本科生教育由基础学习阶段和主科学习阶段构成,其中基础学习阶段一般为2年,主要学习内容为各系的共同基础性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知识和工作基础,同时要求学生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在完成基础学习阶段后就进入主科学习阶段。在该阶段中,学生要确定自己的专业方向;完成该专业相关的学习任务(主要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和任选课程);完成本专业的实验、课程设计、专题报告和毕业论文。主科学习阶段的时间不固定,因人而异,一般为3~4年。因此,学生往往要经过5~7年的艰苦学习才能够拿到德国工程师文凭。
在德国,大学的每学年是由夏、冬两个学期组成,其中夏季学期包含3个月,而冬季学期为4个月。德国的大学实行从上午7点到晚上9点的全日程课程,没有固定的午、晚饭时间,其中每堂课为一个半小时,课间安排15分钟的休息时间。就是在假期,学生也并不能完全休息,需要完成很多诸如实习、考试、作业等任务。
为保证毕业生的质量,德国各大学和专业都要对学生进行选择和淘汰,一般淘汰率为30%~50%;有的学校和专业的淘汰率令人难以想象。
2.培养过程的实践性
德国高等工程教育培养目标的明确性决定了在具体的培养过程别重视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教育。因此,德国高等工程教育形成了崇尚理论研究、强调技术科学、密切联系实际的优良传统,保证了德国工程师在世界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1)大学在学术上有求真务实的传统。在德国高等工程教育界,学校衡量教授学术水平高低的标准不是论文的多少而是实验。实验是科技发展的源泉,能用以证明教授研究成果的主要是实际开发的实验装置、模型或样机、新研制的产品等。因而,德国高等工科院校特别重视试验研究的结果,对工程领域博士学位答辩的要求是一定要做出实实在在的东西,确实解决了问题,而对并没有硬性要求。
(2)面向实际设计课程。在校学习期间,德国高等工科院校会逐步安排学生接触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并把科学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与方法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学生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能力。同时,学校还会及时把实际生产实践中最新的工艺、技术和知识补充到日常教学内容中,不断更新自己的教材。
(3)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德国高等工程教育重视教师的实践背景。工程专业的大学教授都被要求至少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实践经历。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中,教师成为输送学生到企业实践训练和就业的联系人。德国高等工科院校的教师与工业界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的实验室帮助企业解决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本人往往都在企业兼职甚至开办企业。
(4)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教育机制。除了在学校内学习理论知识和部分的实习外,德国工科大学的学生一般还有3~6个月时间用于在校外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活动。学生常常可以利用假期参与工厂企业的科研开发与研究项目,并且很多学生的毕业设计课题也都源于企业的实践问题。此外,德国企业界普遍把培养后备力量作为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与义务,非常愿意接纳学生参与企业的实践活动。
3.工程教育的法制化
作为法制国家,在德国,人们会自觉和习惯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个人和组织的行为。高等学校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每当高等工程教育改革条件相对成熟时,德国政府就会以法律形式为改革清除障碍,减少改革中遇到的阻力,保证改革能顺利进行。比如,1998年德国政府出台了德国大学基本法的修正案,该法案保证了引进学士、硕士学位制,改革课程内容及结构,对高校放权、改革教授聘任制等一系列的方案实施,为德国大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证。
二、当前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的原因
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从诞生之日起,凭借其优良的传统和特色与美国高等工程教育一起成为世界上高等工程教育中的两大模式。但20世纪60年代后,特别是当前国际政治领域发生深刻变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国际交往和文化融合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也出现了种种的不适应。比如,高等工程教育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过长,就业时间相对较晚,学位种类偏少、国际流通度较差等情况。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当前,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和世界政治变化的主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已越来越感受到来自市场竞争和技术革新的双重压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对企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迫使企业根据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改进生产工艺,在管理上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开发出适合消费者要求的新产品。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就包含在产品研发、过程研发与设计制造、营销等整个产业链之中,因此,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对工程师素质、能力的重新定位和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作为以培养工程师为主要目标的高等工科院校也必然会被要求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变化,工程教育在教学目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手段上都必须做相应的改革。
2.欧盟一体化影响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在追求政治上用一个声音说话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和推进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一体化。德国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在高等工程教育领域内也受到来自欧盟内部要求其变革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1999年33个欧洲国家教育部长在意大利通过的“博洛尼亚宣言”。
“博洛尼亚宣言”意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欧洲各国的学位制度的统一,建立共同的欧洲教育区。这就对德国高等工程教育原有的体系带来重要影响。为了推进博洛尼亚进程,实现欧洲各国的学位制度的统一,就必须对现有的学位和学制进行改革。
三、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的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竞争压力的加剧,为了进一步发挥优势,保持特色,德国政府在20世纪末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采取了一些措施。
1.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进程决定了教育的国际化。国际化的表现形式是教师和学生的国际流动,信息与教育资源一定程度的国际共享,学位的互认与共容。特别是在1999年通过博洛尼亚宣言后德国政府和教育界加快了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
(1)不断扩大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人数。招收外国留学生一方面可以扩大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交流,另一方面也可缓解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中存在的生源不足的现象。因此,德国政府、高校、社会团体等采取种种措施扩大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人数。为推进博洛尼亚进程,促进学生和教师在欧洲范围内的流动,德国政府采取了必要措施,使得国家贷款和奖学金可以转移,同时放宽对留学生比例的限制。另一方面,德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还与多国政府签订了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的协议,并有很多诸如洪堡基金会、教会等民间机构会无偿或有偿地资助外国研究人员或留学生。
(2)学位体制与国际接轨。与英、美等国通用的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制不同,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授予的是文凭工程师学位。根据高校类型的不同,文凭工程师学位可分为大学文凭工程师和专业学院文凭工程师两类。从1999~2000年冬季学期开始,德国若干工科大学都在原有的文凭工程师和工学博士的基础上增加了工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其招生范围是外国和德国本国学生。其课程设计采用模块的方式,采用英语来讲授其中很多课程。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道路,其中对实践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后直接就业,而有兴趣从事理论研究的学生则可以继续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获得更高的学位。同时,学生还可以选择攻读双学士学位。至于国外留学生,德国大学对已获得教育、电子电气、机械、环保等专业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开设硕士学位课程,实行国际硕士培养计划。同时,对于已经得本国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德国大学会对其进一步开设博士课程。
2.高等工程教育的综合化
现代社会对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要求决定了培养工程师的工程教育必须是综合化的。当代社会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系统思考问题的能力,能够从经济学、生态学和社会学等多种角度寻求最完善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还要求工程专业人士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其他跨学科知识。因此,在德国高等工程大学,传统的工程技术专业和复合型的工程技术专业都特别强调学科与学科之间、系与系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尤其注重学科之间的交叉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论文关键词: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
德国高等工程教育起始于1870年前后建立的德国工科大学。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又建立了高等专科大学。从此,德国形成了由工业大学和高等专科大学并存并各有侧重的高等工程教育体制,在全世界有着广泛影响。
一、德国高等工程教育的特点
1.培养目标的明确性
德国高等工科院校的培养目标是高质素的工程师。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工程师,德国高等工程教育界形成了学习年限长、教学任务重、考试要求严、实践环节多、淘汰率高的特点。
工科专业本科的培养年限一般为五年,但实际上只有很少学生能按时完成,多数学生要5~7年,甚至8~9年才能完成学习任务。本科生教育由基础学习阶段和主科学习阶段构成,其中基础学习阶段一般为2年,主要学习内容为各系的共同基础性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知识和工作基础,同时要求学生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在完成基础学习阶段后就进入主科学习阶段。在该阶段中,学生要确定自己的专业方向;完成该专业相关的学习任务(主要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和任选课程);完成本专业的实验、课程设计、专题报告和毕业论文。主科学习阶段的时间不固定,因人而异,一般为3~4年。因此,学生往往要经过5~7年的艰苦学习才能够拿到德国工程师文凭。
在德国,大学的每学年是由夏、冬两个学期组成,其中夏季学期包含3个月,而冬季学期为4个月。德国的大学实行从上午7点到晚上9点的全日程课程,没有固定的午、晚饭时间,其中每堂课为一个半小时,课间安排15分钟的休息时间。就是在假期,学生也并不能完全休息,需要完成很多诸如实习、考试、作业等任务。
为保证毕业生的质量,德国各大学和专业都要对学生进行选择和淘汰,一般淘汰率为30%~50%;有的学校和专业的淘汰率令人难以想象。
2.培养过程的实践性
德国高等工程教育培养目标的明确性决定了在具体的培养过程别重视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教育。因此,德国高等工程教育形成了崇尚理论研究、强调技术科学、密切联系实际的优良传统,保证了德国工程师在世界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1)大学在学术上有求真务实的传统。在德国高等工程教育界,学校衡量教授学术水平高低的标准不是论文的多少而是实验。实验是科技发展的源泉,能用以证明教授研究成果的主要是实际开发的实验装置、模型或样机、新研制的产品等。因而,德国高等工科院校特别重视试验研究的结果,对工程领域博士学位答辩的要求是一定要做出实实在在的东西,确实解决了问题,而对并没有硬性要求。
(2)面向实际设计课程。在校学习期间,德国高等工科院校会逐步安排学生接触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并把科学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与方法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学生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能力。同时,学校还会及时把实际生产实践中最新的工艺、技术和知识补充到日常教学内容中,不断更新自己的教材。
(3)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德国高等工程教育重视教师的实践背景。工程专业的大学教授都被要求至少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实践经历。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中,教师成为输送学生到企业实践训练和就业的联系人。德国高等工科院校的教师与工业界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的实验室帮助企业解决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本人往往都在企业兼职甚至开办企业。
(4)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教育机制。除了在学校内学习理论知识和部分的实习外,德国工科大学的学生一般还有3~6个月时间用于在校外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活动。学生常常可以利用假期参与工厂企业的科研开发与研究项目,并且很多学生的毕业设计课题也都源于企业的实践问题。此外,德国企业界普遍把培养后备力量作为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与义务,非常愿意接纳学生参与企业的实践活动。
3.工程教育的法制化
作为法制国家,在德国,人们会自觉和习惯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个人和组织的行为。高等学校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每当高等工程教育改革条件相对成熟时,德国政府就会以法律形式为改革清除障碍,减少改革中遇到的阻力,保证改革能顺利进行。比如,1998年德国政府出台了德国大学基本法的修正案,该法案保证了引进学士、硕士学位制,改革课程内容及结构,对高校放权、改革教授聘任制等一系列的方案实施,为德国大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证。
二、当前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的原因
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从诞生之日起,凭借其优良的传统和特色与美国高等工程教育一起成为世界上高等工程教育中的两大模式。但20世纪60年代后,特别是当前国际政治领域发生深刻变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国际交往和文化融合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也出现了种种的不适应。比如,高等工程教育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过长,就业时间相对较晚,学位种类偏少、国际流通度较差等情况。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当前,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和世界政治变化的主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已越来越感受到来自市场竞争和技术革新的双重压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对企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迫使企业根据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改进生产工艺,在管理上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开发出适合消费者要求的新产品。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就包含在产品研发、过程研发与设计制造、营销等整个产业链之中,因此,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对工程师素质、能力的重新定位和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作为以培养工程师为主要目标的高等工科院校也必然会被要求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变化,工程教育在教学目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手段上都必须做相应的改革。
2.欧盟一体化影响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在追求政治上用一个声音说话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和推进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一体化。德国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在高等工程教育领域内也受到来自欧盟内部要求其变革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1999年33个欧洲国家教育部长在意大利通过的“博洛尼亚宣言”。
“博洛尼亚宣言”意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欧洲各国的学位制度的统一,建立共同的欧洲教育区。这就对德国高等工程教育原有的体系带来重要影响。为了推进博洛尼亚进程,实现欧洲各国的学位制度的统一,就必须对现有的学位和学制进行改革。
三、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的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竞争压力的加剧,为了进一步发挥优势,保持特色,德国政府在20世纪末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采取了一些措施。
1.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进程决定了教育的国际化。国际化的表现形式是教师和学生的国际流动,信息与教育资源一定程度的国际共享,学位的互认与共容。特别是在1999年通过博洛尼亚宣言后德国政府和教育界加快了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
(1)不断扩大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人数。招收外国留学生一方面可以扩大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交流,另一方面也可缓解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中存在的生源不足的现象。因此,德国政府、高校、社会团体等采取种种措施扩大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人数。为推进博洛尼亚进程,促进学生和教师在欧洲范围内的流动,德国政府采取了必要措施,使得国家贷款和奖学金可以转移,同时放宽对留学生比例的限制。另一方面,德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还与多国政府签订了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的协议,并有很多诸如洪堡基金会、教会等民间机构会无偿或有偿地资助外国研究人员或留学生。
(2)学位体制与国际接轨。与英、美等国通用的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制不同,德国高等工程教育授予的是文凭工程师学位。根据高校类型的不同,文凭工程师学位可分为大学文凭工程师和专业学院文凭工程师两类。从1999~2000年冬季学期开始,德国若干工科大学都在原有的文凭工程师和工学博士的基础上增加了工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其招生范围是外国和德国本国学生。其课程设计采用模块的方式,采用英语来讲授其中很多课程。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道路,其中对实践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后直接就业,而有兴趣从事理论研究的学生则可以继续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获得更高的学位。同时,学生还可以选择攻读双学士学位。至于国外留学生,德国大学对已获得教育、电子电气、机械、环保等专业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开设硕士学位课程,实行国际硕士培养计划。同时,对于已经得本国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德国大学会对其进一步开设博士课程。
2.高等工程教育的综合化
现代社会对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要求决定了培养工程师的工程教育必须是综合化的。当代社会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系统思考问题的能力,能够从经济学、生态学和社会学等多种角度寻求最完善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还要求工程专业人士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其他跨学科知识。因此,在德国高等工程大学,传统的工程技术专业和复合型的工程技术专业都特别强调学科与学科之间、系与系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尤其注重学科之间的交叉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